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

共识网 | 王建勋:误入歧途的中国司法

(刊于《领导者》总第41期(2011年8月))   中国司法正经历着怎样的变化?如何看待和评价当下的司法?它是在前进,还是在倒退?它有助于司法公正,还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这是每一个关注中国法律变革尤其是司法变革的观察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渴望司法公正的人士都想了解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和解答不仅有助于审视当下的司法情势,而且有助于思考未来的司改方向。   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一直在变,但近几年的变化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变化有着不小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司法正经历着令人不安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与十余年前确立的司法职业化目标相背,而且将司法引向了危险重重的人治歧途。其主要表现为,司法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化、调解化以及去律师化倾向,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一方面,司法被涂上了浓浓的政治色彩,越来越依附于政治,越来越屈从于调解;另一方面,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压制,律师的辩护权屡屡遭受侵犯。这种背离宪政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蜕变,与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以及律师辩护权利受到保护的应有特性格格不入。   一、司法的政治化   尽管当代中国的司法一直未能避免政治的过度干预和不当影响,但这几年来司法的政治化倾向有增无减。譬如,在2010年,各地法院被要求将“党性教育”摆在首位,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强调“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组织开展“保持先进性”、“唱读讲传”等活动。不论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意图如何,它们都浪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给司法活动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政治化,因为它要求法官首先服从党派或者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和正义。司法的职能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实现正义,而不是进行政治宣教,更不是服务于党派或者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活动,服务于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而不是拥有特定意识形态或者政治观点的派系。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活动只是宣传性的,不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这种说法低估了宣教的威力,低估了各种评比活动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各地法院举办这些活动,经常将其与法官的晋升和奖惩联系起来,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前途和未来,没有哪个在乎升迁或者看重奖励的法官能够完全无视它们。实际上,在一个众多法官都趋之若鹜的大环境中,哪怕存在一些具有独立精神的异类,也很难敢于尝试消极不合作,更别说积极抵制了。除非法官们能够克服搭便车的激励,否则,他们会不可避免地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明知参与那些活动并非自己所愿,也会选择合作和参与。在这样的情形下,尽管政治性的活动未必会得到单个法官的支持或者赞赏,但往往都会得到法官们的配合。极端的例子是,希特勒时代的法官们大都选择配合其扭曲正义的命令。   司法政治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法院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在江苏等地调研时提出的要求,被认为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出现了大量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20个司法解释和43个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等纠纷案件,还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就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涉灾案件进行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促进扩大内需。一些地方法院也实践“能动司法”,譬如,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世博法庭等。   从根本上讲,中国司法系统实行的“能动司法”就是让司法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和命令,服务于党和国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服务于决策者的短期利益和权宜之计。这种“能动司法”扭曲了司法的品性,具有不可克服的弊端。首先,它破坏了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从性质上讲,司法是消极和被动的,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当事人诉诸司法时,它才会考虑为其提供救济,而不是主动“出击”,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司法的职能是裁决纠纷,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且不能自行解决之后,他们才可能求助司法,法院也才有介入的必要。除非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纠纷,司法的介入纯属多余,因为这不仅会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而且结果可能是当事人不满意的。也就是说,在纠纷解决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而且因为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更有可能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除非当事人诉诸司法,纠纷解决应当坚持自治的原则,尊重民众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能动司法”戕害了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犹如运动场上的裁判,扮演中立居间的角色,不能站在任何一方,否则难免会产生偏袒和不公。这同样适用于和政府的关系,即司法不能替政府说话,不能替政府推行某种政策,不能站在政府一方,否则,它将无法公正地解决政府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有人可能会说,司法作为政府的一部分,为何不能替政府推行某种政策?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严格来讲,司法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法官”也不是“官”。尽管司法权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鼎立的三权之一,但司法权与另两种权力具有根本的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可以偏爱或者支持某种政策,但司法权必须保持中立。司法就是一个社会上独立存在的裁判,不倾向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政策,负责解决包括政府与他人之间纠纷在内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它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支持政府推行的某种政策,便不可能公正地处理政府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和“官”(公务员)的唯一共同之处就是其薪水都来自纳税人,在其他几乎任何方面都不存在共同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法官”视作“官”(公务员)是一个极大的错误,相反,1949年之前将法官称为“推事”或许更加适当。   毋庸置疑,动用司法支持政府的某种经济政策或者世博会之类的活动,扭曲了司法的角色定位,难免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譬如,如果政府支持的某种经济政策或者大型活动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司法该如何裁判个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它自觉主动地站在政府一方,显然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法院从一开始就倾向于政府推行的某项政策或者政府赞助的某项活动,它在裁判中就难免先入为主,难免先定后审,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绝不应当为政府的某种政策或者权宜之计服务,相反,它的主要职能是为所有的人提供正义——一种整个社会维系秩序与安宁所必需的长远利益。司法不是政府的附庸,不应成为政府短期利益的助推者,让司法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或者世博会是完全错误的。   也许有人会说,在法治社会里也存在“能动司法”,也存在法院对政府政策的支持。诚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让司法与政府绝缘都非常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但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对政府某种政策的支持与当下中国司法系统倡导的“能动司法”具有根本区别。首先,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对政府政策的支持不是事先的,不是在纠纷发生之前的。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在一个纠纷发生之前就表达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或偏爱,不会先入为主地站在政策制定者一边,更不会为了推行政府的某项政策而采取一些与提供正义无关的措施或者改变某种与纠纷解决无关的做法。在那里,法院不会为了迎合政府的某项政策而牺牲公正,不会为了支持官方赞助的某个活动而枉法裁判。   其次,如果说法治社会里也存在“能动司法”的话,法官的所作所为也仅限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表达,而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即使法官支持政府的某项政策,这种支持也是个人化的,而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支持,更不是制度化的支持。由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进行裁判的,因而难免其理解与政府的某项政策保持一致,但这与法官先入为主的政策偏见不同,更与司法系统对某项政策制度化的支持迥异。譬如,在罗斯福“新政”时期,一些美国法官在裁判中支持了政府的政策,但这种支持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个人化的意见表达,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制度化的支持。事实上,在那时的法院里,也有不少法官在裁判中表达了对“新政”政策的不满和拒绝。今天,总统奥巴马也面临尴尬的处境,因为一些法院的判决认定政府的医保政策违反了宪法。   当下中国司法的政治化还表现在,在司法领域宣传群众路线、“司法大众化”或者“司法的人民性”,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群众路线”、“司法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究竟意味着什么?怎样的司法才算走“群众路线”?大众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算是“司法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如何体现出来?难道要让大众或者人民去断案?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点?到田间地头审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完成这种任务?中国式的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完成这种任务?对于这一系列疑问,没人能够说得清楚,包括那些宣传者。但这些说辞对倡导多年的司法职业化无疑是一个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司法职业化的改革方向。   令人困惑的是,不仅官方在倡导“司法大众化”,而且民间也有支持的声音。如果我们不去揣测其动机的话,就必须认真地对待这种声音。支持“司法大众化”的人士认为,中国司法不公和腐败的根源是司法不受大众的制约。这种说法看起来颇有道理,其实经不起法理推敲和经验论证。司法公正源自司法独立,源自法官对法律和正义的坚守,源自其渊博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恰当理解和适当适用,而非源自任何外在的干预和影响,尽管法官当然受到宪法和法律本身的约束,受到枉法裁判可能招致的弹劾和惩罚。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司法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仅意味着每一个法院都独立于另外的法院,不仅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独立于另外的法官,而且意味着司法独立于民众,独立于民意和舆论。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能否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出色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的裁判经验,而非是否受制于民众,是否聆听了民众的声音。   从性质上讲,司法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是将规则具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推理技艺判定一个具体案件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距,进而裁决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或负有何种义务。根本而言,司法是一种专业化活动,是一种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职业。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从事司法活动,只有那些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才能胜任。英美普通法史上的法官库克爵士(SirEdwardCoke)曾经将人的理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一类是“技艺理性”(artificialreason)。前者是天赋的秉性,不需要后天的学习和经验,而后者是人为学习的产物,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和经验。他说,司法正是这种“技艺理性”,因为它要求法律人长期研习法律知识并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后才能从事。当专横的詹姆斯一世赋闲王宫,声称要审理几个案子时,库克法官义正词严地说:“陛下虽然具有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并没有研习过英格兰的法律和事关民众生命财产的案件;司法裁判依赖的不是自然理性,而是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但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需要长期的研习和经验。”   西人常将法官和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两者都需要专业的知识训练和丰富的经验,都非外行人所能胜任;并且,两种职业都关乎人命,不可视同儿戏。没有人会主张让一个从未研习过医学的人充当医生,也没有人愿意找这样的外行治病。难道可以让一个未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充当法官?谁会愿意让这样一个外行裁决自己的案件?   那些反对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士常常主张,因为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应当让“人民”参与到司法中去,应当时刻聆听“人民”的声音,让“民意”成为裁判的依据。且不说抽象地讨论“人民”是何等地容易导致卢梭式的专制,即便是承认司法应为“人民”(个人的简单相加)服务这一原则,也决不意味着“人民”应当直接参与到司法裁判中去,因为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不具备必要的“技艺理性”。让“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将会导致苏格拉底之死式的悲剧,因为判决依据的不是“技艺理性”而是汹涌威猛的“民意”。哪怕每一个人都是苏格拉底,参与审判的“人民”仍然是一群暴徒,因为他们缺乏作为司法根基的“技艺理性”,而只能诉诸于恣肆的“民意”和激情。   不少人迷恋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河南等地的法院也在大力推广这种审判方式,仿佛它体现了“群众路线”,仿佛它能带来司法公正。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有什么魔力?也许有人会说,它将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贴近群众。难道“贴近”群众就能生产出更加公正的判决?是因为法官和群众的“近距离接触”而令判决更加公正?没有证据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可靠的关系。还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抛去了那些复杂晦涩的司法程序,人民群众易于理解与掌握。这似乎是说,人民群众喜欢简单而非复杂的解决问题方式,因为他们的头脑和生活都比较“简单”。若真是这样,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需要调查出示证据了,直接判决岂不更好?可是,这样的“简单”处理方式能将纠纷弄清楚吗?如果弄不清楚径直判决,未恪守程序正义的判决可能公正吗?最后,可能有人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所以他们喜欢。此乃所谓“人民司法”也。这个理由对许多人而言,是最有吸引力的了,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呀!更重要的是,许多人喜欢“人民司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那么,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不公?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将法庭移动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没有改变判决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听”到的群众意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人民群众根本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正如许多官员通过“热线”、“听证”等聆听完群众意见仍然是自己拍脑袋决策一样。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改变法官断案的游戏规则,不可能具有带来司法公正的神奇魔力。   将中国司法政治化的还有频繁发生的“运动式执法”——各种各样的专项整治行动。譬如,2010年,司法系统“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   表面上看起来,法院参与打黑除恶等行动似乎有利于打击犯罪,但这背离了法院的职责,颠倒了法院的角色,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种依靠“运动式执法”而采取的行动往往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法院成了打击犯罪的推手,成了整治运动的工具,丧失了中立者的地位,扭曲了其作为居间人的角色。尽管中国常把公检法三机关相提并论,但法院与另外两个机关的职能和定位完全不同,后者是行政和执法机关,主要职能是严格执行法律,追捕和公诉犯罪嫌疑人,而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主要职能为依据法律居间进行裁判,既不能站在公诉人一方,也不能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否则,它很可能枉法裁判。也就是说,法院决不能和公安、检察机关结为一体,不能和它们联合办案、共同打击犯罪,否则,法院难免偏袒,无法持守中立立场,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际上,公检法联合办案往往让司法审判沦为走过场,因为在这样的配合下,法院难免在审理之前已经先入为主,甚至先定后审,致使审理过程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   同时,“运动式执法”的根本缺陷在于破坏了执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执法留下了长期的“休眠”阶段,在这个“休眠”阶段法律是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良好执行的。“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必然是,不执法是常态,而执法则成了非常态。如果不执法成为了常态,违法犯罪自然会猖獗起来。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不仅意味着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意味着执法和司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即便是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执法方式和过程不能始终如一,而是朝令夕改,则会破坏人们对执法的预期,进而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预期法律每天都得到同样严格的执行,因而对法律信心百倍甚至尊重有加。   另外,由于“运动式执法”往往带有“从快、从严”的特点,因而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是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恣意和专横的。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的话,那势必会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的话,那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裁判不公。   司法政治化的表现还有很多,比如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并重或统一,拒绝受理所谓的“敏感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等。司法应当关心的是案件是否依法裁判,判决是否合乎正义,当事人是否获得适当的救济。如果将所谓的“社会效果”强加在司法头上,让司法为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稳定或者“和谐社会”——服务,难免会扭曲司法审判,牺牲个案正义,戕害当事人的权利。尽管法院应当受理所有具有法律争议的案件,但各级法院流行的潜规则是拒绝受理那些所谓的“敏感案件”。比如,举国关注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各地法院拒绝受理。还有很多涉及征地拆迁和民众起诉政府的案件,也遭遇同样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当下中国司法的目标实际上不是运送正义,不是捍卫当事人的权利,而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执政者的统治。#p#分页标题#e#   二、司法的调解化   过去几年来,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是将“调解”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很大程度上,整个司法出现了严重的调解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宣传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各级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树立“调解优先”理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要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各种倡导或者加强调解的意见。譬如,江苏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河南省法院更是将2009年确定为“调解年”,全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6722件,调解215789件,调解率达70.35%,同比增长15.1个百分点,部分法庭的调解率达到了90%以上。   众所周知,司法的主要职能是通过适用法律根据既定程序裁判案件,以达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权益之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活动,旨在通过对规则的阐释和适用廓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其对正义的诉求。尽管纠纷解决的方式很多,但司法通常被视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不仅意味着它具有终局性,而且意味着它耗时费力、成本甚高,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一般不去法院,不会选择诉诸司法。而那些到法院寻求救济的大都由于其他解决方式已不奏效,或者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正义。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将审理和裁判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不应将调解作为自己的首要选择,否则,就背离了法院的职责定位。   过去几年来,司法系统一直大力倡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可是,这样的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调解优先”的准确含义如何?怎样才算是“优先”?“优先”意味着对所有案件不分青红皂白都进行调解吗?意味着调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吗?意味着不经调解就不能裁判吗?意味着调解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吗?意味着调解结案率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吗?“调判结合”这样的辩证法不过是一种诡辩,没人能说出“结合”的义涵和方式方法,没人知道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才构成“结合”。这种含混其辞的表达,根本不能成为指导司法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说:“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这根本就是语词的滥用。“调解”怎能是“审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岂能混为一谈?“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和规则都是不同的,结果也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调解无非是在法官(或者他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纠纷解决协议,而审判则是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结果是法官作出的基于法律和正义的判决,完全不必经过当事人同意。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讨价还价进而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审判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正义作出决断的过程。无论如何,调解和审判都是不同性质的事物,都是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二者等同无异于混淆视听。   将“调解能力”视为“高水平司法能力”,更是匪夷所思。“调解能力”意味着什么?何谓“司法能力”?如何衡量司法能力水平的高低?审判能力难道是低水平司法能力?这些说辞除了玩弄文字游戏之外,无非是透露出倡导者对调解的盲目偏好,以及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端歧视。调解与审判等纠纷解决方式本无高低贵贱之分,抬高调解无疑是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轻视,无疑是要在它们之间分出个优劣来。这种态度和做法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只能造成对调解的误用和滥用,受害者是那些谋求纠纷解决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这是一种典型的调解扩张化,经不起追问和推敲。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时拒绝了调解,在审判和执行阶段他们会同意调解吗?执行阶段如何进行调解?难道不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难道判决之后还能讨价还价?如果是这样,判决的效力何在?对于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二审、再审、申诉等程序中的调解有何意义?如果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他们何不在一开始选择调解?还有,调解一般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将其扩展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正当性吗?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这种扩展的边界和限制何在?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居于平等的地位,适用调解的空间较大;而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是普通的私人,另一方是拥有权力的行政机关,适用调解的空间有多大?如何避免损害私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存在着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当事人,公诉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诉求未必完全一致,除了就民事赔偿部分有可能调解之外,刑事部分难以适用调解,不能不说,调解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毋庸置疑,调解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撇开法院内的调解不说,法院外的调解,或者称之为“民间调解”,自古以来即存在。实际上,即便是在今天,经民间调解而解决的纠纷也可能远远多于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纠纷。对于这种调解,根本用不着提倡和鼓励,民众也知道广泛利用。这一点,只要到乡间市井看看便一目了然。   而与民间调解相对的“法院调解”或者“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显而易见,这种方式运用的主动权掌握在法官手里。通常情况下,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之前,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启动此种程序。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愿意”。也就是说,法院调解(甚至任何调解)的基本前提必须是双方(多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这种“自愿同意”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都要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应适用调解;二是当事人的同意必须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在法院不当压力下的“同意”。   说实在的,如果法院调解能够满足这样的条件,适用调解程序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如果法院将调解作为司法的大原则,过于强调调解优先,甚至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则会扭曲法院调解的功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利于法治建设。在调解优先的政策下,不少法院都有调解结案指标。为了完成任务,一些法官便不顾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接受调解。众所周知,由于当事人与法官地位的不对称性,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有求于法官,对于法官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条件,一般不敢轻易拒绝,他们会想,如果拒绝的话,将来的审理和判决还都掌握在法官手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即便不同意调解,甚至已经在诉讼外进行了多次无果的调解,也不敢或者不愿拒绝法官的调解“建议”,“半推半就”或者“勉为其难”地进入了调解程序。不能不说,这样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愿的基本原则,尽管它是通过隐性或者“潜规则”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调解无懈可击,实际上,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它已经变了味。   不少人支持“调解”的理由是,它比审判更有优势,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不伤和气。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调解”和“审判”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利弊,怎么能在整体上说一个优于另一个呢?作为众多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调解”通过何种神奇的机制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些当事人无论如何都不同意“调解”,难道我们还能说“调解”有利于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难道我们能够拒绝通过审判解决其纠纷吗?还有,解决纠纷的目的难道只关心是否伤了和气,而不关心公正和正义吗?如果为了“和气”而不情愿地接受调解,这样的和气又能持续多久?不少法官朋友都抱怨说,在很多情况下,“调解”就是“和稀泥”,往往各打五十大板,不能令当事人心服口服,更不能传播正义和法治的理念。可见,“调解”并没有神奇的功效,过分抬高它不利于法治建设。无论如何,司法审判都是法治社会中公正解决纠纷不可或缺的一道屏障。   司法系统宣传和实践“调解优先”和“大调解”的害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扭曲了法院的定位,使法院变成了调解机构。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而不是调解,进入法院的很多都是调解失败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作出裁决,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如果法院的主要职能变为调解,那些调解失败或者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到哪里去获得救济?   其次,它很难避免对调解率的盲目追求,很难避免“被迫同意”调解的局面。如果没有对调解率或明或暗的追求,“调解优先”是无法实现的,也是毫无意义的。而任何事先设定的调解率,不论高低,都是一种计划思维方式和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都与无法预料的纠纷解决格格不入。在所有的案件没有处理完毕之前,没人能够事先知道有多少当事人会同意调解,也没人能够知道有多少案件会以调解结案;因而,任何事先确定的调解率都是毫无根据的臆想,都会导致削足适履的结果,对纠纷解决没有任何好处。如果调解率成为法院的目标,对当事人意志的践踏就很难避免,哪怕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会在法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同意,造成“被同意”的结果。   再次,如果调解成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司法知识和审理技艺对法官们来说将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当法官们每天都致力于调解时,关于审判的智慧和经验将变得无关紧要,那些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将被边缘化,而那些喜好调解和善于和稀泥的“调解官”将受到青睐,司法技艺的衰退不可避免。   最后,如果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强调调解,调解的成本会非常高昂。如果当事人拒绝了一次调解要求的话,还有多次要求等着他们,甚至一直到执行的环节。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最后还不一定能够成功,徒增成本。法官不是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来研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充当和事佬,想方设法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案件最终还是不得不通过审判来解决,没完没了的调解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三、司法的去律师化   过去几年,中国司法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对律师进行压制和打击,律师的执业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和威胁。从“维权律师”年检被拒到“被失踪”、被逮捕,从“李庄案”到“北海四律师案”,无不呈现出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和生存处境的恶化。尽管中国律师走过了一条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身份转变之路,但律师的执业权利并未获得有效的保护,甚至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步。在2010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政法委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也表达了同样的声音。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业遭受重创,不少“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处境艰难,甚至身陷囹圄。尽管对维权律师的压制一直存在,但这两年执政者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和大规模的行动,包括年检拒绝通过、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限制或者剥夺律师的人身自由等。譬如,2010年4月,北京律师刘巍和唐吉田因在代理一起“敏感案件”时退庭抗议而被吊销执照;2010年,若干名维权律师,包括江天勇、杨慧文、张立辉等,年检未获通过。过去两年中,尤其自中东和北非“茉莉花革命”以来,很多维权律师都被绑架或者“被失踪”过,包括著名维权律师和积极参与维权的人士滕彪、许志永、范亚峰、唐荆陵、李天天等。众多维权律师的生活和工作时常受到骚扰,其人身自由和安全时常面临威胁。很明显,对维权律师的压制是为了阻止他们代理那些敏感的案件——涉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之类的案件以及各种群体性案件,阻止他们为各种“不受欢迎的人士”辩护。   既然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也不论当事人因何遭到指控),为何他们不能替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士”——宗教自由实践者、群体事件受害者等——辩护?这些人难道没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犯了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告人不能获得律师的辩护,司法审判必然一边倒,必然不利于被告人,司法公正将无法保证。毋庸置疑,在任何情况下,阻止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是背离法治精神的。   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根本不必存在“维权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所有的律师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存在的,所有律师的职责都是维权,不论当事人是谁,也不论其因何成为被告。在那里,律师维护任何人的权利都不会受到压制,因为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中国这样的前法治社会里,尽管律师维护一些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压制,但维护另一些人的权利却会遭遇阻力,以致维护这些人的权利成为一个难题。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独立的“维权律师”群体应运而生,他们代理那些“敏感案件”,其他律师要么不愿代理,要么不敢代理。“维权律师”的出现,恰恰反映了宪政法治和司法公正的缺失,反映了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尽管不像维权律师一样成为易遭压制的对象,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堪忧。由于一些刑辩律师常常成为政府打击犯罪的“拦路虎”,他们也难免成为不受执政者欢迎的人。刑辩律师除了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之类的难题之外,还时常受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威胁。用这一罪名压制律师的最著名案件即为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该案一波三折,从2009年的“第一季”到2011年的“第二季”,每次都引起了全国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正是在这样的关注下,对李庄的第二次起诉才以撤销告终。前不久,律师伪证罪又降临到了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北海四律师头上,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组成了律师团前去“援助”,同样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律师伪证罪”被认为是悬在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   尽管律师不应伪造或者毁灭证据,但《刑法》上的“律师伪证罪”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既然《刑法》第305条规定了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人的伪证罪,为何又要专门规定一条针对律师的伪证罪?其次,如何解释《刑法》第306条中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怎样的情形构成“帮助”和“引诱”?律师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致使其改变供述或者证言等算不算“帮助”或“引诱”?单凭当事人的口供能否证明律师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样,单凭证人的证言能否证明律师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当事人或证人必须出庭质证吗?如果不是这样,如何证明当事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律师遭受陷害怎么办?   毋庸置疑,无论是通过“被失踪”等方式对“维权律师”的直接打击,还是通过“律师伪证罪”对刑辩律师的间接压制,都是严重背离法治的做法。近几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利屡遭侵犯。一些政府官员仍用陈旧的眼光看待律师,把律师看成自己权力的敌人,想方设法刁难和压制律师。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律师是推动法治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律师这个群体,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没有对人权的有效保护。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几乎都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来的。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应当捍卫他们神圣的辩护权利。   在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他们需要确立规则,并按照规则行事。并且,当有人违反规则的时候,他/她将依据规则受到适当的惩罚。这就是规则之治,或曰“法律之治”。在一个端赖规则治理的社会里,随着人们交往的复杂化,规则的制定、解释以及适用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进行,久而久之,这些人员形成一个专靠规则谋生的群体——法律人。随着社会分工的演进,这个法律人群体又分化为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以及律师等亚群体,尽管他们之间的角色经常发生相互转化。法官的职责主要是恪守中立立场、阐释和适用规则,检察官的任务主要是指控严重违反规则的人以使其受到惩罚,法学家的使命主要是传授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技艺,而律师的天职则主要是通过反驳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规则阐释和适用来为遭受指控的人进行辩护,使其免受不应有的惩罚。   不过,如果我们假定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具有复杂规则理解的能力和知识,如果我们假定法官、检察官在解释或者适用规则的过程中从不会犯任何错误,那么,律师群体的确是可有可无的。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成为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律人,他们都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无须聘请靠法律知识吃饭的律师。然而,正如英格兰法官库克爵士指出的一样,法律知识不是一种“自然理性”,而是一种“技艺理性”,需要长期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也就是说,法律领域内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方式都具有特殊性,未经专门的研习很难成为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哪怕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他们也未必有时间、精力或者兴趣去钻研法律,因为他们毕竟有自己的生活、工作和爱好。这样的话,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总有一部分人需要专职法律人——律师的帮助。#p#分页标题#e#   同时,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永远不会犯错误的话,我们等于在说“他们是神”,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所有的凡人都会犯错误,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我们相信人世间的法官和检察官也都是凡人的话,那么我们应当同样相信,他们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犯错误,不管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既然如此,那么为了让这种错误尽可能地减少以至得到纠正,我们需要同样精通法律的人士对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进行反驳,或者说,我们需要另外一群不同的法律人提出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看法,看哪一种认识更加逼近“真理”和正义。并且,如果在一些情形下,检察官或/和法官企图“陷害”某个公民因而故意歪曲法律的话,那么,一个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之外的法律人群体——律师就显得更加必要了,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恰当解读捍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社会践行规则之治,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没有律师是不可想象的。只有那些奉行人治和暴力统治的社会里才不需要律师,因为那里不讲规则,或者规则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在那样的社会里,律师不仅没有用武之地,还会被统治者看做是妨碍其恣意专断的“哗徒”。难怪专制社会里的统治者都对律师极尽压制之能事,难怪在专制社会里律师的地位都十分卑微。   然而,至少自13世纪起,律师群体在英国逐渐成长壮大,并成为推动法治的最强力量之一。英国的宪政史表明,没有法律人群体,就没有法治。而律师是这个群体中最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大量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法学家都是律师出身,都是律师界的佼佼者。在很大程度上讲,律师的品格和经验塑造了其他法律人并奠定了其职业的基础;因而,没有优秀的律师,就难得出色的法官和检察官。从英美等法治社会的经验来看,律师对于法治的确立功不可没。   首先,律师是推动司法独立的重要力量。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的司法大都控制在君王(行政机关)手里,司法成为行政权的附庸。为了将司法从君王的手里解放出来,为了让法院成为中立的裁判部门,不少律师坚持不懈地挑战了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涉,敦促法官独立释法断案。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构成了两股对抗性的力量,制约检察官对法官的不当干预和影响,确保司法的中立地位。   其次,律师是程序正义的保护神。尽管公正的司法是建立在实质正义基础之上的,但程序正义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不可或缺,因为程序正义确保发现事实之手段的正当性。近现代以来,程序正义成为司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而这与律师的长期努力密不可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们“绞尽脑汁”探寻司法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指摘获取证据手段的非法性,进而大大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发展。   最后,律师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忠诚卫士。自律师诞生之日起,他们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替当事人辩护,使其免受或者少受不正当的惩罚,捍卫其自由和权利。那些伟大律师的名字总是与公民神圣的权利与自由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汉密尔顿,还是为宗教自由辩护的丹诺,都是人类自由史上的一盏明灯。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持久努力,没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正义追求,人类能否像今天一样自由,能否出现今天的自由社会。   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打算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应当尊重律师,尊重律师职业,并从制度上保障律师神圣的辩护权利。   四、中国司法该向何处去?   毋庸置疑,中国司法的弊端很多,这里的讨论只是豹之一斑,而非整全的图景。但上述观察和分析告诉我们,中国司法的出路是朝着独立、专业以及保护律师权利的方向迈进,尤其是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为不独立的司法难免偏袒。而要实现司法独立,确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分权制衡不可或缺,同时,还要求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法治理”模式转向法律控制政治的“法政治理”模式。   尽管很多决策者和一些普通民众对三权分立多有误解甚至充满敌意,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事实均表明,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用来限制权力的有效方式。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分立,通过让其相互制约和平衡,达到互相牵制和约束以免任何一权独大的目的。这种分权制衡使得司法独立变得可能,因为司法权不会受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操控,而是可以与其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通过法官终身任职和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的制度安排确保司法独立。   尽管中国的宪法上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现实政治中则是行政权一权独大,但无论哪一种权力最高,都与三权分立格格不入。在三权分立的格局下,没有一种权力是最高的,三种权力之间是一种平等分工且相互制约的关系。“最高权力”的设置本身就是反宪政和反法治的,因为它与有限政府的理念完全相悖。“最高权力”是否意味着享有者可以为所欲为?任何权力不受制约,结局都只能是暴政和奴役,无论这些权力掌握在世袭君主手里还是掌握在民选的政府手里。   确立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要求超越现在的“政法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总是被放在法律的前面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大多数重要或者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都会被转化为政治事件,司法的过程总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预,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是以是否合乎正义为圭臬,而是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法律案件的处理依循的通常是政治逻辑而非法律逻辑,司法的过程是政治化审理而不是法律化审理,司法的场域不过是一个罩着华丽法律外衣的政治舞台,司法的过程是化了妆的政治过程。在这种模式下,政治是社会中的主宰,而法律则不过是其奴婢而已。当然,这里的“政治”并非人人可以参与的公共事务,而是权力者制造命令、控制他人,成为权力者的私人事务。在这样的社会里,尽管就整体而言,法律的作用并非完全不存在,但在官员认为可能事关社会稳定或者危及自己权力的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沦为政治的奴隶。   政法治理模式强调,法律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过是为以权力和控制为核心的政治服务的工具。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它剥掉了法律的价值内核,因而使法律丧失了独立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法律不过是权力者的命令,不过是权力维护的工具。这种观念认为,法律就是某个机构“制定”出来的文件甚至发布的命令,不论这种文件或者命令是否背离了正义、习俗和经验。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与17、18世纪之前(甚至今天的某些地方)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同,那时候,人们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人们的观念、习俗、道德等基础上合乎正义的规则,是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因而,法律不是某个机关“制定”出来的,而是经由法律程序“发现”(discover)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律本来就存在,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先于任何机关或者权力。在英格兰法治史上,国王必须受制于法律的理由之一是“法律造就了国王”,而不是国王造就了法律,因此国王必须守法。   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政府官员总是为了某种政治目标甚至自己的政治前途而影响甚至干预法律案件的处理,毫无疑问,这种缺乏规则可循、随时可能发生的干预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使当事人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稳定性和连续性,人们根据可预期的法律选择自己的行为,预测其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评价。司法的过程就是将可预期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当事人根据法律的稳定性预测裁判的结局。但是,如果司法过程时常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预,其可预期性便大大降低,因而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无法作出适当的行为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作出某种行为选择往往考虑到类似行为的司法评价,如果司法对同样或者类似的行为给出了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评判,那么人们将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对司法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损害将从根本上破坏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会导致事实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因为不可预测的法律缺乏规范人们行为的效力,缺乏规则的基本特征。并且,无论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如何,只要司法过程不可预测,整个法律世界便会“喜怒无常”。   在崇尚政法治理模式的社会里,政府官员时常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为了权宜之计而牺牲基本原则。这种模式会以追求社会稳定为核心目标,然而它追求的是短期的社会稳定,而非长期的社会稳定,因为它通过干预司法来实现表面上的安宁,通过牺牲个案公正来确保政治上的平静。这样获得的稳定是暂时的、短期的,甚至在很多时候,连短期稳定的目标都难以实现,因个案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一个明证。追求短期稳定的目标势必将长期的稳定置于险境,因为长期的稳定依赖具有连续性的司法和无数个案的公正。为了追求短期的稳定或其他政治目标,政府官员倾向于放弃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偏爱带来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这样,公平正义让位于短期利益,原则治理蜕变为权宜治理,而这为长期的社会稳定以及自由公正社会的建立埋下了祸根。   通过对司法的干预,政法治理模式将人们的不满从法律领域引入政治领域。本来,在法律领域里,如果人们对司法裁判的结果有所不满,他们会通过上诉等法律内的途径理性地表达,倘若是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他们会敦促立法机构及时修改法律。无论如何,这种不满的表达通常都会局限在法律领域,并且是理性和温和的。但是,如果人们发现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受到了政治的干预,他们的不满就会指向整个政治制度和政府,就会选择较为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进行反抗,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司法受到政治的控制,便无法找到通过和平说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地方,无法通过理性论辩获得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律和司法失望,将不满和愤懑泄入政治领域,尤其是政府,而这很容易转化成暴力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法治理模式几乎注定了群体性事件频发,并且,这些事件的集聚将使大规模的暴力革命成为可能。   无疑,政法治理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不利于建立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我们应当摒弃这种模式,走向以法律和司法为核心的法政治理模式,用法律规范政治和约束政府,依赖独立的司法解决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在法政治理模式下,人们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都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就连大部分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正如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的一样。尽管人们并不一定将任何纠纷都诉诸法院,但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总是开放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会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分析评判,鲜受政治和政府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在法政治理模式下,法律纠纷的处理属于法院的领地,政治党派或者政府官员无权染指。这当然意味着司法独立——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整个司法系统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尤其是行政和立法机关;二是每一个法院都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其他法院;三是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其他法官。   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当法官面对一个法律纠纷时,他(她)只对法律负责,通过法律推理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当事人无须关心政治因素或者政府官员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只需关心证据是否充分、请求是否合理;如果其证据充分,就可以获得自己期望且大体公正的判决,即便在一些情况下,判决出乎当事人意料,当事人也会得到解释充分的理由,虽然不一定完全同意但也会尊重并接受之。并且,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他(她)还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的法院,期望得到一份法律适用更加恰当、说理更加充分的判决。无论如何,当事人都不必担忧自己的纠纷会被看成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必担忧政治因素会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判决。   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政治理模式强调程序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保障法律案件裁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程序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为实现某种政治目标,司法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经常遭到破坏,甚至为了获得特定的结果漠视程序的存在。而没有公正的程序,整个案件的审理就会被扭曲,判决结果不过是操控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讲,没有程序的公正,根本无法保障结果的公正。在法政治理模式下,司法过程完全依循法律逻辑,遵照既定的适当程序,在程序公正的保障下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它把程序正义视为司法的生命,视为通往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尽管在一个案件中实质正义也同样重要,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立法而非司法问题。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当事人不必担心政治等因素会影响案件的判决,而只需要把精力放在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上。   法政治理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首先,司法过程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如果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有大致的了解,根据自己手中的证据,就可以大体预测一个案件判决的结果,尽管会有误差,但不会差之千里。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会限囿于法律领域,会依循法律逻辑和既定的程序,罕有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也许会发生戏剧化的结果,但通常都是因为法律解释或者证据变化的缘故。其次,这种治理模式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可以想象,如果司法时常受到政治因素或者政府官员的干预,公平正义便不是司法追求的首要目标,相反,它首先追求的是社会稳定之类的目标;只有当司法获得独立后,公平正义才可能成为司法的首要目标。再次,在法政治理模式下,人们的不满通常会以理性与和平的方式表达,而不会选择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即便人们不服某个判决,但他们仍然信任整个司法,这种信任使他们倾向于选择理性的方式在法律范围内表达不满,而不是采用法律外的方式释放愤懑。当事人知道,司法裁判的结果端赖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出示,如果他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获得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实属正常。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通常会理性地接受判决,而不会选择“无事生非”,不会选择暴力行为。   五、结语   当下中国的司法,呈现出典型的政治化、调解化和去律师化特征,尽管这不是其全貌。这样的司法与司法独立、专业化和律师权利受到良好保护的原则相背,不能不说,中国的司法变革已经误入歧途,正在走回头路。毋庸置疑,这样的司法会沦为政治的附庸,受到权力的操控,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亟须调转变革的方向,应当迈向司法独立、司法专业化以及有效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这要求确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权力分立政体,要求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要求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且薪水不得减少。同时,这要求中国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法治理模式转向政治受制于法律的法政治理模式,要求权力依从法律,要求司法驯服权力。只有这样的变革,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护。   (相关简介: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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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周刊 | 再谈中国人是否堕落了

  前些天大家讨论国内道德沦丧的问题,我正在旅途中,无暇插嘴,现在补上两句。   网友Whopper_Junior认为,“国人其实没有出现什么道德滑坡,因为道德水平从来都很低。中國人言而无信、全民行骗的壮观景象,早在明朝年间就在西方人那里恶名远播、臭名昭著了。 之所以今天有了全民道德滑坡的错觉,其实很大原因是技术进步造成的骗术的进步。老世年间的人不是不想用三聚氰胺冒充奶粉,而是没有能力和知识将行骗做到此等境界”,他觉得,认为中國民间的传统工商业有重信誉的传统,其实也是对旧时代的一种一厢情愿的憧憬。民国和日伪时期可以说“无商不奸”。他认为刻下所谓的道德滑坡,是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一种自然现象。他进一步认定,传统中國人的文化根基根本不足以支撑高水准的全民道德。都说中國人讲究仁义礼智信,其实这套东西对底层中國人的道德状况从来就没什么深刻的影响。   为论证这些观点,whopper网友介绍了他的长辈在民国与日伪时期的经历,还引用了孟德斯鸠在《法意》中对中國商人贪婪与不守信义的描述。大罗汉网友更以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有关奸商诈骗的种种记述,说明whopper指出的不宜美化传统社会的基本道德水平是正确的。   对以上观点,我有选择地同意。最能证明传统国人不是什么圣人的第一手证据,来自于英国《泰晤士报》记者莫理循的报导。该同志于1894年从上海出发,沿长江而上,经万县、重庆,历滇东、滇西,一直走到缅甸。在其游记中,他记述道:   “猪肉一般都注射了水——用注射器从大静脉里把水注射进去,这样,猪肉显得很重,这就是中國人通常所说的‘注水肉’。”(莫理循:《中國风情》,59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   我当初看了这段话,错愕几不能言——我还以为注水肉是现代发明涅,敢情古已有之啊!而且,就连在西南那种相当落后的地方都竟然很普及(“猪肉一般都注射了水”)!那阵子西医还未大举传入中國,国人对之颇多隔膜、敌视乃至仇恨,认定那是一种妖法(此前各地的教案与6年后的拳乱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而且内地根本也就没有什么西医开业,注射器顶多也就只有零星传教士使用,然而这并不妨碍国人极度敏感迅捷地发现该西洋发明的经济用途。谁敢说中國人不聪明涅?   所以,Whopper说的不错,当代国学家们的确极大地美化了传统社会。论行骗,老祖宗毫不逊于当代人:发现注射器可以用来为猪肉增重,与发现三聚氰胺能增加牛奶表观蛋白含量,两者的思维定向完全同一,发明者都对科技产品用于诈骗的潜在前途具有非凡的敏感性;论学习方式,都是林副统帅的“带着问题学,活学活用,学用结合,急用先学,立竿见影”;论心术,两者都是损人利己。既然百多年前的老祖宗就是这等烂污样子,谈何今日之“道德滑坡”?   更有说服力的,还是澳洲的雪珥在《辛亥:计划外革命》中介绍的晚清民企的欺诈经营。据他说,清廷最终接受了西洋价值观,充分认识到了兴办民间工商业的必要性,在实行新政时,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提倡、扶植民间工商业的重大措施,可民企却是个扶不起的刘阿斗,这是因为:   “在法制化严重滞后和全民范围的信用缺失下,政府监管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在政敌们的制衡下有所约束,民营企业则完全处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态。尤其当政府为了某种意识形态上的顾忌,担心正常的政府干预也会被扣上压制和打击的大帽子,民营企业或所谓的私有化其实就成为恶棍们纵横捭阖的战场,成为远比国家资本主义更坏的和更无序的权贵资本主义。而这,恰恰是大清国晚年总在所有制的表面现象上折腾,最后引发大风暴的根源。”   “法制化的前提是法制精神,公司化的前提是契约精神,但在政治腐败、全民寻租的条件下,大清国的法制成为权力的遮羞布,公司则成为权贵资本的游乐场,‘商’权与‘官’权始终没有能发展出正常的关系,不是偷情,就是怨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引发辛亥革命的导火线就是四川的保路运动。保路运动喊的口号是不让路权流失给老外,实际上它真正和中央发生争执的是,民营的四川铁路公司有200多万被老总拿到上海炒股票亏了,他们要求中央在收回铁路时,拿财政来补贴他们这个损失。盛宣怀坚决不同意,反驳的文书中就说,中央政府拿的钱是全民的钱,我们没有能力,没有权力来补你的窟窿。”   “民营的17个铁路公司,基本都是乌烟瘴气,都比原来的国有企业更腐败,因为没有人监督它。国有企业至少还有官方的纪检机构盯着,虽然它形同虚设,但‘有一点’在总比‘什么都没有’要好些。民营企业什么监督机构都没有,就是那么几个领头的人说了算。”   所以,客观地说,当时的政府远远强于如今的政府,起码人家不搞什么“国进民退”,而当时的百姓还不如今日的百姓,以致在朝廷千方百计鼓励他们走资时,仍然没有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走资,却非要把所有的大型民企都搞成“仙人跳”(旧上海骗钱的把戏)而后快,骗了股民之后,还要去讹诈政府,以“国家利权”的崇高道义武器,逼迫朝廷为自己的贪腐买单。   我不同意whopper之处,是觉得传统道德及其对全民的影响未便全盘否定。窃以为,道德是多方面的,传统道德提倡的三纲五常:“君臣、父子、夫妻”以及“仁义礼智信”中,三纲贯彻得最地道,无论是缙绅士大夫之家,还是贩夫走卒,对之鲜有叛逆者,尤其是孝道,只怕传统家庭出来的人一般都能做到。此道到如今我觉得也有充分的合理因素,未便一笔抹杀。至于五常,仁、义、礼都执行得比较彻底。相较今日之富人而言,传统社会的富人确实比较仁厚,一般做不出如今这些禽兽干的烂事。只有今日中國,“为富不仁”才真正成了绝对真理。此无他,无论是对贤愚不肖,佛家的因果报应说都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说部演义对各阶层的洗脑作用决不能低估,至少我认识的老前辈都是仁厚君子,讲究的是“积德”。“义”则为朝廷以及草根、尤其是游民社会(所谓“江湖”)共同信奉,whopper其实也在他的帖子中指出了这一点,承认直到今日,“对于‘战斗小团体’的忠诚仍然是最高的价值取向”。做得最差的则是“智”与“信”。智就不用说了,中國人特地发明了各种博大精深的学问(特别是宋明理学)来高效致愚。自宋明以后,一部中國的历史,似乎就是蠢动史,不蠢的事绝对不会干,而且越是近现代便越演越烈。“信”也同样糟糕,朝野都把出尔反尔、欺骗他人(尤其是蛮子)视为人间大智慧,还以己度人,认定别人一定只会欺骗坑害自己。大宋与大清都因为出尔反尔欺骗蛮子,被人家反复痛打。那阵子国人根本就不相信世间会有守约的人,以致英法联军在中方付清赔款后履约撤军,竟令恭亲王跌破眼镜。   因此,个人认为,传统社会固多食言而肥的骗子,但从未大批量生产暴徒与恶棍。儒道释宣扬的价值观念尽管有许许多多弊病,其主要弊病我也说过了——对个人的道德要求高到了没有实作可能,朝廷又以道德操守为取士标准,当然要制造出言行不一的伪君子来,但它们毕竟是善教,并不曾教你去杀人放火,主旨还是以仁爱立国。从这点来看,传统中國当然是落后社会,但仍然可算文明社会,起码不是反文明社会。   只有到了毛共手上,中國才在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一个完全彻底的反文明社会。有史以来第一次,官府不但把仇恨与暴力视为宗教圣德,而且动用一切宣传教育手段,把形形色色、各式各样、莫名其妙、无缘无故的深仇大恨灌注入每个子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灵魂深处,尽一切努力把他们变成杀人不眨眼的魔鬼,这叫做:“咬住仇,咬住恨,嚼碎仇恨强咽下,仇恨入心要发芽!不低头,不后退,不许泪水腮边挂,流入心田开火花,万丈怒火燃烧起,要把那黑地昏天来烧塌!”整整三十年间,歧视、侮辱、仇恨、虐待、迫害、毒打所谓“階級敌人”竟然成了全民生活方式,甚至成了某种宗教盛典!而且,几乎所有的人都非但不觉得这是犯罪,反而在施加那些兽行时还大义凛然,心中充满了崇高感与神圣感!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几个过来人意识到自己曾经躬逢其盛,以青春的热血,参与描出了人类堕落的极致,许多人甚至还坚持认定当年被蹂躏、被践踏、被虐杀的“地富反坏右”是罪有应得!   曾经沧海难为水,敢问世上还有比那阵子的中國人更堕落的民族么?纳粹也得甘拜下风吧?在那之后,咱们还配抱怨什么“道德滑坡”?难道毛共统治的30年中國不是落到了道德的谷底,向任何一个方向走都只会有“负帕累托效应”,都只能提升而不是降低道德水准?难道世界上还可能有比那“道德绝对零度”更低的行为水准?   据网友转帖,冯小刚在微博中说:“我耳朵馋,听了几嘴闲话。意思是说:不是戏子无情,是婊子无情。污蔑别的群体我也就算了,污蔑婊子,我还真得主持个公道。文革时没婊子行业吧?住在北京西什库的教友和修女们被逼着烧圣经神像,不从就用皮带抽,修女们哭着亲吻圣经投入火中。这种丧尽天良助纣为虐的事婊子是干不出来的。是谁更无情呢?”   没错,那阵子绝对没婊子,就连小偷也很少,骗子则基本没有听说过,有的都是正义感塞满胸臆的志士与信徒,而且绝对无人抱怨社会道德滑坡,这恰是令人不寒而栗之处:世上最大的恶,就是作恶者出于神圣的信念去作恶,因而不以为恶,反以为是人间至善。   由此看来,如今大众抱怨道德沦丧,这现象本身或许就是社会改善健康的某种指征也难说——起码这种抱怨是以所谓“普世价值观”为参考系作出的,体现了对它的认同。老芦的一位朋友说,中國人历来是“三民主义”,铁腕專制下是顺民,乱世是暴民,开明时代则是刁民。他没指出的是,所谓“顺”与“暴”可以是“对立统一”,毛时代就完美地实现了顺民与暴民的统一。从顺民/暴民进化到刁民,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智力层面来看,应该说都是一大进步,离文明近了一大截,离野蛮凶残远了一大截,此所谓“人类一小步,中國一大步”。我过去说的自私自利的“犬儒”强于“无私无畏”的邪教信徒,其实也就是这个道理。   作者:芦笛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10-17.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再谈中国人是否堕落了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百家争鸣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闲聊中国人的吹牛 (2) 长歌当哭祭柏杨 (7) 这才真正符合中国人的根本利益 (0) 谈谈“中国人的白日梦” (0) 谁在扰乱中国人的视线和思维 (0) 西班牙大火烧出来的疑问:中国人与西班牙人比“购买力” (1) 老外比中国人更讲诚信吗 (0) 美国人,中国人 (0) 绑架不要紧,只要主义假 (0) 细说中国人——大实话与虚伪性格 (0) 浮躁迷失的中国人 (0) 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 (1) 是谁愚弄了咱中国人? (0) 日本的“人性化”令中国人反思 (0) 支持抵制五月一日北京鸟巢的成龙演唱会 (2) 我不是要回国,我是要回家! (0) 成龙说得没错,中国需要管的人有很多! (4) 愤青——中国人思维缺陷的典型代表 (2) 市民调查:中国人眼中的美国 (0) 和杨恒均讨论中国人为什么不遵守游戏规则? (3) 吃吧,勇敢的中国人! (0) 十种中国人 (0) 关于吃的回忆 (0) 人类命运得益于希望而存续 (0) 人什么时候容易犯傻? (0) 为什么同胞聚集的地方常让我叹息? (0) 为什么中国人是世界第一弱智 (7) 中国吸引海外人才回流的几大难点 (0) 中国人,知道自己在彻底堕落吗? (0) 中国人都最适合生活在封建时代吗? (0) 中国人还得靠养儿防老 (0) 中国人自发地走上的道路 (0) 中国人的避讳观念与谎言 (0) 中国人的自尊 (0) 中国人的脾气 (0) 中国人的素质及其它 (0) 中国人的精神 (0) 中国人的真理观是如何丧失的 (0) 中国人的木讷寡言与西方社会的“巧言令色” (2) 中国人的智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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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官媒“自嚎不已”:“美国吃不起饭者比例高于中国”

2011 年 10 月 16 日 ,大陆官媒报道称,一项民调显示,美国“吃不起饭者”比例远高于中国大陆,引来民众的一致否定。网民分析指出,“此饭非彼饭”,调查报道玩弄“文字游戏”,是“世界级的笑话”;网民怒批官媒“弱智”、“无耻”、“又在愚民”。 官媒中新社 10 月 16 日报道称,盖洛普最新一项民调显示,美国和中国大陆相比,相对有更多人正在为了吃饭问题挣扎。报道称,盖洛普 10 月 12 日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 2011 年受调中国大陆人中有 6% 的人曾经在过去 12 个月内发生过没钱购买自己或家庭需要的食物的经历,这个比例在 2008 年时为 16% ,下降明显。 相比较而言,调查显示, 2011 年有 19% 的美国人在过去 12 个月间发生过没钱买食物的经历,这个数字在 2008 年为 9% ,比例整整翻了一番还多。同一个调查还显示,中国大陆住房有困难者的比例要高于美国, 2008 年时这一比例高达 21% ,到了 2011 年为 16% ,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的住房困难群体,在 2008 年比例为 5% ,但到 2011 年有 11% 的美国人出现住房困难,也翻了一番多。报道称,这项调查是基于 2007 ~ 2011 年每年对 4,100 名中国大陆成年人的电话或面对面采访,以及大约 1,000 名美国人的调查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中新社这一报道被新华网、人民网等其它党媒以及大陆各大网站大肆转载报道。 在各大网站和论坛转载调查报道新闻之后,大量网民跟帖质疑、怒批。网民质疑调查没有标准、没有代表性、没有可比性,“盖洛普收黑钱了?”;批调查和报道是“世界级的笑话”、“文字游戏”;网民分析指出“此饭非彼饭”,怒批大陆官媒“弱智”、“无耻”、“又在愚民”: 这份报告里没提美国这类人有政府发的食品券,可以免费领取食物吗?美国的情况和加拿大类似,没钱买食物和没有食物是两个概念。——网易加拿大网民 这个调查是笑话吧?说实话在美国找一个撑死的穷人容易,但是找一个饿死的穷人太难了。——网易美国网民 中国大陆人连猪吃的泔水都有人在吃,难道这也是吃饱饭?还和美国比。——网易浙江省网民 就算这个调查是真的,拜托看看“饭”的标准,中国大陆多数人吃的是猪食(我就是,买不起肉,每天吃点白菜)。不要拿这些来哄骗百姓了。我们的物价跟美国一样高,收入是人家的五到六分之一!——网易山东省网民 此饭非彼饭。——网易贵州省贵阳市网民 又见文字游戏……人家不做饭不买饭也饿不着。——网民“ deydey ” 扯淡!美国穷人吃什么?住什么?中国大陆穷人吃什么?住什么?——网易海南省网民 请问所谓的吃饭是指的什么饭,是馒头蘸盐吃吗?——网民“ ytertie ” 美国 12 个月没钱买食物不会饿死,但是中国大陆 12 个月没钱买食物看看会怎么样?——网民“ tanshiang ” “没钱购买自己或家庭需要的食物”这个跟挨饿是同等的?需要吃澳洲龙虾跟需要吃土豆相同了?又是文字游戏吧!——网民“ iefux ” 请调查的再详细一些,应该有一组比如工资收入、福利待遇、每天的生活标准、失业补贴的发放等等,最好给些数字的对比,让人们自己来判断。——网易河南省网民 (中国大陆)现在在花钱买调查机构了哟!——网易重庆市手机网民 这个盖洛普不是收了黑钱了吧。——网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网民 电话调查?那些吃不上饭的人有电话吗?——网易河北省石家庄市网民 哈哈,牙要笑丢了!这个调查和作者的文章肯定是精神病院出来的。——网民“无语” 盖洛普调查的都是中国大陆的五毛吧,你想啊,如果发贴不勤快,现在 CPI 这么高,是不是没钱买吃的啊。——网民“ Craftsman ” “ 2011 年有 19% 的美国人在过去 12 个月间发生过没钱买食物的经历”,美国给穷人发食品券,于是问美国穷人你今天用钱买食品了吗?于是人们答没有。人家把钱留着干其它的了。在中国大陆问你们用钱买食品了吗?大家说买了。不用钱买就饿死了。——网易云南省网民 不要侮辱民意——网易北京市网民 世界级的笑话。——网易山东省网民 政府越来越不知耻了 ! ——网易四川省成都市网民 自己弱智就认为别人也是白痴。——网易广西南宁市网民 太有意思了。我以为自己到了朝鲜呢!——网易上海市网民 无耻也得有个度啊!怎么能到这种地步!——网易广东省网民 意思不就是社会主义独裁好吗?明着说好啦!——网易北京市网民 真拿老百姓当傻子,还有比这更弱智的新闻吗?——网易天津市网民 哈哈,这样的调查忽悠得了地球村的人民吗?!——网易浙江省金华市网民 不能让自己的国民富有,便说别国的人民贫穷!——网易广东省网民 这得弱智到啥成度,还得脑袋被驴踢了,门框夹了才能写出来。——网易北京市网民 发这篇新闻的人不知道是什么目的,现在社会这么怨声载道还能发这些话来忽悠老百姓,太他妈不要脸了。还以为是改革开放那会的老百姓那么好忽悠啊。——网易广东省东莞市网民 同日,大陆各大媒体转载《新京报》报道称,据财政部介绍,中国大陆财政收入很高,而“民生投入不明显”,是由于中国大陆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不仅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而且世界排名也处于百位之后。 2010 年美国、日本、德国等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均在 14,000 美元以上,而中国大陆人均财政收入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为 1,166 美元,仅为上述国家人均财政收入的 8% 左右。 大陆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 1 至 8 月,全国财政收入约为 7 万 4 千 2 百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近 31% 。由此推算, 2011 年全年大陆政府的财政收入很有可能突破 10 万亿元人民币。而“福布斯” 2009 年公布的“全球税收负担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大陆的税负指数位列全球第二。 就以农村为例,说说 “美国吃不起饭者比例高于中国”的谎言。 最近几年,经常看到或听到官方或官方媒体关心民生、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的政策宣传,例如给农民减免农业税,给农民上疾病保险,按照农村人口给予生活补贴等等优惠政策。除建房方面的税照收之外,农业方面的税收一概全免了。大力倡导建立和谐社会,中央电视台也在经常搞盛世大联欢宣传或庆祝演出,全国上下好像真是一片以民为本、歌舞升平、太平盛世的繁荣景象。但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该剥去!剥去了这些伪装之后,我们惊奇的发现当今大陆农民的负担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有专家最近去农村老家做了一个实地调查,共调查了两方面情况:一是农民的负担情况,二是农民的疾病保险治疗情况。 拿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来说,国家给她家的种地补助款接近 4 百元,还给他家免了不到五百元的农业税、上调款、提留款,从表面上看起来对比以前多收入了 9 百多元人民币,乍看起来是好事。但再算算开支帐,比比以前其结果却恰恰相反。以前没免农业税时因为买化肥、种子、农药的价钱低,全家共用一千元钱就够了,而现在化肥、农药、种子的价格比以前长了三、四倍,全家再买同样的化肥、种子、农药则需要 5 千元钱,需要比以前多开支 4 千元钱。这样算一下收、支总帐,这个五口之家比以前反而多开支了 3 千元钱。 国家为农民投入了那么多钱,农民的收入怎么反而降低了呢?谁是其中的盈利者呢?知道底细的人都明白,化肥、种子、农药比以前长了三、四倍的价格,是不是这些厂家都发了大财呢?非也!之所以价格这么高,就因为这个价格是官方一手制定的,长了大价格以后,用税收的名义从厂家把大批的钱提走了,人们看到它拿走的是商家的钱,然后从中拿出一小部份再补助给农民。殊不知这钱根本上来说还是农民出的。这就等于它这只手从农民的兜里拿走了大钱,那只手还给了一点小钱。还美其名曰:支农、免税、补贴。 至于农民疾病保险的事,比如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太太得了阑尾炎,在县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在医院里住了七天院,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医药费合计用了 3 千元。疾病保险按 60% 给报销,也就是说给报销了 1800 元钱,自己承担了 1200 元。表面听起来这个疾病保险对农民还真有实惠,但再深究一下,实质却不是这样。其中的化验检查费、手术费权且不说,就单拿医药费这一项来看,就很能说明问题。在这 3 千元开支当中,其中的 2 千元钱是医药费,这 2 千元钱的药品如果到一般的医药门市去买,只花 7 百元钱就能买下来,而且买的还是同样的药品。这就是说在医院里光药品费这一项就多花了 1300 元钱。等于疾病保险并没有给报销,只是多转了几个弯儿而已。 从上述的事实中不难发现,无论官媒怎么涂脂抹粉,都掩盖不了其欺世盗名,鱼肉百姓的龌龊嘴脸和丑恶灵魂。 关于“美国吃不起饭者比例高于中国”,有力生动的例证是, 2011 年 10 月在经合组织发布的一个有关生活质量的调查报告里,中国大陆在有 41 个国家参加的题为“生活满意度”的调查结果中排名倒数第一。在此次调查中,经合组织淡化了 GDP 以及经济增长速度等衡量标准,而是采用了包括收入、工作、住房、健康、教育、环境等 11 项指标在内的更加广泛的评选标准。评选结果中排在最后,在中国大陆之前的国家,有印度、爱沙尼亚、俄罗斯等。 消息一经发布,很多五毛便开始为大陆鸣不平:“参选的国家只有 41 个,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除了这项调查,中国大陆在其他主题的调查中排名还可以啊?”云云。当然,就全球所有国家的范围内来个排名的话,都会觉得中国大陆排到倒数第一是有些困难了,起码朝鲜之类的小兄弟会为大陆老大垫个底。大陆这几年一直在强调“大国崛起”、“和谐盛世”,幼稚地以为发射几艘飞船、举办一场奥运、把 GDP 按照一定的增长比率编造一下,其就可以把国内的百姓们忽悠住。谈何容易?!倒数第一的排名,将大陆极力粉饰下的虚假繁荣撕地粉碎,将大陆治下百姓生活的真实现状清晰地呈现了出来。 今天中国大陆,草根老百姓们吃饭怕有毒、坐车怕追尾、读书交不起学费、买楼马上变成房奴、示威有人请“喝茶”、讲真话坐大牢,大陆的情形似已超越了满意与不满意的范畴。周立波调侃说《死神来了》在中国大陆非电影而是非常现实的生活,或许有人觉得夸张,但是细细地去想,老百姓目前的生活处境真的是到了一个非常困苦的境地。 前段时间,韩国“罗老”号卫星的发射连续失败,很多韩国人觉得这与自己没有什么太大关系。但韩国政府要进口美国的劣质牛肉,成千上万的韩国人就不同意了,纷纷上街示威抗议。老百姓最需要的是贴近自己生活的要求能够得到及时的满足,而后才是其他。而大陆恰恰本末倒置,贴金工程动辄成百上千亿的投入,贫困山区的孩子却往往没有一间可以遮风挡雨的校舍。为了统战大陆可以免除其他国家几十亿上百亿的债务,中国大陆百姓受灾大陆却吝啬的犹如葛朗台。如果老百姓对自己的生活极度不满意,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也就谈不上崛起,所谓崛起的依据无非就是那个华而不实的 GDP 罢了。就单看这个 GDP 大陆也谈不上崛起。看看中国大陆历代 GDP 总量在全球的比重就一目了然:唐朝的 GDP 占当时世界 GDP 重量的 50% ,到了北宋时期这个数据是 80% ,明朝是 45% ,即便是到了战乱不断的清末以及民国时期这个数据也在 10% 。到了今天。这个数据不到 10% ,如果谈及人均 GDP ,那结果就更加可怜。 谈到“生活满意度”倒数第一,其实大陆治下的倒数第一又何止这一项?!不过这些倒数第一都是以负面数量第一的形式出现的。比如:中国大陆的辍学儿童人数世界第一;中国大陆的矿难数量以及矿难死亡人数世界第一;大陆官员每年转移出境的赃款金额世界第一;中国大陆官民比例世界第一等等。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大陆的“生活满意度”会倒数第一了。 就在 2011 年 4 月 8 日,美国国务院发表《 2010 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再次严词批评中国大陆人权状况恶化。次日大陆外交部回应“我们奉劝美方多反省自己的人权问题,不要以‘人权教师爷’自居,停止借人权报告等方式干涉别国内政。”有网民调侃说,“警告万恶的美国,中国大陆的人权是最好的!作为一个中国大陆人,我自嚎不已!”;也有网民进行中美对比: 1 、美国:市长见了谁都要讨好 ; 中国大陆:谁见了市长都要讨好。 2 、美国:老百姓可以乱搞,当官的不可以; 中国大陆:当官的可以乱搞,老百姓不可以。 3 、美国:公共知识份子以批判政府为使命 ; 中国大陆:公共知识份子以歌颂政府为使命。 4 、美国:批判政府最厉害的知识份子得大奖 ; 中国大陆:歌颂政府最厉害的知识份子得大奖。 5 、美国:国穷民富,政府宁愿欠中国大陆巨款,去保民生福利 ; 中国大陆:国富民穷,政府宁愿牺牲民生也要去买美国政府贬值国债。 6 、美国:学校甚少政治教育,而精英都很爱国 ; 中国大陆:学校强调政治教育,但精英纷纷移民。 7 、美国:少年运动员业余时间运动; 中国大陆:少年运动员业余时间学习。 8 、美国:在向中国大陆的传统学习; 中国大陆:在向美国的现代学习。 9 、美国人:喜欢到中国大陆领养小孩; 中国大陆人:喜欢到美国生小孩。 10 、美国政府:外悍内善,对哪个国家都不怕得罪,只讨好本国人民 ; 中国大陆政府:外善内悍,对哪个国家都不愿得罪,只不怕得罪人民!! 随之,网民说:“警告万恶的美国,中国大陆的人权是最好的!” 中国大陆的人权是全世界最好的,美国人权是全世界最差的,所以,我们广大干部争先恐后牺牲自己的子女,率先勇闯刀山火海,纷纷定居万恶的美国,去亲身体验美国人民是怎样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这再次证明我们是具有无比的先进性! 美国动不动就对别的国家的人权指手画脚,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是极不正确的。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一直在进步,在发展,取得了史无前例的伟大成就。 当拒不拆迁的刁民自焚时,我们的执法队员总是冲锋在前,手拿灭火器,帮助灭火。 城管和小贩亲如一家,总是帮着小贩卖水果。保安公司生怕上访群众冻着饿着,免费给上访的群众安排食宿。对于其中得了精神病的群众,免费把他们送到医院去治疗,主动承担了医疗费。 中国大陆人有最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对领导们进行批评,而被批评的领导们不远千里,不辞劳苦,风尘仆仆带着水果脑白金等礼品跨省“慰问”网民,虚心接受大家的建议。 中国大陆的犯人也是世界上最幸福的犯人,为了不让他们在里面太寂寞,干警们创造了躲猫猫,喝开水,睡觉觉等众多喜闻乐见的游戏供人们玩耍。多么人性化的管理啊! 广大公仆们日夜操劳,前仆后继,真抓实干,敛洁奉公,广大群众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群众们流着热泪,唱着红歌,拿着锦旗去送给公仆们,县政府门前那是人山人海,彩旗招展,如此感人的场景,竟然被 CNN , BCC 这些美帝国主义的爪牙污蔑为群体性事件! 中国大陆人民住着 77 元的廉租房,食用着没有三聚氰胺的牛奶,没有瘦肉精的猪肉,没有苏丹红的鸭蛋,没有兑水的白酒,吃着没有转基因的粮食,……。 看看美国,到处是一起又一起食品安全事件,“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苏丹红……正侵害全体美国人民!而且,美国人民还吃不上饭!所以不仅人权,中国大陆连食品都是比美国好五倍!这不仅是中国大陆官媒的“自嚎”,而且更令无数吃着没有地沟油火锅唱着红歌、拿着一帖五毛钱补助、歌颂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的国家“主人”们自嚎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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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90后的我们奔驰在80年代的公路上

作者: 邓嫦卿  |  评论(0)  | 标签: 话说南疆 , 新疆美食 , 90后 , 80年代的公路 , 新疆民俗风情 , 沙漠 , 戈壁 , 皮卡 , 热情 对于一个19岁的女孩,我想我是幸运的,因为每个假期我都可以跟着男朋友东奔西走,因为爸妈选择了一种不同的方式帮我成长。 高考过后,我跟他踏上了去新疆的旅途,而这本书就是在回程的机场买的,他大致讲了一些新疆的民俗,笼统,过于艺术夸张。而下面我要记述下来的我的亲身经历,它是真实的、生活的,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故事有惊险有无知,就像初生似的,我对那片土地好奇而模糊。 在乌鲁木齐转机时,候机室里有一个与拉登叔极相似的老人,一身白色长袍,银白色的大胡子,相似程度让我怀疑拉登是不是躲藏在这准备转机呢,他躺在椅子上小憩。我知道,不用想,我的这次新疆之旅必定奇幻,不同凡响。 我们到达喀什,在新疆高考的南瓜来接我俩,还有他的一个新疆同学,阿尔西丁(此男孩瘦小,眼睛像欧洲人很漂亮,初中时和胡锦涛合过影,去过最远的地方就是乌鲁木齐,有一个在新疆长大的汉族女朋友,维汉双语通),南瓜开着借来的车拉着我们安顿好住宿后直奔喀什市最好吃的手抓饭餐馆,那会大概北京时间5点,等于新疆的两点多,餐馆人不多,我们就坐在街旁的桌子上,要的烤包子,烤羊排,手抓饭和酸奶,我刚开始以为烤包子就是内地的包子用火烤烤,结果完全出乎意料,大小和包子差不多,皮是像饼一样,薄、焦脆撒有芝麻,馅就是肥瘦相间的羊肉,听说烤的时候,炭上面铺一层盐,所以包子皮上会沾上黑乎乎的盐块,味道很香!手抓饭,这个味道我不陌生,因为我老爸在家学着给我做过,不过口感完全不一样,米饭颗颗饱满嚼着很香,里面有新疆特有的黄萝卜和杏脯,饭上面还有两坨黄色的东西,口感像水煮的鸡蛋清,颜色像黄油,至今我还没搞懂那是什么东西……至于酸奶,我想内地人不会喜欢这个味道,清淡,酸,里面加着刨冰,喝时要加糖,但是纯天然,没有三聚氰胺什么的,很解热,有的还加了蜂蜜,甘甜。 吃完饭我们去喀什老城区转了转,土屋子一层垒着一层,毫无规则,交错盘结着,很破旧,但是听说已经被列为世界文化保护遗产了。 转完我们奔向阿图什与那的同学相聚,一路随着海拔的升高,植被也越来越少,土丘变得突兀荒凉,会有像坐飞机一样的耳鸣感,到了阿图什,那里正在刮小风沙,车外灰蒙蒙,南瓜告诉我们,前几天刮风沙,天都是红的,伸手不见五指,所以忽觉我们很幸运,感受了新疆的风沙天又不至于昏天暗地。 我们先是去了同学租的住处参观了参观,几个人同住,门窗都封不死,很破旧,最宝贵的是!!!!我们发现了一台大概80年代的夏普彩色电视机,屏幕泛着雪花和波浪!!!!古董啊古董!!! 出门,一路很多卖馕的,我们找了家回民餐馆,然后吃到了我这辈子吃到过的最好吃的大盘鸡!!!那晚,几个男生都喝醉了,当然阿尔西丁是被熏醉的,因为他没喝过白酒,而且维族是不允许年轻人抽烟喝酒的。回喀什的路上,男生在酒精的作用下都热闹开了,有点激动,在这块土地上相聚,有很多感慨,而我,忽然发觉,10点了,天才依稀黑下去,而我已身在离家遥远的新疆土地之上了。 在喀什的第二天,南瓜的爸妈请我们吃饭,在欧日达(皇宫的意思)餐厅,点了一大桌子,差不多全羊宴了,花了一千多块钱,我想我们可真能造的了!饭后我们整装行李,南瓜用租来的皮卡拉着我们奔驰在80年代颠簸的公路上,开往新疆的最西面,泽普县,阿尔西丁的家乡和他们上学的地方。我想很少人有这样的经历吧,和一帮子同学开着大皮卡走在戈壁上的公路飞驰,连想都不敢想。 路程4个多小时,我们颠了4个多小时,笑了4个多小时,最悲催的我被颠起撞到车顶,结果把车顶的凹陷处给撞回去了!!于是,我就成了功臣!哈哈 路过英吉沙,我们买了几把英吉沙小刀作为纪念,我挑了把很具民族风情的刀留给了老爸。 一路景色很单一,两排杨树,一些驴车,我们却毫无睡意。到达泽普,我们住进了当地最豪华最大的宾馆(跟这边快捷差不多),宾馆里的电梯是全县第二部电梯,第一部在泽普县医院,还不是想乘就能随便乘的。 安顿好后,我们跟南瓜的汉族同学也就是内地去的,还有阿尔西丁一起吃夜市,夜市在一个广场上,分汉族区和维族区,一些汉族老板招揽我们去汉族区,我们却硬是坐到了维族区域。夜市,吃的都差不多,唯一新鲜的没见过的就是油馕,把馕放油里炸炸然后撒上作料,特别香酥味浓!那晚阿尔西丁也喝醉了,其实就喝了一瓶啤酒,不敢回家跟南瓜挤宾馆去了~ 之后的几天,我们去了新藏公路,石油、刹车等一些地方,车在沙漠里陷了两次,我们就下车用手刨然后垫上石头加大马力冲出。还有一次南瓜车没锁好,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准备出发,结果发现电打不着火了,我们只好几个人下车把车推发动了!我们在戈壁上玩漂移,留下又长又深的轮胎印!那边的虫子体积大威力大,蚂蚁爬上身咬一口就是一大片红(南瓜被咬后告诉我们的)。从新藏公路回来的路上,我们看到一外国拍摄旅行节目的车,于是我们兴奋的跟他们飙起车来! 最后还是输了,开车的外国光头老外实在是太帅了!在路上,我们会看到田里干活的维族人会跪拜,很虔诚。 我们还和阿尔西丁一家一起去了一个大坝景区,环着湖骑双人自行车,那次,我们见到了阿尔西丁漂亮的妹妹,上小学,对着我们腼腆的笑。 我们在那还吃了顿汉餐,回锅肉什么的,吃完我立马去拉肚子了(我家不信教但一直不吃猪肉)那几个孩子倒是大快朵颐,解馋。 我们晚上走在路上问路,结果汉人警告我们赶快回去,危险,我们问哪家回餐好吃,结果告诉我们回餐做的很垃圾,我不知道为什么,当地的汉族这么仇视其他民族,我看到的恰好相反。 我们去维族餐馆吃饭,老板娘特别热情,告诉我们点多了吃不完,哪个好吃,特别实诚,东西也实惠,就拿砂锅来说,内地的砂锅里什么都没有还特别贵,但是泽普的砂锅15块食材特别丰富,各种蔬菜,肉量也大!汤鲜味美!吃饭时老板娘忽然对我说,你很漂亮!我忽然蒙了,她看着我说,真的! 我们出去玩打的,出租车司机很好,相隔很远看到我们还调个头过来载我们,路程差不多都是5元钱,(想想广东出租车起步价已进入2位数了!!) 快走时,阿尔西丁一家要我们去家里做客。招待很热情,桌上用维族器皿装着各种水果零食,那顿吃的新疆拉河面(牛肉拉面)和烤鸡。 准确的说那是阿尔西丁爷爷家,阿尔西丁的爷爷以前是是泽普县的教育局长,家里有个小院,养了很多鸽子,还养了羊和鸡,羊一见我就躲起来,屁股朝着我,鸡很威武漂亮!阿尔西丁爷爷给我弹了会琴,阿尔西丁还上树给我摘了一些自家种的杏,香甜。阿尔西丁给我摘了一兜子,结果后来到北京的时候全坏了,可惜啊! 跟阿尔西丁相处了几天,我们聊了很多,才知道:维族孩子的姓是父亲名字的名,就像阿尔西丁·亚生的父亲叫亚生什么的;维族女人不能嫁汉人,要娶汉族姑娘必须要女方改信维族真主;他们上小学时,那个年龄会进行割礼,也就是割包皮。 我们给他讲真实的内地。 临走前,男朋友买了两张维族CD,绝对正版!相当好听! 离开的时候,阿尔西丁哭了,看吧,他们其实很热情单纯真诚,只不过被固有的说法吓唬的变得小心谨慎。不过没关系,因为阿尔西丁考上了上海海事大学,我们还会再相聚的。 我们再次踏上了开往喀什的公路,依旧颠簸了4个小时。我们到达喀什,去喀什市最大的集市买了巴旦木跟土豆一样大的红枣和杏脯。因为走错了方向,结果到了维族密集区,那天他们恰好在举行宗教活动,人们都盛装,女人们裹得就剩一双疑惑地眼睛盯着我们,把我们当外国人看。我们赶快逃离。 这就是我了解的新疆,不复杂,充满感情。这就是我的话说南疆。 我们一帮子90后开着皮卡疾驰在80年代的公路上,我们无畏无惧,我们探索。 我们无知,才因此会创造很多奇迹。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邓嫦卿的最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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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中国教育史上最黑暗的时期

一位网民日前在河南省洛阳市街头抓拍一组镜头:一个老乞丐在给一个小乞丐读书,读的是初中语文课本。这位网民在把这组照片发在微博上后,有网民呼吁说:“望有关部门找到这爷俩,并给孩子一个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因为中华大地上,每个孩子都有这样的权力!” 不知道网民所称的“有关单位”是什么单位,倒是有些怀疑正是一些“有关单位”剥夺了孩子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让无数孩子丧失这样的权力。 于是随手在网上摘抄两条“有关单位”的新闻—— 1,浙江永康教育系统贪污学生午餐费的腐败窝案,涉案人员包括当地教育局原局长、12名中小学原校长。百万住房、宝马车,还有那400余万回扣款,就是从学生饭碗里一勺一勺“吸血”聚集而成。 2,北京幼儿园升小学择校费每年创收15亿,钱由校长自由支配,孩子四、五岁时家长们就处处找渠道找资源。北京择校费少的6万,最高达25万。2011年幼儿园升小学北京知名小学最高择校费公布,仅供参考:景山25万、史家13万、府学15万、光明9万、和九8万、育民10万、北京实验二小17万、黄城根10万、中古友谊8万、育翔10万、奋斗8万、北大附小18万、北师大附小16万、中3小13万、中2小11万、中1小11万、人大附小10万。 在美国,连非法移民的孩子和美国孩子享受同样的免费义务教育。为了让非法移民愿意送孩子上学,移民局从来不上学校搜查。 而中国大陆,勤俭节约主要在教育上,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投入平均占GNP的5.1%,发达国家5.3%,撒哈拉以南国家4.6%,印度3.5%,最不发达国家3.3%,中国2.3%。占世界20%受教育人口的中国,只占用世界各国教育总开支的1.5%;美国2亿人口,教育经费7,000亿美元,中国13亿人口,教育经费400亿美元。真是节约到家了。 中国对教育的勤俭节约是因为政府缺钱吗?不!只看几条和非洲相关新闻就知道—— ——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出席联合国“非洲之角饥荒问题”捐助国大会时称,中国政府在半个多月内两次宣布为遭受严重旱灾和饥荒的非洲之角地区提供紧急粮食援助和粮援现汇,总额共计4,432亿元人民币。 ——坦桑尼亚报纸援引该国能源和矿产部部长恩盖莱贾的说法称,中国和坦桑尼亚预计将签署10.6亿美元贷款协议,在坦国建一条从南部到其经济之都的输气管,成为该国1961年独立建国以来史上最大一笔国家贷款。 ——中国非洲“希望工程”计划将启动,准备花费15亿在10年内在非洲援建1,000所希望小学项目,每所拟定150万人民币。 再加一条旧闻:1967年,赞比亚总统卡翁达访华拉赞助,他盛赞毛泽东是非洲人最敬仰的“老者、勇者、智者”……。因为毛泽东说:“这条铁路不过投资一亿英镑,没什么了不起。”1970年,1800多公里长度的坦赞铁路开工,超20亿人民币的投入,10年的艰苦施工,上万名中国施工人员中,66人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非洲总体上讲北部富裕,南部贫穷。但即使是南部非洲,他们的国民生活水平早已超过了中国。博茨瓦纳原属非洲最贫穷国家,是1966年独立的。独立时,该国经济基础一穷二白,2008年达到人均12,000美元。中国同期GDP,还不到博国的三分之一。 当然,非洲也有穷地方,由于自然环境问题,有穷有富。但总体上说,义务教育早就免费,有的国家大学都免费,学生食宿都免费,一些国家早就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那为什么大陆政府还要大把大把的钱投向非洲?为什么几十年如一日的发作这种“国际主义精神病”?花钱买投票。在联合国中的所谓“反华势力”作出谴责大陆践踏人权的决议案时,这些非洲国家可以投反对票。 那难道中国没有义务教育吗?有,照片中的乞丐就是,这就是中国的义务教育。 在大陆建政62年之际,舆论上出现了对其教育政策的否定声,认为没有注意培养有创造性和有道德的人。一些学者回顾历史说,自1949年以来,大陆的教育就是在灌输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强调阶级斗争;教育产业化之后,已经从本质上摧毁了中国教育,有专家称:这是中国教育史上最黑暗的时期。 2011年9月15日,在中国大连召开的“达沃斯论坛”上,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张维迎在会上表示,这整个几十年的教育是失败的,没有注意到培养有创造性和有道德的人,“1949年以后教育已失去了应有的基本活力”。 而山东大学教授孙文广对外表示,这60多年的教育是中国的血泪史,是教育工作备受摧残的历史。1949年以后,教育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在自然科学界学前苏联的那一套,对西方比较先进的理论他不学;在历史方面就更明显,讲“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失败了”。他回顾说,在1950年代,除了学中共党史外,还要学联苏联共党史,灌输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宣扬“伟光正”,强调阶级斗争和民族仇恨。所以文革中才出现学生造老师的反,甚至打死自己老师的惨剧。原河北电台编辑朱欣欣认为,导致现在教育失败的原因之一,是1949年以后教育已失去了应有的基本活力。“教育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需要开阔的视野,自由信息的交流,教育者需要吸取古今中外文明的教育精华。而中国大陆建立的是一个封闭的、都是围绕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转的这么一个教育体制。” 朱欣欣说,中国教育最大问题是大陆建立了一整套的垄断机制,1949年之后,各地没有办学的自主权,一切都听行政命令的指挥。校长、教师都是铁饭碗,代价就是丧失了自主性,用人和教什么都没有选择,失去了教育的特点和个性,都可以混饭吃。“再一个是教育管理功利化,教育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所谓的共产主义接班人,为政治服务的工具。模仿前苏联,文理科完全划分,之后逐步的压缩文科,很多的人文专业全部被取消,从而导致中国社会整个教育的下滑。”由于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教育走入了产业化。从90年代开始呢,全民经商热让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都导向了追求物欲。一边是政治的压力,一边是物质的诱惑,对中国的教育是双重的损害。“现在校长不再是教育官了,都变成大老板了。他们完全只是为捞钱,学生就是摇钱树。” 有评论说,教育改革的目的应该是使教育更加公平,使全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此提高我们国家公民的素质。但现在的改革恰恰相反,经过改革,有限的教育资源更加垄断在少数重点和城市学校手中,而承担众多学生教育任务的广大农村学校却举步维艰,陷入困境。现在最可怜的是那些农村没有钱的孩子。有的大学出现了农村学生在教师办公大楼的厕所捡饭盒里的剩饭吃的地步。所以中国1949年以后的教育是非常悲惨的,这是一段教育史上最黑暗的时期。 比起高铁等项目动辄万亿的“慷慨”投资规模,10年来,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还未到4%,教育经费累计“欠账”高达16843亿元。联合国人权调查员托马谢夫斯基曾经表示,中国在确保人民受教育权利方面甚至不如非洲穷国乌干达。大陆网民痛批大陆“说一套,做一套”,所谓“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只是口号。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导,根据中国教育部财务司、《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从2000年到2009年10年间,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还未到4%,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10年累计“欠账”已达16843亿元。2002年到2003年间,经费投入甚至还出现了0.06%的倒退。 18年前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8条中就曾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也就是说,按此纲要,到2000年,4%已经成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比的下限。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4条也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但遗憾的是,即便是18年前的4%这一目标,迄今也尚未实现。 根据世界银行2001年的统计,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高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4.8%,而哥伦比亚、古巴、约旦、秘鲁等中低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5.6%。经济学家何清涟曾指出,中国的教育已经不折不扣地成为中国的国耻。中国教育经费投入比台湾的10%左右要低得多。包括比中国要穷得多的国家像非洲的加纳,都比中国要高得多。联合国人权调查员托马谢夫斯基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问及中国政府在教育政策上有没有值得骄傲的地方时,托马谢夫斯基的回答是:“没有”。她说,中国对教育的投资比例几乎比任何一个实行义务教育政策的国家都低;即使是非洲的穷国乌干达,在确保人民受教育权利方面都比中国做得好。 在中国的边远地区,多年不引进中小学教师,或者留用多名50岁以上的农村老师和60岁以上的男老师“超期服役”、不让退休的事情时有发生,直接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从而进一步拉开中西部差距。 保定市网民玛瑙发贴诉说教师工资不如农民工的的一半:什么科教兴国,扯淡。40多岁的老师的工资(1300元)还不如一个小农民工(3500)的一半,现在的老师不能安心工作,以后谁还来当老师,后继无人。老师们有的要转行,有的校外或校内补课,有多少老师安心工作的?谁来关心下一代?! 对此,大陆地方官员称是因为“财政困难”。但另外一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月报》资料,2009年中国的教育支出仅为8033亿元,远远低于大陆官员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费出国的“三公”消费1万4千亿元。有大陆媒体报导,中国人的纳税痛苦指数全球第一,真实税赋超过GDP的60%。调查显示,2010年中国人的纳税钱将被吃掉9千亿元,占中国总行政开支的30%。 对此,网民炮轰中国大陆官员“都是罪人”。比如: 青岛市网民海外来人:难怪有那么多上不起学的;那么多校舍倒塌;那么多孩子因为缺钱不能上小学……不能上大学,什么提倡社会办学;提倡捐资助学,“苦了什么不能苦了孩子”,原来欠账教育18年,1.6万亿!他们都是罪人,历史会画上那个号码的。 烟台市网民酒清华郎:从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务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来看,2000年时,印度是6.3%、加拿大是7.1%、俄罗斯是7.6%、美国是9.9%、中国是25.7%。这就是差别。群众在你心里的份量有多重,你在群众心中的份量就有多重。 广元市网民凡夫段:看看我们这样的农村中学,学生连个操作实验室都没有,更没有什么多媒体教室,就连桌凳都是老掉牙的木头桌凳,缺胳臂少腿的,学生坐的不注意就轰一声滚到地上了。局里就一句话:“你们要理解,我们县财政困难……” 河南省网民简溪:看看河南中医学院等大学的教学设备多差,你就知道国家投入的多少了,好坏也是个大学还没一些高中的教学设备好,软件教学跟不上,硬件更加跟不上,我们十几年的寒窗苦读,换来的是河南这样的破烂大学啊?! 网民弘日斯利纳枷:教育产业,按照夫子的思想来评价,应该是最有德行的人来担任这些行业的职务。看看今天的人才,庸才,奴才。18年啊,失业最高的是高才生,知识最渊博的是高才生,最没有德行的人群也包括高才生,还包括教育行业的员工;18年意味着什么?18年产生了18届缺乏优良德行的高才生,三聚氰胺,苏丹红;还有那些所谓的高效饲料,不读出个高才生是研究不出来的,不读出个高才生,是没法知道怎么使用这些化学产品的。18年啊,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国家的人群,这就是教育的结果。 …… …… 据中国教育部公布:2000至2005年,中国脱盲人数975万;然而,同一时期,新增加的文盲人数,却高达3000多万;中国文盲总数达到1亿1千6百万人,占世界文盲总数达11.3%,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位。这一消息令人难以置信。因为,中国经济增速高达10%,号称”全球之冠”;”中国崛起”,成为时下的热门话题;中国大张旗鼓地迈向”现代化”,中国政府又一直宣扬其”扫盲”成绩如何巨大。当此之际,文盲人数,何以不降反增?而且暴增? 教育部的官员说:目前的扫盲经费只有800万元人民币,相当于每个文盲只能分配到7分钱,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教育部官员的口气,似乎是无奈,又似乎是抱怨。如果说是抱怨,只能抱怨大陆当权者:他们穷兵黩武,每年的军费开支,就以两位数狂涨,凌驾于国民经济增长之上,也凌驾于所有其他项目开支之上。 今年军费开销3509.21亿,教育经费536亿;两相对照,攸关13亿人口和民族前途的教育大计,开支仅为军费的15%。其中的扫盲经费,仅800万元,比不上军费开销的一个零头!哪怕从三千多亿的军费中,只挪腾出几个亿来,投入扫盲,中国的文盲也不至于大幅增加;如果挪腾出几十个或者几百个亿来,投入扫盲,完全可能将中国的文盲一扫而光。然而,人们只能看到,神州飞船上天,核潜艇下水,导弹击毁卫星,700枚导弹瞄准台湾,部队官兵不断加薪,34.6%的官兵体重超标……;与此同时,农村的孩子继续失学,民工的孩子饱受歧视,全国文盲人数岂能不有增无减?! 中国政府在教育上的投入,一直低于联合国标准;在扫盲课题上,更是背离联合国的目标。联合国规定:教育开支至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但中国当局的教育开支,长年仅为国民生产总值的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目标:到2015年,实现文盲人口减半。中国文盲人数不降反增,与联合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在文盲暴增的过程中,有关中国文盲的区域分布,耐人寻味。相对贫困的西部地区,文盲人数为4000万;相对富裕的东部和中部地区,文盲人数为7600万,基本与人口比例相当。换言之,不论各地经济状况如何,文盲人数均有增无减。经济发达省份,文盲人数依然众多,仅滨海的山东一省,文盲就高达近1000万。这说明,各地方当局一律忽视教育,并未因为经济发展、财富膨胀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官员宁愿摆尽阔场,挥霍无度,也不愿意拔下一毛,投向“祖国的未来”。这是上行下效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大陆社会意识形态念落后,“一切向钱看”的思潮泛滥,只重金钱,轻视教育和知识。 纵观日本、德国、以及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起飞过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无不把教育列于优先地位,表现他们的远见卓识。事实证明,正是全民教育的充实和提高,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既实现了物质的现代化,也实现了人的现代化,成为真正的文明国度。 说起来,这一切,又跟人权和民权有关。在民权有保障的民主国家,攸关普通百姓的生计、教育、医疗等民生议题,得到优先解决;在民权无所保障的专制国家,政府的目标优先落实,国计民生,往往被搁置一边,备受忽视和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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