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

译者 | 《国家利益》双月刊 朝鲜会否进行中国式的改革?

核心提示:表面上没有政治摩擦不应使我们以为平壤私下里不存在意见分歧。如果中国模式有任何指导作用的话,那么,改革的问题很可能已经酝酿了几年,只是在等一个机会,譬如金正日去世这样的机会。 原文: Is North Korea Headed for Chinese-Style Reform?| The National Interest 发表时间:2012年1月17日 作者:Jonathan Levine(北京清华大学美国文化和英语学科讲师)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图片来源: petersnoopy 】   不久前,主宰着一个封闭的、有核武器的共产党国家的暴君去世了。举国上下沉浸在极度悲痛之中。在他的社会里,他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位暴君精心挑选的接班人继承了他的权位,这位接班人没有政治经验,外界对他知之甚少。这位接班人却受到了党和人民的赞许,他迅速就任所有最高职位。   我说的不是朝鲜最近发生的事情,我说的暴君是毛泽东。毛泽东于1976年去世。当时的中国和现在的朝鲜何其相似。   1976年9月9日,一个时代终结,从1949年革命以来统治中国的毛泽东因多种疾病而逝世。毛一直拒绝指定继承人,担心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就被排挤。候选人确实曾出现过,如刘少奇和林彪,但都遭遇悲惨结局。未来的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遥远的江西省度过了四年的流放生涯,因为毛泽东始终在摇摆不定:身后需要有能力的领导者,又想要打压可能盖过自己光芒的任何人。 毛泽东的选择是华国锋——一位来自湖南省的地方官。这是因为华国锋既没有外交经验,在北京也没有权力基础,对他不构成任何威胁。毕竟,他知道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需要完全依靠毛泽东。1973年,华国锋非常迅速地进入政治局,并且直到毛泽东逝世前几个月才稳固地确立了自己接班人的地位。听上去很熟悉吧? 毛的光环庇护了华国锋几年时间。按照党规的要求,华国锋作为领导人接受欢呼,获得许多赞颂和头衔。华将一切归功于毛泽东,信心十足地提出”两个凡是”政策:”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但他脚下的根基迅速发生变化,中国其他领导人已经意识到毛泽东错误的巨大程度。1978年,华国锋被邓小平剥夺了实权,但仍保留其头衔,2008年,在举国欢庆北京奥运会之时,他悄然去世。而邓小平继之开启中国传说般的经济开放并改变这个国家。   金正恩会成为第二个华国锋吗?如果是这样,那朝鲜会出现一个邓小平吗?朝鲜是否即将实行改革?   金正恩和华国锋有着同样的弱点。金正恩没有独立的权力基础,军队的支持根基不深。而且,与华国锋不同,金正恩没有任何政治经验可言。华国锋在接班前起码是一个非常称职的共产党官员。除非朝鲜的将军们买金家的账,认为金氏王朝永远正确,否则,认为这个矮胖的毛头小子能驾驭危险的共产党政治局势,那简直是异想天开。军队表示支持并宣誓效忠以及他匆忙就职都只是假象,掩盖了金正恩权力地位的虚弱。华国锋也拥有那些职位头衔,他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同时占据三个最高职位党的主席、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的人。华国锋的经历具有指导意义:职位的重要性正如它们所代表的体制。在像当今朝鲜和1976年中国这样体制尚未成熟的国家中,不要指望野心勃勃的将军会向任何只有空衔的领导人效忠。   当然,金正恩在下台前人身上不会受到伤害。像华国锋一样,他作为”天选之子”的地位将使他免遭最严重的斯大林式政治清洗运动的冲击。事实上,他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因为 他 就是国家(完全是路易十六式的风格)。包装他的个人崇拜无情地将金氏家族的命运与朝鲜的命运熔化在一起。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赫鲁晓夫式的放权,因为那将损害这个国家存在的根基。   然而,表面上没有政治摩擦不应使我们以为平壤私下里不存在意见分歧。如果中国模式有任何指导作用的话,那么,改革的问题很可能已经酝酿了几年,只是在等一个机会,譬如金正日去世这样的机会。   朝鲜近期可能实行对外开放,原因有二。   一,这是可行的。邓小平1978年开始改革的时候,他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当时并不知道市场经济会不会影响到共产党的一党统治。到了2012年,历史的结论似乎一清二楚。中国三十年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已使西方一些预言家感到难堪。如果朝鲜实行中国式的改革开放,那么中国的整个发展经验就是一个路线图,中国还可以作它的热心导师和贸易伙伴。   二,中国要求朝鲜开放的压力在过去几年里大大增加,而且随着朝鲜新领导人上台,这种压力会进一步加大。金正日在执政晚期曾多次访问中国,当然,他不只是去游览长城,他去中国是为了看看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朝鲜实行经济开放,中国自然近水楼台受益最大。跨过鸭绿江,中国可以轻松进入朝鲜市场,获得廉价的劳动力和众多的投资机会。同时,如果这个邻国局势稳定,而不是长期濒临破产和饥荒,那么这对中国也有好处。   那谁可以扮演邓小平这个角色呢?最明显的候选人是被《经济学人》戏称为”三驾马车”摄政王的三个人。他们是金正恩的姑姑金敬姬、金敬姬的丈夫张成泽和朝鲜人民军总参谋长李英浩。他们站在新国王身后,地位显赫,他们有可能在决定朝鲜未来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过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 华国锋升到最高职位的时候,邓小平被剥夺了党内的一切职务,距离开除只有一步之遥。华国锋也有自己的”顾问”,例如叶剑英元帅和毛派汪东兴帮助他巩固位置。尽管邓小平以前地位显赫,但几乎没有人会想到他在1977年凤凰涅槃般回归权力。在评估朝鲜的未来时,我们要谨记我们所了解的太少。如果朝鲜有一个改革者正展翅待飞,那可能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的,正如1976年的邓小平一样。   朝鲜是不太可能很快瓦解。国外和国内许多势力在阻止朝鲜瓦解上有着既得利益。朝鲜也不会面临中东那样的内部叛乱。朝鲜的通信和运输系统太原始,无法有效的动员群众。民主改革也将只是”历史终结”自由派的白日梦。中国的经济模式应当成为很好的例证,说明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不一定要同步进行。然而,尽管有这些似乎会导致停滞的因素存在,变革可能正在进行。如果历史确实会重演,那么,朝鲜可能正在走向一个新的时代。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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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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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郑永年:广东改革与中国的未来

郑永年:广东改革与中国的未来 进入专题 : 广东模式 改革    ● 郑永年 ( 进入专栏 )       眼下世界各国都非常关切的一个问题,即中国向何处去?尽管中国在继续发展和崛起,但外界对中国的不确定性也越来越甚。     如何理解中国?在很多方面,广东总是“先行一步”,广东的各方面的改革因此往往具有全国性意义。广东成功了,就可以成为全国的典范。反之,如果不成功,那么就要寻找新的改革出路。因为广东这个特殊的定位,中央政府往往把一些改革的试点放在广东,而广东的历届领导人也有很大的动力来寻求新的改革思路。对外界来说,从考察广东所发生的入手往往就可以看到中国的未来发展方向。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变革,都要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上去观察。     经过几年的积极探索,广东的改革路子不仅已经成型,而且正在转变成为实际的政策。即1.经济方面围绕着“腾笼换鸟”的产业升级;2.行政体系改革;3.社会改革。这些政策,显示广东更注重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去持续推动改革而不是依赖国家的短暂动员。     这些方面同时也为中国的总体改革寻找着新的方式和途径。无论成败,广东的改革都关系到国家的未来。          产业升级受误解          广东一直被视为成功的市场化经济改革模式。但是很多年来,广东的发展越来越缺少动力,被其他地区所超越。下一步如何走?     珠江三角洲在过去几十年里成为世界大工厂,但大多是低附加值产品,依赖的是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加上环保问题,这个模式显得不可持续。这一点,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已经显现出来。亚洲“四小龙”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已经有多次的产业升级,尤其是新加坡和韩国。任何经济体的产业升级不容易,但必须要有产业升级的意识和概念,没有这个意识和概念就不会有升级。     在广东的一些地方领导中,这个概念就不是很强。尽管发展已经三十多年,但产业还是停留在原地。人们说,广东三十年前开始使用农民工,三十年后仍然使用农民工。这就是个大问题。尽管广东为整个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即吸引了数千万的农民工,但因为廉价劳动力的源源不断,也对产业升级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廉价的劳动力和廉价的土地一直是投资者来广东的主要动机。来广东投资的厂家的技术创新动机并不强。很简单,如果通过廉价劳动力和廉价的土地能够赚取足够的利润,那么还要做技术创新干什么呢?但如果广东的产品的附加值提不高,那么广东很难有前途。     “腾笼换鸟”的目的就在于产业升级。但这一政策一出台,就发生了金融危机。因此一些自由派经济学家就出来反对,说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客观规律行事,不应当施加压力来“腾笼换鸟”。这些经济学家并没有充分的道理,只是根据经济学教科书的道理来看广东的产业升级问题。西方国家在产生升级过程中,市场的确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但在亚洲的日本和“四小龙”经济体中的韩国、新加坡和台湾,产业升级都是政府来推动的。这大大缩短了工业升级的时间。     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必须对产业升级做科学的理解。产业升级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同产业之间的升级,例如今天生产鞋帽,升级后就生产电子产品。二是同一产业链上的升级,就是增加产品的技术成分。鞋帽本身可以升级。意大利生产一件名牌服装,中国要生产多少件服装呢?亚洲“四小龙”更多的是第一种形式的产业升级。因为国土面积小,土地有限,它们不得不放弃一些附加值低的产品。但中国那么大的国家,不应当轻言放弃一种产业。珠江三角洲的一些产业可以转移到广东的边缘地区,或者中国的其他地区。这就是“腾笼”。然后,再引入先进的产业。同时,珠三角也可以通过提升产品的技术,追求同一产业链的升级。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     实际上,产业升级的问题不仅仅是广东的问题,中国所有经济区域迟早会面临这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广东的产业升级不仅仅是要为广东找到未来,而且也是要为整个国家找个未来。     很多人现在很担心中国会不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全国而言,很多省份的人均GDP还远未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讨论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但对广东来说则是再也真实不过了。广东人均GDP已经达到7000美元。并且和单纯的城市如北京、上海不一样,广东能否逃避中等收入陷阱对整个国家更具有指标意义,因为其规模就相当于世界上一些中等国家,并且具有城乡差别。广东如何逃避中等收入陷阱?这就是广东下一步经济改革的内容。     怎么改?从国际和东亚经验来看,除了继续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没有其他更多的选择。这里分两部分,就是“社会主义”加“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继续深化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尤其是对国企实行市场化。只有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才能继续把蛋糕做大。现在一些人把改革仅仅理解为分蛋糕。政府主导的分蛋糕很容易,但不可持续。只有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才可继续分蛋糕。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否则光强调分配,中国又会倒退到毛泽东时代的贫穷社会主义。同时,社会主义意味着在社会领域增大政府的投入,建设社会制度,提供社会保障。总之,如果说早期的改革者错误地把经济政策应用到社会领域,今天的改革者也不要再次错误地把社会政策应用到经济领域。经济领域的改革和社会改革领域要区分开来,同时这两个领域的改革一同推进。其实即使是社会改革也不仅仅是分蛋糕,而是为继续做大蛋糕创造社会条件。          向社会分权          广东的社会改革条件远较其他省份和地区好。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社会成长很快。广东以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为主体,这是社会成长的经济条件。     社会改革至少具有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社会制度的建设,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教育和房地产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立了出口导向型经济,尤其是广东,已经成为了世界制造业中心。广东经济很脆弱,因为其很容易受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西方贸易保护主义、人民币升值等都会对广东经济构成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中国的经济要从出口导向转型成为内需型经济,必须花大力气建立消费社会。建设消费社会就必须进行社会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教育、住房,这些基本的社会体制建立好了,就可以为消费社会打下一个社会基础。中国老百姓不是不会花钱,而是不敢花钱。只有把社会体制建设好了以后,老百姓就可以去花钱。广东已经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已经有能力来做这些社会制度建设了。     所以并不是说,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做蛋糕,社会体制改革就是分蛋糕。社会体制改革也是为了继续做大蛋糕,为做大蛋糕打下制度基础。进而,如果社会制度不能确立,不仅消费社会无望,社会也就会变得很不稳定。社会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因此是不矛盾的。怎么样让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进行社会体制的改革,要把社会保护好。     社会改革的第二方面就是广东现在大力提倡的建设“小政府、大社会”这样一种格局。这个政策目标实际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了。但当时中国刚刚开始偏离计划经济,社会还没有发展起来。就是说,大社会毫无条件。但现在不一样了。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已经导致了社会力量的成长。广东现在慢慢探索出一条“大部制—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发展模式。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强调社会管理。但人们对社会管理并没有很深刻的认识,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政府管理社会只是社会管理一部分内容,并且不是主要内容。社会管理最主要的就是社会的自我管理。要社会学会自我管理,首先就要求政府向社会分权。社会没有足够的空间,很难发展出自我管理的能力。从前谈分权总是在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分权,也就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分权。企业改革过程中,又增加了一项,就是政府向企业的分权。向企业分权很重要,企业没有自主权就很难作为。那么,今天讨论社会管理,我们还必须再加上一项新内容,就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比如很多行政审批的东西,完全可以分给社会去做。     不向社会分权哪有大社会?不向社会分权,哪能建设小政府?减少政府的功能,社会的功能就增加了。这方面人们的认识很容易很肤浅。中国政府是最累人的,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官员总有做不完的事情。很多官员都有勤政的品德,但勤政并不见得做得好事情。什么都做,自己累,老百姓也累。把社会本身可以做的事情政府来做,无论做得好坏,社会都会有意见和抱怨。     分权之后,应当政府管理起来的东西,政府就应责无旁贷地管起来。比如社会制度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司法,如果政府不管监狱,那么就变成黑监狱了。     政府和社会都有自己的边界,但也有一些政府应当管但社会也可以管好的领域,在这些领域,政府也应当把权力下放给社会。例如,政府可以向社会收购服务。这里,政府和社会可以结成“伙伴关系”,类似于顺德所提的政府和社会的“协调共治”。考虑到中国历史上,政府总是凌驾于社会之上,“伙伴关系”或者“协调共治”要用法律来保障。一些地方缺少立法权来做此保障,但可以用契约的方式来保障。     社会改革的第三方面就是社会的参与。社会的参与具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是要解决执政党及其政府官员和社会的严重脱节问题。这是中国政治目前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第二是要平衡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民意的崛起在中国已经成为现实,互联网、微博等已经成为表达民意的有效途径。但也出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面对多元化的民意,一些领导人不敢决策,不敢负责任。干部官员“既不要当人民大老爷,也不要当人民的尾巴”,怎么办?这个问题也需要通过社会改革,确立社会的参与来实现。     这方面,广东也已经有了改革的设想。例如顺德社会体制综合改革提出,要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倾听民意、联系社区制度,借鉴香港、新加坡的议员和执政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做法,以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为契机,以党代表工作室为载体,党代表为核心,联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社区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并跟进、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同时继续加大公共决策咨询机构的组建力度,实现全覆盖,并完善咨询工作各项制度,推动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的讨论。目前顺德区、镇、村三级咨询体系初步建立,三大改革也成立了评审咨询委员会。     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工作室在中国尤其必要。执政党要沉下去和群众打成一片,这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经验。听取民意要制度化。这个目标并不是干部下去跟老百姓住在一起一段时间就能实现。住一两个星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如何做到可持续发展。     顺德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做法也有助于执政党和社会的关联。但咨询的专家不能是固定的,任何一位专家不是万能的,只能专注某个领域。所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是不能固定的,应当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如果咨询委员会什么事都管的话,那又很容易变成一个既得利益。要有开放性,不然又变成一个官僚机构。任何东西固定化以后就又会产生它的既得利益了,所以决咨委要引入开放性。     只有开放,社会才能监督政府;只有开放,社会才能介入进来,才能达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只有通过政府和社会的互动,才可以明了一个社会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一个只有眼前利益的政府,治理是不可持续的。执政党要强调社会的长远利益,引导社会追求长远利益,这是执政党“领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改革须碰党政关系          历史地看,大多数基本国家制度都必须在民主化发生之前建立,民主化之后就没有机会了。健全的基本国家制度,加上可持续经济发展带来的中产阶级,是优质民主的前提条件。没有基本国家制度建设,没有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主化可以发生,但必然是劣质民主。我们在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可以观察到这种情况。从长远来说,中国也必然会发生民主化。我们应当提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民主化,而是如何避免劣质民主,而追求优质民主。     行政改革,社会制度建设,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这些都构成了民主化前中国必须完成的任务。     这些年,广东的行政改革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即深圳模式和顺德模式。深圳为副省级城市,深圳成功了,就可以为副省级城市和省级城市的改革提供经验。顺德可以说是县级市。县级尽管处于中国行政体制的低端,但这是一线政府,是整个政权的基础。一线政府的改革因此关系到整个政权的基础问题。     顺德的改革从表面上说似乎没有新意,但人们或许已经注意到顺德改革的很多方面涉及到党政关系问题,就是党政“合署办公”。也就是上面讨论过的“小政府”的构造。行政部门只是中国广义政府的一个部门,如果行政改革不包括其他部门,尤其是党的组织,那么“小政府”将是不可能的。     深圳的改革已经涉及到中国政治体制中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中国的行政层级问题,二是权力分工与制衡问题。中国的行政级别实在太多。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改革的一个重大失误就是把当时的“行署”实体化,从而把县和省隔离开来。县政府在传统中国政治中是最重要的一线政府,必须和中央政府建立最直接的联系,但现在,县政府被大大边缘化。中央的权力经过层层消解到了地方就变得无影无踪,而地方上的声音也经过同样的过程的过滤到达不了中央层面。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基层社会因为中间官僚层的层层阻隔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中国基层社会这些年出现那么多的事情,甚至是黑社会化,这和县这一最重要的一线政府被边缘化是有关联的。行政层级过多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体制的最大的缺陷。     因此,如何缩短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距离或者减少中间官僚层是体制改革的一大重要议程。如果把深圳和顺德的改制一同考量,意义更加深远。如果(副)省级城市和县级城市改革成功了,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层级就会失去实质性的意义,从长远来看就可以加以取消。这会大大提高中国的体制组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深圳改革的第二方面是行政三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行政三分无疑是为了决策的合理化和权力的制约,从制度上防止腐败。中国不想走西方的道路,即“三权分立”。既然外在的三权分立不可能,那么只能往内部找。但行政三分是否可以达到既定的目标?深圳改革的遗憾无疑是没有把党政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考虑在内。     深圳这一改革主要想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经验,建立行政主导的体制,既有效率,也不腐败。但是香港在回归之前没有政党政治,所有政治是英国人的事情,香港本身的行政体制只仅仅是一个执行机构,这就保证了行政主导体制。但在回归后,因为政治属于香港人自己的事情,因此现在面临重大的挑战。主要是因为行政主导体制没有强大的政党政治支撑。与之相比,新加坡的行政主导体制的效率和清廉的基础是人民行动党的一党独大制度。     因为政党体制的改革涉及到了总体政治改革的问题,因此可以理解,深圳的改革似乎回避了党政关系,正是因为这种回避,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其可以取得的成效。从反腐败方面来说,因为没有涉及到党的改革,党权还是不可制约。人事任命的最终权力还是在党,行政三分没有任何可能来制约党权所能产生的腐败。再者,这种内部分权会对行政部门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从成功的国际经验来看,行政改革一定要与政党政治的改革结合起来。只有当政党政治能够消耗政治的时候,行政部门才会聚焦于效率和清廉。从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这必然要涉及到执政党和人大、政协机构的关系,例如党如何通过人大和政协来代表社会利益,组织和监督政府。     从这一点来看,顺德的改革显得更具有意义。顺德这次改革不仅没有回避党政关系这个问题,而且有了新的做法。顺德的做法是逐步走向一个党政合一的制度。党政关系应当怎样?在现在的体制下,不同的行政层级,党政关系是一个模式。实际上,不同层级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中央层面现在比较明确,即党政分工。那么地方政权呢?顺德是县级市,属于基层。看来党政合一制度有其很大的合理性。县级政府是一级政府,是政府和社会的直接关联点。这一级政府必须具有实际上的权力,也必须具有行政效率。顺德改革使其从上一级(佛山)政府取得了实质性的权力之后,再行党政合一,提高和强化其行政效率。一级政府,无论是党还是政,面临的都是具体的民生问题,过去党政两套班子所形成的“权力内部消耗”在大大阻碍了行政效率的同时也和社会严重脱节。党政合一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可以把这一级政府的“行政责任制”(政府方面)和“政治责任制”(党方面)有效统一起来。从长远来看,这种体制比较有利于一个对社会负责的清廉的政府出现。          改革必须自上而下          深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和行政改革,广东这些方面的改革正在协调进行。在很大程度上说,广东已经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改革模式。尽管这一改革模式基于广东的经验,但也可以推广到全国的其他省份和地区。这些领域的改革意义已经超越了它们各自的领域,而具有了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但即使是广东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例如建立行政主导体制,对整个国家也具有参照意义。     这表明,不是所有的改革都可以在地方层级开始,也不可能自下而上地推行。很多的改革必须自上而下地进行。没有广东政府的动力和协调,改革就很难成功。执政党和政府必须通过设计改革和推进改革来牢牢掌握领导权。对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利益的事情,有利于国家的事情,看准了,就不要犹豫不决,就要去做。只要目标正确,追求目标过程中即使遇到一些挫折,也没有关系。对广东来说是这样,对整个国家来说也是这样。 进入 郑永年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广东模式 改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传媒评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49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凤凰周刊》2012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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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的崛起之谜

胡锦涛的崛起,对很多人来说,一直是一个谜。     胡锦涛在修建刘家峡水电站时,因工作关系,被甘肃省建委的一名领导看中,从建设工地,调到甘肃省建委。     宋平当过甘肃省建委的主任。宋平与胡锦涛都是清华大学毕业的。 甘肃省省省长李登赢,是胡锦涛岳父的同事和朋友。李登赢省长提拔胡锦涛时,宋平没有反对。尽管宋平当时是省委书记,并且与李登赢有矛盾。胡锦涛被提拔为建委主任,而后,被提拔为团省委书记。     1980年代,中央为培养年轻干部,把年轻的厅级干部派到中央党校学习。胡锦涛被派到中央党校学习时,与胡耀邦的儿子胡德平同班。有一次,胡德平把胡锦涛带到家里,见胡耀邦。胡耀邦与胡锦涛相谈甚欢,喜欢胡锦涛。决定调胡锦涛到团中央任书记(当时有第一书记和另一书记排在胡锦涛前面)。后来,胡锦涛被升为第一书记。     我的一个熟人的朋友在团中央工作过,他说,胡锦涛在团中央的人缘关系很好。不象王兆国,把关系弄得很坏。说是胡锦涛八面玲珑。例如,在团中央,胡锦涛与陈云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胡锦涛请陈云等大佬参加团的活动。      大约1985年,胡耀邦调胡锦涛到贵州当省委书记,显然是培养胡锦涛的地方大员领导经验。      1987年一月胡耀邦被迫下台。胡锦涛主动要求到西藏去,避开倒胡耀邦派搞上挂下联,避免危及胡锦涛的省级地位。      在西藏,胡锦涛贯彻保守派的镇压路线,改变了胡耀邦的安抚西藏的开明路线,深得邓小平,宋平,邓力群等保守派的喜欢。1989年3月,胡锦涛在西藏镇压中,杀死3个西藏人,伤者更多。邓小平大加赞赏。      1989年,邓小平在北京杀人无数。之后,邓小平的考虑接班人的方向是,接班人绝对不能平反89年的杀人事件。同时,1989年-1992年,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受到陈云和李先念等计划经济派的攻击,所以,邓小平要确保他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私有经济,和引进外资的政策不会改变。在江泽民确保支持邓小平的经济改革路线,彻底抛弃了陈云李先念后,邓小平让江泽民留任总书记。隔代指定胡锦涛接江泽民的班,当总书记。邓小平的目的,仍然是怕江泽民退休后,新的总书记为六四平反。他知道,江泽民是不会翻案的,因为,江泽民是靠上海镇压上台的,也是镇压的得利者。     胡锦涛更加不会平反六四,起码邓小平这样认为。因为,胡锦涛在西藏是镇压派,在89年3月,镇压了西藏的示威抗议,比邓小平的六四镇压还早!这是邓小平要胡锦涛接班的最重要的原因。      据说,胡锦涛在1992年14大前,离开西藏,在北京治病,当时,宋平是14大筹备组的组长。宋平把胡锦涛也吸收进这个筹备组。宋平邓力群向邓小平推荐胡锦涛。      其次,胡锦涛算不上陈云李先念派系。胡锦涛虽然被胡耀邦重用,但是,胡锦涛政治上是符合邓小平的标准的。      所以,1992年,胡锦涛能上台,当上政治局常委,并成为邓小平的隔代指定的接班人。至于,邓小平死后,为什么胡锦涛没有被废掉,就是与胡锦涛的八面玲珑的处事哲学有关了。他没有得罪什么人,各派都能接受,所以,胡锦涛顺利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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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郑永年:台湾民主与中国的政治发展

  台湾民主对中国的政治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已经是一个相当老的问题。自从台湾在蒋经国后期开启民主化之后,人们一直在关注台湾对中国大陆政治的影响。这种关注不仅仅在两岸学者和政治人物中间,而且也发生在海外华人、学界、政界和商界中间。很多人一直相信,台湾能够成为中国大陆政治转型的一个参照模式。   但不幸的是,台湾的民主往往和台湾的统独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台湾的“独立”往往成为政治人物操纵选举的主轴。这个局面在很多年里一直影响着人们,尤其是中国大陆对台湾民主作一个客观的认知。自李登辉和陈水扁把台湾民主和独立运动捆绑起来之后,至少中国大陆对台湾民主化的认识趋向于负面。除了中国的自由派继续对台湾民主抱有信仰之外,很多人尽管也认同民主,但不能接受民主化和台独关联在一起这样一个事实。   不过,今年这次台湾选举的和平性质以及族群议题、台湾独立没有成为选举的主轴,又再次在改变人们对台湾民主的认识。在很多方面,人们已经感觉到,当台湾老百姓对民主的狂热度急剧下降的时候,中国大陆很多人,尤其是知识界开始对民主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当台湾趋向成为一个正常的民主政体的时候,其对大陆的影响只会有增无减。这种认知趋势纯属正常。台湾民主正常化表明民主政体的制度化程度的提高。一种起伏很大、反复无常的台湾民主,没有可能产生正面的外在效应,而只有一种制度化了的民主,才会对大陆有参考意义。   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海内外学者,对台湾的民主化运动已经作了详细的研究,但很多研究对中国大陆的参考意义并不很大。主要的问题在于人们往往把台湾的民主化,仅仅看成是全球民主化浪潮的一部分,他们对台湾民主所作的解读大都是西方式的。出于意识形态,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台湾学者,都把台湾民主视为是西方民主的延伸。西方式的解读在很大程度上,妨碍着人们对台湾民主的客观认识。   中国大陆最关切的是政治发展的有序性,包括有序的民主化进程。对中国大陆来说,台湾民主化的参考价值,并不在于台湾民主化的具体路径或者制度表述方式;最具有价值的在于台湾民主的和平性质。   台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正式民主化,马上成为亚洲“第三波”民主化的代表。较之其它地区,台湾民主化的和平性特点非常显著。历史上,民主化经常充满暴力和鲜血。民主最先在欧洲产生,然后传播到世界各地。英国是民主化的代表,但即使在英国,也割了国王的头。在其他欧洲国家,民主化是长期的社会运动,包括工人阶级运动和各种形式的民权运动的结果。民主传播到非西方世界之后,其过程更显得暴力。   中国大陆倾心于台湾民主的人们,往往过分简单解读台湾民主化。他们所强调的是纯粹的民主化进程,即从台湾早期的地方选举到开放党禁和报禁等政治方面的发展进程。不过,所有这些政治因素都很难充分解释台湾民主化的相对和平性质。如果从民主化的路径和制度表达方式来看,不难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不同的。在西方,没有两个民主政体的实现路径和制度表达方式是相同的,在亚洲也如此。当然。民主化路径和制度表达方式的不同,并不表示民主政体没有共同性质,例如选举、多党制和自由的媒体等等。   但也很显然,无论从民主化的路径和制度表达方式,都很难回答这一关键问题:为什么一些民主化进程是和平的,但另一些则具有暴力性质?在很多已经民主化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尽管有选举、多党制和自由媒体等被人们称之为民主的制度,但所有这些制度并没有为那里的人民带来清廉、有效政府,没有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和平。相反,在非洲、拉丁美洲、亚洲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很多民主政体往往和政府腐败、人民贫穷和社会暴力紧密联系在一起。   民主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   那么,如何避免腐败、贫穷和暴力的民主,追求清廉、富裕和和平的民主呢?两种不同状态的民主,并不能从民主化本身的路径和制度表现方式来理解。   看来,人们必须对台湾民主作一新的解释,这一新解释,必须跳出民主化的路径和制度表达方式,而深入和扩展到社会经济发展层面,也就是民主化发生和发展的宏观环境。民主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历来就是民主政治研究的一项极其关键的内容,但在亚洲,这项内容被大大忽视。   简单地说,今天台湾民主的质量和台湾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建设有关联。先经济发展,后社会建设,然后再民主化,这个过程是所有优质民主必须要经历的。西方如此,亚洲的日本和“四小龙”也如此。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的质量之间的关系,人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控制民主进程中的腐败。就选举民主来说,人均国民所得3000美元的国家,和人均国民所得3万美元的国家都可以实现民主,但是,这两种民主的质量绝然不同,前者更多的是劣质民主,而后者更多的则是优质民主。人均3000美元的时候,选票不值钱,一包香烟和一块肥皂就可以搞定一张选票。不难观察到,在低收入国家,选举过程中往往买票现象严重。在中国的地方选举中,这种现象也非常普遍。但是一旦到了人均收入3万美元的时候,很难买得动选票。这对候选人也是如此。在欧洲,很长时间里,参与政治的是贵族和社会精英。他们参政不是为了养家糊口。但现在,西方是大众民主,任何人只要能够得到足够的选票都可以被当选。但对那些来自贫民阶层的政治人物来说,他们所得到的职位,无论是议员还是政府官员,都是为了养家糊口的。当他们的职位不能给与他们足够的收入,来支撑一个体面的生活的时候,腐败就变得不可避免。英国议员近年来的腐败就是其中一个案例。   台湾民主的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台湾在民主化之前,其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中上收入水平,也就是具有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台湾在民主化过程中,“黑金政治”、选票贿赂也有发生,但大多发生在收入较低的阶层,主要是农村基层。这很能说明高收入水平对民主的重要性。如果选票可以被收购,那么民主就失去了其意义。在政治人物方面,被称为“台湾之子”、从基层打拼上来的陈水扁,在成为总统之后变得如此腐败,更是一个生动的案例。   第二,经济发展和国民的受教育水平有关。在人均国民所得3000美元的时候,国民的教育水平还很低,很多人甚至还没有能力接受基本教育。但在人均国民所得3万美元的时候,大多数国民就已经接受了高等教育。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和民主的质量有关联。例如要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贿赂选票就比较难一些,同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比较能够收集和处理有关候选人的政策信息,并对其政策作理性判断。这并不是说,没有接受过教育或者接受教育不充分的人不会理性思考,而是说收集和处理政策信息需要知识成本。   第三,经济发展导致中产阶级,而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是民主稳定的社会基础。在任何社会,中产阶级都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中产阶级,就没有社会稳定,这是政治定律。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使得政治人物比较难以操纵政治,不管政治人物持什么样的意识形态,都必须照顾到中产阶级的利益。台湾在民主化之前,已经造就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尽管台湾被族群议题所困扰,人民被族群议题所分裂,但是其民主进程相对来说还是相当和平,这和中产阶级的庞大有关。刚刚结束的选举也表明,一旦族群议题不再成为选举主题,和平就会有保障。   台湾的社会改革也同样重要。社会改革对和平的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性怎么说也不会过。在欧洲,民主政治可以说是资本主义或者市场经济的产物,但欧洲经历了长期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工人阶级运动,才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运动既促成了资本主义的转型,即从早期的原始资本主义转变成为福利资本主义,也促成了民主的转型,即从早期的精英(资产阶级)民主向大众民主(一人一票)转型。在亚洲,无论是早期的日本,还是后来的“四小龙”,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从而保障了民主化的和平性质。   台湾在民主化之前,在蒋经国先生时期,已经开始确立一整套社会保护机制,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制度。社会制度建设在把产业工人转化成为中产阶级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一方面有社会制度建设,另一方面有劳动工资的提高,这使得台湾在很短的时间里,培养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同时,台湾政府也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经济结构上保障比较公平的财富分配。所有这一些,都使得台湾能够避免欧洲式的长期、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促成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民主化的和平进展。   有了高水平的经济发展、有效的社会制度,政治开放和民主化也就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了。民主是普世的,就是说尽管民主先发生在西方,并不是说民主只属于西方。任何社会一旦其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其人民必然会产生政治参与的要求。台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学术界,人们认为存在一个东亚模式,主要指的是经济发展模式,包括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但实际上,也存在一个东亚政治发展模式,这个模式的特点就是先经济、再社会、后政治,先发展、再分配、后民主。除了台湾之外,韩国和新加坡也是这样。香港尽管还没有普选制度,但到目前为止的民主化运动也非常和平。有人说,香港已经成为“抗议之都”,什么样的抗议都可以发生在香港,但这么多年里,香港的抗议非常和平。很简单,从历史上看,无产阶级的抗议运动充满无限的暴力,但中产阶级的抗议运动则倾向于和平。   那么,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会不会成为东亚模式的一部分呢?成为东亚模式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中国大陆也会沿着日本或者“四小龙”的政治路径。实际上,日本和“四小龙”经济体的政治路径都是不同的。再者,成为东亚模式的一部分,也并非意味着中国大陆的民主的制度表达方式,也会和日本与“四小龙”的类似。中国可以也必然发展出不同的民主模式。   中国可能成为东亚模式的一部分   从中国各方面的发展情况看,中国很有可能成为东亚政治发展模式的一部分,即走一条先经济、再社会、后政治;先发展、再分配、后民主的道路。中国在前面30多年里,其重点在于经济,在于发展。今天中国的改革目标,已经逐渐转移到社会改革和社会制度的建设。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培养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或者阶层。围绕着这个目标,中国正在展开几个方面的改革。例如深化经济改革,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从而逃避“中等收入陷阱”。再如建设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和公共住房,在为中产阶级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也为社会底层提供基本的社会保护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中国目前改革的内容还是以民生问题为主体。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社会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继续做大经济大饼的同时,以更公平的方式来分配经济大饼。社会制度建设一方面是为了公平地分经济大饼(例如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另一方面是为了继续做大经济大饼。社会制度建设好了,消费社会才会成为可能,社会稳定才会有可能。而消费社会和社会稳定,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建设或民主化,中国可以向日本和“四小龙”,尤其是台湾学到很多经验教训。如果中国大陆的人们仅仅局限于东亚的民主化进程,而忽视了全面民主化之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那么就会不得要领。实际上,就民主化的具体路径和制度表述来说,日本和“四小龙”是有很多教训的,它们中的一些能够找到符合自己的民主模式,而另一些则比较西方化。“去西方化”和“西方化”的民主模式,对一个社会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今天的中国来说,问题已经不再是要不要民主,而是需要什么样的民主,如何实现民主。不过,大多数人会同意,中国需要追求和平的优质民主,而非暴力的劣质民主。如何避免劣质民主、追求优质民主呢?这是今天人们讨论包括台湾在内的东亚民主发展模式的意义之所在。   民主是普世的,就是说尽管民主先发生在西方,并不是说民主只属于西方。任何社会一旦其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其人民必然会产生政治参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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