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国家能力的一点反思
观照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曲折进程,中国始终在市场能力与国家能力之间摇摆。经济改革的经验表明,市场能力对中国的发展成果,显然是不容置疑的。但国家能力如何?正如美国克莱尔蒙特麦克纳学院教授裴敏欣所言:“我们仔细分析中国政府的整体治理能力,不难看出这么一个悖论,即中国的国家能力是宏观强,微观弱。”中国可以解决载人航天或奥运等项目,但中国却无法解决矿难、交通事故与食品安全等问题。 兴起于20世纪6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8 月 30, 2011
观照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曲折进程,中国始终在市场能力与国家能力之间摇摆。经济改革的经验表明,市场能力对中国的发展成果,显然是不容置疑的。但国家能力如何?正如美国克莱尔蒙特麦克纳学院教授裴敏欣所言:“我们仔细分析中国政府的整体治理能力,不难看出这么一个悖论,即中国的国家能力是宏观强,微观弱。”中国可以解决载人航天或奥运等项目,但中国却无法解决矿难、交通事故与食品安全等问题。 兴起于20世纪6
阅读更多发布者chenglidang | 8 月 29, 2011
什么是第三部门? 如何界定第三部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主张用剩余法定义第三部门,即把它看成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康晓光先生认为应当从经济学出发,借助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概念为各个部门划定疆界。王绍光先生借鉴西方学者的定义,以民 间 性 、非 营 利 性、组 织 性、 自 治 性和 志 愿 性来界定第三部门 。而我认为从最基本的逻辑来讲,第三部门就是“以志愿求公益”的组织。 这里讲到的第三部门定义问题与下面涉及的“文化”定义一样,事关任何人文社会学科讨论是否有意义的基本方法。多少话语泡沫与假问题都起因于概念定义上的逻辑陷阱。后面要谈“文化”,我就先从“文化”定义讲起吧。在《文化决定论的贫困》一文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与文化D)呢? 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与C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就决不是文化之别。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我喜欢如何”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酒文化”,无非关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象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因此我主张人文社会学科讨论中的概念定义应当遵循“理论逻辑清楚,经验边界模糊”的原则。回到“第三部门”概念的定义上,我以为绍光的研究对这一部门内涵的复杂性作了很有价值的分析,他概括的“五性”也反映了这一部门的基本特征。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把握三个部门之间关系的基本逻辑,也没有反映三部门的划分与现代社会、后现代问题的关系。绍光对各国第三部门组织的独立性有尖锐的质疑,那么按“五性”标准这一部门是否存在都是个问题,为什么它还能有如此影响?“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自古以来就有(“剩余法”对此似乎不加考虑),但“公民社会”却是个现代现象,那么“第三部门”究竟是自古就有的,还是现代形成的?现实中象教会这样的组织,以“五性”度之无一不合,为什么人们一般不把它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为什么人们过去很少讲到这个部门,如今却感到它如此重要?我以为这些都是定义第三部门时应该考虑的。晓光提到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我在书中把它译为“公益”与“私益”)的确是划分三个部门的重要逻辑前提,但只有公益私益的两分法是无法分出三个部门的。同时我还认为,对“第三部门”的定义不能离开另外两个部门的定义,而这些定义本身都是有历史演变的。 我在公益与私益这一维度外又加上了志愿与强制这个维度,两个维度形成四个逻辑组合: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这就是政府部门;以志愿提供私益的部门,即市场(企业)部门;以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最后还有一个以强制提供私益的“部门”,它在前近代的传统专制时代弥漫于所有部门之中,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任务就是消除这一部门。 传统时代“家天下”的“政府”如黄宗羲所言,是“以我(统治者)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部门,“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它的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提供统治者的私益、而非社会公益的。只有在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府的强制来自被统治者的授权,受到法治的制约而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同样,传统专制下“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值”的“市场”与其说是自由(志愿)交易的场所,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如马克思所言,是“权力捉弄财产”、强制产生(至少是参与产生)私益的领域。只有在现代规范竞争的市场上,私益才只能通过志愿的交易来取得。换言之,只能为公益而强制的(民主)政府和只能以志愿取得私益的(自由)市场都是现代化现象,那么能弥补二者之不足的“第三”部门当然也是现代化的产物了。同样,以强制提供公益而不足的“政府失灵”(实即民主福利国家失灵)和以志愿提供私益而不足的“市场失灵”(实即规范竞争市场失灵)也属于现代问题,为克服这种现代性问题而产生的制度创新,即以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社团革命”为标帜的第三部门运动,在国际上也属于“后现代”潮流。但是现在后发现代化进程中的各发展中国家也兴起了颇有声势的第三部门运动。原因何在呢?我以为有三:其一,正如现代政府、现代市场都有其传统的前身一样,第三部门运动除了应现代性问题之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创新性质外,也有其历史的源流,即传统民间公益组织与公益活动。因此也就会有“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与政府现代化、企业现代化并行。发达国家历史上也有过这种“第三现代化”现象,只是不如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那样醒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在于其二:它们的现代化因其后发而受到发达国家的强大影响,后者的第三部门运动加强了前者的“第三现代化”势头,出现了社会公益自治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互动的局面。其三,全球化时代已不可能有19世纪式的“纯粹现代化”,发展中国家如今面临的实际上是超越传统问题与“现代性问题”的叠加,如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即属于后一类。解决这类问题的制度创新因而也就有了发展空间。 但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任务毕竟主要还是现代化、而非“后现代化”。因此它的第三部门运动应当有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这也反映在“界定”问题上。 由于经验边界模糊,现实中的三个部门不可能截然划分的很清楚。这就是绍光强调的独立性问题。但我以为这个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意义是不同的:在前者那里,以志愿求公益的第三部门对以强制求公益的政府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的依赖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而第三部门与“以强制求私益”的界限则是一清二楚、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早已解决的问题。一个接受政府资助的或有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志愿者慈善团体可以看作第三部门组织,但更独立于政府也完全无市场经营活动的传统教会或家族组织却不能算,原因就在于这些组织具有传统的人身依附色彩,而这比公民政府或自由市场更难与第三部门的性质相容。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部门与以强制求私益的组织和机制划不清界限,才是个主要问题。以强制求公益的民主机制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在那里都还处在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发展如果能与第三部门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动,那应当说再正常不过。在发达国家,“社会”领域的非“政治”化和非“经济”化都是理所当然,但在有些发展中国家,社会自治与政治民主及经济自由正应当互相促进,片面强调前者与后两者的隔绝反而不现实。当然,假如第三部门不是促进后两者的发展而是被传统政治传统经济(如上所述,它们都具有以强制求私益的性质)所融化,那就不妙了。 第三部门发展及其研究的意义 康晓光先生认为: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领域成为最主要的改革对象,没有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和政治领域的民主建设都将无法进一步发展。社会领域的改革成为中国改革的“瓶颈”,第三部门的发展就是社会改革的反映。目前不必去纠缠政治改革问题,经济和社会改革完成了,政治改革也就水到渠成了。王绍光先生则说,不可将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分开。对第三部门的认识是政府神话和市场神话被现实戳穿的副产品。发展第三部门对当代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二是协助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就业问题。正如Jeremy Rifkin《工作的终结》一书所言:由于技术进步,人类正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传统的工作会逐渐减少,新的工作机会主要将不是来自农业,制造业,甚至服务业,而是来自第三部门。因此发展第三部门意味着向后“工作”时代过渡,它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改革,也有“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深刻含义。然而如今第三部门受到政府之弊与市场之弊的影响,对后两者的依赖是它最大的问题。 我觉得如今的问题恐怕不是什么第三部门或其他领域的人们“纠缠政治改革”的问题,而是传统政治在“纠缠”第三部门和其他领域。不过我也同意晓光的看法,即不能把宝全押在政治改革上。事实上各部门的改革总是互动的,任何先验的先后顺序之说,不管是政治先行、经济先行、还是象李泽厚先生讲的“四阶段论”,其实都是一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讨论。问题在于这种互动是良性还是恶性的,如果这种互动对旧体制构成正反馈,对新体制形成负反馈,那就是良性互动,否则就是恶性的了。而对于促成良性互动,各部门都有文章要做。 至于改革方向问题,从长远看当然我们很难同意“历史终结”说,把市场经济加民主政治看成“万岁”之制,但从当前讲,方向之争在今日中国的确已至少是暂时的退居其次。不仅是对市场与民主这两个“名词”,而且对它们的具体内涵,作为一种理想它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认同—这就是所谓“与国际接轨”。当然我强调的是“作为一种理想”,意思是说反对这一方向者固然不少,但这种反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基于理想,而是基于既得利益。在经济上,如果说前些年还有不少议论刻意描绘乡镇企业(其实只是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的“新集体主义”,那么近年来的乡镇企业私有化浪潮(尤其在苏南)就给这种玫瑰色的描绘以沉重的一击。至于城市中的国营企业,如今的“主旋律”宣传的已既不是它的效率,也不是它的公平(社会保障),而是宣传“亚洲价值”对西方福利国家的排斥、宣传工人应当“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在政治上,如今那种“东方比西方更民主”的宣传已经被“民主不能当饭吃,发展才是硬道理”所取代,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实质的民主”和“高级的民主”的说法已经被“发展中国家的人只能争取生存权”的理论所取代。显然,这里的分歧已经不是“民主到底是什么”,而是“民主是否太奢侈”了。 但方向的认同不等于斗争的缓解,更不等于中国的前途已定。事实上有时它反而使前途更加不确定。历史上这种例子并不罕见,我常用的一个比喻是:一个旧式大家庭往往不会为分不分家而打架,却会为分家不公而打架。因此,转轨时期第三部门的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为社会公正做些什么。希望工程的成就和经验,我以为关键就在于此。第三部门的功能一向有“雪中送炭”和“锦上添花”两种类型,转轨时期显然前者更为重要,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应当面向弱者,面向转轨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打工者、下岗职工、退休、失业者、老弱病残妇孺等。不仅要给他们带来慈善性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争取参与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要为弱者争取社会公正。 西方的第三部门尽管追求非政治非经济化,超脱于“主义”之争,但实际上不同的“第三部门观”一直存在,并且有明显的“主义”背景。绍光认为在冷战时期第三部门不受重视,的确如此,但也要看到另一方面,即第三部门运动恰恰是在冷战时期兴起的,各种“主义者”都对它寄予希望。正如我在书中提到的:左派力图用它证明“市场失灵”并发现一条非市场道路,右派力图用它证明“国家失灵”并发现一条非国家干预道路。冷战后“市场浪漫曲”维持的时间并不长,“现代性批判”风头又盛。因此“两种第三部门观”的斗争依然会持续下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新左派对第三部门寄予的希望更大些。绍光提到里夫金的<工作的终结>,其实这种观点最典型也最系统的表述仍然是欧洲的“新社会主义者”,如80年代在中国很著名的波兰“异端马克思主义”者亚当·沙夫,他早在80年代末旧体制尚未崩溃时就开始探讨新技术革命造成“劳动的终结”(里夫金的书名或即受此说启发)。沙夫认为: 1、新技术革命进展出人意料,它有可能把因“现实社会主义”垮台使社会主义损失的时间大幅弥补回来。30年代波兰共产党领导人兰普曾说:如果以红军的刺刀在波兰建立社会主义,那么它的破产会使波兰的社会主义推迟三、四代人。“然而,因为现在的事态发展比兰普预计的要快得多,特别是世界上一场新的工业革命正在迅猛发展,这个时间可能大大缩短。……世界向新型社会主义(这个新制度的名称是否再叫社会主义并不重要)发展的步伐亦将加快。” 2、新技术革命的直接后果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正在消亡”。由此将引发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全方位变革:随着蓝领工人阶级的消失,继之而起的白领阶层并不像有些人讲的那样是什么高技术时代的新型无产者。因为在新时代知识就是资产,白领知识阶层便是有产者、中产阶层。无产阶级、剩余价值等概念将会消失。另一方面信息革命提供的技术手段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将使“科学的计划”成为可能和必须,“自由市场”体制将不可存在。 3、劳动、剩余价值,无产者的消失改变了“剥削”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消灭了社会矛盾。“因为这里不存在剥削人的劳动。但是却可以产生许多剥削人的新形式”,尽管对人的劳动的剥削将随着这种劳动的消失而消失。技术革命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将尖锐化,充分就业已经成为历史,采用现代化、自动化技术决不意味着增加就业机会,而是减少就业。西方国家的结构性失业正在日益严重,欧洲联盟经济理事会已经通过决议,要在欧盟成员国中实行最低收入制。已经抛弃现实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将逐渐向这个方向发展。 4、然而沙夫认为,在现行资本主义体制下用社会保障来对付结构性失业是行不通的。借助缩短工时,并把由此获得的富余就业机会在无业者中间重新分配的办法来解决结构性失业,只是一种治标之策,并没有触动问题的根本原因。甚至更加激进得多的做法,如欧共体开始实行的不管工作与否保证一份基本收入的措施,也不是解决办法。从失业者的短期利益来看,这种措施显然值得称赞,但它不解决真正的问题,因为一旦由此产生的负担变得庞大时,即使最富有的社会也无法承受。此外,如果在较长时间采用这种措施,对社会、尤其是对年轻人恰好是有害的,它将成为败坏年轻人的最佳途径,并会引起社会的道德败坏。出路只有一个,那就是发展一种“产生社会公益的就业”(而不是产生利润的就业),也就是一种新式劳动,它以另一种方式从社会那里获得资金来源。这就需要新的社会产品分配制度,以便为那些被自动化和电脑化排挤出传统劳动的整个社会边缘大军提供资金保障。从而也就产生了一个“集体经济的因而在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 5、这就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因为只有当逐渐消亡的雇佣劳动被由社会给予适当报酬的就业代替时,人们才能应付现代转变的要求。这是一场改造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为社会所必需和认可的就业文明的转变。作为第一步,社会必须至少采取两方面的具体措施:1、保障不再从事雇佣劳动(这是与失业不同的概念)的人们具有适当的生存手段;2、为人们提供有益的社会职业以取代传统的雇佣劳动。同时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仅是发达世界的问题。因为第三世界到2000年将拥有世界人口的85%,那里的结构性失业具有爆炸性,“不对全球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还会面临一场全球灾难。”因此,“新型社会主义”一旦发生,便是全球性的。 6、新技术革命一方面导致了“小就是美”和高技术个体生产的可能,一方面造成了宏观经济计划的必要,在此基础上公与私、计划与市场的矛盾将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是个“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而是个“中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走上这一社会的动力及所要求的左派组织也将与传统大不相同。[1] 总而言之,沙夫认为信息技术革命造成的“结构性失业”将消灭“劳动”,引起根本性社会变革,最终使作为社会主体的知识白领脱离“产生利润的就业”而转入“产生社会公益的就业”,亦即转入第三部门(虽然沙夫没有用这个词)。这种“信息革命加第三部门等于新社会主义”的见解不管是不是又一种乌托邦,但他的确预示着继“市场神话”和“国家神话”之后可能兴起的“第三部门神话”,特别是在与“高技术神话”相结合的情况下。#p#分页标题#e# 但落实到中国的现实,我不仅同意绍光对这一“神话”的批评,而且可能更悲观一些。绍光所说第三部门在解决转轨时期就业问题上的作用如果能实现,我们也就差不多进入沙夫描绘的“新社会主义”了。但沙夫和里夫金描绘的前景都是以信息高技术经济排挤了传统工业之后的“后现代”情景。即使第三部门的体制性问题即所谓“慈善不足”与“独立不足”导致的“公益失灵”不存在,仅从经济发达程度而言我们离那一步也还很远。转轨期就业问题恐怕主要还得从劳动密集型经济找出路。过分急于产业升级可能都未必明智,更何谈脱离产业而到公益部门找出路了。 但这决不是说第三部门对转轨中的中国不重要,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靠第三部门解决就业,但应当可以寄希望于通过第三部门来缓解转轨时期社会不公正的压力,特别是为弱势群体多争取一些权益。当然,这也只能在其他两个部门的改革相应进步的情况下才能成功。 指出这一点决非不重要,因为目前的确有一种声音,要求让政府卸除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责任,以发展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工作来取而代之。我认为这些行业当然应该大发展,就象其他非国有经济也应当大发展一样。但这不应当成为减轻政府责任的理由。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不仅市场机制远远谈不上发展过分,社会保障、包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也远远谈不上发达。仅就占人口80%之多的“农民”(不光是种田人)而言,他们之缺乏竞争自由(看看到处“清理农民工”的情形)和缺乏社会保障都同样惊人。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障积累已构成国有资本一部分、而国家又没有通过证券分配之类方式还资于民的情况下,卸除政府的保障责任无异于对劳动者的剥夺。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片面强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有副作用。英国的布莱尔宣称他的“第三条道路”是“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是因为他们的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都曾经太多。而我们这个绝大多数人口毫无社会保障同时也很少有自由的国度,难道不应该走上一条“更多的福利国家,更多的自由放任”之路吗? 所以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实际上是在“规范竞争的市场有效”、“民主福利国家有效”的条件下发展的,这不仅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没有历史上国有资本项下包含公益积累的问题),甚至也不同于其他多数转轨中国家(他们不仅在旧体制下社会福利远比我们发达,而且转轨后多已通过还资于民交出了公益积累)。简单地说中国的第一部门“太大”未必确切,实际上是这个部门的权力太大(因此公民自由不足)而责任又太小(因此社会保障不足)。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当然应该积极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却未必需要—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这个能力—替代政府的责任。而在改革的基础上与政府充分合作,帮助它负起应负的责任,倒可能是中国第三部门应具有的“特色”之一。 中国第三部门的现实处境、特征及其功能 康晓光先生认为,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在中国还不存在。中国第三部门的特征之一是“多样性”。另一特征是“双重性”或“半官半民”。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集权制下的“单一部门”结构,但也不是标准的多元主义模式或法团主义模式。似乎正处于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过渡的阶段,或者说是一种软化了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王绍光先生反对讲“西方标准”,而“多样性”和“双重性”则是个普遍现象。世 界 上 完 全 独 立 的 非 营 利 /非 政 府 组 织 打 着 灯 笼 也 难 找 。不可夸大别国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 前面两节中我已经就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谈了不少看法,这里我只想讲一点: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第一取决于它发展的特殊社会背景,第二取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在当下的特殊问题意识,第三取决于中国其他两个部门的特点。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这三个角度往往是互相矛盾的。绍光提出不可夸大别国第三部门组织的自主性,这对于破除“第三部门神话”的确是很有价值的洞见。但这里还是有个比较尺度和问题意识的区别。西方所谓第三部门的自主性,是在公民社会的背景下针对政府的资助和交易性收入而言,然而在另外的背景下用这样的尺度来比较,就会出现非常可疑的结果。例如北欧国家的第三部门经费依靠国家资助的程度常常高达90%,而中国第三部门从国家得到的资助极少,这是否能说明我们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比他们大得多?这就象有人按西方的标准,以关税税率的高低来衡量贸易自由程度的小大,而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时期根本无关税之征,你能说它是自由贸易的典范? 事实上,由于慈善不足导致志愿失灵的现象,在现代化早期的西方就曾引起过讨论。我在书中提到的所谓“理性福音主义”就涉及到它。如在1882—1902年间,法国依赖政府资助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人。1910年法国社区互助协会收入中只有18.6%来自捐助,其余都是国家资助与交易性收入。但过去人们似乎认为这都是“市场神话”与“国家神话”时代的事,如今第三部门的兴起则意味着人们已经超越了“理性福音主义”,形成了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大气候。绍光提醒我们不要如此乐观,实际上如今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仍然要依赖于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一部门)和以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二部门),其独立性十分有限。 但仔细一想,这也不奇怪。假如人们真正解决了“慈善不足”而避免了“志愿失灵”,那我想西方人想象的基督千禧王国与中国小说《镜花缘》描绘的君子国便已降临人间,而人类也将进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级文明状态。所以绍光谈到的问题具有强烈的超越性和终极关怀性质。但同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也确实是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无法摆脱“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的确关系到第三部门的存在价值问题。 但是在我看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面临的最重要的还不是这种问题。例如:在这些国家假如第三部门对政府的依附只是由于政府资助了它们,那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这正如假使红色高棉学会了只是运用关税来调节贸易而不是公行劫掠,那已经算是很“自由化”了)因为事实上有时政府根本不资助第三部门,而第三部门仍然依附于政府。在这些国家,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克服“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而是如何摆脱“强制产生私益”。如上所述,这个问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一和第二部门中都存在,中国当然也是如此。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部门依赖于“强制产生公益”的部门并不可怕,只要这种强制提供的确实是“公益”而不是私益。同样,第三部门依赖于“志愿产生私益”的机制也不可怕,只要它确实是通过志愿而不是强制来提供的。 换言之,如果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够有助于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自身的规范化,能够促使政府的强制只能提供公益而市场中的私益只能通过志愿来提供,如果这种关系能够有助于消除“强制提供私益”的现象,那么,第三部门在这些国家就已经是功德无量了。 这一切的成因 康晓光先生说:秦晖反对“文化决定论”。但比较研究说明政治文化或文化传统有深刻影响。中国NGO的发展是对计划失灵、集权失灵、市场失灵和民主失灵的功能主义式的反应。我不同意秦晖用大共同体、小共同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来透视现代化,尤其是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归结为个人与小共同体联合以争取个人权利。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改革模式下,个人权利的复兴正是大共同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大共同体主动地、自觉地通过摧毁小共同体(如人民公社和单位制度,它们原来是大共同体束缚个人的工具)解放了个人 关于“文化决定论”,我想有些分歧恐怕来自对“文化”定义的理解不同。所以我一开始就说了我的定义,以便讨论能有一个清晰的逻辑。我不同意任何形式的决定论,但如果要在“文化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两者中进行选择,我以为后者的谬误肯定比前者小。人们如今讲的许多“文化”之别实际上只是制度之别。比如许多人说西方人爱好自由,而东方人爱好道德。初听之似是,深究之实非。其实所谓不自由毋宁死,在西方也只是一种极致之言,有几人能做到?人类有追求自由的本能,所以无论西方东方,监狱如不上锁,犯人都要跑掉。但人类也有追求安全、希望受保护的本能,所以西方中世纪乱世之中人们普遍委身为附庸以求庇护,而如今也有刑满的犯人不愿“自由”地流浪街头而想赖在监狱里享受保障的事。无论西方东方,牺牲自由而换得保障、接受束缚而获得庇护、放弃机会而躲避风险、都可以说是人之常情。束缚多而保护少,或者只有束缚而无保护,人们便趋向于争取自由;保护多而束缚少,机会小而风险大,人们便趋向于“逃避自由”;而束缚与保护达到平衡,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就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契约。但广义契约由于没有形式化,其结清的成本很高:如果君不君,不能给臣民提供保护,则臣不臣就只能以“水能覆舟”的方式摆脱束缚了。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自然比“统治者权力来自被统治者授予”的形式化契约要大。 至于东方人的道德爱好之说,只要看看美国人是怎样折腾克林顿性丑闻而中国古代帝王有多少墙茨之丑却没有谁为此下台,就会明白真正的区别只在于专制制度下是统治者要求被统治者讲道德、民主制度下则是被统治者要求统治者讲道德,如此而已。明儒黄宗羲说中国的专制君主是“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则民主社会的公仆便须“以我之大公为天下人之小私。”岂公德与私恶而有东西之分乎? 文化决定论最大的毛病是往往将本来很明白的事弄糊涂。中国农村改革很成功而城市国企改革极困难,东欧的农民也不支持改革。为什么?不是因为“乡土中国”有什么奇妙的“本土文化资源”,而是因为我国的国企和东欧的农业体制都是束缚和保护的统一体(波兰和南斯拉夫这样的国家改革前是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个体农场制,那更是有保护而无束缚了),摆脱束缚就要付出失去保护的代价。而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严厉束缚却几乎没有保护,摆脱束缚当然就成为古今罕见的“无代价改革”而民乐为之了。加之农村改革是农民自发平分土地,起点平等而称公正。国企改革却是富方丈搞穷了庙却把小和尚们空手赶出庙门,不受抵制才怪了。这与“文化”何干?城乡不都是华夏子孙吗?要说“新文化”,不是在城里更多吗? 同样,俄国人在1905年普遍向往自由,自由派“既能说服小市民,又能说服庄稼汉。”而1917年小市民与庄稼汉都抛弃了自由派,即使没有布尔什维克抢权,也只能是民粹派专政。这不是什么“文化”有变,而是因为1905年他们深受传统公社束缚之苦,而1907年后他们却更受“分家不公”之苦。各种社会主义运动都能兴之于欧洲却不能兴之于美国,英国工党势大而美国社会党却已自生自灭,这也不是因为美国这个欧洲移民建立的国家有什么不同于欧洲的“文化”,更与英美经验主义和欧陆理性主义两大“传统”没有太大关系。移民在美国可以公平竞争,在欧洲则受封建遗产影响,机会被垄断,竞争不公正,这才是美国人远比欧洲人更认同市场竞争制度的原因。80年代初伊朗伊斯兰革命在城市搞得很狂热,在农村就冷淡得多,农民往往同情被推翻的“西化”国王巴列维。 这当然不是因为他们比城里人更“西化”,而是因为他们得利于巴列维的土地改革。所有这些如果用“文化”来解释,那还不治丝益棼吗? 这不是说我们只讲“共性”就得了,每个个案都有特点,不仅一国有一国的特点,一时、一地也有一时一地的特点。而且我以为历史学就是讲特点的,“共性”不妨让哲学家多讲点。所以我才在书中不仅突出如今作为非自由秩序及前公民社会的特定时代背景,而且强调了“大共同体本位”这一中国本土历史特征。正是根据这些特点,我指出中国第三部门的形成道路不同于西方,她如今的使命不同于西方,她与其他两个部门的关系及其演变不同于西方,她内部的类型划分不同于西方,她的未来也会仍然有异于西方。 但特点就是特点,是不是一定要带上“文化”这顶帽子?我倾向于慎重些好。一是在如今的语境下谈“文化”动不动就会扯到“民族性”,讲“文化”优劣弄不好就变成讲民族优劣了。二是讲“文化”动不动就涉及“五千年”,也太“宿命论”了点。总之叫“文化”太沉重,不如有什么特点说什么特点吧。 关键在于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特点之间有没有因果链?我以为历史是有因果关系的(因而历史可以解释),但由于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历史中的因果只能是概率性因果,而不是必然性因果。由于任何不为1的概率之多次乘积只能趋近于零,因而从长远看人们只能自己对自己负责。例如,若事件A导致事件B的概率为80%,事件B导致事件C的概率为60%,事件C导致事件D的概率为70%,那么事件A导致事件D的概率则仅为33.6%。因此“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所以如果明天的中国搞不好,那不能怪孔夫子,也不能怪马克思,而只能怪我们自己。别的事如此,第三部门的事,应该也是这样。 至于晓光讲的“共同体”,我想可能与我有定义的不同。社会学、人类学意义上的各种共同体,如氏族、宗族、村社、行会、宗教公社等都有内外两个基本特征,对内它是束缚—保护的依附纽带,对个性形成压抑。因而建立在形式化契约关系上的自由个人之联合,如现代政党(不是传统会党)、协会、企业之类就不是共同体。对外它是一种多少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的自治团体,不是科层化体制中的基层组织。因此象北魏元宏改革搞的“废宗主立三长”就不是要建立、而是要废除小共同体,而晓光讲的人民公社和“单位”就更不是小共同体,而是国家的基层组织了。 “大共同体”的确是我定义的一个新术语。过去学术上是把共同体与国家截然两分的。因为在西方历史上,个人解放与民族国家形成基本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个人摆脱传统小共同体束缚而成为自由公民的过程,也就是人际交往突破小共同体狭隘性而扩大到整个民族并使之成为政治实体即公民国家的过程,换言之,即国家形成意味着共同体的解体。但中国则大异于此,古代法家政治很早就打破了小共同体而在“编户齐民”的基础上建立了集权国家,然而个人不仅没有得到解放,反而在集权国家之下受到比小共同体更严酷的压抑,我因此谓之大共同体。所谓“大”不仅指其规模远远大于村社、宗族之类,而且指其突破了血缘、邻里等“自然纽带”而以政治服从关系为基础;所谓“共同体”则指其同样是压抑个性的依附关系体现物,不同于个人本位的、作为自由公民社会契约的现代国家,而依然符合前贤从历史角度对共同体的定义:“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马克思) 我认为区分大小共同体与个人本位的公民国家具有很大意义。从历史上讲,它可以纠正那种把中国古代国家的均田制说成“村社制度”,或者把中国传统的“编户齐民”要么看成独立的所有者(“大私有”与“小私有”)要么看成自治的村社成员的错误,以更好地解释历史。从现实来讲,它可以理解改革前的“公社之谜”:何以“小私有”传统悠久的中国农民会比具有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的俄国村社社员更易于被“集体化”。可以理解1917年以后的俄国和1949年以后的中国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年俄国土改消灭了个体农民,使俄国成了传统自治村社的海洋;而当年中国土改则消灭了本来就不发达的小共同体(宗族等),使农村彻底地“伪个人主义”化了,由此导致两国农民后来与大共同体博弈能力的巨大区别。 从这一解释出发,也就容易理解何以改革后一方面个性与个人权利得以伸展、另一方面从宗族到“庄主经济”之类的小共同体得以“复兴”,并可以对这种现象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而不致一会儿惊呼“封建”复辟、一会儿又大言从“本土文化资源”中产生了“后现代”。而在第三部门研究中,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历史到现实并进而展望未来的视角。在如今的中国,“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空间的确是从两个方面被填充的:“传统的”非政府组织和有现代意识(公民意识)但尚未具备独立性的组织。只要我们不是刻舟求剑似的拘泥于“西方标准”,但又还具有对时代负责的进取意识,就不能不考虑如何从这两个方面去促进我们的事业。 至于晓光说到的“政府主导型改革”,我想我们首先要明确其定义。如果它是指政府许可的改革,那恐怕任何改革都是“政府主导”的,假如政府不许可而强行变革,就成了革命了。如果它是指政府中某些人或某些科层(象小岗村的生产队干部,苏南热心办企业的乡村组织)的推动,那不但多数改革、甚至连不少“革命”都是如此。发动法国大革命的贵族拉法耶特等人不也是“体制内精英”吗?而如果它指的是中央政府发动的改革,那大概城市国企的改革可以这样说,农村改革就不然了。作为农村改革第一波的大包干是农民们冒着极大风险(小岗的“生死文书”可见一斑)在1978年搞起来的,而当年年底(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过,一般认为改革已经开始之后)中央不仅重新颁布了略加修改的“新六十条”,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还在同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中央农口负责人授意发表的《人民日报》“张浩文章”编者按甚至对“包产到组(还不是到户)”都严加批判。1980年3月,后来成为农村改革象征人物之一的杜润生还亲自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撰文批判包产到户。直到1980年秋季的“75号文件”才第一次以最高层的名义允许边远贫困山区“在生产队领导下”包产到户,但覆盖面内定控制在27%以下(当时统计的人均年收入50元以下的贫困生产队比率)。然而口子一开,大潮便起,很快就把“人民公社”冲走了。正如杜润生在当初那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所说:“包产到户不应作为方向去提倡。只要领导者稍为放松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就会使它滑向单干的道路上去,最后非冲破集体经济不可。”[2]显然,改革不是领导推动或“主导”的、而是领导“稍为放松点”没有大力阻止的结果。 #p#分页标题#e# 农村改革第二波即乡镇企业的兴起也是如此。80年代初苏南乡村“社队企业”大兴,当时上面是压抑的。“国务院主管工业部委纷纷提出应当调整乡镇企业布局,防止他们与(国营)大工业争资金、争原料、争市场。”1984年经杜润生等人力争,才同意以“两头在外”(即资金在外,市场在外)为条件,允许乡镇企业在为国营“老大”“拾遗补缺”而不导致“三争”的框框内发展。[3]然而这样“稍为放松”以后乡镇企业便持续崛起,很快突破了“两头在外”、“拾遗补缺”和“三不争”的框框。作为“集体经济”的苏南乡镇企业尚且如此,温州和其他地方的私营农民企业的自发性就更明显。直到1997年的《乡镇企业法》才完全改变了乡镇企业是“集体经济”的框框,明确了农村私营企业也可以在“乡镇企业”的旗号下自由发展。 至于作为农村改革第三波的“民工潮”,即农民突破身份制束缚争取异地就业、实现要素市场化和打破城乡体制壁垒,那更是到现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被动应付的“冲击”,而谈不上什么“主导”了。 而农村改革(不光是农业改革,我国改革时代的工业成就也在很大程度上靠着乡镇企业与农民工的贡献,而国营企业的不争气是众所周知的)到现在仍是我国改革中主要的成功之一。真正由政府主导的改革,如国企改革,如今多还前途未卜,因此笼统说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这真未必是“不争的事实”。这样说并不是贬低政府的贡献,实际上政府能在民间社会“主导”的潮流面前开明以待,即所谓“顺应历史潮流”,是很难得的。 其实,如果以理性经济人的眼光看待政府和“民间”,则政府倾向于主动卸除保护人的责任,民间倾向于主动摆脱所受束缚,都是人之常情。而中国与东欧相比的特点正在于:绝大多数中国人即农民在旧体制下得到的保护极少,而所受的束缚很多,因此政府没有多少保护可供主动卸除,而农民却有太多的束缚需要主动摆脱。所以东欧的改革更多地由政府主导而中国则反之,实在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就以我们现在讨论的第三部门而言,东欧只是在“剧变”后才出现这个东西,而在剧变前国家从摇篮到坟墓什么都包了,没有什么“公共物品”需要老百姓操心,所以那时除了在“第一部门”向政府权力挑战的反对派之外并没有什么可称之为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而中国在旧体制下社会保障程度就要小得多,第三部门就大有用武之地了。象希望工程那样的事,东欧就不会有。 康晓光先生主张经由国家法团主义过渡到社会法团主义或社会合作主义。在中国,第三域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不是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或政府控制公民的工具。政府和社团要合作与共处。要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相辅相成、双赢,大团圆。我同意这种看法。 我不明白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怎么会存在是否“双赢”、是否“容忍对方”或者是否“谁吃掉谁”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任何地方第三部门本来都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也许有某些地方第三部门被“看作是政府控制公民的领域”,但大概不会有任何地方第三部门会成为“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第三部门是非政府组织,不是反政府组织,不是反对党。反对党与政府之间可能有合作还是对抗的问题,有零和还是双赢两种博弈形式。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在逻辑上没有这类问题。第三部门天生是愿意与政府合作的,它不可能、无能力也无动机来取政府而代之,更谈不上“吃掉”政府。至于政府是否想取代或“吃掉”第三部门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政府与第三部门事实上合作得如何,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取决于第三部门。 而所谓取决于政府,实际上就是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世界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第三部门“吃掉”政府的事,但相反的事则不乏其例。为了防止发生这种事例,就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所以“双赢”、“大团圆”等等,恐怕都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不过分滞后为条件吧。 [1] 参见金雁:〈东欧的新社会主义思潮〉,〈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3期。 [2] 参见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29页 [3] 参见《气度·风格——杜润生访谈录》,《读书》1997年第4期。
阅读更多发布者Li Fandong | 8 月 26, 2011
2010年10月29日 20:27:34 秦晖:谢谢大家参加这次交流。我今天讲的这个话题其实本来应该是去年和前年讲的,大概全球的惯例就是,凡是“逢十逢百”,往往都是比较受关注的时候。08年是改革30年,09年是国庆60年,这个30年、60年的话题当时是很热的。实际上很多研究者也在关注这个话题,但是我们国家的现象就是,只要是“逢十”反而比较敏感,因此这个话题本来在那个时候是研究的热点,但是真正到了那个时候往往是宣传的热点和研究的低点,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正好现在这个“逢十”已经过去了,我们可以冷静下来真正的分析一下这30年、60年。 我们知道在前年、去年30年、60年的文字中,有个很有意思的变化,08年改革30年,那个时候主流的宣传是强调改革前后的剧变,那个时候经常说改革前如何如何糟糕,改革以后就发生了中国奇迹,发生了大的变化,强调这两者之间的断裂,就是一个很大的改变。但是到了去年,主调是60年,于是这个主流就变成强调改革前后的连续,也就是前30年也很好,后30年更好,这个.更好.对前30年是继承,强调这两个30年之间的连续性。关心中国思想界的人不难发现,其实这两种声音一向都存在,而且彼此之间是有斗争的。大体而言,前一种观点可以被视为官方改革派,也就是体制内改革,认为我们原来这个体制有很大的毛病,现在改革取得了伟大的成功,创造了奇迹。后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官方左派,更多强调的是连续,就官方左派的主流而言,他们并不否认改革以后是有成就的。我这里要讲的和那个所谓“非主流左派”有所区别,现在有一种“非主流左派”,不认为改革是有什么成就的,而且认为改革是灾难。但是我们的官方左派还是说改革是有成就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喜欢说这个成就是毛泽东奠定的基础,最典型的一种说法是这两个30年的关系是.毛泽东栽树,邓小平乘凉.,或者说“毛泽东栽树,邓小平摘桃子”。主要就是说毛泽东时代全力以赴搞建设,大家生活苦一点,但是基础打下来了;到了邓小平时代就在那里吃毛泽东的老本,把毛泽东时代的建设成果拿来分化。 其实大家如果眼光再放远一点,就会看到对于两个30年还有另外两种声音,同样是强调剧变,或者是强调连续,但是这两种声音都是否定的。一种声音是所谓的毛左派的声音,或者是再次文革派,认为中国应该再搞一次文革。这些人他们其实也很强调断裂,但是对这个断裂是否定的。讲得简单一点,就是他们认为毛泽东时代很好,搞的是社会主义。邓小平上台是走资派又回来了,颠覆了社会主义,使资本主义复辟。而且说毛泽东当年没有说错,邓小平就是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我觉得这里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改革最近这些年来,的确这个社会出现非常多的弊病,当然有一些人就归结为改革本身,说以前有多好多好,后来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所以他们就会有这样的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不光是中国有,当年国际上的一些毛派在中国改革以后也是很失落的,而且早就有了这种言论。江青诞辰100周年的时候,我记得当时在美国有一帮“毛头派”,曾经专门排演过大型歌剧,就叫《江青》,而且好像有一个华人,当然也是左派艺术家,谱了一个歌,据说还很好听,他也是这种调子。我在美国看到当时毛派有一个组织叫“美国革命共产党”,把中国历史说是49年到77年是社会主义,77年以后就是资本主义复辟了,陷入了灾难。他们也是强调剧变,但是对这个剧变是否定的。 相反,现在国内外都有一些激烈的批评共产党的一些言论,比如说海外的无党派人士,他们也很强调连续。但是他们强调的连续也是在否定的意义上强调的,他们讲的连续就是一党专政一贯为之,而且从这个角度讲,他们对前30年、后30年的批评都很厉害。一讲到前30年就是大跃进饿死了几千万人,一讲到后30年就是“六四大屠杀”之类的,好像这60年都没什么好事。他们讲的也是连续,但是对这个连续基本上是一种抨击。 如果把断裂和连续作为一个纬度,而把肯定和否定作为另一个纬度,实际上是四种声音。认为断裂的,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认为是继承的,也有肯定的和否定的。如果从一个比较超越的立场看,我觉得这四种说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都看到了这个问题的某一个方面。但是很奇怪的是,所有的这些人,他们在讨论60年的问题上好像都跟他们谈论两个30年之间的立场有很大的反差。比如说很多强调两个30年之间连续性的那些人,他们往往都非常否认这个60年和以前的连续性。他们往往强调60年和以前有非常大的区别。比如说我刚才讲的毛左派,他们经常说改革以后的30年是继承了前30年的成果,但是他们往往把前30年的成果说成好像从天下掉下来一样,是在一张白纸上画画,说中国原来是一穷二白,好像中国的工业化是从毛泽东那个时代才开始的,而以前什么都没有。但是就是他们自己的文章,比如说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王绍光先生,自己写的一篇文章,给出的数字是前30年平均经济增长是6.5%,后30年平均经济增长是9.9%。当然他说6.5%成就也很伟大了,但是我觉得假如你说9.9%的增长都认为这是一种连续,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变化,那么6.5%的相对缓慢的增长,反而是更大的剧变吗?如果说9.9%这样的增长你都说需要有所继承,那么6.5%这样缓慢的增长,难道就只需要有突变吗?所以这些人的逻辑就是.改革前后皆美景,新旧社会两重天.。在两个30年之间强调极端的连续,但是在两个60年之间强调极端的断裂,这在逻辑上好像是很不协调的。 反过来讲,对两个30年的连续持否定立场的,比如他们都说两个30年都是一党专政,很糟糕,但是这些人往往又非常突出这60年和以前的变化。当然他们说这个变化倒过来了,往往说60年以前,1949年以前很好,甚至好的不得了,这个当然在以前是一种非主流的声音,但是有趣的是最近这种声音也变成主流了。因为我们这个主流意识形态逐渐从马克思主义转向民族主义。以前说.万恶的旧社会.,现在开始说.五千年的优良传统.。万恶的旧社会逐渐也变成很美好,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变得非常美好。比如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引用所谓.麦迪逊数字.,说中国在鸦片战争前GDP就占到全世界36%,比今天的美国都要牛得多,说中国那个时候已经是世界最进步的国家。大家要知道,那是鸦片战争前夕,不是指的周秦汉唐!如果说鸦片战争前夕中国还是全世界最高水平的,那后来中国怎么会自暴自弃到那种程度,的确是一个很难解释的事。 所以我觉得很可能是,1949年以前的社会,你说.万恶的旧社会.可能太莫名其妙,但是你说.世界第一美好.,这恐怕也是很有问题的。但是有一点,你把这两个30年说得那么连续,但是把这60年和以前说得那么断裂,在逻辑上的确有一些问题。老实说,对于前60年,就是从甲午(1894年)到1949年,这60年就是我们现在通常讲的所谓的.旧社会.。你要对比说这个旧社会和49年以后中国的状况,是不是有非常大的改变呢?从一个角度讲的确是有改变的,很多人都说1949年以前中国是一片废墟,民不聊生,从很大程度上讲这个不能算错。但是这个和旧社会有的时候并不见得有什么关系,看看中国历史就知道,两个王朝交替之际,乱世是中国历史的一个特点。两个王朝之际,从秦汉之际一直到明清之际都是天下大乱,人口死掉一大半,甚至死到十分之九。但是一个新王朝建立以后恢复得很快,不到20年就是.文景之治.。 所以我觉得1949年以后中国有一点跟以前不一样,那就是中国从两个王朝之间的乱世,进入了一个等于是一个新的朝廷建立以后比较稳定的时期。但是如果你说这个社会的基础规则到底发生了多少变化?这就是另一个问题。我觉得一种很糟糕的局面可以说是和平与战争的区别,当然也可以说是不同的社会规则的区别,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这个区别是社会规则的改变,那么我们就要问到底改变了哪些规则呢?关于1949年以前的传统社会,我觉得有很多分歧的地方。以前说.一团漆黑.,现在又说.花团锦簇.,但是我觉得从现在这个角度讲,这个逻辑有一个很难解释的问题,如果你要说太花团锦簇,那革命的合法性就成了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确有很多逻辑上的困难。 这个问题我曾经讲过一次,现在我不想多讲这个问题了,我现在对1949年以前的事就把它略过去。总的来讲,我作为一个经济史家,我认为那个麦迪逊的说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我不相信什么鸦片战争前中国经济还那么伟大,这根本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完全无法解释中国的历史。 我现在着重还是要讲1949年前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1949年这场改变,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讲叫作.革命.,从形势上讲的确是非常惨烈的。用我们正统的语言来讲,.红色江山.是2000万烈士的鲜血换来的,的确非常的惊心动魄。但是大家要知道,一场变革的激烈与否与它对社会最深处的规则改变与否,往往不是一回事。我国历史上有多少次的人口死掉一大半的,比2000万要多得多,人口死掉一大半的那种变化。实际上这个社会规则并没有什么改变,无非就是改朝换代而已。从秦汉一直到明清,像这样的现象很多,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讲只要是死人很多的变革就一定是最深刻的变革。 我们从最传统的说法,按照正统的说法1949年以前的中国是所谓半封建半殖民地,大家知道这两个.半.它本身并不能合成一个.一.,因为另外一半都不在这个语境之中。我们讲.半殖民地.的时候,我们讲的并不是社会形态,我们讲的是国家权益在世界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如果是.半殖民地.另外一半应该是.半独立.,也就是我们没有变成全殖民地,我们当时处在半独立状态。这个所谓的半封建,另外一半如果按照我们党原来的说法应该是.半资本主义.,不管这个资本主义是外国人带来的外资,还是我们本国的民族资本。因此这个所谓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另外一种表述就是.半独立半资本主义.。按照我们原来的说法,1949年以后发生了所谓天翻地覆的改变。所谓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从半殖民地获得了民族独立,这是第一个变化,改变了半殖民地。第二个就是半封建,我们那个时候讲的封建就是指的地主租佃关系,据说这个关系是通过土改改变了,于是我们消除了半封建。而这个半资本主义又通过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消除了。于是不管是半资本主义还是半封建,最后都变成了计划经济,或者说是变成了社会主义。不管这种变化我们说是好的也好,说是坏的也好,我现在要问的是这么一个问题,这个变化,1949年到底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这个变化是在1949年实现的吗?1949年在这种变化中到底占有多重要的地位呢? 我们先说说所谓的半殖民地的问题。一个民族的地位,老实说我觉得最本质的应该是它国民的地位,不是说这个.皇上.很威风就很有地位。我们这个国民是不是在世界上得到尊重?这才是真正体现我们国家的真实地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外交,我觉得不光是1949年以后,1949年以前也有这个问题。我们的外交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我们现在很多所谓的友好国家,尤其是所谓的最友好的那些国家,往往是对华人、华侨和华商最野蛮、最残酷、最坏的国家。而我们认为是敌对国家的那些国家,相当的一批,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规律,是对华人、华侨和华商最友好,接受他们的程度最高的国家。所以我经常讲这个.反华.的概念该怎么理解?这的确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我讲两个最极端的例子,大家知道东南亚地区这两三百年经常排华,但是东南亚国家中基本上没有发生过排华事件的国家,也就是对华人最好的国家是哪个国家呢?大家可能都知道应该是泰国。历史上东南亚这些国家几乎都发生过大规模排华事件,就是泰国没有发生过。可是泰国在东南亚这些国家中,70年代曾经我们认为是最坏的国家,那个时候官方对泰国的说法是美国等反动统治集团统治的国家,而且我们当时支持泰国共产党在他们那里搞革命,我们的昆明曾经设过泰国共产党的电台,在那里天天骂泰国,而且骂得很厉害。那个时候越南跟我们的关系就好很多,可是越南对华侨、对华人、对华商都很坏,基本上是对他们实行剥夺政策的。而且老实说,这个剥夺政策也不是1978年中国和越南翻脸了以后才有的,在这之前就已经剥夺了,可那个时候中国跟越南的官方关系还是很不错的。但是越南并不是最坏的,那个时候最坏的是… 听众:印度尼西亚。 上一篇: 中国的崛起和“‘中国模式’的崛… 下一篇: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下) 阅读数(6252) 评论数( 17 ) 17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8 月 24, 2011
一个人有了刺刀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要长久地依靠它却是不行的。——德国民谚[2] 一、行政控制的运作 (一)“压力型体制”与行政控制 (二)“政经一体”角色的基层政府与行政控制 (三)“运动式执法”、日常执法松弱与行政控制 二、司法控制的运作 (一)司法作为个人解决问题的工具 (二)在形式主义司法与中国式治理之间摇摆的司法 三、讨论:社会转型下的政府能力、法制与正式社会控制 摘 要:来自行政和司法的社会控制是国家正式社会控制的两个基本构成,本文考察了与今天法治实践有密切关系、影响了良好秩序形成的问题。压力型体制、“政经一体”的基层政府角色、“运动式执法”是当代中国行政控制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导致了行政控制不能完全有效地应对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在今天中国的实践中,司法控制尚不能完全公正、独立和有效地解决复杂的问题,因此司法的权威难以树立。形式主义司法和治理化司法之间的摇摆表明的正是法治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良好的统治必须基于良好的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行政控制与司法控制是国家正式社会控制的两个基本构成,从统治实施的角度讲,二者是当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础和实施可能。在实践中,司法就深嵌在政治系统之中,其生发出自主性的空间被极大地遭受压缩,这是行政和司法相互纠缠的症结所在。社会转型带来的是对既有秩序和统治方式的巨大挑战,是对政府能力的考验。在政府能力不足、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基层政府的行政控制显著地不能有效应对社会中问题,司法则被卷入了对这种困境的应对中。司法因此而在形式主义法治与实质性的治理化之间摆动。过度的形式主义司法的弊病是僵化而不能适应社会转型带来的新需求,而过度的治理化司法的危险则在于丧失了法律的自主性并因此失去司法矫治行政、控制权力滥用的机会。 国家并不是以一种整体或单一的面目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相反,它有着多幅和复杂的面孔。在实践中人们也是穿梭于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各种场景中,而这些场景可能就是正式社会控制发生的地方,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局。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运作依赖于庞大、系统、职权分化的官僚体系和司法体系。这给我们描述正式社会控制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因此,我们看到的关于国家正式社会控制的研究通常是按照一定的领域或问题分布,如基层司法、基层治安、信访、普法等等。 在以往的研究中,法学界以纠纷解决为核心关注了基层社会的法律运作。并且,一种法律多元论的“司法多元论”版本中,这些研究可以被冠以“乡村司法”研究的称呼。[3]“乡村司法”研究扩展了法律尤其是纠纷解决在基层实践的研究,提供了关于国家处理纠纷时与社会的互动场景及其存在问题。“乡村司法”的研究不仅把乡镇政府和法庭解决纠纷作为研究的重点,还普遍把村落层面由村干部主持的纠纷解决也纳入视野。但是,笔者要强调的是,来自行政和司法的社会控制仍然是国家正式社会控制的两个基本构成,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基层社会中)。而村落层面的村干部解决纠纷虽然与乡镇政府、法庭解决纠纷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上、权力的来源上却与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有着根本的差异。 行政控制涉及公共行政过程,涉及政府如何贯彻其政策、政令和意图,来自于政府,而司法控制涉及司法过程,两者都对基层社会的秩序有着广泛的影响,二者的权力皆源自国家,都关系到法律的实现与失败。并且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两者与其他社会控制也有着重要的关联性,或者说只有把两者放在同一时空、历史脉络和现实背景中与其他社会控制同时进行考察才能洞悉国家对基层社会秩序的影响。[4]笔者无意也没有能力对正式控制进行系统的描述和分析——这相当于要对整个国家的行政和司法系统进行考察,所以只选择与今天法治实践有密切关系、影响了良好秩序形成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行政控制的运作 如果回到关于社会控制的定义,[5]那么,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行政控制主要关涉的是行政执法、政府处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冲突以及政府政策、规范和各种政令的实施,它并不限于纠纷的解决。这也包含了我的一个基本判断:纠纷的解决只是秩序形成中的一个面向,而更大的面向是被执行的规范和权力的运作如何影响了秩序的形成、对规范性的日常生活的塑造。行政控制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执法、行政管理、调解纠纷、动员宣传等方式进行。 对行政控制的考察离不开对行政过程及其特点的认识。行政控制能够实现取决于众多的因素,如获得司法的支持、社会的普遍认服从、基层自治组织支持、与社会成员间的有效协商等等。其失败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如政府自身缺乏资源、行政系统设置不合理、控制的目标或手段缺乏合理性、政策和规范不能被人所接受或理解、不能得到社会有关权威的支持、社会对政府缺乏信任等。[6]但是,从更深入的考察看,行政控制的成功、失败、效果是由政府的能力所决定。按照王绍光先生的总结,一个有效的政府至少要有能力履行六项最重要的职能:(1)对暴力的合法使用实施垄断;(2)提取资源;(3)塑造民族统一性和动员群众;(4)调控社会和经济;(5)维持政府机构的内部凝聚力;(6)重新分配资源。[7]在我看来,王绍光先生关于有效政府的研究同样可以用来观察正式社会控制尤其是行政控制。因为,这些能力直接决定了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 行政控制的核心是提供出政府的保护性职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生存的需要,如治安、环境保护等。和这一核心紧密关联的就是行政控制应该有效控制违法和犯罪,并且其执行的政令应该符合这一目标。对照现实,我们会发现,庞大的官僚系统并不会自动地去实现它的“应然”目标,这个系统中存在的弊病正在影响着它的职能的发挥和社会控制的能力、效果。 (一)“压力型体制”与行政控制 对于普通百姓尤其是生活在乡村中的乡民来讲,政府以两张面孔出现,一张是中央政府——来自于电视、报纸等各式各样的媒介,另一张面孔是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往往构成民众对政府的信心来源,而后者则是人们在日常实践中打交道的对象,是真正熟悉和可以真切感知的。因此,行政控制以一种什么样的风格出现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是由最基层的政府和干部来体现的。[8]但是,行政控制的风格却不是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所能完全左右,相反,它是由整个行政系统的风格所决定。 行政控制的核心基础是官僚行政系统的运转,其风格也就是官僚行政系统的风格。马克斯·韦伯指出统治的三种合法性类型之一是统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权威基础上,统治:“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9]政府之所以能够进行公共政策的实施,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正是基于这种合法性基础。而与这种合理合法型的统治相适应、支持了这一统治类型运转的是官僚行政系统——稳定的任职官员履行行政职能,并依据特定的规则实行制度化管理。官僚行政系统是现代化工业社会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的成果,是复杂经济政治制度发展的结果也是复杂经济政治系统稳定发展的保证[10]行政控制作为一种合理合法型的统治的一部分,其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获得了官僚行政系统的有效支持。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官僚行政系统有效运作,其状况无法想象。行政控制影响力直达各个微观的村落、社区、人群之中,其控制的有效性与基层政权组织的有效运作有重要的关系。在基层政权运作不力的地方,行政控制的有效性就弱,基层政权运作有力,行政控制的有效性则较强。因此可以认为发达和有效的官僚行政系统是行政控制实现的基本组织保障。 笔者之所以特别提出行政控制的风格这一问题,是因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指导精神、不同的权力配置方案和组织形式下,会形成不同的行政风格,并直接影响到行政控制的风格及其在实践中的效果。而对于当代中国的行政风格,最为贴切的总结可能是荣敬本等学者提出的压力型体制: 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11] 压力型体制对于基层社会中运行的行政控制来讲,最为显著的影响是导致行政控制主体——基层政府在实施社会控制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和政策环境下会形成特定的偏好,有偏好的行政控制构成了行政控制最为显著的风格。 基层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中所遭受的自上而下的压力是多种多样的,如发展经济、扩大财源、维护稳定等等,所有的问题都可能成为考核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压力型体制下的基层政府的行政控制偏好既可能与立法、中央政策一致,也可能相反;同样,这种偏好也可能和民众的利益一致或相反。[12] 我和曾经做过7年乡党委书记的父亲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说: 乡党委书记是最小的官,乡镇工作也是最难做工作。上级政府有多少个部门,你就要对多少个部门负责;中央开多少次会,你就要贯彻多少个会议精神;中央出多少政策,你就要落实多少个政策……你就必须考虑:要采取什么办法对付呢? 压力性体制并非一无是处,它的形成有其合理性,面对中国地域之广、行政系统层级之多,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机制所要解决的就是政令不通和行政系统的慵懒、暮气沉沉,中央、上级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达到基层始终是官僚系统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任何政府及其机构所拥有的时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政府在确定控制目标的时候只能优先考虑那些被认为重要的目标。通常,最重要的目标是一些受到上级高度重视或者社会压力巨大或者关系到官员自身升迁的“政绩”的事项。因此,政府控制不需要也不可能是一种全面实施的控制,并且不能完全保证这些控制是否合乎社会实际需要。在这种风格之下,注定出现另一个严重的问题,长期依靠“压力”来推动基层政府的工作和效率,就催生了基层政府的一种类似于布迪厄所说的“习性”——忽略那些不见“效益”但是对于社会生活、日常秩序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事项。所以,国家法律和政策在每个地方的实施所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同一法律或政策在不同地方显示出来的重要性、实施决心、成效可以完全相反。因此,压力性体制下的行政控制会呈现出一种不够确定的特点。 例如,我对云南省部分地区的反拐卖问题进行研究时,发现各个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态度、力度都很不相同。尤其是考察基层的公安部门时,有的地方基本上是消极应对,而有的地方则非常重视。开始时,我并不理解其中的原由。后来我发现,有一个地方的政法委把反拐工作作为对基层政府和政法部门的硬性考核指标,这一举措直接推动了各部门对反拐网络的构建和反拐措施的完善。而相反的例子是,我从1999年开始在平县做调查,当地的拐卖问题已经持续了十多年,非常严重,但是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基本上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应对措施,其上级政府也没有重视。但是2004年3月一个新闻记者在一份州机关办的地区性报纸大幅报道了这个县严重的拐卖现象后,州政法委立刻责令平县政法部门检讨、说明这一问题,并要求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前一个例子似乎表明了压力型体制的优越性,而实际上这两个例子所说明的是同样的问题:在压力型体制下,一旦没有了“压力”,基层行政控制的偏好就完全可能忽视对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的自觉回应。 在压力型体制下,由于其偏好,基层政府不单难以有效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反而可能因为迫于完成某些指标而违法行政、不择手段以及不断再生产着非科层化的权力运作。[13]这不仅不能促进秩序的形成,反而制造更多的混乱和冲突。 (二) “政经一体”角色的基层政府与行政控制 如果说政府的行政风格决定了行政控制的运作特征,那么,政府的角色对于行政控制的取向则具有显著的决定性意义。 回到王绍光先生所定义的政府的职能,政府应该是一个执法、调控社会、分配资源的公共机构,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职能应该更加单纯,是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提供保护、公共产品的公共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基层政府的角色非常复杂。它首先是一个政治单位,是官僚行政系统中的一部分,所以它有执法、提供保护、公共产品等职责。同时,它还是一个经济单位,要创收财政,为行政人员谋福利,还要创造GDP。在发展主义成为共识的背景下,发展地方经济成为一项衡量政府工作的硬指标,政府不仅要保护市场,还要创造市场、参与市场;在分税制改革后,缺乏高效、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下,[14]财政创收则成为基层政府的内在工作动力。 尤为令人担忧的情形是,作为政治单位的基层政府成为了正式行政系统中承受“压力”的最末端,作为经济单位的基层政府同样处于经济竞争和赶超的最下端,压力型体制—赶超型经济的结合是对基层政府的双重塑造,导致了基层政府彻底成为“政经一体”的双面角色,极大地扭曲了基层政府应有的面目,导致了基层的行政控制也必定扭曲。这就出现了欧阳静所说的:“在生存和科层制压力中,乡镇政权以实现‘公共服务’为所指的空间极为狭小,能力极为孱弱”。[15]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刘岳所指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降低了政权的合法性程度,也使稳定、明晰的规则不能够在农村地区建立起来,使农村治理处于混乱之中。”[16] 这种“政经一体”的角色不仅体现为基层政府的总体特点,而且在其局部——各机构、部门也是如此,所以政府的各个职权部门之间权力、资源也是极不平衡的,并直接影响到其工作取向和风格。例如,宋亚平的研究指出: 许多具体的行政管理实务包括微观行政执法的工作,大多只好放给了“七站八所”。这些“七站八所”虽然叫做事业单位,但主要只能是为三农提供微观服务,因而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人”的性质。把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交给“七站八所”之后,混淆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楚河汉界”,使得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活动完全“搅”在了一起……从而使农民负担问题“火上浇油”。[17] “政经一体”的角色导致了政府向“企业型政府”的转变,也就导致了基层政府行政控制的偏好发生扭曲,偏离了执法主体的角色,典型的情况就是在污染执法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偏袒污染企业。[18]在一项关于滇池周边村庄地志的研究中,朱晓阳先生更是经典地指出了在发展主义的共识下“国家与农民的‘协力发展’是导致今天滇池地区生态恶化的主要原因”。[19]“政经一体”的角色最严重的问题是,政府深度嵌入市场、被企业俘获后不能保持其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保护性职能提供者的正常角色,非但不能处理好复杂的利益关系,反因其利益所在反而制造出大量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云南的孟连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来的正是这一严重的问题。[20]这种对片面增长、自身利益追求的偏好同样导致基层政府对维护日常生活秩序的忽视。 (三)“运动式执法”、日常执法松弱与行政控制 第三个影响了行政控制的因素是由来已久的“运动式执法”,或者说这种执法运动暴露了基层政府实施常规性行政控制的不力或不足。在这里我将用中国的反拐卖法律实践来说明这一问题。 1949年之后,经过政府的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基本绝迹。[21]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贫困和边远地区的妇女想通过婚姻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大量农村妇女的涌出为那些利用欺骗手段拐卖妇女的人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拐卖人口的现象有所抬头。到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的发案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22]1983年,针对拐卖人口犯罪等犯罪现象大幅增加,邓小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提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23] 邓小平对公安部负责人的这一讲话是根据当时的犯罪形势和建国以后整治拐卖人口、娼妓等现象的经验所做的,直接成为了较长时间内中国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严打活动也是从这次讲话后成为打击犯罪的主要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大大提高了1979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量刑幅度。在《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几个法律案》的说明中也明确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人贩子也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拐卖人口犯罪有所收敛。但是,此后拐卖人口犯罪又有严重的回升,198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指出: 1983年以来,经过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使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但从1985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又有增多趋势。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对29个市、县的调查,1985年2月以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2302人,其中妇女2220人、儿童74人。据四川省调查,1985年下半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577名,比上半年增加近一倍。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448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3倍。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福建、山东、云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市、县,均相继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并且对于“构成拐卖人口罪的,不管是直接拐卖、间接拐卖,是一道贩子,还是二道、三道贩子,都要坚决打击。对其中的惯犯、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对用劫持、绑架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1983年和1986年的这两个通知确立了“打击—解救”为主的运动式打拐执法方式。在过去的近三十年中,这一方式一直是我国反拐的主要手段。从1991年至2005年,公安部在全国重点地区先后组织开展了4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行动,其中2000年的打拐专项行动是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各级政府还组织了地区性的专项行动。 所以,中国反拐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发展与过去近三十年的拐卖人口犯罪的态势有密切的关系。在严峻的犯罪形势下中国形成了一种以“打击—解救”为主的运动式打拐执法方式,并且长期以来成为国家解决拐卖人口问题的主要手段。它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观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基本对策的一种具体体现,是“严打”刑事政策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中的直接体现。 “打击—解救”为主的运动式打拐是我国政府主要的反拐方式。这种反拐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表1是1991年以来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数,每逢全国性的专项严打就有大量的拐卖人口犯罪被查处,例如1991年、2000年: 表 4- 1 :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统计表( 1991 — 2006 年) [24] 年度 (年)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立案 (起) 26507 17168 15629 11367 10670 8290 6425 6513 7257 23163 7008 5684 3721 3343 2884 2569 历次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进行的专项严打活动成效是明显的,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解救了大批被拐妇女儿童。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审判有利于民心的稳定和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例如2000年昭通地区的专项打拐行动:2000年昭通地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统一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146起(比1994年至1999年破获的总数还多177起),摧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234个,抓获团员859名,抓获人贩子1980名(比原计划抓捕1200名多抓捕780名);先后派出56个工作组,到20个省区,解救妇女684名(比1994年至1999年解救的妇女总数还多311名),解救儿童114名。[25] “打击—解救”为主的运动式反拐的成效在于,第一,在地方公安经费紧张的背景下,开展统一部署的专项斗争有利于弥补日常打拐的不力;第二,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三,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 但是,运动式的“打击—解救”反拐执法既然是“严打”的一种具体体现,那么它也具有“严打”所存在的弊病。[26]具体分析,其局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打击—解救”反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公共安全经费、资源不足的问题。[27]第二,“打击—解救”模式不能保证反拐工作的持续性和日常性。有资深公安打拐人士指出,虽然各地方政府都会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打拐行动,但是这些行动通常都是临时性的,随意性较大。[28]这样的反拐模式不能有效地对拐卖犯罪的进行常规性打击,也不能有效地解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日常解救。这也是为什么表1中有的年份拐卖案件立案数较少的原因。第三,与前两点有关联的是,“打击—解救”反拐执法模式下,拐卖人口犯罪的严重性没能完全暴露出来。如前文2000年昭通市打拐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事实上反映了在此之前当地的拐卖人口问题的严重性被“数字”所遮蔽。在笔者的调查中,也发现相似的情况。[29] “运动式执法”不仅出现在刑事犯罪的领域,在治安、行政、经济领域也是一种常见的执法现象,而这种“运动式执法”反映出来的恰恰是日常的行政控制不能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也表明常规的行政控制是松弱的,典型的情况是乡村社会中的灰社会化。[30]在深度牵扯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领域,这种运动式的效果就更加不明显了。[31]
阅读更多发布者拈花时评-lianhuaxiaofo | 8 月 12, 2011
王绍光:四大危险外,执政党还面临哪些危险 标签: 执政党 ● 王绍光 ( 进入专栏 ) 讲话精彩语录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公众关切:近日,围绕执政党面临的“四大危险”,舆论讨论热烈,普遍认为这充分反映了一个执政党的务实态度和直面问题的勇气,但也有观点认为,除了这“四大危险”外,信仰缺失、思想空虚等也是当前执政党面临的严峻问题。那么,除了这些危险,中国共产党还面临着哪些潜在危险? 共产党应该是各社会阶层(尤其是工农兵)的先锋队,而不是社会精英阶层的俱乐部。如果听任精英化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个以镰刀斧头为党徽的组织,又如何能代表最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 由于许多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但认识上糊涂,腰杆子也不硬,所以还需要大讲特讲我们自己体制的优势,破除“(西方)普世价值”的迷思,以促进“体制自觉、体制自信”。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认为现有体制已经尽善尽美了,共产党人可以高枕无忧了,相反,我们认为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高度警惕,并不断加以克服。 “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于党”,反之,如果党不能建设好,中国的事就难免搞砸。 除“四大危险”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共产党可能还面临两大潜在的危险,一是它的规模,二是它的构成。 共产党组织的精英化趋势 就规模而言,根据中组部宣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026.9万名,相当于欧洲最大国家、德国的总人口。中共党员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已经由1949年的0.83%,1980年时的3.8%,发展到6%。 就构成而言,近年来,共产党组织出现了精英化的趋势。在新发展党员中,我们以优化党员结构为名,有意识地大量吸收大学生、研究生、私营企业主、社会名流、专业技术人员加入。目前,中共党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占37.1%,而作为主体的工人农民比例却逐年下降,目前工人的比例已经降至8.7%;农民的比例已经降至30.5%,两者共占39.2%,已经大大低于两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 不仅在党员成分上出现了精英化的趋势,而且,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也出现了精英化的趋势,一些人与有钱人拉拉扯扯,却对普通老百姓的冷暖不闻不问,严重败坏了共产党的声誉。 从党员人数看,不可谓不多;从高学历的比例看,不可谓不高。从正面看,有不少人会为之欢欣鼓舞,以为这是共产党事业兴旺发达的标志, 天真地认为,“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人数越多,知识、社会、经济精英越多,党的政权就越巩固。但从另一方面看,也有人十分忧虑,担心共产党已经患上了“虚胖病”和“富贵病”,外表虽庞然健硕,但是内部却信仰缺失、精神涣散。 与数量相比,党员的质量更重要。中国共产党刚成立时只有57人,到1945年七大召开时也只有121万人,不足当时中国人口的0.3%,只能算是“星星之火”。然而,尽管党员数量不多,但共产党充满了生机,因此才能“唤起工农群众千百万”,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这凭的是当时共产党员坚定的理想与信念,敢于战斗、敢于牺牲的精神,而不是因为人多势众。 谨防“罗马尼亚悖论” 先看一个简单的事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前苏联东欧巨变的前夜,这些国家党员占人口的比重都不低,一般在6%以上,其中罗马尼亚是党员比重最高的国家,达16.1%,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共产党员,但是当时垮的最惨的也是罗马尼亚,政权尚未瓦解,这些共产党员的信念与意志早就先行土崩,作鸟兽散,各奔前程了。 在今天的8000万的党员中,有多少党员真正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又有多少党员根本就是不认同马克思主义、不认同毛泽东思想、不认同社会主义的“异己分子”? 《党章》总纲说的很清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章》第一章说得更具体:“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由“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组成。这也就是说,共产党应该是各社会阶层(尤其是工农兵)的先锋队,而不是社会精英阶层的俱乐部。如果听任精英化的趋势继续下去,共产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继续掌握在普遍工农大众手里?这个以镰刀斧头为党徽的组织,又如何能代表最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 回头来看,为什么会有党员人数越多,垮得越快的“罗马尼亚悖论”呢?原因很简单,虽然一些人拥有共产党员称号,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都是真正的共产党员。中国目前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一部分人是投机分子,将入党作为捞取个人政治资本的手段,为的是升官发财、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一旦潮流有变,他们就变成随风倒的墙头草。另一部分人是混进党内的反党份子,他们说的、干的都完全违背了党的宗旨,明里暗里骂起共产党来、攻击起社会主义来比任何人都凶;一旦天下有变,他们对曾经宣誓效忠的党及其代表的正义事业,不但丝毫不会加以捍卫,反而会弃之如弊履,甚或反戈一击。这两类人,可以说是党内的“坏分子”,是侵蚀共产党肌体的病菌,如果继续容之留之,听之任之,无异于慢性自杀。 中国共产党要保持其肌体的健康,一定要切切实实地“从严治党、从严管党”。要瘦身,不要虚胖;要“先锋队”,不要精英党。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只有永葆本色,共产党才能无往而不胜。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进入 王绍光 的专栏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政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299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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