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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Derek Thompson:不理性的消费者——为什么经济学无法解释我们如何做决策

“不过我觉得最终想要传达的信息是:无论是关于快乐的生理学研究还是我们做决策的各种方法,都比传统经济学家所认为的要复杂得多,不可一概而论。诚然,很多行为是源于对于私利的追求,但在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或是模糊不清的决策时,我们的习惯和我们处理信息的方式都可能使得我们不再理性。” 在一篇最新研究文章中,心理学、生物学和神经学围攻传统经济学,纷纷证明:人们做决定的时候常常很不理性。 作为一名经济学家,Daniel McFadden在他的新作“The New Science of Pleasure”中却做出了如下说明:从各种意义上讲,经济学无法解释我们是如何做决定的。若要合理的解释决策过程,经济学需要向心理学,人类学,生物学和神经学求教。 古老的经济学理论在描述消费者时说:人们享受选择。确实如此。逛街有益身心,民主比其他形式更好,而百货店里装满各式各样冰激凌的冷柜恐怕是地球上最接近天堂的所在了。然而其他学科的研究则反映出一个更加复杂的情境。首先,做决定是非常耗费心力的,以至于一个人如果被迫做出一连串的决定,他后期的决定会变得又懒又笨(这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为什么超市总是把糖果放在接近收银台的货柜上:他们认为走到这时你已经晕头转向,无力抵挡糖果的诱惑了)。第二,做的决定过多,我们可能反而无法得出结论。在一个著名的被称为“选择悖论”的实验中,心理学家Mark Lepper和Sheena Iyengar发现:如果两群消费者分别从6种和24种果酱中进行选择,最后前者更可能买一瓶果酱。 如果你读过Dan Ariely或Daniel Kahneman的著作,你就会知道:当面对决定的时候,我们的思维可远远称不上绝对理性。我们的许多事物都来源于根深蒂固的“可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我们的大脑就像电脑一样工作,而且我们喜欢从最近打开过的文件夹里调阅信息。然而许多决策实际上要依赖于更深层次的信息,我们可能需要多花点对这些信息进行搜集。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我们往往记得一段经历的开头、结尾和其中的某些精彩片段。因此,当我们决定如何分配一定量的时间(例如,去六面旗主题公园),我们往往忘记了我们不得不花大量时间排队等待,无所事事。相反,我们脑子里想的是过山车的惊险刺激。(这一理论曾经被用来解释为什么尽管老相好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人们还是想要重续前缘,不过这就留给另一篇文章来讲吧) 关于理性消费者的第三重考验来源于我们是社会动物。我们往往会让我们的朋友、家人和团体代替我们思考。McFadden曾经展示过一个精彩的例子:同一个村庄里的韩国农妇们往往使用同样的避孕措施——尽管村民们的差异性是如此的显著而持续。这一行为模式完全无法用收入、受教育程度或者避孕措施的价格来解释。口口相传是最大的原因。 在象牙塔的另一角落(实际上可能是校园另一头的死气沉沉的实验室里),神经学家们发现,行为经济学家们在决策行为中发现的很多行为偏差实际始于我们的大脑。McFadden写道:“脑科学研究表明:我们的器官就像在一架享乐的跑步机上,它快速调适到体内平衡状态”。换句话说,我们对于保持现状的倾向性并不仅仅是源于由思想决定,更是由深藏在我们大脑中的进化之手一手塑造的。 最后再来展示一个其他学科围攻经典经济学的例子吧:通俗心理学理论中有一个双曲折扣(hyperbolic discounting)模型,声称人们无法对长期的奖励做出适当的评价。该理论试图证明为什么很多人——上课打盹的人啦,拖延症患者啦,国会啦——总是喜欢现在享受,将来痛苦。但是神经学证明至少对大脑来说这不科学,因为大脑应用两块完全不同的区域来处理年在和将来的选择。延迟享乐的选择主要由前额系统负责。而研究表明及时享乐的选择是由另一个系统——边缘系统——负责。这一系统与我们的行为,我们的“奖励路径”,以及我们的苦乐感觉更加息息相关。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为了更好地进行解释,让我们请出Daniel McFadden本尊。以下是我和他的邮件通信摘录,仅有少量的编辑以便理解。 我:让我来为读者们总结一下你的文章吧,因为它实在涵盖了很多领域。传统经济学家曾假设:如果消费者都是理性的,我被各种们做决定的唯一标准就是使快乐最大化。但是你的文章对现存各种理论进行了回顾,它们都表明:消费者是不理性的,事实上他们很容易向各种偏差和习惯屈服,从而原理完全理性的选择。对吗? DM:这个总结很好。不过我觉得最终想要传达的信息是:无论是关于快乐的生理学研究还是我们做决策的各种方法,都比传统经济学家所认为的要复杂得多,不可一概而论。诚然,很多行为是源于对于私利的追求,但在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或是模糊不清的决策时,我们的习惯和我们处理信息的方式都可能使得我们不再理性。 我:选择是好的,交易也是好的。这是新古典主义的消费者理论。但实际上人们并不那么热衷于做决定。我们有习惯,我们喜欢机械的思考。所以很多时候我们都避免决策,因为它实在带给我们太多压力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如果可能的话,是否有公司能够运用这一超凡的简介左右消费者的行为,并从中受益呢? DM:交易的本质是一种竞赛,有赢就有输。动物们在“打不赢就跑”的情况下往往发现跑更安全。类似的,人们在发现交易是可能的,甚至是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许会觉得置之不理更加安全。无信任,不交易。麦当劳的成功就是由于创立了一个令人信任的品牌——人们知道他们在这能得到什么。“30天免费试用”,“不满意就退钱”,或者“如有更低价格,我们赔付价差”都是商家的宣传手段,目的是宣传他们是可信任的,同时交易不满意的风险很低。 房产中介就利用了人们对于决策的不适感。由于买房对未来有重大影响,而且极难反悔,理性的人应该尽可能多的看房,并将其仔细比对。一个好的房产中介可能会给你看一些价高质次的房子,然后再看一个价格类似但质量好的多的房子。很多买家会因此停止搜索而拣上这个“便宜”。对于“捡便宜”的敏感是我们用来简化决策的一种认知工具,而公司则会有意识的利用这种心态来为其产品定位。 我:让我最吃惊的一个发现是:“最经济的选择往往让我们不舒服”。这是个非常有影响力的想法。我在生活中能看到这种现象吗? DM:如果两个理性的人在一块儿,而且对于某事件的可能性意见不一致(比如美国联会(AFC)的队伍能不能赢得超级碗,Google股票是不是会涨),那么两人就此打赌,大家都获益。然而在真实世界中,赌博是例外,不是常规。当然,你可以说让某人打赌,关注结果,而且最后认赌服输是很麻烦的。但实际上如果你问人们为什么他们不和他们的朋友打赌,人们往往仅仅是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做不太好。 我:我是个重症拖延症患者。为什么拖延症是“双曲折扣(hyperbolic discounting)”而不是“舒服过周末的方式”呢? DM:拖延是一种对于痛苦抉择的回避。双曲折扣貌似和两件事情有关:我们对于时间的主观感知,以及大脑如何解读现在和将来的享乐需要。在我们的印象中,现在干等一小时似乎比将来干等一小时更加痛苦。 以下是一个双曲折扣的例子:你去找汽车经销商,希望买某款车,因为车上音响设备你很喜欢。他会说:这种型号的车需要等上三天,但是如果你换成另一款车,你可以立即开走,而且音响设备更好——只不过需要多付300美元。大部分的买家会选择多付300美元,立刻把车开走。然而,如果经销商说现在没车可卖,不过你要的车33天后可以到货,还有另一种贵300美元但音响更好的车30天后到货,此时大部分买家会选择等待33天,买原来选择的车型。这就是双曲折扣在发挥作用。如果一个消费者非常理性,决策不受时间远近的影响,那么他在两种情境中面临的选择是一样的:是多花300美元买一个有诱惑力但实际上不怎么需要的配件,还是额外多等三天。 我:我觉得文末的这句话非常重要:“专门负责处理感知的大脑回路在运作的时候不一定保持一致性,但一定会不遗余力的追求享乐的最大化”。不过我实在无法理解其中深意 DM:我们的大脑就像一个组委会:把某些任务分配给边缘系统,而另一些任务分配给额叶系统。而大脑各个部分之间不一定总能有完整、持续性的交流。快乐和痛苦是由边缘系统来感知的,但感知的程度(比如有用性,感兴趣的程度)却无法精确测量。快乐和痛苦有各自的神经回路,这些回路与体内平衡相适应,往往觉察到的是变化量而非绝对量。总的来说,我们的大脑在进化过程中逐渐学会了一种工作方式:保证我们能活着,吃得饱,能繁殖,对感知有所反应但不会被其压垮。但毕竟我们的大脑不是“快感检测仪”。 我:你声称人类是社会动物,而不是理性机器。我觉得挺对。那么像Facebook和Twitter之类的社交网络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做出决定吗? DM:答案很复杂.社交网络提供大量的信息,比如有哪些产品,他们有哪些性能,以及你的朋友们对产品的评价。如果这些信息都是准确的,那么确实能帮助你做出更好的选择。然而另一方面,这也使得你更容易盲目从众,而非根据仔细的搜集分析,进行调查以满足你自己的喜好。总体来说社交网络提供的信息可能能提高决策的质量。而其弊端是:你会变得越来越懒于做决策。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社交网络导致羊群效应,那么人们恐慌和蜂拥而上也会导致市场泡沫和不稳定。   (Derek Thompson:大西洋月刊资深编辑。译者:paulapaula,译言网翻译组成员。本文来自译言网,文章链接: http://article.yeeyan.org/view/183804/345071 )   荐书 《思考,快与慢》 作者:丹尼尔·卡尼曼 Danial Kahneman 出版信息(中译版):中信出版社 2012年7月 在书中,卡尼曼会带领我们体验一次思维的终极之旅。他认为,我们的大脑有快与慢两种作决定的方式。常用的无意识的“系统1”依赖情感、记忆和经验迅速作出判断,它见闻广博,使我们能够迅速对眼前的情况作出反应。但系统1也很容易上当,它固守“眼见即为事实”的原则,任由损失厌恶和乐观偏见之类的错觉引导我们作出错误的选择。有意识的“系统2”通过调动注意力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并作出决定,它比较慢,不容易出错,但它很懒惰,经常走捷径,直接采纳系统1的直觉型判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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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汪丁丁:消费主义时代的情感

“久而久之,我们不再记得有必要思考生活的意义,只要求生活的方便,凡不能带来方便的事物,我们一律抛弃,犹如它们毫无价值。这样的生活方式就是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它用以判断世间一切事物的意义的,仅仅是它们能否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 将人类社会追溯至数十万年甚至100多万年前,我们居然可找到交换行为的迹象。晚近发表的东非洞穴考古报告表明,以维护火源的栖居地为中心,很可能存在过火种与石材之间的交换。 市场是物质生活的基本方式。不过,在现代之前,市场是嵌入在社会之内的,它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规范,并且当它试图越出这些规范时受到社会机制的惩罚。现代社会的市场生活,被称为“资本主义”,逐渐地克服了来自宗教和其他方面的规范力量,使市场成为占据主导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于是,社会被嵌入在市场之内了,卡尔•博兰尼称之为“市场社会”。 中国正经历着从“市场经济”向“市场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转型期出现的最显著的行为经济学特征,被称为“消费主义”。 当传统的核心价值瓦解而新的核心价值尚未确立时,市场主导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并驱使我们奔忙于日常生活。我们无暇考虑生活的意义,只好满足于在市场生活中随波逐流。从市场生活中凸显出来的,是诸如“拜金主义”和“消费者至上主义”这样的行为规范。久而久之,我们不再记得有必要思考生活的意义,只要求生活的方便,凡不能带来方便的事物,我们一律抛弃,犹如它们毫无价值。这样的生活方式就是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它用以判断世间一切事物的意义的,仅仅是它们能否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在这样的评判之下,一位大学教授对一名大学生的意义与一台电视机类似。当电视机可以收看他喜欢的节目时,它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可弃之如弊履。类似地,当这位大学教授的课程或他的推荐信对这名学生有用的时候,他就是有意义的,否则,可弃之如弊履。依此类推,金钱、权力、名誉以及家庭和子女,一切都仅仅是为了使生活更方便,仅此而已。 人人追求以更小的努力获取更大的方便,才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社会基础呢。假如处处反其道而行之,我必被视为“非理性的”,愚蠢或精神不正常。没有谁会发明制造更多麻烦的机器,没有谁愿意为更多的麻烦支付更高的价格。这就是消费主义生活方式,它与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息息相关。 然而,“爱”是怎样的?根据效率原则,我们是为了爱得最不累而爱吗?极而言之,在一个只追求方便的世界里,我们可能有任何真实的情感吗?关爱另一个人,为他欢喜或悲伤,这是方便吗?他人对我的关爱,可以视为“消费品”吗?假如它是真实情感,它通常要求我对它的发送者产生相似的情感,于是它带给我的是方便吗?而且,我难免推测我对他人的任何关爱都可能沦为消费品,于是我怎样使我的关爱成为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呢? 换句话说,这是一个从幼年到老年人人懂得相互利用并且只懂得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关系的世界。对这一状态的任何偏离,只意味着“效率损失”。多么愚蠢呀!效率,追求效率,不如此就难以生存。为了生存得更方便而参与物竞天择的生存竞争,我们每一个人都因此而演变为“理性的傻瓜”,被冷漠包围,心灵早已支离破碎,破碎的心灵却硬要不为所动,假装是荒野里的孤狼,还要美其名曰“狼图腾”——它的被遗忘的后代或遗忘了它的后代。 对比一下我们在这之前的状态吧。不错,那时候,我们因长达2000年的文明僵化过程而缺乏野性。于是,我们在坚船利炮的打击下轻易就屈服了。我们不假思索地向击败了我们的老师学习,学习他们的一切,从器物到制度,如果可能的话,还要从制度到文化及思维方式,甚至还更彻底,将我们的情感方式完全加以改造……仅仅为了不再挨打。 其实,只要不带偏见或尽力克制偏见,我们迟早可以意识到我们心灵当真渴求的不是任何一种极端状态。因为,只在远离任何一种极端状态时,才有内在的宁静。所以,极端追求效率的改善或极端追求伦理的改善,都会瓦解内在的宁静。真正的效率或伦理,与孔子和释迦摩尼一样,承袭中世纪人文主义传统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更愿意称之为“自然而然”状态。 遵循这一逻辑,金钱、权力、名誉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固然有意义,却仅仅是通往真实生活的桥——没有人为了过桥而在桥上消磨毕生时间。然而,在消费主义时代,有如此多的人以“过桥”为他们生活的唯一意义。就其理由,或许,他们早已将自己的生命视为消费品,只图方便,不愿思考。思考,这是一件足够麻烦的事情。 既然生命本身就是消费品,那么,与生命息息相关的情感,也就不再有真实可言。   (汪丁丁: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原文链接: http://wang-dingding.blog.sohu.com/14440343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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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Stephanie Francis Ward:美国律师协会杂志——史上最佳25部法律电视剧

“电视总是钟爱律师…律师总是小荧幕上最盛行不衰的角色。但是律师们认为史上最好的法律电视剧都是哪些呢?我们将这个问题交给了12名专家(9名律师,两名学者,一名电视批评家)所组成的陪审团,如下便是他们的意见。” 电视总是钟爱律师。从佩里•梅森(Perry Mason)到利兰•麦肯齐(Leland McKenzie),从杰克•麦考伊(Jack McCoy)到帕蒂•赫韦斯(Patty Hewes),律师总是小荧幕上最盛行不衰的角色。 但是律师们认为史上最好的法律电视剧都是哪些呢?我们将这个问题交给了12名专家(9名律师,两名学者,一名电视批评家)所组成的陪审团,如下便是他们的意见。 1. L.A. LAW (1986-1994) 《洛城法网》(又名《洛杉矶法律》) 主演:柯宾•伯恩森(Corbin Bernsen)、哈利•哈姆林(Harry Hamlin)、苏珊•戴(Susan Dey)、吉尔•艾肯伯里(Jill Eikenberry)、艾伦•拉钦斯(Alan Rachins)等 这部开创性的电视剧讲述的是洛杉矶一家名为麦肯齐、布莱克曼、查尼与库扎克(McKenzie, Brackman, Chaney and Kuzak)法律事务所的故事,其集中反映了美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社会与文化思潮,其中许多剧集探讨了当时的诸多热门话题,如堕胎、种族歧视、同志的权利、惧同症(homophobia)、性骚扰、艾滋病和家庭暴力等。这部电视剧也表现了富有的高级律师与低薪的新人律师之间的社会冲突。 这部电视剧于1986年9月15日在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播出,一直播到1994年5月19日,共172集。该剧先后获得1987年、1989年、1990年、1990年最佳剧情类电视剧(Outstanding Drama Series)艾美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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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何帆:中国何时才有本土“律政偶像”

“其实,除了跌宕起伏、引人入胜的情节,法庭剧的最大魅力,是对公众潜移默化的启蒙作用。许多观众就是因为看了《CSI:犯罪现场调查》,才树立了很强的证据意识,懂得保留哪些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胜算。而《波士顿法律》干脆以一群律师受理案件为主线,把困扰美国社会的各类话题一一展现,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讨论了持枪、同性恋、宗教言论、少女堕胎等一系列问题。” 美国的编剧都乐了,他们创作的人物,居然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少女时代的偶像,而在参议院大法官选任程序中,法庭剧也首度成为参议员质询的话题,这对电视制作人与编剧来说,绝对是莫大的鼓舞。 在美国大法官候选人确认听证会上,共和党参议员对索托马约尔百般刁难,民主党参议员阿尔•弗兰肯突然剑走偏锋,他问索托马约尔:“你知道佩里•梅森唯一输给伯格的案子是什么吗?” 弗兰肯这么问,当然是有缘由的。因为索托马约尔少女时代就特迷法庭剧,最喜欢以传奇律师佩里•梅森为主人公的电视剧《佩里•梅森》。该剧从1957年一直播到1966年,影响了好几代美国人,佩里•梅森也取代许多真实人物,成为美国人心目中的正义化身、律政偶像。伯格是电视剧中一位地区检察官,也是佩里•梅森在法庭上的死对头。 有趣的是,索托马约尔居然被这个问题问住了,只好岔开话题,说伯格也是自己当年的偶像,因为后者曾说过一句名言:“如果正义得以伸张,本人输亦无憾。”参议院这一幕,自然勾起公众的好奇心,一时间,各大网络论坛上都有人问:“到底佩里•梅森输掉了哪场官司?”最后,还是TV.com网站揭晓了谜底:在1963年播出的《致命判决》一集中,佩里•梅森的当事人因谋杀罪被判了死刑。 事实上,不仅大法官与参议员,许多美国人都是法庭剧的忠实粉丝,这类剧集也一直有相当高的收视率。除了《佩里•梅森》,目前最长寿的法律剧集就是NBC的《法律与秩序》,该剧1990年开播,每周1集,剧情多取材自当时社会的真实案件,主线是警察与检察官查案,没有任何暴力、枪战情节。许多美国人正是通过它,才对刑事法律程序有了初步认识。2004年,一位女性观众甚至根据剧中情节,协助警方破获了一起谋杀案。 最近10年,以检察官为主题的《律政狂鲨》、以鉴证为主题的《CSI:犯罪现场调查》、以律师为主题的《金牌律师》、《波士顿法律》,都成为极受欢迎的剧集,剧中许多角色亦深入人心。难怪《纽约时报》有专栏作者感叹说,30年之后,搞不好《波士顿法律》中的AlanShore、DennyCrane、《甜心俏佳人》中的AllyMcBeal,都会成为未来最高法院大法官少年时的偶像。 其实,除了跌宕起伏、引人入胜的情节,法庭剧的最大魅力,是对公众潜移默化的启蒙作用。许多观众就是因为看了《CSI:犯罪现场调查》,才树立了很强的证据意识,懂得保留哪些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胜算。而《波士顿法律》干脆以一群律师受理案件为主线,把困扰美国社会的各类话题一一展现,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讨论了持枪、同性恋、宗教言论、少女堕胎等一系列问题。由于美剧是边拍边播,编剧故意将许多热门话题纳入情节,这周大法官还在讨论是否该判处智障人士死刑,下周这一话题就被搬上荧幕,成为主人公法庭论战的主题,这对公众来说,显然是最好的法治教育方式。 一部法庭剧如果只播一季两季,可能只是给大家逗个乐,可是,如果经年累月地播下去,就是在传播一种法律文化,传递一种法治理念。笔者这代人年少时多看过《神探亨特》,那时就对亨特抓人时念念有词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留下深刻的印象。 可别小看这种国际传播。1999年,美国最高法院部分保守派大法官打算推翻米兰达案判决,让警察从繁冗的程序中解脱出来。为了挽救这一判例,布雷耶大法官在言词辩论阶段,刻意拿法律题材电视剧说事,他说:“透过电视节目,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段话:在他被提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可以为他指定一个。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听到这番话后,思虑再三,终于放弃了推翻米兰达案的打算,否则,现在的美剧里,可能就再也听不到那段告诫了。 需要补充的是,为了奖励那些帮助美国民众理解法治和司法制度的优秀“普法”作品,美国律师协会还专门设置了“银法槌奖(SilverGavelAward)”,专门颁给各类法律题材的电影、戏剧、广播、电视节目、报刊文章、书籍和网站等,迄今已有51年历史。1958年首度获得该奖的,就是陪审团题材电影《12怒汉》(TwelveAngryMen)。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专栏作家,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等书。原文链接: http://frankhe1978.blogbus.com/logs/44822867.html )   荐书 《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 作者: 杰弗里·图宾 译者: 何帆 出版信息:上海三联书店 2010年4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内部运作一向鲜为人知。作为少数描写美国最高法院的纪实著作,《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客观叙述了1980年至2007年间,在堕胎、民权、政教关系等议程上,最高法院内部观点交锋与立场变化的历史。专栏作家杰弗里•图宾通过采访现任大法官与70多位法官助理,以人物列传形式,描述了伦奎斯特、奥康纳、罗伯茨、肯尼迪、斯卡利亚等大法官的个性、理念与成长经历,生动阐释了大法官们的个人偏好、政治派别与判决意见间的关系。 荐影 《波士顿法律》 播出时间:2004-2009 共5季 在中国,关于律师、法官及法庭之类的片子感觉与日常生活距离很远。但在美国,因为法律是人人身边之事,所以以法律为背景的电影电视都很多,而且美国人更是喜欢所谓的“法庭戏”。本剧故事发生在波士顿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制片人大卫·凯利毕业于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做过律师,有较多的出庭经验,因此他的法律影视作品无疑是中国观众学习美国法律文化的绝佳材料。   《CSI:犯罪现场调查》 播出时间:2000至今 “CSI”全称“犯罪现场调查小组”,是一群刑侦专业人士,通过犯罪现场的指纹、毛发、血迹、弹壳、脚印、纤维、碎屑、尸体特征等客观实物,用最先进、高科技的手段进行材料分析,在“一切用证据说话”的基础上合理推理,最终锁定凶手。这部类型剧第一部故事发生在 纸醉金迷的赌城拉斯维加斯,其后推出纽约、迈阿密等衍生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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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方鲲鹏:美国法庭文化漫谈

“以庭审为背景的电视或电影,双方律师(或检察官和律师)唇枪舌剑交锋,而且对话充满机警甚至幽默,煞是好看。实际上,在庭审时没有这种对话交锋的机会,更不会给幽默有展示的可能。” 《波士顿法律》这类美国影视节目表现的法庭文化与现实相距甚远,美国人借用搞笑和黑色幽默来寄托向往的法庭情调。 美国律师楼内气氛阴沉,而法院楼内更有压抑的感觉,任何人稍有一点喧扰,法警立刻会严厉阻止。美国人显然不喜欢这种氛围,于是借用影视节目来寄托向往的法庭情调。以搞笑和黑色幽默为基调的法律题材电视连续剧应运而生,在美国大行其道。 近年来由20世纪福克斯电视公司制作的《波士顿法律》(Boston Legal),是其中的佼佼者。该电视节目连续播放5年,有101集,获得五项艾美奖,一项金球奖和一项皮博迪奖,不仅吸引了大量美国观众,并且在中国也拥有众多粉丝。然而,这类美国影视节目表现的法庭文化与现实相距甚远,本文谈谈美国法庭文化的一些实际现象。   做律师的诀窍:可以用“盐”表达时要说“氯化钠” “请问氯化钠放哪里?”如果你在一个食品超市如此问里面的雇员,我敢说你问10个人,至少有9个不知道你在问什么。但是,如果你问盐放哪里,超市雇员就知道该怎么回答你了。 尽可能用古典英语,用冷僻的字,行文遣词贵族化,这是现代美国法庭诉讼文本的流行风格。简言之,在可以说盐的时候,用氯化钠代替,这是在美国做律师的重要诀窍。 这也怪不得律师们,是政府以身作则,领导着法律文书贵族化的潮流。翻开政府颁布的法律条文,超长的语句,生涩难懂的冷僻词,还时不时冒出一句拉丁文。英语是美国的官方语言,既然如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现非英语词句,应翻译成英语附在旁边。但是,法律文件却能直接插入拉丁文,不必提供英语译文。 更有甚者,法官的判决书里也常出现拉丁文,而且这些拉丁文一般的辞典里还找不到译文,使普通民众连看给自己的判决都有困难。与其让民众费时费劲地寻找对应的英语译文,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英语? 美国的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曾在法学院接受过教育,而拉丁文是法学院的必修课。法学院刻意在语言教育上与众不同,有利于它的学生形成职业垄断,享受着与众不同、自命不凡的感觉。美国人的这种法庭文化,源自独立前的宗主国大英帝国。说起英国,那里的法庭文化更是不堪,律师至今仍保留着戴假发出庭的陋习。 概括地说,美国的法律用语同现代英语的区别,近似于中文的文言文和白话文的区别。中文的文言文都可以用白话文来表示,不会产生语意上的混淆。没有理由相信,英语白话文不能写出严谨的法律文本。再进一步思考,就会问:“为什么中国曾出现与民众日常语言不同的文言文?”答案无非是可以突显士大夫阶层的高人一等。类似的,美国的“文言文”法庭文化,可以凝聚和组成所谓的“豪猪俱乐部”。   律师不能诱导式询问证人 以庭审为背景的电视或电影,双方律师(或检察官和律师)唇枪舌剑交锋,而且对话充满机警甚至幽默,煞是好看。实际上,在庭审时没有这种对话交锋的机会,更不会给幽默有展示的可能。 美国庭审中双方发生对话的场合,只有在作证阶段。作证(Testimony)的主要形式就是询问证人。询问分为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直接询问,是询问自己一方传招的证人;交叉询问是在直接询问结束之后,由对方询问己方的证人。 证人可以包括涉案的当事人。在刑事案中,原告是政府,被害人通过政府检察官起诉被告,如果庭审时检察官传招被害人作证,这时被害人的身份是检方的证人。与此相对应,被告人在作证时的身份也是证人。这种称谓关系同样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一般不再是政府。 美国法庭对作证阶段如何使用诱导性提问(leading question)有明确规定,因为法庭规则也是法庭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在这里介绍一下。 在直接询问时,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所谓诱导性问题,是指问题中包含着暗示性答案。比如,“那天晚上11点你是不是在家里?”,就是一个诱导性问题,因为有“在不在家”这个暗示性答案。同样的问题如果用非诱导性方式提出,应该是:“那天晚上11点你在哪里?” 如果律师(或检察官)发现对方在直接询问时使用诱导性问题,就应该马上举手,并高声向法官说“反对”,这时作证就得暂停,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这个问题,证人就作答;如果法官认为不妥,发问者须改用非诱导形式提出,或放弃该问题。 但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不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事实上,大部分交叉询问都是诱导式提问。例如检察官想让陪审团得到一个被告案发时不在家、有可能在现场的印象,可以在交叉询问时如此问:“那天晚上11点你没有在家里,‘是’或者‘不是’(yes or no)?”也许检察官知道,如果问证人(被告)在哪里,回答将是他正在某某处非案发地点,但是检察官不想让陪审团听到这个,就采用诱导式提问,并且规定证人只能用“是”或“不是”来回答,结果证人只能对陪审团说:“是的,我没在家。”如果证人径自答道“我没在家,当时我在某某处”,检察官可以提出反对,而法官会警告证人必须按照提问要求回答,并且可能下令把“当时我在某某处”这几个字从法庭记录中抹去。 有话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像《波士顿法律》系列剧中五花八门的庭斗戏,是提供看热闹的,如果作为门道来学,结果恐怕会惨不忍睹。   交易气息渗透法庭文化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资料,在联邦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中,只有不到4%的刑事案经由审判结案。由于审判案件少,使得很多法官上任几年了都不曾有过主持审判的经验。而检察官却在96%以上的刑事案中,三位一体,不仅负有举证的责任,还兼具陪审团判定事实和法官量刑的功能(虽然检察官提出的是量刑建议,但一般都会得到法官的批准)。司法市场化,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 一般在刑事立案之后,检察官就同被告律师开始谈认罪交易(Plea Bargain),条件无非是被告认罪就用较轻的罪名起诉,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就用可套得上的最重罪名起诉,如果经由审判被定罪,将建议法官在量刑范围内判处最高的刑期。由于两种结果的刑期常相差几倍至十数倍之多,所以达成认罪结案的比率特高。 下面用超级说客一案,帮助读者了解美国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有超级说客之称的杰克•阿布拉莫夫(Jack Abramoff),1958年2月28日生于美国新泽西州一户富有的犹太人家庭,1986年在马萨诸塞州一所知名的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起经营政治游说的生意,很快成为叱咤风云的华盛顿说客,2005年因欺诈和行贿被司法部门逮捕。 阿布拉莫夫神通广大,连美国总统会晤外国元首这一类外交事务,他也能安排。《纽约时报》2005年11月10日报道,2003年阿布拉莫夫向加蓬共和国总统奥马尔•邦戈开价9百万美元,作为安排布什总统会见他的游说费。10个月后,2004年5月26日,邦戈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见到了布什。不过白宫发言人否认这次会见经由阿布拉莫夫安排,而加蓬驻美大使馆则拒绝回答《纽约时报》的有关询问。 然而通过阿布拉莫夫的安排,马来西亚总理2002年会见布什这个事,则得到当事人的证实。2006年2月21日,美国各主流媒体都在显著位置报道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穆罕默德于前一天告诉新闻记者,阿布拉莫夫帮助他在2002年会见了布什,游说酬金是120万美元。 阿布拉莫夫最臭名昭著的游说活动,当属“正反互搏”式游说。他在为印第安人经营的赌场游说时,秘密地将客户给他的游说经费(非游说酬金)输送给反赌组织,要他们作反赌和关闭赌场的游说和宣传,即用客户的钱反客户,迫使蒙在鼓里的印第安人产生危机感,更依赖于他,使他得以勒索更高的游说费。从2000年到2003年的短短三年期间,6个印第安人部落付给阿布拉莫夫游说费达8千5百万美元之巨。 阿布拉莫夫不仅游说欺诈和贿赂政府官员,他还在一桩购买游轮赌场的交易中伪造文件,骗取了6千万美元的银行贷款。 2006年,阿布拉莫夫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骗取6千万美元银行贷款的事实,法官判处了他在法律容许范围内的最低刑期,5年10个月。同一年,他的游说欺诈和贿赂官员一案也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诈骗印第安人客户、逃漏税、贿赂政府官员等三项罪。在检察官的请求下,联邦法庭只判处阿布拉莫夫4年的刑期,而且可以与他因贷款欺诈案获判的5年10个月刑期同时执行。 阿布拉莫夫进款如同天上掉下来,花钱如同水流一般,包括用大笔钱贿赂官员。他的钱来去匆匆,虽然法庭在判处他刑期的同时,还判处他归还巨额欺诈款,但看来永远也执行不了,迄今他还欠法庭判处的归还款4千4百万美元,其中2千5百万美元应归还他原来的印第安人客户。 虽然行贿政府官员和诈骗客户2千5百万美元,且这欺诈的巨款追不回,但阿布拉莫夫不用为此坐一天牢,因为他两个不同案子的刑期可以同时执行。也就是说,他在为另一案判处的5年10个月蹲监狱时,游说欺诈和贿赂官员一案的4年刑期同时执行,结果后一案的刑期等于没执行。而实际上,阿布拉莫夫在监狱里总共只呆了3年半,因为表现好,被提前释放了。并不是检察官和法官对阿布拉莫夫特别慈悲,而是双方在做交易,用轻判交换阿布拉莫夫积极配合检方,为检方调查涉案的受贿官员提供证据和证词。 如果阿布拉莫夫假装配合检方,或者在轻判之后就不配合了,检方不就亏大了?不用担心,阿布拉莫夫不敢。美国的法庭文化也充斥着契约精神,认罪协议就像一份合同,上面会写明被告必须帮助检方调查,以及如果被告不遵守协议条款,该认罪协议将自动失效。所以阿布拉莫夫若敢耍滑头,检方可以重新起诉他。   法律解释咬文嚼字 尽管阿布拉莫夫承认了行贿,也按照交易条件积极配合检方,但由于美国法律对受贿罪认定极为苛刻,检察官方面的收获还是很有限。司法部为此案调查了超过半打的国会议员,最终只将一个议员定罪。此外,有一位政府内阁副部长和十几个国会议员的高级助手,也因阿布拉莫夫游说案被定罪。 美国的刑法中虽然有“行贿受贿罪”(bribery),但从很多年前开始,检察官就极少采用这个罪名起诉官员的腐败行为,而是使用刑法中另一项较轻的罪名“非法礼物罪”(illegal gratuities)。主要原因是联邦高法通过判例定义的“行贿受贿罪”,起诉难度太大。 1999年情况又一次改变,那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件案子中裁决“非法赠送礼物罪”,必须证明礼物与政府官员的某一具体回报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来,要证明赠送或接受非法礼物,甚至比证明行贿受贿还难,无奈之下,检察官们改用“诚信服务欺诈罪”(honest services fraud),来起诉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这个罪名的大致意思,指政府官员欺诈了公众,没有向他们提供正直、公正、无偏见的服务。 联邦高法的本意是要求起诉官员腐败行为所用的罪名必须清晰,但结果使检察官们启用了边界更模糊的“诚信服务欺诈罪”。在这种背景下,联邦高法在2010年的一个案子中规定,“只有在被告接受第三方转交的贿赂后,‘诚信服务欺诈罪’才能成立。”换言之,要证明被告犯了“诚信服务欺诈罪”,首先得证明被告犯了“受贿罪”。“诚信服务欺诈罪”这个武器也熄火了。 联邦高法一再将反腐败重要罪名狭义化,触发的原因,是国会制定的法律模糊不清,以致控辩双方“一个法律,各自表述”,只能闹到向最高法院请求释义,而最高法院就根据法律条款的用辞咬文嚼字,做出了狭义化的解释。 实际上,在美国媒体广泛报道的行贿受贿案件,起诉书上的罪名常常只见共谋和阻扰司法(大多为调查时说谎),而这两项罪应该寄宿的主罪却不见踪影。看来美国的反腐斗争任重而道远,反了这么多年,连对腐败中最常见的行贿受贿现象,还没有一个合适的起诉罪名。 最后需要说明,美国法庭文化是一个大课题,本文仅介绍美国人司空见惯了,可中文媒体还不曾涉及的美国法庭文化中的一些现象。   豪猪规则 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阿图尔•叔本华曾描述过一个关于豪猪的故事:冬天里的一群豪猪,想用彼此的体温御寒,就紧靠起来,但它们很快被彼此的硬刺扎痛了。于是被迫分开。但为了取暖,它们再度靠近,身上的硬刺又把它们扎痛了。这些豪猪就在这两种困难的反复折磨中,找到使彼此可以相安的距离。把这个寓言延伸:设想有一只光猪跑进了叔本华故事里的豪猪群会发生什么?当然,豪猪会从各个方向朝光猪挤来,没有硬刺的光猪将被扎得浑身是血,遍体鳞伤。所以,豪猪社会里就存在着欺软怕硬、类同伐异这样的豪猪规则。 如果想要在美国成为律师、检察官、法官,必须先加入一个神秘且有很大权势的组织,称为律师协会。律师开业前,必须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任命检察官或法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并且任职后的升迁,也同律师协会的推荐与评议密不可分。 这个由法学院毕业生组成的律师协会,有点像个豪猪俱乐部,其会员垄断了法律知识,也垄断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在社会上形成一个特殊的强势群体。由这个群体主导的美国法律生涩难懂,民众望而生畏,遇到有关法律的事情,无论巨细都得找他们;很多人甚至连法庭的判决书也看不懂,还需要出钱请他们解释。不是这个协会的会员,没有资格受人委托出庭代理。而如果当事人没有钱聘请律师,允许其自我代理,但就像光猪进入了豪猪群,有很大的可能被豪猪规则。 本世纪初高瞻曾经是一位名人,后来因为出口管制品,她被美国法庭判了七个月。本来几个月的刑期对她们一家的生活不会构成很大的影响,但没有预料的事情发生了,高瞻在美国是永久居民(绿卡身份),不是公民,七个月刑满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要将她递解出境。而高瞻的丈夫和3个年幼的孩子都是美国籍,这个递解令对这一家的生活无疑会带来问题。高瞻打官司要求取消递解,但是在联邦地区法院败诉了;接着她又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当诉讼在联邦地区法院时,高瞻有代理律师。可能是经济方面原因,上诉阶段她没有律师了,是自我代表。由于名人效应,上诉法院一看到高瞻的名字,就为她指派了一位免费律师,重新写了上诉状后再递交。 我比较关心她的案子,所以时不时登录上诉法院的网站,查看她上诉案的结果是否出来了。2010年2月23日我又去看了,正好那天上诉法院公布了高瞻案的判决,我下载了这个判决,顺便把当天公布的所有判决书都下载了。 高瞻的上诉,结果还是败诉了。但我意外发现,上诉法院对是否有律师代理的案子给予了明显不同的待遇。那天包括高瞻案在内总共22份判决书中,14个案子是当事人自我代理,他们的判决书除了封面之外都只有一页,而在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二、三句公式语句:“某某某对某法庭的某项判决提出上诉(或请愿)。经审阅后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可以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请愿)。法庭辩论的程序省略了,因为文字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法庭辩论对于我们作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没有律师代理人的判决书,没有一句话提及上诉或请愿的具体论据与事实,就用只需填写当事人姓名和案件名称的格式化判决打发了。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含有多页(高瞻案判决书有14页),都有案情陈述,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上诉庭的分析、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等等内容。 我没有预先选择在哪一天下载判决书,我下载它们只是正好这些判决书与高瞻案判决书在同一天,因此我的取样方式符合随机抽样的原则,得出的结论具有抽样统计意义。所以,如果你的案子不是一个社会瞩目的事件,而你不是律师协会会员,也不是一位名人,在美国不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子,就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极大风险。   (方鲲鹏:自由撰稿人。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a7aa990100xfcc.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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