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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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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庭审第三日,我“闹庭”了!

                                        黎庆洪案庭审第三日,我“闹庭”了!                                                                       周泽(黎庆洪的辩护人) 6 月 10 日 ,黎庆洪案庭审第三天。我很生气。 在一天的对被告人发问中,问了 14 名被告人,多次遇到被告人接受公诉人及自己的辩护人(多为指定辩护的援助律师)发问后,接受一两名其他辩护人发问,便拒绝回答其他几十名辩护人发问的情形,或者称病说不能继续接受审判。发问很不充分。 在整个一天的庭审中,审判长不允许对某被告人进行第二轮发问。上午对某被告人第一轮发问结束,我要求补充发问。审判长责我应该把问题组织好,一次发问完毕,似乎他人发问之后,我发现新的问题,也不能补充发问。而又似乎为了显示公平,一公诉人一度也要求补充发问,审判长决定不予准许。 下午的庭审中,对另一被告人第一轮发问完毕,我又要求第二轮发问,被审判长拒绝。我表示异议。审判长称,发问应该一次完成,其对公诉人要求发问都没有准许,似乎以此证明其不准许律师第二轮发问的正当性。我与杨金柱律师、朱明勇律师均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审判长不让补充发问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让公诉人补充发问也是不对的,这不能成为不让辩护人对被告人补充发问的理由。 面对不断遇到的被告人“拒绝回答”情形,以及被告人“有病”不能坚持接受审判情形,朱明勇律师、杨金柱律师均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被告人不能拒绝回答辩护人的发问,特别是不能只接受公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而不接受其他辩护人的发问。如果有被告人确实有病,不能坚持接受审判,建议法庭休庭,待相应被告人身体恢复后,再行开庭。 有病,不能坚持接受审判,无法继续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当然是可以理解的。遗憾的是,昨天法庭上出现的“病人”实在太多了! 我一直好奇,一个案件怎么有这么多“病人”?晚上,我发了一条微博: # 黎庆洪案 # 10 日庭审, 14 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中多人在回答自己的辩护人及一两个其他辩护人问题后,就拒绝回答问题;多人上法庭就 “ 有病 ” ,称不能坚持庭审。很多问题被憋在了其他辩护人心里。晚上,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是今天 “ 有病 ” 的某被告人亲戚,说庭前有公安人员找被告人谈过话,他们也没有办法。 http://weibo.com/zhouze/profile?topnav=1&wvr=3.6#1339371913890 仅管杨金柱律师、朱明勇律师对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及自己辩护人之外的其他辩护人问题,均提出了强烈抗议,但仍然多次出现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的情形。多位被告人甚至说,什么都对自己的辩护人说清楚了,让其他辩护人问他的辩护人,似乎他们的辩护人才应该接受审判一样。 在对被告人黎某的发问中,该被告人说什么都向其辩护人说清楚了,让我问其辩护人,我向其解释,他才是法庭调查的对象,他的辩护人没有接受其他辩护人发问的义务,但该被告人仍不愿意全面回答问题。 说什么都对自己的辩护人讲了,让我问其辩护人的被告人黎某,是某村委会主任,这个村曾经向我出具证明材料,称黎庆洪一家在当地不存在称王称霸、欺压百姓的情况,并由几名村干部签名确认。但在黎庆洪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后,作为村委会主任的黎某被公安机关调查,并被抓捕治罪。为此,我在对黎某发问前,首先向其表示了歉意:我很抱歉,其因为接受我的调查取证,导致其被刑事追诉。 就我对被告人黎某的致歉,公诉人立即表示反对。审判长也予以制止,说我应该向被告人发问,应该问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于是,我开始问起诉指控的有关事实。之后,我再次问被告人黎某,其当初接受我调查,说黎庆洪一家不存在“称王称霸”、欺压百姓的情况,是否属实。公诉人又发言打断,审判长也予以制止。我强列要求被告人回答,说公诉机关作为指控证据的讯问笔录中有相应内容,事关黎庆洪、黎崇刚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与案件有关,应该让被告人回答;如果与案件无关,检察机关凭什么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作为起诉证据移送法院? 最后被告人黎某还是回答了我,说黎家在花梨乡不存在称王称霸、欺压百姓的问题。 在对被告人蔡某的发问中,对蔡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所称听说周泽律师收了黎庆洪家 500 万元律师,找人作伪证的的说法,我问该被告人是听谁说周泽律师收黎庆洪家 500 万元律师费,找人作伪证的。公诉人再次打断我的发问,审判长也予以制止。我的问题没有获得回答。 张磊律师对被告人黎某发问时,再次问到,其在某次笔录某页上说 “ 听说他们家从北京请来了一个叫周泽律师,但是这个律师反而要求我们做伪证 ” 是从哪儿听说的?有没有证据?公诉人立即反对说与本案无关。张磊律师对公诉人的反对,表示反对,称此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这涉及是周泽律师要人做伪证还是公安机关要陷害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问题。并且如果与案件无关公诉人为何要把这个讯问笔录提交法庭?但张磊律师的发问,仍然没有获得回答。 我不理解,作为指控证据的讯问笔录中提到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让辩护人发问?是谁想掩饰什么? 短暂休庭期间,我告诉审判长,对其不准许我补充发问及多次制止我对被告人发问,没有法律依据,让人无法接受。我非常不满,非常生气! 当天发问的最后一个被告人是任某,其接受其他辩护人发问时,表示被专案组用一黑头套套到头上,带到一个叫“麻子林”的度假村,侦查人员问:你是花梨帮的吗?答:不是。问:你是同心会的吗?答:不是。侦查人员:你这私儿(私生子的意思)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也要把你磨成是。被折磨后,他笔录都没看就给他们签了字。 在其他人发问完毕后,我再次要求对任某补充发问。审判长不予理会。我立即起立发言,对法庭提出强烈抗议,认为庭审不是搞辩论赛,不是玩游戏;庭审的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辩护人的发问就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庭不让辩护人对被告人补充发问,是严重违法的,并现场提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人对法庭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 审判长最终没有准许我补充发问,而直接让法警将被告人任某带出法庭。 一天的庭审最后在我长达十几份钟的抗议声中结束。 大家都离开法庭,我还在满怀怒气,收拾案卷。小河法院的朱庭长走过来,说已让合议庭成员留下来,与大家沟通一下。 在之后的沟通中,杨金柱律师说:不让辩护人发问的问题很严重,其晚上就要写博客,二评贵阳案,说的就是这个问题,让大家看他的博客。           有关黎庆洪案庭审其他情况,可参阅: 一、张磊律师(青石律师)的“贵阳记”系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64d2590100zupv.html 二、杨金柱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08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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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一坨屎劳教案第二案:当事人向重庆劳教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注:一坨屎劳教案出现了全国罕见的现象。重庆市劳教委收到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其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合法的,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为此,经过我们三位律师(我、斯伟江、浦志强)和当事人的商量,准备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取得劳教决定书等材料。 里面有没有猫腻,有多少猫腻,让我们试且以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方洪,男,汉族, 1966 年 4 月 1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230119660401027x ,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 89 号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宁波市中兴路 655 号梅柏公寓四楼。 电话: 0574-87801614 ,手机: 13805887757 ,邮编: 315040 。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八里庄西里 97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4 号楼 307 。 电话: 010-85869176 ,手机: 13901008963 ,邮编: 100025 。 申请事项: 2011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 月2日,你单位作出 所外执行决定。 2011 年 8 月 19 日又撤销执行所外执行决定。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决定。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含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信息,前者属于 “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 ,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 申请人要求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以上法律文书,除了劳动教养决定书,都没有送达申请人。劳动教养决定书,虽然曾经送达申请人,但后又被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搜走。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方洪                2012 年 6 月 7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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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张磊:贵阳记(四)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张磊:贵阳记(四) 窗外夜雨。凌晨醒来,手机微博,才知道欧洲杯已经开始了。这一届欧洲杯,我只怕是要遗憾的错过了。 昨晚回宾馆的时候,看到西安段万金律师带着行李在大堂里,打招呼时向我们介绍他边上的两位北京大成律师所西安分所的同事,听说此二人是专程从西安赶到贵阳来“护送”段万金律师回西安的,连夜就要走。 晚上,张颖来告别,因为她被被告人不明原因的解除委托,也因法庭严格限制旁听而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可是法庭的旁听席上明明有很多空着的座位),只好先回成都去。朋友,后会有期。 听说,有一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电话召去询问,询问内容为他聘请的律师是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以及律师的情况,有没有交待其他情况,不得而知。 今天第一个接受询问的罗某没有辩护律师。还以为小河法院本着把表面工作做足的原则为每一位被告人都指定了援助律师呢。在罗某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朱明勇律师对他的发问基本上除了尽了黎崇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之外,还把本应由罗某的辩护律师做的工作也顺便做了。罗某从起诉书上才知道“同心会”。罗某被指控参加的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发生时,他正在监狱服刑。 某时,一位审判员说“请观众席肃静”,“旁听席”和“观众席”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吧。 看来公诉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个事情非常重视,昨天和今天,有一位公诉人专门询问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的问题,如果被告人说不属实,公诉人还会问为什么不属实,如果有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公诉人还会问时间点地人员方式内容,这很好。只是公诉人在问线索和证据之前,过份强调了被告人“必须(应当)”提供证据和线索这一点,可能导致了被告人产生“没有证据和线索就不能提非法证据排除”的错误认识,而被告人往往是不太明白“线索”的意思的,而“证据”几乎也是不可能保存并提供的。 金某的指定辩护律师问得很好。在金某自己说不识字,而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侦查供述属实,这位律师询问金某侦查人员是否向其宣读过讯问笔录,金某回答有些念过有些没有念,辩护律师继续问某次讯问笔录内容与他今天的陈述不一致,那一次讯问笔录是否宣读过,金某说时间太长了已经无法确定了。 上午,在朱明勇律师发问时,被告人曾某再一次出现拒绝回答除其本人的辩护人之外其他所有辩护人提问的情况,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提出如实回答控辩双方的发问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而且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是查明案情的必须,如果因为被告人身体不适,可以休庭。审判长再一次强调“是否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是被告人的权利”。既然是这样,我认为在被告人一带上法庭之后,审判长应当首先向被告人告知“是否回答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提问是你的权利,你有权拒绝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 唐某某说同心会是十几个货车司机为了相互帮助成立的,按年龄排次序,主要活动为红白喜事时人情往来,除交几十元会费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会费是用来相互帮助的,有一次某人的车坏了,用了一千元会费为其修车。 黎庆洪原审被判决19年徒刑后,曾某打电话叫唐某某去看望一下黎庆洪,说“都被整成这样子了,朋友一场,去看望一下”,但是现在“看望一下”却成了他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行为(这是本案不少被告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即使黎庆洪真有罪,他就不能有朋友了吗?就连他获得感情慰藉的正当人伦需求也要剥夺殆尽吗?正义的司法应当保护正当的社会伦理而不是去摧毁它。蒙冤入狱已是人生大不幸,看望安慰落难之人,对不幸之人寄予同情,朋友之间在困难时相互守望,本是人世间最可珍贵的情谊。可是,这,成了“罪行”! 听了被告人张某的当庭陈述,我才知道“同心会”的愿意原来是“同心汽车协会”,他们当初准备成立一个“同心汽车协会”。看来可能都是不放开民间社团注册的原因,如果注册社团很方便,那么,或许,当初他们成立的,就真的是“同心汽车协会”,就不会有今天这个所谓的涉黑的“同心会”了。 又出来一个法律问题,当朱明勇律师询问张某一个问题时,审判长说不能超出与他的当事人黎崇刚有关的问题,朱明勇律师立即指出,律师法庭询问的可以是与整个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与律师所辩护的人有关的问题。而我认为,除了朱明勇律师提出的纯法律理由之外,从事实上,因为朱明勇律师的当事人被指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要为全案负责,他当然可以就全部事实问题进行发问。 发现迄今为止公诉人为数不多的几次反对权的行使,都是针对杨金柱律师,有一次杨金柱律师刚开口说了一句“你的供述与黎庆有关的,如果……”,公诉人就反对了。中午休庭时杨金柱律师与几位公诉人热烈而友好的对于反对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审判长上午的几次发问问的都是关键问题,是本着查清事实真相去的。 中午到贵阳法律援助中心设置的本案律师服务点吃的盒饭,糟辣椒炒肉,真的是很可口。 下午对张某进行询问时,张某说侦查人员对他说你说清楚就让你回家,不讲清楚你就不要回家了,侦查人员给他提供线索,教他讲他根本没有参加的事情。法庭发现其陈述指向侦查阶段有警员对其进行诱供骗供,审判长主动询问其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但是时间太长他不能记清,他也不能提供证据。 我也不知道被告人如何能够对诱供和骗供进行举证。对于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被打得身上留下痕迹或者残疾,只怕不可能由被羁押的被告人提供证据。但是即使被打成残疾,只怕还是很能难被认定,前事不远,朱明勇律师辩护的河南南阳杨金德,被打成那样,站都站不起来了,几个人用担架抬着会见律师抬着上法庭,但是没有认定刑讯逼供;还是朱明勇律师辩护的重庆樊奇航,都被打成那样了,视频证据、身上的伤痕再清楚明确不过,可是最后不还是“依法核准”了?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提出补充讯问张某的要求不准许,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发问一次性问完。审判长并对可能诱供的情节进行了补充询问,张某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和大致的内容。 被告人刘某再一次自杨金柱律师开始拒绝回答问题。杨金柱律师向法庭怒问三点:1、拒绝回答问题的被告人当中,被取保候审的有多少?2、以身体原因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对他们进行治疗,治疗之后,再恢复法庭调查;3、为何这些被告人只回答公诉人和他自己的辩护人的问题,而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公诉人认为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但是被告人是否必须回答问题没有强行规定,不回答问题可以作为其量刑情节,但是如果强行要求其回答“与逼供无异”。而审判长再一次强调,被告人有权沉默,“零口供”也可以定案。 好,希望公诉人和审判长去给公安人员好好上一上课,教一下公安人员不要再只依靠口供,有其他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零口供”定案。这样的观念深入公安机关的人心之后,或许,前面那个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下午,出现多位被告人以“身体不适、头晕、头痛”为由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下午,一共只有24名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审理,而下午中间休庭之后,我再回头一看,加上我们4位外地律师,整个辩护席上只剩17名律师了。而据说本案的辩护律师一共是88名。 周泽律师在向黎某某发问之前,首先向黎某某道歉,说黎某某因为接受了周泽律师的调查取证,才被抓,现在成了本案的被告人。而从讯问笔录看,公安机关对此人的调查,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围绕周泽律师向其调取了一份“黎庆洪黎崇刚有没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笔录,主要讯问内容为周律师有无引诱其做伪证。好在周泽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小心谨慎,好在黎某某今天当庭仍然坚持黎家绝无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之事。周泽律师当时真是危险啊。要是没有李庄事件,周泽如何,只怕还很难说。 公诉人在发问前对被告人说“如实供述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朱明勇律师提出反对,指出“如实供述是酌定从轻情节而非法定从轻情节”。审判长在读了刑法第67条之后,建议控辩双方对刑法进行学习。朱明勇律师说请法庭注意“可以”和“应当”是不同的,“应当”是法定,“可以”是酌定。在后面的发问中,另一位公诉人改称“如实陈述将有利于法庭对你的公正判决”。 在某次争辩中,朱明勇律师先举手要求发言,公诉人后举手要求发言,可能是当时场面稍有点乱,审判长让公诉人先发言,朱明勇律师提出抗议,说是我先举手要求发言的,审判长应当先对我的请求进行处理,准许或者不准许,之后再处理公诉人的发言请求。审判长坚持让公诉人先发言之后,就这个问题向朱明勇律师道歉,朱明勇律师接受。 下午,在对蔡某某进行询问时,我说只问他一个问题,我问其在某次笔录某页上说“听说他们家从北京请来了一个叫周泽律师,但是这个律师反而要求我们做伪证”是从哪儿听说的?有没有证据?公诉人立即反对说与本案无关,我说反对公诉人的反对,此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这涉及是周泽律师要人做伪证还是公安机关要陷害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问题。并且如果与案件无关公诉人为何要把这个讯问笔录提交法庭? 被告人任某。被专案组一黑头套套到头上,带到一个度假村,侦查人员问:你是花梨帮的吗?答:不是。问:你是同心会的吗?答:不是。侦查人员: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也要把你磨成是。这段贵阳话杨金柱律师听不太懂,周泽律师给他翻译之后,杨金柱律师用杨氏普通话来了一句:磨都要磨成石头是吧? 下午快休庭时周泽律师对于法庭不准许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补充发问提出强烈的抗议,认为法庭审理是要查明真相,不能只顾效率而牺牲真相。杨金柱律师说:这个问题要重视,我今天晚上就要写博客,二评贵阳案,说的就是这个问题,你们看我今天晚上的博客。 下午休庭后,审辩双方就一些程序问题在庭外进行了一些简短的沟通。我们重申了如果确有必要,应当允许辩护人和公诉人进行补充发问,因为法庭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明真相。我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是否注意到今天几乎所有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于黎家三人的辩护人都表现出了较大的敌意,都以手捂胸摸头说头晕头痛拒绝回答辩护人的问题,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审判长说:我也很奇怪,我也不明白,所以我当庭多次提醒这些被告人要尽量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原来审判长也不知道原因。那究竟有谁知道原因呢? 斯伟江律师,晚上将到。 2012年6月10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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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 “被不用”律师达26名,或又有律师加入讼战

“黎庆洪案” 26 名律师“被不用”,或又有律师加入 本博记者 周 泽 本博 6 月 9 日讯   “黎庆洪案”辩护人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 6 月 9 日分别会见各自当事人黎庆洪、黎崇刚,二人均决定委托律师参加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该案在 26 名律师 “被不用”后,至多将又有 4 名律师加入。 “黎庆洪案”庭审是 8 日开始的,因小河法院 6 月 4 日才口头通知开庭时间并于当日晚至次日陆续向辩护人及指定签收人送达出庭通知,致前三名被告人的三名辩护人周泽、朱明勇、斯伟江无法协调工作出庭时间,未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 周泽律师与朱明勇律师 6 月 8 日结束在山东的诉讼活动后,当晚转道北京,于 9 日中午飞抵贵阳,准备参与“黎庆洪案”庭审。根据出庭前先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工作惯例,周泽律师于 9 日下午分别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虽然 9 日是星期六,但经有关领导出面协调,会见还算顺利。明日可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斯伟江也将于 6 月 10 日赶赴贵阳参加庭审。   “ 黎庆洪案 ” 第二季于 1 月 9 日 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后,众多外地律师就小河法院审理该案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法庭与辩护人就该案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等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导致十几位外地律师被警告、训诫几十次,其中四位律师被法院驱逐出法庭。 1 月 14 日 ,因有被告人当庭拒绝律师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被迫休庭。至 6 月 8 日 再度开庭,休庭时间近半年。 与“黎庆洪案”(第二季) 1 月 9 日至 1 月 14 日的开庭众多外地律师一起出庭、庭上唇枪舌剑的壮观景象不同,此次开庭,除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周泽律师;第二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外,所有原来由亲属委托外地律师的被告人,均已“不用”外地律师,而由法院给指定了援助律师。原由被告人亲属委托的两名在第一次庭审中敢于抗争的本地律师,也一并被“不用”。 休庭期间,号称 “ 律坛怪狭 ” 的湖南律师杨金柱通过网络动员 “ 黎庆洪案 ” 被告人亲属解除所有 “ 不敢真辩 ” 的贵州本地律师的委托,由其介绍敢于真辩的全国有名律师为有关被告人辩护。或许是担心杨金柱律师介绍更多全国有名律师到贵阳 “ 闹庭 ” ,在法院休庭的春节期间,即传出消息,法官放弃法定节假日的宝贵休息时间,从大年初三开始就到看守所做有关被告人工作,让被告人解除对外地律师的委托,由法院给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免费给被告人辩护。法官究竟对有关被告人说了什么不得而知,但春节假期结束,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即接到法院通知,说已经被 “ 解除委托 ” 。 加上最新“被不用”北京律师刘洋、胡贵云,到目前为止, 非正常退 出黎案辩护的律师已达 26 名。他们是 迟夙生律师、刘志强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名跨律师、何先武律师、王兴律师、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薜荣民律师、王誓华律师、张锦宏律师、张颖律师、徐天明律师、高成律师、张培鸿律师、吴鹏彬律师、杨学林律师、钟颖律师、周建平律师、周立新律师、周世峰律师、李贵生律师、刘洋律师、胡贵云律师。其中迟夙生律师、刘志强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名跨律师系被法院驱逐出法庭;何先武律师、王兴律师由被告人亲属基于维护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解除委托;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薜荣民律师、王誓华律师、张颖律师、张锦宏律师、徐天明律师、高成律师、张培鸿律师、吴鹏彬律师、周立新律师、李贵生律师、杨学林律师、周世峰律师、钟颖律师、周建平律师、刘洋律师、胡贵云律师等 20 位律师,则是由被告人亲属委托后,蹊跷遭被告人 “ 不用 ” 的。 26 名被不用律师中,除 1 月 9 至 14 日的庭审期间 被法庭驱逐的 4 名律师及 2 名被告人亲属因辩护工作需要解除委托的律师外,另 20 名“被不用”的律师,都是在休庭期间“被不用”的。法院有关负责人曾辩解,他们没有做工作让被告人“不用”律师。 据了解,“不用”亲属委托外地律师的有关被告人,已由法院指定了援助律师。而原来没有律师辩护的 “ 黎庆洪案 ” 所有被告人,在经过一周开庭后的休庭期间,均由法院全面指定了援助律师。 另悉, 6 月 8 日开庭前,众多媒体接到宣传禁令,多位到贵阳采访的媒体记者被报社召回。多位到贵阳拟旁听“黎庆洪案”庭审的前期辩护律师(已被不用),也被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召回”。   2012 . 6 . 9   附: “ 黎庆洪案 ” 众多律师参与辩护的背景 周泽律师 2011 年发表的《寻求律师同行支援书 》 尊敬的律师同行: 大家好!我这里向你们求助了。 向同行求助,我得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以期取得大家的信任。(如果你认为我这是在做广告,下面的内容可以不看。) 本人周泽,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过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本人曾多次向立法和司法机关上书,以期完善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利益,帮助国家机关实现依法行政及,本人代理或亲自以原告身份提起过诉交通部门违法征收养路费案、诉商务部违法评选名酒案、诉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码案(有人称之为 “ 全国反垄断第一案 ” )、诉中国移动违法收取手机月租费案、诉中国有线及海南有线违法推广机顶盒案,等等一系列针对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及国有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为救济公民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本人曾代理过多位公务员考生起诉招考部门的案件;为救济公民的受教育权,本人曾代理多起学生、考生起诉大学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案件;为救济公民的言论自由及批评、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本人代理过多起抓记者、抓作家、抓网民、抓访民的案件。为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本人目前还在参与办理北海四律师 “ 妨害作证 ” 案及其关联案件等多起与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案件。期间,媒体先后将我评选为 “ 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 ” ( . 南风窗 2006 年)、 “ 十大法制人物 ” (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等四大门户网站 2006 年)、 “ 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 ” (南方人物周刊 2008 )、 “ 2009 年度十大精英律师 ” (方圆律政)、 2010 “ 时代人物 ” (时代周报)。 2010 年 4 月,我接受全国著名赛车手、原贵州省政协委员、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腾龙宏升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委托,担任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宗罪的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当时,黎庆洪已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9 年。完全不构成犯罪、律师也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也同时被判刑。(除两名未成年的小孩外,黎家所有男丁全部被治罪。)而对黎庆洪被指控的多项犯罪,其一审辩护人基于策略考虑认为在打黑运动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这么多罪名对其进行追诉,不可能不判其刑罚,故对个别刑罚较轻的罪名作了罪轻辩护,而其他犯罪无罪辩护。 受委托担任黎庆洪二审辩护人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研究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并走访了黎庆洪一家生活、工作过的乡村的广大干部群众,调查了大量的证人。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和研究,我认为黎庆洪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被指控的其他各项犯罪,也是均不能成立,遂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向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近 5 万字的辩护词。 由于此前办案机关已通过媒体,制造了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 “ 罪大恶极 ” 的社会舆论,严重误导了不明真相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以致得知我为黎庆洪辩护后,我在贵州的很多朋友,都不支持。为了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案件真相,以期更好地践行律师法规定的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 的律师职责,我将我的辩护意见及案件的真相,在互联网上作了披露。 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影响力周刊》、《南方人物周刊》、《中国财富》、《东方今报》等媒体,进行深入调查采访后,对本案作了报道。我也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和我的辩护意见,寄给中央和贵州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了本案存在的问题。之后,贵州有关部门两次找北京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我不小心在北京市司法局看到了贵州的红头文件),对我进行指导,保证我顺利完成了本案的二审辩护工作。 2010 年 7 月 12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 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检察机关撤诉后,依法应该释放黎庆洪等被告人。但是,公安机关并未放人,而是对黎庆洪等人启动了 “ 重新侦查 ” 程序。 “ 重新侦查 ” 期间,公安机关大肆抓人,不仅抓了接受过我调查的多位证人,还抓了委托我为黎庆洪辩护的黎妻叶萍。(叶萍被抓后,其与黎庆洪所生的两名未成年孩子,完全失去监护,学习、生活均受影响,其中一个孩子在刚过去的学期,英语考了 6 分,数学考了 20 分。另一名孩子差点去歌厅卖 K 粉。)在贵州这个打麻将成风的地方,与黎庆洪一起打过麻将不少人,也被作为黎庆洪的同案犯予以抓捕。(个别与黎庆洪打过麻将的干部还以明知黎是 “ 黑社会 ” 还与其打麻将而被认定为 “ 保护伞 ” 。)同时,公安机关大肆查抄与黎庆洪有关的一些人的合法财产,甚至他人行使合法债权由黎庆洪家偿还的钱款,也被公安机关追缴;对黎庆洪家的财产更是全面予以查抄。期间,我也不时接到贵州的朋友电话,称听说我 “ 着了(被抓了) ” 。而在互联网上,也出现了诬蔑、诽谤我在办理黎庆洪案期间骗取黎家钱财的帖子,以致我不得不通过互联网多次辟谣。 一时间,在黎庆洪老家贵州开阳一带,与黎庆洪有交往的人,人人自危,人心惶惶。民间议论纷纷。 ——“ 都是律师惹的祸 ” ; “ 政府要整你,你就跑不了 ” ; “ 跟共产党作对没有好结果 ” ;等等反法治言论,甚嚣尘上。 公安机关 “ 重新侦查 ” ,黎庆洪的妻子被抓,家庭财产被全面查抄,家里留下的是两个需要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与黎庆洪同时被追诉而曾经被贵阳市中院判决有罪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在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也未能脱难。至此,黎庆洪一家已经没有能力委托律师为被追诉的家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基于上述情况,我感到有义务继续帮助黎庆洪一家,遂根据黎庆洪从看守所带出来的、希望我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信息,由其妹妹出具委托手续,由我继续为黎庆洪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 让人遗憾的是,在 “ 重新侦查 ” 期间,我近 10 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黎庆洪,并多次找办案人员交涉,找贵州省公安厅 “ 打黑办 ” 交涉,却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未能获准会见黎庆洪。直到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才会见到多次带信要求接受我会见的黎庆洪。也就是说,在整个侦查期间,黎庆洪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完全被办案机关剥夺。 案件再次到检察院后,我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发现,所谓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犯罪嫌疑人,从原来的 17 名,增加到了近 70 名;黎庆洪及其家人通过我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他们家进行勒索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打黑的副支队长潘立新,以及在黎庆洪及其父亲和弟弟被追诉期间,对黎家进行诈骗的吕俭(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等人,也被与黎庆洪等人列为了共同被告。而以前未被认定 “ 涉黑 ” 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及只被认定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的黎猛,地位也 “ 提升 ” 成了所谓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的 “ 组织、领导 ” 者。 目前,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还未见到起诉书的我从法官处了解到,起诉书所列被告人达到了 57 名之多。 相对于第一次追诉,黎庆洪等主要被告人在原判决的基础上被增加了多个罪名。同案被告人也增加了几十名。应该说,相比第一次被追诉,现在的黎庆洪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案情更重大、更复杂,影响比原来也更大。然而,这起原来就因在贵州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 “ 涉黑 ” 案件,这次却将一审审级降到了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对此次审级变化,贵州法律界一些朋友认为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 —— 黎庆洪等被追诉过一次的被告人,虽然被增加了多项罪名,但基本事实与原来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载的内容,并无根本性变化。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以 “ 事实不清 ” 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如果此次追诉仍然由贵阳市中院一审,二审势必难以通过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关;而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黎庆洪等被告人在被判决有罪后,即使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改判的可能性,也近乎为零。这样,只需要在贵阳市层面,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的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案件,就可以被人成功地终审办成 “ 铁案 ” 了。(黎庆洪等人即使将来申诉,要想翻案,希望也十分渺茫!) 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看了 “ 重新侦查 ” 后的起诉意见书,我仍然认为,我的当事人黎庆洪与其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以及接受过我调查取证而后被追诉的多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犯罪。而黎家父子三人遭遇变本加厉的追诉,以及为他们作证的人遭遇追诉,也被圈入 “ 黑社会 ” ,完全是因为我的辩护工作而起,是对黎家请我担任辩护人,及证人为他们家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因而,我认为自己对他们负有责任。可惜,我不能同时担任他们的辩护人,而且,面对新的情势,我担任黎庆洪的辩护人也感到势单力孤。 据黎庆洪及其家人反映,在第一次被追诉时,为黎庆洪等被告人辩护的贵州律师似乎顾忌甚多。在被 “ 重新侦查 ” 后,我试图在贵州找律师与我一起为他们家及接受过我调查的证人提供帮助,但很多律师都避之犹恐不及。 鉴于上述情势,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委托我介绍外地律师,为他和他的父亲、弟弟,以及因他们家受到牵连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但让我难于向律师朋友启齿的是,目前黎庆洪家除公安机关不准出让的住房外,其他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查抄,他们家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虽然,黎庆洪认为自己无罪,更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自信他们家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最终会返还他们家,他出来会向帮助他们家的律师支付律师费,但是,这对现在帮助他们家的律师来说,无异于空头支票。 尽管情况窘迫,我还是斗胆向律师界的朋友们求助,希望关心打黑除恶斗争健康运行,关心中国法治进步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律师朋友们,能够向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又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本案被告人,伸出援助之手,向我伸出援助之手。(据我了解,在黎庆洪等人第一次被追诉时,同案被告人就有多人因家庭困难未能聘请律师;而在 “ 重新侦查 ” 移送审查起诉后, 60 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只有 20 多人请了律师。) 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现在被他们家当成了家人。我曾经收取过他们家 20 万元的律师费,扣除税费及一年多来跑贵阳十几趟的花费,还剩不少。如果有律师朋友愿意参与本案,为黎庆洪家及因接受我调查取证而受牵连的被告人辩护,可随时与我联系,不用担心差旅费用。而且,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在被关押 370 多天后,已经被检察机关以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予以释放,我相信她也会想办法解决律师的差旅费用。至于律师费,恐怕只能等黎庆洪出来再说了。 有律师朋友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吗? 这里是爽爽的贵阳。这里没有某地抹黑律师以 “ 钱多、够黑,速来 ” 召唤同行的 “ 钱途 ” ;这里需要律师提供无私的援助,这里会让你享受伸张正义的快感!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联系电话: 13901297271                                                         2011 年 9 月 3 日   附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 http://www3.xinhuanet.com/chinanews/2009-02/10/content_15651425.htm http://news.gog.com.cn/system/2010/02/23/010743010.shtml http://news.sohu.com/20100506/n271939150.shtml http://www.zgcaifu.com/web/caifuzazhi/fengmianbaodao/20100702/1218.html http://www.zgcaifu.com/web/caifuzazhi/fengmianbaodao/20100702/1219.html http://www.zgcaifu.com/web/caifuzazhi/fengmianbaodao/20100702/1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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