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逾万亿“社会抚养费”谜局_
“社 会抚养费从它出世那天起就不合时宜”、“征收标准和办法都是违法的”……7月5日,第22个世界人口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召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践与走向”研讨会,法律学者杨支柱激情炮轰在内地饱受非议的社会抚养费制度。 杨支柱外号“超生教授”。去年4月,因为妻子超生第二胎,他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解聘,北京市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给他开出高达2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罚单。杨遂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海淀计生委的决定违法,请予依法撤销。 此案一时引起社会轰动。免费为杨担任辩护律师的周泽开玩笑说,你可以把孩子抱到计生委去,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委进行“社会抚养”。杨支柱当即表态:“我们夫妻都失业在家,如果海淀区法院强制执行我的财产,我要把孩子抱到海淀计生委门口去,搞一个行为艺术。” 今年4月,海淀法院一审判杨支柱败诉、维持计生委的处罚决定。他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并继续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杨对记者表示,如果海淀区计生委能够给他开具账单,详细说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他可以缴纳这笔费用。然而,长期以来,大陆官方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有多少,都用在了何处,是否投入了社会公共事业,补偿了多少社会资源,至今仍是一团迷雾,没有人能说清楚。 社会抚养费总额或逾万亿 所谓“社会抚养费”,按照大陆官方的解释,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征收的法理依据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了负担”。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超生罚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然而,在内地众多学者看来,此举不过是以“经济补偿”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 内地自1979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对超生人口到底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官方没有公布过明确数字,至今仍是一笔糊涂账。 要对这笔“罚款”做大致推算,首先要知道这些年来到底有多少“超生人口”。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梁中堂估算,1979年到2010年期间则共出生约6.5亿人口。按照2000年人口普查的资料,1979年到2000年总共出生的人口4亿多,如果考虑到低年龄的瞒报漏报和期间的死亡,新出生人口大约4.5亿,其中约60%符合计生政策,约40%即1.8亿人属于政策生育率不允许的超生人口;而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中国又有2亿新生人口,如果超生率以30%计,超生人口约6000万,加起来总计约2.5亿超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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