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纪霖

许纪霖 | 華爾街已成世界經濟動亂中心

2011-10-11 中國時報 【南方朔】      一九二○年九月十六日,那時還沒有汽車炸彈,只有馬車炸彈。當天的午餐時間,一輛停在華爾街廿三號摩根銀行總部窗子下方的馬車突然驚天動地的大爆炸。那次大爆炸造成卅餘人死亡,數百人受傷,乃是一七九二年華爾街成立以來最嚴重的「反華爾街事件」。      那次大爆炸,雖然官方宣稱是義大利激進反商分子所為,但該案從未破案,也無人被捕。廿世紀初期,所有的激進運動都以地下化方式為之,那次大爆炸,究係何方神聖所為,遂成了華爾街史的永遠懸案。      不過,華爾街雖然長期以來均為貪婪的象徵,受到許多人的痛恨及譴責,但在人人想要發財致富的 美國 ,華爾街仍是多數人 夢想 的財富聖殿。一九八七年的熱門賣座電影《華爾街》裡,那個反英雄蓋可(Gordon Gekko)就以這段話為貪婪辯護:「貪婪,缺少了更好的形容詞來說,其實是好事。貪婪是對的。貪婪有用。貪婪澄清並掌握了進化精神的本質。貪婪有很多形式:貪婪生活、貪婪金錢、貪婪愛情、貪婪知識,它標示了人類向上提升的動力。」      因此,一九九六年哈里斯民調,有六一%美國人認為華爾街都「貪婪而自私」,但仍有七○%的人認為「華爾街對美國是好的」。意思是說華爾街以前儘管出了那麼多投機炒作和金融詐欺的弊案,但人們仍傾向於認為那些都是個案,個案不影響整體的評價。      但自從金融海嘯以迄後來的紓困,美國人對華爾街貪婪的那種曖昧評價終於澈底改變。正因觀點澈底改變,才有如火如荼的「佔領華爾街」運動及全球各地一致聲援。      關切當今全球新興群眾運動的,都一定知道加拿大群眾運動家拉森(Kalle Lasn),拉森為後現代式的新社會運動理論家及實踐者,他辦了一分刊物「廣告破壞者」(Adbusters),他認為現代社會已全部都被大公司、大商品的廣告所洗腦,人的自由已成了一種新的不自由。因此以前他發起「一天不買東西」、「一個禮拜不開電視」的全球運動。而自從次貸風暴,全球金融海嘯後以迄現在的全球衰退,他已有了新的激進覺悟,那就是全球資本主義體系已出了嚴重的問號。不久前他出了一本全球 暢銷 書《文化堵車》(Culture Jam),他認為美國擺脫英國的統治,那是美國的第一次革命。但第一次革命的成果卻被華爾街的財團及有關的富人所獨享,大多數美國人則愈來愈窮,這意味著美國已到了第二次革命的前夕。他和他的「廣告破壞者」雜誌這次發起「佔領華爾街」運動,其實是要扮演美國第二次革命的點火者角色。      這次「佔領華爾街」運動在美國及全球獲致很大的迴響,這就讓我想到美國金融評論家瑞索爾茲(Barry Ritholtz)剛出的重要著作《紓困國家:貪婪和 便宜 錢如何腐化了華爾街及動搖了世界經濟》,瑞索爾茲回顧了整個美國的紓困史。他指出,大蕭條的紓困本質上仍是在救國,但從一九七一洛克希德飛機公司,一九八○克萊斯勒汽車公司事件起,聯準會開始介入失敗的公司,於是聯準會、失敗的公司經理人、以及政治勢力遂介入國家及市場角色。經理人不必害怕會搞垮公司,反正有聯準會來紓困。美國聯準會、財政部不計後果的鬆綁,公司特別是銀行金融公司的胡作非為,財政部及聯準會喜歡用動輒舉債的便宜錢來幫無能且不負責的經營者紓困的惡劣制度因而形成。      美國這個「紓困國家」已形同綁架美國人及世界經濟。瑞索爾茲稱這種結果為「有錢人的社會主義」,以前是國家在幫窮人,現在是國家在幫富人。美國舉債幫不負責任的富人,造成全球通漲,它已搞垮了許多阿拉伯國家,也讓美國好幾個州出現騷動,現在這個騷動的動能已在美國本身蔓延。美國人會去佔領華爾街,乃是人們已覺悟到當今世界的動源不在別的地方,就在華爾街、財政部及聯準會。他們集體在掠奪世界及美 國中 產階級,幫助的是那些肥貓們!(作者為文化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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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新潮

作者: 王小平  |  评论(3)  | 标签: 所见所闻 一. 潮起 《人生不相见,动如参与商》的结尾,曾自述心境:新潮未还,心潮跌荡。老友心细,看到后特地来电询及“新潮未还”之意。那么本文就从“新潮”谈起,来作一番探赜索隐的工夫。 看到“新潮”二字,联系前文主题,通常的直觉就是指的以“民主和科学”为旗帜的新文化运动所卷起的新潮,包括其中异军突起的《新潮》月刊。我们若往前看,《新潮》之为杂志,其实还另有一番渊源。她创刊于1904年5月,由日本新潮社出版发行,为日本文学界历史最悠久的一份杂志。日本文坛上有名气的纯文学作家,几乎全在《新潮》上发表过作品,有的还是在这里起步,成名成家的。如夏目漱石、森鸥外、芥川龙之介、川端康成、太宰治、吉田健一、三岛由纪夫、石原慎太郎、大江健三郎等。 即便要论中国“新潮”之缘起,也还可以从新文化运动再往前追溯。且不说梁启超,章太炎等人展开保皇,立宪与革命之东京论战,激辩“路在何方?”时,已经屡屡提及“新潮”此意,即如1915年的夏末,胡适在美国思想日趋成熟的关键时刻(且终其一生再无大变),就曾在《送梅觐庄往哈佛大学诗》中,如此吐露了自己的心声: 梅生梅生毋自鄙。 神州文学久枯萎,百年未有健者起。 新潮之来不可止,文学革命其时矣! 吾辈势不容坐视,且复号召二三子。 革命军前杖马箠,鞭笞驱除一车鬼。 再拜迎入新世纪,以此报国未云菲。 而大家熟知的中国现代的《新潮》月刊,则是在1919年元月创刊,由北京大学新潮社所编。只不知此《新潮》,是否其灵感就来自日本的彼《新潮》?毕竟当时北大乃至新文化运动中的很多健将,可都是章氏门人,或日本留学归来的。在年轻时,在彼邦时,当然不免受过原来那份《新潮》杂志的影响。要数本国《新潮》骨干人物,当数当时尚为胡适学生之傅斯年与罗家伦,傅斯年更为主任编辑。后来两位学生为了做先生,先后赴英国及美国留学,所以自第2卷第5号起,改由周作人先生为主任编辑,毛子水、顾颉刚、陈达材与孙伏园四人为编辑。《新潮》共出版了12期,以傅斯年与罗家伦发表的文章最多,影响也最大。 二. 潮涌 我们今天来看《新潮》,只觉得她作为一份学生刊物,实在是顺应和推动了当时的启蒙潮流,开《国民》,《觉悟》,《湘江评论》等学生刊物风气之先,应该是风头甚健,一时之选。其实当时她的处境,却并不如后人想象中好。比如著名的文化保守主义阵营之一,《学衡》主将吴宓,他反对新文学运动,鼓吹文言优于白话,诬蔑白话“以叙说高深之理想,最难剀切简明”,极力主张言文不能合一。在《新潮》创刊不久,就曾相当激烈的表达反对态度: “近见国中所出之《新潮》等杂志,无知狂徒,妖言煽惑,耸动听闻,淆乱人心,贻害邦家,日滋月盛,殊可惊忧。又其妄言“白话文学”,少年学子,纷纷向风。于是文学益将堕落,黑白颠倒,良莠不别。弃珠玉而没粪土,流潮所趋,莫或能挽。呜呼,宓等孜孜欣欣,方以文章为终生之业,乃所学尚未成,而时势已如此。譬之种花者,浇壅培植,含苞未吐,而风雨骤作;益以坄锄,花即开而果即结,恐亦随根以俱尽耳。”(《吴宓日记》II,第91-92页) 吴宓先生尽管言辞激烈,毕竟是痛心于新文化运动那种“全盘否定”,不惜将脏水和婴孩一起泼掉弃之不顾的绝对姿态。我们姑且不说作为二十世纪的第一场“文化革命” ,新文化运动本身就有可以商榷之处(请参看《走出五四》一文),即便看其中的主要人物,如胡适,周作人等人,日后不也是回心转意,逐渐向故国深厚的文学学术传统回归了吗? 胡适先生虽然和陈序经先生一起,在三十年代提倡过“全盘西化”,或曰“充分的世界化”,我们却不可忽略他醉心国学的另一面。姑且不论他在哲学史,白话文学史上的开荒之作,或是对《红楼梦》,对《水经注》的终生热情,只要看看他在国外演讲或学术交流时,不断对外人鼓吹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厚底蕴,现代价值,就可以知道:真正的胡适如毕加索笔下之《亚威农少女》,不再是焦点透视的,二维的,静态的,乃是立体的,多面的,复杂的,并不如我们想象中那么的单一绝决——即如适粉们津津乐道,喜爱拿来和鲁迅比的胡适的情感婚姻生活,也不是那么全然的“新文化中旧道德的楷模”(蒋介石挽联语)。可以说他也是风流一世,余英时已经由其日记考证中找出若干蛛丝马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去读台湾江勇振先生的《星星,月亮,太阳——胡适的情感世界》一书。 当然,就对待传统思想的复杂态度而言,这也要看到胡适的思想背景。即来自美国现代哲学家杜威的实验主义本身,就属于较为温和,理性的英美经验论。这个思想传统,注重的是在旧的老树干上,发出本时代的新枝来,而不是对过去的全然背离。其中蕴涵着一种对传统的自觉延续和尊重意识。所以罗素在他的《西方哲学史》里论及杜威时,也明确他为“新英格兰自由主义传统”的继承人。 在这一点上,现代美国学者贾祖麟(JEROME B. GRIEDER)所著《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HU SHIH AND THE CHINESE RENAISSANCE,中译本名为《胡适之评传》,南海出版公司,1992),提出了相当公允的评析: “胡适对中国优越文化的研究,其态度纯粹是批评性的,但绝对不是轻蔑的。他不相信中国的过去没有珍贵的遗产传到现在,同时也深信找到适当的历史先例甚为重要,因为那必然大有助于使“”的态度与方法,便于自外洋输入我国文化。他坚持对过去必须有充分适当的了解,他也坚持此一了解,必须以客观冷静之态度对中国传统文化各方面估价之后,始能获得。然而,他不赞成引用传统以衡量对新观念的去取及其是否在中国所处之新时代有其用处。他对于纯由感情(而非由理性)出发而保卫传统的人,大不以为然。比如以译小仲马《茶花女》和狄根斯作品出名的林纾(琴南),林反对废止古文,他说“”吾知真理,而不能言其所以然。在1919年,胡适写文章说,新思想对于旧文化的态度,是应当反对盲目遵从古代的标准,要以输入新的科学方法为主要目的,因为科学方法才能使中国人对古代有正确的了解,这种正确的了解才能是中国长存于世界。胡适在1917年自美国归国后不久,便成了公认的整理国故运动的领袖。随后数年,在他诸多成就之中,他写出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白话文学史》,还有很多很长的白话小说的考证批评,几篇清朝思想家研究,还有几篇有关佛教对中国思想与社会史的论文。”(参见第五章《中国与西方》,P137-138) 三. 潮涨 假若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那么吴宓的反对新文化,也还是有他的道理的。无论是民国以来,先后自沉的梁济(梁漱凕先生父亲),王国维;或是欧游尤其是欧战后一改前论的梁启超,及他的学生,主编《学灯》及《解放与改造》的张君励,张东荪等研究系;上海商务印书馆所办《东方杂志》之主笔杜亚泉,钱智修;又或是欧美留学归来的吴宓,梅光迪,胡先骕等学衡派,乃至后来的新儒家,作为文化保守主义阵营中的不同派别,他们所护卫的传统文化本身,的确有不可磨灭的自身价值。何况很多文化上的保守主义者,却反而是政治上的民主自由的坚定捍卫者。他们徘徊在政治与文化之间,往往进退失据,狼狈中却见出一个时代的苦闷。 考诸杜亚泉之于新文化运动,视之为一位启蒙学者,并非溢美之词。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他显然是保守的,然而保守并非单纯的守旧。墨子刻认为,在对待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上,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范式:转化与调适。在调适论者看来,新文化不可能凭空生成,只能在传统背景下逐渐演化,新与旧之间有可能,也应该在新的语境下实现融合。 科学是启蒙运动的两面旗帜之一,杜亚泉当时所为,不是去争夺“旗手”的荣耀称号,而是在学理规范,科学普及上埋头干实事。在默默之中,他创造了现代文化事业上的多项第一:出版了我国第一份有国人自办的自然科学杂志《亚泉杂志》,第一份数学专业期刊《中外算报》,最早系统介绍化学元素表及其中译名,最早编写近代语文课本《文学初阶》,主持编辑中国第一部专业词典《植物学大辞典》和《动物学大辞典》——一个世纪过去了,当年那些激动人心的标语口号继续空洞乏味,而科学播种者留下的硕果长存。(参见《杜亚泉文存》,许纪霖先生所作跋文,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又如国社党的“二张”,张君励在科玄论战中,被丁文江毫不客气的封为“玄学鬼”,同时又堪为中国宪政之父。尤其是张东荪先生在三十年代和叶青打的社会主义论战,其中表现的理论深度和远见卓识,更是超过今天许多自夸的体制内民主派:“吾知过激主义不来中国则已,来则必无法救药矣”(详见左玉河著《张东荪学术思想评传》二章六节,北京图书馆出版社)。而据戴晴女士为张东荪先生写的传记《在如来佛掌中》,我们知道在1949建国大业,投票选举国家主席时,毛失去的那唯一一票并非他谦虚而没有投自己一票,而正正是张东荪投下的。在建国后不久张即遭受到严酷的政治迫害,除了他本人的傲骨难驯,也同这一票有莫大关联。 在这些保守主义者当中,甚至一些人还因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感,成为了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者,结果彻底的倒向了专制。这个矛盾现象,在梁漱凕先生身上体现得最为鲜明,他既为孔孟儒家全心辩护,同时至死对“评法批儒”,将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毁灭殆尽的党和毛持正面肯定态度。 中国历史上,从孟子开始,中经王莽,张居正,直到近代康有为,都曾引经据典,“托古改制”,可见传统文化本身蕴涵的包容与多变性。同样的原因,往往由于此种多面特质,在不同政治派别的诠释下传统也变得面目全非,如同盲人摸象,各见其所欲见(像秋风先生,哪怕没有也要自己生造一个出来),而不见其所不欲见(如新儒家身上普遍存在对传统专制社会的美化倾向)——而又各各自以为已然得其全貌,再不容旁人置喙。或如新儒家之全盘肯定,或如陈独秀之“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 若能跳出极端功利主义的思维窠臼与现实政治的羁绊,那么很明显,新潮中的文化保守主义的确在相当程度上拥有存在的合理性。无可否认,东西文化从隔绝到接触,到交流,到融合与创新,必然有一个相激相荡的过程,对此我们在日本,韩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的近代转型中,都曾经看到过。当然,随着民主制度的奠定,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也就更为顺畅,所以在这些国家的文化冲突,都集中在制度转轨的那个短时期内。一旦制度转型成功,传统文化就以不同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了迷人的光彩。在日本,台湾,在欧洲大陆,都是如此。 相形之下,传统文化在中国却是命运多舛,花果飘零。除了传统本身的巨大包容性,以至泥沙俱下,首要原因,当然要归诸社会制度的严重滞后,以至在泛政治化的强力干涉下,各种意识形态体系之间难以相容,彼此冲突。而传统文化中最专制,最黑暗的那部分,反而沦为当代专制的奴仆与帮凶,造成巨大的思想混乱。因此而牵连整个传统文化成为民主派的猛烈攻击对象,也就毫不出奇了。也难怪在贾祖麟先生看来: “胡适在梁启超的一派新传统主义者的意见中所发现的危险是,他们使中国远离了西方及西方的文化,而事实上,西方文化却正在迅速演变成世界文化的过程中,而且,他们在使以中国为中心的保守主义者得到安慰之时,会鼓励他们对自己的传统欣然自足。胡适埋怨说,自从梁启超的《欧游心影录》出版以来,大多从来未曾出国门一步的老人,都欣然色喜喊道:“欧洲科学破产了!梁任公这么说的!”就在这种情形之下,梁启超和他的同派就满足了拥护东方文化的虚荣心,也加强了东方的反动力量。”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自由主义者宥于固有陈见,同时秉承自儒家士大夫的精英意识浓厚,使得他们逐渐脱离了社会大众。他们空谈民主启蒙,却主动将自己隔阂于启蒙对象之外,隔阂于公共政治之外。从一开始,中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便各自为政,散乱难聚,始终未有具体的组织,也因此从未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力量。胡适一生理想,便是将自己在美国学到的那一套民主体系落实到中国来(他归国前的《别叔永,杏佛,觐庄诗》中,有“从此改所业,讲学复议政”语,参见《胡适留学日记》1145页)。可是他“暴得大名”后,多次面临有利的政治时势和干政,组党机遇,但为了自己一人的安危和清名,为了做一个谏臣,始终踌躇不前。结果丧失了真正参与政治,民主救国的宝贵时机,到最后只有悔之晚矣。以至有学者推论他在1962年中研院会议上猝然去世,和他晚年眼看《自由中国》被禁,雷震等人入狱而无所作为,故而心怀歉疚有很大关系。 反而是由于新文化运动开启的极端对立化,两极化的批判思维,影响到当时及后来的广大学生青年,为日后的政治激进主义,为马克思主义背后的共产国际势力在中国的蔓延,为国共两党大力吸引培养党国,党军人才,提供了危险的思想储备和社会土壤。尤其是当局借以起家的群众路线,在“解放全中国”,“为人民服务”等乌托邦口号背后,其实隐藏着远比儒家学说更严酷的集体主义思想。为了某个虚幻的社会群体,其自命的代表和先锋队可以为所欲为,将每一个个体都贬低为可有可无的工具和手段,其惨痛后果,国人至今深受其害。 当人们出于保国保种的现实需要,鼓吹民族虚无主义,对传统文化再也无所顾惜,对传统信仰再也无所敬畏的时候;当新文化运动后期如胡适后来叹息的,在1919年五四运动后迅速偏离了其思想启蒙的主流,抛弃了健全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步入国家本位,社会本位的集体主义迷狂时,就很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也难怪后来有的学者强调:新文化运动后期,当暴力革命压倒思想启蒙,一党专制的集体主义取代个人自由,那么也就埋下了中国日后苦难的导火线。终于发展到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而达于顶峰。 而我必须要在这里指出的是:今日的新老毛左们,虽然同样有着极其浓厚的保守色彩,但他们竭力为之辩护,不惜一切维护的这个制度及其意识形态,则是完全的黑暗。其中没有一丝一毫值得保存的东西,谈不到任何正面意义。对着刽子手单方面的讲宽容,讲理解,如同胡适当年讽刺的“为盗贼上条陈”,实在是对自己苦难同胞的残忍,也是对民主自由的背叛。如果说捍卫传统文化,有其必然性与必要性,那么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千方百计为当前的极权体制辩护,就实在让人齿冷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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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4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5 11:13:26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进入专题 :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临时约法    ● 韩大元       内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法学知识特别是宪法学知识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评价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时不可或缺的因素。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的延续性与中国学术传统。辛亥革命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发展道路,对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宪法学知识/宪法学发展          一百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其地位与影响。在辛亥革命发生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曲折的过程以及对其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中,法学知识体系发挥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而其中宪法学知识又以特殊的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的重要评价因素。本文以辛亥革命为主题,以宪法学知识谱系的演变为主线,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学未来发展走向。           一、宪法学知识对辛亥革命的影响          辛亥革命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加剧了这种矛盾。但是一场革命之所以爆发,其背景是立体和综合性的,它需要成熟的理论的支撑,否则无法获得革命的正当性,革命之后也难以维持其胜利成果。从思想背景上说,辛亥革命是在西方文化广泛引进并与传统中国文化的冲突中发生的。这其中,一大批知识分子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起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政理念的传播,成为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宪法学知识的引进与传播          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知识从19世纪末期开始在中国传播,主要通过了两种途径:一是译介西方宪法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著作;二是创办大量的报刊杂志宣传宪法思想。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使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引入中国。而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活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这使得中国人逐步接触和了解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从1890年代开始至1911年,即戊戌变法前后至清政府灭亡前,学术界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性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这一时期,翻译介绍的西方著作有三类:其一,民主宪政著作。主要有卢梭的《民约论》,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约翰·弥勒的《自由原理》(今译为《论自由》,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斯宾塞尔的《原政》、《女权篇》等,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法泛论》、《国家学纲领》等。重点翻译了日本学者的宪法学著作,如《国宪泛论》、《宪法要义》、《宪法法理要义》、《万国宪法比较》、《宪法论》、《英国宪法论》等。其二,各国的民主革命史和宪政有关的重要文献。革命史主要有:《十九世纪欧洲文明进化论》、《法兰西革命史》、《美国民政考》、《英国宪法史》等,重要文献有《美国独立檄文》、《法兰西人权宣言》等。其三,对西方思想家和著名政治人物的生平及学术介绍,如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民约巨子卢梭之学说》、《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霍布斯学案》、《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了重要的知识启蒙作用,为学术界解释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新的参照系和思想资源。     除了翻译著作,知识分子们还以报刊杂志为媒介,广泛宣传民主自由思想。据统计,在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前,社会上刊行的革命报刊有44种,其中报纸20种,杂志24种,革命书籍80种。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革命报刊总数已达到211种,其中报纸47种,杂志49种,革命书籍115种。 [1]当时,比较知名的报纸杂志有《清议报》、《时务报》、《苏报》、《国民报》、《民报》、《新民丛报》、《复报》等。这些报纸杂志主要可分为改良派(立宪派)和革命派两大阵营,他们主张的社会变革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比如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主张在维护清朝统治基础上进行变法维新和社会改良,而革命派的舆论阵地《民报》则坚决要求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但对于民主、自由价值的追求则具有基本一致的认同。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也都希望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议会制度移植到中国,只不过改良派意图移植君主立宪式的议会民主制,而革命派则主张在推翻清王朝的基础上建立共和制的议会民主国家。这些报刊是传播宪法学知识和思想的重要载体。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就对其功能和意义提出殷切期望:“抑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 [2]     通过宪法书籍和进步报刊的宣传,西方近代意义上法治、民主和宪政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成为中国政坛的流行语言” [3]。在这方面,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起到了重要的观念普及作用。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4]1902年,他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数篇有关“法治”的文章,比较早的引进了近代法治观念。当时,一些知识分子将法治与立宪连接在一起,认为立宪国就是法治国。比如,1906年,田桐在《满政府之立宪问题》一文中指出:“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5]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立宪主义的价值原理,体现出与专制政体截然对立的宪政思想。许多知识分子还广泛宣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摒弃专制社会的臣民观念,倡导具有立宪精神的国民观念。1905年,汪兆铭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写道:“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国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 [6]他认为,要推翻君权专制政治,必须建立国民主义。柳亚子则通过宣传契约论思想,呼吁重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个部落里面,没有什么皇帝……从百姓中间,公举几个有德行有才干的人出来,教他代全体办事。一面又由百姓公意,立了几条法律,凡是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保护他;不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惩罚他。有了办事人,有了法律,就渐渐儿成功一个国家了。国家既经如此成功,所以叫做‘民约’,就是大家立了契约,互相遵守的意思。” [7]国民观念的宣扬形成去“臣民化”的思想潮流,权利和自由思想的受到更广泛的认同。          (二)知识分子的立宪主张与统治者的行动          法治话语的宣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播,促使订立宪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而发生于1904—1905年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加快了立宪进程。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成为新兴的立宪国家,沙俄则是老牌专制帝国,“蕞尔岛国”日本战胜庞大的沙皇俄国,鼓舞了中国人的立宪希望。“吾国立宪之主因,发生于外界者,为日俄战争;其发生于内部者,则革命论之流行,亦其有力者也。” [8]     当时,社会上一般人对于立宪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在野蛮专制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权利也,其程度必浅;在文明立宪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自由也,权利也,其程度必高。是则人之所以奔走竞争角逐劳动而困苦者,直接则曰谋生活、谋幸福、谋自由、谋权利,间接则曰要求立宪可也。宪法哉,诚利益人民之生佛哉。” [9]他们希望“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 [10]。有人还从建立责任政府的角度论证了开设国会的必要性:“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斯说也,固已成为今日舆论之势力,而为吾一般国民所引为己责者矣。顾欲谋政体之改革也,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根本解决,则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不然,国家行政,百度万机,徒惟是补苴罅漏,不将治丝而棼之也乎?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故吾人所宜奔走呼号,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 [11]     在这种背景之下,清政府试图立宪变法以图存,并选择日本作为主要效仿对象。1906年1月16日,清政府首次派大臣赴日考察宪政。根据日本政府的安排,曾参加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藤博文、金子坚太郎以及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等承担授课任务。据记载,金子坚太郎详细介绍了明治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特别强调了日本的经验,他指出:日本宪法虽然借鉴了欧洲的经验,但比欧洲宪法更为优越:一是设定宪政预备期,弥补了欧洲宪法的缺陷,以获得较充足的研究时间;二是以日本历史上的风俗习惯为基础,合理考量欧洲政治,尽可能吸收合理之处;三是宪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 [12]穗积教授分12次系统地讲授了日本宪法,题目分别是:立宪政体、宪法、君位以及君主的大权、臣民的权利、国会制度以及贵族院的组织、众议院的组织、帝国议会的权限、国务大臣以及枢密顾问、法律与命令、预算、法权与地方制度以及中央行政各省。     为进一步借鉴日本制定宪法的经验,清政府于1907年组织第二次赴日宪政考察活动。此前,清政府把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定以“编订宪法草案”为主要职能,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考察进入到具体宪法体制的设计。这次重点考察具体的宪法问题,日本政府指派曾直接参与明治宪法制定的伊东已代治具体接待,后者为考察团安排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等学者讲解宪法学知识。 [13]日本学者的讲课基本围绕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和行政等问题展开,并结合清朝当时的一些法律制度,采取讨论式的方式进行授课,便于考察者理解宪政原理和实践的意义。     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清政府重点吸收了日本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在态度上是比较主动的。相对来说,立宪派在预备立宪中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因为当时主张立宪的政治家和学者或通过在日本学习,或通过访问考察而直接受了日本“正统宪法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革命派对清政府立宪活动的批判          清末宪政考察活动对宪法学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虽然清政府师法日本,二者在立宪的起点和目的上却截然不同。日本之所以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国家的富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力求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而清政府则主要是基于维护权力的需要,以维护专制统治为前提的。如此工具主义理念下的宪法何以形成制约权力的力量?何以形成权力受限的立宪政体?     最初,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在整个清末立宪中制定宪法并没有作为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或工具,这一点正好说明引自日本的立宪主义一开始就缺乏完整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成为工具主义的规范体系。” [14]在革命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清政府最关心是怎样维护皇族的统治地位,以订立宪法的形式确定臣民的义务,尽可能消弭革命浪潮。在统治者看来,只要颁行了宪法这样一部文件,在不损害皇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满足民众的要求,就能延续其统治。因此统治者最看重的是如何维护皇帝的权力和臣民负有哪些义务。比如考察英国宪政大臣译送的《考察英国政府臣民答问》中,在“臣民之义务及权利”部分,首先就列举了臣民的四项义务:臣民有不得犯叛逆之义务;臣民有宜充乡勇之义务;臣民有充当陪审之义务;臣民有协助保守治平之义务。 [15]在考察日本宪政实践的过程中,考察团同样非常看重日本宪法是如何维护天皇至高位上地位的。而在先开国会还是先立宪法的问题上,清政府并没有采纳立宪派的主张。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然而清政府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 [16]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在封建统治摇摇欲坠、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背景下,它一经公布就引起了革命派的强烈批判。实际上,早在清政府预备立宪之前,革命风潮已逐渐盛行。“自自由民权之说输入于东方,而中国沿江海数省,革命之风潮斯盛。寖假而开通及于西北之边省已至蒙古,必有起而唱革命者。”“今后之政府,若不以政治之权予民,则革命不已,继以暗杀,而二十世纪之中国,直将步俄罗斯之后尘,以腥血染中国之历史也。” [17]客观来讲,与其说辛亥革命是因为清政府立宪的虚伪性引致的,不如说它彻底消除了改良派对统治者抱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改良派最初希望统治者能够开明专制,满足民众一般的权利要求,然而随着立宪形势的变化,他们也逐渐要求统治者尽早开国会,建设责任政府。而革命派则早就指出了清政府的假立宪、真专制的意图,立宪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实现:“流血者,自由之母也;立宪者,革命之产儿也。” [18]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革命派批判预备立宪的虚伪性,并批判立宪派的改良主张,但并不表明他们反对立宪。革命派同样主张应当订立宪法,只不过宪法必须增进人民的自由,并且要在推翻专制统治之后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订立。他们深知,要获得立宪的主导权,“必经无数之冲突之风潮之困厄之荆棘,乃得庆成。” [19]而在国民取得主权地位后,订立宪法作为巩固革命成果的标志开始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宪法学知识在辛亥革命中的实践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以《鄂州约法》为代表的地方立宪          革命派对宪法学知识的自觉运用集中体现在地方与国家立宪的过程与文本中。武昌起义胜利后,汤化龙等立宪派秘密拟定了一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又名《军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由都督统揽一切。然而,根据这部条例组织的军政府中,立宪派和旧官僚占据了主导力量,革命党人因此提出修订的要求。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革命党人拟定的《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下称《改定条例》)。《改订条例》的要旨是限制都督权力,政务由军政府而非都督统辖;改革政事部,将政事分解为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制六部,改变一人统管民事大权的局面。《改订条例》使革命党人扩大了权力范围,而立宪派则失去了核心的地位,此时矛盾的焦点转变为革命党与以黎元洪为首的旧官僚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改定条例》仅对军政府的组织、权限做了规定,并不能涵盖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宋教仁、居正、张知本等人认为这对军政府的建立和运行来说还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由于宋教仁是同盟会内的宪政专家,他被推选为这部法律的主笔人。1911年11月9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     《鄂州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它虽然是革命政治斗争的需要和结果,但它所规定的权力组织结构体现了宋教仁等革命党人的宪法思想。宋教仁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比较系统的接受了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教育。他认为,制宪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在中国建立共和政体、把中国纳入民主宪政轨道的必经途径,因此主张制定宪法应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张知本有关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思想也在这部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20]在此思想指导下,《鄂州约法》秉承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和经验,以美国的民主共和宪法为参照,第一次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结构,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首次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规定鄂州军政府的立法机关为议会,行政机关为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司法机关为法司,并在第三、四、五、六章分别规定了都督、政务委员、议会和法司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除了体现出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的思想,《鄂州约法》还对人民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在文本规范上与西方国家民主宪法殊为相似,体现出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如界定了什么是人民,第4条规定:“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并详细列举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利方面包括平等权、言论集会结社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保有财产的自由等;义务方面,规定了依法纳税和依法当兵之义务。这些条款表达了资产阶级人权原则和主张,在形式上规定起人权、自由的内容。《鄂州约法》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具有启蒙和促进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意义,对其他省宪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也具有示范功能,“在平等原则下对人民政治、经济、人身、思想等自由和权利的系统确认,不仅为以后许多独立省份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全盘继承,也为其后几乎所有类型的宪法所摹仿。” [21]          (二)《临时约法》体现的立宪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到了组织法的作用,以之为依据,政府系统得以建立。但是,由于它的制定过程非常仓促,其中的一些制度不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施4个月间就修改了4次。并且,囿于组织法的法律性质,它未能也无法对人民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同时,根据革命派与袁世凯的约定,袁世凯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防止袁世凯上台后倒行逆施搞封建复辟,南京临时政府也迫切希望制定一部国家根本法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于1912年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公布。     从宪法制定权的角度来说,《临时约法》体现了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一部成文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宪法是制宪权运用的成果。西耶斯认为结束宪法纷争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22]在革命状态之下,制宪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体现为直接参与宪法的草拟、修改与颁布,也可以体现为由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实体代表国民制定宪法的方式。《临时约法》的制定就是后者的体现。从制定机关看,《临时约法》是由具有代表性的专门立法机构——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成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选派参议员(每省以3人为限)组成。临时参议院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其组织结构仿照西方议会体制建立,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事件。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临时约法》在宪法学上的重要意 义就在于体现了立宪主义原则。如就人民主权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第1条首先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2条进一步指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第一次。就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试图建立一个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试图约束总统的权力,并且对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就人权保障原则而言,《临时约法》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明确规定“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在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同时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要求限制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宪法史上,《临时约法》首次在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以宪法限制公权力的基本精神。但是需要指出,《临时约法》的限权精神,并不纯粹是出于宪法本身的逻辑的自洽和适当性,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现实,即所谓的“因人设法” [23],这也反映了当时的宪法学知识提供的基础是有所欠缺的。如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一再要求采用责任内阁制,但南京临时政府未予理会,采取了总统制。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将已经开始实施运作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其原因并非制度内在的冲突,而是为了限制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虽然这一改动反映了革命派对任何形式个人专权和独裁的高度警惕,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却体现了宪法学知识的困顿。立宪者或修宪者不着力从既有宪法文本本身寻找制度的突破口,而是动辄针对个人而轻率立法改变政体,成为近代中国宪法史上的不良先例。实际上,在宪法价值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宪法学知识的积累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不具有理念意义的时代,加之《临时约法》缺乏充分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正常运作的健全的规则,宪法权威服膺于政治势力也就是无奈中的必然了。          (三)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新发展——“五权宪法”思想          在辛亥革命期间产生的诸多思想成果中,“五权宪法”思想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深刻影响,它也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它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成为宪法学知识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孙中山就首次阐述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24]     这里所谓的“五权”,是他在保留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中存在的考试和监察二权独立,共同构成国家的五大权力。“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孙中山的凭空想象,而是他在对西方的宪法和政治体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理性改造。之所以增加考试、监察两权,其目的是力图改变传统三权分立结构的弊端,使五权在政府首脑的统帅下,分工合作,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5]     在辛亥革命期间和民国建立之后,孙中山不断完善“五权宪法”思想。在1924年的《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对“五权宪法”的内涵做了集中解释。在他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实现直接民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6]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行使,以保证人民有权,政府有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政府之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 [27]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但他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使其在“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 [28]。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曾多次推动五权宪法由思想变为制度现实,1922年夏,孙中山还曾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出一份“五权宪法”草案,但这些尝试没有成为立宪现实。尽管如此,“五权宪法”仍然深刻体现了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对于宪法学知识的自觉和创新。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的基本学术取向,即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29]     就宪法学知识的积累而言,辛亥革命前后有较大的不同。革命之前,虽然知识分子们做了大量译介工作,但是仍没有摆脱片段式的引进与介绍的色彩,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革命之后,基于民国的立宪实践,知识分子们试图系统阐释民国宪法的理念、原理与知识体系。在介绍外国宪法方面,学术视野也更为开阔。 [30]尤其是在革命前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翻译外国宪法典。最早在191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就编译了《法美宪法正文》一书,包括《法兰西国宪法》(1852年)和《美利坚国宪法》(1787年),并附《阿客兰荷马(俄克拉何马)州宪法》。1913年,该编译所又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和《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两部著作,前者收集世界20多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后者收集了30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这一时期,其他类似的外国宪法典汇编或单行本还有20多种。宪法学知识积累的转变与其功能转型是分不开的:革命前,宪法学知识的功能是启蒙大众,以自由、平等观念唤起民众的革命意识,推翻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而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设民主共和国家需要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宪法学知识的功能就转变成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理论说明,并成为凝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思想的本土化面向          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家政权多次更迭,但是每个政权在建立之初,都试图订立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确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尽管这不免是对宪法形式上的尊重,但至少表明了对规范的政治体制的维护。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二是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围绕这一学说,学者们做了理论体系化工作,出版了大量著作,试图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提升到学术体系化的高度;三是在政治实践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高官中具有宪法学背景的人士比较多,如孙科、胡汉民等具有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对民国法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他们自身也有大量法政著述。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四、百年中国宪法学的传统与发展趋势          辛亥革命迄今百年,它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学术特色,对于今天依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宪政建设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宪政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落实,不能脱离体系化的宪法学知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最核心的是宪政建设,而宪法学知识的成熟和体系化,又是核心问题。其次,宪政建设是本土化的事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必须皈依于中国宪政制度的话语体系之中,体现中国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再次,宪政建设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借鉴与转化既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也是重要的制度资源,未来尤其要强调向实践的转化。在上述前提下的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宪法学知识需回应社会现实。时代背景不同,宪法学知识的使命也有区别。就辛亥革命而言,宪法学知识主要起到了启蒙民众精神、建立和组织民主共和国的功能。然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宪法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宪法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承也因此受到历史的局限性,既难以凝练成体系,也来不及对社会现实做出理论的回应。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宪法学知识的功能集中于凝练发展的共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根本法和最高法依据和指引。而对于转型时期出现的规范与价值的冲突,宪法学知识应当充分地支撑起宪法制度与宪政实践,以理论方式作出完善的回应,提高理论的有用性和解释力,完善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生活之间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宪法规范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社会现实发展的合理要求应当通过宪法得到确认,以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宪法学知识需回应制度实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方式是根据宪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制度和各项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一任务已经凸显出其紧迫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应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评判标准,体现“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建设需要大批的具有宪法学知识和宪政精神的专业人才。早在辛亥革命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开设宪法学知识教育以开民智,并且要提高官员的宪法素养,否则“宪法立矣,而无行政司法之材以维持而调护之,则又徒成具文,不如无之之为愈也。故开通官智,培养吏才,实为今日急务。” [34]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不同于彼时,但完善法律体系、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同样需要大批专业人才,加强宪法教育、普遍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宪法学知识需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实现中国化。现代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时代,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区域化和国际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所要面临的趋势。未来,中国宪法学也必然会继续保持这种广泛引进与辩证吸收的传统,避免工具主义思维,推进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国际化。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寻求与注重文化多样性,在多样性中表现不同文化的价值,体现宪法学的中国元素,就成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面向。     第四,要尊重宪法价值,实现由尊重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的形式,到尊重宪法作为共同体生活价值的形式的转变。辛亥革命之所以发生并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识分子和革命党人对宪法价值的尊重,在于对建立并维护民主、共和的国家政权的追求。当前,社会生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之间面临着紧张关系。宪法价值应当成为评价与检验社会现实要求合理性与否的基本标准。经济发展应当不断实现人的幸福与尊严,政治建设应当不断提高人的自由程度,社会和文化建设应当不断满足人的文明需要,它们都应以维护宪法权威和根本法、最高法地位为前提。     中国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跌宕起伏,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也有诸多失败的教训。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需要综合的标准,尤其需要宪法的标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民众的宪法意识水平如何,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实质性的指标。百年前的辛亥革命实现了资产阶级建国的梦想,四万万中国人首次体验到不同以往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实现建立宪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今天的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之上。          注释:     [1] 根据《开国前海内外革命书报一览》统计,载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集,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481-493页。这个数据虽并不够精确,如将《新民丛报》等算作革命报刊,但毕竟较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     [2] 孙文:《发刊词》,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3] 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之五》第1页,《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5] 恨海(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1906年5月。     [6] 精卫(汪兆铭):《民族的国民》,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7] 弃疾(柳亚子):《民权主义!民族主义!》,载《复报》第9期,1907年5月。     [8] 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载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四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     [9] 前引5。     [10] 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第1期,1907年10月。     [11] 熊范舆:《国会与地方自治》,载《中国新报》第5期,1907年5月。     [12] 《政治官报》(光绪33年9月23日)第四号,第518页。转引自熊大云:《近代中国官民的日本视察》,成文堂1998年版,第132页。     [13] 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 的影响——为 颁布100周年而作》,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4] 前引13。     [15] 参见《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一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582页。     [16]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17] 前引10。     [18] 前引5。     [19] 怀姜:《立宪驳议》,载《复报》第5期,1906年10月。     [20] 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21] 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 》,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2]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23] 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确实不足为训”,它规定责任内阁制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施。《临时约法》的缺点不在于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而在于没有规定保障其正常运作的健全规则。参见刘笃才:《 “因人设法”说辨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4] 孙中山:《“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载《民报》第10期,1906年12月。     [25]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354页。     [26] 前引25,第345页。     [27]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28]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29] 萧公权:《怎样研究宪草》(原载《燕京新闻》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载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     [30] 民国时期对于西方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的了解并未局限于几个发达国家,而是探寻一切可资利用的经验和理论素材,如对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地方制度都有比较系统的介绍。     [31] 前引29,第44页。     [32] 前引29,第45-46页。     [33] 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25页。     [34]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第12期,1906年1月。          出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进入专题: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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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纪霖 | 我在波士顿参加反战游行

“Say no to war!”-                         许纪霖                        写于2001年9月                                                                       来到美国以后,最难忘的经历不是惊心动魄的 9-11 大惨案,而是美国学生的反战大游行。 9 月 20 日 晚上,波士顿各大学,包括哈佛、 MIT 的学生,在市中心的 COPLY 广场集合,浩浩荡荡,向哈佛进军。参加者,五花八门,有流浪汉,有胖得都走不动的退伍军人,有 3 、 4 岁的小女孩,也有紧跟着主人的大黑狗。当然,主体还是大学生。十天以前,他们在哈佛校园,每一个人点燃一根蜡烛,刚刚参加了祷念死难者的烛光晚会,这几天,尚未从纽约世贸中心大灾难的悲伤中走出,学生们就被布什政府的 ” 无限正义 ” 战争政策激怒了。他们忧虑迫在眼前的对阿富汉的战争,波士顿各大学的学生组织,与全美其他各地的学生们相约,在 20 日举行反战大游行。 队伍出发了。许多人举着表达自己看法的标语,最多的有: “SAY NO TO WAR ! “”NO MORE VICTIMS ANYWHERE ! ” 一个漂亮的女孩,扛着一面星条旗,上面画了一个巨大的象征和平的符号 – 难怪美国没有国旗法,在国旗上涂鸦,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不要以为反战的学生多是受到白人歧视的有色人种,我仔细观察了一下,黑人、阿拉伯人寥寥无几,亚洲学生更是凤毛粼角,绝大多数倒是地道的白人学生 – 他们或许是 68 年精神的后代,能够超越狭隘的国家利益,从更高的人道原则出发,在战争与和平之间,选择了正义。 如今,在美国人当中,这些反战者还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极少数,整个游行队伍,加起来也不过两千人。民意测验表面:大多数美国人支持政府打一场以反恐怖主义为名的战争。不过,波士顿是民主党的大本营,也是知识分子的大本营,他们对问题的判断要超越于一般常识之上,按照萨伊德的说法,知识分子是历史记忆的承担者,他们有责任让美国避免又一场越战的错误。这几天,哈佛校园每天有数不清的讨论会,理性的声音渐渐占了上风,并通过《纽约时报》等,慢慢向社会扩散。 美国学生的游行,比中国的自由多了,没有统一的口号,无须集体意志,也不必成立什么指挥部一类。你个人愿意表达什么,就尽管表达好了,只要大方向一致就行。而且,还有警察的保护。刚刚到集合地点,我还吓了一跳,只见警车密布,按照国内带来的思维习惯,还以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 — 警察们准备布下铁拳,粉碎这场反政府的大游行呢。没想到,队伍一出发,警察们扮演的竟然是护花使者的角色,队伍前面并排三部闪着警灯的警车开路,尾巴又是三部压阵。一到交叉口,警察就把其他车辆拦住,让游行队伍一路畅通无阻,尽享国宾待遇。 全球的游行示威无论什么主题,在形式上都是一场狂欢。你看他们兴奋异常,简直是载歌载舞,。一个中气十足的大胖子,不断吼叫: WHAT DO YOU WANT ?众人齐声回答: PEACE !路上,一碰上公共巴士,只要有人向他们作出 V 字型手势,队伍中就欢呼一片。路旁不断有汽车鸣喇叭表示声援,一部重型卡车的司机,索性拉响了汽笛,顿时,汽笛声、欢呼声响成一片!途径黑人居住区,黑人们更是兴奋莫名,当即在路边扭起身段,加入声援。 在大悲剧刚刚发生的时候,美国人表现出很大的理性和克制,他们只是去教堂和广场祷告,宣泄自己的悲哀。没有人上街,没有什么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之类的全民示威。在民主社会中,当一种声音成为公共意志的时候,是无须通过游行这样的极端形式表达的。只有当自己的意见与政府不一致或者与多数人为敌的时候,才需要发动游行表达异端的声音。此刻,反战的声音正是少数,知识分子仅仅在校园里运用理性是不够的,老百姓听不到,媒体也不在乎,政客更无所谓。当他们走上街头以后,校园的争论便成为社会事件,就可以通过媒体向全世界扩散。果然,在游行现场,波士顿的各大媒体都几乎到场了,电台做现场转播,电视和各大报章都作了及时报道。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行程,跨越查尔斯河,最后,游行队伍到达目的地哈佛广场。聚集在这块学术的麦加圣地,大学生们如同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在广场上欢呼跳跃,又一场狂欢开始了。 待我回到家里,打开电视,布什正在向国会作战争动员演讲,国会山庄的政客们,一次次起立,向战争欢呼,演讲无数次被雷鸣般的掌声打断。这种场景,令我想起斯大林时代的党代会。 他们肯定听不到哈佛学生的声音,即使听到了,也不会在乎,因为政客们背后有民意。民意并非永远是正确的。今天,学生的声音虽然是微弱的,是少数。到了明天,到了战争到了不可收拾的时候,上街的恐怕就不会仅仅是学生了。这就是少数的意义,知识分子的意义。知识分子,扮演的永远是先知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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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纪霖 | 辛亥的另一张面孔

许纪霖 1911年的辛亥革命,创建了新的政治共同体,却没有同时创建共和政体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 础——宪政,权力归属问题始终压倒权威重建问题。这使得近代中国政治的根本症结在于只有权力之争,而始终缺乏政治的权威。军阀与政客们假借民意建立所谓的 法统,而舆论只关心权力背后究竟是有道还是无道,很少注意法统背后的正当性危机。      清廷已无法控制各省的离心倾向     2011年是辛亥革命百年。辛亥所发生的是一场什么性质的革命?周锡瑞在《改良与革命》一书中指出:“辛亥革命有两张面孔:一张是进步的, 民主共和主义的面孔;在某种程度上,掩盖着另一张‘封建主义’的面孔。两者都把中央集权独裁专制,当作攻击的目标。”以往对辛亥革命的研究集中在前一张面 孔上,而对民主所遮蔽的另一张面孔缺乏注意。事实上,辛亥革命在民主革命的同时,也是一场封建的革命。     这里说的封建,并非政治术语中“半殖民、半封建”意义上的封建,而是西周曾经出现过的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分封制。西周分封制到春秋战国时代礼 崩乐坏,自秦始皇之后中国大部分时间都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于是封建在士大夫心目中,成为一段不可抹去的历史缅怀,每当皇权专制过于严酷的时候,复辟封 建便成为对抗皇权的重要方案。明末的顾炎武将封建制度视为古代圣人公天下之大法,希望寓封建于郡县之中,然而,封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中央专制的死敌, 让大一统政治解体,同时也会造成天下分崩离析,各地封建割据。历代中国政治就在专制与封建之间循环动荡。专制与封建是一对怪胎,相互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 又彼此为敌与对抗。封建割据久了,会产生中央集权的反弹,而皇权专制过了头,又会刺激封建的再生。专制与封建的相伴相抗到宋明之后尤为显著。明太祖之后皇 权专制空前强大,士绅阶级无法得君行道,走上行路线,遂改为下行,试尝走入乡野,觉民行道。这一以士绅阶级为中心的乡村自治,乃是一种平衡皇权的封建努 力。辛亥革命与宋明以来这种以乡村自治为目标的再建封建有着隐匿的历史传承关系。     沟口雄三的研究发现,从宋明的乡里空间,到清末的一县自治,再到辛亥革命的各省独立,由乡而县至省,逐级放大,遂使辛亥革命采取了典型的封 建形态,它具有如下的特点:“(1)这是一场导致持续二千年之久的王朝体制崩溃的革命;(2)采取了各省独立的形态;(3)其结果是旧体制的解体,革命后 国内纷呈四分五裂之状;(4)实现革命的主要势力,并非传统型的叛军或异族军队,而是蓄积于民间的‘各省之力”。”     1911年垮台的不仅是一个专制王朝,而且是一个长达两千年的中华帝国。帝国的存在,一靠的是中央政权的实力,二是帝国所凭借的文明。然 而,到了清末,中华帝国驾驭各省的实力大大衰落,地方坐大,国库羞涩,清廷已无法控制各省的离心倾向。维持帝国核心价值的儒家文明也日益式微。于是,当革 命发生时,不仅清王朝土崩瓦解,而且帝国内部也分崩离析。从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神圣罗马帝国,到奥匈帝国、苏联帝国,几乎所有帝国的瓦解,都伴随着帝 国内部的四分五裂,各地的独立或再封建化。推翻中华帝国的辛亥革命,采取的是典型的封建形态,即各省独立。这种独立类似于美国的独立战争。美国革命中的 13个殖民地不再承认英国的宗主国统治,是为独立;而辛亥革命中的各省纷纷宣布独立,也是不再奉清朝政府为正溯。辛亥既是一场共和对专制的革命,也是地方 对中央的革命,封建对皇权的革命。这一各省独立的革命形式,在后来又演过多次,二次革命中的江西独立,反对袁世凯称帝的西南各省独立,都意味着在辛亥之 后,中央政府是否合法有道,其判断的标准已转移到地方,即各省是否承认中央的最高主权权威。      民主与封建彼此纠缠     根据陈志让的分析,各省的独立由三大势力促成,一是主张或同情革命的地方绅士,二是拥护或同情革命的新军,三是反满的秘密会社所领导的群 众。推动革命的这三部分人形成了民国初年的地方势力。辛亥之后,名义上有统一的中华民国,实际格局则是各省有自己的军队,有地方色彩浓厚的绅士精英,有割 据一方的督军、省长。再次兴起的封建势力借革命而起,尾大不掉,即使在袁世凯的强人政府时代和蒋介石的专制时期,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始终是一个无法克服的 内在障碍。袁世凯的称帝败在各省的不予认同,蒋介石的几次下野也是为地方军阀“逼宫”所致。     辛亥革命的复杂性在于,民主与封建彼此纠缠,封建的复辟以民权的名义进行,民权的扩张也以地方封建为后盾。同盟会原先不过是一个松散的、秘 密的革命团体,到民国初年改组为国民党之后,一夜之间成为国会第一大党。势力之所以急剧扩张,主要来自于革命之后各种地方势力的趋炎附势。它们畏惧袁世凯 的中央强权,希望维持在革命中获得的地方利益和各省自主性。民国初年围绕着权力进行的民权与国权之争、内阁制与总统制的对抗,都可以从民权、内阁制和国会 主权之中,发现地方封建的蛛丝马迹。     当民主诉求的背后实际反映的是封建的地方利益时,政党很容易流变为缺乏政治信念的朋党,维护的只是小集团或一己的私利。二次革命之后,一时 似乎强大无比的国民党急剧没落,分裂成多个缺乏政治理念和凝聚力的小团体,革命党内部的迅速封建化乃是外部的封建势力渗透所致,民权的理想追求蜕变为保存 一己私利的功利考量。     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封建并不是一个坏东西,反而是黄金般的三代理想。按照顾炎武的设想,寓封建于郡县之中,可以补中央集权之不足, “二千年以来之敝可以复振”。晚清地方自治复兴的即是晚明“寓封建于郡县之中”的理想。地方自治以乡里自治为起点,逐渐扩大到县一级,形成了“以士绅为中 心的管理型公共领域”。待1909年各省咨议局成立,地方士绅在实现“寓封建于郡县之中”的目标中跨出了实质性一步。革命之后,如陈志让所指出的:“分崩 离析的中国表现在中央不能控制地方,法律不能控制派系。这是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双重的分崩离析,而两者又是互相关联的。”独立战争后的美国也面临着类似的困 境,大小各州四分五裂,国将不国。于是召集费城会议,各州通过艰苦谈判,求同存异,最后通过制定宪法,建立了联邦制的合众国。革命后的中国本来也应走以制 宪为中心的合众建国道路,然而各种政治势力的重心不在制宪,而在争夺国家最高权力;内阁制也好,总统制也好,都是围绕着国家主权的争斗。而无力窥觑皇位的 封建军阀势力,则借助地方自治的名义,割据一方,搞成一个个土围子和小独裁。诚如顾炎武所说:“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     美国在建国之前,各殖民地便有百年之久的地方自治历史,为共和宪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经验传统。但在中国,地方自治不过数年,封建传统 虽历史悠久,却“其专在下”,掌控地方大权的不是自治的人民,而是无数个小专制者。辛亥之后各省建立的大都是军绅政权,拥兵一方的军阀与当地士绅联合执 政。科举制度和官员回避制废除后,家族主义和地方主义在辛亥前后急剧抬头,地方军绅政权为了保住革命之后的封建成果,对抗中央权力,湖南等省提出了联省自 治的统一方案,各省制定省宪,通过联邦制的方式统一全国。然而,这一表面模仿美国建国道路的方案,却缺乏地方自治的实质内涵,陈独秀尖锐地批评说:“武人 割据是中国政象纷乱的源泉,建设在武人割据的欲望上面之联省论,不过冒用联省自治的招牌,实行‘分省割据’、‘联督割据’罢了。”      历史留下的复杂遗产     革命之后,首先面临的是重建秩序。围绕着如何重建秩序的问题,民初发生了一场民权与国权的论争。一个新兴的共和国,究竟是民权至上还是国权 至上?在这场论争的背后,同样潜伏着封建与集权的冲突。革命后迅速壮大的国民党,高举人民主权的旗帜,试图建立以议会权力为中心的内阁民主制,以对抗逐渐 显露苗头的袁世凯的总统集权。聚集在国民党周围的,是各省的地方民主派和封建势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民党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其成员也大多为出身于草根、 在革命中一夜崭露头角的地方精英。而与国民党主张地方分权相对抗的,是要求中央集权的进步党,该党从晚清的立宪派发展而来,其头面人物如梁启超、张謇、汤 化龙等,都是具有传统功名的全国性精英,其关怀不在一城一地,而是整个国家的命运。他们担心地方势力坐大之后,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因此主动靠拢袁 世凯,希望借助强人政治统一全国。进步党人打着国权至上的旗号,试图压抑革命后崛起的封建势力。由于民主与封建纠缠在一起,国民党人在追求民主的同时也扶 助了封建。而中央集权又与强人专制难解难分,进步党人追求中央集权又无异帮助了强人专制。无论民权派还是国权派,在民初都陷入了难以解脱的政治困境。辛亥 革命虽从美国革命的地方独立开端,但革命之后却偏离了立宪建国的道路,各派转而追逐国家最高权力,遂酿成民国初年政治秩序迟迟不得重建的乱局。     1911年的辛亥革命,创建了新的政治共同体,却没有同时创建共和政体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宪政,权力归属问题始终压倒权威重建问题。 这使得近代中国政治的根本症结在于只有权力之争,而始终缺乏政治的权威。军阀与政客们假借民意建立所谓的法统,而舆论只关心权力背后究竟是有道还是无道, 很少注意法统背后的正当性危机。宪政迟迟未能建立,由宪法所体现的政治权威始终缺席,战乱不断,革命接踵而至,而每一次统一的结果,建立的都是独断权力的 中央威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政始终匮乏。     从这个意义上说,辛亥革命的确是20世纪中国的开端。一个世纪之后,中国依然承受着历史留下的复杂遗产。 来源: 《同舟共进》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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