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斯伟江 | 小河弯弯,向西流!

2012年06月20日 10:40:04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当立法权和执法权联合在一个人或者一个行政机构手中时,自由就消失了”。   佘祥林案多年后,又曝光了赵作海案,中政委为挽回国家形象,减少刑讯逼供,召集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制定了这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则 [1] 。这些规则,既是他们主导制定,又是他们执行。新刑诉法的制定和执行,实质上也一样由公检法主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已经近二年,唯一适用的一例,就是宁波的章国锡案(我是二审律师),也就是一审判决,二审至今长期难产,由于是第一胎,谢绝镇坪计生委去强制引产。   章案所孕育之地,宁波有发达的私营经济,有恒产者有恒心,此地向来人文荟萃,王阳明,黄宗羲,万氏兄弟等,一审法院院长是人民大学的法学博士,有法治之心。浙江有较为宽松的司法环境,行政诉讼第一人也出产于此。另外, 2006 年开始,高检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规定要有录像,而在公安办案中,目前没有规定必须录像。章国锡案排除的主要依据,是检方录像中有殴打行为,当然,最关键的是,法官敢让法律活起来,而不是纸老虎。   贵州山水美,恨无缘亲近。不意法庭上,无限风光在险峰。小河法院听到的刑讯逼供,花样繁多,品种丰富,(当然,如果你是被告人,那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归纳下有: 1 ,吊起来,直到受不了或者昏过去; 2 ,老虎凳上皮带抽,血迹斑斑; 3 ,老虎凳上不让睡,几天几夜; 4 ,冷暖空调对着吹; 5 ,拳打脚踢抽耳光; 6 ,冷天电扇吹不停; 7 ,老虎凳上手反拷后用皮带向上提,同时另一人晃动肩部,增加痛楚感。 8 ,手铐反铐用脚踩; 9 ,用弹簧脚镣夹脚; 10 ,不让上厕所,憋死你。 11 ,隔山打牛,用电话本垫在胸口,用锤子敲打。虽比不上满清十大酷刑,及重庆铁山坪,却也有贵州特色。按理, 26 人被刑讯,有人甚至仍有伤,应该是很容易产生非法证据被排除一二的,可惜结局并非如此。   公诉人的举证是这样的。拿出讯问笔录,说你签了字,说明你认了。拿出看守所的体表检查,说你没伤痕。(按理是医生检查身体,但是,很多看守所出证明说,医生不够用,拿民警充数。被告人说,非法行医的都不是民警,根本就是犯人检查犯人)。最后,检方拿出涉嫌刑讯的警察书面证言,说自己文明执法,没有刑讯逼供。最后,拿出贵阳市公安局纪委的证明,我局下面的民警没有刑讯逼供。   面对律师提出的关键证据要求, 1 ,拿出录像。检方说,没有录像,楼都拆了。 2 ,要求讯问人员出庭,检方再拿出贵阳公安局的证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故不安排我局出庭作证”。根本就不理睬刑诉法规定,作证是个人义务,直接涉嫌刑法 307 条,妨害证人作证罪。   如北大陈瑞华教授所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被告人做原告,检方做被告的小审判。和其他诉讼一样,别人指控你什么,你答辩什么?大多数被告人指控是没有伤痕的折磨,检方无需举证证明没伤,举了也是无效证据。此案,有效证据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场的其他人出庭作证,原始讯问录像,以及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在公检封闭的空间,犯人是孤立无援的,因此,只要犯人说出被刑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就在检方。对检方而已,最有力的,除了录像,就是在场人证,方能洗清警察刑讯的嫌疑。检方无法举出这些有效证据,不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庭就应该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嫌疑,而排除这些被告人供述。   现实是,只等辩护人和公诉人一说完,审判长左边歪下脑袋、右边歪下脑袋,算是和两边的审判员合议完了,直接宣布,(律师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可以在法庭上宣读,等于宣布检方胜利。就连黎庆洪,司法鉴定都有伤,他是从赛车场直接到看守所, 4 年了,伤还在,检方说,谁知道伤什么时候形成?法院认为检方说法成立。就这样的小河模式,搞了 2 天,还准备继续搞下去。这是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高官指导下的小河模式,无疑,直接架空了非法证据司法解释的精神,留下了一个沉重发臭的肉身,供人践踏。   我能理解这种无奈,公安认为打击犯罪就需要适当的上手段,上手段就是刑讯,而检察院、法院的政治地位,远达不到可以独立制衡,一旦公安老大哥过了,后面的也只能帮他们擦屁股。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在其一个出版的讲座稿中说,“甘蔗没有两头甜,打击犯罪和严格依照程序之间产生冲突时,只能让一种价值优先,这个价值就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这个说法,是多么地正确!我当时看了非常感动。   其实,美国也产生过这种冲突。自美最高法院出台米兰达规则后(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律师在场权等),恰好遇到犯罪率高企,结果,尼克松就以此攻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私图通过任命偏好的大法官,来废除这个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但是,毕竟总统不是总书记。在十几年之后,民众和警察都发现,这个沉默权,并不是洪水猛兽。其实和犯罪率高低并无很大影响,被告人的口供比率和颁布米兰达规则前相差无机,研究表明,犯罪开口,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讲能减轻或者认为自己能解释清楚。而警察发现,沉默权是警察免责及文明办案的最好保护神。于是,刑讯逼供这大杀器,更多地让位于审讯的心理游戏,后者,是合法的,也是无法避免的。   美国学者说,米兰达案,一度被视为缺乏正当性的司法能动主义标志,现如今,却变成警察职业化法治,让社会公众相信他们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尊重法治正当性的标志 [2] 。   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最高法院创造的。如果让警察部门来主导,甚至让议会来制定都有难度。前者自我革命也一样困难。后者,有民意支持要严惩犯罪。美国最高法院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对警察和民意说不。当然也遇到了警察和民意的反弹。   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水土不服,在立法上孤军深入,在执法机构上,同样如此。孟子说,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足以行政。立法上,因为需要制定者需要自己约束自己,所以它折中妥协,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讯必须录像,或者非审讯场所不能审讯,(贵阳的刑讯都在公安自己的大楼和其他非法办案基地进行的),甚至警察出庭作证都不是强制性的。在执法上,法院不敢真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在非证程序小审判中,判警方败诉,实力决定行为。   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包括检察官独立,法官独立,希望通过搞一二个法律修改,孤军深入,结果是,被聚而歼之,惨不忍睹。林彪元帅的说法,锥形突破,是需要在这个突破点,很多兵力的,因为一旦突破,就三面受敌,就需要源源不断地在这个突破口投入兵力 [3] 。如果真的要在非法证据排除做文章,就必须完善其他立法和执法机构的变革。   这当然是理想的状态和高明的“军事家”指挥才行。现在司法改革即便是法院、检察单骑突进,实际已经是非常大的政治改革,最保守疗法也得中央直辖,经费、人事直属。这恐怕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问题是当法官、检察官权力大了,人事就得减少。最难是处理人的问题,且牵一发而动全身;还会涉及地方和中央权力分配问题,会给地方维稳带来困难。在五不搞、不折腾的今日,指望搞如此动静的改革,无疑要等风云际会,政改启动之时。不妨看看中 南海来信。体制内的锥形突破最多,就如非法证据排除一样,银枪腊样头,看上去很美。真正的锥形突破来自民间社会,而突破点,也不会是在司法。因为司法是规则充裕、官方完全掌握主动的地方,民间很难置啄。但是,如果议会和司法难以突破,最后的突破点,可想而知。   法庭上,不敢来真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变成了画饼充饥。我在小河法庭上对公诉人说,“不要这样画饼充饥了!公诉人自己画个饼说自己吃饱了,我们看着觉得荒唐”。可怕的是,法院看着这个饼,一抹嘴,也说,“好饱!”饥火中烧的被告人和律师,看着这些身不由己的官们,能说什么?   小河弯弯,向西流!流不尽,许多愁!   (小河模式之二,非法证据排除) [1] 张军主编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页 4 [2] 《刑事程序故事》 美 卡罗尔、 S 斯泰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页 149 [3] 《林彪日记》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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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指定辩护律师表示继续辩护是不负责任

2012年06月20日 07:40:04                         “黎庆洪案”指定辩护律师表示继续辩护是不负责任         6月18日上午的庭审中,被指定辩护的贵阳律师徐源俊,要求当庭与当事人何菊建讲几句话。审判长允许之后,徐说:何菊建,因为我是在6月5日才收到指定辩护函的,我根本没有时间阅卷,没有时间准备,我觉得我再给你当辩护人很不合适,如果我继续为你辩护,是对你不负责,也是对我自己也不负责。       徐源俊律师继续说:所以,我想请问你是否还要我继续为你辩护?       何菊健说:那我不再需要你为我辩护,我感谢你已经为我做的工作。       徐源俊律师说:何菊健我对不起你。       何菊健说:没有,徐律师我感谢你。         然后,经审判长允许,徐律师退出法庭。       何菊健表示不需要指定律师辩护后,审判长问何:是否需要另行委托律师辩护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律师辩护,还是自行辩护。       何菊建说要委托律师,但自己见不到见人,无法委托律师,希望法庭通知亲属委托律师。       出现上述情形后,法庭理应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但法院仍继续开庭。       在同案辩护律师对继续开庭提出异议后,法院只表示等何菊建的律师到位后再审何的问题。开庭仍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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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贵阳记(十)

贵阳记(十) 天阴,有雨。 旁听审判,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现在被弄成了法院的恩赐一样,似乎还需要人们感谢它。许多事情,仿佛都被搞成了这样。 早上到庭一进大门,看到斯伟江律师在门厅内与一个挂着法院工作牌的上海口音的男人谈话。周泽律师说点对点啊,然后对老杨说,老杨你会不会今天一出法庭就被摁住,上不了去北京的飞机?(晚间开完庭回到宾馆,发现老杨还在宾馆,果然被“摁住”了。) 今天上午一开庭时共有18名辩护人到庭,另有70名辩护人不知去向。 今天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何某某开始。何某某说侦查人员潘某某吊他逼供他时对他说“你不签字要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审判长对于何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由何某某自己的辩护人进行查证和质证之后,宣布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杨金柱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原件,但是审判长说这是何某某的材料,只能由何某某和其辩护人进行查看。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既然要求其他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不看材料怎么发表质证意见?请法庭明示辩护人是否有权查看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材料?经过抗争,审判长让法警把公诉人出具的材料出示给其他辩护人。 杨金柱律师一看之后,说还与昨天黎庆洪的一个模式,如果法庭执意这样搞的话,那么建议法庭“一杆子搞到底,一下子把剩下的24名被告人全部搞完就完了嘛,干嘛还要一个一个的这样搞?” 陈有西律师说,其他侦查人员不传来那同案的潘某某为什么不传来当庭对质?这样搞的话,那全国的非法证据排除都可以不用搞了,侦查人员自己书写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是废纸。 朱明勇律师用细箅子一样的语言,把公诉人出具的几份自证无刑讯的材料,扒了一翻。 周泽律师提出关系本案程序正义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是在6月5日才接到指定辩护通知的,距开庭不足三天,根本没有时间准备辩护(本案卷宗200多本,仅起诉书就五万多字,就是神仙也不可能在三天之内熟悉案情,而何某某名列起诉书第五位,是“骨灰级的骨干成员”),所以,他今天对于何某某被刑讯逼供问题只有一句话“侦查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办法提供何某某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周泽律师认为法庭指定辩护律师未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定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休庭,而且,何某某原来是有辩护律师的,被不明原因解除。这个问题,事关本案的程序是否正义,事关被告人是否得到有效的辩护。此说话被公诉人反对,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并以周泽律师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为由对周泽律师训诫一次。 复庭九日,迄今两次训诫 ,都是因为辩护人提出有被告人不明原因解除原辩护人的问题,看来小河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相当重视,很敏感。 上午10时50分,庭审进行中,为何某某辩护的指定辩护律师贵阳的徐律师,要求当庭与何某某讲几句话,审判长允许之后,徐律师说:何某某,因为我是在6月5日才收到指定辩护函的,我根本没有时间阅卷,没有时间准备,我觉得我再给你当辩护人很不合适,如果我继续为你辩护,是对你不负责,也是对我自己也不负责,所以,我想请问你是否还继续要我为你辩护?何菊健说那我不再需要你为我辩护,我感谢你已经为我做的工作。徐律师说,何菊健我对不起你。何菊健说没有,徐律师我感谢你。然后,徐律师退出法庭。何菊健随后要求法庭通知其家人为其委托辩护律师。 法庭播放了前警员现同案被告人潘某某的庭审部分录相,其中,他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自己文明办案、依法办案,没有对黎庆洪等人实施过刑讯逼供。录相中他是这么回答公诉人关于老虎凳的提问的:问:“你们有没有什么老虎凳?”答:“没有,听都没听说过,以前国民党时才有,电影上才有。” 看潘某某录相时,何某某忍不住对着屏幕说“你撒谎”。 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要求传被告人指认的刑讯逼供者到庭作证。审判长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贵阳市公安局在2012年4月份向小河法院出具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函中说:我局民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份函时可能忘记了,本案同案被告人潘某某正是贵局警员。 看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可以修改一下,改成“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公安人员作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应当经过其所在单位同意”。 斯伟江律师和周泽律师认为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样的函,涉嫌构成伪证、妨害作证,应由公安部进行调查。 众律师提出因何某某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下午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对何某某一人延期审理,待其辩护人到位后再恢复对何某某的审理。这莫非不是共同犯罪案件? 我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问题:要证明一件事情存在,比证明一件事情不存在,要容易很多。即要证明刑讯逼供行为不存在,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的常识之下,为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要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分担给公诉机关来承担?这就是立法机关在已经考虑到刑讯逼供不存在的证明难度,所以,要公诉机关承担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这样的规定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督促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注意提取和保存客观证据,比如同步录音录相这些客观证据。如果讯问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相,如果都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那么公诉人就很容易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但是现在公诉人尽拿一些侦查人员自己书写的没有任何证明力的“情况说明”来意图完成证明某件事情不存在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公诉人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就应当裁定公诉人举证不能,就应当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蒙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这一点显然是吸取了昨天对黎猛驳回时合议都没有合议被我抗议的教训,改成样子和动作要做足),宣布驳回。 杨金柱多次向法庭建议“这样搞,一杆子插到底算了,不用一个个来了。” 审判长给了公诉人三次发言机会,却只让其他辩护人发言一次。斯伟江律师和我抗议审判长分配发言机会不公正。审判长对此回复说“刚才已经说了本庭已经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在请假离席上京之前,大声说,如果都还是这个模式来证明没有非法证据,那公道何在,天道何在?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没有串供的多名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时都指向了同一名侦查人员杨某,怎么可能那么多不同的被告人都同时冤枉同一个杨某吗? 斯伟江律师指出最高检察院关于刑讯逼供犯罪的立案标准,长时间冻晒烤饿等方式逼取口供,并结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说明何为“刑讯逼供”或“酷刑”。公诉人对此,问斯伟江律师:“我们现在是在中国的法庭,还是联合国的法庭?应当依照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公诉人的概念里,只能依照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此说法立即遭到了陈有西律师和斯伟江律师的强力批驳:我国政府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了《公约》,这是国家的承诺,公诉人你们代表国家,国家应当言而有信,而且,法理上,除有声明保留之外,适用国际条约,而且,最高检察院的刑讯逼供犯罪立案标准与国际公约也是相一致的。 关于连续审讯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的问题,斯伟江说“请公诉人告诉我们多长时间不算刑讯逼供?”公诉人说“请辩护人说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被告人龙某说“公诉人你说多长时间才不算刑讯逼供?”斯伟江律师说“让人感到痛苦的长时间就算刑讯逼供。” 对于龙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 李某某可能是自述受到刑讯逼供次数情形仅次于黎庆洪的了,他自己用本子记下了每次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上庭后一直对着本着不停的念“证据和线索”,并说“被关久了,已经关晕了”“他们把我打伤了,耳朵打聋了,走路都走不动了,看守所都不收了。他们就要我说是自己跌伤的,不然的话,还要把我拉回去再打。” 李某某自述受到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如此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和我打过招呼,他因为另外有案件要开庭,没来就算了嘛”。当然,也有可能人家早就知道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是怎么回事了,有先见的,另案开庭去了。 果然,对于李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前两份笔录非法排除的申请,第三份笔录因李某某受伤就医情况不明所以予以排除。可是供述内容呢?都在前两份笔录里了。 对于公诉人所举的几份办案人员自述材料意图证实李某某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材料,我质证时说这些材料“离证明李某某乙在彼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还差一万光年。” 下午,在对黎某某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由于黎某某本人不懂法,而他的辩护人也没有到庭,在黎某某明确提出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是第一次,在花梨街派出所,被全身都骂了一个狗血淋头,都被骂晕了”,但是审判长却认为黎某某没有提供非法证据的线索,所以结束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一次讯问笔录,一查不就知道时间了吗?一定要被告人两年之后还记得被辱骂(把人骂晕了的骂阵中能没有威胁的语言?)的讯问具体时间和人员? 今天出现了多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没有到庭的情况,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被告人非常重要,法院和其指定的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 驳回,驳回,还是驳回。今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情形,还是与昨天黎庆洪黎猛的搞法一样,真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我们大家都面相庄严的坐在法庭上,一本正经的,进行着这件事情。我想起在江苏常熟法院审理何强等六民工自卫案的法庭上,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与我说过的一句话:“这个法庭已经陷入了可悲的娱乐化”。 2012年6月19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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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斯伟江:黔山点点愁!

黔山点点愁!                                                                                             斯伟江   只是为了当初一句承诺,就得来贵阳依法死磕。   去年寒冬,从未谋面的周泽律师,在电话里对我说,贵阳黎庆洪案完全是一个冤案,希望帮忙时,坦白地说,我一向认为,眼下中国的冤案多去了,我能把自己手头的案子做好都不容易,没有答应。再说,贵阳案,有那么多大牌刑辩律师在,我这个业余刑辩,就不用去凑热闹,我最怕人多热闹。当有西接过电话对我说,希望一起参加时,碍于情面,只得对有西说,我做个替补吧。没想到,一下子赶走四个律师,周泽再让我去贵阳,我这替补,变无可推脱,只能学季布一诺。至今,我仍认为,此案并无特殊,或认为贵阳此案,推动新刑诉法的修改,如今听来,更添一段嘲讽。   于是,春节之后,去见了我的当事人黎猛。一个 86 年出生的英俊青年,以前家里有钱,无忧无愁,如今,虽尚未判决,但已经关了近 4 年,足以让他成熟许多。岁月并不是杀猪刀,世上公平惟白发,公卿头上不曾饶。而如滥用公权力,才是时间屠夫。黎庆洪案的起诉书排名,和朝鲜政权一样,与血统有关,和涉及的“罪行”无关,黎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远远够不上第三被告,其父黎崇刚更是差得远,根据血统,大儿子黎庆洪为第一被告,其老父亲就得为第二被告,小儿子黎猛就是第三被告。后面的被告,才或根据罪行排行。   我在贵阳呆了 4 天的开庭,起诉书靠后绝大多数被告和我的当事人,甚至黎庆洪无关,完全是强行嫁接了一群街头打架的人,给黎家的企业。我坐在这种法庭上,甚觉不值,为自己的时间精力不值。这是我在法庭上工作时间最长的案子,没有报酬倒真不是什么,关键是没有价值。   本来就该分案,移送。但,面子要紧,只得将错就错。如是,只能是一种多输的结局。最大的输家是公安,刑讯逼供曝光太多,虽然丝毫不会有什么追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法院也是输家,这么多的精力,背黑锅的声名;律师无疑也是输家,在官方眼里,律师是麻烦制造者。本来这种案子,司法一条龙服务,黎家父子早就作为打黑英雄榜上的祭品了,律师一“闹”,荒唐案子曝光,中央级的人马只能来维稳灭火。说实话,在贵阳,我想家人,京城来的高人,也都有家人,开长庭,离别苦,怪谁去?怪律师?律师也是按程序走,谁家家人出事,也希望律师这样认真。能怪谁?他们或不会觉得公权力有过分之处,即便管辖错了,即便刑讯存在,对体制内来说,这都是现实,常态,国情,司空见惯。   最聪明的部门,是检察院,虽然他们也有管辖的问题,也有对案子审查起诉的责任,但是,检方在法庭和律师几乎并无冲突。自我克制和政治水平之高,值得学习!黎家,最坏结果,也不会坏于原来的一审。(黑社会, 19 年不等)。此案,有人会立功,评语写上,面对强大压力,从容面对,顺利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同时,无人会因刑讯受追责,因为,一条藤上的瓜,一追究,不但会连带上级的,而且,会队伍不好带,因为这种方式是手把手教出来的传统。清理门户,是刮骨疗伤,需要有资本和勇气。   我对个案推动变革的说法,是不乐观的。孙志刚这种案子只是例外,再说,没有收容遣送,一样还存在劳教,以及不上名堂的维稳遣送学习班。在反腐败,和打黑案子上,是“政治正确”的行为,仇官仇富是民间共识,而政府可以利用,反腐可以得民心,打黑可没收富豪私产,有时还可以打击异己,一石多鸟,重庆戏本,已经做足,贵阳小巫,难比大巫。这种案子,对公检法来说,本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而律师,即便我们是不收钱的,也未必有话语权。感谢重庆,剥去了一层画皮,然而,一层剥去,仍有数层。春蚕仍在,吐丝不断。不知何时化蛹蝶变?个案维护个人权利,如是而已。累积而酿成大变,非一案之功。   黑社会罪的大局已定,但刑期或会下来。律师尽己职责,自忖是忠于法律和职守了。剩下的,真不是律师的事情。国家把权力委托给了他们,所托非人也罢,领导英明也好,此案,只关黎氏父子以及 56 名被告的命运,国家如欠他们,那么是债,都会有偿还的时候。   我送给青石律师的话,其实也是与之共勉的:心有所爱,不用深爱;心有所憎,不用深憎。地球上本不是天国。我国司法陋习的惯性是相当强大的,多年体制内的洗脑,也是卓有成效的。虽然,立法上大有进步,但 92 年以后,我也办过几年刑事,深切感到,现在的冤案远远多于当年,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有司用力过猛,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媒体发达,曝光多了,也是原因。律师坚守程序正义,而不追求最后结果。深情不寿,反受其累。看得到问题,也得看到希望。这一段生机,其实孕育在严冬之中。   如今的社会,体制内外,或夜夜春风沉醉,遇酒呵呵。或置身事外域外,冷眼旁观。更多的,是与时浮沉。当有风度的黎崇刚沉重叹息,我真是冤呐!离开法庭时转身说,法官万岁,检察官万岁时,不知能否打动大小齿轮坚硬的心?   接受现实,从现实出发,爱恨之余,更要看到民智已开,立法有进步,惟执行举步维艰。有志者,当恪守本职,日拱一卒,坚持不懈,促成共识。当某天,于黔山,你忧心,高城望断,灯火已黄昏;莫断魂,天下事,当其下坠,非落底,不反弹。你想看朝阳,不妨等明早。   黎案中的 56 人,包含了社会上的多个层次,有社会底层的水果摊贩,有失业的青年,有开小饭店取得原始积累后投资矿产的富豪,有公司管理人员,也有参与打黑的警察,他们多被刑讯逼供了,也明显有冤屈之处。因此,可以说,法治不完善的体制对所有人都是有威胁的,人人都抱侥幸心理,多么像《饥饿游戏》里随机抽取的祭品!恐惧和希望(侥幸)结合,才能统御,电影台词说。   撰于上海到贵阳飞机上,修订完成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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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黔山点点愁

2012年06月18日 20:10:04                                                                                             只是为了当初一句承诺,就得来贵阳依法死磕。   去年寒冬,从未谋面的周泽律师,在电话里对我说,贵阳黎庆洪案完全是一个冤案,希望帮忙时,坦白地说,我一向认为,眼下中国的冤案多去了,我能把自己手头的案子做好都不容易,没有答应。再说,贵阳案,有那么多大牌刑辩律师在,我这个业余刑辩,就不用去凑热闹,我最怕人多热闹。当有西接过电话对我说,希望一起参加时,碍于情面,只得对有西说,我做个替补吧。没想到,一下子赶走四个律师,周泽再让我去贵阳,我这替补,变无可推脱,只能学季布一诺。至今,我仍认为,此案并无特殊,或认为贵阳此案,推动新刑诉法的修改,如今听来,更添一段嘲讽。   于是,春节之后,去见了我的当事人黎猛。一个 86 年出生的英俊青年,以前家里有钱,无忧无愁,如今,虽尚未判决,但已经关了近 4 年,足以让他成熟许多。岁月并不是杀猪刀,世上公平惟白发,公卿头上不曾饶。而如滥用公权力,才是时间屠夫。黎庆洪案的起诉书排名,和朝鲜政权一样,与血统有关,和涉及的“罪行”无关,黎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远远够不上第三被告,其父黎崇刚更是差得远,根据血统,大儿子黎庆洪为第一被告,其老父亲就得为第二被告,小儿子黎猛就是第三被告。后面的被告,才或根据罪行排行。   我在贵阳呆了 4 天的开庭,起诉书靠后绝大多数被告和我的当事人,甚至黎庆洪无关,完全是强行嫁接了一群街头打架的人,给黎家的企业。我坐在这种法庭上,甚觉不值,为自己的时间精力不值。这是我在法庭上工作时间最长的案子,没有报酬倒真不是什么,关键是没有价值。   本来就该分案,移送。但,面子要紧,只得将错就错。如是,只能是一种多输的结局。最大的输家是公安,刑讯逼供曝光太多,虽然丝毫不会有什么追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法院也是输家,这么多的精力,背黑锅的声名;律师无疑也是输家,在官方眼里,律师是麻烦制造者。本来这种案子,司法一条龙服务,黎家父子早就作为打黑英雄榜上的祭品了,律师一“闹”,荒唐案子曝光,中央级的人马只能来维稳灭火。说实话,在贵阳,我想家人,京城来的高人,也都有家人,开长庭,离别苦,怪谁去?怪律师?律师也是按程序走,谁家家人出事,也希望律师这样认真。能怪谁?他们或不会觉得公权力有过分之处,即便管辖错了,即便刑讯存在,对体制内来说,这都是现实,常态,国情,司空见惯。   最聪明的部门,是检察院,虽然他们也有管辖的问题,也有对案子审查起诉的责任,但是,检方在法庭和律师几乎并无冲突。自我克制和政治水平之高,值得学习!黎家,最坏结果,也不会坏于原来的一审。(黑社会, 19 年不等)。此案,有人会立功,评语写上,面对强大压力,从容面对,顺利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同时,无人会因刑讯受追责,因为,一条藤上的瓜,一追究,不但会连带上级的,而且,会队伍不好带,因为这种方式是手把手教出来的传统。清理门户,是刮骨疗伤,需要有资本和勇气。   我对个案推动变革的说法,是不乐观的。孙志刚这种案子只是例外,再说,没有收容遣送,一样还存在劳教,以及不上名堂的维稳遣送学习班。在反腐败,和打黑案子上,是“政治正确”的行为,仇官仇富是民间共识,而政府可以利用,反腐可以得民心,打黑可没收富豪私产,有时还可以打击异己,一石多鸟,重庆戏本,已经做足,贵阳小巫,难比大巫。这种案子,对公检法来说,本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而律师,即便我们是不收钱的,也未必有话语权。感谢重庆,剥去了一层画皮,然而,一层剥去,仍有数层。春蚕仍在,吐丝不断。不知何时化蛹蝶变?个案维护个人权利,如是而已。累积而酿成大变,非一案之功。   黑社会罪的大局已定,但刑期或会下来。律师尽己职责,自忖是忠于法律和职守了。剩下的,真不是律师的事情。国家把权力委托给了他们,所托非人也罢,领导英明也好,此案,只关黎氏父子以及 56 名被告的命运,国家如欠他们,那么是债,都会有偿还的时候。   我送给青石律师的话,其实也是与之共勉的:心有所爱,不用深爱;心有所憎,不用深憎。地球上本不是天国。我国司法陋习的惯性是相当强大的,多年体制内的洗脑,也是卓有成效的。虽然,立法上大有进步,但 92 年以后,我也办过几年刑事,深切感到,现在的冤案远远多于当年,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有司用力过猛,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媒体发达,曝光多了,也是原因。律师坚守程序正义,而不追求最后结果。深情不寿,反受其累。看得到问题,也得看到希望。这一段生机,其实孕育在严冬之中。   如今的社会,体制内外,或夜夜春风沉醉,遇酒呵呵。或置身事外域外,冷眼旁观。更多的,是与时浮沉。当有风度的黎崇刚沉重叹息,我真是冤呐!离开法庭时转身说,法官万岁,检察官万岁时,不知能否打动大小齿轮坚硬的心?   接受现实,从现实出发,爱恨之余,更要看到民智已开,立法有进步,惟执行举步维艰。有志者,当恪守本职,日拱一卒,坚持不懈,促成共识。当某天,于黔山,你忧心,高城望断,灯火已黄昏;莫断魂,天下事,当其下坠,非落底,不反弹。你想看朝阳,不妨等明早。   黎案中的 56 人,包含了社会上的多个层次,有社会底层的水果摊贩,有失业的青年,有开小饭店取得原始积累后投资矿产的富豪,有公司管理人员,也有参与打黑的警察,他们多被刑讯逼供了,也明显有冤屈之处。因此,可以说,法治不完善的体制对所有人都是有威胁的,人人都抱侥幸心理,多么像《饥饿游戏》里随机抽取的祭品!恐惧和希望(侥幸)结合,才能统御,电影台词说。   撰于上海到贵阳飞机上,修订完成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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