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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档案】党的政策亚克西,党的强奸无所不在

以下被新浪审查删除的微博来自自由微博网站以及其他来源,数字时代编辑整理: *罗昌平:“从来不告诉你到底发生了什么,只让你盲目地仇恨,莫名地恐惧,稀里糊涂地活,不明不白地死。”这是一位记者同行对今晚昆明事件的感慨。 201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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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衬衫 | 财经网:全民监督食品安全 舆论遏制火箭提拔

镉米潜伏日久,食品全面沦陷,网络和微博出现前,请问民众试毒几年?道德法律缺位后,国人再续“病夫”前缘。年轻干部频现,破格已不新鲜,充满弹性的制度面前,谁说能力外的资本是零?官二代的标签背后,“血统论”毫不避嫌。。     食品安全沦陷致焦虑     民以食为天,对于几千年来依附于土地之上、以温饱为生活标准的中国人民来说,这是信仰和精神都无法替代的。     今年2月,《南方日报》即以“湖南问题大米流向广东餐桌”为题披露了湖南镉超标大米进入广东市场,但直至5月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检结果,其中8个批次的大米镉含量超标,比例高达44.4%。这个骇人听闻的数据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而官方刻意回避公布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的行为,无异于火上浇油。之后,广东省开始对市面上的大米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消息,广东省质监局对全省618家大米生产加工企业成品库房中的大米进行抽样,检验重金属镉的含量,结果被抽检的762批成品米中,合格751批次,不合格11批次,合格率为98.6%。     据悉,这些被人们称为“镉米”的不合格大米分别来自江西、广东、湖南、广西等地,而导致大米被污染的根源则是产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这种可能引发“骨痛症”的镉米外表与一般大米无异,且价格相对便宜,所以纷纷流向了餐饮店和集体食堂,受众广泛。事关民生之根本,故一时间镉米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与以往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标缺失的情况不同,此次镉米事件中,国标竟高于国际标准,因此“这些米可以出口,但是不能内销。” 但即使如此,依然有超国标的镉米在其产地被自检为合格,对于暴露出来的检验漏洞,尚待调查处理,但事关食品安全部分,人民日报撰文给出建议称“勿长期食用一个地方粮食”,而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网站刊文称“建议中国人少吃大米”,专家解释镉中毒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都市人吃的都是“百家饭”,且大米的食用量还不至于中毒。但如此“贴心”的建议却遭来一片拍砖,对于以大米为主食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服毒之举怎么理解都像慢性自杀,数据与科学的背书无法安抚民众的恐惧。况且,镉米事发,引起人们对主食安全的担忧,找出原因、解决问题才是人们最期待的结果。     湖南作为镉米产地浮出水面,成为众矢之的。事实上,早在2011年,国内已有媒体报道过镉米的存在,而其中的重灾区就是湖南。时隔两年,镉米依然潜伏于市场。而且据镉米的主要流向地,广州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一些米贩透露,湖南米重金属超标是圈内都知道的秘密。而这样的“圈内秘密”早已存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过程中。     从给黄瓜涂避孕药、拿老鼠肉造假羊肉、用神农丹种生姜,到波及范围越来越广的镉米事件,菜、佐料、主食无一幸免。更兼有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这些久已有之的隐患,食品安全问题可谓愈演愈烈。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炮制毒大米的天天吃着漂白馒头、做馒头吃了苏丹红西红柿、种西红柿的菜农的孩子喝了问题奶……如此恶性循环,让食品行业相互投毒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反而不投毒似乎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但正如《中国青年报》在一篇评论中指出的那样:道德沦落不是市场经济的错。“公共问题失序的源头却并不是道德本身,而是来自于公共领域的治理乱象,尤其是公权力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在此次镉米事件中,劣币驱逐良币依然存在,上述结论依然有效。所以,即使所谓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次次被重申和强调,国家的专项治理活动一次次被启动,但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它们仍像是一只纸老虎。     作为受害者,广大民众的唯一反应只能是在网络上表达情绪。网友@野村牧笛 无不嘲讽地自创选择题“以下哪种物品无毒:A奶粉,B大米,C羊肉,D地沟油,E米线,F敌敌畏”。另有不少网友开始习惯性地声讨特权:“规章制度的制定人都吃特供”。不过在环环相扣的食品制作环节,即使是特供食品恐怕也无法让人高枕无忧。作家@北村 发出呼吁:“强烈建议你们这些投资大佬合伙开班一家全国‘良心食品’连锁农场和门市,提供干净清洁的食品,只要涉及最基本的米面油、蔬菜和肉食就行……”吐槽者,抨击公权者,求助商界领袖者,众生相皆有。更离奇的舆情还来自于对香港大米的报道,一向对食品安全要求甚严的香港,似有先见之明,自1955年起就已立法将大米作为法定储备商品,规定携带超过15公斤的大米过境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此消息加重了国人的无奈:当防民下毒甚于防川、安全感靠从境外采购来支撑时,幸福感从何说起?     镉米事件又一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身为消费者可以用钞票投票,但身为本地人的种植者,只能年复一年的生活在那里,而这一切,从GDP等地方政绩中都得不到体现。PX事件引发的震荡尚未平息,环保舆情再次升温,相关新闻接连不断,23日,人民网一则“民警跳污水救人肺部感染”的文章引起围观,文章称浙江温州民警跳入污水河救人后因“污水游泳后遗症”住院,网友喊环保局长去医院探望。去年温州、深圳等地均出现民间重金悬赏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事件,控诉当地水污染问题的严重,虽然事件类似闹剧,但民众对于环保态势的关切不言而喻。     近年来官方的执政理念越来越重视民生幸福,但如今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却着实使人焦虑,五月初,《第一财经日报》曾刊出一则消息,称“北京空气污染致外国人离开”,即使加薪也挽留不住。外国人可以一走了之,用脚投票,但背负着“房”、“车”等几座大山的中国青年则无力可逃,也无处可逃。当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求都无法得到安全保障时,无论多么宏大的梦想都只会成为青年人的精神麻醉剂,模糊中国人的变革意识,掩盖社会矛盾。22日,@经济观察报 消息称,青海省大通县56所学校500多名学生吃统一配发的营养早餐后腹痛头晕,阳光早餐变成了劣质早餐。每一次在食品安全领域爆发的核弹式的危机,最终都悄无声息,但其辐射式的危害依然存在。只是当杀鸡取卵、粗犷式经济发展模式等名词越来越成为脱口而出的习语,而食品产业链中的互相投毒也已经快成为众所周知的概念,中国人于麻木中自发地透支了下一代人的健康,甚至会毁了中国的未来。     食品安全的舆情呈铺天盖地之势刺痛着大众的神经,人们在不敢张口吃饭喝水的同时,心中自然开始揣测,在没有网络和微博的那些年,我们到底吃了多少毒?但专家告诉读者,媒体放大了食品安全问题。于是加强舆论引导,也是每次突发事件的一个必备选项。但在法制和道德双双遭遇“滑铁卢”的当下,人们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国人的道德底线和公共治理水平。只有微博等新媒体的监督似乎可以为人们的安全感拴上了一道保险杠。近几年微博在大灾小难中不管是聚集微力量还是推动名人公益,都有不俗的表现。故而民众也寄希望于微博能化解食品安全危机之殇。事实证明,因公共平台的发达而聚集起来的民众,才有了初步自保和对抗的力量。汹涌的舆情,沸腾的民意,才能够督促信息公开,督促政府改革,才能够在各种公益诉求中挟舆论以令法治——当食品治理已经千疮百孔时,只有给予民众足够强大的法律武器,才能够让民众利用公益诉讼来进行自保,这也是舆论监督的期待和必然结果,一切都要落实到李克强说过的“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依靠法律铁腕来“补天”。此外,不能遗忘的,以及再次老调重弹的是,如《京华时报》评论中所说:“从公开污染真相开始,从公开镉米品牌开始,从问责相关责任人开始。更进一步,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地方的政绩考核体系,彻底摒弃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     年轻干部火箭提拔引众怒     中国公务员总数689万,多数人用一辈子时间才到正科级。如果35岁不能升到正处,45岁不能升到正厅,仕途可能就此止步。当然,也有例外。——这来自于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壹读iRead》杂志制作的“公务员升迁时刻表”视频。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终报名人数超过150万。想必其中考上公务员并获得升迁的人只是少数,然而翻检历史,总有那么些人比较“幸运”和“例外”。     5月17日,网友@冒安林 曝光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之女袁慧中毕业三年蹿升至副处级,引来网友质疑。网友@开元旅业报 一句:“从安徽22岁的团委副科,到湖南28岁副处,再到这位火箭女副处,有木有一种心碎的感觉?”道出了绝大多数同龄人的心声。而在公务员幸福感最低的调查报告,史上最难就业年的艰难时世,做实际工作时情商与智商重要性之辩等三条新闻的对比之下,难免会让人心理失衡。@江苏岳延彬律师 微博称“官二代火箭升迁引发干部任用体制反思,任用程序形式似乎合乎规定,但背后显赫的父辈官宦背景难掩其巨大影响。”     扬州官方一再强调此事合乎法规,并称“35名委员选副书记时,袁慧中全票当选,大家对她比较认可”,此种说辞让人想到“曝光问题——回应‘符合规定’——组织调查——撤职”一套猫捉老鼠的游戏。     就在不久前,安徽22岁县团委副书记常俊生自称“凭本事当选”余音未绝,其父望江县编办主任与他一起丢掉乌纱帽,望江县10位官员受牵连;湖南27岁副县长徐韬在其父徐秋良卸任湘潭市雨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三天后成为了“最年轻的副县长”,“我的能力符合岗位”言犹在耳,降职正科级的决定就已下达,并有6名官员牵涉其中;头天山东金乡官方言辞凿凿“25岁女镇长韩寒任职经历符合规定,高票当选”,次日,身为济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父亲与女儿二人双双辞职;广东揭阳揭东县“火箭干部”,27岁的江咏中六年被“破格提拔”三次接替其父的副县长一职;就在“扬州神女”事件持续发酵时,@冒安林 微博还爆出:“和袁慧中同批提拔的年轻干部中,好几位都是干部子女。”……尽管被“火箭提拔”的年轻官员被人不断挖出,其本人表态与官方回应也越来越及时,但稀里糊涂的撤职不是治本良药。《中县干部》中描绘的基层官场生态再次暴露在世人面前。“官二代”小小年纪就能在官场一帆风顺,如此“禅让”的接班方式,如此“合乎规定”的上升路径,以及日益固化的社会阶层,让同龄的“农二代”等群体瞠目结舌为之惊叹之余,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当贫二代逐渐被体制的规则拒之门外时,看似合理的程序也只会产生破坏公平正义的负能量,幸好,网络的发展倒逼着制度改革,此起彼伏的舆论压力呼吁一切公开透明,网民对于年轻官员火箭提拔的质疑其实拷问的是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及模糊的用人制度,这些都是构筑官民信任的基石。     根据2012年扬州市公选副处级干部《简章》,担任正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正职满1年,担任副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副职满3年即具备资格,而按照目前国家有关规定由正科提任为副处需三年。显然这次为破格提拔,没有人反对优秀的人才获得破格升迁的机会,只是有些破格掩盖着不为人知的猫腻。“为人低调,做事扎实”南大博士袁慧中未必就不能胜任扬州市团委副书记的职位,南大国际政治专业本科背景的徐韬没准也能在副县长的位置上干出成绩。但恰恰是这种胜任与成绩的考核标准,民众一无所知。因此,年轻干部的良好背景在其升迁中的非正常影响,“官一代”们在这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交换,也就成为人们屡屡质疑的地方。     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其实皆非重点,真正引爆舆论危机的核心问题在于:官员子女火箭升迁是否合理?@JP贾澎博士 认为:“如程序透明公开,合法合规,经得起质疑,让他们有机会才尽其用,有何不可?”组织选人用人既然有原则、有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公开其情况,透明其过程,接受民众监督。但从撤职以平民愤的事后补救措施来看,连地方官员都心知肚明,他们无法再自圆其说,蒙蔽大众。     根据《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袁慧中博士毕业后直接担任维扬区西湖镇镇长助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后,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及时提拔,适合从事其他领导工作的,也要及时选用”。既然“经考核表现优秀的要及时提拔”,那么,袁慧中在她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怎样的成绩得以步步高升?其简历显示,三年工作经历,变动了五次工作岗位。5月20日,@冒安林 再发微博,称“三年里袁慧中完成了结婚、怀孕、生育和抚养孩子的大事”,这其中又有多少精力花在工作中。面对地方半遮半掩的信息公开现实,民众宁愿选择经验主义的推测,知情权被选择性尊重的年代,公众看到的真相只是冰山一角。该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要实行地区回避”。作为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女儿,扬州市委组织部称“其父在公选过程中进行了回避,未施加个人影响”。 @郑根岭引用白岩松观点,直接了当指出猫腻:“父亲的位置就对选拔产生无形干扰,直系亲属回避就会没有影响吗?制度不改,还会层出不穷。”@新华社中国网事三问“扬州神女”:“工作三年频繁转岗连升三级,缘何如此幸运从容?任职简历含糊其辞,难道其中藏有猫腻?在自己辖区内女儿短时间连续提拔,政法委书记父亲未参与公选过程就算回避?”回避制度在中国古已有之,现今的制度也有规定,令人费解的是,如今父子、夫妻等等直系亲属在同一个机构、单位互为从属关系的例子屡见不鲜,制度形同虚设。没有民主监督的问责机制只能沦为小部分人的私器,体制内的人自行决定规则的制定,制度必然被玩弄于鼓掌,失去赖以生存的群众基础则是行将不远。     于是,17日,人民日报刊登两篇评论文章,特别是其中署名仲祖文的评论《破格提拔干部要从严》重申了官员选拔的纪律:“破格”也是有规矩的,不是破选拔任用标准的“格”,而是标准更高。文章还说,要全面把握干部政策、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要求,防止片面追求低龄化倾向,防止连续破格提拔,防止降格以求、拔苗助长。同一天新华社时评《从严从重处理,才能刹住违规用人之风》更是追问:轻描淡写的追责如何维护选人用人的公平机制,如何避免违规事件再次发生?“应对照党纪国法,出重拳下猛药,让扭曲规则的人付出代价”。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在河南调研时指出,“显规则”不落实,“潜规则”就有市场。对干部队伍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选人用人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纪律,按原则办事、按规矩办事,不能有例外、不能搞变通,更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     中央媒体的声音直指现有制度的严格执行,中央领导人的表态也着眼于干部队伍的严格管理,这与舆论场中的呼声仍然有所偏差,而年轻干部乃至官二代火箭升迁的现象也不会一夕杜绝,或许会转入更隐蔽的方式。     @周蓬安 评论道:“她爸是市委常委,安排一个子女任副处级似乎很正常,据说这是约定俗成。”乱象重生的背后实则是以权谋私的既得利益者们试图阻挠体制改革。这从岗位内定、萝卜招聘、就业歧视等现象层出不穷可窥见一斑。无论是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还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官场规则,都阻碍了底层民众自由向上流通,加剧了社会矛盾,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抗拒情绪,仇富仇官心理产生,政府公信力受损。     人民网理论频道昨日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的文章《排除既得利益集团干扰是实现分配公正的关键》作为头条推荐,其中指出,清明的政治,不仅要有官员的清正、政府的清廉,还要有基本的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众认同的政治制度。       本文来源《财经网》作者:舆媒素                                                                                                                                                                 —–白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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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松:论政府公权力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及其治理

韩松:论政府公权力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及其治理 进入专题 : 政府公权力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收    ● 韩松        摘要: 当前政府公权力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十分严重。对这一问题的治理需要从四个层面考虑:一是从治本之举考虑拟制地方政府追究土地财政的动因;二是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与出让制度;三是建立严格的土地征收问责责任制;四是司法权有效制衡行政征收权。   关键词: 政府公权力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收 侵权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行使对社会管理的公权力,本不应有其自身利益而应以社会利益为原则。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将其公权力异化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政府以公权力谋取政府财政利益,最为典型的就是各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这就是政府机关人员的腐败利益。正因为政府自身利益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利益的存在,政府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问题愈来愈严重。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不仅损害农民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危害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政治危害性。应当针对当前各地出现的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治理,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当前政府公权力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表现      (一)滥用土地征收权,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征收,而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还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受商业利益的影响,地方政府追求政府利益,推行土地财政,热衷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倒卖农民土地,成为对农民利益的最大侵害者,他们同商人结合起来,滥用土地征收权,致使大量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了国有土地,造成大量失地农民。政府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这是最为严重的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表现,非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就根本谈不上合理补偿;二是虽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不能给予农民集体合理补偿,其补偿过低,而且有的乡镇政府还截留农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这些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   (二)以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名义强拆农民房屋强占农民土地   近年来各地在加快发展城镇化的进程中,在掠夺农民耕地的同时又将眼球盯向农民的宅基地,出现了让农民进城上楼的热潮。在2010年的8月网上报道:山东各地大面积拆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其中的诸城市是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县级市,2007年以来它率先撤销了全部行政村,几个小村庄合并成大的农村社区,引导农民集中到中心村居住,农村社区成为诸城新的社会基层组织。除诸城外,山东淄博、临沂、济宁、德州、聊城等地都部分推行了“撤村改社区”。事实上,这些撤并举动都是在城镇建设用地紧缺的情势下出现的[1]。而到了2011年4月1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山东明令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山东省政府于2011年4月12日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意见就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提出三个“严禁”: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行为;严禁在增减挂钩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的行为。山东省政府要求各地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坚决纠正以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名义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问题;坚决纠正违背民众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节余土地指标收益返还农民不到位等问题。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其权力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多么的严重,问题是多么的突出。正如陈锡文指出:“现在合村并居,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拿到城里来,这个势头很盛,理论依据就是农村的土地利用太粗放,可以把农村的土地拿到城里来用,可以提高效率。问题是,一个村庄的形成,往往都是上百年,血缘地缘关系在里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跑遍全世界,没有见到任何地方为了建设用地指标去拆农民房子并农民村庄的。所以,我说这种事情史无前例,闻所未闻。”[2]因此,当前,集体财产流失,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这直接损害了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损害了他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集体活动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与保障基础,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政府以租代征,强占农民集体土地   由于土地征用需要经过批准,而且受用地指标的限制,有的政府则违法地采取以租代征的办法强占农民集体土地。例如,《法治周末》记者刘立民2011年3月23日接到河北省鸡泽县农民这样的投诉:鸡泽镇政府以创办工业园区为名,以租代征强占耕地3000余亩交给私人建厂,且一些所谓的引进外资项目被怀疑存在欺骗行为。《法治周末》记者在鸡泽县采访得知,村民的上述反映基本属实。当地地方干部也不否认,并表示:“我们知道这样做是错的,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但安徽小岗村没有当年18位农民冒着风险承包到户的壮举,就没有现在的富裕繁荣,为了县域经济发展,我们就是要学习这种‘小岗精神’。”[3]   (四)以政府公权力强行流转农民集体土地   有的地方政府打着促进农地流转的幌子,与下乡资本联合,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将农民集体土地流转给资本企业。例如,2010年10月“环首都经济圈”的提出,无疑利好河北香河县的房地产发展。巨大的商业利益促使县政府和开发商合谋冒险,将万亩耕地非法流转。他们都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制与村民签订了承包地流转协议,但现实是,从村委会、镇政府到县国土部门、县政府,他们的耕地却以高价被卖给了开发商,有的在非法改变土地性质后,建成商品房小区或厂房。万科集团、五矿置业与河北建设集团合作,在香河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由河北建设集团等当地合作伙伴配合香河政府征占土地,很多其他地产商也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大搞商业开发。2009年5月,安平镇谢屯村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合同,每亩租金1150元,但是在5个月之后这块土地却以每亩60万元的价格被一家房地产公司拍得,这个名叫紫藤堡的项目,已经建起了上百套别墅[4]。例如,吉林省前郭县与甘肃农垦集团签订协议,在王府站镇建立现代化农业示范区。按照规划,王府站镇下辖5个村的农民要把承包的1500公顷、合计2万多亩的基本农田转让给王府站镇农业生产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把土地转给甘肃农垦集团经营。青龙山村前任党支部书记助理王义说,全村涉及流转的300多户农民只有60多户同意流转土地,80%的村民反对。村民们跟记者算账说:如果同意流转,每年每公顷土地可以获得7500元。但是,如果自己种地,每公顷的收益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农民庄金祥和孟宪峰都以自己为例算了一笔账。庄金祥说,现在粮食价格好,每公顷可以产两万斤,按照现在玉米市值9毛钱一斤算,他毛收入是一万八千块钱。“成本非常有限,大约四千块钱就一大关了,能挣到一万二三不成问题。”[5]   (五)以政府公权力强行变动集体财产权属   还有的政府机关以行政命令变动集体财产权属,例如将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变更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将村、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变为乡镇政府支配的土地或者县级政府支配的土地。例如,湛江市横垌仔村小组位于九州江河堤内的耕地和河滩地属横垌村委会所有,廉江市政府却单方面将本来已经由政府多部门联合认定及法院判定属于村集体的河堤内土地划为砂场招标,抽砂活动更加肆无忌惮,这样一来,该村的土地前后总共有160亩被无端剥夺[6]。   (六)以政府公权力强行干涉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自主权   有的地方政府无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强行干涉其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行使。例如,甘肃省宁县米桥乡乡政府明确要求,在宁长二级公路两侧,纵深200米以内的土地,按要求一次性栽植果树。不得在苹果树区域内,种植小麦、玉米等高杆作物。农民坚决抵制,要求种粮食。但政府强行翻掉农民的麦田,硬把粮田改成了果园。村民对前来翻麦田的乡上副书记说民以食为天,我要吃饭,这小麦不能翻。但副书记说,“不管你这事。这麦我非翻不可,这苹果树我一定要栽,这是政策”。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而且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显示,米桥乡公路沿线种苹果的地方,几乎都属于基本农田。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对这样的土地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也不做处理[7]。      二、当前农民集体土地维权的状况      (一)诉讼维权不是农民土地维权的主要方式   对于一般侵害集体权益的案件,集体组织可以通过自我维权解决,自我维权不能奏效时一般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如果遇到国家公权力侵害集体所有权或者集体组织的管理者侵害集体所有权,维权机制就不畅通了。公权力侵害集体所有权,集体组织就难以在与对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谈判。如果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敢于与侵权的政府机关对抗就可能遭受打击报复。例如,2010年8月,有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要在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征地80余亩,涉及3个村民小组、32栋房屋,需要安置村民200余人,补偿款884万元。区政府要求项目由区上总揽,乡、村组织实施。要求在 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拆迁。但村民普遍认为补偿太低,直到11月30日村党支部书记杨自然、村委会主任周宏伟拒绝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12月2日,乡党委作出决定并发布红头文件免去杨自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暂停周宏伟村委会主任职务,并指定副主任刘武红主持村委会工作{1}。因此,正是摄于公权力机关的压制,一般情况下集体组织的管理者都不敢与其对抗,不愿意提起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要以行政复议为前提。而在行政复议中,上级机关一般维持政府的行政决定,许多情况下集体的诉求得不到支持[8]。农民只能走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我们的司法体制,地方法院往往支持政府决定。农民集体的胜诉率不高。例如,“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的调研数据,在农民阶层土地维权行动中,其败诉率及被驳回率呈双高趋势。2004—2007年,共审结了行政案件1024件,原告胜诉131件,农民原告的胜诉率仅占11%;加之行政行为具有效力优先定性,近90%的征地诉讼案件,法庭不愿意亦无法对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的法律判决。与之相应,农民原告土地维权案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比率高达21%,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11%的平均水平”[9]。但是对于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权益救济制度除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补偿标准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之外,被征地农民只能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救济。但是这样的结果导致只要地方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与安置待遇不低于法定标准,不公然违法,即使标准再低、再不合理也无法提起诉讼,因为这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10]。正是诉讼维权机制对农民来讲阻碍重重,效果又不好,所以农民维权并不主要采取诉讼的方式。   (二)上访维权成为农民首选   由于诉讼机制涉及起诉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果村组组织的管理者不提起诉讼,农民集体成员很难启动诉讼维权,即使村组组织的管理者启动了诉讼,往往也因程序复杂,最终的胜诉结果也没有把握。因此,农民往往将上访作为维权的首选方式,寄希望于上级领导的关注,解决其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即使通过了诉讼也会因诉讼败诉而上访。自2004年《信访条例》颁布以来,农民也感到上访有了法律依据,所以涉农上访的案件增加。“以重庆北新区为例,2003年,因土地征收上访案件仅有10件,2004年上涨至21件,上升幅度达105%,至2005年上半年,信访案件已达24件,与上年同期比增幅近4倍。而通过法院审理得以裁决的案件却屈指可数。”{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011年3月2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十二五”农业和农村情况吹风会上坦言,(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政府公权力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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