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上海神话的“轻度崩溃”

胡荣荣-凤凰博报 很多人不知道,在南京东路这排光鲜的房子后面,是非常脏乱差的“旧社会”。到过这里的人,都不会对南京东路产生敬意。 上海又一次成为了世界媒体的焦点,因为一次地铁事故的“轻度追尾”事件。这本来应该是一次被上海地铁相关部门宣称为“绝对不可能发生的”追尾事件,但它就是追尾了,而且还是轻度的。多么美妙的动词啊——轻度追尾。追尾而轻度,你看是多么的温柔。都说上海男人的温柔是天下一绝,果然连地铁追尾时也带有了其温柔的特征——轻度追尾。 上一次上海让世界震惊的时候,是在去年的11月25日,发生在市中心静安区的一场大火,距今一年也不到。这次大火的后续新闻,至今还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当然,这些后续的新闻,也很多中国特色,比如有人质疑其慈善捐款的下落。 当然,这中间一次上海让世界的焦点舆论注目的,是一则关于南京东路名不副实的评论。因为发表该评论的是美国的一家媒体,所以知名度是世界上也是相当的高。但知名度虽然高,该知名度却不是好的知名度。虽然该评论被广泛转载后,引起了南京东路主管单位的重视,对该评论予以反批评。不过,作为一个户籍还在南京东路上的老上海来说,觉得,该评论的批评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在南京东路靠近外滩和平饭店的地段,原来的中央商场对面,有一段上海的老弄堂房子,里面的住民,至今还在过倒马桶的生活。有些居民倒马桶时比较随便,粪水就倒在了外面,脏兮兮的,实在是有损南京东路的美名。到了夏天,靠近南京东路马路的地方,有一个垃圾洞经常会发出恶心的臭味,满出来的生活垃圾堆积如山,甚至还有一些人就在垃圾洞的旁边小便,这样的南京东路,的确是很难被称为是中国第一街的吧? 撇开这条关于上海南京东路的评论不谈,我们还是再来说说,上海滩曾经引起世界广泛注目的特大新闻。 和9·27地铁轻度追尾同一个月,9月14日,上海的一辆公交车侧翻,造成了11死13伤,同样是一个很大的事故。事实上,前不久发生的“温甬动车”事故,也是上海铁路局管辖下的部门。 网络上还有一个流行度很高的热词,叫“楼倒倒”。该词条的的发祥地,也来自大上海。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的一栋未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楼轰然倒塌,引起了全世界媒体的围观。自那以后,“楼倒倒”就成为了新时代地产业的合适标签。 曾几何时,上海曾经是全中国最先进的城市,上海的产品也是全中国人的向往。那时候,上海人的素质,虽然不敢说天下第一,但至少是中国第一。只不过到了现在,随着“楼倒倒”、车撞撞,等一系列的故事,上海的神话已经“轻度”地轰然倒塌了。说是“轻度”崩溃,只是作为一个老上海,还不太愿意面对现实,还对“上海牌子”抱有最后的一丝希望。 上海牌子的倒塌,不仅仅是体现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那个“绝对不会发生”的地铁追尾故事,就是如此无法让人相信的发生了。说它是一个“奇迹”,果然是一个“奇迹”。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但这“奇迹”发生的背后,不是羚羊挂角,无迹可寻的,而是有迹可寻的。 2009年9月16日,也是九月份,上海城管局某单位,一手导演一场可获奥斯卡金奖的“钓鱼执法”戏:一个好心的司机在路上搭载了一名路人,却被路人带到了城管执法队埋伏的地段,而后以黑车运行的名义,对好心的司机予以了高额罚款。这次事件年因受到了本地的著名作家韩寒的关注而举世闻名。从此以后,不少起相同的钓鱼执法事件浮上水面。 看上去,这起钓鱼执法事件和后来的那些“楼倒倒”、车撞撞、火烧烧等,毫不相关,但事实上,当被认为是“中国人中文明素质最高”的上海人的中间,出现了“钓鱼执法队”之后,上海人的精神文明素质就很可疑了。那个本来应该是离世界文明距离最近的上海人,现在非但没有成为文明的标兵,相反成为了反面教员。于是,上海牌子的神话就不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件件性质恶劣的丑闻,以及事故。 所以,自那以后,上海人已经习惯了,淡然了,看穿了,所以,面对地铁一号线一日发生了4起事故而无动于衷;也同样对高桥石化多起大火而不以为奇,甚至连媒体也只是用了一个淡淡的“再”字一晃而过——高桥石化再起大火,你看如此而已。所以,当地铁出现了不可能发生的“追尾奇迹”后,这奇迹,也只能被评为“轻度追尾”而已,没啥大不了的。连死人都没有的事故,算啥事故呢?当然只能够说是轻度的事故了。 只是,当这么多的事故连在一起,三点成一线后,上海牌子是“中国第一”的神话就破灭了。在事故丑闻接二连三的时代,吹嘘“海派文化是中国最现代化的文明”这样的牛比,基本上是芙蓉姐姐摆pose——自我显摆而已。上海牌子的确立,曾经是一千万上海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而现在,上海的神话“轻度”地崩溃了,谁来对上海负责呢?(作者:胡荣荣)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hsqzhdx 因为盗链严重,而我们服务器带宽有限,所以图片设置了防盗链,请见谅。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请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即可显示图片。 部分文章附有精彩小视频,如果您的阅读器无法观看视频,请移步原文链接: http://luo.bo/14817/ 本文小编:梁萧 标题: 上海神话的“轻度崩溃” 网友评论 发布时间:2011/10/05, 11:30 萝卜网 Copyright © 2010 – 2012 分享国内外精彩网事。 更多精彩欢迎您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欢迎网友 投稿 、推荐文章。 c5d85dad8496c5aa16731e645eaa001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一个92年上海姑娘给大家对上海女生的偏见的一封信 轻度抑郁症,都市病你有吗? 两图片轻度追尾续 上海区域上空出现巨型UFO航母 [NHK纪录片]上海百年物语(中文字幕) 无觅

阅读更多

陈有西 | 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

2011年10月03日 23:42:09   陈有西专栏:《刑诉法》大修系列评论之二     我在《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谈到我对两个重要问题,即“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的反对意见,在上一篇文章中我谈到了秘密逮捕的后患无穷,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秘密技术手段侦查问题进一步阐明。     秘密技术手段侦查问题,主要是指邮检、黑客潜入电脑、窃听、偷拍、秘密搜查等技术手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据。这次修法,专门写了一节“技术侦查”,搞了五条,从147到151条,这是破天荒的。     首先,秘密技术侦查问题,这次写进法律规定,是全部新的,加了一个“技术侦查”章节。需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手段,如邮检、窃听、秘密取证,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在用,特别是安全部门。但是这种秘密手法,是从来没有正式把他列入审判证据,加以法定化、公开化的。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会想把这种手段写进法条,是闭门立法之举,不知道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的区别。密侦证据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审判法庭上来作为证据的。密侦只能限于获取线索,然后进行合法侦查,固定可以用于法庭的证据。而不可能将这些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直接拿上法庭。     其次,密侦法定化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有人认为密侦条件和对象是严格限制的,不会扩大化的。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也由此说我们的反对意见是小题大作。一旦密侦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会迅速在所有的案件中采用技侦手段。这次立法,将密侦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公安局,执行中为了方便,他迅速会扩大到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因为对于一些重案组而言,第一线侦办人的权力很大,往往会先办后批。审批权基本上会失控,秘密手段是必然会滥用的。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中会被恶意使用,将严重扭曲政治的清明。     第三,密侦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人群。这次的法条上列的密侦案件范围,公安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这个概念是无穷大的外延。“严格的审批手续”基本上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可控性。检察院的密侦范围更大,几乎覆盖了全部的侦查范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贪局、反渎局的业务都包括了。而“重大的”案件,划到什么概念?十万就可以算重大案,县处级就算要案,这两个杠子一划,检察院在办的所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上秘密侦查手段。     第四,密侦无期限,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法条草案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这等于经过县公安局长、反贪局长审批,就可以一次次延续下去进行秘密侦查。     第五,允许密侦证据上法庭,突破了以往的所有证据“合法性”范畴。我国从来没有允许窃听、秘密摄录、秘密搜查获取的证据的法定效力。因为一方面,隐蔽战线的斗争要保护情报人员和情报线人,不可能直接把这些证据亮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行使,不能用特务间谍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国民,不能承认这种手法的合法性。而这次法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把这样获取的证据,法庭地位确定了。这种突破,实践上行不通,证据合法性上将直接违背公正性和正当性。     最后一点,特别荒唐的是,这个草案中,还允许陷阱取证、引诱性执法。草案一百五十条说:“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是明显的陷阱执法,和允许引诱性执法。这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毒品犯罪目前是我国保留死刑、也实际适用很多的刑种。如果允许这种“控制下交付”,完全可能把一个嫌疑人因一笔交易而送上黄泉路。以前,最高法院以纪要的形式已经明确,凡是毒品犯罪中,侦查机关进行陷阱执法、引诱性破案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因为有些犯意是被动的,上当的,不是主动的。我办的一个毒品案,罪犯原是想交易几克海洛因自吸,被特情引诱,一次买卖交易到几百克,一次就到了死刑的档次。如果这一条入法,将来这种手法就成了合法的,公权引诱导致犯罪的死刑,将会出现。有的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立功,甚至构陷,会进行钓鱼执法、恶意执法。这是同犯罪预防和“主观恶性”、“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直接违背的。     因此,这次《刑诉法》修改,要注意规制侦查权。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部门不顾大局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修正案中删除,不能让其入法。     (说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代表本台观点。中国网络电视台专栏文章,转载请注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16:59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视网CNTV专栏      http://opinion.news.cntv.cn/20110927/114948.shtml 上一篇: 裴金德辩护委托权争夺战隐含了什…   下一篇: 《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人权… 阅读数(7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陈有西 |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密侦密捕问题

2011年09月23日 20:29:28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前天发表我的《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光明网、国家社科重点课题网、凤凰网、腾讯网、和讯网等都进行了转载。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两个重要问题,即“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我的反对意见,更是引起了特别的关注,和网上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和网民坚定支持我的限制观点,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则认为这些规定有必要,相反是对原法条的一种限制。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界线的重大问题,如果入法将产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响,认真探讨非常有必要。为厘清真相表明观点,我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解释。      关于扩大还是限制问题的争论     为说明问题,我先转发一些网上微博的争论:     @政法日记: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条款必须取消入法。 全文请阅: http://t.cn/adrl77     @陈有西律师:谢谢转发,希望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看到,并能够作为上会前的参考资料.请秘书助手们帮助打印下来送给他们. (今天 18:16)     @心灵的港湾之刘立慧 转发此微博:写得很好,希望公检法能做到才行!     @方小婷在上海 转发此微博:如果我们现在不发出反对的声音,将来就可能会有身边人甚至自己"享受"这待遇。     @一个人是一个世界 写得真好,有良知做实事的知识分子,好样的。(今天 18:08)     @赛格尔2519 感谢陈大律师对我们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不遗余力的努力,但就现有国情来说我并不乐观。原因你知道的。(今天 17:58)     @何兵:刑诉法修订草案中的"秘密逮捕"、“秘密侦查”条款,在济南会议上,听了人大陈卫东教授谈几点立法理由和想法。我当场批驳,根本不成立。今天再次重申我的判断:这是盖世太保条款。     @不沉默的大多数:说你孤陋寡闻 学业不精 也许你会不同意,说你固执偏见 误导偏激 也许是实情。你去查查,对涉及国家安全 影响侦查的案件暂不公开,这样的法规各国有木有?美国也是盖世太保了。一个学者 发言不依据事实 情绪夸张,杯具     @何兵: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正是因为我深知国情,才知道类似条款即使在美国存在,也必不能在中国存在。美国人敢公开竞选总统,你敢么?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何兵:好 你说你深知国情 那新疆 西藏这样的国内分裂势力是在美国存在还是在中国存在?为什么“类似条款即使在美国存在,也必不能在中国存在”?刑事诉讼法不涉及总统竞选,日本也没人公开竞选总统,就如英国无人公开竞选国王一样,你去了 就敢么?     @何兵: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你先报出真实工作单位和姓名,我和你讨论。     @李蒙记者: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是个明白网。把刑诉法修改好,其实对官员最有利,相当于给自己留了条后路。陈有西曾讲过一故事,当初最恨他的官员,身陷囹圄后一定要请他来给自己辩护。现在拥护刑讯逼供,终有一天会“请君入瓮”。     何兵回复@李蒙记者:可惜有些当权的,以为自己一辈子当权。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魅影一骑士:1 该条款不是增加 而是对原规定加以限定。即便环境不变,规定更明确,实际效果还会更滥用吗?逻辑就说不通。2 假设的可能,能成为立法的理由?死刑或一切刑罚都可能有冤案,现有司法环境下,能取消一切刑罚?不讲法理 光煽情 毫无价值。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洗衣机洗脚:你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这次修改不是增加了这一除外条款 而是明确限定了其适用范围,何来“打开盒子”。这点 @陈有西律师 @何兵 没有搞清楚.     @洗衣机洗脚:你认为是细化,我认为是明确新增.     @不沉默的大多数 回复@洗衣机洗脚:原来规定完全包含现在的,如何说是新增?明确后就是细化且限定。     @陈有西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同何兵一样,我也期望你用真名来讨论这样严肃的学术和实务问题.我只回答你三句话:1、秘密逮捕新立的,是追认现有的恶劣违法行为;2、秘密侦查法定化也是新立的,现有混乱做法是必须废止而不是限制.3、你是立场问题,不是水平问题.好好去想吧。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陈有西律师:你用微薄不熟吧 真名点下认证就有。1原法条 “第七十一条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里的除外也是新立的?2秘密侦查 肯定会有 你去废止反恐吧 3 你是不顾事实的问题。     @不沉默的大多数 回复@陈有西律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http://t.cn/a3vtbh 我只问你一句话:这条是不是新立的? (4分钟前)     @不沉默的大多数复@洗衣机洗脚:原来就不是法定的吗?此前就是盖世太保化了吗?没有。打着保护人权的借口来保护犯罪 后果同样是危害社会、损害人权。如果说普通人对现在司法有什么批评,更多是为了利益而腐败包庇 放纵作恶。立法要听取群众意见,不能被法律人左右。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炎桦:我就是要明白地把他们这点心思挑明了,别假借正义之旗号 行政见之私利。现在活跃的政治律师、政治法学教授,还少吗?就那点法学水平 看了都脸红。还自以为是来蒙大众,揭开他自己披上的那重面纱吧 //@炎桦:这虽说是一种急功近利,但也是醉翁之意吧?     @马怀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者和法学同行信心满满,就像15年前一样。新法确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吗?能切实减少冤假错案吗?不要忘了我们一部分执法者和司法者规避法律的智慧,违反法律的胆量,逃避法律惩处的能量。一句话,立法者绝对不要低估执法者!     @陈有西律师:确实如此.好法往往都会被故意歪曲,歪嘴和尚把好经念歪,有漏洞的\本身就劣的法,实施中往往会长久地害民.请接近高检和其他强势机构的若干位有发言权的立法学者,以良知和公正行事.     @政法日记:对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的“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条款,不妨借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一句话:不要忘了我们一部分执法者和司法者规避法律的智慧,违反法律的胆量,逃避法律惩处的能量!     @杨开湘:非常赞同!秘密逮捕必须杜绝;秘密侦查必须严格控制,且需要刑诉法设定细致的程序规范。     @杨开湘:“秘密侦查”不好界定,@陈有西律师 所说“密侦手段合法化、公开化、法定化”?其实简单说就是“合法化、程序化”,设定严格的范围限制和程序规范。     @孙笑侠:“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是毒剑,不得入法。     @陈有西律师回复@杨开湘:很多朋友不知道这两条入法的危险,包括公安安全部门的同志,将来也会自食其果.因为这是专制暗杀失踪的开端.中国的实际执法情况是,你有一条小小的法律门缝,我们的公权机构就能够牵过去一头牛.而且是一头没有驯化的野牛。     @天堂里人来人往:好文,律师是中国法律的良心,只有你们在恪守法律的尊严。     @陈有西律师回复@天堂里人来人往:我重申一遍邯郸演讲中的观点,如果"秘密逮捕"、“秘密侦查”这次入法,其他所有的进步条款就都是过眼烟幕。这次刑诉法修法,就是中国人权的一次大倒退、大失败。中国所有的法律界人士、公民,必须起来阻击这样的恶法入法。      法条新旧修改状况      关于秘密逮捕、拘留条款的修改     原法条: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条: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法条: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条: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条款的修改     (全系原刑诉法没有的新增条款)     第八节  技术侦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立法原理及后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法条原文对照分析,我简述要害问题及后果如次:     一、本次立法,在“密捕”问题上,是进行了扩大立法而不是限制。原刑诉法实际执行中,对于拘留、逮捕,是全部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家属的。对于没有通知的一些案件,都作为违法执法进行查处和舆论谴责。目前在进行的一些政治性案件、宗教性案件、纪委查办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告知案件,是作为一种违法现象在进行规制的。因为这一抽象的“除外”条款,并没有具体的东西进行指明,没有一个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能够说明哪个案件可以不通知家属,因此只能都进行通知。而现在如果作出列举的规定,不但列举的几类案会出现“完全不通知”,实践中还会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法通知”等三个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特别是“无法通知”这一条,完全可以适用到所有的流窜犯罪和异地犯罪。而象浙江省的流动人口犯罪,已经高达60%。如果这三种现象可以不通知,中国将会实际上出现大量的逮捕、拘留人员秘密失踪的现象,后果将极其严重,危害极大。     二、家属知情权是所有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是律师介入帮助的前提,如果允许秘密逮捕,将出现委托人和监护人缺失。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将得不到家属的关护,没有办法聘请法律帮助律师,见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对《律师法》的反动。明显是一种倒退。     三、秘密逮捕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大量的秘密逮捕,那么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非常态,政权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阶段。不论什么罪名,逮捕前为了抓获需要,进行秘密侦查,都是必须的。但到案后必须告诉其家人和法定监护人。因为公权力进行的国家行为,是公开执法行为,不同于非法的社会组织行为。如果允许密捕,就会导致实际上秘密失踪。家属无法判断,自己的亲人是被罪犯绑架了,还是被暗杀了。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惧慌。客观后果上把国家公权行为,同社会犯罪行为相混淆。     四、秘密逮捕入法,将严重损害中国国际人权形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06年 6 月29 日第 1/1 号决议,通过了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现在已经有94个国家签署。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加入,但是如果现在的立法,都出现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在逆世界潮流而动,给中国人权记录抹黑,为中国国际人权对话制造新的麻烦。 因此,这些法条明显缺乏一种国际视野,明显是受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维稳”需要的实用主义出发考虑,必须防止。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24小时内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对于集团犯罪,破案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通知家属的同时,要求其严格保密,否则可以追究其泄密、包庇的责任,而不能不通知。     五、秘密技术侦查问题,这次写进法律规定,是全部新的,加了一个“技术侦查”章节。需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手段,如邮检、窃听、秘密取证,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在用,特别是安全部门。但是这种秘密手法,是从来没有正式把他列入审判证据,加以法定化、公开化的。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会想把这种手阶段写进法条,完全是一些闭门立法的人,不知道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的区别,头脑非常简单的做法。密侦证据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审判法庭上来作为证据的。密侦只能限于获取线索,然后进行合法侦查,固定可以用于法庭的证据。而不可能将这些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直接拿上法庭。     六、密侦法定化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有人认为密侦条件和对象是严格限制的,不会扩大化的。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也由此说我们的反对意见是小题大作。这是非常天真的。一旦密侦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会迅速在所有的案件中采用技侦手段。这次立法,将密侦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公安局,执行中为了方便,他迅速会扩大到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因为对于一些重案组而言,第一线侦办人的权力很大,往往会先办后批。审批权基本上会失控,秘密手段是必然会滥用的。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和派系斗争中都会被恶意使用,将严重扭曲政治的清明。     七、密侦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人群。这次的法条上列的密侦案件范围,公安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这个概念是无穷大的外延。“严格的审批手续”基本上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可控性。检察院的密侦范围更大,几乎覆盖了全部的侦查范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贪局、反渎局的业务都包括了。而“重大的”案件,划到什么概念?十万就可以算重大案,县处级就算要案,这两个杠子一划,检察院在办的所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上秘密侦查手段。     八、密侦无期限,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法条草案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等于经过县公安局长、反贪局长审批,就可以一次次延续下去进行秘密侦查。     九、允许密侦证据上法庭,突破了以往的所有证据“合法性”范畴。我国从来没有允许窃听、秘密摄录、秘密搜查获取的证据的法定效力。因为一方面,隐蔽战线的斗争要保护情报人员和情报线人,不可能直接把这些证据亮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行使,不能用特务间谍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国民和政敌,不能承认这种手法的合法性。而这次法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把这样获取的证据,法庭地位确定了。这种突破,实践上行不通,证据合法性上将直接违背公正性和正当性。     十、特别荒唐的是,这个草案中,还允许陷阱取证、引诱性执法。草案一百五十条说:“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是明显的陷阱执法,和允许引诱性执法。这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毒品犯罪目前是我国保留死刑、也实际适用很多的刑种。如果允许这种“控制下交付。”完全可能把一个嫌疑人因一笔交易而送上黄泉路。以前,最高法院以纪要的形式已经明确,凡是毒品犯罪中,侦查机关进行陷阱执法、引诱性破案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因为有些犯意是被动的,上当的,不是主动的。我办的一个毒品案,罪犯原是想交易几克海洛因自吸,被特情引诱,一次买卖交易到几百克,一次就到了死刑的档次。如果这一条入法,将来这种手法就成了合法的,公权引诱导致犯罪的死刑,将会出现。有的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立功,甚至构陷,会进行钓鱼执法、恶意执法。这是同犯罪预防和“主观恶性”、“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直接违背的。     因此,这次《刑诉法》修改,要注意规制侦查权。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维稳”部门不顾大局图自己工作方便,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修正案中删除,绝对不能让其入法。(2011,9,22)       上一篇: 刑诉法修订的若干重要问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6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中国选举与治理 | 在重庆最美丽的地方散步

在重庆最美丽的地方散步 作者:傅一河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9-14 本站发布时间:2011-9-14 11:35:15 阅读量:1308次   江北城大剧院,直面朝天门,怀抱两江,高楼如林,灯火似海,岸上、水上、天上灯火辉映,绚丽无比。这是重庆最美丽的地方。   携妻带孙,览美景,享天伦,“美啊!”。兀地扔来一句:“美个屁,饿着肚子看风景。”目之,一老者,飘逸状,自语:“头上电视屏,飞天茅台酒,一瓶1788元。龟孙子喝得起!”   此等市语,非一人也,闻之不惊。吾生于斯,长于斯,小学,初中,高中,下乡,就业,成家,养子,皆成于斯。江北城有几个防空洞,哪棵树上有麻雀窝,都有我的脚迹。拆迁而去,旧地重游,失了方向感。昔日贫民窟,翻天覆地换新颜;万千旧物,只保留了基督教堂与嘉陵索道。眼下连索道也不见了。而教堂经过翻修,更见异国风情,越来越多的老外,当做自家园庭。   与老者聊,自述土著,家中老大,当年过江北咀,爬朝天门,到大阳沟,买下市菜,青菜、箩卜、莴笋一大堆,才五分钱。那时大米1毛六一斤,八块钱养活一个人。我家兄弟姊妹四人,一学期学费五元,总共20元。今天交赞助费几万十几万。猪肉接近20元一斤,鸡蛋吃不起了,小菜吃不起了。   他还说……   我不实录,技术处理一下。他说,自有政府以来,哪朝,哪代,哪一个好,哪一个不好?哪一个最好,哪一个最坏?语言之锋利,我不敢接,一接就要流血。每年几万起群体性事件,就是这样引爆的。他不认识我,不知道我有写字的爱好,不会是“钓鱼执法”吧。我的文章在报上或在网上,真名实姓。如果找我的麻烦,早就有人“打招呼”了。   坦然应对。心里话不说,不是知根知底的人,不会说心里话。   据说重庆有几十万个摄象头。它会录象,还会录音吗?此地乃重庆核心地带,影响巨大,摄象头一定是有的,但会不会录音,我没想过。我以为,中国远远没有美国“911”之后那么恐怖。重庆被评为中国最安全的城市。重庆人最有安全感。这一点我是认可的。在重庆主城区,打个“110”,五分钟之内,几辆警车,几十个警察肯定会出现在现场。这等威慑力有效地遏制了犯罪。至于“唱红”,唱就是唱,不能当饭吃,更不是想回到“文革”。重庆人并不傻,回到“文革”,自己有好处吗?   重庆这几年,在全国被关注度很高。我既为家乡日新月异的变化而欣然,也为物价高涨而叫吃不消。重庆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就发展而言,重庆不说是最好的,但至少是很好的。如果有不足,那就是对“幸福重庆”的期盼了。   我说:“老哥子,保重身体,身体好,比什么都强。”今天没做乞丐,没做土匪,没贩军火。这就是好生活。活着,就是人权。中国眼下只讲这个人权。至于收多少税,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政府说了算。中央政府说3500元才征税,而有的地方政府竟敢不听话,为一地之私利,死扣2000元的税。“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据媒体报道,这等现象在中国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中国有不少地方很好看,好看背后却是民生的艰难。谁看不到这一点,将会带给民众更大的灾难,民众将会有更大的怨言。   好看的政绩怎么带来好听的名声?靠什么?靠制度。靠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把政府的目标和百姓的利益统一起来,把百姓的利益摆在发展的首位。

阅读更多

舆情会商室–舆情频道

舆情会商室–舆情频道–人民网 舆情会商室–舆情频道–人民网     访谈时间: 2011 年 9 月 14 日       嘉宾:         张焕枝: 聂树斌的母亲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 2001 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著有《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上海三联出版社。       主持人:           庞胡瑞, 人民网舆情频道副主编、主任分析师。     舆情背景:       因“奸杀”而导致聂树斌于十年前伏法的聂树斌案,却因“真凶”王书金日后自动浮出水面的强烈戏剧性而引起世人强烈关注。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当时,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六年过去,这个承诺至今没有兑现。       访谈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这里是人民网人民电视、人民网舆情频道以及天涯社区联合推出的舆情会商室追问聂树斌一案。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何教授你好。欢迎您来到舆情会商室,请您和各位网友打个招呼。   何兵: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我们首先介绍一下聂树斌案案发原因,因强奸杀人罪在 2005 年被枪毙的聂树斌案,在 2005 年因真凶王书金自动浮出水面的戏剧性而引起世人的强烈关注,在 2005 年 4 月聂树斌案被报一案两凶之后,河北省政法委组成工作组,对聂树斌案进行重新调查,当时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下,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六年过去了,这个承诺依旧没有兑现。我们回到访谈本身来看一下。在聂树斌案这个过程中,来自我们最新的媒体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说法,就是通过种种迹象表明,聂树斌案永远也没有翻案的机会,也没有翻案的可能了,在刑诉法面临修订的今天,特别是刑诉法修订前期,我们认为,这个事情往往通过我们的推动、通过我们的努力可能会出现转机,您对这个观点是怎么看的?   何兵: 如果认为没有翻案的可能,我就不会坐在这儿,我也不会参加石家庄这个研讨会。我们认为,是有翻案的可能。而且我觉得,这个案子今天翻起来已经太迟了,这么长时间,这么一个很明显的案子,不是说复杂的案子,不给公众一个很明确的答复,我原来说明年两会期间,“两高”的报告会受到影响。因为在“两高”看得非常清楚有一点就是微博,去年微博没有现在这样的影响力的。假如这个案子众目睽睽之下,这个死刑案子如果得不到公证的实施,明年两会期间,微博要转起来,“两高”的报告是会受到影响的。 第二点,对于你刚才这个问题,对刑诉法修改来说,刑诉法修改又把目光重新聚焦聂树斌案,它会引起很多的问题反思。第一个就是聂树斌案按照现在模式来看,他确实没有杀这个人。那他为什么在高案里面自己承认杀人?你要说没有刑讯逼供,那我说估计是没有人相信这个事,说没有任何刑讯逼供,很友好的,我问你,你就回答说我杀人了,你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如何通过制度性建设来防止这种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已经不是在一个案子、两个案子中出现,很多案子出现这个问题。所以这是第一个引起对这样一个问题的思考。我个人想,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法是,把看守所从公安部门拿到司法部门去,这是最终的解决办法。没有什么麻烦的。为什么?因为司法部门也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也是政府部门,它也不会拿到民间去,是拿到政府部门。这样做的好处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任务,他一着急,他就下手,就出现这些问题,我想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二个就是说,这个案子实际上据我所看到的这个判决,那个判决是非常简单。就没有什么样真实的物证。比如强奸杀人罪重要的是一个 DNA 鉴定,这是很简单的,不是很复杂的,也不是现在才有的,以前就有。这样一个东西都没有,就敢判决强奸杀人,敢判死刑。那就反思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官为什么这么麻木?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要研究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律师为什么没起作用?这是一个考虑。律师为什么就没起作用?这个要考虑。律师们都着了急了,因为这种执法,律师不起作用。前一段时间有一个不好的现象,有些人对律师制度没有一个正确的看法。认为律师是来捣乱的,而这种案件律师不要参加,那种案件律师不要参加了,或者你参加了怎样辩护呢,你辩护时告诉我一声。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个律师制度本身在哪。律师本身就是放在那对抗检察院的。正是这边有一个检察院,这边有一个律师,这样对抗以后,我们司法的天平就平了。任何一端太强,一端太弱,这个天平出问题。所以,这就是要反思的律师制度。 再一个反思,就是为什么翻案这么难。大家一直在关注这个事。众目睽睽之下,事实这么清楚,朗朗乾坤,这个正义在哪里呢?为什么这么难?我们如何来确定这个制度,再审这个案,把这个搞活。我觉得这个案子,包括内蒙的案子,都是这样的。   主持人: 可以看出来何教授对这件案子很关心。同样今天早晨我们也连线了聂母,我们看看聂树斌母亲在六年中做了哪些工作,做了哪些努力,看一个丧失儿子的母亲在这六年中怎么奔走呼号的。   张焕枝: 一个月最少跑一次或者跑两次,直到现在都没有放弃。   记者: 现在还在跑。   张焕枝: 还在跑。   记者: 他们是怎么接待您,或者怎么给您答复的?   张焕枝: 就是推你。我们给你调查,你不要着急,你等一等。一直让我等,等了多少年。   主持人: 我们听到聂母的录音之后,我们最感受的就是等,等了多少年一直都没有回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说聂树斌案是一个个案,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几年过程中聂树斌案和内蒙呼格吉勒图案,都是处于在 2005 年真凶落网之后,但是很遗憾的是,这两个案子在五年真凶落网之后都没有进入再审程序,您认为这种冤案难以申诉的原因在哪?究竟结点在什么地方?   何兵: 从法律技术上来说,本案没有任何难点。因为那个真凶已经自认是我杀的,而且确实有很多证据就是他杀的。从我们法律技术上来说,聂树斌案一定是存在着误判的可能性,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法律技术上、法律条文上都没有问题,那就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我们法律就得不到实施?而且是众目睽睽之下得不到实施。而且是在这么多老百姓非常不满的情况下得不到实施,而且是在严重损害我们司法形象,甚至损害我们执政党政治的权威的情况下得不到实施。这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你要让我说答案,一个总的答案就是,你们这个人民网起的名字好,就是人民的力量还没有办法控制官府,这就是最终的问题。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你骂你的,我还要干我的,你着急你的,我还是不着急,你还去等,等了这么多年。我知道河南有个当事人,他问过我,何老师,为什么我的官司从黑头发打到白头发,还打不赢?我说你甭着急,估计你的头发掉完了掉没了,还打不赢,这是一个很心酸的玩笑。 从这里可以看出什么问题来?我们这些年搞法制建设忘了重要一条,就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这个有秩序的民主如果不发育起来,法律会成为条文。为什么中央在提要有秩序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实际上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句话的重要性在哪里,有秩序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比如说为什么现在不提呢,我跟你说,他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你骂的再恨,他的乌纱帽还是他的乌纱帽,这样院长就不着急了,是这个道理吧。要是在西方法治国家,这个案子出现后,敢这么拖,不可能。   主持人: 何教授解释的非常透彻。同样的,我们今天也针对这个问题,也针对当事人本身,特别是聂母也做了一个专访,希望通过聂母的声音看一看她作为一个母亲,聂树斌和王书金之间的关系。我们听一听从聂树斌母亲口里说出来的他们俩人之间的关系。   张焕枝: 从我儿子被抓推迟,以及到这个案子的结束,我都持一种怀疑的态度,为什么我怀疑?最后的时候,到我家里来,并没有说清什么情况,怎么着怎么着的,了了草草把这个案子结了。结了案子之后, 1995 年 10 月 27 号把我儿子枪毙了,我们都不知道。不知道什么事情呢,就枪毙了。说给你儿子送衣服来,才知道把我儿子枪毙了。但是我可以肯定的这样说,我儿子肯定没有作案,也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他们不是一伙的,不是同伙做的案。   主持人: 从这个录音我们可以看到,聂母从到今天为止一直情绪非常激动,而且追求真相的脚步也不曾停止。我们看一下,同样是在追求真相,我们再听一下张焕枝针对她申诉六年以来法院是怎么答复她的。   张焕枝: 没有到过我家里来答复,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至今也没有我答复。我到哪个部门要求见他们,见不到。   主持人: 这是聂树斌母亲对我们说的。就是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我们接着问聂树斌母亲,这几年您老最大的感触是什么的时候,聂树斌母亲是这么跟我说的。   张焕枝: 我最大的感触就是老百姓打官司难。这个案子,没听你发牢骚,法官就推你,说要有一个解释,多一些沟通,其实解释和沟通其实都是一个目的、一个内容,就是推你。每次都是这样。我的法官,在河北高院判决的案子,自从 2007 年到现在我跟他见面,每次都是推过来推过去,让我耐心地等一等,一直等了这么多少年,也没有个结果。   主持人: 何教授,特别是您对聂树斌母亲这样的遭遇,她所受的苦难,和聂母所说的,老百姓最难和政府打交道。通过这几年的感触,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何兵: 看到当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法律的时候,官僚的麻木性会麻木到什么程度。老百姓的口里说的,“难,真难”,我还告诉你,还不知道有些法官牛,真牛,你怎么那么牛?上个月我在广东出了一个庭,那个法官真牛,但是他没想到碰到一个也很牛的教授,就顶他,顶了几回以后,他就规矩了。但是地方律师跟我说,何老师只有你北京来的敢顶,我们地方的哪敢顶啊,得考虑吃饭啊。所以,你会发现,实际上这里面有制度的问题。比如说,为什么不让法官巡回?没有哪个国家最高法院放在四五百个法官,你放眼全球就没有哪个国家在首都搞这么多法官放在那,最高法院的法官为什么就不能够到下面巡回审案去,直接把最高法院法官放到省里面审案就行了,巡回转起来,我一直在谈一个重要的观点,把中级以上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全都转起来,三年换一个地方,这也不是何兵的创造,日本不就是一直这么转着吗?所以转起来以后,那就好办了。 现在这个法官一做就是终身制,一辈子奉献在这儿,他称之为奉献在那,老百姓说你一屁股坐在那不走。所以要从根本上考虑这个问题,要把法官转起来。说实在话,我要是现在法官在河北办案子,我没有压力,这个案子和我没有关系。所以,你会发现有这些制度的问题,很麻烦。 还要说一个实在话,聂母这种人,对我们政府,目前还是不断地在呼唤,证明她还是对这个政府有希望的。这样的老百姓真是很善良的老百姓,他们都失去希望以后,我们的政府真是比较危险。通过这个案子看到什么呢?就是把问题拖大,问题拖炸,最终一定会把政府拖垮。这个案子不仅要看到个案问题,有政治敏感性,就是一个政治问题,背后有制度问题,应该全面来考虑这个问题。   主持人: 让法官转起来就是说让法官和政府、老百姓打交道,让老百姓和法院能够进得去、看得见、摸得着,让他们走到老百姓的中间。针对聂树斌这个案,民间提供了三种解决思路。我们也进行了一个整理。其中第一种是这样的,他们是这么说的:让比河北更高的机构来进行调查和审理,即最高检、最高法来进行直接干预,他们不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牵制和约束。这种方式来解决。第二种方式是由最高法指定另外一个省的司法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审理,也可以保持中立。第三种就是根据宪法第 71 条,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决议。您认为这三种观点哪种最可行,或者您自己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何兵: 由河北高院自己审,已经不是很好的选择了。说实在话,这些年,这么长时间,它已经使社会,包括当事者本人,对它的公立性已经丧失了,就这个案子来说。就像贺卫方教授曾经说过的,这就好比是这样的,秦香莲到包公那去告陈世美,包公批转说本案由陈世美处理。那秦香莲怎么能够告得赢了。你自己把案子做成这样的,这么多年不答理人,你依然还要办,人家就怀疑你。所以,由河北高院再审,包括指定另一个法院再审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由全国人大来成立委员会,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是有这样的,但是我倒希望它不就这一个案子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它应该调查聂树斌这个案子,还有内蒙的那个案子,它应该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到底出现什么问题,应该成立这样特别委员会来进行修法,我倒不赞成全国人大成立特别委员会来管这个案子。因为它的制度的背后的危险在于,如果这个例子一开,将来地方人大就有可能往下干预案子,当然我们可能说,有的时候干预是好的,有的时候有关系了,找找人了,人大说这个案子不行,我们还得调查一下,这又会乱了。所以,不能说因为这个就让人大建立专门特别委员会来对法院进行判决,这个不合适,但是可以借这个案子和其他案子来解决这个制度问题。 调查一个法律在实践中出了什么问题,这是一个大事。尤其是现在要修的刑事诉讼法。所以我觉得最理想的方式是,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或者最高检直接抗诉。看谁家政治上比较聪明。我觉得,如果最高检先打出这张牌可能会好一点。看吧,如果我是最高检的检察长,我先出牌。如果我是最高法院院长,我先出牌。现在如果让最高检逼着最高法改,我觉得你就被动了。我们的制度说难就难,说不难也不难,领导说干就干嘛。   主持人: 谢谢何教授提出新的思路和自己的看法。我们也希望不论是哪种思路,我们也希望这件事情能够推动它的进展,推动正义化、阳光化的方向发展。在人民网上我们看到大量的评论,其中评论一个很有趣的一点,他们提出这么一句话,叫做幸运的赵作海与冤死的聂树斌,可以看到网友对河南赵作海案的处理满意程度和聂树斌案处理现在的程度表示深表遗憾,从这两个案子当中网民也形成一个鲜明的对比。从这一点上看,同样都是被冤枉,相对于赵作海而言,聂树斌案翻案目前看最大的阻力会是什么方面呢?   何兵: 首先说赵作海案,赵作海碰到一个好时代,比如网络,现在网络已经很发达了,网上舆情很厉害。第二个,他碰到一个比较有激情的高院院长张进勇,不管其他人怎么评价,但是我知道他对于这方面抓的挺严的。这反映了司法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的个人化色彩特征。你碰到一个好院长,积极能干的院长,你这个案子就行了,你碰到一个麻木不仁的院长,成天坐在那坐高官的院长,那你毁了。所以,制度化问题。好多制度甭管谁在上面做院长,只要是冤案都能及时解决了。你要说赵作海,我觉得他赶上了好时候,但是他也赶上了坏时候,因为先给判了一下。 聂树斌案,相应的,他的案子当年网络没有这么发达,今天之所以忽然又发酵了,也可以看出在微博上开始发酵了,我觉得还会发酵。说实在话,我总是想,如果一个知识分子,一个学者,不能代表社会的良知来说话,那他真正有负于这个民族,有负于这个国家。你是靠什么吃饭的?我们搞法学的,整天就是和学生讲正义、讲公理,怎么为人民主张正义,你自己碰到这个事不说话,那怎么行呢?就是这样的道理。 该案翻案的最大阻力是什么?我不知道它的阻力在哪儿,但是我至少可以感觉得到有一点,这个高院院长得反思,我觉得这个问题最好踢给他,由他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是比较好的。有什么啊,只要他讲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那几句话,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他只要脑海里面不把这些话当成耳旁风,只要放在心里面,他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他也有权利这么做。不要说把中央的话当成念一遍就放一边去了,时代不同了。   主持人: 何教授对这件案子有很大的希望,就是希望通过我们地方部门积极解决,通过地方部门主动沟通。同样,我们人民网舆情监测室通过这几年的整理看到一个现象,就是说 2009 年 2 月,“躲猫猫”事件促进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关切重新审查羁押场所,舆论认为在客观上加速了中国赔偿法的修改。同样, 2009 年 10 月,“钓鱼式”执法的受害者孙中界,以自断手指的惨痛方式让人关注了钓鱼执法的弊端,促使了国家对不文明执法乱象的严厉制止。从不胜枚举的事实可以看出,如果聂树斌案能够得到雪耻,您认为他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的司法改革?能否很大力地推动中国司法制度化的进程?   何兵: 对于网络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有些争议。有人说,媒体干预司法,影响司法,我给他们回答一个最简单的事,就是你们能不能总结一下这些年来网络关心的那些案子,有哪几起网民是错了的。除“华南虎”到“躲猫猫”,你去看一看,到底有几起是网民错了。所以这些事实,只不过印证了我们以前说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应该非常清楚地看到,正是由于有这样的网络媒体,有这样的声音,才澄清了一种对抗我们某些地方制度上的问题,某些人的官僚的毛病。所以,我相信,它一定会推动中国司法正义化的过程。 一个执政党会对人民的呼声不去回应,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实际上也看到,对于刚才说的,从“躲猫猫”事件、钓鱼式执法以后,包括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包括推进条例,推进条例也是这样的,网上也出现了,都得修改。应该说,我们更正确地认识网络媒体这种作用,来充分地尊重它,利用它这种积极性,至于说网上谣言,这些问题、那些问题,你说这个世界上有什么样的东西只有利没有任何弊呢?比如喝口水,是有利的吧,可是那个人如果有肾病,喝水就不行。   主持人: 何老师对我们网络工作,特别是网民,提出了非常肯定的中肯的意见,也肯定了网民在互联网过程中推动司法的公正性,推动司法正义的前进性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回到这件事,我们从司法角度看,从 2005 年聂母一直在申诉,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她多次更换代理律师,但是我们有一个疑问,网络产生大量的疑问是什么呢?律师为什么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挥作用,结合最近的事件,能不能谈一谈最近愈演愈烈的抓律师的风,这种现象是怎么产生的,它有什么样的坏的作用、坏的效果?   何兵: 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准。刚才我已经简单说了,我们没有看到律师的作用,实际上最近我在反思,我认为我们学界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研究有一个重要的失误,就是忽略了律师这股力量,没有研究怎么让律师们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以一个组织的力量来体现作用。大家想,如果我们的律师制度比较好,我们几十万律师就可以成为制衡公安和检察院,包括法院的一个有利的力量。如果我们的律师制度不好,包括我们司法制度不好,就会使律师和我们法院的某些腐败分子,公安的某些腐败分子勾结起来,反而成为摧毁法制的力量。所以,对于律师,我想首先第一点,必须清楚地看到,公安是一个组织在战斗,检察院是一个组织在战斗,都是一个组织,律师就是一个人在战斗,往往就是这么一个人,说几句,你听了以后不听了,你要不听,他也没辙。 所以,如何把我们的律师协会这样的组织真正地完善起来,让律师们成为一个组织,你要是说不讲理,我找律协找你说话去,这完全可以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一个问题。让律师们找到自己的家。我相信,正常的律师都是理性的,当然你制度一坏以后,他就坏了。这是一个,让律师们有一个坚强的家、温暖的家。这是律师制度需要完善的第一点。 第二点,我提醒各级领导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是我们的律师制度,是党通过法律制定出来的,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你可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敌对的力量来对待。我在网上曾经都说过,请你们都想好了,哪一天你们自己进去的时候,你找不着律师,那时候你想哭都来不及啊。所以,一个律师非常弱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就容易被损害,这一点我想请所有的领导在台的时候都想清楚。不要说我现在在位子上,我在网上曾经发了一个帖子,我想了想,我周边进去的朋友,政法委副书记,市里面的,进去一个。市法院院长,中院副院长进去一个,还有一个镇长进去一个,亿万富翁进去两个,说明你要自己想好了。 你要是觉得律师不好,你把他废了不就完了吗?国家为什么要搞律师制度,不是搞来给你看的,这个天平的两边,这边没有了以后,天平就倒了,法官不经常说一碗水要端平,这样水怎么能平呢?所以我希望我们的政治家们,我们的司法领导看清楚。   主持人: 何老师的意思就是保护律师本身也就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根本表现。   何兵: 保护社会主义法制。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怎么可能去摧毁它呢,这是不允许的。   主持人: 我们再看一下,随着聂树斌案在网友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我们现在也面临着刑诉法的修订,从您专家的角度来看,现在刑诉法存在哪些方面的漏洞?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足?新的修订方面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努力?   何兵: 刚才我前面一开始已经讲了几点。你要是讲这个东西,可以讲一天。但是我今天给你讲重要的几点。我一直在提,我在网上也说了,我觉得有一条应该改,就是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实行真实的人民陪审制,让三个法官、六个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庭来判决。你说你现在这么烦,说了半天不听你的,老百姓在外面嚷嚷半天他不听你的,还不如把人民群众直接送到法庭上,你们说了算,你们和法官在一起说了算,有人说中国不适合。全世界,我知道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我们的台湾地区现在也是这样。你想到的那些国家,都在搞陪审。我们的步子不要跨的太大,但是涉及到无期徒刑,涉及到死刑案件,就要让人民去陪审。老百姓的心,你别看他不懂法,他根据生活经验,他知道。你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冤枉,老百姓一问,强奸杀人,你说他强奸了,那证据呢?这是全世界都在做的事。 我建议这次可以在这儿开一个口子。你别看我这个口子开的小,它是非常厉害的。它确实符合我们经常强调的司法的人民性。你怎么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为什么就不让人民群众去判。你要记得我们建国初期,我们只有 26 万的人民陪审员,那时候我们才 4 个亿的人,我们都 26 万的人民陪审员,如果按照现在的人口,我们应该有 100 万的人民陪审员,很可能人民陪审员就起到一个,说下个星期你去审一个案子去。所以这个既是把握死刑的一个很好方法,也是人民教育人民的很好方法。现在不是控制死刑吗?不是说你判死刑,老百姓也不满意,你不判死刑老百姓也不满意,都在说法官,那很好办,让老百姓来判。三个法官、六个老百姓,法院就三票,那时候法院就不被动了。   主持人: 谢谢何老师。我们看到人民网和天涯网还有大量的网友在进行跟贴和提问。这些问题很精彩,但是限于时间原因,我们不能一一做答了。我们感谢何老师在百忙之中参加人民网舆情会商室的访谈,我们从访谈中可以看出来,您对聂树斌案是非常有信心的。我想无论是法律界还是传媒界我们都是为了真相而努力,我们通过何老师的谈话,也看到了网民在这段时间中、这个事情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我们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我们法制历程的不断推进,聂树斌案一定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我们也静待它的好的结果的发生。谢谢各位网友,谢谢何老师。   何兵: 谢谢大家。     进入论坛

阅读更多
  • 1
  • ……
  • 5
  • 6
  • 7
  • ……
  • 17

CDT/CDS今日重点

【CDT月度视频】十一月之声(2024)——“一路都被撞没了,估计一圈都没了”

【年终专题】“13条生命换不来1条热搜”……2024年度“每日一语”

【年终专题】“中文互联网上的内容每年都以断崖式的速度在锐减”……2024年度404文章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