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广东教师因写作东莞桑拿题材小说被刑拘

广东教师因写作东莞桑拿题材小说被刑拘     元平(化名),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在网上,他有个名字叫“天涯蓝药师”,这个网名因为描写东莞桑拿行业的网络小说《在东莞》而小有名气,他的这部作品单是在天涯“舞文弄墨”论坛点击就过200万。 9月26日,东莞警方从顺德北滘中学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元平,目前他已经被刑事拘留。 他的妻子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说“完全不涉及色情,只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虽然小说描写东莞桑拿行业,但他本人从没去过桑拿场所。 优秀老师被警方带走 元平,1981年出生于湖南益阳,湖南科技大学中文系毕业,2003年进入佛山顺德北滘中学担任语文教师,次年,阮芳也进入该校担任美术老师,二人相识相恋,随后结婚。在学校,元平是师生公认的优秀老师,深受欢迎。 阮芳说,26日下午,丈夫在办公室被警方带走时,她并不知情。她在开会,后来学校一个领导跑来告诉她,元平被警察带走了,她觉得应该没什么大事,没有进一步询问,而开会中间,给丈夫发了短信及打电话,但均无回应。 开完会,晚上6点许,阮芳接到警方一个电话,通知她去北滘派出所。在那里,她看到了元平,但二人没能说上话。当晚,元平被东莞警方押回东莞。 元平被东莞警方带走一事,目前在北滘中学尚未引起震动,很多师生尚不知情,只是隐约听说,“元老师去东莞办事了。” 丈夫出事后,阮芳已为他向学校请假,并聘请律师。 所写内容来自阅读和想象 阮芳说,元平是一个典型的宅男,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夫妻二人每天都是过着三点一线的生活。元平大学时代是一个公认的才子,思维灵活,就喜欢舞文弄墨,写小说,在校报发表很多文章。工作后,元平喜欢阅读天涯论坛,也尝试发了一些帖子。 “我认为这个小说,完全不涉及色情,只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阮芳说,丈夫洁身自好,从没去过桑拿场所,身边也没有这样的朋友,所写内容完全是源自想象及阅读经验。要说有生活基础,“那就是他看到过站街女。” 阮芳说,这部小说元平是2009年6月份开始写作,一共花了近4个月时间,原名《80年代———睡在东莞》,一共155节,39万余字,在天涯论坛连载后,引起热捧,点击率很高,先后有十余家出版社联系元平,要求出版此书。但书稿的一审二审都通过了,三审却始终无法通过。后来天涯杂谈的版主建议元平更改个别敏感字眼,同时小说更名为《在东莞》。 阮芳说,丈夫今年考过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熟稔法律,心理素质良好,人格健全,绝对不会触犯法律,传播淫秽色情文字等。 丈夫被抓后妻子曾要求删帖 元平与阮芳的孩子不足两岁,家中还有一个56岁的母亲,身体不好,老人尚不知儿子出事。阮芳只是告诉婆婆,元平出东莞办事。 元平已在顺德买房,阮芳说,他们家境良好,丈夫写小说只是出于爱好,不是为了商业利益。 丈夫被带走后,阮芳一度听取律师建议,利用丈夫的账号登录,要求天涯论坛管理员删除《在东莞》,昨天,她经过思索,认为此举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又要求管理员恢复原帖。 “好好照顾女儿!”这是元平被带走后,托警方捎给阮芳的唯一一句话。 顺德警方表示,东莞警方带走元平之前,与他们有过接触,手续齐全。 北滘中学彭校长表示自己还在外地出差,还不知道此事,返校后将过问此事。 东莞厚街警方: 确实带走了小说作者 南都讯记者韩成良 东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已经关注到网络小说《在东莞》。市公安局宣传科昨晚回应,对于9月26日厚街警方到顺德抓该书作者一事暂时还不知情。据介绍,东莞镇街公安分局的一些行动,市局不一定会全部掌握。东莞所有镇街分局、甚至基层派出所外出行动抓人,回执文书上落款都是“东莞市公安局”。 昨晚,东莞厚街警方表示,9月26日下午他们确实到顺德北滘中学带回《在东莞》作者元平。目前,元平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已被东莞警方刑事拘留。 慕容雪村: 也许下一个就是我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今日零点三十分,南都记者电话联系了知名网络作家慕容雪村。“因小说创作而被抓起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慕容雪村说,自己写完网络小说《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后,成都有关方面曾专门开会批判该小说;《深圳向左天堂向右》发于网络后,也有官员不点名批评。 “这个作者的命运应该也是我的命运”,慕容雪村说,自己写小说,也描写了很多真实场所和场景,如果东莞警方认定《在东莞》作者涉及当地色情场所,那“我也早该被抓进去了”。 慕容雪村说,其实自己一直有个困惑。如果小说内容是完全虚构的,当然惹不到麻烦,如果小说内容是真实的,“但其实我是说这个地方有泡狗屎,但你不去清理,警方反而去抓说出皇帝不穿新衣的小孩,这种事情不可思议。”他认为,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 “我呼吁全国网民、知识分子都来关注这件事”,慕容雪村说,虽然没看过《在东莞》,但小说作者因言获罪,而自己创作经历和该作者相似,“如果他被抓了,也许下一个就是我。”天涯版主: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早删了 南都讯 记者张书舟 天涯ID:天涯蓝药师,注册于2005年10月3日。他的小说《80后———睡在东莞》最早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天涯杂谈,2009年8月9日,他因“杂谈敏感词多,让药师无法忍受”转而把小说改名《在东莞》连载于天涯的文学板块“舞文弄墨”,迄今为止该小说的点击已经超过了两百万。 “蜘蛛1”是舞文弄墨的首席版主,他向南都记者介绍说,这部小说描写的“东莞的城市生活,有揭秘桑拿行业和夜生活内幕的性质”,小说“只能算三流,可能达不到出版要求,但写得很真实”。他认为从有关部门的判断标准看,这小说也只能算文学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在东莞是文学作品,不是黄色小说。小说有些黄,但都是很文学的描写,如果拿电影来比喻,它不是A片,而是三级片。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也早就删除了。” 律师说法 周泽:事关创作自由需慎之又慎 昨日,针对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网络小说《在东莞》作者元平一事,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了南都记者的采访。此前“渭南书案”中,周泽也是纪实文学《大迁徙》作者谢朝平的律师。 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淫秽物品 《在东莞》一文,一直以网络小说的形式在天涯等网站连载,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对此,周泽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有艺术价值,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因此,判断一件有色情内容的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慎之又慎,毕竟事关创作自由、言论出版自由。 最好由文学界去作出判断 “是否淫秽物品,应该交给文学艺术专家去判断,而不应该由警察来判断。警方简单将一个作品认定为淫秽物品可能损害创作自由。”周泽认为,如果其是小说,属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就不属淫秽物品;即使小说内有一定写实成分,但作为小说,纪实作品仍然属于文学作品范畴。 同时,周泽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本身属于故意犯罪,需要取决于传播者对作品本身的认知,如果传播者根本不认为其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就很难说其有故意,从而缺乏主观故意。 此外,小说虚构情节,是合理的。涉及具体地名和场所,如果不实,最多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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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理陈玲案情况的若干质疑

     拘留通知书告知的羁押地点“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查无此人”,逮捕通知书告知的羁押地点仍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以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名义出具法律文书的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一案,目前正受到舆论的关注。作为陈玲的律师,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并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规定,我自感有责任对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对公安机关的有关违法问题予以指出。 2010 年 9 月 12 日 23 时许,我的当事人陈玲被多名警察从家中抓走。 9 月 13 日凌晨 2 点多钟,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 U 盘、笔记本电脑、 MP4 、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信息存储产品。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公安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案人员当晚未将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告知陈玲亲属。         办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公安人员专抄电子信息存储设备   9 月 17 日上午,本案的另一律师杨金柱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询问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及关押地点。该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告知杨金柱律师:该案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专案,该局只负责出法律文书,陈玲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已经邮寄给家属,并要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经侦支队询问。 9 月 17 日下午,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得到的答复如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办案单位加盖的公章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应该去询问高新区分局。 收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邮寄的拘留通知书后,为了依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我与杨金柱律师赶到拘留通知书所通知的羁押地点“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陈玲,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之后我们又返回长沙找该局交涉,该局则称拘留通知书已经通知陈玲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就是那里,让我们找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结果,我们在该局与益阳二看之间多次往返,四次在益阳二看被告知“查无此人”。 为尽快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依法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陈玲的合法权益,我们曾在 9 月 21 日致函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要求尽快告知陈玲被羁押的确切地点。同时,我们向湖南省公安厅、政法委等领导机关反映了在办案机关通知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查无此人”无法会见的情况,并将相应情况在网上作了披露。 我们将情况上网后,湖南省司法厅领导紧急召见杨金柱律师,让其从网上撤文, 10 月 8 日安排我们会见。为了能够及时会见到我们的当事人,我们将反映律师会见嫌犯“查无此人”的帖子删除。 10 月 8 日上午,之前四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知“查无此人”,并多次到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进行交涉的我们,再次到该局,要求会见陈玲。这一次,该局的石副局长告诉我们,说因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同意我们会见。 此前,陈玲的爱人杨建农(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湖南省纪委委员,在陈玲被带走近二十天后被立案调查)曾告诉我们,在 2010 年 6 月份网上曾出现揭露公安厅多位领导问题的帖子,省公安厅为此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包括公安厅厅长李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内的主要领导在会上自表清白,并发誓要将发帖子的人查出来予以严惩。 9 月初,陈玲所在公司员工张焱被抓后,陈玲才告诉其爱人杨建农,她参与跟帖了。在之后杨建农出差在外期间的 9 月 12 日晚,省公安厅组织的专案组,从家中将陈玲带走。 9 月 29 日,杨建农被双规调查, 10 月 21 日,陈玲被检察院批捕。 基于上述事实, 公安机关对 陈玲案的办理,有诸多问题,值得质疑: 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中明确通知陈玲家人的羁押地点是“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而我们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去被告知“查无此人”。那么,究竟是该局没有把陈玲送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去羁押,而送到美军关塔那摩基地那样的场所进行了秘密关押、秘密审讯,还是益阳二看为了配合什么秘密机关办理秘密案件,不让律师会见而刻意隐瞒陈玲被羁押在该看守所的事实? 二、在之前我们为了会见犯罪嫌疑人陈玲而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的交涉中,该局一直坚持说我们的当事人陈玲羁押在多次告知我们“查无此人”的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说让我们找该看守所,从未告诉过我们陈玲所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律师会见,而 10 月 8 日却告知我们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会见。为何会出现这前后变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那么,陈玲涉嫌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到底哪里涉及了国家秘密,怎么成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致律师会见需要由该局批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已经多次“查无此人”,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该局允许我们会见,我们在哪里可以会见到当事人?如果说陈玲的案件真的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该局从未通知陈玲家人聘请律师需要经过该局批准,就由陈玲家人聘请了我们担任其律师,该局是否失职? 三、 有人在网上发帖揭露公安厅主要领导的问题,省公安厅为此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主要领导在会上自表清白,并发誓要将发帖子的人查出来予以严惩。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在将陈玲从其家中带走拘留时,查抄其家中的 U 盘、笔记本电脑、 MP4 、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是否就是在查处网帖的问题?该局是否在充当公安厅个别领导的打手,因言治罪,制造文字狱,对跟帖的陈玲进行打击报复?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符合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不知陈玲符合哪一条拘留条件?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陈玲拘留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何原因?陈玲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根本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该局对其长期羁押而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不允许律师会见,而在直到被羁押近二十天后其丈夫杨建农被立案调查,该局是否在配合什么人什么部门“查办”杨建农的“问题”呢? 五、我们将在办案机关通知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查无此人”、无法会见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后,湖南省司法厅的领导约见杨金柱律师,以删除网文为条件,表示协调安排律师会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作为一个基层办案机关,所办的这个普通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怎么需要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协调才能够会见呢?是什么样的大人物将我们的当事人视为“奇货可居”呢? 六、日前,日前《南都周刊》发表了《公安厅副厅长的“牢狱”之灾》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在反驳《南都周刊》关于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被双规系遭政治报复的报道时,称“公安机关在侦办陈玲案件中,周泽、杨金柱两位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案中有案且涉及国家有关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单位批准。经办案单位研究决定,此段期间不宜律师会见。长沙市公安局已于 9 月 25 日约见周泽、杨金柱律师并告知,暂不批准律师会见陈玲,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杨建农是不是遭政治报复相信读者会从媒体披露的信息去做出自己的判断,不是公安厅说不是就不是,也不是谁说是就是。但湖南省公安厅的声明有关律师会见的内容却分明是在撒谎,当然,我们也可善良地理解为这是在以另一种方式告诉公众真相。前文已经指出,没有任何公安机关约见过我和杨金柱律师,以告诉我们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暂不批准会见,声明说长沙市公安局 9 月 25 日约见我和杨金柱律师,告知我们案件涉密,暂不批准会见,完全是不符合事实。声明中说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侦办陈玲案,我们为会见的事也只是在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涉,声明却说“长沙市公安局”约见我们,到底陈玲案是什么机关在办,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还是长沙市公安局,抑或是湖南省公安厅?声明是不是告诉我们,陈玲案表面上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实际上是湖南省公安厅操纵长沙市公安局及高新分局按照自己的意志办?——恐怕这才是陈玲案所谓的“国家秘密”吧?! 七、从目前我们看到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陈玲的逮捕通知书来看,陈玲涉嫌的罪名仍然是之前拘留通知书所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任何羁押地点还是“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虚报注册资本罪”这样一个普通的经济犯罪,根本不可能涉及什么国家秘密,公安机关宣称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意欲何为?“办案机关”的通知说我们的当事人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之前律师多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知“查无此人”,我们已就此情况向包括省公安厅在内的单位报告过,并在网上公开披露过。之前到底是办案机关在撒谎还是看守所在撒谎?一个人在确定应该在的地方“查无此人”,“此人”是地遁了,还是蒸发了,抑或是“躲猫猫”躲起来了,如此人命关于的问题,负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何以无动于衷?逮捕通知称我们的当事人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那之前我们的当事人被谁弄到哪里去了呢? 上述诸多疑问,希望得到办案机关的解释。 我们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陈玲,及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交涉中,以及公安厅的声明中,公安部门都在谈法律,都说自己在严格执法。但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本人历经多年的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工作,真是没见过像公安机关在陈玲案中这样“严格执法”的。如果这就叫“严格执法”,我恳求湖南省公安部门还是不要“严格执法”了! 法啊,多少罪恶假你之名以行!!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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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制约的公权力面前 大家都是浮云

缺乏制约的公权力面前 大家都是浮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 07:06    时代周报   在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权力之下,任何人都是弱者。即便是身居高位如杨建农者也不例外。其次,缺乏制约的公权力,一旦被私利所篡用,什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规章程序、公平正义,无非是浮云,都可以肆无忌惮地弃若敝屣。     本报评论员 唐明灯     9月12日,陈玲被湖南警方以涉嫌经济犯罪拘留,她身份特殊,是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建农的妻子。事发后杨建农向陈玲的代理律师透露,陈玲被拘的原因并非警方所公布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而是因为网上发帖指控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涉嫌受贿以及生活和工作作风腐败等问题。9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官网公布消息,杨建农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据媒体报道,在被“双规”前,杨曾经向湖南省高层递交紧急报告求助,声称遭到了“政治迫害”。   10月22日,《南都周刊》以《公安厅副厅长的“牢狱”之灾》为题,报道了杨氏夫妇“连环案”,披露了此案的缘起、发展与现况。10月25日,湖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回应称报道严重失实,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了严重干扰。称发现了杨建农涉嫌权钱交易,受贿达数百万元的犯罪线索。   10月25日,《财经》杂志也对此案以《湘警连环蹊跷案》为题进行了报道,基本内容与被公安厅指为失实的报道一致。陈玲的代理律师周泽、杨金柱迅速通过网络连续发文,介绍所知案情以及律师介入后的情况,反驳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认为报道并未失实,而此案疑点重重,即便是律师介入后的多个环节,如禁止当事人与律师见面等,警方都涉嫌违规而非如警方自称的依法办案。   目前,这一案件处于湖南省公安厅和当事人律师各自表述阶段,双方你来我往,攻防交错,而整体暂时呈胶着状态。正如相关报道所指出的,这个蹊跷的连环案,在湖南境界引发的后续影响尚难判断,但其“使得湖南省公安厅领导间的‘分歧’趋于公开;疑团有待纪检、司法力量的介入并公示。”也正因为事态发展尚需拭目以待,故而舆论对此案的评论近乎于无。然而,事件迄今为止呈现出来的部分事实和种种现象,已经足以发人深思。   在被立案审查之前,杨建农在其博客上的一段文字被多家报道引用:“浩瀚的大自然既然给了人类以无尽的恩泽,为什么一些人却不能以宽广仁爱之心去包容和善待自己的同类呢?”这句可以视为“示弱”的话耐人寻味之处在于,至少从字面可见,杨建农在叹惋自身境遇的同时,明示自己遭遇了“不善待”,也暗示了自己面对播弄命运之手的无奈。即便在妻子被捕自己也前程未卜之际,他也依然视被他称为“一些人”的对手为同类,视自己的不幸为权利争斗的结果——如他所言的“政治迫害”。   杨建农的网上述怀,和他现实争斗中的防御动作高度一致。他并未承认自己有公安厅公告所指权钱交易和收受贿赂的行为。甚至在未被质疑之前,对夫妻拥有的巨额财产及来源也并未提及。他只是认定自己遭遇的厄运是其妻主导,但他自己并未参与的冒失网上转帖发帖行为所致。他一方面承认陈玲等人在网上转帖发帖,指控省公安厅“黑幕”的网帖是一个“严重错误”,一方面则想方设法规避调查,尽力自保。妻子被刑拘后,杨建农顿时成为较量中的弱势方,审时度势之余,寄望依托人情、走组织程序,以及寻求法律援助获得庇护,立刻成了杨建农仕途求生自保活动的主旋律。此时此刻,杨建农这名身居副厅高位的官员,所表现出来弱势以及无助无力,可谓历历在目;而突然间生发出来的对组织的信赖,对程序的尊重,对法律的仰仗,不但让人印象深刻,也让人感慨不已。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湖南省公安厅挟行政权力之威,上演了一出无拘无束行事的好戏。在网帖曝光后,不是依据事实和程序公开澄清,而是从内部下手,毫不避嫌地由被指控的常务副厅长挂帅,成立专门小组,动用公共资源,对外围堵消息,清除影响,对内人人过关,彻查“内奸”。随后罔顾法律程序,以涉嫌经济犯罪抓捕发帖者,逮捕证无执行者签名,拘禁地点“查无此人”。且秘密拘禁嫌疑人长达40余日,仍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不批准代理律师依法探望当事人。继而发布公告,指责报道失实,却只是泛泛而谈,并未出示证据确凿地指出报道失实之处。而是偷换概念,将引发事端的网帖所报“黑幕”内容当做媒体报道的失实之处。同时,并不理会公众的知情权,妄自猜测报道动机“就是想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十分痛恨腐败的心情,想把杨建农等人打扮成‘反腐败’的英雄,阻挠我们对他们及其幕后利益相关者问题的查处。”而针对涉及公安厅“黑幕”的网帖指控,湖南省公安厅的回应也对具体事实避而不谈,只是罗列一系列并来自上级的肯定、表彰和嘉奖以图自证清白。   在这一尚未尘埃落定的事件中,弱者的把柄和强者的漏洞都可谓暴露无遗。而最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无处不在的权力魅影。它昭示了如下事实:首先,在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权力之下,任何人都是弱者。即便是身居高位如杨建农者也不例外。其次,缺乏制约的公权力,一旦被私利所篡用,什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规章程序、公平正义,无非是浮云,都可以肆无忌惮地弃若敝屣。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1028/07068858648.s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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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杨金柱的秘密调查隆重登场

原文地址: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杨金柱的秘密调查隆重登场 作者: 缘份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杨金柱的秘密调查隆重登场                                                                   ——杨金柱说真话系列杂谈之三十       本文已发 凯迪猫眼看人 、 凯迪律师之窗 、 西政人论坛 、 腾讯论坛 、 正义网法律博客         今天上午,湖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组成的杨金柱专案工作组对杨金柱的秘密调查隆重登场。该专案工作组自上周五从通程律师集团拿走杨金柱近几年的受案收费情况表以后,今天上午找到陈玲儿子开始对杨金柱进行秘密调查。         陈玲儿子今天晚上将该专案工作组上午找他调查的情况告诉了杨金柱,在场的有周泽律师和两位记者。陈玲儿子说:该专案工作组在结束调查时对他说:“你要对这次调查保密,不要对杨金柱说”。据此,杨金柱将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杨金柱的调查称为“秘密调查”。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陈玲儿子调查的核心内容是杨金柱的收费情况,特别调查杨金柱在合同之外是否收了钱。       杨金柱在国庆节以前就将陈玲案的收费情况向湖南省司法厅主管副厅长做了汇报,并在汇报时将委托合同书的原件交其验证。根据收费规定,陈玲一案我收费20万元,包括侦查阶段、一审和民事代理。该20万元是杨建农在广西做生意的弟弟从广西汇入通程律师集团账户的,通程律师集团为其开具了20万元的发票。通程律师集团按规定扣除了税费(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杨金柱领到16万余元。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上述合同内收费是很清楚的,这也不是他们的调查重点。他们的调查重点是:杨金柱是否在合同以外收了钱。       陈玲儿子明确告诉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杨金柱在合同之外没有收取一分钱。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和陈玲儿子说:通程律师集团已经将杨金柱“除名”,他是和通程律师集团签的合同。因此,他现在有两种选择,和通程律师集团终止合同或者由通程律师集团另外指派律师。陈玲儿子反问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杨金柱的律师执业证是否被吊销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被吊销。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还询问陈玲儿子:对杨金柱的网上发帖和法律服务是否满意?陈玲儿子答复说:杨金柱的网上文章说的都是事实。他对杨金柱的法律服务很满意。               中国有句俗话:身正不怕影子歪!       杨金柱2007年8月5日在新浪网开博,当日的开博第一篇《“律坛怪侠”开博之真情告白》就明确说明:“律师界是个“酱缸”,我从业二十余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但我始终洁身自好,就是不湿鞋,不沾锅,屁股干净。此乃怪之四也”。           杨金柱执业20多年,始终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近千个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没有任何当事人对我提起投诉。         湖南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对我进行秘密调查的两项主要内容是:我是否偷漏个人所得税?我是否在合同外收了当事人的黑钱?杨金柱在此对这两个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杨金柱多年来始终将依法纳税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通程所2002年因内部发生纠纷,司法厅派人来拿当时的内账、外账两套账本,被杨金柱严辞顶回。自2003年起,通程律师集团一刀切掉内账,从此天王老子都要纳税。因此,通程律师集团从2003年起就是一个依法纳税的律师事务所。真要感谢2002年的那场内部纠纷,否则,杨金柱将死无葬身之地!2004年,我被列为长沙市地税局1000个纳税监管对象,出席了在贺龙体育馆举办的优秀纳税个人表彰大会,当场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事务所财会室前几天告诉我,根据财务室资料,我自2007年至今,已由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30万元。这是我对国家做的贡献,也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杨金柱从不收取当事人一分钱黑钱         通程所自2000年12月28日成立后,我在建所初期就向全所律师提出一句口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程律师不收取当事人一分钱黑钱。 杨金柱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这也是我二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中近千个当事人没有对我投诉的原因之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程律师集团十年来始终作为湖南省律师执业人数最多的事务所之一,严格要求每一个律师奉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收取当事人一分钱黑钱”的原则。建所十年来,极少有当事人为此而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投诉。这在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是有档案可查的。         有此两点,杨金柱不怕省司法厅查我的祖宗十八代,不怕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逐一对我的所有当事人进行秘密调查。杨金柱相信:省司法厅专案工作组的秘密调查将还原一个事实真相:中国的17万律师中,杨金柱是一个不怕调查的律师。我相信我的所有当事人对我有一个客观的、中肯的评价。           杨金柱认为:省司法厅在没有接到我的任何一个当事人对我投诉的情况下,对我的所有当事人进行逆向调查,这严重侵害了杨金柱的公民权利,严重侵害了杨金柱的律师执业权利!这是对杨金柱的严重政治迫害!         杨金柱认为:省司法厅此次对杨金柱的所有当事人进行秘密的逆向调查,开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先例。此例一开,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效仿,中国17万律师危矣!公权力可以采用这种手段秘密调查杨金柱,也就可以采取这种手段秘密调查中国17万律师中的任何一个人。中国17万律师今后还有人敢与公权力抗争吗?         杨金柱泣血恳求:中国17万律师应当对这种秘密的逆向调查进行一场大讨论!         杨金柱将对这种秘密的逆向调查进行殊死的抗争!         杨金柱将对这种典型的利用公权力对律师进行政治迫害的行为进行殊死的抗争!         杨金柱将受到政治迫害的材料用特快专递邮寄中央政治局九常委,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杨金柱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为了国家的声誉,杨金柱从不和国外媒体、国外人权组织联系,也从不向联合国人权组织送交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材料。       杨金柱在此庄严说明:不管对杨金柱律师的这种政治迫害严重到何种程度,杨金柱决不叛逃国外、决不去美国大使馆政治避难、决不和国外媒体和国外人权组织联系、决不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但杨金柱将根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将杨金柱已经写好的《中国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民间白皮书》送交联合国人权组织,并在互联网上发表。         今天是杨金柱的55岁生日,为了度过一个愉快的生日,杨金柱取消原定今天在办公室绝食一天的计划。杨金柱今后不轻言绝食抗争。杨金柱今后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选择绝食抗争:其一、向联合国人权组织送交 《中国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民间白皮书》 以后;其二、杨金柱被关进高墙以后。杨金柱选择的绝食方式将是刚烈的、至死方休的绝食绝水的方式!         “位卑未敢忘忧国”!         为了国家的法治进步,为了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杨金柱将与公权力抗争到底,如温总理所说的那样:“风雨无阻,至死方休”。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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