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

共识网 | 秦晖:第三部门、文化传统和中国改革

  什么是第三部门?   如何界定第三部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主张用剩余法定义第三部门,即把它看成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康晓光先生认为应当从经济学出发,借助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概念为各个部门划定疆界。王绍光先生借鉴西方学者的定义,以民 间 性 、非 营 利 性、组 织 性、 自 治 性和 志 愿 性来界定第三部门 。而我认为从最基本的逻辑来讲,第三部门就是“以志愿求公益”的组织。   这里讲到的第三部门定义问题与下面涉及的“文化”定义一样,事关任何人文社会学科讨论是否有意义的基本方法。多少话语泡沫与假问题都起因于概念定义上的逻辑陷阱。后面要谈“文化”,我就先从“文化”定义讲起吧。在《文化决定论的贫困》一文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与文化D)呢?   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与C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就决不是文化之别。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我喜欢如何”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酒文化”,无非关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象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因此我主张人文社会学科讨论中的概念定义应当遵循“理论逻辑清楚,经验边界模糊”的原则。回到“第三部门”概念的定义上,我以为绍光的研究对这一部门内涵的复杂性作了很有价值的分析,他概括的“五性”也反映了这一部门的基本特征。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把握三个部门之间关系的基本逻辑,也没有反映三部门的划分与现代社会、后现代问题的关系。绍光对各国第三部门组织的独立性有尖锐的质疑,那么按“五性”标准这一部门是否存在都是个问题,为什么它还能有如此影响?“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自古以来就有(“剩余法”对此似乎不加考虑),但“公民社会”却是个现代现象,那么“第三部门”究竟是自古就有的,还是现代形成的?现实中象教会这样的组织,以“五性”度之无一不合,为什么人们一般不把它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为什么人们过去很少讲到这个部门,如今却感到它如此重要?我以为这些都是定义第三部门时应该考虑的。晓光提到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我在书中把它译为“公益”与“私益”)的确是划分三个部门的重要逻辑前提,但只有公益私益的两分法是无法分出三个部门的。同时我还认为,对“第三部门”的定义不能离开另外两个部门的定义,而这些定义本身都是有历史演变的。   我在公益与私益这一维度外又加上了志愿与强制这个维度,两个维度形成四个逻辑组合: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这就是政府部门;以志愿提供私益的部门,即市场(企业)部门;以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最后还有一个以强制提供私益的“部门”,它在前近代的传统专制时代弥漫于所有部门之中,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任务就是消除这一部门。   传统时代“家天下”的“政府”如黄宗羲所言,是“以我(统治者)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部门,“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它的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提供统治者的私益、而非社会公益的。只有在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府的强制来自被统治者的授权,受到法治的制约而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同样,传统专制下“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值”的“市场”与其说是自由(志愿)交易的场所,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如马克思所言,是“权力捉弄财产”、强制产生(至少是参与产生)私益的领域。只有在现代规范竞争的市场上,私益才只能通过志愿的交易来取得。换言之,只能为公益而强制的(民主)政府和只能以志愿取得私益的(自由)市场都是现代化现象,那么能弥补二者之不足的“第三”部门当然也是现代化的产物了。同样,以强制提供公益而不足的“政府失灵”(实即民主福利国家失灵)和以志愿提供私益而不足的“市场失灵”(实即规范竞争市场失灵)也属于现代问题,为克服这种现代性问题而产生的制度创新,即以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社团革命”为标帜的第三部门运动,在国际上也属于“后现代”潮流。但是现在后发现代化进程中的各发展中国家也兴起了颇有声势的第三部门运动。原因何在呢?我以为有三:其一,正如现代政府、现代市场都有其传统的前身一样,第三部门运动除了应现代性问题之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创新性质外,也有其历史的源流,即传统民间公益组织与公益活动。因此也就会有“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与政府现代化、企业现代化并行。发达国家历史上也有过这种“第三现代化”现象,只是不如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那样醒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在于其二:它们的现代化因其后发而受到发达国家的强大影响,后者的第三部门运动加强了前者的“第三现代化”势头,出现了社会公益自治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互动的局面。其三,全球化时代已不可能有19世纪式的“纯粹现代化”,发展中国家如今面临的实际上是超越传统问题与“现代性问题”的叠加,如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即属于后一类。解决这类问题的制度创新因而也就有了发展空间。   但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任务毕竟主要还是现代化、而非“后现代化”。因此它的第三部门运动应当有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这也反映在“界定”问题上。   由于经验边界模糊,现实中的三个部门不可能截然划分的很清楚。这就是绍光强调的独立性问题。但我以为这个问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意义是不同的:在前者那里,以志愿求公益的第三部门对以强制求公益的政府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的依赖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而第三部门与“以强制求私益”的界限则是一清二楚、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早已解决的问题。一个接受政府资助的或有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志愿者慈善团体可以看作第三部门组织,但更独立于政府也完全无市场经营活动的传统教会或家族组织却不能算,原因就在于这些组织具有传统的人身依附色彩,而这比公民政府或自由市场更难与第三部门的性质相容。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部门与以强制求私益的组织和机制划不清界限,才是个主要问题。以强制求公益的民主机制和以志愿求私益的市场机制,在那里都还处在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发展如果能与第三部门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动,那应当说再正常不过。在发达国家,“社会”领域的非“政治”化和非“经济”化都是理所当然,但在有些发展中国家,社会自治与政治民主及经济自由正应当互相促进,片面强调前者与后两者的隔绝反而不现实。当然,假如第三部门不是促进后两者的发展而是被传统政治传统经济(如上所述,它们都具有以强制求私益的性质)所融化,那就不妙了。   第三部门发展及其研究的意义   康晓光先生认为: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领域成为最主要的改革对象,没有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和政治领域的民主建设都将无法进一步发展。社会领域的改革成为中国改革的“瓶颈”,第三部门的发展就是社会改革的反映。目前不必去纠缠政治改革问题,经济和社会改革完成了,政治改革也就水到渠成了。王绍光先生则说,不可将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分开。对第三部门的认识是政府神话和市场神话被现实戳穿的副产品。发展第三部门对当代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二是协助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就业问题。正如Jeremy Rifkin《工作的终结》一书所言:由于技术进步,人类正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传统的工作会逐渐减少,新的工作机会主要将不是来自农业,制造业,甚至服务业,而是来自第三部门。因此发展第三部门意味着向后“工作”时代过渡,它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改革,也有“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深刻含义。然而如今第三部门受到政府之弊与市场之弊的影响,对后两者的依赖是它最大的问题。   我觉得如今的问题恐怕不是什么第三部门或其他领域的人们“纠缠政治改革”的问题,而是传统政治在“纠缠”第三部门和其他领域。不过我也同意晓光的看法,即不能把宝全押在政治改革上。事实上各部门的改革总是互动的,任何先验的先后顺序之说,不管是政治先行、经济先行、还是象李泽厚先生讲的“四阶段论”,其实都是一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讨论。问题在于这种互动是良性还是恶性的,如果这种互动对旧体制构成正反馈,对新体制形成负反馈,那就是良性互动,否则就是恶性的了。而对于促成良性互动,各部门都有文章要做。   至于改革方向问题,从长远看当然我们很难同意“历史终结”说,把市场经济加民主政治看成“万岁”之制,但从当前讲,方向之争在今日中国的确已至少是暂时的退居其次。不仅是对市场与民主这两个“名词”,而且对它们的具体内涵,作为一种理想它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认同—这就是所谓“与国际接轨”。当然我强调的是“作为一种理想”,意思是说反对这一方向者固然不少,但这种反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基于理想,而是基于既得利益。在经济上,如果说前些年还有不少议论刻意描绘乡镇企业(其实只是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的“新集体主义”,那么近年来的乡镇企业私有化浪潮(尤其在苏南)就给这种玫瑰色的描绘以沉重的一击。至于城市中的国营企业,如今的“主旋律”宣传的已既不是它的效率,也不是它的公平(社会保障),而是宣传“亚洲价值”对西方福利国家的排斥、宣传工人应当“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在政治上,如今那种“东方比西方更民主”的宣传已经被“民主不能当饭吃,发展才是硬道理”所取代,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实质的民主”和“高级的民主”的说法已经被“发展中国家的人只能争取生存权”的理论所取代。显然,这里的分歧已经不是“民主到底是什么”,而是“民主是否太奢侈”了。   但方向的认同不等于斗争的缓解,更不等于中国的前途已定。事实上有时它反而使前途更加不确定。历史上这种例子并不罕见,我常用的一个比喻是:一个旧式大家庭往往不会为分不分家而打架,却会为分家不公而打架。因此,转轨时期第三部门的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为社会公正做些什么。希望工程的成就和经验,我以为关键就在于此。第三部门的功能一向有“雪中送炭”和“锦上添花”两种类型,转轨时期显然前者更为重要,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应当面向弱者,面向转轨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打工者、下岗职工、退休、失业者、老弱病残妇孺等。不仅要给他们带来慈善性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争取参与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要为弱者争取社会公正。   西方的第三部门尽管追求非政治非经济化,超脱于“主义”之争,但实际上不同的“第三部门观”一直存在,并且有明显的“主义”背景。绍光认为在冷战时期第三部门不受重视,的确如此,但也要看到另一方面,即第三部门运动恰恰是在冷战时期兴起的,各种“主义者”都对它寄予希望。正如我在书中提到的:左派力图用它证明“市场失灵”并发现一条非市场道路,右派力图用它证明“国家失灵”并发现一条非国家干预道路。冷战后“市场浪漫曲”维持的时间并不长,“现代性批判”风头又盛。因此“两种第三部门观”的斗争依然会持续下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新左派对第三部门寄予的希望更大些。绍光提到里夫金的<工作的终结>,其实这种观点最典型也最系统的表述仍然是欧洲的“新社会主义者”,如80年代在中国很著名的波兰“异端马克思主义”者亚当·沙夫,他早在80年代末旧体制尚未崩溃时就开始探讨新技术革命造成“劳动的终结”(里夫金的书名或即受此说启发)。沙夫认为:   1、新技术革命进展出人意料,它有可能把因“现实社会主义”垮台使社会主义损失的时间大幅弥补回来。30年代波兰共产党领导人兰普曾说:如果以红军的刺刀在波兰建立社会主义,那么它的破产会使波兰的社会主义推迟三、四代人。“然而,因为现在的事态发展比兰普预计的要快得多,特别是世界上一场新的工业革命正在迅猛发展,这个时间可能大大缩短。……世界向新型社会主义(这个新制度的名称是否再叫社会主义并不重要)发展的步伐亦将加快。”   2、新技术革命的直接后果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正在消亡”。由此将引发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全方位变革:随着蓝领工人阶级的消失,继之而起的白领阶层并不像有些人讲的那样是什么高技术时代的新型无产者。因为在新时代知识就是资产,白领知识阶层便是有产者、中产阶层。无产阶级、剩余价值等概念将会消失。另一方面信息革命提供的技术手段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将使“科学的计划”成为可能和必须,“自由市场”体制将不可存在。   3、劳动、剩余价值,无产者的消失改变了“剥削”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消灭了社会矛盾。“因为这里不存在剥削人的劳动。但是却可以产生许多剥削人的新形式”,尽管对人的劳动的剥削将随着这种劳动的消失而消失。技术革命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将尖锐化,充分就业已经成为历史,采用现代化、自动化技术决不意味着增加就业机会,而是减少就业。西方国家的结构性失业正在日益严重,欧洲联盟经济理事会已经通过决议,要在欧盟成员国中实行最低收入制。已经抛弃现实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将逐渐向这个方向发展。   4、然而沙夫认为,在现行资本主义体制下用社会保障来对付结构性失业是行不通的。借助缩短工时,并把由此获得的富余就业机会在无业者中间重新分配的办法来解决结构性失业,只是一种治标之策,并没有触动问题的根本原因。甚至更加激进得多的做法,如欧共体开始实行的不管工作与否保证一份基本收入的措施,也不是解决办法。从失业者的短期利益来看,这种措施显然值得称赞,但它不解决真正的问题,因为一旦由此产生的负担变得庞大时,即使最富有的社会也无法承受。此外,如果在较长时间采用这种措施,对社会、尤其是对年轻人恰好是有害的,它将成为败坏年轻人的最佳途径,并会引起社会的道德败坏。出路只有一个,那就是发展一种“产生社会公益的就业”(而不是产生利润的就业),也就是一种新式劳动,它以另一种方式从社会那里获得资金来源。这就需要新的社会产品分配制度,以便为那些被自动化和电脑化排挤出传统劳动的整个社会边缘大军提供资金保障。从而也就产生了一个“集体经济的因而在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   5、这就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因为只有当逐渐消亡的雇佣劳动被由社会给予适当报酬的就业代替时,人们才能应付现代转变的要求。这是一场改造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为社会所必需和认可的就业文明的转变。作为第一步,社会必须至少采取两方面的具体措施:1、保障不再从事雇佣劳动(这是与失业不同的概念)的人们具有适当的生存手段;2、为人们提供有益的社会职业以取代传统的雇佣劳动。同时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仅是发达世界的问题。因为第三世界到2000年将拥有世界人口的85%,那里的结构性失业具有爆炸性,“不对全球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还会面临一场全球灾难。”因此,“新型社会主义”一旦发生,便是全球性的。   6、新技术革命一方面导致了“小就是美”和高技术个体生产的可能,一方面造成了宏观经济计划的必要,在此基础上公与私、计划与市场的矛盾将不存在,由此产生的不是个“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而是个“中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走上这一社会的动力及所要求的左派组织也将与传统大不相同。[1]   总而言之,沙夫认为信息技术革命造成的“结构性失业”将消灭“劳动”,引起根本性社会变革,最终使作为社会主体的知识白领脱离“产生利润的就业”而转入“产生社会公益的就业”,亦即转入第三部门(虽然沙夫没有用这个词)。这种“信息革命加第三部门等于新社会主义”的见解不管是不是又一种乌托邦,但他的确预示着继“市场神话”和“国家神话”之后可能兴起的“第三部门神话”,特别是在与“高技术神话”相结合的情况下。#p#分页标题#e#   但落实到中国的现实,我不仅同意绍光对这一“神话”的批评,而且可能更悲观一些。绍光所说第三部门在解决转轨时期就业问题上的作用如果能实现,我们也就差不多进入沙夫描绘的“新社会主义”了。但沙夫和里夫金描绘的前景都是以信息高技术经济排挤了传统工业之后的“后现代”情景。即使第三部门的体制性问题即所谓“慈善不足”与“独立不足”导致的“公益失灵”不存在,仅从经济发达程度而言我们离那一步也还很远。转轨期就业问题恐怕主要还得从劳动密集型经济找出路。过分急于产业升级可能都未必明智,更何谈脱离产业而到公益部门找出路了。   但这决不是说第三部门对转轨中的中国不重要,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靠第三部门解决就业,但应当可以寄希望于通过第三部门来缓解转轨时期社会不公正的压力,特别是为弱势群体多争取一些权益。当然,这也只能在其他两个部门的改革相应进步的情况下才能成功。   指出这一点决非不重要,因为目前的确有一种声音,要求让政府卸除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责任,以发展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工作来取而代之。我认为这些行业当然应该大发展,就象其他非国有经济也应当大发展一样。但这不应当成为减轻政府责任的理由。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不仅市场机制远远谈不上发展过分,社会保障、包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也远远谈不上发达。仅就占人口80%之多的“农民”(不光是种田人)而言,他们之缺乏竞争自由(看看到处“清理农民工”的情形)和缺乏社会保障都同样惊人。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障积累已构成国有资本一部分、而国家又没有通过证券分配之类方式还资于民的情况下,卸除政府的保障责任无异于对劳动者的剥夺。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片面强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有副作用。英国的布莱尔宣称他的“第三条道路”是“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是因为他们的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都曾经太多。而我们这个绝大多数人口毫无社会保障同时也很少有自由的国度,难道不应该走上一条“更多的福利国家,更多的自由放任”之路吗?   所以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实际上是在“规范竞争的市场有效”、“民主福利国家有效”的条件下发展的,这不仅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没有历史上国有资本项下包含公益积累的问题),甚至也不同于其他多数转轨中国家(他们不仅在旧体制下社会福利远比我们发达,而且转轨后多已通过还资于民交出了公益积累)。简单地说中国的第一部门“太大”未必确切,实际上是这个部门的权力太大(因此公民自由不足)而责任又太小(因此社会保障不足)。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当然应该积极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却未必需要—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这个能力—替代政府的责任。而在改革的基础上与政府充分合作,帮助它负起应负的责任,倒可能是中国第三部门应具有的“特色”之一。   中国第三部门的现实处境、特征及其功能   康晓光先生认为,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在中国还不存在。中国第三部门的特征之一是“多样性”。另一特征是“双重性”或“半官半民”。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集权制下的“单一部门”结构,但也不是标准的多元主义模式或法团主义模式。似乎正处于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过渡的阶段,或者说是一种软化了的国家法团主义体制。王绍光先生反对讲“西方标准”,而“多样性”和“双重性”则是个普遍现象。世 界 上 完 全 独 立 的 非 营 利 /非 政 府 组 织 打 着 灯 笼 也 难 找 。不可夸大别国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   前面两节中我已经就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谈了不少看法,这里我只想讲一点:中国第三部门的特点第一取决于它发展的特殊社会背景,第二取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在当下的特殊问题意识,第三取决于中国其他两个部门的特点。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这三个角度往往是互相矛盾的。绍光提出不可夸大别国第三部门组织的自主性,这对于破除“第三部门神话”的确是很有价值的洞见。但这里还是有个比较尺度和问题意识的区别。西方所谓第三部门的自主性,是在公民社会的背景下针对政府的资助和交易性收入而言,然而在另外的背景下用这样的尺度来比较,就会出现非常可疑的结果。例如北欧国家的第三部门经费依靠国家资助的程度常常高达90%,而中国第三部门从国家得到的资助极少,这是否能说明我们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比他们大得多?这就象有人按西方的标准,以关税税率的高低来衡量贸易自由程度的小大,而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时期根本无关税之征,你能说它是自由贸易的典范?   事实上,由于慈善不足导致志愿失灵的现象,在现代化早期的西方就曾引起过讨论。我在书中提到的所谓“理性福音主义”就涉及到它。如在1882—1902年间,法国依赖政府资助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人。1910年法国社区互助协会收入中只有18.6%来自捐助,其余都是国家资助与交易性收入。但过去人们似乎认为这都是“市场神话”与“国家神话”时代的事,如今第三部门的兴起则意味着人们已经超越了“理性福音主义”,形成了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大气候。绍光提醒我们不要如此乐观,实际上如今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即第三部门仍然要依赖于以强制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一部门)和以志愿提供公益的部门(第二部门),其独立性十分有限。   但仔细一想,这也不奇怪。假如人们真正解决了“慈善不足”而避免了“志愿失灵”,那我想西方人想象的基督千禧王国与中国小说《镜花缘》描绘的君子国便已降临人间,而人类也将进入一种前所未有的高级文明状态。所以绍光谈到的问题具有强烈的超越性和终极关怀性质。但同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这也确实是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无法摆脱“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的确关系到第三部门的存在价值问题。   但是在我看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面临的最重要的还不是这种问题。例如:在这些国家假如第三部门对政府的依附只是由于政府资助了它们,那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这正如假使红色高棉学会了只是运用关税来调节贸易而不是公行劫掠,那已经算是很“自由化”了)因为事实上有时政府根本不资助第三部门,而第三部门仍然依附于政府。在这些国家,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克服“强制产生公益”和“志愿产生私益”的局限性,而是如何摆脱“强制产生私益”。如上所述,这个问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一和第二部门中都存在,中国当然也是如此。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部门依赖于“强制产生公益”的部门并不可怕,只要这种强制提供的确实是“公益”而不是私益。同样,第三部门依赖于“志愿产生私益”的机制也不可怕,只要它确实是通过志愿而不是强制来提供的。   换言之,如果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够有助于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自身的规范化,能够促使政府的强制只能提供公益而市场中的私益只能通过志愿来提供,如果这种关系能够有助于消除“强制提供私益”的现象,那么,第三部门在这些国家就已经是功德无量了。   这一切的成因   康晓光先生说:秦晖反对“文化决定论”。但比较研究说明政治文化或文化传统有深刻影响。中国NGO的发展是对计划失灵、集权失灵、市场失灵和民主失灵的功能主义式的反应。我不同意秦晖用大共同体、小共同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来透视现代化,尤其是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归结为个人与小共同体联合以争取个人权利。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这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改革模式下,个人权利的复兴正是大共同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大共同体主动地、自觉地通过摧毁小共同体(如人民公社和单位制度,它们原来是大共同体束缚个人的工具)解放了个人   关于“文化决定论”,我想有些分歧恐怕来自对“文化”定义的理解不同。所以我一开始就说了我的定义,以便讨论能有一个清晰的逻辑。我不同意任何形式的决定论,但如果要在“文化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两者中进行选择,我以为后者的谬误肯定比前者小。人们如今讲的许多“文化”之别实际上只是制度之别。比如许多人说西方人爱好自由,而东方人爱好道德。初听之似是,深究之实非。其实所谓不自由毋宁死,在西方也只是一种极致之言,有几人能做到?人类有追求自由的本能,所以无论西方东方,监狱如不上锁,犯人都要跑掉。但人类也有追求安全、希望受保护的本能,所以西方中世纪乱世之中人们普遍委身为附庸以求庇护,而如今也有刑满的犯人不愿“自由”地流浪街头而想赖在监狱里享受保障的事。无论西方东方,牺牲自由而换得保障、接受束缚而获得庇护、放弃机会而躲避风险、都可以说是人之常情。束缚多而保护少,或者只有束缚而无保护,人们便趋向于争取自由;保护多而束缚少,机会小而风险大,人们便趋向于“逃避自由”;而束缚与保护达到平衡,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就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契约。但广义契约由于没有形式化,其结清的成本很高:如果君不君,不能给臣民提供保护,则臣不臣就只能以“水能覆舟”的方式摆脱束缚了。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自然比“统治者权力来自被统治者授予”的形式化契约要大。   至于东方人的道德爱好之说,只要看看美国人是怎样折腾克林顿性丑闻而中国古代帝王有多少墙茨之丑却没有谁为此下台,就会明白真正的区别只在于专制制度下是统治者要求被统治者讲道德、民主制度下则是被统治者要求统治者讲道德,如此而已。明儒黄宗羲说中国的专制君主是“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则民主社会的公仆便须“以我之大公为天下人之小私。”岂公德与私恶而有东西之分乎?   文化决定论最大的毛病是往往将本来很明白的事弄糊涂。中国农村改革很成功而城市国企改革极困难,东欧的农民也不支持改革。为什么?不是因为“乡土中国”有什么奇妙的“本土文化资源”,而是因为我国的国企和东欧的农业体制都是束缚和保护的统一体(波兰和南斯拉夫这样的国家改革前是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个体农场制,那更是有保护而无束缚了),摆脱束缚就要付出失去保护的代价。而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严厉束缚却几乎没有保护,摆脱束缚当然就成为古今罕见的“无代价改革”而民乐为之了。加之农村改革是农民自发平分土地,起点平等而称公正。国企改革却是富方丈搞穷了庙却把小和尚们空手赶出庙门,不受抵制才怪了。这与“文化”何干?城乡不都是华夏子孙吗?要说“新文化”,不是在城里更多吗?   同样,俄国人在1905年普遍向往自由,自由派“既能说服小市民,又能说服庄稼汉。”而1917年小市民与庄稼汉都抛弃了自由派,即使没有布尔什维克抢权,也只能是民粹派专政。这不是什么“文化”有变,而是因为1905年他们深受传统公社束缚之苦,而1907年后他们却更受“分家不公”之苦。各种社会主义运动都能兴之于欧洲却不能兴之于美国,英国工党势大而美国社会党却已自生自灭,这也不是因为美国这个欧洲移民建立的国家有什么不同于欧洲的“文化”,更与英美经验主义和欧陆理性主义两大“传统”没有太大关系。移民在美国可以公平竞争,在欧洲则受封建遗产影响,机会被垄断,竞争不公正,这才是美国人远比欧洲人更认同市场竞争制度的原因。80年代初伊朗伊斯兰革命在城市搞得很狂热,在农村就冷淡得多,农民往往同情被推翻的“西化”国王巴列维。 这当然不是因为他们比城里人更“西化”,而是因为他们得利于巴列维的土地改革。所有这些如果用“文化”来解释,那还不治丝益棼吗?   这不是说我们只讲“共性”就得了,每个个案都有特点,不仅一国有一国的特点,一时、一地也有一时一地的特点。而且我以为历史学就是讲特点的,“共性”不妨让哲学家多讲点。所以我才在书中不仅突出如今作为非自由秩序及前公民社会的特定时代背景,而且强调了“大共同体本位”这一中国本土历史特征。正是根据这些特点,我指出中国第三部门的形成道路不同于西方,她如今的使命不同于西方,她与其他两个部门的关系及其演变不同于西方,她内部的类型划分不同于西方,她的未来也会仍然有异于西方。   但特点就是特点,是不是一定要带上“文化”这顶帽子?我倾向于慎重些好。一是在如今的语境下谈“文化”动不动就会扯到“民族性”,讲“文化”优劣弄不好就变成讲民族优劣了。二是讲“文化”动不动就涉及“五千年”,也太“宿命论”了点。总之叫“文化”太沉重,不如有什么特点说什么特点吧。   关键在于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特点之间有没有因果链?我以为历史是有因果关系的(因而历史可以解释),但由于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历史中的因果只能是概率性因果,而不是必然性因果。由于任何不为1的概率之多次乘积只能趋近于零,因而从长远看人们只能自己对自己负责。例如,若事件A导致事件B的概率为80%,事件B导致事件C的概率为60%,事件C导致事件D的概率为70%,那么事件A导致事件D的概率则仅为33.6%。因此“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所以如果明天的中国搞不好,那不能怪孔夫子,也不能怪马克思,而只能怪我们自己。别的事如此,第三部门的事,应该也是这样。   至于晓光讲的“共同体”,我想可能与我有定义的不同。社会学、人类学意义上的各种共同体,如氏族、宗族、村社、行会、宗教公社等都有内外两个基本特征,对内它是束缚—保护的依附纽带,对个性形成压抑。因而建立在形式化契约关系上的自由个人之联合,如现代政党(不是传统会党)、协会、企业之类就不是共同体。对外它是一种多少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的自治团体,不是科层化体制中的基层组织。因此象北魏元宏改革搞的“废宗主立三长”就不是要建立、而是要废除小共同体,而晓光讲的人民公社和“单位”就更不是小共同体,而是国家的基层组织了。   “大共同体”的确是我定义的一个新术语。过去学术上是把共同体与国家截然两分的。因为在西方历史上,个人解放与民族国家形成基本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个人摆脱传统小共同体束缚而成为自由公民的过程,也就是人际交往突破小共同体狭隘性而扩大到整个民族并使之成为政治实体即公民国家的过程,换言之,即国家形成意味着共同体的解体。但中国则大异于此,古代法家政治很早就打破了小共同体而在“编户齐民”的基础上建立了集权国家,然而个人不仅没有得到解放,反而在集权国家之下受到比小共同体更严酷的压抑,我因此谓之大共同体。所谓“大”不仅指其规模远远大于村社、宗族之类,而且指其突破了血缘、邻里等“自然纽带”而以政治服从关系为基础;所谓“共同体”则指其同样是压抑个性的依附关系体现物,不同于个人本位的、作为自由公民社会契约的现代国家,而依然符合前贤从历史角度对共同体的定义:“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马克思)   我认为区分大小共同体与个人本位的公民国家具有很大意义。从历史上讲,它可以纠正那种把中国古代国家的均田制说成“村社制度”,或者把中国传统的“编户齐民”要么看成独立的所有者(“大私有”与“小私有”)要么看成自治的村社成员的错误,以更好地解释历史。从现实来讲,它可以理解改革前的“公社之谜”:何以“小私有”传统悠久的中国农民会比具有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的俄国村社社员更易于被“集体化”。可以理解1917年以后的俄国和1949年以后的中国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年俄国土改消灭了个体农民,使俄国成了传统自治村社的海洋;而当年中国土改则消灭了本来就不发达的小共同体(宗族等),使农村彻底地“伪个人主义”化了,由此导致两国农民后来与大共同体博弈能力的巨大区别。   从这一解释出发,也就容易理解何以改革后一方面个性与个人权利得以伸展、另一方面从宗族到“庄主经济”之类的小共同体得以“复兴”,并可以对这种现象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而不致一会儿惊呼“封建”复辟、一会儿又大言从“本土文化资源”中产生了“后现代”。而在第三部门研究中,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历史到现实并进而展望未来的视角。在如今的中国,“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空间的确是从两个方面被填充的:“传统的”非政府组织和有现代意识(公民意识)但尚未具备独立性的组织。只要我们不是刻舟求剑似的拘泥于“西方标准”,但又还具有对时代负责的进取意识,就不能不考虑如何从这两个方面去促进我们的事业。   至于晓光说到的“政府主导型改革”,我想我们首先要明确其定义。如果它是指政府许可的改革,那恐怕任何改革都是“政府主导”的,假如政府不许可而强行变革,就成了革命了。如果它是指政府中某些人或某些科层(象小岗村的生产队干部,苏南热心办企业的乡村组织)的推动,那不但多数改革、甚至连不少“革命”都是如此。发动法国大革命的贵族拉法耶特等人不也是“体制内精英”吗?而如果它指的是中央政府发动的改革,那大概城市国企的改革可以这样说,农村改革就不然了。作为农村改革第一波的大包干是农民们冒着极大风险(小岗的“生死文书”可见一斑)在1978年搞起来的,而当年年底(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过,一般认为改革已经开始之后)中央不仅重新颁布了略加修改的“新六十条”,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还在同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中央农口负责人授意发表的《人民日报》“张浩文章”编者按甚至对“包产到组(还不是到户)”都严加批判。1980年3月,后来成为农村改革象征人物之一的杜润生还亲自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撰文批判包产到户。直到1980年秋季的“75号文件”才第一次以最高层的名义允许边远贫困山区“在生产队领导下”包产到户,但覆盖面内定控制在27%以下(当时统计的人均年收入50元以下的贫困生产队比率)。然而口子一开,大潮便起,很快就把“人民公社”冲走了。正如杜润生在当初那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所说:“包产到户不应作为方向去提倡。只要领导者稍为放松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就会使它滑向单干的道路上去,最后非冲破集体经济不可。”[2]显然,改革不是领导推动或“主导”的、而是领导“稍为放松点”没有大力阻止的结果。 #p#分页标题#e#  农村改革第二波即乡镇企业的兴起也是如此。80年代初苏南乡村“社队企业”大兴,当时上面是压抑的。“国务院主管工业部委纷纷提出应当调整乡镇企业布局,防止他们与(国营)大工业争资金、争原料、争市场。”1984年经杜润生等人力争,才同意以“两头在外”(即资金在外,市场在外)为条件,允许乡镇企业在为国营“老大”“拾遗补缺”而不导致“三争”的框框内发展。[3]然而这样“稍为放松”以后乡镇企业便持续崛起,很快突破了“两头在外”、“拾遗补缺”和“三不争”的框框。作为“集体经济”的苏南乡镇企业尚且如此,温州和其他地方的私营农民企业的自发性就更明显。直到1997年的《乡镇企业法》才完全改变了乡镇企业是“集体经济”的框框,明确了农村私营企业也可以在“乡镇企业”的旗号下自由发展。   至于作为农村改革第三波的“民工潮”,即农民突破身份制束缚争取异地就业、实现要素市场化和打破城乡体制壁垒,那更是到现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被动应付的“冲击”,而谈不上什么“主导”了。   而农村改革(不光是农业改革,我国改革时代的工业成就也在很大程度上靠着乡镇企业与农民工的贡献,而国营企业的不争气是众所周知的)到现在仍是我国改革中主要的成功之一。真正由政府主导的改革,如国企改革,如今多还前途未卜,因此笼统说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这真未必是“不争的事实”。这样说并不是贬低政府的贡献,实际上政府能在民间社会“主导”的潮流面前开明以待,即所谓“顺应历史潮流”,是很难得的。   其实,如果以理性经济人的眼光看待政府和“民间”,则政府倾向于主动卸除保护人的责任,民间倾向于主动摆脱所受束缚,都是人之常情。而中国与东欧相比的特点正在于:绝大多数中国人即农民在旧体制下得到的保护极少,而所受的束缚很多,因此政府没有多少保护可供主动卸除,而农民却有太多的束缚需要主动摆脱。所以东欧的改革更多地由政府主导而中国则反之,实在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就以我们现在讨论的第三部门而言,东欧只是在“剧变”后才出现这个东西,而在剧变前国家从摇篮到坟墓什么都包了,没有什么“公共物品”需要老百姓操心,所以那时除了在“第一部门”向政府权力挑战的反对派之外并没有什么可称之为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而中国在旧体制下社会保障程度就要小得多,第三部门就大有用武之地了。象希望工程那样的事,东欧就不会有。   康晓光先生主张经由国家法团主义过渡到社会法团主义或社会合作主义。在中国,第三域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不是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或政府控制公民的工具。政府和社团要合作与共处。要谁也离不开谁,谁也吃不掉谁,相辅相成、双赢,大团圆。我同意这种看法。   我不明白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怎么会存在是否“双赢”、是否“容忍对方”或者是否“谁吃掉谁”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任何地方第三部门本来都是“国家与公民合作的领域”。也许有某些地方第三部门被“看作是政府控制公民的领域”,但大概不会有任何地方第三部门会成为“公民对抗政府的阵地”。第三部门是非政府组织,不是反政府组织,不是反对党。反对党与政府之间可能有合作还是对抗的问题,有零和还是双赢两种博弈形式。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在逻辑上没有这类问题。第三部门天生是愿意与政府合作的,它不可能、无能力也无动机来取政府而代之,更谈不上“吃掉”政府。至于政府是否想取代或“吃掉”第三部门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政府与第三部门事实上合作得如何,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取决于第三部门。   而所谓取决于政府,实际上就是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世界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第三部门“吃掉”政府的事,但相反的事则不乏其例。为了防止发生这种事例,就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所以“双赢”、“大团圆”等等,恐怕都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不过分滞后为条件吧。   [1] 参见金雁:〈东欧的新社会主义思潮〉,〈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3期。   [2] 参见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229页   [3] 参见《气度·风格——杜润生访谈录》,《读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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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上)

2010年10月29日 20:27:34   秦晖:谢谢大家参加这次交流。我今天讲的这个话题其实本来应该是去年和前年讲的,大概全球的惯例就是,凡是“逢十逢百”,往往都是比较受关注的时候。08年是改革30年,09年是国庆60年,这个30年、60年的话题当时是很热的。实际上很多研究者也在关注这个话题,但是我们国家的现象就是,只要是“逢十”反而比较敏感,因此这个话题本来在那个时候是研究的热点,但是真正到了那个时候往往是宣传的热点和研究的低点,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正好现在这个“逢十”已经过去了,我们可以冷静下来真正的分析一下这30年、60年。     我们知道在前年、去年30年、60年的文字中,有个很有意思的变化,08年改革30年,那个时候主流的宣传是强调改革前后的剧变,那个时候经常说改革前如何如何糟糕,改革以后就发生了中国奇迹,发生了大的变化,强调这两者之间的断裂,就是一个很大的改变。但是到了去年,主调是60年,于是这个主流就变成强调改革前后的连续,也就是前30年也很好,后30年更好,这个.更好.对前30年是继承,强调这两个30年之间的连续性。关心中国思想界的人不难发现,其实这两种声音一向都存在,而且彼此之间是有斗争的。大体而言,前一种观点可以被视为官方改革派,也就是体制内改革,认为我们原来这个体制有很大的毛病,现在改革取得了伟大的成功,创造了奇迹。后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官方左派,更多强调的是连续,就官方左派的主流而言,他们并不否认改革以后是有成就的。我这里要讲的和那个所谓“非主流左派”有所区别,现在有一种“非主流左派”,不认为改革是有什么成就的,而且认为改革是灾难。但是我们的官方左派还是说改革是有成就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喜欢说这个成就是毛泽东奠定的基础,最典型的一种说法是这两个30年的关系是.毛泽东栽树,邓小平乘凉.,或者说“毛泽东栽树,邓小平摘桃子”。主要就是说毛泽东时代全力以赴搞建设,大家生活苦一点,但是基础打下来了;到了邓小平时代就在那里吃毛泽东的老本,把毛泽东时代的建设成果拿来分化。     其实大家如果眼光再放远一点,就会看到对于两个30年还有另外两种声音,同样是强调剧变,或者是强调连续,但是这两种声音都是否定的。一种声音是所谓的毛左派的声音,或者是再次文革派,认为中国应该再搞一次文革。这些人他们其实也很强调断裂,但是对这个断裂是否定的。讲得简单一点,就是他们认为毛泽东时代很好,搞的是社会主义。邓小平上台是走资派又回来了,颠覆了社会主义,使资本主义复辟。而且说毛泽东当年没有说错,邓小平就是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我觉得这里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改革最近这些年来,的确这个社会出现非常多的弊病,当然有一些人就归结为改革本身,说以前有多好多好,后来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所以他们就会有这样的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不光是中国有,当年国际上的一些毛派在中国改革以后也是很失落的,而且早就有了这种言论。江青诞辰100周年的时候,我记得当时在美国有一帮“毛头派”,曾经专门排演过大型歌剧,就叫《江青》,而且好像有一个华人,当然也是左派艺术家,谱了一个歌,据说还很好听,他也是这种调子。我在美国看到当时毛派有一个组织叫“美国革命共产党”,把中国历史说是49年到77年是社会主义,77年以后就是资本主义复辟了,陷入了灾难。他们也是强调剧变,但是对这个剧变是否定的。     相反,现在国内外都有一些激烈的批评共产党的一些言论,比如说海外的无党派人士,他们也很强调连续。但是他们强调的连续也是在否定的意义上强调的,他们讲的连续就是一党专政一贯为之,而且从这个角度讲,他们对前30年、后30年的批评都很厉害。一讲到前30年就是大跃进饿死了几千万人,一讲到后30年就是“六四大屠杀”之类的,好像这60年都没什么好事。他们讲的也是连续,但是对这个连续基本上是一种抨击。     如果把断裂和连续作为一个纬度,而把肯定和否定作为另一个纬度,实际上是四种声音。认为断裂的,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认为是继承的,也有肯定的和否定的。如果从一个比较超越的立场看,我觉得这四种说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都看到了这个问题的某一个方面。但是很奇怪的是,所有的这些人,他们在讨论60年的问题上好像都跟他们谈论两个30年之间的立场有很大的反差。比如说很多强调两个30年之间连续性的那些人,他们往往都非常否认这个60年和以前的连续性。他们往往强调60年和以前有非常大的区别。比如说我刚才讲的毛左派,他们经常说改革以后的30年是继承了前30年的成果,但是他们往往把前30年的成果说成好像从天下掉下来一样,是在一张白纸上画画,说中国原来是一穷二白,好像中国的工业化是从毛泽东那个时代才开始的,而以前什么都没有。但是就是他们自己的文章,比如说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王绍光先生,自己写的一篇文章,给出的数字是前30年平均经济增长是6.5%,后30年平均经济增长是9.9%。当然他说6.5%成就也很伟大了,但是我觉得假如你说9.9%的增长都认为这是一种连续,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变化,那么6.5%的相对缓慢的增长,反而是更大的剧变吗?如果说9.9%这样的增长你都说需要有所继承,那么6.5%这样缓慢的增长,难道就只需要有突变吗?所以这些人的逻辑就是.改革前后皆美景,新旧社会两重天.。在两个30年之间强调极端的连续,但是在两个60年之间强调极端的断裂,这在逻辑上好像是很不协调的。     反过来讲,对两个30年的连续持否定立场的,比如他们都说两个30年都是一党专政,很糟糕,但是这些人往往又非常突出这60年和以前的变化。当然他们说这个变化倒过来了,往往说60年以前,1949年以前很好,甚至好的不得了,这个当然在以前是一种非主流的声音,但是有趣的是最近这种声音也变成主流了。因为我们这个主流意识形态逐渐从马克思主义转向民族主义。以前说.万恶的旧社会.,现在开始说.五千年的优良传统.。万恶的旧社会逐渐也变成很美好,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变得非常美好。比如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引用所谓.麦迪逊数字.,说中国在鸦片战争前GDP就占到全世界36%,比今天的美国都要牛得多,说中国那个时候已经是世界最进步的国家。大家要知道,那是鸦片战争前夕,不是指的周秦汉唐!如果说鸦片战争前夕中国还是全世界最高水平的,那后来中国怎么会自暴自弃到那种程度,的确是一个很难解释的事。     所以我觉得很可能是,1949年以前的社会,你说.万恶的旧社会.可能太莫名其妙,但是你说.世界第一美好.,这恐怕也是很有问题的。但是有一点,你把这两个30年说得那么连续,但是把这60年和以前说得那么断裂,在逻辑上的确有一些问题。老实说,对于前60年,就是从甲午(1894年)到1949年,这60年就是我们现在通常讲的所谓的.旧社会.。你要对比说这个旧社会和49年以后中国的状况,是不是有非常大的改变呢?从一个角度讲的确是有改变的,很多人都说1949年以前中国是一片废墟,民不聊生,从很大程度上讲这个不能算错。但是这个和旧社会有的时候并不见得有什么关系,看看中国历史就知道,两个王朝交替之际,乱世是中国历史的一个特点。两个王朝之际,从秦汉之际一直到明清之际都是天下大乱,人口死掉一大半,甚至死到十分之九。但是一个新王朝建立以后恢复得很快,不到20年就是.文景之治.。     所以我觉得1949年以后中国有一点跟以前不一样,那就是中国从两个王朝之间的乱世,进入了一个等于是一个新的朝廷建立以后比较稳定的时期。但是如果你说这个社会的基础规则到底发生了多少变化?这就是另一个问题。我觉得一种很糟糕的局面可以说是和平与战争的区别,当然也可以说是不同的社会规则的区别,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这个区别是社会规则的改变,那么我们就要问到底改变了哪些规则呢?关于1949年以前的传统社会,我觉得有很多分歧的地方。以前说.一团漆黑.,现在又说.花团锦簇.,但是我觉得从现在这个角度讲,这个逻辑有一个很难解释的问题,如果你要说太花团锦簇,那革命的合法性就成了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确有很多逻辑上的困难。     这个问题我曾经讲过一次,现在我不想多讲这个问题了,我现在对1949年以前的事就把它略过去。总的来讲,我作为一个经济史家,我认为那个麦迪逊的说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我不相信什么鸦片战争前中国经济还那么伟大,这根本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完全无法解释中国的历史。     我现在着重还是要讲1949年前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1949年这场改变,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讲叫作.革命.,从形势上讲的确是非常惨烈的。用我们正统的语言来讲,.红色江山.是2000万烈士的鲜血换来的,的确非常的惊心动魄。但是大家要知道,一场变革的激烈与否与它对社会最深处的规则改变与否,往往不是一回事。我国历史上有多少次的人口死掉一大半的,比2000万要多得多,人口死掉一大半的那种变化。实际上这个社会规则并没有什么改变,无非就是改朝换代而已。从秦汉一直到明清,像这样的现象很多,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讲只要是死人很多的变革就一定是最深刻的变革。     我们从最传统的说法,按照正统的说法1949年以前的中国是所谓半封建半殖民地,大家知道这两个.半.它本身并不能合成一个.一.,因为另外一半都不在这个语境之中。我们讲.半殖民地.的时候,我们讲的并不是社会形态,我们讲的是国家权益在世界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如果是.半殖民地.另外一半应该是.半独立.,也就是我们没有变成全殖民地,我们当时处在半独立状态。这个所谓的半封建,另外一半如果按照我们党原来的说法应该是.半资本主义.,不管这个资本主义是外国人带来的外资,还是我们本国的民族资本。因此这个所谓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另外一种表述就是.半独立半资本主义.。按照我们原来的说法,1949年以后发生了所谓天翻地覆的改变。所谓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从半殖民地获得了民族独立,这是第一个变化,改变了半殖民地。第二个就是半封建,我们那个时候讲的封建就是指的地主租佃关系,据说这个关系是通过土改改变了,于是我们消除了半封建。而这个半资本主义又通过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消除了。于是不管是半资本主义还是半封建,最后都变成了计划经济,或者说是变成了社会主义。不管这种变化我们说是好的也好,说是坏的也好,我现在要问的是这么一个问题,这个变化,1949年到底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这个变化是在1949年实现的吗?1949年在这种变化中到底占有多重要的地位呢?     我们先说说所谓的半殖民地的问题。一个民族的地位,老实说我觉得最本质的应该是它国民的地位,不是说这个.皇上.很威风就很有地位。我们这个国民是不是在世界上得到尊重?这才是真正体现我们国家的真实地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外交,我觉得不光是1949年以后,1949年以前也有这个问题。我们的外交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我们现在很多所谓的友好国家,尤其是所谓的最友好的那些国家,往往是对华人、华侨和华商最野蛮、最残酷、最坏的国家。而我们认为是敌对国家的那些国家,相当的一批,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规律,是对华人、华侨和华商最友好,接受他们的程度最高的国家。所以我经常讲这个.反华.的概念该怎么理解?这的确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我讲两个最极端的例子,大家知道东南亚地区这两三百年经常排华,但是东南亚国家中基本上没有发生过排华事件的国家,也就是对华人最好的国家是哪个国家呢?大家可能都知道应该是泰国。历史上东南亚这些国家几乎都发生过大规模排华事件,就是泰国没有发生过。可是泰国在东南亚这些国家中,70年代曾经我们认为是最坏的国家,那个时候官方对泰国的说法是美国等反动统治集团统治的国家,而且我们当时支持泰国共产党在他们那里搞革命,我们的昆明曾经设过泰国共产党的电台,在那里天天骂泰国,而且骂得很厉害。那个时候越南跟我们的关系就好很多,可是越南对华侨、对华人、对华商都很坏,基本上是对他们实行剥夺政策的。而且老实说,这个剥夺政策也不是1978年中国和越南翻脸了以后才有的,在这之前就已经剥夺了,可那个时候中国跟越南的官方关系还是很不错的。但是越南并不是最坏的,那个时候最坏的是…     听众:印度尼西亚。 上一篇: 中国的崛起和“‘中国模式’的崛…   下一篇: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下) 阅读数(6252) 评论数( 17 ) 17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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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下)

2010年10月29日 20:28:19   仅仅从领土上来讲,1945年以后中国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收回了很多周边地区的领土。其中很典型的就是收回了中缅边界的相当一部分土地,虽然不在法理上,但是事实上这些土地当时是在中国军队的控制之下的。而1945年抗战结束以后,中国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国有资产,主要是社会主义苏联带给我们的。苏联出兵,他的要价是很高的,要夺回沙俄全部的在华权益,其中就包括我前面讲的旅顺、大连,那个时候都是苏联的殖民地,包括中东铁路,包括新疆很多苏联的矿山。但是这些东西1949年以后我们也没有收回,直到1954年才收回。1949年的时候我们还有一些领土没有收回,比如香港、澳门,一直到邓小平时代,甚至是江泽民时代才收回。     那么在1945年形成的这个格局中有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就是新疆问题。去年新疆成为了一个关注焦点,东突成为了大家议论很多的话题。可能有些人知道,东突在历史上最有名的一次事件就是由苏联人支持的所谓的三区革命。三区革命至少在我国的官方历史上仍然是得到的正面的歌颂,新疆至今还有三区革命纪念馆,三区革命烈士陵园。但是三区革命正式的诉求就是要建立东土耳其斯坦人民共和国,讲得简单一点就是东突,这个东突是苏联支持的。1944年苏联支持这些人在三区发动对中国中央政府的进攻,而且一开始就锐不可当。因为三区民族军的装备之精良是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有坦克、有飞机、有大炮、有骑兵,这一切都来自苏联。三区革命的领导人有很多是共产党人,但不是中共,而是当时的联共(布),这些人阿合买提江、阿巴索夫都是联共(布)的党员。不少参加三区革命的还有当时的统战对象,就是泛突厥主义者和泛伊斯兰主义者,这两股势力联手在那里搞疆独。现在就有一种说法,说1949年这个政权更迭对保住新疆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苏联跟国民党意识形态不同,所以他们对国民党是不好的,国民党统治中国,他们就要把新疆分离出去,而共产党统治了中国,跟苏联是兄弟党,他们就放弃了这个想法,因此新疆就保住了。后来三区革命的这些人都承认了,他们大部分的人在1949年的时候一次飞机失事全部死掉了,这次飞机失事也是戏剧性的,跟最近波兰那次差不多,我就不想涉及这个问题了。但是剩下的一些人后来都加入了中共,最有名的就是赛福鼎先生。     以前一直有些人说1949年这次变革对于保住新疆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如果不发生这个变革,那么苏联就会把新疆给分离出去,而当时的中国政府事实上是没有力量阻止苏联人这样做的。可是这个说法最近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材料已经证明,苏联改变主意不再追求建立东土耳其斯坦人民共和国,并不是1949年的事情,甚至也不是1947年的事情,这个转变发生在1946年年底。这个三区民族军很厉害,他们席卷了半个新疆,但是打到乌鲁木齐郊区,就是玛纳斯河边的时候突然停住了,如果他们不停住,那整个新疆他们都能拿下来。为什么停住呢?据说是因为当时斯大林发现他对三区革命的控制能力有限,三区革命的泛伊斯兰势力比他想像的要厉害得多,斯大林就很担心,一旦这个东突独立成为事实,很可能建立起来的一个国家是具有泛突厥主义倾向的,这样一个国家如果建立,对苏联的中亚各个共和国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连锁反应,搞不好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所以很快就改变了政策,不再支持东突,而且要求三区政府跟国民党谈判,要求承认中国的主权,在中国的版图内实现自治,当然这个实现自治是以满足苏联的权益为代价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三区问题上,1949年这场更迭也没有起多大的作用,没有这场更迭,苏联也不会把新疆分离出去,因为他们当时已经考虑到这个事情对他们也不见得是有利的。而有了这场更迭,我们知道三区革命后遗症一直是很严重的,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些老区,1949年以后一直到1960年伊塔事件之前,苏联的影响非常严重,三区的继承政权,甚至包括新疆军区很多高层都是苏联代理,比如当时南疆军区的副司令伊敏诺夫就是一个俄罗斯人,当然他是新疆俄罗斯族的。这个问题真正解决一直到了伊塔事件,1960年中国和苏联关系恶化以后,这些人在三区的老区闹事,后来不行了,他们就跑到了苏联。我们说是6万人,他们说是10几万人,基本上这些势力在伊塔事变之后都走了,以后我们才可以说真正摆脱了三区革命事件的后遗症。但是一直到现在,我们对三区革命正式的说法上还是一场伟大的运动,其实这就是东突的前身,这的确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大家知道除了三区以外,还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就是中国西南边疆的问题。大家都注意到前几年网上曾经出现过一些帖子,这些帖子其实带有亲国民党的色彩,说国民党时代中国的版图有多大,但是到了1949年以后,中国对外签订了很多条约,结果割让了很多领土,使中国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大概在两年以前,很多重要的网站上都出现了强大的反驳的舆论,有人写了几万字的文章,而且引用了大量的材料,我觉得这些文章大概都是有背景的,不像一般网民写的,因为引用的材料很多,而且有很多内部材料。一个基本观点就是说国民党那个时候划的边界其实都是画饼充饥而已,实际上从来没有控制这些地方,因此1949年以后签订的那些只不过就是承认了现实,并没有真正的损害中国的权益。这个说法我觉得部分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的确国民党的中国地图并不反映现实,比如台湾的中国地图到现在还把外蒙列成中华民国的领土,大家知道这个外蒙从20年代开始就不归中国政府管理了。但是我要说,并不完全如此!就云南而言大家知道在国民党时期云南的地图是这样画的,还有一种更极端的画法,(画图),和现在的边界相比许多地方是不一样的。这些地方是中国实际控制的地方吗?应该说在抗战以前不是,抗战以前中国的确是不能控制这些地方的。     但是抗战以后,中国一度控制了这些地方。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远征军的活动,远征军占领了这些地方,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当地亲中国的地方势力,包括汉族土司。汉族土司在抗战一开始就宣布归附重庆政府,当时就被国民党任为少将,他的两个儿子也都当了国军的军官,地方基本上就纳入了管辖范围之内。由于这两个原因,实际上抗战后这些地方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至少是在中国军队的占领之下。网上这篇文章就说这完全是胡扯,说中国根本没有控制过这些地方,因此中国没有放弃一寸领土。他引了很多材料,但是我现在不想引用那些,我只想引《人民日报》,你看看《人民日报》是怎么说的。1957年周总理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讲解中缅边界问题上讲,他说缅甸要求我们从1941年线以外地区撤兵,我们当时控制了这片地方,为什么说是控制了呢?因为1952年我们追缴国民党的军队,进入了那片地方。也就是说在那之前,这片地方是国民党占的,不是缅甸人占的,所以解放军1952年为了打国民党也进到这个地方。但是后来缅甸要求我们撤退,我们就同意了,我们政府表示准备把中国军队撤出1941年线以西的地区。这可是白纸黑字,而且不是什么秘密文献,这是《人民日报》登的,你怎么能说中国没有放弃领土呢?当时这个裁军最终在1956年年底之前完成,我们从缅甸那里取得了一个象征的让步,就是我们要求保有片马、岗房、古浪这三个村子。为什么要保有这三个村子呢?清末民初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片马事件.,当时一帮英国人跑到片马,结果引起了全中国的舆论哗然,因此片马成为了一个标志性的名词。当时中国政府就说不让他拿回这片地方,可是这块地方仅仅限于片马三村,这三个村子加在一起也不过是10多平方公里。而这一片在1941年线以西的地区有4万多平方公里。我们在地图上可以看到,就是在这个边界上的一个小角,一个很小很小的地方,我们说只要这个地方给我留下,其他都让给你了,就在这么一个基础上解决了这个中缅谈判。     大家知道实际上缅甸政府是很弱的政府,直到目前它对中缅边界缅方一侧的土地控制能力仍然是很弱的,这些土地基本上都在地方势力的手中,而且这些地方势力往往是亲中国的,包括去年的果敢地区。这些地方即使割给的缅甸,缅甸政府仍然控制不了,结果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个办法,我们出动军队把国民党军队赶走,把这片地方交还给缅甸。关于一点,我们2007年采访过退休的当时云南省公安厅厅长,他当时是中缅边界谈判时代的中方秘书组组长,他就很明确的讲,他说1952年搞边防的时候,那个时候密支那那片地方是国民党的军队在那里驻扎,他说缅甸官方几乎没有控制边境的能力,控制边境的其实是国民党。后来我们要出让这片领土就碰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当地的土司不干,姓杨的土司亲国民党,其实就是果敢的土司,第二就是那里由国民党军队驻扎。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根据缅方的要求,我们出兵把残军赶出20公里,把蒋军总部赶到澜沧江边,把这片地方腾出来交给缅甸。     我们不可能根据我们现在跟国民党画的地图不同,就说那是我们丢掉的国土,当然不能这样讲!但实事求是的讲,的确有一部分领土是1949年以后丢掉的,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谓的国家主权的恢复,或者说国家权益的恢复,1949年以后的确有进展,这应该承认。道理很简单,不管哪一个党执政,1949年以后起码国家是一个革命统一的局面,比起之前战乱的局面,多少说话的力量要大一点,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所以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变化对中国国家权益的恢复当然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这个正面作用在1949年的时候并没有体现出来,在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在这方面其实是没有什么进展的。     这个是当时三区革命的时候,所谓东土耳其斯坦人民共和国发行的货币,邮票,他们的帽子。当年的东突符号现在也在用,这个东西是有继承性的。     我这里讲的是所谓半殖民地的问题,就反封建而言,关于租佃关系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说租佃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好,更多的人说租佃关系也不能叫封建。我不想涉及这种问题,我只是说即使我们要消除租佃关系,这个过程也不能说只是在土改完成的。现在研究民国经济史的人,很多人都指出这个租佃关系的消退过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地权集中的程度在民国时期20年中就已经有很明显的变化了。也就是说,民国这20年,虽然没有大规模的土改,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土地一直是在分散。我就这个问题写过书,但那是一家之言,我只讲其他人的,这个郭德宏先生应该说也是一个主流学者,他是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的前任主任,现在已经离休了,是个老同志。根据他的说法,从20年代到40年代,中国的土地关系有两个趋势,第一个就是地权是分散的,第二,尤其是他所说的封建性的土地关系,也就是地主土地中用于出租的那一部分。因为地主的土地不完全是出租的,有一部分是自耕的,有一部分是雇佣劳动力的。用于出租的那一部分减少的更厉害,以至于有一些学者指出,由于这个自然的过程,在40年代晚期,中国土地分配的系数已经相当低,低到什么程度呢?低到和一些公认为是通过土改解决了土地问题的国家和地区,在土改以后的地权分配的平均系数相当。     比如台湾,大家都知道台湾也搞过土改,而且公认是搞得很成功的,已经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取消了地主租佃制。但即使这样,1960年台湾的地权分配平均系数仍然达到0.4以上。如果按照这个数字,那么中国有些地区在40年代晚期已经低于这个水平。因此我们如果仅仅说反封建,有一个说法绝对是错误的:土改以前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土改以后他们才有了土地。     确切的讲,土改以前中国大部分农民是有土地的,通过土改,农民手中的土地增加了一些,有的增加了10%,有的增加了20%左右,但是农民土改以后拥有的土地主体是他们在土改以前就有的,土改以后是增加了,但并不是本质性的。     我们再看国有化问题。我们都把1949年以后的国有化叫作社会主义改造。可是中国工业真正的国有化,很基础的步骤其实是在1949年以前就出现了。抗战以前中国的工业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或者说是市场经济,主体是民营企业。当然这个民营企业在国家权益上有很大的区别,有一些是外国资本,有一些是中国的企业,当时共产党叫作民族资本。而国家资本当时占的比重很低,这是抗战前的情况。     抗战之后这个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第一是因为国民党在抗战期间办了很多国有企业,而且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有经济部门;第二是战争期间的影响,英美的资本都跑掉了,很多民营资本被毁灭了,更重要的是抗战以后的国民党把相当一部分民营资本都国有化了。大家知道当时在沦陷区民营资本免不了要跟日资企业做生意,因为你在沦陷区跟西方是没有联系的。但是你只要跟日本人做生意,或者跟日资企业做生意,国民党接管之后就说这部分是逆产。国民党当时接受的两部分财产,一部分是敌产,所谓敌产就是日本人的财产,还有一部分是逆产,所谓逆产就是指当时留在沦陷区的民营企业,把这部分企业都给国有化了。当时共产党对这种做法是持强烈批评态度的,说这是国民党的官僚资本在摧残民族资本,而且借用了一句民间的话,把国民党的这种做法叫.劫收.。我要提到一件事,就是通过这个.劫收.,中国的工业最大的部分已经变成国有,国有的成分已经超过了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     讲到这里我要讲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大概在一个多月以前,中联办开了一个座谈会请了一批人,其中有一位是亲左派朋友,也是我的清华同事崔之元先生。崔之元先生被人们称作.毛派.,他对改革以前的评价很高。但是他在这次会议上的发言不是为毛泽东说话,而是为国民党说话。他说以前我们把国民党的国有资产叫作官僚资本,这是不对的。以前我们说蒋宋孔陈四大家族霸占了这些财产,其实不是的。据他所知,蒋、宋、陈这三家都很清廉,并没有从中捞什么东西。孔祥熙是个坏蛋,很腐败,但是这并不是主流。他说当时的国有企业还是很不错的,当然我很理解,崔先生之所以这样讲,主要是为了证明国进民退是有根据的,而且中国只要是为了强大,所有的执政者都搞,不光是共产党的事。 上一篇: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上)   下一篇: 新济贫法与新富民观 阅读数(5711) 评论数( 19 ) 19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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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新济贫法与新富民观

2011年01月18日 16:18:00   此文为秦晖教授在由《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0年观察家年会上发言实录:     秦晖:贫富问题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这个场合大家谈的都是富,但是富和穷也是任何国家无论是经济还是政策制度都要考虑的问题。大家知道最近我们有一位前辈有过一个引起争议的名言叫做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这句话当然引起很多讨论,我理解前辈这句话其实意思是说现在的富人面临的是他可能很多权利受到侵害,而穷人主要面临是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需要别人为他们多办一点事。但实际上我觉得其实无论穷人富人都有一个正当权利的问题。本来这句话如果在别的语言中就是一个废话,因为正当和权利在英文中就是一个词,Right既有正当也有权利的意思。历史上其实我觉得无论穷人和富人权利都有一个进步的过程,以前我们往往把权利分成两种,柏林讲过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听起来好象是贬义词,大家都知道不是的。所谓消极自由我觉得翻译有问题,应该是一种拒绝的权利。讲的简单一点,如果我做什么事情应该是由我做主,国家不能阻碍,国家不能阻拦,那么这就是所谓的拒绝权,也就是所谓的消极权利。还有一种权利就是我应该得到什么,我可以向国家要求的,比如我可以要是社会保障,我可以要求福利。这个东西在柏林那里就叫做积极自由,在我看来这就是所谓的要求权。     这两种权利一直有很多争议,有人说消极自由是非常好的,但是积极自由我们可以要求国家做什么什么事情,这个东西就有很大的危险。当然也有很多人说反过来后一种权利是穷人需要,因为穷人需要社会保障。因为这种东西才是重要的,因此他们就无视这个所谓的消极自由,认为消极自由可以侵犯的。其实从历史来看穷人也有消极自由的问题,穷人也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而且在历史上很长一个时期穷人这种问题严重于富人。无论对穷人还是富人消极自由或者说我讲的拒绝的权利,实际上都是要求的权利的基础。而两者无论对于穷人还是富人都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都可以通过宪政条件下的群体群界划分来加以解决,这个听起来很抽象,我下面具体讲一下。     老实说无论是中国还是在西方在专制时代都不是自由放任的制度,同时他们也都不是福利国家。在这个时代中国和西方都出现过以剥夺穷人权利为特征的,名义说是济贫,实际上是惩罚穷人那种制度。在国外有人把他叫做救济贫法,我们秦始皇时代就有一个法律叫做带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没有工作的人,对那些乞讨者,那么国家不需要给他们提供什么福利,但是可以把他们抓起来修长城,做苦力。你穷就把你累死,就是当时政府采取的制度。英国在宪政以前也有这种制度,我们知道从14世纪一直到16世纪英国都有所为的济贫法。主要是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政府可以强制收容穷人。这就是反流浪乞讨法,当时被称为是血腥立法。对弱势者滥施公权。这个人穿的不好,我就可以检查证件,没有证件可以抓起来。这是干什么?这就是侵犯穷人的消极自由,这就是剥夺了穷人的拒绝权。你要收容我,我可以不被收容吗,穷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拒绝权的。     随着时代进步,弱势者的消极权利,也就是不受侵犯的权利得以确立。那么积极的权利,也就是他们要求政府给他们保障的权利,只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得以提出,而且才从无到有的发展起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对他们没有剥夺自由的环境,但是有提供福利的责任,作为现代福利国家标志的新济贫法逐渐成了通例。英国这个法发生在1834年,以前英国对待穷人是可以进行强制收容,但是穷人是不能向国家要求保障,不是说那时候没有保障,而是这个时候的保障用现在一句流行的话来讲就是被保障。国家可以以保障为理由把你抓起来,你是不能拒绝的。但是如果你想向国家要求什么,那是不行的。但是1834年这个事情就有变化了,1834年英国济贫法开始规定,政府不能够随意强制收容流浪汉和乞丐。但是政府的济贫可以对社会承担一种刚性责任。如果你做得不好,你要下台。1834年济贫法最先开始是对院内济贫承担责任。英国济贫院内不是1834年开始办,以前就有,但是以前济贫院是强制性,就是相当于我们的收容所。1834年以后这个济贫院变成社会是可以要求是国家的责任,可以要求进济贫院。群众不愿,可以随时离开济贫院。孙志刚事件之后,当时搞救济制度改革,提出一个制度就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是我们04年才提出来的主张,在英国是1834年的主张。穷人要求救济,政府不能拒绝,这就是想来就来,但是穷人如果要离开,穷人随时可以离开,你不能强制把他扣在那里,这是想走就走。这个时候走投无路穷人都可以要求国家给饭吃,有人被饿死,官员被追究责任。     我们国家以前从来没有这一条,那三年中国饿死多少人,可以说这个时候弱势者有了流浪权,他要流浪,国家不可以把他抓起来。当是当权者需要尽救助的责任,当然这个时候的权责还不完全对应。虽然政府已经不再有权随意收容穷人,但是穷人一旦进入济贫院,他的自由会受到限制,你要求国家救济,国家限制你的自由,更重要就是一旦进入济贫院,你的选举权就没有了,你等于宣告你是没有财产的。当时英国的选举权是和财产挂钩的,你一旦进入济贫院,你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就没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实现了无财产资格限制的普选权,在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下,一方面这个社会为自由限权,约束国家权利。另外一方面这个社会为福利而问责,对国家的问责成为一种刚性的。     刚才讲到国家财富应该成为国民财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就是国民可以向国家问责,国民可以要求国家必须为老百姓办什么事,从1908年开始,国家推出了强制性不是国家对国民的强制,而是国民队国家的强制性。简单一点,你这么做了老百姓不会感谢你,但是如果你不这么做,你就得下台,这是一种刚性责任。国家不会因为福利,老百姓不会因为享受了福利,就去感谢大救。包括瑞典,从摇篮到福利都是国家提供的。但是瑞典人从来没有说吃水不忘挖井人,时刻感谢首相,时刻感谢国王,来没有这种言论。     那么从1908年英国不但把政府责任扩大到济贫院以外整个社会英国公民凡是收入低到一定水平都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且规定要严格保护接受救济者的政治、经济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领取养老金被剥夺选举权和宪法规定其他基本权利。包括济贫院中的人自由也不受侵犯。这时候的英国不是今天所讲的福利国家,已经有了建立福利国家的基础。这种救济贫法在国外一直存在中国从秦始皇开始可以强制救济穷人,没有救济穷人的责任,我们一直被歌颂的商鞅变法,商鞅就是人类历史上罕见对现代福利制度,穷人不是懒汉就是醉鬼,救济他们是不应该的,这句话老实说现代的西方政府没有人敢这样讲。但是商鞅反对福利国家,他是不是就主张自由放任呢。恰恰相反,商鞅既反对福利,也反对自由,政府不用救济穷人,不过可以抓起来去劳教,把穷人强制收容,去昌平筛沙子。这样一种做法其实我们以前是可以容忍,但是现在已经逐渐不能容忍,应该说这是我们国家近年来取得最大的进步之一。     从孙志刚事件后收容恶法被废止,最近我们又看到有一些救助站又把被救助者当奴工进行贩卖的现象。这种现象都表明我国在穷人的消极权利方面,一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是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我刚刚讲了是穷人的权利,富人呢,这里我要讲历史上专制时代的富人,我这里不分中西,在我看来文化的差异远远没有制度的差异更重要。其实在专制制度下不管是中西都有我刚才讲的这种现象,不是所谓西方就天然有福利国家或者是天然有自由制度。历史上专制时代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对富人有典型的态度,一种是富人和权利搭上关系,这种钱权结合富人就是红顶商人,往往是跋扈嚣张,不可一世。但是另外一种就是假如你是无权无势的平民富户,你就会成为权利刀俎下的鱼肉。这个社会有些富人可以跋扈嚣张,不可一世,另外一些富人又经常会受到莫名其妙的剥夺。这两种态度看起来好象相反,但是其实他是相成的。做这种事往往是同一种人,秦的很多高官权贵出身富人,我们知道秦始皇养父吕不韦就是典型,汉武帝也是搞抑商的,汉武帝搞惩治商人的官员。像有些人是很富有,他们通过钱来买权,通过权来抢钱,这种权钱一时的红顶商人,像桑弘羊、孔仅等。那时国有企业不是国民所有的企业,而且在专制制度下这种抑商,这种对民间富人的打压往往是打着济贫的旗号,但是我们知道这个时候所谓济贫只是名义,实际上实行的是惩贫。     商鞅是反对福利国家,但是他同时是主张高税收的,他的一句名言就是民富则淫,要重租税以困辱之。要求国家加税非常容易,统治者很愿意听,但是要求国家减税,很困难。不过与此相反是另外一种现象,向国家问责也很困难,但是为国家推卸责任也很容易。这是两种都经常讲的现象,我们都经常碰到的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两种现象都要被淘汰,一方面我们不能允许红顶商人骄横跋扈不可一世,另外一方面不能允许无权无势富人成为刀俎的与鱼肉,权利和金钱树立一个屏障,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群己权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开,公共领域讲民主原则,如果群己权界得到遵守,民主和自由是各得其所,不会产生冲突的。只要在公共领域真正实行民主原则,这就是我前面这两位讲的。     国家的财富真正被国民所有,不是为政府所有。公权就不能试用,权势就不可能带来财富。红顶商人灾难我们就可以避免。另外一方面己域要自由,个人领域要尊重个人自主权。国家权利受到制约,权利也不能剥夺财富。到了权利既不能带来财富,也不能剥夺财富的时候,那么公平致富的人们就可以在依法履行对社会义务的条件下享有充分的财产保障和经营自由,但是他们不可能有任何政治法律特权。他们的进取精神得到社会尊重,他们超义务的奉献,所谓超义务奉献就是慈善,这是不能要求的。能够要求的是税收,那么纳税以后他们还可以搞慈善,这个慈善不是他们的义务,但是他们做了,这个社会就要感谢他们。国家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不需要感谢的,因为国家就是为老百姓办事的一个机构,如果你为自己办事,这是国家吗?如果你为自己办事,老实说这就是强盗。用强制权利来为自己办事,这是强盗,不是政府,政府就是为老百姓办事。政府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不需要感谢。如果是富有的平民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应该感谢。这些人如果超义务奉献社会应当赞赏。我刚才讲的义务的轻重实际上也就是谁说高度,这体现着群己权界的弹性区间,就是群大一点还是己大一点这是可以讨论,也是持续争议的公共话题。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群己权界怎么划,无论群大一点还是己大一点,都比较遵守群域要民主的规则,瑞典征的税非常重,不是皇粮国税,这个税是国民可以向政府问责。讲的简单一点,这样的社会福利国家权再大,也不可能滥用权利,自由放任。税再少,国家也不可能推卸他的基本责任,这样的社会既不会仇富,也不会批评,这样的社会就应当成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上一篇: 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下)   下一篇: 对贫民“犁庭扫穴”何时休 阅读数(3780) 评论数( 9 ) 9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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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对贫民“犁庭扫穴”何时休

2011年04月21日 23:11:46   城市新贫民问题之一      怎么还要剥夺     不久前刚刚读到海南三亚市 “强拆贫民窟”不补偿不安置的报道,今天又看到深圳南山区西丽街道强拆大勘村 “农场”、“200多农民未获补偿”的新闻,不由得感慨莫名:今天我国大讲“民生”,对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基本福利已成热门话题。但是我国仍然有些最弱的群体,在其他国家属于社会保障的第一号对象,在我国某些地方不仅“保障”无门,连他们自力谋生盖起来的简陋家园还要被强大势力犁庭扫穴、扫地出门!     在柬埔寨,前不久发生了金边“万谷湖”拆迁事件。万谷湖周围很多贫困新移民的“违章建筑”,如今柬方招入中资公司搞商品房开发,需要迁走他们。柬政府给的条件是凡能出具收据发票等居住一段时间的证据者,每间棚户(常常简陋之极,甚至就是废纸箱等搭成的小棚)赔偿8500美元(当时合5.7万元人民币,见图1),或者分给一处郊区安置房——当然条件不怎么样。由于贫民们认为赔偿标准不高,迁移到郊区后原有的谋生方式难以继续,他们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虐待,群起抗争,要求提高赔偿、安置标准。一些同情他们的媒体还把矛头指向中资公司,认为中资欺负他们,是搞“殖民主义”。中资公司当然有理由觉得冤枉:我们只管盖房,政府负责拆迁,这怎么是欺负了你们?而柬政府要是看到我们深圳、三亚的做法就更会生气了:我们柬埔寨那么穷,政府不是还给了赔偿、安置吗?要是在深圳、三亚,只要“称政府无此义务,若安置、赔偿,势必后患无穷”,看谁还敢讨价还价?     发达国家的情况就不用说了,我们周边一些更不发达的国家对待类似群体也没有这样做的。人们的常识是:如果国家还保障不了他们,至少不要再剥夺他们。在印度,进城谋生的新移民(他们没有户口管制和“农民工”之说)盖起棚户,只要能出示住了一段时间(四五年)的证据,通常也就是收据发票什么的,你就有了不受驱逐的居住权。如果因为公益或商业开发要你搬走,那就要与你商量赔偿与安置条件。     再看看同属中国一部分的台湾地区,他们的“都更”(都市更新,相当于我们所谓的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同样有对待贫民进城自建棚户 (他们也叫“违章建筑”)的问题。他们的做法是:除了强势者仗势欺人的“违章豪宅”拆了就拆了以外,对于弱势贫民存在一定时期的“违章建筑”,拆除时都要予以赔偿与安置。台湾安置“违章”棚户居民的公屋有个专称叫 “整建住宅”,笔者曾去看过几处,其标准低于政府为不“违章”的都市贫民老住户兴建的保障性廉租房即“国民住宅”,但也并不差多少。早期的“整建住宅”后来很多还进行了二次改造(见图2)。台北当年的“康乐里”拆迁和最近的溪州、三莺拆迁都是这样。在笔者看来,对“违章”的贫民给予如此程度的赔偿与安置简直不可想象,但那里的人们仍然认为不够,他们的维权运动 (号称“对抗政府推土机”)仍然继续推进,要争取进一步的改善,而且社会舆论总的来说都是同情他们的。      什么是“违章建筑”     而我们这种对穷人 “不赔偿不安置”的强行驱逐,在世界上恐怕也只有当年白人统治的南非对黑人干过。有关方面这样做,理由无非是这些贫民区属于“违章建筑”。     的确,城市要有规划,随意“私搭乱建”哪个国家都不允许。“违章建筑”的概念也不是不能使用。像南非那样把所有的黑人贫民棚户都限制在郊区的索韦托那样唯一的地方当然是很坏的“章”法(连那样的地方都要驱逐,就是更坏的“章”法),但民主国家自然也不是对贫民建房完全没有限制的。纽约的时报广场、伦敦的特拉法加广场这样的地方总不可能让贫民棚户存在吧?所以为了都市的规划、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禁止“违章建筑”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但这个“章”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笔者曾指出如下三点:     首先,这“章”不能只是利益有关一方(例如想搞“土地财政”的官员和想赚钱的开发商)下个“红头文件”就算,像扒房赶人这样事关基本人权的事,怎么能不立法、不依法?而且涉及这种事的立法过程也应该有利益相关各方参与,无论代议制还是听证制,都应该有被强拆的一方如所谓 “流动人口”的声音。只考虑“老市民”都是不够的,更不用说只考虑强势者了。     其次,这“章”也应该合乎常人情理,至少回答:如果不违这个“章”,那些弱势者能在哪里安身?过去的做法实际上是想让那些年轻人单身进来打工,自己住工棚,家庭留在乡下。就像当年白人南非对黑人“流动劳工”的设想一样。南非当年的理论家说,如果不这样就会出现贫民窟,我们的官员讲的也是同样的理由,区别只在于南非以美国(因为那里的贫民窟多黑人)为“教训”,而我们的官员喜欢以印度等国为“教训”。但是“流动劳工”制肯定无法永久,进城安家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给提供廉租房,高价商品房买不起,简陋的棚户又“违章”,到底要人怎么办?     最后,这“章”还应该有点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而且改了还追溯既往。前些年深圳大 “梳理”时就有论者指出:这些棚户“违法”存在有的已达20年,过去不拆,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只让这些贫民承受,这样合理吗?      “违章”居住者群体     实际上,我们不少大城市不仅户籍门槛很高,连办“暂住证”也有相当高的门槛,“有固定、合法的住处”就是其一。工厂提供的工棚或集体宿舍是“合法”的。但如果你要安家,不仅自建棚户不 “合法”,租房也有面积(人均不得低于多少平米)与形式(不得合租等等)规定,不达标也“违章”。“违章”就办不了暂住证——现在很多地方进步了,为减少歧视性,暂住证改叫“居住证”什么的,而且办证交钱少了或免了,这当然是好事(就连南非,当年黑人劳工办“暂住证”也是免费的),但是这门槛并没有降低。而“门槛”正是历来歧视政策的关键。例如上海,据调查在2004年该市的打工者有53.5%住集体宿舍和工棚,能够租房安家的不到一半,而就是这些租户中,因租房不达标故而也办不了暂住证的又占了一半。     这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违章”居住者群体。我曾经说过:理论上他们都可能因为住得差而被驱逐——而不是因为住得差而获得帮助。但人们也发现,其实一般情况下他们也并未被驱逐。管理当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照不宣的:只要这些住所分散、偏僻,不影响“形象”,平时可以给当地带来点收入(由于我国完全不允许他们成为“棚户主”,他们即便是自建棚户,也是租用当地农民的地皮,仍然属于“租户”,要交纳租金的),可以干户籍居民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等。到了想开发这块地皮赚钱的时候,又随时可以把这些连“暂住权”都没有的“违章”居住者赶走,既无需赔偿,也不用安置。     世界各国几乎都有弱势棚户存在一定时间就形成事实权利的通例。这不是没有原因的:人毕竟是“理性的动物”,真是在城里无法谋生、或者生存状况还不如故乡的话,经过一个 “试错”期他们多会自行离开。继续留下来的人基本上都出自其理性选择,只要不是违法犯罪,人们没有理由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地容他们留下这么长时间也是有理由的。有人说贫民占据 “空地”居住就是在侵犯“产权”,仿佛那些“资本主义国家”还不如我们注重保护“产权”,而“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听任穷人“侵犯产权”,那 “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又所为何来?事实上他们与我国一样,一般城市及其周边的土地并非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它们不是公有就是私有,很难说会有什么真正无主的“空地”,贫民能够“擅自”占据相当一段时间而不被赶走,往往都是有原因的:或者是占据者支付了某种代价,或者他们的存在适应了当地的某种需要,或者(尤其在公地上)这种状况体现了政府的某种社会政策,或者就是基于一种人类社会的同情心。     外国是如此,我国也不例外。据报导,在三亚的那些棚户已经存在了十多年。深圳这次强拆的“紫金农场”贫民区更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形成,至今已近30年了。深圳虽然仍然把他们视为“外地(紫金县)人”,但一代人的时间过去了,他们还能“回乡”务农吗?今天对他们如此犁庭扫穴,到底要把他们赶到哪里去呢?      城市新贫民     实际上,这些贫民的成因与性质与前述柬埔寨、台湾都市贫民是一样的。他们都是都市化、工业化时代由乡入城的人口迁徙大潮的体现。只不过别国没有我们这里那种户籍管制,所以没有“农民工”之称,而曾经建议改称他们为“流动工人”的姚洋先生如果知道当年南非“流动工人”制度在世界上的名声,大概也不会坚持这个称呼了吧。     其实按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的通例,他们就是城市贫民。一般地讲,都市化、工业化时代城市新移民中富有的“投资移民”总是极少数,而穷人是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占有先机的老市民在这一进步潮流中“沦落到贫民窟”的几率也不高。这个时期的城市底层贫民、包括“贫民窟”的住户主要都是由这些贫困的新移民构成。从发达国家当年,新兴工业化地区曾经,到我们现在,基本都是如此。在进城潮持续一代人之后,今天中国这一亿多、有人说是二亿人就其主体而言已经很难逆转 “回乡”,称他们为 “农民工”、“外来打工者”或“流动工人”都会越来越不合时宜。我认为应该就称他们为城市贫民,由于我们过去习惯称的“城市贫民”、比方说“棚户区改造”的对象、廉租房的申请者和其他“困难户”都不包括他们,姑且称他们为“城市新贫民”吧。     有人说,称“贫民”就会导致歧视,或者会导致他们的地位 “固定化”,这真不知如何说起。我们“扶贫”、“脱贫”讲了多少年,没有“贫”,焉用“扶”?过去我们不这样称呼,但他们受的歧视还少吗?而今天我们的城市廉租房等扶贫民生政策一直不考虑他们。承认他们是城市新贫民,就是对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一种动力或压力。几年前我关于宽容贫民窟的主张引来激烈争论,一些人对此大为光火。其实过去我们一向对事实上存在的贫民窟使用几种区分“身份”的称呼:老市民的“棚户区”、户籍“农民”的“城中村”和“流动人口”的“违章建筑”。正是这后一个称呼使得对这些城市新贫民可以肆无忌惮地驱赶而“不能轻易放过”,可以“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还有什么样的歧视能甚于此?说“贫民窟”是歧视的那些衮衮诸公对此说过一个字吗?“棚户区”是政府有责任给其居民改善的,“城中村”则会被强制拆除但通常补偿还不少,“违章建筑”则犁庭扫穴不容分说,不给分文。这样不同身份、不同称呼对应于悬殊的不同待遇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努力去改变 (哪怕是逐步的)吗?     (发表于2011年4月6日《经济观察报》) 上一篇: 新济贫法与新富民观   下一篇: 应当承认“外来人口”的租户权 阅读数(3809) 评论数( 7 ) 7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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