法律博客

0780 宪政骑士蔡定剑 / 萧瀚 (《新世纪周刊》“逝者”完整版)

雲邊居士按:            五天前的凌晨3:30,蔡定剑先生离世而去;五天后的今天,则是先生54冥诞。本文是为下期《新世纪周刊》“逝者”栏目而写( http://magazine.caing.com/2010-11-26/100202153.html ,此是网络稿)因篇幅原因,发表时删去300多字,现将全文发表于此。            再次深切怀念蔡定剑先生,并祝先生在天堂生日快乐!   2010年11月27日於追遠堂   宪政骑士蔡定剑   萧瀚   1920年,在作了著名的演讲“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之后一年半,年仅56岁的德国大思想家韦伯罹肺炎去世,其妻誉之为“昔日的骑士”。2010年 11月22日,去世时比韦伯小两岁的蔡定剑——这位当代中国骑士也离开了世界。   两位“骑士”,学有不同,但生前都为本国的宪政制度殚精竭虑、死而后已。   蔡定剑,1956年出生于江西新建县,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前曾从军四年半,1984年考入北大读研究生,读研期间,兼任解放军总政治部干事。   1986年,硕士毕业后,蔡定剑被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后到秘书处,历副处长、处长、副局长,直到2003年底离开人大常委会到中国政法大学,其间还拿了北大博士学位。奠定其“人大制度研究第一人”地位的专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基于那段工作经历,此书从1992到2003年先后出了四版,每一版都有吸取各方意见以及新的研究基础上的修订,可见其治学之严谨负责。   20世纪90年代,不说官员,就是学者接受媒体采访都尚未普及,蔡定剑就已伸展开政务公开透明的姿态,不唯年轻媒体人对他平易的公开姿态颇多好感甚至感动,许多接触过蔡定剑的资深媒体人,在忆起往事时,也表示钦佩: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到媒体露面是官场大忌。蔡定剑这种为“官”风格,源于做官并非他的理想,做事才是。   这一理想,正是他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特征的系列思想、著作与行动的源泉,主动研究并推进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特别强调民主程序,特别强调农民参与民主议政的热情和能力,推进公共预算改革、完善选举制度……懂行的人一看就知道这些都是限制权力的制度研究,作为一个官员,这么做在中国几乎是不可思议之举。   虽然因了温和的性情、诚挚的人格,蔡定剑这种“大忌”与“不可思议”并没有招致官场的明显妒恨,只要愿意,他可以继续呆在人大常委会秘书局,按部就班地继续局级、副部……,但这种性格却导致蔡定剑自己主动离开人大。   这是2004年的事,他回到了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创办“宪政研究所”——这与他自己拟定的简历中“主要研究领域”一栏,起句便是“宪政民主理论和实践,长期进行限制国家权力的研究”可谓言行相互印证。如论者所言,如此“仕而优则学”很罕见。   自2004年到现在这将近七年的时间里,蔡定剑主持宪政研究所,进行了大量学术研究、宪政制度实践、民权行动。学术方面,既有他个人的论文、时评、专著,也有代表研究所组织并主持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会议、项目研究报告等;宪政实践方面,2007年开始,他参与上海市闵行区的预算改革试验,调研并参与浙江温岭的参与式财政预算改革;至于他参与的民权行动,难以细数,以反就业歧视最为人所周知,而他在反拆迁(土地制度)、城管等民生领域的呐喊,则更是由来已久,屡屡现声公共媒体,司法、行政程序等领域的批评与建言性时评也多有撰述,总之,在维护民权民生这一总目标下,他的言论几乎遍及所有方面。   “学问大抵是荒江野老,屋中两三素心人议论之事,朝市之显学必成俗学。”钱钟书这话被不少学界中人奉为圭臬。学问分门别类,路数千差万别。辞章之学可以“荒江野老”“素心议论”,宪政是经世之学,本就该是“朝市显学”甚至“俗学”,要在现实中推进实践,断无“荒江野老”可成就之理。   正是宪政的这一“俗学”特性,配以蔡定剑本人的特殊个性(包括他所谓“我的每项研究都带着实践精神在做,都同当前的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使他身兼三任:学者、时评政论家、宪政改革家。这在其知道得病到去世的这十六个月里,表现尤为明显,可谓分秒必争、披肝沥胆,许多事迹令人动容。   勤奋多思造就了一个“六部专著、九部编著(《走向宪政》即出)、200多篇论文、两部评论集,以及大量未结集时评”的学者、时评政论家蔡定剑;而知行合一的精神,造就了一个宪政改革家蔡定剑。   蔡定剑将三种身份结合得很协调,既没有沦为断烂朝报、言之无物的空头教授,更没有成为权势帮闲、衙门幕僚。   蔡定剑身上有着深刻的人道主义悲悯情怀,从问题出发使他对现实的发言平易成理、切中肯綮,其著作与公共言论,都表明了他独立于权力的学者、以及守护正义和良知的知识分子立场。   蔡定剑长期的政府工作经验,使他在宪政改革的具体实践中明其弊而知进退,从而生实效,这在学术难入庙堂的当代中国,是个了不起的标杆性成就。韦伯曾说“政治是件用力而缓慢穿透硬木板的工作,它同时需要激情和眼光”,以此衡量,蔡定剑无疑当得政治家之称——这与政客完全两回事。   与蔡定剑有过接触的人,大多对其人格留下极深印象:亲切、温和、谦逊、勤奋、敏锐、真诚、平等……。学术与政治,作为志业,两者本难融通,而蔡定剑却成功地将两者打通,学术与政治各司其职,部分地正是源于其卓越的人格。   韦伯比蔡定剑幸运,至少亲眼目睹了他所珍愛的魏玛宪法的出台。蔡定剑则惆怅与遗憾满行囊,过世前三天他还跟来病房探望的记者说:“民主宪政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这位宪政骑士,扬鞭绝尘,他的肉身竖起一座烽火台。   这座烽火台,将持久地燃起“限制权力”的烽烟。                                          2010年11月25日於追遠堂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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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援助朝鲜?

  韩国延坪岛炮火一起,我想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会又问一声,为什么我们还要援助朝鲜?   无视中国朝鲜半岛无核化努力,朝鲜悍然进行多次核试验,之前无辜炸沉了韩国军舰,造成其鲜族同胞数十人死亡。昨日有无缘无故炮击韩国延平岛,炸死 2 名军人,伤及平民。   国际上大部分媒体认为,朝鲜的主要粮食、石油等能源来自中国支援,没有中国,朝鲜政权撑不下去。国内媒体有人说,中国每年援助朝鲜的金额极为巨大。每年有多少纳税人的钱奉送给朝鲜,当然,可以说是国家秘密中的绝密,全国人大估计也无权过问,谁有权过问?法律上不清楚,我只想问一声,为什么要援助?   最传统有力的说法,朝鲜是抵抗日美韩战略的天然屏障,我们可以把战火烧在国土之外,有一个战略缓冲空间。所谓,朝鲜是一条会叫会咬的无赖国家,我们养着他,可以对付美国。读过外国史的人会引证说, 当年曾有记者问 美国总统 富兰克林 • 罗斯福,为什么美国支持拉美某国家杀人如麻的独裁领导人,罗斯福直言不讳地说,那个独裁者 “ 也许是 狗娘养的 , 但 他是 我们的狗娘养 的 ” 。朝鲜就是我们的 SON OF BITCH 。   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质上有一个隐含的前提,中国和美国、日本是敌人。这种前提,和我们执政党、政府的官方语境是完全违背的。我国政府经常宣传要和美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和韩国更是好得没法说。在经济上,这几个国家是和我国经济最密切的几个国家。貌似这种说法前提不成立。且慢!   记得艾 weiwei 打电话给四川某政府部门,要求公布四川收集地震死亡学生名单,对方官员说,谁知道你是不是美国派来的特务。这恐怕不是个案,为什么要说美国,以个人观察看,中国政府内部的一致看法,美国是中国的敌人。为什么?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   帝国主义为什么要亡我?我又是谁?内部人士说,“苏联就是被美国军备竞赛拖垮,前车之鉴,后车之覆”。原来帝国主义要亡的是苏共,因为他们的意识形态和我们的意识形态相冲突。他们搞多党制,我搞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至于市场经济吗,大家都在搞,算不了什么不同,我们也想全世界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苏联是美国整垮的吗?叶利钦不这么认为,戈尔巴乔夫不这么认为,恐怕大部分俄罗斯人民也不是这么认为的。只有部分美国人在自吹自擂。军备竞赛固然浪费了苏联的不少军费,然而,是苏联自己国内经济不行,胃口太大,登月,上天,半个欧洲的驻军,入侵阿富汗,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内因是关键,帝国主义要亡我,必定是自己内部要先腐败起来,昏庸起来,颟顸起来。   国家和国家很难说一定是朋友,也很难说一定是敌人。一般来说,和人与人交往一样。一种是价值观,一种是利益。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最理想的做法是价值观一致,经济利益一致。其次是,价值观至上,这种非常理想主义。最实用、下等的做法是,利益至上。所谓,大英帝国,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中美之间,现在利益是共同体,然而,价值观却是互相讨厌的。经济学人称之为 THE ODD COUPLE (古怪夫妻)。这种组合,按照美国人的说法,让美国下层百姓在和中国工人竞争中失去工作,中国农民终于赢得了世界工人的地位,虽然没有工会,虽然家里的土地被强行征用了,至少,他们从被领导的农民阶级变成了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只可惜,城里长安居,大不易,买不起城里的房。古怪夫妻的合作把各自国内搞得怨声载道。   然而,中国政府在和美国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变成了世界老二,风光一边独好,看着帝国主义一天天烂下去。只奇怪,自己仍没有自信,还要养一只 SON OF BITCH 壮胆、制衡。只可惜,这只狗,也不听话。谁敢说,炮打韩国,击沉军舰告诉过给钱的金主?而金主,对狗咬人后,不谈是非、问责、惩罚,只会说,大家保持冷静,克制。要是你被狗咬了,你会如何?不会,那是我家的 SON OF BITCH 。   因此,猜疑帝国主义亡“我”的心不死一日,“我”就会喂上那只狗肉食一日,反正它不咬“我”。见面还拥抱求欢。只是,我们这些纳税人都是供应狗粮的人,有人说,养狗的人,帝国主义不会亡我们百姓,亡的是你们,别拿我们说事,好不好?对此,我要严正批驳,错了,“我”三个代表了全部国民,亡“我”就是亡天下。因此,不妨再讨论下养狗术?   养狗绝对是技术活,罗斯福养的狗太妈的真听话,毛时期自信不足时也养过听话的“狗”,不过后来到了邓时,有人不听话了,就自卫反击,出手打了他一顿,这就不再是自己的“狗”了。不过,至少不出冤枉钱了。和韩国建交而得罪朝鲜也是邓的大手笔,因为邓或许有足够自信,无需养狗自重。到了后来,自信越来越不足,就变成养狗自欺,甚至被狗欺骗仍需出狗粮,真不知,谁是谁的主人?   当然,国际政治秩序也不能很天真,都是价值观至上,实用哲学也大有市场、用处,然而,要算账的是为国家、全民计,值不值?至少,大力援助朝鲜这个无赖国家,对中国的核心利益来说,不值!不管是价值观、经济利益!更不用说,对朝鲜人民了。   罗斯福养的那些拉美的 SON OF BITCH ,到了养狗术不行的总统手里,最后,有时居然被狗咬了,活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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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事实,慎报原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报道应急工作机制,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组织、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第一时间公布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及时发布救援进展等方面的信息,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意见还提出,对新闻媒体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性报道,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报道后的2周内,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   安监总局说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这话,似乎超越了职权,染指了中宣部的奶酪,想必最后又是一个文字形象工程。拿最近的上海大火来说,总归是特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了吧,开始上海电视台还直播呢,这是最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了,不到多少时间,直播就停止了。开始几天,媒体还能报道,这几天开始,媒体都已经零落成泥碾作尘了,只有胶州路大楼黑如故!安监总局这种鼓励,是很不负责任的,记者最后因为违反中宣部禁令报了,最后受处罚了,恐怕要告安监总局教唆是告状无门的。   另外,号召记者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似乎是本地一长官的发明,固然有其高明之处,然而也有弊端。事实本身也会涉及可能的原因的,如果光报事实,这恐怕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不解渴的。往往会自己做解读,所谓流言,也从此起。报道原因慎重没错,但是,如果开始有几个明显的可能原因,也不放一起报给公众,但是,可以加上尚未得到有关方面确认。让读者清楚,这些原因尚未证实。随着后续报道,公众会慢慢看清真相。犹如雾里看花,能看多少是多少,随着调查深入,阳光照到,公众就逐渐看清真相,而不是要等政府确定原因后才报道,这恐怕已经不是新闻,而是追究责任的阶段了。这才是公开透明的报道的应有原则。这其中记者或者会有误报,既可以更正,对此,公众也能理解,毕竟记者不是神仙。固然,这也依赖记者的职业素质。   安监总局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建立制度,靠能切实执行的制度,而不是靠通知。文件治国的时代,本该过去!   PS:这小评论是写给某报的,有没有见报,不知道,希望快报事实,至于原因,大家都清楚,就不用报了。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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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公安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解除取保候审

    作为谢朝平的律师,本博主今天正式向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寄送了《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建议该局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本博主也向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寄送了《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建议该检察院对临渭区公安分局对谢朝平的“非法经营”刑事立案进行监督。   附:《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及《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 就你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 9 月 16 日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并退回你局继续侦查, 9 月 17 日你局对谢朝平取保候审。 你局新闻发言人 9 月 17 日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 2010 年 6 月 26 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 5.20 元的书被标价 50 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9 月 13 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你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批捕谢朝平,贵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你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检察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临渭区检察院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 35 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对于谢朝平写作、自费印刷、出版《大迁徙》并发行《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这一行为,你局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检察院批捕谢朝平,就已经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侦查了近三个月; 9 月 16 日临渭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9 月 17 日你局对谢朝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侦查”至今又是两个多月。你局无论怎么“侦查”,对于一个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找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罪。 鉴于,你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根本就是完全错误的,根本就不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侦查,对谢朝平采取的拘留和取保候审措施也是错误的,本律师谨建议你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立即撤销对谢朝平的刑事立案,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还其自由,并对之前对谢朝平的非法羁押作出国家赔偿。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抄报: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渭南市公安局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你院检察委员会 9 月 16 日经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你院不予批捕,将案件退回临渭区公安分局后,该局 9 月 17 日对谢朝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临渭区公安分局新闻发言人 9 月 17 日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 2010 年 6 月 26 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 5.20 元的书被标价 50 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9 月 13 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你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你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临渭区公安分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你院批捕谢朝平,临渭公安分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临渭公安分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你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你院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 35 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显然,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是完全错误的。临谓分局对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应予撤销,对谢朝平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予解除。 在此,本律师谨建议你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规定,通知临渭区公安分局对其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谢朝平非法经营案依法予以撤销。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抄报: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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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民主仍需启蒙

蔡定剑:民主仍需启蒙    正当中国人民希望新一场思想解释,进一步发展民主,推动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的时候,一些人跳出来公然极力反对民主,说明他们不但背叛声称是马克思主义者的祖宗,也违背中国人民的基本信念和根本利益,与人类基本价值观相悖。 ——对梅宁华先生“民主迷思”感记 作者: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正当中国人民纪念改革开放30年,并对未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改革充满期望的时候,作为首都一家地方报社的社长梅宁华先生发表了一篇奇文 《 破除“民主迷思 ”》 (原载《红旗文稿》2009年第一期),对民主大加批判。这种批判与当前解放思想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的潮流很不协调。读过文章,深感民主的启蒙仍很必要。梅先生作为地方媒体的负责人,如此论调恐有误导人民之嫌,为了以正视听,特对此文进行辩驳。 从常识出发 梅先生在对现代民主概念溯源时讲: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等公共事务;官员由选举等方法产生的一种政治制度。但是,随后作者在总结以上概念时又说民主是“多数人的权利”。不知梅先生是否知道“民主”与“权利”并不是一回事。民主是个政治概念,它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全部意义)是“多数人的统治”。权利是以个人为出发点是法律概念,它无所谓“多数”与“少数”,如果涉及基本权利(人权),不要说少数人,那怕是个人的权利,也不能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来剥夺。好比多数人同意也不能把人(包括犯人)拉出来示众,也不可以把小偷的手砍了的道理一样。 “人民的统治”都没有这个权力。正是有人把民主与“多数人的权利”相混淆,所以,才有“文革”多数人一喊口号就可以抄一个人的家,可以把人拉出去批斗。这是对民主的误解和无知。看来梅先生在“民主”与“权利”的概念上一开始就犯“迷思”了。 梅先生还说:古希腊产生了民主观念,一直到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等等,民主才得到了真正发育的机会,从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实现了从观念向制度、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化。此处又犯了一个常识错误。人所皆知,古希腊不只是产生了民主观念,而是创建了民主制度–希腊城邦制度,这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民主制形式–直接民主。从古希腊到十七八世纪民主制的发展,不是“从观念向制度、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而是从直接民主发展到间接民主–现代代议制民主。从直接民主向代议制民主的转变,是民主制的伟大进步,因为直接民主不可能解决现代社会复杂的问题。而且直接民主更容易产生不理性的暴民政治,古希腊民主也因此而亡。 内容和形式的迷思 “民主应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梅先生批判一些人把民主内容和形式割裂开来的重要论据。他在批判别人时自己走上了割裂民主内容和形式的自相矛盾的路。梅文在给民主定义时讲到:“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如何实现、国家的权力如何健康运行。”既然是核心内容,说明这一内容是任何民主都必须具有的普遍的、共同的东西。同时他还告诉我们“两党制、多党制、普选、直选、票决等是民主的形式”。按照他的“不能把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来”的观点和逻辑,内容是一定要通过上述形式表现的,而且不能把“民主的某一种形式等同于民主”。那么,文章的逻辑结果就是民主的内容就应是上述形式的综合表现才对。可是,文章的结论是相反的,他把他所说的上述所有的民主形式都批了一遍:民主不是直选和票决,也不能等同于多党制和直选。民主就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实质了。 不仅如此,梅先生还把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搞错了。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民主的内容是国体问题,如果是人民的统治,那就是谁来统治和管理国家的问题;民主的形式是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如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及议会制、总统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等都是民主的具体形式。至于两党制或多党制、普选、票决等只是民主的要素而已。当然,民主的要素不仅是这些,还包括:尊重个人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地方分权和自治,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特别尊重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奉行法治,政治多元等等。民主制度的要素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民主,或者民主程度如何的标准。有些基本要素对民主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梅文在谈到“民主是普适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问题时理论和逻辑也是混乱的。梅先生首先说马克思主义是反对普适价值的。尽管只是凭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在那里推断,而没有找到符合学术规范的引证,但是,他还是勇敢地超脱老祖宗的思想,承认“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其背后的观念确实包含普适的核心价值”。只是认为民主的形式、道路、模式不具有普适性。 需要澄清的是在主张民主具有普适性的观点中,讲民主是一种普适价值时是讲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和构成这种理念的核心制度因素是普遍适用的,没有人说民主的具体“形式、道路、模式”是普适的。美国通过各州精英谈判创建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基础的总统制形式,英国通过议会一步步剥夺君主权力的方式,经过长期渐进改良建立了议会主权单一制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形式,没有人说哪一民主路径是普适的,我们非要走哪一条路。至于民主的形式,世界各国至今已经形成了有限的几种模式。中国作为后发民主国家,可以学习人家已经成功的经验和模式,也可以自己创造新的形式和模式,这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民主本来就是从西方国家学来的,内容学了,形式也当然可以学。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些人经常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错误,不是内容决定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内容,颠倒了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如我们都承认民主制度的普适性,但是,又讲某种形式的民主(三权分立、两院制、联邦制等)绝对不能搞。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既然形式决定不了内容,我们探索一下某种形式的民主有什么关系呢,它改变不了我们实行人民民主的性质,难道我们人大搞了两院制就会变成资产阶级议会了吗?这是十分荒唐的。可见,作者的用心是以否认“民主的形式”从根本上否认民主。所以,我们的争论不是要不要采取哪种民主形式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 很遗憾的是,这段文章的前后逻辑也是混乱的。如梅先生在这段文字的结尾时说,“西方视自己的民主观念为普适价值”会给一些地区的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显然他忘记曾在前面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民主观念是“有普适意义的核心价值”。 普适性与国情的冲突 在梅文中一方面承认民主具有普适性价值,另一方面又大谈国情特殊论和阶段论,使我们有点迷思。普适性的中文含义难道不是指普遍适用,超越具体情况的一种性质?否则怎么能称其具有“普适性”?既然民主是一种普适性的价值和制度,当然就可以适用于不同地域、国家和社会制度,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是超越国情的。如果有一些国家因条件特殊不适应民主,那就说明民主就不具有普适性。梅先生一方面承认民主的普适性,另一方面指责民主的普适是“泛民主化”,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承认民主是普世价值,并不否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条件,民主有优劣、质量高低之分;依不同的国家国情和历史条件,各国走向民主的发展道路和采取的民主形式有别;从非民主走向民主也有一个时机和条件的选择问题。但是,民主作为一种普适的价值观和国家制度,有些核心的要素是不可变的。民主制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合法的政府统治要得到人民的授权。民主需要多元利益表达,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尊重少数人的权利,保障个人自由,需要司法独立等等。这些民主制本质的内容和要素与国情无关。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不论是经济发达还是不发达,搞民主制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否认这些民主的要素或原则,就是否认民主本身。国情对民主当然会产生影响,但只能决定不同国家民主的具体形式(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实现路径(是革命式,还是改革式,是激进改革,还是渐进改良等)。国情不能作为反对实行民主的理由。 当民主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和现代文明的政治制度不可阻挡地在全世界发展的时候,大讲国情特殊无非是要告诉人们,民主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国情特殊论只不过是阻挠民主在中国发展的挡箭牌。 他们把“社会、经济、文化尚不发达”作为中国不能实行民主的“国情”。中国经过经济改革,已经成为世界上第四号经济大国。2007年中国人均GDP2461美元,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GDP已经达到5000美元至10000美元。这比很多最初建立民主制的国家经济不知发达多少。难道21世纪的中国不如200-300年前英美国家吗?看今日世界,连尼迫尔、不丹都实行了民主转型。如果按梅先生说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决定是否民主,那么,我们在北京、上海等东南沿海地区是否可以实行更高程度的民主呢?所有的城市是不是可以先民主起来呢?中国社会已经高度发达,美国在建立民主制的时候还在贩卖黑奴,还没有汽车和火车,中国没有等级社会,有自由流动的公民,拥有最现代化的交通、通讯、传媒和电子网络系统。中国文化不发达吗?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国人在其他场合下从来没有承认自己的文化不发达。可见,所谓国情特殊不能发展民主是一种借口。 直选和竞选会导致灾难? 梅文批判一些人迷思选举,特别是把对直接、竞争性选举当作民主迷思的突出表现批判。这就违背民主制常识了,也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了。因为根据人民主权原理,国家权力必须来自人民的授予。1944年2月2日《新华日报》发表《论选举权》的社论指出,公民有否选举权,是评判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主要的标准,真正的民主国家,人民都享有普选权: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没有真正的选举就没有民主(当然有了选举也不一定有民主),这是最简单的民主常识,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选举原理。而直接、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核心要素。只有有了直接、竞争性选举才会有真正的选举。列宁说:“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从民主的一般的、基本的、起码的道理出发,无疑会得出这的论点。”(《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3页)。列宁还说:“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民主原则之一。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共产党人也曾努力追求直接、竞争性选举这一目标。我党在延安时就试行竞选,改革开放之初政治改革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扩大直选,实行有差额竞争选举(只是程度非常有限)。梅先生口口声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自居,却要捋起袖子“打破直选的神话”。 梅先生把竞选说成是“导致政党恶斗、族群分裂、社会动荡、经济下滑”,甚至是战争和分裂的根源。在走向民主化过程中,确实有些地方出现了不稳定。但要问清: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太民主了,还是原来专制制度埋下的祸根?是民主本身的问题,还是向民主转型中的问题?专制向民主过渡犹如分娩,有痛苦和难产。选举和竞选会带来问题?君不知,有选举以前的时代,人类社会为了最高权力的争夺,有多少战争、政变和杀戮?到底是选举好还是其他制度好,还要我来告诉梅先生吗?任何一种制度的优劣,一是要权衡自身的利弊,二是要与其他制度做比较。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只抓住制度的缺陷并加以放大进行攻击,这是科学态度吗?选举制度只有与专制制度和现有其他制度比较才知优劣。人才的竞争就像市场竞争一样,作者是不是也认为因为市场经济会产生不良竞争、权钱交换、贫富差距等弊病,也要反对市场经济改革呢? 中国“泛民主化”吗? 在今天民主潮流浩浩荡荡的文明世界,梅先生给民主倡导者戴上一个“泛民主化”的帽子。什么是“泛民主化”呢?梅先生解释是把民主的作用“绝对化”。笔者认为任何真正理解民主的人并不会把民主的作用“绝对化”的。对民主的功用,前英国首相丘吉尔说得清楚:没有人声称民主是完美无缺或是万能的。民主是个不好的制度,但是,还没有发现比它更好的制度,所以我们不得不用它“。 民主论者最清楚地知道民主作用的有限性:民主不是经济发展最有效的手段,民主也不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好途径,”多数人的暴政“是民主制度最大的危险,等等。即使如此,即使走向民主的道路充满着危险和曲折,民主仍然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政治制度。因为,一旦民主上路以后,能给人类带来永久的和平和稳定。尽管梅先生可以揭露民主过程中的各种”丑闻“,但这不能影响人类社会对民主价值和作用的认同。梅先生指出”劣质民主“会导致社会动荡、政治混乱。并举例说台湾地区的民主不好,南美的民主不好,笔者认为民主的好坏应由当地的人民来判断。台湾同胞为什么不回到过去蒋介石时代呢?而他们有权利这样选择。尽管台湾的民主确实比较劣质,但正在走向理性并取得了令中国骄傲的进步。梅先生只看到政党恶争,却没有看到反腐败是如此彻底,在中国历史上”前总统“也可以受到司法审判了!不少地方民主引起了动荡,但梅先生应该给我们解释为什么这些国家还是一意孤行更坚定地走向民主?甚至在德国选举导致希特勒法西斯上台后,德国战后却更彻底地民主化了。 为了阻挡中国的“泛民主化”,梅先生说,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和百余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历了“文革”,所以民主必须慎行。恰恰相反,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中国人民受封建专制、个人独裁之苦太深重,更迫切需要民主。也是在无数血的教训中得出民主救国的真理。 他还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利益结构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对民主必须警惕。恰恰相反,经济改革的深化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最终不可能取得成功。这可是邓小平反复告诫我们的。马克思主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告诉我们,上层建筑一定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作为党报的社长,这些最基本的原理不能忘记。正是因为经济改革单兵突进,导致利益分化,社会结构的失衡,社会冲突加剧,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出路在于民主化改革。不改革,只能导致动乱和革命循环往复。危机也是挑战,迎接挑战才能带来新生。中国的民主不是太多,而是严重不足。 梅先生说,不能匆匆忙忙地搞民主。邓小平在1986年就多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相当迫切。当年慈禧也说,宪政不能急,要有预备立宪。不过那时的预备立宪才9年,确实有点“匆忙”。但是,从那以后已经整整过去了100多年,难道还是匆匆忙忙吗?新中国建立也已经60年了,改革开放也已经30年了,还要经过多少年才叫“不匆忙”呢? 梅先生说,民主不能凭空地搞,需要一定的条件,这倒没有错。什么是搞民主的条件呢?作者在文章开头提到,“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才得到了真正发育的机会。”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革是民主发展的重要条件。今天中国当然比19世纪的西方国家更具备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平等的条件,怎么又变成了凭空搞民主了呢? 100多年来中国人民流血奋斗,就是为了争取民主自由。“五四”以来,中国人民就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得出民主与科学的救国结论。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基本信念就是为建立民主自由独立的新中国,建国后建设民主国家已确立为宪法的根本目标。30年前,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后确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包括扩大直接选举的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30年经济取得巨大成就都得益于那场思想解放和政治体制改革。正当中国人民希望新一场思想解释,进一步发展民主,推动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的时候,一些人跳出来公然极力反对民主,说明他们不但背叛声称是马克思主义者的祖宗,也违背中国人民的基本信念和根本利益,与人类基本价值观相悖。反民主的根本目就是为了维护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其手段是把自己打扮成马克思主义者,给民主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把它片面化、绝对化、极端化,将其抹黑,再加以批判,这就是“文革”中惯用的“大批判”方法。可以断定,他们从没有认真研究过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也不了解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制度。 有些人在酒足饭饱之后,在发了一点小财之后就不知所措,迷失了方向。对民主,我们从来没有迷思!民主化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信念和不懈的奋斗目标,反对和阻挠中国向民主化发展,只会给中国人民带来灾难。 (本文原载于《领导者》(双月刊)2009/2月号,总第26期) (本文来源: 金羊网 作者:蔡定剑) http://news.163.com/09/0306/15/53O07MSC00012Q9L.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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