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

王绍光: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

学友讨论 王绍光,祸党误生! 老看老想 2012-10-12 20:49:26 你凭什么说,五十年代,中学大学师生都出身”地富反坏”?民国的国(省,市)立的小中大学全是免学费的,甚而,免费吃住(八年抗战中后方)。就是沦陷区的京沪宁的日汪伪政权的公立学校也是免学费的。”地,富,反,坏”子弟大都考不进呢。查查清华人事学生档案,再看江三履历就可得出结论的abc历史。我怀疑你出身在既付不出私校学费又考不进公立学校的城市贫民家庭?毛革命有余,知识欠缺。 至于你颠倒被否定的老毛历次运动,祸党!不过,你也没有别的吃饭本事,光懂”重庆唱红打黑”吃啃薄三! 王绍光,半瓶醋瞎晃! 老看老想 2012-10-12 06:34:42 本老头,经历反右,可以教训你的是: 1.”杀共产党”,”轮流坐桩”…全是当年党报”摘句”。全平反了。 2.你是清华的历史教授。清华党委书记袁运熙等,以及黄万里等右派亦要和蒋南翔等轮流当校长吗? 3.学生当右派,不外:a.想入团入党学生,响应党号召动员.占大多数.b.家庭有冤案c.发展党团员不公d.要求民主自由的。 4.海内外网传:清华王绍光是拥载薄熙来当总书记的87个铁杆之一呢。莫非亦要将薄熙来再颠倒过来? 颠倒历史? laoda 2012-10-11 08:09:05 历史么,颠来倒去,为何不一次摆正?   讨论标题: 作  者: 密码: 只有注册用户才能参与讨论。若您尚未注册,请[ 按此注册 ] [ 进入爱思想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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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兴 高翔:地方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制度基础

郁建兴 高翔:地方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制度基础 进入专题 : 地方发展型政府 政府职能转变 央地关系    ● 郁建兴   高翔        摘要:“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和“分权化威权主义”这两种理论并不能有效解释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财政收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支配性,并不意味着分权的财政体制是发展型政府形成的充要条件。在分权背景下,横向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力,而以人事权为核心的纵向问责机制具有显著的局限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中央政府较少具备塑造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渗透性权力。横向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和纵向问责机制的局限性,使得财政收益最大化逐渐成为支配地方政府行为的主导逻辑,并最终导致了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的局面。   关键词:地方发展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中央—地方关系;问责有限的分权   作者郁建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杭州310027);高翔,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310027)。      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对策研究”(批准号:08&ZD020);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县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测度、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研究”(编号:200803350112)。本文曾经在2011年7月1—3日于图宾根大学举行的“Politics and Autonomy in China’s Local State ”国际研讨会上宣读,感谢杜伊斯堡大学Thomas Heberer 教授、图宾根大学Gunter Schubert 教授、维尔茨堡大学Bjoern Alpermann 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李连江教授、中共中央编译局杨雪冬教授、斯坦福大学周雪光教授、香港城市大学LindaChelanLi 教授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波士顿大学Joseph Fewsmith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地方政府是理解中国政府的关键主体。改革开放之后,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以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下管一级”和财政包干制为标志,中央政府实施了向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开始在地区事务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从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来看,“属地管理”和“行政发包”是中国政府体系的典型特征,它意味着中央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地方层面的职能履行,而是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的政府职能。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央政府通过分税制改革和加强垂直管理实施了“软集权”,但为了推动省级政府接受新的税收体制,中央政府不得不赋予地方政府在辖区内更大的管理权,这进一步巩固了行政分权的制度安排。从财政支出来看,分税制改革重构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方式,但并未扭转央地之间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国统计年鉴2011》公布的数据显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相对较低,除了个别年份,一直都在30%以下,2010年更下降为17.8%。而从国家财政支出结构来看,中央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外交、国防两个项目,地方财政成为履行政府对内职能的主要支出者,2010年地方政府在农林水事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支出比重甚至超过95%。因此,地方政府是政府职能的实际履行者。   然而,改革开放后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却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方面,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到广泛褒扬,被认为是促进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因素。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向联系,行政分权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表现却饱受诟病。分权后,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并未相应提高,它被认为是扩大社会差距、导致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文教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5%左右,而经济建设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虽然逐渐降低,但到2006年仍高达26.56%。一项在福建、河北、山西和江西等省份开展的实证调研表明,绝大部分农村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相当低下。基于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特征,学者们提出了“地方发展型政府”、“地方企业型政府”以及“地方合作主义”等概念。在本文中,我们将具备上述行为特征的地方政府统一指称为“地方发展型政府”,它是指“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以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以长期担当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为主要方式,以经济增长作为政治合法性主要来源的政府模式”。   为什么地方政府在积极履行经济发展职能的同时,却忽视了公共服务职能的承担呢?什么因素导致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而难以转变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模式呢?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考察关于中国地方政府的两种具有竞争性的解释理论:“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和“分权化威权主义”。前者聚焦于分权的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认为地方政府在分权后形成了相对独立于中央的行为自主空间,在财政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指引下形成了地方发展型政府。后者强调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的有效性,认为中央政府在分权后仍然通过掌握干部人事权构建了纵向问责机制,从而确保地方政府行为在中央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地方发展型政府是中央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反映。   无疑,分权的财政体制和政府间的纵向问责机制都是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关键制度安排。但是,它们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同等的吗?为了辨明地方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其制度基础,我们选取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地方政府社会政策创新的两个案例,考察在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中央施政纲领转变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以此比较纵向问责机制和财政体制对于塑造地方政府行为的主次关系。两个案例都显示,中央政府施政纲领的转变并不总是地方政府开展社会政策创新的根源,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财政收益才是地方政府的优先目标,地方政府由此形成了以社会政策创新为工具的发展型政府新形态。   那么,为什么纵向问责机制在影响地方政府行为方面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分权的财政体制又难以改善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情况呢?通过考察发展型政府的制度基础,我们发现,分权的财政体制并非地方发展型政府形成的充要条件。由于横向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纵向问责机制存在显著的局限性,地方政府缺乏外在约束,行为自主空间不断扩大,形成了“问责有限的分权”,使得财政收益最大化逐渐居于支配地位,最终导致了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职能履行,形成了发展型政府。   与已有解释中国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文献相比,我们的研究确认了财政收益最大化在塑造地方政府行为中的优先地位,表明高层政府施政纲领的转变并未带来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变迁,而是形成了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新形态。对于“分权化威权主义”的观点,我们发现了纵向问责机制具有的局限性,中央政府在地方层面具有较强的任意性权力,但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高层政府的渗透性权力却明显不足。   因此,中央政府尽管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但其施政纲领的转变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进一步地,在肯定“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的解释力的同时,我们的研究也发现,分权的财政体制既不必然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也非造就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根源。“问责有限的分权”,即地方政府行为缺乏外在约束,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司法体系等横向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和以人事权为核心的纵向问责机制的局限性,才是造成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的制度基础。      一、中国地方发展型政府的形成:两种竞争性的理论      分权是讨论改革开放后地方发展型政府行为模式的起点。但是,对于分权背景下影响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因素,研究者们却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认为财政分权不仅赋予了地方政府处理辖区内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建立了促进地方政府参与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还使得地方政府形成了相对独立于中央的地方利益,从而选择性地履行有利于地方财政收益最大化的政府职能。另一种观点则聚焦于中央对地方的调控和引导,指出中央政府通过掌握干部人事权、构建政治锦标赛机制,实现了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选择性履行职能实质上是高层政府政策目标优先次序的反映。   GabriellaMontinola、钱颖一和BarryR.Weingast 提出了“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的概念,将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视同政府向市场的分权,认为这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指出,改革开放后的地方分权重构了央地权力关系,在赋予地方政府处理辖区内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同时,实现了对中央政府的权力制约。确实,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财政承包制大大弱化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1993年中央政府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22%,已经缺乏足够能力开展宏观调控,更不用说干预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王绍光、胡鞍钢于1994年指出,中央政府汲取能力的下降削弱了国家(主要指中央)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导致了中央被架空的局面。在中央权力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研究者认为分权导致了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并引发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潜在矛盾。何显明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已演变成“具有特殊利益结构和效用偏好的行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行政目标。郑永年将中国的央地关系概括为“事实上的联邦主义”,指出地方政府具备了与中央讨价还价的能力,中央政府很难单方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省并改变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分权已制度化。   那么,地方政府的“独特利益偏好”是什么呢?研究者认为,在分权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着硬预算约束,必须以更加合理的方式管理地方财政,但也由此获得了对地方财政收益的“产权保护”,享有了支配地方财政——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收益的权力。戴慕珍指出,自负盈亏的财政体制为地方政府创造了一个强有力的逐利动机。在财政收益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地方政府愿意而且积极参与到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盈余的活动中。她对20世纪80年代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显示,在以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工商税等为主要收益来源的财政结构下,地方政府把促进工商业发展作为施政重点,着力推进辖区内的农村工业化,就像“董事会一样管理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形成了“地方合作主义”。周飞舟的近期研究表明,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对地方财政收益的贡献日渐式微,地方政府藏富于企业的动力不复存在,乡镇企业也随之消亡。相应地,由于营业税(主要来自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不断增加,加上土地财政对于地方财政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行为出现了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的转变。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尽管在不同时期参与经济发展的表现形态有所差异,但它“抓经济发展主动权”的本质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中建构了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模式。   与“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强调地方政府自主性逻辑不同,另一种理论突出了分权背景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调地方政府面临来自高层政府的纵向问责。一方面,他们认同地方分权构成了1978年以后政府纵向治理结构的重要变迁,但另一方面,他们表示中央政府仍然通过牢牢掌握干部人事权实现了对地方的强有力控制。   PierreF.Landry将这一局面描述为“分权化威权主义”,即中央政府在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的同时,通过着力构建新的治理机制,形成了对地方决策者的制约。   在实践中,中央政府确实从未放弃过对地方行为的干预和引导。第一,在20世纪80年代地方分权之初,中央政府就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掌控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此后30多年中,中央政府多次重申这一原则。第二,在20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实行分税制的第一年,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就得到了迅速提升,从1993年的22%跃升为1994年的55.7%。这一改革尽管没有改变地方分权的实质,但强化了中央政府应用手中资源,采用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奖励“表现较好”地区的能力,以期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纠正。第三,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保障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中央政府开始“试水”行政集权,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对其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4 页: 1 2 3 4    进入专题: 地方发展型政府 政府职能转变 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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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 | 信孚要闻(10.11)——幸福在哪里?让我来告诉你

作者: 信力建   1、17日,全球将迎来第20个国际消除贫困日。中国扶贫基金会与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等联合向全社会发出倡议:一天仅用6.3元,亲身体验中国的真实贫困。2011年11月底,农民人均年纯收入2300元作为全国新的扶贫标准,平均一天的全部支出就只有6.3元。 2、近日,记者走访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多家养老院发现,原本应该接收三无老人、五保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公办养老院,因“物美价廉”成为“特权”老人争相享用的“蛋糕”。广州市老人院里小桥流水,绿树成林,在这里住了10年的79岁高伯,退休前曾是一名副处级干部,目前每月能领到8000多元的退休金加补贴,而包括住宿、伙食、护理等费用在内的养老开销每月只有1300元。 3、意大利中央政府9日解雇南部雷焦卡拉布里亚全部30名市政府及议会成员,以防这座城市沦为黑手党“地盘”。来自首都罗马的调查人员发现,雷焦卡拉布里亚部分官员与意大利四大黑手党之一“光荣会”有牵连。 4、台湾当局昨日在美国四大主流报纸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华尔街日报上刊登“东海和平倡议”全页彩色广告,从历史及国际法等角度论述“台湾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呼吁各方以对话取代对抗,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资源。 5、剑桥大学在其800年的历史上首次利用公共债券市场(而非慈善募捐)募资。这所英国最为富有、历史第二悠久的大学发行了价值3.5亿英镑的40年期债券,利用低收益率来为新成立的干细胞研究实验室和研究生宿舍提供资金。 6、为了喂养流浪的猫狗,北京50岁的关某将单位的22万货款“截留”下来,全部买了狗粮猫粮。10日上午,“爱心泛滥”的关某被控挪用资金罪在法院受审。关某辩护人称,关某拿走的钱她自己一分钱都没用,全部用来喂养猫狗了,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7、德国首都柏林以及东部1万多名小学生和托儿所幼儿在学校疑因吃了中国进口的冷冻草莓而食物中毒。专家称,草莓含有病毒,到底是生产过程、流通期间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还需进一步调查。进购了这批草莓的德国易北霜冻公司表示,以后不会再从中国进口草莓。 8、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世界粮食计划署9号联合发布一份报告显示,2010到2012年间全球长期营养不良人口接近接近8.7亿人,而非此前称的10亿人。其中8.5亿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中有近15%的人口处于长期营养不良状态。 9、近日关于首套房贷利率或将上浮的报道频见报端,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获悉,工、农、建三大行的首套房贷利率仍在执行最低八五折优惠,但中行仍保持九折不变。而中信、光大、民生、招行、兴业等股份制银行则仍和前段时间一样维持基准利率。目前首套房贷利率并未出现大的变动。 10、韩国兵役管理局9日发布一份报告,揭露过去5年间33名“官二代”为逃避强制兵役而放弃韩国国籍。韩国《兵役法》规定,18至35岁体格健全男子必须服兵役,最短2年,除奥运会冠亚军、亚运会冠军、博士、残障和患病人士等极少数人可免除兵役,逃兵役是全社会道德禁忌,家人逃避兵役成为一些政界人物“事业”的终结线。 11、“9· 15”西安反日游行中受重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委托律师,将于今天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暂定共计50万元,因为李建利的预后费用不好估计。 12、日本《读卖新闻》10月11日报道,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在10日的记者会上表示,“中国在1970年以后才开始主张对相关岛屿拥有主权。1960年中国发行的地图中,曾明确标明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据玄叶称,1960年由中国出版发行的世界地图册中,钓鱼岛曾被标注为“尖阁群岛”、“鱼钓岛”。 13、据澳大利亚《每日电讯报》10月10日报道,世界卫生组织驻巴基斯坦官员穆萨·汗(Musa Khan)证实称,专吃大脑的水生寄生虫变形虫(brain-eating amoeba)已经导致巴基斯坦最大卡拉奇市10人死亡。据称,喝水通常不会感染影响大脑的疾病,但在脏水中游泳或用污染水清洗口鼻,则有可能感染。变形虫喜欢生活在温暖的脏水中,它能感染人类神经系统,而且一旦感染很难治愈,可能导致感染者在一周内死亡。 14、印尼一名14岁女孩遭人贩子强奸后被学校驱逐,因为学校认为她“玷污”了学校的形象。这名女孩被人贩集团绑架一周,期间遭一名人贩子强奸。全国儿童保护委员会已经向女孩所在学校发信抗议,并将给教育部写信,要求教育部重新审核这所学校的营业许可。 15、10月11日下午,2012年度诺贝尔文学奖将揭晓。网传中国作家莫言、日本作家村上春树是本次文学奖的热门人选。对此,多位作家表示莫言获奖的可能性不大。莫言自称不关心,没有看法。目前,爱尔兰小说家威廉-特雷弗也被传有希望获奖。 16、瑞信研究院10日发表2012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指出:全球家庭财富总值出现自2008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以来的首次下跌。亚太区首次取代欧洲成为全球最富裕的地区。中国成为过去十年亚太区内最重要的新增财富来源,预计在2017年成为全球排行第二的富有国家。 17、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10日表示,我国每年为65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1次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据介绍,该项服务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18、据美联社11日报道,英国一杂志近日刊文称一个国家的人均巧克力销量与这个国家获得诺贝尔奖人数有密切关系。巧克力销量越高,获诺贝奖的人数越多。 报道称,这个看起来很无厘头的研究结果并没有在发表在小报和八卦杂志上,而是刊发在权威的《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 19、英国《金融时报》10日刊登驻北京记者拉比诺维奇的报道,题目是“藏在华为身后来到美国的中国小鱼”。报道说,在华为和中兴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引起争议的同时,美国威斯康星州为50几个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企业的投资铺设了红地毯。 20、26岁吉林女子岳某,去北京治病无果,无钱而在东直门摆地摊卖发卡以讨生活,被民警查获并带到派出所,因惧怕被拘留5天,将一民警手腕咬伤,被提起公诉。后因无钱赔偿被咬民警,被东城法院重判有期徒刑8个月。 21、【砸车者蔡洋生存碎片】砸穿西安日系车主李建利颅骨的嫌犯已被警方抓获,他是21岁的泥瓦工蔡洋。他喜欢看抗日剧、上网玩枪战游戏、有一个上大学的梦……他想要得到更多,想证明“我很重要”,但属于他的精神与物质世界同样贫瘠。而喧嚣的游行队伍给他提供了宣泄的“机会”。(南方周末) 22、王绍光《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今天,我们看到大量的历史被颠倒、被歪曲、被简化、被后人的叙述方式重新解读,但这个历史就不是原来的历史了。57年是如此,土改是如此,大跃进是如此,文革是如此,几乎都是如此。刚解放时有句口号,叫“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现在似乎有重提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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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王绍光:市场、民主与幸福

“ 这些年来,中国最时髦的词汇是‘增长’、‘发展’、‘市场’、‘自由’、‘民主’、‘改革’、‘转型’等。我们把它们作为目标苦苦追求。莱恩提醒我们,现有的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都错把手段当作了目标,陷入了‘手段拜物教’。其实,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幸福,其它一切不过只是手段而已。更刺激我们思考的是,莱恩用理论推理和各国多年来积累的实证研究证明,我们所钟爱的‘增长’、‘市场’和‘民主’未必能给我们带来幸福。” ( 一 ) 1990年,我到耶鲁大学政治系任教时,罗伯特-莱恩 (Robert E. Lane) 已经从尤金-梅耶讲座教授的位置上退休了。凡是在美国修读过政治学的人对他的名字都不会陌生,因为他曾经担任过三个主要学会的会长,即“美国政治学会”(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政策研究学会”(the Policy Studies Organization) 和“国际政治心理学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olitical Psychology)。为了表彰他在政治心理领域的杰出贡献,1995年英国科学院 (The British Academy) 推选他担任院士。 老人退休后仍住在离系里不远的一座公寓楼里。在校园里,人们经常能看到他提着老式布制书袋漫步的身影。在各类学术研讨会上,他总是静静地坐在一个角落,认真听讲,却很少发言。大概是在1998年,一次系里举办例行的午餐研讨会,莱恩也来了。 那次会的主题是民主制度,主讲人是另一位退休教授,另一位前“美国政治学会”会长—即以研究民主理论闻名于世的罗伯特-达尔。 虽然退休多年,达尔几乎每天都来系里,其精力之旺盛、思路之敏捷,一点也不象年过八旬的老人。达尔最著名的书是他那本1956年出版的《民主理论的前言》(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但我认为真正能展现其对民主问题深邃思考的是他六十五岁以后出版的书,如《经济民主的前言》(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acy, 1985),《论民主》(On Democracy, 1999), 和不久前刚问世的 《美国宪法到底有多民主?》(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2002)。每次与他交谈,我总能受到某些启发。因此,他主讲的研讨会当然不能错过。 但是,那次会给我印象最深的不是达尔,而是莱恩。达尔具体讲了什么,现在已记不清楚。只记得,他讲完后,莱恩破例举手提问:“巴伯 (罗伯特的昵称),你关于民主制度的好处讲得很系统,也很深入。不过,如果民主制度真象你说得那么好,它应该能让生活在其中的人感到幸福,对吗?” “那当然,” 达尔答道。“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别国不去说它,近几十年来,咱们美国人中感到自己很幸福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而不是越来越多。” 听到这里,我突然有一种开窍的感觉。民主制度研究是二十世纪最后一、二十年的显学。各国学者对民主制度的方方面面都进行过探讨。民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有人研究过,民主与稳定的关系有人研究过,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有人研究过,民主与平等的关系也有人研究过,但从来没有听说有人研究过民主与幸福的关系。美国的国父们在《独立宣言》中曾庄严宣布:“人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的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如果追求幸福如此重要,为什么那么多研究民主的学者从来就没有想过探讨民主与幸福的关系呢?莱恩能从这个被人们忽略的角度提出问题,真不愧为大家。那天研讨会是怎样结束的,我已印象全无。只记得自己处于极度兴奋的状态,为莱恩问题对我的启迪而兴奋。 兴奋之余,脑海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美国感到幸福的人真的减少了吗?在多大程度上减少了?这种心理变化与民主制度到底有什么关系?如果民主不能带来幸福,什么可以带来幸福?我本人没有能力回答这些颇具挑战性的问题,便向莱恩请教。他让我稍微耐心一点,说他的新书将系统回答我的问题。2000年,耶鲁大学出版社推出了莱恩的新书,题为《市场民主制度下幸福的流失》(The Loss of Happiness in Market Democracies)。书很长,达465页,光注释就有102页。次年,“美国政治学会”将该书评为政治心理类最佳学术著作。 ( 二 ) 两千多年前,希腊哲人很重视“幸福”这个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东西。不过,进入中世纪,幸福这个概念几乎消失了。因为那时人们追求的是来世上天堂,而不是尘世浑浑噩噩的生活,不管它有多幸福。文艺复兴重新激发了人们追求幸福的兴趣,但直到边沁(1748¬-1832) 的功利主义学说出现,追求幸福的意义才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边沁认为,“避苦求乐”是个人行为的基础和区别行为善恶、是非的准则。他主张,个人利益的满足 (利己主义原则) 是保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利他主义原则) 的手段。其后,经济学家们谈论过一阵幸福。但从马歇尔 (1842-1924) 开始,在经济学里,“幸福”这个概念逐渐被“功效”(utility) 所替代。“功效”是一个经济学家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但同时又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按照《麻省理工学院现代经济学词典》的定义,“功效”是“福利”(welfare) 、“满足”(satisfaction) 的同义词,偶尔也指“幸福”(happiness)。不过,“幸福”基本上已不在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之中;他们关心的只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增加人们的“福利”。其未加言明的假设是:一旦人们的物质需求满足了、福利水平提高了,他们还能不幸福吗?幸福于是跟人们占有多少商品,拥有多少财富划上了等号。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心理学开始了对幸福的实证研究。以前,心理学关心的只是心理疾病;此后,幸福成了心理学中一个热门话题。再往后,社会学中发展出生活品质研究 (quality of life research) 这个分支,幸福成为其中一个重要指标。但到目前为止,幸福问题还没有引起政治学者的注意。莱恩恐怕是唯一的例外。莱恩相信,幸福才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其它人们为之奋斗的东西,包括金钱、财富、自由、民主,不过是实现这个终极目标的手段而已。 幸福之所以被忽略的一个原因是,这个概念难以衡量。一个人赚了多少钱,一个家庭拥有多少财产,一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有多高,这些都可以衡量,政府甚至保存着翔实的数据。幸福却因人而异。在某些人看来,一边喝酒、一边看世界杯比赛让人幸福死了;在另一些人看来,这简直是浪费时间。不错,幸福只是一种主观感受,无法找到客观的指标。不过,了解社会上到底有多少人感到幸福依然是有意义的和可能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通常用来检测人们主观感受的问题是:“就自己的整体状况而言,您是感到非常幸福、有点幸福,还是感到不太幸福?”从六十年代起,一些国家已经积累了近四十年的幸福感受数据。 莱恩整本书立论的基础是一个简单的观察:在1972-1994期间,说自己“非常幸福”的美国人一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妇女、青年、黑人和其它一些少数民族感到不幸福的人更多一些 一项更新的研究显示,在1960-2000期间,按不变价格,美国人均收入翻了三番,但认为自己“非常幸福”的人从百分之四十下降到百分之三十左右。 在欧洲国家,幸福指标没有明显的下降,但是患忧郁症的人却在急剧增加。如果考察人们对生活各个方面的感受,情况也差不多:说自己婚姻生活“非常幸福”,对工作“非常满意”,对个人或家庭财务状况“相当满意”,对居住地“很满意”的人都在减少。同时,越来越多的欧美人要依赖药物来保持身材、提高“性”趣、帮助睡眠、清醒头脑、逃避无聊和抑制忧郁。 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莱恩分析的第一步是考察什么因素与幸福无关,什么因素与幸福有关。一般人认为,经济增长、提高收入水平可以使更多的人感到幸福。莱恩承认贫穷不能使人幸福。但通过分析各国的数据,他得出了一些出乎人们意料的结论。在概念上,他将经济增长和由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提高区别开来。经济增长的过程往往是痛苦的,因此它本身并不会增加幸福。收入水平提高在发展中国家则会产生增加幸福的效果。如果进行国际比较,很明显,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幸福指数也较高。这正是主流经济学家喜欢听的结果。但莱恩进一步指出,收入水平与幸福之间并不是直线关系,而是曲线关系。在收入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前,收入提高会增加幸福;当收入水平超过一定高度时,它的进一步提高未必会增加幸福。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在众多发达国家中,人均购买力最高的国家不一定是最幸福的国家;在一国内部,最富的人群不一定是最幸福的人群。莱恩对此的解释是,当人们对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 (basic needs) 都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不太可能感到幸福。因此,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以前,收入每提高一点,都会使人感到更幸福一些。但是,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收入带动幸福的效应开始呈递减态势。收入水平越高,这种效应越小,以至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这个发现对政策设计具有很大意义。如果收入对增加幸福的效应会逐步递减,政府应在分配政策上应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因为富裕阶层减少一点收入对他们的幸福不会有什么影响,而贫困阶层收入增加一些会使他们感到幸福了很多。这才能实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如果金钱不一定能买到幸福。那么,什么才是幸福的源泉呢?莱恩的回答很简单:情谊 (companionship),即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朋友间的友谊。他在书中引用了十九世纪英国诗人布莱克 (William Black) 的诗句:“鸟儿不能没有巢,蜘蛛不能没有网,人不能没有朋友”。当然诗句不能用作社会科学的证据,不过诗人的敏感往往使他们能够凭直觉对事物的本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各国在各个时期的研究发现,婚姻关系稳固、家庭关系谐调,邻里关系和睦,朋友来往密切是人们感到幸福的主要原因。相反,感到不幸福的人往往是经历了离异、分居、丧偶和孤独的人。例如,有好几项独立的研究证明,一个人朋友的数目比其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更能预测他/她是非感到幸福。 ( 三 ) 在确定幸福的直接决定因素后,莱恩进入了该书的主题: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会增加人们的幸福,还是会减少人们的幸福? 按照经济学流行的说法,市场经济最大优势就在于,它能让人们在自己财力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做出选择,满足他们的偏好,从而将“功效”和“福利”最大化。换句话说,市场经济应该可以增加人们的幸福。莱恩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从四个方面证明,虽然市场经济可以带来不少好处,如减少贫困、改善健康、延长寿命、扩展教育、促进自由,但它却不可能带来幸福。 第一,市场经济是滋生物质主义的土壤,物质主义使人不幸福。物质主义 (Materialism) 是指将物质追求作为目的的价值取向。被物质主义俘虏的人往往会暗想:“那些拥有豪宅、名车的人真让人羡慕”,“如果我有钱买更多我喜欢的东西该多幸福呀”,“看到喜欢的东西却买不起真让人难受”,“上街买东西给我带来很大的快感”。经济学家相信,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市场之所以能运作的前提。的确,如果人们都不把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很难想象市场有什么用处。但经济学家同时相信,每个人都竭力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才能实行“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莱恩认为,这就完全错了。他列举了多项实证研究,每一项研究都表明,具有物质主义倾向的人更容易陷入忧郁和焦虑,更难感到幸福。 为什么物质主义妨碍人们感受幸福呢?首先,物质主义者往往更自私。有一项很有意思的调查,它问人们如果得到一份两万美元的意外之财会如何处置。结果发现,具有物质主义倾向的人比其他人会将三倍的钱花在自己身上,而不是与家人和朋友分享、或捐助慈善事业。自私的人也许熟人很多,但朋友很少。他们也许渴望亲情和友情,但对金钱和物质的渴望更加强烈。按照莱恩的理论,缺乏亲情和友情的人是难以感受到幸福的。其次,物质主义者追求的是“外在目标” (extrinsic goals) 而不是 “内在目标” (intrinsic goals)。外在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外人、外力有关,不受自己控制,因此便难以享受到自我满足的乐趣。再次,物质主义者追求的是“结果满足”而不是“过程满足”。他们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而不能享受工作本身所带来的乐趣。最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恐怕是不可能满足的。得到一样新东西的快感马上会被对更多东西的企盼淹没。这四个原因加在一起便产生了恶性循环:物质主义者很难感到幸福;不幸福感或忧郁使他们远离人群,更加孤独;缺乏亲情和友情使他们感到更加不幸福。 第二,市场不是把人看作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情感、活生生的灵性,而是把他们看作诸多生产要素中的一种。因此,庇古 (Arthur Pigou) 说,金钱是市场衡量人价值的准绳 ;奈特 (Frank Knight) 说,在市场交易中,人往往将其他人看作是赌博的老虎机。既然人只被看作一种生产要素,他们与其它生产要素 (如资本) 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一切取决于怎样做更有利可图。既然他人只是为自己赚钱可利用的工具,社会上于是出现了这样一批人,他们交友只是为了赚钱,然后又想用赚的钱来买朋友。然而,一旦受到铜臭玷污,亲情和友情就不复存在了。更严重的是,市场服从的是“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其中完全没有乡情、亲情和友情的位置。梅因在《古代法》里,滕尼斯在《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里都曾谈到,市场经济如何一步步瓦解了传统的家庭、宗族和乡里关系,如何在人之间造成了“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韦伯更直截了当,指出市场对人没有尊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则说得最透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撕掉了蒙在家庭上那温情脉脉的面纱,将家庭关系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 第三,人们从劳动市场很难感受到幸福。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指出,失业是最大的市场失灵。但他说的还只是人力资源的浪费。实际上,失业也是破坏个人和家庭幸福的最大杀手。即使不看学术性的研究,我们也知道,失业对人的精神打击有多大。而各类研究都表明,失业往往与酗酒、离婚、忧郁症、精神失常、自杀有紧密的相关关系。失业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经济安全问题。在经济学和社会学关于收入分配的研究中,重点一般放在收入水平上,而忽略了收入安全。赚多赚少固然重要,但对一般人来说,能否维持一份稳定的收入更重要。一旦饭碗不保,谁还可能感觉幸福呢?哪怕没有遭遇失业,劳动市场仍然可能给人们带来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压力。比如说分工,从劳动市场发育和提高效率的角度看是十分必要的。但分工的一个后果是非技能化:将有创意的生产过程变成枯燥乏味的事情。卓别林的电影就是用夸张的手法来描述这种生产过程有多么摧残人。又如,从加强人们竞争意识的角度讲,拉大收入差距也许十分必要。但它对同事间的关系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并增加人们工作中的精神压力。 第四,如果说在劳动市场人们得付出的话,消费市场理应是他们获得回报的地方。那么消费市场能否给人带来幸福呢?莱恩的回答是否定的。美国据说是消费者的天堂,那里购物中心的数量远远超过高中的数量。但在莱恩看来,这正好说明消费主义浸透了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也许消费可以给一些人带来快感,但要在成千上万种商品中挑选自己中意的东西会给很多人造成“认知过载”(cognitive overload) 问题;并挤压他们与家人和朋友团聚的时间。除此之外,在消费主义的氛围里,人际关系可能被买卖关系取代,金钱可能变成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市场中必要的猜疑态度可能演化为人生态度。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本身就是造成社会疏离的内在原因。 在经济学里,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就名正言顺了。上面的分析证明,使人幸福也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方面。那么,政府干预,或更具体说,民主政府的干预能给人带来幸福吗?莱恩的对此似乎不太确定。因此,他给书的第五部分的标题加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民主是不幸福的根源之一吗?”他的判断是,幸福不幸福取决于微观世界的经验,而不是在宏观政治领域的经验。一些实证研究似乎也支持他的这个判断,因为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与该国民众是否感到幸福满意没有什么相关关系。 通过三个层面的分析,莱恩得出结论,民主制度并不一定会带来幸福。就民主的过程而言,它充满了痛苦。例如: (1) 所有麻煩的社会问题都是民主政治必须处理的问题;(2) 当政府决定做一件事时,总是只与冲突各方的一方站在一边,因此得罪其它各方;(3) 民主政府要做好事就要征税,但没有人喜欢交税;(4) 行使各项公民权 (包括最宝贵的投票权) 都可能要克服一些困难、付出一些成本 (如时间和精力)。就民主决策的性质而言,它所能满足的是“要求”(demands) 而不是 “需求”(needs)。哪一个利益团体的声音大、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强,政府就可能满足它们的要求。而尽管有实实在在的需求,弱势群体恐怕也得不到政府的注意,因为在西方民主政体下,政客最在乎的是能得到多少张选票。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人大概不会感到幸福。就民主的结果而言,相当多的公民并不满意。这表现在,在西方社会中生活的人对他们天天与之打交道的民主制度似乎越来越没有信心:认为自己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毫无影响的人越来越多,认为政府受到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人越来越多,认为政府对老百姓的事非常关心的人越来越少,相信政府的人越来越少。这一切使不少人对民主政治产生了无力感 (powerless)、无助感 (helpless)、疏离感 (alienation)。这些增加了人们的烦恼,而没有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 四 ) 莱恩的这本书对一些被人奉为圭臬的观念提出了挑战。这些年来,中国最时髦的词汇是 “增长”、“发展”、“市场”、“自由”、“民主”、“改革”、“转型”等。我们把它们作为目标苦苦追求。莱恩提醒我们,现有的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都错把手段当作了目标,陷入了“手段拜物教”。其实,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幸福,其它一切不过只是手段而已。更刺激我们思考的是,莱恩用理论推理和各国多年来积累的实证研究证明,我们所钟爱的“增长”、“市场”和“民主”未必能给我们带来幸福。那么,什么才是幸福的源泉呢?莱恩的回答很简单:亲情和友情。两百多年前,法国革命打出了 “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从那时以来,右派偏爱“自由”,左派偏爱“平等”。莱恩既不是右派,又不是左派,他强调的是“博爱”。同时,在如何实现博爱理想的问题上,莱恩绝不是怀旧派,并不主张回到过去。他清楚地了解,田园诗般的过去根本就不曾存在过。莱恩也不是乌托邦派,他知道,过分强调亲情和友情也会造成很多令人不愉快现象,如感情负担、裙带关系、法纪松弛等。莱恩主张,对现实进行改造,尽量增加其中的亲情和友情;并在追求其它阶段性目标的时候,尽量避免伤害亲情和友情。对仍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为了争取一个幸福的未来,记住这个忠告尤为重要。 香港沙田吐露湾 2002年6月10日   (王绍光,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教授。原文链接: https://cochina.org/?p=7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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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周濂:政治社会、多元共同体与幸福生活

“ 试图让民主制度为个体提供现成的幸福是一个范畴错误,因为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政治形式,民主制度不可能实现共同体的功能。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如果想成就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自由主义必须要和伦理多元共同体主义实现某种结合,前者确保个体在制度上不被羞辱乃至赢得自尊,而后者则承诺安全性、确定性、可靠性乃至幸福本身。 ” 论文简介:本文旨在回答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作为现代政治社会的制度,民主能否担当提供幸福的职能?为此本文将从“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这对经典概念出发,指出随着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型,一方面,作为终极目的的幸福概念被置换成为快乐、满足、成就这些稍纵即逝的私人观念,另一方面,现代政治社会的功能只可能承诺某种消极价值,比如一个在制度上不羞辱所有公民的正派社会(a decent society),或者一个制度上保障公民自尊的正义社会(a justice society)。本文认为,试图让现代政治社会(民主制度)为每个个体提供现成的幸福乃是一个“范畴错误”。在现代性背景下,如果想成就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的自由主义必须要和伦理的多元共同体主义结合,前者确保个体在制度上不被羞辱乃至赢得自尊,而后者则承诺安全性、确定性、可靠性乃至幸福本身。 关键词:共同体 社会 幸福 自尊 不羞辱 据说在耶鲁大学政治系的一次例行午餐会上,政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与罗伯特•莱恩有过这样一段对话: 莱恩提问达尔:“你关于民主制度的好处讲得很系统,也很深入。不过如果民主制度真像你说的那么好,它应该能让生活在其中的人感到幸福,对吗?” 达尔答道:“那当然。” 莱恩继续道:“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别国不去说它,近几十年来,咱们美国人中感到自己很幸福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而不是越来越多。” 有幸旁听这段对话的王绍光教授自称因此有一种“开窍”的感觉,理由是有太多人研究民主与经济增长、民主与稳定、民主与自由以及民主与平等的关系,但似乎从来没有人探讨过民主与幸福的关系。 王绍光这样表述他之前的困惑:“美国的国父们在《独立宣言》中曾庄严宣布:‘人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的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追求幸福如此重要,为什么那么多研究民主的学者从来就没有过探讨民主与幸福的关系呢?” 民主与幸福是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民主作为现代政治社会的制度,能够担当提供幸福的职能吗?如果不能,我们是否就只能面临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在制度层面上另觅他途寻找现代民主的替代方案,要么干脆做一个向现代性举手投降的自由主义者,因为笃信现代世界和民主制度是唯一真实和最不坏的选择,所以对意义的丧失和幸福的终结抱一种一切随他的犬儒态度?凡此种种,都是问题。 奥古斯丁曾经斩钉截铁地声称:“我们都确然渴望幸福地生活。” 这个断言无论对于古希腊雅典城邦的公民,中世纪基督教国家中的信徒,还是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个体都同样为真。幸福生活从来都是人生在世的终极目的,区别只在于:幸福是什么,谁来定义幸福,以及谁来实现幸福? 本文试图澄清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我将从腾尼斯对“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的经典区分出发,指出在前现代时期无论是宗教共同体还是政治共同体都意在提供终极意义和根本幸福,而现代之后,尤其是在多元主义成为现实的今天,政治层面的共同体已不复为可欲和可行的选择。其次,伴随着共同体向社会的转型,作为终极目的幸福概念不仅成为私人定义的概念,而且进一步被置换成为快乐、满足、成就这些稍纵即逝的主观感觉。第三,现代政治社会(如民主制度)的功能只可能承诺“消极价值”或者“中级目标”,比如一个在制度上不羞辱所有公民的正派社会(a decent society),或者一个制度上保障公民自尊的正义社会(a justice society),除此不能要求更多。第四,无论正派社会还是正义社会都只能成就“半个社会”,如果我们接受在政治层面上不可能重建共同体的结论,那么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伦理层面上建立多元的共同体,把幸福生活(至善生活)这样的积极价值和终极目标托付给各个不同的小共同体去实现。本文的最终结论是,试图让民主制度为个体提供现成的幸福是一个范畴错误,因为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政治形式,民主制度不可能实现共同体的功能。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如果想成就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自由主义必须要和伦理多元共同体主义实现某种结合,前者确保个体在制度上不被羞辱乃至赢得自尊,而后者则承诺安全性、确定性、可靠性乃至幸福本身。 1 、共同体与社会   腾尼斯区分“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这两个概念英文通译为“Community”和“Society”,中文语境没有统一译名,迄今为止已有 “自然社会”与“人为社会”(吴文藻),“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费孝通),“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以及“社区”与“社会”等等不同译法 。虽然最终的翻译仍有待斟酌,但是至少在滕尼斯那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却是清楚的,它们分别意指两种不同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形式: 所谓共同体指的是“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 ,这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人们在共同体里面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共同体主要是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自然生长起来的,其基本形式包括(1)亲属(血缘共同体),(2)邻里(地缘共同体),(3)友谊(精神共同体)。在共同体中,不管人们在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母与子的关系。 与此相对,所谓社会则是“公共的生活——它是世界本身” ,这是一种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它是机械的和人为的聚合体。作为共同生活的一种形式,社会只不过是而且必然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在社会形式里,不管人们在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现代社会无处不在的契约关系。 腾尼斯认为共同体在语义上几乎从来就不具备负面意义,“说坏的共同体是违背语言的含义的”,而社会则似乎在概念上天然与“人为”相连,因此“说有一种有生命的社会是自相矛盾的”。 按照腾尼斯等人的观点,在人类发展史上共同体要早于社会。从“共同体”到“社会”,折射出启蒙运动对人类社会的巨大转型。 某种意义上,18世纪以来几种主要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以及共和主义乃是对此作出的不同反应。其中,只有自由主义(尤其是洛克式的自由主义)完全接受了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型以及由此伴生的个人主义,而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以及共和主义则仍旧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捍卫着“共同体”的理想:从阶级团结、共享公民资格到共同种族血统或者文化认同,不一而足。威尔•金利卡指出,一个意味深长的对比是共产主义(communism)和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又译社群主义),前者认为只有通过彻头彻尾的社会革命去改造世界才能建立起全新的共同体,而后者却相信共同体从未真正消失,它一直存在于共同的社会习俗、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共识中,因此我们不必重新建构共同体,而只需尊重和保护旧有的共同体,让人们安心接纳旧有的的已知世界。 共产主义与共同体主义对于“共同体”的不同理解提示我们,虽然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变几乎是一个不可逆的潮流,但对于共同体的创建或者重建努力从未停止过,并且一个全然人为的共同体在概念上是矛盾的,在现实后果上更可能是危险的。 与马克思•韦伯区分正当性的三种类型一样,腾尼斯对于共同体和社会的区分也是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虽然在概念和语义上共同体与社会、礼俗与法理、有机与机械、契约与身份、自然与人为看似存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但在事质上却并非截然两分,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蕴含。腾尼斯曾经明确地指出,真正的社会生活总是摇摆于这两种类型之间。 因此在借用这个概念框架进行分析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理论的自觉,既不因为在共同体和社会之间缺少泾渭分明的界限就轻易放弃这个分析框架,也不因为共同体与社会在表面语义上的龃龉就陷入到非此即彼的简单对立中。 腾尼斯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共同体和社会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区分,但是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定义却始终聚讼纷纭。100多年来,社会学家提出了多达90多种的“共同体”定义,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从来就没有什么共同体理论,也没有关于什么是共同体的令人满意的定义。然而正如Amitai Etzioni 所指出的,“不能被定义”是一个令人厌倦的说法,估且不论理性、民主和阶级这样的复杂概念,即便是在精确定义椅子这样的简单概念时我们也会遇到重重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要放弃椅子这个概念。 尼采曾经指出只有非历史性的事物才能够被定义。这话要想言之成理,必须在“定义”之前加上“普遍”。我们的确很难对历史性的概念如理性、民主、阶级和共同体进行柏拉图意义上的“普遍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对之进行定义,更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能遵循“意义即使用”的思路去探讨它们的意义。因为像理性、民主、共同体这些超级概念除了植根于日常语言的沃土,还另有理论建构的规范性源头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的经验差异,在政治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对概念的语法考察工作必须要与理论规范和现象描述工作多头并进,缺一不可。只要我们牢记所有的定义不过是理论探讨的起点而非终点,是依据但不是标准,则大可不必放弃对历史性的事物下定义的努力。 按伊兹欧尼(Amitai Etzioni)的观点,共同体由两个基本要素组合而成: “A,它是一群个体内部情感-满溢(affect-laden)的关系,这种关系总是彼此相互交织和加固(而不是纯粹的一对一,或者链条式的个体关系);B,它是对一组共享的价值、规范和意义,以及一个共享的历史和身份认同的一定程度的承诺,简言之,是对一个特定文化的一定程度的承诺。” 伊兹欧尼承认上述定义仍有不少可以商榷的地方,但它至少点出了共同体两个最为核心的要素:纽带和共享价值。进一步的,这个定义还提出了一个对当代经验尤为重要的观察,即共同体不必然是地域性的。 纽带不仅是关系,而且是非利益计算的、“情感满溢”的关系。母与子因为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而具有不言而喻的确定性,一般而言孩子几乎无须证明任何东西,也不管做了什么,都会确信会得到来自母亲的爱与帮助。宗教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血缘共同体的翻版。《圣经•路加福音》第十五章的浪子比喻即是在劝诫世人,上帝对于人类的爱有如父亲对于儿子的爱,无论儿子如何浪荡挥霍,只要浪子回头、迷途知返,父亲的怀抱就永远向他敞开。来自上帝的爱是一种绝对的安全感和确定感,获得它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你必须放弃离乡背井、自由追寻幸福的任何企图,只要你保持那份单纯与天真,安于接纳旧有的世界,你就可以拥有毋庸置疑的确定感,并且无忧无虑、幸福快乐地生活下去。 2 、共同理解与共识 家庭是所有共同体的原型,家庭的纽带关系也是最为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腾尼斯认为旧的共同体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所有成员都分享有“共同理解”(common understanding)。正像齐格蒙特•鲍曼所指出的,这种共同理解有如海德格尔所说的上下在手状态,它与共识(consensus)不同,共识是指由思想见解根本不同的人们达成的一致,是艰难谈判和妥协的产物,是经历过多次争吵、许多次反对和偶尔的对抗后的结果,而共同理解则先于所有的一致和分歧,它是一种“相互的、联结在一起的情感”,一旦这种共同理解变得不自然,需要大声叫嚷、声嘶力竭时,它就不会再存在下去,此时,共同理解就会从上下在手状态转化成为现成在手状态,也就变成了深思熟虑和详细审查的对象。 共享价值正是在“共同理解”的意义上深植于共同体的成员之中。 腾尼斯所说的共同理解在概念地位上类似于现象学的生活世界。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最大病症即在于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导致沟通理性一直处于“被压制、被扭曲和被摧毁”的境地。哈贝马斯将沟通行动定义为以达成理解为导向的行动。所谓达成理解,意味着沟通行动的参与者对表达的有效性达成同意;而所谓同意,就是说对说话者给出的三种有效性宣称达成主体间的认同。 但是根据日常经验可知,为了达成共识与同意,参与者除了必须满足三种有效性宣称,还必须不断地对自身所处的情境做出修正、探讨和共同定义。换言之,要想通过沟通行动最终达成共识,就必须要引入生活世界(腾尼斯意义上的共同理解)作为沟通行动的补足概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流俗观点倾向于认为上下在手的共同理解或者生活世界是完全自然生长起来的,这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陈词滥调。没有哪一个共同体(包括家庭共同体)的共同理解是如空谷幽兰般自然生长起来的,它或多或少都是通过某种刻意地教化、培育和灌输产生的,那种自然而然的感觉只对于经过数代人的社会化和道德内化后的个体才是不言而喻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声称为了维护城邦的正义与稳定,让护卫者、辅助者和工匠们安守本分、各归其位,就必须重述腓尼基人有关金银铜铁的那个“荒诞传说”,格劳孔听完苏格拉底的陈述,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不,这些人是永远不会相信这个故事的。不过我看他们的下一代会相信的,后代的后代子子孙孙迟早总会相信的。” 现代社会的问题在于,曾经是理所当然、不成问题的生活世界不断地脱落成专题化的意见以及成问题的观点,传统的“共同理解”不但早已坍塌,而且不再有人能够讲述使后代的后代子子孙孙迟早会相信的故事,也不再有人会毫无理由地笃信这种故事,故事刚一起头就被骨子里的怀疑主义听众用各种解构和反讽的手段消解掉了。现代性的流动本质让一切坚固的东西(共同理解)都烟消云散,而那些必须要经过艰难斗争才能争取到的“共识”未及固化就已经过期或者质变。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当代世界的共识与共享价值就是“自由”,这话自然不错。以赛亚•伯林在区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时候,特别指出自由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是实现某种其他价值的手段;但与此同时,伯林承认对于个人幸福而言自由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在回应伦理问题——我如何能够过上幸福人生时,自由更像是一种“构成性”和“维护性”的价值,它并不承诺某一特定的具体答案,而是向任何答案敞开可能性。王绍光援引美国《独立宣言》来表达他对民主和幸福的关系的困惑,可谓目光独具,然而他忽视了一点,美国国父们向美国公民承诺的只是“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不是“现成的幸福本身”。这表明现代政治社会中的幸福应当而且也只能被主观和私人地定义。在现代社会凄惶奔走的自由个体一方面苦苦追问“幸福在哪里”,一方面死死咬定这是“我要的幸福”。真正的问题在于,让没有能力获得幸福的孤独个体拥有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幸福的必然丧失? 3、幸福的丧失与重获? 弗洛伊德认为“文明”就是交易:为一种必要的、心爱的价值,牺牲另一种值得珍视的价值。 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型,同样可以称之为交易:为了自由牺牲确定性。 用自由去替代确定性,看起来只是两种同样值得珍视的价值的“物物交换”。但是替代品之为替代品,正在于它永远都不可能完全承担起替代物的功能。作为共同生活的同质性基础,契约关系是如此之薄,它无法承担起情感满溢的纽带所能提供的确定性和幸福。 上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苏东政权垮台和冷战结束,历史终结的福音一度四处流传,然而到了90年晚期,前美国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y)却发出了如是疑问:“民主胜利了,自由市场制度胜利了。但是紧随这一伟大的意识形态胜利背后的信念实质是什么呢?西方民主国家的人们现在真正信奉的是什么呢?……是享乐主义的相对主义?……我认为这种空虚,这种潜在的空虚——如果尚不是现实的话,也是危险重重的!” 晚近兴起的政治自由主义,虽然意在为多元主义社会奠定一个稳定的政治架构,但是在回应道德虚无和伦理幸福如何可能等问题上却愈显羸弱。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在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the highest good)的问题。” 这一立场意味着至少在政治制度层面上政治自由主义放弃了对至善问题的回答。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代社会之前的所有政治共同体几乎全都建立在功能异乎强大的全能教义之上。这种全能教义在确保自然和历史整体一致的同时,为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人生价值是什么、个人的德性与理想作出事无巨细、无所不包的整体安排。在这样的共同体中,美好生活与正义社会,伦理学说和政治学说都是浑然一体的,也正因为此,政治共同体才能为其成员提供确定性和幸福感。 正如威廉•巴雷特所指出的,古希腊的哲学不是一门特殊的理论学科,而是一种具体的生活方式,它“是对人和宇宙的总体看法,个体的人据此度过他的一生。” 在城邦里,关于你应该如何生活的所有问题都有答案。虽然这意味着公民缺少私人生活,城邦的宗教、习俗和公共生活深入到私人领域的方方面面直至最细微的毛细血管。但是与此同时,一切都是各归其位、按部就班的,公民只要悉心遵循既定的宗教、习俗和法令,哪怕不必然赢得幸福,也会拥有从摇篮到坟墓的绝对确定性和安全感。而当马其顿帝国取代古希腊城邦共和国之后,“城邦生活提供的完整性的感觉”便不可避免地失去了。 与此相似,中世纪的宗教同样不只是一个神学体系,而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坚实的心理基质,这种基质“环绕着个体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以圣礼盒仪式把一切普通的和特殊的事物都囊括起来,并使之神圣化。”随着宗教的衰微,人们也就“失去了从心理上维系直接经验正当性的一整套象征、形象、教义和仪式”。 就此而言,宗教的衰微不单纯是一个思想事件,而是一个生活事件,它意味着整体性生活方式的坍塌,上帝从此不亏欠人类什么东西,他“已经使人们自立,并告诉他们去寻找自己的方式。”更为糟糕的是,在消费至上和娱乐至死的现代社会,作为终极目的幸福概念已经退化和置换成为快乐、满足、成就这些稍纵即逝但无伤大雅的观念。启蒙运动带来了光明却没能赶走严寒,驱散了黑暗但没能带来温暖。 惟当一个而且是唯一的那一个全能教义有效控制政治共同体的时候,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才有可能被彻底安顿下来,并与目的性的最高价值(如幸福、卓越)或者超越存在(如上帝)发生关联,并由此获得充沛的意义。全能教义确保自然与历史成为整体,它讲述关于宇宙论和存在论的完整故事。只有完整的故事才有明确的意义,或者换句话说,意义依附于完整性。而在诸神之争的多元社会里,各种全能教义不断照面并且相互揭穿,曾经扎实牢靠的日常直接经验也就如水银泻地般四处散落,再也无法拾缀成为一个整体。 行文至此,本文似乎一直在哀挽共同体的解体与幸福的丧失。但是历史的经验同样告诉我们,共同体并不像腾尼斯和威廉斯认为的那样天然就具有正面的意义。共同体的一面是善良、容忍、友爱、确定性和幸福,另一面则是封闭、不宽容、压迫、排他和不自由。关于自由和确定性的辩证关系,鲍曼有一段极为精彩的论述,他说: “确定性总是要求牺牲自由,而自由又只有以确定性为代价才能扩大。但没有自由的确定性与奴役无异(此外,如果确定性中没有注入自由,最终将证明是很不确定的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的自由也与被抛弃和被丢失无异(如果自由中没有确定性的注入,最终证明只能是极不自由的自由)。因为没有解决办法,这种情况令哲学家感到头痛。这种情况还使得人类相处充满冲突,因为自由名义下被牺牲的确定性,往往是其他人的确定性;而确定性名义下被牺牲的自由,也往往是其他人的自由。” 一些人的解放总是离不开对另一些人的压制,共同体对于同质性的偏执追求必然会导致对异质性的绝对排挤。在这个意义上,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型,意味着解放尽可能多的人,同时压制尽可能少的人,乃至近乎于不压制任何人。事实上,罗尔斯之所以会从《正义论》转向《政治自由主义》,恰恰是因为罗尔斯充分意识到,哪怕政治社会是统一在康德、密尔甚至他的《正义论》时期的理性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只要这种理论仍是一种所谓的全能教义(comprehensive doctrine),并且运用国家力量去强行推行之,都必然会对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造成“压制的事实”。 尤其在国家存亡面临性命攸关的时刻,建立压制性与排他性的政治共同体就会成为首选目标。正像杰弗里•威克斯所指出的: “事实上,共同体最强烈的感觉,可能来自那些发现他们集体性地生存的前提条件受到了威胁的群体,以及那些在这之外建立一个提供强烈的抵抗力和能力感的身份认同共同体的群体。由于看起来无法控制那种他们发现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关系,人们把这个世界缩小到他们的共同体的规模,并在政治上依据这一基础而行动。这样造成的结果就常常是,作为面对或解决不测事件的一种方式的过分的排他主义。” 把“非常真实的个体的脆弱和虚弱”重新塑造成为“想象的共同体”——如民族共同体和种族共同体——是20世纪政治实践的主流之一,施米特所谓的敌友之分也是基于这样的原理。而政治自由主义之所以在许多保守主义者看来天真又孱弱,原因正在于,1,罗尔斯始终是以常态政治作为思考的对象,而不考虑例外情况,更不把例外情况夸大成为常态情况;2,罗尔斯希望用一个薄版本的正义原则来尽可能多地包容他者,由此建构起来的注定只能是现代意义的政治社会,而不是传统意义的政治共同体。 4 、正派社会与正义社会 综观现代西方政治史,只有一种民主制度试图在制度上回答幸福问题,那就是斯大林式的极权民主。极权民主有几个特色:1,政治与社会的区分不存在,国家的统治力可以穿透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2,权力高度集中,不相信制衡原则,不容许多元社会存在;3,遵奉一套僵化的意识形态;4,一党专政;5,以群众运动的方式维持动能,配合严密控制的媒体以推行统治;6,利用秘密警察或其他机制进行恐怖统治。 极权民主是以创建新共同体的理念在设计政治制度,但这样的答案显然有着常人难以承受的后果。 问题的关键或许在于,虽然幸福生活和至善生活是人生在世最重要的议题,但是最重要的议题不一定是最首要的议题。而政治自由主义之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取的,正因为它清醒地认识到,在回答何谓美好人生之前必须先行回答“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在一起”——美好生活的问题必须要放在如何生活在一起的问题框架下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回答。更进一步的,共同体式的共同生活形式,因为情感满溢的纽带发生断裂、共享价值的坍塌、共同理解和生活世界的丧失而不复可能,在诸神之争的多元主义时代,Gesellschaft意义上的政治社会才是我们可欲且相关的选择。 如果政治社会必须要放弃回答美好人生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它能够回答或者承诺什么呢?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中指出,荣誉(honor)和羞辱(humiliation)在人类生活中占据核心位置,荣誉的核心概念是自尊,不过他认为荣誉和自尊的获得还不是最为紧迫的问题,这个时代最为紧迫的问题是建立一个在制度上不羞辱任何人的正派社会。 为什么把正派社会的特点消极地表述为不羞辱,而不是积极地表述为尊敬其成员,乃至让成员获得幸福生活?马格利特认为有三个理由可以作答:一个是道德上的,一个是逻辑上的,一个是认知的。其中道德的理由在于马格利特深信在铲除恶与增进善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关系。消除令人痛苦的恶要远比创造让人愉悦的善更为紧迫。羞辱是一种让人痛苦的恶,而尊敬则是一种善。因此消除羞辱应该优先于给与尊敬。 马格利特的这个观察虽然是经验性的,但却是一个能被广泛接受的前提。简单探讨一下羞辱(humiliation)与羞耻(shame)这对相生相伴的概念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本文的论题。 有社会学家把传统中国称作“耻感社会”(shame society),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乡土社会或者地缘共同体来说,耻感都是道德的核心观念。陈少明认为,从《说文解字》到各种现代中文辞书,耻的含义往往被界定为辱或羞。“任何当事人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具体的个人。社会学家把特定的身份称为角色,每种角色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角色换成传统的字眼就叫名,而相应的规范就是名份。一个人表演好自己的角色,就是称职,即声誉好,会得到他人的好评。 反之,要是不能满足社会的角色期待,甚至公开做背叛角色的行为,那就是不称职,甚至是不名誉或渎职。不名誉之举即是做可耻之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ergon”(功能)概念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与中国传统的“名份”概念颇有类似之处。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这样论述他的正义观:“每个人必须在城邦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这个让现代人有些费解的正义观念正是源于与角色、名份类似的概念“ergon”。柏拉图相信“任何东西都有一种特有的功能,某个工作或者只有它能做,或者它做得比其他更好。” 所以惟当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ergon”是什么,尽心尽力做好它,不僭越不出格,这个社会才是正义和稳定的。也正是基于“ergon”和名份观念,传统的政治共同体才能在美好生活和正义生活,伦理与政治之间融会贯通浑然一体。 在传统意义的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和份,只要他们恰如其分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自己的特定功能,就是好人,就会获得确定性和安全感乃至幸福和至善的人生。反之,一个没能很好履行自己功能的人就是不称职的人,不名誉的人和可耻的人。那些因为未能很好履行自己的功能、未能恰如其分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的成员会产生羞耻感——也即“耻自己之不善”,而且在小规模的熟人共同体中这种羞耻感体现得尤为强烈。陈少明指出:“在陌生人与在熟人面前出丑相比,其狼狈程度是很不一样的。……关系越密切者,耻辱感就越强。所谓辱没门风,就是一指个人的不体面行为,给整个家族造成的名誉损害。” 这个观察提示我们,在关系疏离的陌生人面前人们的羞耻感会相对淡漠,这一方面是因为此时人们的角色、身份和功能是模糊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与周遭世界不存在情感满溢的纽带关系,在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中,我们随时可以从偶然的关系中抽身离去。 在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中,不仅“耻自己之不善”的羞耻感会减弱,而且“施自己的不善于他人并使之耻”的羞辱行为会增多。如果说传统共同体的一个职能就是营建“羞耻感”,那么现代政治社会的重要职能就是“防止羞辱行为”,特别是防止在制度上羞辱任何人。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营建“羞耻感”以及在私人关系上不羞辱他人视作伦理和道德的主题,而把在制度上不羞辱任何人视作政治的主题。马格利特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政治制度正是因为可以起到保护社会成员不受自由市场羞辱的作用而得到证明的。这包括重视贫困、无家可归、剥削、恶劣工作环境、得不到教育和健康保障等等。” 马格利特指出,相对正派社会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社会是一个更高的标准。实现正派社会的政治策略不仅非常不同于实现正义社会的策略,而且相比实现正义社会的机会而言,马格利特对建立一个正派社会的机会要更乐观一些。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自由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且由正义保障的权利是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计算。”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可以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分配的都是所谓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 首要善最初的清单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但是罗尔斯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指出“最重要的基本善也许是自尊” 。 罗尔斯一方面认为“自尊由社会所认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来保障”,而“物质手段的分配则根据程序正义的观念自行安排” ;另一方面又认识到“这一想法很可能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自我价值感会依赖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份额。” 按慈继伟的观点,罗尔斯在探讨自尊概念时呈现出来的论述困难将引导我们把自尊与资源和利益的分配联系在一起:“我们需要重新界说正义的作用:正义不仅要解决人们为争夺物质资源而发生的冲突,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人们为争夺构成自尊基础的社会条件而发生的冲突。” 这意味着,如果沿着罗尔斯的论证思路继续推论,就有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正义二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字典式排序,“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收入和地位构成自尊的基础,那么,对这个社会来说,差别原则的重要性就不一定亚于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则。也就是说,正义的两项原则不应该有固定的优先顺序,而应该根据影响自尊的具体因素来决定。” 不过,无论怎样解释罗尔斯的理论目标,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他期望建立的正义社会不仅是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公民长久互惠的社会,更是一个能够在制度上保障所有人自尊的社会。当然,关于“制度上保障所有人的自尊”的实质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作为消极性的目标,无论正派社会还是正义社会都不保证人们在其中必然获得幸福生活或者至善生活。要义在于,一个正派社会或者正义社会不一定是美好的社会,但是一个不正派或者非正义的社会一定是不美好的社会。如果我们既不怀抱乌托邦的梦想企图回到古典,也不彻底抹煞启蒙运动的成就,那么就应该直面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型以及个人主义的议题,在这个意义上,建立一个正派社会或者正义社会或许是我们在政治制度层面上最相关和最可行的选择。一个政治社会能够也应当保障的是“消极性”的价值,比如“不羞辱”或者“自尊”,制度性的建设应该做到这一点也只能做到这一点,任何越界行为都会导致难以估量的恶果。 5 、 多元共同体 无论正派社会还是正义社会都只能成就“半个社会”。 如果我们接受在政治层面上不可能重建共同体的结论,那么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伦理层面上建立多元的共同体,把幸福生活(至善生活)这样的积极价值和终极目标托付给各个不同的小共同体去实现。 事实上,大大小小的共同体的创建工作从未停止过,只不过当旧有的、传统的、曾经是自然生长的共同体坍塌之后,“从现在起,所有的同质性必须通过筛选、分离和排斥,从大量杂乱的多样性中精选出来;所有的一致性都需要被创造;‘人为制造出来的’和谐是惟一行之有效的形式。共同理解只能是一种成就(achievement),而这种成就,又是在经历曲折漫长的争论和说服工作,以及在与无限的其他潜在性进行艰苦的竞争之后才实现的,……” 鲍曼相信,这种经由艰苦谈判、反复争取而来的共同体,“无论它控制得多么牢固,也无论它的代言人和提倡者用什么话语来描绘它,像腾尼斯和雷德菲尔德所用的‘自然而然’、‘不言而喻’,也不会达成协议。它必然免除不了进一步的反思、质疑和争论;甚至恰恰相反,它可能形成一种活络合同(rolling contract)的状态,这种需要同意的协议必须定期更新,任何一次更新、续签都不能保证下一次的更新和续签。” 这种活络合同虽然意在提供一种确定性,但在事实上带来的却是更大的不确定性,正像鲍曼在另一个文本中所指出的:“与昔日的不确定性不同,当今的不确定性……是制造出来的,因此,愈益明显的是,生活在不确定性中,呈现为一种生活方式,且是唯一可行的生活方式。” 鲍曼这个颇显悲观的结论只对于那些无中生有的新型(新兴)共同体而言才有效。比如因兴趣相投而组成的减肥共同体或者网络上的虚拟共同体,由于其共享价值过于单薄,纽带不够牢靠,成员可以自由随意出入,所以这些联合体没有资格称作共同体,它们只是一些定期更新的“活络合同”。 在文化多样性和全球化的背景下面,重建共同体的努力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我们必须修正“共同体”的定义和属性,对于可能的共同体形式要有更为自由的想象力;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对现代性的伟大成就但如今已经恶化成为肿瘤的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疗治。个人主义被视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但是激进的功利型个人主义已经给现代社会造成了极具破坏性的后果。共同体主义者(如桑德尔)认为自由主义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主张所谓的“无拘束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或者“不受羁绊的自我”(disengaged self)。我相信共同体主义者的这个批评对于多数自由主义者来说是夸大其词了。 的确有一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认为,由于个体自主性与任何压迫性的政治制度和权威都在逻辑上不兼容,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无政府主义。但是多数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接受这个极端结论。更为中正平和的观点或许是这样的:只要我们生活在联合体中就必然地要依从于这样那样的他人意志,可是依从并不一定意味着自主性的彻底丧失,恰如主张自主性不意味着要斩断与周遭的所有关联。我甚至愿意说,不存在不受制于任何他人意志的自主性,任何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受到家长、朋友、他人、社会、国家的意志影响。如果我们承认从来就不存在赤裸裸、无拘无束的自主性,那么我们就要在另一个意义上考虑自主性,我称之为“可修正的自主性”。 可修正的自主性既不主张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也不试图破坏所有的社会纽带,它所强调的重点在于,尽管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时刻刻都处在与他人意志的复杂关系之中,但是作为个体,我有自由和权利对任何其它意志与权威进行评估和质疑,并且,当我做出某一个判断或者行动时,最终的认可来源于我的自我决定。这是一种弱意义的自主性,这种弱意义的自主性虽然仍旧以个体利益作为思考的原初起点——没有人能够比我更了解我自己的利益因此也就没有人能够代替我判断哪一种利益更符合我,但是它不否定社会历史情境对于个体的构成影响,不拒绝共同利益的概念,也不排斥忠诚、团结、友爱这样的共同体主义价值,更不抗拒“共同体”或者“传统”概念。弱意义的自主性不认为个体的自主性应当每时每刻、自始至终贯穿于个体的判断、行动与生活——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它所主张的毋宁是,当个体最终做出判断和行动时它是基于个体的认可。并且,个体有形成、修改和完善这种认可的能力和权利。一言以蔽之,这种自主性意味着“个人应该享有理性评估和修正自己现有目的的自由。” 因为认为任何有价值的生活都必须是源于内心的生活,而强调个人的自我决断,不仅能更好地促进个体的自我利益,而且还将带来任何强迫性生活所不具备的自尊感。 可修正的自主性在下述意义上试图消除“消极自由”概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在政治生活上坚持消极自由,拒绝来自国家意志、集体意志和某种规律的政治干涉,但是在伦理生活中,我们不应反对那些“真实的”、“更高的”、“理想的”自我的积极影响。当然,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哪一种自我是更真实、更高和更理想的?对此一个简单的回答是,我们只能深入到特定共同体的共同理解中去寻找答案。 6 、结语 无论“社会”还是“共同体”,都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形式。不管是基于“社会”聚合而成的“我们”,还是基于“共同体”团结起来的“我们”,都是对“同质性”的某种承诺,而同质性则必然意味着他者的存在以及被排斥。就此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根据什么样的理由排斥他者,又根据什么样的共享价值来团结“我们”。 在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现实的现代世界,如果承认每一个人都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的自由平等的理性个体,那么在政治层面上最可欲的共同生活形式就只能是“社会”:要么是在制度上不羞辱任何人的正派社会,要么是在制度上保障每个人的自尊的正义社会。而那些希望在共同生活中体验到确定性、归属感和幸福的人们则可以在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下面团结成各种复合多元的共同体。 回到王绍光的困惑,我们可以一言以蔽之地回答他:民主和幸福之间本就没有必然关系,试图在民主制度中寻找幸福本身就是缘木求鱼。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该抛弃民主制度,事实上,民主制度(政治社会)与多元共同体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是相容的,它们各自成就一半的社会,前者保障正义和制度上不羞辱任何人,后者承诺更多的确定性和幸福。这或许是常态政治中最相关和最可欲的一个选择。   (周濂,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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