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平专访张思之:中国司法被讲政治拉后腿
重庆李庄案让八十三岁的大律师张思之再次走进舆论的浪尖。他屡屡执笔为李庄案梳理疑点,一反常态接受媒体采访,痛陈李庄案可能给中国律师制度留下的恶劣影响。二零一零年三月,李庄案两次审判尘埃落定,余音令人心悸,张思之再次撰文,称李庄事件是「中国 …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0 月 5, 2010
重庆李庄案让八十三岁的大律师张思之再次走进舆论的浪尖。他屡屡执笔为李庄案梳理疑点,一反常态接受媒体采访,痛陈李庄案可能给中国律师制度留下的恶劣影响。二零一零年三月,李庄案两次审判尘埃落定,余音令人心悸,张思之再次撰文,称李庄事件是「中国 …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imes | 10 月 5, 2010
10月5日,广西北海市白虎头村村民代表高建波被银海区法院以撕毁公告为由,处以司法拘留15天。当地政府与村民之间长达数年的征地强拆纠纷,再次引起舆论的关注。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采访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imes | 10 月 5, 2010
国际律师协会星期一公布的一份全球性律师调查显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司法界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采访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0 月 3, 2010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行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战略重点,“知识产权滥用”命题日益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以致很少再看到“知识产权滥用是个伪命题”类的秉承“权利绝对”的学术观点出现。然而,如何判断知识产权的滥用却是个困难重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俺在代理一个版权案件时,曾对权利人超越其版权权利范围指控依据法律本不侵权的ISP,仅是为了获得法院确认侵权与否的一纸判决,以便于其后大范围另辟蹊径地“维权”之时,曾思考过撰写相关论文。只是因重重困难使得至今无法成文。 在美国,有关专利权滥用的判例和司法学说相对较为成熟,国内也有不少评介性文章介绍过。阅读之后,觉得美国法院对专利权滥用抗辩似乎带有较宽容的支持性倾向。但是,最近阅读过CAFC关于 Princo Corp. v. Int’l Trade Comm’n 案的 最新判决 ,才发现原来的感觉并不准确。其实,美国法院对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定得非常之窄。即便是专利权人从事了不恰当的商业行为,且该行为也具有 反竞争的效果,也不一定认定为专利权滥用。而且,在1988年,美国国会就专利许可可能涉及滥用的情形也作了限缩性立法(尽管有美国学者有相反的观点)(参阅美国专利法第271条d项最后两种行为),目的是防止扩大滥用的认定。 目前,在最高法院判例指导下,美国法院确立的专利权滥用判断标准为:专利权人意图获得超出所授予专利范围的一种垄断的专利利用行为,而CAFC将之简称为“专利投机”(patent leverage,P24)。至于国内评介性文章另列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授予专利权的公共政策”,俺以为只是行为后果的题中之义。 上述标准对了解美国专利滥用案例的人其实并不陌生。但是,CAFC在本案中的两个新观点却大大丰富了先例。 其一,就反不正当竞争而言,专利池(针对新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的)不仅没有反竞争的效果,反而具有促进竞争的益处。这些益处包括:economies of scale and integrations of complementary capacities that reduce costs, facilitate innovation, eliminate duplication of effort and assets, and share risks that no individual member would be willing to undertake alone。这一观点无疑会广受重视技术开发并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欢迎。当然,一定要注意的是,这一观点仅针对“合作研究”方面,而不包括相互竞争企业之间成立的“合作企业”(joint ventures)(这一点是不是还需要费点思量?!)。 其二,在标准制订方面,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市场无法提供的促进竞争的效果,即鼓励不同企业在一个标准技术的指导下,生产更多的具有兼容性的产品。 回到本案结果,被告滥用抗辩的核心是:原告许可被告的技术包不恰当地将索尼的一个不具有实质用途的专利包含在内,因此属于“捆绑”销售。可见,被告主张原告滥用专利权的事实并未指向涉案专利,而仅仅是原告与合作研究方索尼公司之间协议内容,且该协议内容也与涉案专利的滥用无关。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imes | 10 月 2, 2010
湖南杨金柱律师呼吁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辞职被省司法厅警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panoramio.com/photo/18853875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沈愚 湖南省律师杨金柱昨日(9月29日)在博客上发出文章,对重庆打黑案的嫌疑人樊奇杭死刑复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与裁定不满,指最高法院不走法律程序,“草菅人命,制造冤案”,他“敦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辞职。 在最高法院的公开信中,杨金柱律师历数樊奇杭死刑复核案中,最高法院的不合程序,逾越法律的作为。 朱明勇律师于2010年7月16日用特快专递将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和樊奇杭在重庆铁山坪看守所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证据视频资料,邮寄给了王胜俊和最高院刑四庭庭长,最高院签收了该两封特快专递。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并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9月26日上午,杨金柱仍在重庆华龙网上看到文章知道樊奇杭被处决的消息。杨金柱当即转告朱明勇律师。他转述说,朱明勇律师听到后连问我三声:“是真的吗?”,又说,“这怎么可能?我还没有去谈话啊!” 杨金柱律师质问,执掌最高法院的王胜俊,“尽管你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学家”,但“怎么毫无半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怎么敢不走程序、不走过场”。 杨金柱称,将在10月8日起启动非暴力抗争活动,敦请王胜俊辞职。 直至王胜俊主动辞职、全国人大撤销其职务或者王胜俊先生任职届满;或者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案进行调查之日;或杨金柱律师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等情形。 公开信在互联网上发布后,杨金柱律师受到了湖南省司法厅的巨大压力。他表示,湖南省司法厅领导今天(9月30日)上午紧急召见通程律师所领导。 省司法厅要求,如果杨金柱从网上把公开信撤下,并且承诺10月8日不启动“非暴力抗争”,“尚可争取杨金柱、事务所、司法厅三方三赢之局面”。如果杨金柱“不撤文章、不作承诺”,司法厅下午四点后召开会议决定对杨金柱的处置办法。 在今天下午发布的回应文章中,杨金柱称,首先,写博客文章纯系个人行为,与通程所无关。在网上发表文章受宪法保护,他不同意从网上撤下文章。其次,为避免连累他所在的通程律师所近百名执业律师被连累,杨金柱决定退出通程所,将于2010年10月8日向省司法厅申请注册个人律师事务所,待批准之后再办理最终离所手续。 杨金柱表示,湖南省司法厅如果认为杨金柱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可以对杨金柱处以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杨金柱将依法维权。而司法机关如果认为杨金柱触犯刑律,随时可以抓捕杨金柱,但他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杨金柱又说,“如果杨金柱失踪或意外死亡,都是被失踪、被自杀。”如果杨金柱一旦“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他的遗书夫人或弟子在互联网上公布。 tags: 中国 –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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