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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记者来鸿:手机在朝鲜 是福是祸?

韩国人继续向朝鲜境内放气球发传单 在朝鲜,电子通讯技术的革命好像根本没有发生过。互联网、国际长途仍然是特权阶层的专利,看外国杂志需要接受政审。但是,朝鲜并不是彻底地与世隔绝。BBC记者威廉姆森说,当局已经意识到,小小短信,既能造势、也能给自己脸上贴金。 一天晌午,在俯瞰朝鲜的一座小山头上,李先生快要和人打起来了。 李先生个头儿不大,看上去也不怎么吓人。但是,生活中有些事,他特别在意,其中之一就是气球。 每个周末,李先生都要到这里来,向三八线那一边儿的朝鲜放飞巨大的氦气球。每个气球上都携带着大捆的传单、简报以及反平壤的漫画。 今天风向不对,李先生不愿意浪费质量上好的气球。但是,他的支持者一大早出门来看放飞,可是不愿意白跑一趟,因此坚决不同意李先生的结论。再说了,放气球,也正是这些支持者出钱资助的。双方僵持不下,局面看起来有点紧张。 你来我往、推推搡搡了一阵子,双方达成了折中方案。打开9米大的巨型气球,准备放飞。敞篷吉普车旁,氦气的轰鸣声淹没了人群的对话。 韩国,可以说是世界上通讯设施最发达、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还需要用气球传递信号?看上去真如天方夜谭般不可思议。 站在距离朝鲜边境只有几公里的地方,我可以用手机看BBC的视频;给伦敦的家人、纽约的朋友发照片;直接拨通世界各地的任何一个地方。 说任何一个地方,可能也不确切,因为这其中,就不包括我眼前的那一个国家。朝鲜是世界上最封闭的国家。国际电话线、互联网几乎完全不存在,只有特权阶层才能享受。即使如此,仍然受到严密监控。 在汉城的一位朝鲜事务分析人员说,朝鲜可能是世界上有史以来唯一一个在和平时期取缔调谐收音机的国家;看外国出版物甚至需要首先通过安全审查。 这么说,放气球可能也就算不上天方夜谭了。问题是,气球有一点非常原始,能否抵达目的地,完全取决于天气条件。 李先生和支持者们做好放飞的准备。三个长长的大气球高高地在半空随风摇曳。一小群人肃穆地沉默了瞬间。然后,气球飞向了空中。飞快地漂浮过山顶,一回头,径直朝着汉城前进。看来,李先生还是有先见之明。 移动网络 平壤年轻人能有手机,但却不能上网 但是,李先生其实也有点落后于时代。从前,用气球放飞传单可能还算新鲜事,但是现在,在朝鲜国内,传播新闻,完全有可能采用短信、DVD的形式。 虽然没有接通互联网或者国际电话网,手机和电脑仍然是时尚的消费大件。新技术也在冲击朝鲜,帮助造势、影响舆论。 据估计,现在,至少是在边境地区,大约有四分之一的朝鲜人家里有DVD播放器,就连乡村小学可能都拥有一两台电脑。从中国边界渗透过来的DVD光盘、存储棒也都有了用武之地。 几年前,朝鲜推出了自己的手机网络,埃及的Orascom 公司拿到执照,获准在朝鲜提供手机服务。迄今为止,共有60万注册用户。 在有两千多万人口的国家,60万用户绝对算不上转折点,但是,别忘了,这个国家是朝鲜,60万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数字。 短信可信? 几个星期前,一个在汉城的脱北者说,就连朝鲜政府都开始使用手机网络,给自己造势、提升信誉。 平壤有机会构建一个非常容易跟踪、监视用户的系统 她说,在朝鲜,有两种消息。一是国家控制的消息,通过招贴牌、国营电视台传播;二是公众消息,通过口头交流、办公室派对传播,也就是通常人们爱说的小道消息。 她还说,去年,朝鲜领导人金正日到中国去。政府先是发了一条短信,说,伟大领袖正在和中国一道,纠正国家中层管理的错误。 后来,金正日已经到了中国的小道消息开始通过手机短信传播开来。当天晚上,官方电视台播出了金正日访华的消息。证实了那些表面上看起来非常天真、无辜的短信,实际上,也增强了政府的可信度,以及政府发出的短信的可信度。 有人说,如果朝鲜准许国民与外界接轨,对当权者将构成很大风险。但是,也有些分析人士认为,这样做,其实对当局可能也有一定的好处。 他们认为,朝鲜的通讯基础设施仍然处在婴儿期,平壤有机会构建一个非常容易跟踪、监视用户的系统,并通过这个系统更加不显山不露水地传播自己的信息,控制人们对信息的接触。 就连李先生,都在逐步跟上时代的步伐。现在,每一次放飞气球,李先生都忘不了在大捆的传单中塞上几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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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记者来鸿:东京人不爱住高楼了

山本笑子拉开窗帘,映入眼帘的是横跨整个东京的壮丽景观 关东大地震,东京的高楼虽然无一倒塌,但也发生剧烈晃动。有专家说,东京地下的下一场大地震其实早就“迟到”了。 BBC 记者伯克发现,东京人与高楼之间的爱情故事也许面临终结 …… 一清早,山本笑子拉开窗帘,映入眼帘的是横跨整个东京的壮丽景观。 从30楼的窗户中,笑子可以看到摩天大厦、高架公路、子弹列车;天气好的时候,甚至可以看到远处白雪皑皑的富士山。 日本梦,正是构建于如此壮丽的景观之上。但是,笑子却迫不及待地想搬家。 三月份,大地震降临时,笑子就在自己的公寓中。整座大楼左摇右晃,书从架子上滚落下来,身边的家具互相碰撞,笑子以为,这下是必死无疑了。 她想逃出大楼,但发现电梯停运了。冒着一连串强烈余震,笑子跌跌撞撞、一步步爬下漫长的楼梯。 现在,笑子和丈夫决定买房子搬家。退一万步讲,新家还是公寓也可以,但是,绝对不能高过二层。 东京人心里很清楚,这个大都市的身下是一条主要的断层线。从古至今,东京曾经数次被地震摧毁过,但是,一次又一次地从废墟中重建获得新生。 所以,东京任何时候都有可能成为一场大地震的震中。地震学家说,这绝对不是吓唬人,东京发生大地震只是早晚的问题。上一次是在1923年,下一次,其实已经“迟到”了。 直面现实 今日东京,摩天大楼密如丛林 直到三月份关东发生强烈地震以前,东京人看上去好像还能把大地震的可能性推到脑后,一如既往地过日子。 这也是应对无时不在、但却无法消除的大自然威胁的唯一出路。 关东地震的震中在离东京很远的北部、日本海岸线以外的太平洋中。但是,它给东京带来的巨大震撼,许多人这一生还是第一次经历。 科学家认为,地表层下强大压力的移动,增加、而不是减少了东京发生强震的可能。这迫使东京人开始直面事实。 现在,“景色壮观”已经不再是卖房子时抓人眼球的招牌。新建公寓的广告和宣传手册都更加注重强调防震性—-地基牢固、有应急食品、饮用水、发电机等。 另外,就是公寓之下土地的质量。东京有许多填海开垦出的土地。人们认为,这种地方不太安全,液化风险更大。 关东大地震之后,东京高层公寓销售直线下降。一些能搬走的租房者立刻抬脚走人了。 日本最成功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也开始反思。森章(Akira Mori)通过修建日本最高的一些大厦成了亿万富豪,在日本首富榜上排第三。 现在,森章说,摩天大楼越盖越高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他为未来东京勾画的蓝图是,建筑物更宽、更矮,设计构思是,在遭遇危机时,应该能成为居民的避难所。 新建工程必须能够自给自足一个星期以上,外面的世界还颠三倒四的时候,居民能躲在家里等待。 森章告诉我,他本人从来不喜欢摩天大楼。曾经,他试图住在20楼,但是觉得下楼太不方便;而且,强烈的日光直直穿透窗户上的磨光玻璃! 现在,他看到,日本人的心态改变了。过去几十年,日本人都希望住高层,办公室也都喜欢租高层。他说,2001年9·11袭击时,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的高层上有那么多日本公司,并不是巧合。 时过境迁,现在,一切都改变了。 害怕心理 随着需求的增加,东京可能会增建低层公寓 说起来也许很滑稽,其实,在关东大地震中,日本没有任何一座高楼倒塌,就连离震中最近的仙台都不例外。一些大楼的墙壁确实裂缝了,外面的人行道也坍了,大楼本身却仍然在耸立着。 但是,即使在地震停止以后,高楼仍然在晃动。因为,地球晃动的能量继续在建筑物上下散播。在大楼里的人感觉恶心,像晕船一样。另外,就是害怕。 日本工程人员从中汲取的经验教训是,仅让建筑物防震是不够的。 一天,我到日本最大的建筑公司之一设立的开发中心去参观。在一所如同教堂一般巨大的水泥建筑物中,一张大桌子被安在机器上,机器可以朝任何方向“扔”桌子,以测试结构的稳定性。 这一次他们作的试验,是根据关东大地震中地震仪记录的数据而设计的模拟地震。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在真正的地震中,身边所有的东西都在动,没有静止的东西作参照。这一次,我可真算看到了,大地到底晃得有多严重。 日本工程师已经设计出许多防震装置,比如,在地基下安装橡胶减震装置,以及强化结构的拉撑架,它可能会晃动、弯曲、伸缩,但却不会断。 但是,工程人员说,现在他们面临的挑战,除了要让高楼能抗震以外,还必须要让里面住的人相信,高楼真的能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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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最先报道二战爆发 女记者庆百岁

霍林沃思在香港的外籍记者俱乐部庆祝百岁生日。 最先报道二战爆发、也曾在北京报道毛泽东去世的女记者霍林沃思,在香港度过她的一百岁生日。 1939年8月,霍林沃思从波兰越过边境进入德国,当时她见到了大批军车停放在马路边。 这是纳粹德国入侵波兰的前奏,也就是二战爆发的序幕。 霍林沃思在发给《每日电讯报》的报道中说,边界当地封锁了交通,到处都可以见到繁忙的军事行动。 她还说,在两英里的路程当中,就见到了65个骑着摩托车的传令兵,“前线被封锁,本地车辆不能通行,看到的车辆都是军车”。 霍林沃思出生于1911年10月10日,也就是孙中山领导的共和革命在武昌发起行动推翻了满清王朝的同一天。 在如此充满新闻性的日子出生的霍林沃思后来还报道了许多重大事件。 她认识冷战初期“叛逃”至苏联的两名英国情报员、采访了中国的国共内战、东西阵营在亚丁湾的角力、越南战争还有阿尔及利亚独立战争等等。 她也曾经采访了伊朗的前国王,并且从北京报道毛泽东病逝的消息。 每当人们问她为何要当记者的时候,她的回答总是“就只因为我很喜欢,没别的理由”。 霍林沃思说,她还是享受人生,而且每到正点的时候,就收听BBC的国际台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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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主角又遭为难

2011年10月10日 17:58:59        今天上午,“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主角之一的赵俊萍来电,说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官随便翻翻其起诉书,就告诉她不受理,连起诉书也不接收,并告诉她,就算告到中央也没人管。     2007年,因所经营的加油站拆迁补偿问题与西丰县政府发生纠纷,西丰县委书记发话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随后赵俊萍被以偷税罪追诉。在外上访的赵得悉被以偷税罪追诉后,编发短信批评县委书记张志国,又被以诽谤罪追诉。2008年初,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报道赵俊萍的遭遇,也被西丰县以诽谤罪立案追诉,从面引出轰动全国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     一审被判有罪后,已上诉的赵俊萍被胁迫撤诉。随后被投监服刑。     经家人及赵俊萍本人不断申诉,在赵俊萍服刑期满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定由铁岭中院对该案再审。铁岭中院再审后,裁定撤销西丰县法院对赵俊萍的有罪判决,将案件又发回西丰县法院重审。目前,重审仍未结案。     出狱后,赵俊萍继续争取应得的拆迁补偿,可至今未果。其2006年根据西丰县政府指定地点建成的加油站,也因为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至今不能投入营业。     因不服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所作的对其申请加油站零售经营资格不予许可的决定,赵俊萍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经复议,认定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瑕疵,并否定辽宁省服务委所作决定两条事实和理由中的一条事实和理由,却仍然维持了辽宁省服务委的决定。     对辽宁省服务委的决定及辽宁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并以辽宁省人民政府认定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瑕疵,并否定辽宁省服务委所作决定两条事实和理由中的一条事实和理由,已实际改变了辽宁省服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以复议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为被告,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为第三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背景:“西丰事件”另一女主角的牢狱之灾 http://zqb.cyol.com/html/2011-05/18/nw.D110000zgqnb_20110518_1-07.htm )       附二:行政诉状      行 政 诉状 原告:赵俊苹(又名赵俊萍),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负责人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     委托代理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1297271  010—68464409     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   职务:省长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第三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东太  职务:主任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     电话:024-86894801       原告因不服第三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所作辽政行复字[201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改变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却维持该决定。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收到辽政行复字[201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 讼 请 求     1、确认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所作辽政行复字[201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撤销;     2、判令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撤销第三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所作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由第三人给予原告成品零售油经营资格许可。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系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下称沈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从2002年起开始经营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     2006年,因西丰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原告经营的原沈丰加油站(下称老沈丰加油站)所在位置建设大市场,西丰县人民政府要求原告搬迁,并承诺给原告办理新建加油站经营所需一切手续。根据政府规划和西丰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原告以沈丰加油站的名义在西丰县政府指定地点,新建了现在的沈丰加油站(下称新沈丰加油站)。     新沈丰加油站占地11.2亩,投资500余万元,于2006年底建成,并通过相关职能的合格验收,具备营业条件,只需要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即可开业投入运营。然而,原承诺给原告办理一应手续的西丰县政府未能履行承诺,迟迟未给办理有关手续,导致新沈丰加油站建成后,长期未能营业。     新沈丰加油站建成后的2007年初,因拆迁补偿不到位,原告编发短信批评西丰县委书记,被以诽谤罪及偷税罪判刑,并引发全国关注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但西丰县并未纠正对原告的错误追诉,相反,在西丰县领导的胁迫下,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的原告在上诉后被迫撤诉,导致原告被含冤投监服刑。(经申诉,本案被辽宁省高院指定铁岭市中院再审,并经铁岭市中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因西丰县人民政府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新建成的沈丰加油站的经营手续,含冤受屈的原告出狱后,被迫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在西丰县及铁岭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原告经西丰县服务委向通铁岭市服务委提交了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材料。铁岭市服务业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将原告的申报材料报到第三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审批。     第三人辽宁省服务委2010年10月份就收到了原告通过铁岭市服务委报送的申请材料,却迟迟未作出审批决定。期间,原告多次找第三人交涉。第三人多次告知原告:有一家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0.9公里,让原告回西丰找西丰县人民政府做对方的工作,经对方同意才能考虑给予原告成品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2011年3月,原告授权律师致函第三人辽宁省服务委,再度进行交涉。 2011年4月18日,原告在代理人周泽律师陪同下,应辽宁省服务委的要求,前往辽宁省服务委进行磋商。该次磋商后,辽宁省服务委向原告律师出具了非正式的复函(未盖章),告知“沈丰加油站未获准经营许可的原因”有两条:一是“该加油站建设地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审批,亦未经认定建站主体资格”;二是“该加油站距离附近两座加油站均未满足现行规定的‘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km’的设置限距要求”。之后,原告律师再一次致函第三人,陈明原告申请符合成品油经营许可条件,第三人一直拖着不作许可决定,不具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     2011年5月11日,第三人辽宁省服务委向原告发出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称不予许可决定书),对原告的许可申请,正式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理由是: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之规定审核,第一,原告申请的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未按照上述条款办理审查、审核手续。第二、申请中尚缺审核必要的材料: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站主体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原告不服第三人作出的上述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向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经过复议,在认定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瑕疵,并否掉第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两项事实和理由中的第二项“事实和理由,已实际改变了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竟然又维持了第三人所作的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结论。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原告认为,第三人对原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不予许可之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第三人对原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不予许可的行为,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合法。被告在认定第三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否掉第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两条事实和理由中的第二条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不要求第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或直接改变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维持第三人违法的、错误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错误的,违法的。     一、第三人以未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审查和欠缺必要材料,对原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予许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第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理应予以撤销。     对原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审查、审核责任,在于商务主管部门,(在辽宁省为各级服务业委员会),原告申请的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未按照上述条款办理审查、审核手续,责任不在原告。原告的申请是经铁岭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核后报送第三人辽宁省服务委的,第三人在接受申请材料后,如果认为缺乏必要材料,理应通知原告予以补正,但第三人并未要求补充材料。因此,如果说原告申请的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未按照上述条款办理审查、审核手续”,责任恰在第三人,而不在原告。第三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决定,于法无据,且于理不合。因此,第三人对原告申请不予许可的第一个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对原告申请不予许可的第二个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第三人所称原告的申请缺乏的材料中,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是2007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之前实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无相应内容。而原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沈丰加油站,是由原沈丰加油站于根据西丰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东北中草药材市场的客观要求,于2006年5月在公检法“监督”下被强制拆迁,并根据第三人西丰县人民政府指定地址,履行相应规划、建设等手续后,新建于现址的。现沈丰加油站早在2006年底就已经完成了建设,并通过验收,只是由于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未能正常营业。因此,现沈丰加油站的建设不应适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油站(点)建设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建设规划的规定。而关于原告的申请缺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站主体确认文件的理由,则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甚至规章层面的依据。 第三人所称原告的申请缺乏的其他文件中,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都需要以原告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为前提才能办理。第三人以原告不具备这两个材料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审批,是没有道理的。除此之外的材料,原告实际上都有,并已报送第三人。第三人以原告缺乏这些材料而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完全违背事实。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人如果认为原告的申请缺什么材料,理应要求补正,而不应未经告知补充材料就直接以申请缺件而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第三人未经通知原告补件而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违背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规章都只能参照适用,对规章层次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当然不能适用。换言之,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及可供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的规章。     而第三人的不予许可行为,依据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只是政策性内部指导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应作为第三人作出对原告申请不予许可的合法性依据。第三人以此作为其对原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予许可行为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法律上是明显错误的。     二、第三人对原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不予许可行为的作出,程序违法,并实际影响了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被告对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是错误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商务部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原告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条也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原告”。     第三人早在2010年10月就已经收到了原告通过铁岭市服务委呈报的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第三人并未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通知原告补正申请材料,也未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相反,第三人却一度毫无法律根据地要求原告找西丰县人民政府去做所谓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加油站间距不足0.9公里的“举报人”的工作,以取得其同意第三人给予原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不能让对方上访。之后,第三人又抛开所谓的“举报”问题,直接以原告的申请尚缺必要材料而不予许可。在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又称原告的申请形式有瑕疵,不符合申请许可的要求。如此前后不一的理由,证明第三人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先入为主,先作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而后找理由,程序明显违法。     三、第三人对原告申请的不予许可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被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是错误的。     沈丰加油站早在2006年底就完成了建设,并通过了验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要求该加油站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之前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点)建设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理。     对原告申请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由于建设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就已完成,在建设之时不可能报请商务部门进行确认,因而不可能取得相应确认文件。但经原告通过铁岭市服务业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完全不影响第三人在审批时对原告加油站建设规划和建站主体作出确认,要求原告另行提供确认文件,如果不能提供相应文件,便不予许可,完全不具有合理性。     同时,第三人一再要求原告回西丰县找第三人西丰县人民政府做“举报人”的工作,不能让对方因第三人对原告申请的许可而上访。这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首先,第三人称举报原告申请的加油站与其加油站间距不足0.9公里的加油站业主,没有理由举报原告对第三人申请的审批行为。因为,第三人的审批是封闭性的,所谓的“举报人”无从知道原告在申请相应许可,也无从知道第三人在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批。     其次,包括加油站点设置的规划在内的政府规划,属政府单方行为,原告的加油站是按照西丰县人民政府指定地建设的,是符合政府规划的,无需取得所谓“举报人”的同意。实际上,西丰县人民政府既可以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将原告的加油站拆迁,也同样可以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将所谓“举报人”的加油站予以拆迁。不了解西丰县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政府整体规划要求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规划确认要求否定和改变地方政府的城市整体规划内容,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     第三、原告申请的加油站与所谓“举报人”的加油站之间的距离是固定的,如果因为距离问题对原告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予许可,那无疑意味着原告按照西丰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建成的加油站,将永远不能投入运营;原告投入加油站建设的巨资将打水漂,西丰县人民政府规划用于由原告建设加油站并已经投巨资建成的加油站,也将永远闲置。诚如是,第三人的审批行为目的何在?这样的审批行为是否还有正当性?第三人及被告是在与原告过不去,还是与西丰县人民政府过不去?     第四、如果经过县政府做“举报人”的工作,由“举报人”同意就可以审批,那原告审核批准原告申请的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岂不成了以其他加油站的意志为依据,而无需考虑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了?实际上,商务部关于加油站服务半径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的要求,根本就不是考虑相邻加油站的利益,政府规划根本就不是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第三人要求原告通过西丰县人民政府做“举报人”的工作,毫无道理!退一步,即使第三人的审批是在考虑所谓“举报人”的利益,那原告新建的加油与所谓“举报人”的加油站的距离,远远大于原告被拆迁的加油站与所谓“举报人”的加油站,相对于原来的两家加油站的近距离竞争来说,原告现在的加油站获得成品零售经营资格,并不损害所谓“举报人”的利益。     原址在西丰县中心黄金地段的沈丰加油站,因西丰县整体规划修建大市场的要求,由西丰县委、县政府于2006年组织搬迁,并根据县政府指定的地点,履行规划、建设等手续后,进行建设的。该加油站早在2006年底就完成了建设,并通过了验收,具备了营业条件。现沈丰加油站是投资达500多万元,按照大型、多功能加油站规划建设的,占地面积达11亩多,除了加油设施及储油设施,还建设了司机长时停车、休息、用餐、购物等一系列功能设施,可以满足不同加油用户的实际需要,如果能够及时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将有助于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由于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该加油站多年未能正常营业,不仅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西丰县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第三人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沈丰加油站不能营业,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西丰县及铁岭市、乃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也将进一步受到影响,由此也必然影响西丰县、铁岭市乃至辽宁省的社会稳定。     显然,第三人所作不予许可决定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完全不具有合理性。而第三人以两家加油站间距不足0.9公里而对原告申请的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予许可,实际上是第三人对加油站的建站规划确认权与西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进行整体规划的权力发生了冲突。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发生冲突,而让作为老百姓的原告承受不利后果,遭受损害,这完全不符合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也不符合执政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综上,第三人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理应予以纠正。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也认定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瑕疵,并直接否定第三人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二项理由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是完全错误的。故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维持第三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辽政行复字[201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撤销;2、判令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撤销第三人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由第三人给予原告成品零售油经营资格许可。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赵俊苹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 泽 律师     2011年10月9日     附:     1、辽政行复字[201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辽服许不予字[2011]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沈丰加油站建设、规划等文件。               上一篇: [转载]杨金柱给北海裴金德的两名…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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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记者来鸿:足坛名旅看台成为女儿国

马尼萨中场队员说,场内气氛良好,赏心悦目 足球,美丽的赛事,却也躲不开金钱的侵蚀,假球、腐败都在给她身上抹黑。最近,土耳其爆出惊人一幕:名旅费内巴切主场出战马尼萨,只准妇孺助阵!之前,费内巴切因球迷行为过激被判罚本赛季前两场主场赛事闭门展开。后来当局意识到,空荡荡的球场有损于土耳其的足球形象。 BBC 记者曼塞尔颇有同感。 坐在空荡荡的球场看比赛,有点像看化妆彩排。这完全不是娱乐、不是享受,而是工作。每个人都琢磨着千万别忘了台词,台下,没有观众为演员的幽默而笑,中场,更没有掌声。 伊斯坦布尔,一个温暖的夏日夜晚,我坐在球场内的记者席上,观看土耳其冠军费内巴切俱乐部出战。我不仅能听到场上球员高喊着“把球传给我”,甚至还能清楚地听到,当一名球员一脚劲射近距离偏离大门后、队友和他击掌表示同情! 因为在7月间的一场友谊赛上有过激行为,费内巴切的球迷被禁止入场观看比赛。 当时,球迷愤怒的起因是该俱乐部的几名大员被拘留,其中包括俱乐部主席伊尔德里姆。伊尔德里姆本人是一位工业界富豪,手中掌握有军火合同。 当时,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也让费内巴切的球迷大为不满、愤慨万分。 “不可触摸”? 费内巴切也许是土耳其最大的俱乐部。当然了,伊斯坦布尔的老对手加拉塔萨雷俱乐部和贝西克塔斯俱乐部大概不会同意这种说法。 知名作家奥罕·帕姆克(Orhan Pamuk,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曾经说过,自从童年时就是费内巴切的粉丝;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公开表示支持费内巴切;就连现代土耳其共和国的立国之父阿塔图尔克都曾经是费内巴切的球迷。 走进位于体育场下费内巴切俱乐部阴沉沉的博物馆,一眼就会看到阿塔图尔克。他站在一个玻璃柜中,打着白色的领带,手里拿着一顶帽子。 博物馆负责人陪同我参观。他告诉我,在1920年代的独立战争期间,费内巴切就成为阿塔图尔克的终生挚爱。当时,费内巴切的队员从伊斯坦布尔向安拿朵利亚偷运武器,支持独立运动。 所以,从一开始,土耳其的足球就与政治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伊尔德里姆被逮捕以后,费内巴切的支持者开始寻找背后的政治原因。 有人怀疑,是不是因为现在军队对政坛的影响越来越弱、伊尔德里姆才受到了惩罚?好像没有多少人反思伊尔德里姆是不是真的“有罪”。 我们必须向那些来助威的姐妹表示感谢!没有球迷,这球真不好踢! 约瑟夫·尤伯,费内巴切球员 有关足球俱乐部行贿、受贿、与黑帮有联系等传闻,早就在土耳其足坛广为流传。 谈及伊尔德里姆这样与政界高层关系密切、资产雄厚的人,经常就会听到“不可触摸”一词。但是,现在看起来,没有任何人继续是“不可触摸”的了。 当然了,这并不等于说伊尔德里姆真的有罪。他还没有被正式指控。这恐怕还要再等几个星期才会有下文。 费内巴切俱乐部坚定不移地支持伊尔德里姆。比赛开始时,球员入场,每个人的身上都穿着一件胸前印有伊尔德里姆头像的球衣。 “不用客观” 体育场内的大喇叭震耳欲聋。解说员介绍出场球员和攻入比赛唯一一球的前锋时,声音在空荡荡的体育场内回荡。这名前锋攻破球门之后,跑到边线,抓起一件伊尔德里姆球衣,举到空中挥舞了起来。 也许,解说员是在向场外的球迷解说。数百名球迷在开赛前聚集到场外,站着听了整整一场比赛。他们唱着歌、吹着喇叭、高呼口号。 我问一名正在攻读神经学博士学位的女郎,“伊尔德里姆是不是有可能真的有罪呢?” 她回答说,“在我看来,他是清白的。百分之百的无辜。但是,我不是一个客观的人。” 女郎接着说道,“说到足球,我根本用不着客观。” 也许,这就是铁杆球迷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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