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 | 「安全港」真的安全吗?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安全港 , 互联网 , HKISPA , ISOC-HK , 实务守则 , 版权条例 政府建议修订《版权条例》,包括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引入「安全港」,即如已確切遵守《实务守则》,限制或遏止有关侵权行为,便不会因其服务平台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钱申索的法律责任。 业界普遍认为「安全港」有助服务提供者合理免责,亦方便版权拥有者较快就其侵权投诉得到处理。但政府在法例修订都已提到立会时才向业界諮询,公眾亦未对《守则》的影响有充份了解,也令人担忧。 本周有代表供应商的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以及关注用户权益的香港互联网协会,表达对《守则》条文及细节表示关注。互联网供应商协会指,「安全港」未充份保护服务提供者可能因为《守则》而移除某用户內容时,无意影响其他用户;並且因技术转变,未来可能因新技术令其不能根据《守则》移除被指侵权內容,故该会建议当局修订《条例》,扩大「安全港」保障以包括这些情况。 须加防失实投诉机制 香港互联网协会则担忧《守则》可能对资讯自由及用户个人私隱保护不足。我们特別关注用户被投诉在收通知后,未必清楚其提出异议通知权利和所需格式,政府要加强教育。同时,有用户反映,因为当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的异议通知后,要向投诉人发出的通知將要包括异议通知的副本,可能出现投诉人以不能成立的投诉而获取用户身份及资料的情况,《守则》有必要加强对用户资讯保护,严格监控这些资料的的处理。 《守则》亦未处理投诉人提出失实或未能成立的投诉,而令用户內容不合理被移除,担忧可能出现投诉人滥用。《守则》有必要加入防失实投诉机制,向相关投诉人引进罚则,及对被错误投诉的用户的补偿机制。 在网络 2.0世界中,任何互联网用户或小型提供者甚至个人,亦可能同时成为提供互联网服务或內容者,但他们未必能有能力及了解如何执行《守则》,政府有责任把「安全港」保障对所有机构同样执行。政府应就《版权条例》修订及《实务守则》的最后諮询阶段,开放给用户及代表用户的各团体,听取他们的意见。 2011年8月27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is.gd/3nLUL3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莫乃光的最新更新: 孙局长,可以邀请你去看一部电影吗? / 2011-08-30 03:06 / 评论数( 2 ) 谁玩转了大龙凤? / 2011-08-23 00:07 / 评论数( 8 ) 港推动 4G应放眼世界 / 2011-08-20 09:25 / 评论数( 0 ) IT界选民首次不增反减,更易操控! / 2011-08-16 12:33 / 评论数( 0 ) 「披露易」DDoS 事件引发的监管和技术质疑 / 2011-08-15 23:59 / 评论数( 0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