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动

Global Voices | 2012 发声计划受奖者出炉

发声计划很高兴在此宣布六个最新成员加入我们赞助的全球公民媒体社群。每个选上的计划将获得小额赞助,以执行各自提出的教人如何利用各式公民媒体工 具的计划。这轮竞争中来自全球各地表示兴趣的计划数量之多令人印象深刻。发声计划至少收到来自 122 个国家超过 1178 件申请,要从其中选出仅仅六件受奖是相当困难的工作。有许多计划提出了针对地方弱势族群特殊需求、值得赞赏的想法,但可惜我们无法全都赞助。被选中的六件 计划在各自独特的背景下采取了相异手法,他们将为这个社群注入许多新血。 瓜地马拉:全民参与乡间图书馆 中美洲乡间的社区图书馆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提供书籍、鼓励阅读习惯的资源和学习机会。然而全球性的趋势是重新定位这些图书馆的传统功能,将他们转换为培养公民参与事务的空间。瓜地马拉也有这种想法, 瑞肯区域图书馆网络 中的图书馆是探索这些公民全新可能性的主要地点。   瓜地马拉乡间图书馆。Carlos Reis 摄影,根据创用 BY-NC-SA 2.0 授权使用。 提倡公共事务的公民参与和透明化的瓜地马拉非政府组织 Acción Ciudadana (公民行动)将和 格查德南哥省 的惠丹、圣卡洛斯西哈和卡布里甘村庄中的三间乡间图书馆共同执行计划。 瓜地马拉国会已通过自由取得公共资讯的法律 ,承诺加入合作开放政府,现在每个人都有机会。但是为了保障乡村社区也能受惠,确保取用权利和训练仍属必要。 现在瓜地马拉许多乡间图书馆已经连上網絡,公民行动的训练员将协助指导这些社区善用资讯政策带来的权益。本计划也将提供这三间图书馆的使用 者公民媒体相关的训练,让他们能述说自己社区面对的问题,并纪录他们如何寻求资讯解决问题的过程。所有的资讯将上传至图书馆的博客中,作为同一网络中其余 数十间乡间图书馆的模范。 美国:波瓦坦语复兴计划 2005 年的电影《 决战新世界 》中描绘了十七世纪建立美国维吉尼亚州詹姆斯顿殖民地的故事。电影制作团队遇到了困难:找不到能说当地美国原住民语言的人,原来 波瓦坦语 或称为维吉尼亚阿尔冈昆语已在两个世纪前消失。为了电影的拍摄,语言学家根据初步的学术研究和现存的字汇表,试图 尽可能拼凑出 这个语言的真实样貌。 这种语言消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曾被法律禁止使用多年,但最近各方再度出现强烈兴趣要让这个语言重生。好莱坞电影所做出的成果只是一小步。马塔波尼部落的 Ian Custalow 野心勃勃,努力想将这个语言从绝迹救回到濒危状态。他以书面纪录为基础,可能是这个语言最活跃的使用者。为了扩展能说这个语言的人口,他固定拜访全州各个社区,提供课程给来自波瓦坦联盟部落各年龄层的学生。 现在他希望看看公民媒体和其他科技如何能加强这些课程,从而达成复兴语言的目标。除了建立电子字典和制作智慧型手机及电脑的键盘之外,他相信 公民媒体和其他社群网站工具能提供动力给新学生并连结各部落 ,像是马塔波尼、帕蒙奇、上马塔波尼、帕塔沃美克、拉帕汉诺克、奇卡荷米尼、东奇卡荷米尼和南瑟蒙。Custalow 的展望是,“本计划可以让这个受压迫的弱势美国原住民族群语言再度重生。” 巴拉圭:阿切数位社群 巴拉圭 原住民阿切族人 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面临着土地所有权争议带来的困境。廿世纪中阿切人遭受 种族屠杀悲剧 ,被针对性的从家园驱离,造成数千人死亡或成为难民。绑架事件也使他们的人数下降到仅仅三百五十人。但他们正慢慢重建,继续为保护自己的领土而奋斗。现在巴拉圭东北部的六个社群共有约一千五百名成员,而他们丰富的历史文化常因近代那段黑暗的日子蒙上阴影。 过去五年中 Tamara Migelson 和其他多媒体艺术家、电影制作人和设计师陪同这些阿切族群,纪录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传统风俗,协助建立文化交流中心,制作了一系列纪录片、书籍和 摄影展 ,向其余国人 展示阿切人的另一面 。这些族群的成员对于讲述他们自己的故事相当有兴趣,现在朱帕波、库耶图维、阿若育班德拉、依佩提米、波多巴拉和歇罗莫洛帝这六个族群都能够藉由網絡更进一步参与制作这些素材,将自己展示在全国、地方和全球的观众面前。 波多巴拉社区 —— Francisco Kandegi 摄影。 这项计划将选出六个族群中的数名年轻人,透过研讨会加强训练他们使用博客、数位摄录和社群网络的技巧。研讨会将在首都 亚松森 举办,并且期望这些年轻人最终返家时也能为各自地区其他人提供资源。他们将讲述各自族群的故事,纪录长辈的经历,提供族人目前面对哪些社会挑战的消息。除了能透过数位媒体和更广大的阅听群众交流,这六个相隔数百里的族群之间也能互相联络,分享各自的挣扎和成就。 巴勒斯坦:纳布卢斯食物记事 在巴勒斯坦 纳布卢斯 旧城区的心脏地带,一座名为 Bait al Karama 的妇女中心在 2011 年秋天全新开幕。这是地方妇女事务慈善代表 Fatima Kadoumy 和视觉艺术家 Beatrice Catanzaroto 独一无二的合作成果。此中心成立以来提供居住在这一带的妇女艺术与文化上的各类机会,然而这个中心的主要焦点是透过社会烹饪企业提供就业机会。主要部份之 一将是建立给外来访客的烹饪学校,并雇用本地妇女为厨师和厨艺指导。 食物在本中心占有重要地位的原因是,巴勒斯坦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部份都围绕着食物,将居民结合为群体。Catanzaro 在申请中写道,“宴饮代表了巴勒斯坦妇女生活和社交的基础,即使在遭受轰炸和宵禁时刻依然如此。”许多参与此中心的妇女经历着军事占领期间的经济和个人困 难,有些人是寡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丈夫进了监狱。但经由 Bait al Karama 的紧密连结,这些女性能全力参与创造他们自己和家庭的崭新未来。 以食物为起点,本计划寻求教导本地妇女使用公民媒体纪录他们个人和家庭的故事,以及地方料理的起源和传统。这些记述将提供一扇重要窗口,让 外界透过妇女自己的叙述,更深入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家庭。文字和影像将全部刊登在 Bait al Karama 中心的博客上。Catanazaro 补充:“这些女性将以自身和家庭的记忆,描绘出完全超越一般人对战乱国家刻板印象的文化传统。” 秘鲁:我的社区之声 在秘鲁这样的情况再普通不过:乡下人口移入大都市寻找更好的教育和工作机会。在 阿普瑞马克 的 阿基拉区 , 内部武装冲突 更促使了人们离开家园向外流动,而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常常会给地方传统习俗带来沈重代价。约一千名来自这个区域、现在住在首都利马的居民设法想保存这些习俗,像是重现传统庆典、维持公共劳动,但在都市环境中持续使用母语克丘亚语的努力却不是那么成功。 由 Irma Alvarez Ccoscco 领导的 Llaqtaypa Riymaynin(我的社区之声)计划目标是使用科技和公民媒体让这个语言在都市社区中复兴。她在申请中写道,“我认识到克丘亚语对于都市中使用这个语言的人非常重要,因为它是支撑身份认同的途径。”除了不辞辛劳 将各式免费软体翻译为克丘亚语 ,Alvarez 也是推特帐号 Hablemos Quechua (@hablemosquechua) 的创始人之一。 本计划和利马一家科技和合作学习中心 Escuelab 合夥,将选择来自这些社区、对透过共享媒体加强自己和克丘亚语连结有兴趣的年轻人,藉由免费、开放原始码的数位音讯编辑录音软体 Audacity ,参与者将以克丘亚语录制节目和短篇故事,这些 podcast 将上传至網絡,并在社区广播电台中分享。 即使住在数百公里之外,计划的最终目标是带着这些为复兴语言所作的努力回到家乡。Alvarez 补充说,希望“移民们能藉由这些媒体中的母语找到自己的身份认同,而且帮助他们为自己发声是最好的。” 缅甸:边境的克伦语 Podcast 在缅甸政府和 克伦国家联盟 同意停火之后,克伦邦正从六十年的内战中渐渐复苏。监督泰缅边境的人权问题之外,克伦邦的公民记者是连结網絡世界之外的地方社区的重要枢纽,让他们对临时停火协议有基本的了解,而 克伦社区 对协议中的条件抱持着非常怀疑的态度。 克伦学生网络团体 负 责制作唯一定期播出的克伦语新闻广播(目前在泰缅边境五个难民营的低功率 FM 频道上播送),他们每周的广播节目为难民营中至少三万名听众提供新闻、教育、资讯和娱乐。除了每周的广播,KSNG 也帮助学生寻找受教育机会、制作健康或其他相关议题的戏剧节目,举办领导和管理训练。 本计划将经由训练公民记者使用 podcast 来拓展这项新闻服务,连结离乡背井的克伦语族群的声音,包括泰国境内难民,以及逐渐增加移居至加拿大、澳洲、美国和英国的族人。本计划将在網絡和地方上提 供关于这些主题的资讯,希望能让频繁移居外国的克伦族群继续在文化历史上和家乡保持连结。 请和我们一起恭喜并欢迎这六项新的发声计划受奖者加入我们的行列。 校对: Soup 作者 Eddie Avila · 译者 Hsu-Lei Lee · 阅读原文 en · 则留言 (0) 分享: HEMiDEMi · MyShare · Shouker · facebook · twitter · reddit · StumbleUpon · delicious · Insta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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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雄:公民政治参与是一种天然法理

  长期以来,我们把政治搞得既神秘又神圣。其实,政治并不神秘,也不神圣,也不应该神秘、神圣。政治其实就是社会的公共事务,人人有份。比如这里要修一条路,首先大家商议由谁以及如何来做出决定,然后再来商议要修一条怎样的路、要花多少钱。等这一切都商议好了,就请施工队开工。为了避免这个过程中间的利益勾结,责、权、利分开,各负其责、各施其政:一些人决定修路并制定方案,交给另外一些人审核批准,还有另外一些人负责监督,如果出事,又有另外的人来追究责任,等等。   这整个的过程就是政治,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他还说:“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每个人一出生就置身于社会,就会参与公共事务,或者跟公共事务发生关联。但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并且都参与政治呢?当然不是,古今中外很多时候,广大的公众是被剥夺了参与政治的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理由五花八门,中国尤其特殊、彻底。如果说公民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人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里是没有公民的。没有公民,有什么呢?有“民”——中国传统社会中只有“民”,没有“公民”。“民”和“公民”有什么区别呢?很简单: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而民没有。   以“为民”作君权独尊合法性依据   民为什么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与政治呢?因为“民者瞑也。”“瞑”的意思就是目盲、昏暗无光,就是说民是愚昧无知的人,只能听话、服从,跟着走,被领导、被服务。这种思想主要来自儒家。   说到儒家,这里有很多曲折。我们现在经常说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前几年兴起的所谓国学热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意识。其实儒家在诞生形成的时候,根本就不是主流,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而且是很不重要的一家。那时候流行的是法家、阴阳家、名家、纵横家,儒家几乎可以说是旁门左道,一点也不入流,所以孔子才被人说成“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畏于匡、困于蔡、厄于陈”,“累累若丧家之犬”。   儒家成为主流——而且是绝对的主流——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汉武帝为什么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呢?这里就涉及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之所以说它关键,是因为它形成了中国政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基本格局,影响了其后中国几千年,我们今天都还没有走出它的影响。   这个时期就是秦汉之际。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大特点是“君权独尊”,君权高高在上,君临天下,没有人比得过他,也没有人跟他并列。君权独尊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始于秦始皇,在他以前实行的是分封制,君权并没有获得独尊的地位。秦始皇是如何确立君权独尊的呢?这点《史记》上有很清楚的记载,自古有所谓天皇、地皇、泰皇,“皇”为人间王;有帝,帝为天帝,始皇并称“皇帝”,其尊自古未有。不封诸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收天下权柄于一身,以达到“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之功效。又禁私学,以期“法令出一”,“别黑白而定一尊”。如此种种,终至于“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君权独尊之局。可以说,君权至始皇而始至尊、独尊,后世君权因为始皇而得以至尊、独尊,所以毛泽东曾说“百代都行秦政治”,夏曾佑先生云:“中国之政,得秦皇而后行。”也是这个意思。   秦始皇君权独尊的合法性依据是世袭政治传统。在秦始皇以前,中国的政治是一种部落式的世袭政治,这一点,《史记》同样说得很清楚:“昔虞、夏之兴,积善累功数十年,德洽百姓,摄行政事,考之于天,然后在位。……秦起襄公,章于文、缪,献、孝之后,稍以蚕食六国,百有余载,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以德若彼,用力如此,盖一统若斯之难也。”“积善累功数十年”,显示始皇与其他古圣一样,其德其尊有所自来,还是依据于世袭的贵族政治传统。   秦二世而亡,取代他的是汉朝。汉承秦制,汉朝延续秦始皇开创的君权独尊,但秦始皇的君权独尊有世袭政治传统作为合法性依据,而汉初君臣根本就是布衣君相,贩夫走卒,哪来的世袭呢?所以问题很严重,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就是出现了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且这个危机还不仅仅是个思想理论问题,它直接跟政权的稳定性有莫大关联。刘邦刚做皇帝的时候,他的手下也不尊重他,“拔剑饮酒,醉或妄呼”,不成体统。更严重的是许多人阴谋造反,要自己来当皇帝。所以刘邦“面有忧色”,忧心忡忡。重新寻求、建构新的政治合法性,是摆在汉初统治者面前的一个巨大的政治课题。   我们现在都知道,汉初统治者宗奉黄老刑名之术。刑名之术就是法家那一套,用严刑峻法、高压手段来维护统治,这就是秦始皇搞的那一套,而且以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用的都是这一套。汉朝君权独尊,也用这一套。   但为什么又要用黄老之术呢?这就跟政治合法性有关了。汉朝缺乏秦始皇那样的世袭传统,只好重建政治合法性,找到的就是黄老道家。朱维铮先生曾经说,汉文帝好黄老之术只是为了掩饰好刑名之言,而窦太后“那样爱好《老子》一书,貌似恪守曹参以来的传统治术,其实是因为它的某些说教符合自己由卑弱地位爬到权力顶峰的经验。”朱先生的分析十分精当,只是这样的经验似并不局限于窦太后一人,实由西汉初年的统治者所共同具有:高祖起于闾巷,萧何为吏掾,曹参狱掾,其他贩夫走卒,不一而足,无不是“由卑弱地位爬到权力顶峰”,这样的经验恰可由黄老道术的“以弱胜强”、“以柔克刚”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黄老道家就是汉初统治者为自己找到的政治合法性依据。   但是,这中间有很大的逻辑问题。黄老强调的是弱、柔、虚、无等等,而统治者要求的是君权独尊,而且事实上已经在独尊了,两者并不能自洽,因此,他们必得寻求新的说辞,以为自己的这种独尊地位寻求依据。为此,汉武帝专门发布策问,就这些问题询问天下读书人。读书人争相献策,只有董仲舒的《天人三策》独得汉武帝的欢喜,并直接导致了后来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为什么获得了汉武帝的欢喜呢?就因为他将儒学加以改造,很好地解决了汉朝政治的合法性问题。解决的途径是什么呢?如果说世袭政治其权力来自于前人,那么刘邦这种缺乏世袭传统的新兴帝王的权力来自哪里呢?董仲舒给出的答案是“受命于天”,谁受命?刘邦;凭什么受命?因为他具有最高的道德;这种最高的道德是什么?“为民”。天、皇帝(圣人、王)、民,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结构,“为民”的道德是其中的串联关键词,三者的关系就是圣人受命于天以为民:“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王者,天之所予也。”(《春秋繁露·制服》)在这个过程中,皇帝具有最高的道德显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德侔天地者称皇帝,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通过这样一番思辩工作,缺乏贵族世袭传统的汉初布衣君相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己受之于天”(《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的新思维得到完满解决:你秦始皇可以通过世袭(“继人”)来获得权力,我没有世袭,但是我却受命于天。几乎是在董仲舒同时还有所谓纬学产生,纬学的一个核心思想是“汉家尧后”,其实是从前贵族世袭政治传统的遗绪,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传统有多么强的生命力,所导致的汉初布衣君相的政治合法性危机有多么严重,而董仲舒的“受命于天”的政治新思维有多么重要!难怪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公民政治参与必将改变中国传统   这样的一种政治格局及其意识形态在汉代建立以后,一直贯穿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任何变化:“汉代把一个长达两千年基本上保持原状的帝国理想和概念传给了中国。”(《剑桥中国秦汉史》)这个帝国理想和概念就是以“为民”的道德作为君权独尊的政治合法性依据的中国皇权政治传统。在相当的程度上,我们都还没有走出这个传统。还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从前的圣人也是大救星,解民于倒悬,救民于水火,跟我们现在说的一样,而且都被比作太阳,从前的说法是:“君德象日,光所照无不及也。”(《春秋纬》)后来的说法是:“毛主席,像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从前的“民”现在成了“人民”,也还是跟从前一样是需要服务、启发、教育的对象,还是“瞑”。从政治制度上来说,其金字塔的组织结构跟从前并无实质区别。   正是从中国传统政治的角度,从传统政治结构中君权独尊、“民”一直处于从属、被动地位这样的历史角度,我们才能更加清晰地看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巨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它必将改变我们的传统,必将带来真正的“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我们终于意识到,“为民”是个笑话,我们终将走出这个中国最大的政治道德魅惑;我们不想再做“民”,我们要成为公民;我们不再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我们要自己做主,自己主导自己的事务,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民主就是公民自己为自己的事做主!   中国新一轮的民主道路始于30年前的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标志是官方承认财富的正当性,它的思想史意义在于体制开启了权利之门,因为财产权是所有权利菜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从此以后权利日渐代替道德成为人们的行为动力和价值标准。现代化的历史其实就是争取权利的历史,权利既是文明的脚步,同时也是文明的标尺。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公众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强烈,人们的民主愿望、民主要求也日益高涨。在很大程度上说,中国正在步入民意时代,民意要表达、民意须尊重、民意来做主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强烈诉求,网络上的群情汹涌、不断出现的各类公民表达、各种媒体上的激扬文字,等等,无不体现了这一点。而更为广泛的街谈巷议、俚语村言,更形成汹汹民意最坚实的基础。   所有这一切,我认为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关心、介入,就是在参与政治,而且在当今中国,这样的参与具有完全的法理正当性,因为如前所说,我们不再是“民”,而成了公民。如果说财富等等属于人的自然权利,那么政治则可以说是为权利的权利,政治是保证我们追求、实现权利的一种体制、机制、制度。如果自然权利得到认可,那么政治权利也必须要得到同样的认可,否则,我们的自然权利也根本得不到保障。   在所有这些政治参与中,我认为尤其值得一说的是全国近两年不断涌现的各种各样的公民行动。比如广州,最早是关注亚运整饰工程的口罩男,后来是关注垃圾焚烧的巴索风云、樱桃白,再就是关注地铁站翻修的举牌哥、要求公开光亮工程预算的拇指妹,以及关注、介入各类公共事务的热心市民区伯,等等。他们构成了广州现代公民的群像,是广州现代公民成长、发育的杰出代表。乌坎事件则是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利完善结合的典型成功案例。从现代民主而不是传统的皇权专制的眼光看,他们的行为都具有完全的法理正当性。   从五四运动开始,中国人追求民主快100年了,在这个过程中,有兴盛,但更多的是挫折、失败,到现在为止,还是像孙中山先生说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可以说民主离我们又近又远、又熟悉又陌生: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民主的前景和模式,但不知道如何达到它;我们很清楚民主的实践方式,但那都是他人的故事,跟我们无关,恰如一位网友所说,“瓶里的苍蝇,看得见光明,找不到出路。”但从区伯等人的公民群像、从乌坎村民身上,我们其实已经看到了希望和路径所在,那就是摒弃传统臣民心态,回归生命权利主体,从关注身边的公共事务开始,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去表达、参与,最终的结果,一定会如鲁迅先生所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作者为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哲学文化研究所所长、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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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动真格的假选战:香港的变与不变

作者: 俗衆喉舌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 民主 , 政府 , 香港 亲建制派的梁振英当选第四任香港特首,内地右派舆论及人士一片悲观,诸如自由港已被彻底赤化、共产党于3月25日全面解放香港等声音不绝于耳。既然一味否定梁的胜选所带来的正负面效应,但试问,本届香港大选若是唐英年或是何俊仁取代梁振英,难道就会对当今香港的政局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抑或内地人所期望看到的积极进步影响吗?笔者看来,未必。 先来看看此次大选梁振英的主要竞争对手唐英年。作为另一名亲建制派,亦是港人口中的“亲中派”参选人,唐英年的先天条件得天独厚:作为一名从董建华时期就进入特区行政会议的唐可堪称香港特区政坛的三朝元老,历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财政司及政务司司长,其父亲与江ZM的亲密关系更是给他在去年年底表态出来竞逐特首大位时暗中增添了不少选举筹码。 不过,深厚的个人背景和政治底蕴并未被唐英年最大化地合理利用,其在年初的僭建风波以及不久前的婚外情丑闻中所展现出的法治意识薄弱、诚信破产和应变能力低下等问题,已清晰显示他出任特首后只会带来深重的管治危机,但结果仍获大量工商界选委的提名。反映了撑唐的香港工商界人士只求推举保护既得利益的人物,而置法治和诚信于不顾。充分证明了“民调主导式小圈子选举”中“功能组别”的弊端,当然这都是后话了。 再看另一位参选人,香港民主党党魁暨反民主派代表何俊仁。何虽在衆多港人心目印象中没有丑闻、形象正派,至少是没有出现像梁和唐那样的诚信问题。但何既不能完整表达泛民声音又不能为市民指出问题,同样令不少选民失望,再加上衆所周知的原因,注定了他只能在这部大选大戏中充当梁和唐的配角。而即使他在努力演好“良心”这个配角,观众还是认为他缺乏行政经验,无能力经验执政。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何俊仁亦是内地衆多右派舆论及人士所常声援支持的对象,而这并非只局限于此次大选本身。 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的框架下和“一国两制”维持50年不变的前提条件下,本届的香港大选呈现出与以往三届不同的变化,虽然仍是由各个功能组别组成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最终经中央政府任命的形式,但有别于前两届的纯“小圈子选举”,笔者更愿意将此次选举称之为“民调主导式小圈子选举”。但即便如此,依然无法马上满足港人对普选的渴慕。 一个候选人失诚信、欠能力;一个同样备受诚信质疑,更未就民主、自由、法治等问题说过一句令港人放心的话;而另一者无论是多着重操守却欠缺北京方面的哪怕一丁点祝福,媒体也只能将他搁置一旁,然后被“双英混战”扬起的尘土所遮蔽。民主制度的可贵之处,在于让选民自己判断候选人的人格、理念和能力何者为重。而香港的可悲之处,看似不变的制度,却在这种扭曲的选举下,使民调完全失效,港人只能在自家门口隔岸观火,任由群魔乱舞定出治港“英豺”。 在中共官方这套自成系统不变的情况下,港人率先求变。早在2003年和2004年年间,香港泛民主派人士和香港民间社会就曾多次采取行动,先后要求在2007年和2012年实行特首和立法会的“双普选”,但不料这种合理权利的争取均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否决。这亦导致后来的港人抗议游行。 诚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违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反智做法实为令人不齿。北京这帮官僚还认为,港人在遭受长期的殖民统治压抑下,性格暴躁,不易管治,所以民主或选票的“赐予”只能循序渐进。实在荒诞可笑!要知道,早在制定香港特区基本法时,就已明文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所以,普选作为政治的目标,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非是你循序渐进“赐予”民主的工具;再者,请中央政府不要再以什么深植港人心中的殖民思维作为其难以管治的借口,香港人是很容易管治的,中央希望下周选出新特首,香港自然就会在下周特定时间出现新特首。但于港、于国,这必须是唯一的选择么?若有人故意设局让中央难堪,自属不该,但假如真的无可选择、票无可投,难道不选择的也是罪人么? 所以,投白票又是一种以变应不变的方式。 本月24日结束的香港大学“全民普选特首活动”就是一次很好的以万变应不变。24日午夜公布的投票结果显示,一共有222990个市民参加投票,当中包括网上及亲自到指定票站的投票者。梁振英得票39614,得票率17.8%;唐英年得票36226,得票率为16.3%;何俊仁有25452票,得票率为11.4%,显而易见,这与昨天官方“民调主导式小圈子选举”所开出的选票差距大相径庭。而要着重强调的是,这次纯民间的投票却有121580张白票,占总票数的54.6%,很明显,官方所谓的小范围普选已经不代表大部分港人的民意。其间,虽还出现了网站投票因受到黑客攻击而一度瘫痪的风波,但却依然挡不住港人的热情,明知自己投出的“选票”已无可能影响最后的选举结果,但依然有将近9万名港人在网站奔溃后通过排队手写票的方式表达自己无声的权利,不禁令人动容。 这就是内地人所一直缺乏的民主素养、公民意识和应不变的万变。 你订明基本法第23条“强制搜查令”,我组织七一大游行抗议;你时隔23年迟迟不给敏感词平反,我每年5月35日这天组织维园烛光晚会;你内地频频打压异议人士、通过73条,我依然组织人群游行并到中联办门口示威抗议——这就是港人所珍视的核心价值,你可以一尘不变的打压我们的民主自由,但你们不能剥夺我们行使公民权利的使命。 港人当中稍具社会关怀的人都清楚内地与香港是两种不同的文明,深知专制只要存在下去,香港这片自由人权的绿洲就有可能变成荒漠。因此,港人一直在努力的以万变吁请内地当局的“不变”,包括推进民主化,改善人权状况,大至声援陈刘谭、纪念敏感词,大至赈灾,小到声援,香港人一直在很努力地推动内地的政治转型;同时,这也缘于港人对自身渐渐失去自由、公共领域和政治参与权利所产生的焦虑感,但他们通过各种公民行动告诉中央政府:你们若再一尘不变,只能让香港人与内地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俗衆喉舌 2012年3月26日 於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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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Voices | 摩洛哥:终结与强暴犯的强制婚姻

明天(三月十七日)摩洛哥人民将为十六岁女孩 Amina Filali 的 不幸遭遇 举行示威抗议。这位女孩在被迫嫁给强暴她的男人之后自杀身亡。这桩婚姻由法官核准,而她的自杀在社群網絡和现实中都激起强烈反应。 摩洛哥人民计划明天中午到国会抗议,希望让大家注意到像 Amina 这样被迫嫁给强暴犯的妇女的悲惨处境,而这些强暴犯同时也因此逃过法律制裁。   声援 Amina —— 一个因被迫嫁给强暴犯而自杀的受害者的脸书页面 标题为向强暴说不的脸书 页面 宣布: 我们将在三月十七日星期六中午于国会前集合。这是为了纪念 Amina,我们不愿让她白白死去。希望她是这种可鄙可耻行为的最后一个受害者。 页面也 列出 明天静坐的细节: 一、中午在国会前集合。这不是游行,所以我们不会移动地点。 二、静坐是由个人发起的公民行动,他们会穿着可供辨识的 T 恤(有多余 T 恤可供索取) 三、现场会分发印有诉求的海报和传单(诉求内容请见关于本页的段落)。也可以自行携带标语。 四、数位知名公民社运、无政府组织人士及艺术家将参与这次行动。 这是我们所有摩洛哥人,不论男女的共同诉求。请一起参与! 同时,网友继续对 Amina 的事做出回应。来自拉巴特的 Rafik Ayoub 在 博客 上说: 今日 Amina 的故事已激起所有摩洛哥人的共识,受所有梦想实践真正民主和社会正义人民致敬。要制定一部正当的宪法,就不能不还给 Amina 和她的家人一个公道,恢复她蒙尘的名誉。除非好好检视那些形成压迫来源的刑法章节,一再承诺的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皆不值一顾。 校对: Portnoy 作者 Amira Al Hussaini · 译者 Hsu-Lei Lee · 阅读原文 en · 则留言 (0) 分享: HEMiDEMi · MyShare · Shouker · facebook · twitter · reddit · StumbleUpon · delicious · Insta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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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 次 更新时间: 2012-03-21 13:06:59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进入专题 :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 郭于华 ( 进入专栏 )   沈原       内容提要本文以B市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为基本社会事实,通过人们居住形态和围绕居住权利的行动探讨城市社区的形成与演变,以及这一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博弈。本文认为:居住是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维护合法的居住权与房屋产权,就是保护作为生存权的人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因而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的住宅形态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并由此构造出多样的城市社区类型。这些社区类型的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其所面临的居住问题不同,与之对应而形成的行动策略和社区治理体制也有所不同。权利主体在处理与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时,经常以各种类型的都市运动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而围绕着居住问题而形成的都市运动构成转型期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为数众多的社会学研究从各个角度对之进行过探讨。①     本研究以一种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即强调将社会事实看作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将“居住”视作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并力图将其提升到“居住的政治”这一高度来解析其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以及其内在的机制与逻辑。在此意义上,本研究也可作为从微观社区开始对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的社会学考查与评估。研究引入了公民权理论、行动社会学理论等新的理论视角,力图对以往大部分研究主要停留于社会运动范式有所超越,进而更加有助于揭示当前城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本质意义所在。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取了问卷调查分析与社区民族志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座谈会以及与社区组织合作搭建各种业主论坛、业主研修班、业主年会、社区诊所等活动形式,有效地增进了田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坚持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尤其注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中对过程、机制、逻辑和策略揭示②,同时通过结构-制度分析把握现象背后的宏观结构与制度背景。           一、城市化进程与居住形态的演变          “居住形态”,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与产权构成两个基本方面。所谓居住形态的空间样式,是指住宅的外在风貌与空间关系,其与一个城市的长久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以往人们在日常俚语中常常提及的“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就是从住宅的外在风貌上,分别界定了天津与北京两个大城市的民居特征。     住宅风貌的改变不仅能够最直接地刻画出一个城市变迁的深刻程度,而且还会引发相当激烈的抗争运动。以北京为例,改革以来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差不多已经完全摧毁了体现其厚重文化传统的居住风貌。据有关报道,原有的3000条胡同只存留下不到1700条,而且都已经残破不全。传统的四合院及其街区被环状马路所切割,被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和玻璃组成的大厦踩在脚下。在“城市现代化”名目下推展的此种城市化进程,由于对文化传统的毁灭而必定引起文化保护主义者的愤怒。近十几年来,以“城市遗产保护”为题的抗争运动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在这方面,当年浙江的“定海古城保卫战”和北京的“胡同保卫战”,不失为两个最典型的案例。③     我们把上述抗争称为“文化取向的抗争”,以与我们所要描述的另一种抗争形态,即“权利取向的抗争”相区别。实际上,“文化取向的抗争”并非单独在中国发生。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很多欧陆国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都发生过类似现象。大卫·哈维笔下的奥斯曼对巴黎的大规模改造及其所引发的种种不满和抗争就是一例。④其实,无论在何种社会,只要城市化和城市更新以此种“创造性破坏”的方式进行,都必然引发 “文化取向的抗争”——其主旨是为了维系文化传统,保留以往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借以在新条件下保存社会认同。“文化取向的抗争”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居住形态的另一个层面是产权构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居住形态之更为根本的方面。住宅产权的由来与界定,表征着居民具有的不同权利身份,因而体现出居民与国家和市场的不同关系,也界定了居民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位置。     在改革开放的起始年代,城市住宅的产权形式是比较单一的。这种单一性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特征相一致。除少量私房外,绝大多数住宅都属公有财产:或者是归单位所有,或者是归地方政府所有。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大多数居民是由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分配住房,并缴纳少量房租。在这个阶段,有固定工作的居民体现的是“单位人”身份,无固定工作或不工作的居民所体现出的是“街道人”身份,两者都被置于各类国家机构的严密统辖之下。     改革开放改变了此种居住形态,造就了城市中不同的、多层级的住宅产权形态。大体上说,将这些产权类型并列起来可以拼成一个完整的谱系:在一端是旧住宅体制的残留形态即单位公房,在另一端则是在新体制下达到高度私有化的住宅产权形态即商品房。⑤在这两者之间的则是各式各样的过渡类型,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到廉租房。     这个广泛的谱系折射出居民与国家、居民与市场和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不同关系。就商品房住宅来说,购买了商品房的居民随即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即所购物业的所有者。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也赋予这些业主按照法律的手段保护自有财产的权利。就是说,基于产权界定了业主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谱系中与此类似的还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房产形态,它们是国家针对某种特定的居民目标,用政策干预市场、平抑价格后推出的房产形态。它们属于不完全的商品住宅形态。     由于产权成为此类住宅的核心界定,因此,当业主们感到产权受损时,就必定会发动维权运动。我们把此类运动称为“权利取向的抗争”。在此类抗争中,运动的目标不是为了保护某种文化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住宅产权不受侵犯。由于国家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颁布的时间尚不久远,要使之扎根于日常生活中尚有待时日,因而现实中对业主产权的保护还不如人意。相反,屡屡可见的是权力部门,或者是与权力联袂的市场力量对业主产权的蔑视和恣意侵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激烈冲突。城市业主这个新兴的社会群体就是在“权利取向的抗争”中成长起来的。此种“权利取向的抗争”构成本研究的重点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把“居住形态”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提出来,并且划分出其具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其与传统文化相关联,在受到破坏时经常引发“文化取向的都市抗争”;另一个是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构成”,其与居民的财产权利相关联,在受到侵扰时常引发“权利取向的都市抗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抗争类型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对于北京老城区的破坏和改造就会同时激发起这两种抗争。          (一)城市社区:多样化的居住类型          城市社区本质上是一组或产权结构相同,或者空间风貌相近,依托于地缘的、有社会边界的复杂社会关系。从产权和空间的结合上划分,大体可以把北京市的城市社区分为如下九类:     传统街区:由四合院、胡同和街市三个空间要素构成的传统民居形态,其产权形态比较混乱,公产和私产兼而有之。改革开放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和房改政策,以往被收归国有的大部分私房都已经发还给原房主,以往的公房也多被出售给居民,私有产权部分扩大了。从居民构成方面看,当前的传统街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地处商业繁华区,如前门-大栅栏一带、鼓楼大街-南北锣鼓巷一带和什刹海-烟袋斜街一带,居民住宅多已被移做商用,开办店肆,原住民作为房东与外来的大小商户杂居在一起;二是地处幽静华美之处,四合院经改造后转售,成为达官显宦的府邸;三是在那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为原住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杂居,沦落为城市底层社会的聚居区。由此成为朱门大户与升斗小民共存,民居与商用混杂的居住形态。     商品房小区:是推行房改政策的直接产物,房屋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居民按照市场价格购置,产权归业主所有。小区一般由物业公司维护经营。目前,北京城区的商品住宅小区约有3000至4000个,成为城市居民主要的住宅形态。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     单位宿舍区:包括机关、工厂、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集中居住在一起而形成的“大院”、“生活区”或“校园”等等。单位大院是居住和工作场所结合形成的社区,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种社区各种福利设施齐全,建有粮站、副食店、食堂、理发馆、浴池、电影院、子弟学校、医务室以及锅炉房和车队等各种设施,然后用一堵院墙把居住区圈成一个院子,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单位社区不属于地缘社会,而是功能组织在城市地域的延伸⑥。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⑦。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是在商品房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紧张的情况下,首先在北京创造出的一个不伦不类的房屋概念。最初的两限房就是限地价、限房价,后来在分配政策制定时又加上了购买人群的限制。目前,“两限房”购买资格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从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来看,两限房在销售路径上已经与经济适用房无太大差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租不售,具有鲜明的福利性。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多为新建住房不同的是,廉租房房源比较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住房被拆除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通常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被称为拆迁回迁房。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⑧:(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庄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即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以上九种住房类型大致反映了北京市居民主要的居住形态。不同的居住形态形构了不同的城市社区类型。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从“小区”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意味着业主从刚刚进驻时原子化的陌生人群体转化到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如何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逐步培育和提升社区社会资本成为此类小区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在房改房小区和单位宿舍,住户早先大多是同一单位的,具有先天的业缘关系,是由业缘关系发展而来的地缘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单位社区里的邻里关系实际上是单位关系的延伸;在拆迁安置房小区,业主要么是老旧城区同一条街道、里弄的居民,要么是同一个村或邻近村的村民,因此业主之间大多比较熟悉,邻里关系不像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两限房小区那样陌生和疏离,但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的居住生活方式;在廉租房小区,大多是城市里的贫困户群体,这里构成了城市社会中典型的“底层社区”;在城中村,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市社区比较复杂,呈现出以上某些居住形态的不同组合。          (二)社区管理格局:不同力量的互动场域          居住形态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社区的类型,而且也相应形塑了社区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各种城市社区类型的调查,可以发现,在居住生活的微观层面上,三种力量的互动构成影响社区管理格局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国家力量之末梢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它们的上级领导机构街道办、区政府和住建委;代表市场力量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及代表新兴社会力量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这三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决定了当前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生态。     1、国家机构的在场     改革之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以街道办和居委会为主体,并成为单位体制管理的一种重要补充。改革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在传统的街道社区、单位社区之外,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通常也被称之为“新型社区”⑨。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⑩,即由围墙、栅栏、保安和监控系统拱卫而成的一个私有化的财产领地。针对这样一种封闭型社区,国家的触角又是如何得以进入的呢?显然,国家已经不可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对这种社区实行严密管制,而惟有通过法律政策这种制度化的渠道,通过设置活动规则来对社区进行间接管理,如《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赋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系统)和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职权,并通过设置备案制度11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有效管控。由此,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就获得了其正当性。同时,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在基层社会通过提供各项服务进而实现其管理目的,这也是国家治理渗透社区的重要形式。     2、市场力量的全面卷入     当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建造转变为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时,市场力量就被全面引入到社区之中。可以说,商品房小区的出现直接催生了一种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即物业服务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市居民所住房屋大多属于国家和单位的公有财产,其相应的房屋管理和维修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部门专门负责,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市场化服务的需求。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商品房小区成为了业主的私有财产,为实现其保值、增值并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品质,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购买专业化服务的需求。由此,物业公司就应运而生,并得以长驻小区。而且,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施行,无疑更是让物业公司成为新建居住小区的一种必备设置,并由此强化了其先天垄断的强势地位。从理论上讲,开发商在售完其房屋后就自动退出小区了,但由于现阶段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大多属于“父子体制”,从而使得开发商在小区中仍具有相当的势力。当然,也有一些开发商专门在小区保留一些房屋单元和产权部位,以便维系其在小区的影响力和利益经营。     3、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     当住房从“福利”转变为“商品”,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业主群体也由此诞生。所谓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一种新型的身份,业主通常被称之为 “有产者”12或者“有房阶级”(housing class)13。同时,作为改革开放的极大受益者,业主群体属于典型的中产阶层,并因而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物权法》(2007)的颁布和实施,业主的法定身份获得了正式确认,并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业主,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实现社区自治。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大量维权和自治活动,业主群体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开始日渐凸显,并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芮杰明(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二十多年,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14。正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大量出现,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并带来了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有论者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有产者的革命”。15     通过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分析,可以发现,住房私有化改革之后的中国城市社区已经由先前单一化的权力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即以街道、居委会、建委为代表的国家治理力量,以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理力量,以及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三种不同治理机构和力量在微观社区层面的互动关系及其不同组合构成了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形态。           二、日常生活的政治          都市住宅形态的演变,基于商品住宅私人产权诞生的业主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为维护自身居住权利而蔓延开来的都市运动,最直接地映射出转型期日常生活的政治。     衣、食、住、行本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内容,私人的居住空间理应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但是在当前体制的背景下,居住却日益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居住和与居住有关的活动不再仅仅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微小实践,而是往往直接演变成一种政治行为。不同的居住形态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居民之不同的体制身份、社会地位和资源来源,其背后的根本问题则是权利问题,因而归根结底是市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          (一)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          居住,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还构成日常生活得以展开的物质活动基础。住宅是人们赖以栖息和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实体”,在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实体中,住房可能是体积最大、价值最高、对于人的庇护性最强的实体,甚至可能陪伴人的终生。因而,住宅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人们展开生活、培育家庭、建设家园所必需的空间载体。     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存在都展现在两种生活领域中,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另一个是公共生活领域。16前者是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生活的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后者则是通过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领域。这就是说,日常生活以家庭生活为基点来展开,并构成主要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这种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具有实现向公共领域转化的潜能。     通常而论,家庭生活是非政治的,公共生活则是政治的。政治就表现在公共性中。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通过公民行动而表现,这就是思、言、行。在公共领域中的思想、言说和行动表现了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实际上,公共生活空间是每个人自我展示的空间,而自我展示的方式是通过公共的思想、言说和积极的行动来实现的。17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理性的自由讨论和公开言说是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和表征。     对于每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公共生活的长期熏陶和滋养,才使得他们的公民性(civility)获得发展和提升,从而建构起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日常生活领地。这种日常生活领地通常也成为人们抵制体制“殖民化”的主要源泉。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性化危机。18 在当代西方社会,惟有重建日常生活世界才能使现代社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就中国社会而言,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政权是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力图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居民的衣、食、住、行都由国家负责提供和管理。城市通过单位制度、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制度而有效地实现了对城乡社会的高度支配。这些表明在我们的国家中从一开始就少有真正的私人生活领域。随着后续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展开,居民的日常生活被进一步政治化,充满了意识形态的渲染和裹挟,到文化革命而至其极。那时,真正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即人们自组织的社会生活不复存在,政治话语渗透到家庭之最为隐秘的领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19的出现,中国民间社会得以稍稍成长,居民自组织的日常生活才逐渐获得了较大的空间。然而,虽说这种生活空间是在市场化改革中由国家主动释放出来的,但国家却从来就没有放弃对它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不难发现,至少是在改革以后的城市基层结构,一方面显现出社会自我发育的某种迹象,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日益增强。这表明,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始终充满和弥漫着国家权力的渗透、构造和把握,从而使得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变成了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实,日常生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足为奇。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前后国家对日常生活的治理形式和逻辑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宏观层面来看,有论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20、从“直接治理向间接治理”转变的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21。就城市基层社区而言,改革以来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是要求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变。     在我们看来,转型期家庭生活的政治化及其演变呈现出多种表现,而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所出现的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个重要类型,它集中代表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的出现,意味着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转型。22在这种新型公共空间里,业主自己组织起业主大会并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涉及他们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讨论场所的存在正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在其目前的发展阶段上,我们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23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新兴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与旧式单位大院的公共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服从的是单位政治的逻辑,在单位制度序列中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很难逾越工作情境里那些约定俗成之规,而自由居住时代的购房者所挑选的小区性公共领域,则是布尔乔亚的公共乐园。24当然,这种公共乐园并不意味着它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片完全净土,市场和国家治理之手仍会频频出现,并给业主们的公共生活带来重大变数和深刻影响。这背后其实涉及到中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根本特性问题。     当然,时至今日,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型过程尚未完成;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日趋频繁,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以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中央层面来看,《物权法》(2007)、《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从制度层面赋予了基层城市社区广阔的自治空间,让业主通过民主选举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而实现自我的有效治理。但是,这种制度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常常会遭受到来自体制力量的严重挤压和宰制,而诸如“一票否决”、“零指标”等政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更成为悬在基层政府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基层政府不得不将“维稳”作为其第一要务。这也就造成所谓的业主和居民的自主生活常常被笼罩在权力的监视和管控之下,甚至会频频遭遇权力的直接干预和打压。在此意义上,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所谓的日常居住生活就不再仅仅只是一种简单的个人事情,而是一种需要与国家权力不断打交道进而双方之间相互冲突、斗争和博弈的公共生活。换言之,这种日常居住生活已然构成了中国社会背景下政治生活的独特形态。          (二)社会转型与居住的政治          当居住和生活变成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时,居住就因此而获具了政治的含义,也即“居住的政治”。这种新型的政治形式,虽然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政治,但却又与国家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斯科切波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系统是一个自主的行动主体,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和偏好。25国家的策略和行动不仅构成了居住政治的重要源泉,而且直接塑造了居住政治的表现形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城市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一时间,“居住改变中国,民主从社区开始”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那么,居住究竟如何改变和塑造人们的生活呢?从最为直观的层面来看,相较于改革之前的居住形态,无论是房屋的内部结构还是居住小区的外部环境都有了极大改观,人们的居住需求和居住品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居住物质性满足,也使得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品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从个人物质生活向公共精神生活的转变,正是建立在居民成为住房主人这一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当住房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实际上也就打开了通往公共生活之门。正如阿伦特所言:“占有财产意味着握有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因而潜在地成为一个自由人。……私人财富成为进入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26一个人在拥有了自己的财产之后,才可能形成独立的人格、自主的表达意识,才可能积极关心自身的利益并参与公共讨论。     同时应当看到,当居住空间从国家的紧密控制滑向市场的自由选择,它就成为私人的竞技对象。27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公房截然不同的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出现的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以共有财产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这里既是平凡庸碌的日常生活中心,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斗争、博弈得以展开和进行的“战场”和“操练场”,个人会有意无意地卷入到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之中,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住房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居住功能,而是日渐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一块沃土。     1、不同的居住格局与身份政治:住房地位群体的形成     在改革之前,中国城市社会的居住格局在总体上呈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传统街区和单位住宅区的并存,其中单位住宅区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街道社区,大多是1949年之前就存在的传统私房社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辖区管理;单位社区,则是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大量兴建的,其在形态上表现为居住与工作场所的高度重叠。前者体现了街道权力的延续和渗透,后者则体现了单位权力的空间化,由此所形成的居住格局实质上反映了当时国家试图通过单位及其辅助机构街居系统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管控的目的。住房改革之后,除传统的私房和单位房之外,出现了大量的其他住房类型,从而形成了一种居住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居住形态反映了国家不同的政策安排,比如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产物,主要是针对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既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又带有特定的政府保障彩色,主要面对的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廉租房,则是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直接产物,主要针对城市特困户群体;拆迁安置房,则是城市化过程中国家为实现城市更新所带来的直接产物;城中村,则是社会转型期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居住空间上的一种集中反映。这些不同的居住格局反映了改革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安排和组合,对人们居住生活的重新布局和建构,也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居住群体,以及不同的身份政治。住宅成为当代城市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     2、不同的产权性质:居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     在住房改革前后,我国的住房经历了一个从“福利”到“商品”、从“公产”到“私产”、从“单位分房”到“个人购房”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住房公有制度,住房统一由国家和单位建造好后分配给职工来使用,收取一些象征性的租金,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也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来负责。在这种体制下,房屋属于国家所有,职工只是租赁使用者,房管部门则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权,从而国家与居民之间体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从总体上,房屋开始成为城市居民最大宗的私有财产,由此也就“第一次产生了1949年后的不动产私有者群体”。28住房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国家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契约关系,居民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具有了相应的独立自主性。同时,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引入了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房屋管理者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从先前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转变为市场条件下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房产物业法规的相对滞后和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强势垄断地位,物业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大量沿袭了计划体制下的房屋管理习性,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角色的有效转换。换言之,房改后的物业管理领域既不是一种行政运作,也不是单纯的市场/法律运作,而是一种复合式的“政治经济运作”。29此外,我国住房改革的阶段性特征造成了在住房私有化总体趋势下产权形态的分化,即使是私有产权内部也存在完全产权、部分产权、有限产权之分,从而所塑造的居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也有所不同;而且,随着房价的迅猛增涨,民众普遍面临住房困难的问题,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应运而生,从而再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住房产权的独特形态。     3、不同的居民组织:面对居住生活的多种制度安排     住房商品化改革,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而且也开启了新的居民组织生活形式,即促成了中国社会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业主委员会的出现,给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新鲜血液和活力,并从而形成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基层群众自治格局。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两者的权利基础及其自治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依托于居民的居住权而产生,并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作为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多沦为基层政府权力的末梢,居民自治色彩大打折扣;后者,则来源于居民的房产权,并有《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作为法律保障,且它是真正通过民选产生,因而其民主自治性质十分鲜明。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业委会的出现也带来了居委会自身的深刻变革。一方面,为便于业委会的自治,业主开始积极参与居委会的选举,不仅使得居委会的选举过程更加依法和合法,而且有力推动了居委会向真正的自治组织的“回归”;另一方面,业委会的发展和壮大,实际上挤压了居委会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居委会的管制权威,也使得政府更加注重居委会人员素质和工资待遇的提高。此外,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由政府推动设立,但政府对两者的态度和认知却迥然有别。一位政府主管官员曾形象地比喻道:居委会是政府的“亲儿子”,业委会则是政府的“干儿子”。因而,也就不难发现,政府对于两者的制度安排及对其支持、庇护和依靠的程度就大相径庭了。一个鲜明表现就是,针对居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政府不仅成立专门的指导工作办公室,而且给予专项经费保障;而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不仅没有任何经费来源和保障,而且即使业主千辛万苦选出来之后还常常遭受政府不予备案的难产。     总之,与人们通常将居住和日常生活视为私人的、非政治性的事项不同,我们在这里更多地强调其在社会转型期前后都具有的政治性的层面。在我们的体制下,居民的日常生活总是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不过时重时轻而已。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不过,它毕竟引入了新的政治要素,这就是“业主”群体正在其住宅私人产权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公民社会。商品房住宅小区及其业主群体发动的维权运动,正在构造和培育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三、维权行动——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          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单位居住逐渐被社区居住替代的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围绕着占据人们生活比重最大的居住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分化与利益博弈日渐浮现并趋于显著,而这一利益博弈和社会抗争过程鲜明地体现着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居住,这一私人生活空间不仅由于前述的身份政治而具有了政治内涵,而且因为利益的保护和利益诉求的表达而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生活的形成,公民的意识与公民的有组织行动当然构成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概括而言,围绕着住房利益进行的作为都市运动的社会性抗争有以下几大类型:30     城市扩张过程中失地农民分散化的抗争,指面对城市化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而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的农民的抗争行为与方式:因土地、宅基地被征用,这些农民虽然在身份上转为居民,但损失了重大利益,许多人还失去了生计来源。他们大多以个体化、分散的方式进行抗争,包括上访、诉讼、谈判,也有绝食、自杀、身体冲突等激烈的行动;通常上访和诉讼是最多使用的两种抗争方式,但是殊途同归,无论是持续不断的法律诉讼途径还是经年累月的典型性上访,问题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被拆迁户个体化、日常化与集体化的抗争,主要包括旧城“危房改造”与城市建设过程中,被拆迁户就房屋产权、产权主体、平等交易、补偿数额、可持续生计、利益表达等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大量被拆迁户在这一城市重建中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更有许多人在非法强拆中家破人亡,居无定所、生计无着、利益损失巨大。他们的抗争形式包括个体化的上访、诉讼,街头抗议,也有许多走向松散的网络化集体行动,如集体上访,联署公开信、甚至达到万人诉讼、万人举报的规模;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他们最终几乎都会发现症结在于剥夺者违法违宪、行政干涉司法、公民权利无保障等体制问题。就此而言,他们的维权已经超越了具体的个人利益,而上升到公民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方面。     各类私房主争取私有产权的抗争。这类抗争本可以包含在上述一大类中,之所以单独提及,缘于这类私房主有着更为明确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标准租”房主和“经租”房主两个抗争群体:他们都是1949年以前在北京城区拥有房产的户主,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不明不白地丧失了私有房产、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受害者的市民。按照官方的定义,标准租私房指的是,“文革”前由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须接受房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31 “经租房”是比“标准租”更为复杂的一类,所谓“经租”意为经由国家统一租赁的意思。从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始,国家先后数次下发文件,提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情况,给房主以合理利润。32     这两类私房主在新世纪的城市扩张中都遭遇到房屋产权被不明剥夺、侵占,拆迁补偿拿不到或不合理等等一系列被侵权现象,而他们的抗争都有一个从个体走向集体的过程,也是学法用法、依法抗争的理性过程。其主要方法包括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和谈判,申请行政复议并推动政策改变;司法诉讼;申请结社游行等。行动促成了一定的积极结果,如“标准租”房主,获得了腾退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公证;而大多数“经租”房主的维权仍处在旷日持久的相持中。     文化人士保护文化遗产的行动。指文化精英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到旧城保护中,他们对地方性的建筑文化遗产深怀热爱,对被拆迁的居民也充满同情,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文化资本为自己维权和帮助这些居民,通常采用联名上书、联系媒体和有关权威专家、甚至致函世界遗产大会等方式,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奔走呼吁,构成当代都市运动中颇为独特的一类。     各类业主维权运动与社区自治活动。主要指新建商品房小区的业主为保护合法产权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维权运动,起因包括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如就房屋面积、质量、擅自更改规划、产权证、售后服务等产生的矛盾;业主与前期物业之间的矛盾——涉及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更换物业、公共空间产权等;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矛盾——通常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相互缠绕纠结,政府偏袒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或者以行政权力干涉业主自治权利等。业主以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性抗争,构成当代中国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重要现象,也成为因保护共同利益而形成新的社会组织、社区认同、社区自治的积极尝试。     在上述各类维权行动中,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老住户的抗拒拆迁行动、新建商品房小区各类业主维权行动、社区自治暨业主自组织的建立与努力三个方面。居住和居住空间原本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围绕着有关居住利益的活动也并非政治活动;然而,正如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所指出的,相较于劳动和工作,行动置于“人的条件”的核心位置。行动是政治的真正核心所在,只有它能够成为反抗政治恐怖和一切政治上的恣意妄为的堡垒,也是唯一体现了“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人类活动模式。行动表现了我们最高的潜能和可能性、独特性,通过行动我们方能被他人感知,并参与超越于我们自身的事务中。在阿伦特看来:行动是至高无上的人性的形式,没有行动的生命“简直是死寂一片,它不再是一种人类生活,因为此时人不再生活于人与人之间”。33从阿伦特我们得知,积极生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存在;行动与言说的人才是自由的人。     维权行动的政治意涵还在于其公共性。阿伦特认为,行动根植于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而通过“言”与“行”的展示,我们得以进入人类世界这个“公共领域”(polis)。公共领域与行动彼此交织、相互依存。公共领域是行动和相互交谈的场所,言与行(word and deed)是创造公共领域的能力,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一个“真正的人”的领域。阿伦特进而指出,“极权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的扩张,而在于政治的消亡,那些在自然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规律’面前无所作为或者随波逐流的人,是在放弃自由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没有政治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共生活,因而阿伦特赞美雅典城邦,认为其特殊意义在于,“由于雅典人在一起行动和说话,雅典成为一个人民的组织。”34     就居住的权利而言,身份的政治仍然是被动的,是社会结构安排的结果;唯有为权利而进行的表达与行动才是积极生活,也才是真正的政治。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在于,公民的参与有赖于人的政治自由,也实现了人的政治自由。我们从居民和业主维权行动的社会性、从他们以法律为依据的正当表达中,可以看到抗争行动的政治本质。          (一)、行动相对于结构的优先性          “政治机会结构”是研究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的重要理论概念,旨在通过结构分析说明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的条件、时机和动力。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社会环境中,维权的“机会结构”和行动空间颇难出现。正如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的,维权的集体行动者们面临着“双重的不可能性”35:一方面是原子化的、孤独的、脆弱的个体;另一方面是高度强制性和细密化的结构压力。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行动,无论是“合法抗争”还是“依法抗争”的过程,维权者都接近于与规则制定者玩一场与虎谋皮式的游戏。通过利用体制话语和种种策略进行利益博弈,他们或许可以通过维权实践将强势的资本与权力逼上有法不依甚至公然违法的境地;或许通过法律途径使作为文本的制度与实践的制度之间的距离更加突显,然而现实中维权行动还是大多以失败告终。这是否意味着行动者在制度结构中无可避免地只能是失败者?在看似功效甚微的实践中,行动就有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其能动性体现在不断地触碰、试探结构的边界,在狭窄的缝隙中扩大空间,在厚实的压迫中开辟缝隙。与此同时,作为行动者的主体性也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的、被形塑的,不同的抗争主体其主体意识的形成具有独特性。     亚兰·杜汉的行动社会学与社会运动理论就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在《行动者的归来》一书中指出:以一种对社会生活的特定分析模式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曾经更为注重社会系统整合的条件和形式,强化了系统分析与行动者分析的对应性,并由此稳固地盘踞在制度(institution)与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两个互补概念上。然而当现实中社会行动者与社会不再完美地对应,反而互相冲突时,社会突然又陷入危机当中。36杜汉强调要避免掉入两种幻觉:一是将社会行动者从社会系统中抽离出来加以分析;二是去描述一个缺乏任何行动者的系统。前者把社会化约为市场,后者则是功能论的极端形式。37杜汉批评这种被自然而然地定义为研究社会的古典社会学,质疑把秩序与运转、把现代性与社会组织等同的做法,其造成的后果是社会行动毫无立足之地。一个人愈是探究社会,就愈忽视各种社会行动者;行动者只能被视为依其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而应具有某种属性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依彼此角色之间的对应程度来解释,或根据社会的各种价值、规范和组织形式之整合程度的强弱而得到说明。38     简而言之,杜汉之所以呼唤行动者归来,是基于他对只见社会系统而不见人的强烈不满,这种社会研究将行动者置于社会结构中被动者的位置。     围绕着居住利益的抗争通常很少具有政治性,但是这种利益之争在实践过程中势必唤醒行动者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制度文本与制度运行实践之间距离的感知。行动过程会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位置,也有可能改变其结构性位置。而无论抗争的结果是成是败,这一过程都会通过社区关系和记忆留下某些印迹,产生比抗争过程本身更久远的社会性的效果。在此意义上,行动者及其行动正在改变着当代中国城市的基层社会生活。     以“万人诉讼”运动为例,其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行动主义的取向。面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被拆迁户敢于积极行动起来,形成集团形式,利用法律和法制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声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集体维权的行动已经超越了“日常抗争”,也超越了“词语战争”,而诉之于构成典型的“公开抗争”的形式。当然,实现这一点在于万人诉讼始终坚持着理性的、依据法律维权的形式。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集体举报,都是如此。39这一公开的、集体的依法抗争成为建构抗争合法性的重要策略,也在原本不存在空间的结构中开辟出一个抗争的空间。     在抗争过程中走向团结,以行动推动政策改变,在这方面,“标准租”私房主的维权运动提供了一个标准的依法抗争案例。他们的特点之一是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争取自身权益,例如以行政复议促成相关规定的改变。一些私房主维权获得一定的成功也与权力结构的特殊性有关,与其他城市相比,北京有其特殊性的地方,这就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存的格局,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之间存在的距离和不同的利害关系,有时为这些维权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一定的余地,而形成了一种“抗争的政治空间”:行动者在抗争实践中,充分利用了国家体制内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结构关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权利的实现。“抗争的政治空间”还表现在行动者对压制抗争与维持社会稳定之间张力的利用上。由此人们看到,正是在北京这个权力最集中的地方产生了规模最大的都市运动。40     行动者以法律为武器,甚至努力以行动促成法律法规的改变,既是出于策略性考虑,也同时体现出行动者的公民取向。这也可以看作对维权运动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机会结构”。41行动过程不仅已经或可能导致相应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改变或调整,而且有组织的行动蕴含着改变结构的力量,并导致社会的生产与制度的变革。          (二)、从维护产权走向要求实现公民权          居住的政治含义还表现在维权者从对物质利益、财产权、服务等的诉求向公民权诉求的延展过程。     研究发现,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对自身房屋产权的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实践过程。若从社会学视角观照产权界定的实践形态,会发现产权并不仅仅是标示占有关系及其他关系的抽象符号,而是一个实践的、动态的、循环往复的界定过程。正如沈原所指出的,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他们也就从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T. H. Marshall)意义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范畴:一个层面是民事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占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维权实践,并且在产权形态的基础上被建构成形;另一层面是政治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在社区层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创建社区自治的民主机制。42将业主维权运动提升到公民运动的高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产权走向公民权”这一重要理论命题的政治意义显而易见。     通过从学理层面对业主维权的概念内涵进行深入解析,是要回答“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这一问题。研究表明,业主维权所维护的权利从理论范畴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基本层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和公民权(‘人’权)。这三个基本层次不仅代表了业主维权的三种基本形态,而且也呈现出业主维权的三个发展阶段,这是一个逐步生长和升华的动态过程。同时,基于现有业主维权研究成果的系统梳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不同理论视角的聚焦点及其贡献和局限,针对业主维权运动的深入研究或许可以将其纳入到“公民的形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社会的形成”三个框架之中。43     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行动者的权利意识是在一定的组织动员和逐渐形成的社会网络中建立的,在各种类型的维权群体中存在着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的权利意识:包括从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公共空间使用权和收益权,到更具普遍性的表达权、团结权等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的意识。维权行动者不仅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抗争,而且在抗争过程中学习如何界定私权和公权的边界,如何进行公民的正当的理性的表达,例如包括私房主在内的各类被拆迁户的上访、诉讼行动。维权实践还有助于行动者学习如何适应一种建立在相互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和公共生活,尤其在新建小区业主的维权运动中,建立业主组织并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形成制衡关系也是行动的重要指向。     以经租房主的维权为例,他们通过回溯历史和运用官方话语将经自身的苦难与国家和党的宣传口号结合起来,把有关部门的官员逼到一种极为尴尬的情境中;他们也会通过寻找政策法规之间的矛盾与空隙,掌握现有的制度情境中的主导权;例如引入腐败问题,将经租房问题的处理与执政的合法性联系起来;他们也会联合文化精英和媒体来扩大经租房问题的影响及关注面;最后将房屋产权问题中所涉文件提请违宪审查。44     与之形成比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却往往使用政治恐吓来??退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的经租房主;使用拖延推诿来增加经租房主的维权成本;利用信息垄断优势使得经租房产权原貌难以复原;通过监控媒体消弭经租房主维权活动对政府的负面影响,通过政策干预法院的司法独立,无形中剥夺了经租房主的诉权,使得自己在合法性上立于不败之地;应用诉诸道德伦理的软治理技巧,剥夺经租房主的反抗意识;通过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不断模糊化经租房的产权性质。     在争夺过程中,产权的性质不断地被模糊,又不断地被清晰。这完全依靠各利益主体的力量、资源和策略和各不相同的逻辑而进行富有智慧的博弈。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产权界定标准的执行过程变成了产权界定标准的选择过程,它遵循的是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45正是在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维权过程中经租房主的素质得到不断的生长,可以说他们经历了四种转变:从个体维权转变为集体维权;从要房要地转变为要产权;从追讨个人产权转变为追求集体福祉;从法盲转变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公民。46     被媒体誉为“自宪法修订后,北京第一个百姓自发维护宪法尊严,保护财产的壮烈行动”可作为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的又一例证。事主黄先生的房子在第二次强迁中还是倒在了推土机下,但第一次强制拆迁竟然被宪法和居民的集体行动挡了回去,这在当代城市拆迁历史上大概还属于第一次。这个事件发生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之后,因此其意义更是非比寻常。此事当时在诸多新闻媒体上被热炒。有媒体报道说天安门国旗文化收藏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打算把黄先生挂在家门前的国旗收藏进博物馆,因为这是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发布以来第一面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尽管在两周之后的强迁中,这面国旗也不知去向。     从当时的情境来看,第一次强拆之所以没能执行成功,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宪法的力量,而主要在于黄先生以说唱京东大鼓营造的气氛影响了在场群众甚至强拆人员,形成了一个自发的集体行动。之后两周的相对平静中,拆、保双方进行更加仪式化的斗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几个从宪法里摘出的字句被放大了写在黄家门口的小黑板上。4月10日一早,有关部门在他家对面的墙上也贴出了标语“顾全大局,尽早搬迁”。后来在黄家遭到强制拆迁之后,这个标语上不知被谁又加上了“捍卫宪法,保卫私产”八个红色大字。47     概括而言,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并非互不相关,对经济利益的维护必将导致对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诉求。          (三)、身份的转变——从居民、业主到公民          基于对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能动性的认识,杜汉倡导一种批判的社会学:在既有的秩序后面看到暴力,自共识中发现压抑,由现代化中找到非理性,并在各种普同原则的核心中看出私利。48为了避免将社会活动的分析简化为仅仅是对行动者在系统中位置的探讨,杜汉认为,行动社会学把所有的情境视为那些依文化旨向及其社会冲突而定位的行动者之间各种关系的结果。49正是在此基础上,杜汉明确指出:私人生活或更广泛的整个文化的领域,在今天正一步步进入政治的领域,……“私生活”(private life)比以往更是一种公众事务,更是一种社会性运动的场域和各种冒现的社会冲突的主要议题。50社会性运动概念的形成基于对下列事实的认识:行动者不仅只限于对情境做回应,他们还实际去开创新局。51杜汉基于对极权式国家本质的揭示——其主要作用是摧残所有的社会生活并使社会完全窒息,强调社会生产自身的能力。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呼唤行动者归来的政治与学术的双重动力。     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和居民,在维权过程中经历了从被动者到主体的转变,其主体性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形塑的;这也是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生产过程。“万人诉讼”,至今已经持续十六年之久,可作为公民生产的突出案例。一群普通的市民,面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被剥夺被侵害,以理性、智慧特别是极大的勇气依法维权,“他们没有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和一系列阻挠与打击面前变得冷嘲,这种态度背后是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他们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压力,已远远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他们的勇气和自律精神体现出高贵的公民尊严和不屈的法治信念。”52     “万人诉讼”和后来的“万人举报”运动除了对城市拆迁过程中不合法的现象产生了在一定的遏制作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维权的过程之中,锻造出一批勇敢的、理性的、懂法律并具有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与一般的抗争不同,万人诉讼走的是一条依法抗争的道路,除此之外,在抗争维权的过程之中,这些公民根据《宪法》等法律,界定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在,并指出了对方行为的违法之处。就这一点来讲,可以说代表了当代中国都市运动的最高水平。53     公民的勇气、理性和智慧并非事先具备的,而是在抗争过程中逐渐培育生成的。从普通的业主、居民成长为公民最明显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维权抗争的整个过程中,“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枢。业主维权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民主自治的训练。这表明业主在行为方式和思想意识上从传统的草民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的转化。就此而言,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可以认为是业主借助法律将自己变成公民并可能形成阶级的过程。54     以法律为主线的抗争行动构建了“抗争的制度空间”,行动者正是在识别和利用了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空隙与矛盾,作为抗争的支撑点,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将对方的行为置于一种非法的境地。由此相关的制度成为一种社会斗争的场域,这才是作为一种抗争实践的“以法维权”的关键和微妙之处。例如,一些以诉讼方式维权的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律外力量为自身的诉讼能力增加“筹码”,从而改变案件初始状态的双方力量对比关系,此种加码的诉讼策略也成为案件最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诉讼策略的谋划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中国司法审判制度所呈现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张力,在这个过程中,诉讼人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消极接受者,同样也是建构、影响和形塑司法审判制度的积极行动者。55     力图通过行动影响法律的实践与改变、影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这不仅在维权过程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使无数历经磨练的普通市民成长为具有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     2、公共生活的形成与社会的生产。公民的存在离不开公共性与公民社会组织,因而“社会”的问题构成我们观察探讨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贯穿始终的议题和线索,研究坚持国家-市场-社会相互关联与制衡的视角;而对于“社会”的分析,则是具体的、实在的、历史的;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并不是完整统一、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分散性、片断性、长期性和犹疑、徘徊、模糊等特征,这是一个充满困境与挑战的场域。56     就业主维权的作用和效果而言,个体行动的微弱与无效是众所周知的。因共同利益共同诉求而组织起来是必要的选择,在此意义上行动也是团结的催化剂。如前所述,行动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培育出真正的公民,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实践层面的历练才能打造出公民社会所需的基础,与此同时,行动过程也是不断探索制度边界和组织生长空间的过程。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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