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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中国招生考试须破除地域歧视

2012年06月25日 17:41:42        高考制度在今年步入第35个年头,但是招生考试带来的问题却似乎有增无减。 高考是中国教育制度上的最后环节,却对整个教育体制影响深远。它不仅是大学教育的入场券,而且还是中小学教育的指挥棒。甚至可以说,高考和招生环节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我们这个民族的命运,决定着中国以后的国际竞争力。然而,高考的指挥棒作用并没有发挥好,甚至还不如以前,因为它对时下教育模式的畸形发展进行了推波助澜。很多家长都在问:为什么中国的中小学生这么苦?为什么二三十年之后,中国大学数量和升学率都显著上升,而高考压力却跟着上涨?事实证明,中国招生考试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有两个说法必须厘清。一是考试和录取是两个分开的环节。很多人在谈及高考的时候,容易将考试和招生合二为一。事实上,考试和招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过程;考试是手段,录取才是目的。中国高招制度的首要症结在招生,把招生体制理顺了,考试体制也自然会了。二是各省招生指标分配主要是由各个大学确定,教育部只是确定大学的招生总量。有人以为,招生体制雷打不动,每所学校招生人数在全国各省市的划分主要是由学校自行确定的,因而如果想改,大学是完全有能力改的。      高考人数今年继续呈现下降趋势,同时高考录取比例将接近80%。可是中国学生的高考压力和30年前比没有下降,反而急剧上升,由此可见,人们已经不是满足于有学上,而是要上好大学。尤其在就业压力加剧的情况下,人们希望上的大学仍然是数量极有限的那些学校,尤其是那40多所“985”高校和100多所“211”高校。其中大多数是直属中央、由全国纳税人供养的“国立大学”。这些大学不仅数量少,招生人数太有限,而且在全国分布极不均衡。众多名牌大学集中在京沪等发达地区,有的地区却连一所985高校都没有。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供不应求,是高考压力加剧、素质教育难以推行的根本原因。      当然,如果国立大学对各地考生平等录取、公平招生,那么经济相对落后、教育资源稀缺地区的考生还有通过高考改变命运的机会。然而,这些学校在高考招生中存在明显的地域歧视。同样一所大学在录取本地学生和外地学生的时候执行了截然不同的标准。我们对这个问题研究了两年,并出版了《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根据2011年的录取数据,每万名考生中考入北大的比例,安徽为1.27,北京为52.5,北京学生考上北大的几率是安徽考生的41倍。      有人说,高考招生没法一碗水端平,少数民族等教育欠发达地区需要得到照顾。这当然不错,发达国家也有照顾少数族群的“纠偏行动”。问题在于,现在的招生制度首先照顾的恰恰是不该照顾的既得利益者,也就是基础教育资源已经很丰厚的发达省市。虽然西藏、新疆等地区确实受到照顾,但是像安徽、河南、贵州、广西等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却受到严重歧视。这样的“照顾”显然是不公平的。      更有甚者,以前的高考全国用的是一份卷子,现在则是半数省市考自己的试卷,全国考试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似乎中国比美国还强调“地方差异”。美国的SAT就是全国统考,全美乃至其它国家的大学都将SAT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重要参考。虽然美国高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会参照教授推荐力度、社会活动能力等其它因素,但绝对不会把地域作为考虑因素。大学招生的目的是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学生户籍地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干的无关因素。      因此,招生考试改革必须先从摒除地域歧视开始。对全国各地考生,必须实行统一考试并原则上实行平等录取。考试方式和内容可以改革,但是考试和评分必须保持全国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为大学录取各地考生提供客观标准。少数名牌大学可以在统一高考之后,再进行一次自主招生考试进一步筛选,但是试卷和标准也必须对不同地区的考生保持统一。对于少数族群聚集地等欠发达地区,大学可以按其全国平均录取比例和当地考生数量,实行同比例录取。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合理的纠偏行动。        上一篇: 儒家思想是包在破布里的金子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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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儒家思想是包在破布里的金子

2012年06月25日 11:09:46        感谢各位在这个炎热的天气专程前来一聚,感谢民主与法制出版社为我出了《为了人的尊严》这本书。这本书的思想成型于十多年以前,出版这本书算是我的一个夙愿。记得去年一直催着从容出书,肯定都被催得烦了。这本书出来了,我心里好像一块石头落了地。民主法制社是一个很进取的出版社,特别是新社长肖启明过去之后。在座的都是我们国内的精英学者,以后大家可以多合作。也感谢《战略与管理》杂志社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地方。两三周前刚刚在这里开会,那时候还是春天,现在一下子就进了夏天。书大家都有了,我就不介绍了。下面谈谈写作这本书的想法。      诸位,任何人类文明都面临一个基本的难题,那就是怎么样超越我们人类的狭义自私本性所造成的无所不在的“囚徒困境”,进而造成“搭便车”、集体行动难题等各种困难。两千多年以前,中国社会“礼崩乐坏”,陷入了这种“囚徒困境”。各人困境不一样,君有君的困境,臣有臣的困境,君臣之间的游戏和官民之间的游戏肯定不是一个性质的游戏,但是都面临着尔虞我诈、各自为战的困境,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战国的法家野心很大,他们基本上构建了今天西方(包括中国国内)占主流的理性选择框架,线条比较粗,但是基本要素都有了。看看从霍布斯到霍姆斯的理论,比较一下商鞅、韩非,基本思想差不多。然而,法家这套东西不足以解决我刚才所说的“囚徒困境”。孔子看到这种情况,希望复兴儒学来拯救社会。两千多年过后,中国社会又回到了这种不可自拔的人人自私的困境。     面对这个困境,不同文明有不同答案。西方主流文明是以基督教加上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为主导。西方学说对人性是不乐观的,基督教认为人在上帝面前是个“罪人”,人是有“原罪”的。启蒙运动表面上颠覆了这种看法,但实际上很大程度继承了对人性的假定。马基维利和霍布斯创始的西方理论也是把人假定成自私的,甚至可以说是“恶”的。对于建构一种国家哲学来说,这种人性假定确实有一定优势,现代西方宪政理论差不多是建立在对人性的不信任基础,但是这种假定也有它的问题。如果人本身就是一个恶棍,那你干吗还在乎他?一群恶棍能够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现代人讲的人权、民主、宪政,对于这个恶棍人群来说有意义吗?所以朱熹说荀子,一句“性恶”就把什么都说错了;起点一错,以后南辕北辙、失之千里。当然,在学理上,“性善”、“性恶”很复杂,荀子显然不是不可以为自己辩护;基督教的原罪观也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比如基督教也讲人是按照上帝自己的映像制造出来的,这样人怎么可能只是简单的恶呢?所以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基督教后来受到尼采的批判,他认为基督教把人在上帝面前变得太渺小。尼采自己没有什么系统学说,他是反系统的,他认为所谓的“体系”只是助长人的懒惰,所以他的东西几乎都是零星随想,但你可以从他的批判背后感觉到一股狂飙突进的风气,表明他所崇尚的是一种伟大的、崇高的、进取的、自由的(可能是极端自由)的贵族人格。这也恰恰是为什么他如此鄙视大众,鄙视大众主义的卢梭。     在这方面,儒家(至少儒家中的“狂者”)其实有点像尼采,儒家“君子”和尼采的贵族人格有相似之处,当然不如他那么疯狂,儒家肯定认为他是个“疯子”。然而,表面上中庸平和的儒家实际上是很积极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有一天我突然想到,儒家是可以超越尼采和基督的,至少可以这么去解释。因为儒家既不是让大众简单地臣服于某一个上帝,更不是放手不管,让他们自生自灭,而是带着一种怜悯心去“超度众生”——当然,这不是儒家的话语,但是他们是这个意思,让每个人超越自己。如果儒家也有一个十字架的话,这个十字架可能比基督的更加沉重,因为他要尽量地把每一个“小人”变成“君子”,让每一个人都实现他内在的价值和尊严。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和康德确实非常神似,因为曾经有一位笃信基督的美国政治哲学老师在课上批判,康德就是要把每个人变成一个“小上帝”,这和基督教正好相反。这句话对康德的总结还是相当准确的。      我自己对《为了人的尊严》的定位基本上是一个“中体西用”的现代版。我认为传统学说的“体”基本上是好的,但是很多“用”成问题,甚至可能当时就没有“用”对、没有“用”好。我们当代的使命是重新发现我们自己的这个“体”,并且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借鉴、学习西方的“用”,甚至通过重新塑造“用”去修补、完善这个“体”。儒家学说的起点在于,每个人都是有价值、有尊严的存在,所以你要在乎真正的内在的自我,这和简单的性恶论是不一样的。我认为,如果你真的对性恶论赋予一种表面解释的话,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但是主张性善的儒家没有这个问题。当然,尊严这个词在儒家经典当中找不到,但我认为它最准确地概括了儒家(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墨家与道家)的精神。     尊严提出了与权利不同的甚至更为优越的视角,并且可以和权利话语进行有意义的对话。权利和利益是相互冲突的,我得到的似乎就是你失去的,人生有时就是你死我活那么残酷;但是在尊严话语下,如果是我让你失去了,那么我损失可能更大,因为你损失的是利益,我损失的是尊严,因为我贬低了自己的人格。或许这种道德思维可以让你我看到彼此的共同点,并且在这个基础上重新把社会凝聚起来。     我把这个儒学比喻为包在破布里的一块金子,但核心基本上是好的;当然未必完美无瑕,但总体上是好的。不像过季的苹果,外表很好,内心却烂了,薄熙来就属于这一类。这是绝对要不得的。这样的东西吃下去——无论是物质食量还是精神食粮,是要出问题的,是会得病的,而今天中国很多人都得了病。儒家学说恰好相反,不仅不会让我们得病,而且可以帮我们治病,不失为治疗当代中华民族疾病的一剂良药。两千多年过去了,金子还是金子;今天把这个金子拿出来摆在我们面前,还是照样会闪光。但是经过这么多年,这块布也许陈旧了、过时了。我们今天的任务是把这块布揭开,让人们看到真正的金子,用我们自己的体验和感悟把它重新包装起来,而不能误把这块布当做金子;否则人们看到它太旧,原来这就是你们推销给我的,还是算了,连同金子一块扔了。那样就太可惜了。      我把儒家分为三类。一类是原儒。原儒者,墨守成规,亦步亦趋者也,抓住儒家的保守主义不放。但是在我看来,儒家的道德伦理在今天仍不乏闪光之处,政治思想和制度则基本上是那块破布了,不值得死守。第二类是明儒。明儒者,能近取譬、深明大义者也,能抓住儒家学说的精髓和根本,而不为那些过时的教条所拖累。最后一类是新儒。所谓新儒,与时俱进,通达事变者也,能发扬光大儒家精神,使之引领中国乃至世界的思维和行动,在世界思想和制度史上独占不朽的一席之地。我真诚希望各位都能做一个明儒或新儒,以各自的方式共同为中华文明秩序的复兴和重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一篇: 没有“谣言”的世界比谣言更可怕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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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气象安全问题

2012年06月24日 10:24:02 国朝权力寻租,无孔不入,而其借口五花八门,荒谬无聊。近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实行探测许可制度。并表示这是基于:其一、国家安全。风电企业布点时,不知道是否军事敏感区。企业设备也可能用来获取气象资料。其二、气候资源不能盲目开发利用,要统一布局。     气象局的人不容易啊,不单管气象,还是“法律专家”、“国安专家”、“规划专家”。为了多盖一个公章,收点费用,被逼出十项全能,容易吗?可是,其一、气候资源果然是国家资源吗?自然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有些资源是人类共有的,而不是一地方法规立法所能拥有的,譬如太阳、月亮、星星,譬如空气、雨雾、风能,而就风而言,就算宋玉的《风赋》,也只能说大王碰到的是雄风,而不是说雄风属于大王,盖风来去无形,全球流通,焉能规定为一地区所有?故气象局逻辑之荒谬可知,其蛮横霸道之可见。其二、把一个企业布点与国家安全挂钩,按此逻辑,哪个企业不与国家安全有关呢?且国安亦非气象局职责所在也。其三、风能企业布点,是应统一规划,但气象局给出一个清单即可,何必要审批呢?由此可见,气象局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不是去思考如何服务社会,而是在想方设法向社会索取,其心本不正,而为之想出种种不着边际的理由,则是在出自己洋相。呜呼,肉食者鄙,诚哉!   上一篇: 吴英的律师无用论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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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审理的十大程序违法

      6月16日,黎庆洪案六名外地律师就此前贵阳小河法院对黎案的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个总结,作了一个归纳,大致涉及十个方面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作了简要汇报。现将报告原本(部分内容作了一定修改),予以发表。就向有关部门汇报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予以汇报。 贵阳小河法院在审理“黎庆洪案”中严重反法律 程序 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合法权利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 就贵阳小河法院在审理黎庆洪等 57 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下称“黎庆洪案”)中多次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及辩护人合法权利的情况,谨作如下反映,请予处理。 一、违法管辖致两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使被告人遭遇不公正审判无从获得上级法院的审判救济。 “黎庆洪案”被告人黎庆洪等 17 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将案件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而后又予审查起诉。 经审查,在犯罪嫌疑人从原来的 17 人增加到 67 人,总的罪名从 8 个增加到 27 个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少、罪名少时曾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贵阳市检察院,却将案件指定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向小河区法院提起诉公诉,并由贵阳市检察院派遣公诉人以小河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支持公诉。 在全案被告人在小河区均无犯罪行为,也无人居住小河,小河法院完全无权管辖本案的情况下,在受理案件后,再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强行行使对“黎庆洪案”的管辖权。这使黎庆洪等曾经被贵阳市中院判刑,却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最后将贵阳市中院行使终审权,从而使本案变成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被告人遭遇不公正审判将无从获得上级法院的审判救济。 二、违法驱逐辩护人,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黎庆洪案”于 2012 年 1 月 9 日至 14 日在小河法院开庭,由于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处置不当,引起律师异议。法庭无视辩护人作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法将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驱逐出法庭,并在被告人的辩护人被驱逐或解除委托,无人为其辩护的情况下,继续开庭,严重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胁迫众多被告人“不用”亲属委托的律师,违法给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 小河法院对“黎庆洪案”的审理在 1 月 14 日休庭后,小河法院相关人员,到看守所 “ 做工作 ” 要求被告人“不用”原来亲属委托并经自己认可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与外界、家属无法沟通,信息封闭,掌握裁判权的法院的这种 “ 做工作 ” ,无异于对被告人的胁迫。结果,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抗争激烈的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 1 月 14 日休庭后,被在押的被告人“不用”,而由法院给指定援助律师。包括休庭后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目前由被告人亲属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共计 20 名律师被“不用”。 本案被告人根本不属于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但在“不用”被告人亲属给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后,小河法院却违法向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违法实施“法律援助”;甚至对原来就没有辩护人法院却没想过对其实施“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也“普惠”性地违法实施“法律援助”,对被告人的辩护席位被“占坑”,避免被告人亲属再委托律师参与辩护。 小河法院胁迫被告人“不用”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在未商被告人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违法实施法律援助,严重地破坏了被告人及其家庭对法院和指定辩护人应有的信赖关系,使公众失去了对司法公正的应有期待。不仅是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并且必将损害本案的实体公正。 四、不给辩护律师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和辩护机会,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令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当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法庭应给予 10 日的准备辩护时间。 然而,“黎庆洪案”在 1 月 9 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何先武律师被法院驱逐和被解除委托,另行委托北京律师王誓华辩护,小河法院却未延期审理,不给予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法院在“做工作”致被告人“不用”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另行给被告人指定律师的,也未给予准备辩护时间,致开庭前三天才接受指定辩护通知的律师,根本没有时间熟悉案情,对于本案二百多本案卷复制都没有复制,甚至连五万多字的起诉书都没有来得及细看,就仓促上阵为被告人辩护。 在 6 月 8 日恢复庭审后,对被告人“不用”原来的辩护人后指定的援助律师,及原来没有辩护人而由法院在休庭期间给指定的援助律师,法院理应将被告人黎庆洪提回法庭,接受这些律师的发问,以核实与其当事人有关的案件事实。小河法院却未将黎庆洪提回接受“新”辩护人的发问。这些由法院指定了新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 五、不按法律规定向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致辩护人难以及时做好出庭准备,侵害被告人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最迟应于开庭三日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换言之,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开庭,应能够多早通知就要多早通知,最迟不得晚于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 然而,确定在 6 月 8 日开庭的小河法院,直到 6 月 4 日才将开庭时间,电话通知为排在本案 57 名被告人前三位的被告人的 6 名辩护人。在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后,本可以早日向辩护人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小河法院,为了避免出现未最迟在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这一法律硬伤,不得不连夜“飞行送达”。结果,浪费纳税人的巨额钱财的“飞行送达”,也只能在 6 月 4 日晚至 6 月 5 日将开庭通知书先后送达 6 位外地律师,而未能避免送达上的违法“硬伤”。 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律师出庭的规定,要求的是尽可能早地通知,能尽早通知而不通知,导致律师无法协调既定工作安排,不能出庭,无疑也属于实质性违法。 由于小河法院没有尽可能早地通知辩护人开庭时间,也没有最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排在本案 57 名被告人前三位的被告人的 6 名辩护人,有 3 名律师无法协调既定工作安排,未能按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 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侵害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对法庭审判的知情权。 公开审判不仅是人权保护准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开审判,就是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允许媒体自由报道。小河法院对“黎庆洪案”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法律原则。 在 1 月 9 日至 14 日的庭审期间,小河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限制公众旁听,在旁听席存在大量空位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公众持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甚至持有旁听证的人将自己的旁听证提供给他人去旁听,也不允许。 6 月 8 日复庭审理后,小河法院对公众旁听的限制更为极端,除了法院通知办理旁听证的被告人亲属及有关公职人员,任何公民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尽管旁听席上存在大量空位。法庭内设了媒体席,挂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金黔在线等媒体的牌位,然而在多日的庭审中,却见不到媒体记者;一位贵州大学的教授专程到法庭要求旁听被拒绝后,发表文章对小河法院限制旁听的问题提出批评后,竟然被领导约谈“做工作”。 七、对与涉黑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伞”、被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原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被指控的非涉密案件,搞秘密审判,甚至连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也禁止参与庭审,不仅侵害公众知情权,也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本案被告人潘立新,原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 保护伞 ” ,被指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三项罪名。小河法院在复庭审理的第七日上午,以潘立新犯罪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单独不公开审理潘,要求除潘的辩护律师之外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得到场,其后又未将潘立新传至法庭接受其他辩护人就潘与相关被告人有关的犯罪问题进行法庭询问。这是小河法院对于我国法律公开审判制度的极其严重的破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是指对于社会公众的不公开,而非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不公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黎庆洪曾控告潘立新借“打黑”对其勒索;勒索未遂对其进行“黑打”,将其打成“黑老大”。被认定为“保护伞”的潘立新,是在保护黎庆洪,还是在陷害黎庆洪等人,其被指控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否成立,是本案被告人黎庆洪等被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的重要内容。潘立新理应当庭接受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询问,以查清相关事实。限制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对潘立新的审判,无异于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更何况,潘立新被指控的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的其他两罪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小河法院对潘立新被指控的所有犯罪都不公开审理,究竟是在掩饰什么? 八、纵容被告人不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妨碍查清案件事实,损害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 6 月 8 日 开始的七天庭审中,审判长多次在被告人回答公诉人和其自己的辩护人问话之后,在被告人有人为授意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问话重大嫌疑的情形下,纵容被告人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对被告人声称“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还说被告人“沉默权”。这使得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其他被告人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犯罪事实”,难以进行核实。 小河法院的审判长对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的处理,是严重错误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被告人享有 “ 沉默权 ”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控辩审在法庭上的提问而不是 “ 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 ” ;其次,审判长即使要首先在贵阳小河法院为中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实现 “ 沉默权 ” ,也应当在被告人一被带到法庭之后,首先就要向被告人告知 “ 是否回答问题是你的权利 ” ,而不是在公诉人和其自己的辩护人问完之后,再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发问。小河法院的这一错误做法,妨碍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并从实质上损害了其他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九、不允许辩护人向被告人补充发问,妨碍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换言之,对讯问、发问内容与本案有关,讯问、发问方式并无不当的,审判长不应制止。 6 月 8 日 开始的庭审中,审判长以提高庭审效率为由,不允许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发问。这是完全错误的。法庭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补充讯问、发问正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不能只顾效率而牺牲真相。为了效率,审判长完全可以制止重复发问,但是对于不属于重复发问的新的补充发问,法庭没有理由不予允许。小河法院强制不允许补充发问,实质上妨碍查清案件事实,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依法辩护的执业权利。 十、违法监控辩护人。 在 6 月 13 日的庭审中,法警在未获得审判长指令的情形下,擅正搜查辩护律师的辩护席,并扣押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工作物品。 辩护律师携带什么物品出庭,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工作需要,只要不属于违禁物品,凡属工作需要的物品,律师均有权带入法庭。斯伟江律师带入法庭的小钟及笔,明显属于自己工作需要的物品,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对法庭秩序有任何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法警在未得审判长指令擅自搜查辩护律师斯伟江的工作物品,显然是有人在对辩护席上的律师进行违法监控,并在自认为律师所带物品有问题的情况下,无视审判长的存在,违法指令法警对律师采取搜查行动。这不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且给律师增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直接妨害了辩护律师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小河法院以上种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粗暴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严重损害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为,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指出,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期望有关部门及时敦促小河法院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我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此致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   20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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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中国律师,挑战自己!

2012年06月23日 00:40:05       端午节前,律师无用论似乎有了一个新高潮,这是对于中国律师的一个新的考验。       先是6月21日网友@杜芝富发帖称:”今天下午律师朋友对我说:他不想做律师了,我问其为何不做律师了,律师朋友说。因为当事人的一句话,问?当事人说了什么?当事人说:我就是因为没有钱,才请你做我律师,如果我有钱,我就直接送钱了,律师沉默良久,不知如何是好”?此帖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关心,一天 转发过千,拷问的是社会对于律师与法治的关系。       后是@中国企业家杂志 的帖子说:”【吴英:律师真的没什么用】据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1日,吴英正式服刑后第一次家属探视。包括吴永正夫妇家属一共来了12人。一个月前,吴英案重审,以集资诈骗罪改判死缓。她觉得,“律师真的没什么用,请哪个都一样”。她再三关照家人要把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终审判决书各复印5份寄给她”。媒体披露吴英对于其辩护律师的认识,表现出她为人缺少感恩之心和畏惧之心,同时也让我看到当前法治的困境。虽然她的辩护人认为无罪的观点沒有被采纳是客观事实,但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常见现象。吴英案的辩护律师是认真捍卫吴的利益,并且由此引起社会的空前关注,正是在以律师为重要参加者的争论中形成了罪不致死的结论,她才得以保命。对吴案,我是在多个场合表达其罪不致死的观点,侥幸与结果一致,然而我们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发声只是一朵浪花,可大江大河不正是那一滴一滴的水形成的吗?我相信所有关心吴英的发言者都对此无悔!       上面的两个帖子导致网上对律师非议与争论多多,给节日增加了学习气氛。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始终陪伴律师行业的课题。我们唯有将民众的批评当作挑战和镜子,时刻提醒切莫忘乎所以。如昨日,网上微搏显示,当周泽与扬金柱等律师尚在小河口苦苦挣扎时,亦有同行已经潇洒的在游览国内外的名胜风光。这是各个人的不同选择,应该是互相尊重,而无可厚菲。       又如每年的律师考核是个坎,同行有威猛的考核他人的也有被考核百般挑剔的。至于收入,如川西阿坝的律师,常有一袋土豆便充抵了事。也有京沪上广的律师个案收入数以百万千万的。即使是当了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律师,一生也是各有千秋。       做律师者各有追求,无论作为事业、职业,大家应该和而不同。但是,我希望同行们恪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决不可突破,切莫将良知去换那些身外之物。       至于当事人如何看律师,谁人背后不被人说?又有谁人背后不说人?天地良心,是非自有公论,但求无愧我心。逃避是容易的,坚持才难。为之有感,改古诗如下,共勉于友人:   我本将心向明月,   不计明月照沟渠。   落花总是随风去,   化着春泥仍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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