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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马尾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网民诽谤案

马尾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网民诽谤案 刘晓原律师同时在推特上举行个人新闻发布会     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2010年4月20日讯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在马尾区卧龙山庄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三名网民诽谤案第一审情况进行通报。中央多家媒体驻福州的记者和福州当地主要媒体的记者应邀参加。   马尾法院新闻发言人宣读通报稿后没有安排记者提问,立即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本案被告人游精佑的辩护律师刘晓原今天下午同时在推特上举行个人新闻发布会,发表对本案的看法,指出公检法三家在本案办案中的问题。刘晓原律师有关本案的观点主要见其网址为http://liu6465.fyfz.cn的法律博客。     马尾法院新闻发布会通稿全文如下: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马尾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一审情况进行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底,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与聂某某在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租房同居。严晓玲在该房中因肚子疼痛, 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当天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福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精子”的结论。福建省公安厅同日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闽清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于同年3月3日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上访中认识了被告人范燕琼。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等材料后,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文章中捏造了虚假的事实:1.“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某某与治安科科长卢某某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某某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2.“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某某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3.“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力背景的聂某某等所控制”;4.“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5.“聂某某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6.“聂某某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 “林秀英请求办案民警魏某某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魏某某却以‘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记录,魏某某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等等。”8. “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不久,该文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某某、林某某、聂某某等人。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一”虚构事实,纯属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网文一”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林秀英、林爱德接到游精佑马尾家中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郝刚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仍将“网文一”文章、严晓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在口述时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并发送给网友郭宝锋等多人,并要求这些网友协助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标题,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琼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某某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马上就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虚构的事实:1.“2009年6月25日,闽清县梅城镇陈某某与县公安局邱某某和县政法委陈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记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吓。”;2.“公安局邱某某先是大骂网络对严晓玲遭轮奸施暴致死的空前报导,紧接着就对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吓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购)一起抓去劳教!’”;3.“梅城镇陈某某更是从头至尾的怒骂林秀英,甚至恶狠狠地冲林秀英叫嚣:‘事情搞的这么大,你要负完全责任!’”后将该文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上。其行为使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名誉受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案件审理经过  2009年10月15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犯诬告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本案复杂,经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在审理过程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4日提出本案有关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2月4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对该案的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2010年3月19日,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提出本案有关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3月30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对该案的审理,经本院决定同意对该案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2010年4月16日上午,本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三、判决理由与依据   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争执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一”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一”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三被告人所制作的网文和视频,被冠以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继续奸尸、惨绝人寰等醒目字眼为标题,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贩卖毒品、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暴力提成等内容,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并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不仅造成多名被害人个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被害人家庭的声誉、精神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和骚扰,还使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众和网民认为闽清当地的地方治安混乱、环境恶劣,并对当地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可以认定本案三被告人行为及其后果属于情节严重。该节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编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撰写的网络文章制作成视频,在互联网上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的罪名应予变更。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范燕琼捏造并公然散布了虚构的事实,游精佑、吴华英明知是捏造的虚构事实仍公然予以散布,严重败坏和影响他人名誉,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具有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符合诽谤罪的要件,已构成犯罪。该辩解和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过程中违反程序意见,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是本院对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一案的通报。最后,借此机会,我代表马尾区人民法院对各级媒体长期以来对马尾法院的关心、理解、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题图为4月16日,被告人游精佑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在马尾法院前接受采访(新华社记者姜克红摄),见http://news.xmnn.cn/kxm/201004/t20100419_1398231.htm ———————————————— 4月21日2时又及:附刘晓原律师的博文(http://liu6465.fyfz.cn/art/611633.htm):       对马尾区法院新闻发布会的看法        发表时间:2010-4-21 0:19:00   公开开庭案件不让媒体旁听,判后搞新闻发布会浪费资金   20日中午,我接到香港某媒体记者发来的消息,说下午马尾区人民法院会就网民诽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看了短信后,我心里有些不相信,宣判已经第五天了,媒体也报道了判决结果,还有必要搞什么新闻发布会吗?   我马上回了记者短信,问消息是否可靠?得到肯定回复后,我告知了国内某大媒体驻福建记者,他说正在出差不知此事,会马上求证此事。随后,他给我发来短信说,新闻发布会下午三时半召开。   下午2时半,离马尾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召开还有一个小时,我在推特上就福建网民案也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我谈到了案件的起因,谈到了公检法办案中违法问题,还谈到了官员对案件的干涉,以及三网民最终获罪背后原因。   我在推特上发布消息时,因有当事人来找中途断了半个多小时。下午四时十分许,我结束了网上新闻发布会。随后,应某国际媒体之邀去接受采访,谈的还是网民诽谤案。   从思宁博客获知,马尾区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不是在法院的会议室里召开,也许是为了讲排场吧,就跑到了卧龙山庄宾馆召开。我从网上搜索得知,这是一家三星级宾馆,虽然不属高档,但总比法院会议室有脸面。如此一来,又浪费了不少国家资金。   这起网民诽谤案,前后三次开庭公开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民众和媒体都可以申请旁听。   但是,不知马尾法院是出于何种考虑,竟然将媒体拒之于门外,特别是外地的媒体。在我印象中,只有第三次庭审,因为要宣判了,新华社福建分社记者才旁听了庭审。但从事后的报道来看,记者发的稿件却是通稿。   哪些从外地赶来的记者,连一张旁听证也没有拿到。   不允许媒体记者旁听,判决五天后再搞新闻发布会,这不是“亡羊补牢”,而是“劳命伤财”。   设想一下,如果三次开庭时,法院大门向媒体开放了,还有必要判后再搞新闻发布会吗?不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就可以节省纳税人的钱吗?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我看过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三被告人是否构成诽谤罪,我是一清二楚。   林秀英向国内媒体公开宣称,范燕琼的文章是依自己讲述而写。游精佑和吴华英请她制作视频,更是自己在镜头前“自话自说”。这还有林秀英和录制视频在场人的笔录为证。   我认为,马尾法院的判决中有一个很可笑的逻辑,就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不可质疑,三被告人只能去相信。法院的这个观点,与公安机关的观点,不谋而合了。   记得在第一次开庭时,我拿广西法官黎朝阳之死作了驳斥。黎朝阳在看守所死后,公安机关结论为猝死,随即桂林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市政法委官员宣布了猝死结论。后来,经过北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不同结论,但最后还是同监室死刑犯为了要保命才说出黎法官是遭殴打致死的真相。马尾区人民法院不可能不知黎朝阳之死吧?   马尾法院在新闻发布上,特别强调了办案中的审限问题。马尾法院解释道,因本案复杂,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据我所知,该案在检察院提出第一次补充侦查前,该案适用的是二个半月的审限。   只要关注过这起案件的人都知道,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按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该案是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范燕琼的文章和游精佑、吴华英制作的视频传到网络上,也只过了几天时间,公安机关就把人抓获归案了,这样的案件难道也算复杂吗?   请马尾法院好好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第126条之规定。你们的说法,蒙不了学法之人。   马尾法院的新闻通稿,回避了不让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公诉方提供了七十多个证人(包括补充侦查中找到的证人),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前,也递交了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但审判长以有笔录了,没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为由而加以拒绝。   这起荒唐的诽谤案,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起诉书已将林秀英列为“同案人”,但她却没有被拘留,也没有被逮捕,林秀英说一开始被公安关了两天,什么手续也没有办就出来了。既然林秀英是“同案人”,请问马尾区公检法,她是一个主犯呢?还是一个从犯呀?   马尾区法院判决认为,三网民构成了诽谤罪,但判决书回避三网民诽谤的动机和目的。他们不是闽清县人,也不在闽清县工作,与闽清县公安局林宗颖副局长、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涂义铿副检察长、社会人士聂志雄,素不相识,没有矛盾和仇怨。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为何要诽谤这三个人呢?   针对马尾区法院的的判决理由,再作如下的驳斥:   一、“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马尾区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一”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一”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   按照马尾法院的认定,捏造事实的是范燕琼。那么,而游精佑和吴华英只是使用了捏造的事实文章,“使用”与“捏造”,难道是同一概念吗?   我认为,视频中虽然出现了范燕琼所写文章的镜头,但林秀英讲述严晓玲之死时,并不是按范燕琼文章照本宣科,游精佑和吴华英没有授意林秀英要如何讲述,完全是由林秀英在镜头前“自话自说”。   他们为林秀英录制视频,与电视台记者采访录像,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被采访人说了假话,采访人所要承担的不是“捏造事实”之责,而是“传播谣言”之责。   在此,我建议马尾公安机关把采访过林秀英的成都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南方周末等众多媒体记者一并抓获,最后交给马尾区人民法院去审判,以治媒体记者的诽谤之罪。因为媒体记者写的文章和拍摄的节目,已经传播了林秀英的不实之言。   这种逻辑太荒唐了。连传播与捏造都分不清楚,还能指望他们公正判案吗?   如果游精佑和吴华英参与了“事实的捏造”,那么三人就是共同犯罪。但是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写文章和制作视频是各自独立完成,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串通。   而检察机关没有指控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马尾法院将“传播”与“捏造”等同,显然是在强词夺理。   二、关于情节严重问题。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但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解释。   按照《刑法》教科书及专家们的观点。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   在三个被告人被抓获之前,三个“被害人”根本还来不及“精神失常”,也来不及去自杀自残。因为文章和视频是在外网上先出现。等转到在国内网站上后,还不到一天时间,公安机关监控到了,迅速就作了删除,且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澄清。三个“被害人”还会因此精神失常、自杀、自残吗?   法院认为,三个被告人的网文和视频,造成了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众和网民认为闽清当地的地方治安混乱、环境恶劣,并对当地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个认为,也是很可笑。   我在案卷中,根本没有看到有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的证据。   要说有影响,只有丽歌ktv。在事件出来后,就给关张了。从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信力”证明来看,这家ktv开业仅一个月,就查获了三名吸毒者。这家歌厅也是该关张了。   把闽清的治安不好,也归罪于三网民文章和视频,这也是很可笑。   本案的证据中,只有公安人员的证言提到,民众认为当地治安不好。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个别公安人员的证言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看法,这是不是也属于“捏造”事实呢?   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信力”证明材料称,2005年至2009年共发生了21起命案(是否有没立案的命案呢),已破获了20起。一个小小的闽清县每年发生四起命案,难道社会治安也算好吗?   三网民的文章和视频发出后,在闽清县也好,福州市也好,没有因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没有民众因此而走上街头去抗议。在虚拟世界里,也没有导致互联网运行的中断。怎么可能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呢?要说,严重损害了官员的面子,我还是有些相信。   三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法院的一句话就把这起本是自诉的诽谤案变成了公诉案,这也太离谱了。   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是为了规避“自诉与公诉”之争,才改变涉嫌的罪名。这方面的问题,我在以前的博文中详细谈过,在此不多说了。   马尾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复杂案件。我以为,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遇到权力干涉才变得复杂。   从三网民案的判决来看,人民法院并不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后,还要谈一下对马尾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看法。我认为,这个新闻发布会本是可以不开的,因为三次庭审都有媒体申请旁听。如果当时让媒体去参加旁听了,也就不用浪费资金再搞新闻发布会。不让媒体去旁听,新闻会上只念通稿,又不让媒体记者提问,与会者能了解真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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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伍皓回应网友扔五毛的赞赏与商榷(图)

对伍皓回应网友扔五毛的赞赏与商榷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4月2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前遭网友扔五毛钱纸币抗议,但伍皓的反应是一笑置之,没有斥之为“卑鄙的伎俩”,也没有“鸿忠抢笔”的失态,更没有打算“跨省”报复,而且事后表示将应邀与“掷钱者”面谈。   思宁认为,伍皓的回应相当有风度。作为一位党员领导干部,伍皓面对突发的批评抗议,能够从容镇定地应对,懂得尊重公民表达异议的权利,是难能可贵的。伍皓用实际行动促进“体制内外”“形成良好的沟通和良性的互动”,正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提法的落实。   “掷钱者”判断伍皓属于“五毛”真是“一个公民的独立而清醒判断”吗?思宁认为,这样的判断至少不是清醒的。因为“掷钱者”并不真正清楚“五毛”的含义。并非站在官方立场上的人就是“五毛”,正如伍皓自己说的,“我本身就是宣传部门的人,我怎么能聘我自己来当五毛”(见http://news.163.com/10/0422/20/64TAM24K0001124J.html的报道《伍皓:我不是“五毛” 我是党委政府形象雕塑师》)。况且,官方立场在许多情况下是正确的,站在官方立场上也有好的站法与坏的站法之分。把伍皓这样开明开放的党员领导干部贬损为“五毛”,明显违背事实真相,也是不利于网民争取言论自由权利的事业的。   当然,伍皓的回应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记者问伍皓会不会对“掷钱者”“跨省”时,伍皓反问“有这个必要吗?”“必要”这个词表达不妥,仍带有“必要”时“跨省”的警告意味。记者问“如果今天扔钱的人演讲的时候,给你一个机会,你会不会扔五毛钱给他们”时,伍皓答“那倒不至于,我素质没有那么低”。其实,对“掷钱者”的行为并不能斥之为素质低。   思宁对伍皓的评价,可参见《我看“宣传部新来的青年人”》(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a89170100c0id.htm)。有关“五毛”,请参见思宁的《理性地看待“五毛”问题》(http://www.feedou.com/articlepickservlet?commandkey=singlearticlearticleID=52d2d9c717aa990b0117bc3b5ec61160)思宁的《“五毛”与名誉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b2d496010082vl.html)。 ———————————————————————— 附一:伍皓的微博http://t.sina.com.cn/1662450871?retcode=0的有关文字:   4月22日 20:41 今天在人民大学就云南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与新闻学院的学生们交流,我还未开口说话,发生一个很有趣的小插曲,有社会人士进来向我扔了五毛钱,喊了句“五毛”。但并未影响现场交流气氛,两个半小时的讲演和对话气氛活跃,学生们对云南推进信息公开透明的经验给予很好的评价。   4月22日 21:30 有媒体问我会不会向扔钱给我、喊我“五毛”的人跨省,我说,有这个必要吗?我还觉得真是好兆头呢,我一直清贫,好不容易才被钱砸中一次。看来以后有财发了,呵呵。   4月22日 21:43 刚才“扔钱”事件的主角之一短信我:“我是今天的另一主角,也许在网上呈现的都不是完全的自己!你代表的不是你个人,但我今天表达的是一个公民的独立而清醒判断!”我回复:“是的,我们要习惯在民主的氛围下各尽其责,要学会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利,包括各种的表达形式都应得到尊重。”   4月22日 22:38 “掷钱手”又来短信:“长此以来,我们期待获得全面而透明的信息,遗憾的是,这个基础没有建立!今天,也是价值观的碰撞!”我回:“敬请以后您能更多关注云南在推进公开透明和增进社会沟通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并进而作为一个样本推动国家变革和社会的进步与向好。”   4月22日 23:10 谢谢范老师! //@范以锦:扔钱者也许对伍皓、 对国情不太了解。 我觉得伍皓是一个思想解放、 开明的官员, 当宣传部副部长能当到这个程度已经很不错了!   4月22日 23:23 整理从人民大学带回来的两大袋资料,发现除了新闻学院各位名师在现场赠我的10多本专著之外,还有发给我的证书:“伍皓先生:非常荣幸能邀请您来为我院师生作题为《政府信息公开与网络政治》的精彩讲座。”有意思的是,发现自己无意中还带回来一张伍角纸币,纸币编号:OM64181366,留作纪念当成鞭策。   4月22日 23:32 “掷钱手”告诉我她叫苏雨桐,一起去的还有莫之许。我也坦陈己见:“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宽容,但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应该不带任何偏见地看到国家的进步。当然,进步还可以更快更大一些。我认为,体制内外应该形成良好的沟通和良性的互动去促进更大的进步,而不是对抗和对立。”   4月22日 23:52 “掷钱者”苏雨桐继续发来短信,说今天在现场“以对抗的方式”跟我见了面,还发来了彩信玉照,原来是个大美女。约我28日晚当面对谈,“推动民主社会,首重契约精神”,希望我能接受面谈之约。我想,既然他们信任我不会对他们报复,那我也应该信任他们不会对我进行人身暴力。我将履约。   今天 00:33 云南几家媒体还真都给我打来电话。但我希望他们不要对我进行采访、报道,因为我不希望这成为我作秀的“契机”,我被网友批评为“作秀”已经太多了。敬请各位媒体朋友对这件事也都不要过于兴奋,当成件趣事茶余饭后说说就可以了,行吗?顺致   今天 00:33 云南几家媒体还真都给我打来电话。但我希望他们不要对我进行采访、报道,因为我不希望这成为我作秀的“契机”,我被网友批评为“作秀”已经太多了。敬请各位媒体朋友对这件事也都不要过于兴奋,当成件趣事茶余饭后说说就可以了,行吗?顺致   今天 00:39 你们要去多少人啊?我可是孤身前往,心里还是有点儿不踏实的呢。看在我家小小伍还需要父亲的份上,不会被绑架什么的吧?呵呵。 //@公民姚遥:鄙人就在苏雨桐和伍皓筒子收发短信的现场,还有莫之许,王仲夏等等人一同见证。28日后海,不见不散哦。   今天 00:55 当我举起这张纸币的时候,听到同学们发出一阵会心的微笑。我记得当讲到“云南首创网络发言人制度”时,我再次自然地借用了一下这个道具。   今天 01:5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3)| 收藏 | 评论(2) 您提出了一个新闻操作的学术问题。记者很容易把自己接触的信息泛化。我以后也要注意改进,共勉。//@在学术的边缘:“学生们给予很好的评价”——您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提的。我确实属于赞赏行列的,我个人也认为人大新闻学院的学生们基本上持赞赏态度。但我不知道您怎么知道“学生们”的这种评价?   做这样的比较是会得罪人的,呵呵。 //@李大头ooo:作为“有幸”被福建和云南两省宣传部管理过的传媒人,我深深知道云南宣传部不知比福建开明多少倍!这样的官员多了,是福音。也许,只有等年轻人长大,方知先行者艰难。 附二:云南官员伍皓人大校园演讲被网友扔五毛钱纸币(图)  http://www.rednet.cn 2010-4-22 22:39:42 红网   编者按:4月22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走进了中国人民大学思科网真演播室,参加一次演讲会。开讲前夕,三名青年把一堆五角钱纸币扔向这位官员的头顶。扔钱风波在网上引起热议。当事双方都表示扔钱行为是正常的表达意见的方式。不过,伍皓希望“不成为常态”。   红网长沙4月22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周至美 耿红仁 曾鸣)22日下午2点,中国人民大学思科网真演播室,主持人对来访嘉宾伍皓进行简短介绍后,伍皓走向演讲台,坐上了演讲席。   没等他开口说上几句,一名年约25岁的青年男子从台下走上前去,掏出一叠人民币朝伍皓扔去,并对伍皓大喊:“伍皓,五毛!”随即扬长而去。   据成都全搜索记者报道,扔钱男子姓王,自称是人大毕业生,中午专门从银行兑换了总额30元共60张面值五毛钱的人民币,“以便向伍皓先生‘致敬’”。伍皓在演讲进行到中途时,举着桌上的一张五毛钱,镇静地说,这就是刚才网民的抗议。   22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伍皓演讲遭三名网友扔五角钱纸币抗议的消息,在各大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及微博上不断热传,引起不少网友热议,有说涉嫌人身攻击的,有说一场行为艺术的,当然也有人称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这场面在国际上很常见,官员还有被砸鸡蛋、扔鞋子的,“咱这是很文明了”。   22日晚上,伍皓在自己的微博上更新了一条消息,对自己被扔钱一事进行了调侃:“有媒体问我会不会向扔钱给我的人跨省,我说,有这个必要吗?我还觉得真是好兆头呢,我一直清贫,好不容易才被钱砸中一次。看来以后有财发了,呵呵。”   2009年,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成功把全国的注意力引到了云南。从省委宣传部主动组织“躲猫猫真相调查团”,到“小学生卖淫案”亲自上网回帖,再到要求慎用“不明真相”等词汇、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和媒体义务监督员等举措,伍皓以宣传部官员的身份,通过“新闻新政”,尝试推动党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与透明,这一努力值得赞叹。   网友意见:“伍皓被扔钱是他的荣耀”   网友“xiaojuzi”:不喜欢朝伍皓扔五毛钱的行为,辱骂不是战斗,欺负人、逞能,不算本事,说不好听是哗众取宠。   网友“孙亚菲”:抗议的权利。这样表达一下何尝不可?   网友“仇美枝”:作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官员,伍皓被扔是他的荣耀。这个道理类似于:一个有可能被证伪的命题才有可能是真命题。同样,一个能被扔的官员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好官。   网友“五岳散人”:没觉得散点五毛的真钱或者几百亿的冥钱,就算是对伍皓之流的侮辱。   网友闾丘露薇:看看施瓦辛格,被扔了鸡蛋还能开玩笑,这样会得选票,不过如果没有选票,就只能靠人的度量。   网友杨锦麟:他(伍皓)其实并不坏,颇有理性和理智,我注意到他在现场遭遇突发状况的神情,还算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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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民维权的概念
第二节 公民维权的根本力量——人性中的善
第三节 公民维权的基本原则——非暴力、法治和理性
第四节 公民维权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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