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霖

律师生涯二十年(上)

按:这是今年六月二日应邀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的讲座,感谢同学们将录音整理成文。      夏霖:同学们下午好!来学校跟同学这样交流让我确实很紧张,比我去法庭开庭要紧张很多,请同学们原谅。离开学校有20年的时间了,现在又重新回到学校来和同学们交流,确实像我刚才讲的一样比较紧张。在座的同学们都是80年代末或者90后的人了,我也不知道同学们关心什么问题,关心什么话题。今天主持人给我的题目是“在北京做律师”,我想跟同学们先商量一下,大概2个小时的时间,我把它分成两段,我可能主要讲45分钟或者1个小时,然后留更多的时间跟同学们交流,这样自由交流能够充分一些。      大概想了几个有关律师行业的话题,开始之前我希望先听听大家的意见,希望讲什么。讲律师行业的现状还是讲我自己办案的心得体会,也可以讲一讲给同学们的建议,因为都是法学院的学生嘛,怎么样在法学院里更迅速地形成一套法律人的逻辑思维以及训练体系。我不知道同学们关心哪些问题。刚才你们法学社唐同学和我说,希望我讲一下案例,我不知道讲案例的话,同学们关心哪几种案子,因为我代理的案子有很多,有些是死刑案件,有些是涉及到民生的案子,有一些甚至是政治性的案件,有一些像去年社会关注比较高的邓玉娇的案件,还有前几年杀城管的案件,都是我做的代理。我不知道同学们希望听哪一块?听哪一块我就可以讲那一块。      学生:邓玉娇。      夏霖:就是案子上讲邓玉娇案子。那么我就简单的串起来讲,我大概讲一个小时左右。      从哪里说起呢?同学们经过了在法学院的学习,应该对中国的律师制度有所了解,但我想再用简单的几句话把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跟大家做一个背景的介绍。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古代是没有这个律师制度的,都是一些讼师或者说那种绍兴师爷,充当了一些现代律师的功能。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修律,从日本介绍进来了一套法律制度,因为日本的法律制度完全拷贝德国,他们就引进了大陆法系的一套制度。但是从专制统治者的角度来讲,他最希望引进的就是一套纠问式的法庭审理制度,这就跟我们以前古代的县官或者州府老爷坐堂,能够衔接起来。对抗式这样一种诉讼制度,当时考虑就放弃了,专制统治者不会喜欢对抗式。      当时沈家本修律,从日本拷贝过来的时候,就没有拷贝一套完整的律师限制公权力的制度,只考虑注重法庭、法官或者县太爷纠问式的一套程序,把它完整的拷贝过来。结果就导致了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是1902年,当时沈家本是清朝的一个翰林,伍廷芳是中国第一个获得英国bar律师资格的,伍廷芳是一个新加坡的华人。他在英国留学,,后来回国。当时伍廷芳反对,这就代表着第一次,英美法的对抗式的审判制度跟大陆法发生的冲突。在清末朝廷的力量很小,伍廷芳后来投奔到南方的革命党,投奔到孙大炮这一批人。      辛亥以后南北和谈,伍廷芳还是作为南方的谈判代表,大家需要关注一些,大家可能都学过一些法制史,但是我请大家特别留意一下伍廷芳。伍廷芳的命运就代表着第一代法律人在中国专制传统非常深厚背景下的经历,他从英国获得律师资格以后,他在中国做的种种法制改良的努力,以及他为何后来投奔“孙大炮”,成为辛亥以后代表南方跟袁世凯签订和谈协议,他作为南方代表签的字,这是伍廷芳。如果大家以后能够注意到这样一个人的话,对中国的法制史理解会更深一些。      清末修律以后,在1908年颁布的一个《律师暂行章程》,后来没有来得及施行,辛亥的炮声一响,枪炮一响肯定法律无声,不用说律师制度了,什么东西都已经砸碎了。直到1912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在北洋时期的时候,很多从日本回来的留学生,他们引进了一套律师制度,而且在上海、浙江、南京他们都有自己的律师公会,纷纷组建了律师公会。当时中国第一代律师,他们出现在社会面前完全不同于以前大家理解的绍兴师爷或者是状师,完全不一样了。这个是我们中国第一代律师制度创立的黄金时期,就是在北洋时期。      北洋时期曾经发生过一些影响性很大的案件,比如宋教仁被刺杀,当时的上海法院还发出传票,传召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秉钧出庭,这是上海的地方法院,同学们想一想就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地方法院传召现任总理出庭。赵秉钧后来在舆论的压力下自杀身亡,当然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袁世凯把他毒死的,当然这个跟我们的话题无关。我想说什么呢?北洋时期是前100年中国法律史上,组建了一套独立的司法,司法的独立性程度以及法官的专业水平,还有对抗的诉讼体制最完整的时期,就是从1911年到1927年北洋时期,是前一代法律人最黄金的一段时期。无论是律师制度还是诉讼制度,以及法律对地方生态的影响,都是一个最完整的时期,那确实是一代黄金时期。      当时的法官,理性的程度是最高的,所有的法官不得加入任何党派。当时政治上是两大党:一个是国民党,一个是梁启超的进步党。法官是居中裁判的,他是一个中立的裁判,任何做法官的人经过司法考查,做上法官的人都必须要放弃他原来的政党立场,你不能够预设政治立场。因此,在司法的中立程度上北洋时期是最好的时期。到了1927年国民党北伐,国民党完成北伐以后,把司法这一块完全用党化的这套理论,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这一套东西完全污染了司法独立。这个传统到1949年被共产党发挥得更加极致。      所以我们现在讲司法不独立,党控司法,以一个政党的意志来控制司法,让法院不能够进行居中裁判,现在的人攻击的话就攻击到1949年以后,是在共产党取得天下以后。实际上我们应该放在国民党身上,就是1928年以后他们用党化天下的方式在控制司法,就把北洋时期刚刚进行草创,使得学习德国一套完整的大陆法系制度建构的努力就化为乌有,从国民党时代开始,而不是始之共产党。      到现在大家都很清楚,我们现在这种司法现状跟我们经济比较落后了许多,以前司法不独立的状况直到现在还没有真正的完全独立。现在的法院、法官,有些地方法院就是一个地方的法院,你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政府机关,很多法官也很无奈。像我们办的案子当中可以看到一些判决书,法院的院长出来一份,盖着法院印章的判决书出去以后,上面打招呼,或者是政法委书记或者是县一级的党委书记,他们可以公然把法官叫到党委去,一把把判决书撕掉,“哪能这么判,你重新去写”。这是我亲身碰到过的。法院不独立的话,就完全失去了组建这一套中立仲裁程序的意义。如果说嫌程序麻烦的话,还不如恢复到我们古代中国的传统,我们古代中华的话至少还有一个中华法系,虽然说民刑不分,有很多问题。当时法官就是一个县太老爷,他是一个县官同时他监任法官,他不能够推诿,不能说这个案子今天来到,县老爷推了,我不受理,没有这种事,他必须受理,你去击鼓鸣冤,他必须要开堂受理,公开审理。虽然说他先要打板子,但是他至少受理。不像现在我们一些案子,你要去立案,老百姓碰到很多民生的案子,经常连案子都立不起来。司法现状如此,这个司法是非常危险的。      比如说前几年最高法院可以发文,《通知》说什么呢?涉及到老百姓拆迁的案子法院一律不受理,或者涉及到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上交易问题,法院也一律不受理;凡是碰到一些敏感、复杂,或者说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法院就得听从党委的指示,不能够受理类似的案件。前两年电影局禁了汤唯,还有《苹果》这部电影。当时《苹果》被电影局禁了,他甚至都没有发一个明确的处罚通知,就是发一个短信,告知导演你这个影片被禁了,不得在市场上进行放映。这个案子我们认为就是一个简单的个案,那我就去北京中院要求立案,电影局对我这是一个行政处罚吧,那么我们不服这个行政处罚,我可以去提一个行政诉讼,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受理的。法院收了状纸以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7天的时间必须要告知我是否立案,但是实际上法院他们转头就跟电影局协商,电影局说我们从来没有碰到过告电影局的,电影局是不能够成为被告的,那样到法庭上很丢脸,他们心目中成为被告是很丢脸的事情。      我想起来了是范冰冰演的电影《苹果》,后来汤唯又被禁,我们所做的法律诉讼上的努力,因为法院不立案,从一开始你就进入不了法律程序。因此,希望通过法制的努力改善一些冲突性很大的社会事件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你进入不了程序的话,法院的功能就很少了,它就只是一个行政部门或者说它是行政部门的附庸,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我1992年开始做律师,大学毕业之后就开始做律师。从1993年开始,邓小平南巡之后才允许律师3个人可以合伙成立一个合伙所,1992年以前的律师,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那些所谓的律师都是官办律师,都是属于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我毕业之后,我们当时的分配制度还是政府包分配,我当时毕业分到了公安局,我有点讨厌做警察,后来就去做了律师。到1994年,推行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允许律师成立合伙律师所,就是3个专职红本律师,就可以自己开一个合伙所。我就跟另外三个同事在贵阳开了这样一个合伙所,现在这个所发展的还是很好,算得上贵州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所,叫辅正所,我是该所原始的合伙人。我的经历先跟同学们交流一下。      那个年代科班出来的学生是很少的,80年代的话法学院不像现在遍地都是,当时司法部的院校有5个,5大政法院校,我是西南政法毕业的。像西南政法、北京政法、华东政法、中南政法、西北政法,这个排名是按照重要性排名的,这是5大政法院校。其他的还有像北大、人大、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这些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80年代的话也就是这样,但是像政法学校的话,因为培养的目标不一样,很明显这几个学校完全是为公检法培养干部。因此,像我们这种实务上的训练跟综合性大学有所不一样,像我们刑事侦查这一方面课程就很多,比如说法医、痕迹鉴定、布控、预审,当时我们都学。所以毕业了,我就直接分到了公安局。虽然我没去,但是在刑事侦查的训练让我们在后来的律师生涯当中办理一些刑事案件能够更容易的抓住要点。      前两天跟中国政法大学同学们交谈的时候,现在法学院的同学在实务上的训练往往是不够的。实际上法律是一个很世俗的科学,它更多的是一种经验。在学校里面大家能够完成一个什么呢?能够完成一个法理上的积累,就是基本法律素养,形成法律人的一套思维逻辑。你要走上社会以后,更重要的是实践,这种东西需要社会经验的积累,它不一定特指法律上的经验,很多是社会经验的积累。一说同学们都知道,像美国的律师,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先有一个本科4年,无论其他什么样的学位,拿到一个本科,然后才能够去读法律本科,毕业之后应该在27岁左右,然后你才可以考取司法牌照,考取律师牌照,才开始执业,这样年龄的话就在28岁左右了。这个年龄会对社会有更深的理解。      大陆法系不一样,一般高中生直接进入法学院,读完大学,4年以后就可以考取法官,如果你的成绩很优秀,请同学们注意,这种成绩优秀仅仅指考试成绩的优秀,在实务办理上可能是有一些问题的。这样的学生就可以直接当法官,做了法官,你就可以判断人的生死,确定人的生死,这是很有问题的。你的社会历练不够,你对社会感觉、经验都有问题,人家讲法官,那是决定生死的职业,那是只有上帝才能做到的。西方法律传统讲法官是上帝衣袍里面的跳蚤,只有他最接近正义。你在这个年龄阶段就要去做法官就要去定人生死,我觉得那是有问题的。      因此英美法这样一套制度,他从律师当中选取法官。刚才我介绍了,到了28岁以后做了律师,再经过10年的训练,他才能够去做一个法官,一个优秀的法官,这个时候法官的年龄在37、38岁以上,这样他才能够做一个合格的法官。而我们大陆法系这样一种培养体制,在这个问题会有局限。前几年贺卫方老师提倡司法改革,好不容易把“三合一”放在一起,就是律师跟司法官、检察官合在一起进行考试。在法学院教育方面,在大学里面开设了法律硕士,这个就有点像英美制的法律本科。专业化的司法改革会有效的减缓这一点上的缺陷。      但现在这个司法改革在新一届领导人上来之后,特别是现在最高法院王胜俊上台以后,因为他不是科班出来的,他比以前的肖扬差了许多,肖扬是60年代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胜俊完全就是一个党国人,同学们可以看到他上台以后做了什么?提了一个口号,什么三个至上,什么叫“至上”?完全很搞笑的一个东西,这个逻辑完全讲不通。然后判不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那你这个还怎么判刑呢?判不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比如说去年成都的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撞死很多人,那就是一个交通肇事嘛,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的;如果他是酒后故意高速,就像杭州飙车的一样,可能就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最多也是一个间接故意。你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他撞死了很多人不判死刑不行嘛。媒体大量报道,在民意的压力之下就判了死刑,好像是二审改判了。      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西方法治国家那是戴假发的人,穿上上帝的衣袍定人生死的。这样一个大法官提出一个“要不要判死刑,要看人民群众的感受”,看谁的感受啊?如何统计人民群众的感受啊?完全没有法律逻辑。提出一套完全走回头路的方式,他们推行这些措施是在对90年代以来司法改革的反动。90年代进行的一整套司法体制改良举措,是走在正路上,是向着法治、向着技术化、向着法律职业精英化,以期能够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在做努力。那么现在的这种非法律出身的官僚,去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我感觉,现在法学院培养体系恐怕有一定的偏差,刚才我讲了在执业过程当中经验是非常重要的。我还是推崇我的母校西南政法这样一套训练学生方式,第一年通行的进行法理,包括一些程序法的基础知识,最主要的是法理。第二年再进行一些程序法的训练。第三年整整实习一学期,当时我们实习是怎么样做的呢?我们一个班40个同学,这40个同学分成公、检、法、司4个小组,每一个小组若干人。这40个同学到一个县城,当时我们是到江北县,现在是重庆边上的一个区。我们就完全接手公、检、法、司,公、检、法、司原来的这些警察也好,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他们科室就留下两个带队老师,其他的人全部休假。他们就去度假或者去海边。警察局预审科留两个人,检察官起诉组留两个人,法官也是,就由这些同学完全接手。经过半年的办案训练,你就可以完全熟悉整个司法的流程。      这种经验的学习是你在学院里面怎么样都学不到的。比如说弄一个模拟法庭(我不知道你们法学院有没有),像这种东西不是真刀真枪的。我们这样去做,你完全是进入真正的司法程序。当时我就在警察局,我们5个人,我们5个同学在公安局预审科里面实习,加上2个警察,一共7人,接管这个县整个预审,所有的案子全是你办,效率特别的高。同学经过一个月的磨合以后,上庭全是同学,比如说检察官是我们同班同学,法官也是同学,律师也是同学。通过这方式,你是在办真实的案件。比如说我在看守所负责预审,预审的警察当时有预审制度,就是现在公安局的审查起诉的法制处。1997年改革以后没有了预审制。当时我就在做预审,嫌疑人进来以后,你做笔录,判断他可能构成什么罪,然后把它移送到检察院去。同学们大概知道这些流程吧,法学院学生应该还是知道的。      同学们办案,同学们也获得很好的体验,然后呢?当地的老百姓也觉得很好,这一帮子年轻人不知道哪里来的,办案的效率特高,而且还不收礼,连烟都不收,效率特别高,同学们工作又很努力,效率非常的高,同学们也获得很多的体验。经过这样半年的训练,进行实务上的培训,实战半年时间。大四完成毕业论文,再选择你的专业方向,完成你的积淀。这样的话出去以后很快就能适应,无论你是到公、检、法、司干什么,法律四大职业你完全可以适应接受。我当时就直接分到警察局了,但是我不愿意去做警察,然后我就选择做了律师,因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为什么90年代做律师容易些呢?因为当时科班出来的在社会上做律师的人还是比较少,当时一些律师很多都是军转干部或者是司法局招干生什么的。我们当时做律师的时候不像现在,当时科班出来的年轻人,你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逻辑,你可以很快的脱颖而出,可能现在的话失去了这个条件。当时我一接手,就是贵州的一个商标案件,贵州有一个茅台酒厂大家都知道,茅台酒厂跟另外一个贵州醇酒厂两家因为商标,一个是外观设计,一个是贵州茅台酒商标,双方发生争议,一边起诉你侵犯我的商标权,一边起诉你侵犯我的外观设计。当时的时候,我们刚刚出去就能够接手这样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件,当时的律师因为他们缺乏这些方面完整的训练,没有学过国际私法,他们甚至都不知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像这种案子做好以后,你就迅速站稳了脚跟,马上脱颖而出。我在24岁的时候就做了老板,自己作合伙人,然后自己办律所,当时律师所发展的很快。我在26岁的时候我就带了十几个人的律师团队,到1996年以后我们就转向,主要是为了赚钱,就做了很多非诉的案件,当时的工厂改制、股份制改造,公司改制以后,原来是工厂制,把它组建成现代企业制度,把它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把他们改制上市,或者原来那些军工企业改制转型,我参与了很多。来了北京以后,可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大家都以为我是一个刑辨律师。实际上我在非诉讼方面,我在贵州是做了很多的,算得上是做非诉的好手。当然你说刑事辩护的话,那是一个律师的看家功夫了。      就像刚才我跟同学们介绍的一样,因为我们当时在西南政法接受的一套完整的实务训练,所以后来无论做什么,你上手很快。90年代底,2000年左右,生活状态完全有点游戏人生,玩世不恭,整天的生活状态就是吃喝玩赌了。到2000年左右,当时我30岁了,我觉得人生好象不能够这样混,也找不到方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2001年我就跑到北大来读书,还希望深化一下自己理论的积淀。这两年我琢磨,因为现在大家觉得法学界大家的话都是政法院校毕业的很多。法学界还有一个说法叫做“西南半天下”,为什么呢?当时他有一个传统,在抗战时期,他是国民党时候的中央法政大学,跟一个私立的朝阳大学,当时有一个说法北朝阳,南东吴。抗战的时候这些学校就迁到了重庆,这帮法学家在1949年以后,共产党接管重庆以后,他们完整的留了下来。无论是英美法的,还是大陆法的,这一帮法学家的基业留存了下来。到60年代期间砸烂公检法,他们虽然去劳动改造,学校停办,但是他们仍然集中在一起劳动改造。1978年西南政法复校,他们就回到学校里面,就马上开始培养下一代的法学人才。      现在同学们可能知道法学界的大家,像贺卫方、许章润、王人博、梁治平,都是在这个年代出来的。当时一届招500人,这种训练方式能够让人迅速成长,就是这种偏重于实务性的训练,能够让人迅速成长。跟这种综合性大学,当年像北大、人大,他们完全是苏联的那一套,虽然也叫法学院,也叫法律系,实际上就是政治系,讲的多是苏联这一套维辛斯基法学,基本上就是一个政治,法学方面的积淀是比较少的,到后来才有一些变化。因此,在我看的话,五大政法院校跟当时综合性大学培养的人才,他们的差别在哪里呢?有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知道合适不合适,《笑傲江湖》华山派一个叫气宗,一个叫剑宗,不知道同学们看过《笑傲江湖》没有。五大政法院校有点像剑宗,容易速成,综合性大学像北大、人大、吉林大学他们有点像气宗,不知道这个比喻合适不合适,这是我自己的一种感觉。就是实务的训练容易速成,如果说再加上自己的一种天资或者经验的积累,再加上五大政法院校人多势众,在法学界更容易出头。      我自己的律师历程,在贵州的时候觉得人生没有方向了,就到北大来念书,又在北大交友不慎,碰上贺卫方、陈瑞华这些人,受到他们一些鼓舞,你现在不是找不到方向吗?你们80年代的大学生,你们是受国家培养,是老百姓养活的,不像现在的大学生自己掏钱交学费,我们当时是国家全免学费的,甚至每个月要发39块钱的生活费,30块钱伙食费足够了,9块钱还可以买点香烟抽,当时39块钱是很管钱的。受他们的影响,应该要用自己实务的经验,做一些回馈社会的公益案件。我在北大读完书以后,04年就把律师档案转到了北京,跟北京的几个同学合伙。曾经还专门开办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律所,跟全国律协人权委员会合作,成立了一个所,义派律师事务所,我作了第一届主任。这个所赚钱的都不做,用全部精力来做法律援助案件,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用我们的一些经验做一些社会公益案件,做一些影响性诉讼,。通过这些案子慢慢之于中国社会,从一个权力高度专制的社会向法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我们认为通过法治进步可能能改良中国社会。      03年孙志刚事件,这样一个典型案件推动了臭名昭著的收容制度的废止。受此案件的影响,我们希望用一些典型性的案件做一些社会改良的工作,通过法律来化解一些社会戾气,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现在这种官民冲突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了,社会冲突矛盾非常大。底层百姓的不满,同学们可能在学校里面感受不到。就在昨天,昨天发生的案子湖南枪杀法官大家可能都知道了,已有媒体报道,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司法不公正引发的暴力事件。中国老百姓是很善良的,不会因为一个简单的事情对法官具有这么大的仇恨,他动用了枪支。      07年甘肃还有一个案子,法院年终开总结会议,有一个受了冤案的老百姓,抱着一个炸药包,因为冬天开年度总结会议,他就穿上棉大衣,冲到法院会议室,当场引爆。现在这种方式的话,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重的地步,一般的官员思维,冲突越大,施加管制就越大,要维持稳定,他通常的思路就是暴力镇压,用各种非常手段来维稳。这种思维方式,我们法律人认为是不利于化解社会戾气的。法律最终是要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如果说维护稳定,你不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去着手,仅仅用暴力或者各种非常手段来维持的话,这样的稳定只是一个短期的稳定。      我昨天留意了一下法官被杀后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你可以看到满眼戾气,暴力的张扬,大家在歌颂杀手。我相信网民还是知识分子,能够上网,能够打字,能够到网络上发言,基本上还算不是特别底层的人。但是你可以看到满网络的评论都是一片欢呼声。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冲突已经到了很厉害的程度,我真的很担心。我们在寻求做一些法治的改良,能够提高我们人权进步的幅度,我们想通过做一些影响性案件对这个社会有所贡献。      这种方式我到目前仍然认为是一个消除社会冲突,化解社会危机的有效方式。像高压锅一样,需要得到一些释放。你必须要最终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够真正达到一个稳定性的社会结构。      邓玉娇案件以后,我回到北京,《纽约时报》北京社长他来采访我,我们就谈到了,因为他也是哈佛法学院的一个学生,在美国也做过律师,他有法律背景,于是是他来采访我。我们就深层次谈到了这个问题,一个政治事件,在美国任何一个政治事件最终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得到解决,法庭上的解决毕竟是一个文明的解决方式,不能把任何问题变成一个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几千年的治乱循环都是一个更强的暴力打倒一个暴力,完成一个循环以后,几百年又来一次,又来一次,这个社会是没有进步的,还在原点上打转,没有社会进步。整个社会积累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暴力活动当中又化为乌有。      法治化的努力可以使得任何一个危险的问题都化为一个法律问题解决,他可以去寻找律师,他可以寻求一个法律救济途径,让他的情绪得到一个缓解,他可以实现他心目中的正义。律师总是诉诸于法律,他不会说“走,兄弟们上梁山”,他不会说这个话,他总是在体制内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改良方式点点滴滴,当然他会不爽。但是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就像温水煮青蛙,是一种缓慢的效应,但是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法治化的努力对于化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戾气,化解社会对立情绪是很有效的。      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有关当局恐怕看不到这一点,他们习惯于专制的思维,他们习惯于每逢出现什么问题他一定进行强力的打压。比方说上访,北京上访的群众很多,80%都可能是一些冤假错案。你不去及时的解决这些案件,每一个地方发生上访,昨天还有一起事件是一个上访的老百姓,东北的,他来上访,县里面为维持官员的考评,就派人到北京劫访,派人把这些人采用各种方式绑架回去,结果昨天那个女的在火车上连续捅伤9个人,昨天早上发生的事情。本来这个案子有具体的对象,最多是一个判决不公平,她的情绪有具体的指向。那么官员采取这种方式来对待他们的时候,她就把这股情绪变成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因此她就不加区别在火车车厢上捅伤他人。前一段时间杀幼儿园的孩子的案件,这些都是说明我们现在社会冲突已经到了非得解决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加以进行化解,而仅仅采取强力镇压的形式,这个后果我真的不敢预言。      我们还是回到律师制度上来。同学们在实务当中,我觉得现在谈实务的话为时过早,学校里面的教育,同学们应该在大一、大二完成基本法理的训练,适当的把程序法要精读,实体法就是泛读了,因为现在都是电脑操作。实体法了解一些法理,学会这套法律思维方式。最重要的是程序,然后法理通了,再多了解一些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比如说经济、中文、历史,多进行综合性学养的吸收,会对同学们以后有好处。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需要你对社会有更多的了解,需要更多的历练,这些历练有可能从书本上来,有可能还需要同学们走上社会以后才能获得。要更多进行各种社会知识的学习,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个对社会更有感触,对我们法律逻辑很清晰,坚守我们法律人所讲的正义观,坚守我们法律人所有的价值观,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资深的法律精英、法律职业人。      我今天就简单给大家做这样一个交流,有一些经验之谈,可能拉拉杂杂讲了很多,就像我刚才讲的那样,我真的很紧张,比在法庭上辩护的时候紧张很多。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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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生涯二十年(下)

按:这是今年六月二日应邀在国际关系学院进行的讲座,感谢同学们将录音整理成文。     主持人:现在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夏老师提问。      夏霖:刚才同学们希望讲讲邓玉娇的案子,这个实际上就是一个经验上的总结。一些案件需要做全面的判断,像这个案子是北大的一个老师叫许志永,他通过一个叫屠夫的网友,那个网友说服了邓玉娇的父母亲,让他接受外面律师的帮助。湖北的巴东是一个很落后的地方,家属甚至都不知道律师是做什么的,他联系上了以后,许志永就打电话问问我有没有时间。他可能觉得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因为之前我做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比如北京一个小贩崔英杰杀了一个城管副队长,经过媒体的报道以后,他们可能对我有一个印象,认为我是刑辩技术很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这个案子他们就想到了我,就推荐我去。      对我来讲,这种案件凶险很大,又是法律援助案件,我们挣不到一分钱。让我做法律援助的话,我做法律援助有一个原则,这个人要值得同情,不仅在法律上要值得援助,在道德上也要值得同情。当时屠夫的电话就打过来了,他请求我马上赶到,他说如果我当天不赶到湖北恩施的话,当地的警察就有可能把他控制起来。他跟当地的警察说他到这里来联系,他不是来搞事的,他是来给邓玉娇请律师的,那是一个正常途径,依法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嘛。我当天就出发。这个问题对我来讲的话,因为邓玉娇服务的地方是一个娱乐场所,你在心里面觉得邓玉娇是不是里面的性工作者,或者说是不是所谓的小姐。这里对小姐没有任何的贬义,就是一个中性词,或者说她是不是一个妓女,请大家注意这是一个中性词,没有任何的贬义。      因为前面媒体有一个基本的基调,公安局已经发了一个情况通报,那么我需要判断她是不是一个小姐,她值不值得我去援助她,我必须要在道德上同情她,这是我决定接这个案子时所考虑的问题。为什么呢?如果说她是一个小姐,那么这几个官员、嫖客过来,她这样的话,你这个小姐挑三拣四的话就有点没有职业道德了。我就是这样判断的,因为这是一个社会判断,这就需要一些社会经验。我就马上问“屠夫”,我说邓玉娇是哪里的人?他马上回复我,她是巴东县的人,而且就是案发地那个镇的人,那个叫野三关镇的人,那么我马上反应过来这个人不是小姐,她只能是服务员,因为小姐不会在本县本镇做生意,这就是一些社会经验,马上就反应过来。我当时就决定接案,哦,OK,她肯定不是小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姐就不可以代理,那样的话,我可能要收费了,因为她们可能挣的钱比我还多。      这是需要一些社会经验,你需要有一些基本的社会经验,就这些问题,我到了巴东以后,很多媒体记者,当时可能有好几十家媒体记者,几十个记者去调查,很多人来问我,夏律师,邓玉娇到底是做什么的?她其实就是KTV的服务员,就是端茶,端果盘,帮客人点歌的,甚至连陪侍的小姐都不是,坐台的小姐也不是,就是一个服务员。那么很多媒体调查记者,有很多也是24、25岁,刚刚从新闻系毕业,没有这种社会经验,这个东西一看就很清楚,她既然是野三关镇的人,她肯定不是小姐,还需要问吗?后来知道那个地方的小姐都是四川的、湖南的,那个地方是四川、湖南、湖北三省交界的地方。      我们再重温一下,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你可以更深的去体会。我们经验,经验的积累可以从实务上获取,也可以从其他社会知识上获取,希望同学们打开自己的视野,不要仅仅局限于我们法律小圈圈里面,要打开视野。特别是在本科阶段,希望同学们更多的深入各个社会学科的知识,完成自己法律职业人基本的素养,不要临到头以后,你的判断就会出问题。比如说邓玉娇案子当中的反应,这个案子我既要做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又需要做一个侦探。当地官员是想要保护那个妓院,野三关派出所是不是这个妓院的保护者,大家心知肚明。他们需要掩盖这个事情。所以他们才否认那个地方是一个卖淫场所。为什么他们要否认呢?如果被媒体公布出来,这个雄风宾馆是一个妓院的话,那么妓院的老板就得以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进去,他要进去,这不把一条线上的人,拿保护费的人全牵出来了嘛。因此,当地的一些公安局的也好,高一层的官员也好,他们就想要掩盖这个事情,屡次公告对媒体说谎就是想掩盖雄风宾馆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他们并不是要保护那两个寻欢作乐的嫖客,那是两个基层工作人员,也没什么背景。要保护的,是雄风宾馆的老板。      所以这个案子当中,既需要做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又需要做一个侦探。你要做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的话,你必须要具备一些刑事侦查的基本技能,比如说你得懂痕迹、物证技术,你得懂法医,司法精神病,就是皮毛也得什么都得懂点。会见时间很短,她有失眠症吧,她的药是什么,她口服的药叫什么?她报错了药名,你得马上反应过来这是什么药?会有什么问题。精神医学上讲临床上这种药是不能够骤停的,如果说7天时间没有吃,症状就会很大。以后戒断这个药的话是要慢慢减半,医学上讲不能骤停,你要停这个药的话你可以减半,你原来是1天吃一片,后来变成一天是半片,后来1/4片,才能够慢慢戒断,你不能够采取这种骤停的方式。      他们把她送到精神病院,精神病院有这个药,但就不给她服用,就把这个药停了一段时间,我会见她时她已经11天没有吃药。如果一旦骤停,会让这个人产生暴躁性的抑郁症状,这样就离司法精神病不远了。这就是他们打的如意算盘,就是送她进精神病院,精神病院以后鉴定,然后被精神病。她以后所说的呈堂证供,所有的证词,法律上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说的话无效,他们就想这么干。我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这个事情之后,当时我是她的辩护律师嘛,不方便向社会公开。当时搜狐送了我一个博客,我在此之前不写博客,因为我拼音拼不清楚,打字很慢,迫不得已我就公布了,写了一个标题,就是用了日本电影《追捕》“横路敬二”,我当时还以为我把“横路敬二”这个标题写出来的话,公众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      《追捕》这个电影是日本80年代初的电影,可能现在网民是以年轻人为主,大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觉得很奇怪,还有网友留言问我出差办案没有带上什么药以致于14天没吃了。这也是一个笑话。今天跟同学们交流,坦率地交流我的经验与同学们分享。      提问:您好,我问一下,现在法学院的大部分学生都有一个困惑,如何走向社会,如何从事包括法律职业也好,其他职业也好,怎么能够更快、更好的融入进去?而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无论你继续考研,还是直接找工作,你考研之后出来再上这个社会,还是无法找到自己的一个切入点。现在大家都存在这种彷徨,如何能够更好、更快、更方便、更捷径的走进去?不用绕那么多弯路,所以我想您能否从你的角度给我们这方面的建议,或者说用您的思路给我们设计一个路径,怎么能够更好地衔接从大学到社会或者说从法学学生到法律工作的过程?      夏霖:刚才同学说的是一个就业方面的问题吧,其实我在前面提到了这个问题,我主张这些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本科的话,他们现在的课程培养不利于同学们迅速成为一个实践性的人才,就是在实务方面培训是比较少的。我建议同学们以后要选取做一个法律职业的话,无论是公、检、法、司,我还是希望同学们要么读研究生,或者在大学毕业以后有什么公司法务或者其他方面的工作,能够对社会有点体验。因为现在同学们的经历的话,基本上就是从学校到学校,从高中到大学,对这个社会完全没有直接的体验。      如果你要想有一个速成的方式,你在学校的时候,很多同学在大三就去参加司法考试,学校的考试功夫很强,肯定容易考过。考过的以后,在我律所就有很多学生选择来实习,前不久就有一个政法大学的女生过来实习,她要考研,但是她还是希望到我的事务所进行实习。但是这个时候的话,她不能做案子,她虽然考过了牌照,但是她也不能去看守所,我们也不能带她出庭。这个时候你到事务所实习的话,你也只是了解一些司法流程。但是我认为这样可以让同学们摒弃一下单纯的校园生活,走出这个校园,跟社会多有接触,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刚才我提到了,在学校的时候应该更多的加强其他人文学科的素质的培养,我觉得这有利于更好的融入社会。有很多法学院的同学,也有去做记者的,像法律记者。现在很多报纸报道,媒体报道,很多记者都是中文系毕业的,他们去报道一个案件的话显然不如一个有法律背景的同学。就像我们刚才讲邓玉娇案件,我在那边很辛苦的,她说夏律师你给我5分钟的时间,我问你两个问题,我说好。她第一个问题,你今天到看守所干什么?我已经蒙了,我已经很辛苦了,她问我到看守所干什么,我说我到看守所去玩,长江边上风景好。      提问:您刚才讲的有关社会实践经验方面,对我们法律工作者同学来讲,我想问一下关于出国留学的意见,我如果出国读法律,比如说我去读一年的法律硕士或者读J.D,我想问你对这个有什么看法或者有一些什么见解?      夏霖:去年加拿大律师协会邀请我去访问,我到了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讲座。那边碰到清华的两个女生,他们就是以交换的方式到了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去,她是大三的时候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呆一年。这种方式的话容易培养一种复合型的人才,大家很清楚,我们现在法学院这种培养的话,完全是大陆法系的,到外面留学的话,能接触到英美法这种体系,他们要学习大量的案例,所有的全是案例,一个一个的案例。她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后来我们去,一见到黄色皮肤,就赶快过来给我们交流,又请她帮我做翻译。我问她们自己的一些感觉,当然语言这一关肯定过了,但是你是否真正融入到英美法的要旨,能够掌握到它的体系流程,我觉得还是有一些疑问的。      比如说我们法律人的语言,在法庭上的功夫,它是需要一个深厚的语言积累,或者说一个人文环境。英美的体系跟我们完全不一样,那就看你以后的方向是什么了?你想做实务,还是想做一个研究性的人才。我认为做一个研究性的人才的话,我觉得这种方式是可取的。如果你要做实务的话,最终发现这种方式可能会两头不靠,会变成两头不靠,在那边也是漂,你这边也融入不了主流。你可以看到我们华人在美国社会或者在加拿大社会往往都是第二代移民才能够做律师和法官,前不久有一个台湾人选举当选该国的议员,他就是第二代移民,第一代很难的,因为你的根融入不了,你的社会文化融入不了,你进入到另外一个法律系统。它不是一个自然科学的东西,它不是一个工程的构建。      我提醒你,如果做研究可以考虑,你倾向于以后做学术,这种比较研究是最好的方式。      提问:那如果说我以后还是希望能回国工作呢?      夏霖:如果你要做实务的话,我建议最好毕业以后,甚至研究生毕业以后,或者说研究生的时候到那边读一个学位,然后再回来,这样对外面打开视野,回来做这个实务。我不主张本科的时候出去,这样你两头都不靠。      提问:我的问题是关于李庄案的辩护律师,他在办李庄案以后,在上海做一个访谈,他说李庄收人家100万还是200万那个钱怎么样,他就谈到一点,中国刑事辩护费用是相对比较低的,什么经济性案件辩护费用可能达到千万元。也陷入一种矛盾状况,一个很穷困的犯罪嫌疑人你为他做死刑辩护的时候,你收他3000块钱,你都觉得多了。一个非常有钱的,像一个黑老大的人,你收他千万元都觉得少。为一个人去辩护的时候,会不会看这个人的生存能力来收辩护费?第二个问题,您能不能对律师刑事辩护行业做一个介绍?      夏霖:可以,你讲到了我们赚钱的方式。我刚才讲的整个刑事辩护的话,一般来讲刑事辩护主要都是一些作奸犯科的人,要么是抢劫,要么是杀人,要么为钱财,抢劫、盗劫犯罪非常多。这些人的话正是没有钱才去抢人嘛,他哪里还有钱给律师,这很正常。所以说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他的收入往往没有做经济案件或者说非诉讼案件的律师高。像我本人来讲,基本上前10年赚钱,现在这些年我自己解决温饱以后,我才愿意做一些公益的案件,你才有精力做一些援助案件,比如说像邓玉娇案件,像谭作人案件,还有另外一些拆迁的案件,还有崔英杰的案件,这些都是免费的案件,而且都很复杂,需要我们投入很大的精力。      那么你怎么样赚钱?这就是一个问题。也有一种方式,像北京很多律师他们采取的是向慈善基金或者有一些基金会,向一些慈善机构或者社会公众去募捐,这样的话我认为是有些问题的。这种方式你拿人钱财,你容易受制于人,你自身律师你不独立,你不能够选取自己的案子。要做公益律师的话,这就是我们传统社会中的侠客,只不过用的不是刀剑,用的是现在法律的武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侠客的方式。你讲的我很赞成,碰到刑事案件,碰到贪官、黑社会老大,你能下手当然要下手了。你可以左手赚钱,你赚好钱以后,你来做一些你愿意做的援助案件,你才能够救助更多的蒙冤受难的,受到压迫的当事人。你要是左手不能够赚钱,你右手怎么能去做援助呢?你要碰到贪官,我们经常讲的另外一个律师,我就不说了,这个名声也很大,我也很熟悉,基本上都是这样做。你要左手不能赚钱,你右手怎么能够去做一些公益案件,做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做一些人权案件。所以说碰到贪官,碰到贪官的情妇下手一定要狠。我讲话有些很俗,还请同学们不要介意。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想问你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在网上也有很多关于李庄的案件,他在为黑老大辩护的时候,遭受了很多来自外界的压力,包括一些干涉,包括他去监狱看老大的时候,会被监狱派人跟在旁边监听。你在实务中如果碰到一些来自行政、司法的不太公正的压力,你是怎么处理的?有没有一些很好的方法?第二,我感觉英美法系的国家,他那种制度很擅长煽情,他们很喜欢用一些道理打动法官或者评审团。我想说在我国这种方法会不会有效,包括审判长、审判员倾向于哪一方面,用一些煽情的方法?谢谢!      夏霖:我先讲第一个问题,李庄的案子就是很典型的,律师会见是保密会见,那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律师在跟他的当事人商量怎么样应对检察官,明天怎么样开庭,我们怎么样达成更好的辩护方案,肯定要进行一些私密性的交谈。这个案子就很明显是要打压律师制度。公众多认为是薄熙来要做一些政治表演秀。他们认为律师们,特别是我的老师赵长青跟另外一个所谓黑社会老大黎强做了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后,《南方周末》把他这个辩护观点完全公布了出来,让重庆方面感觉到很大的舆论压力。      以前有些律师,多有作秀的,配合政府演好这场戏,甚至80年代有律师还做过什么呢?当事人说他无罪,律师说有罪,最后法院还判了无罪,那么这个律师如何交待?还有这种律师。      那么现在的律师从1997年以后,完完全全是公民社会的代言人,社会法律工作者,完完全全为自己当事人服务的时候,律师很认真了。法庭在1997年后刑事案件审判机制也变成了有些对抗式的审判方式,那么这样对抗就很有效。律师的会见,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只有侦查阶段的时候可由警察陪同,在法院阶段会见的时候是保密会见。很明显,重庆李庄这个案子为什么说它典型?它形成了为政治需要严重侵害律师的辩护权利,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际上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哪里?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每一个人碰到这样的情况,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律师本身不需要什么权利。侵犯律师会见权利实际上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的辩护权。你要是在法院阶段的会见都还是公检法联合办案,这个方式叫什么?叫欺我律师太甚。公检法联合办案,恢复到80年代以前,恢复到83年这种水平以前。      你别说警察要去陪同会见,李庄会见那个老大的时候,你是在什么阶段?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理阶段警察都已经退出了,检察院已经提出了控告,起诉到了法院,控方证据已经固定,侦查的警察已经退场,现在的案子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是检察官、法官在办理。辩方的律师在会见,你警察还要陪同,你侦查方面的警察有什么资格去会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倒退。李庄案件就是法制倒退,到现在还没有得到纠正。恰恰李庄又不争气,又上了别人的当,以为跟人家妥协,达成交易以后,就缓刑了。他轻信了,结果把陈有西给卖了。      我的同事浦志强,媒体采访他时就说过,有一些律师,因为他们搞惯了勾兑的方式,他们有这样一个路径依赖,你要期望他成为一个英雄,那不能够完全做到。当时我们律师界有一个什么期望?李庄顶住,他也慷慨言说“16万律师会为我上诉”。我们期望用这个案件来打掉306条,就是律师伪证罪这一条,打掉《刑法》306条和《刑事诉讼法》38条,它把律师设定为像犯罪嫌疑人一样的防范。这就是刑事法律环境,我们律师界希望用这个案子来打掉这2条,改善刑辩现状。因为李庄没顶住,后来还整顿律师了,这是很搞笑的一个事情。      所以你讲的,会见当中碰见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想要看你是什么案件,如果在地方上的话你会动用自己的资源,它就不是法律上的规则了,那可能就是一些潜规则,你得利用一些自己的人脉,比如说找法学院的同学。用这种方式,尽量减少一些对抗性,就是要有些沟通,有些就是人际关系的交往,这是在各地方做律师的现状。像现在我做的有些公益性的案件或者人权案件,那就是公对公了。你要是警察在,我就叫看守所的看守来讲理,我说现在是什么阶段?看守很清楚,这是法院阶段,我说请警察出去,他就出去了。当然也有不讲法律的,甚至连人也见不到,这就是律师界常讲的会见难。      谭作人案件是政治案件吧,就是用这种方式。那个警察在边上他也不走,他说他也是工作,我就说现在不是你办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你警察凭什么到这里来。把看守所当天值班的所长叫来处理,给那个所长说现在是什么阶段?法院审理阶段,那为什么警察要在场?检察院已经移送证据了,已经固定证据了,你还要侦查什么,他无法可说,拿来《刑诉法》看看条例,他没有办法,他只有走。这种时候你就可以用坚决依法办理的方式,会见不成就得去投诉看守所违法。当然你要分案子,不能够一概而论。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还是有效的,我不知道同学们注意没有,现在的法官多数是女的,像我的同学,男的做律师,女的基本上做法官,因为女生事业心,我就说直了,事业心一般小一些,她就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同样是法律职业,男生、女生都分到法院去,男生就觉得做法官,我自己虽然审理案件,但是这个判决又不是我判,他就不爽,他就愿意做律师。做律师有一个什么好处呢?自由,最大的好处就是自由,没有长官啊,案子都是我自己办,我自己决定,你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非常自由。在法院当中也是行政官僚传统,男生基本上受不了,所以导致这种现状,我的分配到法院的那些同学,男生基本上都辞职了在外边做律师,女生都在法院做法官,刑庭也有很多是女法官。      因此,女法官还是比较感性的,刚才你说的这种方法就很有效。06年12月,崔英杰杀城管的案子开庭,崔英杰的最后陈述就很感人。我最后结辩的辩词就是“诉诸于天理人情国法”,后来被《南方周末》旁听的记者全文发表到《南方周末》上。其实崔英杰案,法律上我最关心的是,在法理上我论证了城管组织是非法组织,这是我最有成就感的地方。在法理上证明了城管是一个非法组织。本身执法主体不适格的话,你怎么去没收小贩的水果摊呢?你这不是抢劫嘛。当然因为人命案件,我最终没有选择防卫打法,我只说了你这个主体不适格。那边检察官对于行政法的东西不是很熟悉,检察官熟悉什么?熟悉《刑法》,他不熟悉《行政法》。他在进攻故意杀人。你跟他讲《行政法》,检察官熟悉《刑法》,他不像我们律师,你接什么案子,你就熟悉了这个案子的方方面面。检察官主要是熟悉《刑法》的,我那个对手就是北京市市检一分院“第一杀手”,送了300多人上山,那个检察官就非常熟悉故意杀人。你要去跟他辩护故意杀人的话,在法庭效果上就不如他,为什么呢?他天天办这些故意杀人,间接故意啊,还是疏忽大意啊,这些东西他非常清楚,你要跟他辩论他的强项,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有没有临时起意或者怎么样,你肯定不容易胜利,在这方面你只能防守。      你要进攻,像这个杀城管的案子,进攻我觉得就是最主要的。城管他本身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他不是一个适格的行政主体,那你指控崔英杰妨害什么公务?那天法庭的3个法官都是女的,其中有两个是北京中国政法的。我发表结辩词的时候,她们全部低下头。辩护能够影响法官就是最成功的。然后旁听的好多记者,他们都受感染了。媒体报道以后你的案子就有影响,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啊,舆论同情这个小贩。同学们可能也看到过城管的这种执法那叫什么啊,上来一脚把人家水果摊踹翻。人都有同情心的嘛,崔英杰因为临时压抑不住这种感情,在《刑法》上就是一个激情犯罪,刚好用个水果刀,他是一个烤香肠的小贩,他手上有把刀,就是划香肠的那个刀,就是把那个香肠皮划开好进油盐。我原来不知道他拿刀干什么,他说烤香肠好进油盐,要划开几个口。      城管踹他的摊,他跪地求饶,城管还要没收他的三轮车,他就怒急了,那个刀刚好顺手扎到了脖子动脉上,一下子那个动脉喷血过多死亡。所以说这就是激情犯罪,诉诸于天理人情国法,发表一番强有力的辩护说理。有朋友跟我讲说,崔英杰案辩护词在网络上转载非常多。《南方周末》也用了完整的结辩陈词。同学们也可以去看一下。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现在是一个大一学生,在学习法律方面就有一个困惑,就不知道该怎么学,想请教一下你当年是怎么学习法律的?      夏霖:现在的大学和以前的大学有一个最大的区别,我们那个时候是包分配,我们进学校肯定以后要么进公安,要么进检察院,要么进法院,要么做律师,大家都很清楚,反正你也不愁饭碗,你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因此,进入学校以后就是大量的读书。大一真是认真学习,虽然偶尔参加一下89年的游行,但是主要的时间还是在图书馆。我觉得现在不一样,就在于现在同学们有就业的压力,有时候就会让心态有一些变化。我还是觉得在前两年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一些培训。特别是法理,法理你一定得通,无论是实体法的法理,还是程序法的法理,一定要认真把它研究清楚。这个时候你可以更多的涉及到法哲学、法社会学这些方面的东西。比如说法国这些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这些人中文译著也很多,应该把这一套要完全清楚。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更多的深入到其他的人文科学,后面两年再倾向于在实务上做一些调整。这是我自己的感觉,不一定是有效的,因为现在这个社会不一样嘛。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相信你的律所都有定期实习生或者可能会有一些刚毕业的法学院的学生去你那儿参加工作,我想问一下,在这些“菜鸟”里面,什么样的“菜鸟”能给你留下最深刻的印象?什么样的“菜鸟”让你觉得我以后把案子交给他放心?意思就是说你比较看重刚毕业的学生哪些方面?如果想从事法律工作,我们需要具备一些必备的因素?      夏霖:我来讲的话,我要看他是不是法学的科班出生,然后就是他的语言表达能力,然后就要看这个小伙子有没有可以培养的地方,他的反应怎么样。就像下棋也好,踢球也好,他有没有棋感、球感,这就是一种感觉,无法说清楚,我会从这方面进行一个判断。或者就像打牌一样,或者说你对社会了解怎么样,你要做律师,你要是连麻将都不会打的话,你还做什么律师啊,这些也是社会啊。      提问:夏律师,你刚才是提倡法律问题技术化,但在谭作人二审的时候,就有法律问题政治化的倾向。因为中国大环境是司法不独立,法律问题政治化,这样的情况下你们是如何在法律问题政治化和法律问题用法律方式来解决之间做出选择的?      夏霖:你是说我们申请那几个政治人物出庭吗?      提问:是。      夏霖:谭作人案子一审的时候,如果你认真读过我的辩护词的话,一审的时候我们主要在打地震,谭作人是因为四川地震以后去调查那些豆腐渣工程学校,而地方当局就想收拾他,又找不到理由,你总不能说这个理由就收拾他吧。去年不是六四二十周年嘛,当时王丹,那个小子向国内群发电子邮件,谭作人就收到了这个电子邮件,就给他回了一封。前面我不是讲了嘛,谭作人是一个环保人士,他去进行豆腐渣工程的调查,他之前反对在都江堰之间有一个地方叫彭州,修一个大型的石化工程,他反对彭州石化。反对彭州石化工程本身。他有两个理由,一说这个石化工程是在成都的上风、上水,在都江堰附近,不能够进行大型石化工程建设;第二个理由是说,彭州是在龙门山地震带上,前年四川大地震不就证明他这个判断正确的嘛,要是真的修了一个石化工程,那还得了啊,整个成都都完了。      这个事情他带头反对之后,就把地方官员很大的一单生意给搅黄了,几百亿的投资啊,地方的官员说白了在工程上有很大的利益。这时候地方官员就想收拾他,后来地震以后他去调查豆腐渣学校,统计死亡学生的名单。他做了很多很辛苦的工作,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成都方面呢?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把他起诉了,抓到他跟王丹有电子邮件的联系。一审的时候我打的非常技术,,煽动颠覆,《刑法》里面原来就是反革命罪。煽动是什么?煽动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是第一。那么他跟王丹之间的电子联系,他们是私密的,何况还受到《宪法》通信自由的保护,他没有针对特定的人啊,他没有针对多数人啊,他们是私人之间的电子邮件,怎么可能构成煽动呢?这是其一;其二,王丹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学生领袖,89年的,这样的人除非王丹来煽动谭作人,怎么是谭作人去煽动王丹呢?王丹还需要人煽动吗?我就是做了这个技术辩护。      后来成都中院一审就把这个拿掉,把跟王丹联系,跟调查地震学校的事情拿掉了。就剩下了一个他纪念六四,他以日记的形式三年前写过一篇回忆文章。说他在文章中诬蔑89年政府处理事情的过程,认为他捏造事实,诽谤中央政府。法律上的话,虽然我们申请了这几个人作证,这是我们辩方正当的权利。因为你指控我捏造事实,你得拿出来你的事实是什么,捏造了哪些事实?他那篇纪念文章,无非就是说89年有一个学生运动,然后军队要来清场,后来开了枪,死了人,他描述了这个事件的过程。你现在说他诽谤诬蔑捏造事实,你得拿出事实来啊,事实是不是这样?当时的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的报道都证明有这样一个过程,这是无可否认的,他怎么诽谤诬蔑了?那我就申请这几个人,我认为像李鹏、陈希同,陈希同当时是市长,李鹏当时是总理,戒严令是他发布的,还有一个军队的发言人叫张工,还有一个国务院发言人袁木。辩方认为这些人他们有机会了解从戒严到清场整个过程,你们应该出庭说明什么是事实,谭作人有没有进行诬蔑,有没有捏造事实。成都方面他们在打六四政治牌绑架中央,以掩盖地震豆腐渣学校,那么就打吧。你凭什么指控一篇文章,而且这篇文章还是在国内网络上根本找不到的,你凭什么判人5年徒刑,你这不是典型的因言治罪嘛,一直到现在这个案子二审还没有结束,我们还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谭作人这个案子,开始我们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因为他是一个环保人士,来找我们的是一个四川的环保组织。他们当时就是因为给他扣上纪念六四的帽子,成都当地没有任何律师愿意接这样的案子,他们只能到北京来请律师。我当时受了感动,因为我知道接这个案子对我们律师来说都有一些风险,会受到一些案外的风险,对我们执业都有一些影响。      最终让我们决定接案的是什么呢?是他们拿来谭作人调查的照片给我看,原来我不知道情况,比如说大家知道地震中的北川中学吧,北川中学5栋房子,这涉及到地震当中有没有豆腐渣校舍的问题。当然这个事情地震是主要的原因,但是豆腐渣校舍建筑质量不过关也是其中原因,才会死这么多学生,这也是事实。谭作人只不过帮助这些死亡学生家长呼吁政府应该惩罚这些腐败的包工头以及相关的政府官员,比如说教育局的局长,类似的这些人。他拿那个照片很明显,北京有一个艺术家叫艾未未,他也从谭作人获得了一些照片。那些照片是什么呢?中间的一栋楼是90年代末新修的教学楼,边上有60年代末修的学生食堂,再后面是学生宿舍,还有一个学生训练场,另外还有一栋老的教学楼。这些都是60年代、70年代、80年代修的房子,教学楼是90年代末新修的钢筋混凝的教学楼,其他的4栋房子都没有倒,60年代修的食堂都没有倒,就这栋新修的教学楼垮了,死了1000多北川中学的学生。拿出这张照片一看,这栋教学楼是不是建筑质量有问题?很直观,边上的房子都没有垮。拿到这个照片你就知道,中山大学有一个老师叫艾晓明,她当时也帮助那些死亡学生的家长,都是独生子女,死了孩子他们都觉得很冤枉,要求追究这些豆腐渣工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他们去做所谓的取证,要把大梁的钢筋锯下来,因为有警察拦住,晚上趁着下雨他们打着伞,穿上雨衣,拿一个手电筒。艾晓明拍有一个纪录片可以看一下,你看一下你会受不了,那个纪录片叫《我们的娃娃》。你可以看到那些死了娃娃的学生家长,我也是有孩子的人!······      你可以看到他们,那叫什么取证,你锯一段钢筋,你能说明是从哪里拿来的吗?他们在做这些,没有律师能帮助他们,没有律师敢去帮助他们。      川大的环保组织找到我,拿了北川中学的照片给我看,说你看看,谭作人做这个,四川地方政府多方进行打压,他在做一个什么事情,他不过要求去处理这些人。因为我们都不懂建筑工程质量,当然我们知道地震是主要的原因,但是不能够因为地震把什么丑事都全部遮盖,把这些豆腐渣工程都遮盖了。应该要追究他们责任,死了1000多个学生,就是这栋教学楼。      提问:夏律师你好,我有一个问题,作为律师这个职业,我们不太了解,像你的说法可能风险性比较高,比如说你给被告人当辩护,你可能就会得罪原告一方。比如你给被告人做辩护的时候,你没有达到他要求的辩护标准,比如说他要求你辩3年,而你最后辨成了5年,会不会出现报复的问题?这个职业的风险会不会造成压力很大?      夏霖:中国人一般还是讲“冤有头,债有主”,律师要跟你的当事人建立信任的关系,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像我将近20年律师职业生涯,我就觉得跟当事人沟通要取得一个信任的机制,就是大家要互相信任,这一块是很重要的。当然在律师行业里面也有一句话“当事人就是你的敌人”,律师很警惕,为什么说李庄案件影响坏呢?就是因为当事人反水,他是你的委托人,委托人居然举报律师构成犯罪,这会损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极大的破坏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我觉得应该建立和当事人良好的交流基础,你要跟当事人讲清楚,我们能够预期这个案子的结果大致是一个什么,为什么达不到这一点,我们可以做哪些努力。当事人虽然不懂具体法律制度,但是他还是讲道理的。如果实在不可理喻,解除委托便是。你要讲清楚,你跟他说能够预期到一个什么的局面。法律就是让大家可以明确预期的,法治跟人治的差别就是,人治是随心所欲,他自己的自由裁量,不可预期;法治就是让公众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而且是一个稳定的预期。      刚才我说王胜俊他们乱讲什么三个至上,判不判死刑要凭群众感受,跟着感觉走,这就是打破法律的预期嘛,没有合理预期了。交通肇事是一个过失犯罪,或者最多说是一个间接故意,也不至于是判死刑啊,罪不至死嘛,你现在看感受的话你会判死刑,那这个律师怎么做嘛。当事人肯定说了,你这个律师怎么做的啊。跟当事人的交流也要诚心的交流,大家应该要取得理解,这是我自己的经验。但是很不幸的是也有被委托人反水的时候,比如说邓玉娇案子,我后来跟她母亲失去了联系。当然这个幕后有原因,大家可能都知道。      提问:你有没有遇到,比如说你给被告人辩护,而对方报复?      夏霖:这个还没有碰到过,我也代理了这么多起,可能有几百起,刑事案件肯定有上百起了,但是还没有碰到过。因为大家都可以理解,律师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然你做事情还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你如果很过分,这个律师心术不正,那受到别人的报复,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提问:夏律师,我想问一下你怎么看待比如说你代理的崔英杰和邓玉娇案,我认为因为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关注,而对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问一下你如何看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的事情?你是支持吗?以邓玉娇案为例,我个人觉得在邓玉娇案当中,程序上应该说比较有瑕疵的,但是最后以正当防卫结案的吧,我认为这个案子结的过于草率的,你是怎么看待舆论压力影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      夏霖:你这个问题提的是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我认为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或者说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的话,舆论对司法不应该像中国这种方式进行。舆论是不能够过分干预司法的具体过程,但是注意有一个前提,即有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他的法院至少是独立的。但在我们国家,恰恰不是舆论监督过多的问题,是少了,而不是多了。实际上影响中国法院独立审判的因素是什么?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那么舆论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话,只不过让司法恢复到公开、理性些,能够摆脱一点权力控制或者其他方面的影响,让法院尽量保持中立的局面。我反而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制衡力量。媒体就是第四权,当然这是在现代社会。      我认为这个时候媒体的关注很重要。我给你直说,如果说一般的案件我们律师在侦查阶段去见人根本不可能,除非你和当地的公安局长有私人关系。邓玉娇的案子如果当地没有这么多媒体的关注,我们一个外地的律师到那边去,你能顺利会见吗?你人都见不到,他会以种种理由让你会见不成。即使是这样,我在向巴东公安局递会见申请文书的时候,在门外被一个保安拦了一个小时。你可以看到有这么多媒体的关注,你又怎么样?人家还不是公开去进行,就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当时我会情绪激动,就是因为没想到他们在这么多媒体关注的情况下,还敢公然把她母亲弄走,去毁灭证据。      所以说,你讲的这个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舆论会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应该是在司法独立以后产生的问题,而我们现在恰恰是舆论监督少了,它还不能影响司法,真正能够影响司法的力量,大家都清楚是什么,只不过现在舆论影响能让司法恢复到本来应该中立的程度,让他稍微纠偏一点,那个问题是以后的事情。就像这一次我跟张思之大律师一起到德国,与德国律师交流。大家交谈人权问题,他们谈一些人权进展,欧洲法院判决的人权案件,他们研讨的人权问题是什么呢?猫和狗的人权保护,猫啊,动物啊,你们不能屠杀。另外一个律师上来就说你们中国人权状况不好,杀狗,吃狗肉,人权状况不好。搞了半天他说的是杀狗,我说你们不了解,我们是一个连基本人权都还不能保障的程度。他们已经发展到了吃饱饭的程度,他在关心动物权利,关心劳工新移民的权利,那是他们尖端的人权研究领域。而我们是什么?基本的权利还没有保障,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罢工的问题,连一些基本人权还没有获得保障,或者说还只是一个纸面上的东西的时候,你跟人家交流人权进展,那真是觉得“饱汉不知饿汉饥”。      提问:我还想追问一个问题,有时候舆论导向往往会误导人民群体,比如说以李庄为例吧,因为是钱多人傻,将李庄案子捅了出来。后来经过事实的证据,这件事件应该是不存在的,你怎么样看舆论误导人民群众?比如说可能有一部分所谓的(五毛党),同样也会吸引舆论导向,你怎么看这种情况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夏霖:这个报道很明显,就是重庆方面发了通稿,据说是重庆高层曾经亲自过问过。至于你说的什么人傻、钱多、快来,那不是原来一个小姐的段子嘛,可能是十几年前的段子了。李庄律师的行为,我们对他有一些看法,据说他喜欢勾兑,喜欢路径依赖,就是跟法官拉关系啊,搞这些名堂。从我来说我不喜欢这个人,我跟他不认识,完全是两类人。但是李庄案件是两回事,他也不至于会发出这种短信吧,至少他是一个律师。      主持人:我们今天讲座就到这里,让我们再一次用掌声欢迎夏律师。      夏霖:也感谢同学们,能够有机会跟同学们进行交流,我也能够了解一下新一代的年轻人心里面想的是什么,我希望能够更多的自由交流,希望同学们有空闲的时候到我的律师事务所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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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习惯性游街

夏霖律师按:看今日南方周末现场图片,顿觉穿越时空又回到三十年前。司法乱像层出不穷,司法改革不进反退, 三个至上不知所云。 21世纪的今天仍需要重温欧洲启蒙时代话语,“ 如果仅为打击犯罪,国家根本不需要刑法,甚至法院都是多余的,他们的存在只能迟滞打击犯罪的效率。”——贝 卡利亚   习惯性游街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实习生 寇爱哲 刘晶晶 发自湖南娄底 2010-07-22 00:25:16 公捕公判最为基层政法官员推崇的是“震慑作用”。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说对一些治安重灾区“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该市的一名警察直言不讳:“通过牺牲少部分人(被示众者)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 和基层执政者对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国家司法高层和法律界对这类“羞辱刑”一直持否定态度。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7月14日,犯罪嫌疑人被押在湖南省娄底市“优化涟钢及其周边环境公捕公判大会”审判台上,当地政府组织了近六千名观众旁观。 (郭国权/CFP/图)   7月5日,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去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这被网友称为是变相游街。现相关警察被通报批评。 (资料图片/图)   7月14日,娄底市公捕公判大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 (郭国权/CFP/图)   7月14日,娄底公捕公判大会上,嫌疑人家属捂着眼睛站在看台边哭泣。 (郭国权/CFP/图) 丈夫被游街,妻子难抬头 龚高松是其中的一名嫌疑人,胸前挂着70厘米长50厘米宽的木牌,1斤多重,上面白底黑字写着“犯罪嫌疑人龚高松”,其他被示众者亦如此。 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武警荷枪实弹,约六千娄底人正被组织围观一场特别的运动——公审公判。“把犯罪嫌疑人押上来!”主持人在麦克风前宣告。32个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和刚被判盗窃罪的20名罪犯被押上了足球场看台,站成一排。他们被剃成光头、着黄色“号服”,双手反剪,麻绳从脖子捆下来,绕过肩膀,直到手腕。 龚高松是其中的一名嫌疑人,胸前挂着70厘米长50厘米宽的木牌,1斤多重,上面白底黑字写着“犯罪嫌疑人龚高松”,其他示众者亦如此。 这已经是这个足球场自2009年4月来的第三次公审公判了,主题都是“整治涟钢周边环境”。在有数千年“示众史”的中国,这样的运动即使到近年,亦每年都会发生上百起。 但对被示众的嫌疑人龚高松的妻子肖小芬来说,这是让她觉得“没脸见人”的一天。 他们是家住娄底涟源市七星镇洞源村的农民。肖小芬称,因儿子超生被罚款等原因,家里欠了五六万元债,53岁的龚高松遂在半年前到涟钢去“找点事做”。 涟钢是湖南省大型国有企业,位于娄底市北面。煤炭、矿石、废钢、钢渣,有无数的废品可供利用,是周边农民“淘金”的好地方。 龚高松的“淘金”梦只持续了两天,就因“偷窃钢渣”被抓。娄底警方的资料称,龚高松在2月份曾经同3名犯罪嫌疑人,3次盗窃钢渣,价值16840元。 7月13日,肖小芬听朋友说娄底要搞公捕公判,丈夫也可能要被示众,第二天早上她就急往40公里外的娄底市。 但她只看到了公捕的尾声,还没看清丈夫站在哪里,游街示众就开始了。52名示众者被押上了6辆贴有“严厉打击侵害涟钢犯罪行为”等标语的卡车。 几十辆警车带路,警笛响着,卡车以5公里的时速前行。一些细心的围观者记下了游街路线:从涟钢宾馆,经过涟钢双菱大厦,再到涟钢电影院、涟钢医院、涟钢中学,都是涟钢最繁华的地段。沿街做生意的人出来观看,开车的人也停下来了。 半个小时后,车往离涟钢两公里远的看守所开去。肖小芬和女儿龚礼平也紧追前往。车快到看守所大门时,龚礼平看到了父亲。她大声指给母亲看,父亲剪短了头发,难怪认不出来。“哎!哎!”肖小芬一边追着车子,一边朝丈夫大声喊,丈夫终于看见她了。“你怎么来了?”站在卡车上反剪着双手的龚高松吃惊地问。 4天后忆及当时场景,肖小芬哭着回忆:“我看到绳子捆着,勒得好深。”她好像已经被这样的游街击垮了,说“抬不起头来了”…… 游街是“习惯性做法” 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说:“这里太复杂了,不这么搞,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娄底市很看重对公捕公判的“宣传工作”。在市里和娄星区两级公检法的“统一行动方案”里,要求娄底电视台、娄底日报等当地媒体都对该活动进行报道。 但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没有想到,报道被网络关注后,“宣传效果”朝反方向发展。其中一些图片被众多网民认为“有损法治,侵害人权”。 如其一张图片的内容是,在钢城公安分局长周加和宣布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一名站在第一排的中年妇女是嫌疑人家属,她捂着眼睛哭泣,旁边两个孩子也在哭。一名网友认为,这种羞辱已超出了对罪犯个人的惩罚,而“使这个家庭被社会排挤,孩子明显是无辜的”。 另有一张照片是犯罪嫌疑人被双手反剪,麻绳捆绑,警察牵着绳子把他们从卡车拉下来押进看守所。一名网友质问:“这是牵狗吗?他们没有尊严吗?怎么能这样?” 向健勇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解释是:“这里太复杂了,不这么搞,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公捕公判的主持者——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涟钢是个特殊的地方,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 在易春阳的主导下,娄底市对涟钢周边环境的整治已经进行了整整一年。 国企涟钢是娄底市经济的半壁江山,年产值达到140亿元,职工上万人,号称“十里钢城”。从1980年代严打开始,涟钢的治安问题就是娄底市的老大难,十一五规划以后,涟钢厂房扩张,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周边居民和职工家属混住,治安持续恶化,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偷盗。向健勇说:“最多一个月抓了两百多个偷东西的人。” 相当多的偷盗属于内外勾结。涟钢的保安换了一茬又一茬,无不“沦陷”。“只要保安借故溜走5分钟,成吨的钢渣就运出去了。”一名涟钢职工说。 2008年底,已经在市委政法委书记位置上任职五年的易春阳提出了综合整治涟钢周边环境的思路,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解决周边失地农民生活困难、加强涟钢的管理。 2009年4月至8月,娄底市对涟钢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娄底市政法委称,整治运动让涟钢周边刑事发案率下降了76%。2010年初又有些反弹,于是从4月底继续整治。“效果很好,省里很满意,涟钢也满意。”易春阳说。 在娄底的施政者看来,公捕和公判是庞大的涟钢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的非常细小的一环。在“涟钢周边环境整治”的每份文件上,虽然都强调“依法办事”、“共同商讨”,但没有把公捕公判纳入需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与商讨的范围。从去年4月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在涟钢足球场上,已经进行了三次公捕公判。其中一些施政者颇为委屈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认为公众的注意力没有放在他们如何帮助失地农民与涟钢达成合作意向,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如何挖出内外勾结的盗窃团伙等成绩上,只责问“不得不为之”的公捕公判上。 这一“不得不为之”的活动,要动用巨大的人力。一名娄底警察介绍了其中一些环节:“对示众嫌疑人,看守所提人手续复杂,安全保卫要出动几百甚至上千的武警和民警,至少要提前一个星期。”当天的公捕公判行动中,涟钢至少组织了5000人前来参观,附近的湘中文武学校组织500人,黄泥塘办事处组织了300人来参观。 “既然已经达到了整治目标,那为什么一定要搞公捕和公判?”南方周末记者问,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沉默了一会儿回答:“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法院、检察院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 “通常党委和政府有动力搞,因为综合治理要考核,有指标。”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才是真正的“习惯性做法”。 司法高层反对“羞耻刑” 和基层执政者对 “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不管是国家司法高层、法学界还是具体法律规定,都对这类“羞辱刑”一直持否定态度。“别的地方都这么搞,你们能不能不关注我们?”娄星区委政法委书记周世光问南方周末记者。 确实,就在娄底刚刚搞完公捕和公判运动的第三天,临近的湘潭市为了迎接湖南省运动会,对5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捕公判“示众”,3名嫌疑人被宣判死刑后枪决。7月7日,武汉警方在街道贴大字报公布嫖客和妓女的名字等个人信息。后在舆论猛烈批评下,武汉警方于7月20日回应:“这种做法确有不妥。” 公开新闻资料显示,仅2010年,就有山东青岛、湖南永兴、陕西临潼、四川阆中等地进行了公审公判。 多名法律学者指出,这些层出不穷的公捕公判运动,都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法外之刑——羞辱刑。从古代示众刑罚变形而来的公捕公判,曾在“文革”期间达到顶峰。涂黑脸、阴阳头、带着纸糊高帽到街上示众受辱,这是四十年前随处可见的场景。 改革开放后,早在1983年的刑法就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但在历次“严打”中,这一法律规定常被地方管理者突破,且出现了很多变种。比如,2006年,深圳的妓女嫖客被游街示众,嫖客甚至被剃成光头。7月3日东莞清溪镇警方将4名嫖客和妓女戴上脚镣,套上绳索,去指认现场。照片被公布到网上,亦引起舆论强烈批评。7月20日,清溪警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他们认为这一做法确实不对,涉事警员已被通报批评。 和基层执政者对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国家司法高层和法律界对这类“羞辱刑”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03年,最高法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法律界的反对原因,一是这种示众刑对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是一种侵犯。二是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先行定罪”的司法准则。据娄底的一名律师介绍,他的一位当事人曾遭到公开逮捕,后来经法院审理被无罪释放,但公捕对整个家庭造成的伤害已无可挽回。湘潭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一位被公捕的嫌疑人后来被无罪释放,但因为公捕,单位将他开除了。三是容易导致程序违法,警方有时为了等公捕公判,把嫌疑人超期羁押,甚至把已经逮捕过了人拉出来再逮捕一次。 “游街”效果适得其反? 一名当地法官认为:“公捕公判的执法尺度通常会偏严,判得偏重,并不公平,家属和一些围观群众看了,反而可能不服气。” 对于娄底的执政者来说,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承认:“公捕公判是非常手段,管理理念有些问题,和中央的司法理念有些差别。” 向健勇的理解是,基层工作者在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时选择了后两者。“从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网友的观点是对的。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这个方式有积极作用,让老百姓对‘犯罪就会受到处理’有直观的感受。” 这种观念在当地公检法人员中很受认同。娄底一位参与整治行动的警察称:“公捕公判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至少可以震慑一下那些屡教不改的坏人。” 但也有当地法官反对公捕公判这种做法。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虽然他不可避免地会被政法委抽调搞这些活动,但他认为,这类行动可能会起反作用,“执法尺度通常会偏严,判得偏重,并不公平,家属和一些围观群众看了,反而可能不服气”。 公捕公判运动已过去3天,涟钢足球场附近的家属和职工还在议论。当天,公开宣判所受刑罚最重的是涟钢钢材加工配送公司的某保安组组长,他因偷盗40万元的钢材,被判刑20年。出乎意料的是,参加公判大会的多名受访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和个别贪污受贿成百万千万的国企领导相比,他挺冤的。 “贝卡利亚(现代刑法学之父)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句话是对这个现象的最好注解。”湖南省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这次被公开逮捕的30人中,大多数是来自娄底附近县市如涟源、新化、洞口等地的农民。27岁的涟源市七星街镇伏栗村村民李坚二和同乡卢志勇的“罪行”是在涟钢设计院偷了一台价值2143元的电脑,这次就遭到了“游街示众”的处理。 今年3月,李坚二被抓后,卢志勇曾经找到管理涟钢治安的洪家洲派出所,表示要自首,期望退赃并拿出1万块后能够取保候审。无奈赶上整治浪潮,取保没有成功,反而被抓去“示众”。公开逮捕的信息,一开始并未告诉卢志勇的父亲卢本述,他第二天才知道。 “我儿子又不是杀人放火,是个小错误,知道要改,国家要给他一个面子啊!”卢本述一提起儿子被“示众”的事情,就嚎啕大哭。 李坚二家,也是第二天才知道他被游街。对他们来说,“游街”是比逮捕更刺人的字眼。李坚二的妻子夏永霞,虽然只是一个宾馆服务员,但她的认识充满现代意识:“不管他犯了多少罪,就是死刑,也不能去游街,他们这样做是知法犯法。”李家甚至想打一场“政府侮辱公民人格”的官司。 就在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第二天,娄底市委、市政法委接到了一中央领导对娄底公捕公判表示关注的批示。当地立即组织参与公捕公判的人士开会,研讨对中央领导的回应。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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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霖: 南方周末:习惯性游街

夏霖律师按: 看今日南方周末现场图片,顿觉穿越时空又回到三十年前。司法乱像层出不穷,司法改革不进反退, 三个至上不知所云。21世纪的今天仍需要重温欧洲启蒙时代话语,“如果仅为打击犯罪,国家根本不需要刑法,甚至法院都是多余的,他们的存在只能迟滞打击犯罪的效率。”——贝卡利亚   习惯性游街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实习生 寇爱哲 刘晶晶 发自湖南娄底 2010-07-22 00:25:16   公捕公判最为基层政法官员推崇的是“震慑作用”。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说对一些治安重灾区“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该市的一名警察直言不讳:“通过牺牲少部分人(被示众者)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   和基层执政者对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国家司法高层和法律界对这类“羞辱刑”一直持否定态度。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7月14日,犯罪嫌疑人被押在湖南省娄底市“优化涟钢及其周边环境公捕公判大会”审判台上,当地政府组织了近六千名观众旁观。 (郭国权/CFP/图) 7月5日,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去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这被网友称为是变相游街。现相关警察被通报批评。 (资料图片/图) 7月14日,娄底市公捕公判大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 (郭国权/CFP/图) 7月14日,娄底公捕公判大会上,嫌疑人家属捂着眼睛站在看台边哭泣。 (郭国权/CFP/图)   丈夫被游街,妻子难抬头   龚高松是其中的一名嫌疑人,胸前挂着70厘米长50厘米宽的木牌,1斤多重,上面白底黑字写着“犯罪嫌疑人龚高松”,其他被示众者亦如此。   7 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武警荷枪实弹,约六千娄底人正被组织围观一场特别的运动——公审公判。“把犯罪嫌疑人押上来!”主持人在麦克风前宣告。32个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和刚被判盗窃罪的20名罪犯被押上了足球场看台,站成一排。他们被剃成光头、着黄色“号服”,双手反剪,麻绳从脖子捆下来,绕过肩膀,直到手腕。   龚高松是其中的一名嫌疑人,胸前挂着70厘米长50厘米宽的木牌,1斤多重,上面白底黑字写着“犯罪嫌疑人龚高松”,其他示众者亦如此。   这已经是这个足球场自2009年4月来的第三次公审公判了,主题都是“整治涟钢周边环境”。在有数千年“示众史”的中国,这样的运动即使到近年,亦每年都会发生上百起。   但对被示众的嫌疑人龚高松的妻子肖小芬来说,这是让她觉得“没脸见人”的一天。   他们是家住娄底涟源市七星镇洞源村的农民。肖小芬称,因儿子超生被罚款等原因,家里欠了五六万元债,53岁的龚高松遂在半年前到涟钢去“找点事做”。   涟钢是湖南省大型国有企业,位于娄底市北面。煤炭、矿石、废钢、钢渣,有无数的废品可供利用,是周边农民“淘金”的好地方。   龚高松的“淘金”梦只持续了两天,就因“偷窃钢渣”被抓。娄底警方的资料称,龚高松在2月份曾经同3名犯罪嫌疑人,3次盗窃钢渣,价值16840元。   7月13日,肖小芬听朋友说娄底要搞公捕公判,丈夫也可能要被示众,第二天早上她就急往40公里外的娄底市。   但她只看到了公捕的尾声,还没看清丈夫站在哪里,游街示众就开始了。52名示众者被押上了6辆贴有“严厉打击侵害涟钢犯罪行为”等标语的卡车。   几十辆警车带路,警笛响着,卡车以5公里的时速前行。一些细心的围观者记下了游街路线:从涟钢宾馆,经过涟钢双菱大厦,再到涟钢电影院、涟钢医院、涟钢中学,都是涟钢最繁华的地段。沿街做生意的人出来观看,开车的人也停下来了。   半个小时后,车往离涟钢两公里远的看守所开去。肖小芬和女儿龚礼平也紧追前往。车快到看守所大门时,龚礼平看到了父亲。她大声指给母亲看,父亲剪短了头发,难怪认不出来。“哎!哎!”肖小芬一边追着车子,一边朝丈夫大声喊,丈夫终于看见她了。“你怎么来了?”站在卡车上反剪着双手的龚高松吃惊地问。 4天后忆及当时场景,肖小芬哭着回忆:“我看到绳子捆着,勒得好深。”她好像已经被这样的游街击垮了,说“抬不起头来了”……   游街是“习惯性做法”   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说:“这里太复杂了,不这么搞,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娄底市很看重对公捕公判的“宣传工作”。在市里和娄星区两级公检法的“统一行动方案”里,要求娄底电视台、娄底日报等当地媒体都对该活动进行报道。   但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没有想到,报道被网络关注后,“宣传效果”朝反方向发展。其中一些图片被众多网民认为“有损法治,侵害人权”。   如其一张图片的内容是,在钢城公安分局长周加和宣布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一名站在第一排的中年妇女是嫌疑人家属,她捂着眼睛哭泣,旁边两个孩子也在哭。一名网友认为,这种羞辱已超出了对罪犯个人的惩罚,而“使这个家庭被社会排挤,孩子明显是无辜的”。   另有一张照片是犯罪嫌疑人被双手反剪,麻绳捆绑,警察牵着绳子把他们从卡车拉下来押进看守所。一名网友质问:“这是牵狗吗?他们没有尊严吗?怎么能这样?”   向健勇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解释是:“这里太复杂了,不这么搞,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公捕公判的主持者——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涟钢是个特殊的地方,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   在易春阳的主导下,娄底市对涟钢周边环境的整治已经进行了整整一年。   国企涟钢是娄底市经济的半壁江山,年产值达到140亿元,职工上万人,号称“十里钢城”。从1980年代严打开始,涟钢的治安问题就是娄底市的老大难,十一五规划以后,涟钢厂房扩张,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周边居民和职工家属混住,治安持续恶化,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偷盗。向健勇说:“最多一个月抓了两百多个偷东西的人。”   相当多的偷盗属于内外勾结。涟钢的保安换了一茬又一茬,无不“沦陷”。“只要保安借故溜走5分钟,成吨的钢渣就运出去了。”一名涟钢职工说。   2008年底,已经在市委政法委书记位置上任职五年的易春阳提出了综合整治涟钢周边环境的思路,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解决周边失地农民生活困难、加强涟钢的管理。   2009年4月至8月,娄底市对涟钢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娄底市政法委称,整治运动让涟钢周边刑事发案率下降了76%。2010年初又有些反弹,于是从4月底继续整治。“效果很好,省里很满意,涟钢也满意。”易春阳说。   在娄底的施政者看来,公捕和公判是庞大的涟钢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的非常细小的一环。在“涟钢周边环境整治”的每份文件上,虽然都强调“依法办事”、“共同商讨”,但没有把公捕公判纳入需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与商讨的范围。从去年4月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在涟钢足球场上,已经进行了三次公捕公判。其中一些施政者颇为委屈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认为公众的注意力没有放在他们如何帮助失地农民与涟钢达成合作意向,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如何挖出内外勾结的盗窃团伙等成绩上,只责问“不得不为之”的公捕公判上。   这一“不得不为之”的活动,要动用巨大的人力。一名娄底警察介绍了其中一些环节:“对示众嫌疑人,看守所提人手续复杂,安全保卫要出动几百甚至上千的武警和民警,至少要提前一个星期。”当天的公捕公判行动中,涟钢至少组织了5000人前来参观,附近的湘中文武学校组织500人,黄泥塘办事处组织了300人来参观。 “既然已经达到了整治目标,那为什么一定要搞公捕和公判?”南方周末记者问,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沉默了一会儿回答:“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法院、检察院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   “通常党委和政府有动力搞,因为综合治理要考核,有指标。”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才是真正的“习惯性做法”。   司法高层反对“羞耻刑”   和基层执政者对 “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不管是国家司法高层、法学界还是具体法律规定,都对这类“羞辱刑”一直持否定态度。“别的地方都这么搞,你们能不能不关注我们?”娄星区委政法委书记周世光问南方周末记者。   确实,就在娄底刚刚搞完公捕和公判运动的第三天,临近的湘潭市为了迎接湖南省运动会,对5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捕公判“示众”,3名嫌疑人被宣判死刑后枪决。7月7日,武汉警方在街道贴大字报公布嫖客和妓女的名字等个人信息。后在舆论猛烈批评下,武汉警方于7月20日回应:“这种做法确有不妥。”   公开新闻资料显示,仅2010年,就有山东青岛、湖南永兴、陕西临潼、四川阆中等地进行了公审公判。   多名法律学者指出,这些层出不穷的公捕公判运动,都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法外之刑——羞辱刑。从古代示众刑罚变形而来的公捕公判,曾在“文革”期间达到顶峰。涂黑脸、阴阳头、带着纸糊高帽到街上示众受辱,这是四十年前随处可见的场景。   改革开放后,早在1983年的刑法就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但在历次“严打”中,这一法律规定常被地方管理者突破,且出现了很多变种。比如,2006年,深圳的妓女嫖客被游街示众,嫖客甚至被剃成光头。7月3日东莞清溪镇警方将4名嫖客和妓女戴上脚镣,套上绳索,去指认现场。照片被公布到网上,亦引起舆论强烈批评。7月20日,清溪警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他们认为这一做法确实不对,涉事警员已被通报批评。   和基层执政者对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国家司法高层和法律界对这类“羞辱刑”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03年,最高法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法律界的反对原因,一是这种示众刑对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是一种侵犯。二是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先行定罪”的司法准则。据娄底的一名律师介绍,他的一位当事人曾遭到公开逮捕,后来经法院审理被无罪释放,但公捕对整个家庭造成的伤害已无可挽回。湘潭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一位被公捕的嫌疑人后来被无罪释放,但因为公捕,单位将他开除了。三是容易导致程序违法,警方有时为了等公捕公判,把嫌疑人超期羁押,甚至把已经逮捕过了人拉出来再逮捕一次。   “游街”效果适得其反?   一名当地法官认为:“公捕公判的执法尺度通常会偏严,判得偏重,并不公平,家属和一些围观群众看了,反而可能不服气。”   对于娄底的执政者来说,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娄底市政法委书记易春阳承认:“公捕公判是非常手段,管理理念有些问题,和中央的司法理念有些差别。”   向健勇的理解是,基层工作者在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时选择了后两者。“从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网友的观点是对的。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这个方式有积极作用,让老百姓对‘犯罪就会受到处理’有直观的感受。”   这种观念在当地公检法人员中很受认同。娄底一位参与整治行动的警察称:“公捕公判通过牺牲少部分人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至少可以震慑一下那些屡教不改的坏人。”   但也有当地法官反对公捕公判这种做法。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虽然他不可避免地会被政法委抽调搞这些活动,但他认为,这类行动可能会起反作用,“执法尺度通常会偏严,判得偏重,并不公平,家属和一些围观群众看了,反而可能不服气”。   公捕公判运动已过去3天,涟钢足球场附近的家属和职工还在议论。当天,公开宣判所受刑罚最重的是涟钢钢材加工配送公司的某保安组组长,他因偷盗40万元的钢材,被判刑20年。出乎意料的是,参加公判大会的多名受访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和个别贪污受贿成百万千万的国企领导相比,他挺冤的。   “贝卡利亚(现代刑法学之父)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句话是对这个现象的最好注解。”湖南省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这次被公开逮捕的30人中,大多数是来自娄底附近县市如涟源、新化、洞口等地的农民。27岁的涟源市七星街镇伏栗村村民李坚二和同乡卢志勇的“罪行”是在涟钢设计院偷了一台价值2143元的电脑,这次就遭到了“游街示众”的处理。   今年3月,李坚二被抓后,卢志勇曾经找到管理涟钢治安的洪家洲派出所,表示要自首,期望退赃并拿出1万块后能够取保候审。无奈赶上整治浪潮,取保没有成功,反而被抓去“示众”。公开逮捕的信息,一开始并未告诉卢志勇的父亲卢本述,他第二天才知道。   “我儿子又不是杀人放火,是个小错误,知道要改,国家要给他一个面子啊!”卢本述一提起儿子被“示众”的事情,就嚎啕大哭。   李坚二家,也是第二天才知道他被游街。对他们来说,“游街”是比逮捕更刺人的字眼。李坚二的妻子夏永霞,虽然只是一个宾馆服务员,但她的认识充满现代意识: “不管他犯了多少罪,就是死刑,也不能去游街,他们这样做是知法犯法。”李家甚至想打一场“政府侮辱公民人格”的官司。   就在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第二天,娄底市委、市政法委接到了一中央领导对娄底公捕公判表示关注的批示。当地立即组织参与公捕公判的人士开会,研讨对中央领导的回应。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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