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勤 | [转载]独立调查和调查性报道的重要性
原文地址: 独立调查和调查性报道的重要性 作者: 二岩 转二篇好文,一是 闾丘露薇 ,二是 王克勤 的,都是写有关新闻调查的。 独立调查的重要性 闾丘露薇 对于香港人来说,在一场和公众有着重大关系的事件发生之后,除了政府报告,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已经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因为利益纠葛,而显得不够全面,甚至有可能隐瞒问题。而调查委员会通常透过任命法官,来保持独立性。 当菲律宾人质事件发生之后,香港人走上街头,要求菲律宾政府进行调查。最后,在菲律宾总统任命调查委员会。这个五人委员会,由司法以及私营机构代表组成,并没有包括所有和警方有所牵连的部门的代表。 1996年,香港嘉里大厦的一场大火导致41人死80伤,除了香港消防处与屋宇署在灾后分别成立4个专责小组,就火灾原因、大厦结构、逃生方式等进行调查,并且发布了调查报告,当时的港英政府还根据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任命当时的大法官,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大火起因及发生经过、检讨当局应变措施及提出防止惨剧重演的建议等。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面,委员会发布了中期以及最终调查报告,最终促使法例的修订,政府也根据报告进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 这个从1968年开始设立,一直沿用到现在的条例,规定特首(回归前的港督)连同行政会议(回归前的行政局),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员,调查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其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任何事宜,而这项条例在回归后继续。 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规定:到调查委员会来说明情况或者作证的人,提供的信息不能被作为指控他犯罪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证据。同样的,任何人如果“拒绝回答由委员会提出或经委员会同意而提出的任何问题”,即属犯罪,并将被“处罚款10000元(港币)及监禁1年”,透过这些法例,来保证调查者可以得到充分的资料,接触足够多的证人。 独立调查,委员会是一种方式,成立法定的独立部门又是一种方式,特别是针对那些频发的事故,或者是涉及到公众日常权益的事情。比如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和内地的消委会不同,它不是工商部门属下的机构,而是有着法定地位,来保障香港消费者的权益。 拿铁路安全来说,由于在欧洲,铁路事故非常多,于是欧盟要求成员国成立独立的铁路事故调查体系,在1999年造成31人死亡的铁路事故之后,英国议会在03年通过了‘铁路和交通安全法“,成立了铁路事故调查部(RAIB),透过立法,规定了这个部门的职责以及调查程序。 美国虽然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定部门,但是美国的交通事务安全理事会(NTSB)则是一个独立于交通部,最终向国会负责的独立联邦机构。理事会五名主席由总统提名,需要获得参议员批准,任期两年,为了保证机构的政治中立,不能够有三名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个政党。理事会在完成了调查之后,报告向社会公开。 调查,为了是还原真相,找出原因,惩罚责任人当然是一个目的,更重要的,是堵塞漏洞,避免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而独立,则是为了避免在面对系统性问题的时候,本身利益相关的部门,除了刻意隐瞒,还有一个很大的可能,是看不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因为本身就是这个系统组成的一部分。而独立调查,则可以透过大量事实的搜集,分析,更广泛的角度,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会使得调查更具有公信力。 调查性报道基本问题梳理 王克勤 以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为己任,以揭发政治权力与市场权力违法犯罪等种种黑幕为途径,由媒体独立调查完成的调查性报道目前越来越为中国新闻界,也包括整个中国社会所认可与肯定。 在更多的媒体致力于调查性报道、更多青年记者致力于调查性报道的今天,对于调查性报道的基本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梳理,很有必要。为此,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调查性报道的老记者,我在此谈谈个人的见解与想法。 调查性报道是揭露黑幕的深度报道 调查性报道,是职业新闻记者通过独立、深入、细致、全面的侦查式、访问式调查,所完成的一种揭露被某些人或某些组织故意掩盖、损害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行为内幕的深度报道,又称之为揭黑报道、揭发报道、揭丑报道、扒粪报道。 调查性报道涉及的领域及其广泛,政治、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环保等领域均有适合调查性报道的选题。但是监督对象应该是特定的,即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而不是对于普通公民不适当行为的揭发。 调查性报道的核心特征有三:一是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二是揭露黑幕,三是记者独立调查。缺少其中的任何一条都不能称之为调查性报道。 另外,调查性报道应该是深刻而全面的报道。一般而言,调查性报道是独立文体的深度报道的一种。既然属于深度报道,必须有深度报道的基本特性。所谓深度报道的特性,核心在两个关键词: “ 深刻 ” 、 “ 全面 ” 。不对事件或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并充分反映问题背景信息者,不能称其为深刻;不对事件或问题进行全面立体的展现,尤其是问题产生的诸多关联因素进行立体分析与解构者,不能称其为全面。此即深度报道。而当下许多青年记者所做 “ 深度报道 ” ,在我看来不过是长篇报道,仅仅是将浮在表面的有意思的故事展示给读者,不能说不好看,但许多读者不知道作者讲了什么,也不明白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事件的背景与关联因素有哪些。因此,这样的报道不能称之为深度报道。而调查性报道是所有深度报道中最应该具有 “ 深刻 ” 、 “ 全面 ” 特征的报道样式。 根据所报道问题的类型不同,调查性报道可分三类:突发事件类调查报道、专题问题类调查报道、历史真相类调查报道。 突发事件类调查报道是媒体针对新近发生的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突发事件进行的深度挖掘与真相调查,它是一种对动态问题的调查报道,也是目前调查性报道的主体。例如, 2003 年《南方都市报》的《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2005 年我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河北 “ 定州村民被袭事件 ” 调查》,均属于此类报道。 专题问题类调查报道是媒体针对某一专题问题(包括社会热点、难度、疑点、焦点问题)进行的深度调查性报道,是一种静态问题的调查报道,这类报道能够最充分地实现公众知情权,为公众提供解疑释惑的服务。例如我在《中国经济时报》 2002 年发表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 2010 年发表的《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就属于此类报道。 历史真相类调查报道是媒体对于重大的历史事件真相的再调查,揭出历史事件真实原貌,这也是一种静态问题的调查报道。俄罗斯作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中国记者杨继绳的《墓碑》、《文艺春秋》发表的《田中角荣研究 — 金脉和人脉》,均属此类。 中国调查性报道呈 “ 驼峰状 ” 发展趋势 宽泛意义上所讲的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大约有 100 年的历程,与美国调查性报道诞生的时间相吻合。最早的政治黑幕揭发者,有 1903 年被慈禧下旨活活杖毙的沈荩;还有同样终年于 31 岁的黄远生, 1915 年 12 月 25 日在美国旧金山市都板街广州楼菜馆门口被枪杀,做记者仅 4 年。 但是按照专业主义的角度看,真正严格定义上的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大约也仅仅十多年的历程。我以为当从 1998 年《财经》杂志的创办算起。《财经》与这个时期同样致力于揭发黑幕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一起将调查性报道定位在 “ 捍卫公众利益 ” 、 “ 揭发黑幕 ” 、 “ 记者独立调查 ” 这样三个核心特征上,并以此为选题的要件,尤其是《新闻调查》当时的选题要求必须是揭发黑幕的,这是最为核心的要求。 经过十多年的跌宕起伏的发展,中国调查性报道的发展轨迹呈现为 “ 驼峰状 ” 波浪式发展情景,我将之分为四个时期。 首先是成长期: 1998 年《财经》杂志创办至 2002 年,标志着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兴起。 第一个高峰期在 2003 年,以《南方都市报》孙志刚事件报道以及中央电视台评选出中国八大风云记者为主要标志。八个风云记者除军事记者冀惠彦外,其他均是揭黑记者。 第一个低谷期始于 2004 年,有关部门针对全国性的舆论监督情形,出台了不得跨地区跨行业监督的 “ 两跨文件 ” , 2005 年、 2006 年调查性报道滑坡。 第二个高峰期在 2007 年,《财经》杂志发表了《谁的鲁能》揭发了当下转型中国 “ 黑箱私有化 ” 背景下,个别人 “ 合法 ” 瓜分国有资产的黑幕。 第二个低谷期在 2008 年和 2009 年,北京奥运会、建国 60 周年为各大媒体报道的主旋律,调查性报道进入第二个低谷期。 第三个高峰期在 2010 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分别出现了《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以及《南方都市报》的《安元鼎:北京截访 “ 黑监狱 ” 调查》,因此把中国调查性报道再度推向一个高峰。 总体观察,严格定义上的中国调查性报道这十多年来呈现以下态势: 1. 越来越多的记者投身揭黑报道; 2. 越来越多的媒体介入揭黑报道; 3. 越来越多的好报道、好栏目在中国出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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