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周泽雄:我们的安全感与彼辈的安全感 - 批偷袭、跨省抓捕作家

上一周,同在北京石景山区,两位作家的命运掀动人心。一位是久负盛名的打假斗士方舟子先生,青天白日,他在自己寓所附近遭到两名身份不明歹徒的当街追杀,凶器是足以致命的铁锤,攻击手段也意在夺人性命。若非捷足的方舟子躲过飞向自己脑袋的铁锤,事态将不堪设想。     另一位是长篇报告文学《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先生,他在自己租住的寓所里,被几个以“人口普查”为由骗开房门的陕西渭南警察带走。这些警察的身份与《大迁徙》的唯一关联是:《大迁徙》揭露的种种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发生在陕西渭南。     这是安全感之争。     两位作家的共同点之一是:他们的写作会使一部分人感到不安。     两位作家的共同点之二是:他们的写作,有助于社会和公众的安宁。     因为学术造假、贪污腐败等原因而被曝光的家伙,难免担心自己受到惩处或法办,因此,他们必然会视揭露者为仇敌,不惜除之而后快。凶暴的行为与强烈的恐惧,往往互为因果,这也是美国作家房龙在名著《宽容》里得出的结论,他说:“我重复一遍,恐惧是所有不宽容的起因。”     但是,彼辈的安全感,是建立在欺骗、侵害、剥夺、荼毒他人的种种权利之基础上的,与其说他们在保障自己的安全感,不如说他们在强化自己继续侵害他人的权力。这样,彼辈的安全感得到保障,我们的权利就沦为祭品了。质而言之,彼辈的安全感与我们的安全感,势不两立。     反观作家方舟子、谢朝平的安全感,则维系着大众的安全感。假如他们的检举揭露,得以使中国减少几个骗子和恶吏,也是一件善举;假如他们的勇敢担当还能促成我国制度方面的相应改变与完善,则更是一件善莫大焉的豪举。因此,方、谢的安全感与我们的安全感,唇齿相依,密不可分,至于彼辈的安全感,则只会加剧我们的不安。两位作家一周内的遭遇,传递出的信息是:彼辈的安全感貌似在加强中,彼长则此消,我们的安全感只会进一步下滑。     相形之下,方舟子的遭遇虽然情节上更加凶险,但还算可以理解。因为,没有人天真地认为,中国竟然会缺少丧心病狂之徒。这样的买凶之徒,方舟子只要不幸撞上一个,就可能上演街头历险记。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杜绝的人性之恶,我们可以祈求法律的保障和警察的作为,但还不必垂头丧气。     至于谢朝平的遭遇,仅就目前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已足以让人倒吸无数口凉气。个别靠纳税人养活且名义上冠着“人民”、职责上在于“保一方平安”的警察,在某些地方竟然成了一种向人民反戈一击的力量,被权势者用来对付有大恩于一方百姓的作家。更有甚者,抓捕的理由及手段,还充斥着随心所欲的特征。已有多位权威人士(包括谢朝平的律师周泽先生)从司法角度作出了分析,结论是:拘捕谢朝平的理由,于法无据;拘捕谢朝平的程序,颠倒错乱。假如已有的信息不存在重大纰漏,那就等于说:拘捕你的理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拘捕你。只要想收拾你,什么样的借口都可手到擒来。     在任何社会,一个手无寸铁的作家(或任何一个公民),面对来自个别警察的为所欲为,都是束手无策的,我们看到的对策,一般只是出现在影视作品里,其功能也仅限于提供一点心理安慰。明摆着,双方的力量是如此悬殊,以致我们除了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别无良策。但是,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公正心理的摧毁,又是无以复加的。来自个别警察的胡作非为,最足以让人失却信心。这是精神的后院起火,它不仅颠覆社会的秩序,还会首先颠覆人们生活的信念。所以,我们希望法律最终能维持秩序、捍卫公正。     我见过方舟子先生,不管他在别人眼里如何强悍,在我眼里仍然只是一个书生。当然,在我对书生的界定里,并没有“百无一用”之说。我素来以为,嫉恶如仇、直面惨淡的人生,也是书生应有的担当。但即使如此,书生的能力构成里仍不必包括“捷足的阿基琉斯”之勇,我们更不应要求他们具有詹姆斯·邦德的能耐,与手拿铁锤的凶犯格斗并制服他们。     方舟子、谢朝平先生的安全感,无限接近于我们自身的安全感,正如彼辈的安全感,则会无限拉长我们生命的阴影。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0/9/6/515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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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就作家谢朝平被跨省抓捕案答记者问

    就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跨省抓捕这一司法事件,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不断有媒体记者向本人提出采访要求,并给本人发来采访提纲。鉴于时间和精力,无法对记者们的问题一一回答,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统一回答如下:   1、记者:请您先还原一下整个事件。  周泽:事件的基本概况是,谢朝平在做记者期间,采访过渭南的三门峡移民问题,了解到三门峡库区移民遭遇的诸多苦难,以及渭南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问题,写了上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已经由《方圆法治》杂志上版了,结果被渭南地方宣传部门“公关”掉,被撤版。之后,谢朝平应移民之请,决定为移民著史,反映他们的疾苦,反思国家决策的科学性,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历时三年,多次自费前往渭南采访,收集大量资料,写出了长达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通过《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自费出版后,谢将载有自己著作《大迁徙》的《火花》增刊运往渭南,分发给董生鑫、马连保两名移民代表及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准备由他们提供给供给请求自己写著史的广大移民收藏、阅读。杂志在6月 26 日晚 9 时许运抵渭南,刚分发给李万民、董生鑫和马连保,次日凌晨李万民、董生鑫处存放的杂志即受到查抄,马连保处存放的杂志也于 8 月 27 日被查抄。 8 月 19 日,谢被从北京的家中被渭南警方带走, 20 日凌晨被拘留,公安告知的涉嫌罪名是“非法经营”,但律师及家属至今没有看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2、记者:有关部门将《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有何依据?您觉得是否合理? 周泽:我注意到,山西省新闻出版管理局 2010 年 6 月 28 日给渭南方面出具有一个《出版物鉴定书》中提到,陕西省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提请对出版物《火花杂志 2010 年增刊——大迁徙》进行鉴定,“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查获”,“鉴定结论”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上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我觉得将以《火花》杂志 2010 年增刊形式出版的《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完全没有道理:《大迁徙》是由具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社的负责人接受谢朝平作家的投稿后,经过杂志社审稿程序进行审读,确认符合发表要求,不违法,决定由《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当然,我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说《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发表出版《大迁徙》没有经过报批。但这根本不影响《火花杂志 2010 年增刊——大迁徙》的合法性,最多是杂志社存在出版程序上的违规而已,责任也不在作者谢朝平。   3、新闻出版部门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山西新闻出版部门将《大迁徙》一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对渭南警方的执法有什么影响? 周泽: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技术鉴定。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一部图书、一期杂志属于非法出版物,相当于作出一个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告知相对人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渠道!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作为一个对作者谢朝平及 及以 《火花》 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的 《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没有对作者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进行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 也未告知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应有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根据《火花》杂志山西本部出具的“2010年,我刊从未申请出版任何增刊,陕西省渭南市新闻出版局查处的查处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一书,与我社无关”的说明,认定《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与事实不符!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出版物鉴定书》。 诉讼证据的三大特征之一,就是合法性。对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出具不具有合法性的《出版物鉴定书》,不能作为渭南警方认定谢朝平“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4 、记者:警方立案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为什么? 周泽:我不知道,警方以非法经营罪追诉作家谢朝平的“事实”,除了其写书、出书并将载有《大迁徙》一文的《火花》增刊运到渭南分发给移民代表及重要的当事人李万民这一行为,是否还有其他,比如非法经营外汇、证券、电信业务,倒卖许可证、非法传销、贩卖私盐等。如果就是写书、出书、发行书这个事,我认为他们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行为人在主观需有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谢朝平作为一个记者、作家,其采访、写作、出书以及发行载有自己作品的杂志,是一个完整的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而其作品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救灾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腐败问题,则是作者本人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的具体体现。这显然不是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更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从谢朝平采访、写作和自费出版、发行作品的过程来看,其根本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更不用说,其作品通过合法的期刊予以发表,属合法出版物,其予以发行,完全是不属于印刷、出版、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更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必须强调的是,一个记者、一个作家,将自己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发行,无论其是否通过合法印刷、出版机构印刷、出版,也无论其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及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经营追责。因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使,对等的义务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无其他。权利人有权通过任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需问其目的(是否为了营利)!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即使在方式上有缺陷,也应为该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所包容,否则就可能根本损及该公民权利本身,违背法律的目的。   5 、记者:在这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地方让您觉得违反常理?    周泽:首先是对《火花》 2010 年增刊——《大迁徙》的“及时”查抄违背常理。《火花》杂志增刊 6 月 26 日晚上 9 点多才运抵渭南, 6 月 27 日凌晨,渭南的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就以“疑似非法出版物”予以查抄,他们是如何获知这批《火花》增刊发运情况的?是否一直在监听作者与其采访对象——移民代表及移民局干部李万民的通信?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请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增刊的出版物鉴定书所述“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哪个“群众”那么先知先觉,在杂志一运到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从而以高度的觉悟举报了?      其次,对谢朝平的抓捕过程违背常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决定,应通过当地公安部门。作为检察日报记者的谢朝平与其妻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石景山区的检察日报社附近,渭南民警抓捕谢朝平,理应通过其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即石景山公安分局及其辖区派出所,但此次协助渭南警方抓捕谢的却是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且是直接将人带到朝阳分局进行审讯。渭南警方是不信任石景山区的公安部门还是朝阳分局的民警在办人情案?另据了解,谢在 8 月 19 日被抓捕之前就已被渭南警方实施“网上追逃”,其根本没有逃过,“网上追逃”从何说起?“网上追逃”实为变相通缉,检察机关至今未对谢作出批捕决定,渭南警方凭什么对其“网上追逃”? 其三、渭南警方拘留谢朝平后长期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合情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期限可延长至 30 日,谢朝平作家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理应最迟在 7 日之内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但却至今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6 、记者:警方在处理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或不当的地方?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是根本的违法。而作为律师的我在要求会见时,警方坚持要派人陪同,进行监视并对本人会见过程录相,这也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7 、记者:有说法称此次事件中抓捕谢朝平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您怎么看?     周泽:对于任何一个事件,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去解读。但人的行为目的只有行为人才能确知。行为人之外的人,只能分析、猜测。我认为渭南抓捕谢朝平,目的在于彻底禁绝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的《火花》增刊发行流通,掩盖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问题。同时,恫吓其他试图为移民说话、揭露渭南问题的记者、作家。   8 、记者:您认为本案中是否有公权滥用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本身就是滥用公权。而新闻出版部门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不过是适用法律性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由专门技术人员作出专业技术鉴定,根本不属于司法鉴定意义的鉴定,却以鉴定之名作出,将一本涉及作者重大权益的书籍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却完全无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实际上也是滥权行为!   9 、记者:“最近记者被迫害的事时有发生,记者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危职业”,通过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待这句话?    周泽:记者在一个国家的受尊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成正比。记者在一个国家成为高危职业,是这个国家的悲哀。   10 、记者:谢朝平事件跟仇子明、李万明的经历有什么共同点? 周泽:都是因言获罪。   1 1 、记者:谢朝平秉持了一个记者的良知和道义,反而受到如此对待,这是否可以被定义为新时代的文字狱?     周泽:在谢朝平著书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某些部门官员腐败行为的背景下,查抄其图书,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无论渭南警方以什么罪名,都难以摆脱以言治罪,制造文字狱的质疑!   1 2 、记者:以刑事手段来对付一个记者、作家的正常表达,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周泽:以刑事手段对付记者、作家,是对公众知情权,及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粗暴践踏。这将可能产生寒蝉效应,让记者、作家不敢批判和揭露腐败,反映大众疾苦。其结果是,社会的不公平与非正义,以及种种邪恶,被遮掩,民主、法治、人权等人类文明的进步受到阻滞。   1 3 、记者: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你对于谢朝平案是否有什么顾虑,比如自己的安全什么的?     周泽:我自己的安全倒无所谓。我所顾虑的是,谢朝平的作品反映了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的疾苦,以及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省某些政府部门官员的腐败问题,渭南乃至陕西的司法部门对谢朝平案的办理,能否做到公正?!而在目前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声中,陕西省及渭南有关部门无动于衷,也让我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与公众为敌的“强硬”作派感到忧虑。   附:谢朝平的妻子李琼所写的情况说明   关于谢朝平写书出书被抓的情况反映   谢朝平,四川人, 1977 年参加工作,当过教师和纪检干部, 2005 年 8 月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退休,同年 10 月在朋友的推荐下受聘于《检察日报》做记者至 2010 年 6 月由于身体的原因辞职准备回川。 谢朝平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字工作,写教案、写经验教材、写先进人物,还写了近 200 万字的小说、通讯和报告文学,在《南方周末》、《检察日报》、《知音》、《民主与法制》、《检察风云》等报刊、杂志登载,中篇小说《蛛网》被多家媒体转载。报告文学《王保长告状》、《山城,治安队总长把“保护伞”撑在黑社会的赌场上》、《刑警队长被黑帮送进冤狱》等十多篇作品在全国获奖。三十三万字的纪实文学《罪恶家族》在大众文艺社出版后深受读者的喜爱并被人盗印和在网上盗卖。在检察日报《方圆法制》杂志社做记者期间也写了不少优秀稿件,多次被作为封面文章登载,其中也包括揭露陕西渭南个别地方政府官员侵吞、截留移民资金的腐败行为的文章《 655 次举报》。 2006 年 6 月该稿件作为封面文章已排版并准备印刷时,被渭南市女宣传部长带队的“灭火队”灭掉了。正是这次采访经历让谢朝平见证了移民的困难和无助,揭露腐败的同时也和渭南官方结下了冤仇。 作为一名正直而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谢朝平再也不能平静。他放不下那些无助的移民,他多希望国家能拨云见雾不被地方政府所蒙蔽,为移民解决实际问题,免除他们那一次次徒劳的上访,让库区百姓生活安宁、国家稳定。期间,很多移民朋友要求谢朝平能帮助他们把那段真实而悲壮的历史记录下来,让他们的子孙后代记住他们的那段历史。由此,谢朝平三年来多次冒着危险往返库区采访。 2007 年正月初五,新年的鞭炮声还在此起彼伏的响着,他却冒着纷纷扬扬的大雪,坐着农用三轮车到了移民家。刚进屋不久就有人来报信,说外面来了辆车,车上坐着好几人在移民门口监视着呢。当时移民们劝谢朝平赶紧走,别被人逮去了。谢朝平任坚持采访,最后在多个移民朋友的掩护下悄悄从后门离开。三年中,他掌握了大量详实的资料,并集中借鉴和引用了大量国内各大媒体、报刊、中央电视台曾经的报道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移民的关怀政策、抚慰批示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最后完成了《大迁徙》一稿的写作。稿件以上世纪五十年代黄河大移民为背景,记录了那段真实的历史,揭示了违背自然规律、科技滞后就会吃亏,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发展的主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历史依据。稿件中事实清楚准确,没有反党、反社会和煽动移民的言论。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揭露了一些渭南地方官员违背移民政策,贪污腐败现象。由此而触怒了渭南一些大权在握的人,他们对谢朝平恨之入骨,千方百计罗织“罪名”。稿件中内容详实、写作严谨,在无缝可叮的情况下,不得已以“非法售书”的罪名对谢朝平实行了报复性的执法。 2010年 8 月 19 日下午五点过,我们在家像往常一样做好晚饭准备吃饭时,一伙人突然以“查户口”的名义敲开门闯入我家,摁住谢朝平并强行拷上手铐就往外拖,我(谢妻)和谢朝平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厉声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才说是警察,是渭南临渭分局的王鹏等人和北京朝阳分局的陈旭等七八个警察。之前谢朝平在自己家中穿着短裤在电脑前整理资料,警察推他走时我坚持要给他穿上长裤。一警察凶巴巴的吼到:“把她一起带走,她包庇。”我质问他们什么叫包庇,现在国家提倡文明执法,谢朝平没有违法乱纪,现在还不能证明他有罪,他也是执法二十多年的检察官,到哪里也该把衣服穿整齐。谢朝平也据理力争,说“我没干违法的事,你们这样干以后怎么交待”。接着就是长达两三个小时的抄家,连女人的内衣内裤也不放过。由于他们下狠手,把谢朝平拷得很紧,谢朝平疼痛难忍,我三次请求他们给谢朝平松一点点,期间一个有良知的北京警察说“哦,老谢一文人,早知道就不用像对付小偷流氓那样费这么大劲了。”翻箱倒柜两三个小时后于晚上八点多钟带走了谢朝平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录音笔一只、 U 盘两三个以及几大包书稿资料。(带走的物品均未打收条)。临走时,朝阳分局警察陈旭留下了他的姓名和电话,并让我放心,说没多大事,他们会严格执法。 《大迁徙》一稿是经过《火花》杂志社 2010 年 5 月 21 日审批同意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并有准印文件佐证,对于作者谢朝平来说是合法出版。杂志出版后, 2010 年 6 月 26 日运到渭南还没等赠送到移民的手上就于 6 月 27 日凌晨一点被查封。 2010年 6 月底听说临渭公安分局派人到山西(《火花》杂志是山西文联主办的刊物,分上下半期,上半期月刊在山西办,下半期在北京办)《火花》杂志社调查,山西方面说不知道并出了函件,让北京《火花》杂志社停刊作为处理,后临渭公安分局又找到北京《火花》杂志社,并以杂志社名义写了个证明说他们也不知道,让杂志社盖个章。杂志社负责人说“我们出了准印函件的,不能盖这个章。”最后警察说“我要回渭南开拘传证过来把社长带回渭南见我们书记”。 7 月警察二上北京,又到杂志社调查。 8 月杂志社顶不住压力,给谢朝平说为了让临渭公安分局的警察早点走, 8 月 15 日过来补签一个只准印 500 份的协议。谢朝平觉得杂志社停刊了,损失也不小,觉得过意不去就违心的签了。 8 月 17 日杂志社又送来一个紧急通知,落款为 2010 年 5 月 25 日。这次没让签字只是送达。大致内容是:经杂志社研究决定收回此前准印壹万份左右的文件,同意准印 500 份等等。面对这样的通知,谢朝平给来人说“今天都 8 月 17 号了,书都印出来早被别人收了,你们现在出个 5 月份的通知有什么用呢?”而后杂志社就没人联系谢朝平。 8 月 19 日渭南公安就来人把谢朝平抓走了。抓走谢朝平时,在我的反复追问抓人的原因下,临渭公安分局的警察才说是涉嫌“非法售书”罪。 《大迁徙》一稿是受广大移民要求,记录那段移民的历史,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段历史,与移民的约定就是赠送,没有临渭公安分局所说的“非法售书”。看到那些无助的移民,谢朝平只想帮助没有索取。时至今日谢朝平没收过任何人一分钱,从杂志在渭南被查封到谢朝平被铐走,没有任何人向他调查和了解情况。杂志是一个合法出版社出版的,我们不知“非法售书”的事实和依据在哪里?在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就强行给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扣上“非法售书”的罪名,并作为抓捕的理由,正应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渭南市临渭公安分局以法律的名义对一个讲真话的作者实施报复性的执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和亵渎!                                             情况说明人:李琼                                          2010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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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方提请批捕《大迁徙》作者谢朝平

渭南“书案”的最新进展是,昨日据记者证实,陕西渭南临谓公安分局已提请检察院逮捕前记者、作家谢朝平。另据记者获得的消息,目前,检察院尚未作出批捕决定。此举意味着,撰写报告文学《大迁徙》的谢朝平,或将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昨日,谢朝平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泽向记者称,“离开临渭分局,愤懑!” 在昨日申请要求会见谢朝平未果后,周泽也获悉了谢朝平被警方向临渭区检察院批捕的消息。 据记者了解,目前,临渭区检察院并未对谢朝平作出批捕的决定。而渭南警方一边,除了此前宣称在河北廊坊搜集有关谢朝平案的证据外,也在本月前往谢朝平的四川老家达州搜索谢朝平涉嫌违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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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朝平被跨省抓捕若干问题的回答(转)

作者: 王不二  |  评论(3)  | 标签: 所见所闻 就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跨省抓捕这一司法事件,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不断有媒体记者向本人提出采访要求,并给本人发来采访提纲。鉴于时间和精力,无法对记者们的问题一一回答,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统一回答如下: 1、记者:请您先还原一下整个事件。 周泽:事件的基本概况是,谢朝平在做记者期间,采访过渭南的三门峡移民问题,了解到三门峡库区移民遭遇的诸多苦难,以及渭南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问题,写了上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已经由《方圆法治》杂志上版了,结果被渭南地方宣传部门“公关”掉,被撤版。之后,谢朝平应移民之请,决定为移民著史,反映他们的疾苦,反思国家决策的科学性,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历时三年,多次自费前往渭南采访,收集大量资料,写出了长达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通过《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自费出版后,谢将载有自己著作《大迁徙》的《火花》增刊运往渭南,分发给董生鑫、马连保两名移民代表及渭南市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准备由他们提供给供给请求自己写著史的广大移民收藏、阅读。杂志在6月26日晚9时许运抵渭南,刚分发给李万民、董生鑫和马连保,次日凌晨李万民、董生鑫处存放的杂志即受到查抄,马连保处存放的杂志也于8月27日被查抄。8月19日,谢被从北京的家中被渭南警方带走,20日凌晨被拘留,公安告知的涉嫌罪名是“非法经营”,但律师及家属至今没有看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 2、记者:有关部门将《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有何依据?您觉得是否合理? 周泽:我注意到,山西省新闻出版管理局2010年6月28日给渭南方面出具有一个《出版物鉴定书》中提到,陕西省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6月28日提请对出版物《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大迁徙》进行鉴定,“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查获”,“鉴定结论”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上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我觉得将以《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形式出版的《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完全没有道理:《大迁徙》是由具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社的负责人接受谢朝平作家的投稿后,经过杂志社审稿程序进行审读,确认符合发表要求,不违法,决定由《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当然,我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说《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发表出版《大迁徙》没有经过报批。但这根本不影响《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大迁徙》的合法性,最多是杂志社存在出版程序上的违规而已,责任也不在作者谢朝平。 3、新闻出版部门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山西新闻出版部门将《大迁徙》一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对渭南警方的执法有什么影响? 周泽:对一期杂志、一部图书所进行的是否“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技术鉴定。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一部图书、一期杂志属于非法出版物,相当于作出一个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告知相对人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渠道!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作为一个对作者谢朝平及及以《火花》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没有对作者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进行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也未告知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应有的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根据《火花》杂志山西本部出具的“2010年,我刊从未申请出版任何增刊,陕西省渭南市新闻出版局查处的查处的《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一书,与我社无关”的说明,认定《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属“非法出版物”与事实不符!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谢朝平及《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所作的《出版物鉴定书》。 诉讼证据的三大特征之一,就是合法性。对山西省新闻出版部门出具不具有合法性的《出版物鉴定书》,不能作为渭南警方认定谢朝平“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4、记者:警方立案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为什么? 周泽:我不知道,警方以非法经营罪追诉作家谢朝平的“事实”,除了其写书、出书并将载有《大迁徙》一文的《火花》增刊运到渭南分发给移民代表及重要的当事人李万民这一行为,是否还有其他,比如非法经营外汇、证券、电信业务,倒卖许可证、非法传销、贩卖私盐等。如果就是写书、出书、发行书这个事,我认为他们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行为人在主观需有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谢朝平作为一个记者、作家,其采访、写作、出书以及发行载有自己作品的杂志,是一个完整的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而其作品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截留、挪用移民、救灾资金、侵占移民安置土地等腐败问题,则是作者本人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的具体体现。这显然不是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更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从谢朝平采访、写作和自费出版、发行作品的过程来看,其根本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更不用说,其作品通过合法的期刊予以发表,属合法出版物,其予以发行,完全是不属于印刷、出版、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其行为没有,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更谈不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必须强调的是,一个记者、一个作家,将自己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发行,无论其是否通过合法印刷、出版机构印刷、出版,也无论其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及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经营追责。因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使,对等的义务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无其他。权利人有权通过任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需问其目的(是否为了营利)!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即使在方式上有缺陷,也应为该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所包容,否则就可能根本损及该公民权利本身,违背法律的目的。 5、记者:在这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地方让您觉得违反常理? 周泽:首先是对《火花》2010年增刊——《大迁徙》的“及时”查抄违背常理。《火花》杂志增刊6月26日晚上9点多才运抵渭南,6月27日凌晨,渭南的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就以“疑似非法出版物”予以查抄,他们是如何获知这批《火花》增刊发运情况的?是否一直在监听作者与其采访对象——移民代表及移民局干部李万民的通信?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请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增刊的出版物鉴定书所述“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哪个“群众”那么先知先觉,在杂志一运到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从而以高度的觉悟举报了? 其次,对谢朝平的抓捕过程违背常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决定,应通过当地公安部门。作为检察日报记者的谢朝平与其妻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石景山区的检察日报社附近,渭南民警抓捕谢朝平,理应通过其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即石景山公安分局及其辖区派出所,但此次协助渭南警方抓捕谢的却是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且是直接将人带到朝阳分局进行审讯。渭南警方是不信任石景山区的公安部门还是朝阳分局的民警在办人情案?另据了解,谢在8月19日被抓捕之前就已被渭南警方实施“网上追逃”,其根本没有逃过,“网上追逃”从何说起?“网上追逃”实为变相通缉,检察机关至今未对谢作出批捕决定,渭南警方凭什么对其“网上追逃”? 其三、渭南警方拘留谢朝平后长期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合情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期限可延长至30日,谢朝平作家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理应最迟在7日之内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但却至今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6、记者:警方在处理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或不当的地方?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是根本的违法。而作为律师的我在要求会见时,警方坚持要派人陪同,进行监视并对本人会见过程录相,这也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7、记者:有说法称此次事件中抓捕谢朝平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您怎么看? 周泽:对于任何一个事件,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去解读。但人的行为目的只有行为人才能确知。行为人之外的人,只能分析、猜测。我认为渭南抓捕谢朝平,目的在于彻底禁绝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的《火花》增刊发行流通,掩盖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腐败问题。同时,恫吓其他试图为移民说话、揭露渭南问题的记者、作家。 8、记者:您认为本案中是否有公权滥用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周泽: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本身就是滥用公权。而新闻出版部门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不过是适用法律性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由专门技术人员作出专业技术鉴定,根本不属于司法鉴定意义的鉴定,却以鉴定之名作出,将一本涉及作者重大权益的书籍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却完全无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实际上也是滥权行为! 9、记者:“最近记者被迫害的事时有发生,记者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危职业”,通过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待这句话? 周泽:记者在一个国家的受尊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成正比。记者在一个国家成为高危职业,是这个国家的悲哀。 10、记者:谢朝平事件跟仇子明、李万明的经历有什么共同点? 周泽:都是因言获罪。 11、记者:谢朝平秉持了一个记者的良知和道义,反而受到如此对待,这是否可以被定义为新时代的文字狱? 周泽:在谢朝平著书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某些部门官员腐败行为的背景下,查抄其图书,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无论渭南警方以什么罪名,都难以摆脱以言治罪,制造文字狱的质疑! 12、记者:以刑事手段来对付一个记者、作家的正常表达,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周泽:以刑事手段对付记者、作家,是对公众知情权,及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粗暴践踏。这将可能产生寒蝉效应,让记者、作家不敢批判和揭露腐败,反映大众疾苦。其结果是,社会的不公平与非正义,以及种种邪恶,被遮掩,民主、法治、人权等人类文明的进步受到阻滞。 13、记者:作为谢朝平的律师,你对于谢朝平案是否有什么顾虑,比如自己的安全什么的? 周泽:我自己的安全倒无所谓。我所顾虑的是,谢朝平的作品反映了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的疾苦,以及渭南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乃至陕西省某些政府部门官员的腐败问题,渭南乃至陕西的司法部门对谢朝平案的办理,能否做到公正?!而在目前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声中,陕西省及渭南有关部门无动于衷,也让我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与公众为敌的“强硬”作派感到忧虑。 (延伸:附:谢朝平的妻子李琼所写的情况说明) 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lurw.html?tj=1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3 个评论 王不二的最新更新: 猫鼠理论对政府是把双刃剑 / 2010-09-09 23:55 / 评论数( 1 ) 病人的眼里为什么满含着泪水 / 2010-09-07 21:27 / 评论数( 1 ) 民防事务部长浪费了一个表功请赏的机会 / 2010-09-07 21:27 / 评论数( 1 ) 城市味道:五花肉还是金枪鱼 / 2010-09-05 11:21 / 评论数( 0 ) 致富之葵花宝典 / 2010-08-27 11:20 / 评论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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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材改革,不仅仅关乎鲁迅

周泽雄 评论作者 快成为惯例了,每年秋季入学之际,围绕各种语文教材的改变,都会引起人们热议。今年概莫能外,引发较大争议的,是人教版语文教材中,鲁迅经典小说《阿Q正传》被删除了,而当代先锋作家余华的“荒诞小说”《十八岁出门远行》第一次进入了教材。 对此,我愿从积极一面去看。在积极一面,我们的语文教材不再一家独大,一些地方教材得与曾经一统天下的人教版同台竞争,总是一件好事。日后,如果私人编著的教材也能获准竞争,使学校和学生得到更多“择善而从”的机会,无疑更是美事。在人文著述中,集体的力量弱于个人,乃是一个被无数经典证明了的事实。以为集中一群专家就能获得“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效果,不过是一种认知盲点。遗憾的是,在这个盲点里,我们沉陷过深。 在对语文教材的认知上,过往的做法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尤其表现在迫使语文教材兼任过多政治教化的功能上。无论主事者如何振振有词,此举总是包含着对语文本身的轻慢。近年来的语文教材改革,在这方面着力较多,也取得了一些效果,只是积弊较重,仍有余地可挖。 即使撇开“脱政治化”,仅从语文自身发展的角度着眼,每隔数年对教材作一些改进,也是必要的。在一个良性教育秩序里,此类改变不应引起太大争议。因为,语文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会一味怂恿创新,语文教学所必然附带的文化传承功能,使它具有某种保守天性,捍卫传统远比所谓“锐意进取、突破创新”来得可贵。但奇怪的是,坊间围绕语文教材的争议,每每流露一种舍大抓小的倾向,论者不是从教材编纂的方针、原则和方法上入手,而是性喜就哪位作者入选、哪篇文章落选争执不休,致使关于语文教材的探讨,滞留于人事之域,缺乏向前推进的势能。一个突出表现是,只要事关鲁迅文章的存废,总令人群情激昂,似乎鲁迅作品在教材里的一举一动——有时不过是总量略有削减或用鲁迅文章A替换了鲁迅文章B——都关联着一国文脉的存续。这难免有点神经过敏。 前人创造的作品是如此群星闪耀,课文可以容纳的篇数又是如此有限,这使得任何一篇作品,都难以被赋予标志性意义;所谓的标志性意义,往往是人为放大的。一篇作品的入选,更像是一种由机率左右的中奖,它不过是在数百篇条件相同的文章里侥幸胜出罢了。拿不同作家进行比较是这样,单独考察同一位作家也是如此。假使起鲁迅于地下,让他自己挑选适合入选中学教材的文章,几乎可以肯定,他的选择会让我们大吃一惊。有鉴于此,我们实不必对某篇课文的入选与否过于敏感,只要入选文章水准适宜,哪怕鲁迅文章一篇不选,也不见得坏事。 语文教材毕竟不同于文学史,在文学史里“光芒万丈长”的作品,也不见得适合进入中学教材。不仅中国如此,西方世界也一样。荷马、但丁的作品曾经被西方人视为“世代相传的书和学校”,今日也已在教科书里风光不再。布鲁姆在《西方正典》“哀伤的结语”一章里感叹道:“当我还是孩子时,莎士比亚的《裘力斯·恺撒》几乎是学校课表上普遍都有的,它是莎氏悲剧最精彩与最感人的入门之作。现在的老师却告诉我,许多学校都无法让学生读完这部剧作,因为学生们发现它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兴趣范围。”他还说,为了方便学生理解莎士比亚,有些学校的老师不得不“制作纸盾纸剑来代替对该剧的阅读和讨论”。即使如此,难道莎士比亚的文学成就因此就打了折扣? 此外,虽然鲁迅有其伟大之处,但人们对鲁迅作品倾注过多的情感,也有文学外因素。由于政治上的干预,鲁迅与其他作家,并非始终处于平等竞争的态势中。如林语堂、梁实秋等人的文字,曾经被蛮横排除在教材遴选范围之外,他们只能在鲁迅作品的注解里略略栖身。理由仅仅是:鲁迅批评了他们。就是说,人们对鲁迅先生独一无二性的体认,与他曾经被政治性地赋予独一无二的地位,密不可分。因此,在我们谈论教材里的鲁迅时,先对自身的这份情感进行约束和反省,去除其中可能残存的“情感滞留”因素,就颇为要紧了。 依我小见,中国文化和文学里,历来有一种重审美轻说理的倾向,理性之道长期被我们贬为文学审美的旁门左道,致使国人的思维能力较难得到系统培养。这是令人痛惜的认知痼疾,也是我渴盼语文教学予以重视并改进的。 我在新编语文教材里,既欣喜地发现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帕斯卡尔《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等文章入选,也哭笑不得地看到王羲之《兰亭集序》赫然在列。对《兰亭集序》文章义理上的种种错乱,钱锺书在《管锥编》里曾经批亢捣虚地予以分析,并化用刘勰《文心雕龙》中的名句,以“词肥意瘠”概括之,持论周正,足以服人。我们的某些教材编纂者不予吸取,固步自封,在一种惯性驱动下将其囫囵选入,未免过于粗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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