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

郑也夫 | 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2011年06月16日 11:38:52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刺死两名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一案,最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底,他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2010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正在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死刑复核。夏俊峰命悬一线。       要具体分析这个案件,你会发现,可以借助的证人证词,相对如此重大命案来说,少得难以置信。       辩方称被告受到野蛮殴打被逼自卫,检方认为被告没有受到殴打,自卫理由不存在,是故意杀人。       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进入现场的证人张伟,是在被告动刀以后才进入现场。在动刀之前,被告是否受到暴力攻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一审判词有关被告“防卫一节”中强调证人陶冶“始终距离案发地点仅数米”,却没有指出他在另一个房间,其实看不见现场,也不是目击证人。       在缺乏直接证人情况下,尽可能全面地呈现、衡量间接的证人证据,就成为法庭判案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是否有证人证据能够证明:1,被告在被抓之前受到暴力攻击殴打;2,被告遭到非法绑架和处于非法拘禁之中?       为什么这两条是重要的?       让我们换一个假设案情:某年轻女子在街上无照设摊,被某歹徒暴力攻击、绑架、私自关押。她父母报了失踪。被关押后,她惊恐万状,决定逃跑。她找到一把小刀,与绑架者相拼,因捅伤对方,得以脱身。事后,大家发现绑架者因刀伤致命死亡。       问题是:法庭是否应该判定该女子必须对死者作出民事赔偿?法庭是否应该判定她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是否应该判这个女子死刑呢?假如答案是:“是”。那么,依据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社会的法律支持歹徒。今后遇到此类情况,受害者只能选择坐以待毙。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支持这名“女子”,给她“正当防卫”的权利,因为,一个弱小平民,受暴徒的暴力攻击,之后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她已经可以认定:自己正处于生命受威胁的危险中:可能再次被殴打,可能被打死。即便在关押中她还没有受到暴力攻击,她已经获得逃跑求生的权利、攻击非法拘押者以达到逃跑目的之正当防卫的权利。哪怕她防卫的不是眼前的暴力攻击,而是未来可预见的伤害威胁。         两个案子是否对等?我来比一下,据辩方的辩词:1,相对城管,被告是绝对弱者,被告身高一米六五,城管至少有两人分别为一米八零和一米八二;2,他被多人当众暴力攻击;3,被告被非法绑架非法关押;5,他用刀攻击三人后出逃。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若徒手,被告绝无胜算。       被告在城管办公室是否被殴打一节,我暂时存疑。       那么?假如前面两条成立,此案中城管是否可以和暴力攻击女孩的歹徒相提并论?我们只能看法律界定。一审二审的律师都已经明确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除公安机关之外,任何人抓人、拘禁,在法律上就是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就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这是刑事罪。       也就是说,“假定案件”中的年轻女子遇到的歹徒,和被告遇到的城管,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刑事罪犯。非法拘禁再加上暴力攻击情节,因此,城管不存在“野蛮执法”问题,依据法律,城管唯有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文明执法”与“野蛮执法”是一个道德判断,也就是说“执法”是合法的,只是“文明”还是“野蛮”的道德问题;我认为,面对司法审理,我们只能使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只能“把刑事犯罪叫做刑事犯罪”。       所以,被告“先受到刑事罪犯们的暴力攻击,再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两条是否成立?是判断此案的两个关键前提。对此,检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检方证人无人提供城管暴力人身攻击的证词,否认非法打人抓人扣人,指称被告“主动上车”要求跟城管去;而被告及妻子都描述了被告被打、被“拽上车”的细节。       可是,“绑架和之前遭受暴力攻击一节”和“动刀一节”不同。“后一节”发生在城管勤务室,动刀之前,是否遭遇暴力攻击无目击证人,间接证人全部是城管单位成员;而“前一节”发生在大街上,应该有的是利益无关的目击证人。       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注意到,正是这两个判案关键前提,司法执法都有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程序,侵犯了被告权利:一,执法机构非法阻挡了被告的合法取证要求:警方没有将他送医作专业的全面验伤,警方在自行拍照取证时,略去了被告“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头上有包”等大部分证据,只拍了他手臂淤青的两张照片。二,司法机构非法拒绝了合法证据的呈堂:除了被告妻子,辩方愿意出庭提供目击证词的六名证人,全部被法庭拒绝。以至辩方以“正当防卫”作辩时,缺乏全面验伤报告,缺乏直接证人证词。而阻挡取证和阻挡证人出庭的非法行为,至今没有一个中立的监督机构可以投诉、作出判定和追究。       我们再假设,那个女子称,她被数名歹徒暴力攻击后非法绑架拘押,在拘押中她再次受到暴力攻击,她是在受攻击时刺中歹徒出逃。她回到家中,社会不是庆幸她勇敢反抗有幸出逃,而是立即被捕、判处死刑。因为,警方不予取证,她拿不出被暴力攻击的证据;法庭拒绝了目击她绑架前受暴力攻击和绑架过程的六名证人出庭,她也就拿不出证实自己被绑架的证据。而出庭作证的都是歹徒相关者,他们一边倒地证明:女子没有被攻击,她是自己要求、主动跟着歹徒去的。       有没有女子撒谎的可能?有的。可是,对方也可能撒谎。司法的作用,就是让两面的证据都呈堂,全面比较证据,作出判定。只容许单方证据,等同于不承认司法程序,也就根本不是合法的法庭。       法庭违法的又一个证据是:二审主审法官在二审判决后正式回应质疑,依据是被告“始终”供述他没有受到暴力攻击。这个说法与辩方律师的陈述截然相反,也与侦查审理过程的被告供述记录截然相反,这是个公然谎言。       我假设的女子案和夏俊峰案有一个不同情节,就是前者家属报失踪案,而夏案家属知道被告去了哪里。后者只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些非法绑架者和非法拘禁者,他们在全国范围、长期以来受到政府和法律庇护,对此,二审律师已经在辩护词中列举了大量案例。在如此法治缺失的大环境中,家属明知被害人在哪里,知道他可能被暴力攻击,有生命威胁,家属也不敢去要人,只能听任伤害发生。       这样状况在中国从来不陌生,曾经大规模泛滥成灾:非法绑架、拘押、人身侵犯、暴力侵犯致伤致死,曾经在每一个学校、每一个工作单位、每一个村庄和城市居民社区,时时刻刻都在普遍发生;罪犯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稍作反抗必死无疑。暴力犯罪者都有中央至地方各级“专案组”的国家合法庇护。这就是延续整整十年文革时期。一直延续到国家面临崩溃边缘。       文革期间也有法庭,也有法官,也有判决书,每天发生成千上万暴力侵犯和暴力致死事件,法庭没有判出过一个“正当防卫”来。这就是唱红歌、红色教育、红海洋直至红色恐怖的红色鼎盛时期,它的核心是:不准谈法治,不准谈司法独立,只准谈“忠诚”、只准颂扬领袖和政党的“绝对正确”。       今日,红歌和红色教育再起,歌颂国家的强大。红歌和红色教育的一个要点,就是模糊国家和政府的界限。让民众忘记“国家是国家,中央政府是中央政府”、“家乡是家乡,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当政府强大到不受法律约束,甚至操纵法律,公民就只能任其宰割了。       让我们继续关注夏俊峰一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它事关所有中国公民。                   上一篇: 开展关于毛泽东的论战之二   下一篇: 就我的“非毛”言论答网友 阅读数(30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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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刺死两名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一案,最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底,他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2010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正在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死刑复核。夏俊峰命悬一线。 要具体分析这个案件,你会发现,可以借助的证人证词,相对如此重大命案来说,少得难以置信。 辩方称被告受到野蛮殴打被逼自卫,检方认为被告没有受到殴打,自卫理由不存在,是故意杀人。 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进入现场的证人张伟,是在被告动刀以后才进入现场。在动刀之前,被告是否受到暴力攻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一审判词有关被告“防卫一节”中强调证人陶冶“始终距离案发地点仅数米”,却没有指出他在另一个房间,其实看不见现场,也不是目击证人。 在缺乏直接证人情况下,尽可能全面地呈现、衡量间接的证人证据,就成为法庭判案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是否有证人证据能够证明:1,被告在被抓之前受到暴力攻击殴打;2,被告遭到非法绑架和处于非法拘禁之中? 为什么这两条是重要的? 让我们换一个假设案情:某年轻女子在街上无照设摊,被某歹徒暴力攻击、绑架、私自关押。她父母报了失踪。被关押后,她惊恐万状,决定逃跑。她找到一把小刀,与绑架者相拼,因捅伤对方,得以脱身。事后,大家发现绑架者因刀伤致命死亡。 问题是:法庭是否应该判定该女子必须对死者作出民事赔偿?法庭是否应该判定她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是否应该判这个女子死刑呢?假如答案是:“是”。那么,依据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社会的法律支持歹徒。今后遇到此类情况,受害者只能选择坐以待毙。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支持这名“女子”,给她“正当防卫”的权利,因为,一个弱小平民,受暴徒的暴力攻击,之后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她已经可以认定:自己正处于生命受威胁的危险中:可能再次被殴打,可能被打死。即便在关押中她还没有受到暴力攻击,她已经获得逃跑求生的权利、攻击非法拘押者以达到逃跑目的之正当防卫的权利。哪怕她防卫的不是眼前的暴力攻击,而是未来可预见的伤害威胁。 两个案子是否对等?我来比一下,据辩方的辩词:1,相对城管,被告是绝对弱者,被告身高一米六五,城管至少有两人分别为一米八零和一米八二;2,他被多人当众暴力攻击;3,被告被非法绑架非法关押;5,他用刀攻击三人后出逃。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若徒手,被告绝无胜算。 被告在城管办公室是否被殴打一节,我暂时存疑。 那么?假如前面两条成立,此案中城管是否可以和暴力攻击女孩的歹徒相提并论?我们只能看法律界定。一审二审的律师都已经明确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除公安机关之外,任何人抓人、拘禁,在法律上就是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就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这是刑事罪。 也就是说,“假定案件”中的年轻女子遇到的歹徒,和被告遇到的城管,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刑事罪犯。非法拘禁再加上暴力攻击情节,因此,城管不存在“野蛮执法”问题,依据法律,城管唯有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文明执法”与“野蛮执法”是一个道德判断,也就是说“执法”是合法的,只是“文明”还是“野蛮”的道德问题;我认为,面对司法审理,我们只能使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只能“把刑事犯罪叫做刑事犯罪”。 所以,被告“先受到刑事罪犯们的暴力攻击,再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两条是否成立?是判断此案的两个关键前提。对此,检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检方证人无人提供城管暴力人身攻击的证词,否认非法打人抓人扣人,指称被告“主动上车”要求跟城管去;而被告及妻子都描述了被告被打、被“拽上车”的细节。 可是,“绑架和之前遭受暴力攻击一节”和“动刀一节”不同。“后一节”发生在城管勤务室,动刀之前,是否遭遇暴力攻击无目击证人,间接证人全部是城管单位成员;而“前一节”发生在大街上,应该有的是利益无关的目击证人。 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注意到,正是这两个判案关键前提,司法执法都有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程序,侵犯了被告权利:一,执法机构非法阻挡了被告的合法取证要求:警方没有将他送医作专业的全面验伤,警方在自行拍照取证时,略去了被告“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头上有包”等大部分证据,只拍了他手臂淤青的两张照片。二,司法机构非法拒绝了合法证据的呈堂:除了被告妻子,辩方愿意出庭提供目击证词的六名证人,全部被法庭拒绝。以至辩方以“正当防卫”作辩时,缺乏全面验伤报告,缺乏直接证人证词。而阻挡取证和阻挡证人出庭的非法行为,至今没有一个中立的监督机构可以投诉、作出判定和追究。 我们再假设,那个女子称,她被数名歹徒暴力攻击后非法绑架拘押,在拘押中她再次受到暴力攻击,她是在受攻击时刺中歹徒出逃。她回到家中,社会不是庆幸她勇敢反抗有幸出逃,而是立即被捕、判处死刑。因为,警方不予取证,她拿不出被暴力攻击的证据;法庭拒绝了目击她绑架前受暴力攻击和绑架过程的六名证人出庭,她也就拿不出证实自己被绑架的证据。而出庭作证的都是歹徒相关者,他们一边倒地证明:女子没有被攻击,她是自己要求、主动跟着歹徒去的。 有没有女子撒谎的可能?有的。可是,对方也可能撒谎。司法的作用,就是让两面的证据都呈堂,全面比较证据,作出判定。只容许单方证据,等同于不承认司法程序,也就根本不是合法的法庭。 法庭违法的又一个证据是:二审主审法官在二审判决后正式回应质疑,依据是被告“始终”供述他没有受到暴力攻击。这个说法与辩方律师的陈述截然相反,也与侦查审理过程的被告供述记录截然相反,这是个公然谎言。 我假设的女子案和夏俊峰案有一个不同情节,就是前者家属报失踪案,而夏案家属知道被告去了哪里。后者只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些非法绑架者和非法拘禁者,他们在全国范围、长期以来受到政府和法律庇护,对此,二审律师已经在辩护词中列举了大量案例。在如此法治缺失的大环境中,家属明知被害人在哪里,知道他可能被暴力攻击,有生命威胁,家属也不敢去要人,只能听任伤害发生。 这样状况在中国从来不陌生,曾经大规模泛滥成灾:非法绑架、拘押、人身侵犯、暴力侵犯致伤致死,曾经在每一个学校、每一个工作单位、每一个村庄和城市居民社区,时时刻刻都在普遍发生;罪犯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稍作反抗必死无疑。暴力犯罪者都有中央至地方各级“专案组”的国家合法庇护。这就是延续整整十年文革时期。一直延续到国家面临崩溃边缘。 文革期间也有法庭,也有法官,也有判决书,每天发生成千上万暴力侵犯和暴力致死事件,法庭没有判出过一个“正当防卫”来。这就是唱红歌、红色教育、红海洋直至红色恐怖的红色鼎盛时期,它的核心是:不准谈法治,不准谈司法独立,只准谈“忠诚”、只准颂扬领袖和政党的“绝对正确”。 今日,红歌和红色教育再起,歌颂国家的强大。红歌和红色教育的一个要点,就是模糊国家和政府的界限。让民众忘记“国家是国家,中央政府是中央政府”、“家乡是家乡,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当政府强大到不受法律约束,甚至操纵法律,公民就只能任其宰割了。 让我们继续关注夏俊峰一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它事关所有中国公民。 原发《阳光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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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三谈夏俊峰案——城管街上有无打人对案情绝非无关紧要

三谈 夏俊峰案——城管街上有无打人对案情绝非无关紧要 肖雪慧   这个案子疑窦丛生,疑点未经排除却被最终定案的话,夏俊峰在二审宣判后写给母亲信中的一句话——“我们斗不过人家!”必定不胫而走,成为底层谋生的人法律地位的写照。 ———————————————————————————————— 《夏俊峰案中的司法是否公正应当给出答案》一文提出:“夏俊峰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起决定作用的是弄明白在城管勤务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城管执法人员 暂扣 液化气罐的过程中是否殴打夏俊峰,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的作用不大。……城管是否当街打人,都无关紧要。”对法院不让辩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该文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1条“‘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所以,当地法院不要辩方的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城管当街打人,是可以找出正当理由的。” 这样说恐有偏颇。 第一,断言城管争夺液化气罐是“暂扣”,难以服人。尽管采用的判决书说法,但此说跟现场众多目击证人的证词大相径庭,也跟人们的长期观察和经验不符——普遍的现实是小贩被拿走的东西,很难再取回来。近日曝光的南京城管私卖扣押物品,也暴露了城管动辄扣小贩财物背后的利益驱动。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媒体早有披露,而且几乎各地都在发生。 第二,司法解释第141条开宗明义的总原则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后才是“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而“ 可以不出庭 ”不等于法院可以“ 不要辩方证人出庭 ”。即,这一款并未赋予法院不要辩方证人出庭做法以正当性。何况,即使城管当街打人和夺物情节对于判断其后夏俊峰在勤务室掏刀扎人是否属于自卫关系不大,却并不意味对于判断整个案情无关紧要。把大街上与勤务室发生的事件割裂开,对夏俊峰不公正。 不能忽视的是,这个公诉案件法院一开始就当死刑案件办理。案件办理结果直接关系被告生命,每一环节、程序和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做到无懈可击,而不是能解释过去就行,曲解就更不行。对死刑案件,2002年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包括“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反观夏俊峰案,疑点重重,定案证据很难说“确实”,也没法说“充分”,更谈不上“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除控辩双方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很多事实也有待查清——夏俊峰被拽上车时掉下的鞋底;被羁押时,手臂、大腿、头、脖颈都有伤痕,要求警官拍照却只拍了手臂瘀伤;从勤务室跑出时,手上血淋淋的断指,等等,这些都是从街上到勤务室,在一个很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跟案情关系直接,透过这些情况可以判断案情发展。但一个死刑判决竟然对这些无一给出了解释。 《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证人证言应着重审查的内容,其中包括“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法院一边倒采用当事另一方参与者和同事的证言而一概排斥辩方证人,无疑是审判程序上的重大问题,让人觉着法院太急于杀人。 即使作有罪认定,第36条规定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影响量刑的情节。影响量刑情节头两条就是:“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街上发生的事既是案件起因,也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案子定性绝非无关紧要。法官不经庭上控辩双方质证就否定城管在街上殴打夏俊峰,把夺罐说成“暂扣”,这种否定及法官在整个审案过程的倾向其实也表明,街上情节不可回避,起码也关系到城管执法有无重大过错。按目击证人和夏俊峰妻子张晶所说:夏俊峰被殴打、东西被扔一地、液化气罐遭抢夺、妻子跪求——这些虽说是人们常见情景,但已不是可以仅仅用过错来定性的,而是涉嫌触犯刑律。只不过,同样行为,对涉公身份的用“过错”搪塞,反之,刑责加身——,夏俊峰被侮辱、欺凌在先,如果按某些专家对药家鑫案独出心裁的解释,杀张妙乃小时弹钢琴形成心理压力而对被自己压伤完全无辜的张妙以类似“弹钢琴动作”抽刀扎向张妙身体发泄委屈,那么,几分钟前刚经历了被打被抢被粗暴砸碎生活梦想的夏俊峰岂不更委屈以至激愤?至于到勤务室后究竟有没有被打,虽说人们根据街上发生的事可以合理推知,却因无旁证而存疑。这种情况下,如果尊重现代刑法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当作无罪认定,重罪与轻罪之间作轻罪认定。 这个案子疑窦丛生,疑点未经排除却被最终定案的话,夏俊峰在二审宣判后写给母亲信中的一句话——“我们斗不过人家!”必定不胫而走,成为底层谋生的人法律地位的写照,已然存在的社会裂痕将更深而难以弥合。 2011年5月15日星期日   全文已刊于今日南都 附: 一谈夏俊峰案——失衡的判决将使整个社会付出沉重代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0f79650100r30v.html 二谈夏俊峰案——事关一个人生死,判决怎可如此轻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0f796501017fun.html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You Cannot Kill An Ideology With A G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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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二审判决后致父母的一封信

夏俊峰案二审判决后致父母的一封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7eaeb301017m1a.html      爸爸、妈妈:   我没有事,你们放心吧。对于这个结果,我也早有准备,心态早就调整好了,我并不是脆弱的人,你儿子不会让你们失望。我们斗不过人家,你们告诉张晶和我姐,照顾好孩子。我这边最高院还会来核准,我也尽力抓住机会为自己争取个说法,不能就这样白白的判了。也许这就是命吧,毕竟人家两条人命。你们二老一定保重好身体,不要太难过,没有渡不过的难关。   你们也不要为这事太较真了,看开点。儿子让你们操心了!也没尽过孝,下辈子再报答吧!现在有些事我都已经看开了。心态很好,你们放心。咱们一家人都要坚强!                                                                                                     5月9日 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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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时评:如何挽救更多的“夏俊峰”

原文地址: 人民时评:如何挽救更多的“夏俊峰” 作者: 公民杨金柱      人民时评:如何挽救更多的“夏俊峰”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5/17/6448119_0.shtml   来源: 人民网    与2006年北京小贩崔英杰被判死刑一样,刺死城管的沈阳小贩夏俊峰,在最近激起了同样巨大的情感波澜。城管与小贩之间扣货掀摊的“猫鼠游戏”,已然升级成你死我亡的“搏命争斗”。     无论是小贩还是城管,都是如你我一样的普通人,有着一样的情感情绪,也有着一样的行为逻辑。不能“妖魔化”小贩,也不能“妖魔化”城管。只有在这个共识之下,才能开始考察,究竟是什么让小贩和城管成为解不开的死结,屡屡酿成悲剧。 一个共识是:城市管理不可能“分兵把口,各管一摊”,需要有综合执法队伍——城管。而一个矛盾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关于城市管理的独立法律法规,城管的各项执法权,原本应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可以说,这样的矛盾,正是来源于城市管理中存在着的制度断裂。     从具体的行为来看,城管的暴力执法,或许是一个“霍布森选择”——17世纪的英国商人霍布森贩马时,只让顾客挑选最靠近门边的马,这是一种无选择余地的“选择”。执法时,“合法”的过程应当包括表明身份、告知权利、收集证据等。但“猫鼠游戏”使城管只能自创规则,最终往往走向暴力之路。     而另一方面,小贩又如何?小商小贩可说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是这个群体的主体。对他们,“摆摊权”可能是“生存权”。但也要承认,他们面临“非法化”的问题:流动摊贩确实有很多负面效应,对于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对于其他合法小商贩的利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城管行为方式的改变;第二,小贩身份地位的改变。     对于第一点,需要完善城管执法行为的控制机制。现在,城管的收入,很多还是跟罚款挂钩,这种“执法经济”,必将损害执法的态度与公正。说到底,罚款只是手段,维持城市秩序才是目的,首先要改变的是这种可疑的“绩效工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深圳剥离城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建立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值得借鉴。     对于第二点,政策路径相对明朗。可以划定区域和时段,对小贩进行疏导,使其有序经营:山东济南城管制作“西瓜地图”,在全城划出四百多处临时经营点让瓜农卖瓜,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探索。或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引导小贩成立自治组织,实现自我治理和约束。另外,也可以探索城市管理的公众参与,利用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等,在“猫鼠游戏”中引入第三方力量。社会管理社会化,这或许也是未来社会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     当然,改变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疏导管理是否会增加小贩的经营成本,从而恶化其生存条件?而对城管行为的控制机制,如何调配所需的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这些,不仅是对夏俊峰、崔英杰的保护,也不仅仅是给城管队员的“正名”,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有序,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以更多精力、更大智慧和更好耐心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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