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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中国“站起来了”的历程——民族主义的实践

 【民国历史的不同面相之四】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中国都进行了正确的“站队”,成为战胜国之一,这是民国外交的巨大成功,对“中国站起来”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公正的评价     关于民族、民生、民权的“三阶段”说     民国历史上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进步,还是在民族独立方面。曾经有人在谈到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时说: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在中国意味着三个阶段:毛泽东时代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实现了民族主义;改革时代中国人民富起来了,实现了民生主义;今后的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解决民权主义的问题了。   1945年6月26日,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上,签署《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网站/图)     这个说法的确有见地。尽管民族自立、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实现(含将来可能的实现)时间,有不同的说法,但实现的先后顺序,大概就是那么回事。只是要补充两点:     一是,“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并非只有“民族”的含义,“民权”的含义恐怕更重要,如果民权主义不能实现,最多只能说“中国站起来了”,那和“人民站起来了”还是大有区别的。而“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仅从简单的语义上讲,也应该是两者的共同实现。     如果只讲“中国站起来了”,那么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一直就站得很好,现代民族解放的目标如果只是回到那种状态,还叫什么“新中国”?何况仅从领土上讲,今天的中国比鸦片战争前的清帝国不也还差得远吗(仅从外蒙和外兴安岭两个方向就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应该明白,现代民族主义的本质本来就是“国民主义(nationalism),而不是“国家主义”(statism)。     二是,即便仅就“中国站起来了”而言,它“实现的顺序”与“争取的顺序”也有所不同,争取民族、民生、民权的斗争,应该说是同时开展的。中国人争取民权的历史,却并不比为民族、民生的斗争晚——如果不是更早的话。     辛亥革命的直接目的,就是推倒皇权,争取“民权”,实现民主共和。虽然这一革命的“民族”色彩也很突出——有些人认为更加突出,但那主要是“驱逐鞑虏”、“排满兴汉”的民族性,与后来“中华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主义,不是一回事。而且辛亥时期,无论革命派、立宪派乃至清廷新政派,都对庚子时的“反动排外”记忆犹新,十分反感,因此这时的斗争,各方都对列强示好,不能争取到列强支持,也是希望他们中立,至少并没有摆出对抗姿态。     民国时期的外患主要来自日、俄     但民国建立后,中国与列强的国家利益矛盾就凸显出来。尤其是日本与俄国这两个近邻,给中国带来的“外患”,是晚清以来前所未有的。可以说,民国时期的中国,对于其他列强,只有把清末丧失的权益收回多少的问题,没有进一步丧失的问题。而日俄两强的胃口,却比清末时更大,民国政府对日俄的抗争,是极为艰苦的。     而且,这时日俄两强的侵华,与晚清西方列强的侵华,性质上也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谋取“在华利益”,尽管很多确实是不正义的强权利益,但是他们并不想灭亡中国,把中国变成他们统治的殖民地;他们与中国的战争是局部性的,中国战败后丧失给他们的主要是藩属和边疆,除了香港和各地租界这类据点,没有涉及汉族居民为主的大片土地。     日本就不同了,不仅清末就通过甲午战争割去了台湾(以汉族居民为主的一个省),进入民国后,胃口更加膨胀,先是提出“二十一条”,然后出兵侵占东三省,最后更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在其自以为得手时,竟公然叫嚣不以民国政府“为谈判对手”,摆出一副吞并中国的架势。“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诚非虚语!     俄国方面,虽然在民国时期经历了由沙俄到苏俄的变化,但其对华野心完全是一脉相承。     晚清时,俄国就是列强中侵占中国领土最多的一个,而且也是首先对大片汉族居住区——东北——下手的,日本人可以说是其学生。日本侵略东北的两大先遣力量“满铁”和“关东军”,就是沿袭俄国东清(中东)路和远东军的先例。如果不是在日俄战争中失败,东北就是俄国人的了。     进入民国后,日俄两国在东北也是且斗且和,但都以中国为牺牲。苏军1929年借中东路事件大举入侵东北、攻陷海拉尔等地、重创东北军的“成功”,不仅为两年后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奠定了信心,而且连事变的借口都为日本人所复制:两年前,苏联人出兵,借口是中国侵犯了他们的铁路权益;两年后,日本人制造“柳条湖事件”,也说中国破坏了他们的铁路。     更有甚者,苏俄在武力挫败中国收回中东路权益的企图,严厉报复了中国之后,却把中东路全部卖给了日本,后来更成为轴心国以外承认日本人制造的“满洲国”的惟一重要国家。     更严重的是,俄国虽然在入侵东北上输给了日本,但在中国北方和西北却取得了更大的成功。清末民初沙俄策动蒙古“自治”,民初北京政府出兵重新控制蒙古、恢复主权后,苏俄又挥军入蒙,击败中国军队,使蒙古“独立”,并从此驻重兵于蒙古,直到苏联解体,使蒙古成为苏联的卫星国,并附带吞并了悬隔于蒙古以北的大片中国领土唐努乌梁海。     此后,苏俄先与日本交互承认满、蒙“独立”,实际上是联手瓜分中国领土,后借日本濒败之际,参加对日“最后一战”,不仅把日本败后中国收回的东北权益又切去了一块(中东路、旅顺大连等),完全恢复了沙俄在东北的昔日“光荣”,还借中国内战之机,先后要挟双方承认蒙古独立,从而成为列强中惟一成功地把侵华成果永久化的国家。     盛世才投靠苏俄     而更少被今人提到、但绝非不重要的是:苏俄在西北也曾取得了不亚于在蒙古的进展。     1930年代,苏俄出兵干预新疆内战,扶植盛世才成为“新疆王”。盛世才治下的新疆,虽未宣布“独立”,但完全脱离民国中央政府的控制。苏联不但给盛世才大量军援,还派出苏军精锐机械化部队,常驻新疆——不是驻在国境附近,而是驻在新疆面对内地的门户哈密一带,明摆着就是防范内地中国军队入疆。     那时的新疆,拒挂中华民国国旗,而挂盛氏政权的“六星旗”,新疆不理会中央政府,完全自行其是地发展“苏新关系”、签订各种投靠条约。盛世才本人还秘密加入苏共,持有1859118号党证,并立下效忠誓词。新疆境内的五个苏联领事馆和大量苏联顾问,成为盛氏的“太上皇”,而苏联中亚也公然设立了五个不属于中国外交部的新疆“领事馆”。     盛氏新疆不仅体制高度“苏化”,甚至还按苏联的步调,在新疆内部搞“肃反”、“镇压托派”之类的政治清洗。现在人们都知道盛氏“背叛革命”后杀害了毛泽民、陈潭秋等中共烈士,却很少提到他“革命”时就按共产国际旨意,大搞“红色恐怖”,自行杀害、捕送苏联杀害和配合中国的“斯大林派”,杀害了为数更多的“托派”,包括俞秀松、李特、黄超等著名中国共产党人和杜重远等左派人士。     所以毫不奇怪,当时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曾有名言:“人常云,不到西北,不知中国之大;可再加一句,不到西北,亦不知中国之危。”蒋介石则将新疆与东北、外蒙一样视为外国占领区:“新疆已成为东北,当忍之。”(转引自王建朗:《试论抗战后期的新疆内向:基于〈蒋介石日记〉的再探讨》,《晋阳学刊》2011年第1期)     当时人们心目中,新疆与外蒙一样都是苏联控制区,则不言而喻。虽然没有公开宣布“独立”,但事实上盛世才确曾建议新疆独立后加盟苏联,只是苏联认为时机未到,没有同意而已。可以说,那时盛世才依附于苏俄的程度,比伪满依附于日本、外蒙依附于苏联的程度,或许稍逊一点,但是比据称是“日本走狗”的张作霖、段祺瑞,则高出不知几个数量级,南京民国政府受英美影响的程度与之相比,简直不值一提了。     从国家主权的角度讲,新疆、蒙古与东北,当时无疑都是最能体现中国“到了最危险时候”的典型地区。     因此,整个民国时期“中国站起来了”的斗争,对象主要就是日俄两强,向西方列强“收回权益”,只是次要的问题。这是认识民国时期中国所处国际环境的一个基本点。     国内斗争、列强争夺与国权维护     而当时中国国内所处的乱世,对于外争国权而言,也有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的“内乱”自然影响对外御侮的能力。中国参与逐鹿的各派政治势力,都不同程度地借助外援,而所有的外援无论打着什么旗号,也都不是“无私”的,都有“藉仗义之美名,阴以渔猎其资产”(谭嗣同语)的动机,也都借参与中国内争来扩大自己的势力。     但另一方面,逐鹿的各方为争取政治合法性,又都不同程度地把反对“帝国主义”(主要是国内对手所依附的列强)作为“政治正确”,并抨击对手的对外依附。在没有真正的多党宪政的情况下,这种互相抨击也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多元制约,从而确实也对各方扩大对外依附的可能性构成抑阻,不像大一统时代那样,无所顾忌的皇帝可以忽而向所有列强“同时宣战”,忽而又“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     同时,各方列强的在华角逐,对他们各自的企图也是一个多元制约因素。尤其是,为了支持他们各自扶植的力量,常常会“归还”一些已攫取的权益,以增加这些力量在国内斗争中的政治合法性。     抗战时期,日本与英法等西方国家都竞相放弃租界、治外法权等在华权益,苏联在1949年与新中国的谈判中承诺减少其在东北的权益,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当然,日本人把权益“归还”给自己的“儿皇帝”,只是作秀而已,但西方列强与苏联的上述行动,显然是有利于中国的。     那时,日、俄两强在中国扩张势力,都打着帮助中国对抗“西方帝国主义”的旗号。当然,他们彼此也支持自己在中国的依附者对抗对方的扩张。而当时的欧美列强,英美法在华基本上没有大的矛盾,德国本是野心勃勃的后起列强,从巨野教案、攻占青岛、挂帅八国联军、渗入胶济沿线,19-20世纪之交其在华扩张势头之猛,堪比日俄。但是德国在“一战”中战败,终止了这一势头。     此后,德国虽在欧洲重新崛起,并与英法对立,在中国则由于利益不多,与处于利益守势状态的英法也没什么冲突,因此除了在二战中因同盟关系挺日反英法外,在民国的大部分时期,德国也属于在华“西方”阵营,甚至在早期中日冲突中,从参与李顿调查团到不满南京大屠杀,德国的态度也与英美相仿。     所以,那时列强在中国,主要就是日、俄、“西方”(以英美为主)三方角逐。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对抗日、俄侵略扩张的斗争,容易得到西方的同情。这种同情,虽然也并非“无私”,而且由于美国的孤立主义和英法的守势,在除抗战时期以外的多数时段,都显得软弱无力(用当时批评者的话讲,就是有“绥靖”倾向)。     但另一方面,同样正因为美国的孤立倾向和英法的守势倾向,英美法借帮助中国抵抗日、俄为名,扩大自身对华侵略的危险,可以说很小,而在关键时刻(如华盛顿会议和抗战时期),他们一旦放弃孤立和守势,对中国的助力确实很大。     相反地,在中国向西方列强收回权益的正义斗争中,日、俄不仅不帮忙,反而构成更大的阻碍(说详下),而日、俄打着帮助中国反抗“西方”的旗号扩张自己势力的险恶企图,则很容易鱼目混珠,国人如果把握不住底线,就会构成致命大害。     苏俄支持孙中山、盛世才时都打着“反帝”旗号,自不待言,日本人也擅长玩这一手,它发动侵华战争的理由,居然是要从“白人帝国主义”的控制下,“解放黄种人”,团结“大东亚”各国,来摆脱“西方殖民主义”的压迫。日军在攻占西方租界时,曾强迫白人拉黄包车,让中国人坐着招摇过市,接受欢呼鼓噪,以煽起“大东亚”的“反帝”情绪。     伪满、汪伪也都以“反帝”(英美俄)作为投靠日本人的借口,就像盛世才以“反帝”(英美日)作为投靠苏联的借口一样。     评价民国时期外交的标准     平心而论,当时中国国内真正“自力更生”、除思想影响外没有受到外部实力支援的政治力量,大概只有“第三方”,即知识分子为主的中间派,其成员在思想史上可能颇有影响,在当时的政局中却不成气候。     而成了气候的力量,第一都有武力,第二都要借助外援。所以简单地贴“爱国”“卖国”的标签,恐怕是不管用的。从有利于“中国站起来了”的角度讲,评价它们的标准应该有这么几个:     参加1945年联合国国际组织的中国代表团成员合影。代表团正式成员10人,团长是行政院代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自左至右,分别是施肇基(高级顾问)、胡 霖、董必武、顾维钧、宋子文、王宠惠、吴贻芳、李璜、张君劢。魏道明、胡适不在其中。胡适因为不同意苏联提议的常任理事国具有一票否决权的主张,未在宪章 上签字。 (联合国网站/图)     第一,对外依附的程度,是像伪满、汪伪那样完全是“儿皇帝”,像1942年前的盛世才那样基本是外国代理人,还是像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那样基本上独立自主,只是在“弱国无外交”的情况下,才有对外妥协之举?     第二,对外依附的代价,尤其是在一些明显有损于中国、却有利于自己党派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持何种态度?外援并非“无私”,通常都是有“代价”的,而且这个代价不只是“口惠”,必须是“实至”,能够做到这一点,必须有相当权力。所以历史上的专制者都是“爱国”的——“国”几乎就是他家的私产,他岂能不爱?但同时也只有他们最能“卖国”——老百姓想卖也卖不了呀。孙中山在密谋革命争取外援时,曾对日本有很糟糕的许诺,但是当时的孙中山是在野力量,没有什么权力,日、俄在华攫取的权益并非是他奉送的,如果他当政后真的这样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而宁可自己失败,也拒绝出卖国家权益的正面典型,则是盛世才在新疆的前任金树仁。在新疆出现反金政变时,苏联曾表示愿意出兵为他平定事态,条件当然是金必须像后来的盛世才那样,听命于苏,金的部属多希望他接受,但金宁愿失败下野,也拒绝引狼入室,并毅然向部属发出通电:“我不能图一时之快,遗万世之讥。诸君应以地方为重,勿以我为念。”     金氏历史上有功过是非,但此举确实难能可贵。     民国时期其他的一些势力,就不能像金树仁那样决断,为取得外援,他们愿意付“代价”,但也还是有底线。例如,张作霖就是有限地依附日本,但不愿越过底线,最后遭遇皇姑屯之祸。孙中山当年为争取苏联援助,也付出了代价,但他的底线更是明确,从今天披露的档案看,他与苏联的矛盾其实很大,如果他晚去世几年,他的“联俄”能否联得下去确实是个问题,这不仅仅是谁“背叛”与否的问题。君不见就连陈独秀,这个中国共产党的创党总书记,最后都被苏联“逼反”了吗?     第三,对外依附的选择。从理想角度讲,不靠外援或只接受“纯洁”的外援而振兴国家,当然具有道德美感,但其实很难做到。然而即使接受了不“纯洁”的外援,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依附状态,选择仍然是重要的。     民国时期的一些汉奸,以“曲线救国”来为自己卖身投靠的恶行辩护,当然令人不齿,不过我们也确实看到,中外历史上的确有很多通过忍辱生存,终于实现国家东山再起的案例,有的是对敌忍辱以求最终灭敌——典型的就是我国古代越王勾践的故事,有的则是通过依附于某个列强,“以夷制夷”战胜敌人,甚至还有依附外力先击败自己的同胞,然后自己强大起来再把当初的“主子”干掉的。     当年莫斯科大公投靠蒙古金帐汗,靠蒙古人撑腰,狐假虎威地统一了罗斯诸国——包括击败了不肯屈服于蒙古人的罗斯同胞诺夫哥罗德,最终壮大到把金帐汗国也打败了,莫斯科公国就是靠这种不光彩的办法,成功“崛起”,变成了沙俄帝国。     其实莫斯科大公当初投靠蒙古人,攻打不屈的罗斯同胞,确实很像是“汉奸”行为,但是这当然不能给我国的那些汉奸提供解脱理由。     关键就在于,这种“对外依附的选择”,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从功利角度,在国际政治环境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国家权益发展的依附对象。     莫斯科大公投靠的蒙古汗曾经强大了很长时间,长到足以让莫斯科在其卵翼下坐大,但后来蒙古人又“适时”地衰落了,坐大后的莫斯科得以反客为主。否则,蒙古汗要是像汪伪投靠的日本那样很快就垮了,莫斯科就可能成为殉葬品;而如果蒙古汗一直强大,莫斯科就只好一直做儿皇帝了。     二是从价值角度,选择最有利于本国社会进步的依附对象。     莫斯科的故事发生在野蛮的中世纪,那时它所处的交往环境中,并没有什么更先进的文明(蒙古人在宋朝看来是落后的游牧民,但与当时诺曼海盗遗风之下的罗斯诸国相比,并不落后,后来罗斯的赋税制度就是跟蒙古人学的)。     如果换到近代,假如某国依附于纳粹德国而壮大,而且为虎作伥击败了民主国家,即便它像当年的莫斯科那样成功,这种成功难道不可怕吗?当年汪伪投靠的日本法西斯,正是这样的邪恶势力。像南京大屠杀这样凶残的大规模暴行,英美法是干不出来的。     被侵略、被殖民,当然是坏事,但正如反对专制并不排除对不同的皇帝有不同评价一样,当年日本侵占英治下的香港,香港人民并没有认为只是换了个“主子”,而是支持港英抵抗的。香港同胞对港英时代的感受,当然不同于韩国人或我国东北人民对日治时代的感受。不要说这是因为英国人的“奴化教育”比日本人成功,中国人其实最清楚两者的区别。     当年,中共在上海等地的地下活动,几乎都是在英法租界(美国在华基本没有租界)进行,一旦被英法租界巡捕抓住,首要的营救措施就是尽一切可能防止被引渡给中国政府。因为落在“英法帝国主义”手里,还能生存,而一旦落到“中国主权”之下,必死无疑。     但是,落到日本人手里的共产党人就从来没有防止引渡之说,也没有哪个共产党人认为被日本人抓住,会比被国民党抓住强。毫无疑问,日本法西斯远比英法野蛮、残暴,这不是泛言反殖民所能遮蔽,更不是什么“黄种反对白种”、“东亚反对西方”的日式“反帝”诡词所能颠倒的。     两次正确“站队”的重大意义     从以上三个方面看,民国时期代表中国主权的中央政府,包括1927年以前的北京政府和以后的南京政府,其外交和国际政治行为是相当成功的。尤其是与既颟顸自大一味虚荣,又愚昧怯懦卑躬屈膝,不懂外交也不谙世情的清朝相比,这个时期中国的外交进步非常明显。     我们只要看一个基本事实:1840年以来的清朝,和平、统一的时段比民国长,1840年时清帝国与列强的实力差距,也不比民初大,但是清朝外交,基本上就是一连串的丧权辱国。而基本处于“乱世”之中、国力相对更为孱弱的民国,在向西方列强“收回权益”和抵抗日、俄新的侵略这两个方面,反而都成就卓著,对此不能不给予公正的评价。     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当然都有一定程度的对外依附,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与中国其他政治势力之间,也为此互相抨击。但平心而论,这两个政府尤其是南京政府,在依附程度上与国内其他政治势力相比,还是最小的。     这或许不是因为他们更加“爱国”,而是因为他们的谈判地位更为有利,但无论如何,他们都不是“儿皇帝”,也都没有公然宣布自己是外国势力的附庸。他们的领导人也希望获得“友邦”的支持——包括支持自己打内战和镇压国内反对派,但毕竟这些领导人不需要“国际”的批准与“远方”的任命。     由于实力不强,他们在盟国中也受过气,但就说蒋介石在史迪威事件中的所为吧,他在抗战最危急的关头,对几乎是惟一救星的美国人,也还是敢于顶撞的(顶撞的对不对是另一回事),而不会百依百顺,更不至于为消除“为首者”的怀疑,就主动迎合,投其所好,去火中取栗。     民国外交的成功,首先表现在那个时代国际政治的两次大变局,即两次世界大战中,中国都进行了正确的“站队”。     应当说,这并不容易,因为珍珠港事件前,美国长期实行孤立主义,并没有刻意“拉拢”中国,而英法那时被视为衰落中的列强,对急于“崛起”的中国来讲,其榜样的魅力,远不如后来居上、成功“赶超”的新兴强国德、日——当时世界上一些急于翻身的老大帝国,如奥斯曼土耳其和西班牙,都是比较亲德的。而日本对北京政府、德国对南京政府的影响,也曾经非常大。     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在关键的变局中何以能选择与英美法而不是与德日结盟(一战中日本虽属协约国一方,但中国参战是支持英法,与日本无关)?     主要的原因,当然是日本欺人太甚,德国又是日本的盟国;而列强之中,美国在近代欺负中国最少,并且在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中国收回利权运动和抗战等主要关键问题上,都同情和支持中国。     但应当说,辛亥后孙中山以下许多国民党要人的英美背景,英美(尤其是美国自容闳留美运动和庚款办学以来)对中国教育的影响,以及早自晚清徐继畬、郭嵩焘以来“反法之儒”对民主共和的好印象,也起了作用。     中国人搞民主共和,尽管“尚未成功”,中国人也并非不知民主国家对外也会自私,但对民主共和的向往,还是明显影响了中国人在国际政治中的倾向性,甚至激进的中国人对苏联的好感,在相当程度上也与此有关(当时很多人都把苏联的制度想象为一种最激进的民主)。这些潜在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两次“站队”,对中国国家权益的增进是非常显著的。众所周知,二战时的“站队”,使中国成了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当时俗称“五强”),这是多少比中国发达的国家几十年梦寐以求而至今不可得的,也是迄今体现“中国站起来”的最大标志性事件(下文还要提到)。     而一战时“站队”的收获,今人很少谈到。     当时中国只是派出了华工,付出远小于二战,收获也无法与二战相比,但也很重要:中国借宣战之机,一举废除了对德奥两国的所有旧条约,不仅终止了德国在华扩张的势头,也开启了此后废约外交的先河。     尽管巴黎和会不尊重中国的战胜国权益,引起了国人的公愤,但正是这公愤,使与民权相关的民族主义(即不同于古代“精忠报国”“夷夏大防”观念的近代民族主义)在中国出现了第一次高潮。而随着巴黎和会上被忽视的中国权益在华盛顿会议上得到重视,中国不仅确实收回了德国遗下的侵华权益,并且顺势开启了持续的普遍“废约”“改约”谈判,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同时,中国虽然拒签和约,但仍以战胜国身份,以参加“一战”和巴黎和会为契机,开始介入国际事务,参与多边政治游戏,并在国际联盟中积极活动,与清末中国的国际孤立(庚子时甚至是国际厌弃)状态形成了鲜明对比。     两次大战间,虽然中国因为实力太弱,仍然被(主要是日俄)欺负,但国际上普遍同情中国。日、俄对满、蒙的侵占,长期不被国际社会承认,这在当时崇尚实力政治、习惯接受既成事实的国际上,是很罕见的。     尽管在二战前,这种同情显得软弱,但日本为此退出国联,苏俄对国联也素有恶评(我们以前也跟着骂国联,现在看来是不对的),反过来恰恰证明了,这种同情并非可有可无。经过国人在抗战中的壮烈表现,战前国联的同情,演进为战后“联合国家”的尊敬,这是中国成为“五强”的基础。     民国时期中国军队对外国侵略的抵抗,可歌可泣,非常惨烈,但由于国力与体制的问题,战果常难如人意。于是,正确的“站队”,就显得尤其重要,用前述三个标准来讲,就是在尽可能地保持独立自主的情况下,付出最少的国家权益损失代价,选择站在功利上最可能的赢家、价值上最文明进步的阵营一边,使阵营的胜利成为中国的胜利。正是这样的选择,使中国在民国时期两次成为战胜国之一,这对“中国站起来”具有重大意义。     反法西斯性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参加的一方,既是胜利者,也是正义者,自不待言,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正义性虽不及二战,但从国际政治的功利而言,中国如果选择不参战或参加另一方,结果都会非常糟糕:如果不参战,就不可能借机对德奥废约,也很难启动由此发端的普遍改约。而如果参加另一方,只要想想同为“老大帝国”的奥斯曼土耳其由于在这次大战中“站错了队”落得什么下场,就很清楚了。显然,后来的事实证明中国的选择是正确的。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如果被汪精卫等亲日派引入歧途,不要说当什么“儿皇帝”,即便是作为自主的盟国,与德意日法西斯搞到一起,那后果也不堪设想:如果日本获胜,那么中国也不过与日治下的韩国相当,战败了,中国的下场会比奥斯曼帝国还惨!至于什么联合国“五强”之一,那就更是想都别想了。     当然,由于实力弱,中国作为战胜国的权益,无论是在一战后的凡尔赛体系,还是在二战后的雅尔塔体系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尤其是建立凡尔赛体系的巴黎和会,被中国人视为国耻,还引发了“五四”抗议;但是也应该看到,凡尔赛体系对中国的不公,后来在华盛顿会议时得到了相当的弥补,正如雅尔塔体系的不公,在斯大林死后也得到了相当的弥补一样。     总的来讲,中国在这两次(尤其是后一次)正确“站队”中的获益,对“中国站起来了”是非常关键的。当今国际上经济比中国更发达的德国与日本、人口比苏、美众多而发展也很迅速的印度、同样从老大帝国的衰落中通过变革脱胎换骨重新崛起的土耳其,都与联合国“五强”无缘,而中国早在1945年就有了这样的地位,这两次正确选择无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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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缅甸拒绝中国建坝之惑

2011年9月30日,在缅甸国内政治体制酝酿变革的气氛中,缅甸政府宣布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搁置原本由中资公司开发建设的伊洛瓦底江上规划中最大的水电项目——密松水电站。这消息在我们国内引起很大震动。这次到克钦邦,与各方面了解事情原委,并且考察了密松现场,形成了一些看法。 “反密松”情绪在缅甸基础广泛 此行的第一点感受,就是对密松项目的反感在缅甸确实有非常广泛的基础。缅族与克钦人,缅族中的现政府与处于在野地位的民主派,克钦人中反政府的克钦独立军和接受政府招安的新民主军,缅甸各族与华人、宗教人士与世俗精英、宗教人士中的基督教徒与佛教徒、世俗政治中传统上亲西方的、亲军政府的和亲中国的各派势力,他们在许多方面观点有分歧,乃至有尖锐的对立。但是提起密松工程,他们大都持反对意见,对政府的搁置之举也是支持的。 这当然不是说没人赞成密松工程。军政府当初是全力支持、推动密松项目和整个伊洛瓦底江上游梯级开发计划(所谓七坝计划)的。但是了解缅甸的人都知道,自1962年军人执政以来,缅甸军政府一直存在时激时缓的内部斗争,1988年奈温被军内政变所推翻,“缅甸社会主义”被否定,2004年强硬保守派丹瑞对温和开明派钦钮发动清洗,在民族、民主问题上全面倒退。而每次斗争中的各方在民主与政治改革问题、民族与联邦体制问题上都有明显不同态度,在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方面也是如此。 最近缅甸的变革能够启动,缅族民主派、少数民族地方势力和国际社会的压力固然有作用,但在近年来“僧侣革命”被残酷镇压、果敢事件中对民族武装动蛮得逞、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又因金融危机和阿拉伯阿富汗伊朗等问题焦头烂额之际,这三种压力如果说没有减轻,至少也谈不上加强,这种情况下变革仍然发生,应该说军政府内部斗争的因素至关重要。而在密松项目的问题上军政府内部显然也有分歧。在如今的变革中力挺密松的丹瑞一派已处下风,如果说还没有失权的话,也显然已经逐渐失语,社会上几乎听不到他们为密松工程辩护的声音,就连军方办的《缅甸新光报》,现在也出现了“反密松”言论。 与军政府直接对立并且实际上处于战争状态的克钦独立组织(KIO)过去强烈反对密松工程,曾声明如果军政府和中资公司一意孤行,就会引起“内战”,密松工地过去发生的一系列爆炸等破坏事件也被怀疑是他们干的。但我们这里最近却有人说,他们只是基于“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立场给军政府捣乱,其实他们是支持水电开发的。 的确,作为多年以来实际控制克钦邦大部分地方并负有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责任的KIO,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个地方自治政府,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与非政府组织不一样。同时他们过去的意识形态也有较多的进化论色彩,不像宗教机构那样“唯心”,更不像一些环保组织那么“敬畏自然”。1990年代后他们虽然淡化了意识形态,但为了在与优势的政府军的对抗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他们获取经济来源的愿望是很迫切、甚至可以说是急功近利的。开矿、伐木、淘金等当代环保组织经常抨击的“破坏环境”的行为,他们干得并不少,并且也曾因此被各种非政府组织批评。 就水电而言,KIO主政的“克钦第二特区”政府曾经相当积极,而这个背靠中缅边界、别无国际通道的特区,稍大一点的项目都只能与中国人合作,因此在引进中资开发水电方面他们甚至还可以说是先驱。但是一些中资公司目光短浅只抱粗腿,为巴结军政府就抛弃了他们,对这种“讨好大朋友,出卖小朋友”的做派他们是很生气的,并且也为此改变了对一些项目的态度。例如大唐公司修建的太平江水电站,原来就是该特区引进中资,在自己的控制区开发的,特区方面也投入了自己的资金,但后来军政府插足进来,中资转而与军政府合作,迫使克钦方面退出,而且让军政府以保护工程为名出兵控制了电站附近地区。克钦方面不仅蒙受经济损失,还丢失了地盘,其气愤可想而知。于是对太平江水电站改取破坏政策,多次出兵骚扰,致使电站瘫痪。这类案例显然就是出于“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并不是反对太平江电站本身。 不过,这样的解释可以用于太平江,却不能用于密松。虽然KIO并不是“反坝派”,也曾热心于水电并与中资合作,但具体对密松项目,他们也从来是反对的。其原因后将详谈。更清楚的是,如今缅甸政府已经改变主意要叫停密松坝了,但KIO并没有按“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的逻辑变成密松的拥护派,相反他们的反应有两种:一是“认为虽然这是迟到的决定,但克钦邦的各族人民仍然表示欢迎”。二是怀疑叫停是假的,密松工程还在暗中进行,换言之,他们的态度是“敌人说反对不算,我们要求他们真反对”。应该说,历史上KIO一直是“亲中”的,今天他也不想得罪中国,如果中资公司能够平等相待,今后合作的机会还会有,但不可能是在密松了。 这里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克钦民族中最亲军政府的派别,即已接受缅军政府改编为“边防军”的前缅共武装“新民主军”(NDAK),其前领导人丁英因依靠缅军政府平定内部异己,已完全成为丹瑞的傀儡,甚至加入丹瑞的政党作为国会议员常驻仰光,克钦其他派别视之为丹瑞的“说客”,但他也从未发表过赞成密松工程的言论。而新民主军的其他人士则明确反对密松项目,如新民主军前副司令吴茂银先生在与笔者的谈话中就指出,中资搞的密松项目是中国人在这里干的最失人心的一件事。 后面要提到,密松的“神圣”地位是克钦人反对筑坝的一个重要理由。这种山川崇拜本是克钦人古老“万物有灵”信仰的体现,一般克钦人有这种传统观念并不奇怪。但是从19世纪末基督教传入克钦地区后,教会是一直致力于祛除种种“落后信仰”和“原始崇拜”的。笔者与当地最有影响的基督教派之一“克钦浸礼会”(KBC)一位负责人昆桑牧师谈话时,他就侃侃而谈,讲了一大堆基督教传入后如何使克钦人摆脱了各种“巫术”、“迷信”和“愚昧陋习”的故事。 但我注意到,就在这间KBC的办公室内,与圣像一起悬挂的就有在密支那到处可见的“二水环山”神圣密松的中堂画。于是我问:“您也觉得密松是个神圣之地吗?您认为克钦人的密松崇拜是否属于教会需要反对的‘原始崇拜’呢?我知道您也是反对密松工程的,那么除了环保和经济利益方面的理由外,您认为也有文化与信仰方面的理由吗?”他正色说道:“作为基督徒我当然不认为密松那里藏有什么神灵,但是作为克钦人,我仍然认为它是我们民族精神的象征,这和基督教不矛盾,军政府和中资公司不跟我们商量就拿它去赚钱,我们当然不同意,更不用说它还破坏环境……” 缅甸华人社会的背景也极复杂,有大陆背景,有“国军”背景,有“果敢、佤邦”背景,等等。仰光、曼德勒等地的华人有的已经几代居缅,军政府又长期实行强制同化政策,他们中的新一代缅化程度已经很高,很多人已经不会讲汉语。而果敢、佤邦华人长期在缅甸政府鞭长莫及、中国影响却无处不在的缅共及其衍生的“民地武”地区生活,绝大部分不懂缅语,他们不仅完全用汉语中文,而且是全球华人世界(除新移民外)中罕见的不用繁体字和“国语”腔、完全适应当代大陆语言氛围的族群。这些年来缅北动乱不安,他们很多人富裕后都移居仰光、曼德勒等缅内地城市,形成一个特殊群体。由于背景特殊,他们不仅尚未融入缅族主流社会,与本地华人也有隔阂。 然而总的来讲,华人在各个族群中比较能干和富裕,在那个敏感社会里他们大多小心谨慎,埋头挣钱,不问政治。而中缅经贸关系的发展是近年来很多华人致富的机会,他们自然珍惜。所以他们对中国和缅甸军政府都极力维持友好关系,而与中国及缅甸军政府不喜欢的人和事都保持距离。近年来缅族不满军政府的民主化情绪高涨、各少数民族维权意识也在加强,而相对来说,华人却成为对这二者都最不关心的族群。通常他们很少谈到密松这样的话题,但是如果谈到,他们也大都认为这事做得不对,包括那些与中国和缅甸军政府关系密切的华社精英也如此。 曼德勒福庆宫孔子学堂校长李祖清先生就是这样。自少年时代就非常认同新中国的李先生对今天的中国和缅甸军政府都很为称赞,对中缅友好十分热心,经常奔走于两国之间,与两国一些政要也相识。他对民主化并不看好,对历史上与缅当局有过节的果敢、佤邦人颇有微词,在油气管道等缅甸社会有争议的话题上都为中缅当局辩护。在与笔者交谈中他认为中国对缅几十年来好事千千万,“只有两件事肯定做错了”。一件就是文革时鼓动缅甸华人学生搞红卫兵宣传革命造反,“我那时也积极得很,做了傻事”;另一件就是密松工程,“不晓得谁出的这种馊主意。在哪里修电站不好,偏要修到人家最忌讳(修建)的地方”。 总之,“缅政府毁约赢得民心,中资忽视民意惨遭损失”,网上有网友这样的评论,这次在缅我感到确实如此。 为什么密松工程如此不得人心 何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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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廉租房之弊:西方的与中国的

  廉租房制度并非十全十美 当然,这世界上难觅十全十美,廉租房即便像西方那样发展了多少年,制度再完善,还是有弊病的。除了福利国家一般性高福利制度的弊病外,仅就住房福利而言,廉租房制度也有一些独特的问题。一是穷人集中居住的廉租房社区往往人文环境很差。像美国纽约的哈勒姆,芝加哥的罗伯特泰勒豪姆,圣路易斯的普鲁伊艾格,都是廉租公寓楼群,就建筑外观看并不差。我曾开玩笑说就像我住的蓝旗营小区(北大清华合建的教授楼区)——但仅仅是建筑外观而已,讲到治安和秩序就完全两回事了。尤其像美国这样的福利房低覆盖率国家,既不像北欧那样大比例的人口住公房,居民构成比较均衡,也不像印度完全是民间自然形成的贫民窟,房屋虽破烂却存在着一定的传统道德秩序,犯罪率并不高。而美国这些由国家为最贫困群体集中建设的社区,治安比上述两者都糟糕。 为此,美国从1980年代起陆续拆除了一些治安问题严重的贫民廉租楼小区,转而推行贫富混合居住的“希望计划”,力图把廉租房分散兴建在中产社区中间。但这个做法也很难解决问题: 一是美国社区自治发达,让中产居民接受在其聚居的社区间兴建贫民廉租房,这工作并不好做,因而“希望计划”进展缓慢。 二是即便国家经过多方努力可以把贫民廉租房建到中产社区,却不能禁止原有中产居民迁出。在房屋交易活跃、居住流动性大、几乎人人开车、不那么看重居住区位,但很重视人文环境的美国,“穷人迁入后富人就迁出”的现象很常见。事实上像哈勒姆这样的地方,当初并非如今这种贫民区,就是在罗斯福新政以后,随着政府在此为穷人兴建廉租公寓楼,中产居民不断外迁,才逐渐成为今天这种“建筑壮观的贫民窟”的。如前所述,由于没有身份特权的传统壁垒,美国的城市化一向比欧洲自由,因此与法国铁腕伯爵驱逐穷人的“奥斯曼现象”相反,穷人进城把富人挤走一直是美国城市化进程的特点。“混合居住计划”能否改变这个特点,确实很难断言。 最后,贫富混居就算能实现,它在总体上对犯罪率的影响究竟如何也不无争议。穷人犯罪率较高(这个事实陈述自然不是歧视穷人的理由,因为穷人首先是不幸的,谁愿意做穷人?)大概古今中外皆然。集中的贫民区如果犯罪比较集中,把贫民分散居住可能也不过是分散了犯罪而已,总的社会犯罪率是否会下降仍有疑问。同时,贫民集中区无疑会有一些不利治安的因素(如犯罪仿效率高、易于出现团伙等),但也会有些利于治安的因素(如社区同质性强,不易产生社区内被歧视感并因此滋生怨恨等),而贫富混居则会有与此相反的两种因素。因此它究竟利弊如何,还有待于观察。 于是除了推进贫富混居计划外,美国人也在想别的主意。改公屋(无论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政策为帮助穷人买房的政策就是一个主要思路。因为分散化的随机买房既可以避免公屋区治安问题,又可以使“穷人有房住”进化为“穷人当房主”,趋近于“业主社会”的理想。于是在朝野、左右、贫富各阶层的共同推动下,近二十年来美国不再扩大住房福利覆盖率,而主要采用不断降低首付和初期利率的办法撤除按揭门槛,使越来越多的穷人得以贷款买房,提高住房自有率。由此形成的信用风险则通过“房贷证券化,证券市场国际化”推动房价不断走高来化解。 这实际上是利用金融全球化和美元的全球货币地位向世界金融市场透支,以帮助美国穷人当“业主”。本质上也可以视为一种以全球金融风险为代价的特殊的“高福利”住房政策。当然,2008年由美国“次贷”引爆的“全球金融海啸”证明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馊主意,此路肯定不通。危机爆发后西方出现关于原因的左右论战,左派责怪“华尔街寡头”推动了金融“过度自由”,右派抱怨政府出于民粹考虑推动穷人买房制造了变相的高福利陷阱。其实笔者曾指出:两种指责都其来有自,实际上这是西方民主国家左右翼都要讨好民众,而在当代全球化背景下与中国这类行为相反国家出现“两种尺蠖效应的互动”所积累的结果。 实物分房,还是房租补贴? 当然,靠透支全球使“穷人成房主”行不通,并不能说明传统福利国家廉租房制度的缺点不存在。除了公屋区的人文环境弊病外,这种制度的公平性也存在问题。这里指的倒不是西方右派对一般福利制度正当性的质疑(他们认为取富益贫的二次分配是“侵犯产权”,本来就不应该),也不是指廉租房的初始分配有什么弊端。应该说,在许多民主法治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廉租房的初始分配办法相当完善,基本上都能达到济贫目的。但问题在于廉租房作为一种实物分配很难回收。有些人在分到廉租房时确实是穷人,但以后他上升成为中产,甚至致富了,廉租房却不退回,甚至被用来转租牟利,导致许多廉租房在经过相当长时间后已经不是原来的受房者居住,不仅有悖于济贫的初衷,偷渡客和其他非法移民成为公屋转租户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为此,一些国家采取提高廉租公屋租金、缩小与市场租金差距的办法增加持有成本,以促使不需要者退回廉租房。但是如果“廉租”不廉,福利意义也就下降乃至丧失,国家又何必多此一举? 更多的人则认为住房福利即使必要,方式也应当改革。比如改实物分房为房租补贴,向穷人分发租房券(专用于支付房租的代金券),让他们自觅租房。将来他如果不再是穷人,租房券可随时停发,比收回廉租房要容易得多。而更“自由主义”的人则进一步认为房租补贴可以发现金,不必搞代金券,让穷人对如何使用补贴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比方说如果他宁愿浪迹天涯,在流浪中消费这笔钱,那么你有必要逼他只能用这钱来交房租吗? 当然相对于这种说法,笔者还是赞成租房券的。因为个人自由的领域不管多大,总还是要有“群己权界”的约束。“流浪生活”与“私搭乱建”作为个人选择都带有一定程度的“负外部性”(无论古今中外,从公共秩序的角度没有一个国家乐见流浪汉和贫民窟的充斥),正因为如此,笔者在此前也指出“违章建筑”的概念不是不能存在,只是它必须满足前述的“三条件”。像“旧济贫法”那样拘禁流浪汉和强拆贫民窟肯定是不对的,但社会提供的住房保障(无论廉租公屋还是房租补贴)应该用于住房,而不是用于“资助流浪”,则是合理的要求。 租房券相对于政府直接投资于廉租房,犹如一些福利国家给穷人发放教育券以替代政府直接办公立学校、发放医疗券以替代政府直接投资公立医院,都是一种既保证了公共资金帮助穷人的转移支付,又能尽量避免“官办事业”弊病的可取思路。这些思路可以增加福利接受者的选择,可以利用竞争机制促使住房、教育和医疗的提供者改进服务,乃至激励这些提供者增加服务。而另一方面,租房券和教育券、医疗券一样,作为确定用途的公共福利资助与直接给穷人发现金相比也合理得多。因为个人消费理性有局限,不仅一些消费行为有负外部性,更有些为个人理性无法控制(如成瘾者的吸毒)。这当然不能成为政府管制个人钱包、侵犯一般性消费者主权的理由,但是公共福利资助不能被非理性消费,房租补贴不能资助流浪更不能资助吸毒,则是没有问题的。专用代金券在这方面无疑比现金补贴效果好得多。 不过,租房券的发放与廉租公屋的实物分配制只是住房福利制度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本身都仍然有高福利还是低福利的争论,而且针对廉租公屋的具体弊病提出的租房券对策,也不能解决福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所以在他们那里,关于住房问题尤其是穷人住房问题的争论仍然存在,而且会继续下去。 不知道什么最好,但清楚什么“最不好” 但是我们看到:所有这些讨论在宪政民主国家都是有底线的:喜欢“大政府”的人可以加大政府责任,鼓吹高福利,可以主张多建廉租公屋,但不会赞成政府权力无限、不会鼓吹强拆贫民窟。而喜欢“小政府”的人可以强调减税、低福利,可以主张少建廉租公屋,乃至不建公屋只发租房券,甚至只发现金补贴,但也不会完全否定转移支付、推卸政府责任,对穷人的困境放任不管。而无论哪一派更不会既反对廉租房,又鼓吹强拆贫民窟。政府权力大到可以要你死就死,要你活就活,而责任小到可以不管你死活,这是秦始皇时代的情况。而在宪政时代这既不是他们左派的主张也不是他们右派的主张,无论美国人还是瑞典人也都不能容忍这种状况。换句话说:历史进步到今天,人们仍然面临许多难解之惑,包括在穷人居住问题上。人们“不知道什么最好,但清楚什么‘最不好’”。这就是进步所在,同时也是问题所在。 因此,以上对发达国家廉租房和其他住房福利政策教训的叙述,并不是要根本否定这种政策的进步意义。无论如何,西方国家虽然与我国历史的发展路径区别很大,然而“没有自由的时代”和“没有福利但有特权的时代”他们也不是没有经历过。西方国家历史上没有过我国古代专制帝国时代的户口管制,但在中世纪农奴制时代那里的绝大多数人也是被束缚于土地,同样没有迁徙自由。农奴制过去以后,西方国家也经历过一个“旧济贫法”时代,对流动的穷人滥施强权却很少负保障之责,导致穷人自由、福利双不足,同时产生了很多“西方孙志刚”式的故事。后来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也出现过奥斯曼那样的“铁腕伯爵”强拆贫民窟的现象。从这些情况看,我们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昨天,这并没有什么难以解释的。 经过顽强的努力,他们在对统治者限权与问责两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步。首先是穷人获得不受驱逐的权利,实现迁徙自由,并开始要求享有保障的权利;再到福利国家时代社会保障、包括居住保障的明显进展——所有这一切构成了近代以来人权进展在迁徙与居住方面的完整线索。 尽管廉租房制度有很多毛病,犹如贫民窟现象也有很多毛病一样。但是没有人认为廉租房制度的毛病可以用听任穷人流离失所来解决,犹如没有人认为贫民窟现象可以用“强化城管,取缔违章建筑”来解决一样。而既没有廉租房又取缔贫民窟的其他一切安排,例如以大量家庭离散为前提的“两栖人”制度、索韦托式的“城外城”制度和没有迁徙自由的农奴制度等等,在他们看来都比那两种毛病坏得多。最典型的就是南非,尽管民主化以后他们的城市“底特律化”弊病的严重似乎证明了当年种族隔离理论家的预言,在我们这里也引起了批评自由和批评福利的两种人对南非现状的指责和对南非过去种族隔离制度或明或暗的同情。但是现在南非没有什么人认为应该回到、或者能够回到过去那种制度。 我国未来的发展如果要有道义上的感召力,当然不能停留于血汗工厂的“竞争优势”。笔者曾指出:我国目前的贫民权利还处于西方“旧济贫法”与“新济贫法”交替时代的水平,随意驱逐、禁锢、惩罚穷人的做法引起越来越大的非议而逐渐被禁,穷人主动要求公共服务的呼声也开始出现。自由迁徙的“消极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积极权利”都正方兴未艾。不给廉租房又强拆贫民窟的做法越来越难持续。因此对他们经历过的这两种现象进行再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不过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我们的问题背景与他们的不同。 “驱逐贫民窟,许诺廉租房”,可能吗? 如前所述,西方民主国家的廉租房和其他住房福利制度都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政治上的民主制度,它决定了国家财政的运用必须向多数人倾斜,再分配无论力度如何,方向上只能是趋向平等的“正调节”而不能是反平等的“逆调节”。二是穷人在可以“要求保障”之前先有了“不受驱逐”的权利,或者说他们是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获得“积极自由”的。如果没有这一前提,作为被驱逐对象的穷人根本不可能成为廉租房的申请者。 而缺了这两个前提,廉租房制度就与其他再分配制度一样很难具有“正福利”性质,上面所说的廉租房制度的优点很难落实,而它可能产生的缺点,则与上述西方廉租房制度的缺点不可同日而语。 实际上,我们今天搞廉租房建设时提到的境外榜样,民主福利国家就不用说了,包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不那么民主,因而我们一些人更以为可以借鉴的地方,当初也都是承认棚户区的存在,并且通过向棚户居民提供公屋来逐步缩小乃至基本消除了这些贫民窟的。而且我国现今的廉租房同样以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为主要提供对象,他们常常就是棚户区(如前所述,就是我国目前的“合法贫民窟”)居民,并且以此为理由来申请廉租房的。换句话说,无论西方、东亚还是我们现在能够确实发挥作用的廉租房制度,其实质都是“承认贫民窟,争取廉租房”,而不可能是“驱逐贫民窟,许诺廉租房”。 然而,我国这种“能够确实发挥作用的廉租房”其实极其有限。因为我国如今“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其实为数不多——这并不是我们有什么独特的“优越性”。事实上如前所述,几乎所有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城市贫民”主要都是新移民,老市民是很少住在“贫民窟”的。只不过他们的新移民被承认为城市贫民,而我们的新移民仍被视为“外来人”罢了。由于我们城市中这些“外来人”没有“不受驱逐权”,因此廉租房制度无法覆盖他们。又由于我国政治民主滞后,权力制约不足,“负福利”难以消除,包括特权化的住房福利在内。于是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两大毛病,即“经适房优先公务员,廉租房不给农民工”,就成了最抢眼的问题,而远比上述西方廉租房制度的问题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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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暴力土改的背后:农民纳了“投名状”从此失去退路

         1951年,青海民和县,分得土地的农民高举土地证,欢呼土改胜利完成       我们说中国革命是“土地革命战争”,但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最关键的因素吗?国共两党分野是土地改革者和反土地改革者的分野吗?内战期间国民党失人心,共产党得人心是因为分了土地吗?这场内战以共产党胜利告终,这与土改之间是什么关系?    国共双方都不太重视“土地问题”   国共两党的土地政策显然有非常大的差异,共产党的土改政策要比国民党激进得多。但如果依土地问题分析当时中国各支力量的话,国民党绝不是最保守的。国民党当然是反对暴力土改,但是它的意识形态中还是有所谓“平均地权”的内容。尽管很多人指出,因为国民党基层有很多既得利益者,因此贯彻这个意识形态有很多阻力,但是不管怎么说,国民党的理论中有这个意识形态。当时认为连和平土改都不必要的保守势力是第三方,所谓的第三方,就是在国民党和共产党之外的势力,比如民盟。民盟主要是两部分人:一部分是自由主义者,一部分是传统文化本位派。资本主义经济学强调维护产权,自由主义者对于国家没收土地这种做法肯定反对;传统文化本位派就更不用说了,本来就认为传统乡村非常美好、和谐,有德高望重乡绅,按照儒家的伦理把这个乡村治理得井井有条。而乡绅用共产党的话叫做土豪劣绅,而土豪劣绅这个词在国民党的语汇中也同样在使用。所以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最激进,国民党次之,第三方最保守。   从1943年到1947年,国共两党为了解决他们的纠纷,进行了非常复杂的谈判,他们谈了许多问题,核心问题就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军队”,无非是共产党可以有多少军队,共产党可以占几把交椅。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当时国共两党都认同,区别在于共产党认为先搞政治民主化再搞军队国家化,就是国民党要先放弃一党专政我才能考虑我的军队怎么处理的问题;而国民党的理论是先搞军队国家化再搞政治民主化,共产党要先把军队交出来,然后我才开始搞民主选举。双方就在这个问题上争得不亦乐乎。除此之外还争了很多问题,甚至国共两党之间花了很长时间探讨怎么治理黄河。1943年到1947年国共谈判的文件有几百万字之多,一个字都没有谈土地问题。       土地革命(资料图)        中共土改学的不是马克思经典   中国的“土改”是学习列宁经验,而非马克思主义。1861年,俄国搞了一次私有化。这次私有化是典型的权贵私有化。用国家权力将农村公社最好的一部分土地割出来交给了权贵。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搞了一次MBO(管理者收购)。当然,1861年的改革从方向上讲是进步的,是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给农民自由、把土地解脱出来。但是过程很不公平,这当然就会遗留严重的社会问题。   经典马克思主义假设资本主义会消灭小农,待资本主义发达起来以后,小农变成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在这种基础上搞社会主义革命。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俄国这样一个专制的国家搞土地国有化就是恢复“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非常反动的行为。普列汉诺夫曾经讲:“如果按照民粹派的做法搞人民专制,然后由国家把土地控制起来,这样就会造成一种反动的政治畸形现象,犹如古代中华帝国和秘鲁帝国。”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非常强调“一定要经过一个资本主义的阶段,”因此,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呼吁资本主义热烈的程度甚至比资本主义还要高。   1907年的斯托雷平改革更是所谓的“警察式私有化”,就是把1861年以后剩下来这一部分农村公社也解体掉,这就引起了农民强烈不满。这种不满被马克思主义者看到,就此马克思主义者就展开了一场讨论:如何看待农民的不满。农民反对斯托雷平私有化,从本质上看是“开倒车”,逆历史潮流而动。马克思的理论是“农村公社应该解体”。但是农民的反对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个解体方式是剥夺农民。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到底怎么看这个问题?列宁便看准了农民的情绪是可以利用的,因此他主张摆脱教条“跟民粹派抢潮头”。    俄国土改不是布尔什维克的功劳   1917年,布尔什维克并不控制农村,当时的布尔什维克主要是城市党,甚至不是一个工人党,而是一个士兵党。也就是说,布尔什维克在农村没有多少力量。革命在农村是一个自发的过程。现在的材料显示:“87%的土地分配是在布尔什维克执政前由农民自发完成,所谓农民自发就是基本上是由农村公社来搞的。”布尔什维克在农村建立政权时,土地已经分完了。农民不懂什么地主、贫农的阶级划分,更没有搞你死我活,只是把土地拿回来就是了。通过这样一场土改,俄国形成了传统农村公社的一统天下的局面。讲得简单点,俄国农村很大程度上回到了斯托雷平改革以前的状态,绝大部分土地是属于农村公社所有,但是这个过程并没有发生什么一个阶级和另一个阶级的斗争。   直到1927年,俄国农村还有95%的土地属于农村公社,私有土地很少,农民集体主义非常发达,这种农民的集体主义和布尔什维克国家对农民的要求对立,布尔什维克要搞的不是集体主义,而是国家主义,就是国家把农村控制起来,农村中的粮食可以随意调走,他要做到的是这一点,他为此就要搞集体农庄。1929年的集体化搞得非常血腥,俄国农民对集体化的抵抗是非常之惨烈的,有人称之为“斯大林的农民战争”,俄国把一百多万富农给流放了。有人说这是极左,从今天看起来也不能简单那么讲,当时之所以搞得那么惨烈,的确和农民的反抗很强烈有关系。为了摧毁这种传统集体主义,要建立官方集体主义,其中一个办法就是在农村展开阶级斗争。在俄国阶级斗争不是土改时搞的,而是集体化的时候搞的。   1929年的农村革命,实际就是一次在农村中展开阶级斗争,瓦解乡村传统认同,清除民间组织资源,建立高度科层化官方控制体系。这套农村改造模式在俄国不是和土改同时进行,而是和集体化同时进行。但是在中国就不是这样了。中国地主绝大多数是2000年私有制下形成的老百姓,只不过是比较富。普通农村和平民地主之间本来怨恨并不大。这与俄国的情况不一样。当时俄国这个过程中产生的阶级斗争舆论已经上升为一种意识形态传到了中国,然后由中国去发动中国的农民对农民进行流血斗争,从而形成了现代中国的革命史。    国民党为“抗战”把农民得罪光了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不喜欢国民党,同情共产党,是抗战期间非常突出的现象。在抗战之前,农民在国共之间的倾向性并不是非常明显,这也是土地革命没有成功很重要的原因。但是抗战期间国民党和农民的矛盾的确变得很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民党在抗战期间横征暴敛急剧增加。抗战期间国民党财政状况有了很大变化,抗战以前国民党的财政基本上是靠东南沿海通商城市,那个时候田赋属于地方财政,中央财政是不拿的,但是抗战就不一样了,东南沿海国民党原来一些财政基础都没有了,国民党把它的全部负担移到农村。而且为了解决战时财政问题,抗战刚一开始就实行所谓“田赋收入归中央”,而且为了田赋增收,开始扩张乡村组织,搞了很多基层干部。那时候国民党的基层干部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和共产党搞的农民运动一样,搞“痞子运动”,搞一些很横的人管农村,可以想像这些农村干部做了什么事,主要就是要钱、要粮、要命。当时乡村中有头有脸的人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干这种事,因此国民党基层干部跟农民关系的确很坏。   曾经有人统计了民国时期三千多起农民骚乱,绝大部分跟地主地租没有多大关系,都是跟国家的行为有关系,都是跟基层干部的腐败、敲诈勒索、贪污公款有关,一直到土改的时候还是这样。我们党发动“土改”让农民诉苦,看农民诉苦的材料就会发现,绝大部分诉苦诉的并不是周扒皮收了我的地租,基本上诉的都是官府的苦,讲得简单一点就是所谓的政治压迫,所谓政治压迫就是国家的横征暴敛,而地主经济剥削这种诉苦案件是很少的。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打仗会增加农民负担,共产党也要打仗,而且共产党打仗负担也是来自于农民,为什么农民同情共产党而反对国民党?农民对共产党最初的好印象就是因为共产党比国民党清廉,统治成本要低。   就全国而言,内战期间共产党统治区农民负担平均比国民党统治区更重,因为共产党统治区毕竟比较小,而且穷的地方比较多,国统区地面比较大,还包括江南那些富裕的地方。但是,中国国家财政统一调配能力是很差的,很难从一个地方征收资源用于另外一个地方,而当时国共内战主要涉及地区,比如华北、山东、苏北、陕西、山西,国共两党农村基础都差不多,大家都就地征粮,老百姓还是欢迎共产党,原因是国民党比较腐败,统治成本比共产党要高。   暴力土改叫农民纳“投名状”   通过打仗来夺取天下,仅仅讲民心向背很重要吗?我们经常讲一句话,“得人心者得天下”,这句话讲讲可以,真的要落实在什么条件下才真正的是“得人心者得天下”呢?只有民主选举。比如我认为共产党比国民党好,选举时我就会投共产党一票。但如果是国共两党打仗,即使我认为共产党比国民党好,我愿不愿意为共产党“抛头颅洒热血”就是另外一个问题。战胜者一方与其说要赢得民心,不如说要尽量动员资源。战争胜负归根到底是动员力,不取决于哪一方得到的好感更多,而是取决于哪一方能够为你玩命的人更多。我愿意投你一票,未见得愿为你“抛头颅洒热血”,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虽然老百姓同情共产党,厌恶国民党,这一点不需要土改就可以做到,但是如果要做到高强度的动员,这个同情是不够的。为了动员资源,就必须要“土改”,这时候的土改含义就不是平分土地了。   有人做过统计,整个土改运动中70%的流血是发生在1947年前后的老区土改,而老区土改基本上没有平分土地功能的。什么叫老区?所谓老区就是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已经统治了很长时间的地方。抗战时期共产党没有搞土改,但是仍然搞的是减租减息,公平负担。总而言之,还是要把地主基本上剥夺了,只不过不搞暴力阶级斗争。到了1946、1947年的时候,土地已经是非常之分散,老区是没有什么土地可分的,但是恰恰是老区土改,几乎是村村流血,没有哪个村是不死人的。   很多材料显示,晋绥边区土改流血比较厉害,说那里是康生主持的,所以极左。康生现在被认为是一个坏人,因此他搞的土改就比较好说。可是我们要知道,晋绥边区绝不是最左的,绝不是流血最多的。晋冀鲁豫地区土改也是村村死人。说晋绥边区的土改是康生搞的,毛主席不知道,这怎么能服人呢?晋绥边区跟陕甘宁边区只有一河之隔,晋绥边区的两个人就是毛主席派出去的,一个是毛主席的大秘书,一个是毛主席的儿子毛岸英。   当时,《人民日报》在土改动员时曾经登有一个案例,说的是辉县二区南平乐村。这个地方已经搞过好几轮了,都认为搞得差不多了,但是还不够,有几家地主没有斗。最有意思的是说:“如经地(经营地主)张自如,人三口种地产量二一石,每人平均七石,比全村平均数多百分之五。”就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经地丁国平,人九口,地五十一亩四,其实经地丁国平人均收入连平均都达不到,因为通过张自如的例子可以算出平均值,“但是他家的生活不错,因为他有一个儿子是小学教师,儿子当教员,每月有一笔工资,儿媳妇戴着首饰,穿戴干干净净,整整齐齐”,这就认为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不断地查、不断地斗,一定要斗死人。每个村都建立了各项数字统计表,统计显示了群众打死人的数量和斗争果实分配表。斗争果实中土地是很少的。如河南这个土改点,全村两千多亩土地中只有161亩是胜利果实,也就是说有7.2%的土地被重新分配,可就在这个113户的小村庄就有七个人被群众打死。吴村6000多亩土地,只有500多亩是斗争果实,但是这个村被打死20个人,其中地主14个,还有5个是特务,1个是恶霸,在这个斗争当中有18%的人逃亡了。   老区土改出现的逃亡是非常严重的,国共双方都有统计数字,我在台湾看过国民党方面的统计数字,数字差不多,大约是20%。这场土改运动的结果是斗死了2%的人,斗跑了20%的人,这20%的人逃到国民党那里,大家想想会造成什么样后果?这些人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还乡团”。在国民党称他们为匪区难民,怎么对待他们是非常头疼的事。国民党有人主张是武装这批人,支持他们打回去,他们可以成为国军的群众基础,可以提供各种情报等等。后来经过讨论,这个计划被否决了。国民党觉得如果这样做就得罪了80%的人,反而很糟糕。后来的结果证明国民党很失策,不支持这20%的人,你就完全没有任何社会基础。但是如果支持这20%的人,你就和80%的人站在对立面。国民党最后没有组织他们还乡,让他们自谋出路,结果这些人很多都是在国民党统治区流离失所,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也变成了国民党的反对势力。   为什么要搞得那么血腥?农民也许不会为了几亩地“抛头颅洒热血”,但如果共产党的胜利他们可以得到好处,共产党的失败他们就会有生命危险,那当然他们就会容易被高度地动员起来。因此,一定要搞流血土改。流血土改搞到什么地步呢?一个4075人的村子,斗争中打死了25人,其中只有两个人是地主,四个人是富农,其中有10个叫做恶霸中农,有9个叫恶霸贫农,全村被斗争的户达到332户,被斗争1201人,斗争中的积极分子862人,其中真积极分子271人。在打死5条人命后,这些半积极、假积极的人都交了投名状,最后不得不变得真积极起来了。要让大家抛头颅洒热血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让你没有退路,有了投名状就不怕发动不起来了。1947年4月,刘少奇到晋察冀中央分局讲到,“要以复查为中心,动员党政军民的力量搞个彻底,所谓搞彻底就是要死一些人,搞彻底了,负担重些,农民也甘心,扩兵也容易。”再三复查的意义并不在于再找一点土地,而是再流点血,一定要形成一种你死我活的氛围,只有这样高强度动员才可以实现。   在土改中分的是谁的土地呢?一部分是地主土地,还有另外一个部分就是分掉农村中的族庙公产,把传统农村中作为传统认同象征的社区公有土地彻底消灭,实现百分之百的土地私有化。这样土改以后的中国农村就变成百分之百的小农私有制。   1929年,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搞集体农庄遇到了极大的阻力,要流血成河,付出惨重代价才把农民赶进集体农庄。但是在中国这样“一小二私”,完全没有集体主义的背景下,却很容易从“一小二私”变成了“一大二公”。俄国1929年集体化的时候爆发了很多农民暴乱,仅仅伏尔加河中下游地区就有70万人,苏联出动了大量正规军,出动了飞机、坦克,还出现了红军哗变。但是,中国在集体化过程当中却要平静得多,为什么会是这样?因为土改中的你死我活,一个方面提供了高强度动员机制,把组织资源高度的一元化;另一方面,把传统的乡村认同一扫而空,使得乡村社会彻底丧失了自主治理能力,以至于到了1960年出现饿死几千万人还基本维持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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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城市新贫民的居住权问题

 【内容摘要】作者从“棚户区”“违章建筑”“城中村”“廉租房”诸名词的不同含义入手,深入分析了我国的一个重大社会现实:一方面是房地产大开发,城市高楼林立,一方面是约两亿进了城的农民工一房难求。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政策的思路是,允许农民工作为劳动力进城打工,但不考虑他们如何安家,而是设想他们打工期间住单身工棚(集体宿舍),把家庭留在农村,不打工或打不动工就让他们回农村去。政策上不给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昂贵的商品房他们又买不起,城镇也不允许他们自发搭建棚户。他们将何去何从?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   【关 键 词】农民工;棚户区;违章建筑;城中村;廉租房。    对贫民强拆何时休   不久前刚刚读到海南三亚市“强拆贫民窟”不补偿不安置的报道,今天又看到深圳南山区西丽街道强拆大勘丰寸“农场”“200多农民未获补偿”的新闻,不由得感慨莫名:今天我国大讲“民生”,刘一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基本福利已成热门话题;但是我国仍然有些最弱的群体,在其他国家属于社会保障第一号对象,却在我们这里不仅“保障”无门,他们自力谋生盖起来的简陋家园还要被某些强大势力犁庭扫穴、扫地出门。   发达国家的情况就不用说了,我们周边一些更不发达的国家对待类似群体也没有这样的人们的常识是:如果国家还保障不了他们,至少不要丙剥夺他们在印度,进城谋生的新移民(他们没有户口管制和“农民工”之说)盖起棚户,只要能出不住了一段时间(四五年)的证据,通常也就是收据发票什么的,你就有了不受驱逐的居住权如果因为公益或商业开发要你搬走,那就要与你商童赔偿与安置条件   在柬埔寨,前不久发生金边“万谷湖”拆迁事件,万谷湖周围很多贫困新移民的“违章建筑”,如今柬方招人中资公司搞商品房开发,需要迁走他们柬政府给的条件是凡能出具收据发票等居住一段时间的证据者,每间棚户(常常简陋之极,甚至就是废纸箱等搭成的小棚)赔偿8500美元(当时合5.7万元人民币),或者分给一处郊区安置房—当然条件不怎么样由于赔偿标准不高,迁移到郊区后原有谋生方式难以继续,贫民们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虐待,群起抗争,要求提高赔偿、安置标准一些同情他们的媒体还把矛头指向中资公司,认为中资公司欺负他们,是搞“殖民主义”中资公司当然有理由觉得冤枉:我们只管盖房,政府负责拆迁,在我们中国国内从来如此,这怎么是欺负了你们?而柬政府要是看到我们深圳、三亚的做法就更会牛气了:我们柬埔寨那么穷,政府不是还给了赔偿、安置吗?要是在深圳、三亚,“称政府无此义务,若安置、赔偿,势必后患无穷”!你还讨价还价?   再看看同属中国一部分的台湾,他们的“都更”(都市更新,相当于我们所谓的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同样有刘一待贫民进城自建棚户(他们也叫“违章建筑”)的问题他们的做法是:除了强势者仗势欺人的“违章豪宅”拆了就拆了以外,刘一于弱势贫民存在一定时期的“违章建筑”,拆除时都要子以赔偿与安置台湾安置“违章”棚户居民的公屋有个专称叫“整建住宅”,笔者曾去看过几处,其标准低于政府为不“违章”的都市贫民老住户兴建的保障性廉租房即“国民住宅”,但也并不差多少早期的“整建住宅”后来很多还进行了二次改造台北当年的“康乐里”拆迁和最近的溪州、三莺拆迁都是这样在笔者看来,刘一“违章”的贫民给子如此程度的赔偿与安置简自_不可想象,但那里的人们仍然认为不够,他们的维权运动(号一称“刘一抗政府推土机”)仍然继续推进,要争取进一步的改善,而且社会舆论总的来说都是同情他们的。   的确,城市要有规划,随意“私搭乱建”那个国家都不允许“违章建筑”的概念也不是不能使用像南非那样把所有的黑人贫民棚户都限制在郊区的索韦托那样唯一的地方当然是很坏的“章”法(连那样的地方都要驱逐就是更坏的“章”法),但民主国家自然也不是对贫民建房完全没有限制的纽约的时代广场、伦敦的特拉法加广场这样的地方总不可能让贫民棚户存在吧?所以为了都市的规划、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禁止“违章建筑”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但这个“章”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笔者曾指出如下三点:   首先,这“章”不能只是利益有关一方(例如想搞“土地财政”的官员和想赚钱的开发商)下个“红头文件”就算,像扒房赶人这样事关基本人权,怎么能不立法、不依法?而且涉及这种事的立法过程也应该有利益相关各方参与,无论代议制还是听证制,都应该有被强拆的一方如所谓“流动人口”的声音只考虑“老市民”就是不够的,更不用说只考虑强势者了   其次,这“章”也应该合乎常人情理,至少你要同答:如果不违这个“章”,那些弱势者能在哪里安身?过去管理当局实际上是想让那些年轻人单身进来打工,自己住工棚,家庭留在乡下,青春卖完了就打发人家同去,就像当年自人南非刘一黑人“流动劳工”的设想一样南非当年的理论家说如果不这样就会出现贫民窟,我们的官员讲的也是同样的理由,区别只在于南非以美国(因为那里的贫民窟多黑人)为“教训”,而我们的官员喜欢以印度等国为“教训”但是“流动动劳工”制肯定无法永久,进城安家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你不给提供廉租房,高价商品房他买不起,简陋的棚户又“违章”,你到底要他怎么办?   最后,这“章”还应该有点严肃性,不能胡令夕改,而且改了还追溯既往不能我想用“苦力”了就让你盖棚子算是“安置”,用完了你这棚子就算“违章”了;或者我没打这块地的主意时不管你,我想用这地赚钱了就说你“违章”了前些年深圳大“梳理”时就有论者指出:这些棚户“违法”存在有的已达二l .年,过去不拆(那时想要用这些“苦力”)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只让这些贫民承受合理吗?   实际上,我们不少大城市不仅户籍门槛很高,连办“暂住证”也有相当高的门槛,“有固定、合法的住处”就是其一工厂提供的工棚或集体宿舍是“合法”的但如果你要安家,不仅自建棚户不“合法”,租房也有面积(人均不得低于多少平米)与形式(不得合租等等)上规定,不达标也“违章”“违章”就办不了暂住证——现在很多地方进步了,为减少歧视性,暂住证改叫“居住证”什么的,而且办证交钱少了或免了,这当然是好事,但是这门槛并没有降低而“门槛”正是历来歧视政策的关键例如上海,据调查,在2004年该市的打工者有53.5%住集体宿舍和工棚,能够租房安家的不到一半,而就是这些租户中,因租房不达标故而也办不了暂住证的又占了一半。   这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违章”居住者群体我曾经说过:理论上他们都可能因为住得差而被驱逐—不是因为住得差而获得帮助!但人们也发现,其实一般情况下他们也并未被驱逐管理当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照不宣的:只要这些住所分散、偏僻,不影响“形象”,平时可以给当地带来点收人(由于我卜!完全不允许他们成为“棚户主”,他们即便是自建棚户,也是租用当地农民的地皮,仍然属于“租户”,要交纳租金的),可以十户籍居民不愿意十的“贱活”,如收垃圾、废旧等;到了想开发这块地皮赚钱的时候,又随时可以把这些连“暂住权”都没有的“违章”居住者赶走,既无需赔偿,也不用安置,何乐不为?   世界各国几乎都有弱势棚户存在一定时间就形成事实权利的通例这不是没有原因的:人毕竟是“理性的动物”,真是在城里无法谋生或者生存状况还不如故乡的话,经过一个“试错”期他们大多会自行离开继续留下来的人基本上都出自其理性选择,只要不是违法犯罪,人们没有理由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地容他们留下这么长时间也是有理由的有人说贫民占据“空地”居住就是在侵犯“产权”,仿佛那些“资本主义国家”还不如我们注重保护“产权”,而“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听任穷人“侵犯产权”,那“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又所为何来?事实上他们与我国一样,一般城市及其周边的土地并非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它们不是公有就是私有,很难说会有什么真正无主的“空地”,贫民能够“擅自”占据相当一段时间而不被赶走,往往都是有原因的:或者是占据者支付了某种代价,或者他们的存在适应了当地的某种需要,或者(尤其在公地上)这种状况体现了政府的某种社会政策,或者就是基于一种人类社会的同情心。   外国是如此,我国也不例外。据报道,在三亚的那些棚户已经存在了十多年。深圳这次强拆的“紫金农场”贫民区更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形成,至今已近三十年了。深圳虽然仍然把他们视为“外地(紫金县)人”,但一代人的时间过去了,他们还能“回乡”务农吗?今天对他们如此犁庭扫穴,到底要把他们赶到哪里去呢?   实际上,这些贫民的成因与性质与前述柬埔寨、台湾都市贫民是一样的。他们都是都市化、工业化时代由乡入城的人口迁徙大潮的体现。只不过别国没有我们这里那种户籍管制,所以没有“农民工”之称,而曾经建议改称他们为“流动工人”的姚洋先生如果知道当年南非“流动工人”制度在世界上的名声,大概也不会坚持这个称呼了吧?   其实按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的通例,他们就是城市贫民。一般地讲,都市化、工业化时代城市新移民中富有的“投资移民”总是极少数,而穷人是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占有先机的老市民在这一进步潮流中“沦落到贫民窟”的机率也不高。这个时期的城市底层贫民,包括“贫民窟”的住户主要都是由这些贫困的新移民构成。从发达国家当年,新兴工业化地区曾经,到我们现在,基本都是如此。在进城潮持续一代人之后,今天中国这一亿多、有人说是二亿人就其主体而言已经很难逆转“回乡”,称他们为“农民工”“外来打工者”或“流动工人”都会越来越不合时宜。笔者认为,应该就称他们为城市贫民,由于我们过去习惯称的“城市贫民”比方说“棚户区改造”的对象、廉租房的申请者和其他“困难户”都不包括他们,姑且称他们为城市新贫民吧。   有人说称贫民就会导致歧视,或者会导致他们的地位“固定化”。这真不知如何说起!我们“扶贫”“脱贫”讲了多少年,没有“贫”,焉用“扶”?过去我们是不这样称呼,可他们受的歧视还少吗?而今天我们的城市廉租房等扶贫民生政策一直不考虑他们,承认他们是城市新贫民,不就是对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一种动力或压力么?几年前我关于宽容贫民窟的主张引来激烈争论,一些伪善者对此大为光火。其实过去我们一向对事实上存在的贫民窟使用几种区分“身份”的称呼:老市民的“棚户区”、户籍“农民”的“城中村”和“流动人口”的“违章建筑”。正是这后一个称呼使得对这些城市新贫民可以肆无忌惮地施暴而“不能轻易放过”,可以“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还有什么样的歧视能甚于此?说“贫民窟”是歧视的那些衮衮诸公对此说过一个字吗?“棚户区”是政府有责任给其居民改善的,“城中村”则会被强制拆除但通常补偿还不少,“违章建筑”则犁庭扫穴不容分说不给分文。这样不同身份、不同称呼对应于悬殊的不同待遇的状况难道不应该改变(哪怕是逐步的)吗?    恩格斯论贫民住宅问题   其实如果跟上述的柬埔寨万谷湖、台北康乐里相比,深圳与三亚的这些被驱逐者倒是有一个区别:境外的那些贫民区都位于主城区,而在我国,主城区是绝不会容忍贫民的“违章建筑”有存在空间的。所以三亚“贫民窟”所在的凤凰镇、深圳这次驱逐的“紫金农场”所在的西丽街道,都在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几年前为媒体报道的深圳“大梳理”,甚至发生在所谓的“关外”即远郊区的原宝安县境内。   这使我们的主城区比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仅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除巴黎等少数例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城市都有更为华丽的外观——华丽得使许多来自富裕国家的游客都瞠目结舌。这也使得我们可以自傲于那些主城区仍有贫民区的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而且宣称出现“贫民窟”是“资本主义的罪恶”。但今人恐怕很少知道,这个说法在19世纪欧洲的社会主义者(即资本主义的激进批判者)中曾引起一场论战。恩格斯对宣传这个说法的蒲鲁东专门写了一本批判的书,即《论住宅问题》(《论住宅问题》1872年德文初版)。据笔者所知,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谈论住房与贫民窟问题的最详尽、最富理论性的专著,奇怪的是它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度却鲜为人知。不过,过去读这本书或许读不出多少名堂,今天就不同了,读起来尤其耐人寻味。   恩格斯对蒲鲁东在住房问题上进行了怎样的批判?   首先,蒲鲁东正是当时抨击资本主义(那时一般称为“现代”社会)的罪恶就在于造成城市出现贫民窟的典型人物。而恩格斯在书中第一页就明确反驳说:穷人“一般总是住在恶劣的、拥挤的、不卫生的住宅中”,这“不是现代(秦按:指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它甚至也不是现代无产阶级遭受的一种和以前一切被压迫阶级的痛苦不同的特有的痛苦;相反,它几乎是同等地伤害到一切时代的一切被压迫阶级”。换言之,“贫民窟”并非马克思恩格斯们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甚至——如果我们相信恩格斯的看法——也不是在这个社会发展得最严重[1]。   第二,蒲鲁东主义者认为穷人租户处境的糟糕原因在于房主的苛刻,因此极力强调租户对房主的斗争,他们说“租户对房主的关系,完全和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一样”。而恩格斯则反驳说:“这完全不对。”工人向资本家出卖的是劳动力,这是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特殊商品,资本家就是掠夺了这个剩余价值;而租户向房主支付的只是货币,属于“单纯的商品买卖”,与通常的“等价交换”并无两样。“因此,企图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就是完全歪曲这种关系。相反,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两个公民之间完全平常的商品交易”。在恩格斯看来,穷人租户或富人租户,对于房主来说并无区别,租户即便是无产者,在租房时也“总是作为一个有钱人来活动的”。对于蒲鲁东们指责的房租暴涨,恩格斯也认为这是由于市场规律,有其不得不然之故。恩格斯认为穷人租户的苦难是作为当时城市化基础的整个体制背景造成的。蒲鲁东大谈租户与房主的矛盾则是在转移人们的注意力[2]。   第三,蒲鲁东主义者认为,大城市中的这种罪恶,使得新移民的处境不如农民,甚至不如“野蛮人”:“我们在这一方面比野蛮人还低下得多。原始人有自己的洞穴,澳洲人有自己的土屋,印第安人有他自己的住处,现代无产阶级实际上却悬在空中。”因此,穷人进城根本就是一种错误,国家应当设法把他们固定在农村,以阻止他们大量进入城市。恩格斯对蒲鲁东的这种说法尤为反感,他认为现代化“绝对必须割断把先前的工人束缚在土地上的脐带”。蒲鲁东歌颂那种“有自己的小屋子、小菜园和小块土地的手工织工”,但恩格斯认为那不过是专制时代“贫困已极并且遭受种种政治压迫”的奴隶而已。恩格斯回顾自己二十七年前在《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一书中对当时英国工人(就是进城不久的新移民、我们今天所谓的“农民工”)悲惨状况,包括恶劣的居住状况的揭露后说:对这一切当然应该抨击,尤其在他们不是因自由交易,而是在“圈地运动”中被强制“驱逐”出来时,更是应当斥责驱逐者干出的“无耻勾当”。但是恩格斯强调:“我能想到要把这种发展过程看成一种退步,后退得‘比野蛮人还低下’吗?绝对不能。1872年的英国无产者比1772年有自己的‘家园’的农村织工不知要高出多少。”[3]   城市化是历史的进步。而穷人进不进城是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想进,你不能强圈他们的地逼他们进;他们进了城,你不能以奥斯曼式的手段把他们赶走。揭露贫民窟的不幸是要问责于当道,要求改善贫民的状况,而不是把贫民窟宣布为“违章建筑”并摧毁之,更不是把为城市耗尽青春的贫民逼回到“田园诗般的”乡村去终老!   恩格斯所抨击的这几种观点,尤其是第一、三两种观点,我们是否“似曾相识”?既然贫民窟并非“现代”所特有,那么在穷人居住问题上,资本主义时代真正特有的弊病何在?恩格斯说得很明确:那就是国家与开发商的合谋使得城市主城区穷人“本来就很恶劣的居住条件”也无法维持了:“现代大城市的发展,使某些街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提高起来,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不但没有提高这种价值,反而降低了它,因为这种房屋已经不适合于改变了的条件;于是它们就被拆毁而改建别的房屋。首先遭到这种厄运的就是市中心的工人住宅,因为这些住宅的租价,甚至在住宅中挤得极满的时候,也永远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极缓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限额。于是这些住宅就被拆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波拿巴主义曾以自己的欧斯曼为代表在巴黎大规模地利用这种趋势来欺诈勒索,中饱私囊。但是欧斯曼精神在伦敦、曼彻斯特和利物浦也很通行,并且不论在柏林或维也纳也都很逍遥自在。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宅以及一般小住宅都变得稀少和昂贵,而且往往是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宅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而建造工人住宅只是一种例外。”[4]   欧斯曼,现在一般通译奥斯曼。他是拿破仑三世时代的法国伯爵、巴黎市长。正是他以铁腕手段在巴黎进行了连续十七年的“大拆迁”,拆掉了旧巴黎45% 的房子,相当彻底地“清理”掉了巴黎市区的所有“贫民窟”,把大批穷人赶到远郊,使巴黎成为一个“世界最伟大的美丽都市”,其豪华奢丽的程度令世人惊为“奇迹”。笔者以后还要提到这位“铁腕伯爵”的故事。但这里我们还是讲恩格斯。他似乎认为奥斯曼的做法当时是普遍性的:在伦敦、曼彻斯特和利物浦,在柏林或维也纳,到处都有奥斯曼。   恩格斯说:“实际上资产阶级只有一个以他们的方式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这就叫做‘欧斯曼’的办法。”即清除穷人街区,以“开辟一些又长、又直、又宽的街道,在街道两旁修建豪华的大厦;除了使街垒战难于进行这个战略目的以外,用意还在于造成依靠政府的特殊的波拿巴主义的建筑业,并把巴黎变为一个多半是奢华的都市……不论这起因是为了公共卫生或美化,还是由于市中心需要大商场,或是由于敷设铁路、修建街道等等交通的需要。不论起因如何不同,结果到处总是一个:最不成样子的小街小巷没有了,资产阶级就因为有这种巨大成功而大肆自我吹嘘。”[5]   总之,恩格斯的观点很鲜明:他认为资本主义城市化的独有特征并不是造成了贫民窟,而是出现富人驱逐穷人的现象,国家强拆贫民窟,为权贵与资本的利益摧毁穷人的家园,建设豪华城市,把穷人赶到郊外,乃至赶回(在蒲鲁东看来充满诗意的)乡间。而由这种“豪华城市”驱逐穷人造成的问题,在恩格斯看来却比“贫民窟”更为严重。   但是这里我要说:恩格斯错了。事实上在宪政民主体制下的西方式“资本主义”社会,“铁腕伯爵”的故事是很难复制的。19世纪乃至以后的西方城市尽管都进行了现代化改造,成就也斐然可观,但是像“奥斯曼的巴黎”那样在市区基本上消除了穷人栖身之地的,确实还是罕有其例。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的左派朋友就可以举诸如伦敦的哈克尼、曼彻斯特的小爱尔兰、柏林的纽克伦等例子谴责贫民窟的黑暗。而没有经历过专制时代甚至连欧洲式贵族传统也阙如的美国,那就更与恩格斯说的恰恰相反:那里不但没有出现富人驱赶穷人的潮流,反倒是随着进城的穷人越来越多,全国最穷的群体不但都进了城,而且往往进踞市中心。尤其南北战争前几乎全是乡间苦力的贫穷黑人,获得自由后在一个世纪间几乎全部进了城,使黑人成为今天美国的一个近于“纯城居”的族群,而穷人也成为市区居民的主体,以至于反倒逐渐把富人挤了出去。当代的芝加哥、费城乃至首都华盛顿,都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黑人城市。而美国的富裕中产社区和富人豪宅则迁往远郊、乡间。美国城市这种贫民居内、富人居外的特征,与巴黎自“奥斯曼改造”后遗传至今的奢华城市围绕贫民郊区的状况大异其趣。而今天初到美国大城市的我国同胞往往会感到这里的“落后”并为我们城市的“超现代化”而自得,这时久居美国者则会告之以“中国之富在城、在首都;美国之富在郊、在乡下”……   于是,像种族隔离时期南非那样的国家就会以美国作为“无序城市化失败”的例子为其驱赶黑人的“白人城市化”政策辩护(确实,南非民主化以后他们的城市出现了“从北京变成底特律”的问题)。而恩格斯在天之灵如果今天来写一本《再论住宅问题》,他想必不会再提什么奥斯曼:这小子与那些张口“不能轻易放过”、闭口“不补偿不安置”、把穷人从市区赶到郊区、近郊赶到远郊乃至赶出辖县的主儿相比,真是太小儿科了。   如果说19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铁腕伯爵”难得一见,20世纪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地区,除了前述的当年南非外多半也如此。康乐里与万谷湖的故事就不奇怪了。而我们中国则与众不同。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的主城区就没有贫民-新移民在栖身。但他们一般都在“城中村”、一些高楼的地下室和破旧的老胡同中,作为租户而存在。尤其是所谓的“城中村”通常“外来”租户集中,人数常十倍乃至更多倍于户籍房主,而且户籍房主往往另有居所,并不住在此地。因此在“城中村”改造或拆迁时,这些贫困租户实际上是最大的一个利益相关群体。   但是,在有关的利益博弈中我们却完全看不到他们的踪影。政府和开发商从来只是和户籍“村民”打交道。应该说这些年来这种交道的进步是很大的。与过去的一味强拆相比,如今的城中村拆迁虽然仍有强拆问题,但总的来说强制性确实在下降,补偿(或安置)标准虽然还不是自愿交易下的“市场价”,但补偿数额比过去确实大为提高,以至于“城中村改造要让村民满意”在一些案例中已经不是空话,而且“盼望拆迁”的情形也出现了。这都是可喜的、值得肯定的变化——但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不能惠及于那个最大的利益相关群体:无当地户籍的贫困租户。   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先行对他们实行“不补偿不安置”的强制驱逐甚至成为新形势下拆迁当局与户籍房主进行博弈的第一道程序。因为这些房子对房主的价值就是出租收益,先赶走了租户,房子租不成了,房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就降低了。正好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这些租户真要按“门槛”一量大都是不达标的“违章”租户,驱逐他们于是就更加“理直气壮”。一些地方在户籍村民接受拆迁协议前就以“查三证”“查违章”名义大举“清理”租户,把他们“清理”了,户籍村民也就好对付了。   因此,最近三亚等地郊区“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贫民,强拆“贫民窟”,说是新闻,其实也算不上是新闻。因为市区里“改造城中村”一向就是这么干的。深圳也是如此,世纪之交改造了主城区的城中村,世纪初又拆光了原来近郊的“安置区”,到2004年前后开始驱赶“关外”原宝安县境内的贫民租户,一向都是实行“不补偿不安置”。只不过在市区“改造城中村”时对户籍村民补偿、安置政策的改善受到肯定,掩盖了无条件驱逐贫民租户造成的问题。   只是如今驱逐的范围越来越大,连过去的远郊,贫民租户也没法待了。而且这些地方由于地处偏僻,过去地价也低,当地人没怎么投资盖“亲嘴楼”,贫民租户常常是租地皮自建棚户,如今拆迁时户籍居民补偿、安置待遇的改善就不如城中村那样明显,而“不补偿不安置”对贫民租户犁庭扫穴就变得十分抢眼了。所以当地官员“称政府无此义务,若安置、赔偿,势必后患无穷”,也很可以理解。因为他们一向确实没有这种“义务”,也没有遇到过“前患”。   然而这里用得上当年鲁迅先生的一个质问:“一向如此,便对么?”    从嘉陵江到富士康:中国城市贫民排斥问题的变迁   一年多以前发生的富士康十余名员工连续自杀的悲剧曾经震动了社会。当时富士康这个事发企业顺理成章地成了社会舆论漩涡的中心。人们纷纷谴责它是万恶的血汗工厂,其不人道的管理和待遇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也有人为之辩护说富士康贡献很大,甚至“没有富士康就没有新中国”,它的员工待遇也不错,想进还进不去呢,连续自杀事件主要怪员工心理素质有问题,云云。   一年多过去了,事件的冲击已渐平息。富士康不仅重新站住了脚,而且被多个内地城市延揽,有的官员还拍胸脯说我们帮你管宿舍管工人,再有自杀就不是你的责任等等。而时间的沉淀也使人得以超越新闻事件的冲击,去考察事件背后的更深层原因。笔者曾指出[6],按国际劳工界的标准和“血汗工厂”这一名词19世纪在美国出现时的所指,我国的大量企业确实是血汗工厂,富士康当然也是,劳工权益的维护与改善确是当务之急。但是血汗工厂就会导致密集自杀吗?这逻辑也太简单了点。如果按我国的一般现实状况看,富士康应该不是最差的,不要说内地曾经臭名昭著的“奴隶砖窑”“夺命矿井”这类恶例,就是同在深圳,比富士康的劳工待遇更差的企业也不难找。山西的“夺命矿井”由于矿难频发曾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但这样的关注也没有发现密集自杀现象。   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延伸视线,就会发现“农民工”密集自杀现象并不始于富士康。其实二十多年来一直有这类现象,有的触目惊心的程度绝不亚于富士康。例如,农业部前司长郭书田先生在他多年前的著作中曾引证过一封1988年的读者来信,信中说:   “我在四川省南部县工作,南部县城位于嘉陵江边。有时我在江边看到一具具女尸。听人指点说‘:这具女尸是绸厂的’、‘这具女尸是织布厂的’、‘这具女尸是丝厂的’、‘这具……’后来我了解到,她们中的一些人是近年进入城市做民工的农村姑娘。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往往很难与市民男青年结婚,她们又不愿回到农村和农民结婚。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巨大的社会与心理压力下,选择了含恨嘉陵江的道路。”[7]   二十多年后发生在富士康的密集自杀是否与嘉陵江上的这些惨剧属同类现象?1980年代尚未发生国企产权改革,四川农民工受雇的这些纺织企业都还是国营的“社会主义企业”,和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特有的血汗工厂好像不是一回事。但富士康事件时曾有材料说,富士康自杀员工中有若干人是因“个人感情”问题而轻生的。这样说也许是意在摆脱富士康的责任。但是正如二十多年前嘉陵江上的惨剧一样,在这些“个人感情”问题背后是个严重的社会背景:“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社会又不可能退回农村的困境。   为何条件恶劣得多的山西“夺命煤窑”没有发生劳工密集自杀?因为那里没有融入问题。山西矿区并非移民目标地,在那里下井采煤的主要是来自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成年“农民工”,其中“新生代”较少,他们本来就没有融入当地社会的期望,只是想打几年工挣点卖命钱回家。但二十年前的嘉陵江和二十年后的富士康就不同,那些不幸的年轻人已经无法接受耗尽青春后回乡终老的命运,但城市又不接纳他们。这种命运不是西方过去的“血汗工厂”工人所曾经历的。所以富士康虽然是血汗工厂,但“富士康事件”却并非单纯的劳工权利问题,正如南非的“流动劳工”问题也并非西方式的血汗工厂劳工问题一样。   富士康的员工主要是“第二代农民工”,他们没有务农经历,乡村认同感也在迅速消失,而他们身处的深圳又是中国最富裕、最新潮的大都市,作为中国城市中的新星还号称是移民的机会之乡。但是他们似乎走不出封闭厂区中的“集体宿舍”,实际上也就不可能成为厂区墙外那个城市社会的一员。墙内的灰暗生活与墙外的繁华市容形成强烈对比。他们不可能在中国房价最贵的深圳买商品房,深圳也不会给他们福利房,他们更不能搭建棚户、低门槛地融入城市,租住城中村的廉租私屋也时时面临被“清理”、被“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的命运。他们如何安家?生活的目标是什么?前途何在?人生的意义又在哪里?这是富士康提高一点工资可以解决的吗?长此以往能不滋生绝望?严重“个人感情问题”的发生概率能不蹿升?   显然,富士康事件表明“二代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已经迫切。在住房问题上“既无福利又无自由”的“流动劳工”制度也不能再持续下去。“流动劳工”家居化的趋势难以回避,这就要求“或者给自由,或者给福利,最好两个都给,但不能两者都不给”。   富士康事件发生后,“宿舍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当时一些前往调查采访的港台学生都提到:他们所见的无论政府官员,还是富士康管理层,都认为富士康给工人盖的集体宿舍建筑质量与生活条件都不错,那被认为是富士康工人“福利高”的表现。然而,这“高福利”的宿舍区这次却因成为密集自杀的渊薮而受到舆论的指责,那些官员与管理层觉得很委屈。他们提到将来的一个设想,就是不再建设这种集体宿舍,而改用给工人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让工人自己在厂区附近租房住。   另一方面,拥有20万员工的富士康厂区周边现今就为“城中村”所包围,这些城中村都以富士康员工为主要招租对象,而当时富士康的员工中据说已有近四成“为了自由而到外面租房子”,基本上就是在这些城中村中做租户。在官员与富士康管理层看来,这些城中村条件都很差,远远赶不上“高福利”的富士康集体宿舍。而且这些因地处深圳“关外”才保留至今的城中村也陆续面临“改造”,到时租住其中的员工难免又会被“不补偿不安置”地赶走。那么他们为何不愿住在“高福利”的集体宿舍里,而愿意住在贫民窟般的城中村,还要冒着随时被驱逐的风险?   道理很简单:他们要成家。笔者曾经提到南非当年过渡期黑人劳工中的一种现象:贫民区里的安家劳工看不起集体宿舍里的单身劳工,其实道理是一样的。别的且不说,过着家庭生活的劳工尽管是在贫民区里,比集体宿舍里的单身劳工的自杀率还是要低得多。当年的南非是如此,中国会有所不同吗?   但是一些官员对此却有另一种思路,他们认为“高福利”宿舍区还自杀频发的原因是“管理”还不够严,看来台湾来的郭台铭毕竟还是不够铁腕,他们的建议是由政府代替资本家来管理宿舍,以中国特色的方式来解决员工自杀问题。不过富士康这个台资企业在台湾并没有出现密集自杀现象,而我们从二十年前的嘉陵江到今天的富士康,这种现象已经延续了至少二十多年,其中原因到底是“中国特色”太少了呢,还是这一特色太多了?    从歧视“农民”“外地人”到歧视贫民   然而二十年前嘉陵江上的惨剧与现今的富士康事件到底还是有些背景的不同。当年农民工跨省流动大潮未兴,嘉陵江畔那些纺织企业的打工妹基本上都来自附近农村,她们的悲剧根源就在于那一纸“农村户口”。可是今天富士康周边地区的“农村户口”居民却截然不同,他们不仅不用去打工,还依靠土地升值,成了向打工者收租的房主。尽管如今的城中村改造中他们与拆迁当局还可能会有利益博弈,还可能成为强制行为的对象,但与他们的租户相比已经不能说还是“弱势群体”。因为土地,他们的“农村户口”甚至往往成为令人羡慕的东西。深圳辖区内现在已经强制取消了农村户口这一名目,“村改居”“乡改镇”而后又“镇改街”,所有户籍居民都已“市民化”,但“被市民”的人们并没有感觉到好处。事实上在发达地区与一些“一线城市”里依靠“外来打工者”的辛劳,“本地人”中已经基本消除了“城乡差别”,甚至在前“农民”并不争取的情况下取消了户口的类别之差。当年城郊打工妹仅仅因为“农村户口”就“含恨嘉陵江”的现象已经不复见了。   而今天的打工者身份定位主要已不是他有无“城市户口”,而是他有无“当地户口”。原籍外地城市的打工者并不比本地“农民”更强势。而“外来打工者”的处境众所周知。在强制收容时代,街头随意盘查打工者“三证”、无证就抓走,是很平常的都市景观。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604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而“三无人员”,从农民工而大学生,从“盲流”而“非法上访者”,直到2003年大学毕业而且有正式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于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这次事件引起的不满导致“收容恶法”被废除,这无疑是中国人权方面的一个进步。   可是废除后的这几年,人们仍然不时听到类似的弱势者在城里遭遇权力暴力的事。尤其是2009年,培训教材《城管执法操作实务》关于“城管”抓小贩时出手要狠,“不能轻易放过”,要干得“干净利落”“将所有力量全部使用上”,做到“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的说法在网上披露后,引起舆情哗然。   但人们也注意到:尽管权力暴力的受害者现在与过去其实是类似的一个群体,暴力的理由却有了很大的不同。过去的暴力收容多以检查居民证件的名义:改革前就叫“查户口”(那时连“暂住证”都还没有,农民因事进城都要一事一开“证明”,否则就有作为“盲流”被抓的危险),改革后允许非本地户籍者持证“打工”了,就叫“查三证”(通常指暂住证、务工证和计划生育证),两者都可以说是直接与“户籍”有关。而现在的“城管”“拆违”暴力则以维护“市容”和秩序为名,以“无证摊贩”和贫民窟(我们叫“违章建筑”)为对象,可以说与“户口”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暴力的对象基本上还是那些人。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八亿“农民”中,身处大都市附近、能分享级差地利的人毕竟份额很小,而中国如今的一亿多(有人说超过两亿)“流动劳工”中,原籍外地城市的与原籍农村的相比也是极少数。同时这些人中富有的“投资移民”少,绝大多数还是穷人。而本地户籍的穷人不但少,而且与这些外来穷人相比仍然有某些特权(如以后提到的“棚户居住权),不会成为暴力的对象。所以上述改变对这大多数人而言意义不大。这些人作为一个贫苦的外地农民“流入”(我们反正不承认他是移民)城市,最初他是以农民身份(“农村户口”)被歧视,后来他以外地人(“暂住”者)身份被歧视,而现在他以穷人的身份(没有高尚职业的“无证摊贩”或没有高尚住宅的窝棚客)被歧视。   不能说这三者的演进没有体现这些年来的某种进步:这个人在改革前几乎是根本不能进城的。后来可以来“暂住”打工,但你要随身“持证”,否则就会遇到麻烦(虽然持证了也未必就不会遇到麻烦)。现在假如你混得好,有高尚职业与住宅,被“查证”遇暴力的机会就少了。但是假如你仍然穷愁潦倒,那你就有损于“市容”而为“市”所不容。问题在于:穷愁潦倒就是罪过吗?没有人愿意穷愁潦倒,如果在家乡能够富裕,他们不会“赖”在城里;但如果不能,我们的城市为什么就容不下穷人呢?   穷人居于弱势,在任何国家大概都是如此,从经济状况差到观念上被看不起,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对穷人实行身份性歧视和制度性排斥,却是我们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在居住权问题上,这种特色更加突出。    棚户区、城中村、“违章建筑”:哪一个等于“贫民窟”?   不久前我在台湾做客座教授期间,台大城乡所的两位学者找到我说:中国城市贫民居住地似乎有各种称呼,与国外口径很难归类。他们说,比如“棚户区”与“城中村”,听起来都是很差的地方,这就是我们说的“贫民窟”吗?   我说,好像很难讲。“棚户区”在中国城市中其实是有身份含义的。它的居民通常是有本市市民身份的人,虽然棚户区的条件很差劲,但他们有居住权。除非是给他们相当的补偿,或者进行了标准更高的安置,通常是不能赶走他们的。相比“进城农民”即我所讲的城市新贫民而言,这可以说是他们的“特权”了。其实我国大城市的棚户区早期就是1949年以前,乃至1958年户口壁垒强化以前的“进城农民”即新移民的聚居区,那个时候可以说就是国外所说的贫民窟。这些新移民也有与国外贫民类似的居住权。这种居住权后来继续被承认。以我国最大城市上海为例,1950年棚户区人口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强。按郑也夫先生的说法:“以后,棚户区不再增加了。为什么不再增加了?因为不准移民了,农民吃不上饭就地消化,挨饿就挨饿,绝对不能进城,所以棚户区不再增长了。”[8]的确如此。我们知道三年大饥荒时期上海附近的鱼米之乡江浙农村也饿死了人,由于严格管制下的饥民没法进入上海,旧中国苏北灾民进入上海谋生形成棚户区的状况并未重演。三年大饥荒期间上海棚户区也没有明显扩大。当然另一方面,棚户区也没有缩小。   有趣的是,由于我国不承认有“贫民窟”,slum(英语贫民窟)一词也成为禁忌。我国这一时期对“棚户区”的官方英译是squats 或 squatter settlement。然而实际上,在英语中 slum 一词虽然是指贫民窟,但通常指的是合法存在的贫民窟。而 squats 或squatter settlement 则通常是指“非法占地私搭乱建的棚户”[11],其实就相当于今天所谓的“违章建筑”,其贬义比 slum 更甚。换言之,改革前我国的这些棚户区明明是合法存在的贫民窟,却为了回避贫民窟之名被说成是 Squatter 即非法棚户,这真不知是美化了现实呢,还是丑化了现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善。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居住权”也得到了更多的承认。在市民中由于“棚户区改造”加速,许多过去的棚户居民走出了贫民窟——当然,不是通过被驱逐,而是通过在拥有城市居住权的前提下要求改善。而在农村中,由于户口管制放松和人口迁徙潮的兴起,过去那种“挨饿就挨饿,绝对不能进城”的状况也被打破。从允许“离土不离乡”到允许发展“小城镇”再到认可“民工潮”,两亿农民因此进了城。应该说,这是改革三十年中国发生的最深刻的变革和最伟大的进步之一。   但是,这些“进城农民”并没有形成大规模棚户区,原因是他们没有获得“棚户居住权”。这当然不是说他们就没有住棚户的,而是说他们没有“不被驱逐权”。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政策的思路是把他们视为“农民工”,城市允许他们作为劳动力进来打工,但不考虑他们如何安家,而是设想他们打工期间住单身工棚(集体宿舍),把家庭留在农村。不打工、打不动工或找不到工打了就赶他们回农村去。于是在国家不给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昂贵的商品房他们又买不起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穷人通行的选择也与他们无缘:“我国城镇根本不允许流动人口聚集或自发搭建棚户”[12]因此“非正式的住所(如棚户)对中国流动人口而言是不可行的,这一情形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13]。   于是一些调查者指出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与其他国家城市新贫民成为贫民窟的居民主体不同,我国这些城市新贫民的主体是“工棚客”,他们居住于“贫民窟”的比例常常反不如老市民的高,尤其是按国际标准定义“贫民窟”的情况下。有人统计出,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把那些建筑密度高、没有入户自来水或自用卫生间的家庭户都算作“贫民窟”,如果按这个标准,2000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有多达39% 属于“贫民窟住户”。而“外来人口”则由于“家庭户”本身比例就小(集体宿舍即dormitory在国际上历来不算是贫民窟的),自建棚户不可能,租房又往往因为“不达标”而回避登记,于是他们住在“贫民窟”的比例反而更低!这当然不意味着他们的处境令人羡慕。无怪乎这些调查者疾呼:“对贫民窟的控制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14]   由于拥有自己的棚户完全不可能,农民工如果想要走出集体宿舍建立家庭生活,通常只能靠廉租私屋,包括出租棚户。而在严格的“城管”措施下,这些居处只能不稳定地存在于两类地区:一是被都市化了的前农村(所谓“城中村”),二是所谓的“城乡结合部”。这两类居处在外观上有着若干不同。“城中村”由于已经处于都市化地区,实际地价已很高昂,为了尽可能提高房地收入,当地户籍居民建造的出租屋往往是高度密集的简易楼,楼高可达十多层,而其密集程度则被人称为“亲嘴楼”。这样楼房林立的聚落类型看上去远比通常所说的棚户区“现代化”。而这些楼房的主人虽然户籍上是“农民”,在面临强制拆迁时也可能是弱者,但他们与数量多得多的贫困租户相比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与“市民”相比,他们的房租收入也令人羡慕,以至于改变他们的“农民”户口反而常常要实行强制。   因此,当前述那位台湾学者问我“城中村”是不是贫民窟时,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这倒不仅仅因为城中村的建筑一般并非棚户——国际上常被称为贫民窟的社区也不一定就是棚户区,如美国纽约的哈勒姆等实际上都是廉租公寓楼群,但人们都认为那里是贫民窟——而主要是因为:假如我们只考虑城中村的户籍村民,那么能盖起这些楼房(哪怕是简易楼房)的人不应算贫民,而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可以说是富人,那些楼房也可以视为富人的产业。   但是如果考虑到其中的租户——城中村里主要的实际居住者,那么他们不仅实际居住条件并不比棚户区好,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没有“棚户居住权”,属于随时可以被“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的群体,其实际社会地位既低于作为城中村房主的当地户籍“农民”,也低于合法棚户区中拥有居住权的市民。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这些市民居住的合法棚户区按通常的标准就是典型的贫民窟,那么这些地位低于他们的贫民构成的街区又该叫什么呢?叫“超贫民窟”吗?   而城乡结合部,尤其是远郊区,由于实际地价低,当地户籍居民投资少,出租屋更为简陋,楼房很少,常常就是棚户,由此在一些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往往形成一条“棚户地带”。同为租户,与“城中村”的租户相比,这里的“外地”租户居住条件更差。与往往同为“农民户口”的城中村房主相比,则这些租户不仅住得差,而且身份也更为卑下。而与“合法棚户区”的市民相比,他们由于没有“棚户居住权”,更是明显地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换言之,在“租户”“农民户口”和“棚户居民”这三重身份中,他们的地位都是最低的。   城乡结合部的这些棚户一般也是户籍居民盖的,这些“棚户主”的租金收入远不及“城中村”房主,近年来拆迁政策的改善对他们的意义也不如后者。因此与城中村户籍房主和贫困租户间的巨大差异相比,城乡结合部社区居民的均质性就更高。即便如此,作为租户的外来打工者也比“棚户主”更为弱势。有时户籍居民干脆只是出租地面,坐地收钱,让打工者自建棚户,那也是租用,而非“棚户主”。   显然,如果说市民的合法棚户区是中国典型的贫民窟,那么城中村的贫困租户尽管所租的并非棚户而是楼房,其地位却比棚户区市民更低。而城乡结合部与城郊的棚户租户就更是低而又低了。“典型贫民窟”的待遇对于他们俨然是梦想!   但是,如果说市民的合法棚户区在我国的官方英译中都不是“贫民窟”(Slum),而是英文的“违章建筑”(Squatter)的话,城乡结合部与城郊的棚户租户就常常被直接以中文称为违章建筑——当然主要是在政府打这块土地的主意时。在政府没打这种主意时这种“聚落”仿佛是不存在的,没有什么文字会提到它们。   于是在官方的称呼中,中国是没有“贫民窟”的,有的只是“棚户区”“城中村”和“违章建筑”。在一般国家,贫民窟这个称呼只能使人同情于贫民,并问责于政府促其施以援手。说是有损于“国家(应该说是官家)形象”或有之,说是有损于贫民则纯属无稽——难道对他们犁庭扫穴、毁“窟”逐人反倒有利于他们?而“违章建筑”的说法就更妙了:他们不是需要救济的穷人,而是应受惩罚的“违章者”!政府可以对他们任意行使权力,但无需对他们承担什么义务。当然,在中国特色下这样做也许是有理由的,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点,而不是简单地表达一种“护弱惜贫”的道德情绪。不过在继续讨论这些理由之前应该明确:不承认“贫民窟”并不是为了“贫民”,否则就真是太虚伪了。    “福利房”的正名与廉租房制度的由来   从理论上讲,都市化过程中大量新移民的居住和安家问题无非是下面这几种可能:   第一,如果这些移民足够富裕,他们自然可以与一般市民那样购买或租用普通商品房。但是经济规律决定了房地产价格低廉的城市通常都是不能吸引移民的萧条都市、夕阳都市,而能够吸引移民的繁荣都市、成长期都市通常是房地产价格高昂,因此在几乎一切国家,中国自然也不例外,能在这样的城市买商品房安家的人,在新移民中只能是极少数富有的“投资移民”,作为城市新贫民的打工者,至少在进城初期是绝少有这种可能的。   第二,如果是“福利国家”,则政府要以保障性住房(廉租公屋或福利价格产权房)来解决穷人的居住问题。其中又有集中兴建这类住房与分散安插这类住房两种选择。两者各有优劣。但无论哪一种,都有个申请资格问题,即必须是穷人,现在住得比廉租房差,而且又不可以被驱逐,这样才会形成申请者群体,然后以排队或抽签等方式给他们提供保障房。   第三,如果实行偏向于“自由放任”的政策,那就会对穷人自己解决低成本居住问题的安排持宽容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穷人“私搭乱建”,或允许廉租私屋存在。两者都可以归结为承认“贫民窟”的存在。事实上,前述第二条的“福利国家”政策也是以此为前提的,只是由于福利国家重视保障房的建设,可以使贫民窟住户较快申请到公屋,不至于久困贫民窟并使这种简陋社区不断蔓延扩大而已。而“自由放任”国家由于公共资助少,新移民只能靠自己奋斗、谋求积累来摆脱贫民窟。在经济高速增长、穷人就业率高、收入增长快的情况下他们比较容易走出贫民窟。但如果国家“自由放任”而经济增长又因某种原因相对停滞,贫民窟就可能成为一种持续存在甚至不断扩大的“城市病”了。   第四,还有一些国家对城市新贫民的居住实行所谓“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政策,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流动劳工”制度,或曰“两栖人”制度。即以集体工棚形式,只让新贫民作为“劳动力”单身进城出卖青春,形成“35岁现象”、家庭分离与“回乡养老”体制,以图既规避城市福利责任,又避免市区出现大量穷人家庭居所即贫民窟。但这种体制第一依赖于严厉的“城管”政策,第二依赖于在乡村对农民土地的管制(土地归“公家”——部落或村所有,农民不能自由处置,于是统治者就假定他们是“有退路”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搞不来,能体现这种做法之“优越性”的,在当代大概只有我国和1990年代以前的南非。   第五,上述“两栖人”制度如果维持一代人左右大都会发生严重问题,因为那时无论怎么管制乡村土地,已经长期进城的新贫民都几乎不可能再退回乡村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制度性歧视又仍然存在,可能的另一种安排就是像南非的索韦托,即实行隔离制度,在城区之外划一块地区形成封闭式贫民区,其他地方都不许穷人进来安家,否则就成为“违章建筑”,要予以犁庭扫穴式的驱逐。这样都市主城区仍然会是豪华壮观的“美丽城市”,但同时会有一个贫民窟的“城外城”出现。   第六,当然,如果不搞市场经济,就可以完全禁绝自由迁徙,把城市划为特殊身份者居住区,把非特许的全部穷人都赶走,或者不许其进入。这样即便国家发生饿殍盈野的大饥荒,城里也不会出现棚户区,而仍能维持煌煌帝都的雄伟景观。我们过去就曾经是这样,而今天的中国已经越来越远离了这种状态。   还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我想,要么没有城市化,要么大量移民海外,否则除了上述六种,我还真想不出什么别的可能。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里,我们实际上是从上述第六种状态逐渐转向了第四种状态。但是如前所述,这种状态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而第二、三、五种状态的势头都已在我国出现。但是我们显然不能接受第五种,也特别回避第三种,于是,如今的主流宣传似乎都指向了第二种——也就是以廉租房来解决穷人安家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政府强调民生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更是不断升温。   这种想法固然值得赞许。但是,廉租房制度其实是我们向西方学来的一种福利制度,有人说它是一种“社会主义”安排,其实,它固然与“拿钱买房”的“资本主义”交易原则不同,却也很难说是“社会主义”。毋宁说依我们过去的某些界定它更像是“共产主义”的安排,因为它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并不是“按劳分配”。廉租房是专门照顾穷人的居住需要,而不是用来激励工作成就的;是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或失业的弱势群体,而不是用来奖励“劳动模范”的。不过,这种“共产主义”完全是一种西方的东西,它在我们的土地上没有先例,而且是与我国过去的许多做法(不仅是“商品房改革”中的做法,更包括改革前的“住房待遇”制做法)完全相反的。不改变这些做法,廉租房制度就很可能被扭曲。   这是因为,我们过去那种“住房待遇”制虽然也被称为“福利房”,其实它与西方民主国家的福利制度是相反的。他们的福利房有两个特征,第一是由政府的房政部门面向社会盖的,不是各单位给自己内部人盖的。我们政府的房政部门也直接管一些不属于单位的房,有的地方叫直管公房,有的叫经租房,但是大家都知道那是一些什么样的房?都是城市里的危房、破房、旧房。那么我们改革前的住房投资哪里去了?都给了各“单位”。这是与他们迥然不同的。二是他们福利房的分配标准,唯一的条件就是贫穷,也就是说它是给穷人盖的。西方国家形形色色,有的是左派掌权的高福利国家,有的是右派掌权的、比较自由放任或者说是低福利的国家。但是民主国家的福利就是照顾穷人,无论高福利、低福利这个性质是一样的。所谓高福利就是穷人受照顾的程度更高,或者是福利的覆盖率更大(不太穷的也能受照顾),而低福利无非是照顾少一些,或者覆盖率低一些(只覆盖最穷的人)。但是像我们改革前那种只覆盖有特权者的“负福利”制度,他们无论高福利低福利都是不会这么办的。   以住房福利而言,美国可以说是低福利的典型了。自罗斯福新政至今经过几十年发展,包括廉租公屋、租房券、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福利安排只覆盖了约占全美家庭总数10% 的最底层人口,其余绝大多数人都买或租商品房。美国很多州只有失业者可以申请廉租公屋,在业但低收入者能否申请,一直是争议的公共话题。而另一方面,在高福利的北欧国家,中低收入者都可以申请。所以瑞典那么富的国家,住房自有率却相对较低,很多人都住着国家提供的房子。最有趣的是丹麦,那里的廉租房与医疗一样实行普惠制,理论上即便百万富翁也可以同穷人一样排队申请廉租公屋,前提有两个:第一你必须自己住,不能拿去出租。第二你不能有第二套住房。如果你愿意接受这样的条件,百万富翁国家也可以给你提供房子。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如下所述,集中连片兴建公屋如果都是穷人住,人文环境尤其是治安往往很成问题。因此他们提倡贫富混合社区,如果富人想和穷人一起住公屋,国家愿意提供这个方便。当然事实上有多少富人愿意这么住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但无论丹麦还是美国,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福利都是从最穷最弱势的人开始覆盖的,从来不是从最有权有势的人开始覆盖的,更不可能强势者有福利而弱势者没有。在丹麦虽然人人可以申请公屋,包括高官,但穷人、单亲家庭和有孕妇的家庭可以优先,高官(如果申请)也只能靠后。美国给贫穷的黑人分配公房,但从未听说有给总统分房的。美国总统在任期内住白宫,白宫只是总统官邸,四年任期结束就搬走。有的总统出身富豪,卸任就回到自己的私家豪宅(如华盛顿的维农山庄,老布什的德克萨斯州庄园),有的总统出身贫寒,卸任就要操心住所。如克林顿原来在阿肯色州家乡有住房(按美国标准算陋居了),卸任后因希拉里当选纽约州参议员,随妻定居纽约,就卖掉家乡陋居加上预支回忆录稿酬,在纽约州维彻斯特县买了商品房。就这样他卸任时还爆出“丑闻”:有媒体说他离开白宫时带走了几件家具,克林顿称是自己买的,媒体却说他是顺手牵羊。   像这样的制度,我们国家以前从来就没有过。我国改革以前的住房制度,是国家把钱交给各“单位”,各单位自己给“内部人”建房。单位之间通行“负福利”原则:一般有权有势的单位,工资高,福利也好,住房自然也大。无权无势的单位工资低,住房也差。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也按“负福利”原则,官大工资高,住大房;官小工资低,住小房;没官的你就等着吧,小房还只是画饼,不定猴年马月才轮到你。至于“没有单位的人”理论上没有收入,也完全没有福利,谁还会管你住房啊?美国只有失业者(“没有单位”者)可以申请公屋。我国改革前恰恰相反,“没有单位”的那时叫“盲流”,别说分房了,自己盖个窝棚还是“违章建筑”,被犁庭扫穴算是轻的。   那时大官小官之间、官民之间工资有差异,但比起各种“待遇”(就是那时的“福利”,包括住房)的天地悬隔真是不算什么了。所以我称之为“负福利”,这种福利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是缩小两极差异的,而是相反,它是扩大两极差异的。就像三百五十多年前大儒黄宗羲揭示的所谓“福利”“: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   这种“负福利”住房的覆盖率有多大?改革前党政军机关一般能分房,那时干部的工资水平总的来说也比工人高,但高的不太多。机关的魅力主要在“待遇”,尤其是能分配住房。而企业里住房就非常困难。但是不管怎样,大中型国企至少在原则上还是承诺提供职工住房的(不仅仅是集体宿舍—工棚,在国际上这种仅仅是“劳动力”的栖身处是不能叫“住房”的),尽管常常要苦等画饼烤成。当时很多工人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很多大龄青年因为没房结不了婚,但国家理论上还是许诺要给他们盖的。   然而当时中国城市里还有一种经济,就是过去所谓“二轻局”管的街道工厂,又叫“大集体”。这个“二轻局”管辖的“第二轻工业”其实不是个产业概念,而是个身份、待遇概念。“二轻企业”尽管也是计划经济、“公有制”,但不能享受正规国企待遇,其工人一般来讲收入都比当时的大中国企要低,而且最大的特点是,二轻企业当时大都明确不承诺解决住房,工人得自己解决住处。当时上海的棚户区里就有很多人在这种“街道工厂”谋生。我们这代知青“大返城”后很多人也只能进这种企业,他们中的不少人到老都寄住父母家,至今仍是“住房困难户”。   至于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就更典型了。当年集体化时把农民的耕地充了公,但是高级社时就明确了:集体化只是生产的集体化,公家只负责组织集体生产,不负责解决农民住房。农民还是住各自的房子。尽管“刮五风”时各地一度出现乱拆农民私房的狂潮,说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后农民就可以住上“天堂”般的房子,但那时拆房主要是为大炼钢铁,只拆不建造成极大灾难,而且“五风”几乎立即就导致了   大饥荒,饥荒过后“天堂”也不再被提起。农民还是得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从此直到人民公社结束,尽管一些“先进”单位,比如说大寨或者华西村,给社员提供了新房,但整个公社制度并没有这种规定。因此一直到改革时代人民公社解体,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仍然是住自己的房子,无论国家还是“集体”都没有给他们提供住房福利。   既然住房是自己解决,当时认为它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就像家具等等一样并不纳入公有化,因此1956年的高级社章程明确规定农民的耕地要入社,但宅基地是不入社的。宅基地和坟地仍然归农户所有。公家不负责给你住房,也就不没收你的宅基地。可是奇怪的是,到了1962年没有做任何解释,在《人民公社60条》修正案中,却忽然改为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宅基地,都属于集体。”农户被剥夺了宅基地产权。由此形成了我国当前土地问题中最为抢眼的“子问题”之一:农民宅基地问题。   按过去所谓农民“没有社会福利,但享有作为替代品的土地福利”的流行说法,农民使用宅基地似乎也成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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