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美国之音 | 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2012年 1月 23日 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记者: 海涛 | 华盛顿 图片来源: AP 被控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吴英2009年4月16日出庭受审(资料照片) 中国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80后吴英死刑,在中国社会和互联网引起巨大回响,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等呼声高涨。 上星期,浙江高级法院维持金华中级法院原判,判处31岁的吴英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7亿7千3百万,实际集资诈骗3亿8千4百万。 吴英是浙江东阳人,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春天被捕,当时只有26岁。09年金华法院判其死刑,3年后,浙江高院维持原判,最后和剩下的法律程序就是报北京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法院:吴英犯罪涉资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检方起诉和浙江两级法院认定的罪行和后果,只有中专文化的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判处死刑。 *反对声音:吴英罪不至死* 浙江高院一锤定音,震动了整个中国司法界和互联网,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网上讨论热烈反对声可谓铺天盖地。赞同法院决定的人认为,法院是依法办案,有理有据,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中国日报说,有网站对40万网友进行调查,64%的人认为吴英判死刑太重。反对者认为,吴英即便犯罪也只是经济罪,罪不当诛,罪不至死。 华尔街日报(20日)发自北京报道说,吴英死刑维持原判,引起轩然大波激烈辩论。报道援引新浪微博宋祖德的话说,吴英有罪,罪不该死。贪官污吏对社会的危害比吴英更大,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文死刑新闻网《Death Penalty News》20日报道说,吴英死刑判决使得中国社会产生裂痕。 美国国家广播网(NPR)20日发自北京报道说,吴英被判死刑,引起中国人激烈辩论。 知名作家曹盛洁、十年砍柴、牛刀、李承鹏、秦晖、何兵等都持“刀下留人”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也持这种观点。 *吴英判死刑,援引什么刑法条款?* 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中,只是援引了金华中院和浙江高院的部分判词,但没有一家媒体提到了法院判吴英死刑到底援引的是刑法的什么条款。 根据百度百科有关吴英的详细介绍,法院判吴英死刑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刑法192条、199条、57条1款、64条。 仔细分析这四个条款,都是刑法中“金融诈骗罪”名下的条款。192、57、64都和死刑无关,唯一有关的是199条。而199条所规定:犯了192条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192条是如何规定的?它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刑法57条主要说剥夺政治权利;64条主要说没收财产。关键是199条所说的“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周永坤:吴英–温州债务断链的牺牲品?* 苏州大学法学教授周永坤在其财经网博客发表文章题目是:吴英—温州债务断链的牺牲品?文章说,从刑罚理论上来说,即使立足于“报复刑论”也说不过去:一个人让他人失去财产,社会就因此剥夺他(她)的生命,不对等,太残忍。他说,依据刑法,非法集资本无死刑,一定要“诈骗”才够死刑,而“诈骗”的故意是很难证明的,“极易发生错案”。 *秦晖:就吴英案开始“废死”* 知名学者秦晖也说,非常赞同就吴英案呼吁“废死”。 他说,即便吴英有罪,这种经济罪也不该杀。即便全面“废死”还不是时候,那么“慎用死刑”、“减少死刑”也首先应该减在这种案件上。 *何兵:希望引入人民陪审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环球时报撰文,呼吁实行人民陪审制。“国外也有死刑判决,但法院很少有像我国法院这样大的压力,原因就是陪审制。由于人民参与审判,有效分解了法官压力。” *吴丹红:舆情不应干预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吴法天)(20日)在环球时报发表文章说,“从法律规定上讲,一审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妥。但从情感上讲,舆论似乎有让吴英免死的理由:有人说,为何有些巨额贪污犯判死缓或无期,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吴丹红说,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不仅意味着独立于行政机关,也意味着独立于所谓舆情。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民愤极大者”,当局长期以来奉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原则或潜规则。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还有许多死刑公告上是这样宣布的。 当局顾及民愤和舆情,基本上全是从死刑角度和党委的观点出发。 网友蟋蟀他哥在猫眼看人论坛上说,环球时报、吴法天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环球时报、吴法天如果自诩为是“法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不要”云云,则有干扰司法之嫌。 *如何裁定“特别巨大”?* 具体到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实际司法实践中,并无具体标准和一定之规。 *邓斌案牵动北京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和最大的“非法集资案”非邓斌案莫属。1995年11月13日,无锡中院判处58岁的原新兴公司总经理邓斌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32亿,24日,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三天后,北京最高院复核批准执行;1995年11月29日,邓斌被执行死刑。 邓斌一案牵连出了北京王宝森自杀和陈希同倒台的大案,在当时的中国,引起了极为强烈的反响。当时,中国还没有互联网,司法界、理论界也曾就“非法集资”是否该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是,当时主导办案的是中纪委负责人刘丽英,也就是整个案子还是在中共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侦破并结案的。 *非法集资大案嫌疑人,并非非杀不可* 2010年夏天,中国最高法院曾公布了四个非法集资案例。其中,唐亚南集资诈骗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非法集资9.73亿余元。”唐亚南被判处死刑。 但其他三个案子,都没有判处死刑。其中,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涉及金额1466万元,被判处死缓。吕伟强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6亿余元”,吕伟强被判处死缓。还有张元蕾集资诈骗案,张元蕾“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受害人‘保险费’两千万元。”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就在上个星期,中新网(1月19日)报道,河南安阳起诉了四个非法集资诈骗案,其中刘洪飞被安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道没有提到此案所涉及的金额,只是说“法院责令刘洪飞退赔被害人损失3千9百万元。” *非法集资有没有受害人?* 这里提到了“受害人”,不过,网名“独醉江湖”的中国知名博客作家在中国正义网法律博客中写道:集资诈骗案没有被害人。他说,现实中,高息放贷的资金链没有断裂就叫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断裂的就叫集资诈骗,岂非儿戏? 他说,集资诈骗案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道理很简单,集资诈骗案中,高利动辄50-60%甚至100%。投入一百万一个月就能拿十万的高息,只要心智健全和具备基本社会阅历的人就知道,这绝不可能是正常经营的回报,因为在世间有哪一项生意利润如此巨大?没有!如果真有如此暴利的行业,银行早争着提供贷款了,还等你去参与集资? 他认为,所谓投资人“都是一群彻底的投机分子,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一个个赌徒,正是他们的赌博心理,使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集资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在这个过程中,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勾引和利诱,投资者就趋之若骛。甚至当年无锡非法集资案中,许多人都是通过找关系把钱投进去的。” 这位中国正义网法律博客作者说,在聚众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不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违法人员,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为什么在集资诈骗案中,对这些类似赌徒的投资者要视为“被害人”?他们根本没有资格!他们本质上也属于明知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而故意参与者,也都是地地道道的违法人员。 他说,之所以说这些,绝不是为吴英免死鼓与呼,而是为所有集资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鸣不平,因为没有那些贪婪的投机者,就成就不了这些深陷深渊的犯罪嫌疑人。 “吴英的生死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就差最高法院的一个印章了。高法的这个裁决,将产生重大的判例效应:坚持杀吴英,后面必然还会有无数‘吴英’赴死,留下吴英做活标本,并肃清和震慑所有的投机分子,下一个‘吴英’或将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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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律师自发的行业自救行动使北海一时热闹非凡,“律师团”的集体行动又出现在常熟、成都、贵阳等地。莎士比亚借他人之口说“杀光所有的律师”,想必这正是律师的可爱之处,以为他人维权为职业,却陷自己于危险境地。从北海案件之后,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罪名的案件要异地审理了,想必人们还需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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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援交部(2)

[注:新浪微博“援交部”搜索结果只能显示最近更新的4页,点击第5页,搜索页面自动跳转成“抱歉,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网络地球村: //@囧囧有笙: //@中国流氓兔二世:非洲有选票,所以援交了! //@警察方明: //@韩志国 : 中国百姓手中确实缺真正的选票。@余胜海:【中 国援非之秘】我问一位外交官,国內有许多贫困孩子上不起学,不少教室还是危房,我国政府却每年向非洲捐款兴建希望学校?他回答:“这是因为非洲有54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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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现超级豪华辩护阵容

2011年11月26日 10:36:24        11月24日,周泽律师通过博客发表消息:“黎庆洪案”惊现史上最强大辩护律师阵容, 迟夙生、陈有西、杨金柱、杨学林、朱明勇等众多知名刑辩律师将同台激辩“贵州打黑第一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uac.html#comment1  昨晚,因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而名满江湖的斯伟江大律师又确认可以参与,作为机动。陕西名律师段万金也已确认将参与。至此,已够强大的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辩护阵容,变得更加豪华。     昨天下午,已确定参与“赛车手黎庆洪被涉黑案”辩护的陈有西大律师、迟夙生大律师、杨学林大律师、周泽律师、王兴律师、高成律师等,在政法大学参加何兵教授主持的“蓟门决策”论坛,说北海案,谈“律师的道义与梦想”。晚上部分与会者共进晚餐,作为“李庄案”第一季和第二季辩护律师的陈有西大律师和杨学林大律师,当场给为“李庄案”第二季辩护而名满江湖的斯伟江律师打电话,希望他参与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的辩护。斯伟江大律师,表示可以参与,作为机动。同时,陈有西大律师还极力推荐业务精湛的陕西律师段万金参与;早已接受周泽律师邀请而仍未落实委托人的段万金律师,也再次请缨。     目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及微博私信、博客纸条等方式,与周泽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免费参与贵阳“黎庆洪被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已达200人左右。这么多律师,不可能都出现在法庭上,但所有表示愿意参与本案的律师,无疑都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后援,根据案件进展和情况变化,随时可以根据需要递补。     一个案件能够迎来这么多大牌律师进行辩护,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水平,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黎庆洪案”的被告人是幸运的,贵阳是幸运的,贵州是幸运的。作为贵州人,我也感到由衷的欣慰,为我的家乡面临的进步机遇。     鉴于,“黎庆洪案”对研究中国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对“涉黑”案件的司法问题,具有重大的标本价值和围观意义,周泽律师将邀请黎庆洪作为赛车手的车友韩寒等赛车界人士,及其作为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在人大和政协的广大同事(包括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其作为民营企业家而可能与之面临相同命运的全国部分民营企业家,到贵阳旁听该案的庭审。              附即将登场的“黎庆洪案”主演名单:     迟夙生律师(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李庄案”第一季辩护人,《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界领袖人物)     杨金柱律师(接受老婆领导的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董事长,叱咤风云的“律坛怪狭”,“北海案”辩护律师,《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      斯伟江律师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非以刑事业务为主却一杀入刑辩领域就惊艳无比的杰出刑辩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咸宁出租司机案”辩护律师、乐清“钱云会”案被“不用”辩护律师、陕西“赵发奇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奸巨滑的资深刑辩律师,“李庄案”第二季辩护律师,乐清“钱云会”案被“不用”辩护律师,“北海案”辩护律师)     朱明勇律师(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刑辩律师,重庆打黑第一案被告人樊其杭辩护人,“北海案”被“不用”辩护人)     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案”辩护律师,律师界激情才子)     王兴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案”、“钱云会案”辩护律师,刑辩律师界冉冉升起的新星)      周泽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风窗评选的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四大门户网站评选的2006“十大法制人物”、南方人物周刊评选的2008“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时代周报评选的2010年“时代100人”之中国律师,曾担任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行政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                   上一篇: “黎庆洪案”惊现史上最强大辩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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