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拆迁户不能出境旅游?

   有网民在我博客留言问:    今年3月中旬我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日本六日游,这才知道我的个人信息被出入境管理处锁定,不能出境游。经询问打听旅行社、公安分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才知道是因为我是拆迁户。我在网上查找出入境管理规定也找不到因拆迁不让出境游的相关规定。我多次出境游,有良好的出境记录。2009年11月份我去澳新游。刘律师您看我该怎么办?  答:行政管理部门以你是拆迁户为由,将个人信息加以锁定不让出境旅游,违反了《宪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严重侵犯了你的行动自由权。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对你的信息锁定,办理出境旅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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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燕琼出狱——迟到的保外就医

   8月25日上午近十一时半,我在从杭州市看守所开往市区的车上,收到福建范燕琼女儿林静怡发来的短信,短信中说“我妈妈范燕琼保外出来了!现由专车从看守所开往南平住所。我一同陪往。——”   至此,范燕琼被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整整一年零两个月时间。   2009年6月26日,范燕琼因帮助林秀英严晓玲之死的文章,被公安机关控以涉嫌诽谤犯罪拘留,后被控以涉嫌诬告陷害犯罪逮捕,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福建三网民被刑事拘留后,2009年7月9日,我与林洪楠律师(吴华英的律师)、林忠律师(范燕琼的律师),一起去了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分局递交授权委托手续。让我们感到惊讶的是,公安机关以案件涉密为由,要家属先递交聘请律师申请书。家属只好按公安机关要求,填写了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书。三天审批时限到后,公安机关答复同意聘请律师。得到批准后,我们递交了会见手续。公安机关称,涉密案件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我们对公安机关将诽谤案件列为涉密案提出了质疑,但一点也起不了作用。我们也只好递交涉密案件会见申请,公安机关表示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批。审批期限到了,我们再去找公安机关,得到答复是不同意会见,他们给了我们书面决定书。    同意家属聘请律师,却不让律师去会见,明摆着是糊弄家属和律师。在福州呆了一个星期后,我在7月16日返回了北京。   也许是媒体报道起了作用,回到北京没几天时间,7月22日就接到马尾公安分局来电,郑副大队长在电话表示可以会见了。    7月26日,我从北京飞到福州。7月27日,我与林洪楠律师、金光鸿律师、林忠律师到了马尾公安分局。公安机关派了六名警察陪同我们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我们会见到了各自的当事人,林忠律师说,范燕琼有重病,连路也走不了,是里面的人背她到会见室。   我们感到问题很严重,林洪楠律师去找了看守所反映(他与看守所官员熟悉)。看守所表示,会送她去医院检查治疗。第二天,我们为三网民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拒绝。   后来,看守所将范燕琼送到了医院治疗,可她身体状况仍然时好时坏。辩护律师曾多次申请保外就医,始终没有得到办案机关同意。也许是担心范燕琼会病死在里面,看守所也向上面递交申请,要求将她保外就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一审三次开庭、二审两次开庭,范燕琼都是坐着轮椅、吸着氧出庭受审、听宣判。   三网民的行为,不属于暴力犯罪,在范燕琼身体病重情况下,也不同意取保候审,迟迟不批准保外就医,显然违背基本的人道主义。虽然看守所也送过范燕琼去治疗,但由于没有亲人在身边照顾,根本不利于她的身体康复。    如今,经过一年多的千呼万唤,终于感到了官员,让他们善心发现,以保外就医方式让范燕琼走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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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状元”被拒录后状告兰大

     等待开庭的滕汉昱 摄影 刘忠   ■综合成绩第一但2008年曾替考,被指诚信有问题  ■考生认为作弊处罚影响期只有1年   阅/读/提/示/   一名出身西部农村、家境贫寒、靠打零工读大学的考生,在今年考研中笔试和综合成绩均列第一,因2008年曾替考,被兰州大学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录取资格。信访和跪求未果后,考生以兰大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诉诸法庭。   围绕此事出现两大对立观点,一方称:录取有作弊史的人,对其他人公平吗?现阶段,保证教育公平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受教育权,读研并未规定为义务教育。一方认为,有关规定中考试作弊的影响期只有1年,一个人道德品质的瑕疵不能成为剥夺受教育权的依据,更不能成为永远的依据,何况大学本来就是育人的地方。   □首席记者 刘忠 发自兰州      贫困生边打工边备考     8月21日,滕汉昱从北京坐上了回兰州的火车。25日,他作为原告的官司要开庭。   滕汉昱的老家,在兰州市榆中县农村。榆中新闻网的县情资料上,关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005年年底的数字,1866元。   滕汉昱姐弟5人,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也是最小的孩子。三姐天生脑瘫,父母,都已年过七旬。   实际上,他已不是“孩子”,他已29岁了。他的一个朋友说,这个年龄,应该是“西北汉子”,应该为家庭扛大梁了,但滕汉昱还没有。滕在北京一所名校读完了大专,其间靠打零工贴补生活费,但多数学杂费,还是要靠老父母在蔬菜大棚中“扒拉”。   滕寒暑假在京靠搞销售、到餐馆端盘子,每年能挣三四千元。2005年毕业后,他一直坚持在首都打工、复习考研。   “贫困对我来说,几乎是与生俱来的。我一直都在挣扎。”滕说,“状告兰大,是又一次挣扎。”   滕用感性的语言记录了这次考研——   2009年10月里的一天,为了缓和看书的疲劳,我晃晃悠悠走进本不太喜欢进的网吧,打开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因为之前考过三次的缘故,没几分钟就提交了报名信息表……   11月15日考生信息现场确认时,经过检查、摄像、交费、核对完兰大发给每个考生的“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报名信息简表”无误后,就急匆匆回住处埋头苦读……   渴望一张闪着亮光的红色通知书,改变包括自己在内的千千万万农民孩子的命运,是我能够忍受孤独,拼命苦学的唯一动力……      曾为钱临时替人考试      2010年1月9日,滕汉昱参加了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方向是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3月10日,他得知自己考了第一名,总分342。4月11日复试结束,他又获悉,自己本专业综合成绩第一。滕很兴奋,“以为自己终于梦想照进现实了”,而且根据兰大的有关告知,他可以拿到一等奖奖学金9000元。   在和兰大签订了“2010年拟录取自筹经费(非在职)培养硕士研究生告知书”后,滕为了多挣些钱,又回到北京打工。   就在他憧憬着入学后的生活时,两年前的一场“旧病”此刻复发了。   5月12日,兰大研究生院主管研究生招生的一位老师电询他2008年考试违规一事。   滕说,那是他家充满晦气的年份:10月,最小的姐姐因从小先天性智障,突然出现乱打人乱骂人、整夜不睡觉的状况,住院花去家里仅有的4万多元积蓄;12月,家里的蔬菜大棚遭人破坏,仅有的收入来源没有了,“我几乎不能继续复习考研,亲友一再劝说,我才忍痛继续复习”。   这一年,藤在北京参加了一所名校的研究生考试。考完一门课程后,一个同考场的女孩把他喊去,直接拿出1.5万元钱,让滕跟其交换姓名考英语。“我当时吓坏了,但是没过几分钟也同意了,因为家里特别需要钱。我特别担心地度过了那场考试,直到收到违规通知,我才知道作弊的事被发现了……”   “我深深知道自己错了,为此背了很长时间的阴影。”滕就此写了一份事实陈述,保证以后不再犯同类错误,并传真给兰大,请求宽恕。“老师告诉我,此事与今年的录取没关系,只是例行程序,让我安心等待录取通知。”      被拒录后曾给老师下跪      5月28日,那位老师电告滕,研究生院决定取消他的录取资格。几经追问,他得知拒录的理由是诚信有问题,政审不合格。   滕深感委屈。他认为,对研究生招生录取,教育部文件中确实涉及政审问题,要求录取学生要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但作弊并不等于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何况,历年研究生招考文件中,当年考试作弊次年不得报考的规定,表明作弊的影响期只有1年啊!   他说,兰州大学让他现场核对填报材料时,载有惩罚一栏所在的那一页,工作人员没打印给考生确认,“你忽略为可填可不填的信息,考生当然可以自由选择,何谈我隐瞒?再说,之前考试作弊的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库中都有,学校也查询到了,而且,学校问及此事,我已如实书面陈述。凡此种种,何来不诚信之说?”   此后,滕多次向兰大信访。   6月1日,滕作出了一个让他事后觉得耻辱的举动:下跪。   那一天,在一个雒姓高中同学的提议和陪同下,滕来到兰大,想看拒录的书面文件。   雒证明,向几次电话通知滕的那位老师哀求未果后,“滕跪下了,长达20分钟。我和在场的其他老师都惊呆了”。   滕回忆,他当时只是希望那位老师能行行好,去了解他家的具体情况,发发慈悲给他这次应有的上学机会。   雒对那位老师当时的反应记得非常清楚。“老师说:‘我最看不起下跪的人……我要是亲自扶你起来的话,就证明院里作出取消你的研究生录取资格的决定是错误的……’”   “我就那样一直跪着,当时的心情谁能知晓?我甚至连死都不怕,还在乎这点?”滕回忆道,“只要可以换回上学的机会,能够让父母宽心,什么也都不在乎了!”      为“受教育权”起诉学校    滕起诉了兰大。   滕认为兰大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后向校方索取相关的公开信息被拒,又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成立,要求兰大道歉,并恢复其录取资格。   准备开庭材料时,滕在网上博客中认识了长期关注社会公平和公民维权事宜的北京知名律师周泽,周泽答应为滕提供法律援助。   周泽受访时称,滕的问题是多发的现象。   在周泽看来,录不录一个学生,事关受教育权,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人道德品质的瑕疵不能成为剥夺受教育权的依据。考试作弊的诚信不良记录只是“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而不是思想政治考核的唯一依据,并不是曾经作弊,思想政治考核就当然地不合格。周泽称,教育部的规定是否符合高等教育法的具体规定和原则精神,也值得检讨。   周说,即便滕在报考信息“奖励处分”一栏中填写为无任何处分,也无不当。当年考试各科成绩作无效处理,下一年不允许报考,对于一个作弊的考生来说,已经是相当严重的后果,也是遏制作弊的有效措施——但这绝非“处分”的法律概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别对处分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原告未受过其中的任何一种处分。   周泽认为,将考生一次作弊认定为思想品德不合格,永久取消考研的录取资格,当然有助于遏制考试作弊现象,但这显然不符合责任与行为性质相当的法律原则。“如果仅仅从遏制考试作弊现象去考虑,枪毙作弊的考生,警示效果岂不更明显,但能这样吗?”   从传道授业角度,周泽理解,以一个人道德品质有瑕疵不录取,也没有道理,难道学校没有自信,没有能力把一个有瑕疵的学生教育好吗?      校方称考生曾回避问题    24日下午,走访兰大的记者被保安告知,学校尚在放暑假。   25日上午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原定开庭审理此案的时间。开庭前滕和等候的众媒体记者获悉,庭审延期。此前,兰大以尚未开学无法应诉提出了申请。   兰大已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对取消滕资格的阐述是:校方通过教育部录检网反馈的信息发现,滕为“往年作弊考生”。其作弊记录只有在北京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研招办有相关备案,在甘肃省招办和兰大均没有。滕在考生报考信息的“奖励处分”栏中未填写相关作弊情况,在研究生复试过程中也没有主动陈述此事。兰大就此事询问滕,并要求他写出书面材料。这时,滕才承认。此后,滕在提交给兰大用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自述材料中,又回避作弊一事,只字未提。因此,校方决定,该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建议取消其拟录取资格。校方还将此决定书面报告了甘肃省招办。   兰大强调,取消滕资格是根据教育部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合理合法”。   兰大还认为,未剥夺滕任何权利——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必经程序,滕只是作为拟录取考生进入了拟录取库,他是否被正式录取应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对此,校方有关告知书和录取调档政审函已经明确说明。取消滕资格后,校方电告了滕。至于滕认为应出具书面文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考生被正式录取后学校有义务书面通知考生。没有任何规定表明,取消录取资格后必须书面通知考生。另外,取消资格后,校方另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过滕,“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充分保障了滕的知情权。校方的处理是审慎的、负责任的,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该不该录取意见分两派      除了前述理由,周泽还指出,本案反映出来一个重大制度性问题,招生录取行为缺乏监督,考生权利没有保障。   事前,本报记者就此案通过QQ群等进行了多方网络调查。   一位高校教师认为,社会上道德底线缺失带来的问题已经不少,如果教育也对作弊放任自流,那这个社会就太可怕了,录取有作弊史的人,对其他人公平吗?在现阶段,保证教育公平才是最重要的。另有律师提出,关于受教育权,读研并未规定为义务教育,谈不上滕的受教育权被侵犯。   也有不少网友与周泽的看法相同:滕当年作弊实际已受到惩罚,当年成绩无效,次年又不许报考,此次考兰大又是他的真实成绩,录取他对别人并无不公平。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其他阶段如考研,则只是权利,受教育是每人的权利。   尽管口水四溅,但对立双方对滕的家境都给予了同情。网友“跟我回中原”的一席话让其他网友产生了共鸣:滕案,折射出底层民众成长和发展的焦虑。   开庭未成,滕难掩失望。他说,不管结果如何,为了父母,为了自己,“还要挣扎”。(实习生张娜娜对本文亦有贡献) 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0-08/26/content_3734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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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创司法判例:证人需要抓起来作证方可采信其证词

接到来王松善家属的电话,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市海州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松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一审判决。 我感到十分意外!随即感到迷茫:本案仅仅是刑事司法中的特例吗?如果刑事审判都像本案这样,刑事辩护制度是否还有必要存在?刑事司法如果都是这样,起诉、审判这样的环节,是否都可以省去,将想“需要”给予“打击”的“罪犯”直接抓起来送监狱就可以了?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证人”李庆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曾向赣榆县纪委和与纪委“联合办案”赣榆县检察院不合情理地“供述”收过受李庆成10万(一次2万元,一次8万元),但在侦查阶段即翻供,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中,均称之前承认收取李庆成10万元的“供述”是在受到严酷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编造的。 “证人”李庆成的“作证”简直就像变戏法。 被赣榆县纪委三次限制人身自由近三十天(还被勒索30多万元)的“证人”李庆成,曾经按照办案机关的“需要”,矛盾百出地“交待”其分两次共计给王松善这个赣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送过10万元。但其在一审期间接受王松善的一审律师刘家胜、刘昌开调查时翻证,称没有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其之前的“证言”,是被办案机关逼取的。(律师私下作了录音。对该录音,法院认为没有经过证人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被赣榆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弄到检察院去接受法官的“核证”时,李庆成又推翻了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说法,称以前在纪委和检察院的说法是真实的,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在王松善因此被判刑,本律师与刘家胜律师一起担任王松善的二审辩护人后,李庆成表示信任北京来的、在律师“,又接受本律师与刘家胜律师的调查,称以前接受刘家胜和刘昌开律师调查时的说法是真实的,并在2009年12月11日二审开庭时出庭作证,证实其没有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并向法庭陈述了其在赣榆县纪委和检察院被胁迫作假证的情况,还称其在一审法院“核证”前也受到了胁迫。 这次庭审结束后不久,“证人”李庆成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抓了起来。2010年1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这个已经完成了举证、质证、辩论等所有庭审程序的案件开庭审理,并由李庆成这个“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到法庭上再次“作证”,“证明”其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以前接受律师调查的说法及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出庭作证向法院陈述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在2009年9月中旬即作一审判决的这起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本应“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却直到2009年12月11日才迎来二审第一次开庭。这次开庭完成全部庭审程序之后,又于2010年1月8日迎来第二次开庭。二审裁定则是在一审判决之后近一年才作出。作出这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也许真的是太让二审法院感到纠结!只是不知道,这份纠结是否能够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全为“史上最纠结的法院”? 就本案这样的情形,本律师不知道法院是怎么排除合理怀疑,而认定被告人受贿10万元这一“事实”的。特别是二审法院,在“证人”的两次出庭作证(第一次是以自由之身出庭作证,第二次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从看守所押解到法庭上“作证”)的情形下,是根据什么判断“证人”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到法庭去“作证”,所“证明”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以自由之身到法庭上去作证,所证明的情况是不真实的呢?连云港市中院对王松善案的判决,正在创造规则: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将证人抓起来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作证,所作证词才具有可采性!   附:警惕把证人当人质的刑事司法   2010年1月4日下午,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翠玲法官给笔者打来电话,通知笔者,说本周五(1月8日)还要对本人担任辩护人的王松善案再开一次庭。 王松善的案件已经于12月11日完成了举证、质证、辩论等所有庭审程序,为什么还要开庭,还要审什么呢?李翠玲法官告知,上次开完庭后,侦查机关又收集了几份证据,上一次开庭时已经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的“证人”李庆成,也要重新作证。 笔者很好奇,上次开庭时已经出庭作证并接受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人”李庆成,在接下来的开庭中会怎样去作证。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笔者受过多年法学教育,也在曾在大学执教多年。王松善案及与该案相关联的张克强案,特别是其中“证人”李庆成的“证言”,还是第一次让笔者如此眼界大开。 重要“证人”李庆成被纪委弄进去三次,交了三十万元,分别出具“证词”,证明自己给江苏赣榆县公安局的党委委员兼治安大队长、公安部一等功臣张克强,以及治安大队危险品管理中队指导员王松善,分别送了4万元和10万元。而后在两个案件中又分别翻证,说根本没有送钱给两个公安人员,原来的证词是受胁迫所致。而在王松善案件中,“证人”李庆成在接受刘家胜和刘昌开律师调查时翻证后,在检察官将其弄去检察院接受一审法官核证时(律师不在场),其又翻了回去,说之前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说法不真实,原来在检察机关的笔录内容是真实的;而在一审法院判处王松善十一年徒刑后,“证人”李庆成又接受笔者与刘家胜律师调查取证,说之前接受刘家胜和家昌开律师的调查所说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其没有给过也不可能给王松善10万元,并在二审开庭时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在接受律师调查后,李庆成多次受到恐吓,以致一度离家躲避。 李庆成在出庭作证后不久,王松善案的侦查人员即找上门去,并给予通谍:再不见面,就移送公安机关以伪证罪立案追究。有过三次被“弄进去”经历,一直怕再被“弄进去”的李庆成,坚持外出躲避,结果还是于2009年12月26日给抓了进去,理由是涉嫌伪证罪。 笔者在听取王松善案原来的律师刘家胜和刘昌开律师对李庆成进行调查时私下所作录音后,虽然确信其并未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也未给张克强4万元,但笔者还是不敢肯定,已经出庭作过证并接受了法官询问和控辩双方质证的李庆成,在被以涉嫌作伪证抓进去后,在看守所里会不会受到什么“教育”,而后再推翻其之前在法庭上的证词。如果1月8日的庭审,李庆成推翻了前一次庭审的证词,甚至当庭举报一下律师或者被告人胁迫其作伪证,或者眨眼睛暗示其翻证什么的,本案就更具有戏剧性了! 二审法院在走完了全部庭审程序,再根据侦查机关通过抓证人这样的“侦查”方式获取的“新证据” 重新开庭审案,也算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只是,像本案这样,对侦查机关在二审庭审程度结束后再通过抓证人这样的“侦查”方式获取“新证据”的行为,应该以什么程序命名,可能会让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们犯难。 把一个“证人”抓起来搞“证词”,什么样的证词还搞不出来?!只是,在像本案这样,“证人”被多次弄进去,然后用其“证词”来指证他人犯罪事实,“证人”到底是知道案件事实而作证的人,还是控方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劫持的人质,就实在是让人不好区分了! 在李庆成被抓进去当日及次日,笔者曾两次与其儿子李波联系,也曾与其妻子通话,表示会尽快去连云港,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因律师执业证一直没有换发下来,笔者没能第一时间赴连云港,而在之后,笔者多次与李波联系,均联系不上,家人说其不在家,让转告李波给笔者回电话,也未有回。在元旦后的第一天,即1月4日,笔者也曾打通李庆成家里的电话,向接电话的李庆成妻子表示,如果需要笔者为李庆成提供法律帮助,得给出具委托手续,李庆成的妻子称李波不管李庆成的事了,管不了,她也管不了。李庆成的妻子还说:你们之前不是大包大揽说要帮他的嘛。笔者无语。 在与刘家胜律师一起对李庆成进行调查取证时,笔者确实向李庆成及其家人承诺过,如果因为李庆成的作证导致其个人和家庭受到打击报复,笔者将提供法律帮助。在2009年11月23日接到李庆成电话,得知其受到赣榆县纪委工作人员威胁恐吓,希望笔者到赣榆对其提供帮助后,笔者曾在第一时间去了赣榆,并曾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连云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以及赣榆县纪委的刘永绪副书记等人进行了报告和交涉。李庆成最终还是被抓进去了,因为作证。作为律师,如果没有委托手续,笔者想会见一下李庆成都不可能,还能为其做什么呢? 救救证人! 附:《庭上作证,庭后被抓: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证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gvor.html 《谁让证人有家不敢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gjs3.html 《 赣榆纪委干部胁迫“证人”作伪证陷害公安民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ghw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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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生涯二十年(上)

按:这是今年六月二日应邀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的讲座,感谢同学们将录音整理成文。      夏霖:同学们下午好!来学校跟同学这样交流让我确实很紧张,比我去法庭开庭要紧张很多,请同学们原谅。离开学校有20年的时间了,现在又重新回到学校来和同学们交流,确实像我刚才讲的一样比较紧张。在座的同学们都是80年代末或者90后的人了,我也不知道同学们关心什么问题,关心什么话题。今天主持人给我的题目是“在北京做律师”,我想跟同学们先商量一下,大概2个小时的时间,我把它分成两段,我可能主要讲45分钟或者1个小时,然后留更多的时间跟同学们交流,这样自由交流能够充分一些。      大概想了几个有关律师行业的话题,开始之前我希望先听听大家的意见,希望讲什么。讲律师行业的现状还是讲我自己办案的心得体会,也可以讲一讲给同学们的建议,因为都是法学院的学生嘛,怎么样在法学院里更迅速地形成一套法律人的逻辑思维以及训练体系。我不知道同学们关心哪些问题。刚才你们法学社唐同学和我说,希望我讲一下案例,我不知道讲案例的话,同学们关心哪几种案子,因为我代理的案子有很多,有些是死刑案件,有些是涉及到民生的案子,有一些甚至是政治性的案件,有一些像去年社会关注比较高的邓玉娇的案件,还有前几年杀城管的案件,都是我做的代理。我不知道同学们希望听哪一块?听哪一块我就可以讲那一块。      学生:邓玉娇。      夏霖:就是案子上讲邓玉娇案子。那么我就简单的串起来讲,我大概讲一个小时左右。      从哪里说起呢?同学们经过了在法学院的学习,应该对中国的律师制度有所了解,但我想再用简单的几句话把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跟大家做一个背景的介绍。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古代是没有这个律师制度的,都是一些讼师或者说那种绍兴师爷,充当了一些现代律师的功能。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修律,从日本介绍进来了一套法律制度,因为日本的法律制度完全拷贝德国,他们就引进了大陆法系的一套制度。但是从专制统治者的角度来讲,他最希望引进的就是一套纠问式的法庭审理制度,这就跟我们以前古代的县官或者州府老爷坐堂,能够衔接起来。对抗式这样一种诉讼制度,当时考虑就放弃了,专制统治者不会喜欢对抗式。      当时沈家本修律,从日本拷贝过来的时候,就没有拷贝一套完整的律师限制公权力的制度,只考虑注重法庭、法官或者县太爷纠问式的一套程序,把它完整的拷贝过来。结果就导致了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是1902年,当时沈家本是清朝的一个翰林,伍廷芳是中国第一个获得英国bar律师资格的,伍廷芳是一个新加坡的华人。他在英国留学,,后来回国。当时伍廷芳反对,这就代表着第一次,英美法的对抗式的审判制度跟大陆法发生的冲突。在清末朝廷的力量很小,伍廷芳后来投奔到南方的革命党,投奔到孙大炮这一批人。      辛亥以后南北和谈,伍廷芳还是作为南方的谈判代表,大家需要关注一些,大家可能都学过一些法制史,但是我请大家特别留意一下伍廷芳。伍廷芳的命运就代表着第一代法律人在中国专制传统非常深厚背景下的经历,他从英国获得律师资格以后,他在中国做的种种法制改良的努力,以及他为何后来投奔“孙大炮”,成为辛亥以后代表南方跟袁世凯签订和谈协议,他作为南方代表签的字,这是伍廷芳。如果大家以后能够注意到这样一个人的话,对中国的法制史理解会更深一些。      清末修律以后,在1908年颁布的一个《律师暂行章程》,后来没有来得及施行,辛亥的炮声一响,枪炮一响肯定法律无声,不用说律师制度了,什么东西都已经砸碎了。直到1912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在北洋时期的时候,很多从日本回来的留学生,他们引进了一套律师制度,而且在上海、浙江、南京他们都有自己的律师公会,纷纷组建了律师公会。当时中国第一代律师,他们出现在社会面前完全不同于以前大家理解的绍兴师爷或者是状师,完全不一样了。这个是我们中国第一代律师制度创立的黄金时期,就是在北洋时期。      北洋时期曾经发生过一些影响性很大的案件,比如宋教仁被刺杀,当时的上海法院还发出传票,传召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秉钧出庭,这是上海的地方法院,同学们想一想就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地方法院传召现任总理出庭。赵秉钧后来在舆论的压力下自杀身亡,当然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袁世凯把他毒死的,当然这个跟我们的话题无关。我想说什么呢?北洋时期是前100年中国法律史上,组建了一套独立的司法,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以及法官的专业水平,还有对抗的诉讼体制最完整的时期,就是从1911年到1927年北洋时期,是前一代法律人最黄金的一段时期。无论是律师制度还是诉讼制度,以及法律对地方生态的影响,都是一个最完整的时期,那确实是一代黄金时期。      当时的法官,理性的程度是最高的,所有的法官不得加入任何党派。当时政治上是两大党:一个是国民党,一个是梁启超的进步党。法官是居中裁判的,他是一个中立的裁判,任何做法官的人经过司法考查,做上法官的人都必须要放弃他原来的政党立场,你不能够预设政治立场。因此,在司法的中立程度上北洋时期是最好的时期。到了1927年国民党北伐,国民党完成北伐以后,把司法这一块完全用党化的这套理论,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这一套东西完全污染了司法独立。这个传统到1949年被共产党发挥得更加极致。      所以我们现在讲司法不独立,党控司法,以一个政党的意志来控制司法,让法院不能够进行居中裁判,现在的人攻击的话就攻击到1949年以后,是在共产党取得天下以后。实际上我们应该放在国民党身上,就是1928年以后他们用党化天下的方式在控制司法,就把北洋时期刚刚进行草创,使得学习德国一套完整的大陆法系制度建构的努力就化为乌有,从国民党时代开始,而不是始之共产党。      到现在大家都很清楚,我们现在这种司法现状跟我们经济比较落后了许多,以前司法不独立的状况直到现在还没有真正的完全独立。现在的法院、法官,有些地方法院就是一个地方的法院,你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政府机关,很多法官也很无奈。像我们办的案子当中可以看到一些判决书,法院的院长出来一份,盖着法院印章的判决书出去以后,上面打招呼,或者是政法委书记或者是县一级的党委书记,他们可以公然把法官叫到党委去,一把把判决书撕掉,“哪能这么判,你重新去写”。这是我亲身碰到过的。法院不独立的话,就完全失去了组建这一套中立仲裁程序的意义。如果说嫌程序麻烦的话,还不如恢复到我们古代中国的传统,我们古代中华的话至少还有一个中华法系,虽然说民刑不分,有很多问题。当时法官就是一个县太老爷,他是一个县官同时他监任法官,他不能够推诿,不能说这个案子今天来到,县老爷推了,我不受理,没有这种事,他必须受理,你去击鼓鸣冤,他必须要开堂受理,公开审理。虽然说他先要打板子,但是他至少受理。不像现在我们一些案子,你要去立案,老百姓碰到很多民生的案子,经常连案子都立不起来。司法现状如此,这个司法是非常危险的。      比如说前几年最高法院可以发文,《通知》说什么呢?涉及到老百姓拆迁的案子法院一律不受理,或者涉及到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上交易问题,法院也一律不受理;凡是碰到一些敏感、复杂,或者说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法院就得听从党委的指示,不能够受理类似的案件。前两年电影局禁了汤唯,还有《苹果》这部电影。当时《苹果》被电影局禁了,他甚至都没有发一个明确的处罚通知,就是发一个短信,告知导演你这个影片被禁了,不得在市场上进行放映。这个案子我们认为就是一个简单的个案,那我就去北京中院要求立案,电影局对我这是一个行政处罚吧,那么我们不服这个行政处罚,我可以去提一个行政诉讼,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受理的。法院收了状纸以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7天的时间必须要告知我是否立案,但是实际上法院他们转头就跟电影局协商,电影局说我们从来没有碰到过告电影局的,电影局是不能够成为被告的,那样到法庭上很丢脸,他们心目中成为被告是很丢脸的事情。      我想起来了是范冰冰演的电影《苹果》,后来汤唯又被禁,我们所做的法律诉讼上的努力,因为法院不立案,从一开始你就进入不了法律程序。因此,希望通过法制的努力改善一些冲突性很大的社会事件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你进入不了程序的话,法院的功能就很少了,它就只是一个行政部门或者说它是行政部门的附庸,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我1992年开始做律师,大学毕业之后就开始做律师。从1993年开始,邓小平南巡之后才允许律师3个人可以合伙成立一个合伙所,1992年以前的律师,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那些所谓的律师都是官办律师,都是属于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我毕业之后,我们当时的分配制度还是政府包分配,我当时毕业分到了公安局,我有点讨厌做警察,后来就去做了律师。到1994年,推行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允许律师成立合伙律师所,就是3个专职红本律师,就可以自己开一个合伙所。我就跟另外三个同事在贵阳开了这样一个合伙所,现在这个所发展的还是很好,算得上贵州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所,叫辅正所,我是该所原始的合伙人。我的经历先跟同学们交流一下。      那个年代科班出来的学生是很少的,80年代的话法学院不像现在遍地都是,当时司法部的院校有5个,5大政法院校,我是西南政法毕业的。像西南政法、北京政法、华东政法、中南政法、西北政法,这个排名是按照重要性排名的,这是5大政法院校。其他的还有像北大、人大、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这些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80年代的话也就是这样,但是像政法学校的话,因为培养的目标不一样,很明显这几个学校完全是为公检法培养干部。因此,像我们这种实务上的训练跟综合性大学有所不一样,像我们刑事侦查这一方面课程就很多,比如说法医、痕迹鉴定、布控、预审,当时我们都学。所以毕业了,我就直接分到了公安局。虽然我没去,但是在刑事侦查的训练让我们在后来的律师生涯当中办理一些刑事案件能够更容易的抓住要点。      前两天跟中国政法大学同学们交谈的时候,现在法学院的同学在实务上的训练往往是不够的。实际上法律是一个很世俗的科学,它更多的是一种经验。在学校里面大家能够完成一个什么呢?能够完成一个法理上的积累,就是基本法律素养,形成法律人的一套思维逻辑。你要走上社会以后,更重要的是实践,这种东西需要社会经验的积累,它不一定特指法律上的经验,很多是社会经验的积累。一说同学们都知道,像美国的律师,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先有一个本科4年,无论其他什么样的学位,拿到一个本科,然后才能够去读法律本科,毕业之后应该在27岁左右,然后你才可以考取司法牌照,考取律师牌照,才开始执业,这样年龄的话就在28岁左右了。这个年龄会对社会有更深的理解。      大陆法系不一样,一般高中生直接进入法学院,读完大学,4年以后就可以考取法官,如果你的成绩很优秀,请同学们注意,这种成绩优秀仅仅指考试成绩的优秀,在实务办理上可能是有一些问题的。这样的学生就可以直接当法官,做了法官,你就可以判断人的生死,确定人的生死,这是很有问题的。你的社会历练不够,你对社会感觉、经验都有问题,人家讲法官,那是决定生死的职业,那是只有上帝才能做到的。西方法律传统讲法官是上帝衣袍里面的跳蚤,只有他最接近正义。你在这个年龄阶段就要去做法官就要去定人生死,我觉得那是有问题的。      因此英美法这样一套制度,他从律师当中选取法官。刚才我介绍了,到了28岁以后做了律师,再经过10年的训练,他才能够去做一个法官,一个优秀的法官,这个时候法官的年龄在37、38岁以上,这样他才能够做一个合格的法官。而我们大陆法系这样一种培养体制,在这个问题会有局限。前几年贺卫方老师提倡司法改革,好不容易把“三合一”放在一起,就是律师跟司法官、检察官合在一起进行考试。在法学院教育方面,在大学里面开设了法律硕士,这个就有点像英美制的法律本科。专业化的司法改革会有效的减缓这一点上的缺陷。      但现在这个司法改革在新一届领导人上来之后,特别是现在最高法院王胜俊上台以后,因为他不是科班出来的,他比以前的肖扬差了许多,肖扬是60年代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胜俊完全就是一个党国人,同学们可以看到他上台以后做了什么?提了一个口号,什么三个至上,什么叫“至上”?完全很搞笑的一个东西,这个逻辑完全讲不通。然后判不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那你这个还怎么判刑呢?判不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比如说去年成都的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撞死很多人,那就是一个交通肇事嘛,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的;如果他是酒后故意高速,就像杭州飙车的一样,可能就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最多也是一个间接故意。你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他撞死了很多人不判死刑不行嘛。媒体大量报道,在民意的压力之下就判了死刑,好像是二审改判了。      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西方法治国家那是戴假发的人,穿上上帝的衣袍定人生死的。这样一个大法官提出一个“要不要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看谁的感受啊?如何统计人民群众的感受啊?完全没有法律逻辑。提出一套完全走回头路的方式,他们推行这些措施是在对90年代以来司法改革的反动。90年代进行的一整套司法体制改良举措,是走在正路上,是向着法治、向着技术化、向着法律职业精英化,以期能够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在做努力。那么现在的这种非法律出身的官僚,去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我感觉,现在法学院培养体系恐怕有一定的偏差,刚才我讲了在执业过程当中经验是非常重要的。我还是推崇我的母校西南政法这样一套训练学生方式,第一年通行的进行法理,包括一些程序法的基础知识,最主要的是法理。第二年再进行一些程序法的训练。第三年整整实习一学期,当时我们实习是怎么样做的呢?我们一个班40个同学,这40个同学分成公、检、法、司4个小组,每一个小组若干人。这40个同学到一个县城,当时我们是到江北县,现在是重庆边上的一个区。我们就完全接手公、检、法、司,公、检、法、司原来的这些警察也好,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他们科室就留下两个带队老师,其他的人全部休假。他们就去度假或者去海边。警察局预审科留两个人,检察官起诉组留两个人,法官也是,就由这些同学完全接手。经过半年的办案训练,你就可以完全熟悉整个司法的流程。      这种经验的学习是你在学院里面怎么样都学不到的。比如说弄一个模拟法庭(我不知道你们法学院有没有),像这种东西不是真刀真枪的。我们这样去做,你完全是进入真正的司法程序。当时我就在警察局,我们5个人,我们5个同学在公安局预审科里面实习,加上2个警察,一共7人,接管这个县整个预审,所有的案子全是你办,效率特别的高。同学经过一个月的磨合以后,上庭全是同学,比如说检察官是我们同班同学,法官也是同学,律师也是同学。通过这方式,你是在办真实的案件。比如说我在看守所负责预审,预审的警察当时有预审制度,就是现在公安局的审查起诉的法制处。1997年改革以后没有了预审制。当时我就在做预审,嫌疑人进来以后,你做笔录,判断他可能构成什么罪,然后把它移送到检察院去。同学们大概知道这些流程吧,法学院学生应该还是知道的。      同学们办案,同学们也获得很好的体验,然后呢?当地的老百姓也觉得很好,这一帮子年轻人不知道哪里来的,办案的效率特高,而且还不收礼,连烟都不收,效率特别高,同学们工作又很努力,效率非常的高,同学们也获得很多的体验。经过这样半年的训练,进行实务上的培训,实战半年时间。大四完成毕业论文,再选择你的专业方向,完成你的积淀。这样的话出去以后很快就能适应,无论你是到公、检、法、司干什么,法律四大职业你完全可以适应接受。我当时就直接分到警察局了,但是我不愿意去做警察,然后我就选择做了律师,因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为什么90年代做律师容易些呢?因为当时科班出来的在社会上做律师的人还是比较少,当时一些律师很多都是军转干部或者是司法局招干生什么的。我们当时做律师的时候不像现在,当时科班出来的年轻人,你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逻辑,你可以很快的脱颖而出,可能现在的话失去了这个条件。当时我一接手,就是贵州的一个商标案件,贵州有一个茅台酒厂大家都知道,茅台酒厂跟另外一个贵州醇酒厂两家因为商标,一个是外观设计,一个是贵州茅台酒商标,双方发生争议,一边起诉你侵犯我的商标权,一边起诉你侵犯我的外观设计。当时的时候,我们刚刚出去就能够接手这样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件,当时的律师因为他们缺乏这些方面完整的训练,没有学过国际私法,他们甚至都不知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像这种案子做好以后,你就迅速站稳了脚跟,马上脱颖而出。我在24岁的时候就做了老板,自己作合伙人,然后自己办律所,当时律师所发展的很快。我在26岁的时候我就带了十几个人的律师团队,到1996年以后我们就转向,主要是为了赚钱,就做了很多非诉的案件,当时的工厂改制、股份制改造,公司改制以后,原来是工厂制,把它组建成现代企业制度,把它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把他们改制上市,或者原来那些军工企业改制转型,我参与了很多。来了北京以后,可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大家都以为我是一个刑辨律师。实际上我在非诉讼方面,我在贵州是做了很多的,算得上是做非诉的好手。当然你说刑事辩护的话,那是一个律师的看家功夫了。      就像刚才我跟同学们介绍的一样,因为我们当时在西南政法接受的一套完整的实务训练,所以后来无论做什么,你上手很快。90年代底,2000年左右,生活状态完全有点游戏人生,玩世不恭,整天的生活状态就是吃喝玩赌了。到2000年左右,当时我30岁了,我觉得人生好象不能够这样混,也找不到方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2001年我就跑到北大来读书,还希望深化一下自己理论的积淀。这两年我琢磨,因为现在大家觉得法学界大家的话都是政法院校毕业的很多。法学界还有一个说法叫做“西南半天下”,为什么呢?当时他有一个传统,在抗战时期,他是国民党时候的中央法政大学,跟一个私立的朝阳大学,当时有一个说法北朝阳,南东吴。抗战的时候这些学校就迁到了重庆,这帮法学家在1949年以后,共产党接管重庆以后,他们完整的留了下来。无论是英美法的,还是大陆法的,这一帮法学家的基业留存了下来。到60年代期间砸烂公检法,他们虽然去劳动改造,学校停办,但是他们仍然集中在一起劳动改造。1978年西南政法复校,他们就回到学校里面,就马上开始培养下一代的法学人才。      现在同学们可能知道法学界的大家,像贺卫方、许章润、王人博、梁治平,都是在这个年代出来的。当时一届招500人,这种训练方式能够让人迅速成长,就是这种偏重于实务性的训练,能够让人迅速成长。跟这种综合性大学,当年像北大、人大,他们完全是苏联的那一套,虽然也叫法学院,也叫法律系,实际上就是政治系,讲的多是苏联这一套维辛斯基法学,基本上就是一个政治,法学方面的积淀是比较少的,到后来才有一些变化。因此,在我看的话,五大政法院校跟当时综合性大学培养的人才,他们的差别在哪里呢?有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知道合适不合适,《笑傲江湖》华山派一个叫气宗,一个叫剑宗,不知道同学们看过《笑傲江湖》没有。五大政法院校有点像剑宗,容易速成,综合性大学像北大、人大、吉林大学他们有点像气宗,不知道这个比喻合适不合适,这是我自己的一种感觉。就是实务的训练容易速成,如果说再加上自己的一种天资或者经验的积累,再加上五大政法院校人多势众,在法学界更容易出头。      我自己的律师历程,在贵州的时候觉得人生没有方向了,就到北大来念书,又在北大交友不慎,碰上贺卫方、陈瑞华这些人,受到他们一些鼓舞,你现在不是找不到方向吗?你们80年代的大学生,你们是受国家培养,是老百姓养活的,不像现在的大学生自己掏钱交学费,我们当时是国家全免学费的,甚至每个月要发39块钱的生活费,30块钱伙食费足够了,9块钱还可以买点香烟抽,当时39块钱是很管钱的。受他们的影响,应该要用自己实务的经验,做一些回馈社会的公益案件。我在北大读完书以后,04年就把律师档案转到了北京,跟北京的几个同学合伙。曾经还专门开办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律所,跟全国律协人权委员会合作,成立了一个所,义派律师事务所,我作了第一届主任。这个所赚钱的都不做,用全部精力来做法律援助案件,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用我们的一些经验做一些社会公益案件,做一些影响性诉讼,。通过这些案子慢慢之于中国社会,从一个权力高度专制的社会向法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我们认为通过法治进步可能能改良中国社会。      03年孙志刚事件,这样一个典型案件推动了臭名昭著的收容制度的废止。受此案件的影响,我们希望用一些典型性的案件做一些社会改良的工作,通过法律来化解一些社会戾气,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现在这种官民冲突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了,社会冲突矛盾非常大。底层百姓的不满,同学们可能在学校里面感受不到。就在昨天,昨天发生的案子湖南枪杀法官大家可能都知道了,已有媒体报道,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司法不公正引发的暴力事件。中国老百姓是很善良的,不会因为一个简单的事情对法官具有这么大的仇恨,他动用了枪支。      07年甘肃还有一个案子,法院年终开总结会议,有一个受了冤案的老百姓,抱着一个炸药包,因为冬天开年度总结会议,他就穿上棉大衣,冲到法院会议室,当场引爆。现在这种方式的话,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重的地步,一般的官员思维,冲突越大,施加管制就越大,要维持稳定,他通常的思路就是暴力镇压,用各种非常手段来维稳。这种思维方式,我们法律人认为是不利于化解社会戾气的。法律最终是要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如果说维护稳定,你不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去着手,仅仅用暴力或者各种非常手段来维持的话,这样的稳定只是一个短期的稳定。      我昨天留意了一下法官被杀后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你可以看到满眼戾气,暴力的张扬,大家在歌颂杀手。我相信网民还是知识分子,能够上网,能够打字,能够到网络上发言,基本上还算不是特别底层的人。但是你可以看到满网络的评论都是一片欢呼声。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厉害的程度,我真的很担心。我们在寻求做一些法治的改良,能够提高我们人权进步的幅度,我们想通过做一些影响性案件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      这种方式我到目前仍然认为是一个消除社会冲突,化解社会危机的有效方式。像高压锅一样,需要得到一些释放。你必须要最终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够真正达到一个稳定性的社会结构。      邓玉娇案件以后,我回到北京,《纽约时报》北京社长他来采访我,我们就谈到了,因为他也是哈佛法学院的一个学生,在美国也做过律师,他有法律背景,于是是他来采访我。我们就深层次谈到了这个问题,一个政治事件,在美国任何一个政治事件最终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到解决,法庭上的解决毕竟是一个文明的解决方式,不能把任何问题变成一个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几千年的治乱循环都是一个更强的暴力打倒一个暴力,完成一个循环以后,几百年又来一次,又来一次,这个社会是没有进步的,还在原点上打转,没有社会进步。整个社会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暴力活动当中又化为乌有。      法治化的努力可以使得任何一个危险的问题都化为一个法律问题解决,他可以去寻找律师,他可以寻求一个法律救济途径,让他的情绪得到一个缓解,他可以实现他心目中的正义。律师总是诉诸于法律,他不会说“走,兄弟们上梁山”,他不会说这个话,他总是在体制内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改良方式点点滴滴,当然他会不爽。但是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就像温水煮青蛙,是一种缓慢的效应,但是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法治化的努力对于化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戾气,化解社会对立情绪是很有效的。      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有关当局恐怕看不到这一点,他们习惯于专制的思维,他们习惯于每逢出现什么问题他一定进行强力的打压。比方说上访,北京上访的群众很多,80%都可能是一些冤假错案。你不去及时的解决这些案件,每一个地方发生上访,昨天还有一起事件是一个上访的老百姓,东北的,他来上访,县里面为维持官员的考评,就派人到北京劫访,派人把这些人采用各种方式绑架回去,结果昨天那个女的在火车上连续捅伤9个人,昨天早上发生的事情。本来这个案子有具体的对象,最多是一个判决不公平,她的情绪有具体的指向。那么官员采取这种方式来对待他们的时候,她就把这股情绪变成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因此她就不加区别在火车车厢上捅伤他人。前一段时间杀幼儿园的孩子的案件,这些都是说明我们现在社会冲突已经到了非得解决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加以进行化解,而仅仅采取强力镇压的形式,这个后果我真的不敢预言。      我们还是回到律师制度上来。同学们在实务当中,我觉得现在谈实务的话为时过早,学校里面的教育,同学们应该在大一、大二完成基本法理的训练,适当的把程序法要精读,实体法就是泛读了,因为现在都是电脑操作。实体法了解一些法理,学会这套法律思维方式。最重要的是程序,然后法理通了,再多了解一些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比如说经济、中文、历史,多进行综合性学养的吸收,会对同学们以后有好处。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需要你对社会有更多的了解,需要更多的历练,这些历练有可能从书本上来,有可能还需要同学们走上社会以后才能获得。要更多进行各种社会知识的学习,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个对社会更有感触,对我们法律逻辑很清晰,坚守我们法律人所讲的正义观,坚守我们法律人所有的价值观,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资深的法律精英、法律职业人。      我今天就简单给大家做这样一个交流,有一些经验之谈,可能拉拉杂杂讲了很多,就像我刚才讲的那样,我真的很紧张,比在法庭上辩护的时候紧张很多。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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