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周泽 | “黎庆洪案”辩护人张磊律师:贵阳记(三)

                                                      张磊律师:贵阳记(三) 现在开庭。 带上来的第一位被告人,没有穿囚服。第二位被告人也没有穿囚服。我心中认为:好,很好。但是第三个、第四个被告人上来后,我失望的发现他们还穿着囚服。有哪条法律规定被告人必须身着囚服受审了?真心希望以后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庭上,被告人都不穿囚服回答问题,都穿着体面的接受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说话,很温和,平静。 被告人杨某在公诉人询问时就忍不住诉说被刑讯逼供,说被打怕了,笔录根本不让看,说侦查阶段的笔录他都不知道内容,只想快点签字了好回看守所。在杨某已经明确提出了侦查阶段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其辩护人说没有问题向他发问。杨某,就算起诉书内容全部真实,他也只有两件事:1、一帮跑货车的司机兄弟伙喝酒成立“同心会”时他在场,后来因为他不赌钱所以把“会费”放在他那儿;2、他在黎庆洪原审判决后去看守所看望过黎庆洪。 今天不少贵阳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中午休庭后走出法庭时杨大侠说今天贵阳律师进入状态了。 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在被抓之后,从公安侦查人员口中才第一次知道“同心会”的存在。 上午,有部分贵阳律师用贵阳话询问,我们的杨大侠操作杨式普通话向审判长提出请求,请贵阳的辩护律师用普通话进行发问。此言一出,控辩审席位上大家一阵轻笑,一位审判员微笑着说杨律师你说话请慢一点,审判长微笑着对杨大侠说,杨律师你的湖南普通话大家也都在费劲的听,审判长并提醒贵阳律师请注意尽量用普通话发问。 在我询问被告人龙某的时候,因为他认为自己属于“同心会”的成员,而他在此前已经说了是08年被抓后才听说过“同心会”的,杨金柱律师和龙某的辩护人虽然已经询问过这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成员对应的是组织,如果没有组织,就没有成员一说。当我就此问题进行询问时,龙某显得已经被搞烦了,说你们怎么老问这个问题,都被搞了四年了,还在搞。我说你被搞了四年这可不是我造成的。龙某拒绝回答我的这个问题,审判长准备要下一位辩护人发问,我马上说我要问龙某的与黎猛有关的问题还没开始呢,审判长说被告人已经说了拒绝回答你的问题。我马上询问被告人你是拒绝回答我的所有问题,还是拒绝回答我的这一个问题。龙某答只是拒绝回答刚才那个组织和成员的问题,与黎猛有关的问题愿意回答。此后我继续发问。 当审判长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时,已经问完的被告人都是完全一致的回答:不属实,问哪里不属实,答指控我涉黑不属实、某某罪某某罪不属实。 在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甲和李某某乙(上下午各一个)时,当这两个李某某说到侦查阶段的供述不是真实的,是被刑讯逼供时,公诉人主动向被告人两个李某某告知可以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必须(另一公诉人强调应当)提供线索和证据,并就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逼供内容向两个李某某进行询问,两个李某某都因为时间过去太长了,只记得逼供方式为吊、打之外,其他的都已经记不清了(李某某乙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并说被打得神智不清了)。说笔录根本没让看就签字了。 李某某甲这个“骨干成员”说因为他是在花梨街上读书,经常从黎庆洪家门口路过,所以知道黎庆洪,黎崇刚,但是他并不知道二黎认不认识他,他与黎庆洪黎崇刚没有过任何往来。也没有与黎猛一起做过什么事情。 发现一个有点普遍性的问题,刑事法庭上,在辩护人对被告人说问几个问题时,不少的被告人会马上直接说“说”,而不是说“请讲”或者用眼神、表情示意可以问。这个给人印象不好,当然这可能是这些被告人平时的生活作风,但是这种语气,如果是在陪审团审判,将直接对陪审团成员产生不利印象。还好,黎猛不存在这个问题,昨天的庭审,黎猛表现得很有礼貌,说了冤屈,说了事实,但是也节制。 中午,见识了贵阳的太阳雨,一边下着雨,一边太阳还暴辣。 下午询问刘某时,他在回答公诉人时说是黎庆洪有一次“通知”他去某地。我在询问他时我请他明确一下“通知”是什么意思,到底是“通知”还是“邀请”,因为通知和邀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公诉人反对我的这个提问,理由为我是黎猛的辩护人,只能就与黎猛有关的事实进行发问。审判长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我争辩:我的当事人黎猛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作为他的辩护人,我首先要确定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我的这个问题就是在调查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与我的当事人黎猛不但有关还关系密切。未果。刘某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下午询问的不少被告人,表示与黎庆洪、黎崇刚是街坊邻居,只是认识,并没有什么往来,更有不少被告人表示根本就不认识黎庆洪、黎崇刚。 被告人杨某在回答关于是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的时候,说有些真实有些不真实,公诉人问不真实你为什么签字?杨某答曰我不认识字,没有看笔录,他们让我签,说我们写好了你签就是了,我就只能签字了。(法律规定对于不识字的被告人,笔录应当向其宣读后再签字) 下午询问的第四个被告人杨某,称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问题,并且语言当中表现出对辩护律师的极大故意。此时陈有西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说这已经是今天第五个声称拒绝回答问题的被告人了,而且用的词都是“有权拒绝回答”,他们都并没有进过法学院学习,但是他们的用词都非常专业,而且针对的都是杨金柱律师,这个辅导的痕迹太明显了,提请法庭高度注意和重视这个问题,律师发问是要配合法庭查清事实,并不是要刁难被告人。公诉人解释说杨某患病请理解他的情绪。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当问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问题时,如果被告人拒绝回答我的提问,那么审判长应该对他发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这个问题的余温还未散去,下一个上来的尚某某,面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再一次“审判长我是不是可以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长回答“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多么希望审判长的这个说话精神应用到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侦查当中去啊。那样,呼唤了多少年的“沉默权”不就实现了吗?对于今天审判长在法庭之上对被告人说出“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我们是应该欢呼呢还是欢呼呢,因为:“在为中国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沉默权的漫长道路上,我们已经坚定的迈出了第一步:初步实现了被告人对于律师的沉默权!” 贵阳律师下午对李某某乙的发问时问到了刑讯逼供问题,但是点到即止了,并没有提出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杨金柱律师,对李某某乙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进一步发问:如果把那一日对你刑讯逼供的警员传至法庭,你还能够认出他们吗?李某某乙说时间已经过去太长了,已经没有印象了,认不出了。李某某乙是本案这个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后一名“骨干成员”,可是他当庭陈述,他是在上一次法庭受审时才认识黎庆洪这个“老大”的。 被告人冯某某说,他只是认识黎庆洪,没有什么关系,不但不是关系好,而且还扯皮。冯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他的指定辩护人问他时他回答:火药枪在当地农村十分普遍,他以前并不知道拥有火药枪是违法的。(这个应该是可信的,在贵州农村,为打猎及民族传统,拥有火药枪是十分正常的。本律师老家在距贵州不远的地方,小的时候,家里就有一把火枪,我还经常扛出去玩。) 陈有西律师因时间上早已有其他安排暂时请假离开贵阳。 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已到贵阳。 刚才,吃晚饭时,朋友与我讲,昨天开庭后不久,小河法院朱庭长在法庭之外对他及几位律师讲:昨天与律师们都沟通得挺好的,就是张磊律师,喝茶就喝茶嘛,还要发到网上去,这是人品有问题。朱庭长讲这话的时候,边上有不少人,而且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用摄像机记录下了朱庭长的这段讲话。 我不会学习杨金柱律师要起诉谁谁谁,我现在也没有时间写公开信,我只在此对朱庭长说一次:公交无私情。我是应小河法院书面通知到贵院交换证据并交流意见。我不是去找你喝茶的。你代表法院说了法院的意见,我代表我自己说了我的意见。如果你说我故意曲解了你的两点意见(我当时拿出笔记本记下了你的意见),你可以指出来,对于我自己提出来的四点意见,已经当面向你讲叙,我也有权利自己写出来。而你当着我的面背后说了其他几位律师大量的坏话,我都没有写出来,只是以法官与律师之间观点有异一笔带过。朱庭长,请你回想一下我与你的整个对话过程,我是不是一板一眼不谄不笑一丝不苟?因为,这个案件,这件事情,早已经不是个人的事情,早已经容不得任何苛且。 2012年6月9日,贵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64d2590100ztw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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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蘋果樹下:大學裏的大石頭 (賀衛方)

蘋果樹下:大學裏的大石頭 賀衛方 2012-06-09 香港《苹果日报》 今年,北大法學院的校友贈送了一塊巨大的石頭,質地上好,造型挺拔,豎立於法學樓前,頗有交相生輝的氣象。 按照我們的傳統,這樣的景觀石頭上總要刻字的。但是,刻什麼文字好呢?學院管理層不敢擅斷,徵求教師的意見。這一下卻是七嘴八舌,各伸己見。有的建議用一位本院已故教授也是書法家書寫的古體「法」字。有人寫了賦體的銘文,歷數北大法學歷史與精神。有人認為前者字太少,後者字又太多,不如尋找一句古人的話,彰顯法學教育的追求。大家又為用哪句話爭得不亦樂乎…… 我也不甘寂寞,思考再三,我的建議是用胡適先生很推崇的一句話:「為人辯寃白謗是第一天理」。這句話出自明朝學者兼御史呂坤,1952年12月,胡適在監察院歡迎會的演講中引用這句話,並將其作為對監察院職能的界定:「為了人民的生命財產與榮譽,我們需要『都老爺』負起『辯寃白謗』的責任,給人民以保障。我們的老祖宗呂坤說『辯寃白謗為第一天理』,這一個遺訓,希望能夠把它做到。這就是我們為了人民,為了國家,對各位『都老爺』的一個很誠懇的希望。」 雖然只是對監察院諸公說話,但是,胡適樹立的目標其實可以適用於所有法律人,法律工作的基本使命就是保障公民的各種權利與自由。把這句話作為法學院的價值追求,當然是非常恰當的。 不獨此也,巨石上的文字要求一個卓越的寫者。縱觀二十世紀中國學人,綜合道德文章事功,也許沒有比胡適更適合的人選了。他的名字就是追求真理與自由的符號。一個更特殊的理由,胡適曾是北大的教授和校長,他在任教期間所作出的偉大貢獻是這所大學永遠的榮光。雖然晚年旅居海外,但是他每年校慶之日都會與北大校友聚會;在1957年訂立的遺囑裏,還確信北大有恢復自由的一天,把他留存在北京的書籍文物捐獻北大圖書館。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們的校園裏沒有胡適塑像和其他外顯的紀念物。法學院將他的字刻在這座巨石上,不是最好的紀念麼?   趕快查看架上胡適著作和相關書籍,卻找不到他曾經寫過這句話的手迹。我一面向同事們陳說建議,一面在微博上發文,尋求線索。果然是「萬能的微博」,中山大學袁偉時教授看到了,馬上與台北胡適紀念館館長潘光哲先生聯繫,很快,潘先生就把胡適手迹掃描傳過來。令我感激不已。 可是,同事最有趣的一個異議是,本來法學院就常有上訪告狀者,這幅字刻在巨石上,這裏可以「辯寃白謗」,上訪者勢必更加絡繹不絕,想安靜地做學問,恐怕是愈發不能了。 其然?豈其然乎?我不得而知。只好打油幾句,自我解嘲:「校友美意,送俺巨石;石則須文,文卻傷神。紀事敘史,厚此薄彼;表意抒情,心神不寧。文人雅士,一團爭執。院長交瘁,芒刺在背;無才老鶴,束手無策。呵呵呵呵……(有點像幸災樂禍)。」    女人的情色电影笔记本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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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非法强拆花样翻新 偷拆、黑拆时有发生

2012年6月6日 法制日报批评文章:个别地方非法强拆花样翻新  偷拆、黑拆时有发生 编者按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已施行一年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了第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去年1月21日,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开始实施。社会各界对该条例寄予了极大期望,然而现实中,非法 强拆 并未远去,而是手段不断翻新。   《法制日报》视点版选取了发生在山东临朐和河北衡水的两个“ 拆迁 ”案例,佐以专家、律师的分析,形成本组报道,旨在希望非法拆迁、忽视百姓利益的问题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解决。   理论上,非法强拆应该终止于2011年1月21日。这一天,倍受期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所有强拆均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这只是制度设计。在个别地方,“非法强拆”正穿着各种各样的马甲,绕开新条例的规范而延续着。比如,“偷拆”、“黑拆”和“以 拆违 代拆迁”。   法律制定出来是用来执行的,而不是用来规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 法制日报 》记者采访时评价:某些人没有法制观念。    “偷拆”“ 黑拆 ”时有发生   “黑拆”的定义,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他同时是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因长期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而闻名。   2012年3月14日晚上10点半,哈尔滨市6户熟睡的居民被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和菜刀者强行拖出门外,铲车随即将房屋推倒。3月21日,哈尔滨警方披露,事件系一个挂靠在一家拆除公司的人临时雇用另外21人进行强拆——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所为,开发商也全盘否认。   “这就是黑拆。”王才亮向记者解释,“黑拆”指的就是非司法执行也非行政执行,而又未经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而对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   在记者介绍完山东省临朐县一古庙凌晨被偷 偷拆 除一事后,王才亮立马接过话头:“这是很典型的一种现象,叫偷拆,属于‘黑拆’的一种。”   “很显然,过去对城市房屋拆迁,只要作出裁决,可以先予执行,无需‘黑拆’。从目前发生的实例来看,可能是地方急于进度而不顾程序铤而走险。”王才亮分析。   杨建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原因是新拆迁条例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操作规范没有跟上。“没有完善的操作机制、没有具体的手段、没有实施的细则。”   “但这绝对不是为这种违法行为开脱的理由。”在听完记者描述后,杨建顺专门到网上搜索了一下“黑拆”、“偷拆”现象,而这样的行为让他倍感愤怒:“我出了一趟门,回来房子就没了?这还有什么安全感?”   “这种行为已经不仅仅涉及到对财产权、自由权的侵犯,而是在挑战整个社会秩序。”杨建顺提高了音量强调。   他调侃说:“当然你问他们,责任到底在哪一方,他们肯定说不知道啊,因为都不知道是谁拆的。但是地方政府必须为这类事情负责,必须彻查到底是谁拆的,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以拆违带动拆迁”   除了在“拆”这一具体动作上做手脚外,通过改变拆迁理由而达到规避拆迁条例的方法也有人在用。   王才亮告诉记者,他曾经从一个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中看到过这样的说法:“拆违带动拆迁不可动摇,规定拆迁拆到哪里,吊销原有的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撤销就到哪里。”   这样的案例也不罕见。《法制日报》记者曾经采访过前不久发生的一个案件:某县城有一个地块需要拆迁,原属集体土地,土地上有数十间房子建于18年前。由于地处城市核心,老百姓不愿意土地被征走,当地政府于是忽略房屋建设的历史原因,将数十座房屋全部以违建强拆,且不给任何补偿。   王才亮认为,这一做法如果被“推广”,新拆迁条例就会被架空,即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被架空了。   对于这类行为,杨建顺认为不能够一概而论,分清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关键。“如果的确是违章建筑,依法鉴定的确是违法的,那么拆除是毫无疑问的,应该鼓励公民守法,但是如果是胡乱编造这个名头来行强拆之实,则另当别论。”    依法行政方能终结   就“以拆违带动拆迁”的做法,杨建顺说:“老的拆迁条例规定强拆可以走两条线,即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新的拆迁条例则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所有强拆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管是行政部门拆还是司法部门拆,归根到底还是要拆。并不是通过这么一个变换能够调整过来的。从根本上而言,主要问题还是城市空间的拓展和个人房屋居住的矛盾,而这个问题在国家的发展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杨建顺说。   他认为,对于拆迁,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手段实现多赢和双赢,在于我们怎么去化解它。“很多拆迁的主要矛盾在于赔偿,从我们学术构建角度,一定要考虑市场价格和升值空间,保证被拆后老百姓的生活条件要有所改善。”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执行,怎么可能会出现‘以拆违带动拆迁’?新拆迁条例也一样,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了,关键看是否执行,要按现有的法规办,坚决地、认真地执行。”杨建顺说。本报记者范传贵 (来源:法制日报) 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8085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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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高考作文:你想出生在哪个时代?

2012年06月07日 21:26:35 如果可以选择出生年代,那太好了,但选项太多,也会没法下手的,譬如我想知道,玛雅文化如何消亡的,金字塔如何建造的,秦始皇如何统一六国的,项羽垓下对虞姬唱过歌吗,刘邦为何杀韩信,严光把脚放在光武帝肚子上了吗,诸葛亮的木牛流马怎么设计的,赵匡胤的烛影斧声如何回事,秦桧如何陷害岳飞的,吴三桂是冲冠一怒为红颜吗?难解之谜,一朝亲见,岂不快哉。     其实,我最向往的是三个年代。第一个是春秋战国的诸子时代,百家争鸣,开山立派,自由奔放,是华夏文化最绚烂时期。可以听老子说道德经,向孔子学仁,与孙子论军事,向韩非学著书,与庄子辩论子非鱼,与屈原同问天,唱着青青子衿悠悠我心。随便活活,都是原创文化。第二个年代是三国时期,魏蜀吴鼎立,群英辈出,逐鹿中原,谋士如云,智慧尽显,或许做不了郭嘉、贾诩,成不了周瑜、鲁肃,跟不上诸葛亮、庞统,但英雄有用武之地,不亏这身臭皮囊。第三个时代,就是民国了。三千年以来的变局,中西文化的汇集,产生不可企及的大师,陈寅恪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梁启超的笔锋带着感情,章太炎的有学问革命家,胡适陈独秀的白话文运动,无不砥砺人心,更有浴血抗日,国共相争,见证改朝换代的真实历史,非常丰富而刺激的年代。     朋友听罢,对我说,谬矣,君不闻“宁做太平犬,不做乱世人”。你向往的都是乱世出英雄的时代,而不见一将成而万骨枯乎?百姓流离失所,千里无鸡鸣,是你所愿乎?且你自思,做英雄的概率高,还是当平民的概率高。我亦笑君的以空对空。我借出生吐块垒,你借块垒来吐我。     既不能选择出生,则当既来之则安之,大丈夫何处不立功。且看当下,大陆与台湾东西朝对立,兄弟登山各自努力,华夏一统尚需我辈。大陆欣欣向荣,经济崛起,但法治草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尚需争取。发展带来的巨大的环境污染治理,时不我待。科技的创新,诺贝尔奖的获得,都需要突破。(要做事的太多了,但字数已经800,就不多写了)       ——见2012年广东高考的作文主题是“你想出生在哪个时代”有感。   上一篇: 史记吴斌传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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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贵阳中院跳过开阳法院,直接指定小河法院管辖程序违法

2012年06月07日 22:40:04 事实 终于不用瞎子摸象了。我委托@青石律师张磊去小河法院去复印指定函,晚上他给我了贵州中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黎庆洪案的指定函,函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发函时间是2011年9月9日。而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落款日期2011年8月26日,此致对象是小河区法院。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 一,本案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 二,贵阳中院应该适用的是26条第二款。刑诉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指下级法院已经受理了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审查起诉的,必定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但是,检察院和法院是两家,检察院不会未卜先知,因此,仍是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中院法院可以指定移送。刑诉法第26条规定的是,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具体在本案中,本来应该是贵阳中院指定开阳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小河法院。 三,本案检察院未卜先知? 小河检察院起诉书日期是2011年8月26日,指向对象是小河法院,而此时,贵阳中院尚未有指定函,小河检察院不可能未卜先知。可能之前有联席会议。但是,这种联席会议,明显违法。小河检察院也不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能是上级检察院指定。 四,结论。从目前贵阳中院的指定函看,明显是违反刑诉法第26条的规定程序,跳过了开阳县检察院和法院,直接落到小河法院头上。看似节省了一个步骤,实际上架空了法律。于是,刑诉法第26条规定的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变成了指定下级法院直接受理其他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因此,小河法院尽管有贵阳中院的指定函,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该院依然没有管辖权。                                                                                                                 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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