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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云南大旱273条河流断流 启动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图)

中国云南的严重干旱持续,全省有319万人饮水困难,部分企业、厂矿已停产停工,旱区学校可能因缺水而整体搬迁。有专家认为,云南大旱有人为因素。 图片:云南省旱情持续加重。图为村民收集饮用水(法新社) 北京出版的《新京报》2月28号报道,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森林防火和抗旱救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随着旱情的发展和蓄水消耗,在雨季来临之前,云南抗旱保供水形势可能更为严峻。 目前,云南省许多地区已出现气象干旱,旱情呈现加快加重发展态势。 云南副省长孔垂柱在会上说,受三年连旱和降雨严重不足影响,目前全省已有273条中小河流断流、413座小型水库干涸。当前全省农作物受旱面积达822万亩,小春作物、优势特色作物和经济林缺乏足够水源浇灌,长势不容乐观。 美国民间机构威尔逊中心的中国环境论坛主任詹妮弗-特纳尔女士认为,导致中国云南大旱的原因是复杂的,既包括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 “干旱是很复杂的。这可能是与当地的气候变化有关。这种气候变化有可能是因为大气中的黑炭气溶胶浓度上升而引发的。黑炭气溶胶是一种温室气体,是由燃烧柴油和燃烧农业废物而导致的。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中国的西南部和印度的一部分地区有气温上升的现象。这有可能是云南大旱的原因之一。我们知道在中国冰川融化这些年来也相当快速。而这当然会影响气候的变化。” 马来西亚出版的中文报纸《光华日报》2月28号发表文章说,云南连续3年大旱是人祸,因为有中国专家指出,每年雨季到来时正植烟草生长季节,云南省政府为保护省内主要经济支柱烟草业,保障烟草产量和质量,在过去二十年,每年都在梅雨季节发射防雹弹,使天不下雨,导致连年干旱。虽然烟草保住了,但民众生活及其他农作物却遭了殃。 许多中国网民批评当局破坏自然规律,并呼吁抵制云南出产的香烟。 旅居德国的环保专家王维洛先生也认为,云南多年大量发射防雹弹和种植吸收很多水源的桉树,是导致严重干旱的两个因素。 “中国的人工影响天气,他们看到有云就打,一方面是催雨,还一方面是打冰雹。因为云南现在种的经济作物很多。它种的烤烟怕冰雹,它看见云了来了就给打掉了,不让它下冰雹,就把积雨云给打掉了。雨就下不来了。还有云南种的经济作物有引进外来的桉树,桉树是一个蓄水量很大的植物。从生态来说的话是不适合这个地区种植的。它需要很多的水,而且它把地下水水位全部都往下降,并且它蒸发又很快,那么它和人抢水。” 《广州日报》日前报道说,有中国网民对云南大旱给出4种解释: 一是近20年来每到雨季,为保证烟草产量和质量而大量发射防雹弹,导致雨水减少。 二是野蛮开矿导致地下水枯竭,以及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 三是大量种植被称作“抽水机” 的桉树,导致林地寸草不生。 四是畸形的库塘安全管理导致蓄水严重不足。 云南省水利厅的资料显示,云南境内河流众多,年平均雨量1258毫米,水资源总量位居中国第三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近5000立方米。但这个水源丰沛的省份自2010年来却连续三年遭受大旱之灾。连民众饮水都成了问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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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阳坊镇强拆引用不存在法条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中国网事”记者涂铭、周宁) 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   经“中国网事”记者核实,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拆决定书,不仅被上级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判定违法,而且还引出该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以及“超范围强拆”两大疑点。   【核心网事】网曝“镇政府强拆引用‘不存在法条’”等违法行为   近日,“667183”等网民在天涯网、猫扑网等网络论坛以事主身份发表“史上最牛政府公文”等网帖反映,自2008年起,他们怀揣“田园梦”到阳坊镇四家庄村,各自花费近20万元承租“吉利庄园”生态大棚及其附属房产。然而,“田园梦”做了不到一年,即被阳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击碎。镇政府于2009年6月22日贴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承租户承租地块的建筑物实施强拆。   网民贴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显示,承租户大棚内的管护房面积严重超标,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本机关决定于2009年6月22日起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人0101”等网民发帖称,阳坊镇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存在第73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没有第65条。“镇政府怎能视法律为儿戏?……”   还有不少网民反映,阳坊镇政府强拆主要依据之一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认定承租户操作间(管护房)违规的确认函”,涉嫌伪造或后补。此外,该镇政府擅自扩大强拆范围,除管护房外,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均被拆毁,导致巨额损失,这让承租户无法接受。   【记者调查】“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被认定违法   2012年1月初,“中国网事”记者联系到发帖的事主刘小明,已经从北京一所高校退休的他正和其他二十多位承租户一同向法院起诉阳坊镇政府。   “中国网事”记者经辗转终于获得镇政府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强拆所依据的法律内容与网帖反映基本一致。经查询这两部法律原文,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确不存在第73条,这部法律的最后一条是第70条,内容是“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共才64条,根本没有第65条。   据此,承租户曾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定该强拆决定书无效,并赔偿损失。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阳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强拆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已构成违法。”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阳坊镇政府提出赔偿。   在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承租户起诉阳坊镇政府,要求行政赔偿。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一审宣判,再次认定阳坊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驳回承租户的赔偿要求。对此,承租户选择了上诉。   阳坊镇镇长李昌1月9日向“中国网事”记者表示,引用不存在法条的强拆决定书,是由一家为镇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所出具的,镇政府已下发更正通知。   针对网民提出的“镇政府涉嫌伪造或后补公函”一事,“中国网事”记者在1月6日的二审庭审现场看到,阳坊镇政府虽承认“引用不存在法条”违法,但坚称强拆本身并无过错,因为承租户“非法占地”属实,主要证据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曾出具确认函,认定与承租户签订合同的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违规建设操作间(管护房)。   然而,承租户认为这些证据漏洞百出。该确认函出具的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但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6月27日才成立,也就是是被确认“非法占地”三天后。   同时,承租户还提交了委托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温室大棚的合同,最早签约日期为2008年8月,也远在6月24日之后。网友评论“这意味着,温室大棚尚未建设,即已被判定‘非法’。”“也就是说,孩子还没出生,已被判有罪。”   对这些新情况,阳坊镇镇长李昌对记者说:“这涉及到村里成立的公司,因为当时我不在任,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   针对网民“镇政府超范围强拆”的质疑,阳坊镇政府拿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公函,确认承租户所建房屋(管护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承租户认为,即便管护房被认定“非法”,但温室大棚、露天种植园等私人合法财产也在强拆中被拆毁得一干二净,导致巨额损失,镇政府擅自扩大了强拆范围。对此,阳坊镇镇长李昌予以否认。   【延伸阅读】从“依权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   “冷风飘0”等网民说,近年来,因强拆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中央多次强调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强拆,为啥一些基层部门屡教不改?”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政府2011年4月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家张树义认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这一典型案例反映出,在社会转型阶段,部分基层政府亟待从“依权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本案中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和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教授指出, 当前,部分基层政府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拆迁中,忽视行政程序、粗暴强拆,法治意识亟待提升。“违法强拆的根源在于没有建立起以法制为核心的基层政府考评体系。”   “遏制滥用行政强拆权,可在短期内将行政强拆作为地方政府考评指标之一。”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步峰建议,“同时,应强化对地方政府行政强拆的司法监督和媒体监督,让拆迁纠纷争议都能纳入司法渠道解决。”   “行政强拆一定要审慎、严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吴华指出,在合法强拆过程中,要考虑到合理性或行政比例原则,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张步峰指出,目前,部分承租人违法建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民的守法意识较为薄弱。因此,承租人首先要懂法守法,在决定投资不动产之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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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童之伟: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应重点制约侦查权

2011年11月01日 23:13:17   ——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三     [童之伟原按语]:全社会应该继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现在起到全国人大审查、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有大约4个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限虽然已过,但法学界、法律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不能停息,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关注不能停止。所有这些研究和关注,都仍然能够通过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党政领导机构来影响这部法律的修改。只有大家继续努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才可能稍微理想一点。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是一句大话套话。我国刑诉法修改,说到底是一个能否贯彻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落实宪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根据,首先应该是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定,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刑诉制度的主要弊端,主要是侦查权过大且受制约很少。所以,刑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加强对侦查权主体的制约。我国的侦查权主体主要是公安部门,较小的程度上还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      一、我国侦查权之大、所受制约之少在当今举世无双     从宪法的角度看,公安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个普通的部门,但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它的职权确异乎寻常地大,以至使它的体量和活动范围远远超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在侦查部门或机关中工作的人们对这种情况是不容易认识到的,因为拥有权力者永远会嫌自己的权力不够,会要求扩展权力,这是孟德斯鸠几百年前就揭示出来的规律。但这对于我们专门做比较宪法和比较政治制度研究、且实地考察过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来说,却是一个极其简单明白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授予侦查主体的权力之大、所受制约之少举世无双之现状,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     1.这部法律给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预留了无须经过司法程序、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单独行使剥夺或限制成年和未成年男女公民的人身自由最多可达数年之久的职权的空间。公安部门可以自主决定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间可达一月、数月、数年的有劳教、收容教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方式。这点我此前的文章已经多有论及。从字面上看,我国刑诉法未直接授予公安部门这些职权,但其制定者通过对法律条款做精心安排,是一直默认、纵容、变相承认公安部门这些职权的。     2.在侦查方面,这部法律赋予了公安部门自主行使很多按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应该应经过法院审查批准或下命令才能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等等。     据我所知,像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样默许或授予侦查权主体以上两方面超级强权的情况,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已经近乎绝迹,在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也早已不存在。即使在欠发达国家,这两方面的做法在制度上恐怕也是极其罕见的。或许是因为孤陋寡闻,本文作者已经不知道当今世界除那三、四个广受国际社会负面评价的国家外,还有哪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中的警察部门现在还可以拥有如此行事、不接受司法审查的大权。     可以说,我国施行了30多年的《刑事诉讼法》帮助我国造就了一个与其宪法和法律地位极不相称的、事实上拥有超强权力的公安部门。这里之所以用“帮助造就”这个说法,是因为这种畸形职权配置形态的形成,受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视“政权”为“镇压之权”的特定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不宜把责任都归结到这部法律的制定者身上。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文本看,它不仅没有缩小和限制我国侦查主体的职权,反而赋予了它更多的实际权力。的确,刑诉法修正草案是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新规定的,其中包括律师会见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效力,证人证言和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程序的规范化,简易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和增设特别程序,等等。但是,这些拟议中的修改并没有使现行刑诉制度明显靠近人权保障和法治,倒是一些拟议中的其他修改明显使我国诉讼制度进一步拉开了其与人权保障和法治的距离。这些拟议中的修改,主要有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如下内容:关于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以及秘密监视居住的规定;关于秘密逮捕和秘密羁押的规定;关于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从12小时延长到24的规定;关于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从10日延长到14日的规定; 关于侦查部门自行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关于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是很过硬的疏离人权保障和法治要求的内容。     这些拟议中的修改涉及的有关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行为,都是有关部门或组织可以自行动用、内部掌握的,不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批准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这样的修改如果通过,将明显进一步扩大以公安部门为主的侦查权主体以违背人权保障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方式行使职权的空间,同时也必然给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带来更大的威胁。     可以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修正草案基本上都属于那种首先为方便公安部门、其次为方便检察、审判机关和国安部门行使职权而通过的,其次才是对其权力多少有所限制、对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多少有些保护效用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件草案。这些法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等公权力机关或部门的职权都是实实在在的,对他们活动的限制则往往虚有其表,其中很多针对公权力主体的诸如“不得”、“必须”、“严禁”、“严格”、“ 应当追究责任”的规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都找不到受到违反时的具体处罚内容。当然,刑法中针对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这可能是一个例外,但这个罪名历来都没有得到像样的应用,有些地区在数年时期内被持续地披露出很多刑讯逼供情况,但人们从来没见一个被检举的刑讯逼供嫌疑人被依法调查,更未见或鲜见有人因此被定罪判刑。     中国公共机构数十年来行使公权力的历史传统和行为规律历来是:最大限度地扩张自身的法定职权,直到顶格或越格,同时最大限度压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直到法定最低限度,甚至压缩到法定最低限度以下。在这方面,我国的公安部门的表现和历史记录,在公共机构中或许是最有代表性的。我国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形成于以阶级斗争为纲,崇尚“政权就是镇压之权”的年代,在那个年代他们攫取了国家权力总量中超常的份额且绝对量巨大。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滞后和“维稳”的需要,他们又基本成功地守住了“自己”的权力份额,近年来他们在这方面不仅做到了“保值”甚至有所“增值”。     或许是孟德斯鸠揭示的权力规律使然,我国公安部门的行为准则,历来是不仅要千方百计使手中的权力总量和份额不减少,还要设法让其有所增值。其所遵循的逻辑,按有的学者所言就是:“从打击犯罪的能力来看,既然拿走了一些侦查机关的权力,就必然需要做出一些补偿性的规定”。[1]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持这种观念的人看来:第一,公安部门有自己的固有权力,这种权力决不能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过程的深化而相应收缩。第二,似乎所谓“打击犯罪的能力”与“限制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能力”,不是同一件事物的两种不同说法或两个不同侧面;他们不懂得,自己在形式上死保“打击犯罪的能力”,其实就是一点儿也不愿放弃“限制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能力”,一点儿也不让新的刑事诉讼法较之现行诉讼法有进步。     在这种情况下,要促使刑事诉讼法修改获得进步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此举既涉及力量对比的改变,也关乎手握重权者对待和处置相关问题的理性程度。      二、刑诉法修改之进退取决于制约侦查权之成败     公民权利与公权力应该形成和维持平衡。我国法权配置的基本特点,数十年来一直是公民权利过小,以国家权力为主要外在表现的公权力过大,两者严重失衡。近几个月来,法学界不少人士都在谈论此次刑诉法修改是进步还是倒退的问题,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其实,刑诉法修改是否进步,衡量起来比较简单,那就是看以公安部门为主的侦查主体职权的得失,得多失少就是退步,得少失多就是进步,而且进步与退步的程度,是与这一得失的总量相对应的。因为,在其他相关因素不变的特定情况下,法定之权是一个常数,公安等主体的侦查权过大必然压缩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30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实施宪法关于法院、检察院、公安三方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之关键环节,是能否真正准确理解“相互配合”和严格落实“互相制约”。历来这方面出现的理解偏向,就“相互配合”而言,是法检公三方往往忽视其目的在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往往把“相互配合”的这一宪定目的,按自己的想象偷换成“打击犯罪”; 至于“互相制约”,则又往往被有意淡化、忽视。无数事实(如罪名可让被追诉人获致死刑的大量冤案)表明,在法检公办理刑事案件处理三方相互关系方面,刑事诉讼法实施32年来最大的教训是疏于相互制约,尤其是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从内容看,这次公布征求意见的刑诉法修正草案,情况仍然是这样。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上,我们面对的宏观格局有三个特点:(1)在全部法权(法定之权)中,权力与权利的比例失衡,权力太强大,权利不足以控制或平衡权力;(2)在权力内部结构中,侦查权体量和覆盖范围超大,审判权地位太低、覆盖范围过小,检察权体量不大,但在特定领域也比审判权更为强势;(3)超强的侦查权及体现侦查权的组织机构,能够对刑诉法创制包括修改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上述法权结构下,虽然全面准确实施宪法有关条款需要强化刑诉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但能否做到这一点,也主要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1)体现侦查权的政治的或公共的组织机构的理性,这一因素能直接有效地影响刑诉法修改;(2)侦查权的相对人即全体公民的人权意识之高下和直接反映侦查权相对人之人权要求的呼声的大小和质量。这种因素主要表现为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法律专家、法学专家的职业活动和民众(尤其是网民)的呼声;如果质量高呼声大,有一定效果;(3)执政党基于本党执政责任、执政利益的考虑,对刑诉法修改过程施加的定向性影响,这种影响不会如体现侦查权的组织机构那样直接,但它一旦发挥作用,将是有效的,能够在不同方案有争议的时候做出决定性选择。     要提倡换位思考,更需要各方用理性和智慧来化解妨碍换位思考的政治因素。有法律界人士在评论刑诉法修改争议时写道:“有时候,很多关键的问题,不要站在门户之见上看问题。如果都可以换位思考,很多事情是可以达成共识的。”[2]这话很有道理,但我们也不能忘记换位思考是要有政治基础的,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多少这方面的政治基础。今日之我国,由于政治资源全盘集中控制和进行计划化配置,几乎没有政治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任何空间。其结果之一,是上品少寒门,下品无世族,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地位已经趋于固定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人一旦进入统治阶层,他/她从此就不会再回到普通公民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从侦查权相对人位置考虑问题的社会环境,虽然从客观上看他们也是侦查权的潜在相对人;而另一些人则世世代代处于侦查权相对人位置,从来没有真正的机会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具有从侦查权掌控者角度考虑问题的社会环境。所以,我国除极少数社会地位曾经大起大落、人生阅历丰富者和极其仁明睿智之士外,各阶层的人们在刑诉法修改问题上不大可能进行换位思考,要说换位思考,人们大都也往往只能在统治机构的不同岗位之间换位思考,不大可能在侦查权掌控者与侦查权相对人之间换位思考。     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刑诉法修改不可能把重点放在落实对侦查权的制约上呢?不是的。落实对侦查权的制约,可以部分地寄希望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的职务活动和法律专家、法学专家的职业活动,部分地寄希望于执政党基于本党执政责任、执政利益的考虑,顺应民心所向和时代潮流,朝保障人权、厉行法治、加强对侦查权制约的方向发挥影响力,也可以部分地寄希望于代表侦查权的组织机构表现出足够的理性。      三、将侦查主体自行采取的强制措施纳入相互制约范围     侦查机关无权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法院、法官审查决定——这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制约侦查权的通例,在我国更应该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建设法治国家和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相互制约等方面规定所绝对必须的程序。     刑诉法修改如何落实对侦查权的制约呢?这里不谈理想的方案,只提几点在我国已经完全可以做到的修改意见。本来,对公安部门自行采取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批准也能体现相互制约,但毕竟检察院不是一个居中裁判的组织,故还是按法治国家惯例由法院审查批准比较好。基于这种考虑,我建议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一般简称《草案》)关于侦查主体自行采取强制措施纳的相关条款修改成以下内容:     1.关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接受的监督。《草案》第63条原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草案》第63条可考虑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须报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对其没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开庭审理、及时作出裁定。不服一审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可以抗诉或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上诉。”     修改理由:这样修改的必要性在于: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应该由法院决定;避免不必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着逮捕本身明显于法无据,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质上已蜕变为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行惩罚的手段的情况,甚至有蜕变为掩盖检察院、公安部门错捕行为的方式的情况;按照宪法,“公安”可称为机关,也可称为部门,为理顺宪法秩序,这里统一称“公安部门”。     2. 关于监视居住。《草案》第73条原文:“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草案》第73条可考虑相应做如下修改:(1)将《草案》第73条第1项修改为: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应尽可能安排在其亲友家居住;确实无亲友愿意收留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其亲属可经常性探视。”如此修改的理由,是有必要防止监视居住被转化成事实上的监禁。(2)取消《草案》第73条中关于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其他各项规定。     修改理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脱离监视居住的本义,等同于事实上的监禁,而且可能是不通知家属的秘密监禁;这项规定使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可绕过审判程序、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自行长期限制甚至是在事实上长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设法治国家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     3.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限。《草案》第78条第1项原文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草案》第78条第1项可考虑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依本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修改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强制措施下实际上已经与被判处管制无异,在实践上它往往被变相作为一种刑罚在运用,因此时间不宜过长。     4.关于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报法院批准。《草案》第162条原文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80条、第8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草案》第162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80条、第8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部门执行。在相同情况下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报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获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执行。”     修改理由:按尊重、保障人权原则和法治精神,任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都不应该拥有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宪法关于法检公三方办理刑事案件相互制约的规定的规定,也不允许侦查部门或机关拥有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     5. 关于检察院将被拘留的人转逮捕报法院审查批准。《草案》第164条原文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草案》第164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报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报人民法院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律规定报人民法院审查,获批准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未获批准应立即释放。”     修改理由:人民检察院行使逮捕权应该受制约;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工作性质不一样,享有自行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原本就没有公安部门那样充分,而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依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人民检察院不应该有自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4天之久的职权;有必要防止先关押,后取证。     6.关于将对被拘留的人进行逮捕。《草案》第90条原文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草案》第90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公安部门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2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0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修改理由: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法院、法官审查批准,更加符合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警方自行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拘留30天之久,不符合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      四、将侦查主体的重要侦查活动纳入相互制约范围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主体极易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刑诉法没有按照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充分贯彻法治原则和相互制约原则,对侦查主体缺乏制约。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现代法治国家的刑诉法像我国刑诉法这样放纵侦查权主体的侦查活动。我国应像当今所有法治国家和地区那样,将侦查主体的主要侦查活动纳入受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制约的范围。     1.关于搜查。《草案》第133条原文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草案》第133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在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关于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草案》第140条原文为:“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草案》第140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即可凭法院签发的批准文书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应按批准文书规定的方式和时限予以执行。”     3.关于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草案》第141条原文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草案》第141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4.关于技术侦查。《草案》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1节共5条(第147-151条),这些条款的突出弊病,是赋予有关侦查主体自行决定实施技术侦查的大权,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制约。这个问题将在相关后续单项研究中继续讨论。     5.关于通缉。《草案》第152条原文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草案》第152条可考虑相应修改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经本区域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在获本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部门发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它应该吸收人类制度文明的先进成果,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和人权。在这方面,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论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特色,不应该表现为侦查机关权力特别大、特别不受制约,或能够特别方便地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1]《参与者否认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 2011年09月10日《中国新闻周刊》。     [2]陈有西:《当前刑诉的热点问题》,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2011/0917/45478.html 。       上一篇: 程志刚:南京“彭宇案”法官责任…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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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齐鲁晚报:杨海鹏微博救妻:若法律失去公平,每人都会成牺牲品

“蟹妈从美国回来啦!”蟹妹扑在妈妈的怀里欢呼雀跃,蟹爸一屁股瘫坐在客厅的大沙发上,再也站不起来。 这时的杨海鹏,有一种虚脱的感觉,超越他以往任何一次揭黑调查完结后的疲惫感,“一个社会若是没有了公平与正义,那么,它的抗压能力实在太差。”杨海鹏说。 杨海鹏也几乎是突然意识到,自己此番救妻之举,其意义并不仅仅是谋求一己私利的合法不受侵犯———“警钟为谁而鸣?它为我们每一个人敲响”。如果法律失去了公平,那么,每个人都会成为它的牺牲品。 刚才还是阳光明媚,午后突然下起了雨。路上的行人四散躲避,雨水打湿了衣襟。 这是8月17日下午4时的上海。此时的杨海鹏,正专注于一场一个人的战争:微博救妻。 去年7月,杨的妻子梅晓阳突然被检察院以受贿罪名立案侦查并移交诉讼,开庭时间两次拖延。目前,梅晓阳已被保释回家。 杨海鹏坚信妻子是冤枉的,但这场变故就像午后的急雨,劈头盖脸就来了,事前没有一点征兆。 杨海鹏就此踏上了拯救妻子梅晓阳的道路,一场深入并且专业的调查取证正在一点点展开,他要为妻子洗冤。 与其他维权者不同,杨海鹏是一位“职业选手”,他做过18年的调查记者。 他甚至有些兴奋,这次调查与以往18年里的任何一次深度调查都不同。这一次,他的身份不是记者,而是一位为妻子奔走的丈夫。 杨海鹏咋也想不到自己调查了半辈子法治事件,老婆却突然被抓。 如果不出这个意外,杨海鹏还会沉浸在简单生活的愉悦中。 他,44岁,上海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做过教师,当过法官,现在是某杂志调查记者;妻子梅晓阳,园林景观设计师,供职于上海园林设计院,上海园林行业唯一的“启明星学者”;女儿7岁,昵称蟹妹。夫妇俩以蟹爸蟹妈自居。蟹爸喜欢下厨,一家人的美味菜谱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蟹爸的微博上。 “现实中的杨海鹏,很温和。”杨海鹏说,网上的那个屡屡上演语言暴力的自己,其实“是演给他们看的”。 他更愿意做回真实的自己。但现在,他说,自己“必须战斗”。 去年7月13日,这分宁静和简单突然被打破。 那天下午下班时分,梅晓阳突然被带到单位纪委办公室接受检察院工作人员谈话。梅自述,“谈话”进行了整整一个晚上,次日清晨,她被带到检察院接受笔录。 杨海鹏第一时间接到电话,直觉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一个在国有企业中担任中层副职的科研技术人员,怎么可能涉嫌受贿呢”?梅晓阳也以为,“只要谈完话就可以回家。” 案情发展完全不同于两人想象。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这样记叙了梅案:“2009年2月2日,我院收到匿名举报信,反映上海市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梅晓阳涉嫌经济问题。同年2月5日,我院对该线索进行初查。2010年7月14日,梅晓阳来我院自首。” 杨海鹏咋也想不到,自己调查了半辈子法治事件,老婆却突然被抓。现在,家庭生活节奏一下被打乱了。 蟹妹天天晚上喊着要妈妈,蟹爸只好骗她,“妈妈去美国了,执行秘密任务,不能打电话。” 做了那么多年的调查记者,他终于切身感受到那些当事人为什么会那么愤懑、悲怆。 7月14日16:50左右,杨海鹏与律师在上海建国饭店谈话。 徐汇区检察院突然来电,请他前往签收妻子的刑拘通知书。建国饭店与徐汇区检察院紧邻,杨海鹏回答,我离这里就几步路,马上来。不料,对方说:“我们下班了。” 熟谙法律的杨海鹏知道,当天是星期三,如果这时签字,那么本周内,律师便可会见当事人。但如果次日去签字,本周内实际已经无从安排律师会见。他突然冒出个念头,这个案件,可能不仅仅是误会。 次日清晨去签字,接待他的工作人员指点他怎么写怎么填。杨海鹏努力压制着自己的情绪,说,“我知道,我吃这碗饭比你早。” 蟹妈被带走了,蟹爸连续五天五夜没合眼。 7月18日深夜,一帮朋友把杨海鹏喊到茶馆喝茶,几个小时大家谈笑风生。日后朋友才知,杨妻已出事。只有杨海鹏自己明白,有些情绪,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爆发。 朋友们都知道,杨海鹏天生幽默,越是压力激增,段子越是激越。但这个人高马大的中年汉子,终究也有熬不住的时候。 7月19日,星期一。杨海鹏和律师一起来到徐汇区检察院。他终于绷不住了,指着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鼻子,这个1米8多的大汉暴跳如雷,狂风骤雨般骂了一个多小时,骂完了,“浑身冰冷”。 但律师张震方告诫杨海鹏,这样做,后果很严重,“关系搞僵了,认为你太牛了!” “闹是没有用的”,杨海鹏提醒自己克制情绪。 其实,如何与公检法打交道,一向是杨海鹏谙熟的职业特长。这些年来,三位法院中院院长,几十名法官因为他的报道落马。他知道,取胜法宝只有一个,那就是事实。“若要胜过司法机关,唯有证据比它更多、更全、更准确。” 这是他熟悉的路径。 而这一次,他绷不住了,就因为他已经成了“局内人”。做了那么多年的调查记者,他终于切身感受到那些当事人为什么会那么愤懑、悲怆。 冷静梳理后,杨海鹏发现,他是有优势的:去检察院签收妻子的刑拘通知单,工作人员指点他时,意外得知杨曾在徐汇区法院工作四年;其后,解放日报社收到司法部门通知,要报社配合做好犯罪嫌疑人梅晓阳家属工作,以免闹访———杨海鹏自1998年就离开解放日报了。杨海鹏得出结论,对方对自己几乎一无所知,这让自己相对身在暗处。 杨海鹏决心展示一下自己的判断力和调查力,这种判断力和调查力,曾得到司法界人士的认可,那个被他拉下马的某市中院院长对此念念不忘。 梳理 脑子里打满了问号,杨海鹏开始调查检方所控梅晓阳几笔“受贿”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应对检方的指控。 他又回到了自己最熟悉的操作路径上。 与其他普通维权者不同,这是杨海鹏的专业特长:冷静、客观、全面。律师严义明也说,杨海鹏的一大特点就是胆大心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调查从何处入手?案件表面如此,背后如何?杨海鹏开始梳理这个案件发生前的种种不同,试图发现事件背后暗藏的线索。在他看来,如果这个案子不是简单的误会,那么,背后便一定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杨海鹏知道,梅晓阳所在的上海市园林设计院,MBO(经理人持股)计划历经十年曲折无果,两任主要领导都曾被立案侦查,但亦无果。其间,梅晓阳在2010年4月提出辞职,意欲跳槽前往另一家大型园林设计上市公司,薪水数倍于此,年薪可达百万元以上,且有股票期权等回馈。但因世博会开幕在即,颇多扫尾工作要做,梅的辞职暂时搁浅。 “到了7月份,世博扫尾工作刚刚接近尾声,晓阳就被检方控制。”此前,梅晓阳单位一领导亦被立案调查。杨海鹏大胆怀疑,这里面有着怎样的隐情? 脑子里打满了问号,杨海鹏开始调查检方所控梅晓阳几笔“受贿”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应对检方的指控。他知道,能够帮到妻子的只有事实。即便妻子是清白无辜的,能够为她申冤的,也只有如山铁证。 此时,一位控方证人逢人便说“诬陷了自己最好的朋友(注:梅晓阳)”。 杨海鹏从中看到了机会。 听说此人是在工商局内被拘禁调查,杨海鹏顿时意识到,这很可能是“联动办案”,随即提醒对方,“对方很可能是人也要、钱也要”,落实你的行贿事实后,接着工商局就要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录音录像取证。 事后,事情果然就这么发生了。 受杨海鹏指引,律师很快介入取证。取证发现,此人供述的那三万元行贿款,实际应为与梅晓阳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 杨海鹏知道,通过何种方式拿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知道自身身份的限制是不能自行调查一些东西的,而律师可以办到。 梅案的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是上海律师界的风云人物,曾获“亚洲之星”美誉。他坦言,很多时候,是杨海鹏指引他们调查取证的。 取证 最密集的一天,杨海鹏“一天洗了三回澡”。 妻子被羁押期间,杨海鹏每次与朋友约谈,会习惯性地告诉对方,“去X洗澡去”。约好时间、地点,然后两人谁也不带手机,前往澡堂,全身不戴任何饰物,赤裸相见。 最密集的一天,杨海鹏“一天洗了三回澡”。 其间,杨海鹏家中的座机会莫名其妙盲音,或者接通了没有任何声音。他一下买了8个手机、几十张电话卡。几天用一张,用完就扔。手机也是定期就扔,用完了便随手送人。见一位陌生同行在微博上说丢了手机,他立马留言,给对方发快递。 杨海鹏努力让调查完全处于秘密状态。要想做到这一切,就必须有牺牲有投入。 他亦熟谙反侦查之道,也悄悄为很多人支招,如何保护个人权益。 这一切都是秘密进行的。越是这样,杨海鹏表现得越是平静。见到检察院的人,他的态度也不那么刚硬。即使最初在检察院暴跳如雷地骂了一个多小时,事后, 他也给当事人发去短信致歉。 就这样,他与律师一道将检方指控梅晓阳的受贿款目,一一调查清晰。针对检方指控的所有受贿证据,他们全部找到了充足的实体证据。严义明律师拿着厚厚一沓证据告诉记者,如果不考虑法外因素的话,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梅是有冤情的”。 如同多年来进行的每一次法治领域的黑幕调查,杨海鹏亦自认为此案的一角已被缓缓揭开。他关注到卷入梅晓阳案中的一位朋友,遭遇工商部门和检察院“联动办案”,在工商局被“非法拘押”。虽然工商部门和检方均否认于此,但杨海鹏从网上检索发现,涉案的徐汇区工商局一干部撰写的一篇论文,便是谈“联动办案”效果显著。 严义明律师亦坦言,在过往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涉嫌程序违法的“联动办案”多有所见。据此线索,杨海鹏又将调查推向了更广、更深。他希望“从私利出发,向公益迈进”。 “开庭” 杨海鹏庆幸自己不曾被“摁”住,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自己本身就没有想到利用单位的影响力办事,虽然他对单位的力量并不怀疑。 调查已经持续进行了一年多,杨海鹏并不感到疲惫。以往,他为了一篇报道而进行的调查,最长曾达两年多,何况这一次是为了妻子。 但杨海鹏毕竟不是铁打的。时至今年3月,他又绷不住了。 “想死的心都有了”,杨海鹏写下了8000多字的遗书。恰逢李庄案第二季马上开庭,国内一批大律师欲撤,杨海鹏在微博上抛出自己调查所获得的种种信息与线索,累计173条微博。 之前有着3万粉丝的杨海鹏微博,粉丝迅速增长了3万。 领教了微博的厉害,杨海鹏觉得,微博的作用要好好利用。 今年5月18日,梅晓阳被徐汇区检察院移交徐汇区法院起诉,拟于6月2日第一次开庭。 思来想去,杨海鹏觉得自己有必要“悲情出招”。5月24日,梅案第一次开庭日前一周,杨海鹏在微博上一语惊人:“诸位粉丝:鄙人生死存亡悬于一线,敬请海内外诸位粉丝,赐予信箱,鄙人有文件投送。如鄙博关闭三日,即可开而视之,并于网络公开文件。杨某叩谢!” 去年9月,梅晓阳获保释回家。杨海鹏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证言证词、书证物证等进行了视频音频采集,然后统一分散至海外各朋友处保存。 “哪怕我死了,我仍然在说话。”8月16日深夜,与本报记者面对面坐着,杨海鹏话语绝决。现在,这一条微博下跟有16000多条评论,留有邮箱。他也承认,自己有些过度悲情,在他看来,这是一种传播技巧。 虽供职媒体,但在为妻子奔走这件事上,杨海鹏极力避嫌。案发初期,有人暗示他不如请单位最高层领导前来上海调停。但杨海鹏知道,如果是这样,那么办案人员会以为,这是北京干预的结果,并不意味着梅晓阳无罪。 “既然如此,晓阳就不能真正洗清冤屈。”杨海鹏向单位领导表示,这是我的家事,与单位无关。 “有组织便有组织的烦恼”,杨海鹏说,当一个人不得不迎面对抗时,能够独立,便是最大的优势。“很多政府部门的朋友私下对我说,海鹏,要是换了我,我早就被摁住了。” 杨海鹏庆幸自己不曾被“摁住”,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自己本身就没有想到利用单位的影响力办事,虽然他对单位的力量并不怀疑。 微博被他视为最佳战场。哪怕自己的微博被删掉了,同时可能已有万千粉丝看到或转发。杨海鹏很明白,只有不断的新鲜信 息发布,才能让读者有着持续的关注热情;只要有充实的信息发布,就能赢得更多的关注。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网络围观所产生的力量,甚至比传统媒体的力量都强大。 被杨海鹏选择为战场的个人微博平台,不断更新着杨海鹏“做饭、读书、逗女儿”的各色桥段,但最重要的,是陆续被公开的证据信息。关注他的粉丝迎来最大幅度的攀升,迄今已逾12万,几乎涵盖了国内所有知名律师。 同时,杨海鹏的微博上也突然多了一些莫名其妙的骂声;时有造访的朋友,劝他如果检方撤诉或者缓刑也可作罢,何必苦苦相逼? 他觉得,这是试探。他一边公开信息,一边恪守证据保存的底线。 “只能公布2/3的证据,最关键的1/3,必须到了法庭上才能公布。”杨海鹏说,一旦这些证据提早为对方完全掌握,还必然会有“组织”或是“长辈”被安排与自己谈判。 职业生涯中,他比这个更谨慎,即便调查获得十分证据,他也只会写出三分。因为他知道,对方一旦反扑,必是来势汹汹。若无七分证据做底,极易被纠缠,甚至可能导致诉讼败诉。 “从业18年,因报道三次被诉,全部胜诉。”此般谨慎让杨海鹏多有自得。他说,曾有同事统计,他供职南方周末的一段时间里,曾先后有18起侵权诉讼官司,唯他胜诉。 信念 “你是杨海鹏吧?看到你脖子上的拔罐才敢确认……好样的,我们都支持你战斗!” 原本6月2日开庭的梅晓阳案,因故推延。后由上海市检察院指派移交闵行区法院审理,原定7月12日开庭,再次因故延期。现在,杨海鹏和妻子也不知道案件究竟会在何时开庭,他们能做的,只有等待。 严义明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提起诉讼后一年内,如不开庭,即视为自动撤诉。但因期间留有一段司法机关向上级汇报请示的弹性时间,这“一年”的期限目前尚不能确知。 杨海鹏认为,此间应该保持必要的强度:不妥协,不放弃。他立志要等到开庭,届时在法庭上公布所有证据,还妻子清白。 同时,他也永远不能忘记,蟹妈被保释回家的那一天,先去桑拿中心洗浴更衣,又去美发中心烫了头发;而他、蟹爸,去商场买了崭新的大皮箱,装满撕掉标签的美国食品。然后,蟹爸蟹妈脸上挂笑,走进家门,向蟹妹宣布:妈妈从美国回来了! 那个“美国”,其实就是徐汇看守所。 蟹妹扑在妈妈的怀里欢呼雀跃,蟹爸一屁股瘫坐在客厅的大沙发上,再也站不起来。 这时的杨海鹏,有一种虚脱的感觉,超越他以往任何一次揭黑调查完结后的疲惫感,“一个社会若是没有了公平与正义,那么,它的抗压能力实在太差。”杨海鹏说。 杨海鹏也几乎是突然意识到,自己此番救妻之举,其意义也并不仅仅是谋求一己私利的合法不受侵犯———“警钟为谁而鸣?它为我们每一个人敲响。”如果法律失去了公平,那么,每个人都会成为它的牺牲品。 8月18日下午,上海市番禺路法华镇路路口。突然有人轻拍杨海鹏的肩膀,“你是杨海鹏吧?看到你脖子上的拔罐才敢确认……好样的,我们都支持你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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