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

余英时: 对十八大不能抱以任何希望

我们知道政治改革在中国是不能谈的,网路上、报纸上都不准提的,甚至于温家宝要谈到政治改革都受到限制,甚至于不加以报道还加以删改。所以政治改革不准说,是大家知道的。现在有一个新的发现,就是经济改革也不能再提了。 为什么经济改革不能再提呢?这就是《纽约时报》在6月17有一个长的报道,这个报道的人是很有地位的记者,叫Ian Johnson,他写得非常好的。他访问了一些中国的经济学家,特别是有名的张维迎教授,是北京大学的;另外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他也访问了政法大学 教授叫李曙光,也是给张维迎说话的人。 张维迎是个主角,因为他有许多推动改革的意思,年纪还不是很大,大概才50出头,但是他是一直信仰 美国诺贝尔奖经济得主Milton Friedman自由市场的理论的,一直是推动这个东西的,邓小平时代他也推动,甚至于在赵紫阳时代他也已经开始推动,所以虽然年纪很轻,才24、25 岁,就很受到大家重视。 他推动市场经济的原因,就是希望在目前这个情况之下,必须把中国的经济打开。因为现在这个经济市场,在他看来,完 全是国家垄断的。这个我们从前也说过,中国大企业,大概130多家左右,垄断了所有中国的利益、利润。所有这个所谓国营企业,又都在共产党党员的直接控制 之下。共产党有地位的子女都是占住了这些大企业的董事长、主席,或者是总经理这类的,这样的人很多,而且不只是中央最高层,一层一层到市一级、县一级、到 镇一级、到村一级,都是如此,都是共产党员把国家企业、大大小小的抓在手上,就等于中国传统说的“一人成仙,鸡犬升天”。这就是一种很可怕的情况了,国家 的利益跟这些私人的党员的利益完全结合在一起了,而且目前这个经济情况显然缓下来了,很让人担心的。 所以在这个情况之下,张维迎跟其他有关的朋友们就极力主张要推动经济改革,就是要把经济大权还给老百姓。他甚至于说现有美国一万多亿美金的股债在手,他主张把其中一半、一万亿,还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持有这个债权,这样子可能解决中国的危机。 这个意见当然不会被接受,不过无论如何可以看出来他虽然是没有反对过体制,甚至于在体制内说话,可是他基本上是希望走向一个真正的自由的,而不是现在所谓的权贵资本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人人都可以参加的一个自由市场,这是他的目标。 为这个目标,他是到处说话,但是他的说话,现在已经被禁止了,不准登出来了。 所以我们现在知道从前经济改革是开放的,现在经济改革变成禁忌了。所以政治改革、经济改革都不能动,因为这都影响到共产党员的基本利益,而且是个人的、家族的基本利益,这个基本利益不能损害。 在这个条件之下,我相信这是最近的现象。这个现象就表示在十八大的时候,我们不相信有可能有什么松动。有人抱以希望,以为政治上也可以松动一些,甚至“六四”还有可能平反。现在看来,连经济改革都不能动的话,那怎么可能让政治改革发生任何作用呢? 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知道现在除了等待社会自己变动以外,没有什么其它的方法。对共产党本身,以及它未来的十八大,决不能抱以任何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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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行宪之难及其超越——与刘苏里对谈录

2012年07月03日 17:49:58        刘苏里:说到立宪话题,国内时冷时热,这是为什么?     张千帆:我想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反映总是热的,但是上面有时觉得敏感,不让谈,看似冷下来了。          刘苏里:如此重要问题,所积累的底子本来就薄,再不能持续进入讨论。。。     张千帆:中国的立宪过程确实可以说没有完成,因为前几部宪法都是上面制定的,民众没有深入讨论。          刘苏里:很想听听你对1949以来的制宪及其结果,做一总评。其得失成败,根源。。。     张千帆:其实,中国民众的参政热情很高,甚至可以说太高了。你看中国人多么关心政治啊,可以说是政治至上。民国的时候浙江省宪征求意见,选民一下子提出了一百多个方案,结果不得不归并为“三色宪法”,所以中国社会对宪政问题从来是有高度兴趣的。     近六十年来的宪法进展,只是说条文意义不大,因为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共同问题是通常规定得很好,甚至可以说是太好了,但是这样就造成难以落实的问题。我们自49年共同纲领以来,几部宪法体现左的思维比较明显。54年宪法和82宪法类似,还好一些,75年文革宪法和78年过渡宪法就更不用说了。我并不是说意识形态对目前的现状发挥了多么重要的直接作用,中国现在甚至可以说没有什么真正意义的意识形态了,但是这种意识形态下产生的制度却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中国现状。          刘苏里:说得好与落实难之间,真有那么大的距离么?还是其间有各种难言之隐,使得宪法原则落实永远停留在纸面上?     张千帆:总的来说,这样的思维是不利于宪法实施的,尤其是左的宪法意识凸显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同时不能保证党政分离,也没有切实的行宪制度(譬如司法审查制度),因而不论规定得如何,落实得都不好。宪法本来因为缺乏行宪机制,落实就难,加上规定得太好,譬如现行宪法还保障许多公民积极权利,国家是没有能力落实的,这样就加剧了说了不做(也做不了)的问题。          刘苏里:比如,根本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用的,还是传统政治思维模式作怪?     张千帆:以前拿传统思维说事儿还可以,现在这个应该不是主要因素。尤其是改革三十年来,人民思维极大进步,82宪法之后的四个修正案充分体现出来,法治、人权、私有财产等原则基本上都有了,所以不能还说是思维问题。     但是如果规定了这些东西,人民却无法通过实实在在的制度去落实自己的宪法权利,那么宪法就必然成了空架子。譬如有人征你的地、拆你的房子,你去法院起诉根本没用,因为司法不独立,也不能适用宪法,那么宪法承诺就很容易成为空话。          刘苏里:所以说,中国百年立宪进程,仍在半途中,这在世界各国的立宪史上,也算空前了吧。     张千帆:82宪法经过修正之后,应该说是四部宪法之中最好的,但是这种好处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缺乏有效的行宪机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释宪者,但是82年之后除了解释过几次香港基本法这部“小宪法”之外,从来没有适用过宪法正文。01年最高法院下达过齐玉苓批复,适用了宪法第46条的受教育权,但是后无来者,到08年也被废止了。     “空前”倒也未必,因为从专制到宪政的转型毕竟是很难的。譬如说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就要建立宪政共和,但是真正确立要等到1958年第五共和。当然,他们走过的路不如我们惨烈,我们经历了“大跃进”和“文革”,几千万生灵涂炭,他们一革命就颁布了一部《人权宣言》,但是这部宣言却和我们的宪法一样,1958年之前迟迟得不到落实。这样先知先觉的国家仍然花了这么长时间,可见宪政不容易。          刘苏里:如果我们不能对立宪史上这一奇观做深层解释,今后恐怕还会继续困扰于此,无所成就,“中国问题”就永远是全球的心结。     张千帆:     是的,宪政民主是中国百年来最大的心结,目前尚未超越。在很多方面,现在确实和清末民初有相似之处。光绪白日维新的时候,还是很有希望的,不幸触动了满清既得利益,最后功亏一篑。今天中国也到处都能看到既得利益在作祟,它们是中国宪政的最大障碍。     当然了,中国太大,大一统情结太重,也是宪政失败的重要因素。直觉告诉我们,小国更加容易,改革面临的阻力更小。金观涛他们写过中国的“超稳定结构”,虽然具体机制可以商榷,但是直觉还是对的,大国转型确实比小国困难得多。          刘苏里:是,法国是到1958年才最终确立现代宪政制度,但它百多年来,一直朝此方向努力。否则,也不会有1958.“行宪机制”指的是什么?要具备何种条件,此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张千帆:行宪机制最直接的就是司法性质的审查制度。因为我们说宪政就是要落实宪法,首先要把宪法当做法来对待;有法,就得有法院。“徒法不足以自行”,你看到过哪部法能没有法院而自己落实的吗?民法不能,刑法不能,行政法也不能,为什么偏偏宪法不通过司法适用就能落实呢?中国宪法的现状恰恰就是只有一部宪法,而没有切实的行宪机制。也不是说完全没有,譬如宪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释宪,但是人大是立法机构,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通过立法机构解释宪法的,这么做在中国目前也可以说是失败的。          刘苏里:按你说,“国情”是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大一统传统。请详细申说。。。     张千帆:小国相对容易改革,譬如北京吧,如果北京市政府自己可以在大的方面大刀阔斧,那么按照北京的公民文化程度,宪政可能早已实现。在上海、广东、江浙等地可能也同样如此,欠发达地区可能相对滞后,但也不好说,譬如中国惟一一部正式生效的省宪是在湖南通过的;不论怎么说,至少有些地方可以先动起来。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地方根本没有这样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可以来拆你的房子,但是不会主动宪政改革。     再有一个,你看公民力量在这样的国家总是比较弱小的,但是在小国不如大国那么悬殊。要在大国形成公民集体行动是很难的,只能在部分地区有所行动,而大国可以调动全国的力量进行压制。另外,公民动机也不一样。在中国,人民都眼巴巴看着中央,希望总书记、总理亲自接待上访。在小国就没这一说,最大的就是省委书记,你要上访也就在北京,针对的是地方政府领导。这样公民对政府的压力更加集中,而不会像我们这样都跑去上访,而中央又无力解决各地多如牛毛的上访问题。          刘苏里:也就是说,类似中国这样的大国,非设宪法法院而不能推进宪法落实?     刘苏里:我总觉得,宪法一纸空文,跟统治者宪法认知有极密切关系。宪法首先是保护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根本法律文件。     张千帆:我不是这个意思,宪法审查只是一个表象。关于审查的必要性我们都论证了,反对者提不出什么像样的理由,但为什么不实施呢?说穿了,还是“领导”不愿意。所以宪政民主的关键不在宪政,首先在民主;有了民主之后,才可能有宪政,因为那个时候政府才对人民负责,它才会听你讲道理并按道理去做。我们看看苏东坡这些最近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原先都没有司法审查,都是在民主转型之后成立的宪政法院系统。当然,也有不实行司法审查的民主国家,譬如英国、荷兰,但是它们毕竟是极少数,只能算作例外,但是在中国却被一些学者拿来当做规则,为中国不实行司法审查辩护。其实他们没看到,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建立了司法性质的审查制度,而且也只有民主国家才可能有像样的司法审查制度。          刘苏里:所以,行宪的一个要务,是地方自治。条件     刘苏里:对,对,完全赞同。但民主的必要条件,讨论的并不充分。没有自治,民主的实施,也成问题。     张千帆:地方自治当然很重要,但是中国目前的问题很复杂,你让地方自治,只会更方便地方滥用公权,就和司法独立很可能让法院更腐败一样。因为地方没有民主,而没有民主的自治是最糟糕的“自治”,其实就是官僚“自治”。在中国目前,体制改革还不能没有中央推动。而且既然已经大一统,就要充分利用它的长处,让中央推动地方自治。     在这个问题上,孙中山确实做得更好。我反对他搞革命,但是革命之后“训政”还是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训政不等于专制,只不过是实行中央专制;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是不能动的,但那只是说中央政府不选举产生,地方基层还是选举的。这是为什么1987年台湾能成功实现民主转型。我们则是什么都没有,哪里有成功转型的条件?在目前的状态下,基层民主还得靠中央“压下来”,至少要获得中央的默认。譬如乌坎,广东之所以处理得比较好,一定也是得到最高层的默认。中央要是能有一个合理的“顶层设计”,逐步推行党内民主和基层自治,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民主的必要条件很复杂,我还没有系统研究。你像宪法中除了选举之外的一些基本权利,譬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对于提升公民自治能力和减小转型阻力也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台湾的基层自治之外,我们看东欧转型成功,都指望中央高层哪天出个蒋经国或戈尔巴乔夫,其实根本不现实。就拿东欧的教会来说,他们因为还是受到西方宗教文化影响,享受的独立性是我们这里不能比的;如果说我们连家庭教会都不允许,他们在转型前听到就会很吃惊。所以中国目前确实还不具备必要和充分的宪政转型条件,接连失败就不足为奇了。          刘苏里:这不成了一个不可解的循环?宪政落实的基础是民主,而民主的条件之一是自治,大一统又是落实宪政的阻碍之一。。。。     张千帆:是啊,谁说中国的事容易呢?容易的话,宪政问题百年前就解决了,何必等到今天?所以说大国宪政很难嘛,什么事情都是循环纠结在一起。我们一方面要推动广东这样比较健康的地方自治,反对不必要的中央干预;另一方面还要推动中央积极行动,推进党内民主。小岗村本身也是一个范例,原先从民间发起,局限于一个地方,后来中央大力推行,在全国很快普及了包产到户。当然,如此期待政治改革,可能有点奢侈。但是如果上层没有一点改的意愿,下层又都是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宪政当然就没有希望了。          刘苏里:你强调乌坎案例的启发意义。有些人认为乌坎是特例。即便如此,最后它会走上哪条路,也未可知。     张千帆:是啊,但是目前至少还是有希望的,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是成功的,虽然也存在许多遗留问题。中国目前还有哪个地方像它这样哪怕还有一点希望的呢?当然,乌坎有它的特殊性,譬如它很大,远大于一般的中国村庄,人多胆也大,加上地方高层理念先进。不论如何,它显示在某些幸运条件的组合下,地方民主是有希望的。听说广东省要推广乌坎经验,如果有朝一日中央能在全国推广,中国的宪政民主就大功告成了。          刘苏里:有希望于“顶层设计”么?凭什么自己限制自己?     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顶层设计,因为这对掌权者来说确实是反理性的。所以记者在采访《为了人的尊严》的时候,我说与其说是“顶层设计”,不如说是“顶层配合”。根本上,改革的希望还是在于民间,因为宪政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公共利益。譬如说司法审查制度,最终还是为了维护人民权利。如果人民不知道这个道理,你可以告诉他,他会明白、会支持的,就怕他们没有接受信息和形成意见的自由。     人民行动起来,才会对政府产生改革的压力,不然既得利益的日子过得好好的,为什么要改呢?像广东那样某些地方的领导比较开明,希望通过改革给自己加分。遇到这种情况,中央要鼓励和配合行动,条件成熟的时候要在全国推广,至少不要阻碍,要让地方自由试验制度改革,通过制度改革来解决地方自己的问题,就像小岗村肇始的包产到户改革解决了地方吃饭问题一样。地方问题解决,访民不来北京上访了,中央压力不也就减小了吗?所以中央如果理性考虑的话,要好好整治那些不改的地方或方向错误的改革,因为地方事情搞砸了,最后会给中央添麻烦。          刘苏里:小岗村的实践,与生计有关,而政治改革,与生计远一些,人们祈望自由和权利,似乎还不如司法公正。所以,这里面仍有个民众愿望的强弱问题。     张千帆:是的,政治改革毕竟比经济改革困难得多,因为它确实要求我们超越一点自己的切身利益。参与选举能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最终会对每个人都好,问题是政治参与需要集体行动,一个人出去投票是没用的,而集体行动存在自己的困境,因为每个理性人都面临着“囚徒困境”。与其我冒险出头,还不如搭别人便车;每个人都这么想,这个国家永远不会有民主。尤其在非民主国家,民主参与成本更高、风险更大,每个人都很恐惧政治,所以一群纯粹理性的人是不可能启动民主的。     当然,有些社会机制能把我们团结到一起,让我们超越恐惧。譬如宗教不仅本身提供信仰,让信徒感受到自己的道德使命,而且提供现成的社会组织,让人们相互打气、忘却恐惧。但是我们的人民因为长期没有政治自由,没有宗教或道德信仰,也不能自由结社,每个人都是游离的孤子,每个人都很恐惧、很胆小,不敢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传统道德学说不仅不是宪政的障碍,反而可以成为实行宪政的道德资源。          刘苏里:详细申说。这也是我对你新作感兴趣,但也有不同看法的。     张千帆:简言之,民主和法治其实根本在于人的利益分配。按照理性选择理论,我们应该践行民主、维护法治才对,因为一个优良政体对每个人都好,至少政府不会随便征你的地、拆你的房子,但其实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我们每个人都处于理性选择理论所预言的囚徒困境之中。譬如为什么我要站出来选举呢?搭便车岂不是更好?如果大家都不站出来,我出头不是等于送死吗?当一个社会没有任何道德信念支撑的时候,是不会有力量支持民主或法治这些对大众都有利的制度的。          刘苏里:“道德信念支撑”,问题深入到这个层面,好像让人很悲观。这个东西,在今天,如何能唤回或重新建立呢?这可能是比前面谈到的许多方面更根本的面向啊。     张千帆:是很难,但是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国家既不可能有民主,也不可能有法治。我不是说中国社会现在就是彻底的无道德社会,其实在一般场合下多数人还是有道德底线的,但是我们的底线基本上是不伤害人,是消极被动的,多数人没有勇气积极行动起来,譬如克服恐惧、参与政治。如果我们对小悦悦这样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都可以无动于衷,那么更不会有人冒着显而易见的风险出来积极参与看起来显然不会有实际结果的选举。     但是中国的道德状态并非历来如此。看看我们的历史,其实在儒家传统下,至少相当一部分士大夫是有风骨的,是会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行为的,而不会只是逢迎拍马。儒家传统的问题路人皆知,但是《尊严》这本书的目的是提醒我们,其实我们现在的状况离自己那个缺陷多多的传统还差得很远。我们的传统文化还是有不少好的东西,不能一概否定。现在如果能让它帮助我们唤醒国人的道德意识、提升国民的道德人格、克服作为理性动物的自私和恐惧,那么对于实现中国的宪政民主无疑是很有利的。          刘苏里:至少对现实生活,唤回全民道德意识,还是很重要。但“唤回”谈何容易!这里又牵扯出道德丧失的根源。。。     张千帆:这个问题要谈就比较深入了,没有必要在这里展开。我只想说一点儒家学说的根本局限,未必带有负面意义。儒家学说有长处,但也有弱点,所以我既是悲观的,也是乐观的。乐观在于如果儒家这套道理能对我们的人民讲清楚,人民是会接受的,因为儒学是“为己之学”,它是要说服我们认真对待自己,做真正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另一方面,说清这一套道理确实不容易,儒家不是一种宗教,而是一套学说。这套学说很合理,至少在我看来,因而值得发扬光大,但迄今为止,它和宗教比起来不够亲和,所以人民不容易接受。     传统上,儒家是靠着“独尊儒术”,仰仗统治权力才得以普及推行。1911年,皇权政治一倒,儒家正统没几年也就遭到全盘清算。激进的反传统主义对儒家可能是不公正的,但也可以算作儒家长期思想专制所付出的代价吧。今天显然不可能回到那个时代了,即便有这个可能性,再回到以前的教条主义专制传统,对中国也是极其有害的。儒家思想的发扬光大不能再指望政府强力推行什么“正统”,而是要靠今天的儒家自己。今后要做的一件工作就是儒学的大众化,其实儒家对许许多多几乎每件正在发生的事情——譬如小悦悦事件——都有许多话要说的。     我对儒家的自信最终来自于儒家对人性的自信。儒家对人很自信,相信仁义礼智信是扎根在我们人性之中。虽然这么多年被泯灭了,但是真正的儒家还是相信人不可能完全放弃人性,所以只要自由传播儒家理念,人民终究会被说服的。其实,我对这种自信还不是很自信,只能说事在人为、尽力而为;至于是否能成功,谁都不能保证,且将其看做一场试验吧。          刘苏里:儒学不正是被统治者接纳为意识形态,才最后丧失其生命力的么?于民众而言,一个只会说教的学说,久而久之,也容易被人厌烦,最后是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国人精神分裂,言行不一,是否与此有关?     张千帆:我认为,不能简单说儒家虚伪。你看看历史上多少官员身上是能体现一些风骨的,今天的官员身上哪有一点影子?历史上,腐败当然什么时候都有,但是真信的也大有人在。我们今天妖魔化传统,把中国近代以来的什么失败都归咎于传统,实际上是多年洗脑的结果,把自己的责任洗得一干二净。有些人看起来反体制,甚至是激进地反体制,其实在深层思维上早已被体制同化了。     儒家思想在学理上已经研究得很发达,甚至可以说是过分发达,但一种道德思想如果只是停留在书斋里,不能深入人心,那么它已经近了历史博物馆。因此,儒家思想的生命力不在于学说研究,而在于大众传播。目前谈论道德应该说阻力较小,所以自命为“儒家”的学者或实践者是有很大空间的。关键是他们怎么去做,他们能否言行一致,他们的言行能否打动和感化人民,让芸芸众生认识到:原来祖宗的某些想法还是蛮有道理,我愿意接受并用它来指导自己的生活。          刘苏里:任何学说,当其上升到统治意识形态,也就失去其革新的空间,进而变得有害,包括自由主义。     张千帆:你说得很对,儒家正是在独尊儒术之后才丧失生命力的,所以这一点是儒家的糟粕,必须坚决抛弃。当今新儒家再也不能重蹈覆辙,希望再借用国家的力量来帮助复兴儒学。不过,虽然儒家也是一种教条主义,这一点倒不是不可以改良。其实儒家本身是一种相当大气宽容的学说。既然相信人性,凡夫俗子都有自己的判断能力,那为什么不能让他们接触不同的思想,让他们自己来判断呢?儒家又有什么资格自命不凡,代替人民判断呢?如果真的相信孔孟,那么理所应当对自己的学说更加自信一点。借用国家的力量把别人的嘴堵住,强迫人民相信你这套东西,算什么本事?只能说明自己无能罢了。          刘苏里:所以,当中医不行找西医,又觉得西医不行回到中医的行为,都需特别谨慎。(李零说,中医不行找巫医。)     张千帆:无所谓中医西医,只要能治病就是好医。中医无需排斥西医,反之亦然。中西双管齐下,中国的病会好得快些。所以在我看来,中体可以西用,中国传统道德和西方现代宪政没有什么本质冲突。至少在今天,我们没有必要硬要在两者之间取舍。          刘苏里:在你看来,回归儒家,是应急方案,还是奠定基础的有效步骤?它与现代宪政原则如何打通呢?它本身已遍体鳞伤啊     张千帆:这是基础性的工作,急也没用,因为文化是要靠时间积淀的。应急是对策,今天征地又出血案了,赶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之类的,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我在《尊严》应该已经讲得比较清楚,其实抛弃诸多过时的具体规则,回到儒家的根本,应该都能认同尊严是其核心概念。确立这个基本点之后,其余都好说了。          刘苏里:秋风在做修复工作,最近出版了一部大作,梳理华夏治理秩序的历史。。。     张千帆:是的,我还没有机会仔细拜读。我们的历史传统确实需要去妖魔化,这项工作很重要,但我还是希望当代儒家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本源的梳理上,而不是太多为具体规则辩护。毕竟时代不一样了,现代人不会也不应该苛求古人。何况回到夏商周,甚至周代有许多东西都是难以核实的。即便后来的历史记载准确性没有太多质疑,文字记载毕竟是真实历史的冰山一角,我们很难还原过去生活的全貌。尤其是我们的历史纯粹是一部精英统治史,从中很难了解大众的真实生活状态。     总之,我还是认为,我们的传统是一块破布包着的金子。我们既不能否定金子,也不能否定破布。我们没有必要美化传统,就可以发现儒家的精华。但是如果一味美化传统,说传统什么都好,那么别人看着这块破布,误以为这就是你说的金子,那么他们会连着金子一起扔掉。          刘苏里:我依然强调打通的可能。否则,有回到中国特殊论之嫌。普世价值于我们还是遥远的、奢侈的,我们只有回到自己,才能如何如何。。。     张千帆:这些问题都是学者想象出来的,我不担心它们会给我们带来什么麻烦。我也不认为儒家传统和普世价值之间存在什么必然冲突,冲突都是可以通过解释化解的。其实无所谓普世价值,如果有的话,那么百家争鸣、让人民自由去选择,这就是最根本的普世价值。          刘苏里:普世价值还是有的吧。比如对政府的限权,人民权利的保护。。。。你可以说,中国历史上也有啊,那好,请拿出来使用吧。关键的恐怕还是,所谓普世价值,它不仅使一套说辞,它还是一套治理国家必得遵守的理念,——最后通过一套严密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张千帆:这个问题又有点复杂,这里不展开说了。现在“普世价值”几乎成了一套意识形态,倡导者和反对者都没有辨明它的含意。我认为自由主义在这个问题的立场上还是要小心,否则很容易自相矛盾。如果你坚持自己的这套东西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以也是全人类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的,这是不是听上去有点像“独尊儒术”了?          刘苏里:秋风说,中国圣人学说中,本来存在可开出宪政原则的精神,只是我们失去了,或者曲解了。     张千帆:学者总是有言论自由的,当然可以自由诠释儒家。孔孟究竟说了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学者的解释,不同学者可以有不同理解,最后当社会去评判。我还是相信,社会自有公论,我们不必太担心。这也是儒家性善说的题中之义吧。其实任何学说都带有很大的弹性,只不过是后来的政治与社会实践将它具体化了,譬如从仁到礼。这种具体化对于指导当时社会的生活是必要的,但是后世没有必要将这套东西原封不动继承下来。今天的学者需要再回到孔孟那里,按照我们自己对理想世界和生活的理解重构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念。          刘苏里:政改总是要有个目标,否则改什么,怎么改?我们不能拿普世价值当宗教不假,但我们总要遵循一些多数人认可原则实施改革。。。     张千帆:现在谈论具体的方案还为时过早,或者说如果有地方想改,那就让它改,“广东模式”和“重庆模式”可以一起来,最后让人民自己来判断,并为进一步的改革积累实践知识。我只承认一条“普世价值”,那就让人民在知情基础上自由选择。如果人民要市场经济,那就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人民要搞计划经济,政府也不能强行实施市场经济,即便后果不好、代价很高,也由人民自己承担,自己在不断试错过程中,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调整改革方向。          原载“行宪之难——张千帆与刘苏里对谈录”,《信睿》2012年7月号,第42-47页。         上一篇: 精英、民粹与威权——中国式自由…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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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彭博社:习近平家族财富过亿,权贵精英身家几何

核心提示:彭博社的这篇报道让彭博财经网站在中国被屏蔽。这篇报道的信息均来自于公开资料,也十分谨慎地说明了巨额财富并不能追踪到习近平、彭丽媛、习明泽,而是主要由他的姐姐齐桥桥一家和妹夫吴龙以及习远平所有。 原文: Xi Jinping Millionaire Relations Reveal Fortunes Of Elite 来源:彭博社 发表:2012年6月29日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参考了其他”同来源节译”,此为全网首发完整译文。 【文中提到的习家全家福。来源:香港侨报】 习近平,这位”内定”的中国下届主席在2004年的反腐电话会议上警告说:”管好你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和下级,发誓不用权力来谋私利。” 彭博社收集的公开资料表明,在习近平在党内逐步攀升时候,他的亲属们将商业利益扩展到了矿业、房地产、手机设备等领域。 这些利益包括在总资产达$3.76亿的众多公司中的投资,包括在一家资产达到$17.3亿的稀土公司的18%的间接股权;还有在一家公开上市的科技公司价值$2020万的股票。这些数字没有计入负债的部分,因此也不反映习氏家族的净资产。 根据这些资料,这些资产不能追踪到习近平本人、他的妻子或他们的女儿,习近平本月就59岁了;他的妻子彭丽媛49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名歌手。没有证据显示习近平插手推动他的亲属们的商业交易,也未发现习近平和他的家族成员有什么不法行为。 多家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对查看相关企业资料设限,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网络审查,都使得这些投资处于公共视线之外。然而在数千页的监管文件中,人们依旧可以找到这些投资的影子。 根据这些资料,可以查到习家在可以俯瞰南中国海的香港的山顶,有一座价值$3150万元的别墅。连接着电线的门铃摇摇晃晃,邻居们说这幢房子已经空了多年。习家在香港至少还有六处房产,总价值据估计有 $2410万元。 常委 过去三十年来,习近平在党内稳步上升,在好几个省都当过一把手,在2007年进入了政治局常委。这一路上,他因主政清廉而获得好评。 根据《人民日报》的报道,他在富裕的沿海省份浙江领头抓过一次反腐运动,2004年也是在那,他发表了那通要官员们”自我约束”的警告。而后,在一起高达37亿人民币的丑闻后他接任了上海的党委书记。 2009年的一份美国外交电报引用习近平的一位熟人的说法说,他不腐败,他的动力也不是钱。习近平对”无所不在的中国社会的商业化,包括与之伴随的新富,官员腐败,价值、尊严和自尊的沦丧等等感到厌恶。”这份由维基泄密透露出来的电报引述朋友的话这么说。 美国政府的发言人拒绝就这份文件置评。 分一杯羹 人们对中国最有权势的家族在经济增长中谋取财富越来越厌恶,这已经形成了对中共的挑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过去20年来,中国城市中的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亚洲之最。 位于圣地亚哥的加州大学中国经济方面的教授劳福顿(Barry Naughton)说:”普通中国人在听到有些人利用政治影响力能赚数亿,甚至几十亿美元的时候感到愤怒。”他并没有特指习氏家族。 在十年一度的权力交接即将在今年下半年开始时,对官员财富的审查也加强了。习近平和下一代领导人将在本次交接后接班。三月,薄熙来,这位中国最大的城市重庆的党委书记遭到清洗,他被控卷入腐败和谋杀丑闻,让公众对任人唯亲和权钱交易深恶痛绝。中国的两家财经刊物和微博上都呼吁高层官员要公开财产。四月,彭博社曾报道,薄家积累了至少$1.36亿的资产。(相关译文可以查看《 译者合集 薄王败局 》) 革命领袖 习近平及其手足是已故的革命家习仲勋的孩子,他帮助毛泽东在1949年后控制了中国,他们曾誓言要结束数个世纪来的不平等和以权谋私。习的出身让他成为”太子党”中的一员,他们都是高层党领导的孩子,在政治和商业上获得了很大的影响力。 据彭博社的研究,习家的大部分资产都可以追踪到习的姐姐,63岁的齐桥桥;她的丈夫邓家贵61岁;他们的女儿张燕南,33岁。 截止6月8日的时候,邓家贵还拥有江西稀土和稀有金属钨业有限公司18%的间接股份。这种可以用于风力涡轮和美国的智能炸弹中的金属因为中国收紧了供应而价格飙升。 远为集团 2011年12月的记录显示,齐和邓在深圳远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共值18.3亿元(2亿8800万美元),这是深圳市一家经营房地产的多元化控股公司。远为旗下有其他几家公司完全由这对夫妇所拥有,总价值至少有5.393亿元(8480万美元)。 张燕南在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有限公司(Hiconics Drive Technology Co 300048)投资了317万元,从2009年至今增值了40倍,按照深圳股市昨日的收盘价,已经达到1.284亿万元(2020万美元)。 彭博社联系到邓家贵的手机,邓称他已经退休了。当问及他的妻子,女儿和全国各地的生意时,他说:”不方便跟你就此说太多。”彭博社试图通过电话和传真到齐和张的公司找到他们,但无果,我们试图按照注册的地址去找,也不成功。 新邮通信 习近平的妹夫吴龙开了一家名叫”新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通信公司。根据公开资料和对该公司的一名注册所有人的采访,到5月28日时,这家公司仍由吴的亲戚——他弟弟的妻子所有。 根据北京咨询公司”博达克(BDA)(中国)有限公司”的说法,”新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国营的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赢得了数亿元的合同。按用户人数计算的话,中移动是全球最大的电话公司。BDA为多家技术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因为这一话题的敏感性,彭博社在过去两个月中联络的数十人都不愿就习家置评。我们在联络了习近平的侄女和她的英国丈夫之后,介绍这两人的网页随即被删掉。 习近平亲属所拥有公司的总资产可以看出他们商业运作的广度,但不代表其盈利程度。香港房产价值是根据与其可比房产最近的交易价格来估算的。 身份证 彭博社只计算了在文件中是由习家家人拥有的可以被明确计算的资产、房产和持股。根据公开商业记录、采访熟人、香港和中国的身份证可以追踪到的资产。 如果习家人用的是不同于在大陆和香港的名字的话,彭博社是与那些见过他们的人谈话,并通过不同的公司文件上所显示的相同的名字和住址来查证。 彭博社提供了一张列有习家资产的单子给中国的外交部。政府方面没有回应。 2000年10月,习仲勋的家人在他87岁生日时,在深圳的一个国宾馆聚会,这位开国元勋在两年后去世。深圳毗邻香港,现已成为中国最富的城市之一,这应部分归功于习仲勋,是他说服邓小平将这个渔村变成了开放市场的试验田。 家族照片 在这张照片中,习仲勋穿一件红色毛衣,拄着拐杖,坐在轮椅中。他的左边是女儿齐桥桥,右边是孙子,他旁边挨着齐心,习仲勋的妻子。后面是齐桥桥的丈夫邓家贵;她的哥哥习远平及习近平,旁边是齐安安和她的丈夫吴龙。 官方媒体把习仲勋描绘成有原则、有道德的领袖,根据报道习仲勋常向自己的孩子灌输革命精神。家人们在采访中回忆说他让孩子们都穿打补丁的哥哥姐姐传下来的衣服。 根据一本习仲勋的传记所说,习仲勋还拒绝让桥桥在北京上最好的中学,那时她的考分不够但是学校还是愿意招收她。后来,她以母姓上了另一所学校,这样同学们都不知道她的背景。桥桥和安安有时也用父姓。 党校 在今年三月一日,北京的中央党校,习近平对2200名干部说有些人入党因为认为这是通往财富的快捷之路。”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更困难了,但也比以往更重要了。”一本官方的杂志这样记录了他的演讲。 他的女儿习明泽则避免曝光。她在麻省剑桥的哈佛大学读书,用的是化名。 习近平将被提升到接替胡锦涛成为中国的最高领导人还没有最终确定。他必须在18大上成为中共的总书记,然后才能在明年三月的人大会议上成为国家主席。 邓小平 对执政精英们利用政治权力来获取个人财富的不满,从30年前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开始时就已经存在了,当时他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他人共同富裕”。 其他高层领导的亲属们也有商业活动,温家宝的儿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私募基金。温家宝的前任朱镕基的儿子则是中国的一家投资银行的老总。 亚洲开发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万广华说:”我真正担心的是金权挂钩,使贪污腐败和不平等愈演愈烈,持久不消。” 政府官员炫富引起日益激烈的公开批评。前海关总署署长去年被发现配戴劳力士金表,网民们表示不齿。前总理李鹏的女儿李小琳今年3月出席政协会议,也有人讥嘲她身穿的一套国际名牌,价值12000元,足以让200个贫困儿童穿上暖和的衣服。 “不平等” 加州大学河滨分校中国学者林培瑞(Perry Link)说:”民众很愤怒,因为赚钱途径不平等,成果被少数人掠夺,大众利益照顾得不够。” 温家宝在3月26日的国务院会议上说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以打击腐败。虽然中国官员必须向有关当局申报收入和财产,以及直系亲属的私人资料,可是这些资料并不公开。 由于缺乏透明,更加助长在中国要发财得靠”关系”的想法。这种情况说明了没有正式职务的太子党何以势力这么大,或者像中国俗语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上面有人” 研究中国精英政治的哈佛大学教授马若德(Roderick MacFarquhar)说,”如果你是中国某个要人的手足,人家会认为你可能是潜在的权力代理人,拼命巴结你,希望与权贵搭上关系。” 政治权力和财富之间的结盟并非中国独有。根据总统图书馆的介绍,1927年,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早年很穷,他是靠借来的$75元上了西南德州师范学校。但1964年(他的第一届总统任期期满时)生活杂志上的数据显示,就在竞选成功后的30年,到了1964年,他和他的家族在媒体和房地产的控股价值达到$1400万。 纽约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主任夏伟(Orville Schell)说,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发现金权勾结,可是以中国为最,只要属于这些家族成员,就占很大的便宜。 对习不公平 退休的政府研究学者姚坚复呼吁领导人更多地公开财产,但这样把习近平和他的家族的生意联系起来不一定是正确的。 姚在电话访谈中说:”如果家族的其他成员是独立的商业代表,我认为这样把习家的财富算作是习近平的就不公平了。” 习氏家族的关系并非总是优势。习仲勋在1962年被毛泽东清洗。和许多其他的”太子党”一样,在文革中,习家的孩子被赶到了农村。齐桥桥和其他500名年轻人在内蒙古种田,有5元钱就感觉象发财了,她在接受清华大学的访谈时这么说。 1976年毛死后,习家重新兴旺,习近平的姐姐齐桥桥到军队开始工作,成为了武警的一名指导员。1990年父亲退休,她便辞职在家照顾父亲,她在上述的访谈中这样说到。 购置房产 一年后,她在当时的英属地香港以300万港币的价格买了一套公寓——当时这一价格相当于普通中国工人年收入的900倍。地产登记记录显示,这一位于香港宝马山的宝马山花园的一套物业仍在她的名下。 根据文件记录,1997年,齐和邓在后来成为深圳市远为实业公司的企业中投资1530万元。这家公司的资产不能公开交易。但是其中的一个子公司深圳亚伟投资名下的资产到2010年底时为18.5亿元。根据一家股票公司2011年的文件显示,这对夫妇拥有这家公司的99%股份。 在那次清华访谈中,到了2002年,习仲勋去世后,齐桥桥才决定进入商界。2006年,她获得清华经管学院的MBA学位,并成立了一家民间鼓乐队,这是习仲勋的老家陕西省的民乐。 文件追踪 过去20年,齐桥桥、邓家贵、张燕南的名字,以股东、董事或法人代表(也就是董事长等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出现在中国和香港至少25家公司申报的文件中。 在一些文件中,齐还使用了Chai Lin-hing的名字。可以确认这是她因为中国公司的一份文件中的生日等特征信息和其他以齐桥桥的名义公开访谈一致。Chai Lin-hing 在香港和邓家贵还拥有数家公司和一处物业。 2005年,张燕南开始在香港的文件中出现,那时齐桥桥和邓家贵把一家物业控股公司的99.98%转移给了她。这家公司名下有一处物业,位于Park的Regent的一个单元,估值有5400万港元。 浅水湾别墅 土地登记纪录显示,张燕南2009年以1.5亿港元在香港浅水湾丽景道购买一幢别墅,而自那时以来当地房价上涨大约六成。 她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现在一份销售文件上,与在她和母亲、邓家贵所拥有的Special Joy投资有限公司上所用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五月十二日的登记文件显示,三个人共享了同一个香港地址。 张在香港会景阁拥有另外四户豪华单位,该处房产毗邻君悦酒店,可以看到港岛全景。 自从1997年从英国回归中国治下,香港一直实行自治,拥有自己的立法和银行系统。据中原地产统计,大约1/3的新豪宅的购买来自中国大陆的买家。 在中国大陆,齐桥桥和邓家贵的开发项目是一个名为”观缘”的豪华复式住宅,靠近北京的金融区,广告号称其拥有精心修整的花园以及重现北京城历史宅院风貌的灰砖外墙。因为北京限制了对公司的查询,开发商的融资细节难以获知。 北京项目 在2006年的一次采访中,他们告诉《成功营销》杂志,为了给开发提供融资,夫妻俩从朋友和银行那里借款,目标是吸引国有公司的官员和管理人员。官方数据显示,首都的房价在随后的四年中上涨了79%。 根据北京市土地资源局的数据,该项目的开发商——齐和邓的远为公司拥有70%的份额——在2004年以9560万元获得了超过1万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发观缘。 6月,观缘一套189平方米(2034平方英尺)的三室公寓在网上的挂牌价格是1500万元。每平方米售价79365元,比中国的年度人均GDP的两倍还要多。 公众对飙升的住宅成本非常恼怒,使得房地产对于中国领导人而言成了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温家宝总理3月份表示,房价”远远超过了合理水平”。 “竞争环境” 缺少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难以承受的房价,意味着”你只能远离中国梦”,专注于中国政治研究的波士顿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傅士卓(Joseph Fewsmith)如是表示”如果靠此类不公平的机会来取得发展,中国的崛起能够持续吗?” 国立新加坡大学东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薄智跃表示,那些找对了人脉的人能够获得政府控制的资产。 他说:”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只不过是比其他人更先一步加入游戏,然后他们就能够获得巨大的收益。”薄并不是特指习氏家族成员的投资。 邓家贵另外一起投资的时机也把握得非常好,是在一家国有公司中投资稀土金属。 稀土 一份债券说明书显示,2008年,邓家贵的上海王朝投资公司以4.5亿元(7100万美元)购买了江西稀土30%的股权。 邓在上海王朝中持股60%。在公司的登记文件中,有一张邓的中国身份证的复印件,与在原位分支机构文件中发现的身份证相同。文件显示,原位集团相关的管理层同时担任江西稀土的副董事长和首席财务官之职。 中国在稀土金属的生产上近乎拥有垄断地位,而这笔投资恰发生在中国正在收紧控制稀土的生产和出口之时。该政策导致部分稀土金属的价格在2011年飙升了4倍。 在位于南昌的江西稀土,总裁办公室的一位女性接听了电话,说她无法提供财务信息,因为公司并没有在交易所上市。她拒绝谈论上海王朝的投资,说这太敏感了。 合康亿盛变频 齐桥桥的女儿张燕南在合康亿盛投资317万元,三年后这家总部位于北京的电气设备制造商于2010年公开上市。根据合康亿盛的创始人刘锦成在清华网站上的资料,他和齐桥桥曾就读于同一个EMBA班。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东没有对传真的问题和要求评论的电话作出回复。 齐和邓的商业利益可能更为广泛:他们的名字是位于北京和深圳至少11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两个城市都对获取公司的文件信息都设限,很难判断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资产的价值。 大连万达 例如,邓家贵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公司的法人代表,在2009年的一次私人配售中,该公司以3000万元购买了中国最大的开发商之一大连万达商业地产集团0.8%的股权。大连万达商业去年的销售额是953亿元(150亿美元)。 大连万达商业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表示”不就私人交易进行评论”。 一家官方网站和公司记录显示,邓也是一家获得政府10亿元(1.57亿美元)桥梁建设合同的公司的法人代表,该项目位于中国中部的湖北省。 研究中国金融和政治的史宗翰(Victor Shih)是位于伊利诺斯州埃文斯顿市的西北大学的一名教授,他说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在中国很常见。史宗翰表示,太子党任用他们信任的人,通常是远系家族的成员,代表他们开设公司、从国有企业竞标合同。他并非特指习氏家族。 新邮通信 拿习近平的妹夫吴龙来说,广州开发区网站的两份报告(一份2009年,一份2010年)可以证实他是新邮通信的董事长。 新邮通信在网站上没有提供管理层名单。在中国的搜索引擎百度上用”吴龙”和”新邮通信”搜索,会引发一个中文的警告:”搜索结果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予显示。” 资料显示,新邮通信由两位名为耿敏华(音)和华丰(音)的人拥有。在公司的文件中,他们的地址指向北京一座数十年楼龄的9层混凝土建筑物,耿年老的母亲住在那里,在她的客厅墙上钉着她女儿的手机号码。 6月6日通过电话联系,耿证实她和儿子华丰拥有新邮通信,她的女儿嫁给了吴龙的弟弟吴明(音)。耿说吴龙负责公司,她不参与公司管理。 另外的所有者 在6月27日一份6页的声明中,新邮通信证实另外两个人洪英(音)和马文彪(音)为公司所有人,并表示公司的头是一个叫刘然(音)的人。公司没有对我们再一次提出解释所有人不同的要求作出回复。我们未能联系到吴龙和他的妻子齐安安进行评论。 新邮通信是一家从国家合同中受益的初创公司。它的专业领域是政府强制的、由中国移动部署的家用3G移动电话标准。据BDA的消息,2007年它击败了摩托罗拉等众多的资深竞争者,获得一份手提终端的供货合同。 BDA董事长邓肯·克拉克(Duncan Clark)说:”他们原本籍籍无名,突然一下子冒了出来。人们本来认为摩托罗拉在设备合同中会获得很大份额,然后一家无名的公司就一下出现在了榜首。” 新邮通信在声明中说,2007年,国内的移动标准仍在发展中,很多大竞争者在袖手旁观,让公司获得了很大的市场份额。 习远平 去年从摩托罗拉分拆出来的摩托罗拉移动被谷歌有限公司收购,其在北京的发言人威廉·莫斯(William Moss)拒绝对任何单独竞标的细节发表评论。中国移动公司的发言人张璇(音)在电子邮件中表示,中国移动”一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可信的竞标原则”。 习近平的弟弟习远平创建了一家名为国际节能环保协会的能源咨询机构,并任主席。据一位拒绝透露身份的雇员说,他在该机构中并未充当积极角色。 习近平的一位侄女拥有丰富资历。去年,齐安安与吴龙的女儿吴雅凝(Hiu Ng)及其35岁的丈夫Daniel Foa被列为一个网络座谈会的发言人,与英国亿万富翁理查德·布兰森(Richard Branson)和女演员达里尔·汉娜(Daryl Hannah)一起代言马尔代夫的可持续旅游。 哈德森清洁能源 吴雅凝最近开始与哈德森清洁能源合伙公司合作,帮助其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该公司在美国管理着一个超过10亿美元的基金。 在彭博社记者联系这对夫妻之后,他们的细节被从互联网资料中删除。Foa在电话中说不能就他们2007年建立的清洁能源公司FairKlima资本发表评论。吴雅凝没有对要求采访的电子邮件作出回应。 在FairKlima的网站上,两人都不再被提及。6月3日一个”联系我们”的缓存页面上,在”高管团队”的标题下还包括有吴和Foa的简历。 6月8日在吴的Linkedln资料中提及她曾在新邮通信工作过,此后被删除,同时被删的还有她的”哈德森清洁能源合伙中国公司副董事长”的头衔。 总部位于新泽西的私人股权投资公司Teaneck创始欧尼尔(Neil Auerbach)说他曾与吴雅凝共事,因为吴对可持续性长期以来都有兴趣。 在6月13日的采访中,欧尼尔说:”我们了解她的政治关系,但她的关注点是可持续投资,那就是目的。我们很乐于与她共事。” 相关阅读: 查看更多 “太子党”译文专辑 关于本文,请联系彭博新闻社:北京,Michael Forsythe, atmforsythe@bloomberg.net ;  香港,Shai Oster, soster@bloomberg.net ; 香港,Natasha Khan, nkhan51@bloomberg.net ; 纽约,Dune Lawrence, atdlawrence6@bloomberg.net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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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纽约时报:北韩挑战最亲密盟友的耐心

核心提示:尽管中国花大力气维持北韩的经济,但无论是在导弹测试、核武器研制还是中国渔民被扣押等问题上,中国都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分析家们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在北韩问题上,安全考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因素。 原文: North Korea Tests the Patience of Its Closest Ally 作者:JANE PERLEZ 发表:2012年6月24日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图:北韩的农民在土地上耕作,这个国家的经济被金正恩牢牢控制。Ng Han Guan/美联社】 北京 ——年轻的北韩领导人金正恩正在不断巩固他的权力,中国则已日益显现出被这个长期盟友的好战行为挫败的迹象。 中国和西方分析人士指出,在6个月前继承他父亲金正日担任朝鲜领导人后,金正恩迅速地远离奥巴马政府,将可能会用来袭击美国的核弹头的研制摆上日程,几年之后北韩可能就会拥有这种核弹头。 但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金正恩对中国不屑一顾,而后者的经济援助正是保证集权政府运转的必要条件。例如,在金正恩接管权力后不久,一名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访问北韩的首都平壤时,曾严厉警告他不要进行弹道导弹测试,这位新领导人仍我行我素。 目前,奥巴马政府和中国政府已针对北韩问题相互进行了谨慎的磋商,它们正在等待金正恩是否会跟随他父亲的脚步进行第三次核试验。之前的两次核试验分别在2006年和2009年。 本月,朝鲜新闻媒体报道说他们”目前”未有进行第三次核试验的计划,据说一名国家分析人士建议金正恩等待更好的时机。 “我们已非常清楚地表达了我方观点,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挑衅。”另一名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当近期在电视访谈中被问到关于北韩可能进行的第三次核试验时这样说到。”我们已反复多次并非常直接地说明了,我们反对(进行核试验)。” 当问到为什么中方不对北韩行为进行惩罚时,崔回应道:”这不是惩罚的问题,他们是一个主权国家。” 中国支持联合国安理会在之前两次核试验后对朝鲜的制裁。他说:”但如果他们不听,我们也不能强迫他们。” 金正恩的异常举动在之前就有表露。二月末,他领导的政府与美国签署了一份冻结其核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的协议,这燃起了外界认为他比他父亲更开明的期望。但六星期后,金单方面撕毁协议并在没有通知中方的情况下进行了弹道导弹测试,这被华盛顿视作为其进行核武器计划的一次测试。 虽然四月的导弹测试失败了,但这并不能减轻奥巴马政府对金正恩推进北韩核武器计划的担心。”北韩正在造核弹头,一旦成功在未来的几年内将能够袭击任何区域,最终将会袭击美国。”负责中东和亚太事务的美国前副国务卿里维尔(Evans J. R. Revere)说道。 里维尔说,自弹道导弹试验失败后,金正恩就在宪法中规定朝鲜是”拥核国”,这又是一个北韩政府不会放弃其核计划的信号。鉴于美国和北韩之间并无任何实质上的协议关系,里维尔强调说,华盛顿是时候采取更强硬的措施了。 真实年龄并未被外界所知的金正恩(被认为是28或29岁),在他父亲逝世后做了一系列的迅速动作,消除了外界普遍认为的他的权力将会被家族年长亲戚掌握的预期。 国营的中国新闻社于上周在头版头条刊登报道:”金正日逝世半年政权平稳交接,朝鲜步入金正恩时代。”国际危机小组的丹尼尔·平克斯顿(Daniel A. Pinkston)在首尔说,部分已达到80高龄的北韩军方最高将领都已拥护金正恩的领导,统一进行集体决策,平克斯顿通所在组织撰写的关于北韩的报告即将面世。 在四月党代表大会上,金正恩家庭成员均被委任政治局高级职务。新的被委任者包括金父亲的妹妹金敬姬,她的丈夫张成泽同样在政治局有一席之地。 “北韩并无对党内、国家或军队权力交接的对抗迹象。”平克斯顿说,”虽然很多北韩人民对当局非常不满,但是由于集体行动的障碍使得组织反抗活动非常危险、难以进行。 为了从导弹试验失败的尴尬中恢复过来,金正恩于四月末向韩国发出挑衅,威胁说他的”特别行动”组将会”彻底粉碎鼠明博的领导” 与他沉默寡言的父亲不同,金正恩经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尤其是经常与学生和孩子们在一起,这实质上是为了向贫穷和胸怀愤懑阶层展现其健康形象的政治宣传活动。 基于他曾在瑞士寄宿学校就读的经历,一些分析家们认为金正恩可能会是一个潜在的经济改革家。但这些预测最终被证实是外界一厢情愿的想法,这位新领导者对于中国建议其逐步开放经济的提议,哪怕是和缓的改变都置若罔闻。 尽管金正恩非常固执,但是中国却为避免北韩经济崩溃投入很大财力。根据国际危机小组的报告,正在金正恩接替权力后不久,中国就援助了北韩50万吨粮食及25万吨原油。这帮助北韩抵抗了60年以来最严重的干旱。本周五,德国援助官员沃尔夫冈(Wolfgang Jamann)在北京说,他所在的全球粮食援助组织自1997年便已进行对朝粮食援助计划。 “但如果一直都不下雨,还是会有很大问题,” 沃尔夫冈说,他刚刚从朝鲜回来。 截至目前,援助似乎预防了灾难的发生。根据北韩外交部所称,由于干旱造成的粮食短缺在很多乡村都依旧非常严峻,尽管似乎并非如外界所预测的那样糟糕。 但中国的慷慨没有为自己带来任何好处。五月,29名中国渔民被朝方控制并拘禁超过2周。在他们获释之后,其中一个渔民叙述了北韩海军如何挥舞着枪支强行登上他的渔船的。 据中国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在”度过地狱般的13天”后,这些渔民已被释放。但渔民说,他们是在船被霸占、被剥光衣服之后才获释,渔民都被脱得只剩内裤。 这些行为激起了中国网民的抗议,通常冷静的亲朝的中国分析人士也因如此挑衅行为而愤怒。一位因怕激怒上司而不愿透露姓名的中方分析人士说,”我对我国政府在此渔船被扣事件中的软弱行为感到非常失望。” 但是,中国高级官员却”不敢运用中国经济杠杆”来报复北韩,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时殷弘说,这是因为北韩政府的垮台可能会导致南北韩的统一,统一的南北韩再与美国联盟的话就会成为中国的噩梦。 确实,当中国越来越担心美国加快其牵制中国的动作时——包括在太平洋区域部署更多战舰——中国就越不能在北韩问题上向有利于美国的方向倾斜,中国分析人士孙云在华盛顿这么说。 “中国不会帮助美国和韩国解决北韩问题,或是促进达成不利于中方的解决方法,因为中国自己就是’名单上的下一个'”。她在上周发给坐落于夏威夷的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的文章中写道,夏威夷是美军在太平洋地区设立的用于监管日益扩张的美属海域的战略部署机构太平洋司令部所在地。 总的来说,中国对北韩的保护还有着坚实的历史原因,一位资深的美国外交官和中国专家如是说。 “北京其实根本不赞成朝鲜的现有政策,”前美国驻中国大使、现任基辛格咨询公司副主席芮效俭(J. Stapleton Roy),在本月发给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文章中写道。 但是鉴于韩战和日本利用朝鲜半岛于1937至1945年侵略并占领中国大部分领土的历史,”北京在继续维持其对平壤的影响、同时并阻止其他势力对平壤施加影响上有着压倒一切的安全因素考量。”芮效俭写道。 Choe Sang-hun从首尔对本文有贡献,Bree Feng 为本文做了研究。 相关阅读: 点击阅读更多与” 北韩王朝 “相关的译文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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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俊锋: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9 次 更新时间: 2012-07-02 09:02:31 杨俊锋: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 进入专题 : 土地制度 城市土地国有制    ● 杨俊锋       【摘要】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在建国之后直至现行宪法颁布之前,尽管经历了多次土地国有化的运动,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非国有土地的存在。现行宪法中城市土地国有制的规定在制定时就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并在之后又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在当前的情势下,必须正视并力图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城市土地国有制 历史演进 问题          一、引言          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直截、简洁而又明确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许在国人的潜意识里,土地国有制是一个漂亮、积极、正面的概念。然而事实上,城市土地国有制却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例如“城中村”改造、“村改居”问题。又如,依照此规定,城市的范围决定了相关的非国有土地是否要被收归国有这样一个重大问题,然而“城市”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含糊、动态的概念;对于何为“城市”,各有关部门的解释各不相同,各相关立法的规定要么也是各不相同,要么便是语焉不详。①在具体立法上,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被理解为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乃至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都要先由政府征收“变性”为国有土地之后再由政府出让。②这被认为是引发“以租代征”、“小产权房”、房价居高难下以及滥征农地、农民权利受损并引起大量社会矛盾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制度根源。     又如,城市土地国有制下,由于所有的建设用地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资源取得、出让和分配由政府垄断,在当前法治与民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在现实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权力寻租与腐败,以及数额惊人的土地租金的流失。而且,城市土地国有制也成为城市强制拆迁泛滥及补偿过低尤其是对于土地价值不予补偿的观念基础:既然土地是国有的,那么当然政府就有权来决定是否通过强制拆迁来收回国有土地,而且补偿尤其是土地价值的补偿部分当然也应当由政府说了算。③再者,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与第三款之间存在着互不相容的二律背反关系: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要先通过征收变成国有土地,而无论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然而按照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土地。很显然,如果完全遵行第一款,则违反了第三款;而如果严格遵照第三款的规定,那么非公共利益的城市建设用地就不能通过征收程序变成国有土地,然而这就必然违反第一款的规定。这无疑也给具体的立法实践造成了无所适从的困境。     总之,城市土地国有制其实已成为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可能出乎国人印象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既非正处于极“左”顶峰的1975年宪法,也非处于改革之前极“左”思潮仍然盛行年代的1978年宪法,而恰恰是改革已经起步之后并被称为改革宪法的现行宪法。     而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不仅在历史上(直到民国时代)土地包括城市土地是一直以私人所有为主,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土地也一直是多种所有制并存:除了集体所有土地之外,私有土地不仅在宪法和正式的立法上至少仍然是合法的,而且在事实上虽历经各种极“左”的政治运动却也仍不乏“漏网之鱼”.那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规定从何而来呢?为何要在制宪的“一瞬间”完成如此巨大的转换?     对于这条涉及到城市土地所有权以及今后城市发展需要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命运的如此重大宪法变动,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未给出解释。其后,也并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对如何将原本非国有的土地如何国有化做出任何规定。而且,尽管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正,且每次修正都着重于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方面规定,④同时其总体趋向也是不断强调私人权利和市场化,尤其是非公有制的地位,不断提升直至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并宣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⑤,但惟独这项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的规定–不仅排除非公有制,而且即使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⑥12(P23)也同样被排斥在外,至今仍岿然屹立。     也许是由于土地公有制当然地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标识,3(P8)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问题,因而并非学理上所应、所能探讨;也许是由于宪法这一规定过于简明,总之对这一过程系统、严肃的梳理基本上仍付之阙如。然而,如果宪法这一如此重大规定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在的问题不予以阐明的话,那么相关下位法中都开门见山所宣告的“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岂不沦为一句套话?尤其是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正紧锣密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也已纳入立法规划的当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更尤为必要。          二、基本维持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1956年          在我国历史上,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前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主要是在农村强制、无偿地没收地主、富农土地,“统一平均分配”,并庄严承诺保障农民所分得土地的私有权。⑦众所周知,土地改革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并巩固政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⑧4(P278)不过,当时的土地改革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对于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⑨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即宣布:“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并在提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的同时,又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0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不仅仅被视为是一部临时宪法,而且也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初步夺取政权时向社会各界庄重定下的执政承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工、农、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这四个主要社会阶层的私有财产当中,当然应当包括私有土地。     在现实中,1951年左右,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受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5之外,其他城市私人土地仍然受到保护。各地政府依据民国时候的地契给城市土地所有人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11政府还制定出若干法律规定,以示尊重市民的私人房地产权利。126     1954年《宪法》与《共同纲领》相比,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对经济领域的计划控制,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并宣告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另一方面仍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3因此,对于城市的私有土地,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都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简言之,1954年宪法仍然承认和保护城市的私有土地,该宪法有限地维持城市中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对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到宪法的明确保护,并可以继承、买卖。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7总之,在1950年代中期之前,当时的土地制度改革只限于农村地区,而城市土地制度的状况则是大致上保持原有的土地所有制不变。          三、随着私房改造运动开始部分国有化:1956年-1967年          然而,就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不久,就开始了对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事实上的国有化。在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并由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18日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1)国家经租。所谓国家经租是指“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至今仍聚讼不断的一大“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的争议即起源于此。(2)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而对于“工商业者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15据之后官方发布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16改造的最低起点是50平方米(约合三间房)。17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改造的范围甚至更为宽泛:“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凡是被纳入改造范围的私房,由政府强制地接管经租,并“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甚至“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188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经租绝不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而且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上述《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明确批判了“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主张,将之定性为“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由此可见,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批复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19但问题是,支付租金和赎买是根本不能等同的。租金是房屋出租的收益,本来应当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而且作为原房主即使按照字面规定也只能得到全部租金的20%~40%,其余的则要作为政府代管、修缮费用;而赎买则还必须支付房屋和土地本身的价值,然而事实上政府却并未支付任何赎金。更为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因此房屋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房产之下的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也自然就随之丧失。(梅园雪韵注:时至今日,经租房产权人并没与政府任何部门办理过任何产权转移手续,“经租房”依旧是有待政府归还的私有合法房产。经租房产权人依然应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办法,截止1963年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不过,尽管经历了城市私有房产改造,甚至出现了许多扩大化的情形,20但在事实上城市至少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非国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住(或有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仍保留其私人所有权,没有触动。9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这是目前可以找到的,最早提出将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的文件。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要收归国有的私人地产,其中明确指明的只是“空地、街基”.          四、大规模的国有化时期:1967年-1970年代末          城市土地彻底国有化的主张,是文革开始之后的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中提出的。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在这份名为《记录》的文件中,擅自将上述《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要求,扩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还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土地,应该收归国有”.21据此,城镇私有宅基地也被纳入到了国有化的范围之中。     在这份文件中,还透露了之前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路线的内部争议:“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在当时的语境下,“当权派”属打倒之列,而造反派则自然是革命和正确的代名词,因而很显然,将城镇土地一步走的一律国有化是这份文件的意旨。     以该《记录》为行动纲领,以本地革命委员会“通告”时间为准,在革命的名义下,用极端的办法在事实上将本城市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22同时,集体所有制也名存实亡,形成了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为辅的城市土地公有制格局。     但是根据中国此时的法律法规,把城市私人房地产业主的产权没收,都不是正式的土地国有化。10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11(P50)而且,恰恰相反,这种土地国有化的措施与当时仍然有效的1954年宪法相抵触。     尽管1975年宪法是“文革”的产物并被认为是最“左”的宪法,尽管其序言中高昂宣布“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删去了1954年宪法中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有关规定,但也并未从宪法上明确追认1954年到1975年间国家通过各种“运动”获得土地的合法性,也更未明确规定将城市土地另外。其第十三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一规定尽管意味着授权可将城乡土地收归国有,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文革”中通过暴力方法剥夺私人地产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该条要求国有化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因为既然“城乡土地”可以“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那么其前提当然是城市仍然存在着非国有土地。与之相似,在“文革”结束之后的1978年宪法尽管仍然处于极“左”思维盛行的年代,但同样没有任何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规定。2312     总之,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在宪法上,城市非国有土地包括私有土地仍然受到有限的保护。当时的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化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党的政策性文件,而实践中则主要是借助各地革委会的通告,以及文革中的暴力措施在事实上没收私人房地契,强行抢占私人房地产并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管”,而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根据。在“文革”结束并被中共中央定性为一场“民族劫难”之后,这种抢夺城市土地的行为显然应被视为无效。     实际上,在现行宪法颁布的同一年,即1982年3月27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仍然表示:“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并指出“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对于“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由此可见,其实在“文革”结束之后,直到1982年底现行宪法颁布之前的同一年,有关机关并没有要将城市土地一律国有化的打算,甚至试图来确认原来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          五、城市一律土地国有的正式宪法化:1982年底现行宪法的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简洁而又明确、决然地增加了之前所有宪法及正式的立法所没有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如前所述,对于这条涉及到城市土地以及今后城市范围扩张之后相关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命运如此重大宪法变动,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未做任何解释。     对此,只能从侧面进行推测。据说在修宪时,甚至有一些人提出,连农村土地也一律国有。2413(P170)其理由是,如果不把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征地时,土地所有者漫天要价,妨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后来,只不过是由于考虑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是在中国共产党“分田地”的号召下为夺取和巩固政权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来的,一下子宣布国有难以为农民接受;而且,征地的障碍可以通过征地立法解决。这样才只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14(P42)由此可见,之所以要将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其潜在的理由无非是出于更为便利地获得建设用地。而且,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因此可以想见,所有的建设用地也就都当然地被看作是公益性用地。然而,这一逻辑本身并非完全没有问题,因为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也并非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更重要的是,这丝毫没有考虑到私人的土地权利。     1982年宪法的颁布,立即就扭转了风向。例如在北京,1983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一方面承认“‘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同时又明确指出“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还房产权,不发还地产权“.25问题是,原非国有的土地尤其是历经极”左“运动仍保留下来的合法的城市私有及集体所有土地如何收归国有?对于合法的非国有土地,肯定不能仅仅宣布其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了事。对此,1982年宪法并未规定,其后也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对此进行规定,包括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都没有做任何规定。     由于集体所有土地同属于公有制形式,因此可能相对较好处理。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原来的私有土地如何国有化的问题。对此,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致该局的(90)民他字第10号函,复函指出: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该复函首次明确确认私人对其所有的城市土地”自然享有使用权“.从该复函也可以看出,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通过一定手续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同时将使用权留给私人。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已经表明政府事实上承认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享有使用权。不过,此复函中的私人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还只是内部的意见,并未被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确认。26直到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才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即:一方面回避了土地原本的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则承认可以获得使用权。27这与上述复函中”自然享有使用权“意思是基本一致的。     然而,这种”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如前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三种特定的方式,即划拨、出让和转让。首先,根据《城市法房地产权利法》,它不属于转让所得的土地,因为要转让的土地必须是依法由政府划拨或出让所得的土地。其次,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限期使用,但是在转让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在拆迁时没有补偿;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的。进而,把这种”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视作划拨还是出让所得都不适合:如果视作是划拨取得,那么在转让时就还必须对原属于本人的土地再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拆迁时得不到补偿,再者原地回迁时是以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换来一个有限期的土地使用;15如果视作出让取得,那么就要受到土地出让期限的限制,而且还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期限自何时起算?是从该土地获得之日起起算还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之日起起算?如果期限届满后要收费的话,这种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缴费?     由此可见,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私人对其原有的城市土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对于这种使用权的性质却仍然是立法空白。2816(P236)更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和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把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降格为使用权必然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差价的补偿问题。因此,仅仅规定私人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转变为使用权显然过于简略。     对上述问题,本来都应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的《土地管理法》或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以明确,但这两部立法却都选择了回避。总之,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立法对原来私人城市土地所有权转换为何种意义上的使用权予以规定,更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如何转换为使用权,以及如何补偿进行规定。          六、结语          总之,1982年宪法在规定城市土地国有时本身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将修宪前城市中合法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是否适当,并且缺乏必要的配套立法予以实施,更没有进行公平的补偿等。而且在其后,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又引发了当时修宪时所始料不及、且必然会更为尖锐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存在的问题,的确已到了必须正视并力图解决的时候了。     尽管现行宪法被视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宪法,也被视为是一部改革宪法,但不应忽略的是,1982年宪法制定时仍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当时,我国改革开放才刚刚起步,极”左“思想的影响依然巨大,高度集权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仍然主导着不少人的头脑。例如,片面地认为公有制程度越高越好–其中,国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而集体所有制则只是低级的、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的过渡形式,必然要向国家所有制过渡,并最终形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政府被认为是整个社会经济资源及运行唯一的、当然的掌控者;高度的公有制与集中的计划经济仍然被视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基本制度–正是如此,现行宪法中曾明确强调:”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29而且事实上的确仍然是公有制一统天下,仍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总之,在此背景下,就不难理解1982年宪法在总体精神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仍然带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色彩30–这从该宪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款和用语,以及宪法颁布实施后不久就开始多次修改就不难看出。进而,为更方便地获得建设用地而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由政府直接垄断所有的城市土地也就并非完全不可想象。同样地,这也是为什么现行宪法又在第十条第二款严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因所在。     然而,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而宪法也已经实施近30年后的今天,整个社会的思维观念、经济体制、社会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甚至是质的转变,这从现行宪法条款的变迁中就可以看到。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已发生了极大地转变,非公有制经济早已大行其道,并被宪法确认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已被实践不断证明其谬误而被摒弃,并在宪法上都已经被否定。至少在经济领域内,很大程度上逐步向有限政府的方向迈进。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该规定也就难免与当下的社会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不相一致,进而对宪法这一规定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已势在必行。     事实上,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不久,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改革城市土地制度的现实需求就立即凸现出来,进而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不得不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且,1982年宪法前的法律制度确认的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以1982年宪法为界的所有制转换过程中不应被无端忽略。否则,不仅不符合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也更为现行宪法所申明的尊重保护人权、保护私人财产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宪法精神不相一致。     那么如何应对上述问题呢?要言之,(1)对于原有的城市非国有土地的国有化,实质上就是一种征收,应当尽快”补课“,即:尽快对于原来非国有土地的国有化,通过正式的立法来规定国有化的方式以及如何公平补偿。从最低意义上讲,应将原来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规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既不同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也更不属于由政府出让而获得的土地,而是一种类似继承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政府也无权无偿收回。     (2)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有“是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的产物,应当修改。即使排除私人所有制,但至少应当承认集体所有土地的存在,以打破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而在宪法未修改前,或者宪法修改一时难于实现,那么应当将宪法中”城市“的范围通过宪法解释,将其明确为1982年修宪时的城市范围。          注释:     ①对于城市的范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还有一种解释甚至把建制镇也包括在城市的范围之内,例如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宣布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废止,但《城乡规划法》却又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城市“.《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虽然排除了城郊和农村,但对于什么是城市市区却也并没有说明。     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此规定,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由政府先进行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才可以申请使用,而不仅是城市建设用地。这实际上超出了宪法的规定。     ③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立法中,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别规定了”给予相应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和”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首先,在补偿标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给予相应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很显然将确定补偿数额的决定权完全委诸行政机关;而”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则显然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出让之后价值的增值,相对于拆迁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言往往过低。而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潜在的观念基础正是基于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进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自然由国家说了算。再者,由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补偿,部分省级政府依照该条例颁布的实施办法也照本宣科地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即以土地属于国家为由拒绝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④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中,几乎每次都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最直接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⑤分别见现行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     ⑥按照通常理解,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不过也有相当一部学者认为,单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并非是区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标准;因为集体(collective)的对应词应当是个体(individual),public的对应词是private,进而”公有“所对应的是”私有“,而不是个体所有;而私有制既可以是单个的私人所有,也可以多人的集体所有,例如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是一种多人集体所有制。因此,集体所有制并不当然是一种公有制,而至少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制其实也是一种私有制,参见参考文献1.这无疑是一种颇富洞见的观点。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不仅是一种公有制,而且是一种”准国有制“,因为实际上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并无所有权人的权能。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准国有“性质,参见参考文献2.     ⑦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之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也有类似规定。     ⑧土改极大地激起了广大农民普遍地积极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的热潮,”使共产党得以’在农村扎根成长‘.…正是由于实行了土改,共产党才能出色地执行三大任务:征粮、募兵和实行地方自卫“,参见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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