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
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是一个大筐,其边界含混,解释的任意性过强,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这意味着什么?“丧钟为你而鸣”,绝不是夸大其词! 在我们没有把权力装进笼子,对公权力实现有效约束之前,搞出此法,其指向和有可能被伤害的社会力量可以预见,社会付出的代价将难以
阅读更多发布者情况呢就是这么个情况 | 3 月 11, 2012
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是一个大筐,其边界含混,解释的任意性过强,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这意味着什么?“丧钟为你而鸣”,绝不是夸大其词! 在我们没有把权力装进笼子,对公权力实现有效约束之前,搞出此法,其指向和有可能被伤害的社会力量可以预见,社会付出的代价将难以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3 月 11, 2012
《明鏡月刊》何頻 一年多以前,2010年12月出版的《明鏡月刊》最突出的封面要目,是“中國形勢大逆轉”,我們主要是披露了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的內容,分析了整個中國形勢都會左轉。 今年以來的中國局勢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印證了《明鏡月刊》的預測:抓捕、壓制異議人士,是自1989年以來前所未有的嚴厲,連藝術家艾未未這樣的人都不放過,採取的手段既低劣也卑鄙:不僅剝奪他的人身自由,而且通過官方控制的媒體,進行人格上的侮辱和摧毀,這與“文革”時期有什麽差別?全國各地暴亂四起,“唱紅”唱得“全國山河一片紅”;經濟上國進民退,當局拼命印鈔票,讓軍人、老幹部、在職官員和國企職工都得到補助,民營企業就更加艱難,這就是持續性地打壓私有企業,普通百姓更是飽受通貨膨脹之苦,平均收入是美國的三十四分之一,物價比美國還貴;而中共為慶祝九十週年推出的文藝作品,左得離譜,《建黨偉業》雖然有多名明星爭先恐後地湧來在銀幕上一閃而過,但整個影片,不客氣地說,就是乾嚎鬧劇。 中共不敢真的全面左轉 在這種氣氛下,很多人為中國的前途擔憂就不奇怪了。不過,我希望我的一些觀察和看法,能够給大家帶來一些信心,不致於如此悲觀。如果形勢真的出現向左“大逆轉”,對中國也未必是一件壞事。以中國現在百姓的水準,反彈的幾率會大大提升。逆轉越大,反彈越大,變革的可能性會提早、速度會加快。 在我看來,中共是得了晚年絕症的老人,眼下既想根治絕症,病急亂投醫;更想長命百歲,四處尋覓靈丹妙藥,這兩者同時進行,但都並非激進方式,下藥不會太狠,而是微調、亂調,過頭了再調回來……口頭叫得兇,紅歌唱得響,私底下的資本主義行爲一點也沒有放棄。 按照胡錦濤的性格,實際上就是拖,他繼承了鄧小平的一個核心思路:把問題、麻煩,交給下一任、下一代(鄧小平說,後代比我們更聰明),讓自己能够避過去、活下去。這樣,哪怕胡錦濤自己左得要命,他也不敢真正左轉! 胡錦濤其實不是左或右的問題,是他腦子里空空如也,能記得的只是空話、套話、大話。人們總是喜歡神化獨裁者,其實多數豐功偉績是胡編、想象的,因為沒有一個標準。但你看看毛澤東、鄧小平選的接班人是些什麼人?鄧小平選了胡這樣的人,說明他鄧小平並不神奇,胡當政看來是對中共體制的報應。 有兩點很清楚:第一,中共一黨獨裁是絕症,無藥可醫;第二,如果中共膽敢全面左轉,中國政治變革必將大大加速。這兩點不管從哪一點來看,都讓人覺得對中國的形勢不應該那麽悲觀——當然也沒有理由樂觀,不過,過份悲觀,會讓我們無所作爲,對中國的前途反而不利。 我想再討論一下最近大家議論得比較多的幾個問題。 唱紅走黑煽動窮人再鬧革命 第一個我想討論一下大家擔憂的“全國山河一片紅”:唱紅歌、演紅劇、刷紅標語、發紅短信……一時間,毛式語言又彌漫了全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就反對強制且用納稅人的錢唱紅,他說:“重慶累計唱紅10.4萬次場,參與人數8000萬,場地費服裝道具一人150元,共計2.1億元,每人次誤工費、交通費加起來共計2700億。如果全國唱紅會是幾萬億,為什麼不用來搞醫保?!” “唱紅”,大家都知道是政治上很有野心的薄熙來爲了突破自己仕途困境而搞出來的。但是,爲什麽會在全國全面鋪開呢?是不是中央的决定? 根據我們現在得到的信息,並不是:中央並沒有發文推動全國“唱紅”。薄熙來帶著“唱紅”大隊到北京去,並沒有得到最高層的熱烈回應。這就說明,最高層並不願意貿然支持——雖然口頭上說些不要錢的漂亮話鼓勵一番,作爲個人,也不妨與民同樂跟著唱幾聲,但是並沒有發出中央號令。 那麽爲什麽各地會紛紛仿效呢?我認爲有幾個觀察的角度: 我在一些講話中說過,老權威離去,中國未來必將群雄並起,要想爭取自己的權力,就得通過自己的努力,表現獨特的個性,而不能坐等、服從中央的安排——除非對中央的安排自己覺得很滿意;如果不滿意,就得自己想辦法爭取更好的前途。薄熙來就這樣做了,雖然有人有時為他捏一把汗,覺得他做得太過頭,但是他確實通過“唱紅打黑”,塑造了自己的獨特形象,贏得了口碑。 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信號,鼓勵更多官員來推出自己的個性舉措。但是,中國大部分官員畢竟都是從崇尚平庸、泯滅個性的官場文化中逆勢淘汰出來的,很多官員並不具備這樣的眼光、素質和膽略,就只能跟著薄熙來閙一閙、唱一唱了,即便沒有中央的令箭。這就反映了中國官員的思想基礎——他們感知到:若向左,輸的幾率小,贏的幾率大,而中共黨史也證明了這一點:大部分時候都是左得了好處。所以他們就押寶,東施效顰、寧左勿右。 這就證明了:官方意識形態和官員的真實心態,完全是“兩股道上跑的車”,他們人格分裂:口頭上“唱紅”,行動上“走黑”。 “唱紅”的荒唐,有目共睹。但是在我看來,“唱紅”有正面作用。不管人們怎麽指責其“荒唐可笑”,是回到“文革”時期,它畢竟反映了人們內心深處對公平、正義的向往;而對中國現實政治,“唱紅”則既是諷刺,也是反抗。它讓人們回想起中共聲稱追求的公平、正義,並與中共九十年來實際作爲進行對比。前三十年,奪命:中共既殺敵人,更殺自己人;中間三十年,奪魂:是掏空人們的靈魂;後三十年,奪錢:建立了人類歷史上和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國家之一。 大家不僅要“唱紅”,而且要品味紅歌的內涵。共産黨之所以能崛起,就是因爲標榜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而今卻建立了世界上最不公平的社會之一。紅歌的內涵,是對權力者的警告,對官僚資本家的警告,喚醒老百姓的追求公平的願望,起來造反,奮臂革命,抗爭不合理的現實。 就連賺了大錢的資本家,也紛紛要拿着錢逃跑到國外去。他們已經從“唱紅”聞到了味道:這麽唱下去,不就要重新清算他們、打倒他們、瓜分他們的財産嗎?中國現在有幾個不是官僚資本家?不靠向官員行賄、不跟權力勾結,在中國豈能成爲大資本家?從中央政治局,到最基層的鄉長、村長,哪一個層次的官員不是自己、子女親屬都大肆斂財,為霸一方? 光是講中共用暴力手段推翻了國民黨合法政權,將社會各階層的精英殺、關、管,摧毀了傳統民間社會……等等,我看不公平。應該承認,中共中有一批人是有追求公平合理社會的理想的。那麽,通過“唱紅”,通過中共紀念九十年活動,我們應該看一看,這些人的理想,到底實現了沒有?如果沒有實現,是被誰玷污、被誰篡改、被誰阻攔? 唱紅歌,想涵義,看現實,以紅歌為標準,若不是人格分裂,就是良心覺醒:對比一下共産黨中國與國民黨中國,四大家族與十大、百大家族,想想共産黨比國民黨是更清廉了,還是更腐敗了?是更民主了,還是更獨裁了?難道不應該學習紅歌所頌揚的共産黨員不怕流血犧牲、不畏艱難險阻、暴動革命,前赴後繼,去推翻獨裁腐敗政權,建立合理美好社會的理想和精神嗎?難道今天的人民,反而沒有九十年之前人們擁有的權利了? 《建黨偉業》告訴人們,中共是為了讓中國更公平而建立的,那麽,今天人們不也可以建黨嗎?中共當年既然可以在這一名義下號召人民起來推翻腐敗的國民黨政府,那麽今天人們為何不能起來推翻比國民黨更腐敗的政府? 共產黨為什麼不能下台?“因為江山是老子打下來的!”按照這個邏輯,我問你,你是不是說搶來的就是合理的?這一種強盜邏輯到今天還在講,你不等於在鼓勵天下人造反嗎? 還有人說,中共還在台上是因為它不是個人獨裁,是集體領導。其實,剝奪人民選舉領導人的權利就是獨裁,而且集團獨裁對人民傷害更大,非法侵佔人民的財產更多。 其實,共產黨在台上對老百姓靠的是兩點,野蠻、不講理。野蠻,就是槍杆子,抓你、殺你!不講理,就是中宣部,只讓你接受宣傳,不讓你新聞自由,踫上這樣的黨,你能做什麼?只能編段子,諷刺挖苦! 紅歌也是一種段子,一種冷幽默,一種諷刺挖苦,看起來好像是麻醉劑,實際上是興奮劑。我敢打賭:紅歌是唱不下去的。每天的央視“新聞聯播”節目之前放一段紅歌才好呢,讓民衆品味歌詞,再直觀地看看領導人如何跟資本家把盞言歡。 各地當局跟風推動“唱紅”,那都是假唱,紅歌唱下去,人格更分裂;紅歌唱下去,更鼓動暴動;紅歌唱下去,社會更不穩定——弄得不好,薄熙來自己都危險了,被紅海洋的驚濤駭浪所吞沒。 若起訴茅于軾辛子陵,公審的是毛澤東 人們還擔心毛派分子復活。 現在毛派分子聲勢最大的網站,是“烏有之鄉”, 看的人超過自由派知識分子的網站,毛派分子以“烏有之鄉”為平台,對經濟學家茅于軾、黨史專家辛子陵發起所謂“公訴”。人們擔心,薄熙來大搞“唱紅”,而胡錦濤總書記又是政治輔導員出身,那麽毛派是否會以此為支點,不僅在政治理論領域,而且在政治操作領域也捲土重來? 但我觀察,毛派分子的言行,還是在一個正常社會可以容忍的限度以內,他們的思想還不像德國納粹那樣必須通過法律斷然制止。我更注意到,在毛派分子中,有一些人具有強烈的理想主義色彩。他們的主張,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對目前的社會不公的憤怒反彈。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應該包容他們這樣的思潮,應該保留其存在的空間。對於中國逐漸形成健康、多元的社會,有正面的作用。 起訴茅于軾、辛子陵,很多人提出法理方面的批評,我沒有仔細從法理上推敲其依據,我覺得,他們訴諸司法訴訟,要求法律追究茅、辛的所謂誹謗毛澤東等等“犯罪行爲”,認爲茅、辛許多叙述並不符合事實,這些也還沒有偏離正確的方式。若能通過審判,雙方通過舉證、法庭辯論,不難分辨真假。通過這一個案,不是必然會引起整個社會對於毛澤東功罪、毛澤東時代優劣等等問題的公開討論麼——而這種公開討論,過去從來沒有准許老百姓在公開的媒體平台上進行,都是中共自己通過决議來做出評價,也可以看得更清楚,當今領導人,是繼承了毛澤東,還是背離了毛澤東?繼承得對不對,背離得對不對? 我相信,如果法院受理他們的“公訴”,將對中國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我倒是擔心,可能中共並不敢真正受理,失去一個對中共過去的歷程、未來的道路大辯論的極好機會!(未完待續。根據何頻2011年7月3日談話記錄整理。《明鏡月刊》第18期)
阅读更多发布者网眼恢恢 | 3 月 6, 2012
注:本文是一个朋友写的,转贴下。挽救吴英,挽救法治中国。 挽救吴英,挽救中国法治 1 月 18 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与以往引起广泛关注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不同,这一次公众与新闻媒体几乎一边倒地对吴英寄予同情,认为不应对其判处死刑。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否失当?媒体应否对司法施加影响?司法是否应独立于民意?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热议的话题。 按照司法机关的惯常思维,对吴英判处死刑似乎并无不妥: 其一、吴英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达 3.8 亿元。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5 月公布的斯茶仙集资诈骗案、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两被告人的集资诈骗数额分别为 1.42 亿元、 1.28 亿元,均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已执行。吴英的集资诈骗数额远远超过上述两案,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司法原则。 其二、吴英集资诈骗的直接受害人虽然仅 11 人,但该 11 人向社会上更多的人员集资,其中 4 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 120 多人,吴英明知上述 11 人的资金系向社会公众募集,仍向其吸收资金,其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吴英在案发前行为高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发后拒不认罪,质疑司法机关办案不公,引起媒体炒作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攻击。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其三、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地区,非法集资现象有逾演逾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冲击了实体经济,造成企业破产、老板跑路,引发了众多债权人催债、职工讨薪,有的地方还出现暴力讨债、被害人因倾家荡产而自杀等极端事件,给社会维稳带来巨大压力,应当以重典遏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然而,此案二审宣判后,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反对,恐怕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主要有: 一、一些贪官犯罪数额比吴英大得多,仍能免于一死;赖昌星的走私罪行也比吴英的行为危害严重得多,而刑法已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对吴英判处死刑有失公平。 二、吴英并未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仅仅是向 11 名特定人员借高利贷经商办企业,因亏损造成资金无力返还,不应将此类民事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三、吴英的非法集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无法认定其有诈骗故意,不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四、吴英的集资诈骗罪虽能成立,但被害人贪图高利出借资金,有明显过错;吴英的诈骗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但侵害对象有限,尚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其判处死刑有违刑法规定。 五、吴英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并给予从轻处罚。 六、非法集资现象蔓延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引导与监管不力等多方面造成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管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吴英式的案件还会不断地涌现,按照司法机关目前的裁判标准,恐怕还会有更多的人被判处死刑。严刑竣罚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七、经济犯罪不同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判处死刑,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念相符,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对侵犯财产权利的经济犯罪判处死刑,将生命权置于财产权之下,是对生命的漠视,有违刑罚的正义性。对经济犯罪不应判处死刑。 八、死刑是残酷的、非人道的,因而应当彻底废除死刑。 尽管上述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观点不乏片面之处,甚至有“杀人灭口”、“枉法裁判”的偏激之辞。但是,面对汹涌的民意,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却是我们的执政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需要辨别,网络上的民意是不是真正的民意? 有的官员对于网络上的批评意见具有一种近乎本能的排斥感,他们也许怀疑这些意见是不是受到当事人亲属的怂恿、指使,是不是少数别人用心的人或境外敌对势力在混淆视听、恶意炒作。 对此,只要具有正常理性的人稍作观察、分析,不难作出判断:在新浪、腾迅、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上,对吴英案的评论达数万条;凤凰网还开展了网上民意调查,至 2012 年 1 月 22 日 有 64 万多人参与投票。为吴英奔走呼吁的亲属主要是其父亲吴永正,他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农民,显然不可能组织大量的网络“水军”在网上发贴、评论。在微博上,吴英案也是网民们在该案二审宣判后讨论的热点话题,至 2012 年 1 月 22 日 新浪网共有 28 万余条相关微博,腾迅网共有 32 万余条相关微博。发表意见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不仅有大量的草根平民,还有众多知名人士,如法学专家徐昕、何兵、谢佑平、范忠信、章剑生、经济学家茅于拭、许小年、郎咸平、叶檀、企业家任志强、潘石屹、媒体人胡锡进、著名律师陈有西、斯伟江等等。很难想象,这些人都是受到他人挑唆、指使而与司法机关唱“对台戏”。 如果有关部门还是对网络意见不放心,也可以深入民间,到街头巷尾作些访问、调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相信可以了解到真正的民意。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民意需不需要尊重? 诚然,在有的时候,民意具有偏激、非理性乃至落后保守的一面,例如,仇富仇官、同态复仇、宗法观念、等级特权意识等在当今中国社会都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司法需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不能为民意、舆论所左右,立法、政府决策也不能完全迁就、屈从于民意。但是,不考虑、不重视民意则完全是错误的。面对民意,执政者需要考虑,这种民意是否合乎理性,是否体现社会进步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宗法观念等陈旧、落后的民意,要通过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使其逐步消亡;对于杀人偿命等虽不先进但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民意,要给予必要的尊重并加以规范、限制;对于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符合普世价值理念的民意,则应给予积极的回应与肯定。 事实上,我们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机关也一直是这么要求的。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反复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最高法院提出,判不判死刑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要深入案发地,听取各方意见和社会反映,这些都是重视民意的体现。闭目塞听、罔顾民意的司法判决不能为民众所接受,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社会公众对吴英案提出的慎用死刑、保障人权的呼声,顺应了司法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理应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近年来,执政党、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少杀慎杀、限制和严格控制死刑,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担忧遭到民意抵制,致使慎用死刑的政策难以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吴英案二审宣判所引起的社会反响表明,在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问题上,民众的观念已经走在许多司法官员的前面,司法机关又有什么可顾虑,有什么理由不顺应民意,对经济犯罪滥用死刑呢? 第三,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吴英式的案件是不是应当判处死刑? 受掌握的信息资料所限,本文不打算对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展开讨论,只想就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一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那么吴英集资诈骗行为无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数额特别巨大并非判处死刑的充分条件,只有“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才可以依法选择判处死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确实认定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是,这一认定的依据何在? 是不是“数额特别巨大”就可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显然不是。否则,法条无须将“数额特别巨大”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列,作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两个必备条件。是不是因为吴英造成了众多被害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认定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果是这样,司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通知被害人出庭作证。只有众多被害人出庭陈述,以其亲身经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了深重灾难,法官才能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众多被害人严重损失,社会公众也才有可能相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有理由的。尽管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出庭,但是,既使是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基本没有得到落实,从相关媒体报道看,吴英案的一审、二审庭审也无一被害人、证人出庭。事实上,也没有听到任何被害人公开宣称,他们因为遭受吴英诈骗而生活陷入困顿,据媒体反映,有的被害人还是公务员、有的是高利放贷者,他们对被骗情况讳莫如深。法院的裁判文书也没有对认定吴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据和理由作出具体的阐述。据了解,司法机关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并没有任何标准,法院的裁判过程通常是先确定结果,再寻找裁判的法律依据,只要对集资诈骗的被告人适用死刑,就在裁判文书中认定被告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种因果颠倒的裁判完全违背了正常逻辑,让人怀疑司法的真诚。 严格地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仍不足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一个人、数个人乃至成百上千的人都不足以称为人民,只有一个国家、地区的民众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称之为“人民”。我们不会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针对人民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非法向人民吸收存款;也不会认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是在利用、领导人民犯罪。刑法中既然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一术语作出明晰、严格的界定,这种界定应当符合其字面含义,能够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据此,“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是指:造成国有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整体性的破坏。例如:使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损害或者使某一地区的金融体系遭受严重损害,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或严重减缓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引发地区性经济衰退;引起全国或地区性骚乱或社会动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般的集资诈骗犯罪显然难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照 1995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1979 年刑法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作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保证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仅适用于严重侵害国民整体利益的犯罪分子。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对该术语的随意解释,导致了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滥用,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 最后,还有必要对吴英判处或不判处死刑可能带来的后果作一评估。 目前,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问题是: 2009 年,最高法院已经核准了两起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并已执行,还在媒体上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果对数额比前述案件大得多的吴英案不判处死刑,意味着前面的两起案件都属错判;如果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甚至连许多被判处死缓刑的集资诈骗案件也需要纠正。这无疑会使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也许有人认为,对斯茶仙、杜益敏等案件核准死刑后,并没有引起申诉、信访,也没有遭到民意的普遍反对,说明对此类案件判处死刑的效果是好的。但是,应当看到,上述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是因为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不大,当时的媒体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而吴英案经过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在经历2 008 年金融危机和 2011 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后,经济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现象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机关很难把舆论控制在它所期望 的范围内,这也正是吴英案二审宣判引起社会普遍反响的原因。可以预见,如果最高法院对吴英案核准死刑,必将引起更多的民意反对。 有的官员相信,媒体炒作不可能持久,还可以通过网络封锁、舆论控制等手段使公众和媒体消音。诚然,大多数人和吴英案没有利害关系,即使对吴英执行死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也会渐渐将这件事情淡忘。但是,只要司法机关不能对自己的裁判说出充足的理由,公众关于司法机关“杀人灭口”、“枉法裁判”的误解、疑虑就无法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将大打折扣。而且,随着类似的案件不断交付审判,公众的记忆将被不断地重新唤起,相关的话题将被不断地传播、讨论。久而久之,不仅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而且会使执政党失去民众的信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相较于纠正错案给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拒绝反省、坚持错误所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误。在法治发展进程中,难免会有一些人因为法制不完备而成为时代的牺牲品。即使是在一些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也存在错杀和冤狱。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政府决策和司法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和偏差,是完全正常的;只要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谦卑的态度,听取群众的意见,时时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进行反省,使自己的工作不断改进,群众是会理解和支持的,从长远看,有助于提高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司法机关应当相信,勇于自省、依法纠错才能赢得民心。 除了依法纠错外,司法机关似乎还有必要对其内部体制加以反省。熟悉司法工作的人都知道,法院的办案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从事审判活动都受到其内部权力体系的管理和约束,法官提出的裁判意见是否符合上司的意图,影响到法官的业绩考核和职务晋升。吴英案从立案侦查时起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官们对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可能无所了解。但是,在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官们很难冒着被上司批评的风险充分、独立地发表不同意见。也许,正是这种迎合上司意图和从众的心理,导致了目前审判结果的发生。司法机关应当改进其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得案件审判过程中各种不同意见得以充分的发表。 撰写此文,不是为了挽救一个吴英,而是呼吁挽救中国法治。
阅读更多发布者勇敢的心 | 3 月 5, 2012
戴建业:私人空间与天下公言——方韩之争随感之八 进入专题 : 韩方之争 ● 戴建业 方韩的笔墨之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不仅韩粉与方粉隔空叫骂,连不少法律人士也就代笔质疑的合法与非法争论不休:一派认为方舟子质疑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这是他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一派认为方舟子的代笔质疑,侵犯了韩寒的个人名誉,超出了学术争鸣和言论自由的界限。我曾说过这一文化事件,不仅具有社会学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文学史的学术价值,现在看来这场争论可能还具有法学意义,有利于今后在保障言论自由和保护私人空间之间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 法学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我一看到像砖头一样的法律文本就发晕,对于法学家们的争论,像我这样的外行“休得多言”。由于方舟子质疑的韩寒作品,都是小说散文一类文学体裁,我试图在文学研究的范围内,厘清私人空间和天下公言的分际,划定文学研究者学术研究与私域侵权的分野——哪些地方可以畅谈,哪些地方必须闭嘴。 文学研究中言论自由的边界,分际就在于其论域是私人空间还是天下公言——如果是私人空间,学者就不得随便闯入,如果是天下公言,则可深入研讨并展开争鸣。而判断私人空间与天下公言的标准,就是看作品是否发表。不管是文学还是非文学作品,一经公之于世就属公言而非私语。不妨以这次方韩之争中韩寒两封家书为例。韩寒上学期间写给父亲的书信,绝对是他们父子之间的个人隐私,文学研究者不可像侦探那样,偷偷摸摸地闯入韩家拆开信件,也不可将它们的内容公之于众,更无权随意谈论是非和品评高下。但是,当韩寒父子将他们之间的通信上网发布以后,它们就由个人私语变成了天下公言,而天下公言就可任人评说,这就像将私宅捐作公用一样,即使所有权仍属私人,但公众都可随意进进出出。 你要想保护个人隐私就不要发表,一经发表就不再是个人隐私,敞开了私人空间而进入了公众视野,因而人们不仅可以谈论它的雅俗优劣,还可以审视它的是非真假。我们再模拟一封夫妻之间的书信为例。一个千里之外的中年男子给家中太太写信说: “亲,想死你了,下月回家,一定要让你全身颤抖。” 这样的蜜语在夫妻之间呢喃十分缠绵,将它公之于众可能就稍嫌轻佻,夫妻之间那些事儿在卧室之内谁敢过问,晒在大庭广众之中就会招人唾骂,可能有人骂他俗气,有人骂他“神经”,还可能有人质疑信为赝品,或者怀疑它是年轻人代笔——因为通常情况下,一个中年男人对太太不大可能还有那种激情。 言归正传。 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是否侵入了韩寒的私人空间呢?从目前方舟子的质疑文章来看,他都是就韩寒已经发表的作品展开文本分析,他的论域全是已经发表的天下公言,他的质疑文章全都指向同一个中心论旨:韩寒早期获奖作品和代表作品,其生活情趣、审美特征、语言技巧、知识广度、个人生活乃至疾病症状,都非一个青少年所能具备,而是出自一个中年男人,而且这些“都符合他爸的特征”,质疑这些作品可能由他人——特别是他爸爸代笔。方舟子的分析全是从署名韩寒的作品中寻找内证,再在这些内证的基础上展开分析推理,并进而得出他的判断结论。从一个文学研究者的角度看,方舟子没有超出学术探讨的范围,而且他基本上还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 可韩寒受不了这样的质疑,因为它事关一个作家的声誉,如果人们相信他的作品为代笔,他作为作家的才华和作为人的人格,在读者心中立马全部破产。为此韩寒向法院起诉方舟子,韩寒的律师代表成员@陶鑫良提交起诉书后发微博说:“今上午代理韩寒向普陀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后,已经接到多多电话询问。但本人确凿授权有限,实在无可奉告,敬请各位朋友尤其是新闻界朋友的见谅。但可以报告的是:1、起诉的是侵害名誉权与著作署名权。2、我仅是韩寒律师团队的一位代表。3、希望大家以平常心、寻常态积极配合法院受理或审理本案。谢谢。”起诉方舟子“侵害其名誉权”,还勉强能找出一些理由;告他“侵害著作署名权”就莫名其妙,方舟子既没有占有韩寒的著作权,又没有不要韩寒在作品上署名。上海法院尚未正式开庭,法院之外的法学工作者分成针尖对麦芒的两派,中国政法大学的两位同事还为此争得不亦乐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在微博中声称:“方韩之争,我将坚决、明确地站在方舟子一边。不是因为方舟子正确,因为言论自由!”并认为“言论自由保护的不是正当质疑。只要质疑有一定合理性即可。将质疑标准定为正当,在压缩言论自由空间”。“言论自由永远不仅是提问的自由,当然地包括判断的自由。”青年法学者“@萧瀚??居士”回复@何兵说:“您就这样对待私权吗?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财产,但不禁止我随便质疑他们的财产是偷的抢的还是骗的?”萧瀚先生将文化产品简单地等同于物质产品,物质商品的私权归宿容易判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不得说人家的东西是偷的或抢的。文化产品情况就非常复杂,署名作者的东西不一定是他的原创,可能来自抄袭或模拟,也可能是由他人代笔,在古代伪托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绘画作品被指模仿或代笔的案件古今中外不胜枚举,语言作品抄袭或代笔的事件也同样层出不穷。仅就从代笔而言,如班固父子的《汉书》、曹雪芹等人的《红楼梦》、张之洞、缪荃孙《书目答问》等,有的是无解悬案,有的已经定案,有的仍是疑案。《汉书》面世后便众说纷纭,一直现在还是死无对证;《红楼梦》后四十回通过学者考证,已经认定为他人续作;张之洞名著《书目答问》是否由缪荃孙操刀代笔,至今还是见仁见智的学术公案。既然班固、曹雪芹、张之洞这些大家可以被质疑代笔,韩寒为什么不能被人质疑代笔呢?还有挂名李白的两首名词《菩萨蛮》、《忆秦娥》,同样也被认定为宋人伪托,李白可以被质疑代笔,韩寒被质疑代笔就侵犯了私权?来听听@萧瀚??居士的高论:“对于在世作家和故世作家不可用同一个标准。”可能是我不太懂法学的逻辑,死人代笔就可以欺负,活人代笔就只能纵容? 学者们质疑《红楼梦》后四十回是他人代笔,同样没有直接证据,同样是根据作品本身的语言、思想、风格等,与前八十回不同得出的结论。是不是由他人代笔这种事情,不能由法官一个人“一锤定音”,最好交给专家和大众来“七嘴八舌”。代笔之争不是一纸判决就能让众人闭嘴,大家只有“心服”才能“口服”,所以我在前一篇文章中说,韩寒现在必须以自己的才华进行“自证”,才能改变社会大众由此形成的“心证”。 美国法中界定了“事实”与“评论”的内涵外延,这个我觉得非常重要。所谓“事实”就是对业已发生事件的陈述,“评论”则是个人对这一事件的意见;前者要求必须尽可能客观,捏造或歪曲事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者则属于个人主观,对同一件“事实”可能有不同认识,不同认识更可能有对有错,法律通常给予它更多保护,保护“评论”就是保护言论自由,如果稍有错误就受到法律惩罚,以后谁“还敢”谁“还愿”评论是非呢?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一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1、侵犯他人隐私;2、捏造事实;3、侮辱诽谤。这三种情形没有一条与方舟子沾得上边:他讨论的是韩寒公开发表的作品,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天下公言而不是个人私语;他完全是基于作品内容进行文本分析,从来没有捕风捉影捏造虚构;他只是在分析推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没有侮辱和诽谤过被质疑者。 可见,方舟子对韩寒质疑只存在对与错的问题,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如果基于公开发表的作品进行分析,肉麻地吹捧作者和作品便能投桃报李,对作者和作品真伪展开质疑就要吃上官司;或者像萧瀚先生所主张的那样,可以放心大胆地质疑古人和死人,但绝不能质疑今人和活人,那么,中国当代学者不是古人死人的“鞭尸专家”就是活人名人的“吹鼓手”。 香港学者郑戈发表在《新世纪周刊》上的《法律如何规制名利场》,是一篇值得推荐的好文章。郑先生没有像大陆许多“公知”那样牵扯进各自的利害和人情,他是站在专业角度和公共知识分子立场发言。他引用澳大利亚Windeyer法官的这句名言发人深省:“法律不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它只保护这个人值得拥有的名誉。”如果法律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那些抄袭作伪的懒汉无赖,那些代笔剽窃的名利之徒,不仅可以在人间胡作非为,还可以在天堂招摇撞骗。 只要没有侵入私人空间,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只要不进行人身攻击,对于那些基于天下公言展开分析的学者,对于那些基于事实进行质疑的勇士,既需要法律的保护,也需要社会的宽容,我们这个时代质疑者太少,而吹鼓手和马屁精又太多! 2012、2、13于台湾 进入专题: 韩方之争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专题文库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0844.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阅读更多发布者勇敢的心 | 3 月 1, 2012
原文地址: 紧急救助农民尘肺病患者、抓紧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2012两会提案) 作者: 魏方红律师 “紧急救助农民尘肺病患者、抓紧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 请求两会代表向2012两会提案的建议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症状咳嗽、胸闷、呼吸困难,晚期只能跪着呼吸直至憋死。 一、 议案主题 紧急救助农民尘肺病患者,抓紧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 二、 议案目的 紧急救助跪着求活的近百万尘肺病农民患者,完善法规避免“开胸验肺”的悲剧再次发生,不要让部分尘肺患者死者维权的路上。实现政府“消灭尘肺病”的承诺,以尘肺病防治为主,引导其它职业病的防治问题。 三、议案内容 (一)紧急救助 1、 尽快开展全国农村尘肺病患者普查登记工作 2、 救治办法:政府尽快出台统一患病农民工救助办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办法》第62条对职业病特殊群体的救助。建议中央政府拨付经费,组织免费诊断治疗,或者将这一特殊群体纳入现有医保体系,全额报销相关诊断及治疗费用。 3、 救治对象:(1)农村户口;(2)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疑似尘肺病;(3)没有享受工伤保险;(4)患病情况严重、家庭困难、尚未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助的患病农民工。 (二)完善法规 1、已经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人大常委会2011年12月31日通过修订) 2、正在修订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 3、需要修订 制定《职业病防治实施条例》(地方实施条例不全且标准不一) 制定《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修订《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修订《职业病诊断标准》 修订《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 4、地方立法 在规范上述立法的基础上,督促地方完善相关立法 (三)严格执法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协调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及监管推诿,严重责任追究制度,为中央政府“消灭尘肺病的承诺”建设一道尘肺病“防火墙”。 四、议案理由: 1、 群体庞大,根据卫生部2010年的数据显示,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现患527431例。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占比87.42%。现有尘肺病人67.7万,随着调查救助的深入该数字已超600万,现在是尘肺病爆发高峰期。 2、 维权艰难,现有职业病防治法规不够完善,主管部门执法不力,企业主受利益驱使,农民工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谈薄,大量农民尘肺病患者因证据缺失、企业破产逃避等原因无法维权,且过程漫长,大量尘肺病患者死者维权的路上。 3、 救助有限,截止2012年2月28日,由著名记者王克勤、中华救助基金会发起,新浪、搜狐、腾讯、支付宝公益等支持的大爱清尘寻球尘肺病农民工行动,已经收到捐款255万,救治80人,面对每天各地志愿者的对农民尘肺病患者的死亡报告,面对患病农民工兄弟的呐喊兄弟的呐喊“是死是活,都要洗一回!”,只能做到“能救一个是一个 ”。 4、 政府承诺,2005年中国政府在国际呼吸职业病论坛上承诺:“作为全球职业病大国,我国政府承诺,响应世界劳工组织(I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30年全球消灭尘肺病的号召,切实履行政府的责任。” 5、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修订后《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五、议案提交 【主提交人】 迟夙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全国人大代表,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请相关代表联系迟夙生代表(或议案协助人),附议后向两会提交。 【议案协助】魏方红,大爱清尘志愿者,北京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3683322199;邮箱: lawwei@163.com 郝亚超,大爱清尘志愿者,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693606576 【议案讨论】QQ群 122506942 议案支持 本提议(议案建议)得到2012年3月1日“蓟门决策”论坛之“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与对策”、大爱清尘的大力支持,与会专家、学者、律师纷纷签名表示支持。(签名支持名单更新中。。。) 1、 王克勤,著名记者,大爱清尘发起人、管委主任 2、 时正新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 3、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4、 孙树菡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导 5、 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6、 田尧,大爱清尘管委、秘书长 —- 请寻找身边的全国两会代表参与提案 大爱清尘全体志愿者 2012 年3月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