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

美国之音万延海 | 中国法律禁止暴力强制堕胎

万延海 发表 于 十月 17, 2011 2011年10月14日,网友“老百姓1987” 在新浪微博发文称,10月12日,山东利津县姜家庄村孕妇马继红,一位怀孕6个多月的孕妇在输氧时,被10 多计生人员强行摘下氧气罩做引产。6小时后,约晚上 10 点家属进入手术室,无任何医护人员,孕妇在手术台上已死亡。该文在网上转载和评论数千条。 因为发生在山东省,人们自然就联想当下受到广泛关注的维权人士陈光诚。2005年,陈光诚揭露山东临沂计划生育部门暴力强制妇女堕胎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受到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被从北京绑架回到临沂,随后被软禁和监禁长达6年多时间。 因为政府没有阻止暴力强制堕胎的行为,而是打击报复揭露暴力计划生育的陈光诚,国际社会一直以为中国政府主张通过暴力来强制妇女堕胎的做法。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也一直被询问,为啥中国政府支持通过暴力来强制妇女堕胎的行为? 我只能解释,尽管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是中国基本国策,但中国法律是禁止通过暴力实施强制堕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提出“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山东利津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强制妇女堕胎,导致孕妇死亡,其实就构成中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条款,因为第一,强制堕胎就是违法,侵犯孕妇人身权,第二,强制堕胎对孕妇健康和生命的伤害是有先例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是了解这些知识的,第三,孕妇在被强制堕胎期间死亡。山东利津县公安部门和检察机构应该立即调查此案,而家属应该委托律师立即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报警。 中国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情况,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教育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国内外广泛的诟病,既有基于基督教教义而批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也有基于妇女人权和健康生命权的立场提出批评意见,更有对中国人口结构、男女性别平衡的考虑而提出修改法律意见的。 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地批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而是需要积极运用现有计划生育法规来阻止暴力计划生育和强制妇女堕胎的行为,依靠法律追究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研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影响,在未来提出修正或废除现有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意见。 Categories: 中国社会  |  标签: VOA , voachineseblog , wanyanhai , 万延海 , 中国法律 , 堕胎 , 计划生育法  |  Leave a reply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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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给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 48 号,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在第十一条“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中提出:“ 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 我们注意到, 国发〔 2010 〕 48 号文件比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和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04 〕 7 号, 2004 年 3 月 16 日)有了下列变化: 1、1、 强调“ 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 2、2、 明确“ 加强对被监管人员 …… 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 3、3、 提出“ 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 ”,而不是“ 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 国发〔 2004 〕 7 号文件 ),从而为可能的政策调整提供空间; 4、4、 关注 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治疗和关怀转介,要求 “ 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 世界各国监狱等羁押场所存在严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问题。国发〔 2010 〕 48 号文件重申“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通过强制措施把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危人士 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其中很多人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 我们认识到,我国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设立专门场所,实行隔离制度;同时,我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强制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是,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强制检测不能发现所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隔离制度也无法完全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分开,因而监狱等羁押场所和外部社会一样存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20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中国监狱不再明文禁止服刑者同性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我国司法部门对监狱性行为的现实主义态度,我们认为,这是我国监狱人权保护的重要进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1997 年 4 月在《监狱和艾滋病》的报告里指出监狱艾滋病传播的下列危险因素: 1、1、 过度拥挤; 2、2、 许多人进入监狱是因为吸毒或贩毒,他(她)们常常能够找到在里面继续吸毒的渠道;共用没有经过消毒的器具注射毒品,可能是导致世界各地监狱中最多的、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案例的因素; 3、3、 没有保护的男人之间的性行为是同狱犯人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另一个重要因 素; 4、 4、 男性强奸在一些监狱中并不罕见。假如使用了这种暴力,安全套就几乎肯定不会用,那么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是高的; 5、5、 文身和其它形式的刺破皮肤是常见的,也有一定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因为所用的器具很少是消毒的; 6、6、 哥们意气式的血誓,会导致血液混合和交换。   为此,我们向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提出下列建议: 1、1、 为“ 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应该联合课题组,邀请相关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民间组织和感染者权益代表参加,对我国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长期实行的强制艾滋病检测制度和对 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实行的 设立专门场所的隔离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 评估应该包含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对感染者人权的侵害情况,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是否符合“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以及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对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客观效果。 科学、全面的评估工作应该作为“ 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 ”的政策依据。 2、2、 不仅 关注 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治疗和关怀转介, “ 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也要关注正在服药的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或嫌疑人从外部社会 被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后的艾滋病治疗和关怀的衔接工作。 3、3、 采取切实措施,落实 国发〔 2010 〕 48 号文件关于 “ 加强对被监管人员 …… 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 4、4、 既然“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监狱等监管场所就需要针对监狱中存在的诸多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因素,采取积极的行动,预防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1997 年 4 月在《监狱和艾滋病》的报告里提出, 监狱中的艾滋病病毒传播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得以降低: 1. 提供家用的漂白洗液,指导犯人正确给注射器、针头和文身器具消毒; 2. 针头交换项目,一个用过的针头可以免费换一个消毒的(干净的)的针头; 3. 让所有的犯人能够谨慎和方便地得到安全套和润滑剂。 国发〔 2010 〕 48 号 文件 第六条提出“ 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提出: 1 、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 2 、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 、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4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5 、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需要面对监狱等监管场所艾滋病流行的现实,依据公共卫生科学,把监狱内外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予以推广,而不是采取完全禁止、而不管艾滋病传播现实危险的做法。 5、 既然监狱等监管场所面临同样艰巨的艾滋病流行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压力,而且监狱等监管场所存在诸多的政策限制,难以全面推行各项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政府有必要对长期实行的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作为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估。 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应该成立联合课题组,邀请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法律学者、民间组织和感染者权益代表参加,对我国长期实行的严打卖淫嫖娼、严打聚众淫乱和严打吸毒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政策的科学依据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该作为未来我国调整艾滋病预防政策的依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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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万延海 | 缅甸将军让权

万延海 发表 于 十月 14, 2011 缅甸的政治局势在过去一年发生巨大变化,引起外界广泛关注。2010年11月7日,缅甸依据新宪法举行全国大选,共有37个政党参加大选。大选选举出联邦和省、邦各级议会代表,联邦议会(民族院和人民院),然后再选举出总统、副总统,组成新政府。随后,军政府向新政府移交了国家权力。 大选之前,军政府释放了缅甸民主运动领袖、和平奖得主昂山素季女士。昂山女士领导的政治力量抵制了这次大选,认为这是一个被操纵的选举。国际社会也对这次缅甸大选提出很多批评。 最近,在参加耶鲁大学世界学者10周年校友聚会时,我和来自缅甸的一个学者进行了有趣的交谈。他过去被当局看成敌人,现在却被政府邀请作为宪法问题的专家。他解释了缅甸军人统治者放弃权力的原因。 年迈的军人统治者丹瑞将军是一个佛教徒,他相信因果报应,害怕今世作恶太多,来世遭到报应。他的两位前任军人独裁者就是很好的例证。20年前,丹瑞从奈温将军和苏貌将军那里承继政权后,不愿意做儿皇帝,就把两位将军软禁起来,直到他们在寂寞中死去。因此,把政权移交给“民主”政府,而不是军人政府,对丹瑞将军个人是有利的。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在强人统治下,向民主制度过渡,不仅可能,而且更加容易操作。 2007年8月,缅甸爆发僧侣们领导的袈裟革命,数十万缅甸人参加抗议。半年后,军政府宣布将举办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并将在2010年举行全国大选,成立新政府。 我询问中国因素对缅甸民主化的影响。该学者表示,中国没有来推动缅甸的民主,但可能对中国强大的恐惧,迫使缅甸政府作出向西方靠拢的决定。 缅甸新政府成立了,邀请昂山素季对话,邀请海外抗议团体回到祖国共同建设。缅甸新政府对人权保护作出积极承诺。原来国际社会一直有人希望中国可以促成缅甸的变革,但现在缅甸的民主发展却令中国民主人士惊讶。 缅甸的民主进程重新启动。“民主”的缅甸可以走多远,我们需要继续观察,但显然缅甸历史已经翻开新的一页。国际社会近期也纷纷肯定缅甸的民主发展。 Categories: 其它  |  标签: VOA , voachineseblog , wanyanhai , 万延海 , 丹瑞将军 , 将军 , 昂山素季女士 , 民主 , 缅甸 , 让权  |  Leave a reply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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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爱知行2008年底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来自公民社会的呼声     背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 ①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 1 )检视当前人权状况;( 2 )发现尚待改进之处;( 3 )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 ② ] 媒体报道和相关讨论: 有媒体报道对中国政府此举表示了极大的赞许: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之前国家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人权行动计划。”他说,《行动计划》的制定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阶段性标志,是中国改革开放和人权发展的“逻辑结果”。 [ ③ ] 纽约国际关系委员会委员杰罗姆·科亨指出:“如果中国政府能够开宗明义的探讨这些具体的问题,这将是一个极好的事情。”同时,有学者指出:“政府此举反映了在态度上的变化,显示了国家对‘人权’这一概念的接纳。”普通民众则表示:“此举对民众将会是有好处的。” [ ④ ] 但是,仍然有许多质疑的声音出现:有学者指出,“此消息的内容因为缺乏具体的细节,同时是与过去一贯的承诺口吻是一致的,因此,其受到了许多人权组织的质疑”。 [ ⑤ ] 更有学者指出:“虽然官员指出此计划将会推进民主和加强法治,但是只有文字和计划是不够的。虽然中国宪法中包含了很多具体的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条款,比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但是这些权利经常在实际生活中被忽略。” [ ⑥ ]   综上, 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消息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不管是赞许的声音还是质疑的声音,其出发点都是希望看到一个真正务实的、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而我们在分析相关争论以后也认为:中国政府此消息的发布是一个良好的起点,但是,在很多方面我们依然是模糊的。诚然,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发布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因此,我们特制作次“建议”,力图使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能够更为透明、务实和民主的推进此项工作的进程! 一、广大民众需要知晓什么是“人权” “人权”在新中国属一个至外舶来的词语。不管是 1991 年中国政府从政治上确立“人权”的概念,还是 2004 年“人权”入宪,还是 2007 年“人权”概念被写入党章。给人的感觉都是一场虚无的政治举动,没有多少实际效果,也没有给广大民众带来根本性的实惠。 17 年过去了,虽然“人权”从政治的角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人们依然不清楚到底什么是人权,人权的作用是什么?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国缺乏一种基本的人权教育机制。人权教育的根本作用在于赋予个人力量,使每个人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赋予力量是对未来的重要投资,其目的是实现所有人的全部人权都受到重视和尊重的公正社会。 [ ⑦ ] 此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制定被国人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民众都希望能够通过次计划的制定来推进人权保护的发展。因此, 首先有必要在《计划》颁布之前和颁布的过程中加强对人权知识的普及,开展人权教育和人权知识宣传,使广大民众知晓什么是人权,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以使《计划》制定出来以后能够为广大民众所用,同时使民众能够在《计划》的框架内得到应有的保护。 否则,一项万众瞩目的“计划”又会沦为纸上的东西。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不说,势必使更多的民众丧失追求正义和公正的信心。 二、《计划》的制定需要广大民众特别是 NGO 的参与 根据报道,我们知道,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由 50 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但是,以下问题我们是不清楚的: 首先,这 50 多个单位的具体名单以及他们各自代表的领域?其次,这些单位的选择和组成是否经过了民主选举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再次,联席会议的运作机制以及各单位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再其次,非政府组织代表是否是在中国所有非政府组织中产生出来的,他们代表的是谁的利益?最后,是否需要公众的参与以及公众如何参与到这样一个计划的制定当中?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同时回顾了联合国的相关指引文件:联合国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手册》 [ ⑧ ] 指出: n    在准备和起草阶段,除了政府、议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外,还需要( 1 )关注人权事务的 NGO 组织参与,包括那些专门性的 NGO 组织,比如专注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组织。( 2 )弱势群体的代表。( 3 )社区组织(那些并非经常性专注于人权的 NGO 组织),因为他们处理诸如健康、住房、教育、社区发展、少数族裔、宗教等实务。同时还应该包括( 4 )媒体、( 5 )私人基金会等。 n    在谘商会议或联席会议中应该有一定数量的 NGO 组织席位、一定数量的社区组织席位、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席位等。 n    对于关注人权的 NGO 来说,政府与其合作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n    同时需要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在形式上应该设立可以互动的网站、公众参与的会议、个人递交意见的途径,同时还可以利用媒体的作用。     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在整个国家日益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今天,社会多元一体的格局正在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一个关涉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计划的时候,我们希望看到的是这个计划应当首先要使其程序真正的实现民主。至少在现有资讯条件下,在仅有的公开信息中,我们尚未得到肯定的答案。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吸纳更多的意见到这个计划之中,使其能够真正的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呼声,同时能够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并使这些意见能够得到妥当的处理。 三、《计划》需要有实施和监督的主体 我们意识到,制定这样一个影响深远的计划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的。然而,广大民众最为担心的可能还是这个计划会不会又将成为一个“政绩工程”或者“政治宣言书”。从本质上来讲,“计划”应该是详细和周到的,甚至其可实施性要超过一般的法律规定。而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我们更希望它能够填补立法的不足,并能够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然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个事情。 《巴黎原则》指出:重申按照国家立法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国家机构,并确保其成员的多元化和独立性的重要性;鼓励会员国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或加强已有的这类机构,并将这些事务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内;鼓励会员国设立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防止和制止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有关的国际文书中所列举的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 [ ⑨ ] 这里所指的“国家机构”实质上既是要求各国建立一个专门负责人权事物的人权委员会 (NHRIs) 。《人权行动计划手册》也指出:凡是制定了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都应该有相应的人权委员会。那么人权委员会的特征、职责和作用分别是什么呢?根据《巴黎原则》: n    人权委员会特征 此人权委员会必须由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独立性;其必须有不受政府干涉之自主性;其成员必须多元化;应当拥有适当之调查权;应当拥有足够之资源。 n    人权委员会的职责 提供政府部门咨询意见,以协助立法、修改及行政措施之改善,促使人权保护之增进;促进及确保人权保护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激励国内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提供独立意见,做为国家人权报告之参考;与联合国、区域及各国内人权机构合作;推广人权教育;推广人权知识以排除各种可能违反人权之因素。   再者,为了有效实行上述职权,《巴黎原则》亦认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应可:拥有独立之调查权及调阅资料之权利;可独立且直接地对外表示意见;可定期集会讨论其职权范围内之事项;自由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可接受个人之申诉。 [ ⑩ ] 从这里来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产生和存在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同时使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一个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实施的机制,那么,其只能流于形式,永远也没有生命力。   结 语 我们希望《国家人权人权行动计划》能够真正的做到对人权的保障。诚然,以上所提的三个问题或许只是其中很小的三个问题,但是我们希望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以使这个计划的制定和形成能够更加的民主、科学,更能够做到实事求是。   [ ① ] 新华网:《我国将制定首份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04/content _10303745_1.htm (2008-11-04) [ ② ] 廖福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速拟定》,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0/12/08/148/ [ ③ ] 新华网:《专家认为, 将对中国人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http://news.xinhuanet. com/ newscenter/2008-11/04/content_10305036_1.htm (2008-11-04) [ ④ ] John M. Glionna. China’s ‘action plan’ on human rights meets with skepticism. http://www.latimes.com/news / nation world/world/la-fg-rights7-2008nov07,0,2674520.story (2008-11-7) [ ⑤ ] Geoff Dyer. Beijing to draw blueprint for human rights reforms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lang=en& storyid=001022909(2008-11-05) [ ⑥ ] China flags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http://www.abc.net.au/news/stories/2008/11/05/2410343.htm (2008-11-5) [ ⑦ ] 联合国:《人权教学入门》( 2004 ), HR/PUB/2004/2 。 [ ⑧ ] UNITED NATIONS, Handbook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Plans of Action ,   New York and Geneva 29   August 2002, HR/P/P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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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关于同性恋人权: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关于同性恋人权 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信息。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关于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极大的发展趋势。 2006 年 11 月,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办的国际法学专家会议上,通过的旨在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日惹原则》,已经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发布并在会议上介绍。同时,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开始不断的注意到这些人群的人权问题。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消除对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歧视、改善这一人群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新的使命。     正确认识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人群   “性倾向( sexual orientation ) ”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性别深切的内心感觉和个人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身体的个人感觉(如果能够自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用医学、手术或其他方法改变身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衣着、言语和独特的行为举止。 [ ② ] 对于同性恋来说,虽然历史上针对其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歧视,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隐秘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 1992 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 《国际疾病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并声明“ 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 ”。 中华精神科学会 2001 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   为什么要保护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的区别对待。在这其中,同样包括不应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区别对待。 世界各地由于人们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针对他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基于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的歧视破坏了受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尊和对社群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或压抑自己的认同并过着恐惧和不可见的生活。 [ ③ ] 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致使同性恋人群和拥有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群同样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污名。   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   n    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后果是取消或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应该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完善对这一人群在就业、入学、获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保护。 n    对个人的尊重和人身安全的保障 首先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完善对这一人群的隐私保护,尊重其基本的人生尊严;其次,在职能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这一人群的基本权利。不得因为其不同性倾向和不同性别认同而给予羞辱和不当惩罚。 n    创造正确的教育环境     在教育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教育制度往往回避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出一些不符合科学的错误教学手段和方式。因此,应该: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让每个学生的人格、天赋、以及精神和身体能力向最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方向发展,并且回应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的需要;确保教育的目标是以理解、和平、宽容和平等的精神发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的尊重,考虑和尊重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确保教育方法、课程和资源适用于提高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理解和尊重,包括对学生、父母和家庭成员与之有关的特殊需要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律和政策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员工和教师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他们免遭学校环境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暴力,包括欺凌和骚扰;确保受到这些排斥或暴力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用参与分享的方式来识别和尊重其最佳利益。 n    表达自由的权利     我们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长期以来将同性恋相关话题作为禁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言论自由和表达的权利。因此: 应当开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确保同性恋者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确保人们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充分享受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接受和传播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与之有关的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组织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自由,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n    支持同性恋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目前同性恋社会组织在各个地方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对于同性恋相关人群的自我认同、互帮互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 应当支持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组织发展,为男女同性恋者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社会支持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治经济支持。 n    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国际合作 落实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参考《日惹原则》的精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含保护我国男女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权的内容。 n    在联合国层面的各项决议和声明中,支持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保护 特别是, 2008 年 12 月中旬,在联合国大会上,目前已经有 50 多个成员国同意签署由法国提出的一项相关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权侵害的联合声明。 2008 年 12 月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60 周年,在这一历史时刻,该联合声明旨在重申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的人权,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和两性人。   联合声明要点如下:   联合声明中文   我们很荣幸地代表[……]做出这一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声明   1 – 如同宣布 “ 所有人类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 ” 的《世界人权宣言》 —— 今年是该宣言发表60周年 —— 第1条中所昭示的那样,我们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2 – 如同《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中所陈述的那样,我们重申所有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 —— 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 —— 的区别对待; 3 – 我们重申要求将所有人权平等应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的非歧视原则; 4 – 我们深切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现象; 5 – 我们还对世界各国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针对人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化和偏见,以及这些做法破坏了遭受这些虐待者的完整性和尊严感到不安; 6 – 我们谴责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发生在哪里,尤其是以此为由使用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任意逮捕或拘留,以及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 7 – 我们回想起2006年,五十四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面前发言,请求理事会主席提供一个未来在适当的理事会会议上讨论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机会; 8 – 我们赞赏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对这些问题给予的关注,并且鼓励他们继续将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考虑纳入其有关权限中; 9 – 我们欢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在其2008年6月3日的第3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 人权、性倾向与性别认同 ” 的AG/RES. 2435 (XXXVIII-O/08)决议; 10 –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人权机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 —— 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 的人权; 11 – 我们敦促各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 尤其是立法或行政措施 —— 以确保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刑事处罚 —— 尤其是处决、逮捕或拘留 —— 的根据; 12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到调查,犯罪者为此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3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对人权捍卫者有足够的保护,并且消除妨碍他们就人权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开展工作的障碍。   联合声明英文   We have the honour to make this statement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on behalf of […]   1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s enshrin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whose 60th anniversary is celebrated this year, Article 1 of which proclaims that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2 – We reaffirm that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s set out in Article 2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Article 2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in article 2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3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human rights apply equally to every human being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4 –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by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5 – We are also disturbed that violence,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exclusion, stigmatisation and prejudice are directed against persons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nd that these practice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and dignity of those subjected to these abuses;   6 – We condemn th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herever they occur,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is ground,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the practice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and depriv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health;   7 – We recall the statement in 2006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by fifty four countries reques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at an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of the Council, for discussing these violations;   8 – We commend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se issues by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treaty bodies and encourage them to continue to integrate consi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ithin their relevant mandates;   9 – We welcome the adoption of Resolution AG/RES. 2435 (XXXVIII-O/08)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during its 38 th session in 3 June 2008;   10 – We call upon all State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to commit to promot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of all persons,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11 – We urge States to take all the necess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to ensur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may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the basis for criminal penalties, in particular executions, arrests or detention.   12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tha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re investigated and perpetrators held accountable and brought to justice;   13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adequat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nd remove obstacles which prevent them from carrying out their work on issues of human rights and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日惹原则》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0   附录: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Yogyakarta Principles” a Milestone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Experts Set Out Global Standards for Sexual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March 26, 2007, Geneva) —   A groundbreaking set of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ndmark advance in the struggle for basic human rights as well as gender equality, Human Rights Watch and the 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 said today.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after the city where it was adopted, was launched today in Geneva by a group of 29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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