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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刘雅婧:版权混战中迷失的互联网精神:什么可 免费获取

“作者按:人们在使用互联网资源时,都应当思考两个问题:一,自由共享是否等同于免费获取?二,什么是可以免费获取的,什么是需要有偿获取的?“互联网精神、商业模式、版权意识,这三者是一定要统一的,而非分离和对立。”不加限制的“自由共享”,带来的是整体创造力的倒退。” 原本“鼓励原创,反对抄袭”的版权意识与互联网共享精神双双陷入迷茫。 20年来,这种矛盾,不仅来自互联网从业者和普通网民,也无可避免地席卷了音乐、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价值创造者——因为无孔不入的盗版,创造者们所提供的内容价值,正在网络上遭遇严重的倒挂、甚至归零。 2011年末岁初,国内网络版权诉讼迭发,行业老大百度公司颇有点焦头烂额。 先是1月20日,十三月唱片公司携李志、周云蓬、川子等27位原创音乐人,正式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就百度MP3侵权索赔685万元,号称史上个人维权抱团人数最多的一次。 接着是2月9日,中国文著协、盛大文学、磨铁图书发布针对百度文库的联合声明,称百度文库对自己的公然侵权盗版行为毫不收敛。该声明言辞激烈,决心似铁——尤其是盛大文学老总侯小强,连日来一直在微博上发出维权倡议,要同“百度决一死战”。 “现在搞原创特别不容易,很多人都在赔钱。”接到《法治周末》记者电话的时候,十三月旗下的原创歌手川子刚从丽江赶到郑州,酝酿着为朋友的婚礼写一首新歌。 类似于这样的即兴创作,有时候,一首歌只是“一杯酒的时间”,而有时候,则可能“三五个月没感觉”。一张制作“相对精良”的专辑背后,付出的心血成本则更难以金钱估算。 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样的心血成本,往往一夜间就化为乌有了。 原创歌手钟立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他的专辑《我为你编织毛衣》上市的第二天,网上就出现了免费的内容下载,“我只得在博客上请求大家,能不能等卖了一个月后再上传”。 这些盗版内容上传者,可能是别有用心的网络服务商,也可能是热心的粉丝——怀着善意的他们还以为,自己是在替偶像做宣传。 正因此,这场旨在维护版权,保护文化艺术界个人创作环境的“战争”甫一打响,锋头指向的不仅是百度的商业模式和道德底线,更指向了全民淡薄的版权意识。 “很多出版社和个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了。有的作者连署名都没有。”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向《法治周末》表示,更有甚者,习惯了吃“免费午餐”的互联网用户对维权者们不无误解,“想借负面新闻炒作”,“杀百度这个大户”的质疑声一直存在。 “宁可不要那么多人知道,也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别人偷走。”对此,川子无奈地说。 作家陈村则把矛头更激烈地指向了盗版背后的民族精神,“盗版不仅颠覆了自由平等的互联网精神,还扼杀了民族的创造力,抄袭造就不了一个上流的民族”。   事态中人 维权风暴始自去年年初,张洪波介绍,针对百度文库的严正声明至少公开发表了3次,一年过去了,“对方对此一直未有积极作为”。 尽管磨铁图书老总沈浩波接到《法治周末》记者电话时,谨慎地表示:“一系列计划中的工作还未启动。”但是此前他的公开表态显示了他的决心。“出版业被盗版打压得太久,即将爆发出来的是积聚多年的愤怒和力量。” 另一方面,针对百度MP3的维权者们也打算长线作战。 维权发起人、十三月唱片公司CEO卢中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举证工作已于去年11月完成,双方律师正积极接触,但“一贯如此,没有明确答复”,“我们打算死磕”。 众所周知,以深度链接方式调用他人服务器里的内容,百度MP3模式虽然饱受唱片行业争议。但是,2005年,五大唱片公司联名状告百度MP3,以败诉告终。再其后,音著协虽然胜诉,寥寥2000元一首歌的补偿也不过是杯水车薪。 百度MP3模式之所以在多次诉讼中“屹立不倒”,根本原因在于“百度公司将自己定位为网络服务供应商而非内容提供商”,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一定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保护条例》中,可享受“避风港”原则。即:在48小时内删除涉嫌盗版侵权的链接,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如今,被百度定义为“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的百度文库“向前多走了一步”。如果大量未经授权的内容出现在他们自己的服务器上,IT评论员方兴东说,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公司,再想要接受“避风港”原则就很难了。 对此,当事一方张洪波显得很气愤,他表示,百度文库自称,“平台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热心用户上传”。但是,因百度自身设立了积分机制,“你用户不上传,就无法下载,这一招很厉害”。张洪波说,“这是变相鼓励别人盗版……再者,当一个大型网站,24小时都在几百部几千部地上传他人作品,你能认为这完全是毫无组织性的个人行为么?” 陈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上传的文档里,如果连作者署名权都没有,何谈尊重知识产权?“至于有些地方偷窃别人成果免费使用,还要求用户付费,这就比百度更过分。” 此前,对于是否盗版,百度曾有公开回应,认为并未大规模侵权。百度副总裁朱光称,百度文库的主要内容集中于教育领域,文学类内容只占文档总数的8%左右,流量也仅占文库总流量的10%左右。百度产品总监李健则介绍,即使文学类这8%的内容,也主要是作品的公开试读、作者的主动上传和《红楼梦》等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而张洪波表示不赞同这种说法。他说,文著协在与会员进行沟通后发现,相当一部分知名作家的作品被放在了网上。比如《三联生活周刊》主笔王小峰在博客中发表的长篇小说《沿着瞭望塔》,发表仅几个小时后,就可在百度文库中搜到。 此外,经过对一些出版社的调查后,发现很多图书都能在百度文库中找到。他指出,百度文库现在上传的文档,已经到了2000多万份,而文学类,达到十分之一。而非百度所称的百分之八。 起初,维权障碍重重,百度方要求文著协提供“4000多会员,至少两万本书”在文库中被侵权的证据。“光一本书可能就几十条链接,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不可能在几个月内完成。” 张洪波说,“我们会公布自己的会员作品和名单,希望百度方利用自己的搜索引擎技术自查文库,不要把责任推给别人”。 相比维权方的群情激昂,百度近来却鲜有回应。《法治周末》记者曾分别致电其市场、公关与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复为“不便回应此事”、“在度假不谈工作”、“不知情”。 就此,新闻出版总署版权部门的负责人也没有正面回应《法治周末》记者的提问。 张洪波称,三方维权的目的是“要求关闭百度文库,向国家版权局和人民法院提请慎重考虑百度商业模式的建议”;卢中强也表示,希望“唤醒业内的维权意识,保护唱片业”。 亦有反面声音认为,盛大文学要推电子书阅览器,文著协要拉会员入会,十三月要继续推原创品牌。要么借此炒作,要么希望在百度的盈利上分一杯羹,“各怀目的动机不纯”。 对这种质疑,文化学者王晓渔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不管动机如何,创作者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都是无可厚非的。“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地看问题。”   出路何在 风口浪尖上的百度是否会被有关部门判为“盗版”,受到制裁,暂时不可预计。 而细心的业内观察者注意到,此次维权风暴的引发,与一则法规的出台关系密切。 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对侵权赔偿的金额,裁定责任的下载量,亦有相应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内容精神,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要证明自己的内容是有授权的。如果没有授权,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张洪波说,这对于维权人来说,就是一个有利的变化。 以往一些关于打击网络盗版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政策,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相对滞后于时代。方兴东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用工业时代的版权法规来规范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不变革是不行的”。 这16条规定,或将为网络维权带来新局面。让著作权人看到政府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力度,也能更好地规范产业界某些一家独大的企业行为。 张洪波表示,百度文库每月的广告收入达上亿元人民币,而对于其他从事合法运营活动的网站来讲,这些违规行为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击垮很多运作版权的中小型网站。” 相比传统出版商,起点中文网这样的版权运作方平台受侵害更为严重。于国富说,“他们用的是真金白银,买断了很多独家版权,结果呢?《鬼吹灯》在网上一搜,到处都是盗版”。 据盛大文学提供的数据,网络文学每年因盗版损失50亿元,这还不包括传统文学。 卢中强则援引唱片业的情况作说明,“百度通过MP3搜索建立起行业地位,但是在唱片业转型的时候,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苹果通过ITUNES付费音乐,一年收入能达到30亿美元。分给唱片公司百分之七十。“可见百度正版化的重要性。”他说,百度“哪怕只是在搜索前五页都放正版付费网站链接,就可以给音乐行业很大的生存空间”。 “微支付也是解决版权保护的一条出路。”卢中强介绍,虽然大家都爱吃“免费的午餐”,但是,如果价格合理,内容优良,付费后的用户体验比免费体验更好,“好比下载听自己喜欢的歌手的音乐,一首歌五角钱、一元钱,对网民来说,并不是问题”。 种种行业数据表明,网络维权很可能在短期内积重难返,多年来养成的用户免费心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从长远来看,“内容付费”是大势所趋,但过去数年中,诸多网站尝试的收费服务,都因用户不买账而落空。 以互联网视频用户为例,今年1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2.84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62.1%。 而当月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则显示,在网络视频用户中,只有6%的网络视频用户在过去半年曾付费收看过视频节目。在非付费用户中,72.9%的用户明确表示习惯免费收看视频,并且未来也没有付费的意愿。  “自由共享”?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几经波折。 若干年前,第一个吃螃蟹的收费网站甫一出现,就招来一片“变相敲诈”的骂声。理由是有违互联网“自由共享”的精神。 在这个版权保护起步不过二十年左右,互联网发展不过十几年的古老国度,以“自由共享”为主的互联网精神,带来的不只是海量信息的增加。更伴之以“开放、协作、平等、民主、创新、分享”等积极意义。这或许也是很多人难以在心中“自我推翻”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互联网精神,方兴东表示,这涵盖了互联网从业者、内容创造者和网民。 近年来,因为版权管理不力,少数大企业只顾个人利益,加之普遍版权意识淡薄,真正的互联网精神也被世人所曲解。 他说,对企业来说,首先,互联网精神就是鼓励创新反对抄袭,“盗版怎么可能是被鼓励的呢”?只考虑短平快去挣钱,急功近利的投机心态,是与互联网主流精神背离的。 其次,互联网用户希望免费、自由、最低成本地获取资源,企业和权利人希望最严格的保护。这些都无可厚非,各自的利益诉求达到平衡,需要法律和行业规范来进行协调,才有利于创新。 于国富则进一步说明,针对用户来说,“首先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权益,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运营商和用户在内”。 他说,人们在使用互联网资源时,都应当思考两个问题:一,自由共享是否等同于免费获取?二,什么是可以免费获取的,什么是需要有偿获取的?“互联网精神、商业模式、版权意识,这三者是一定要统一的,而非分离和对立。” 张洪波也认为,自由平等民主共享的互联网领域,和传统领域一样,都得遵守最低底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相反,不加限制的“自由共享”,带来的是整体创造力的倒退。卢中强说,现在的唱片业,已经因为这种不加节制的“自由共享”,创造力归零。 “90后去KTV唱王菲的老歌,开演唱会的都是些‘老炮’(老摇滚歌手),为什么?”他说,“因为当前这种环境下没人真心搞创作,都想着投机搞研发,这几年的歌曲排行榜就是个摆设,真正有分量的作品很少。”卢中强说。 对此,陈村则上升到民族整体创造力的高度来看,“一个民族进入先进的互联网时代,整体创造力反倒下降了,这不可笑吗?” “这些和当前这种风气是密切相关的,人人都想投机,多可怕。” 只有一种情况下的侵权盗版是可以理解的,陈村说,那就是当大家没办法通过“畅通”渠道去接触世界其他地方的优秀文化时。“如果我们能畅通自由地在自己国家的片库里,通过付费欣赏到世界最优秀的文化,还要去盗版,那就是没有良心了。”陈村说。   (刘雅婧,曾任《法治周末》记者,现为《新京报》记者。文章原载于《法治周末》。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1-02/17/content_2473634.htm?node=2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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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南桥:免费共享真是互联网精神吗?

“‘公共分享平台’的定位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免费与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是一种人为建构,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有时候,分享的背后有长期牟利的诉求。而在创意行业,可以说免费分享的精神并不存在,因为这违背了行业的存在规律。” 最近,利益受到“百度文库”侵害的五十位作家发表联合声明,要求百度停止侵权。 百度公司也随即发出道歉声明,说伤害了作家的感情,并称百度文库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试图借此免责。声明出台后,作家表示强烈不满。第一,作家没几个是百度的恋人,所以被伤害的不是感情而是利益。第二,“公共分享平台”的定位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免费与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是一种人为建构,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有时候,分享的背后有长期牟利的诉求。而在创意行业,可以说免费分享的精神并不存在,因为这违背了行业的存在规律。 去年我听过《世界是开放的》(The World is Open)的作者柯蒂斯·邦克教授讲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去澳大利亚的时候,澳大利亚教育界的人在说美国人美国流行免费共享。回到美国,他说美国同行在说澳大利亚流行免费共享。这个现象对于《世界是开放的》的作者来说,不无讽刺意味。从某种意义上说,免费与共享精神,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如邦克教授观察到的那样,对于免费和共享,各个国家互相误读,结果以讹传讹。另外希望免费和共享,有时候是产品消费者的呼吁和希望,或是应付版权保护不胜其烦时的抱怨, 这也反过来说明美国版权保护的严谨和繁琐。 另外,邦克是教育学教授,他倡导的是教育领域的开放,如课件和课程的开放。教育是复杂现象,教育资源部分共享,有助于添加教授、系科和学校的无形价值。如产品使用一样,学习者如追求完整的教育体验,就得付费。因此,即便在教育领域, 在教育资源逐步走向多元、开放的同时,绝大部分学校的学费还在上涨。 另外,由于教育的特殊性,为鼓励学术自由和创新,美国有“公平使用”(fair use)原则,让教育者可有限地免费使用一些版权产品。由于从事网络教育,我听过不少关于公平使用原则的报告。发现几乎所有的演讲者(包括法学教授)都强调,判定“公平使用”的一大标准为“是否侵害到版权所有者获取报酬的权利”。老师或许可以在课堂上播放《狮子王》电影的小部分录像,因为这不会影响到电影的盈利。但如果把整部片子上传到网上,就是侵权行为了,老师可能遭到起诉,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与版权保护(copyright)相反的“版权留下”(copyleft)一说,我是前年在丹佛的美国高教信息化会议上第一次听说。但是迄今为止,雷声大雨点小,并没有产生倡导者期望的普遍现象来。 与之相关的“创意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是一个非常出色的理念,但很多使用创意共享协议的版权所有者禁止商业应用 。需要借产品盈利的作者或公司,很少会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创意共享”。说白了,这么做等于自掘坟墓。在这个走向扁平和开放的时代,你或许能从网络上搜索到如何修理冰箱漏水的录像。这或许是个人希望借此获得关注,或是某些公司的一种促销手段。但是,要想去找约瑟夫·奥尼尔的一部完整小说,则几乎不可能。连我这个译者,有时候去向作者讨要电子版都不能如愿,不是作家不想给我,而是他也需要向出版商交代。一旦电子版泄露,以后书就无法制作成电子版,在亚马逊等平台上销售。 百度文库和作家之间的冲突,也反映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些畸形。很多网络公司,拿人家东西的时候,你若跟它讲法律,它跟你讲共享。你要拿它的东西,你要跟它讲共享,它立马跟你讲法律。笔者小文《剩女是个伪命题》发表后,被搜狐网的“搜狐女人”频道转载,不但不署本人名字,还义正词严地加了一条“版权说明”:搜狐女人频道独家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网站下面律师联系方法和电话等一应俱全。该此文还同时配发了一名模的照片。我在Facebook上说到此事,一美国朋友点击此文链接,说我怎么在上黄网。 一篇文章,侵犯了我的文字版权,把超模的图片弄得如若黄网,我想也侵犯了超模的肖像权。不知一些网站,怎么这么胆大? 但是这种胆大,却不是来自艺高,而是因市场混乱。百度文库也好,一些内容门户网站也好,经营模式都是简单的文件上传,或复制与粘贴。这种操作模式, 使得有些内容,瞬间被传得铺天盖地,造成原作者的损失。这对于原创,确实会造成致命打击。当写东西既不值钱,甚至给自己造成麻烦的时候,谁还会去写呢? 数年前,美国指责中国不能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我有一个美国朋友德蕾莎·伍德兰在美商会一委员会任职,给该商会写中美贸易问题的白皮书。白皮书发布后,她接受了《经济观察报》的采访,说到了侵权问题:“美国企业还是时常遇到侵权问题。从长期来看这不仅损害美国企业的利益,也有悖于中国的自主创新。 因为中国企业如果一旦轻易得到技术,他们也就不愿意自己研发。” 事实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哪怕侵犯的是美国人的产权,到头来也是美国人吃小亏,中国人吃大亏。今日的中国作家被侵权,就是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一个苦果。而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非但作家的权益能得到保护,连电子出版行业、和阅读器产家,都走在世界的前列。 所幸的是,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企业的版权意识已经强化。前一段时间我的一篇博客,发在财新网,被多家网站转载。后来我发现之后,希望将其删除。照说这和财新网本身关系不大,但由于是从财新网转了过去,其编辑谭娟不厌其烦,和转载的大小网站一一联系,直到此文被删除。希望时报广场上的“中国形象代表”之一李彦宏,多向谭娟学学。   (南桥,教育工作者、文学翻译、专栏作者,现居美国。著有《呀,美利坚》、《知识不是力量》等书。原文链接: http://berlinfang.blog.163.com/blog/static/11667071620112279152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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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胡凌:通过改变互联网架构保护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革命已经发生,普通人正日益成为生产者,而巨头要求改变互联网架构,使之变得对自己有利,从而影响网民的文化生产。通过赋予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创新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需要明白,文化、科学与艺术的创新完全可以由普通大众进行。” 两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案近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这是世界其他地方看不到的奇特景象:知识产权居然能够成为政治议程的重要话题,并引起国内不同利益群体的激烈争论与分裂。它甚至还可能成为影响总统大选的因素之一:目前白宫的态度略显暧昧,没有旗帜鲜明发表看法,只是呼吁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妥协。奥巴马不会忘记,2008年正是通过宣布支持网络中立政策,才得到硅谷和知识界的鼎力支持,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的宣传而最终竞选获胜。表面上看,两部法案不过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但实际上其意义早就跳出了专业领域,变成和普通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件,因为其中涉及到对互联网架构的影响以及同其他价值的平衡问题。那么这一切究竟是如何联系起来的? 互联网时代传统巨头利益被压缩 先从专业问题谈起。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翻译成“智慧财产”更加贴切)的创设首先是为了整个国家科学、艺术与文化的繁荣,因为只有赋予知识生产者以某种排他权利,他们才有动力从事持续的创造。但另一方面,为了能让更多的人在前人基础上进行创造,排他权利的赋予就不能是绝对的,而是要有一定的期限,即社会的知识不能垄断在少数人手中,期限一到,智慧财产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持知识的公有领域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然而,就像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一样,这样的平衡也只是出现在学者的头脑中,或者某些经济分析的优美曲线交叉处。由于知识生产和创新依赖于一系列复杂的制度安排(投资、教育、科学共同体、技术扩散、法律执行),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确证究竟在何种状态下,对私人权利的保护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同时,私人权利的扩大或缩减是可见的,知识的公有领域却是一个相当模糊、难以量化分析的观念。 上述观念是抽象的,现实的制度安排却是具体的,同一套观念放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面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效应。例如,在互联网产生之前,知识生产渠道被传统知识产权巨头(音乐、影视、出版、生产企业)和机构(大学、研究所)把持,人们已经习惯成为大众媒体和各种产品的被动消费者,也就很难想像另一套替代性制度如何运作,即人人都有能力和资源成为知识生产者(尽管未必能保证所有人的声音被平等地听到)。在传统制度安排下,知识产权的赋予实际上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利益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个人必须依附于企业或机构才能从事发明创造。整个社会的知识和产品只需要由少数组织大量生产销售即可,这是实现科学与艺术繁荣的一种方式。 但是互联网出现之后,大众开始慢慢转换被动的角色,个人电脑和开放的互联网架构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文化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传统巨头的利益被压缩,甚至被新兴互联网巨头取代,好莱坞文化正受到硅谷文化的冲击。是技术创新改变了知识生产的格局,人们不仅可以自己拍摄视频上传到YouTube上与众人分享,还可以通过像Wikipedia那样的网站协作生产知识。知识产权的经济动力似乎并没有那样强烈,人们并不在乎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拿去再创作,因为他们正在创造一种和市场经济截然不同的经济形态:礼物经济。这是实现科学与艺术繁荣的另一种方式。 因此,传统巨头在互联网时代就面临着双重对手:互联网业界和大众。前者的出现使得人们越来越花时间在互联网上,而非电视和报纸;它们甚至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抢走了一大块广告利润。更令人气愤的是,一些网站居然靠发布盗版作品和虚假信息获取流量。新经济利益通过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信息高速公路”政策得到承认和扶植,传统巨头在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中不得不作出妥协和让步:“避风港”规定的“通知-删除”制度确保了互联网行业获得稳定的预期,并把监控网络侵权的责任单方施加在传统巨头身上。尽管传统巨头也获得了DRM和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样的利器,但硅谷已经不可避免地崛起了。 大众更加令人无法忍受,他们竟然以为自己也能摇身一变从消费者成为门槛极高的创作者,并抢占了他人的眼球和时光。以“阳春白雪”的专家水准批评“下里巴人”的业余玩家就成了传统巨头的一种意识形态策略,于是你可以不断听到哀叹:网络文化正走向“三俗”。另一个杀伤力更强的策略是禁止普通人使用具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戏仿”和“再创作”都要经过巨头的许可,把大众分享的门槛和费用提得极高。再加上起诉个别网民要求支付巨额侵权赔偿金作为事后威慑的武器,巨头显然不甘轻易放弃传统的市场和利益。 传统巨头想垄断的不仅仅是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巨头想垄断的不仅仅是市场,还包括文化生产和技术创新的“源代码”。因为一旦拥有这些源代码,普通人就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设备生产自己的文化,摆脱巨头的控制,甚至反过来和巨头竞争。如果把“源代码”这个观念放在互联网的三个层面——内容层、代码层、物理层——理解,就会看出其深远意义。在内容层,源代码就是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和思想,以及一国深厚的文化传统。巨头拼命想阻止自己的产品进入公有领域,于是就出现了赤裸裸的《米老鼠法案》。在代码层,源代码就是构成软件、应用和协议的最基本的代码,而且往往以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面目出现。巨头要确保源代码不被大众掌握,尽量保证其私有属性从而不断盈利,这就是反技术规避条款诞生的原因。在物理层,源代码就是最低限度的保证所有人获得互联网接入和使用的公用基础设施,包括终端硬件和传输线路,这是人们自由创造的物理基础。巨头不仅想获得比其它人更好的传输质量和服务,还想完全控制和改造终端,削弱人们生产的能力,将他们变成新消费者,于是就有了“网络中立”的不同版本的争论。 在这三个层面中,代码层和物理层相当于语言和工具,正是有了这样不同于传统文化和知识生产的语言和工具,普通人才可以在内容层发挥创造力,表达思想。好莱坞和硅谷在这一点上既团结,又斗争。传统巨头已经看到避风港的脆弱:为了保护内容层的利益,光有“通知-删除”是不够的,最好能够把侵权的工具一并禁止,这样大众就丧失了上传和分享版权作品的能力。在一系列关于P2P的案件中,巨头们极力证明,P2P软件本质上是邪恶的,必须被禁止使用,哪怕它还可以被用来分享合法作品。通过告倒Napster,巨头取得了初步胜利,但尚不能遏制网站依靠非法作品获利的经济动力。因此,这次争议极大的两个法案就是传统巨头游说政府的又一次精心准备的绝地反击(之前已经有多个类似法案没有通过),两只拳头分别指向新经济利益和网民大众。针对前者,传统巨头试图全力遏制互联网行业的经济动力,切断利益链条;针对后者,传统巨头盯上了代码层,希望通过代码层而影响内容层的行为,就好比通过为语言和工具设置规则而改变思想表达,规训大众。 网络法案保护谁的知识产权? 第一个法案叫做《防止对经济创新的实际在线威胁与偷窃智慧财产法案》(PIPA)。该法案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针对海外网站加强执法力度,由检察官向法院申请禁令后即可发出,二是降低任何网站盗版侵权的金钱动力,由普通利害相关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即可实施。前者的禁令并非直接针对侵权网站,而是针对侵权网站的技术提供者(域名注册商),收入相关实体(金融交易提供者、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和搜索引擎服务商。它们在收到禁令时有义务停止解析侵权网站的域名,中止其交易、停止其广告投放,从搜索结果中删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侵权责任。自愿实行上述行为的实体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也同样不承担责任。后者的禁令主要是针对金融交易提供者、互联网广告服务商,试图通过这样的规定威慑侵权网站。两者的权限是不同的:前者由政府主导实施,可以采取DNS过滤这样的手段,但后者由普通利益相关人实施,只能约束收入相关实体的行为。 第二个法案叫做《阻止在线盗版法案》(SOPA),它完全涵盖了PIPA的规定,更加精细,篇幅更长,措辞也更严谨。SOPA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打击在线盗版侵权,共分七个条款;二对打击偷窃智慧财产的额外强化规定,分五条。第一部分也区分了针对国内和国外网站需要采取的不同步骤,基本和PIPA相同。不同的是,在普通利害相关人采取措施的场合,除了向法院申请禁令,他们可以直接通知金融交易提供者和互联网广告服务商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后两者必须有专人接收此类通知。在与网站所有者进行沟通之后,如果不认为该网站侵权,他们可以提出反通知(和避风港规则类似,但必须提供网站所有者的真实信息),这时利害相关人可以据此直接起诉网站所有者或域名服务商。SOPA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以往一些法案规定的修正,提高了刑事处罚力度,以加大威慑,并针对海外侵权和经济间谍行为进行了规定。 不难看出,两个法案的新颖之处在于扩大了连带责任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域名注册服务商这样的技术实体,也更进一步将网站的生存之本——广告与交易平台——拉进来。它抛开了避风港制度,允许利害相关人不用通知网站,直接要求其广告和交易平台断掉其生意。为了避免麻烦,后两者很可能会采取一刀切的扩大化行为,这会极大降低投资者和创新者的预期,减少投资和广告收入,增加交易成本。域名服务商也会开始积累黑名单。实际上,连带责任主体的单子还可以继续想下去,如果这次仍然没有奏效,下一步就该限制风险投资的去向、银行贷款、托管主机,等等。巨头们一定是在Wikileaks事件中看到了在线支付平台和服务器提供商的威力。 这确实有些中国的味道,除了在细节上提供细致的救济,整个法案无异于一种综合治理,即把能够影响网站的产业链都联系起来,施以严格的责任。而且还允许以互联网的一个层面干预另一个层面的治理。无怪乎当批评者将SOPA同威权国家的网络管理措施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无异于引爆了一枚意识形态炸弹。这也是为什么批评者大多集中攻击SOPA对言论自由和技术自由的影响:根据SOPA的规定,任何翻墙工具将变得不合法,因为被域名服务商停止解析的网站属于非法网站,访问非法网站的大量工具也同样要被禁止(和P2P软件一样)。反对者强调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而是实现该目的的极端手段。这固然没有问题,但也没有正面回答是否要保护巨头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要么兜圈说此法案将打击互联网产业,减少就业和经济增长(这和说中国房价降低会减少就业和增长一样索然无味),要么强调DNS技术和互联网架构的自由属性,并祭出了尚方宝剑——宪法第一修正案。我们还需要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回答。 为什么必须要保护巨头的利益? 如前所述,我们无法确证加强对巨头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一定不利于知识创新。在既定经济结构下,前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理论都在论证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但信息技术革命已经无可挽回地发生了,普通人正日益成为生产者,而巨头要求改变互联网架构,使之变得对自己有利,从而影响网民的文化生产。那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理由就有些站不住脚。既然大众同样可以创造文化和艺术,为什么必须要保护巨头的利益?“偷窃”这个词在美国背负了太多的道德意蕴,以至于大众在此种指控面前往往底气不足。即使巨头目前的经济利益得到承认,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文化生产的模式和制度安排不是只有一种,普通人生产的模式同样可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甚至还有一个词叫“同侪生产”),成为资本主义文化生产的一个替代方式,巨头会坦然接受吗? 我的论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就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来看,我们缺乏足够的知识和共识来确证知识和科学技术的生产究竟掌握在少数组织手中还是掌握在大众手中更好。技术革命在客观上削弱了前者,加强了后者,知识产权不过是保护前者的意识形态武器而已,它们竭力想把人们变成被动顺从的消费者,而非积极的生产者与参与者。其次,即使承认巨头的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为所欲为。如果巨头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那么普通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同等保护,这项权利的重要部分便是拥有方便的生产工具。如果巨头利益的保护要以改变互联网架构为前提,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人们生产的自主能力,并威胁到其他一系列重要的价值,例如言论和表达自由,从而最终削弱公有领域的价值。这才是需要反对两个法案的真正原因:人们的自主能力不能随意被剥夺,在互联网时代,这一自主能力就体现在开放的互联网架构、源代码和多功能的终端。同时,反对两个法案并不意味着反对知识产权观念本身,实际上公有领域为防止商业化滥用同样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像Creative Commons这样的自主授权约定无疑扩展了公有领域的功能。 警惕互联网新巨头 按照这样的理由,需要引起大众警惕的还包括互联网新巨头。在两部法案的争论中,新兴巨头和大众站在一起,但它们也在不自觉地重复传统的思路:将网民永久地拴在网络服务上,成为消费者。它们曾经受惠于开放的互联网架构,但正将互联网引向封闭的未来(其中有网络安全的因素,也和大众的消费者心态相关)。必须承认,在美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必须有强大的新经济代言人游说华盛顿,以便和传统利益抗衡;也必须看到,要实现完美的同侪生产,必须将普通人的热情、伦理和创造力同追求经济利益的互联网业界结合起来,缺一不可。但公众并不能简单地被业界代表,而是要独立地发出声音,并清楚认识到同新经济合作的限度和边界。 因此,这场争论的最大意义在于提升自我意识,让大众明白为何保护知识产权得以和每个公民的自主能力,以及创造一个更具有活力的公有领域联系起来。 这场争论对中国无疑也具有重要启示。在美国政府(背后是巨头游说)的压力下,中国开始了缓慢了知识产权保护步伐,但由于国家能力的不足远没有达到美国那样严格的程度。这也许是好事情,通过赋予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创新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需要明白,文化、科学与艺术的创新完全可以由普通大众进行,他们要接收广博的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修养和品位,以充实知识和文化的公有领域。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并没有想像的那样困难,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牢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国家要做的是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各种资源的流动,就不难预见一个繁荣的大众自我生产的文化模式。当然,我们也有传统利益巨头,以及它们和政府一道采取的严格的管理措施,这已经在本文中批判过了,尤其值得警惕。   (胡凌,香港大学法学博士。原文链接: http://www.ideobook.com/1232/ip-protection-through-architectural-change-of-inter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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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制度化进程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被称为外包业务的宏大产业运动。这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共同开启了一系列有助于知识产权衰落的深刻社会变化。成功的新兴经济体拒绝保护水平较高的既有知识产权体制,这无可置疑地证明了我们过去所知道的那种知识财产正在死去。保护水平较低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法律体制呼之欲出。” 消亡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正在消亡。至少,那一套由我们法学院宣讲教育、靠国家机器强制推行的知识财产的种种权利形式(IPR),那一张由法定财产权与人格权编织的复杂网络,其依照世贸组织(WTO)等全球贸易共同体各成员签署实施的一长串条约同国际协定,有权在一切“文明国家”接受官方的敬意和保护——那一类知识产权,业已走到了尽头。 事实无可否认。日常工作也好,消遣时光也罢,运行一个计算机软件、选择一只名牌手袋、与网友分享一首歌曲——如今已绝少有人自觉不去破坏知识产权的戒律。这并不是中国及其他新兴经济体所独有的,学术研究者和行业分析师的报告足以证明,该现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逐渐变得寻常。因此,知识产权在中国的遭遇与这个遍布网线的蓝色星球上的其他地方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出于种种原因,较之那些更深刻的经济、社会问题(如“占领华尔街”运动的诱因何在),中西媒体似乎都更热衷于此方面的话题。 我记得英国广播公司(BBC)数月前报道了一宗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的案件。一名外国游客发现该市一家苹果专卖店的陈设布局和“标志性”特征跟正规专卖店有所不同。之后,包括这家在内的22家假冒“苹果专卖店”被当地工商部门关停(BBC新闻,2011年8月12日)。但由于当地商业环境漫无约束,可以预见,类似的非法销售还会在该市或周边城镇的空白地带死灰复燃。这是消费市场的需求所致。 那么,只要提供免费下载的站点依然充斥互联网,谁又会以高价购买“正版”软件呢?——更何况,那些由律师起草的软件许可协议字体小到几乎看不清。贪婪不再是正当理由,因为公开且免费地获取“盗版”已是“我们每日的面饼”(《马太福音》6:11)。让“正版”商品成为上流守法阶层的奢侈享受和有钱人社会身份的象征!但即便他们的立场也在改变。北京秀水街的盗版盛会上,西方游客和中国白领们接踵摩肩,挑选他们中意的假冒国际品牌,从瑞士手表,到意大利皮鞋,再到法国时装,不一而足。这是一场献祭知识产权的狂欢,是追逐时尚的消费者的节日。 相关产业本身也证实了知识财产的消亡。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统计,仅2009年一年,美国的版权和软件产业就因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失了480亿美元,这直接或间接造成210万个工作岗位的流失,美国企业为应对前述侵权行为额外支出了5亿美元的成本(SSTN新闻,2011年3月19日)。美国贸易团体、政客和大众传媒对中国的类似指责在过去20年中早已司空见惯。 学者们对这些被用作贸易谈判和市场准入斗争策略的索赔要求不屑一顾,认为它们纯粹是由国内政治或选民政治驱动,数据之含混无法指明任何真实的趋势。毕竟,这些要求都立足于一个荒谬的假设——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用户和消费者能够并愿意以美国市场上适用的同等价格购买软件、电影、音乐和电子游戏以及其他版权材料。当然,索赔者并不见得都心怀叵测,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中国确实非常普遍,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多发。我要阐明的是,如果这些无法核实的统计数字是真实的,那么它们反而清楚地表明,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地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最终也不过是竹篮打水。 如果不是因为知识财产的特殊性,山姆大叔(或任何世界强国)是否会任由其领先的产业与就业市场受到如此毁灭性的打击?显然不会。假如问题那么简单的话,与其耐心谈判、不断警告或威胁动用“超级301条款”,还不如直接动用隐形轰炸机和巡航导弹,并把侵权和造假者列入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的黑名单。事实上,美国缺乏任何有效的手段来诱使或强迫中国及其他“声名狼藉的市场”归降,且自1990年代以来一直如此。这就体现出当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是无法实现的。相关产业、政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强烈地意识到:不能使用对华全面贸易战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否则受到伤害的就不止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以及美国消费者,同样,重要的地缘政治利益与合作也会遭受损害。 更重要的是,大批中国的侵权者和制假者都是欧美和日本外包业务的生产商、服务提供者,或是其供应商、分公司。这些企业在外包年代把业务搬到中国无疑是理智的,它们利用了这里低廉的知识产权成本(或是我所称的“低法治”)。外包缩小了技术、管理和营销知识等方面的差距,结果,企业得以生产价廉物美的仿制商品,并且还很快招来了所谓“风险投资”的国际资本和一流的法律服务。正如常言道:“哪里有死尸,哪里兀鹰聚集。”(《马太福音》24:28) 不着边际的批评 因而问题是:为何知识产权保护如此困难,为何法律总是停留在书本上,在现实生活里却得不到遵循?几个解释都特别针对中国,似乎执法不严为中国独有,这值得我们思考。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是经济转型与发展的产物?对一些评论家而言确为的论:随着中国最终将成为一个成熟的、拥有先进技术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和企业主将会要求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行也将更加有力。然而,这一乐观的预期恐怕会落空。如今的中国经济比20年前更加市场化,创业精神、技术革新、私有企业随处可见(私企创造了国家GDP的70%),但盗版与仿冒也空前繁盛起来。还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此类活动会很快消失。事实上,如前所论,中国市场倒很是享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企业经营者和CEO们、作者和出版人们、革新者和专利所有人们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更低水准的知识产权壁垒与垄断的到来。 此外,这一经济转型的假设是一个循环论证。它建立在一个未予检验的前提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先进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自然的”共生关系。由此出发,该假设给中国和其他新兴经济体下了一个绝对性结论。这种论调毋宁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宣教。就其本身而言,它拥有强大的力量,并且对于维系中国政府及其批评者都支持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至关重要。但是,它同市场竞争的现实和技术进步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一个值得商榷的常见解释从某种文化与价值入手,认为中国的传统价值——更具体地说是国家的政治文化——阻碍了现代知识财产的全面落实。这一判断可以施加给所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符合WTO规定(TRIPS协议)的非西方社会。事实上,在1980年代“告别革命”之后,大量的传统价值及生活实践在中国死灰复燃,比如很多商人和官员群体中出现了事实状态上的一夫多妻制——之所以用这个词,是因为这些人的“女性伴侣”一般不被当作婚外情看待(虽然在法律上婚外情不是罪名),而且还被看成是家庭一员,尽管非法,也还是获得了所谓“二奶”的社会身份,类似革命前的“妾”。确实,刑法很少干预,恰好证明了某种社会情感在复苏,及其向传统的家庭理想和制度的复归。 要想把中国知识产权体制的虚弱归结为顽固的文化立场,存在着双重困难。首先,集体或国家所有的某些特定表达、名称、商标和发明更多是来自社会主义实践,而非传统价值。以现代化之名,中国基本上已经抛弃了社会主义,投入资本主义怀抱,因而理应放松而非坚持或加强对抽象客体私有化的抵制。其次,很难说清中国传统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和现代知识财产格不通。历史事实可以证明,在知识财产随着殖民征服、不平等条约和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被移植到世界其他地方之前,它仅生长于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换言之,我们更容易论证传统社会一般难以接受知识产权;然而,由于缺乏翔实的资料,我们很难探究在后殖民主义时代里,在一个像中国这样快速变化的社会,传统价值和实践是如何与知识产权背道而驰的。 总的来看,文化价值论无助于知识财产的事业。相反,它很容易成为一种文化例外论的调调,认定中国或其他任何所谓的“传统”社会生来就排斥知识产权规则——因为我们无法期待某种“传统”文化能够发展的如此迅速,从而跟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如果说,法律面前所有文化平等,而且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个社会改变其文化以适应知识产权规则的话,那么,法律实际上就不可能保持其整体性。 因此,西方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批评是一大堆混乱杂糅的道德判断。这一大堆又常被冠以“自由”之名,因为它可以用政治正确的拉平手法,有把握地施加给任何“不自由”的国家或经济体。下面这段话引自敏锐的中国法律观察家裴文睿(Randy Peerenboom)教授,作者很好地总结了此类自由主义对中国法律改革的不满,其中也涉及知识财产制度(裴文睿,72页): 中国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从根本上来自制度与体制:立法体制混乱无序;司法权相对弱势;法官和律师缺乏训练;法治意识不高;行政法力度不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传统的家长作风和尊重政府权威的文化持续发挥影响;腐败猖獗;地区差异大;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尚未完成,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并导致了权威的分裂。 如此看来,中国知识产权的糟糕状况只是更大的“体制性”问题的一小部分——按照西方的标准,可以称作国家走向高“法治”的失败。这种观点认为,在这些标准达到之前,知识产权保护不会成功。然而,这一系列不满往往自相矛盾。“尊重政府权威的文化”被视为“法治”的障碍,但“权威的分裂”又被认为是同样糟糕的。立法体制“混乱无序”,司法权力与行政法“力度不够”,然而“家长作风的影响”却依然强劲。此外,很难搞清“依法治国”为什么就必须消除“地区差异”——仿佛西方已经取得了地区间的平等统一。再者,从历史角度来看,某些“失败”恰好是正在开展的“法治”工程的必然结果和副产品——我指的是官员腐败、工人骚乱、财务丑闻、色情淫秽等,当然还有知识产权侵权与假冒。这些“障碍”不会因为“依法治国”而消失;相反,就像中国的许多邻国已经证实的那样,这些现象如今已在西式“法治”的条件下得以合法化,并且获取了保护。 因此,不妨引用圣保罗做一个更妙的道德判断:“从前没有法律的时候,我活过。但诫命一来,罪即复苏,我却死了。”(《罗马书》7:9-10)知识产权诫条来自一个复苏了原罪的体制,又名,中国与全球资本主义。 互联网与外包业务的冲击 知识产权是为了推动艺术与科学发展(版权、专利等),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商标、商业秘密等),这是官方的说法,也是相关法律设定的初衷。然而,现实世界中,知识财产主要是“以财产形式使重要的抽象客体为私人所占有”(Drahos,1页),如是,它就同现代资本主义紧密联系,并证明了随之而来的面对面竞争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正当性。 这正是在中国构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理由(raison d’être),它是1980年代初期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核心。1983年3月,中央一级的商标注册体制成立,商品、服务的品牌不再由地区和部门指定,以市场为中心的新经济开始发挥作用。不久之后的1985年4月,三而一的专利体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落成,为将社会主义的劳动单位和组织结构拆减为“简单的”劳动和雇佣关系而助力。其中,研究和发明被重新划类为“雇佣作品”。最后,1990年6月,版权或著作权恢复,成为改写现代中国历史、告别革命的一种手段。尽管教科书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版权制度涵纳新著作权制度成立之前的所有合格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的认领和争夺就必然要遵从新法规的教义和规则。由于前版权时代作品之诞生往往是为反映社会主义革命的理想与道德,因此,对这些作品版权的追溯适用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进而,实际上推动了人们重新想象历史并接纳财产私有观念、表达和工作单位关系中的复活(详见《中国知识产权》,69页以下)。 所以这不是偶然:在中国所有的部门法中,知识产权法是对国际公约的最好摹写,是对西方标准的最佳映射,其“中国特色”也最不明显——很多书上都这样说。这套模仿来的法律,从它当前具有的形式与规格来说,是中美贸易谈判和中国努力加入世贸组织的结果。但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复兴的资本主义市场和继之而来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自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甫一设立,便充当了中国法律与经济改革的急先锋。最重要的是,它走在合同、侵权、财产和人身各部门法律编纂之前——中国民法典直至目前仍待起草。 不幸的是,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制度化进程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被称为外包业务的宏大产业运动。然而,从全球竞争的角度看,焉知非福。这些因素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共同开启了一系列有助于知识产权衰落的深刻社会变化。 不同于前述对“中国模式”的“自由主义”控诉,互联网和外包产业是一股影响了诸多经济体的全球力量,同时也重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认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当前所面临的挑战,真正把握全球资本主义竞争的现实,我们必须放弃“中国模式”的圣杯与“法治”的神话。 用商业研究者的话说,互联网和外包都属于某种“破坏性创新”的范式突破。破坏性创新曾在会计、计算机、通讯以及音乐、娱乐等行业发生过。最新一期的《哈佛杂志》(Harvard Magazine)上,两位作者将之描述为这样“一个进程,(它)使得曾经如此昂贵、复杂、难得和不便到只有一小撮人才能获得的产品与服务,如今却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易得、越来越简便,从而最终成本越来越低廉”(参见Christensen & Horn,40页以下)。 一般而言,破坏性创新在起步阶段很简单,因为它们只是想通过为那些几乎别无选择的人(即当前的非消费者)提供简装产品或服务来占有市场——即便以旧的标准衡量,它们可能相当原始粗糙。但是,当主流消费者流向这些新产品或服务时,他们因如此简单易得、优质低价的解决方案而兴奋。于是可以预见,破坏性创新会逐年改进,最终改造整个世界。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不断的破坏浪潮将逐渐重塑市场。 如今轮到知识产权产业了。它们无法逃脱破坏性创新,而且在当前的数字时代尤其脆弱。这是因为,知识财产若真是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形式、一种以注册或是国家强制力为法律拟制的垄断,它就只能存活于复制和模仿手段受到严格限制且成本高昂的社会当中;否则,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竞争中,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就只能是免费的,或是被随意假冒。 复印机发明之前是知识产权的“流金岁月”。在我的记忆里,复印一本书是非常艰巨的任务。最好的翻印方式是油印,这还得有熟练的技巧与极大的耐心。复印的高成本和低质量使得知识产权在印刷材料(书籍、杂志、报纸等等)上有效地取得了特权,竞争(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或盗版)也只发生在有限的少数商业实体之间。但是包括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在内的数字技术改变了这一切。今天,无论是下载电影还是分享书籍,对版权材料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复制仅需点一下手机、笔记本电脑或任何一个数字终端。如前所述,侵犯知识产权已经以最低的成本成为“我们每天的面饼”,成为消费社会的一种必要的生活方式以及所有问心无愧的人们都来参加的一个仪式。 同样,假冒商品充斥市场;成本极低,质量有时却挺高。没有任何成功的品牌或驰名商标可以免遭侵权与淡化使用,一切有利可图的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也难逃被模仿的命运。原因很简单:西方知识产权出口国和新兴经济体如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在技术上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而且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大量人才都外包到了新兴经济体——经验丰富的经理人、华尔街分析师、会计师、电脑工程师、汽车设计师、制药科学家、前沿产业研究者,一个都不少。 随着工业和商业外包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正在向中国、印度、巴西等国转移。按照西方的标准衡量,这些新兴经济体一般都处于低“法治”状态,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相对淡薄,因而,知识产权产品与人才的大批外包必然意味着新世纪的全球竞争将会放松知识产权的严格落实,也同一般意义上的高“法治”状态相去甚远。中国的情况最能说明这一点。 凭借知识产权的执法不力与低“法治”状态,中国经济自1980年代以来迅速腾飞。中国大小企业的竞争优势都与“友好”的投资环境有关,这其中就包括一个规制较少的市场,即法律执行并不严格,在知识产权法上尤其如此。这就使得人们更容易模仿与创新——包括假冒。由于金砖国家正在占领更多的市场、实现更大规模的生产,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高“法治”国家即使不在法律体系中的其他部门做出让步,至少也得放松知识产权法律的锁链,以便在同等效率、成本和质量的水平上竞争。 于是,这一天已经到来。“所以”,借玄学派诗人邓恩(John Donne, 1572~1631)的不朽诗行,“永勿打听丧钟为谁敲响,它在为你敲响”——为你,知识产权。 一条新的道路 如果知识财产或其高级形式,正在阻碍新世纪的全球竞争,并且当这套机制由于如互联网或外包等强大的“破坏性革新”而渐遭淘汰时,那么,知识产权执法较松的那些经济体,自然会对那些施行更加严格保护的国家取得竞争优势。换言之,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那套其鼓吹者竭力捍卫和证明的社会经济体制——即全球资本主义——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对我们思考如下问题极富启发性:“国际社会”如何批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糟糕状况;众多组织如何在过去30年里致力于帮助中国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水平;以及“中国模式”的辩护者如何尽力回避或驳斥这类批评。如今,知识产权不再是资本主义新时代的有用抓手。也许可以放胆而言,知识产权在中国(以及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境遇并非指向一个特定的“中国模式”,而是通往全球资本主义的未来之路。 说到未来之路,倒是让人想起遥远的过去曾有那么一条。 从前,一个犹太人在通往大马士革的路上遭遇一桩异象。这个法利赛人训练有素,他也是耶稣的强敌,当拿撒勒人耶稣(许多人认他是上帝受膏者)被罗马人在耶路撒冷当作罪犯钉上十字架时,异象来得很突然,天上射下一道强光,法利赛人一下摔倒在地,只听见有声音叫他:“扫罗啊扫罗(他的犹太名字),你为何迫害我?”“主啊,你是谁?”,他问。答:“我就是耶稣,你迫害的那一位。你起来吧,进城去,有人会告诉你,该做什么。”(《使徒行传》9:3~6)从此,扫罗由敌基督者变成忠实的信徒,从此,他的罗马名字在全世界叫响——保罗,或者按教会传统称作圣保罗。 圣保罗对新兴的基督教的最大贡献正是一次高度的“破坏性创新”——他提供了一种对耶稣要成全的摩西之法“托拉”更灵活的理解方式。为了使上帝国的福音被外族和信奉托拉的犹太人更加容易接受,这位“去到外族中的使徒”情愿妥协。于是,这位圣徒将“旧”约之规约降简为割礼、献祭与洁食。出于那份帮助外族改宗、赢得“无力者”(接受福音但同时维持摩西律法的犹太人)的热情,他甚至攻击彼得(矶法,Cephas),指责他“虚伪”,说这位耶路撒冷神殿的台柱“怕那帮奉割礼的”(《迦拉太书》2 : 11以下)。然而,这种妥协精神是为了一种新的信仰——“所有人的、又为所有人的”救恩。因此,它也带来一种新的法理,一种不因律法的律法,正如保罗在写给他所创立的非犹教会的信中称(《哥林多前书》1 : 9:19-23): 所以我虽然自由,不属任何人,却把自己给了众人为奴,为的是多多赢取。对犹太人,我就如犹太人,以赢得犹太人;对律法下的,就如律法下的——尽管自己已不在律法之下——以赢得律法下的;对律法外的,就如律法外的——虽然我并无脱离上帝圣法,乃是受基督之法的管辖——以赢得法律外的;对软弱的,我也软弱,以赢得软弱的。有什么样的人,我就如什么样,只求至少能救起一些。这一切,我做来都是为了福音,以与人分享他的恩泽。 法国哲学家巴丢(Alain Badiou)把这段经文看作保罗走“群众路线”的绝佳例子,他由此走出了基督教普世主义的新路子。我认为,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若是想在全球竞争中存活下来,这个“群众路线”有着同等价值——知识财产只有既在“法律之下”又在“法律之外(或不求诸法律)”,才能“开放”或“放松”,以达成一种新的普遍主义。若是没有这样一个普世主义的愿景,我们的知识产权法理学就不得不承认从各个国家与地区模式衍生出来的无穷无尽的“法治”的例外,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中国模式”。 总之,以下两点判断应该是成立的。首先,我们已经发现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自由(主义)的”偏见。与这种滥俗的批评和热切的乡愿相对的是,知识产权在中国和其他新兴经济体中的执法不力并不能归为“法治”事业的青涩表现或意外事故;它也不是法律制度不成熟的象征。毋宁说,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水平形式代表着激烈而鲜活的市场经济竞争,如果把互联网时代全球资本主义的新趋势考虑在内的话,这种形式甚至可以说展现出法律系统较高的成熟度。其次,成功的新兴经济体拒绝保护水平较高的既有知识产权体制,这无可置疑地证明了我们过去所知道的那种知识财产正在死去。保护水平较低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法律体制呼之欲出。正如圣保罗为新兴的基督教做出的理论创新,这种新的法律体制也将代表“法治”信仰的深刻修正。这种修正主义必须在新普世主义的基础上往前推进,重新焕发“所有人的、又为所有人的”使命。然而,目前的“自由主义”对“法治”信条的偏见正缺乏这一真正的普世主义向度。 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已经走上通往大马士革之路?我以为是如此,虽然它尚未经过保罗式的皈依,也未聆听到救恩之音。但是,未来清晰可见,只要全球知识产权能够走出耶路撒冷,向大流散中的子民传布,它能够夸耀的就不再是旧的律法,而是新的信仰。   本文译自:“The E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 Critical Thought, Vol. 2, No. 1, March 2012, 99-106. 参考文献: 1. Alain Badiou, Saint Paul: The Foundation of Universalism, 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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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毛向辉:分享主义:一场思维革命

“ 通过分享,你获得了直接而快速的回报,你最终或许会发现你已将版权和“保留所有权利”抛诸脑后。新的经济学准则是:参与你作品的人越多,回报越高。在分享主义里,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保留所有权,但是我乐于分享。” 作者按:这篇文章是我参与撰写的新书《自由灵魂》(ISBN: 9780982029121 ) 的一个章节,主创者为Joichi Ito(伊藤穰一)先生,其中包含了他近年来在自由文化和新技术领域所发现的数十位具有开放思维和分享精神的人物摄影作品,以及包含本篇内容在内的十几位作者的访谈或文章。本篇文章可以作为理解“分享主义”哲学的基本阅读资料。 (原文为英文,感谢译言的翻译 http://article.yeeyan.org/view/75834/74935 )   社会化媒体中的网民将Web2.0推向高潮,他们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和自由。这种创造性的爆发中所蕴含的内在活力,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人们为什么加入这 场运动?他们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分享者之间正在形成良好的社区尊重和大量的社会资本。社会化媒体的关键动力和Web2.0的核心精神就 是分享主义。分享主义是一种个人价值的重新定位。我们从用户生成的内容中可以看到分享主义,这也是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的宗旨。分享主义是一种人人都可以尝试的精神实践,是一种社会心理态度,旨在将庞大、分化的世界转化为超智能化的社会大脑(Social Brain)。 神经元学说 分享主义植根于人类的基因之中。虽然分享主义理论受到日常生活中的实用主义的影响,但是它能从神经系统科学以及人脑工作模式的相关研究中找 到理论基础。我们无法完全确认大脑作为一个整体是如何工作的,但是我们的确拥有一个神经系统和神经元的工作机理模型。神经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有机细胞,它 还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对电流敏感的生物处理器。神经元组成的庞大的网络,通过改变细胞之间神经键的强度,达到处理信息和学习的目的。通过与周围的神经元分 享化学信息,神经元可以形成更有意义的模式,从而保持神经元的生命与活力。此外,既然所有的神经元的连接和分享原理都大同小异,这种简单逻辑可以重复和放 大。大脑起初就十分开放,神经元网络可以分享活力和信息,我相信大脑的这种工作模式应该会激发与人际网络相关的思想和决策。 “如果你坚持分享,你将发现很容易就能找到更多创意。创意的形成正如沿着思考路线的滾雪球过程。” 因而,我们的大脑从系统本质上就是乐于分享的。这对创造过程来说具有极其深刻的含义。当时你拥有创作冲动之时,如果你坚持分享,你将发现很 容易就能找到更多的创意。创意的生成过程不是线性的,而更像是沿着思考路线的滚雪球过程。在开始的时候,你的动力只来自于一个创意雪球。如果你的认知系统 鼓励分享,你就能产生一个快乐的反馈环,这反过来又将帮助你生成更多的创意。这是一种蝴蝶效应,你微不足道的一点创造性投入,最终将使你和整个世界都更富 创造性。 然而,大多数成年人的日常决策都缺乏创造力,原因只是他们不愿意分享。人们本来都愿意分享自己的创造成果,但是在一种保护自我创意的文化 中,人们开始认为分享是一种危险。接着,人们大脑中的分享主义将被弱化,社会也不再鼓励他们去分享。但如果我们鼓励他人分享,他们将变得乐于分享。分享主 义将被作为记忆和直觉在人们的大脑中根深蒂固。如果将来有一天要面临创作协议,其选择将会是“分享”。 这些思维开关都极其微妙以至于很难被察觉。但是,由于大脑和社会是一个连接的系统,这些来自神经元之间与人类之间的微观想法一旦积聚,将 引发数量可观的创造性行为。区分一个人、一个小组、一个公司或一个国家是否乐于分享非常容易,因为对那些不乐于分享的人而言,“文化产品”和“知识产权” 不过是维持社区内部封闭现状的借口而已。他们的“文化”将得以保护,但他们损失的是更多珍贵的创意,以及分享可能带来的好处。这种知识的损失是我们生活中 的黑洞,或许它还将吞噬掉其他的价值。 不分享文化将私人与公共空间严格地区分开来,从而误导了大众。它将创造性活动一分为二:公共的和私人的,开放的和封闭的,并形成一种文化 鸿沟。尽管这种鸿沟有可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创造空间,但对隐私的关切使得这道鸿沟难以跨越。为保障安全,大多数人都将自己的隐私保护起来,维持一种“封闭 ”的状态,我们对此应当早已习以为常。他们或许担心互联网会造成一种其自身都无法独立对抗的隐私滥用。然而矛盾在于:你分享得越少,你越弱小。 新技术与分享主义的兴起 让我们回顾1999年,那时全世界都只有寥寥数百名博客先驱,每篇网志的读者数不超过十次。人类历史总是如此:一些重要的变革已经发生,但 其余的人们尚未察觉到。在短短五年间,向着易用的在线发布系统的变革引发了一场软革命(soft revolution)。人们很快就实现了从阅读网志到发表评论和参与在线对话的转变,他们突然意识到自己也应当成为博客作者。越来越多的博客催生出越来 越多的读者,越来越多的读者演变成越来越多的博客作者。这场革命如病毒般蔓延。 朝向易用在线发布系统的变革引发了一场软革命。越来越多的博客催生出越来越多的读者,越来越多的读者演变成越来越多的博客作者。这场革命如病毒般蔓延。 博客作者们在互联网上发布活跃而及时的信息,他们通过RSS、超链接、评论、回复和引用彼此相连。小范围内的差异能够弥补经验上的分散鸿 沟,从而创造出一部新的人类史。一旦你变成一名博客作者,一旦你在这样一个小区域内积累到如此多的社会资本,你将欲罢不能。我们无法用成瘾理论来解释这一 事实。分享是一种冲动,这便是文化基因的力量,它促使人们彼此对话,相互交流。这远不止是电子邮件,这是分享主义。 博客作者们往往很关注他们所发布的内容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他们会自问:“谁会来看这篇文章呢?”他们灵活地调整自己的语气——和隐私设 置——以宣扬观点和免除麻烦。这并非自我审查,而是一种聪明的自我表达意识。然而,一旦网志触发引爆点,它们将被拓展到博客圈 (blogosphere),这就要求一种更为精妙的社会化网络体系和内容分享系统。如今,人们已经认识到他们有能力对更大范围内的关系保持良好的控制。 像Flickr就允许人们安全地分享他们的照片。新用户对Flickr的隐私设置可能并不熟悉,但正因为如此,他们可能在不经意间就打开了分享主义的思维 开关。通过复选框我们可以选择分享还是不分享。从我的观察经历来看,越来越多的Flickr用户变得乐于分享,同时保留灵活的处置权。 大量出现的用于交流与协作的社会化应用,通过允许人们自由输出内容,使用户将其文化基因置入在线的社会化管道。这种互联促使文化基因在多 个在线社会化网络间自由流通,从而触及大量的受众。结果,这种微管道系统促使社会化媒体成为一种真正的广播媒体。这些新技术正在复活我们这个封闭文化中的 分享主义因子。 本地行动,全球受益 如果你由于教育或文化环境的原因而丧失了分享主义,你就很难再把它找回来。但这并非没有可能,坚持不懈的实践可让你重获新生。你可以把分享主义看成是一种精 神习惯,但你得每日坚持,否则就有可能永久丧失分享的能力。你需要一些激励措施,帮助你远离那些放弃并回归封闭的想法。这里有一个办法:在你的桌子上贴一 张便条,上面写:“今天你要分享什么?”我可不是在开玩笑。然后,一旦你发现有趣的事物:分享之! 这里有一个办法:在你的桌子上贴一张便条,上面写:“今天你要分享什么?”我可不是在开玩笑。然后,一旦你发现有趣的事物:分享之! 走向分享之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使用各种不同的社会化软件。你的第一次分享或许微不足道,但你可以通过新技术扩大其影响。列出你的联系人清 单,邀请他们使用一种新的社会化应用。刚开始并不容易看到分享主义的成果。而真正的考验在于,你是否能够追踪从分享中得来的反馈信息。你会发现几乎所有的 分享活动都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分享所带来的快乐只不过是最直接的回报,你还将获得很多其他的回报。 第一种收获是评论。你会发现你所激起的兴趣、评价和兴奋。第二种回报是你的朋友们分享的东西。既然你认识并相信他们,你也会对他们所分享 的东西感兴趣。这样,你最初微不足道的分享带来的是大量的回报。而第三种回报更为丰厚,你所有的分享都会通过别人的网络得到转发、传播和转载。这种级联效 应(cascade effect)能够迅速扩大你的影响范围。社会化软件的进步将分享过程简化到只是点一下鼠标就够了。你应该了解一下分享主义——就是你。你可以很快成名。 这是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回报,这对你个人和整个社会都有好处。如果你选择分享,你也会允许其他人从你的分享当中创造衍生作品。这种选择很 容易让更多的人通过分享参与创作,那些关系网中的节点人物和你一样乐于创造和分享。通过多个轮次的发展,你的分享将形成一部大型的创新作品。当然,你会得 到应有的荣誉。追求财务回报也无可厚非。但你总会得到一种同样重要的东西:快乐。 崇尚分享主义精神的创作者越多,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媒体(Social Media)也就越容易形成。媒体不应由任何个人所控制,而是应该依赖于社会化网络的合理分布。这些“分享英雄”(Shaeros)自然就会成为第一波社 会化媒体浪潮的意见领袖。然而,这些媒体权利由全民共有。在这样的系统中,你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消费者。 分享主义捍卫你的权利! 但是,作为一种新事物,分享主义会引发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版权。有人担心版权内容失去控制将导致个人收入严重受损,或变得无法控制。要 是五年前,这么说还情有可原,但今天事情正在改观。人们维护分享环境的主动性超乎你的想象。很多新的社会化应用都能使你在分享过程中轻松设定使用协议。任 何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约束,还将受到社区的制约。从你的分享中获益的受众也会帮助你维护权利。即使你是个传统版权的持有者,这听上去也很不错。 此外,通过分享,你获得了直接而快速的回报,你最终或许会发现你已将版权和“保留所有权利”抛诸脑后。你将尽情享受分享过程,而不用担心谁有一份副本。新的经济学准则是:参与你作品的人越多,回报越高。 在分享主义里,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保留所有权,但是我乐于分享。这就是我传播思想和希望的方式。 我要指出分享主义不是共产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所知的那些顽固的共产主义者,他们常常滥用人们的分享天性,并强迫他们放弃自己的权利 和财产。我们印象中的社会主义,虽然比共产主义要温和,但也缺乏对这些权利的尊重。在这样的制度下,国家控制所有财产。在分享主义里,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保 留所有权,但是我乐于分享。这就是我传播思想和希望的方式。 分享主义完全基于你的许可。这个概念不难理解,尤其像“自由软件基金”和“创作共用”之类的非营利版权(Copyleft)运动早已持续 数年。这些运动正在重新定义许可范围,对开发者和终端用户来说都更加灵活,这是由于新的许可能通过人或者机器获得;在新的在线生态系统(online ecosystems)当中,这些作品的再分享正变得日益简单。 互联网精神,社会化大脑 分享主义正是Web2.0时代的精神核心。它是自然化的认识论(Epistemology)与现代化的价值论(Axiology)的延续, 也是新互联网哲学的力量所在。分享主义将把世界转变成一个新兴的社会化大脑:人和软件形成的网络混合体。人好比是网络神经元(Networked Neurons),通过社会化软件(Social Software)得以相连。 这是一次革命性的飞跃,对我们而言是一小步,对人类社会而言是一大步。我们的周围不断涌现出“令人惊异的”新兴技术,使我们能够更紧密地 联系在一起,社会化链接的力量也因此而加强。我们这些社会化神经元联系得越紧密,所有人的分享环境就会越好。我们分享的智慧越多,我们的行为也就越明智。 通过对话,人们总能找到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现在我们要把这种对话搬上互联网。 分享主义将成为下一股全球性超级力量的政治原则。它不是某个国家,而是由社会化软件构成的新型人类网络。 分享主义将成为下一股全球性超级力量的政治原则。它不是某个国家,而是由社会化软件构成的新型人类网络。这或许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甚 至连一个比较完善的分享政策都没有,但是以上我所讨论的想法可以帮助当今的政府。我们可以把现有的和新生的民主制度和新兴的大众分类学 (folksonomies,基于合作的社会化信息分类法)结合在一起,让人们提出问题,分享信息,并处理信息,供大众使用。这种大规模的公平共享环境所 带来的群体智慧可以保障我们的权利,也能作为政府的监视者。将来,有了分享社区的微观参与(micro-involvement),政策制定将越来越细 化。比起周期性的议会会议,这种“即时民主(Emergent Democracy)”更能反映现实。它还能增加我们的选择,而不是简单的“是”和“否”的二元普通投票。具有代表性的民主将变得更加及时和有效,因为在 这样的系统内我们可以代表自己。 分享主义可以带来更多社会公平。在健康的分享环境中,所有的公平都将被放大,进而得到公众的关注。任何遭到虐待的人都会很快得到同事和朋 友的帮助。人们将通过多重互通渠道以请愿的形式寻求公正。通过这样的方式,任何人都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有了大量的工具和社会化应用程序,人变得越来 越社会化,社会变得越来越人性化。我们不必再单枪匹马。 只有当大多数人意识到分享主义的优势时,即时民主才会出现。既然分享主义可以改善沟通、合作和相互理解,我认为它应该在教育系统中占有一 席之地。分享主义适用于所有的文化著述,社区守则(Community of Practice,CoP),或者用于解决问题。既然封闭主义(sharelessness)让社会每况愈下,分享主义也可以称为社会萧条的一种解药。在 当今以及过去的那些极权国家里,这种萧条周期更加明显。 未来的世界将是一个由人和机器构成的混合体,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更好更快的决策。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流通将更加灵活高效。这些庞大的分享网络将建立一种新的规则——一场思维的革命。   (毛向辉,知名博主,美国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员。原文链接: http://wp.isaacmao.com/isaaclopedia/%E5%88%86%E4%BA%AB%E4%B8%BB%E4%B9%89%EF%BC%9A%E4%B8%80%E5%9C%BA%E6%80%9D%E7%BB%B4%E9%9D%A9%E5%91%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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