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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型的总体性战略框架与现实取向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3 次 更新时间: 2012-04-23 12:31:41 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型的总体性战略框架与现实取向 进入专题 : 全球化 中国转型    ● 南开大学课题组       中国转型是世纪之交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研究中国转型的重要意义:一是作为有着辉煌过去的文明古国,中国的近代史却充满了血泪和屈辱,正是改革开放使中国一改过去积贫积弱的面貌,重新焕发出了生机和活力。因此,对中国转型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国富国穷的原因,从而找到达至长期经济繁荣的路径。二是中国转型是在没有足够的理论准备前提下,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实践中摸索进行的。中国转型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不但没有系统的理论作为指导,而且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已有的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的现象。因此,对中国转型的研究,有助于在实践中检验已有的经济学理论,并发展出更具解释力的新的经济学理论。三是中国转型是在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革命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海啸则大大动摇了冷战之后所形成的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因此,中国转型正逢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变化的契机,对中国转型的研究以及对中国模式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变原有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     对中国转型的研究,采用比较的方法有助于揭示其背后所蕴含的一般规律,从而对转型的方向、路径和绩效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分析。由于现有的经济学理论并不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因此对中国转型的研究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应用理论解释现实的过程。而在中国转型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做法以及所发生的经济现象,也曾经在俄罗斯等其他国家出现过。甚至直到现在,俄罗斯和中国还在相互参照着对方的转型实践来制定今后的发展规划。因此,将中国和与之有着相同的起点、相似的经历甚至面对相同问题的俄罗斯东欧国家相比较,有助于排除掉那些仅在中国成立而被俄罗斯东欧国家实践所推翻的佯谬,发现真正影响中国转型的主要因素,从而找到有利于推动转型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规律。     当然,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解决研究对象的可比性问题。事实上,国内有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持怀疑态度,认为由于俄罗斯东欧国家的转型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已经不具备可比性了。但应当看到的是,转型不只包括意识形态一个方面,而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生活方式在内的复杂的社会过程,在这些方面,俄罗斯东欧国家的经历依然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况且,虽然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着差别,但他们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追求是共同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包括俄罗斯东欧国家在内的人类一切文明的优秀成果都值得中国借鉴。因此,如果将俄罗斯东欧国家的发展经验当作人类社会追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一种探索,那么就可以将之与中国转型加以比较,来分析有着相同起点的国家是怎样出现了转型路径的分化、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是什么、能够保障一个国家长期经济繁荣的制度是什么、如何建构这样一种制度,等等。     在此,在认同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有着共同的起点,以及追求社会经济进步这一共同的目标这两个共性特征的基础上来比较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转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差异,从而从体制转变与经济发展的互动中来理解转型的内涵及其阶段性发展规律。以此为标准,把1978年以来的中国制度变迁分为转型的准备阶段(1978~1992年)、转型的启动和正式推进阶段(1992~2002年)以及转型的深化与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并分别就转型的准备阶段、启动和正式推进阶段中国与俄罗斯东欧国家的不同表现以及所产生的相关争论作针对性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在转型的深化与完善阶段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和应对策略。            一、转型的准备阶段:改革对转型的意义            1978年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分界线,正是在此之后一系列体制转变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1978年作为中国转型的起始之年。分析表明,这种划分方法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揭示中国转型的内在规律。一种可替代的划分方法是以1992年为界,在此之前的制度变革可以称之为“改革”,在此之后的制度变革则应称之为“转型”。          (一)为什么要区分“改革”与“转型”?          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20世纪后期所进行的体制转变,其核心内容就在于放弃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而让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驱动作用。一般认为,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来进行体制转变的,即俄罗斯东欧国家的体制转变是通过采取激进的方式实现的,它试图在短期内快速、彻底地摧毁计划经济体制的各项制度安排,迅速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从而完成从计划到市场的一步跨越;中国的体制转变则是通过采取渐进的方式实现的,它不认为体制转变是一次性的和全面的,而是强调应当采取从局部到整体、从增量到存量、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分阶段推进方式,通过培植新体制因素来逐渐实现体制的转变。这种激进与渐进的区分是研究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转型的一个重要理论范式,由此所展开的一系列研究和争论直至今日依然在转型经济学的研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而支撑这种划分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与苏东剧变之后的俄罗斯东欧国家采取大爆炸式的方式在体制内推行经济自由化、产权私有化。不同的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体制转变并没有一开始就把重点放在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核心地位的国有企业上,而是选择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边缘的农业部门作为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允许其在国有经济之外发展非国有经济,直到乡镇企业等非国有部门成长到一定规模之后,才将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尤其是国有企业。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种激进与渐进的区分实际上是通过将中国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前苏联、东欧国家1990年以来所实行的“休克疗法”相比较而得出的结果。回顾历史发现,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序幕远在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启动以前就早已拉开,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的讨论以及改革呼声从未停止。根据夏旺斯的观点,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共经历了三次改革浪潮:第一次改革浪潮大约发生在1950~1960年,这次改革浪潮发端于前南斯拉夫,浪潮的核心是反思斯大林模式的弊端,并开始尝试改革本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第二次改革浪潮大约发生在1960~1970年,前苏联和东欧的许多国家都参与其中,但一些国家的改革发生了部分退却(如波兰)或受到了遏制(如捷克斯洛伐克),而另一些国家的改革则坚持下来(如匈牙利1968年的“新经济体制”);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勃列日涅夫的保守主义所造成的改革低潮后,20世纪80年代掀起了第三次改革浪潮,波兰、匈牙利和前苏联(戈尔巴乔夫执政后)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政治经济改革,中国也从1978年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2事实上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东欧改革经济学理论,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东欧的经济学家如布鲁斯、锡克、科尔奈等,他们的学术思想影响了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整整一代经济学家。这说明,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所进行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借鉴或沿用了前苏联、东欧国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调整的许多做法。而采取大爆炸式的激进方式来实现体制转变也并不是俄罗斯东欧国家的最初选择,只能将其看作是渐进式改革失败后的无奈之举。因此,体制转型的激进与渐进方式的区分并不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现实。要想更为深入地理解前苏联、东欧和中国的经济转型,必须将其与这些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沿革联系起来,从而从更长的时间跨度来研究体制的变迁。邓宏图、李亚(2005)认为,不能把始自1978年的中国改革开放看作是“开天辟地”的一件事而忽略了它在历史演化过程中的“历史资源”或“前在的制度条件”。他们认为,自从1956年完全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后,中国就进入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过渡期。应当把始自1978年的改革开放看作是对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基本思想和党的八大确立的政治路线的继承和超越。在这种思路下所进行的一系列文献强调制度变迁的内生性,认为不同的初始条件、不同的演化道路所带来的“路径依赖”是形成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多样化制度安排的根本原因。这就是“初始条件论”,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不同的初始经济结构会对体制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在转型之前是一个农业社会,在国有体制外存在着大量的富余劳动力,由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并且没有社会保障,这使得大量劳动力愿意向非国有部门转移,因此,中国转型实际上是一个发展问题,而这可以通过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转移到高生产率的工业部门较容易地实现,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证;而俄罗斯东欧国家则普遍城市化水平很高并且存在着过度工业化的问题,国有部门几乎覆盖了全部人口,并且配有广泛的社会福利体系,这使得劳动力不愿意向没有任何补贴的非国有部门转移。因此俄罗斯东欧国家的转型所面临的是结构调整问题,既要削减效率低下的工业部门中的就业和补贴,又要在更为有效的工业和服务业部门增加新的工作岗位,这种调整比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更加困难,因而也就难以为非国有部门的发展提供劳动力支持。3     第二,不同的初始组织结构会对体制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观点认为,虽然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转型前实行的都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但是在具体的经济组织形式上却并不相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功能或分工需要的不同来进行管理,所有部门都只为管理单一事项设立,从而中央政府的权力更加集中,类似于U型等级结构(由计划职能部门自上而下进行管理的“条条”模式);而中国的经济组织则是按照多部门和多地域的形式来设立的,每个部门都拥有不同的功能,并有一定的自主性,从而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分散,类似于M型等级结构(中央与地方分权管理的“块块”模式)。在M型经济组织中,各不同生产部门间的相互依赖性比较弱,因而可以通过先试验后推广的方式,在没有立即摧毁现存层级制的情况下造成非国有部门的持续进入和扩张。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U型经济组织由于中央政府的计划控制过于严密,各不同生产部门间具有紧密的相互依赖性,因而难以用局部试验的方式来逐步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4     “初始条件论”加深了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转型之间关联性的理解,但初始条件不同并不是造成经济转型差异的根本原因。既然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初始条件方面的差异早就存在,为什么直到转型之后这些初始条件才开始发挥作用?因此,初始条件的不同只能看作是导致制度变革的潜在条件,而真正使这些潜在条件得以显现的举措才是决定转型的最重要原因。而事实上,虽然可以把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制度变革看作是一场制度变迁。但正如周冰所说,这一制度变迁是在较短时间内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激烈的制度变迁,这一显著的特点使得它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制度变迁。5以,基于这样的考虑,将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制度变革区分为“改革”和“转型”两个阶段。而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改革”是计划经济体制内的量变过程,“转型”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质变过程。6     比照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现实,把苏东剧变作为俄罗斯东欧国家从改革走向转型的分界点,而把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从改革走向转型的分界点。需要说明的是,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这种划分并不是对1978~1992年间中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低估,只是想说明,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所走过的道路、所实行的举措与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有较强的延续性和关联性,突出地表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认识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一系列的量变过程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最终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真正形成质变。当然,这些并没有忽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意义,因为思想上的解放是在此之后所开展的一系列探索过程的前提。     在完成对“改革”和“转型”的区分后发现,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制度变革的差异并不是体现在采取激进与渐进的方式,两者在改革阶段都表现出渐变性,而在转型阶段则表现出激变的特征,而是体现在从改革到转型的不同表现上。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同样经历了对计划和市场之间关系的认识上的反复,采取了颇为相似的举措,如分权让利、局部改革,甚至同样经历了思想解放的过程,如前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所提出来的“新思维”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中国1978年以来所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中国的改革成功地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俄罗斯东欧国家的改革最终带来的却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那么,为什么俄罗斯东欧国家是采取一种突变的方式从改革走向转型,而中国却采取一种平滑的方式从改革走向转型?7换句话说,同样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甚至采取的也是相似的举措,为什么在俄罗斯东欧国家导致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却使中国成功地实现了国家经济体制的“自我革命”?可见,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中国以及俄罗斯东欧国家的制度变革,揭示其内在规律性,必须重新思考改革对转型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需要重新考量中国在1978~1992年所走过的道路。          (二)改革对转型的意义          毫无疑问,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改革为转型提供了必要的准备。科勒德克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为后来的转型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所有这些安排在后来都促进了市场分配和行为变化遵循的逻辑和价值观”。8但是只有能够说明为什么颇为相似的改革举措会给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带来截然不同的后果,才能更为深入地理解改革对转型的意义。     在这方面墨菲、施莱弗和维什尼的研究颇具启发性。他们的研究认为,前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实行局部改革之后所出现的GNP下滑、市场上产品短缺情况恶化、国民经济陷入困境的情况,是因为在局部改革条件下,由于国有部门受价格管制,在市场上缺乏议价能力,而私有部门可以自由定价,这使得投入品将由国有部门流向能够给出更高报价的私有部门,而由于达致均衡后投入品的边际价值对于国有部门来说更高,因此在局部改革的情况下,资源实际上是从高边际效用部门流向了低边际效用的部门,这种扭曲的资源配置降低了总福利水平9。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在前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的局部改革中,计划限价使得交易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买者和卖者对资源的评价。私有部门虽然能够提出一个比国有部门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来获得资源,但是由于资源的价格被普遍低估,私有部门的进入只是使原本属于国有企业的租金被重新分配。因此施莱弗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全面改革很可能要优于局部改革。那为什么中国的改革没有陷入“局部改革的陷阱”?施莱弗等人认为,这是因为与前苏联相比,中国政府有足够的国家能力来实行有效的配给制,以计划配额的形式保证了国有部门仍然可以按计划价格来得到投入品供给,并只允许投入品供应商将超过国家计划配额以外的那部分产出卖给非国有部门,这样就控制住投入品从国有部门向非国有部门的流失,从而避免陷入“局部改革的陷阱”。前苏联虽然在名义上保留了对国有部门的调整配额,但由于国家能力的严重削弱,中央政府丧失了制约国有部门履行计划配额的能力,这使得前苏联没能控制住投入品的供给流失,陷入到“局部改革的陷阱”之中。     施莱弗等人的研究用中国和前苏联之间在控制投入品流失上,国家能力的差别来解释为什么相似的改革举措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他们认为是否有足够的国家能力来实行有效的配给制是规避“局部改革的陷阱”的关键,在没有足够国家能力的情况下,全面改革可能要优于局部改革。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一方面,传统社会主义国家都建立了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因而在历史上,无论是前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都具有较强的国家能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对国家能力的追求导致了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又因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而造成了国家能力的过度膨胀。10而另一方面,前苏联、东欧国家曾经在20世纪50~60年代、70年代、80年代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改革浪潮。这说明,局部改革在前苏联、东欧国家早已有之,并不是戈尔巴乔夫时期的前苏联的首创。既然在历史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具有较强的国家能力,又进行了几次局部改革,那么为何这几次改革都没有取得成功,最终导致改革的方向发生根本性变化?可见,在国家能力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局部改革的陷阱”的产生。     可以从国家能力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对立来理解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改革不成功的原因。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能够在组织结构上保证中央政府拥有足够能力来保证国家权力的实施,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乃至国有企业都是中央的下属机构,其作用仅限于从基层收集信息和贯彻上级的计划,缺乏自主权。这无疑会对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的效率造成妨碍,不利于其社会经济产出的持续提高。而社会产出的下降同样会对其国家能力造成削弱。这就决定了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以分权为主要内容,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分权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分权改革虽然可以创造一种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激励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产效率,但是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往往会带来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①事实上无论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80年代所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还是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所进行的两次分权改革,都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情结,地方政府之间不愿意进行合作,因而都追求“大而全”的经济发展战略,这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对国家能力的削弱。显然,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这种现象只有在中央政府重新集权,通过国家计划协调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才能得到遏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早期的经济改革一直呈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周期性波动状况。这种“治—乱”循环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分权改革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目前理论界一种流行的解释中国奇迹的理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中国能够创造出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正是由于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提高了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意愿,从而推动了中国的制度变革。钱颖一和温加斯特进一步提出了“维护市场的经济联邦制”,从更一般的层面上分析分权化与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认为中国的分权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引入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地方政府对改革的要求、主张和坚持,有助于克服对改革的抵制及约束,也有助于改革政策的连续性,是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尤其是非国有部门增长的关键原因。11这带动了后来的一系列关于分权改革、地方政府激励和经济转型、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相应地,分权理论也成为转型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12分权改革所引发的“治—乱”循环说明社会主义体制内的改革具有过渡性和不稳定性,正是这种过渡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从改革走向转型的必要性。事实上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民众正是在一次次的“分权—集权”循环之中丧失了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从根本上造成了对其国家能力的破坏,最终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方式从改革走向了转型。事实上在当前对中国转型的研究中,也有文献指出分权改革在中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王永钦等,2007),还有文献对“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的理论框架的内在缺陷进行了系统的剖析(杨其静等,2008)。     当然,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分权改革没有对中国造成这么大的破坏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分权发生了一个显著变化,那就是伴随着改革的重点从工业领域转移到农业领域,分权的范围也从传统体制的核心扩大到体制的边缘。由于在农业领域政府干预的作用范围和力度都有限,这样权力下放有利于形成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市场交易主体。另外,中国农村主体活动范围较小,它们之间的长期博弈形成了稳定的关系型合约,与通过第三方来实施的正式合约相比,这种关系型合约具有较好的自我实施特性,而权力下放所带来的政府作用范围的收缩为关系型合约创造了作用空间,这使得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变得活跃起来。因此改革开放以来的分权改革,促进了市场主体和分工交易的形成,从而促进了市场的生成。这也正是中国乡镇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迅速崛起的原因所在。虽然乡镇企业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分权改革的破坏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不利局面,也不能够有效地使这种自然发育形成的市场走向强大。这也就决定了中国从改革走向转型的必然性。          二、转型的启动和正式推进阶段:理解市场化            经过了转型的准备阶段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几次调整之后,进入到转型的启动和正式推进阶段即市场化的全面推进阶段。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共同任务。这实际上主要涉及到产权改革和市场机制建设这两个具体的方面,即一方面要改变所有制结构,另一方面要转变经济运行机制,使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重建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            (一)产权改革与市场机制构建的关系:如何改变旧体制            在转型经济学的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是如何在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产生并发展壮大的,与之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应当如何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尤其是国有制。在这方面一种影响较大的观点,是在以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的新古典理论框架下理解市场经济,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实现了产权私有化、经济自由化,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在旧体制瓦解的同时自发地生成。这种观点构成了俄罗斯东欧国家体制转型的理论基础。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俄罗斯东欧国家开始实行以产权私有化为基础、以经济自由化为核心、以宏观经济稳定化为必要条件的“休克疗法”。     从理论上来说,新古典理论意义上的市场均衡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有赖于一系列相继的试错过程,即:可以从随机给出一组物价出发,根据这一组随机物价,每个人可以确定实现他们效用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需求量或供给量。13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局限性就在于,它仅仅把市场理解为一种均衡的状态,而如果对市场达至均衡的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市场均衡的实现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因而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够在产权私有化和经济自由化之后就自动生产的。     所以,俄罗斯东欧国家的“休克疗法”实际上只是迅速摧毁了旧体制,在最大限度上破坏了原有的交易关系。其结果正如科勒德克所说,只有“休克”,没有“治疗”。14对于俄罗斯东欧国家的体制转型,正如热若尔·罗兰所说,如果转型的经验给了人们任何启示的话,那便是,没有以适当的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产生成功的结果。正是转型经济学的研究促使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从市场和价格理论转向合同行为以及合同的法律、社会和政治环境,重新激发了对资本主义各种基本组织机构和制度之间互动互补关系的研究兴趣。并且,转型迫使不是以静态的方式,而是以动态的方式思考这些制度结构。15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也指出,虽然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在于自由化、宏观经济稳定、私有化和摆脱贫困,但仅凭这些因素是不能够创建出生机勃勃的市场经济的,只有建立起强大的市场支持体制,才能够巩固和强化转型前期的成就。16在经历了“休克疗法”之后,俄罗斯东欧国家的体制转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到“巩固”时期,而制度改革和法律规则的建立成为“巩固”时期的最主要任务。17     市场机制构建的缺失是导致俄罗斯东欧国家在改变旧体制尤其是国有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不但产权改革不会自发地生成市场经济,事实上认为产权改革应当先于市场机制构建的观点同样是值得商榷的。在中国的国有制改革问题上,曾经出现过将产权改革与市场机制建设对立起来的现象。一种观点认为,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关键就在于通过产权改革,改变国有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背离的状况,实现两者最大限度的对应,惟其如此,才能够解决企业运行中的内在激励问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的关键原因是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只要卸掉企业为社会承担的各种历史包袱,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政府便可以通过利润指标获取企业经营者工作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多方面的信息。通过优胜劣汰,解决国有企业内在激励不足的问题。因此,产权改革并不是改变传统体制的唯一手段,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才是更为重要的问题。主张采取产权改革的办法来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这一观点背后的理论支持就在于,科斯曾经令人信服地说明,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并且是可转让的,那么初始权利配置给谁都无关系,这些权利能够通过转让与重组而形成优化配置的结果。18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一科斯定理能够成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而市场越不完善,信息和资源的流动就会遇到障碍,交易成本就越高。这就是说,单纯的产权制度变革不可能解决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的弊病,而缺乏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结构,缺乏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市场参与主体,也不会有完善的市场机制。因此,在国有制改革问题上,不应该“要么选择产权制度变革,要么选择市场机制建设”,将产权改革与市场机制构建对立起来,而应看到二者的互补性,根据改革不同阶段和不同领域的现实状况,弄清制约改革进程的关键环节,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重点。     从实践来看,中国在改变国有制方面所取得的成功,就在于其市场机制构建是先于产权改革的。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使市场得以形成,这保证了中国在进入到转型的启动和正式推进阶段之后,可以实现产权改革和市场机制构建的互补。这也正是中国的改革对转型的意义所在。            (二)对外开放与市场经济的成长            事实上转型国家市场经济的成长与对外开放是密切相关的,转型国家完全可以利用外部的世界市场来弥补内部市场的不足,从而在产权改革与对外开放的良性互动中推进本国的市场化进程。但是如果策略选择不当、所选择的时机不合适,对外开放也有可能给转型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冲击。     在中国的转型过程中,对外开放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关系型合约是相关主体长期博弈的结果,因而其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这决定了在体制外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是有限的。所以中国的市场化实际上是通过对外开放,用外需弥补内需的不足来实现的。第二,对外开放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分权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使中国经济的发展比以前更为健康了。分权改革虽然可以创造一种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激励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产效率,但是它必然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而在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在融入世界市场的过程中提高本地区的产出水平,这为分权改革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为融入世界市场,各地方政府必须充分挖掘自身在自然资源禀赋、地理区位、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这在全国层面上促进了各地区生产结构的差异化,很大程度上缓解和改善了分权改革所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削弱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把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引入到一个更为健康的发展轨道之中,使中国经济逐渐走出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如果将中国市场经济形成的原因归结为分权改革的话,那么对外开放则是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成长,推动中国市场化进程加速发展的主要力量。     当然,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正逢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产业分工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整合,中国抓住了这一历史契机,实现了与世界市场的良性互动。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业,并不是简单的产业搬家,通常是将产业链进行分解,然后采取直接投资、生产外包、设备供应等形式把一部分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实现国际间的生产分工和资源配置(金碚,2004)。拥有丰富劳动力资源的中国就成为承接这些产业转移的理想地区。正因为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达国家加工制造业技术向中国的大规模转移和扩散,我国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通过承接西方国家的直接投资、生产外包订单以及设备供应等形式,迅速提高了生产能力,从而带动了经济增长。     与中国相比,俄罗斯东欧国家实行对外开放的愿望更为强烈。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其国内关系型合约的作用空间更为有限,难以形成自发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转型前因欠下大量外债而导致严重的财政赤字,迫切需要国外的援助;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以前社会主义阵营时强调专业分工,一个国家的某一种产品比重都很大,一旦在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形成的统一的跨国产业链条突然断裂,相关的产业就会立即陷入困境。19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纷纷打开国门,试图融入世界市场。甚至一些东欧国家声称它们进行经济转型的目的就是“回归欧洲”。但是对转型国家而言,外部的市场世界既有有利的一面,但也有不利的一面。一方面外部的世界市场机制更为完善,竞争更加公平,这有利于转型国家利用外部的世界市场来弥补内部市场的不足,在产权改革与对外开放的良性互动中推进市场化进程;但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健全也就意味着竞争会更加激烈,因此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无论是资金还是技术都远逊于国外企业的本国产业也将会面临巨大威胁。俄罗斯的对外开放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转型之初俄罗斯就将对外开放视为经济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结果在国外产品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的冲击下,国内原本有望在近期内经过改造提高竞争力的产业也随之面临崩溃。     对外开放在东欧国家的转型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东欧国家的产权改革就是在外资的参与下完成的。对东欧国家来说,他们也将对外开放作为经济自由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与俄罗斯所采取的内部私有化不同的是,东欧国家普遍采取了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外资的方式来实现私有化。在它们看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国内资本在购买能力上的缺陷,减少国家补贴,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则可以引进国外的资本和技术,将企业转移至“真正”的所有者手中,尽快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东欧国家的这种私有化方式曾一度被世界银行所推崇,在世界银行2002年出版的对俄罗斯东欧国家十年转型的总结报告中,将引入外国资本看作是提高企业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20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东欧国家成功推进市场化进程。进入到21世纪以来,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十个国家先后加入欧盟,实现了“回归欧洲”的夙愿。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外国资本是有选择性的,它们往往看好那些基础设施比较好、地理环境比较优越、发展潜力比较大、容易带来经济效益的企业,因而这种私有化方式使最优质的国有资本落到了国外资本的手中。21     从理论上来说,在生产资源的流动不存在任何障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会对东欧国家的经济造成妨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在欧盟的范围内,各种生产资源的配置可以更加自由地在不同国家间展开,因而加入欧盟对于东欧国家来说,是有利于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的。但是就现实而言,即使是在经济全球化得到空前发展的今天,各种生产资源的流动总会受到各种限制,如政治方面的限制、地域方面的限制、历史文化方面的限制等。尤其是对于劳动力而言,这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从未在各个国家间实现自由流动。正是由于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各种对生产资源自由流动方面的限制,使得世界上的经济发展更多的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而表现出来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东欧国家的经济,由于外国资本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控制着大部分具有发展潜力的生产部门,这会使得其国内的生产活动已经随着外国资本的渗透而被迫进行重组,从而其整个社会再生产都围绕着外国资本展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产出中的大部分份额是以利润的形式存在的,而利润是被外国资本所占有的。因此对于东道国来说,一方面其经济增长的成果并不能被广大社会成员所分享;而另一方面,其经济的正常运转也会越加依赖于外国资本的再投资。这无疑会使东道国越来越丧失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力,从而越来越无法在必要的时候对生产活动进行干预,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引发外国资本抽逃,则经济必然出现大滑坡,因而其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比较差。这种情况在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表现尤为突出。            (三)从市场化到市场深化:转型终结论评析            由于转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用市场经济来取代计划经济,因而一种流行的观点是用市场化程度来量度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的转型进展。这其中既包括纯学术意义上的研究,22也包括进入到新世纪以来的几次有关中国、俄罗斯东欧国家“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而企业界更加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把市场化理解为转型的全部,那么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转型国家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在中东欧的十个国家加入欧盟、“回归欧洲”之后,②转型已经终结或者接近终结的言论开始不绝于耳。罗兰就是基于这样的判断,提出了转型经济学应当转型的问题。23施莱弗和托瑞斯曼也认为,经过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俄罗斯已经回归正常,成为一个典型的中等收入资本主义民主国家。24这种言论在前苏联国家也大有其支持者,如马乌(2002)就认为俄罗斯在2001年已经完成转型。     这场变革无疑是一个体制转变过程,如果仅仅着眼于这场变革自身,那么从不同的视角出发,自然会对这场变革的内涵和及其结束标志作出不同的界定。但无论中国还是俄罗斯东欧国家,进行体制转换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期繁荣和发展。因此,只有将体制转变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从发展的视角来理解制度变革的内涵,将其理解为建构一种能够促进国家长期繁荣和发展的制度安排时,对这场制度变革终结与否的判断才有意义。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谈转型国家的市场化,那么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体制转变的问题,要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起能够与世界市场接轨的市场经济的一般框架和规则;第二个阶段则主要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建立起一个能够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有利于一国长期繁荣和发展的制度结构。因此,如果把第一阶段的市场化的目标定位为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话,那么第二阶段的市场化的目标则应当定位为建立“好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第二阶段的市场化为“市场深化”也许更为贴切。     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市场化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别,已经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价其市场化的质量和程度。但应该看到的是,在中国加入WTO、中东欧十国加入欧盟、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美国和欧盟的承认之后,主要转型国家已经初步确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了“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建立起“好的市场经济”,构建支持一国长期繁荣和发展的制度结构的重点也随之转移到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治理的社会公共领域。由于在前期的转型过程中,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领域发生的“多重转型”不同程度地瓦解了传统的高度集权的“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国家与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甚至是剧烈的重构。因此在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框架,制度环境整体趋于稳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更加全面、细致、深入的制度改革与结构调整,建立起一个由政府、市场与社会相互耦合而有机构成的制度结构模式,从而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成为摆在转型国家面前的一个核心任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国家治理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键要素,一条有效的发展路径将建立在“良好治理、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的基础之上,它将有助于国家迎接挑战、克服困境并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5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也从欠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提出了通过政府、市场及社会的协调互动以形成一种能够促进公共秩序和谐治理与社会经济高效、公正发展的“善治”型国家治理模式的改革主张。26     基于以上的考虑,引入“国家治理模式”的概念,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深化对制度的理解,它着眼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共生与互补、协调与互动,从一个更宽泛的意义上来探寻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态,这有利于重塑政府与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建立一个运行规范的、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性的“好的市场经济”。     对许多转型国家而言,建立“好的市场经济”,进而构建一种有效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并非朝夕之间可以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俄罗斯和中东欧国家,转型初期激进的制度变革在摧毁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同时却不同程度地陷入国家与社会秩序分裂和经济持续衰退的治理危机之中。而摆脱治理危机的必由路径就是对新自由主义转型战略进行适应性调整,重新审视政府在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恢复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必要的治理功能。与俄罗斯和中东欧国家不同,实施渐进转型的中国在政府的主导下稳健推动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并实现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成为制约中国未来的制度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因素。因此,能否通过持续深入的国家制度建设,构建一种政府、市场及社会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将成为影响中国顺利跨越转型深化的“临界点”,成功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从国家治理模式构建的研究视角出发,不仅可以对中国已经经历的转型历程作出深刻理解,而且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未来的转型走向并由此确立适宜的转型发展战略。          三、转型的深化与完善阶段:建立“好的市场经济”,构建现代国家治理模式            虽然中国和俄罗斯东欧国家在市场化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市场经济框架已基本建成,因而在转型的深化与完善阶段,他们都面临着构建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进而建立起“好的市场经济”的共同任务,不过,与不同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及其构建路径和策略也应具有不同的特点。            (一)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的路径特征          中国转型期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的总体趋势体现为:从政府严格排挤市场并深入渗透和控制社会的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迈向政府、市场及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在此过程中,中国整体的治理结构实现了从单一型治理向多元复合型治理、从集权型治理向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治理、从封闭型治理向开放型治理的三重转变。27国家治理模式变迁不仅促使政府的目标、角色、组织、制度和能力发生了明显转变与改善,而且在此基础上创建出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并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整合。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路径适应了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取得了比较良好的治理绩效,正在迈向“好的市场经济”。     1.政府转型与治理结构变迁     转型是一个政府理性构建与个体自发演化相互结合的制度变迁过程。作为最重要的制度供给和秩序治理主体的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创建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没有政府的有力介入都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然而,早期主导转型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却忽视了政府在转型中的作用,这给转型国家带来了巨大灾难。在经历了严重的转型危机之后,人们开始重新反思改革政府对于转型成功的重要意义。就连具有浓厚新自由主义色彩的安德烈·施莱弗也不得不坦陈:“经济改革的速度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政府的转轨是影响经济绩效的一个独特而关键的因素”28。而推崇“渐进—制度主义”转型战略的热若尔·罗兰(2002)则明确指出,单纯强调瓦解国家、缩小政府的规模和作用是一种错误的策略选择,关键在于“改革政府组织,从而尽可能使政府官僚的利益与市场的发展一致”。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转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转型之初就十分重视政府改革的重要性,并且伴随着转型的推进,不断深化政府改革,这就使得中国始终保持了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机器来推动和协调转型进程。从1982年至今,中国一共进行了六次主要的政府改革(1982~1985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如此几乎平均5年一次的频繁改革在转型国家中是绝无仅有的。根据OECD的概括,中国的政府改革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组织结构的变动;裁撤政府冗员;增强政府的公共行为效率。29尽管在历次改革中上述四个内容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在1998年之前,中国的政府改革更加侧重于精简机构和削减成本,而1998年之后的改革则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于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的需要。30政府改革本身涉及到复杂的制度结构和利益结构调整,因此也必然面临着重重阻力。但是正如任何改革都不能求全责备一样,中国的政府改革在摸索的过程中毋庸置疑地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的目标偏好、治理理念和角色定位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日益将自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展,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上来。政府目标与理念的转变也必然导致其角色定位的转变,那就是从革命型政府、政治动员型政府向经济建设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还以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接受来自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增强自身的制度学习能力,更新自身的治理理念。诸如“治理与善治”等先进观念和知识日益融入政府的目标偏好并贯彻到日常的管理过程之中。     第二,政府的组织结构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以及人力资本积累日趋合理化。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将国务院的100个部门裁减为61个,此后虽又有所膨胀,但是在1998年的改革中进一步缩减为29个。政府机构精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冗员,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政府机构的缩减还伴随着机构设置的优化。在2003年的改革中,为了实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统一商业、贸易流通管理,强化金融体系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等目标,国家合并或新成立了一系列必要的经济社会治理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12008年启动的大部制改革也进一步合并或重新组建了政府部门机构,以实现精简、统一、高效的目标。政府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成就是健全了干部人事制度,完善了政府的激励约束结构,促进了科层系统人力资本的更新与积累。其主要措施包括: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下放干部管理权;改革工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与保障机制;实行“公推公选”和干部监督制度;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等等(俞可平,2008)。这些制度安排确保政府可以不断吸纳新的社会精英进入国家管理系统,以维持一个理性化、专业化和具备职业操守的现代行政人员体系,这也成为中国政府治理绩效高于俄罗斯等转型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施莱弗通过比较研究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俄罗斯政府治理效能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俄罗斯保留了老政治家,并给他们提供了不恰当的激励,从而导致了他们的掠夺性行为。”32     第三,政府的治理方式更加多元化,政府的职能范围也更加合理。传统体制下政府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强制推动政策实施的局面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政府对经济资源和经济活动的控制已经大大减弱。政府开始综合使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推行各种制度改革和公共政策。在治理过程中,政府也更多地采取柔性化、弹性化的方式来激励社会经济主体执行国家的政策,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此外,政府对自身的职能范围也不断作出调整,以界定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必要边界。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界定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方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等等。上述变化表明,伴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在两个层面上作出了重要调整:一是在经济领域进一步缩减多余的行政管理职能,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     2.政府与市场经济制度构建     新自由主义转型战略推崇一种市场自发演化论,主张只要彻底摧毁计划体制,放开价格,放弃对国有资产的垄断,管住财政支出和货币发行,一种有效的市场经济就会破土而出。以这种观点来看待中国的转型确实会产生一些令人疑惑之处,那就是为何一个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权威型政府会有足够的激励和能力来创建一个生机勃勃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新自由主义以一种静态化的视角来看待转型,而忽视了市场经济演进的历史经验。卡尔·波兰尼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行详细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经济并非与生俱来的,而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也并非完全有效;当今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当初的“大转型”中就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支持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制度基础设施,还通过关税保护工业,并努力促进技术创新;而且,当市场对人的生命和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之时,政府还采取必要手段遏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一个“脱嵌”于政治社会保护的市场是从未有过的。33而东亚一些国家的经验也表明,政府在创建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以青木昌彦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学派通过对东亚发展型国家的考察,提出了政府增进市场的观点(市场增进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相互排斥和替代的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民间部门的自发协调并不能克服所有重大的市场缺陷,这在发展水平较低的经济中表现得更加明显。正因为如此,在东亚国家市场崛起阶段,权威型政府以及职业化的官僚体系广泛介入经济活动,它们通过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非正式的指导等方式有力地推动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一种政府与市场相互增进的治理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和东亚发展型国家的经验为政府在创建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历史佐证。它表明,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介入市场创建活动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但是另一方面,受特定历史传统、体制结构、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模式,而只能结合自身的国情探索一条可行而有效的市场化道路,这也就使得中国创建市场经济制度的模式呈现出明显的个性特色。总体而言,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种从简单到复杂、从增量到存量、从体制外到体制内、从分兵突进到综合协调的市场化改革策略。改革首先从农村入手,主要体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验和推广。伴随着农村改革成效的显现,政府将改革逐步引入城市。个体经济、私营部门有所发展,成为改善市场供应状况、搞活经济、促进增长的重要民间力量;国有企业也迈开改革步伐,国企改革从改革初期的放权让利、承包制,逐步推进到确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与微观经济部门改革相伴随的是价格、金融、财税、外贸等宏观领域改革的相继全面展开。在创建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中国并没有完全遵循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所推崇的“最优”制度模式,而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如双轨制、财政分权、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经济特区等),促进体制的平稳过渡。中国的渐进式市场化道路体现了一种务实的经验主义改革策略。它承认改革的设计者具有“有限理性”,无法事先设计一个准确无误的改革蓝图,因此只能采取“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的方式,根据环境的变化来不断对原先的改革方案进行修正,运用改革试验、试错法等策略以逐步逼近理想的改革目标。渐进式市场化改革道路充分意识到改革所面临的政治约束,特别是利益分化给改革带来的阻力,因此需要合理安排改革时序,同时给予改革失利者必要的补偿,以化解阻力,保持市场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最后,渐进式改革策略体现了一种客观的历史主义的态度。它既看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承认这种体制不容忽视的历史功绩,同时也意识到在改革的特定时期,保持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制度存量的必要性,从而将市场化改革造就成一个帕累托效率改进的过程,而非单纯的效率衰减过程。     中国渐进式创建市场经济制度的模式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显然与政府转型与能力构建密不可分。     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后将其垄断和控制的经济资源释放出来,为市场力量的萌生创造了必要的发展空间;在此过程中,政府人员的利益结构发生了转变,实现了与市场发展的“激励相容”,因而促使政府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了增进市场的“扶持之手”的功能。另一方面,政府也保持了权力的必要集中及其对改革的调控能力,从而确保市场化进程不偏离既定的轨道。这一点与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罗兰(2002)就曾指出,前苏联的渐进式改革(如价格双轨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的瓦解和软弱,以至于政府无法保持一个可信的改革承诺,也不能约束官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中国在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治理下,能够稳步培育市场轨的发展壮大,并在关键时刻将计划轨并入市场轨,走上全面市场化的道路。     当然,市场经济的发育反过来也对政府治理的转变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市场机制运转所推动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不仅为政府提供了比较充足的财政资源,提高了其必要的经济权力,也促使政府对待市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即从排斥与敌视走向友好与亲和。市场自我发展能力的增强也可以减轻政府过度承担的经济职能,使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必要的公共服务方面,提高治理效率。市场的发育也可以为中国未来的政府治理模式转变提供必要的经验、技术和工具。     3.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是内嵌于其“总体社会”结构之中的。根据孙立平(2008)的观点,总体性社会体现了一种资源高度垄断条件下的政府与社会关系,即政府控制一切;除了政治和经济上高度集权的制度设置外,中国还在城市中采取单位制,在农村中采取人民公社制度来实现对资源的集中以及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在总体性社会中,社会分化程度比较低,主要体现为社会分层比较简单(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三大社会主体),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相对均匀。总体性社会结构下所形成的政府深入渗透和控制社会的关系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和赶超式发展战略的需要,但是也限制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损伤了社会的自我发展能力。     如同其他转型国家一样,转型使得总体性社会结构趋于解体,政府与社会关系也面临着新的调整。伴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政府治理的变迁,社会成员逐步获得了更多的经济资源和行动空间,并由此打破了传统的高度单一和封闭的社会结构,社会分化开始加速,多元开放的社会结构也在形成过程中。社会分化首先体现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明显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水平,传统的收入分配均等化格局被彻底打破。其次,在传统的社会阶层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并且不同阶层的地位也在发生改变。《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显示,根据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分化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再次,相对自治和独立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得到发展。目前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大约36万个,而一些学者估计实际存在的各种民间组织可能多达300万个(俞可平,2008)。这标志着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萌芽,中国也日益从单一治理走向多元治理。最后,社会结构的变迁也导致新的观念和思潮不断涌现,社会在精神层面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激荡和涌动。     社会结构的变革既孕育着众多的机遇也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它一方面适应了市场化的需要,标志着整个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从封闭走向开放;另一方面也表明转型社会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政府必然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而有效地协调其与社会的关系,构建起新的社会整合与控制机制。     政府协调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第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平衡发展。在转型初期,受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采取了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非平衡发展战略。这种战略在推动市场化与经济快速成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如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经济秩序紊乱,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等等。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加大扶持社会的力度,并且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行城市最低保障制度,解决“三农”问题,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取消农业税,推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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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周大伟:台湾法律人的幸福和忧愁

周大伟:台湾法律人的幸福和忧愁 进入专题 : 台湾 法律人    ● 周大伟 ( 进入专栏 )       一          在我的记忆里,对台湾法律制度方面的最初印记,是来自大学校园里书商们贩卖的台湾法科盗版读物。在那个处于普遍文化饥饿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这些来自海峡对岸的书籍,对我们那一代人影响和诱惑极大。记得有一天中午,在学校的饭堂门口的书摊旁边,我看到一个身穿军绿色上装且眉清目秀的校友,付了买书的钱款后,便站在饭堂门口旁若无人、如饥似渴地翻看起来。此人当时那种聚精会神的样子实在令人难忘。这位校友比我高一个年级,后来成了著名法律文化学者,他的名字叫梁治平。     说起来,真有点难为情。我自己当时也赶时髦买了一堆“台湾法律盗版书”,其中有王云五主编的《法律大辞典》、史尚宽的《民法原理》、王泽鉴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只是后来一本也没有认真读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书当时不仅是繁体字,而且是竖排版。看了几行就感觉有点儿串行晕菜了。直到今天,我仍然无法愉快地接受竖排版的中文印刷品。     顺便说一个笑话,很多年前到了美国留学时,一个美国同学和我开玩笑说:“你们中国人喜欢说Yes,我们美国人喜欢说No,你知道为什么吗”?我说不晓得。他幽默地告诉我:“因为你们中国人的书是竖着看的,所以一面看书一面点头说Yes,我们美国人的书从来就是从左向右横着看的,所以我们一面看书一面摇头说No”。我也笑着回答他说:“中国大陆的书早就横着看了,我们早就开始说No了,只是我们的台湾同胞们还在竖着看书,还在说Yes。我们的邻邦日本人最有意思,日本人是表面上说No,但私下还是说Yes”。     除此之外,另一个原因是,这些书中的很多用语,大多属于半文半白的句子。对于多数接受内地语文教育的人们而言,常常感到很不习惯。比如“告诉乃论”这句半文半白的法律词语,就连内地读法律的同学都可能都会感到费解。其实,这句话翻译成大陆的大白话,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意思。在后来的接触交流中发现,台湾法律界的朋友们在国学方面的确有着很好的的积累和修炼。     最有意思的是,台湾朋友常常喜欢把学问好、功夫好的同行称为“各位先进”,还把法律行业内的资深人士(比如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等)称为“各位道长”。我在台湾访问时,很认真地提醒台湾法律界的朋友们,“道长”这个词听上去倒是挺有文化的。不过,如果你们到内地称别人为“道长”时,还是要格外小心,搞不好别人很可能以为你们是从“武当山”下来的。     海峡两岸的法律界人士之间的交流,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在蒋经国开放党禁报禁以及准许台湾人士前往大陆观光访问之后。记得在1988年底,我在位于北京王府井大街附近金鱼胡同的台湾饭店见到来自台北的吕荣海博士。当时吕大律师正在房间里和另一位台湾律师谈话。我奇怪地发现他们谈论的法律术语,我居然听不太懂,比如301条款,电脑程式保护、等等。当时因为有些虚荣和要面子,一边听他们谈话,我还一边频频点头。内地著名的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有一次告诉我,他有一次去香港开会时,也遭遇过类似的尴尬。     总体而言,内地目前法律较之台湾的法律,在内容上还比较简单,或者说是线条上还比较粗。内地立法部门称之为“法律宜粗不宜细”。台湾地区的法律十分精细和发达。一方面,台湾地区基本上继承了民国以来的法统,上个世纪里发生在中国大陆的“西法东渐”的先进文明成果基本上在台湾岛上得到了保存和延续;另一方面,由于台湾参与全球化贸易活动比较早,台湾法律人在法律实践方面有更精细和深入的知识积累。     据报道,自2008年开放台湾居民参加内地司法考试以来,每年都有不少台湾居民取得合格成绩,通过率十分可观。很难想象,如果台湾开放大陆居民参加台湾的司法考试,让大陆考生去啃嚼厚重和文白相间的《六法全书》,恐怕很难有人能闯过在这个小岛上平均通过率很低的高难度考试。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大陆在立法和法学研究方面从台湾获得了很多借鉴,这本来是件很正常的事。不过,对这件事,在海峡两岸都引发了一些议论。     在内地法学界,常常听到有人用不屑的口吻说,XXX教授有什么学问啊!他那点儿东西不就是从台湾搬过来的吗!我在台湾访问时,也听到一些台湾法律学者委婉隐喻的抱怨,他们发现来台湾访问的内地学者们,当年来到台湾后如饥似渴地搜集各种专业资料,尤其是大量复印了台湾学者的一些最新论文资料。在这些内地学者后来发表的研究成果里,常常不难看到台湾学者那些论文的影子。     当然,对有些内地学者忽视学术规范的行为是需要批评和谴责的。不过,平心而论,台湾的现行的这一套法律制度及其理念,其实也是从日本、德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先进国家借鉴而来的。在我们中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5000多年的文化里,大家实在无法寻觅到近现代法律制度这套东西。怎么办呢?我们只能从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中去学习。欧美离我们太远了,发现日本离我们近些,后来发现台湾和香港离我们更近。这些人类先进的文明成果,无论对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对哪个民族,都具有极大的普适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看,内地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法治进步,的确处处不难看到来自海峡对岸的影响。          二          环顾世界,法律人步入政治殿堂的成功范例比比皆是。欧美国家和日本的总统、总理和首相们大多是法律人出身;俄罗斯的戈尔巴乔夫、普京、梅德韦杰夫也不例外。在一些自称极具制度特色的传统型国家内,很多年前,他们的领导人,如果在记者面前站成一排,要么是清一色打天下的军人们,要么就是清一色改行从政的工程师们。不知到底是什么原因,在最近这些年里,人们开始注意到,他们新一代(或者即将成为新一代)的领导人们,如果在记者面前站成一排,其中已经开始有几个法学博士或经济学博士了。     法律学科长期以来在中国是不被重视的。那些早期革命倡导者们希冀以疾风暴雨式的变革来解决问题,拒绝接受同步渐进的制度演进和知识积累过程。这样一来,在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在战争和动荡的年月中,中国的法律人士们成了历史这面镜子中最尴尬的一群人。     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他那本著名的“中国大历史”的结尾部分颇为睿智地写道:“中国缺乏西方式法治,西方人士经常提及的一个印象是,内中有多数安分守己的善良中国人民,又有一群贪污枉法之官吏,…… 。这是一个不合时代的体制。因为它的缘故,中国上下在过去100年内外蒙受重大牺牲。今日它被铲除,只有极少的人为它流泪。这样的背景使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治生涯人士的黄金时代。” 黄仁宇先生的话是几十年前说的。不过,他的预言似乎正在中国人群中显现。其中最早的迹象,出现在海峡对面的台湾。     马英九先生在为台湾著名法律人陈长文先生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书写到序言中谈到,他当年报考法律专业时,他的父亲很不高兴,而是要求他去报考政治专业。为此问题,父子二人曾争论了三十多年,最后谁也没有说服谁。马英九的父亲的理由是,儿子学了法律后可能会“法治观念太强、司法性格太重,守经有余,权变不足”。     马英九先生分别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他谈到自己当年重要的两次选择,一次是从学理工科转入法律,第二次是在哈佛毕业后回到台湾担任蒋经国的英文秘书。这是一个在传统的东方国家里一个法律专才走上政坛的最典型的成功案例。四年前已经下台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和副领导人吕秀莲也是学法律出身的(吕女士还是比我早毕业多年的美国伊利诺大学香槟法学院的校友)。今年参加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三位候选人(马英九、蔡英文、宋楚瑜),也清一色是留美回台的法政专业人士。对于他们的个人功过的评论,已经超出了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不难看出,法律专业人员在台湾政坛的立足显然已成定局。     其实,早年在台湾,也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腐败,法律人的形象和司法威信一度遇到很大质疑。据说早年在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办公室走廊中就能看到几个戴墨镜拿着大哥大走来走去的黑道人士,警匪勾结十分猖獗。当时甚至有这样一个说法:在日本如果你说法官会贪污,人家说你是疯子;在台湾你说法官不会贪污,人家也说你是疯子。     当年的司法人员回忆说,有些出租车司机在路上放鸽子(拒载),就是听说客人是读法律的将来要去当司法官。有些台湾司法人士说,这和当时台湾经济起飞初期的粗放阶段有关。由于社会发展增速,需要补充大量司法官员,相当一部分来自军队的司法人员被转任补充到地方司法部门,这种现象也引发了司法官专业素质和修养的冲击。     当时,台湾的司法腐败其实和司法人员的薪水偏低、无法养廉也有关系。据说早年有一个台南地方法院的院长,为了养家糊口,在家里养羊,然后挤羊奶来向法院的同仁推销,下属们当然没有人敢不买。如今,台湾司法官的薪资十分可观。一位台湾女法官告诉我,今天台湾法官的薪水大致相对于岛内政府副部长的水准。     然而,这一切在台湾伴随着一系列的制度震荡和司法改革运动,伴随着一批又一批法律人前赴后继的抗争,终于在上个世纪末期发生了质的变化。今天的台湾,尽管仍然会爆出若干司法官的贪腐丑闻,但司法官队伍总体上素质已经获得认可。没有人能告诉我们,哪一天是这种变化的“分水岭”,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一种对权利产生制衡和监督的制度,可以重新塑造一个职业群体。一种新的价值观,可以使这个职业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得到启发、感染和提升。由此,一个公证廉洁的司法制度就可以获得期待。     以一个大陆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台湾的法律现状——法律人地位提升和法律人领衔执政的局面,是令人兴奋和羡慕的。然而,有些嫉恶如仇的台湾法律人则并不满足,他们仍然在不停地抱怨台湾法律人“不争气”。在台湾著名律师、学者陈长文先生的一本新书中,他语重心长地指出:“社会如此善待法律人,法律人自己呢?又做出了哪些事情,对整体社会以德报德呢?当法律人担当政府重要职位之后,法律人治出了什么样的国家?……‘法律人’的光明时代已经来临,但如果法律与正义却因为法律人的光明,而沦入更黑暗的世界,那么‘法律人的光明’将只是一个丑陋的假象。”     有不少证据可以证明,法治,很有可能并不是人类社会最美妙的最完善的治理方式。然而,迄今为止,除了法治以外,人类还没有发现比它更公正更有效的途径。     如果说,中国的法治可以期待,那么首先需要有一批“生逢其时的”、“争气的”和有道德担当的法律人的出现。          作者注:此文为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连载专栏稿的集合。在网上发布的是未删节版。 进入 周大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台湾 法律人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551.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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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克军:走出“集体经济”的误区

李克军:走出“集体经济”的误区 进入专题 : 集体经济    ● 李克军       农村“集体经济”,是人们频繁使用的词汇,但对其含义,却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本文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是指脱胎于人民公社体制,以特定的社区组织为载体,并被称之为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和乡镇集体经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学辞典、教科书的“文本叙述”,它必须具有三个不可缺少的要件:一个是组织内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一个是集体劳动或合作经营,一个是按劳分配。          笔者认为,我国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时期所建立的“集体经济”,并不具备“文本叙述”的主要特征,因此也不可能体现预期优越性;家庭联产承包以来,传统“集体经济”遇到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诸多尴尬,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壮大“集体经济”的宣传和努力,在多数地方不可能奏效。所以,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该摆脱传统所有制理论的束缚,走出传统“集体经济”的误区,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对现存所谓“集体经济”进行循序渐进地、彻底地改造,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模式并存共荣的经济格局,以促进各类“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实现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历史教训不应该忘记或淡化               从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体制,是按照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通过所谓“农业合作化”的途径建立起来的。但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并不是如马克思所预想的“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的,而是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完成的。合作化初期,农民群众参与互助合作或加入合作社,既有政治压力因素,也有自愿的成分。但在随后的短短两三年内,党和国家通过批判“小脚女人”、开展阶级斗争等手段,在全国普遍建立了高级农业合作社,1958年,又在全国实行了人民公社体制。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这种存续20多年的经济体制,除了“集体劳动”这一点外,并不具备“集体经济”的主要特征,而是“半国有的集权经济”。“社员”们的生产资料是奉命献出来交给“集体”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领导人掌握着“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在“共产风”盛行年代,国家不但通过“一平二调”随意改变 “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和经济核算的区域界限,随意决定“集体”的劳动组织形式乃至消费形式(大办公共食堂),还通过“粮食统购”支配着相当一部分“集体”的劳动成果。          政治高压下的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相结合,确实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巨额原始积累,也奠定了我党的执政基础。但其消极后果是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延缓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据《黑龙江农业合作史》一书总结,匆忙建立起来的高级合作社存在经营管理混乱、铺张浪费严重、牲畜瘦弱大批死亡、多种经营和社员家庭副业明显衰退、干部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纷纷等问题。到人民公社化阶段,决策者的头脑更热,措施更“左”。在那荒唐的年代,农民的自主权利消失殆尽,在所谓大辩论中,很多农民被批斗,甚至被体罚吊打,还有些农民被打死打伤或受虐待后自杀身亡。但所有“极左”做法都被说成亿万农民的社会主义热情,有些地方搞“极左”政策造成严重事件后,责任者被撤职查办,罪名却是执行代表地主富农利益的右倾路线。          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同时进行的大跃进,给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农民带来巨大灾难。在没有战争的良好环境下,我们奋斗了近30年,却没有解决好农民的温饱问题。有关资料显示,1978年,全国人民公社社员从集体分得的收入,人均不过74.67元。人均分配超过300元的“明星队”仅占千分之二左右。全国仍有2.5亿人没有解决温饱,占农业人口总数的30%以上。有4000万农户拥有的粮食只够吃半年,还有几百万户人家,地净场光就是断粮之时,除了忍饥挨饿,只能靠国家救济或外出讨饭度日。          傅上伦等四位记者撰写的长篇调查报告《告别饥饿1978》(2008年12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披露,在陕西、山西等革命老区,改革开放以前不少农民的生活反而不如解放战争时期。“学大寨运动”搞得最热闹的那些年,太原街头要饭的人成群结队。曾于1947年接待毛主席率领的“昆仑纵队”的老党员高文秀家徒四壁、一贫如洗; 1973年到1976年的那几年,全村人均只有一百来斤口粮,过年后吃糠麸谷壳,开春后靠苜蓿、树叶充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国家顺应历史潮流和农民意愿,先是允许联产计酬责任制的试验,继而认可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亿万农民在政策稍有松动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带有“分田单干”色彩的“大包干”。从1978年到1984年,短短6年,全国农林牧渔总产值由1397亿元增加到321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粮食总产量由30477万吨增加到40731万吨,增长33.6%,和15前年比较翻了一番;粮食人均占有水平达到396公斤,打破了粮食短缺的局面,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由此告别了饥饿;农民人均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355.4元,增长1.66倍;农民消费水平也大幅度提高。          不能否认,在“分田单干”的过程中,某些地方确实存在“一风吹”、简单化的倾向,表面看,这与当年政治高压下的运动式“集体化”有些相似。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从总体上说,“分田单干”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亿万农民的自主选择;是对“政治压力型集体化”痛苦炼狱的摆脱;是党和国家在经历失败和挫折之后确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农业发展道路。在改革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残酷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没有对公民生存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侵犯和践踏。全国现在仍有7000多个生产大队或小队(现在改为村)仍保持原有“集体经济”模式,足以说明这一点。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今后的农村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无论是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还是发展新型合作经济,都不能走传统“集体经济”的老路,而且应该牢记以下教训:          ——农村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善,固然需要理论指导和“文本”设计,但更要以实践结果为依据。从文本叙述和推理看,劳动群众共有共享的“集体经济”,确实有诸多优越性,但是,起码在若干年内,这样理想化的经济制度不可能建立起来;脱胎于“一大二公”体制的传统经济,也难以起死回生。          ——离开个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和合理调节,任何说教和制度安排都不能给农村经济带来持久活力。宣传集体主义精神是必要的,极端个人主义也应该批判和遏制。但是,公共利益的形成必须以个体利益得以充分保障为依托;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主要来源于物质激励。人民公社体制忽略甚至否认个人利益,所以消极怠工和“搭便车”的现象日益普遍,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最终土崩瓦解;改革开放初期的乡村“集体企业”,虽然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因产权模糊、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竞争中渐显颓势。基础较好的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后,才重新焕发生机。相当一部分企业,昙花一现后破产衰败,成了“集体经济”的大包袱。家庭经营虽然有很多弊端,但因它规避了利益调节这个大难题,因此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农民的事情要由农民自己说了算,农村“集体经济”何去何从,要由农民来决定。农民不傻,他们知道什么样的体制和政策对自己有利。在人民公社时期,很多地方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为了生存,不断地进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试验,但总是遭到打压,难以名正言顺地推行。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固然是党和国家领导的改革成果,但更是广大农民的伟大创举。今后的农村改革,无论是路径选择,还是具体制度安排,都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作用。                    二、现实“集体经济”的尴尬和困境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在人民公社废墟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分为“虚”“实”两大板块。          “虚”的板块,是我国目前“集体经济”的主体,即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农业经济形式。之所以说它是“虚”的,是因为这里所说的“集体所有”,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名义上归“村”或“组”“集体”所有,但发包、调整完全由国家控制;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归农户,“集体组织”基本无权干预;村委会明明是村民自治机构,却又充当“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显然,这样的“集体经济”仅仅是非常模糊的“符号”。          “实”的板块,指“集体组织”可以控制和支配的资金、资产和资源。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壮大“集体经济”,加强“集体经济”管理,主要指这部分。          实行家庭经营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念念不忘发展“集体经济”,少数地方通过兴办乡村企业或严管机动资源(包括农民缴纳的统筹提留款收得足、管的好),使村“集体”实力不断增强,在推进农业基础建设,引领农民共同富裕,提供社区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大多数乡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后果与人们的预期完全相反。          一是乡村债务不断增加。2005年,全国乡村债务总计约有6000亿元。黑龙江省乡级债务72亿元,乡均810万元;村级债务132亿元,村均147万元。从我走访的乡镇和村庄看,除了少数蜚声省内外的“明星村”外,都被债务压的透不过气来。W市S乡,债务高达2143万元。其中,办企业赔400多万元,合作基金会损失800多万元。F县H镇K村,债务120万元。从债务成因看,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企业造成的亏空,占债务总额50%以上。取消农业税以来,各地都采取很多措施化解乡村债务,但收效甚微,欠发达地区的很多地方,债务不减反增。          二是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很多地方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超标准预留机动地。如H省M市预留机动地占总耕地面积的7%左右,超过国家5%的上限规定,达40余万亩;Q县S村有“两荒”机动地4000多亩,占全村耕地面积的20%,村里每年可以收取60万—80万承包费。2006年,该村村民人均收入虽然只有4000元,但作为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单位,却在非生产性基础建设上投入了800多万元。村干部的办公室和中心屯的休闲广场非常豪华气派。不难想象,如果让村民表决,可能不会同意村里留那么多机动地,也不会同意建设那么豪华的广场,也就是说,这里的民主管理可能形同虚设。W市L村机动地近9000亩,占全村耕地面积的41%,但因为村主要成员更换频繁,领导班子软弱无力,70%左右的机动地承包费收不上来,村集体债台高筑,村民一盘散沙。多数情况下,机动地发包的价格都比较低,往往不够公开和透明;由此获得的收入也容易躲避监管,变成小金库。          三是大量“集体”财物被挪用截留或贪占。基层干部常说,集体资产象“大酱缸”,谁都来“蘸”。依我看,“大酱缸”总还有个户主,而现在产权不明晰的“集体经济”,更像无人看管或看管不严“菜地”,时时刻刻都有人惦着来“偷菜”。过去的“三乱”,受害者主要是农户,税费改革后主要是向“集体”伸手。据某省农民负担检查组抽查,2005年,由村集体承担的摊派和不合理收费多达20项。搞摊派或收费的单位包括县乡党办、“关工委”、教育、司法、统计、武装、计生等部门。乡村干部贪占集体财物的案件更是屡屡发生。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11712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某些经济发达的“明星村”,村党支部书记头上挂满各种先进模范的光环,但却大肆敛财,有的贪污挪用几千万元,有的把上亿“集体”资产挥霍掉。2011年发生的乌坎村事件,既可以说是一场由征地、选举等问题引发的官民冲突,也可以说是传统“集体经济”危机的显现。欠发达地区虽然“集体”债台高筑,乡村干部贪占集体财物的案件仍照样频频出现。1998年,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原登科村发生了200多名村民卧轨50多小时,在骚乱中一个村民死亡的群体性事件。据事后调查,该村集体经济虽很薄弱,但村党支部却买了一台小车,供村干部和书记的儿子乘坐;村里专门办了一个食堂,招待市里的干部吃喝,两年下来,扒下的羊皮摞起一丈多高,杀狗洒下的污血将一棵大树淹死;村里还专门给市纪委提供了几墒地作为副食基地。为什么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花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买选票的乱象呢?恐怕与“村集体”这块“肥肉”的诱惑有关。          四是“村财乡管”等措施,与村民自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在“村财乡管”普遍铺开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又由纪检部门介入,搞起了所谓“三资代理”。这些被称为“创新”的举措,实质上是“全控型”治理模式的沿袭和强化,不但不能有效遏制“集体经济”的乱象,反而离建立有限政府、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目标越来越远。          有人说,华西、大邱庄、南街、大寨等村庄,一直保持着“集体经济”体制,实现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富裕。其实,这些村庄在改革前,经济体制也和全国其它地方一样,是“半国有的集权经济”。现在,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不具备由本村劳动群众自愿联合、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等文本叙述的基本特征,如果硬要给这类经济定性,可以姑且称之为“精英控制下的村庄所有制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在产权上与人民公社化时期类似,只是国家消除了一平二调。在劳动组织形式上,村民集体劳动的痕迹已经很少,大部分劳动力是从全国各地雇用的“员工”。村民们的收入,主要是从村庄经营的利润中获得的,劳动所得只是一少部分。村庄资产,名义上归原来的户籍村民共同所有(成立股份公司的股东也可能多数是本村村民),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超级精英的吴仁宝、禹作敏、王宏斌、郭凤莲等领导人,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力,他们往往以全体村民 (或股东)的名义,行使着全部资产的管理权。当他们保持为民谋利的品格时,“村庄经济”带有较强的“庄有民享”的公有制经济色彩;当他们成为一手遮天的“土皇帝”时,名义上的“集体经济”将演变为“庄主经济”。          据说,全国保持传统“集体经济”体制的7000余个行政村 ,经济都很发达,村民们享受的公共福利也非常丰富。我们不能否认, “集体明星”村的多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如容易形成发展合力、有利于搞好公共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福利等等)发挥得比较充分。但是,如果进行深入考察,则不难发现,这些村发达的主要原因与某些已经实行分田到户但集体实力仍很雄厚的地方差别不大,大体有三条:一是有一个头脑特别精明的经济强人做领头人。二是企业办得好,二三产业特别发达;还有的地方依靠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大面积出让土地,积累了巨额财富。目前,还没有出现依靠集体所有制的优势建设现代化农业而实现富村富民的典型。三是具有特殊的政治资源,能够获得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超常支持。所以,少数“明星村”的存在,既不具有代表性,也没有推广复制的价值。                    三、构建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模式共存共荣的农村经济新格局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脱胎于人民公社体制的“集体经济”,是难以摆脱困境的,它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被农户个体经济、新型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和混合经济所代替。各级政府应该摆脱传统所有制理论的束缚,审慎而主动地推动“集体经济”产权改造。          第一,应摸清农业资源底数,搞好现有集体资产的清查和初步确权。据笔者调查,包括土地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农业资源权属不清晰,导致土地纠纷不断发生。一是部分已开垦成熟地的“两荒”地权属不清。有的被乡镇政府和“村两委”控制,成了事实上的“机动田”;有的被部分农民无偿耕种,既没列入正规的承包田,又没有向“集体组织”缴纳临时承包费,造成村民之间的苦乐不均;有的地方由林业企业或草原管理部门管理,却不从事林业经营或进行草原恢复,而是通过对外发包坐收渔利。二是应该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被县乡政府占有。某镇(原人民公社)在1978年建立良种场时从所属生产大队抽调150多公顷耕地,1984年良种场解体后,这些土地一直没有归还给村集体,镇政府面向社会发包获利,但却因为不具备集体组织的主体资格而拿不到土地证。1992年,北方某县级市引进韩商搞农业开发,建了一个57万亩面积的大农场,从农民手中征地30多万亩,因为韩商不具备投资能力,项目并没有真正实施。市政府没有把耕地退给农民,而是成立了一个农业开发公司,将这些耕地面向社会发包。近年来,土地流转价格急剧上涨,农民反映,这些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给当地官员每公顷只需700元,承包给原来的农民承包户却需要5000元,所以,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2010年4月,终于酿成了数百农民与警察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国有林业企业的林权证与村集体的土地证相互覆盖。黑龙江省境内的国有林场与552个乡镇(占全省一半)、1650多个村屯交叉混居,从2002年到2008年底,全省发生农林用地纠纷570起,争议面积156万亩,其中,耕地28万亩,如果加上已经开垦多年并发包给农民耕种的所谓林地或湿地,耕地面积超过一半。          针对这一状况,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耕地、林地、荒山、草原、滩涂等农业资源进行勘查确权。同时,对“集体组织”名下的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对,真正搞清现有“集体经济”的家底,并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在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名副其实的农地产权制度。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有权有名无实的问题,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对此,有人主张由“虚”变“实”,给集体组织更多的权力,以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人则主张农用土地农民个人所有;还有人主张实行“国有永佃(包)制”。笔者认为,相对而言,“国有永佃(包)制”既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消除名存实忘的“集体所有”,促进农村社区自治与生产经营的分离,又可以保持“公有制”的名分,避免意识形态的纷争和法律修订、历史追索等难题。为保持大局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在第二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沿袭“集体所有”的称谓,着重稳定和完善农民家庭经营承包制度,加强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禁止任何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和滥占耕地的行为。同时,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并以省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充分听取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意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在二轮承包到期后是否对现有承包关系进行微调、怎样微调等具体政策,由县级政府派出工作组,在乡村组织配合下实施。从第三轮承包开始,实行国有永佃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承包证书并在基层组织配合下履行管理职能。          第三,采取得力措施化解乡村集体债务,使其甩掉历史包袱。首先必须果断停止各种达标竞赛活动,严厉制裁包括报刊发行在内的各种摊派行为,大幅度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加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模式转型,从而实现杜绝新债的目标。在此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力争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化解乡村债务。从目前欠发达地区的实际看,彻底化解债务必须“四路并举”,即:国家免除一部分,县以上财政补助一部分,资产变现一部分,农民欠缴的税款回收一部分。因为这是政策性强、难度大、牵涉面广的工作,应该由中央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推进落实。          第四,要对“集体经济”实体部分进行改造,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虽然很多学者认为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具有本质区别,但《宪法》已经把农村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笔者认为,传统“集体经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被新型合作经济即新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混合经济所代替。当然,这一过程应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循序渐进的改革平稳实现。在乡镇一级,不可能建立行政区域内全体居民共有的经济实体,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更不应该行使管理经济实体的职能,因此,凡以乡镇集体名义存在的企业,都应该改造成与政府脱钩的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以乡镇集体名义占有的农业资源应交还给村民、农业合作社或国家。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两级,应根据农民的意愿,形成资产改造方案。可以保持原来的“集体所有”模式;也可以将集体资产折股到户,组建由原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参加或部分成员参加的股份制公司或专业合作社,还可以与域外经济实体联合,组建跨区域的股份公司或专业合作社;对适合个人经营的资产或资源,也可以将产权出售给个人或将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个人,为家庭农场和乡村私营企业发育创造条件。在“集体经济”改造过程中,应坚持一个前提和两个程序。一个前提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两个程序是,改造方案必须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全体村民表决通过;改造方案必须经上级政府批准,资产变动较大的改造方案,须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五,构建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服务体系。县以上政府,要继续增加对农村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普照乡村。农村道路、电力、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公共服务,均应由政府负责提供。水利、林业、农田改造等生产性基本建设,由政府补贴,各类经济实体和受益农户承担,凡需多家联合参与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组织推动。科技推广、良种繁育、动植物防疫等项服务,可由政府提供或出资购买,也可实行民办公助。某些规模较小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村组的文化活动室、体育场、公共厕所等等,可委托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维护,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在新的经济运行和治理格局中,原来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论是否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都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的资格,将成为名副其实的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               (本文选自拙著《乡村视野——“三农”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第十章,略有改动,刊发于《市县领导参阅》第4期)              进入专题: 集体经济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农业与资源经济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563.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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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璧生:作为社会道德护卫者的法律

陈璧生:作为社会道德护卫者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析义 进入专题 : 社会道德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陈璧生       2011年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见“中国人大网”)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强调:“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微小的修改,原意是完善证人制度,解决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一方面确立近亲关系亲属的拒绝作证权,一方面规定,非近亲亲属“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然而,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刑事诉讼三十年来第一次在审判程序中考虑人伦的因素,把是否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相对于整个刑法、刑诉与民诉体系对保护家庭亲情的漠视,任何进步,即便再微小,也值得鼓励。而且,这一修改,在法理上接续上了中华法系古今嬗变的脉络,是《论语》中“父子相隐”思想、《唐律》中“同居相为容隐”制度、《六法全书》中藏匿犯罪亲属减刑与亲属拒证权的部分延续。通过追溯“父子相隐”思想及其制度史,可以检讨《刑诉》新增一百八十七条的得失。          一,古典思想与律法中的“亲亲相隐”          无论古今中西,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便必然存在一种共同的情景:当亲属犯罪,怎样做才是正当的?与之相应的是,对立法者而言,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法律来对待犯罪者的亲属才是正当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政治与人伦,亲情与权利,家庭与国家等关系问题的不同看法。     在中国历史上,《论语·子路》对这一问题有一个经典表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当孔子周游列国到了楚国叶县,叶公对孔子说,当地有一个叫“直躬”的人,面对父亲偷羊,指证了父亲。叶公向孔子矜夸直躬,考虑的是“直”的美德,与他的统治的有效性:犯人无所藏匿,即便亲子也据实证父。但是,孔子马上反驳了叶公,在孔子看来,父亲犯罪,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种出自人的内在情感的行为,才真正表现了“直”。这种“直”保护了父子之间的人伦关系,避免用行政力量去破坏父子天伦。因为,父子之天伦,正是一个人的道德养育的出发点。一种政治设计如果为了惩治犯罪之恶,不惜以破坏父子天伦作为手段,那便是实行了更大的恶。国家权力如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惜以破坏家庭关系,那便是抽空了社会秩序赖以建立的根基。     孔子之后,“父子相隐”思想逐渐被接受。尤其是汉代之后,历代以儒学为立国之本,“父子相隐”思想逐渐制度化,纵观汉唐至今两千多年的历史,在立法中体现“父子相隐”思想通过制度实现,其制度形态主要经过三个阶段。可以用如下表格表示:          第一阶段,是肇始于西汉,固定于盛唐,绵延至晚清刑律的“同居相为容隐”的规定。     汉代一开始沿用秦代的刑法,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法律儒家化开始,而“父子相隐”思想逐步被接受。《汉书·宣帝纪》记载,到了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宣帝承认父子、夫妇之间的人伦关系,是根源于人心中的自然情感,而且,这种自然情感乃是道德的根基。所以,诏令中规定,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都不加追究。而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也要像犯致死之大罪,才上请廷尉裁决。在汉代,皇帝的诏令,比律典的规定要更有操作性与权威。而到了唐代,“父子相隐”思想在刑律中确定化。《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这一规定的基本内容,从《唐律》历经宋、元、明、清,都没有重大的改动。在容隐范围上,这一规定讲容隐的范围从“父子”扩大到整个家族,以及外亲家族,甚至是家中的部曲、奴婢。它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同居共财的家族。同时,律文又强调“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能相容隐,这也便意味着,如果是触犯皇权的犯罪,则不能相隐,在此情况下,“尊尊”压过了“亲亲”。从唐律到清律的这一规定,主要带来两种结果,首先,是以“亲亲”为基础的社会道德的建构,对每一个人来说,首先要爱自己的亲人,才能爱其他人,爱亲人是爱其他人的起点与基础,如果破坏了这一起点和基础,便破坏了一个人正常的伦理情感。所以,在制度建构中,要为每一个人的正常伦理情感留下足够的空间。“同居相为容隐”的规定,尊重每个人自然而然的伦理情感,而避免以政治权力去破坏伦理。其次,是家族自治得以真正实现,在传统社会,家是一个人德性的第一学校,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的基础,所以,在立法中,要尊重家族内部的自治空间。          二,现代刑法体制中的“权利”          晚清时期,面对西方文化的传入,在治外法权的刺激下,中国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刑律修改者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将“亲亲相隐”思想与现代权利、平等思想相结合,民国《六法全书》继承了晚清刑律改革,“亲亲相隐”思想制度化为“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以及亲属拒证权的相关规定。     在晚清刑律改革中,沈家本于1907年10月4日向光绪皇帝呈送了《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这是一套非常现代的法律体系。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了这个折子全文,在修订刑律的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之罪”中规定,对“藏匿脱逃之犯罪人及监禁者”,以及“湮没关于他人刑事被告事件之证据,或伪造或行使或伪造之证据者”,进行处罚,同时规定:“犯罪人或逃脱人之亲族为犯罪人或逃脱者利益计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在这样的规定中,“亲亲”被理解为人情,而由普遍的人情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定的权利。     到了民国时期,体现民国法律体系的《六法全书》中的刑律,是对晚清刑律改革的继承,在重视亲情、保障人权上做了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规定。“父子相隐”的精神,化为亲属藏匿犯人、湮灭证据减罪免罪,以及拒证的权利,分布在《刑法》、《刑诉》、《民诉》三种主要的法律中。     《六法全书》的《刑法》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逃脱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犯前项之罪而顶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湮灭或藏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逃脱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条或一百六十五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民事诉讼法》中的“人证”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证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 正人为当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证”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     一 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二 与被告人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父子相隐”的观念从清律中的“亲属相为容隐”,转化为沈家本等人起草的《新刑律草案》到民国《六法全书》中的亲属匿罪、拒证特免权。这昭示了“礼”逐渐退出 “法”的范围,人们的基本关系,从以纲常伦纪相结合转向以平等、权利精神相结合的过程。这一规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尊重权利。正常情况下,每一个人在亲属犯罪时,都不会主动去揭发举证,这种普遍的人情,转化为法律规定中的权利,即把是否举证的权利归还给具体的个人进行选择,而国家机关不能予以干涉。     第三阶段,是在革命思想与阶级斗争思维的影响下,废除一切“亲亲相隐”的可能,弱化家庭,而建立个人直接面对国家的政治制度。     1949年之后的法律体系,是在废除《六法全书》,建立革命性法律的基础上修订的。而关于“亲人犯罪该怎么办”的问题,放在革命视野中,就变成敌我矛盾的问题。     1951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     第一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新刑法直到1979年才被正式制定。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通过、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责任。     随后,1982年3月8日通过,1982年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直到今天,1999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并没有加上关于亲属之间的特别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些条文的规定,是阶级斗争时代的后遗症。在阶级斗争时代,“亲不亲,阶级分”的口号导致家庭被人为地划分阶级成分,国家权力把个体从家庭中剥离出来,让个体直接面对国家,服从国家。因此,刑律完全不为家庭的维护留下任何空隙。而后阶级斗争时代虽然承认家庭的价值,但是仍然无视亲情的价值与个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犯罪,便不但是国家专政的目标,而且是家庭排斥的对象,一个犯罪者不但是国家的敌人,而且必须被视为家庭的敌人。这既是对家庭伦常的模式,也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          三,保护亲情与维护权利          目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是一种现实状况,即便并不规定亲属拒证,亲属也同样可以拒不出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核心家庭内部亲属拒绝出庭的权利,目的只是为了强制亲属以外证人出庭,因此,这样的规定,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社会影响。但是就立法思想而言,名义上重视家庭关系的维护,以及归还公民的正当权利,则可以视为一种值得鼓励的进步。     但是,对拒绝出庭权利的部分承认,绝非意味着给予公民拒证权,也非意味着真正尊重犯罪者家属的情感。“亲亲相隐”在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中,分落于两种规定,一是《刑诉》、《民诉》规定的亲属拒证权,一是《刑法》规定的亲属藏匿犯人、湮灭证据减罪免罪,而目前的法律体系,对前一方面略有涉及,对后一方面完全未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的修订草案说明强调,亲人出庭作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但是,这只是拒绝出庭,不是拒绝作证。现行的《刑诉》第五章《证据》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在这些条文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一条非常关键,这条规定意味着在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任意传唤被告人的父母、儿女、丈夫或妻子等近亲属,要求他们作证,并且,如果他们出于对至亲的保护而拒绝作证,则成了违法行为,如果他们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则必须依法处理。这样,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增加,对所谓“维护家庭关系”的效果,便及其微小。事实上,《刑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将亲属排除在外,则拒证权无从说起。因为亲属拒证权主要表现在取证过程中,而不是表现在审判程序中。而伤害家庭关系的,也绝不只是庭审程序的当堂对质,而且是取证过程中的提供证据。     拒证权是一种基于自然情感的正当权利。构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家庭,而且,家庭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同一个家庭中的人,扮演着父子、夫妇、兄弟的角色,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一体”的关系,如《仪礼》所云:“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合也;昆弟,四体也。”因此,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为的关系,而是自然的结合。家人之间的情感,也不是人为的情感,而是自然的情感。这种情感没有古今之分,没有中西之别。古代八口之家如此,五口之家如此,大家族制度如此,现代独生子女家庭,也是如此。而且,这种情感是道德生长的原点,如《孟子·尽心上》所说的:“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爱亲,敬兄,可以人在家庭生活中学会爱,学会敬,铸就一个人最基本的品德。维系好这些自然情感,便维护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根基。而破坏了这种自然情感,不管是以何种道德的名义,都会抽空了社会赖以建立的道德基础。     亲属拒证权,是维护这种自然情感的保证。犯罪的父母,对子女而言首先是自己的父母,其次才是犯罪人,对犯罪的子女、丈夫或妻子、兄弟,也一样。在正常的情况下,谁也不愿意协助国家机关惩治自己的亲人。国家机关利用强力威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要求他们自觉扼杀自己的伦理感情,屈服于国家机关的震慑而提供证据,惩治自己至亲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丈夫或妻子、兄弟,这本身便是对人伦情感的最大破坏。而且,这种破坏,一方面是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一方面是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使扼杀亲情转而变成合理合法的内容。这一过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破坏了家庭伦理,仿佛是正义的实现,其实是正义的丧失。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属,尤其是同一家庭内的至亲,已经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在那样的时候还要强迫他们指证自己的亲人,那无疑是雪上加霜。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可能同时是一个称职的父亲或者儿子,哥哥或者弟弟,丈夫或者妻子,所以,就法律规定而言,国家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须把他看成杀人犯,但是,出于维护亲情的需要,一定要容许亲属仅仅把他看成亲人。     必须强调的是,承认拒证权绝非纵容犯罪,也不是放任亲属纵容犯罪,而是认为不应该强迫亲属参与惩治犯罪,应该将是否参与惩治犯罪的权利交给犯罪者的亲属。亲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证犯罪。把犯罪人视为阶级敌人、专政对象,并且强迫犯罪人亲属也不能以家庭伦常的眼光,而一定要以国家法律的眼光来看待犯罪人,也将自己的亲人视为阶级敌人、专政对象,这是“文革”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后遗症,这本身便是国家权力对家庭关系的非法入侵。     如果拿今天的刑事法规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相关规定相对照,便可以看出,除了拒证权,《六法全书》中的刑法还规定,对“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逃脱人或使之隐避者”,以及“伪造、变造、湮灭或藏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以重罚,但是,“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这两项罪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这样的规定,才真正是“亲亲相隐”的现代制度。因为这一条文明确表明,即便是为了减轻亲人受到的处罚而做出藏匿犯人、伪造证据,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从个人情感来说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有必要对亲属与非亲属做出区别,而对亲属采取“减轻或免除其刑”的特殊对待。而这一特殊规定背后的立法观念也非常明确,即一个公民犯罪,对国家权力而言他是犯罪人,在家庭关系之中他仍然是父子兄弟夫妇,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照顾亲情,便必须免除亲属参与惩治犯罪的责任。而在今天的刑法体系中,上述犯罪一概被归入“妨害司法罪”,处以重刑,并且,没有任何关于亲属的特殊规定。所以,《刑法》的修改,才是要害所在。          四,法律的责任          任何一种法律思想,总是与政治制度、社会结构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够真正惩恶扬善,保护共同体生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日益从革命化的思维,尤其是文革中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中走出来,逐渐归于常规化。但是,中国的法律改革,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固有的思维。这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表现在为达到国家统治的有效性,而不惜牺牲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情感。     在共和国前三十年的政治思维中,“家”(从家族到家庭)是政治打击的对象。尤其是当社会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同的阶级,阶级观念便如利刃一般强行把一部分家庭的家庭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成分。在阶级斗争思维的影响下,社会结构既不是传统中国的“家—国—天下”漠视,也不是现代社会通行的“家庭—国家—世界”模式,而是“世界—阶级”模式,即把整个世界分成不同的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内,强调“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打倒帝国主义、资本家;在想象为暂时存在的民族国家范围内,强调阶级斗争,打倒阶级敌人、走资派。因此,在历场政治运动中,国家宣传机器通过整体性社会动员,一方面不把家庭当成家庭,宣传“亲不亲,阶级分”,在家庭内部展开政治斗争,鼓励父子、夫妇、兄弟之间互相揭发,互相批斗,一方面把国家当成大家庭,宣传“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把领袖塑造成民族国家的大家长。在这样的政治观念的引导下,无论是家庭亲情,还是公民权利,都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专属物。“家庭”重要性的无限制降低与“阶级”重要性的无限制拔高,导致在处理亲属犯罪的问题上,一个人一旦犯罪,便成为人民公敌,亲属之间有任何隐匿或者袒护,立即等同于协同犯罪。所以,文革之后的1980年实行的刑法体系,才会在一系列的规定中,完全不考虑犯罪人的亲属问题,亲属拒证权完全不被提起,亲属藏匿犯罪人、伪造证据处理严刑。     而共和国的后三十年改革过程中,改革发展到现在,政治日益退出人们的一般日常生活,带来的结果并不完全是政治的改良和社会的发育,而是政治放弃政治的责任。一种政治如果完全丧失道德理想,只扮演社会管理的角色,那么便一定会出于方便管理的动机,而日益科层化与官僚化。并且,行政管理者放弃政治责任,便只会运用权力,在不犯法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攫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三十年来,中国政治从高导的理想主义导致的社会灾难中出走,却走向以利益为唯一动机的犬儒化。现代政治体制总是宣称价值中立,但是,政治对道德的导向性功能,从来未曾消失。一个社会的好坏,往往取决于政治的好坏,甚至是政治人物的好坏。政治放弃对良善风俗的引导,便无异于放弃自身的责任。政治人物将从事政治视为技术活动,便无异于将社会变成丛林世界。与政治同步的是法制建设,近年来诸种法律的修改,大多数都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策略,技术性的规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强调统治的有效性,而完全忽略了法律的道德性。     在中国传统的理解中,法律的存在,最主要的目的,是以强制手段惩戒犯罪,从而保护社会道德。无论是《汉书·刑法志》的概括还是具体的《唐律疏议》中的律典解释,都是从人讲起而后讲礼乐,而后将刑律。刑律是对礼乐生活的保护。这种立法思想,即是把法律视为社会道德的保护者。当前的政治的重构,必然包涵法律制度的重建。探索一条真正的中国道路,必须改变立法观念,法律不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膏药,而是保卫社会道德的防护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的修改便是当前立法观念的折射。法律制定者在制定这一律文的时候,目的纯粹是为了规范证人出庭制度,为了强制某些证人出庭作证,因而不得不将家庭内部的亲属排除在外。如果立法者真的考虑到当前的证人制度是否“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问题,为什么不对《刑诉》、《民诉》乃至《刑法》的取证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呢?在证人问题上,当前实行的法律规定,完全不考虑对人情的尊重,对权利的保护,对家庭的维护,而只考虑调查取证的方便有效,而这正是对家庭关系的伤害,对社会道德的漠视。在今天,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完全转化为“家庭—国家”结构,法律应该维护家庭关系,而不是破坏家庭关系,因此,有必要参照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对《刑诉》、《民诉》乃至《刑法》的取证程序规定,做出相应的修订。          发表于《文化纵横》2012年第二期    进入专题: 社会道德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诉讼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574.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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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袁伟时:承先启后的火炬——致胡适之先生

袁伟时:承先启后的火炬——致胡适之先生 进入专题 : 胡适之    ● 袁伟时 ( 进入专栏 )       适之先生:          1962年2月24日,先生突然撒手西去,倏忽50年过去了!1999、2005,两次到台湾,均住在台北南港幽静的中央研究院内。每天早晚在小河边上、先生的故居周围和您永远安息的山岗上漫步,总会想起中国的昨天和今天,默默和先生对话。          被歪曲的文化纲领          新文化运动中,您登高一呼群山应。但思想家的心灵总有不易为人理解的一角,而人们的思虑总是千差万别。误解、曲解,伴随你生前身后。     当摧枯拉朽的新文化运动席卷大地之际,不少人追问:陈独秀、胡适他们究竟想干什么?各人的说法大同小异,您说的最为完整:新思潮运动就是“研究问题输入学理 整理国故 再造文明” 1。     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文化纲领。可是,多元社会总会意见纷纭。     至今仍不断有人批评您“全盘性反传统”!传统,您当然反了。专制,三纲,不反,怎么得了!我不理解的是,那些人真的不知道您擦亮了多少蒙尘珍珠吗?白话小说,历代中国思想史,您无疑是王国维先生以后用现代学术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最杰出的开创者之一。多少继起的研究者沿着您开创的道路戴上博士方帽和拿到教授职位;又有多少大众从您激活的传统中受惠!面对传统文化研究和出版高度繁荣的局面,为什么有些人还要瞎嚷新文化运动打断了传统呢?     他们混淆历史时段,把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作为与北洋时期混为一谈了。前者奉行的是《共产党宣言》宣示的基本原理: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2     人民共和国第一个三十年依托国家强制力,坚定地推行两个决裂。传统文化及其载体,从典籍、文物到知识阶层都备受摧残。     北洋时期是20世纪中国思想文化最自由的年代,新文化运动是中国文化推陈出新的典范。进入20年代,陈独秀因其好走极端的性格而背离新文化运动的宗旨,变为支持侵犯言论自由的政治人物;幸得有先生在,新文化运动仍然枝繁叶茂,自由的火炬没有熄灭。把主旨和后果截然不同的两个历史进程搅成一锅浆糊,与正常的思想史研究不搭界。     说到底,民族主义太强大了。戴上有色眼镜,一个完整的文化纲领被割裂,一个生气勃勃的文化学术高潮被贬斥!“新思潮的手段是研究问题与输入学理。”“新思潮对于旧文化的态度,在消极一方面是反对盲从;在积极一方面,是用科学方法来做整理的功夫。新思潮唯一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再造文明。” 3提出这个主张的前提,无非是坦率承认中国落后了,必须吸纳他国的先进文明特别是先进方法,用于研究过去,创建未来。呈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中国现代学术蓬勃兴起,“再造文明”的脚步异常坚实。不幸,对一个历史悠久而又遭受过严重挫折的国家说来,披着爱国主义华丽外衣的狭隘民族主义煽情,仍有广阔的市场。时至二十一世纪,有些人竟然把输入现代文化的新文化运动说成摧毁传统文化的灾难,而古代中国却成了黄金世界!     早在1911年,王国维先生就指出:     “学无新旧也,无中西也,无有用无用也。凡立此名者,均不学之徒,即学而未尝知学者也。” 4     正如没有中国特色的物理学、数学一样,也不可能有中国独有的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史学……。有些人宣布他们不喜欢的那些西方学理都包含帝国主义的祸心,应该驱逐出中国!在爱国辞藻后面,这些人冀图画地为牢,把中国学术与世界割裂为两块,彷佛中国研究是他们的禁脔。要是以为他们完全排斥西方文化那就大错特错了!他们力图拒之门外的是公认的现代主流文化,而叫卖的是另一种从西方旮旯里找来的极端思潮,拌上传统文化中的陈腐作料。     优秀文化是滋润万物的春风。与其喧哗扰攘,毋宁安静地阅读和思考。先生的书在大陆早已解禁,但愿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坐下来细细读您的书。     前提是正视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差距。近代中国长期积贫积弱,而眼下也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关键在朝野各方不愿面对现实,老爱自我麻醉,自觉不自觉为现代文明进入设置障碍。          关节点上的忠告          20世纪20年代开始,先生改变20年不谈政治的初衷,提出了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纲领,尖锐抨击了政坛乱象,提出许多积极的建议。     最引人瞩目的是两大历史转折关头,先生发出的忠告。     第一次是1922年5月14日,各报发表先生起草并由16人联署的《我们的政治主张》,提出“政治改革的三个基本原则”:“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有计划的政治”。当前则“我们不承认南北的统一是可以用武力做到的。我们主张,南北两方早日正式议和。一切暗地的勾结,都不是我们国民应该承认的。我们要求一种公开的,可以代表民意的南北和会。” 5     1922年6月2日,徐世昌辞职。3日,包括先生和蔡元培等二百多各界人士致电孙文,劝告他践行和徐世昌同时辞职的诺言,实现和平统一:     “乃者北京非法总统业已退职,前此下令解散国会之总统,已预备取消六年间不法之命令,而恢复国会。……北方军队已表示以拥护正式民意机关为职志。南北一致,无再用武力解决之必要。敢望中山先生停止北伐,实行与非法总统同时下野之宣言。” 6     这是自由主义者表达的和平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善良愿望。如果这个建议被接受,6月16日陈炯明所部粤军炮轰总统府的悲剧就不会上演,南北内战也会应声停止。各界人士的注意力相应地会集中于宪政、法治和公开的政府建设。陈炯明及其部属的要求无非是要求孙文履行诺言不要当那个没有法理根据的大总统,停止内战,让广东休养生息,建设模范省。     残酷的现实是支配中央政权的直系军阀和奉系、皖系、国民党组成的三角联盟在角力。直系曹锟、吴佩孚他们和孙文都在做武力统一的迷梦。     和平统一、建设法治国家的希望在联省自治运动。     先生的洞见是推动各省自治,扩大省议会的权力,使之成为制裁军阀的基本制度。省议会天然要维护本省民众的利益,反对军阀穷兵黩武。先生以当时江苏省长韩国钧提出要发行700万公债,被江苏省议会否决为例,说明“我们于此可见地方权力范围之内,军阀的权威也不能不受限制。”因此,“打倒军阀割据的第一步是建设在省自治上面的联邦的统一国家。” 7     事隔多年后,一些人把联省自治的主张说成是把军阀割据合法化,不管论者主观动机如何,实质不过是为国民党沉迷武力统一,建立全国范围的党国体制辩护罢了。     第二次敲响警钟是1929-1930年间,外敌入侵的前夜,先生作狮子吼:     1.立即实行宪政。     2.集中力量铲除五大仇敌:     “我们要打倒五大仇敌:第一大敌是贫穷。第二大敌是疾病。第三大敌是愚昧。第四大敌是贪污。第五大敌是扰乱。这五大仇敌中,资本主义不在内……资产阶级也不在内……封建势力也不在内,因为封建制度早已在二千年前崩坏了。帝国主义也不在内,因为帝国主义不能侵害那五鬼不入之国……故即为抵抗帝国主义起见,也应该先铲除这五大敌人。” 8     前三个仇敌是落后,没有什么人会从中得利。后两个仇敌实质是少数人非法获利,多数人恨之入骨。没有人敢于公开反对铲除五鬼,问题在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帝国主义不列入铲除对象!这可与当时的激进青年不惜为之捐躯的诉求背道而驰了。     回首话当年,资本主义确实反不得。就这一条而言,共产党人应该感谢您。共产主义运动是天然的左翼;最可怕的是左中之左。你的朋友陈独秀成了中共的领袖,在他缺席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宣告:     “第一步就得铲除现在的资本制度。”“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共有”。“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 9     这是90年来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主要错误的思想渊源。经济领域一误再误,把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工商业明里暗中视为要消灭的对象。在文化领域,知识阶层被划入资产阶级!古今中外长期把知识阶层作为异己力量,致力于“改造”和打击他们的十分罕见,而在我们这个文明古国却成了常态!所谓“黄色知识分子”,后来名号变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动学术权威”、“右派”……随意制造的帽子往别人头上一戴,就有了可以随时践踏的原罪。历史已经翻开新的一页,有些人却还要横刀立马,听不进不要纠缠姓资姓社的明见,老以“复辟资本主义”和“西化”为斩除异己的藉口!     与此同时,鸦片战争以后,从村夫到清流,把自家的困境归咎于洋鬼子,已经成了无法根绝的传染病!     针对把吴佩孚、张作霖分别说成是受英美和日本操纵的,先生举出事实反驳后得出一个结论:     “劝我们的朋友努力向民主主义的一个简单目标上做去,不必在这个时候牵涉到什么国际帝国主义的问题。政治的改造是抵抗国际侵略主义的先决问题。” 10     整整90年过去了,历史写下的记录是:     1.吴佩孚反对外国侵略的态度非常鲜明:“得意时清白乃心,不纳妾,不积金钱……失败后倔强到底,不出洋,不走租界。”不管威逼利诱,坚决不出任伪职。1939年逝世后,国民政府颁发褒扬令:“沈阳变起,撄怀国难,恒以精忠自励。燕京被陷,处境益艰。敌酋肆其逼迫,奸逆逞其簧鼓,威胁利诱,层出不穷,犹能勉全所守,终始弗渝,凛然为国家民族增重。高风亮节,中外同钦!”《大公报》则称赞“其气节之高,操守之坚,尤可谓中国旧军人之最后一个典型。” 11盖棺论定,哪里有一丝一毫走狗气息?张作霖在东北,不能不敷衍日本侵略者,但骨子里反对日本侵略,终于招来杀身之祸。处处讲证据的先生,显然比从公式出发的人高出一筹。     2.先生一语中的,揭示中国的症结在内部。1922年华盛顿会议后,列强分化了。除日本外,大都赞成维护中国的独立和主权,放弃划分势力范围的政策。本来是团结各方,实行宪政,推行民主,告别野蛮、贫困的大好时机,却被内部纷争断送,从而为外敌入侵提供了机会。     五鬼论曾被误解为不敢触及制度。这个论调忽视了在提出五鬼论的同时,先生高张人权大旗,要求立即实行宪政。从北洋时期至蒋介石当政,先生唇焦舌敝说的是唯有宪政才是通向文明和富裕的康庄大道。困难不在民众素质不高,而在最高领导人蒋介石和其他官员不守法,应该进政治幼稚园学习!先生说的都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常识,但只有有巨大勇气的智者才会在专制统治者面前直言不讳。          先驱的智慧          先驱是孤独的;先驱的思想又是烛照历史的火炬。     经过80多年的盛衰哀乐,不论政治派别,人们应该从中感悟到先驱的智慧。近代中国彷佛在盘陀路上攀登,一次又一次似乎回到原点。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假如当年先生的忠告被听取,中国的面貌会有什么不同?     民族主义和现代文明仍在中华大地顽强较量。先生地下有知,一定非常惊奇,一有风吹草动,反对帝国主义的喧嚣仍会在大陆震荡!这些人是催眠师,要人们赶快入睡,梦中没有制度缺陷,更没有势不可挡的全球一体化大潮。     此刻我突然想起,先生曾以南宋诗人杨万里的《桂源铺绝句》题赠雷震:“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近,堂堂溪水出前村!”天上地下,众声喧哗,醒来的人越来越多。山洪,谁挡得住呢?          后学 袁伟时上          2012年3月24日   刊登于《文史参考》2012年4月(下)第20~24页。          ———————–     1 胡适:《新思潮的意义》,《胡适文集》第二册第5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71-27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北京版。     3 同上,第558页。     4 王国维:《〈国学丛刊〉序》。     5 《努力周报》第二期,1922年5月14日。     6 北京《晨报》1922年6月4日。     7 胡适:《国际的中国》,《努力周报》1922年10月1日第2版。     8 胡适:《我们走那条路》,《胡适文集》第五册第35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 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北京版。     10 胡适:《国际的中国》,《努力周报》1922年10月1日第2版。     11 《吴佩孚先生集》第27、456页,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 进入 袁伟时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胡适之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近现代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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