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法广 | 要闻解说: 陈光诚:中国不缺法律而是缺法治

刊登在《纽约时报》的文章一开头,陈光诚就说,自从五月十九日抵达美国以来,有人问:你来这儿想做什么?我之所以来美国,是为了在这短期学习,而不是政治庇护。但我在这学习的同时,也希望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彻底调查过去这七年以来对我和家人所强加的于法无据的惩罚。 陈光诚接着说,我在北京朝阳医院住院的时候,当我离开庇护我的美国大使馆的时候以及美国政府官员与中国政府谈判安排我与家人团聚的时候,我都一再要求中国政府彻查。中国政府高级官员向我保证他们会彻底调查,公开处理,并通知我调查结果。我希望他们会恪守承诺。中国政府过去经常食言。我在此敦促美国及其它民主国家一起监督,并视中国政府调查进展情况采取相应行动。 此外,在文中陈光诚表示,虽然他和家人已经安全抵达纽约,并一圆以前在中国时所期盼的学习法律机会,但他也担心在中国大陆的其他家人与朋友的安危,陈光诚文中提醒世人,「试图帮助我和姪子陈克贵的辩护律师仍然每天面对威胁、危险与不公」。 我们知道,陈光诚现在以特殊学生身分就读于纽约大学,他在美国频频透过各种管道发声,当下他以《中国的不法》为题,在纽约时报发表专文指出,在中国重要案件都是由共产党政法委控制,而非司法官员,从沂南县基层法院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制度上的每个层面,都是政法委指挥警察、检察官和法官。 陈光诚认为,政法委的所作所为已经将中国几十年来的法治建设成果付诸东流。陈光诚在文中表示,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官员的无法无天,「中国不缺法律、而是缺法治」,陈光诚强调说,这几年经手他案件的官员透过各种方式公开藐视国家法律。 他认为中国刑法与世界各国一样,需要不断更新,如果认真实施仍能给予公民相当程度保障,防止被随意拘禁、逮捕与起诉,但陈光诚认为,以他自己本身与姪子陈克贵的案子来看,「这些保护措施经常被忽视」。陈光诚说,他今年4月逃离家中后,山东当地警察气急败坏带领一群打手,没有穿制服、没有搜查令、没有逮捕令,也没有人说自己是什麽人,半夜闯进大哥陈光福家中,惨无人道殴打他大哥。 当地警察把陈光福拘禁起来后,又两度到陈光福家中殴打陈光诚大嫂与陈克贵,陈克贵不得已才拿起菜刀反抗,划伤其中3名打手,并未杀人;但从此32岁的陈克贵就被冠上「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被拘禁。陈光诚说,陈克贵在看守所遭受的酷刑想必比他父亲有过之而无不及,儘管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并且制定相对应的国内法,但在中国酷刑逼供司空见惯,陈光福一家聘请的律师迄今没有一人能够正式接案,反而是官方宣布陈克贵必须接受政府控制的司法援助律师。 最后,陈光诚在文章指出,今年「十八大」将选出新的中国领导人,面临最大挑战就是官方无法无天的行为。他强调,中国现在正处于历史转型关键时刻,他希望新领导人能够好好把握,陈光诚还引用古人名言─「己不正、焉能正人」传达对中国政府的殷殷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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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陈光诚撰文批政法委 指中国不缺法律缺法治

在美国研习法律的中国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5月30日在纽约时报上发表文章,以他6年前被冤枉判刑的亲身经历和他侄子陈克贵被控杀人罪的案子为例指出,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是官员的无法无天。陈光诚认为,中国不缺法律,所缺的是法治。这是这位一个多月前逃离非法禁锢、重获自由的维权法律工作者首次在西方主流媒体上发表文章。 *获调查承诺 吁民主国家监督* 陈光诚在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发表的文章中呼吁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一起监督中国政府官员在他住进北京朝阳医院时作出的承诺,其中包括彻底调查过去7年来他和家人被强加的非法惩罚,并视中国政府调查进展情况采取相应行动。 *长期遭迫害 有何法律依据?* 这篇文章质问沂南县、临沂市、山东省和北京中央四级政府,为什么7年来他和家人被非法拘禁在东师古村家中?他们与村民及外界的联系为什么被强行切断?为什么给他捏造破坏公物和聚众妨碍交通的罪名,在没有证人和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进行闹剧式审判,监禁他4年3个月?以及刑满释放后把他的住所变成一座监牢,又是根据什么法律? 陈光诚正在以特殊学生身份在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律研究所学习、研究法律。他在文中还重点谈论了备受关注的陈克贵的案子。文章说, 陈克贵一家聘请的律师至今没有一人能够正式接案,反而是官方宣布陈克贵必须接受政府控制的法律援助律师。 *陈克贵案或成陈光诚案翻版?* 陈光诚在获悉陈克贵被指控故意杀人罪逮捕后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曾多次指责沂南当局无法无天。在家乡自学法律成才的陈光诚认为,陈克贵是在遭到一伙夜间爬墙破门而入来路不明的人的残暴殴打后被迫自卫,才用菜刀划伤那些人,因此不是沂南警方指控的故意杀人。 陈光诚还以自身被以莫须有罪名判刑四年三个月的例子说明地方当局违法滥权的情况。 他说:“你看那公检法现在成了山东不法官员家的恶奴了。他可以一句话让公安脱掉警服,扮演土匪。他可以一句话教这些官员怎么去侦查,怎么去起诉。他们一句话可以让犯人怎么干,反正你得干。我这个案子不就是个例子嘛。当时那个审判长就说,‘你这件事情嘛,早一天晚一天都会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我犯不上得罪你。’我说,那么你还这样判。他说,‘领导让我怎么办,我只好怎么办。’这都是非常荒唐的事情。一个审判长宣判第二天找我就说这样的话。” 陈克贵的妻子刘芳害怕沂南当局企图控制她,躲藏在外地,至今不敢回家。她委托的两位律师会见关在看守所的当事人陈克贵的请求遭到沂南警方拒绝,理由是陈已有沂南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两位律师,但该法援中心曾表示并无此事,也未听说此案。 *陈光诚:政法委毁掉法治建设成果* 陈光诚在他刚刚发表的文章中引用陈克贵及其家属的遭遇来揭露地方当局的无法无天。 这位盲人法律工作者在纽约时报上发表的文章把锋芒指向了中共中央常委周永康操控的、凌驾于公检法部门之上的各级政法委。他在这篇文章中说,“政法委的所作所为已将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成果付诸东流。 ” *中国官方:他应该遵守中国法律* 另一方面,在陈光诚一家刚到美国后不久,北京政府曾敦促陈光诚遵守中国法律。5月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一次记者会上被问到中国政府是否会允许陈光诚回国时说:“有关人员是中国公民,和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他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总部在纽约市的智囊机构外交关系协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日前发出通知说,将于美国东部夏季时间5月31日(星期四)上午(北京时间晚上)9点到10点邀请陈光诚发表他来美后的第二次公开讲话。届时他将就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人生规划等问题与媒体及与会者进行交流。这次活动将由积极协助陈光诚一家离华赴美留学的美国汉学家、纽约大学美亚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孔杰荣(Jerome A. Cohen)教授主持。美国之音中文网(VOA现场)、中文广播和VOA中文卫视届时将全程直播、开放热线电话并进行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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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北海案法治方面的八个意义

2012年05月27日 21:46:20   在中国政法大学“县市论坛”上的座谈发言     (本人校对稿:2012,1,3)     2011年11月28日18:03搜狐网记录稿     来源:搜狐嘉宾访谈     我原来写过《北海案的刑诉法意义》,今天这个案件经过二十多天的开庭,已经结束,等待判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这个研讨会,我再作个回顾性的发言,说说北海案的法治意义。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北海这个案,如果没有北海律师团的辩护和公开化,这个案子会怎么判?按照我原来高级法院工作的经验判断,为主的一个肯定是死刑,最起码还要判两个无期。因为如果杀人抛尸大海是事实的话,这个罪行后果是很严重的。     这个案子集中了全国一些优秀的律师在第一线,进行了空前的透明化辩护,全国法律界和网民这样关注,现在他们还顽强的要起诉判刑。如果这样的案子没有杨在新把材料寄给杨金柱,如果没有杨金柱用超乎常规的“怪侠”呼喊,如果没有这样一批有道义担当的律师,那么这个案子,现在肯定已经进行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让我们感到脊背发凉的事情是:中国这样的案子还有多少?有几个案子能够得到这样的律师真辩?有几个案子能够引起全国律师的关注?这才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网络调动千军万马,老百姓捐款五天就达75万,进行这样强有力的阻击的案件有几个?其他的冤假错案能够有这样的顽强辩护吗?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公检法办案之粗,以及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顽强,以及他们一直在坚持的错也错到底的违法办案的“精神”。如果我们的司法真相是这样的,不是尊重客观事实而是贯彻有罪推定意图的,那中国的人权谈何保护?13亿人口只有20万律师,但真正冲在第一线进行刑事辩护的没有1万律师,13亿人就靠这几千个律师,能保障我们的人权?能保障我们不被违法强权迫害吗?案子让大家要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有几个案子被曝光了?被律师庖丁解牛一样,一道一道割开来给全国人民看,有几个?没有,或者说很少。这是北海案最重大的意义,让中国整个刑事诉讼的残酷现状,展现出来给全国人民看。     那么,北海案有哪些法治方面的意义呢?我想至少有八个方面。     一、北海案体现了律师作为一股健康的法治力量正在崛起。北海前方10个律师,参与分析研究安排的还有四五位律师,还有第二批、第三批的预备律师,还有大量在关注、研究、声援、捐款的律师。让大家感觉到,中国30年律师事业发展壮大,一股健康力量在崛起。     二、司法领域的媒体话语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以前公安局的报道员、检察院的宣传员,法院的宣传员,他们的通稿报道,就代表了这个案子的“真相”,全国人民只能相信他们问社会公布的案情说法,不知道真相,他这样说,大家就这样信了。北海案完全扭转了过来,北海案是纸媒体时代、转向网络媒体时代的一个新闻案例典型。我们把真相全部揭示了。官方媒体、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没人相信,微博、博客、律师发表的谈话才是真正权威的关键信息。全国人民对案情真相的分析,已经不相信公权力的说法,而是一种法庭审判展示出来的流动的比较的真相。通过大量的资讯,进行独立的分析,作出自己的判断。官方为一个案件定性的时代,已经受到完全的挑战。这种趋势还会发展。无论是律师、记者,以后都会复制这种模式。一个多元表达案情的时代到来了。     北海案中,网络媒体占据了舆论的主导地位,搜狐网等很多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都参加进去了,搜狐网进行了三次网上互动直播,在北海请第一线的辩护律师直接回答全国网民的问题。我参加了两次。平面媒体只有很少的几家,《南方人物周刊》、《21世纪报道》、《民主与法制》参加了,但真正的官媒,新华社、《人民日报》、《广西日报》等,没有一家媒体去。但是,这个案件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可见官媒被边缘化的情况下,现代传播能够不受任何影响。这是划时代的。     三、公众对律师业的正面关注度空前提高。新中国对律师业一直是不重视甚至是歧视的。从1952年,中央政务院就发过一个文件,说取缔打击黑律师。到1956年,董必武说中国律师还是要有,共产党难道就不允许人家讲句话吗?1956年恢复律师制度,1958年二千多律师半数就被打成右派,2000多个律师基本被打光。接着文革,连法院都不要了,只有军事管制组和革命委员会。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恢复律师制度,30年来,中国律师从来没有象这两年一样,受到全中国百姓的关注。律师都是挨批的,都是负面的形象。从李庄案到北海案,让人民感觉到,原来中国的律师还真是有点用的,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篱笆,这个意义非常重大。刚才我提到5天时间75万的捐款,少的有50元,多的有2万多(隐名的企业家捐赠),聚拢来有了75万,可见支持律师法庭上依法抗设的社会群体已经非常庞大。很多捐款人根本不是律师,来自各行各业。全社会的企业家、各个领域包括记者、因冤假错案被折腾的家庭,全民调动起来,关注律师业。这个意义也非常重大。     四、有影响地落实、宣传了两高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这两个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已经一年多。全国法庭推不开,警察不会到庭作证,非法证据很少排除,浙江宁波法院有一例写进了判决书,但是没有进行特别的证据排除程序。所有法院的证据排除程序,一般都在审理当中,附带说一说,没有专门拎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北海这次,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就审了六天半。杨金柱等律师团成员法庭内外和网上的合法抗争,得到了法庭的回应。我和迟夙生律师去旁听观察的那天,是第七天。如果对其他四个被告继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审判,估计至少还要三天。后来法庭修订了审理方式,检察院撤回了十多个质疑证据宣布不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宣布在法庭调查阶段会继续对其他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才转入了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也就是说,两高的规则,原来也是天上的月亮,墙上的画饼。法律是睡美人,唤醒这个睡美人的是律师,律师不启动这一道法律审查程序,这个法律就在那儿睡大觉,没有用。通过北海案,我们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个证据规则,真正用起来,让全国的检察院、法院和高层都看到,这两个证据规则的强大作用。整整搞了6天半,表面上没有一例被法院宣布无效,法庭也没有确认刑讯逼供存在,但是检察撤回证据,一下子排除了10多个证据,等于是排除掉了。我们的目的,就是不让非法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北海案两个证据规则得到了实实在在的贯彻落实,侦办的警察上法庭受律师和被告的质证,对有无刑讯进行盘问。北海律师团为中国的刑辩做了一件开创性的工作。这对全国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是一个新的贡献。     五、为《刑诉法》的修改提供了全方位的解剖标准。北海案开庭正好是《刑诉法》修改征求全民意见阶段,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修法专家组,对这个案例,是仔细的予以关注和研究的,天天关注这些新闻,因为刑诉法修改中的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退查权、到庭作证权、鉴定权等,在这个案例中都有所体现,怎么样对付律师,挑拨离间、刁难殴打律师等,所有的这种刑诉法当中的困境、辩护的不利和被告希望权利的漠视,都体现出来了,为刑诉法修改提供了活的标本,全方位解读的标本。直接的影响了刑诉法的修改。     六、刑事辩护技术得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普及。在这个案子中,现在法庭上通行的言词证据,完全被淡化了,客观的物证得到了高度重视。陈光武发现的法医学技术上的重大突破、案发现场的地图分析、李金星律师进行的时间重现推演、王兴进行的非法口供的疑点质证、其他律师团成员对海中捞出的所谓死者衣服的痕迹学质疑,都真正演示了刑事辩护离开言辞证据的一种专业技术力量。中国刑诉辩护和控方观点展示,一直的特点是过分依赖口供和言辞证言。以言词证据来定案,大家争来争去,都是口供是否对,口供是怎么讲的,原意是怎么样理解的,就是不让证人上法庭自己去解释。北海案是用客观证据,推翻言词证据,用了很重要的法医学理论。西方国家的辩护,法医学证据、自然科学的规律的你用,非常重要。死者颅底骨折是怎么产生的,这也是很重要的法医学理论。还有一个时间再现,整个作案现场的作案时间点几分几秒都算出了,这也是一个技术活,技术派的辩护。整个刑事辩护当中,技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这个案子如果拍成电影,将会非常精彩。这个案子是不靠言词证据,而是客观证据。所以有公安机关到海里捞衣服。为什么黄焕海的尸体膨胀,胃内容会不会喷出到一点不剩,就是专业的法医学知识。尸体喷出来只能是往下面喷,不可能往上面喷,公安的解释明显缺乏基本的法医学知识。相信有罪推定而不相信科学技术结论。辩护技术的展示,对中国律师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影响,以后大家不会光盯着争论言词上的东西。体现了要看客观证据,看当事人的旁证,不能够光看口供。现在大量的冤假错案就是靠口供定案的,北海案在这方面有了很好的突破,特别是把这种辩护技术活宣传到社会上的人都知道了。     七、体制内人物现代法治理念得到了真正的触动和升华。北海案在辩护时,高层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广西香格里拉饭店,都有北京一些重要人物在那里,有人一直在关注,最高法院和广西法院对这个案子也高度关注。这个案子前面的10个律师进行了充分展示,让高层、高法、公安都看到了,中国刑事辩护下一步怎么走,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问题,由此推及中国的刑事审判规律性的失误到底在哪里。让体制内的人关注这些问题。这个案子为什么延续到现在还没有下判,实际上是地方法院和广西高院的关注,体制内的反思,特别地慎重和认真研究。社会上只见到了律师团每天网上的观点和报道,可能没有看到体制内的有效运作。假如没有律师团的组建,这个案子早就结束了。这点对体制内人的震撼一定会很强烈,这样的案件还有多少?冤假错案是怎么发生的?以前都是杀掉了,事后才发现,北海这个案子,是在错案酿成的过程中,我们就把他充分地揭示、亮出来了。这让体制内的人们的震撼非常大。     八、促进了中国人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人权启蒙和个人权利觉醒的事件。包括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质问警察,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被告倒过来审警察,你打了没有,这个口供是怎么样讲出来的。这在中国法庭上是完全颠覆过来的。包公戏里,被告是没有权利发言的,“招是不招,再若不招,大刑伺候”。这个案子充分展现了被告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被害人的权利、警察的权利,检察官的权利、法官的地位,在这个案子中都有充分展示。在有严格人权保护的国家里,这些法律人、诉讼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包括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的报道权、知情权,在这个案例中,得到了非常重要的人权启蒙。原来中国的刑诉法庭是可以这么干的,原来律师有这么多的权利。这对全国20多万律师也是一个启蒙,因为现在中国真正争辩的律师越来越少,大家明哲保身。律师这么细致的工作,包括被殴打,被侮辱,被挑拨离间,被毁谤以及五毛党的攻击,但最后达到的目的,就是对全国人民进行了活的普法,中国再也不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国家了。真正利用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成文法的权力。这些法律如果真正用起来,中国的人权保护已经有法可依,人民有权利可以依托。律师是可以依靠的。这个意义也非常重大。       上一篇: 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全文… 下一篇: 央视为什么能够频出壮士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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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租界里的法律故事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连载

原文地址: 租界里的法律故事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连载专栏稿的未删减版) 作者: 周大伟 租界里的法律故事        周大伟   (一)   在大师钱钟书先生的小说《围城》里,主人公方鸿渐谈情说爱时总愿意用外文来表达那些多少有些刺眼肉麻的词语,此时,方鸿渐觉得自己“正像政治犯躲在外国租界里活动”。意思是说,生活在上海滩上,却在用西方书函来向女士们示爱,可以减轻不少尴尬和羞涩;好比当年那些政治犯在租界内活动,可以躲避中国法律的约束。   钱钟书这句有些调侃意味的话语,本意是为了讥讽那些上海滩上小知识分子的酸腐。但无意中却扯出了一个晚清民初时期的经典法律图案:躲进租界里的某类人的法律生态。   这事儿说来话长,还得从100多年前发生的那些人和事说起。   很多细心人可能已经注意到,在清末民初那个年代,那些活跃在大城市里的革命党(当然包括共产党在内)人,在遇到危险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 —— 往“帝国主义的”租界里跑;如果类似上海滩上那样的英租界、法租界还觉得不够安全,就往更大、更远的租界里跑(比如,香港和澳门);如果还不行,那就只好流亡欧美和日本了。假如在租界里不幸被“红头阿三”(上海人称租界巡捕房里的带着红顶帽子的印度人)捕获,他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千万不要让租界法庭把自己引渡给中国当局。因为,租界里的“帝国主义列强”再凶恶,总还是要走个“正当的法律程序”,甚至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几个回合,通常或保释出狱,或被判个三五年监禁,出来又是一条好汉。假如真的被“引渡”给了当时的“中国政府”,轻则绑赴菜市口“就地正法”,重则株连九族、“满门抄斩”。    租界既是中国领土但并不受中国政府直接管辖,但租界里又居住着大批中国居民。尽管租界和中国政府管辖的地带往往仅有一河、一桥或一路之隔,但它使得中国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出现一道缝隙。这道缝隙在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的统治系统中,形成持不同政见者或反政府力量可以利用的灰色政治空间。在危难时刻,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不少著名人物,例如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蔡元培、吴稚晖、陈独秀、廖承志等人都曾利用这个灰色政治空间保住了性命或成功逃脱。   1840年的鸦片战争失败后,满清政府被迫打开国门,开放通商口岸,准许外国人来华经商、行医、办学、旅行和传教。但是,一旦这些居住在在中国的外国人遭遇到法律问题(比如刑事和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并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呢?在当时,这的确是个极大的难题。   当年的中国政府为了维护“主权”,当然主张要由中国自己的“衙门”审案并适用中国自己的律例。可是洋人们却断然不肯接受。他们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国的法律与当时的“文明国家法律”相比,实在太落后了。其中最让洋人们无法接受的就是“中国衙门”里“刑讯逼供”的滥用。南宋之后,元、明、清三个朝代,中国法律史上有一个很不光彩的主题,就是“酷刑的泛滥”。那时候,中国各地的衙门、监狱和刑场上,每日鞭杖之声不断,受刑人惨叫之声此起彼伏。甚至鞭笞火烫、凌迟砍头、剥皮抽筋等酷刑层出不穷。在许多来华经商、旅行和传教的西方人眼中,那些戴着沉重的枷锁被铐在衙门门前示众或被剥光衣服五花大绑地游街的罪犯们,是晚清时期这些西方人回到自己的故乡时向乡亲们津津乐道的“中国城市风景”。   1839年3月10日,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抵达广州。在禁烟文告中,他责令外国鸦片贩子三日内必须呈缴鸦片并签署保证书,若有再贩,“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当时很少人想到这个文告竟为日后中英冲突埋下隐患。从中国人的立场来看,林则徐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对,中国官人自古以来就是这种思维方式和一贯做法。但是,英国人却强烈抗议。英国人的逻辑是,一个人犯了法,必须经过法院的合法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罚。而“人即正法”,未经合法审判就被处死,显然有违英国人的程序正义的原则。可当时中国的“法院”在哪里呢?   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开辟后,西方列强凭借条约中关于 领事裁判权 的规定,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1868年4月,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由此,租界成为“国中之国”。   从此刻开始到后来的一百多年里,有关中国的法律中的绝大部分问题的来龙去脉,人们都不得不从与西方的关系中加以理解。整个一部中国近现代的法律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法和外国法、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冲突博弈而又调适妥协的历史。   在目前流行的历史教科书里,通常是以帝国主义的“阴谋论”来解释上述现象的。这种说法认为,帝国主义蔑视中国的法律,隐藏在背后的动机是想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抗拒中国皇帝的权威,达到践踏中国主权的目的。这一说法至今仍然是大学法学院法制史课程考试乃至中学生高考试卷的标准答案。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中国儒家文化中的盖世格言。对于那些来华经商、行医、办学、旅行和传教的外国人而言,这样的残酷律例能不设法“回避”吗?这样的皇帝权威能不“抗拒”吗?还有,这样的“国家主权”充其量也只是和紫禁城里那些皇亲国戚的荣辱有关,它究竟和那些缺乏人权保障的普通百姓的福祉又有多大关系呢?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腐朽的、缺乏人道主义的司法法律,为新的文明体系所取代,是一个必然的普遍的规律。吊诡和不幸的是,当这两种不同文明体系的司法冲突是和侵略与被侵略、先进与落后、傲慢与屈辱联结在一起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理性地判断其冲突的价值呢?是将正反两者一并谴责呢?还是站在国际和近代的层面来避免判断的误区呢?显然,一百年前租界里发生的法律故事,给中国法律界提出了过于苦涩并沉重的研究课题。     (二)   说到租界里的法律故事,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发生在公元1903年的那个惊天大案 —— “苏报案”。   公元1903年,距离爆发辛亥革命还有8年的时间。这一年的年景,有人称其为“晚清如一张老化的旧唱片,虽已五音不全,唱针却还在上面划拉着那最后的几圈沟纹。”此刻,在中国北方的古老皇城四周,一切都还显得平静而单调。在紫禁城的晨钟暮鼓声中,北京城里的遗老遗少们竟很少注意到,在千里之外中国的另一个城市——上海,这个曾经“东南海滨的三等县城”,已经在“现代化”的道路上遥遥领先、愈行愈远。   当时,上海的现代化程度,超出了当时中国任何的一个城市。尤其是,在十里洋场的上海租界,自19世纪中叶起,已经有了其他城市没有的现代传媒报纸以及专科学校,甚至通过法律移植和展开立法,已经有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庭,在司法转型的道路上上海租界已经先行一步。“苏报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1903年5-6月间,上海《苏报》先后介绍和发表邹容的《〈革命军》以及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特别是,章太炎在文章中以饱满的激情、极富感染力的文采赞美革命。而且,文中直呼光绪皇帝之名,“载湉小丑,未辨菽麦”,这分明是在指名道姓地破口大骂当朝皇帝。此文一出,朝野轰动,举世哗然。一时间,“上海市上,人人争购”。   苏报的上述一系列举动显然激怒了朝廷,加快了清廷查禁《苏报》的步伐。清廷上海道台为此照会各国驻上海领事,要求将当事人捉拿归案。7月初,共有六名“苏报案”涉案人员归案。除去流亡日本的陈范,“苏报案”中真正关键的两位人物便是《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的作者章太炎,以及《革命军》的作者邹容。   对于“苏报案”,清廷目标非常明确:其一,彻底地、永久性地查封报馆;其二,将这些“谤及列祖列宗”的“逆乱”判处凌迟极刑,置于死地。   然而,令清政府羞于承认但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苏报》馆设在租界之内,章太炎、邹容等人被捕、在押均在租界工部局掌控之下。这是个“国中之国”,为清政府力所不能及之势力范围。在所谓的“国中之国”中,“外国领事建立了他们自己的西方式的新机构,而不是建立由各种造反政权或内地士绅领袖建立的那种中国式的统治机构……租界拥有征收地方赋税、维修道路、维持市政警察的权利”。   清廷虽然早已下定严惩《苏报》案犯的决心,却只能被迫与各国公使、工部局等商讨、交涉,以图借此杀一儆百,在国内重新树立起日渐滑落的声威。经过多方努力,苏报馆终于在7月7日被封。但租界工部局拒绝引渡嫌犯的态度始终十分强硬。   当时的美国《纽约时报》与英国《泰晤士报》发表的文章基本上反应了西方国家的立场,即认为苏报案是政府镇压改革者的行为,一旦将嫌犯引渡给中国政府,将得不到基本人权保证和公正审判,况且,当时的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对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共识。租界当局不仅出面、出资为章、邹聘请律师,还严密布控以防其被清政府劫持。一场中外之间争夺案犯、争夺审判权的拉锯战就此开始。   此时,在法庭上对抗的两造,一方是以帝国自居的煌煌天朝,一方是手无寸铁的文弱书生。这是个如此奇特的法庭,双方都请洋律师助阵,官司背后的政治因素,足以使人心惊肉跳。为了胜诉,清廷也专门聘请了几个洋人律师。以往尽管租界公堂上早有外籍律师的出现,但朝廷和庶民双方都延请律师辩护,还是开天辟地第一回。   如果在清政府自己的衙门里,这样的审判恐怕至多是个过场。不出意外的话,章、邹等人便会毫无悬念地被绑赴菜市口被凌迟或斩首。但在会审公廨中,因为公开审理的“阳光”,面对着旁听席上诸多的中外市民,章、邹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让朝廷顿失威仪。可事到如今,官人们也只好硬着头皮前来出庭。更为有趣的是,当时的朝廷法律人才匮乏,偌大的帝国不得不聘用两位外籍律师作为代理人。如果是在租界以外的“衙门”里,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是严格禁止讼师出现在公堂之上的。中国历代统治者都严禁讼师活动,认为他们“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是“挑词架讼、搬弄是非”之徒。不仅对讼师控制司法诉讼的状况感到不安,更在法律上设专条予以打击,如《唐律》将“教唆词讼”明文定为犯罪,使百姓不知讼、不会讼,以达到息讼目的。《大清律例》规定了“教唆词讼”罪,且对于撰造刻印传授诉讼的书,“照淫词小说例, 杖一百、流三千里”。   据传,为了加快引渡嫌犯,慈禧太后甚至不惜开展“夫人外交”,试图通过各国公使夫人的力量,间接说服公使。按中国人的心理,吃人嘴短,但一群公使夫人在酒足饭饱后听到慈禧的来意,便对此次赴宴暗生悔意,她们连忙用劝导的口吻说出:“太后地位品极尊崇,但无权干涉国政,尤其是司法独立,碰都不要碰”。   有趣的是,“法律援助”的概念在“苏报案”审理中首次君临中国大地。章太炎的辩护律师最初是朋友吴君遂筹钱聘雇的,后来出庭的艾里斯律师却是租界工部局出面所聘请的,依据是为因贫困等原因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租界当局的这种举动,特别是法律援助的概念,让清朝官员们百思不得其解:“诸逆律师系工部局代请,该局自谓泰西律法,从不冤人,凡有穷迫不能雇律师者,国家代雇等语。”“闻各犯律师系工部局代请,不知何心?”   在此期间,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治事件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03年7月31日,记者沈荩因对中俄秘约进行报道而惨遭酷刑,被活活杖毙狱中。慈禧太后亲自决定将沈荩尽快处死,逐下令采用杖刑。杖刑本来是用棍杖抽打犯人的背、腿、臀部,并不属于一种死刑。对沈荩所执行的杖毙之刑,其实是一种十分野蛮和残忍的人间非刑。沈荩眼睁睁地看着八个刽子手们将自己一棍棍、一鞭鞭地痛打致死,行刑持续了两个小时后,血肉横飞,惨不忍睹,仍未气绝的沈荩痛苦难忍,愿求予以绞毙,最后侩子手用绳索将他勒死。沈荩事件中充斥的野蛮与暴力严重刺激了西方社会,世界各国都对清朝的司法系统、文明程度等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在苏报案中,清朝政府不能采取惯用的刑讯逼供方法,如果不是在会审公廨中,而是在清朝的衙门里,审判官根本不可能让章太炎当庭辩解‘载湉小丑’中的‘小丑’二字本作‘类’字或‘小孩子’之解。未等章太炎开口辩解,就会动用大刑,逼其招供同谋‘逆党’。另外,外籍陪审团也不偏重口供证据,当时的会审公廨较注重人证、物证,注重将这些客观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苏报案中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遵循体现在多方面。比如辩护与控诉双方形式上的平等性;现代律师制度的引入;对证人的询问;有预审程序和审判程序;有相对完整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等程序。并且,整个审判过程是公开透明的,这从同时期的新闻报道就可看出,符合审判的公开原则。   1904年5月21日,“苏报案”作出最终判决:彼二人者同恶相继,罪不容恕,议定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以示炯戒。限满释放,驱逐出境。其他人,除陈范之子陈仲彝交保寻父外,其他三人均行开释。   入狱后,章太炎频频活跃在人们的视线之中,常在报纸上发表诗文,还曾绝食七天以示抗议。邹容于1905年4月3日在狱中病逝,离刑期期满不足三月,终年20岁。章太炎则在出狱的当天就被租界当局送上了前往日本的轮船。伫立在船头的章太炎回望渐渐远去的黄浦江畔的上海外滩,心潮汹涌,难以平复。   如今,在恪守政治正确为主旨的各类历史教科书中,苏报案仍被描绘为“中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是帝国主义、封建势力联合镇压爱国革命运动的事件”。近年来,海内外对这一结论的质疑早已风生水起。尤其是,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看,“苏报案”的发生,对中国社会司法转型起到的重要“提速”作用,已经不容置疑。有人说,中国近现代的法治是从上海租界里产生的,难道不是吗?     (三)     鲁迅曾把自己的杂文集取名为《且介亭杂文》、《且介亭杂文二集》、《且介亭杂文末编》。“且介”二字是什么意思呢?最早告诉我答案的是自己的中学语文老师周思源先生(后任北京语言学院中文系教授、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演讲嘉宾)。记得他当年在讲述鲁迅先生的杂文时告诉我们,鲁迅先生这些杂文大都是在租界里(也有人称其为“半租界”,即日租界扩展延伸的地段)写成的,鲁迅从租界二字里各取其一半,即以“且介”二字命名自己的杂文集。鲁迅生命的最后十年里写的那些“匕首和投枪”一类的文章,大都是他在上海日租界里向外投掷完成的。后来,不少人由此对鲁迅的“爱国”、“勇敢”以及“骨头硬”一类品格颇有微词。对这件事,鲁迅自己也从不愿意多讲,因为说出来一定会让他的民族自尊心“很受伤”。   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大业”,其实也是在上海的租界里筹办的。因为法租界是中共主要创办人陈独秀、李汉俊、李达等人当时的居住活动地。今天很多人经常去朝圣的中共“一大”会址就坐落在当时的法租界内。在北洋政府执政时代,尽管党禁解除,但对政治犯的迫害从未停止。由此,上海租界便是进步人士活动比较理想的场所。只要不是明目张胆地进行反政府的暴力活动(如暗杀、绑架等),声称保护结社、新闻自由的租界当局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共早期领导人陈独秀在1921年10月、1922年8月两次被法租界当局拘捕,分别被关了22天和5天,理由是宣传“过激主义”,经有关方面斡旋,分别罚大洋100元、400元了事。陈出狱后,还是“屡教不改”地在法租界活动。自然,出于阶级仇和民族恨,革命党人们对租界的痛骂和声讨始终不绝于耳。在这些人眼里,租界像是块臭豆腐,闻起来很臭,但吃起来特香。   听一位老家在山东牟平的著名法学教授说起过,100多年前,他的家乡附近有个村子,毗邻早年德国殖民者管辖的胶州湾属地。村民们为了寻求“洋旗”的保护,趁着月黑风高的晚上,偷偷地将“租界”的地标向后移动,以便将自己的村子也包括在内。这种“挟洋自重”的自保行为,在当时“万恶的旧社会”里似乎完全可以被理解和原谅。因为民间公认的生存法则是:百姓怕官府,官府怕洋人。后来闹起了“义和团”,又有了“洋人怕百姓”之说,当然指的是百姓中的某些异类。君视民为草芥,民视君为仇敌,这是皇权专制独裁统治的必然结果。从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一个腐朽垂危、民心涣散、贫穷积弱的国家,在国难危急的时刻只能处于孤立无援、被动挨打的境地。   据学者吴思的研究,1927年11月26日,重庆聚福洋行与法国吉利洋行签订密约,其实两家是假合资,法方在名义上拥有的1/3股份是”虚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挂法国国旗,每年支付”挂旗费”三万两白银。在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中国海关挂号的内港船只中,挂洋旗的船占16%~17%。1924年,这个数几乎翻了一番,超过了32%。挂上昂贵的洋旗到底有什么价值?用聚福洋行黄瑾莹总经理的思路看,这是一笔富于中国特色的物有所值的交易:聚福洋行凭借这块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军阀混战的防区时代,确实减少了许多麻烦。   租界的存在一直是中国人内心的隐痛。上世纪60年代当小学生时,在大型舞蹈史诗《东方红》里看到过一幕:舞台上,上海外滩一座公园的门口,“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白底黑字牌子赫然触目,一个个洋巡捕面目狰狞,一群愤怒的中国人在牌子前挥拳扬腿愤而起舞。在今天的中国,老幼妇孺对这个牌子的故事铭记于心,它成了中国近代屈辱史的一个标志。   不过,直到今天,学者们对历史上究竟有没有过这样一个告示牌还在争论不休。从历史档案中,至今没有查到直接写着这样条文的记载,甚至也没有人拍下过任何现场照片。除了个别学者声称亲眼见过这个告示牌以外,它依然匮乏相关的有力证据。   上海学者熊月之先生在《关于上海外滩公园的历史记忆》中提及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史实:当年洋人限制华人很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华人不守公德,摘花践草。有史料记载,在外滩公园允许华人凭券入园后,不少人不顾公益,不听劝阻,在里面狎妓作乐、损毁花木、随地吐痰,甚至随地大小便等,致使公园管理当局十分恼怒。   在1913年,一位后来当了毛泽东的岳父的人 —— 北京大学教授杨昌济这样写道:“试观汉口、上海之洋街,皆宽平洁净,而一入中国人街道,则狭隘拥挤,秽污不洁,……上海西洋人公园门首榜云:‘华人不许入’,又云‘犬不许入’,此真莫大之奇辱……平心论之,华人如此不洁,如此不讲公德,实无入公园之资格。”杨昌济还说,西方人虽然是欺人太甚,但中国人如果不改习惯,“养成与西人平等交际之资格,则此等耻辱终湔洗之期”。   可见,除了维护民族尊严争取平等权利的“外省型反应”以外,还有另一种呼吁国人尊重公德、改良习俗的“内省型反应”。实际上,自20世纪初以来,尤其在中国思想界和知识界里,一直存在这样的清醒反省。但是,在“五四”以后的激进革命的喧嚣声中,尤其是在1928年外滩公园取消对华人入园的限制后,洗刷耻辱的祝捷声完全淹没了这类微弱的清醒反省。这类反省在中国的学者笔下以及后来所有的历史教科书中一概消失了。毛泽东的岳父杨昌济教授的上述理性反省文字,并没有因为自己的女婿后来成了“开国领袖”而获得彰显和传播。   如果仅仅从中西近代司法观念、制度和运作的层面看,当时的中国完全不属于一个近代法治国家。一系列的冲突尽管最初是在西方列强殖民侵略扩张的背景下展开的,而且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一方相对落后并极端保守而另一方相对先进并竭力渗透的持久碰撞态势。在租界里,不仅人们再也看不到鞭棍杖笞和砍头示众,还让中国人第一次知道了什么叫律师,什么叫陪审制,什么叫法律援助。从封闭排外保守且具有较强内聚力的中国专制司法体系逐渐解体,到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开始为中国社会所逐渐继受,这是一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发生但直到今天还没有完成的漫长而痛苦的转型过程。   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直很难理解,为什么如此昏庸保守的慈禧太后会在1900年底(光绪26年)就下诏书启动了晚清的司法改革?显然,这和当时的中国政府试图早日废除不平等的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有关。中国的法律只有早一天和西方法律“接轨”,清廷才能有理由和借口早一天让西方各国交出领事裁判权。这个驱动力如此之大,甚至到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境况。然而,出乎慈禧太后意料之外的是,晚清的司法改革不仅仅触及了传统的诉讼审判制度与方式,而且直接冲击了几千年的皇权专制体系,成为整个社会走向近代文明重要步骤。   晚清以来,西方国家在中国共设有26个租界。辛亥革命后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民国政府陆续废除了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其他相关特权。1945 年,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宣布收回外国在华(未包括香港和澳门)的所有租界和租借地。从此,外国租界在中国大陆的历史宣告结束。   一个愈加普遍的共识就是,西方租界在中国境内发挥的作用过于复杂,其复杂的程度可以超出人们的任何想象。任何人试图对其做出简单的归纳,都可能挂一漏万、失之偏颇。它既是破门而入的强盗,又是前行引路的先生;既是灰色的染缸,又是红色的摇篮;既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桥头堡,又是中华民族反抗侵略的大本营;既是土匪流氓的蜗居地,又是革命志士的藏身所;既是强者傲慢的小天井,又是弱者觉醒的大舞台;既是冒险家和殖民者的乐园,又是“德先生”和“赛先生”的讲坛;人们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谴责它是罪恶的深渊,也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赞美它是文明的窗口。在近代租界这些狭小的空间里,如此多种异质文化在这里冲撞和融合,堪称史无前例。   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说不清、道不白”的租界里,中国近现代的科技、司法、教育、医疗、新闻、城市规划管理、工商管理以及女权意识、市民意识、法治意识、公共道德意识等等成果,像涓涓细流,通过租界所体现的西方文明,点点滴滴地扩散开来。一百多年来,中国传统文明和西方现代文明之间的巨大差距和冲突,极大地刺激着中国人,在反抗、挣扎、调适和妥协中,东西方共同推动着历史车轮前进的步伐。   作者注:此文为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连载专栏稿的未删减版。          秀萌宝照片,酷赢“拉比盒子”    “警告:您的主城已被占领!!”    发现兴趣所在,玩转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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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戢浩飞: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4 次 更新时间: 2012-05-28 21:57:33 戢浩飞: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进入专题 : 法治政府    ● 戢浩飞       【摘要】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深得人心,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正如火如荼。但何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政府,似乎遥不可及,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正是适应这一形势需要而产生。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基本理论是什么,如何将其置于现实的法治实践中进行考察,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用比较法学、实证法学等研究方法就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庄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随后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法治之风深得人心。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步入攻坚阶段。一方面,经过六年多的努力,法治政府已初具模型,建设法治政府日益成为共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的进程依然艰难,何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政府似乎遥不可及。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尤为必要。它可以科学、客观地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动态,为建立现代化的法治政府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标本。          一、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基本理论          法治指标作为社会指标的一种,是在“社会指标运动”兴起的背景下进入了人们研究的视野。1作为一种认识方法,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对政府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刻检验,也是推进理想法治政府模式的重要方法。     (一)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理论基础:法治政府的普适性     “法治政府的建设从来没有划一的模式,各国地方性、知识和经验的差异性构成了制度资源的多样性。但这并不排除借鉴别国经验的重要性。法治的多样性是以某种一致性的共识为前提的,否则就失去了制度的比较意义。”2随着各国法治实践的发展,现代各国法治政府建设在保持各自特色的同时,开始在实质上走向统一,在形式上相互借鉴。     从价值角度看,法治政府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价值目标,并最终要实现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则是相通的,即: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法制现代化进程无疑反映了法治价值的增进的趋势。这是人类社会共同法治思想与理性追求。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价值底蕴即在于此。”3行政法治的出发点是规范行政权力,归宿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因此法治政府旨在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旨在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从而最终形成和谐的良性秩序。     从文化学角度来看,法治政府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形态,其基本内容是确定的,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作为文化现象,法治政府理论必然具有一些代表全人类共性的文化因素,“人类文化正是在互相吸收、互相包容、互相渗透中,吸取精华,剔除糟粕,不断得到繁荣与发展。法律文化也是如此。”4因此,法治政府应当是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平权型政府。5     从技术角度来看,法治政府更具有普遍性、共同性。“法治在运行过程中,是有许多操作技术的内容的,如立法技术、执法技术、司法技术等等。这些内容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中介性和规律性,可吸纳性较强。”6法治政府的技术性突出地表现在评估指标体系上,法治指标具有技术指数的共性,法治指标的内容比较客观、法治指标的类型比较科学、法治指标的来源比较正规、法治指标的计量方法比较科学等。早在2008年7月,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在奥地利维也纳举办了“世界正义论坛”,明确提出了“法治指数”,旨在形成一个全球的统一规范,用以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的程度。7     (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技术基础:法治指标的功能     法治指标的功能是指法治指标在体现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上,在描述、反映、比较、评价法治政府实践的作用上,在认识法治政府建设所充当角色问题上所发挥出的作用。它是法治政府的本质性问题的必然反映。法治指标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认知与评价功能,这是法治政府运作的基础。法治指标的认知功能,主要说明“是什么”,这是判明法律现象和法治实践水平的关键。认知功能表现在:可计量性;概观性;现实性。8法治指标的评价功能是指法治指标能够科学评定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成效,既可以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作出恰当、准确的评估和定位,也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进行排位,比较和彰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程度及推进成效。9     2.认同与引导功能,这是法治政府发展的动力。法治指标有助于树立科学的、清晰可辨的奋斗目标,从而引导规划最佳的基本方案,进而形成对法治指标的普遍认同,从而激发起为法治政府建设竭尽全力的意向。从宏观上讲,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通过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并通过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把法治政府的原则要求转化为易于操作、易于判别的具体标准,引导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努力,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驱动力。     3.内化与升华功能,这是法治政府深化的源泉。法治政府指标的构建及实践,形成了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社会大众共同的、互通的法治指标、法言法语、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一个可以相互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公民自觉地与法治政府融为一体,政府与公民相互依赖、良好合作。通过法治指标的实践,法治政府所独有的法情、法理、法效等内涵已经得到了升华,形成了社会普遍知法、信法、崇法的良好风尚,内化并升华为公众的成熟、理性的法治习惯,法治政府已然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目标。     (三)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现实基础:法治发展的形势     首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十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倒计时,如何衡量、考核一个政府是否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评估如何进行?这是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次,这是解决法治政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需要。经过几年的发展,我们清醒地看到,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与阻碍,突出地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口号化”法治政府建设现象突出。有些地方,特别是领导干部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时髦的、抽象的口号,停留在口号上、形式化。其二,“片面化”法治政府建设现象出现。有些地方把法治政府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是政府的法治建设,形成了政府重视、部门轻视的“强政府、弱部门”的片面化建设局面。最后,“盲目化”建设现象严重。除少数几个地方外,10大多数地方的法治政府建设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指标体系,盲目性比较大。     再次,这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中国入世不仅是个政治与经济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它更是个行政法治问题。”11客观地讲,我们建设的法治政府离WTO的要求还有差距。正如学者所言:“当下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主要约束对象是中国各级政府,规范政府行为将是中国入世后必须坚持的最大持久战。”12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更是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是推动中国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实证分析          “就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法治的实践,有不少研究作过其指标或指数的厘定。当中有地区性的,也有世界性的。”13限于篇幅和资料的关系,本文只探讨法治指标的发展概况、“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我国香港的法治指数及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     (一)法治指标的发展概况     随着各国研究的深入,运用法治指标评估和分析法律现象的范例不断增多,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也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但相对独立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却并不多见。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 M. Evan)建立了一个法律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70项具体指标,其中法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7个:每1 000人口的法律学生数;每1 000人口的法律教授数;每1 000人口的律师数;每1 000人口的立法数;离婚率;自杀率;违法率。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梅里曼(J. H . erryman)等三位教授从事法律与发展的专项研究,将法律制度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私法行为、法律执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6个方面。这个法律制度分析实质上就是他们设计的评价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总体状况的法治指标体系,每个方面从机构、工作人员、程序和消耗资源等4方面研究。14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世界银行正式发表《国别财富报告》,明确提出了“法治指数”这个概念,用这一概念评判一国人民守法意识的意愿及该国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但是该法治指数并没有系统化、具体化的操作指标,只是以此作为衡量一国无形资产、国家整体财富的标志,属于局部性的指标设计。15     近年来,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国家按照社会系统工程的思路在各个领域推行目标管理模式,法治指标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和研究方法在国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实证性的法治指标应用体系日益增多。尽管相关法治指标的开发研究工作在一些省市相继启动,但系统化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却不多见。16     下面将重点介绍“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我国香港的法治指数及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     (二)“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17     “世界正义论坛”正式提出“法治指数”,并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做出长期承诺,一同促进法治在世界各国施行,把法治指数作为评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体系。     1.研究目的。法治指数体系旨在形成一个全球的统一规范,用以指导各国政府、社会、民间组织等共同推进法治,并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标准。指数力求具备通用的普适性,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经济、文化、政治体制都可以适用。     2.发展动态。正式形成了法治指数的试行版本(Version 1.0 of the Index),并完成了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哥伦比亚、西班牙、瑞典和美国的初步试点。第二轮试点将计划在利比里亚、坦桑尼亚进行。世界正义工程预测将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在100个国家对法治指数的运行。在每一个试运行的国家,将形成一份正式的法治指数运行报告。     3.法治指数的基本内容。法治指数的试行版本,由4个主体部分(对应4个基本原则)、13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所组成。     第一部分:宪法性的或习俗性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为政府、政府官员及社会组织所普遍遵循。它由4个一级指标构成,分别为:指标1,宪法或法律对政府及其官员所作出的限制,而宪法和基本法律是政府、政府官员、社会组织所必须遵守的;指标2,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检测指标,这些指标旨在对政府、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指标3,政府在承担义务方面所扮演的国际法角色,一方面涉及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待遇,另一方面则是与外国政府和外国法人的关系;指标4,责任方法,法治指数能确保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为其错误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阐述法治是以明确、公开、稳定、公平和保护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为基础的体系。它由5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指标5,法律的明确、公开、稳定性,具体而言,对于公众来说,“法律是什么”、“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指标6,法律的客观、公正性,法律只有在没有创设专横或无理性的歧视内容下才是公正的;指标7,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指标8,保护公民安全的法律,既包括使公民免于不公平对待或者惩罚的法律,也包括处罚犯罪、保障人民的法律;指标9,私有财产安全保护的法律。     第三部分:法律在制定、执行和适用中所具有的适应性、公正性及效率性。法律具有强制力,能够公正地被执行。它由2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指标10,法律在制定、执行及适用的过程中公众所易接受的范围、程度;指标11,法律被公正、有效率的执行和适用,具体包括:法律不是为了政治利益等而被恣意、有偏向地加以适用,法律不需要公众官员或私人利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等。     第四部分:法律人群体的角色、定位。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在法律统一体构建过程中,法官、律师等法律实际工作者扮演了重要角色,必须拥有具备各方面知识的、胜任的、独立的、道德操行良好的律师和法官。它由2个一级指标组成,分别为:指标12,确保大量的法官、律师和法律实际工作者,包括公诉人员、相关的帮扶人员等;指标13,确保任何个人在通向正义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所需建立在经济基础或社会地位上的程度。     4.指数分析方法。对现行法治指数的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1)全面客观原则。法治指数中参照现有的大量国际数据资源,包括各国的风俗习惯、社会治理、政府腐败、人权保护、透明度等方面,还从现存的国际标准和准则中,采纳今后可以用以衡量各国法律系统的指标。被采纳的指标不求穷尽,而是力求搭建起描绘法治关键功能的框架。     (2)指数来源的多样性原则。法治指数体系中,有些指数来源于对不同群体的调查和民意测验的结果,有些指数直接起用国内专家团体的数据,有些则依据普通公众的看法。     (3)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法治指数强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律的程度,既着眼于法律法规条文,还要关注实际的执行情况。指数要求检验现存的正式法律系统,并对存在于非正式法律系统中的问题给予告知。     (三)香港的法治指数体系     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倡导及赞助下,一项旨在调查确定香港的法治指数的研究在2005年得以开展和实施。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香港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18     1.研究目的。法治指数体系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香港的法治指数,该指数可在不同的范畴内使用。该指数既可以作为香港法治发展的指标,也可以为改善香港的法治提供适用的讯息,还可作为比较香港和其他社会法治发展的基础。     2.评估的主体。法治状况的最终评估与分析由行内专家负责,包括随机拣选的政府官员、执法官员、法官、立法会议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同时也采用传统的外来专家检视作参考。这样既保证了评估的准确性,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估的严肃和公正性。     3.法治指数的基本内容。法治指数主要由以下7方面的条件构成:     (1)法律的基本要求,包括一般性、公布、稳定、确定、没有追溯力、不可要求不可能的作为、不可赋与任意的权力、与一般社会价值相符等8项内容;     (2)依法的政府,即政府的权力都要由法律所规限;     (3)不许有任意权力,即要求政府官员不应享有任意的权力;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所有人来说,法律应是一样的;     (5)公正地施行法律,包括政府的行为与公布的法律相符、司法独立;     (6)司法公义人人可及,包括法院人人可及、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投诉政府决定或行为的程序等内容;     (7)程序公义,包括假定无罪、自然公义的原则、基本的证据法则以达公义、公平的审讯等4项内容。这些法治要素是任何实践法治的法制所不能或缺的,它以体制性为进路,着重于看政府是否透过法律和在法律之下行事。     4.评估的方法。该项目以质化和量化相混合的方法来确定特定地区的法治指数。     步骤一,搜集一系列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     (1)法律数据。主要特指与法治有关且可量化的法律数据,如罪案率、投诉警察成立的数据等。     (2)主观观感数据。主要指有关公众对法治观感的数据,如市民对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度的评价等,包括4项具体数据。     步骤二,评审者进行评估表分析。所有评审者都有一套资料和评估表格,表中列明他就那七项条件作出1至10的比重评分,10分为最重要。     (1)评估打分。评审者按他评估时对当时香港法治的理解,为每项香港的法治原则打分(由0至100分,50分及格)。每位评审者为每项原则所给的分数,以及为每项原则所给的比重,两者会一起计算以得出每位评审者对法治的评分。     (2)评估解释。每位评审者更需要为评分撰写一页长的解释。这样要求的目的是让评审者可为其所给的分数作出精简的解释,也能为法治指数加上一个更丰富的层面。     (3)法治指数的计算。法治指数由比重、分数两部分组成,即法治的7个条件(即上述的评估的基本内容),每个条件均为0-100分,每个条件的比重均为1-10。计算每一法治条件的得分方法为,从7个条件的得分中,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将余下的5个条件的分数进行平均,得到每一条件的分数加权平均值;计算每一法治条件的比的方法为,从7个条件的比重分数中,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将余下的5个条件的比重分数进行平均,得出每一条件的串重加权平均值;计算一个比重的分数,用串重加权平均值除以7个条件的比重总和;计算最终的加权法治指数,用比重的分数乘以7个条件的分数总和。     步骤三,外来专家进行评估分析。此组评估的材料及程序跟评审者的完全相同,该做法主要是用来比较评审者的评估结果是否准确、客观。如果两组的评估结果差别较大,就要寻求原因并作出相关解释。     (四)法治余杭量化考核评估体系     早在2005年,余杭区委提出了“建设法治城区”的设想。随后,余杭区委区政府委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牵头并联合国内知名法学家开展法治余杭评估体系的研究,全面展开余杭的法治指数之路。至2008年6月,余杭区宣布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形成了全方位的法治评估体系。下面从几个方面对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19     1.评估目标。法治指数旨在针对余杭区法治建设规划和活动的绩效进行相对客观的评估,它以建设法治化政府和维护司法公正为重点,以规范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余杭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     2.评估进程。通过法治评估活动,争取按如下进程发展:2006-2010年,按照“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通过实施“‘三五’依法治区、‘五五’普法教育”规划,全面落实法治余杭建设各项任务,初步实现区域法治化目标;2011-2015年,巩固、发展法治余杭建设成果,全面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基本建成开放型、法治型社会。     3.评估的主体。由评估专家组成法治指数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分为内部评审组与外部评审组,其中内部评审组包括随机抽取的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等组成,外部评审组包括各类与法治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人员、律师以及参与过司法诉讼的当事人代表。     4.法治指数的基本内容。法治指数体系由4个层次、9个主体指标、50多个分指标等组成。     (1) 4个层次。在评估层次上,具体分总指标、区级机关指标、乡镇指标和农村社区指标4个层次。其中总指标对应全区的法治考核分值,区级机关指标对应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考评,乡镇指标对应乡镇级的考评,农村社区指标对应各村、社区的考评。     (2) 9个主体指标。在指标的设计上,选取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等9项法治条件作为9大指标。     (3) 50多个分指标。如在政府依法行政这个主体指标的下面,分设12个分指标,分别是:行政执法主体明晰,体制规范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率;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公布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无重大违法、失职等案件;无相关群体性事件;行政执法责任率;群众投诉的办结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率;行政案件不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率等内容。     5.指标数据的分析方法。     (1)数据来源。作为评价依据的参考数据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法治状况相关的官方的各项法律数据;二是群众调查问卷所得的数据。     (2)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的统一。在指标设计上,考虑各政府机构部门的共性和本身具有的个性特征,分别设计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如公正程序、信息公开等,个性指标如品质指标、软性指标等。     (3)规制性指标与警示性指标的统一。测算总体法治指数的指标属于规制性指标,这种指标就像一个刻度盘,通过收集有关实际数据和资料,对照事先制定的明确法治标准,加以数量化的计算,就可得知某一地区社会是否达到预期的法治阶段性目标。测算部门法治指数的指标属于警示性指标,这种指标是一种负向性指标,借此指出政府组织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职责事项,从而发挥预防政府行为产生违法偏差的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既有形式的差异性,又有深层次的共性。总结并归纳这些共性,对于建构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十分有益的。概括来说,上述法治指标体系在以下方面对我们有所启示:     法治政府建设以指标评估体系为标志,由抽象法治向量化评估方向发展。以指标评估体系的应运而生为标志,法治政府不再是抽象深奥的学说源流、价值取向和方法模式,而是生动的法治实践与创新方向。通过指标体系来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是未来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法治政府建设以地方创新为突破,指标评估体系呈现多元化趋势。指标评估体系既有全球性的指标体系,又有地区性的指标体系;既有民间组织的指标体系,又有政府主导的指标体系;既有倡导性指标体系,又有示范性的指标体系,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联系到我国的实际,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社会发展差别较大,因而未来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必将以地方政府创新为主线,既要有常规指标,更要有地方特色指标。同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必须具备多元性。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呈现出开放性,与社会同步发展。法治政府建设涉及面广,千头万绪,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指标评估体系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改,使之趋于合理和完善。法治建设与社会同步发展,两者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因此指标评估体系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进行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以科学界定、规范政府职能,确保司法公正为基本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形成完整的指标评估体系。考察各种指标体系,可以发现都是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依托,以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司法公正为基础来构建的。一方面,提升政府的公共性,构建公共权力的合法和合理运行机制;另一方面,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三、我国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建构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指标体系的建构包括指标项目的选取和指标之间结构关系的厘定,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建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需要从理论上回答以下基本问题:建构的原则;指标的基本内容;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一)建构原则     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建构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设计指标必须科学、合理。选取的指标必须科学地反映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水平,必须具有合理的理论依据;指标的设计在涵义、内容、计量等方面必须科学明确。     2.实用性原则。指标评估体系不是以评估为目的,而是以评估为手段,通过评估推进法治政府更好更快地发展。“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评估的重点不是找问题和汇报问题,而是提供评估对象最实用的信息,以便更好的改进。”20指标的测量和计算要具有可行性,便于操作;评分方法、评估步骤、评估等级等要方便实用。     3.可比性原则。在同一时期内对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比较,可以对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排名,进而达到评价的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于一定时期的指标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这就是指标体系的发展问题。     4.多元性原则。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必须具备多元性。县、市、省等各级政府的法治建设重点应当有所差别,相应的指标评估体系也应当多元化,指标的设计也有所区别,以适应不同级别的政府评估需要。     (二)基本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归纳为七个基本方面,明确了法治政府的七个内在标准。因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由以下七个方面的一级指标构成:     指标一:法治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方面的基本情况。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法治政府正常运行的基石,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履行的效果怎么样,行政管理方式是否科学?这都是需要考核的内容。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政府权能(权力、能力、职能)厘定清晰;行政管理体制科学;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多样等。     指标二:行政决策完善,推进社会发展的状况。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是推动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包括行政决策体制科学、社会良性发展两个方面。其中行政决策体系由规范的内部决策规则、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决策中枢系统完善、决策的信息系统完备、决策的咨询制度作用明显等具体内容构成;而社会良性发展则由经济稳定增长、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合理、环境保护优化等内容组成。     指标三:行政立法(包含规范性文件)规范,确保立法质量的基本情况。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作为重要的、影响广泛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一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诸多方面,具有全局性,直接影响着整个法治政府的状况。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完备;定期清理制度;立法共享等制度。     指标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体制健全的基本情况。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的行政执法体制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必要前提条件,直接显示着一个国家、地区法治建设的程度和水平。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等内容。     指标五: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情况。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整个社会控制系统综合效能的发挥及其内外协调具有极强的调节和整合作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体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良性的法治效率指标;社会综合治安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等内容。     指标六:行政监督制度完善,强化行政监督方面的状况。依法行政的关键是监督行政,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屏嶂。因此,对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体系化的监督制度,即权力监督、民主监督、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均不可少,相互配合协调。     指标七:提升公务员法治能力,培育社会法治氛围的具体状况。公务员的法治能力和水平是公务员的定位和导航系统,对公务员的价值取向具有导向作用,决定着公务员的行为模式。实践证明,公务员奉公守法和严格执法,会对于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确立和发展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公务员的法治状况和社会法治氛围。社会法治氛围的形成有赖于社会普法、法治宣传等活动的开展。     鉴于法治政府的评估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这里只列举和介绍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及部分的、细化内容(三级指标),旨在说明法治政府评估的基本内容。     (三)评估程序     结合法治政府运行的实际,采用“以地方各级政府自评为基础,国务院最终评估的模式”比较可行。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介入评估程序,另一方面,又采用中央政府最终把关。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适合当前的国情,既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又可以避免评估流于形式,既有最终的客观权威性,又激发了地方的自主性。     一般而言,评估队伍通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评估人员,这些人员比较熟悉法治建设的实务,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二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专业化评估委员,这些人员不仅是社会的知名人士,而且是法治领域的专家,具备丰富的评估知识。三是普通社会代表人士。这类代表要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的利益群体,以形成一个大众化的社会代表。     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由本级政府根据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通常,该级政府应当成立一个评估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标准,严格地进行打分,自我检验。自我评估中要求本级政府形成严格的自我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各项评估指标的统计情况、发布的评估结果等。     第二步,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交正式的评估请示,并附带提交自我评估的书面材料。上级政府经初步审查,认为下级政府的基本状况可能符合法治指标的标准,将组织专业的评估小组对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初步的判断与意见。如果有必要,评估小组可就材料中的疑点或问题进行现场考查。     第三步,上级政府根据评估小组的意见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并准备组织评估。     第四步,正式评估分析,撰写评估报告。主要是评估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评估通常有一个周期,不是一次评估合格就终身合格。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法治指标体系是有所变化的,因而法治政府的评估具有一定的周期,以5-10年为一个周期为宜。     建立起科学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指标评估体系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改,使之趋于合理和完善。指标体系基本确定后,可先在相关的地方及部门进行试点,以实践来检验指标评估体系的科学与合理,从而最终形成权威性的评估体系。          戢浩飞,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     1参见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3页。     2罗豪才:《行政法与公法精要》(序言),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90页。     4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页。     5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8页。     6郝铁川:《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以纽约市和东京市为参照系》(序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7参见http://www.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7日)。     8参见冉井富:“论法律指标的认知功能及其局限性”,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21、22页。     9参见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2、 13页。     10全国除杭州市余杭区、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等地相继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外,其它的地方尚没有开展相关的探索。     11胡肖华:《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5页。     1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3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4页。     14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5页。     15参见the world bank :where is the wealth of nations?-measuring capital for the, 21st century, http://www.worldbank.org/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7日);林君宜:“教育法治富国强民”,载台湾《商业周刊》2006年第946期。     16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治指数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在政府部门相继出现了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法治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司法功效评估体系、和谐社会指标评估体系等。近几年来在法学界进行实证性的法治指标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代表性的作品有《世界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以纽约市和东京市为参照系》、《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等。     17参见World Justice Forum Program Book , http://www.worldjusticeproject.org/ foru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7日);另参见季卫东:“以法治指数为鉴”;黄晨:“量化‘法治”,,载《财经》2007年第21期。     18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4-53页。     19参见钱弘道:《法治评估的意义和方法—以杭州市余杭区为对象的实证研究》,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206-222页。     20参见邓国胜等:《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理论、方法与指标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进入专题: 法治政府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833.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戢浩飞: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相同主题阅读 戢浩飞: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 任进:职权法定是法治政府最基本特征 杜飞进:论法治政府模式的选择 马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莫于川:从现代法治视角看政府管理创新——关于行政革新的态度、方向与界限之管见 莫于川: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莫于川: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 莫于川:应以发展的眼光和宽容的心态看待当下的行政革新举措 王贵松:“法治政府”之民主忧思 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下) 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中) 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上) 周晓丽 毛寿龙:中国法治政府的进程及其面临的挑战 笑蜀:一个明智的政府才是当务之急 姜明安:法治政府与问责制 莫于川:我们戴什么眼镜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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