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

墙外楼 | 菁城子:爱国主义为何如此流行

这几天,“爱国”潮水终于退去,市面和舆论恢复平静。这拨浪潮涌动带来最有价值的事情是,很多人开始质疑“爱国主义”。这是件好事情。不过,很多人的解释依旧是陈词滥调,“爱国不等于爱党”“爱国不等于爱政府”,他们并没否认“爱国”本身。因为你出生或者生活在这个国家,所以你应该爱它——这是爱国的前提,这正是令我大惑不解之处。 有人说,爱国是基于共同种族和文化底蕴的热爱。然而中国这片广阔土地上的种族文化之差异,其差异之大,有时甚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爱国者会赞成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分裂吗?我迄今没有见过这样的爱国者。他们几乎毫无例外都是大一统主义者,不为别的,只因为“同属中国”。 爱国主义和种族主义非常类似,前者基于地理界限,后者基于肤色血统,都是每个人出生时无法决定的选项。“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是种族主义浸淫的思维后果,在它盛行时很少人认为有什么不正当。种族主义曾经导致非常惨烈的大屠杀,它的名声在文明国家已经臭掉了。爱国主义还在流行。爱国是一种国籍的身份认同。只要“都是中国人”,管他是不是同文化同种族,都有一种归属感。 过去我经常嘲笑爱国者,认为他们真是莫名其妙。每个人的爱都应是具体可以指向的,爱父母妻儿,乡邻长老,再施及远些,就是自己生活的范围。国家是非常抽象的事物,它包含着很多肮脏邪恶的东西,例如政府和税吏,还有每天乱糟糟的新闻现象,如何能爱?我平日里只关心和我有关系的事物,例如社区治安、工资税负、外卖快递,因为想要过得更好一些,也会关心当局政策,比如反对通货膨胀。至于钓鱼岛归属日本还是中国,那是政府统治权之争,在我看来完全不值得关心,更谈不上“爱”。 这就是对国家的态度——我不爱国,既不爱,也没恨。霍弗《码头工人沉思录》里有一段话,我深以为然:“一个人自己的事要是值得管,他通常都会去管自己的事。如果自己的事不值得管,他就会丢下自己那些没意义的事,转而去管别人家的事。”当然,每个人的爱好和审美不一样,有些人就是对家国天下殷殷关切,有些人就是因为种族文化而在内心划分界限,有些人就因为国别差异而心有成见——这都不是问题,爱国不见得高尚,不爱国也没什么可耻。 不过,我还是觉得,我身边的爱国者太多了。且不说前些天街上乌泱泱的人群,就是身边温和的聊天者,他们也多持“理性爱国”之见。一件事情只要牵扯“领土和主权”之类,他们不先问事情的曲直原委,而是先问“中国利益”是否受损——不管他们嘴上怎么说,心理上基本都是爱国者。 国家主义是这个时代最流行的思潮之一,爱国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观念。我认为这和政府长期教育有关。全国所有学校都要教授爱国教育。语文课将“为国牺牲”者奉为英雄人物,几乎不讨论这种牺牲的背景和它的真正意味。历史课总是吹嘘本国辉煌史迹,夸耀大一统缔造者的武功,将质疑者的声音泯灭全无。地理课本也不例外——每一本地理课本的扉页都会有祖国疆域的地图,以此告诉学生,这是你们的归宿。全国所有的学校都会有国旗,学生被教导要虔诚以待,像宗教礼似地,每周都会有庄严肃穆的升旗仪式。这些东西都在塑造着爱国者。 很多人会反驳,美国这样的自由国家也有爱国教育,难道他们也做错了吗? 美国的爱国教育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政府灌输,这点并非例外。在美国的很多公立学校,学生经常被要求背诵誓词。一些爱国者推动将“国旗法案”变成宪法,把那些蔑视“国家象征”的人投进监狱。只是由于美国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传统比较深厚,因为“爱国”而做出疯狂举动的事情才比较少。在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爱国主义的持续发酵定是以排外和战争告终,例如苏联和纳粹德国。 在过去的一百年间,爱国主义和种族主义、集体主义、法西斯主义、排外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结盟,作恶多端。当后者们被清算认识,爱国主义却成功逃脱。很少人真正意识到,正是人们放弃从个人主义思维,以所谓“国家利益”倾轧个人权益,这个世界才会如此动荡不安。其微末者是不同国家之间人们的偏见和对立,其极致者是酿成战争的惨祸。 反思爱国主义,并非将其彻底污名进而铲除。没有人有能力对抗大众对于“祖国”的热爱。爱国如果仅仅是审美,那纯粹是个人偏好。糟糕的是,在这个时代,爱国主义已成为世界不安的起源。唯有尊重个人利益,让商人在全世界穿织,全世界的人们合作互利,才能抵销爱国主义带来的封闭和对自由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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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张千帆: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回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理性地审视并权衡以“人权”和“主权”为标记的两种立场给我们人民带来的分别是什么,而不是武断地以抽象的国家利益压倒具体的个人利益。最终的判断标准是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个人,国家只是为了促进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发明的一种便利而已;所谓“爱国”不是别的,而只能是尊重与爱护使“国家”这个概念获得实质意义的具体的人。”   一、引言 ——“ 爱国 ” 的用途与误用   在世界日趋一体化的时代,传统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逐渐成为明日黄花。1 如果处于蒙昧状态的人类原本没有国家,如果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正在(哪怕是极为缓慢地)将整个地球缩小为一个“村庄”,那么过去曾被奉为至上的民族和国家只是社会进化的一个片段而已。就和人一样,有生必有死;“民族”或“国家”作为一种历史虚构,或许是不值得不遗余力抓住不放的,更不值得为了“爱国”还是“卖国”而打个你死我活。但在近代,爱国主义成为中国第一大天经地义的信条,有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神奇威力。一旦被标榜为“爱国者”——如岳飞、文天祥或林则徐,就青史留名、千古不朽;一旦被戴上“卖国贼”的帽子——如当年出面签定条约“丧权辱国”的琦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甚至包括李鸿章),则注定面临着万劫不复之境,不论历史真相如何都为万人所指,纵然跳入黄河也洗不清。“爱国”与“卖国”作为黑白两顶相辅相成的大帽子,承载着历史的千钧之重,足以震慑世人肝胆,令其“战战兢兢”、“危言行孙”。 尽管自我标榜的“爱国者”可能言之凿凿,但是“爱国主义”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却不容易说清楚。更近的不说,笔者且以发生在中国本土上的一起标准的“抗日救国”事件为例。史书上都记载,国民党军队为了阻拦日军进攻,于1938年在花园口人为决口,造成黄河大改道,受灾面积5.4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达1250万人,死亡89万人,而日军伤亡竟只有上千人!即便这种做法可能一时阻挡了日军的进犯,2 难道这就是“爱国”吗?不要忘记,即使是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日军也仅杀戮了30多万中国人,和“国军”的这一惊人举措给中国平民所造成的灭顶之灾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3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究竟是“爱国”还是“卖国”,恐怕得看我们究竟如何定义这些充满感情色彩的很难界定的概念。如果爱国就是为了“中国”的门面、国土的完整,那么黄河决口不失为“爱国”行为——至少其初衷是“好的”,只是后来证明得不偿失、徒劳无功而已;但如果爱国是指“以人为本”——爱惜这个国家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不是“爱国”,而且有可能是在“卖国”了。笔者并不是在鼓吹“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人民自己情愿,完全可以“誓死不当亡国奴”,为了维护自己和国家的尊严而奋战到最后一人;但是外人似乎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强求当地居民这么做,政府更不能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抵制侵略的名义给他们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灾难。 上例表明,即使对于抵御外国侵略这类看似天经地义的爱国主义主题,爱国和卖国仍然可能是很难区分的。如果明知本国部队无力保卫一座城池,而徒劳抵抗肯定会招致入侵者的屠城,那么究竟应该是抗争到底还是不战而降呢?这是一个很困难的道德选择。笔者无法论证哪一种选择是“正确”的,而只想说明情绪化的宣泄是不负责任的。但及至今日,盲目的“爱国主义”情绪仍然被作为某些激进的反人类行为的道德资源。虽然发生在异国,最近的伊拉克战事以及恐怖主义袭击还是为国内的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情绪提供了一个宣泄的场所。在网上评论中,一些网民们对于英国、埃及以及伊拉克国内为新政府服务的美国“走狗”遭遇人为不幸表示幸灾乐祸。4 但他们似乎忘记了,“人肉炸弹”是不长眼的;当它们在地铁或马路上爆炸的时候,谁能保证遭遇不幸的人都是“走狗”?况且如果伊拉克人民在新的体制下真的能过上自由、民主与和平,他们的合作或参与又有什么错?我们又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回到萨达姆的时代?! 不可否认的是,就和任何意识形态一样,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有其独特的功用。正如阿克顿指出:“爱国主义之于政治生活,一如信仰之于宗教,它防范着家庭观念和乡土情结,如同信仰防范着狂热和迷信。”5 事实上,爱国主义之所以成为一种不可挑战之信仰,无非是因为中国在近代因战败而受到列强的种种屈辱。从文化进化论来说,爱国主义是一个民族在困境——尤其是外来压力——下的自然反应。一个真正强大的民族一般不会如此在意区区几个不足道的“卖国者”,他们也没有能力造成实质性伤害。但一个失败的民族不仅面临着外部的压力,而且对内也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在这个时候,“爱国主义”可以说是一个一箭双雕的法宝:它既能整合民族内部的力量,平息内耗与纷争,又能藉此有效抵御外部的侵略。且不论它政治上正确与否,爱国主义对于一个民族的起死回生可以是一种颇有功效的兴奋剂。 然而,既然处于“真理”的范畴之外,爱国主义就不是什么天经地义的“正确”的东西。6 就其社会功用来说,它既然有能力做“好事”,那么也就必然有可能做“坏事”。事实上,笔者不能肯定它在中国历史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必然多于其消极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原本良好或无辜的初衷往往会被“创造性转化”为罪恶的结果。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作为意识形态的爱国主义尤其容易被情绪化,甚至可能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其铲除异己、实行专制的工具。7 因此,爱国主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笔者并不认为爱国主义必然意味着非理性的情绪化,甚至也不认为即使是情绪化的爱国主义必然是不好的,但盲目的爱国主义确实是危险的。笔者只是坚持认为,当我们主张一种理念(譬如某某主义)的时候,这种主张本身必须有清楚的意义,而不能只是一种含混不清的情绪,否则确实很容易误入歧途并造成始料未及的后果,或为已造成灾难性后果的政策失误提供正当性辩护,使整个民族在一片“爱国”的喧嚣声中丧失正视和反省自身不足的能力。 本文旨在澄清“爱国主义”的意义,消除这个概念曾引起的种种误解。在历史上,爱国主义是和主权至上联系在一起的。本文的一个目的是促使两者“脱钩”:爱国并不是国家主义者的专利,自由主义者、和平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完全也可以爱国。事实上,本文通过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论证,主权至上的爱国主义是空洞和虚假的,最后往往导致误国甚至害国;真正的爱国主义必然以人为本位,高扬人权、和平与自由,坚持国家和政府的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实质性利益。只有站在人本主义基础上,才可能坚持真正的有意义的爱国主义。   二、 “ 爱国 ” 之本是爱人 —— 从方法论个体主义看 “ 国 ” 的本义   “爱国主义”的问题首先是在于“国”,其次才在于“爱”。8 “爱国”,首先要明确爱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否则,对象弄错了,可能导致缘木求鱼甚至“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后果,以至“爱”得越深、害处越大。本文认为,要正确理解“国”,首先必须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误区。当然,明确了“爱”的对象之后,还要注意“爱”的方式;否则,错误的方式同样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是和整体主义(holism)相对的一种研究思路。整体主义强调事物的内在联系,并坚持整体——宇宙、社会或人体——是一不可分割并不可约化为其组成部分(如社会中的个人或人体中的器官)的有机体,否则就像“盲人摸象”那样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破坏了有机体的本来面目。9 虽然整体主义思维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推到极端就可能导致危险的社会后果。10 个体主义虽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11 泛泛地谈论“整体”在理论上没有意义,在实践中则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支持一些本来在更细致的分析面前站不脚的观点。因此,凡是谈到宇宙,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宇宙的组成部分;谈到社会或国家,就不能不把着眼点放在组成这些整体的众多个人;谈到人体,就只能深入到人体中去研究人的大脑组织、器官、循环系统等等,而不是抽象地谈“人”。把这些器官按一定方式组织到一起,你就获得了一个“人”;把众多的人通过某种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关系组合起来,你就构成了一个特定形态的“国家”。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无非由是处于特定法律和政治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实体;忽略了个体,也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12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专制传统极为悠久的国家,“国”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13 但事实上,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国家纯粹是一个虚构,因为它不代表任何实在的人;要使“国家”像在中国那样行使那么大的权力,其背后还必须有一套关于国家运行的具体理论(譬如古代儒家的或现代执政党的理论)。这套理论决定了究竟是谁通过什么方式行使这个国家的实际权力。没有它,“国家”就成了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幽灵,不能对人的实际生活发挥任何作用(好的或坏的)。就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样,没有具体的人支撑的“国家”同样是空洞的。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是一个具体化和个体化的东西:具体的人在合法或不合法地代表这个“国家”行使着权力。因此,国家的整体主义观念其实只是一个迷惑人的假象。如果对它不加质疑地接受,那么它的作用就是提供一种迷人的烟幕,麻痹人们的防范意识,进而允许某些人在这个烟幕背后以国家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这是为什么大凡专制主义国家都存在着一套使专制行为合法化的整体主义理论,14 而整体主义思维的害处也在中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出来。 既然如此,我们在谈论爱“国”之前,就不能不先弄清楚“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也不能不充分认识到整体主义思维的局限性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只有借助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才能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误区。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面前,国家的虚假光环顿时消失了。根据个体主义的定义,国家不是别的,就是处于一定政治和法律关系的人的集合体。因此,所谓爱这个国家,不是指别的,只能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15 但究竟“爱”谁呢?诺大一个国家,可是什么人都有:既有圣人君子,也有平常百姓,还有十恶不赦的罪犯!显然,不可能要求人们爱这个国家的每个人。我们平时所说的“爱国”,实际上只是指“爱”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成长、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必然和其中许许多多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交流。一旦脱离了原始的蒙昧状态,文明社会就注定离不开社会分工。看看现代社会的人每天生活的必需品,都不是由个人劳动完成的,而是通过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形成的复杂网络提供的。正是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交流维系了文明社会,使其中的个人过上健康、安全、舒适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依靠这个社会的其他人而活着;久而久之,便自然对其长年生活的人和土地产生了一种依恋的情感,使人乐意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至少不做损害社会其他人的事情。16 这是为什么当年苏格拉底即使在认为雅典陪审团判处自己死刑不公正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逃亡他国,因为如果认为对自己的惩罚不公正就逃避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惩罚,那么城邦的法律制度就丧失了效力,而这对于城邦的人民来说显然是莫大的伤害。苏格拉底之所以平静地接受了他本不应该接受的死亡,不是因为他屈服于雅典陪审团的不公正判决,而正是出于他对生于斯、长于斯的雅典城邦的热爱。17 苏格拉底是因为鼓励年青人反思和挑战当时的社会传统及其思想基础而被处死的,18 而他选择死亡的理由最终证明他是一位真正的爱国者。   三、爱国的例证:社会功利主义与和平主义   根据上述定义,既然爱国主义是指爱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那么几乎立刻可以断定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也必然是爱国的。根据边沁和密尔的经典论著,19 社会功利主义主张国家应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都应该最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所有个人利益之和。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只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一种简化,它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定义为个人利益的线形叠加。既然功利主义要求人们尊重并促进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因而功利主义者一般也可被认为是爱国主义者。 然而,社会功利主义者又不是狭隘的爱国者。由于功利主义以社会为基点,因而它是超越国家和国界的。因此,当不同国家和地区发生冲突的时候,功利主义者未必站在本国的立场上,盲目支持本国政府或人民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坚持一种普世性的视角,平等对待本国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并要求国家的政策或行为不仅有利于本国人,而且有利于所有人。在这个意义上,和自由主义等普世性哲学一样,功利主义也具有国际主义倾向。 中国的墨家可以作为一个经典的例子。孟子对墨子的总结很准确:“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20 尽管墨家理论并没有发展到边沁和密尔那么系统,也没有那么明确地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公式,但其功利主义倾向是十分明显的:“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今吾本原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21 在那个年代,墨家能将考察的视角放在平民百姓的利害关系上,而不是“仁者无敌”之类空洞的说教,22 应该说是极为难能可贵了。 也正是站在平民立场上,墨子主张天下和平、反对并谴责几乎以任何名义的战争,因为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的战争都是由统治者的野心发动的,对普通老百姓则有百害而无一利。“今若夫攻城野战,杀身为名,此天下百姓之所皆难也。……况于兼相爱、交相利,则与此异!”23 “国家发政,夺民之用,废民之利。若此甚众,然而何为为之? 曰:我贪伐胜之名,及得之利,故为之。”24 谁贪图胜利、领土、权力之虚名?无非就是当时大大小小的封建诸侯。战争对于他们来说是扩大财富、疆土和权力的手段,流血和死人的代价则由平民百姓来承担,又何乐而不为?抛开御用文人为战争搜寻的各类托词不谈,战争对于墨家来说在本质上就是杀人而已。因此,“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一词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25 事实上,“君子”未必如此清楚这套并不难懂的道理。这正是为什么墨子不惜“摩顶放踵”,为了让封建君主“放下屠刀”而奔走呼号。26 现在设想墨子试图说服本国的君主为了人民——包括本国和邻国人民——的利益而放弃战争,他是否应该被贴上“卖国”的标签呢?在狭隘的“爱国主义”看来,他似乎显然是在损害本国的利益。但即使限于本国利益而言,即使战争胜利了,疆土扩大了,统治者的野心和虚荣满足了,老百姓除了充当炮灰并承担战争的成本之外,真正能从战争中得到什么?对于这个根本问题,墨子朴素的功利主义学说提供了一个难以辩驳的解答:尤其在专制国家,几乎所有战争都是对国家(也就是人民)利益的损害,因而一个真正的爱国者也必然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四、 “ 爱国 ” 不等于 “ 爱政府 ”   既然爱国主义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那么爱国就不一定意味着“爱”管理这个国家的政府。虽然政府代表着这个“国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这个国家的“人民”,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实体并不等同于“国家”,更无法代表国家的每个人。因此,“爱国”显然不等于“爱政府”。如果说“爱国”可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政府是否值得“爱”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本身的作为。事实上,如果一个专制政府屡屡坑害、鱼肉百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爱国主义所要求的显然不是“爱”这样的政府,而是恰好相反。 上述推理体现了一种契约论的逻辑:“爱”不是盲目的,而是多多少少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人之所以爱国,社会之所以有权利要求人爱国,正是因为这个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赋予了必不可少的机会。人在出生之初是不可能像契约论所说的那样选择自己生活的社会,而在成人之后选择自由又受到了道义上的约束。正如洛克指出,一个人在接受了社会的养育之后,就等于默认了接受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因为正是这些规则为社会提供了一套基本秩序,使人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顺利成长。27 作为回报,个人也应该对这个社会给予一份关爱,或至少是选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并不一定是完全无私的;尽管社会在潜移默化中(而非通过有意识的功利计算)形成了爱国情感,但这种“爱”其实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互惠交流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就和子女和父母在长期生活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家庭之爱一样。如果没有这种过程,或者这种过程并不是在和谐与互爱的大环境中进行,而是充满着争吵、压制、斗争甚至暴力,那么可以想象无论是家庭之爱还是国家之爱都不会产生,而我们似乎也没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去爱家或爱国。28 除了个别极端的例子,29 个人应该感受到社会的恩惠,因为没有社会交流,文明生活就不存在,我们只能回到茹毛饮血的野蛮时代。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可以说是绝对和无条件的。但是对于政府,这份感恩就没有那么可靠的存在基础了,因而“爱政府”必然是有条件的。政府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的作用是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虽然政府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是不可少的,但它毕竟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因而即使政府达到了高效廉洁的理想状态,那也只是做了其份内的事情,是无须感恩戴德的。如果特定的政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它显然没有权利获得任何尊重;相反,正当的做法是将它选下来。当然,开创契约论的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如此悲惨,以至任何将社会带入文明状态的政治统治都比各自为战的野蛮状态更好,因而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政府可以(甚至必须)是专制的。30 但如果要坚持专制,霍布斯的前提假定必须是民主政府必然不如专制政府稳定,而近代政治的发展历史证明这个假定显然是不成立的:自由民主制度至少在某些地区巩固下来,且因为它有助于通过和平(法治)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争端,这种制度事实上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31 因此,尽管社会必然需要一个政府,但它显然没有必要饥不择食地选择一个专制政府,并误以为没有更好的选择而对其诚惶诚恐、顶礼膜拜。32 政府统治是一种权力,但更是一种义务,而一个没有尽到义务的政府显然是不值得爱戴的。 然而,中国的儒家传统进一步将家庭关系扩大到国的层次,将地方官员作为人民的“父母官”,33 于是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加入了一层似乎是天然的血缘关系:既然官员有义务“爱民如子”,那么人民作为“子女”当然也有义务孝敬、爱戴自己的“父母官”。这种官民关系是建立在儒家关于“君子”和“小人”的行为二分法之上:绝大多数“民”事实上都是自私自利、不能自治的“小人”,因而需要政府的管束,34 而儒家自我赋予的使命就是将“君子”输送到政府系统中去。这样,政府在道德上优越于社会一般人,而老百姓则只有仰仗明君、良相、清官才能过上安定的日子。在儒家的图景中,民主不仅不可行,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小人”的统治显然不如“君子”的统治,而历史上的宫廷斗争似乎也证实了儒家关于“小人”坏事的预言。35 但在现代人看来,儒家的预言只不过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我肯定”(self-prophecy)而已:几乎所有关于宫廷斗争的事例其实都是由于中国自身的政治制度造成的,而由于缺乏外部制约,这种制度本身就给“小人”专权创造了诸多机会。在今天看来,儒家关于“君子”和“小人”的绝对区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任何特定的人都是天使和魔鬼的混合体,都有理性自私的一面,因而在掌握权力之后都有滥用权力(也就是将公权力占为己有)的可能。儒家的“德治”并非不重要,也未必绝对不可能,但纯粹依赖德治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36 且西方和某些东方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也表明,构成社会大多数的“小人”们是可以统治国家的,至少可以通过选择他们的代表来形成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律。37 事实上,中国当今形形色色的腐败事例表明,没有“小人”的制约,即使“君子”在掌权之后也会变质,甚至变成肆无忌惮搜刮社会财富的罪犯! 因此,“家”和“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政府并不是什么“父母官”,人民也没有爱戴政府的天然义务。儒家之所以要求子女无条件地孝敬父母,主要是因为子女受了父母的生育和养育之恩;38 在当时乃至今天的社会结构中,家庭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主要义务,而这是子女和父母都无法选择的事实。这是为什么即使家境贫困,即使父母按照社会标准来说不那么称职,子女仍然有孝敬的天然义务。39 儒家的错误在于将这一层关系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任何天然关系。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正好相反:不是政府造就并养育了人民,而是人民造就了政府,并通过纳税或其它方式维持政府的存在和运行。如果特定的政府未能履行其基本义务,那么人民显然可以罢免他们并另行选择更好的管理者,就和公司的股东替换董事会和总经理一样。 由此可见,关键问题不是究竟是否“爱”政府,而是为什么“爱”。人民可以“爱”一个政府,但前提是政府本身必须是可“爱”的。如果政府官员无法无天、贪污腐败,随意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而制度的缺陷又纵容了政府的任意性并对此熟视无睹,那么要求老百姓“爱”这样的政府显然是荒唐的。40 反之,一个人虽然出于种种原因而不爱政府,却并不一定妨碍他爱国。由于国家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国家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政府则是由人民中的一小部分(官员)组成的,41 因而任何人都完全可能爱其中一个而非另一个,而不违反任何逻辑规则。42 尤其是在人民和政府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的情况下,爱国和爱政府甚至可以变成两种不可调和与不可共存的情感。 当然,在哲学意义上,确实存在着谁对政府决定负责的问题。在民主国家,由于选民选举议员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进而决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且他们对政策的态度将影响政府的立场,因而政府、国家和人民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同一性。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是人民为政府政策负责。事实上,这也是网上有人支持自杀性爆炸等恐怖主义活动的依据:虽然是美国政府——更具体地说是总统及其白宫的工作班子——决定侵略阿富汗和伊拉克,但这种政策获得了美国及其盟国的大多数选民之认可,因而针对这些国家的平民实行恐怖袭击是正当行为。既然英国是美国坚定的盟友,最近发生的伦敦连环爆炸案也是正当的,因为在充分享受选举权以及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的国家,平民最终要为自己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承担后果。根据这种推理,甚至在自杀式爆炸中身亡的伊拉克平民也是“死有应得”,因为他们“应该”通过选举等手段将现行亲美的“卖国”政府选下去。笔者在此无意论证这种观点是否在哲学上站得住脚,43 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推到极端,这种逻辑最终将完全混淆人民、国家和政府这些不同性质的概念,因为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里,人民也可以被期望通过拒绝纳税或暴力抗法等手段反对现行政府及其政策,而人民未能这么做的事实可以被认为是对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因而也应该对其“负责”。按照这种逻辑,日本攻占南京后进行“大屠杀”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南京市民应该为国民党部队的(有限)抵抗及其给日军造成的伤亡“负责”。其荒谬如此显然,不攻自破。 总之,笔者希望以下命题是自明的:“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因而“爱国”并不等于“爱政府”;事实上,爱政府也不一定意味着爱国,不爱政府未必意味着不爱国;即便政府不可“爱”,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应该不爱国,更不意味着可以像恐怖分子那样因为反政府而残害无辜的平民。   五、 “ 爱 ” 不等于恭维   澄清了“国”的意义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可算作对国家的“爱”。由于国家不等于政府,“爱国”并不必然要求“爱政府”,因而一个人显然可以批评——甚至尖锐地批评——政府的所作所为或导致这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制度,而这丝毫不妨碍他“爱国”。事实上,批评甚至不意味着他就不“爱”这个政府。如果他确实认为政府做错了,也就是说他认为政府的政策、决定、行为甚至法律违背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一个爱国者有义务坦诚表露自己的看法,敦促政府改正错误。盲目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说好话,只能使之一错再错,任由其损害人民(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样的人尽管成天将“爱国”挂在嘴边,其实并不配“爱国者”这个崇高的称号。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将政府看成是自己的孩子。如上所述,政府是由广大纳税人抚养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是父母,政府是子女。就和对待自家的孩子一样,该批评的时候就得批评;善意的批评不仅是人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正是“爱”的表现。44 一个或许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爱国并不意味着附和政府,那它是否也意味着可以批评——包括尖锐地批评——这个国家的人民?笔者以为,一个进取的民族应该包容所有的不同意见,包括对自己的毫不留情的批评。任何一个民族都会有一些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为大多数人共有的“劣根性”,从而妨碍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固然,批评意见不见得都对,但如果扼杀了所有的批评,那么这个民族连正确的意见也听不到了,因而必然将因循守旧、固步自封。45 因此,即使面对不公正的批评,也不能动辄以“卖国”相要挟。 综上,笔者认为下列论断是自明的:爱国不是不批评政府,不是不针砭制度的弊病,不是无原则地认同政府或社会做的每一件事情,甚至不是不能尖锐地批判整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否则,诸如鲁迅等五四时期涌现出来的一批反传统人士就将首先成为“卖国贼”了。就和批评一个人并不等于不“爱”他一样,批评国家或政府也不等于不爱国,甚至也未必意味着不爱这个政府。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因为爱之心切,所以才有这份“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因而即使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者也完全未必有任何恶意。46 反过来看,那些一味将民族“尊严”、“五千年灿烂文明”等甜言蜜语挂在嘴上的人士,也未必真正“爱国”。如果这个国家或政府确实存在着必须及时革除的弊病,那么他们至多只是贻误病情的庸医,以“爱国”之名行误国之实。   六、爱国与卖国 —— 如何判断?谁是判断者?   首先,“爱国”和“卖国”未必是相互承接的两个概念。尽管对两者的理解可以见仁见智,但一般人似乎都可以接受,虽然爱国的程度可以有强弱之分,“卖国”的帽子却是不能随便扣的。因此,虽然某人不那么积极主动地“爱”国,但只要他没有什么极端出格的言行,他就不能被定性为“卖国”。事实上,如果在法律上严格定义,“卖国”就等同于叛国,也就是一种主动牺牲国家或民族利益的行为,或鼓动这种行为或有助于造成这种结果的言论。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在战争年代或其它极端情况下,47 真正的“卖国贼”其实是很少的,因为一般人都对生之养之的家乡有一种自然的亲切感,因而在没有巨大的利诱或威逼之下是不会选择“卖国”的。事实上,在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他人的社会,也很少会发生动辄乱扣“卖国”高帽的现象。 有了以上标准,判断爱国或卖国的标准就不是一件难事。显而易见的是,爱国并不是盲目肯定自己的制度或政府的所作所为。同理,褒扬其它国家的制度并不是不爱国,即使这些国家对本国或其政府并不那么友善,或出于某种原因而成为大众情绪的众矢之的。48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是必须区别对待的两回事。它在外交上可能令我们看不惯,但这不必然意味着它在国内施行的制度不受本国人民的欢迎,而后者才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者更应该关心的事情。我们没有必要效仿它在国际上的所作所为,但这并不表明其内政和外交一样没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49 否则,我们似乎又回到了鸦片战争和五四运动时代的悖论。当时,中国是处在一个相当恶劣的国际环境下,西方的先进思想、技术和制度随着鸦片和战火一起被输入进来,而中国朝野对后者的憎恨最终使之也放弃了前者,以至在吸收西方思想和制度的过程中走了一段漫长的弯路。这是我们为狭隘的“爱国主义”所付出的巨大成本,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误国误民。 即使某种主张在效果上是有害的,政策之争一般也无所谓爱国或卖国,除非能证明某种立场的提倡者确实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主观意图。50 人都会犯错误,但只要不是主观错误,只要提出主张的目的是真诚地为了促进国家利益,那么即使这种主张实际上适得其反,主张者并不能被扣上“卖国”的帽子。否则,动辄上纲上线、帽子满天飞,令人心有余悸、噤若寒蝉,正常的政策争论就变了味,演变为政治权力或话语权的斗争。这样,即便是理亏的那一方也完全可以通过舆论压力甚至政治迫害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沉默,51 而这显然对于发现和确定真正的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是不利的。 最后,谁有资格评判“爱国”或“卖国”?笔者认为,如果必须要对这类问题做出判断的话,那么这类判断必须被保留给自由的公共舆论;5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并不是一个适当的评判者。这是因为政府行为或社会政策是公众评议的焦点,而让政府作为审判官就必然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政府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可以肯定政府的评判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赋予政府以“爱国”和“卖国”的生杀大棒,无疑是在助纣为虐,封杀舆论对政府的制约,使政府得以指鹿为马、为所欲为。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涉及到叛国行为的时候,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起诉叛国者,并由独立的司法在不受政治压力和大众情绪的影响下给予公正的判决。 笔者相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言论是不可能构成“卖国”或“叛国”的。为了社会的安定与和平,为了给自由的思想和言论留下一点空间,让我们不要动辄挥舞“爱国”或“卖国”的千钧大棒,尤其是不要将这项可怕的权力交给一个权力已经难以控制的政府。说白了,爱国主义无非归结为一条很简单的道理:对自己人好一点——至少不要利用“爱国主义”这顶帽子,迫害我们自己!   七、结论:爱国主义与自由主义   在传统上,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往往是水火不相容的。自由主义将全部关怀集中在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之上,爱国主义则偏偏要求人们放弃自我,去“爱”一个此身之外的庞大(弄不好可能是虚幻的)集体。固然,只要不走极端,自由主义者也会考虑个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但是其目标始终离不开个人;如果让他们在个人和国家或集体之间进行选择,他们会毫不迟疑地偏向前者。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也成为针锋相对的话语。对于单纯的爱国主义者来说,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包括对国内人权记录的指控——而有丝毫减损;53 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无论国家主权听起来如何神圣,都不能为压制人权提供正当理由。爱国主义阵营认为,普适性的自由主义已成为外国干预本国内政的工具,因而爱国主义必须高扬国家主权的旗帜。在现实中,老百姓也确实容易将维护主权的主张和“爱国”等同起来。自由主义阵营则认为,这种口头上的“爱国主义”不是头脑简单就是别有用心,在现实中注定沦为专制或暴民政治的工具,因而总是对它保持一种本能的警戒。54 笔者认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有助于化解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紧张关系;或更准确地说,通过将国家归结为由具体个人组成的集体,它使爱国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落到了自由主义的层面。55 爱国并不等于高喊空洞的口号,逃避本国的实际现状;相反,爱国首先要求关心具体的个人的命运,爱国是在爱人的过程中实现的。正如胡适先生当年所说:“为你自己争自由,就在为国家争自由。”这种脚踏实地的爱国主义从空洞的“国家”回归到实实在在的个体,从而避免了理论上的虚妄以及在实践中误入专制歧途的可能性。56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者并不反对“爱国”,但是对于他们来说,“爱国”并不是一种盲目的冲动或无条件的忠诚。57 如果这个国家不可“爱”,又有什么理由强迫人们爱国?严格地说,爱国和国家的制度现状并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一个生存状态很糟糕的国家,还是可以存在苏格拉底式的经过充分反思的理性爱国主义。但如上所述,对于多数人来说,爱国情感确实和制度现实有很大关系。如果政府的所作所为和社会现实不断使人感到失望,人们自然就对这个国家产生了一种疏离感。混淆国家与政府是一种认识论上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在普通人身上经常发生的事实正说明国家和政府并不是决然独立的两个实体,而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两者之间的关联表明政府有义务通过维持良好的制度来改善国家的形象。在国家的现实状况和个人对国家的态度之间,需要改变的首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在个体层面上,如果一个人想要别人爱自己,显然不能强迫别人产生“爱”的感受,而是必须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和人品变得“可爱”一些;同样的,在集体层面上,如果要求人们爱国,那么首先应该从制度上让“国”变得更可“爱”一些,使人对其产生一种自然的归属感和骄傲感,而不是动辄以“卖国主义”的帽子甚至暴力相威胁而勉为其难。 迄今为止,爱国主义似乎理所当然地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一谈起爱国主义,似乎就必然意味着主权压倒人权,个人利益必须给国家利益让位。但笔者已在其它地方说明,就和爱国主义一样,“国家利益”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既然国家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组成的,国家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而国家利益非但不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且正是建立在众多个人利益的基础上。58 至于主权虽然可以是一个有用的国际法概念,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国内对象;59 中国可以指责美国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中国主权,但中国政府同样不能以主权为借口而忽视国内的人权发展。事实上,中国百年历史的种种屈辱表明,如果在国内不能保障人权,那么国家的主权和威望也很难真正确立起来;60 即使依靠武力建立起来,这样的“主权”除了满足一种虚荣之外,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归根结底,主权和人权完全可以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内并行不悖,两者之间没有必要发生逻辑上的矛盾。任何民族都可以对外张扬主权,对内倡导人权。61 当然,回到黄河花园口决堤的例子,两者在现实中还是可能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回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理性地审视并权衡以“人权”和“主权”为标记的两种立场给我们人民带来的分别是什么,而不是武断地以抽象的国家利益压倒具体的个人利益。最终的判断标准是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个人,国家只是为了促进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发明的一种便利而已;所谓“爱国”不是别的,而只能是尊重与爱护使“国家”这个概念获得实质意义的具体的人。笔者认为,这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注释:   1 在很大程度上,民族主义(nationalism)和爱国主义(patriotism)是重合的。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政策,一般是以爱国主义为道德和情感动力(尤其对于那些对外独立的民族国家)。但如果将民族和特定种族联系在一起,例如“中华民族”一般是指汉族血统为主的民族,那么民族主义比爱国主义范围更为狭隘。只有在一个因封闭而导致的主要由单一种族组成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才是一致的。近代民族主义理论在民族和国家之间划等号,实际上将国内所有其他民族置于一种臣服的处境。见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3页。对于维罗里(Maurizio Viroli)的《关于爱国: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中两种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之分析,见高全喜:“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5-146页。 2 事实上,黄河决口并没有能阻挡日军进犯。参见Jonathan D. Spence, The Search for Modern China, New York: W.W. Norton & Co., 1990, pp. 448-450。笔者并非是说,更多的日军伤亡或抵制侵略的有效性就一定能为伤害本国人民的举措提供正当性。对于这次事件的始末和影响,参见张殿兴:“黄河花园口掘堤事件”,《历史教学》1996年第4期,第45-47页;郑永彪:“60年前的黄河花园口决堤”,《民国春秋》1998年第5期,第11页。对于这次事件的参与人为其必要性的辩解,参见熊先煜:“炸黄河铁桥扒花园口大堤真相”,《文史精华》2001年第11期,第16-23页。 3 当然,如下所述,这里也涉及关于“责任”的问题:或许有人会将责任全部推给“鬼子”——没有他们的侵略,国民党自然也不会做出这等自残的事情。然而,责任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孤子;即使日本人最终有责任,国民党也推卸不了自己的责任,因为是否决堤的主动权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其它方式阻碍进攻。 4 例如见http://news.163.com/special/E/00011HRR/Egypt050723.html。下文对此问题有更详细的讨论。 5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29页。 6 笔者假定以下基本论点是无须解释或辩护的:根据休谟定理(Hume’s Law)及其对价值与事实判断的截然区分,价值判断本身不具备可通过逻辑或经验手段验证的“真值”(truth value),因而无所谓对错之分。对于分析哲学的相关表述,参见Alfred Jules Ayer,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New York: Dover Pub. (1952),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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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荐书>主权者的幽灵:施米特与魏玛宪政

施米特所提出批评的对象并不是自由的诸价值,而是在肯定这些价值的前提下,批评古典自由主义者没有认识到这些价值的紧张关系以及现代民主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危机,他关于总体国家、政治决断、民主同质性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国家主权和政治能力的强调,通过努力挖掘像民主、平等、自由、社会、国家等概念的深层含义,企图形成一个实质的民族意志,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一起来,区分同质者与异质者使国家免于分裂。     <北斗荐书>主权者的幽灵:施米特与魏玛宪政   荐书人/柯鸣谦(上海政法大学)        魏玛共和国自 1919 年 2 月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双重危机,与其说它是产自德国国内“强烈的”共和主义思潮,倒不如说它是由一场偶然发生的革命催生的。一方面,社会民主党最终的上台是靠镇压最初的革命集团:工兵委员会和斯巴达克派,因此,魏玛共和国并不是建立在所谓的“革命胜利”的基础上,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立在对革命的背叛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即使最终成立了一个共和制政府,并颁布了一套议会民主制的宪法,然而魏玛共和国在后世历史学家看来,始终是一个“没有共和主义者的共和国”。正如科佩尔平森在《德国近现代史》中写道:“这套制度(共和制)并不是产生于积极的共和主义分子的活动,而是由君主主义者集团的分裂所产生的消极情况形成的······共和国是能把派别分裂减到最少的一种形式。” 魏玛共和国在历史上只存在了不到 20 年的时间,它结束于 1934 年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纳粹独裁统治形成,西方民主共和政体在德国的初次尝试以失败告终。而本文所介绍的主角卡尔·施米特, 20 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公法学家,正是成名于魏玛时代,曾试图通过捍卫魏玛宪法来拯救共和国于覆灭,又因为其后转而投靠纳粹而名声狼藉。施米特以其对自由主义的猛烈批判而闻名,扬·维尔纳米勒在《危险的心灵》一书中引用齐泽克的话评价施米特:“就洞悉到后政治自由主义宽容的死结所在来说,施米特仍旧是关键性的,既是一个危险人物又是一个诊断专家。”若将其在一生中迈出的那错误一步搁置在旁,施米特最大的价值乃在于他为我们揭示了自启蒙以降,自由主义所发现的诸多价值概念(如自由、民主、平等)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以其保守主义的洞察力和现实主义的敏锐眼光,对现代议会民主制的内在结构提出挑战,他所提出的那些质疑,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无论是激进者还是保守者,都无法忽视。 因此,若要了解施米特的思想及其与魏玛宪政的关系,最好的方式就是阅读其原著。在国内的施米特研究中,首先是刘小枫所编的一套《施米特文集》,涵盖了施米特一生中的重要著作,本文要推荐的两本书一是这套书的第四本《论断与概念 —— 在与魏玛、日内瓦和凡尔赛的斗争中 1923—1939 》,二是在第一本《政治的概念》中所收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次是关于施米特思想的评论,“卡尔施米特研究文丛”这套丛书中收入的都是美国和德国学者对施密特的研究,另外在刘小枫主编的“经典与解释”涉及到施米特的有四本书,两本刘小枫选编的《施米特与政治法学》,《施米特政治的现代性》以及一本美国自由派学者麦考米克所写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一本德国学者迈尔所写的《隐匿的对话 —— 施米特与施特劳斯》。除此之外还有前文提到的德国学者扬·维尔纳米勒所写的《危险的心灵》,这本书主要研究施米特对战后欧洲政治思想的影响以及他对现代性和现代主义的继续批判,对施米特在魏玛民国时代的生活所述不多。 《论断与概念》是施米特生前自编的两本文集其中一本,这本文集中收入了施米特在 1923 年到 1939 年间的政论文章,涵盖了宪法、国际法、国际政治等领域,它的副标题叫做“在与魏玛、日内瓦和凡尔赛的斗争中”。施米特所做的斗争无一不是为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强化其国家能力与国际地位而努力,这符合施米特一直所追求的一种“质的权威国家”而不是形式上的“量的权威国家”。这种追求表现在他提出的,对魏玛共和国议会民主制的软弱及其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批判。 这本文集中的第七篇:《议会主义与现代大众民主的对立》。这篇文章是作为 1926 年发表的《议会主义的思想史状况》第二版的引言,在 Ellen Kennedy 评价这本书的一篇书评《施米特的 的历史语境》中说:“《议会制状况》乃属关涉首个德意志共和国的自由民主基本制度的争论······施米特旨在解释 ” 现代议会制度的基本内核 ” 确信已在商讨和公开性中发现它。只有依据这种认知,才能理解议会制度的危机,并着手议会民主制的改革。”而议会民主制度的危机,施米特强调,是在于现代大众民主的发展将论证性的公开讨论变成一种空洞的形式。原本以讨论与公开性为基础的议会制不是权力争夺的场所,而是意见交换之下真理的诞生地,并由此产生一批真正的政治精英。而失去公开性讨论的议会制则是一个架空了的议会制,其新的基础从哪里获得呢?在这篇文章中施米特运用到一个转换,即过去议会制中的“讨论”变成今天议会制中的“谈判”,谈判意味着对利益和权力的争夺和妥协,同时意味着原本在议会中应当独立的议员,如今却代表着各自党派和利益集团在议会中争权夺利,而不是代表选民和国家利益陈述观点、交换意见。这实际上触及了现代民主制度中的软肋:完美的形式无法承载实质的正义。议会变成了“隐秘利益的接待室”,而拉德布鲁赫说,议会是个剧院。这种情形在今天的民主制国家中愈演愈烈,而施米特与其同时代的德国法学家能在魏玛时期认识到这一点,却是“得益于”魏玛共和国内激烈的党派斗争和魏玛宪政自身的矛盾。 《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写于 1932 年,也就是希特勒发动国会纵火阴谋操控选举的前一年,施米特在本书中企图以最后的努力挽救魏玛宪政。他在后来 1957 年重印附言中写道:“当时的危机已经涉及到宪法的概念本身······本文是挽救总统制这一魏玛宪法的最后机会的绝望尝试。”“本文的核心命题······只有在修宪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够否定一个政党的合法性。”这个命题虽然在当时受到主流学者的抵制,但在二战后西德颁布的《波恩基本法》中吸纳了这一建议,即“不能给予根本违背宪法中自由民主原则的政党以议会平等,必须对其实行党禁。”刘小枫在《政治的概念》一书的编者前言里讲到人们常用“正当性对抗合法性”作为描述本书的标签,在这本书中,施米特所对抗的合法性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合法性概念,也就是一种纯粹程序上的合法性。在议会选举中争取到了 51% 的多数政党便获得了合法性,在一开始,所有政党都是基于一种机会均等原则得以进入议会。而获得合法占有政权的政党,同时也获得了三种巨大的政治奖赏: 1. 基于决定的运用, 2. 合法性的猜测, 3. 可立即执行性。“占有奖赏获得了一种决定性的政治意义,其毫无顾忌的利用成为党派政治的把持权力的当然手段。”而已经合法获得政权的政党也可以利用其合法性取消机会均等原则,阻止其政敌合法获得政权。本书提到的另外一点是魏玛宪法自我消解的合法性危机。施米特认为修宪的底线是不能触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一部宪法预定修宪的可能性,那么,它并不是想由此提供一种废除它自己的合法性的合法方法,更不是想提出摧毁它自己正当性的合法手段”,而魏玛宪法中第一部分的价值中立和功能主义的结构形式恰恰给那些企图攻击宪法的政党提供了一个摧毁其合法性的均等机会。一旦一个政党进入合法性的大门便在自己身后将这门关上。施米特呼吁总统启用宪法第 48 条赋予总统关于紧急状态的权力,来对威胁到宪法存在的政党实施党禁。因为总统与直接民主、实质权力一起构成了魏玛宪法的三个竞争立法者,总统拥有某种程度上正当的立法权。 但施米特的本书中的呼吁最终败给了现实,兴登堡总统不愿过多违背宪法精神,启用其紧急状态的权力,却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寄希望于希特勒能组建一个联合政党政府。兴登堡换来的结果则是希特勒依靠《授权法》通过各种法令以确立纳粹在德国的统治,包括《禁止新党建立法》,取消了其他政党进入议会的机会均等原则,《国家重建法》解散了所有邦议会,取消各邦自主权。而施米特本人从反感纳粹的态度转变为接受戈林的邀请,担任柏林大学的教授,并为纳粹的民族社会主义提供理论支持。 乔治施瓦布在他所著的《例外的挑战》一书的附录中为施米特被指责为一个机会主义者辩护,他指出,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到 3 月 24 日这期间德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授权法》的通过 —— 对施米特而言,比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更具深远意义。施瓦布认为,施米特的根本政治哲学乃是权力制定法律,而“国会的立法权被移交到行政部门,联邦国会事实上就正式放弃了它作为立法者的角色······因此,不能把施米特转而效忠于合法产生的新权威的行为描绘成具有机会主义的特性。”首先,这种说法十分牵强, 1933 年 3 月 23 日,国会以 444 票赞成, 94 票反对,通过“授权法案”,是在武装的纳粹党卫军的威胁之下通过的,仅有的 94 票反对全部出自不接受威胁的社会民主党人之手。《授权法》的通过确实产生了新权威,然而这一新权威的产生毫无合法性可言。其次,这种辩解其实是把施米特往更不利的境地推。因为,如果施米特投靠纳粹真的是从他的学说中找到依据,自然的从捍卫宪法转向独裁政权,那么施米特的学说则是在没有被歪曲的情况下(比如卢梭的公意说在被曲解在后来成为极权主义的鼻祖)就是危险而邪恶的。但我认为,施米特所提出批评的对象并不是自由的诸价值,而是在肯定这些价值的前提下,批评古典自由主义者没有认识到这些价值的紧张关系以及现代民主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危机,他关于总体国家、政治决断、民主同质性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国家主权和政治能力的强调,通过努力挖掘像民主、平等、自由、社会、国家等概念的深层含义,企图形成一个实质的民族意志,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一起来,区分同质者与异质者使国家免于分裂。 施米特被称为是“想要研究水利原理来解决烧到罗马城外的大火”,这是对他的褒奖,即使大火在当时没有扑灭,他对“水利原理”的研究却惠及今日。施米特所留下来的许多问题,比如,国家是一种规范主义的组织还是一种实质的权力?如果不存在普遍的平等,那么民主是否应该根据实质的不平等来区分同质者与异质者?政治在今天是已经沦为一种程序性技术性的管理方式?还是要区分敌我友之间的关系,认真思考权力的实际状态······这些都值得我们今天继续深思。 推荐书目:扬·维尔纳米勒《危险的心灵》   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和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   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   刘小枫等《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刘小枫等《施米特与政治的现代性》   麦考米克《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反对技术作为政治》   迈尔《隐匿的对话——施米特与施特劳斯》     (采编:陈芝;责编:陈芝)     您可能也喜欢: 订阅北斗 <北斗人,北斗文>与自己握手言和 | 北斗网 <开阳>“卍”与北斗 北斗应聘咨询专页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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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丘露薇 | 当日本人在转变

作者: 闾丘露薇   南都周刊专栏 ———————- 2003年3月,在巴格达采访,在外国记者聚集的酒店,看到几个日本老人。很好奇,因为美军正在轰炸,所以这个时候不太可能还有游客,而且,就算是平常,选择到伊拉克旅行,也算是很特别的选择。 走上去和他们聊天,才知道原来他们是来做人盾的,都是反战人士。他们每天,会轮流到巴格达的一些重要设施,比如发电厂,医院,学校等,抗议美军的轰炸,抗议这场战争。 现代战争,轰炸已经非常的精准,除非情报有误,把非军事设施标注成军事设施,也因为这样,他们去做人盾的地方,相对还算安全,就好像记者们聚集的酒店,当时是大家心目中默认的最安全的地方,有一点可以肯定:美国的炸弹不会把这个地方当成目标。 尽管这样,还是很惊讶于他们的行动,主要是因为,做人盾的,主要都是欧美人,而我对日本人一直抱着一种刻板印象,总觉得他们个人和国际政治很遥远,尤其是这种算是小众团体的行为,和他们没有关联,更不要说,还是日本的老人。 萨达姆倒台,在广场上遇到一个会讲中文的日本年轻人,聊起来,原来他是复旦大学的留学生。开战之后,他去了约旦,在一个教堂做起了志愿者,等待着进入巴格达的机会。现在,他和教会的其他志愿者一起,每天在广场上,为巴格达人收集信件,因为这个时候,通讯中断,里面的人急于和外面联系,外面的人,也焦急的想知道里面的人的音讯,志愿者的工作,就是把收集的信件,代为送到国外。 这对于我来说,又是很惊讶的事情,让我开始反省和提醒自己,不要再用先入为主的方法,来看待日本人。 一个老同事是北京人,移居日本之后,娶了一个日本老婆,每次谈到南京大屠杀问题,这个老同事总是会和饭桌上的大家争执起来,因为他总是坚持自己的不相信,不相信发生过南京大屠杀。他的理由很简单,去日本看看那些日本人。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 其实我很理解他的这种想法,每次到日本,看到日本的秩序,感受到日本人的那种彬彬有礼之后,实在无法想象,就在几十年前,军国主义下的日本,日本人是那样凶残。但是,事实就是事实,即便现在的日本社会改变了,透过政府和社会以及日本人的共同努力,日本终于告别了军国主义,日本的价值观和现代文明社会接轨了,日本人不再像以前,会陷入以爱国为名义的疯狂,历史就在那里,现在的好,无法否定过去的邪恶。 前段时间采访一些日本劳工和慰安妇,原来当年最早帮助这些人群像日本政府和企业提出索赔的,正是几个日本人。一名一直和日本律师一起帮助这些人群的中国律师认为,这些日本人这样做,也是为了国家利益,他们很想向国际社会展示一个负责任,遵守国际规则,尊重人权的日本,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大国,这没有任何问题。 在节目中和一个内地保钓人士聊起这点,他很不屑:“日本人帮我们,是为了让自己好过一些,不是真的为了帮我们。”我突然不知道如何回应对方,因为如果形容对方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实在有点政治不正确,尤其是在目前这个风口浪尖,会被视为亲日,不爱国。 激进的反日人士,往往会让我想起日本的那些右翼分子,因为思维方式很类似。每次去采访中国领导人访问日本,酒店还有一些活动场所的外围,总是会有几辆右翼组织的卡车,还有酒店附近右翼人士的集会。最惊险的一次,是在早稻田大学门口,我们好几家香港媒体在拍摄和做直播,几个右翼人士站到我们面前开始谩骂,阻碍我们的工作,最终惊动警察。为了避免事态恶化,警察劝我们先离开。这次近距离的接触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 原来这些右翼人士里面,有不少中国人,那几个情绪最激烈的,都带着闽南口音,年纪都已经不轻。 2011年,太平洋战争70周年的时候,日本电视台NHK向日本民众征集战争证言,当被问到,是否愿意为国捐躯的时候,年轻人们回绝的异口同声,其中那句:‘要人家为它而死的国家,就让它灭亡好了”,这段时间,又开始在中国网络上传播。 因为曾经的军国主义历史,很多人认同日本年轻人们这样的姿态,但是如果有中国的年轻人,理直气壮的这样回答, 会不会被认为政治不正确呢?甚至是不是会有这样的声音被听到呢? 也因为这样,不管是钓鱼岛还是独岛,关心的日本人并不多。但不关心这些,是不是就能证明他们不爱国?至少在日本,这不是一种衡量的标准,即便有球星抱怨以下,也只是一种声音而已。但是至少从表面上看,他们更关心身边的事情,要求停建核电站的抗议人数,远远要比右翼团体的集会多的多。 有怎样的人,有怎样的社会,日本人在变,那中国人呢?可惜,如果从远处来看中国人,电视屏幕上扭曲凶狠的面容,只能让人目瞪口呆。还好,身在其中,会看到那些在人群中举着牌子,事后收拾垃圾的广州中学生们,这些人是中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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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 | 信孚要闻(9.24)——房子与岛,小家与大国

作者: 信力建   1、郎遥远《每间民房都是“钓鱼岛”》:拆迁人获得政府的拆迁许可后,就如同圣旨在手,被拆房屋拆与否就没有商量的余地了。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物权,形同一张废纸。即便在封建皇朝,在民国时代,老百姓房子都受保护,而今地方政府怎么就可以胡萝卜加大棒,说拆就拆了?每间民房都是“钓鱼岛”,公权力都有保护的义务。China拆那,公权力强拆的不是房子,是民心,是共和国的根基啊。 2、21日,辽宁盘锦,农场队长带着近百人,开着挖掘机欲强行铲平农户地上的水稻引发冲突。拆迁户一家4口为征地补偿与当地“执法人员”发生争执,一人被警察开枪打死。当地22日通报,民警开枪系因村民暴力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开枪符合规定。 3、时下的农村更像“老人村”了,十室九空,陕西省太白县老人杨德清,89岁,老两口每月能拿到80元养老金,再加100元低保,每月360元收入。老人家吃的,主要是玉米和土豆,老两口已经六年没吃肉了。 4、去年9月,广东乌坎民众的抗议,后来成为了中国草根民主的样板,广为传颂。如今,一年过去了,那里的民众再次发起了一场小规模的抗议,抗议对象是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村干部。村民们认为,这些民选官员在解决征地问题时工作不力,进展缓慢。 5、被网民谑称为“微笑局长”和“表哥局长”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被撤职后,网上又传出陕西省副省长李金柱曾经为了袒护杨达才的一番惊人言论“别说达才没有贪污,就是有,我看也不能查,不能顺着暴民的意愿查,要顶住网路歪风邪气,……我都有好几块,都是国外的亲戚和子女回来时送的,不行吗?”。网友表示,一个〝表哥〞走了,又迎来了“表叔”。 6、近日,星巴克进驻杭州灵隐寺引发热议,网友调侃“可续悲吗?”。2007年,星巴克在北京故宫里开分店,一时间备受争议,最后退出故宫。不过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称,星巴克所开的分店并不在灵隐寺里面,而是在灵隐寺附近的商业区。 7、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魏杰日前表示,发改委为避免经济进一步下滑而重启大项目立项工作,在短期内快速投入7万亿巨资,如不能有效解决投资之于经济增长的比例问题,此轮投资很可能重现2009-2010年迅速提高投资规模而导致产能过剩和通货膨胀。 8、富士康郑州公司需要招收20万名工人来保证完成订单。知情人士称, 8月4日召开的河南省政府省长办公会上决定,河南省政府将协助富士康招募,这个任务被分配给河南的18个地市政府,完不成招工任务的县市将受批评。 9、韩国一重犯苦练瑜伽 钻出15厘米高送饭口逃走,现年50岁的疑犯崔甲福身高1.65米,体重52公斤,已坐牢23年,有25次性暴力犯罪前科,17日趁两警察一个在打盹,一个在会面室上网,从15厘米高送饭窗口逃走。 10、全国友协、中日友协负责人23日表示,鉴于当前形势,中方决定将纪念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招待会调整到适当时候举行。 11、陕西勉县勉阳镇舒坪村近50户村民在领取3万元移民搬迁补助款时,被要求上交1.1万元。村主任称,收的1.1万元属于集资款,1万元用于村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已开会征得村民同意。据悉,勉县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该村村支书已被免职。 12、近日,长沙多市场查出致癌染色辣椒。据悉,这些辣椒是被工业染料罗丹明B染色的,国家规定,罗丹明B属于食品中违禁添加物质。 13、巴基斯坦铁道部部长古拉姆·阿赫迈德·比罗尔22日对美联社表示,他将自掏腰包支付赏金给完成这个“神圣职责”的人。比罗尔称他将自掏腰包支付赏金给完成这个“神圣职责”的人。巴基斯坦一名政府发言人谴责比罗尔的谈话,并表示政府正在考虑对他做出处置。 14、昨日,郑州火车站公布了将于9月28日开行的西安北至深圳北的G824次动车的票价。其中,郑州至深圳北的商务座价格为2275元,堪比飞机头等舱的价格,该车次二等座价格为733元。 15、为了玩一部上网手机,13岁的留守少年雄雄(化名)对大自己两岁的姐姐下了狠手。因姐姐指责其用自己同学的手机上网,雄雄一气之下在屋里找来一根电线,从姐姐背后套住其脖子,直到她断气,他原打算将姐姐焚尸,后又想埋掉。据雄雄称,这些招是在电视上学来的。 16、据美国劳工部数据:美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从业人员总数从2001年的41万人,下降到了2011年的24万人;在这十年中,该行业的从业人数几乎下降了40.6%。《纽约时报》集团在2011年末时仅拥有7,273名雇员,而2001年时为12,050名,下降了40%。 17、22日是日本宣称将钓鱼岛国有化后的第二个周末,各地公安机关继续采取严密警戒态势,以控制各地的反日游行。据悉,当天除河南省新乡市发生了小规模游行外,其他城市并未发生大规模游行。 18、长沙市青园小学一(1)班59名学生全部当上了班干部,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各科课代表以及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等岗位之外,还有像饮水机管理员、走读生路队长、白托生路队长、盆花管理员等一些新设岗位。至于班长一职,由59个孩子轮流担任,永不落空。 19、@杨恒均:王立军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徇私枉法7年,叛逃罪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滥用职权2年,受贿罪9年——老杨头:看点是叛逃罪才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明年他可以写回忆录了。这可比写博客颠覆国家罪轻啊。不过,15年,他错过了中国的大变革,出狱时已经是另一个中国了。 20、李稻葵【中国经济最困难时期或在未来3-5年】:短期看,中国没有硬着陆风险。经济最困难时将出现在未来的三到五年。在这个时期国际经济形势仍将会动荡不安,乱世仍将是国际形势的主题。中国依赖房地产和出口已经不可持续,但其他方面的增长又不能马上完全替代老的增长方式。 21、钱钢《“党内民主”能否成为改革的切入点?》:中共党内民主,是关起门来搞的民主。不过门内这间“房子”超大,里面人数和德国的人口相当(中国党员已超过8000万)。这间房子里若有真正的民主,对中国是有利的。问题是,中共的党内民主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流于空谈。党内有“民主讨论环境”吗?连常委温家宝谈政改都遭封禁。“党务公开”了吗?十八大前人事传言满天飞,普通党员和境外人士一起猜谜。党代表常任制的试验,也徘徊不前。只有基层党组织的直选试验,似在推进。 22、连清川《先爱同胞,后爱国家》:如果我们承认,我们的传统叙述之中,以及作为舶来品的西方叙述之中,都乃是以人作为最基本的构成,并且强调人的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话,那么我们从什么时候开始,失落了把人作为国家存在和国家权利的基础这样一个观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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