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

【另一面】外国人无权参政议政

【另一面】外国人无权参政议政 导语: 前日,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因卷入合同纠纷却无法与法院取得联系,疑似已不是中国国籍,却保留了“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资格,遭到众多学者与网友的质疑。“外国人代表人民”在世界诸多国家均不存在,即便是移民的参政议政权都有严格限制,然而由于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网友的担忧也不无道理。 参政权是国家主权赋予公民的权利 参政权作为国家对公民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的保障,主要是建立在国家主权之上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概念,参政权不仅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在内的狭义概念,还包括考试、担任公职等广义的概念。通常说来,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生活的自由度,因而参政权一般被称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现代国家对于“参政议政权”的提出,主要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对于世界上众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而言,由主权概念所延伸出来的国籍概念,也因之而有所变动。国家之间领土范围改变或疆界模糊化,血缘开始变得复杂而国籍问题不能再单以血缘与地域为基础。而殖民国家的瓦解,更使得多重国籍问题成为一个许国国家必须面对的政治问题。谁是本国人?谁又是外国人?已经不再是能截然分开。 基于历史因素的公民参政权的转变,也是以“社会结构”与“国家利益”的考量的核心 在殖民母国与独立新国家之间,其人民就会存有同时要面对两个国籍或要选择国籍的问题,这也成为西方国家开放外国移民参政权的主要原因。而社会结构与国家利益的考量常常是最主要的驱动力。 以英国为例,由54个会员国组成的英联邦的所有人民,在英国仍可享有政治参与权,因为英国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即规定:英国国王的臣民都有选举代表的权利。如爱尔兰共和国独立后,其国民在英国仍享有选举权,而英国人在爱尔兰共和国里,也一样享有政治参与权。严格来说,这些独立国家的人民对英国而言也并不算是真正的“外国人”。 国外仅有部分国家赋予移民参政权  联合国192国中仅65国赋予移民一定的“参政议政权”,极少数国家允许移民担任公职 以欧洲的经验来说,对移民“参政议政权”,即“公民权”的赋予,均是根据历史经验、文化性格、以及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情形来做出不同的选择,并不存在普世的标准。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移民者可能长期在德国工作,可能可以享受某些社会给付权,但却不能享有公民权;相较而言,法国针对外国移民的态度虽然比德国较为开放,比较愿意给予外国移民公民权,但却也同时强调外国人的“融入义务”;而荷兰作为一个以贸易与商业立国的海港国家,尽管依照国家规定是以财产作为移民赋权的基准,荷兰的某些大城很早就赋予移民公民权,包括选举权。 但是世界多数国家对于移民赋权都持保守态度。根据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于2011年9月发布的 《各国移民参政权之比较研究》 中统计的数据表明,截至2007年,联合国192个国家中,有65个国家赋予外国移民一定的参政权。其中,欧洲44个联合国会员国家中,仅有芬兰、英国、葡萄牙和瑞典对特定国家开放国家级别的选举,而在亚洲,仅有以色列、香港和韩国对所有国家移民开放地方级别的选举。 即便对移民“参政议政权”较为开放的国家,在政府高层官员的任职上都决不让步 除此以外,对于国内政府官员的任职资格,连仅有的对移民“参政议政权”开放的国家,都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根据现行美国宪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美国总统候选人必须满足“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这三个条件,因而,即便美国著名的外交家、战略家亨利-基辛格的政治威望如日中天,最终也未能成为美国总统侯选人。然而,事实也同样证明,这位来自德国的移民拥有在美国进行政治活动的足够的自由,即所谓的“参政议政权”,可对于总统的竞选却并不能如愿。 2008年,香港因特首曾荫权行政任命的副局长拥有外国护照问题而沸沸扬扬,舆论认为这些高官们不应拥有双重国籍。而台湾的现行法律也规定:拥有双重国籍的人不能担任政府公职,且公务员一定等级以上的人必须是单一中国籍,除此以外,在台湾“不具国籍之外国移民,不得行使任何参政权利;取得国籍之外国移民,除被选举权及特定服公职权受限制外,其余参政权如选举权、公民投票权或应考试服公职权等均不受限制,与原生国民相同,外国移民一经取得我国国籍,即得享有并行使之。” 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普遍不具有“参政议政权”;日本曾爆发千人集会反对相关提案 通常,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获得永久居留权(即“绿卡”)的居民与公民在所有国享受的权利大致相同。以澳大利亚为例,部分公民可以普遍享受的权利,新到的永久居民则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方能享受。而永久居民与公民最大的不同,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二是被选举权,三是参军,四是被选为陪审团成员。 早在1988年,日本中央大学教授长尾一紘就发表题为《以选举权为中心的外国人人权》论文,提出“给予在日本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政权利”,并提倡“外国人参政法案”的出台,按照该法案,日本将赋予92万常住外国人参与地方政权的权利,其中包括近14万中国人。最终,该法案因“如果在日中国人获得参政权,就存在这部分人按照中国意志颠覆日本的可能”等因素,遭到本国国民的一致反对。 中国拒绝双重国籍 制度执行两重天 中国本不承认双重国籍,可一手护照一手户口的“双重国籍”状态却并不少见 所谓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也指一个人形式上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全世界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瑞士、德国、荷兰和爱尔兰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俄罗斯、印度、越南、菲律宾和大多数拉美国家的70多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明确承认或“默许”双重国际的存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同时,由于国籍法同时规定退出中国国籍亦需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拥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还保留着,户口也没有注销的情况大量存在。2012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金硕仁曾提出:“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户籍,但在中国户籍管理机关继续显示为有效户籍,人为造成‘双重国籍’。” 人大代表仅要求拥有“中国国籍”,其余皆无限制,包括同时拥有外国“绿卡”的华侨 而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只要拥有中国国籍的任何民族、种族的人,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自然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 对于人大代表而言,依据“各级人大代表在开会和闭会期间,均享有一定的从事国家管理工作的职权,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也就是说,理论上并不存在当选人大代表后再加入他国国籍的情况。 政协委员国籍没有具体规定,不排除有些拿着“绿卡”的政协委员的情况 相较而言,不管是国籍,还是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对政协委员并未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其对人员构成的规定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早在2008年,曾担任第九届与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的巩俐入籍新加坡,全国政协新闻部门当时即对媒体表示,“虽然章程中并没有涉及国籍的条例,但政协委员一般都是中国公民。”而2012年两会其间,针对“外籍政协委员”的讨论,中国全国政协发言人赵启正则称:“根据他的调查,一些身陷外国国籍传闻的名字有的不是政协委员,有的没有外国国籍。到现在我没发现,除非他做得大家不知道。政协委员,外籍是不行的。” 结语: 对“外国人”参政议政权设置严格的、符合国家历史与现实的条件限制,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真正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沈燕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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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宪政民主是最高国家利益

张千帆:宪政民主是最高国家利益 进入专题 : 宪政民主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一、引言      改革三十年后,中国走到了十字路口。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工业、军事等“综合国力”迅速上升,似乎彻底改变了自鸦片战争以来被动挨打的弱国面貌,渐渐步入世界大国甚至强国的行列,以至“中国崛起”、“中国模式”、“中国震撼”等自我膨胀的话语不绝于耳。另一方面,国内群体性事件也在同步增长,公权滥用、贪污腐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各种危机此起彼伏。由此可见,中国的“国力”似乎在崛起,但是人民尚未崛起。然而,在一个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一个没有人民的“崛起”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崛起,因为这种所谓的“崛起”只能让少数既得利益者在国家主义话语体系下堂而皇之地攫取公共利益,广大民众却得不到任何好处。曾几何时,德国和日本也迅速崛起过,但是他们的富强给这个世界以及本国人民带来的不是福音,而是战争的灾祸。今日中国显然不能重蹈国家主义崛起的覆辙。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中国崛起的关键在于中国人的崛起。这种崛起不是航天飞机、航空母舰或GDP所能代表的,甚至也不是人均GDP所能代表的,因为人不只是经济动物,一个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也保不住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是为什么我把乌坎事件作为乌坎人崛起的标志,因为通过和平集会并成功改选村委会,乌坎人真正站起来了。虽然长年积累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但至少兆头是好的。乌坎事件表明,中国人是有能力实现自我管理的。目前绝大部分地区之所以未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根本在于宪法未能落到实处。只有落实宪法规定的宪政民主制度,中国才能真正崛起,因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侵吞人民利益的官僚腐败和公权滥用及其衍生的种种社会不公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简言之,宪政民主才是关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最高国家利益。   然而,正如清末出国考察的满清大员载泽指出:“宪政有利于国,有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清末宪政改革也正是因为满清既得利益作祟而功败垂成,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值得当今中国汲取。事实上,在宪政改革因屡遭既得利益阻碍而长期困顿难行的今天,中国当前正面临着制度、道德、物质三重危机。制度建树从来不是中华文明的强项。首先,中国自秦以降一直维持着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这套体制本来就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局限,近几十年来更是凸显出种种弊端,根本无力制止各地各级官员的公权滥用。其次,如果说传统儒家道德曾有助于约束制度不能有效约束的官员行为,那么这套价值体系也早已被历次政治运动摧毁。取而代之的马列正统一度很有战斗力,但是改革三十年来,随着国家有限退出人民的道德与社会生活,正统意识形态很快为物质主义所替代。在一片信仰真空下,道德危机此起彼伏,不仅官场腐败十分普遍,平民百姓也往往唯利是图、以邻为壑。道德危机和制度危机加在一起,让今日中国人陷入了第三重困境——物质危机。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是国民道德滑坡直接造成的, 当然也和政府监管不力有关;环境污染同样是政府不作为和企业缺乏道德责任的结果,资源浪费乃至耗竭则是不惜一切追求GDP增长的“中国模式”的题中之义。如果继续以此不负责任的模式“发展”下去,等到整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被破坏殆尽,那时无论如何修复道德和制度,都将为时已晚。   当然,物质是死的,摧毁物质生存基础的是人,是一群没有道德责任的国民以及不对国民负责的官员,也只有人才能挽救自己的物质生存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华文明的生存危机,必须重建道德并改革制度。本文限于篇幅,只能从制度改良的角度探讨宪政民主之于中华文明复兴的重要性。通过总结宪政民主的四大要素,本文论证了中国社会所应共守的底线原则。改革三十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各种思潮纷呈的多元社会,但是要形成一个健康的文明秩序,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必须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共识。正如五四运动时期的文化保守派指出,一个国家不能没有“国是”。美国以任何标准来衡量都够放任自由,每次大选民主党与共和党打得不可开交,但是如果仔细观察,其实两大对立政党争论的只是医改、税收、同性恋合法化等具体细节问题,对于国家宪法体制的基本“国是”问题则是没有分歧的。相反,德国魏玛共和时期,自由与保守、民主与专制势同水火,尤其是官僚和平民、上流和下层社会分歧严重,最后纳粹势力乘虚而入,将德国和整个世界推向战争深渊。如果中国社会不能在宪政民主等宪法体制问题上达成基本共识,则很可能重蹈德、日覆辙。对于中国来说,这样的“崛起”不是复兴,而是覆灭。要避免国家主义悲剧重演,只有毫无保留地接受宪政民主,尤其是支撑宪政大厦的四大基石:宗教与信仰自由、言论与新闻自由、民主选举、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      二、宪政基石之一:宗教与信仰自由      宪政的第一块基石是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与信仰自由,因为宗教信仰能否在中国自由传播与发展,直接决定了中华道德文明秩序的兴衰。中国儒家传统之所以衰落,根本原因在于这套相当复杂的世俗主义传统带有内在的精英贵族气质,不容易深入到平民阶层。尤其是儒家礼制等级森严,对于平民百姓来说缺乏亲和力。这也是为什么学者(包括今天的一些学者)喜欢这套理论,而中国传统的特点正是学者治国。这样,少数文人士大夫确实有忧国忧民的家国情怀,但是被动接受统治的绝大多数老百姓却与国家政治无关。在没有人民主动拥护的情况下,儒家只有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行自己的“道统”,从汉初开始就形成独尊儒术的格局,严重抑制了中国社会的思想与道德发展。两千多年后发生辛亥革命,清朝的垮台意味着儒家失去了自己的保护人,儒学的衰败也就成为历史必然。   一个没有道德信仰的社会必然陷入无所不在的“囚徒困境”,人民出于短期自利动机彼此伤害,最后危及自己的基本生存。在这样一种人人各自为战的“自然状态”中,不可能存在任何文明,因为文明的基本条件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至少避免相互伤害。且不说任何高科技,今天我们所消费的任何必需品,哪怕只是一杯自来水或一只水杯,都是极其复杂的人类合作的产物,中间涉及诸多环节,哪个环节出点错都会出问题。自由主义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认为,社会分工要求合作,合作让众人得利,所以人类会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驱使下自然合作,无需政府干预。然而,卢梭却挑战这个说法,认为合作确实使人得利,但是背信弃义者会得利更多,因而理性人是不会自动合作的。换言之,一群没有基本信任和道德底线的人处于一种“囚徒困境”;无论对方合作还是不合作,自己不合作总是最有利的。当然,博弈论告诉我们,重复游戏可以建立信任;如果我们之间不是“一锤子买卖”,以后还要长期相处,我的不合作会招致你的报复,那么选择合作对我是理性的。问题在于,现代社会很大,陌生人很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期望下次还会和对方遭遇,因而重复博弈并不能杜绝普遍的背信弃义行为,不合作仍然是上策。更糟糕的是,各人也都知道对方这种想法,因而合作是傻瓜,背信弃义、短期自利才是无往而不胜的“纳什平衡”策略,虽然这意味着所有人活在十分悲惨的“自然状态”中。   要逃脱自然状态,中国法家早在战国时期就开出了国家主义药方:理性设计的法律可以改变人的收益结构,进而改变行为方式。譬如要防止偷盗,只需要重刑去刑;如果盗贼偷了东西不但不会得利,反而会受到重罚,当然也就没有人偷盗了。反之,道德是没用的,因为你费了半天劲,最后也只有少数“君子”才学会儒家那套东西,绝大多数人还是唯利是图的“小人”,而统治是“众人之事”,只能依靠国法而非道德。韩非的《五蠹》很精辟地指出:“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掇。不必害,则不释寻常;必害手,则不掇百溢。故明主必其诛也。”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何保证“明主必其诛”?法家治国的逻辑前提是严格执法,但是官员为什么要执法呢?如果有人污染环境,违反了环保法,执法官员前去开了张十万的罚单,但是污染企业和执法者“私了”,私下给他个人5万,这对于企业和执法者来说不也是“双赢”安排吗?法家很明智地看到,官员是靠不住的;无论上级、下级,各级官员都靠不住。惟一靠得住的就是君主,因为国家统治不好,自己要“下课”的,所以法家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国王一个人身上。法家原本提倡法治,现在却走到极端的人治。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讽刺。但是且不说许多统治者是庸君甚至昏君,即便统治者是符合法家标准的“明主”,那么大一个国家,他一个人再英明,能统治过来吗?因此,现在轮到儒家来讥笑法家:秦始皇那么“英明”,秦朝的法律那么严苛,但是传到他儿子就完蛋了。由此可见,治国光靠法律是不够的。事实上,一个没有道德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支撑起法治秩序。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家这套逻辑很吃香,但是当今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法,却还是没有法治?症结正在于我们的道德秩序已经瓦解。今天中国社会上发生的许多事情表明,国人的道德状况已经沦落到令人忧心的地步。一方面,人民对自己的职业没有基本操守,为了蝇头小利可以为所欲为,即便严重损害他人的健康与安全也在所不惜,诸如毒奶粉、毒蔬菜、毒大米、死猪肉、地沟油充斥市场,生态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对于陌生人的生命与安危时而表现得麻木不仁,譬如广东佛山的两岁女孩小悦悦被汽车碾压,周边十几位路人竟来来往往、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由此可见,许多国民已经沦落为只顾自我、惟利是图、胆小怕事、缺乏担当的经济动物。这样的一群动物在一起不仅会彼此伤害,而且因为缺乏相互信任和道德勇气而根本不会在公共事务上集体合作,因为合作需要付出——虽然未必需要巨大的付出,譬如在选举日出来投票、拒绝贿选、拒绝以违法形式不当得利。换言之,一个没有道德信仰的社会也不可能支撑起民主与法治大厦。要构建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文明,首先要重建国民的道德信仰。   儒学衰亡及其之后的历史教训表明,要重建真正的信仰,政府是靠不住的。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或信仰通常是从孩提时代开始,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教育经历的交互影响下自由形成的。政府不可能强迫我们信或不信什么,当代中国也不存在强制信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如果由政府强行灌输某种道德价值,那么不仅灌输的价值和社会现实之间通常存在很大反差,而且灌输者本人也绝非圣贤;昨天还在市委大会上高调“唱红打黑”,明天可能就是被“双规”或“打黑”的对象。这种言论和行为之间的巨大反差将刺穿任何“高贵的谎言”。即便政府一时有能力垄断信仰,譬如在“伟大领袖”呼风唤雨的五六十年代,这种权力也是极不正常、极其危险的,因为只有在高度极权的体制下,政府才可能享有这种极易滥用的权力。中国的“大跃进”、“文革”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发生的。在整个社会付出惨痛代价之后,人民已经不再盲信;正统信仰衰落了,却并不允许其它信仰自由传播并取而代之,从而造就了今日中国的道德和信仰危机。当然,改革三十年来,中国在宗教信仰领域放松管制,信徒空前增多。据官方统计,目前各类教众已达3.6亿之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不必要的管制仍然存在,从而限制了国民的道德发展。在一个高达十亿不信任何宗教的人群中,难免会发生各种道德失序和社会问题。   道德信仰的重建对于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而重建道德的基本条件是落实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与信仰自由。在这方面,基督教是比较超越的,耶稣从一开始就主张信仰和权力的分离。宗教或道德信仰必须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然、自由地产生、传播,政府灌输或压制都同样是徒劳的,最后必然失败。归根结底,道德不是管出来的;政府越管,人民越不信。专制与垄断是信仰的天敌。中世纪欧洲由天主教会垄断信仰,反而形成万马齐喑的局面,上帝才真正面临“死亡”的威胁,因为一旦宗教和教会绑定在一起,人们会把教士的腐化算到上帝的账上。新教革命打破了中世纪教会对基督教义的垄断,对《圣经》的理解出现了多个版本,甚至可以说基督教本身出现多个“上帝”,以至尼采曾经断言“上帝死了!”然而,上帝并没有死。几个世纪过去,基督教依然兴旺发达,而且似乎教义越多元,宗教反而越发达。   只要放开宗教与信仰自由,让各种思想或学说自由传播,必然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进而大幅度提高人民的道德觉悟。事实上,信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信,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最可怕的就是什么都不信。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几乎所有宗教对文明社会都是有利的,因为都能够帮助人们抑制过度的物质欲望;专制社会也许不需要宗教,但是自由社会一定离不开宗教,(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4 页: 1 2 3 4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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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山东临沂政府强拆败诉,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

(维权网信息员裘安报道) 11 月 24 日 ,诉山东临沂政府三部门联合暴力强拆违法胜诉案的黄永璨,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要求国家赔偿的上诉状,请求对他被政府三部门违法强拆的养狐场“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据了解,山东临沂兰山区大岭村村民黄永璨几年前承包了邻村 5 亩多地,一家 3 代倾其所有建造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养狐场,养殖了 1000 多只优良品种的狐狸,收益非常可观,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养殖大户。 2010 年 3 月 4 日 下午至 3 月 5 日 凌晨,山东临沂兰山区政府、兰山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支队商城大队、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三部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事先未作任何通知,出动政府和职能部门 100 多人,连夜将黄永璨的养狐场移为平地, 1000 多只狐狸被扔在路边连跑带丢所剩无几。 黄永璨为讨回公道,花费几万元奔波在北京、济南各有关部门之间 1 年多毫无结果,一家 3 代人悲痛欲绝。绝望之际在临沂其他暴力强拆受害人的帮助下,前往济南向著名的拆迁诉讼专家 倪文华 先生求助。 2011 年 10 月 1 日 ,倪文华先生接受了黄永璨的委托作为他的代理人,先后帮他申请了信息公开;向临沂市政府复议;依法起诉临沂市兰山区政府、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支队商城大队、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政府三部门违法拆迁;向临沂市河东区人大和政法委实名举报控告河东区法院违法等等。 2012 年 11 月 13 日 ,黄永璨在倪文华先生和其他强拆受害人的帮助和鼓励下,经过 1 年多的艰苦努力,终于收到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他胜诉,政府三部门强拆他的养狐场违法的一审判决书。这也是临沂市众多暴力强拆受害人以大量确凿证据起诉政府违法拆迁的 100 多个案件中胜诉的第一案。 附黄永璨向临沂市中院递交的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永璨,男,汉族, 1974 年 8 月 1 日 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办事处大岭村 503 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支队商城大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 上诉请求: 1 、维持一审第一项判决; 2 、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改判责令三被上诉人依法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政府组成执法组,包括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4 日夜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上诉人所建的养殖场和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中国共党义堂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义堂镇堰西村黄永璨企业拆除情况的说明》为证。 为此,上诉人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判程序违法 1 、原审开庭前未公告,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2 、原审开庭时,审判长李爱松缺席;审判员李青、付克惠迟到 55 分钟,违反了上述《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3 、原审开庭时,书记员坐在审判席上与李青法官交头接耳;原审被告坐到了原告席上,部分原审被告坐到了旁听席上,原审被告还随意离开法庭,审判员未予阻止,违反了上述《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 4 、原审判决书未列明“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违反了《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三、原审事实不清。 1 、原审认定“ 2011 年 3 月 4 日 ,上述被告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原告黄永璨承包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并复耕”(原判决书第三页 20 行)与事实不符。所谓“复耕”毫无事实根据。 2 、原审认定“临沂市国地资源局责令黄永璨限期拆除承包土地上建筑物并无不当”其错误明显。首先,并无“临沂市国地资源局”,而只有“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其次,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责令黄永璨限期拆除承包土地上建筑物。原审如此臆测办案,令人惊讶。 3 、原审认定“由此可见,本案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上述所列被告均不具备,其组成的联合执法组虽然行为目的正确”此所谓“行为目的正确”(判决书第四页第 16 行),毫无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主体不适格,根本就不存在目的正确。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或者目的,都视为违法,何来正确? 4 、原审认定“对原告提出‘恢复原状’之诉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该诉求不予支持”其错误在于: 首先,原审没有说明本案为什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其次,即使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与恢复原状无关。 四、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原审要么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要么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即:“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但原审忽视了这是兜底条款,所谓“其他”,须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原审无权随意扩大。况且,该《解释》第五十八有明确适用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而不是用“其他”代替。 综上所述,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改判。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永璨 电话: 13589650036 20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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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中国官媒网民对奥巴马访缅反应不同

针对奥巴马的缅甸之行,中国网民与官媒有着不同看法。 美国总统奥巴马不久前结束对缅甸展开的历史性访问,中国官媒与网民对此有着不同的反应。 中国外交部女发言人表示,中国希望奥巴马的访问“有利于东亚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她还表示,中国和缅甸将进一步深化双边关系。 中国官方媒体则对美国试图拉拢缅甸和东南亚其它国家,并与中国争夺在该区域的影响表示担忧。 与此不同的是,不少中国网民表示,他们羡慕缅甸迈向民主的进程,并对中国缺乏政治改革提出抨击。 反应 中国官媒《人民日报》警告美国不要试图“围堵中国”。该报署名社评说,亚洲欢迎美国通过贸易和经济活动加强与亚洲国家的联系。但如果美国试图游说“伙伴国”孤立中国并秘密给中国设绊,绝对会“竹蓝打水一场空”。 评论表示,部分亚洲国家不应充当美国围堵中国的“马前卒”,而应花力气重振自己糟糕的经济,解决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 《人民日报》旗下的《环球时报》则表示,美国此举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该报社论称,缅甸正向西方开放,使其国家利益得到最大化。但用西方取代中国的举动是不明智的。缅甸现任领导人和反对派领袖昂山素季都明白这点。 该报说,针对美国在本区域的外交活动日趋活跃,中国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但也无须反应过度。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市场日渐壮大,将使中国成为区内强劲的经济驱动力量。这将是中国在东南亚外交方面具有的最大优势。 价值观 不过,针对奥巴马的缅甸之行,中国网民与官媒的看法显然不同。尽管一些网民表达了与官媒类似的看法并对美国提出批评,但很多网民的评论集中在缅甸的民主改革上,并对中国政改的停滞提出抨击。 在新浪微博上,不少网民表示,他们非常羡慕缅甸推进政治改革。一名电影导演在微博上发帖说,“又有一个国家开始走向民主之路。真令人羡慕!” 有位微博网民说,“连缅甸都在改革了。我相信中国大陆的日子长不了。” 一些网民则对缅甸人为何如此热情地欢迎奥巴马表示出不解。一位网友问道,“在我看来,被美国制裁这么多年后,缅甸人应当恨美国才对。他们为什么欢迎这个霸权国家来干涉自己的生活呢?” 另一名网友回答称,美国在缅甸比中国更有影响力是因为其价值观。他表示,“要想获得国际社会的尊重,仅靠出口产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出口价值观!但我们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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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台湾政府拒绝达赖喇嘛入台演说

台外交部否认拒绝达赖喇嘛入境是因为北京压力 台湾外交部拒绝让达赖喇嘛到台湾参加一场国际会议发表演说,其理由是"目前时机不宜"。 达赖喇嘛是被国际职业妇女协会邀请,在其下个月初于台北举行的亚太年会上发表演说。这是马英九政府第二次以此一理由拒绝让他到访台湾。 国际职业妇女协会说其已得到达赖喇嘛的同意出席此一会议,该协会的台湾分会负责人吕秀莲通过发言人批评台湾当局显然是怕北京不高兴,而拒绝对达赖喇嘛核发签证。 台外交部否认再度拒绝达赖喇嘛入境是因为北京压力,其在立法院也否认是受马英九指示,并称这是本于其职责的决议。 如同2008年首次以同一理由拒绝达赖喇嘛入境时一样,台外交部说这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但是官员在立法委员质询时,无法回答其所指的国家整体利益是什么。 外交次长柯森耀在立法院被连番问到何时才是达赖喇嘛访台"适宜时机"时,也未作出具体回答。 台湾当局如何界定所称的适宜时机或国家利益,以过往的经验看,不见得有明显脉络可循;台湾当局在2008年拒绝让达赖喇嘛入境后,于2009年又接受其入境为造成惨重伤亡的台风灾民祈福。 对此次拒绝达赖喇嘛入境的原因,有媒体引述不具名外交人员说应是中共刚结束十八大,而被台湾当局视为时机敏感。 台当局再度拒绝达赖喇嘛入境受到了民进党立委蔡煌琅批评。 他称马英九政府为了迎合中国,否决了有82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邀请达赖喇嘛到台演说,这伤害了台湾的国际形象。 蔡煌琅批评台湾当局作法"可耻、可悲",柯森耀在回答他的质询时则否认台湾是中国附从国。并说其是基于主权来决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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