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西南政法大学为什么又成了焦点?

刘桂明按语:     一段时间以来,西南政法大学因为其骄人的业绩一直是一个热点.最近,李庄案件的再度曝光,又使刚刚度过自己60岁生日的西南政法大学成了焦点.因为各路意见领袖中均有西政校友的声音和身影.     对于这所不同一般的政法大学,许多人都有话可说,当然说好话的居多,我也是其中一员.于是,西政人说我不是西政人,胜似西政人.我的母校华政人说我既是华政人,更是西政人.不管怎么说,现在我还是西政的兼职教授.所以,自然要特别关心并关注西政的状态和动态.     现在,这篇”红岩下的西南政法大学”就这样进入了我的眼帘.             红岩下的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南都周刊   http://www.nbweekly.com/news/observe/201105/25924.aspx         歌乐山下、红岩烈士墓畔的西南政法大学,是环境清幽、潜心向学的上佳之地,也曾是中国法学界的黄埔军校;在重庆这个正在风雷激荡的城市里,这里更是各色人等纷至迭来的舞台。 2007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的1000余名大学生走进体育场,用身体组成“人人重庆”的重庆形象标志。而现在,作为重庆市教育系统“唱读讲传”先进集体,西政正在创造“校校有活动、班班有歌声,人人唱红歌、个个读经典”的氛围。     南都周刊记者_季天琴曾向荣  实习记者_曾明瑞  重庆、上海报道         四月中旬,北大教授贺卫方在京碰见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后者去年刚从西南政法大学(简称“西政”)离职,两人谈起李庄案第一季中,西政部分教授为检方“释疑”的行为,不无玩笑地说———第二季谁再这么丢学校的人,就用口水淹死他。     2011年 4月12日,李庄漏罪案开庭前一周,贺卫方发表了致重庆法律界的公开信《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因此,贺卫方公开地发表自己的困惑,他认为是一个学者应尽的义务。     歌乐山下,嘉陵江旁,是贺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所在地,在重庆乃至全国的政法系统,这所学校的毕业生人数众多。     西政人带着他们特有的荣耀,这所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曾经承载过中国法学界的荣耀与梦想,号称法学江山,西政一半。     作为西政学子们的大师兄,以及精神偶像,贺卫方承认,他的隔空喊话,是想唤起校友们“对于法治的那一份情怀”。     西政人也不吝于他们的回应,他们在留言中告诉贺,感谢他为母校“长脸”。     2003年3月,离西政五十周年校庆还有半年时,贺卫方给西政渝北校区的大一新生做讲座,号召他们把“西南政法这种开明的、开放的、不苟且、不媚俗的精神,带到全国各地,带到中国的政治舞台之中”。     世易时移,时隔八年,在他当年做过讲座的地方,西政学子们挥舞着手中的红旗,参加重庆卫视《天天红歌会》渝北周的现场节目录制—作为重庆市教育系统“唱读讲传”先进集体,西政正在创造“校校有活动、班班有歌声,人人唱红歌、个个读经典”的氛围。   李庄案中的外围智囊     2009年岁末,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当年贺卫方大学实习的地方,李庄第一季一审开庭,本刊记者亦到庭旁听。     此前,因“涉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其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被批捕,律师的权利边界成为当时的焦点。2010年2月,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被业界称为李庄案“第一季”。     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最终,合议庭拒绝了这个要求。该案审判长付鸣剑,亦毕业于西政,其硕士论文的主题,是论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贺卫方称该案检察官“创造性地为一些行为背书”———在一审当庭抛出李庄“嫖娼说”的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公诉人幺宁,同样毕业于西政,被李庄案第一季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驳为“法律审判失败,遂用道德审判”。     学界也未能与此案保持距离。一审当晚10点多,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和西政刑诉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贵、高一飞、梅传强接到紧急开会的电话。参会的教授回忆称,因重庆市政法委对庭审效果不满意,故紧急召集检方外围智囊商量对策。     重庆的本地媒体列席了这次会议,并在次日做了倾向性明显的报道。参会的陈忠林,不久在“西政人论坛”上和母校学子纵论李庄案,并和陈有西就程序正义问题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学术辩论。在调任重大之前,陈忠林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另一位西政教授,时任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的徐昕,则在《方圆法治》发表文章《重庆打黑答问录》,向自己的同事们开炮。      在这篇答问录里,徐昕告诫这些正在从事打黑课题研究的学者,“真心希望打黑的研究者能够站在正义的立场,为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些贡献”。     在第二季开庭之前,贺卫方在公开信中向这五个学者喊话: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李庄服刑期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日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李庄提起追诉,并于4月19日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是为“第二季”。     在场人士注意到,当天的庭审,西政潘金贵教授等人亦到场旁听。在李庄漏罪案检方撤诉后,陈有西肯定了程序正义的功能,感叹“西南政法大学这次没有一个教授再为重庆说话背书”。   那些受欢迎的人      2010年9月,西政六十周年校庆——两度庆典,别人用十年,西政只用了七年。      此前,西政一直把1953年作为建校时间。去年4月,这个节点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西政党委书记张国林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解释西南政法大学与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是如何一脉相承。因此,西政的校史被追溯至1950年,刘伯承是首任校长,当时西南军政委员会领导邓小平、刘伯承、贺龙都是兼职老师。      校庆提前,不少校友尤其是夏登峻、徐静村等退休老教授们并不赞同。夏登峻称,1949年初各地纷纷成立的“革大”,只是培养干部的临时机构,跟一般的正规大学是两码事。      另一位在职教授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学校的红色资源”。      2010年9月,西政校庆期间,刘伯承元帅的长子刘太行专程来渝,并在西政渝北校区为其父的雕像揭幕。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应邀即席讲话,表彰这所法治名校为中国政法界和重庆打黑作出的贡献。       庆典上,学生们诵读了该校经典节目《古往今来名人论廉政》———由该校民商法学院诵读队表演的这个节目,曾在“唱读讲传”专场文艺演出中受到过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的表扬。       不过,民商法学院一位教授透露,曾有诵读队的学生家长跑到学院来告状,认为表演太频繁,担心孩子荒废学业。       作为西政的兼职博导,贺卫方已经两年半没回母校了。去年校庆,贺卫方还在新疆支教,校庆的邀请函寄到了北大法学院。     在西政学子看来,贺卫方代表着该校的精神谱系。99级学生羽戈回忆说,他在西政听过的最火热的讲座,莫过于贺卫方的“中国宪政起步”。容纳千余人的小礼堂,里外至少站满三千狂热的学子,盛况所至,礼堂的厚实大门被挤得脱框。     时隔多年,西政学子将同样的热情给予了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2010年11月18日,在西政党委书记张国林、副校长刘俊的陪同下,王立军出席了西南学术大讲堂法律论坛。许多学生踮着脚尖站在门口,听王立军讲打黑。     当天在现场的一位西政老师称赞王立军的PPT做得好,“跟《盗梦空间》一样”。     会上,张国林为王立军颁发证书,正式聘请其为西政刑法学兼职博导。     一个月后,西政“全球法学家论坛”邀请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到校讲座。该论坛由西政刑侦90级的校友冯清华解囊100万元人民币,并委托宋庆龄基金会捐赠给西政作论坛专用。在渝期间,李聘请王立军为“美国李昌钰法庭科学(法医)研究所”特聘专家、教授。     事实上,架起西政、重庆和世界沟通桥梁的李希光,是西政近年引进的最重要人才之一。去年校庆庆典期间,“重庆经验与亚洲模式国际研讨会”在西政举行,多位嘉宾感谢西政与中国议程研究院院长李希光对他们的邀请。      现任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的李希光,属西政柔性引进的人才。知情人称,“他可以不来西政,但是论文要署西政的名”。     作为交换,李本人在渝北拿到了一套240平方米左右的花园洋房,“房子相当于三层,下面一层是车库”,李按每平方米1600元的成本价一次性付清。附近的房价在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     此外,西政也会提供科研经费,“他在我们这里一个月拿1.5万-2万是没有问题的”。对李希光,西政领导层也表示了满意。     2010年12月,美国《纽约时报》前总编辑西默·托平到访重庆,其间,托平被聘为西政的客座教授,并与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会面—其实,托平的重庆之旅由李希光一手促成,李本人随后也在《瞭望》新闻周刊撰文《在重庆看到延安精神》,详解这段经历。     5月10日,南都周刊记者联系李希光核实上述情况,李称自己在美国,“电话费钱”。随后记者的短信,他也未予回复。   三次“护校运动”     犹如一个没落的贵族,西政眉宇之间还残存风华绝代的气韵。1953年,在全国院系调整中,西政合并5所大学法律系而成立,那时这所学校还仅被称为西南政法学院。     1971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撤销所有的政法学院的决定后,西政几位老先生顶着自己头上的政治高帽,上书苦苦恳求保留学校。因此,当同时期的政法学校在动荡中被肢解时,西政的师资力量却奇迹般地得到保存。这就是西政历史上著名的“护校运动”。      1978年,作为司法部所属全国5所政法院校中惟一一所重点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率先恢复招生———当年,全国共有5所院校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西政是惟一的单科学院,招生人数比其他4校的总和还要多。     歌乐山下、红岩烈士墓畔的西政校园,环境清幽,是潜心向学的上佳之地。在法学界,西政的“新三届”(1978级—1981级)被公认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典范。     仅1978年校友而言,除了目前法学界知名学者贺卫方、梁治平、龙宗智、王人博、张卫平等,还有不少大员,如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以及刚落马的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不过,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211”申请失利,成为西政人永远的痛。在这场被命运扼住咽喉的斗争中,西政最终没能突围———这个偏居西南一隅的传统名校,在教育资源上边缘化更甚。“211工程”是1995年教育部提出的重大构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宏大工程。     2003年11月,《南方周末》一篇《西南政法大学:风雨五十年》,写尽西政的内交外困,引得重庆地区当期《南方周末》全面脱销。     此前,这所命运多舛的高校亦历经波折。1999年,西政学子们听说要被并入重庆大学后,他们在悲壮的“护校运动”中打出了“宁做西政鬼,不做重大人”的口号。学校是保住了,但是不到一月,西政又遭遇了历史上最大的变故———它的隶属关系从司法部划归重庆市政府,由中央军变成了地方系。     11年后,相似的一幕再度上演。2010年4月12日,西政校方正式通知,将在老校区旧址成立“红岩干部培训基地”。     校内情况通报称,这是重庆市委市府的决定,“红岩干部培训基地”是即将建成的与井冈山、延安、浦东三所干部培训学院齐名的第四所培训学校,主要培训对象为省部级及以上干部。     西政老校区诞生在庄严肃穆的烈士墓旁,靠近红岩魂广场,这里曾是“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旧址。综合重庆市文广局和西政知情教师提供的信息,将其改造成为“红岩干部培训基地”,有利于重庆建好“红岩联线”的红色文化品牌。     不过,这个消息于西政师生而言,则是于无声处听惊雷。消息宣布后的短短三日内,西政老校区的命运变数横生。     党委书记张国林召集高绍先等退休的学院领导,要求他们表态支持搬迁,几小时后,他无功而返。     4月14日晚上,在沙坪坝校区岭南厅,有学生打出了“反对卖校,保卫西政”的条幅。法学院教授徐昕在大会上发言称,“我们挺过来了,西政不搬了”。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唐尧也壮烈激怀,称:“强烈反对学校行政化,只有学校强大,才不会任人宰割!”     因为这些强烈的反对声音,西政老校区得以暂时保全。     不久,唐尧便转变风向,与校方口径保持一致。在《沙坪坝校区搬迁问题的法律思考》一文中,唐称重庆市府和西政“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法律关系”。     他写道:反观1999年和近期所谓的“护校”,由于其前提条件错了,学校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对于这次护校,官方说法是,“全校上下的努力由于个别人的行为化为乌有”———这个“个别人”,在西政人看来,指的便是徐昕。   让学校为难的人     “护校风波”后不久,2010年6月,徐昕最后一次在西政的课堂露面,他告诉台下的学生,“这次机会对我来说特别珍贵,原因就不解释了”,语毕,课堂上响起了持久的掌声。      徐并不愿意臧否母校,但离开西政显然是无奈之举。1970年出生的徐昕,西政硕士毕业,在清华读完博士后曾短暂任职海南大学,后重回西政,并在36岁时成为该校有史以来最年轻的博导。     早在2009年3月,他就曾公开致信党委书记张国林和时任校长陈彬,抱怨学术讲座中繁琐的审批程序,那是他在西政第一次捅娄子:    “一次讲座需要四个部门审批,比原来还增加了二个审批部门:党总支——我现在还不知道是指什么部门的党总支、宣传部、科研处、外事处。”     李庄伪证案第一季之后,他又发表了那篇《重庆打黑答问录》。作为西政在校教师中唯一公开要求程序正义的学者,徐昕在网络上被称为“西政唯一对李庄案的良心发现”。     就徐昕离职一事,西政宣传部长张北坪以“个人意见”对本刊记者称,这是正常的人事流动,合同期满,聘与不聘某个员工,是内部正常管理行为。对此,西政党委书记张国林未作回应。     当徐昕为离职忙得焦头烂额时,2010年4月27日至28日,西政正在举办“涉黑性质犯罪与法律控制理论研讨会”。     校长付子堂在研讨会上痛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复杂性和破坏性”。九个月后,付被评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新华网法治频道关于该活动的介绍称,“该同志为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撑与保障,受到重庆市委的表彰”。     学界人士介绍,因相关方面对这次研讨会规格不满意,当年6月初,西政不得不再次组织全国专家,和重庆市政法委、市法学会共同主办了“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座谈会。     相关人士透露,西政领导还劝说该校教授赵长青参加这些“涉黑”研讨会,“为了学校,出面表个态”。     今年77岁的赵长青是贺卫方等西政人最尊重的老师之一。后者回忆说,上大学期间,每到中午饭点,学生就在下面敲碗,在“磅磅磅”声中,有老师受不了就下课了,然而赵从来没被学生敲过碗。     2009年,赵长青代理了重庆黎强涉黑案,在辩护中,赵长青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1849件证据中,没一组能证明黎强涉黑罪名成立。     黎案庭审期间,法庭上下诸多人物,不少都是赵长青的徒子徒孙。他提醒他们,“打黑”不是“黑打”,“务必审慎”。     当年岁末,李庄伪证罪期间,与重庆警方相关的法律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李庄案的直接诱因是黎强案中赵长青的成功辩护———黎强案从法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拖了一个多月,让警方觉得自己不再强势,也意识到律师的作用。     去年4月,“涉黑”研讨会期间,贺卫方本来要去西政准备一个法律文化的讲座。然而,校方跟贺沟通—能不能往后推一推?最终,贺未能成行。     5个月后,在西政60周年校庆上,校长付子堂在发言中提及,两次研讨会上,“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曾先后两次专门接见了与会代表,每次接见时间长达两个小时,体现了重庆市委对政法事业和西南政法大学的亲切关怀。”     这次校庆前,远在新疆的贺卫方应校长付子堂之约,为母校题词。他为这所红岩下的学校,这个正在读经典、唱红歌、看红色电影的校园,写下了一句话:呵护法治嫩芽,守望大学尊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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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的再质疑

就夏俊峰案的再质疑 陈杰人 2011-05-19 16:38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而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5月18日,辽宁方面通过人民网法治频道公开回应,就公众质疑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释,意即此裁定程序正当、实体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结合公众的质疑和辽宁方面的回应,我想就此事再次提出四点质疑,希望辽宁高院或者为其辩解的法学专家能够正面回答。      首先是程序问题。二审中,辩护人向法庭申请通知6名证人出庭,以证明夏俊峰在城管的执法现场曾遭殴打,法院既没有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信他们的证言。辽宁高院主审法官苗欣说,因为这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同时法庭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这完全是强词夺理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又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此规定,就是因为通过质证的证词,更容易辨别真假。      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还明确规定,除非未成年人等四种情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夏案中,那6位证人都不属于例外情形,理当出庭作证。      辽宁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称执法现场未受城管殴打的笔录,而对其他6名证人证实城管曾殴打夏的证言不予采信。为什么宁可相信一个人的话而不愿意相信多人的话呢?夏俊峰在当时的情形下,由于场面混乱,无法冷静观察和深刻记忆,所以他说城管未进行殴打,恰恰符合生活的逻辑,但既然其他证人能够不约而同地证明城管打人,法院凭什么不采信?      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既然夏俊峰身上存在伤痕,而夏本人又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受城管人员的殴打。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拒绝认可他在遭受了非法侵害后的自卫。这里的问题在于,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在没有弄清其他来源的时候,就是本案中的重大疑点,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前,就匆忙定论称夏俊峰未遭殴打并判处其死刑,这显然是偏向了城管方面。      纵观辽宁高院的做法,他们对于夏俊峰的供词,只要不利于他的就无原则采信,哪怕有其他多人的相反证词也在所不顾;只要有利于夏的供词,就一概不予采信,哪怕有伤痕等重大疑点明摆在那里。试问辽宁高院,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此举,彻底暴露了你们欲将夏俊峰置之死地的急迫心理。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授权,城管部门行使管理市容市貌的行政综合执法权,但这种执法必须在主体和程序等几方面都严格符合法律规范。仅就夏俊峰的案件而言,城管在未严格履行程序手续——比如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开具扣押单等程序——的前提下,就强行去搬他的摊贩,这就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对于这种打着执法旗号的非法行为,公民有权拒绝,这种非法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城管的过错。换言之,即便无法证明城管曾经殴打过夏俊峰,就凭城管的违法执法,也足以让夏俊峰得到从轻处罚。      第四,辽宁高院搬出当地一个名叫邢志人的刑法学教授解释说,“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这就更加荒谬,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也属于正当防卫范围的范畴,只不过是要承担超出防卫限度的相应责任。如果城管有殴打行为,夏俊峰即便杀死他们,也应当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以下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判处极刑。邢教授的说法,是偷换概念,有误导公众的嫌疑,他试图将可能存在的过当防卫引向不可饶恕的罪过。      至于说被杀者身上是否有划拉伤,这和防卫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人在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下,既可能挥舞刀具胡乱划拉,也可能因为一时激情而直接刺杀。这里的关键问题,依然是必须解释清楚夏俊峰的伤来自何处,如果没有彻底、合理地排除城管伤人的可能性,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就经不起历史检验。   来源: http://chenjieren.blog.sohu.com/173242609.html  越描越黑:点评辽宁高院回应小贩死刑案质疑 2011-5-18 13:58:06 陈有西学术网    [陈有西按]我和京衡三位资深刑辩律师正在抓紧审阅夏俊峰案的已经调取到的二审案卷材料。今天见到了人民网上的辽宁高院和检察院的一个对社会质疑的回应,有很多误导的观点,连一些事实真相都是虚假的。我们先初步澄清一下。有一点可以告诉大家,本案绝不象辽宁高院说的那样简单,也根本不是故意杀人案。此案明确属于正当防卫案件。至于是否防卫过当,我们审阅全部案卷并进行相关调查、鉴定后才能够作出。   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 2011年05月18日12:39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5/18/c_121430356_4.htm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陈有西:1、辽宁高院这是答非所问,没有回答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证言同被告口供矛盾就可以不采信,那么只要搞定被告认罪,就都可以判了。审判员的逻辑非常混乱。   3、一审庭审笔录明确记载了被告当庭陈述两城管在第一现场、第二现场里对他暴力殴打,他才反抗。法院发言人说被告当庭陈述没有被打。此发言人明显作伪。核准程序中的律师会随后公布庭审记录。   4、刑诉法和最高法院死刑案证据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当庭作证,法院应当通知。不允许证人出庭明显程序不当。本案明显存在程序硬伤。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陈有西:此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这种说法是虚假的。审讯记录、庭审记录直接有夏的陈述,指控被暴力殴打。本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到法院审判环节,倾向性办案十分明显。一开始就一直按“特大杀人案”在办,而故意忽略和隐藏了“防卫”的相关情节。在医院旁边“举起双手投案”也没有被记录,破案报告说成“抓获”。没有认真收集被告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向媒体的这种说法系误导舆论。真相会逐步公布。二审是针对一审不服上诉,判决是裁定维持原判,一审的庭审笔录是当然证据。二审法官故意回避一审的明确的庭审记录,说被告说没有被打,这是直接违法法官职业道德的。   疑问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理不服,想讨个说法,同意去办公室处理,在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于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这是本案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   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说,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因为从后果来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行为,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上看,只有左臂前侧有小块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从夏俊峰刺杀手段、程度和结果上,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陈有西:1、这一段话“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直接否定了法院上节说的被告没有陈述被打的话。   2、城管现场打人、强迫扭送,有六个客观目击证人,法院现在用被告的口供去推翻客观证人,直接违反认证规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客观证言不轻信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认证原则。    3、相信有利害关系的城管同事的说法,不相信没有利害关系的六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认证规则直接错误。   4、“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这样就认定没有打斗,认定8分钟内没有来由地“突然杀人”,是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的。证明杀人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指控犯罪是要用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无法查明,就不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断。法官的这种潜意识直接导致错判。其实尸检分析、进刀角度、伤痕、血迹、现场勘验能够还原有无搏斗的事实。   5、夏俊峰自己一个手指切断,是严重伤情,也是有激烈搏斗的铁证,应该高度重视形成原因,法官轻描淡写说成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夏要求对他的伤情拍照,没有全面记录并不是他不要拍,而是侦查机关不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是夏的原因和责任。这种证据如果缺失,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理解。   6、防卫伤情要完全对等,这是不懂刑事侦查的书生说法。激烈争斗中是不可能对后果作出预测、进行对等性控制的。邓玉娇案中这一问题就经过法学界广泛的争论,最后法院采信了“无法控制和预见后果”的观点,作出免刑判决。“正当防卫”不是根据“对等”这种理论来认定的。   疑问四: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辽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心脏)、力度、次数(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11分钟,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及抢救不及时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有西:犯罪定性,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统一,不是仅根据客观后果,进行客观归罪。杀人罪尤其要高度重视犯罪主观方面,看他有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强烈愿望。这一主观犯意要根据一系列事件综合分析认定,后果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更不能直接从后果推定主观犯意。正当防卫的杀人,后果都会很严重,都是要害部位,否则不会导致死亡。邓玉娇案就是这样。检察员以这种观点指控,恰恰证明对定罪要件的误解,和理论认识上的误区,会直接导致错案。如果按这样的逻辑理解,凡是有死人的案件,都没有正当防卫了。而执法实踐中,正当防卫杀死他人被判无罪(叶朝友案杀死两人)、免刑(邓玉娇案一死一伤)的案例每年都在发生。   疑问五:夏俊峰和崔英杰案是否可类比   辩护律师和一些网友认为,夏俊峰这个案件和北京崔杰杀死城管判死缓可以类比,但邢志人认为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后果上不一样。崔杰杀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两条人命和一个重伤,属于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陈有西:“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夏俊峰案不但不能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事实,相反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防卫情节。   结论:公权力没有影响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两年前就关注这个案件。“在没有看到法院二审裁定书前,我也认为,不挨打,能杀死两人?直觉认为,肯定有正当防卫。从网上看了裁定书后,才明白了案件事实。”   张思宁说,案件当事人夏俊峰靠卖烤串为生,是社会底层小人物;另一方是执法人员,代表的公权力。当初曾有担心,会不会有公权力影响判决的问题。被害人是正在进行中的执法行为中被害,而夏俊峰涉嫌到暴力抗法,这些在裁定书中,都没有写进去,未予考虑,面对的是当事人和被害人,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社会角色和身份没有参与其中,影响判决。   “这个案件,庭审前,没有任何人说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刘娜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张思宁说。         陈有西:张思宁研究员是通过法院的裁定书在作判断,得出同法院一样的观点毫不奇怪。最好旁听了审判、审查了证据后再判断。   追问: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法院等权力机关,应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觉得只要在法律层面上站住脚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舆论反应。”张思宁分析,“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它不会因为法院的内部规定而自动停止。就本案来说,成为公共事件后,法院对基本事实的介绍,相关敏感问题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动沟通、引导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说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陈有西:舆论的公允,前提是真相的公开。我们现在法院好多事件的被动,是法院自己造成的。夏案的一、二审公开开庭,对旁听人数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二审争议这样大,也只有二十几人旁听,也严格控制旁听,变相不公开审理。被告家属一方只得到四张旁听证。舆论不会无故去同情杀人犯,也不会因为他是小贩就会支持他杀人。判决死刑后法院再来统一口径解释,不如开大庭,让十八岁以上的人,四五百人旁听,让关心的记者都去旁听。让社会都明白。这一点张思宁研究员的分析很有道理。但是辽宁法院没有这样做。   来源: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100235f6-4148-46ad-9c82-9ee700d59c66&user=10420   催泪瓦斯:周三,雅典公务员举行了24小时罢工以抗议政府的财政紧缩措施。图为警察动用催泪瓦斯驱散抗议人群。 电视中的领导人:周三,莫斯科,一位妇人坐在她的家中观看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召开年度大型新闻发布会的电视直播。梅德韦杰夫对美国的导弹防御系统提出警告,此外,他还说俄罗斯将不会支持外国势力干预叙利亚。 长队:周三,南非亚历山德拉镇的选民们排着队投票。由于国内指责政府没有在改善贫困和提供服务上做出足够的努力,南非执政党非洲人国民大会面临着自其1994年掌权以来最大的挑战。 类别: 转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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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下的西南政法大

红岩下的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季天琴、曾向荣、曾明瑞 《南都周刊》2011-05-13   歌乐山下、红岩烈士墓畔的西南政法大学,是环境清幽、潜心向学的上佳之地,也曾是中国法学界的黄埔军校;在重庆这个正在风雷激荡的城市里,这里更是各色人等纷至迭来的舞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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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能判刑吗?

艾未未能判刑吗? 作者:姜维平 2011年5月10日 多伦多 来源: http://forum.edoors.com/showthread.php?t=709739 目前,海内外的媒体都在关注艾未未一案,有的报道说,中国维权艺术家艾未未,被中共当局刑事拘留37天的限期,今天(5月10日)已届满,家人仍未有他的消息,这表明中国政府没有依法办事,而中国外交部则表示,不评论艾未未的案件,指称这一案件仍在调查,外界不应该发表任何评论。我认为,中国政府没有依法办事的行为,是由来已久的,习以为常的,对于艾未未案来说,可能挂在那里,不上不下的原因,在于中南海的决策层没有达成共识,与其说罪与非罪难于界定,不如说改革派与保守派争论激烈,僵持不下,所以,它成了一个标志,其意义超过事件本身,可能影响下一步中国的命运。 非常显然,从近期中共领导人的一些已经公开的言行,可以看出明晰的分歧:一派是主张政治体制改革的,比如,公推直选,关注民生,等等,一派是声称“五不搞”,“唱红打黑”,等等,前者代表人物是温家宝,汪洋,后者代表人物是吴邦国,薄熙来,而胡锦涛,李克强,习近平,等人,态度不是特别明显,或者说,左右摇摆,而有的前任领导人也故意显示出倾向性,以示支持,比如,朱镕基提倡讲真话,赞扬《中国农民调查》等,这种党内高官不同步调的情况,是大好事,表明政治强人已逝,大家旗鼓相当,谁也不服谁,内部出现裂变,为党内派别斗争公开化与合法化打下了基础,而《人民日报》刊发的有关“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的社论,就是这种正在博弈的形势的晴雨表。 艾未未一案是夹在这两派中间的一根刺,他之所以被抓捕,表明阻碍政治体制改革的力量曾占了上风,想必胡锦涛摇摆到了左的一边,显然,不论外交部的新闻发言人怎样摇唇鼓舌,都不能掩盖一个基本的事实:艾未未案是一个政治案件,试问,如果他不参与一些类似四川豆腐渣工程的敏感案件调查,何来先抓后查,有罪推定的劫难?北京偷漏税的大款太多了,为什麽单单抓捕了他?!而如今久拖不决,是因为海内外的形势和舆论环境发生一些变化,中南海的领导人,特别是胡锦涛要瞻前顾后,再加评估,所以,下边具体办案的人说什麽,香港《文汇报》和《环球时报》发表什麽稿子,不太重要,办案人应当是设计了两套方案:判刑与放人,以便领导定夺。当然,最终的结果还要取决于艾未未的态度,即他获释后愿不愿意失声。 海外的媒体报道说,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姜瑜在5月10日的例行记者会说,中国的司法机关是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因为某人得到西方的欣赏,就有超越中国法律的特权,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希望各国媒体客观公正看待有关问题,尊重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司法机构依法办案。但中国外交部网站随后公布的例行记者会的文字实录,没有出现有关艾未未的内容。这肯定是送审到高层领导时奉命删去的,这位领导人至少是李长春或者令计划,这一变化充分说明了这一案件的不确定性,它的难产之大,连中国外交部的新闻发言人都没了依据,权威和底气。 不过,姜瑜的讲话依然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中国政府非常在意西方国家的“说三道四”。这有点像一个叫“地球村”的大杂院,里面有很多人家,一户的家长动手粗鲁地殴打了孩子,原因是孩子讲了“皇帝新衣”的故事,哭声,喊声惊动了左邻右舍,于是,有人出来批评指责,他说,全世界各家各户的规矩都是言论自由的嘛,你为什麽如此无理,但打人的家长辩解说,这是我家的内政,我打的是自家孩子,打得地点也是在我家,而且,我的目的是为了我家稳定啊,这和你有啥关系? 现在,艾未未就是这个被捆绑起来挨打的孩子,中国政府知道招来众怒不好,也明知道自己做得不对,因为,第一,它不能拔着头发离开“地球村”,第二,它需要和邻居们打交道,做生意,过生活,第三,“地球村”的规则正挂在家里的墙上呢,名称叫《宪法》,但是,他也有难处,如果不打,这个家里会有更多的孩子造反,因为在漫长的历史上,家长的爸爸,以及爸爸的爸爸,都是动辄压制言论自由的,类似积压的问题堆成了山,家长的身家性命,物质利益都在里面,所以,左右为难。上述的温家宝,汪洋等是右派,吴邦国,薄熙来则是左派,而胡锦涛呢?似乎是时左时右,更多的时间表现为右派,因此,关于如何发落“孩子”艾未未的结论,就僵持在那里了。 海外媒体说,4月3日,艾未未在北京机场准备搭机前往香港时被警方带走。随后,中国外交部及公安部均已证实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警方调查,但是至今没有向其家人说明拘押他的原因、地点。5月10日,是被当局刑事拘留期满之日,外界关注中国政府会否按法律规定就案件采取行动。但我认为,这种关注的言论一定要注意分寸,讲究事实,不要用中共似的谎言去回击谎言,比如,有的文章说他受到酷刑,被警察用牙签扎生殖器,还用蜂蜜抹在上面吸引蚂蚁,等等,我不相信会发生这样离谱的事,他们会采用一些不文明的办法施压,比如,干扰正常睡眠,单独监禁,饭菜质量太差,恐吓,威胁,等等,但不会有直接的肢体冲突,这是因为毕竟时代不同了,没有警察敢于对一位著名的艺术家那麽做,何况中共有凶残的一面,也有伪善的一面,恰恰是后者保护和容忍了艾未未。 报道说,在艾未未被拘押以来,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很多团体要求中国当局尽快释放艾未未。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华盛顿与出席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的中国高级官员会晤时,对中国当局近日打压维权与民主人士的作法提出关注。我认为,海外舆论的压力是必要的,但对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来说,可能有的不讲策略的施压动机虽好,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因为1840年以来,由于吃够了殖民地的苦,中国政府对外国的批评特别敏感,而多年的洗脑宣传,又令中国人民普遍憎恨和误解西方国家,而有的国家某些人的确借助人权问题,故意制造事端,企图分裂和搞乱中国,所以,情况相当微妙复杂。因此,可能来自国内的对艾未未的同情之声,更有助于中国政府收回成见,律师李庄案的峰回路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果中国文联有类似贺卫方,陈有西,杨金柱,杨学林,等一批敢言的文人站出来讲话,表示对艾未未的声援,可能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但不论如何,艾未未是判刑,还是获释,都是上面领导依据国内外形势做出的决策,他们认为,“治大国如同烹小鲜”,现在,一个艺术家界入了政治,就变成了“小鲜”,中南海的领导人正在小心翼翼地“烹”呢,观众急得忧心如焚,但他们却有滋有味,左派想,如果把他判刑了,说不定其它人都吓老实了,像以前判了魏京生那样;右派想,时过境迁,再封堵言论已经不合时宜,关键是要搞民主与法制,抓捕异议人士,不但不能吓倒民众,说不定还把“锅”搞爆了呢!眼下,党内两派争吵不休,所以,也许胡锦涛说,放一放,等等看吧。要我说,高瑛别难过,这是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这也是黎明前黑暗的影子,艾未未终会走出阴影的! 2011年5月10日深夜于多伦多 ——《纵览中国》首发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刊登日期: Wednesday, May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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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人大论坛点评李庄案引发强烈反响

作者 北京特约记者 周西 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近日举行的首届律师论坛上,贺卫方教授无疑是最抢眼的人物了,他刚一出场,就引来全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作为本次论坛的点评嘉宾之一,谈到中国律师的地位,贺卫方直言不讳地说:“我觉得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存在着对于律师的防范甚至是仇恨倾向”。 “比如说,去年的李庄案之后,司法部赶紧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的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按说文强案是比李庄案更为严重的事件,文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出了那么大的事儿,作为重庆司法局的顶头上司,司法部不仅不发文,也不进行任何自我检讨及全国警示;而一个律师出了问题,手却伸得老长,去对全国的律师说三道四,这岂非咄咄怪事”?话音未落,全场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陈有西学术网上作者陈光武的文章接着说,谈到司法独立,贺卫方教授说:“如果法院不能够独立决策,你怎么能够真正地让法官在他认为无罪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无罪意见呢? 我们说李庄案最后检察官撤诉了,为什么不是法官宣布李庄无罪呢?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司法的配置方面检察权的强势”。在谈及拆迁律师王才亮否定李庄及李庄案,并倡导律师执业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的问题时,贺卫方教授毫不客气地强调说:“我也要批评王才亮律师,我想说的主要问题是,律师的执业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进行抗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这是律师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比如说,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最难受的事儿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 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此时,会场又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 陈光武的文章又说,在谈到律师制度的重要性时,贺卫方教授直率地说,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有人说,法治最落后的国家就是最野蛮的国家,其实,那些律师制度最落后,律师的权利最糟糕的国家,才是最野蛮的国家!此时,会场上不仅是掌声,而且还响起了欢呼声。最后,贺教授以一个政治笑话结束了演讲:一位飞机驾驶员到西部地区重庆执行飞行任务,当时,由于雾大迷失方向而找不到重庆的位置。求助指挥台时则被告知,当你听到嘹亮的红歌声和律师们的叹息声的时候,那就是目的地了。这一次,会场上除了经久不息的掌声和欢呼声以外,又掺杂了爽朗的笑声。 综上所述,不少与会者纷纷感慨道,贺卫方教授敢说、敢做、敢于担当,真是名不虚传! 中国的资深法学专家和教授数以万计,其中如果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的人,能够像贺教授这样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话,中国的法治进程将指日可待! 对此,有网友点评说,听了贺教授的讲话, 我掉下了热泪。只要中国拥有10个贺卫方,重庆薄书记妄图复辟文革的梦想,就绝不可能得逞。(网友小桥) 北京周西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部专稿 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10507-%E8%B4%BA%E5%8D%AB%E6%96%B9%E4%BA%BA%E5%A4%A7%E8%AE%BA%E5%9D%9B%E7%82%B9%E8%AF%84%E6%9D%8E%E5%BA%84%E6%A1%88%E5%BC%95%E5%8F%91%E5%BC%BA%E7%83%88%E5%8F%8D%E5%93%8D 相关文章: 什么是民主?(精华) 什么是言论自由?(精华) [茉莉花推荐]埃及从推翻米洛舍维奇的学生身上学到了什么?(精华) 中国茉莉花革命发起者散步公告专页 中国茉莉花革命集会地点专页 中国民主化 天字第一号重要任务:传播翻墙技术 [中国茉莉花革命发起者 http://molihuaxingdong.blogspot.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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