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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您愛超人嗎 ?

您愛超人嗎 ? 本人真是承受超强壓力、在這一年來、在本人樓下、每天有幾十架車從本人一睡醒直到晚上睡覺、不停地當本人想靜下來思考或閱讀時、大力關車門、剌激本人神經。不單如此、每當本人一出街、不停有途人用手撞本人、又在餐廳不斷騷擾本人、網絡的騷擾更是連連不絕!想問您一聲、這樣的超人、您能不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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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白石角又建遊艇會?司馬文:須為開放予公眾的普及海事中心

(獨媒特約報導)增加房屋供應是梁振英政府強調的「重中之重」,早前政府表示有意將大埔白石角科研路臨海地劃成「住宅(乙類)5」供應,期望可提供1,790個單位。創建香港早前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 申請 ,將上述地皮連同附近吐露港海域改變土地用途,劃為「休憩用地」以及「其他指定用途」註明「海事設施中心」。今日(2月22日)為城規會就申請提出意見的屆滿日期,早前有人在 facebook 設立 專頁 ,表示反對有關建議,指計劃實為遊艇會,目的為「發展地產」。根據創建香港提交予城規會的資料顥示,該中心除了作水上活動之外,確是明言會提供泊位予遊艇,解決「遊艇停泊/碼頭及有關設施供不應求的現象」。不過創建香港行政總裁司馬文強調,這是普羅大眾也可以使用的海事設施中心,該中心必須為非牟利,亦可須提供遊艇供市民租用。 建議選址科學園對開 創建香港的提議涉及308萬呎面積(包括海洋範圍),陸地上樓面27.45萬呎,海上樓面則為2.91萬呎。地點位於目前大埔白石角科研路臨海地及附近吐露港海域,即目前駕單車途徑科學園時的對開海面。同為南區區議員司馬文表示,目前由康文署舉辦的水上活動課程幾乎全都爆滿,但市民參加完課程之後,就再沒有機會參與水上活動。 司馬文相信有關計劃能建立一個收費合理的海事中心,讓香港善用美麗的海灣,「建設海事中心的是讓市民可以有安全的地方來放置水上活動器材,除了船隻,還包括滑板、獨木舟等,並不是任何一個地方泊岸就可以讓人們上船,而存放船隻和滑板都不可以求其。交通方便應該是海事設施中心選址的條件,人們可以容易到達,不一定要駕車前往。」 司馬文表示,他們倡議的海事中心必須為非牟利,他又表示大眾普遍未能負擔的遊艇,政府也有責任為市民提供,說:「 有錢人他們擁有的大型船隻不會停泊在這海事中心,反而海事設施中心可以讓普通市民停泊體積小、價格相對低的船隻,而且可以有專人打理他們的船隻。我都期望海事設施中心可以有借用船隻等服務。」司馬文又舉了一個例子,他就認識一個周未會參與水上活動的市民,他也不富有,每個周未也只是駕摩托車往郊外,但由於沒有地方擺放船隻,只可以掛在樹旁,除了有機會被盜外,船隻也要受日曬雨淋。在管理上,司馬文以大埔船會為例,他們同樣提供費用相對低的水上活動,但他們在大美督的中心是短租,如果有一份長約或永久地,就可以規劃、推廣更多更長遠的水上活動予港人。他又表示海事中心的泊位, 將不容許停泊大型船隻,而是讓出更多空間予中、小型的船隻。當市民擁有或可以借用船隻,其他水上活動就會普及,人們就會出海釣魚、游泳等。 司馬文:不會影響生態 在龍尾泳灘一役中,政府要把龍尾由石灘改建成人工沙灘,嚴重破壞生態,而創建香港去年做過一個名為「共建活力海濱」的研究,以非生態敏感地帶、現有消閒水上活動地區、可用土地、有道路連接以及對海路運輸的影響盡量少等作為標準選出香港可興建水上康樂配套設施的地點,而白石角就是其中一個選址。司馬文認為在白石角附近興建水上中心,不會對附近生態環境、交通及景觀等造成負面影響,更會帶來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目前科學園內的車位公眾不能隨便使用,以致我們周未在沙田、西貢等地方,在海灣、沙灘都充滿人流,但吐露港卻是空空如也,是一種浪費。」 對於有市民期望政府先解決住屋問題,司馬文解釋有關土地只佔小部分。對於有關計劃估計耗資2億元,司馬文建議政府可考慮未來在售賣鄰近住宅地時,加設一條條款讓該私人發展商興建,落成後則交由非牟利機構管理。 公眾可於今天最後一天就創建香港提出的計劃提出意見,另外也可以就白石角東分區計劃大綱修訂圖建議將該地改 為「住宅( 乙類)」發表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3月18日。 參考資料: 創建香港早前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意見書 創建香港:「共建活力海濱」的研究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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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順寧道進入收回土地程序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訊息!!! 今天市建局就順寧道重建項目啟動收回土地條例!咩意思? 就係市建局一路拖住你的安置問題, 但係到了土地復歸政府日, 就可以控告你霸佔官地! 這半年來,市建局只主動找過何生一次是關於安置問題, 真係直情想玩佢嗎?! 抗議市建局違反市區重建策略! 反對不平等條約!反對未安置先收地! 請密切留意關注組進一步行動 http://rooftopfestival.wordpress.com/2013/02/21/shunninglandresumption/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就收回土地聲明 抗議市建局違反市區重建策略 反對不平等條約 反對未安置先收地 市建局於今日,即2013年2 月22 日,公佈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已決定深水埗順寧道項目進入收回土地的程序,同日在順寧道項目張貼公告,由今日起計三個月後,即五月二十二日為「土地復歸日」,土地將收回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今早並有市建局職員上門再作登記,但此時此刻, 市建局仍未妥善安置順寧道七十一號天台的街坊何國強先生一家三口,實有違市區重建策略中妥善安置租戶,,和保存社區網絡的原則。 何先生一家要求市建局遵守其保存社區網絡的原則,保存其十五分鐘生活圈, 在順寧道就近的公共屋邨進行安置。 事件經過: 市區重建局於2009年6月26日公佈順寧道項目重建,,一重建就有租戶被地產公司迫遷, 何先生與其他街坊自行組成順寧道重建關注組,一直跟進市建局的租戶政策問題。直至去年二月,市區重建局忽然向何生要求在2009年6月26日人口凍結兩年多後,交出四年前的住址證明,更恐嚇說若交不到就無得安置。何先生在順寧道出世, 但由於一直都是租屋住,為穩定起見,他用了父母在沙田的公屋地址作長久的通訊地址,自己則長住順寧道。 由於天台屋的租金都是講個信字,所以何先生惟有叫包租婆和街坊去宣誓,與市建局週旋多時,直到去年八月中,市區重建局出左封信給何先生,裡面其中一段寫著: 「你須同意簽署由本局擬訂之適當文件,放棄一切在法律、公平原則或體恤情況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申索及索求…… 然後就再給了何先生一份「正式協議書」,要何生簽名承諾2013年1月 中搬走,但何生承諾之前,市建局不會做任何安置的程序或承諾。如果市建局及後不作原區安置,何先生事後亦無法追究。事實上,市建局自己手握〔收回土地條 例〕,就算連不聽話的業主也可以抬出來,何況更弱勢的租戶?市建局這是多此一舉,根本無須這様咄咄逼人,其實無非都是想恐嚇人,以及日後還可以公開同外間 講:「係佢自己簽了協議又不肯走!」 何先生認為這種根本 就不可以算是協議,堅拒簽約,要求市建局先承諾原區安置保存社區網絡,自己才簽協議,這樣才公平。同時,何先生也希望,為以後的重建街坊打破不平等的慣 例,希望日後街坊無須簽這些不平等條約。同期間,為讓公眾更瞭解基層住屋的問題及天台空間的文化,順寧道重建關注組於去年八月和九月舉辦天台文化節。 從去年八月以來,市建局就一直拖延,每個星期都要何先生打電話或要親自上去市建局總局詢問安置的進度。從去年八月到現在,市建局的人員就著安置問題只主動打過一次電話給何先生,但一直以來,都沒有對何先生作出任何具體安排的承諾。何先生及街坊均對附近的公共屋邨作過調查,發現多有空置單位,並告知市建局人員,但市建局人員一律都不予處理。事件一直拖到今天,市建局遲遲未作安排,先就進行收地。根據法例,一旦到了土地復歸日,市建局即可隨時告街坊「霸佔官地」,實是一條惡法。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在此鄭重要求市建局: 1)遵守市區重建策略的原則,立即原區安置何先生一家,保存社區網絡; 2)立即撤銷要求何先生及其他重建租戶簽署不平等條約的野蠻要求! 此致 市區重建局主席 張震遠先生 順寧道重建關注組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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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宗教自由的極限

原文: http://www.boyangu.com/2013/02/religion_freedom/ 盲光社在反對同志平權中,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指平權法案會對反同性戀的宗教徒的信仰自由造成侵犯,而以後童話故事要講「王子和王子結婚」,聖經中反同志的條文要刪除。本文旨在以學術的角度來剖析這個問題,結果發現,盲光社的理據有嚴重的概念混淆,現予以駁斥。 談宗教自由,我們要問兩個問題:宗教自由是絕對不可受干涉嗎?還是,有某些情況,宗教自由會和人的權利造成抵觸?說到自由,不得不提當代哲學家柏林所言的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是指人要作自己的主宰,關心的是「我能做甚麼?」,即是「去做XX的自由」。消極自由,是人不受外界的影響,關心的是「社會干涉我多少」,即是「免於XX限制的自由」。 說到這裡,我們就會明白,盲光社將宗教自由歸於為「消極自由」,所以認為平權法案會限制反同性戀的自由。筆走至此,我們可以問的是,宗教自由是否真的是消極自由?這是,我們會發現一個理論上的困難。 不受人強迫信仰甚麼,自然是消極自由。但我們不能忽視,宗教包含一套要求信徒遵守的價值觀,是塑造人性的東西,這關涉人如何指導自己的行為,作自己主宰,甚至要將此價值推己及人,讓其他人服從。在這點而言,宗教就是一個積極自由。積極自由的主張不僅關心人如何主宰自己,亦關心社會上這個價值如何推展。 柏林認為,積極自由和理性主義有一定關係,理性主義相信自由和理性是相輔相成,但是如果一個人不能理性生活,社會上有理性的人自然有責任「強迫」這些人回歸理性生活,以免他陷入劣質的自由選擇中。極端來說,二十世紀的共產主義暴政,某程度上就是相信積極自由的表表者,以專政去「解放」群眾。柏林認為,這個層面的積極自由要予以限制。 這和盲光社有何關係? 盲光社一向將宗教自由視為消極自由,故此覺得平權條例是侵犯宗教自由,但是正如上文所言,宗教也影響人如何主宰自己,塑造這個社會的價值觀,所以也是一種積極自由。 問題就在這裡。之前說到,積極自由是有責任強迫所謂「陷入」劣質自由的人回歸理性生活(或曰好的生活)。大多宗教都堅信自己的一套就是好的生活,不僅要求教徒信守自己一套,也要求社會依靠他們的價值觀,結果,反而會侵犯到一些價值觀與這些宗教相左的小眾的消極自由。而柏林認為,這種消極自由就要予以捍衛。 故此,盲光社所言的平權法案侵犯宗教自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個法案的目的沒有限制反同性戀教徒的思想,只是約束宗教的積極自由所帶來,類同上世紀共產主義的暴力。盲光社對同性戀發動不同形式的壓迫,正正是因為太相信自己的一套而濫用了積極自由。 極端地舉一個例子,如果,我成立一個男權教,教義就是主張女人要和男人盲婚啞嫁,不然就要處死。如果政府因而禁制我殺死違背教義的女教徒,我可不可以像盲光社般以政府侵犯我們的宗教自由而要求豁免?(事實上香港有些極端的回教徒曾這樣作)很明顯不行。可見,宗教自由只是一種相對的自由,如果它違背了道德,也不能夠保持下去。 而且盲光社也不必太擔心立法後聖經經文要被刪。大部分國家都有宗教自由法案,也沒有要求基督教刪減舊約中訓示信徒要殺死異教徒(還要是大量!)的經文。日後同性戀的問題,也該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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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另類住房的生與死

(獨媒特約報導)今屆特區政府發了瘋找地建屋,被點中的地皮,附近居民和區議員就爭論一番,爭論會否失去社區設施,會否破壞生態。政黨就批評政府建屋量太低,無心為市民建安樂窩。 這時,有一批老公務員站出來,要求政府來重建他們的居所。政府早前回覆,指假若餘下的227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全數重建,最多約可提供963,000平方米總住宅樓面面積。然而,發展局卻不接受建議,私人發展商無意出巨資補地價,而市區重建局也不認為此等樓宇需要急切重建。 這類合作社很特別,原來這類屋宇的業權和地皮也是合作社擁有,而非發展商、業主或政府。本網專題探討公務員住屋模式,並先探討合作社的興起與末落,下一篇會描述補地價的過程如何複雜和阻礙重建。 合作社緣起:公務員爭取住屋福利 二戰後,不少國家和地區也興建住屋合作社,以安置大量新增人口,香港也不例外。過往本港曾出現過其他的居住權模式,位於大坑西邨的私營廉租屋是一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也是一例。 當時香港較動盪,提供公務員屋宇是穩定公務員士氣,以求透過他們管治香港的方法。另外,政府那時推出一些計劃,以優惠地價批地私人僱主建宿舍給僱員,同時給予外籍公務員房屋福利。公務員工會要求政府一視同仁,政府於是推出合作社計劃,回應本地公務員的要求。 1952年,港英政府推出公務員房屋福利計劃,容許公務員根據《合作社條例》(第33章)組成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批地和低息貸款(3.5至5厘年息)建屋。 當年分期付款購置物業並不流行,要置業就要一次過付款。如果要租屋,市民要麼選擇廉租屋,要麼就唐樓,但不少單位的質素不佳,一如「七十二家房客」。所以,對公務員來說,貸款住房是個不錯的選擇。 本網訪問了其中一位居住在順寧道公務員樓宇約25年的戶主黃伯仁。他是公務員合作社申訴大會召集人。該樓宇在1959年入伙,他是第二批社員。 土地及樓宇業權歸合作社 黃伯仁說,成立合作社,最少需要10名公務員,通常為十多名至百多名,每股100元。大廈建成後,每名社員入住一個單位。合作社向政府購地及申請有息貸款,以支付地價及建築費。它們再自行找建築商。政府提供一半至三分之二的地價折扣。每個社員分20年攤還貸款。 土地及樓宇業權歸合作社。社員只可居住,直至退休後才有終生居住權。社員過身後,居住權可轉移至直系親屬,例如配偶和子女。 只要符合負擔能力的長俸制公務員便可申請,不分職級及部門。有些合作社成員背景較一致,例如同是警察或同一家醫院的員工,有些則較多差異,是靠朋友網絡集合。由於住客始終是公務員甚至是同事,關係較和諧,而且因為社員希望長期居住,他們也自覺守規矩,不會輕易犯例。 問及建屋合作社的管理模式,跟業主立案法團的分別,黃伯仁回答,如果有社員違反《合作社條例》附例(例如持續滋擾鄰居),該合作社的管理委員會有權徵集全體社員,驅逐該社員。當社員因為任何原因,中止公務員合約,他們就要遷出。他們只可取回那份100元股本,建屋開支則不會退還。他就認識一些鄰居因為幾次香港經濟危機破產,而退出合作社。此外,合作社承擔樓宇管理及維修等責任。 公務員合作社申訴大會召集人黃伯仁,邀請本網記者到順寧道公務員合作社接受訪問。(易汶健攝) 合作社監管不足,未能地盡其用 合作社計劃並非無瑕疵。翻查1980年香港大學一篇碩士論文,指政府在1960年代放慢建屋合作社步伐,因為認為計劃出了問題,主要效益有限,例如建屋進度慢,耗費昂貴,地皮未用盡該地皮的最高准許地積比例(只有4至5層高而沒有升降機),安置公務員的數目有限。此外,當時有社員私下高價轉讓單位,又收受建築商回佣。政府在1962年推出「本地公務員興建樓宇計劃」,收回建造、管理及分配單位的權力。1979年以後,政府再無新的本地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本地公務員興建樓宇計劃。 1970至1980年代初落成的公務員合作社樓宇,設施較齊備,包括升降機(例如華員邨)。總的來說,建屋合作社單位面積大多方正實用,介乎500至2,000平方呎。用1976年基準計算,單位價值介乎19,000至220,000元。 1987年:政府容許解散合作社 在1970年代,部份合作社的社員已清還政府貸款。當時正值中英談判,他們擔心政權轉移之後,公務員樓的業權屬誰,甚至失去居住權,於是提出取回土地業權及居住權。經過一番商議,政府在1987年 容許合作社在取得所有社員同意下解散 ,進行分契手續,社員取得其均等而不可分割的樓宇及土地業權(equal and undivided share)。到1993年,同意解散的比例降至75%。2000年之後,解散和重建公務員樓的步驟簡化了。 目前全港未解散及已解散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共有 238個 ,當中未解散的佔61個。在已解散的合作社中,13個已就轄下的樓宇向地政總署補地價,當中11個轄下的樓宇已重建。解散後,業主成立 立案法團 ,運作跟私人樓宇無異。按有關的各個地皮容許的地積比率計算,推算最多約可提供963,000平方米總住宅樓面面積。 合作社之末落及困境 其實,自從1970年代開始,政府漸漸以 津貼或貸款方式 資助公務員尋找居所。由 2000年6月 開始,公務員只剩下現金津貼及公屋配額。 誠然,公務員合作社已到了末日,而不少樓宇跟前社員本身也年事已高,成功重建或翻新的只屬少數。黃伯仁總結了以下幾點樓宇的困境: 1. 很多退休老公務員沒法上落樓梯,要麼被迫留在家中,要麼租住有升降機的單位。 2. 部份業主因為移民而丟空單位。 3. 重建涉及的補地價和填補可見樓面面積金額,價格高昂,令發展商卻步,無法收購重建合作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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