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泳 | 刑诉法的庙堂与江湖
刑诉法的庙堂与江湖 胡泳 3 月 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工作报告时,特别讲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之后,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 23 万多条。他指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吴说,人大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尤其是社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审议,并与国务院反复协调,对草案作出新的重要修改,上调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降低了工薪所得第一级税率。 吴也谈到了 2011 年法治热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吸纳代表相关议案内容,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 这部“符合国情”的修正案,最后在 3 月 14 日以赞成 2639 票、反对 160 票、弃权 57 票,获得通过。 3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全国人大对 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这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能够“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吴邦国没有谈到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社会关切”。事实上,该草案自 2011 年 8 月 30 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共收到 7.8 万余条建议,在法学研究界及律师界都引起巨大波澜,特别是在两会期间,一些条款更是引发网络舆论空前争议。但刑诉法的命运却不如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吸纳代表相关议案”,却并未因社会上的意见作太大修改,有争议的条款被悉数通过,虽然在通过之后, 网上舆论仍然是批多赞少。 7.8 万条建议与 23 万条相比当然逊色不少,吴邦国在解释社会为何关切个税法时,表示那是因为该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实,刑诉法意义非凡,法学界人士有人称之为“小宪法”,有人称之为“人权法”。它涉及公、检、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需界定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分寸大小,也需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两个目的。我国公民大部分不关心刑诉法,那是因为他 / 她家的人还没“进去”。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就会立刻明白,被告权利界线应保护到哪里,是一个利害甚至性命攸关的事情。况且,一个人不犯罪,也不敢保证就和《刑事诉讼法》绝对没关系,读读杜培武、赵作海和佘祥林案就知道了。一个人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不能百分百保证不被错误抓捕、关押和判刑。 另一方面,是不是全国人大通过了,该法就如王胜俊所强调的那样,“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也不尽然。如同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所说:“全国人大是一个权威性高、代表性低的组织,其常委会推出的草案历史上无不高票通过。但高票是一回事,从法学的角度看符不符合宪法原则,符不符合包括投票赞成的人大代表在内的国人的根本利益,则是另一回事。” 从网上看,我国公众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与人大代表分歧甚大。该草案的进步之处毋需赘言,比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七个字被正式写进了总则当中,这意味着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向宪法靠拢。然而不少有关人权的具体落实条款则存在严重问题。举其要者: ( 1 )自相矛盾:在增加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规定的同时,保留了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这一做法非常荒谬,在理论上无法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公民要想享有海外影视中常见的“沉默权”,看来还遥遥无期。 ( 2 )模糊不清,容易滥用:这次刑诉法讨论中,最大争议涉及 修正案的第 73 条和第 83 条。第 73 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第 83 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不通知家属。然则,什么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如何规范“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什么是“无法通知”?如何裁定“有碍侦查”?诸多模糊地带存在于修正案中。现实中,将“秘密拘捕”和“不通知家属”等过去就被执法机关采用但法律上不合法的做法合法化,民众难免有“过度恐惧”。而且,许多批评、申诉和上访公民会不会被某些地方官员或政府定义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不通知家属,导致“因言获罪”,也是个巨大的未知数。 ( 3 )限制薄弱:比如侦查权过于强大,在缺少限制的情况下,存在严重侵犯公民多项权利的可能。修正案规定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关键是,这可以由 侦查主体自行决定和执行。例如, 公安局可以自主决定和实施对公民的技术侦查,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制约。童之伟教授指出:“多少年来我国的做法都是,公安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完全自己根据需要决定,不需要法院批准,也不需要检察院批准。现在,知识阶层的人们,谁都知道我国公安、安全部门想拆谁的信就拆谁的信,想到电讯部门提取谁的手机短信记录就提取谁的,想监听谁的电话、定位谁的手机就监听谁的电话、定位谁的手机。”现在,通过这些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根据案件情况,技术侦查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次数没有限制,这就可能意味着,对于某些人,甚至可以终身监控。 总体上看,新法中,公权力并没有受到比过去更多的限制,甚至在某些关键条款上,公权力还有进一步扩展。同时,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没有获得更多保障。我们知道,今天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多方不断博弈妥协的结果,但显然,这部新法虽然喊出了保障人权的口号,其着重点却仍然在于加强实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权力,不能充分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此次刑诉法大修的令人失望的结果,刨除政治改革等制度性因素,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忽略公众参与。按照法学家徐昕的看法,中国司法改革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由此伴生了司法改革的封闭化和神秘化。在这个过程中,民众是缺位的。涉及民众权利保障的事务,民众却无缘置喙,那么,所谓的司法改革必然为利益集团所主导。目前,公众可以开始就立法提出意见建议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民意的反映、整理和甄别,乃至回应和吸纳,如何变得制度化、规范化,老实说却还没有破题。 在这种情况下,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于刑诉法修正案的质疑、批评与担忧,具备充足的正当性,也意味着对于司法改革,存在自下而上的强大需求。如果说过去司法机关高居庙堂之上,那么它现在必须面对江湖——而且是互联网时代的江湖。 3 月 21 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发文章《从立法进步到执法挑战》,说得非常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本次大会通过,历时 200 多天,数易其稿,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在某些条款上引起激辩。观点的激烈交锋,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证明了我们社会正在进步,证明了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证明了国家立法过程更加民主、透明和科学。” 这篇文章还强调:执法部门要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特别不要畏惧 “ 被围观 ” 。由此,中国的公民们,数以亿计的网民们,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全方位“围观”司法改革,特别是像刑诉法修改这样关系每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的事情。惟其如此,庙堂和江湖才不会断裂:官方宣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间却热传“法律不是挡箭牌”的冷笑话。期待有那么一天,在“江湖”的围观下,中国法律对人权保护的力度,超过公权的扩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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