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

刺探流亡维族人情报 华人间谍被判刑 | RFI

德国 –  发表日期 2011年 10月 01日 – 更新日期 2011年 10月 01日 刺探流亡维族人情报 华人间谍被判刑 德国慕尼黑法院楼顶上的正义女神雕像 网络照片 作者 柏林特约记者 丹兰 德国巴伐利亚州高级法院近日对一名中国间谍作出判决:63岁华人因刺探慕尼黑维吾尔族人情报被判刑11个月,缓期执行,另外罚款1千欧元。 慕尼黑拥有欧洲最大的维族人社团,有大约700人。世界维吾尔族大会就设在慕尼黑。该组织是维族人最重要国外组织。由于维族人在新疆追求独立,法院认为,掌握世维大会的动向乃是中国情报部门的一个重要目标。   被告并非维族人,但在新疆长大,并曾在当地从事过教师职业。在慕尼黑,被告与多位维族人有来往并且认识世维大会秘书长。2005年,该华人被中方招募做了间谍。其“领导”先是中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领事部负责人,之后是领事馆文化部领事。提供的情报包括被告以前的学生的情况以及世维大会和慕尼黑相关示威游行活动的信息。   2007年,巴伐利亚州宪法保护局向他发出警告,他佯装合作,背地里却继续从事间谍活动。法院表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德国的利益。   鉴于被告并无前科,且供认不讳,法院因此判了缓刑11个月。   10月间,德国还将审理两起刺探维族人情报的间谍案。其中一被告是维族人,另一被告是德国人。

阅读更多

BBC | 中国评论 : 再访911幸存者华人律师李沧

嵇伟 BBC中文网记者 911幸存者李沧 今年是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十周年。2002年我曾去纽约采访过一位在世贸大厦工作的幸存者、前美中律师协会会长李沧律师。 李沧和弟弟李刚当年都在世贸大厦南楼工作,尽管911那天他们兄弟俩都幸运的逃出了大楼,李刚在从33楼的办公室往下走的路上还帮助救人,但他们也有熟人和朋友在那次恐怖袭击中遇难。 2002年我在纽约采访李沧时,能明显感觉到他平静外表下内心的恐惧感和不安全感。十年过去了,当年的恐怖经历在他心里留下的伤痕是否随着时间的推移淡化了或者痊愈了呢? 我在911十周年之前,从伦敦的办公室给李沧在纽约的律师事务所打电话。李沧的回答是,他一辈子也无法忘记对911的记忆,这种心理上的创伤会永远存在。 从911至今,他一直草木皆兵、疑神疑鬼。他和合伙人为事务所重找办公室时,绝不敢找十楼以上的房间。有一次他准备上飞机,认为同机的人中有几个形迹可疑,立即退票不坐了。就在前不久,他还以为地铁上一个被人遗弃的大塑料袋里可能装有炸弹…… 911改变了美国 李沧说,911以前总觉得美国是最安全的,不可能发生在电视里看见的别的国家发生的恐怖袭击。但911改变了一切,不仅改变了他个人,也改变了整个美国。 冷战结束之后的美国人失去了忧患意识,李沧觉得911恐怖袭击就像当年的珍珠港事件,让美国人不再置身于国际反恐战争之外,而且整个美国变得更团结了。 尽管在911发生后不久,被激怒的美国老百姓对穆斯林和阿拉伯人有过度反应,对他们扔鸡蛋甚至开枪,砸他们的商店和汽车。但李沧说,很快人们就从愤怒中恢复过来,理智地看待911,公认恐怖袭击只是少数极端分子所为。 他认为在经历过911之后,美国人能选出一个有着伊斯兰根源的总统奥巴马,能同意在恐怖袭击的中心、世贸大厦遗址附近建造清真寺,说明了美国人在911之后的宽大的包容心。 两场不同的战争 2001年美国纽约世贸大厦遭受恐怖袭击 911袭击之后,美国宣布反恐战争开始,之后有批评者认为,美国反应过度。作为恐怖袭击的幸存者,李沧认为,阿富汗当时的统治者塔利班窝藏911的主使本拉登,把阿富汗变成一个向全世界输出恐怖分子的基地,所以从国际法的角度说,美国入侵阿富汗是一种正当防卫。 但是李沧认为伊拉克战争的性质有所不同,伊战是因情报有误导致西方反应过度,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反恐视线,使得911之后站在美国一边的国际舆论,在伊战开始后减少了对美国的同情,而且战争对美国的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 在911恐怖袭击之后,许多西方国家和其它有民族矛盾的国家都先后发生过规模不等的恐怖袭击,有人认为在今天的国际环境下,永远无法根除恐怖主义。 李沧认为,不能简单地用战争来对付恐怖主义,那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根除恐怖主义除了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达到求同存异、和平共处之外,还需要解决地球资源和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问题。 李沧说,如果不改善因社会不公造成的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特别是在目前经济萧条、很多人失业的情况下,如果不给大多数人尤其是年轻人一种过“好日子”的希望,他们就会对社会表示愤世嫉俗的愤怒,就会走上极端。

阅读更多

郭旭 |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原文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作者: 法律人吴江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阅读更多

华人亲历:日本人的学校不得不让你赞叹(组图)

日本的很强大?究竟有多强大?从他们的学校就可以看出来,中国已经输在起跑线上了。 日本人的童年没有万恶的地沟油和三聚氰胺   如果你有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身为家长的你,是不是经常会担心自己的孩子在中午吃不到好的午饭?在日本,家长也许根本不需要去考虑这个问题……   “嘶……让我怎么说呢?”日本学校午餐研究与改革协会的仓田先生一边从牙缝里吸着气,一边略显尴尬地解释说,按照日本法律,任何在日本学校厨房工作甚至参观厨房的人每隔一个月都要接受一次大便检查,以证明其没有任何疾病… 千代小学是东京市中心一所典型的中等规模国立学校,距日本各大企业总部和政府部门所在地仅一步之遥。学校里没有涂鸦,没有被丢弃的糖果包装纸,最重要的是没有任何形式的自动贩卖机   对于300名左右6岁至12岁的小学生而言,这似乎是一段嘈杂但看上去颇为快乐的星期三午餐时间。一小群穿着白色衣服的学生负责从厨房领取并端送食物,其余同学有秩序地排成一列,将盛食物的拖盘拿回拼在一起的桌子上。   他们的眼睛盯着食物,一边拍着手说itadakimasu(日本人表达感恩的一种方式),然后拿起筷子开始吃饭   今天的菜单是味噌汤、炸透的豆腐、海带、烤鸡肉、六种蔬菜的炒菜,以及一碗米饭、一盒牛奶和新鲜的奇异果。丑陋的铝碗已经不复存在,食物盛在漂亮的强化陶瓷餐具内。学校的厨房一尘不染,装备齐全,午餐由五位厨师烹制。据我们所知,她们完全不携带任何疾病和寄生虫。   通过资格认证的学校营养师吉田小姐负责制作每个月的菜单,然后由每位学生带回家。学校的告示板上也贴着一份相同的菜单,基本是日本大众口味:米饭、多种汤、肉或鱼、每顿午餐至少5种时令蔬菜、每餐都有鲜牛奶。   学校教育学生将空牛奶盒展平,然后将其回收。菜单上显示了全部营养成分,并按照蛋白质、能量或者维生素来源进行分类,还列出卡路里和蛋白质含量。   三所学校配一个营养师 在国家教育体系中全部5岁至12岁的1100万孩子都在学校吃午餐。在3.4万所小学和初中中,近一半的学校有自己配置适当的厨房,不过它们太小了,无法让所有人集合起来做顿热午餐。   日本政府的详细指导方针表明,一份学校午餐应提供每日所需卡路里的33%,推荐每日摄入钙量的50%,以及推荐每日蛋白质、维他命和矿物质摄入量的40%。该指导方针甚至还设定每顿午餐的含盐量要少于3克或半茶匙。   每3所学校配备1名营养学家,这个比例还在上升。约有1.2万名营养学家是全职的。但最有意义的数字是,全国每份午餐用料的平均成本为260日元,几乎所有的家长都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也存在令人担忧的趋势。20年前,12岁儿童中的超重人数比例低于8%,而今天这个比例为10%,而且有上升趋势。日本儿童的体形呈上升趋势,同时他们还吃更多的快餐。 特别在大型城市,大多数年纪稍大的儿童要参加课后补习班,并倾向到餐厅吃饭,或在夜晚吃东西。职业母亲在家做饭的机会较少,更多地依赖现成的食物。   学校午餐协会的仓田表示,所有这些趋势都对维持高标准以确保日本未来几代人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来源:yahoo 海外

阅读更多

金融时报 | 芝加哥商交所一美籍华人雇员被控

美国联邦调查人员表示,美国最大的期货交易所运营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 Group)一名雇员计划窃取专有软件,将其交给中国某初创公司。 49岁的美国归化公民杨春来已受到正式起诉,罪名是窃取专有源代码。如被判有罪,他将面临最高1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 在最近几起网络安全事件后,该案件将重新唤起人们对网络安全的担心。最近几个月里,谷歌(Google)、索尼(Sony)和花旗集团(Citigroup)都受到了网络攻击。 出生于中国、拥有物理学博士学位的杨春来,于2000年加入CME担任程序员。CME从今年5月起监视他的电脑活动。他的电脑被指下载了数以千计的文档。 周三上午,杨春来在芝加哥法院接受羁押庭审,庭上没有做出裁决。他将继续被关押,等待周五的另一场庭审。 “下载的文档中,许多都对CME集团的运行十分关键,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专有文件,含有受保护的源代码。”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表示,“如果这些源代码被泄露给竞争者、客户或金融行业的其他任何方面,都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害。” FBI的宣誓声明中提到,杨春来与三名姓名不详的中国人保持着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一人为中国江苏省东部的张家港保税区工作。 杨春来和其中两人是华东国际技术创新园公司(East China Technology Innovation Park Company)仅有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该公司在香港注册。杨春来在该公司投资了11.8182万美元。 相关邮件显示,该公司希望在中国成立一家期货交易所,并出售交易软件。FBI表示,杨春来预约了休假时间,并预订了7月7日从芝加哥飞往中国的单程航班。 CME集团在声明中表示:“在得知和确认一名雇员有可疑行为后,CME集团与执法机关合作,并采取行动终止了该名人士的雇佣合同。” 声明补充道,CME集团“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客户信息、交易数据或规定的监管信息遭到泄露”。 译者/何黎

阅读更多
  • 1
  • ……
  • 6
  • 7
  • 8
  • ……
  • 37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