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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上的“秘密逮捕”制度

    欧洲历史上“密札逮捕”制度的兴衰        ◎沈彬 法律工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        1775年12月一个月夜,巴黎街头,医生马奈特被一辆马车拦停,他被厄弗里蒙侯爵兄弟强迫出诊。因为见证这对贵族兄弟淫邪杀人的罪行,他写信举报,不幸举报信落到侯爵兄弟手中。然后,他就突然“消失”了。他的夫人多方打听其下落,却杳无音讯,2年之后抑郁而死。        原来,他被关进了巴士底监狱,被关了整整18年,后来,因为厄弗里蒙侯爵失去恩宠,他才获释出狱。这是狄更斯小说《双城记》的情节;而这种秘密逮捕制度,就是法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密札”制度(Lettre de cachet,直译为附有印章的信,也译成“空白逮捕令”)。        这个制度来源于罗马法里“国王不受法律约束”的思想。到了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发展出了极端的封建专制。“朕即国家”意味着国王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臣民可不经过必要的审判制度,就直接予以处罚。政治和宗教迫害也常常是逮捕的原因;更加危险的是,路易十四经常将密札作为赏赐,赠与自己亲信;只签国王名字,却下被捕人名字的空白,赋予了贵族随意逮捕别人的权力。        贵族们也利用“密札”做一些法律不方便做的事。比如著名的色情作家萨德侯爵(M ar-quis de Sade)荒淫无耻,连做修女的小姨子都不放过,严重辱没家族。他的那个有背景的丈母娘,就弄来“密札”把他投进了监狱,之后又转到了著名的巴士底狱。后来群众攻打巴士底狱时,萨德就在里面。著名的启蒙运动思想家伏尔泰,也是“密札逮捕”制度的受害者。        总之,法国封建制度后期,秘密逮捕制度制造了极大的社会恐慌,大活人平白无故就“合法”失踪了,不用通知家属,也不知道被捕的原因,不用审判,也没有明确刑期。不仅草根市民谈虎变色,就是贵族之间也是人人自危,比如著名立宪派政治家米拉波伯爵,就是被他的父亲用“密札”抓进牢里的。这种恐怖的社会氛围,是促成大革命爆发的重要原因,并且大批的贵族毅然参与到革命当中,因为在这个制度中,谁都没有安全感。        大革命中,密札逮捕制度被制宪会议所废除,法国于1791年制订第一部《宪法》,意在严防国家滥用权力,第7、9、12、16条都涉及到限制逮捕。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否则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16条规定:即使在法律准许逮捕的情况下,将公民带至、接受或者拘留于非公开合法指定为拘留所之处者,以擅自拘留论罪。这成为现代刑事制度中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思想渊源。        在英国,逐步废除“普通搜捕令”(gen-eral w arranty),建立现代逮捕制度,稍早于法国。虽然,当年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并且也有《人身保护法》等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但刑事搜捕制度,还部分延续着中世纪的野蛮。事情在1763年,因为约翰·威尔克斯(John Wilkes)案有了变化。威尔克斯是英国的议员,办了《苏格兰人》报批评政府,把25岁的年轻国王惹恼了。大臣哈利法克斯按当时的习惯,写了一纸“普通搜捕令”:叫御差去逮捕报纸的“撰稿人、印刷者和出版者”。请注意,这个“搜捕令”并没有明确逮捕的人名,这就等于给了御差随意抓人的权力。此前,大臣签署的这种无人名的“普通搜捕令”,一直处于支配地位;不过,这次英国人不再忍受了,法律界一致认定“普通搜捕令”违法;之前因为诽谤政府被御差抓过的印刷商,也提起一系列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普通搜捕令制度违法。这就敲响了野蛮、随意逮捕公民制度的丧钟。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将该案作为影响英国历史的案件写入了《法律的界碑》一书。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现代逮捕制度上殊途同归:一是强调逮捕制度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对逮捕程序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只有逮捕制度,没有由警方自己决定抓人的刑事拘留;原则上,警察抓人,要先向司法官申请逮捕令,逮捕令上写明逮捕对象的名字、涉嫌罪名,绝对不允许用空白逮捕令抓人;只有对现行犯,或者行迹明鲜可疑者,可先予以逮捕,是谓“无证逮捕”,是一种例外情况。并且,由于刑案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受辩护权,甚至规定警察讯问时,要保障律师的“在场权”,所以电影里有台词“律师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以上种种根本上杜绝了“秘密抓捕”的可能性。        当然,人类的历史也走过弯路。比如,纳粹德国于1933年开始执行“保护性拘留”(Schutzhaft)———这个“保护”就是“党卫军”(Schutzstaffel)的那个“卫”———抓捕、拘禁公民,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法院也无权守问。事实上,纳粹德国除把法院系统纳粹化,还在司法系统之外设立了盖世太保的政治警察制度,形成了双司法系统,便于其实施法西斯统治。        1933年,时任普鲁士内政部长的戈林称:可以以行政命令对无政府主义者和社民党党员搞“保护性拘留”。当年,大约有2.7万人被长期或短期移送“保护性拘留”。监禁的场所,并不是普通监狱,而是由党卫军(早期冲锋队也参与)管理的集中营。事实上,集中营中关押的,除了我们比较熟悉的犹太人,还有就是“保护性拘留”者、同性恋、酗酒者等等。这种秘密抓捕、法外施刑的制度,连当年纳粹的司法部长居特纳也看不过去,在1934年向希特勒提出要关掉集中营。希特勒回答说:“为时尚早。”纳粹德国的非法拘捕制度的最后结局,大家都知道了。        明代东西厂和锦衣卫对官民的防范和监视        ◎四一 知名网友        明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三法司和地方司。三法司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点像现在的最高法院;大理寺掌复核,也有部分最高法院的功能;都察院是监察机关,兼理刑名,有点像现在的最高检察院。地方司则包括依照行省设置的提刑按察使,府县两级的知府、知县等。        但在国家法定的以三法司为首的司法机构之外,明代还存在由皇帝直接支配和操纵(有时实权也落于宦官之手,但名义上仍是皇帝管控)的秘密警察系统,从侦查、拘捕到审讯及执行,做足全套。所谓“缉访于罗织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裁决于内降之旨”,法律失去自己的位置,司法受到极大扭曲。这套系统,历史学家一般称作“厂卫”,主要功能是侦查官员和民众的言行,不经正式司法机构之手,也无须遵循严格司法程序,可将嫌疑人直接下狱刑讯并处罚。        厂卫之酷,贯穿有明一代,即使在以宽厚著称的孝宗朝,也未能取缔。厂卫之反法制本质,《明史·刑法志》论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有遗民在明朝覆亡后,发出“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之叹,泣血锥心,实不夸大。        厂卫之机构,包括锦衣卫和东厂、西厂(明宪宗时汪直创建,后被废)及内行厂(明武宗时增设,只短期存在)。厂卫机构总部设于京师,在地方也有诸多分支机构。        锦衣卫俗称“缇骑”,最多达到十五六万人。其由朱元璋创立,除传统仪仗、警卫职责外,还兼管刑狱,名唤“诏狱”,专门侦查“不轨妖言”,可不经司法机关,直接逮捕拷讯有危害皇权统治嫌疑的人员,其刑罚决定三法司也无权更改。        厂则是由司礼太监主管的秘密警察系统,只有东厂一直持续到明朝覆亡,此处姑且专叙东厂。东厂役长、番役均自锦衣卫中挑选,轮流外出侦查,一是听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北镇抚司审案,一是打听官员情况及各种民情。侦查结果通常会写成报告,直接送交皇帝。东厂同样有独立的逮捕、审讯和判决权,除非有圣旨,司法机构甚至内阁都不能过问。        厂卫的秘密警察性质,可由其职权充分体现。首先是秘密拘捕权。明代官府抓人,需要“符”(逮捕者的身份证明)以及逮捕证明,但厂卫无须“符”,只凭“驾帖”(逮捕证)就可千里之外跨省追捕。到明中期以后,厂卫甚至无须“驾帖”即可任意逮人。其次是秘密审判权,厂卫均可自设法庭,秘密审讯。再次是秘密关押权,一下诏狱、厂狱,即如堕十八层地狱,少有生机。若冤死狱中,也无从投诉。最后是独立处罚乃至处决权,旁人无法过问。        厂卫之酷烈,于成化朝的汪直、正德朝的刘瑾、天启朝的魏忠贤三个时期最甚,又以魏忠贤时期最为黑暗和漫长。        天启年间,魏忠贤以司礼秉笔太监兼掌东厂,是实际上独裁最高权力的“九千岁”。其时秘密警察多如牛虱,不论百姓或官员,莫不置于严密监视之下。有平民与朋友在密室喝酒,大骂魏忠贤,立被东厂番役捕去,凌迟处死。当然,厂卫监控更多的还是官员、士人中的持不同政见者,而且一人犯忌,亲朋好友皆受株连,随时有送命可能。魏大中被逮,有司不通知其家属所系何地,大中的儿子只能偷偷跑到京师,想刺探父亲的消息,还得“变姓名匿旅舍,昼伏夜出。”杨涟被捕下狱,他的一个朋友苏继欧,已经削籍回乡,且为人低调隐忍,本不至于招杀身之祸,但为同里阉党恐吓,竟自己上吊而死。周顺昌被下诏狱,朱祖文进京访周的朋友,战战兢兢如新娶之妇,和人接洽,只在萧寺古庙之中,信件常折成指头大小,藏于鞋袜,或糊之壁间。秘密警察的恐怖,将有良心而未附阉党的知识分子个个逼成潜伏的“余则成”。        魏忠贤的秘密警察统治,可谓网罗森严,为达到“未雨绸缪”、“一网打尽”的目的,他和厂卫中人拟了不少黑名单,以防范、监视名单中人,随时将之构陷、逮捕、刑讯、处罚。        当时最著名的黑名单,是魏忠贤的干将王绍徽拟进的《东林点将录》和崔呈秀的《同志录》,此外魏应嘉、邵辅忠、卢承钦、岳和声、阮大铖等人也都拟有名单。后来魏的刽子手许显纯逮人,就以上述名单为基础,钱谦益回忆说,“显纯操刀,每出片纸,姓名累累如保牒。”        在魏忠贤掌权时期,大狱屡兴,前后诛杀朝臣名士不下百人(《先拨志始》记:每死一公,许显纯就剔其喉骨,以小盒封盛,交给魏忠贤以示信),无辜平民则以千计,基本上都是依靠厂卫之秘密警察系统。其狱之酷,《明史》诸传及明末野史有详尽记述,太过残忍,暂不征引。只摘方苞记史可法狱中见左光斗之《左忠毅公逸事》一段,可见一斑:“左公……席地倚墙而坐,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史前跪抱公膝而呜咽。公辨其声,而目不可开,乃奋臂以指拨眦,目光如炬……(史可法)后常流涕述其事以语人,曰:”吾师肺肝,皆铁石所铸造也‘。“        左光斗之肺肝虽铁石铸造,终未能熬过黑狱,惨死其中。与他一同下狱的清流名士,也多遭酷刑致死。至今读这段历史,犹觉胸中耿耿,如有阴冷剑戟搅动活人生肉。        后来崇祯帝即位,魏忠贤倒台,此前的黑暗诏狱部分得到昭雪。但秘密警察统治并未结束,因为崇祯帝自己又搞起来,不但加强厂卫侦缉,还弄许多经济特务和军事特务。秘密警察的势焰较魏忠贤时代一点也不减弱,特务们对官员可玩弄于股掌,有次竟将京师附近各县县官一起免职,对老百姓更是生杀予夺,常因抢掠不成,将平民肆意逮虐。这帮秘密警察一到甲申明亡,又带头投降,期盼在新统治者手中“再建新功”。不过李自成没待见他们,不是打杀,就是赶走。沦落民间的过去的秘密警察们,被民众追逐喊打,只得“哀号奔走,青肿流血”,衣服被扯得稀烂,随身的钱也被抢得精光。        其实秘密警察头子,还真没几个有好下场。前面说的魏忠贤,只落个自杀下场;再早的刘瑾,则遭凌迟处死;而西厂的缔造者汪直,最终被放逐南京御马监,废弃而死。“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有明一代,厂卫领袖基本都是宦官,这句格言,不但印证了他们的生前,也落实了他们的身后。        东德的线民和秘密档案开放        ◎沈旭晖 香港教育学院副教授        2003年,德国政府决定将前东德秘密警察机构斯塔西(STASI)秘密档案全部向公众开放。档案全长200公里,厚达21 .25亿页,放在整座大厦供当事人查案,如此规模浩大的翻旧账可谓世界纪录。这时,东德人才发现全国整整1/3人口都有档案建立,同样数目的人曾向秘密警察告发亲友,从查档发现历史,这就是2006年奥斯卡最佳外语片《窃听风暴》(T heL ivesof O thers)剧本的现实基础。然而告密人究竟算是合作者、刁民还是受害人,其实已不可能判断,像电影那样发现一位好心秘密警察的可能性极小,发现亲密战友夫妻子女出卖自己的可能性极大。电影对开放档案持“面对历史”的正面态度,并非德国一致共识,在国内也曾惹起争议。        教皇本笃十六世被揭发年轻时曾加入希特勒青年队,依然成为教皇,他的同业就没有这么幸运。前东德天主教行政总管史托菲(M anfredStolpe)在德国统一后成为交通部长,原来被视为“东德良心”,档案却揭露他曾为秘密警察当卧底25年。波兰著名神父、已故教皇约翰保禄二世的同乡兼亲密战友海莫(K onradStanislaw H ejm o)2005年被揭发曾任秘密警察,监视对象正是教皇,也是源自德国算账风,掌管档案的波兰国家纪念院(IPN )负责翻旧账,同时意外发现的还有波兰秘密警察为教皇捏造情妇的故事。东德末代足球先生古斯科、球迷熟悉的勒沃库森足球会的德国前锋基尔斯滕,也是档案披露的斯塔西线人,监视对象自然少不了来自东德的世界足球先生萨默尔。德国是对历史负责的民族,这值得嘉许,但电影“告密者总是软弱”的暗示,则未免过分简化、残忍。旧闻揭下去容易黑白分明,国家繁荣时,过来人可一笑置之;一旦出现金融风暴还是什么,人性,就难免爱算总账。毕竟,看过这类电影的观众容易在道德高地审判“谁是好人”。这结论,却是翻文档不可能弄明白的。《窃听风暴》上映时,某曾任东德秘密警察的男配角父亲参加首映被认出,激起公愤,被逼向公众道歉才能平息众怒。又是一个疮疤。        正史中的东德文化人圈子有点像嬉皮士,集体住在东柏林一个租金便宜、啤酒便宜、召妓便宜的旧城区,也许就像今日北京的798旧工厂文化村。《窃听风暴》的东德文化人却甚少嬉皮味,比正史政治化得多,而且都是关系多多的社会精英,广受上层官僚重视,主角更被称为“唯一同时获东西方重视的东德作家”,属于一个更小的小圈子。在小圈子内坚持“知识分子的良知”是容易的,但他们的话语、他们的贝多芬,其实不太落地。东德百姓不满经济下滑、甚至要靠西德借贷,知识分子就不大能感觉到,因为他们物质上属于既得利益层,从电影可见他们的中产公寓环境优美,还有钢琴。电影提及的《明镜》杂志对德国知识分子影响深远,但也经常被批评借助专家用语扭曲事实和装作中立,特别是在文化人更似精英的当年。前集权政治下的文化精英到了民主社会,创作往往大为失色,这并非偶然。        要说“人性光辉”,另一部类似题材的电影《再见,列宁》虽是黑色喜剧,但它那人工自制历史和真历史的混肴,似乎寓意更深、更贴身。主角的母亲相信共产主义并非为了什么大道理,只是自我感觉良好,最爱就鸡毛蒜皮小事“为人民服务”,写信“反映情况”,喜欢井然有序的生活……但其实她知道流亡西德的丈夫健在,依然有通信,也知道东西差异的并存。东德人虽然身在铁幕,但一直有便捷的信息流通,基本上了解西方发生何事。她选择东德,比文化精英和窃听的秘密警察的心路更有代表性,而她绝对是一个好人。她那虚拟的东德感染儿子,比贝多芬音乐感染特工叫人信服,也比“坏人里有好人、好人里有坏人”一类伊索寓言更堪玩味。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2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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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赵树凯:当代中国农民身份问题的思考

赵树凯:当代中国农民身份问题的思考 进入专题 : 中国农民 身份转变 农民命运 社会转型 国家建构    ● 赵树凯 ( 进入专栏 )       摘 要:农民的身份与命运是一个历史命题,由特定的历史所塑造。中国的农民正走出旧体制给予他们的身份歧视和限制,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农民目前正在体验和展现这种“旧邦新命”。传统农民身份的终结、新的公民权利的获取是现代市场和现代社会变迁所致,也与现代国家建构密切相关。其中,政治既是限定农民身份与命运的重要主体,也是农民试图改变命运所求诸的重要手段。进入二十世纪中叶后,当国家意识形态宣传农民获得解放时,农民也很快陷入新的困境,走上被“集体化”的道路。农民工的出现与农民的流动是农民对城市分割身份歧视制度的挑战。当下要建立一种体制,使农民与政治的关系建立在协调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权益保护机制上。新生代农民的政治态度和行为更加世俗也更加理性,对国家政治生活提出了更多问难,也蕴涵了更多变数。农民正在实现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这种历史性的转变,正是“农民的新命”。          关键词:中国农民;身份转变;农民命运;社会转型;国家建构          晚近以来,“终结”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话题,不同领域的学者宣称历史的终结、民族国家的终结、意识形态的终结、政治的终结等。但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甘布尔(Andrew Gamble)指出的,“那些终结论的倡导者并不认为现代社会将会灭绝。他们所宣称的不过是理解这个世界的某些旧的方式、某些旧的行为模式以及某些制度正在走向终结,新的正在取代他们或者说 已经取代了他们”①。在农民研究方面,法国学者孟德拉斯也提出了“农民的终结”。他认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给自足的农民已经不存在了,目前在农村从事家庭经营的是以营利和参与市场交换为生产目的的农业劳动者,这种家庭经营体从本质上说已属于一种“企业”。一言以蔽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正走向终结。②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上农民走向“终结”,似乎是现代市场体系演进所带来的普遍性后果。但如果将“农民的终结”放入中国独特的政治社会语境中,又在此之外,有着更为深长的意味。因为“农民”在中国,不仅附带职业和生产方式的特征,也指向特定的社会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特征。这种制度身份或者社会体制的终结,是中国“农民的终结”中更加意蕴丰富的问题。     《诗经》有言“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国的农民正在走出旧体制给予他们的身份歧视和限制,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农民目前正在体验和展现这种“旧邦新命”。因为传统农民身份的终结、新的公民权利的获取,并不仅仅是现代市场和现代社会的变迁所致,而更重要的,是与现代国家的构建(statebuilding)密切相关。“农民研究”也因为当下农民的际遇而具有更多的思考维度和更大的想象空间,成为理解诸如政权构建、公民身份、权利结构等众多根本性问题的切入点。           一、历史情境与农民的命运          农民的命运是一个历史命题,由特定的历史所塑造。其中,政治既是限定农民命运的重要主体,又是农民试图改变命运时所求诸的重要手段。     中国历史上,农民的社会地位并非从来就低。在古代关于“士农工商”的“四民”之说中,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从政治和社会权利看,“农”仅仅次于“士”。在没有世袭贵族的情况下,“士”从“农”来,也就是说,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是从农民或农民的后代中产生的。汉魏九品中正制度的前期便是这样,那时的举荐制度其实主要是从普通的农户家庭中选拔人才。“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是九品中正制度腐败以后的情况,用现在的话说,是因为干部选拔制度腐败、既得利益集团垄断权力导致的。科举制度兴起以后,农民的子弟重新成为官僚队伍的主要来源。在一些朝代里,“工”和“商”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而农民则有。“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相较于中世纪的欧洲,中国的科举制度保障了社会上层的开放性。不少研究认为,这种精英阶层的开放,是对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结构的重要解释。③     农民除了接受既定的政治秩序,也试图通过政治参与来改变自身命运。从古到今,农民都是中国改朝换代的直接推动力量或者说决定力量。改朝换代的动荡过程,也是农民们命运分化的过程。在这样的历史过程中,农民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命运。第一种命运是,连农民也做不成,直接成为朝代更迭的人工成本。那些在改朝换代过程中丢了身家性命的农民,不管他们保有怎样的追求和信念,都仅仅是牺牲和祭品而已。比如太平天国导致了江南地区人口剧减,有的地方甚至十室九空。第二种命运是,上升成为农民之上的“贵人”,进入社会统治集团。这是那些参加了“打江山”也得以“坐江山”的农民。这些人基本上成为农民的新主宰,也许还在想着农民,但是自己的统治和享受才是最重要的。远一点的如朱元璋、洪秀全之类,晚近也大有人在。第三种命运是,继续做农民,但是境遇得到改善。每次剧烈的社会动荡过后,土地兼并会缓和,财富悬殊会缩小,甚至会有轻徭薄赋的政策出现。     所有那些挺身而出反抗既定秩序的农民,也属于鲁迅所言“为民请命”之人,不过是请命的方式与官员不同,是以更惨烈的方式进行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显然,他们是值得尊敬的。哪怕其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客观上也为同类人争得了权益。从这个角度看,今天那些为讨工资表演跳楼的农民工、为某种申诉以自残相逼的上访者,其行为都有着重要的公共价值。因为,这是用特殊方式的斗争来维护和争取更多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弱势群体常常依靠这样极端的方式才能取得政策改进,这显示了现存制度有明显缺陷。     农民肯定是因为对现实不满才走向反抗、直面牺牲。他们轻易不会做出这种选择,因为这样的行为成本高、风险大。这种极端途径来表达和捍卫利益的方式,不论对于农民个人还是社会全体,不论对于政府还是民众,都是“双输”。怀着不满的农民之所以“舍生”以取“正义”,其原因还在于他们没有别的选择,制度上没有给他们留下有效的参与渠道来影响政治。如果什么地方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还需用剧烈牺牲的方式——无论是群体性冲突还是个人化的抵抗,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一定有很大问题,一定潜伏着危机。在民主和法治比较健全的现代社会,这种争取权利的过程应该更加平和,代价可以更小。     从中国近现代革命的历史看,农民在战争中的作用是显见的,他们的介入决定了战争的胜负,决定了新政权之“鹿死谁手”。农民为什么会成功地被动员?这是很多研究关注和探讨的问题。通常的解释是,战争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农民是为土地而战。但是,考察革命进程,最能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是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但是这个时期的大革命却失败了。正如中学教科书所说“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失败了”,但如此“轰轰烈烈”,又怎么会“失败”?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力量迅速扩大,主要是在抗战时期,而这个时期基本上没有执行土地革命的政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Chalmers A.Johnson)在研究中国革命时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试图从民族主义的角度作出新的解释,认为日本入侵所激发的农民的民族主义是促成共产党革命成功的关键因素。另一位美国学者马若孟(Ramon Myers)④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十多年前,本人曾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与马若孟(Ramon Myers)讨论,他也认为,诘问非常有力,但新的解释则说服力不足。哈佛大学教授裴宜理(Elizabeth Perry)也曾将中国革命中农民动员方式的特征概括为“情感模式”。⑤但是,这仅仅是指动员的方式方法,仍未触及动员的内在机理。     历史上很多宏大的农民集体行动仍难解释。如太平天国的主力是农民,同样,剿杀太平天国的曾国藩湘军也由农民构成。这两种对立力量的内部动员机制又究竟是什么?解释历史确实非常困难,不论是当局者还是旁观者。因为历史过程芜杂纷乱、气象万千,历史的内在逻辑难以辨清。首先,从事实本身来看,即便是当时当世,也有误读误解,甚至以讹传讹;对于后来后世而言,更是众说纷纭,难辨其真。宋人王安石在《读史》一诗中说:“当时?黯犹承误,末俗纷纭更乱真”。其次,即便事实是准确的,但事实背后的因果机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演化机制,要探求则更难。所谓“糟粕所传非粹美,丹青难写是精神。”难怪有人感叹:历史没有真相,只有道理。因此,在历史课题面前,即使无法达到陈寅恪先生所言“了解之同情”的治史态度,至少也应保持一颗谦谨敬畏之心,抱持一种开放的立场,使得在杂芜万象中不断接近“真相”本身成为可能。这种开放的态度由两种要素构成,第一是尊重所有人思考和表达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也无法垄断对于历史的解释。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探究,才能更接近历史的真相和内因;第二是保证分享信息的自由。垄断解释往往以垄断信息或者说封锁信息为手段。各种历史信息的充分流动,使人们得以在开放的信息中探索和思考、研究和发现,才能有社会思想的丰富和进步。           二、“被动参与”与“被参与”:上层视野中的农民          进入二十世纪下半叶,当国家意识形态宣传农民获得解放的时候,其实农民很快陷入了新的困境,走上了被“集体化”的道路。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着历史渊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围绕农民问题有若干政策路线的纷争。比如,合作化问题、人民公社问题、六十年代初期包产到户问题、“四清”和“社教”问题,“文革”中关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农业学大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从上层路线斗争中发起的,最后波及农民。仔细考察这些所谓的路线斗争,可以发现,有许多问题其实原本与农民无关,或者说是上层本身的种种权力斗争在把农民作为武器。在不少时候,农民被迫脱离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被裹挟进上层的政治纷争——一会儿让农民批刘少奇,一会儿批林彪,一会儿又批四人帮,这中间还穿插让农民去评水浒、批宋江,让农民去批儒、评法之类。长期以来农民常常被推进一些不明就里、艰涩玄奥的“学习”、训导活动中。上层权力斗争在农民身上展开,变成了农民遭殃。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是被“玩弄”的对象。农民屡屡被迫卷入政治游戏,却被排斥于游戏规则制定过程之外。这是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农民与政治的关系。     反思国家政策与农民的关系,其实教训不仅出现在人民公社时期,不仅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以后也走过不少弯路。比如在对待乡镇企业、对待农民进城务工、对待农村的土地流转等事务上,都有过若干政策失误。之所以这些问题反复发生,是因为还有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意识形态领域没有解决,在制度设计上没有解决。     从农民到农民工,农民走出乡村进入城市,根本上说是农民对于旧秩序的反抗或者冲击。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对政府是个考验。是秉承既有政策让农民不出来或者少出来,还是顺应农民要求改革旧的社会管理体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相当时期内,政策导向是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虽然,当时政府的诸多提法和口号相当动听而响亮,但是,其实际行为却显示出,政府的既定思维还是试图改变农民,而不是改革制度。在这种思维看来,是农民又不听话了,甚至又犯错误了,需要管教。     这种限制歧视的思维定式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背景,根本点在于对农民权利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十多年前,曾有领导人在内部会议的讲话中指责农民,说农民不安心种地、盲目流动,特别是在火车站横躺竖立,很难看,强调应该采取措施。这种观点与当时一些市民对农民的指责如出一辙。一些市民提出要限制农民进城,理由是农民工衣帽不整,随地吐痰,影响市容。这也是每有大型活动和节日就清退驱赶农民的重要思想基础。对城市政府来说,强调城市公共交通紧张、水电供应紧张、公共治安不好,把诸多问题都归结为农民盲目“进城”。随后,则是指责农民进城抢夺了城市职工的就业岗位,似乎城市失业问题也是农民造成的。各种限制歧视性的政策规定在所谓“有序流动”、“有组织流动”、“减少盲目流动”的嘹亮口号下纷纷出台。正是借着这些政策的张目,针对农民工的罚款收费、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开始风行。     问题在于,是城市的市容和观瞻重要,还是农民的生计重要?如果农民工有宾馆住,何苦要露宿车站和街头?进一步说,是城市的市容重要,还是农民的人身自由重要,凭什么为了城市人的节日或者政府的重要活动,就要限制农民的进城自由?再如,为了不形成城市贫民窟,主张限制和清理进城农民。有人甚至认为,中国之所以没有出现贫民窟,这是限制人口进入城市的功劳。形式上,中国的城市的确没有出现如印度和拉美国家那样的集中、露天的贫民窟,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的城市里就完全没有“贫民窟”。城市的地下室、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房,也许可以被称为“中国特色的贫民区”。城市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过程,伴随而来的是农民进城,他们要在城市谋生,寻求立足之地,这种过渡性的低廉住宅也就是必然选择。而城市政府究竟被动排斥还是主动协调规划,将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后果。           三、权利空间与政治过程:农民的理性          这个村庄土地承包的故事,曾激发了本人对农民选择权的长期思考。     从1978年开始,农村家庭承包制已经推进了四年,基本上普及到了全中国。但是,到1982年夏天,在本人家乡,人民公社制度纹丝未动。这里是胶东半岛,是国内比较发达的农村,除了1960年代初期,基本上没有发生吃不上饭的情况。这里的农民颇引以为豪,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是“我们胶东比较富裕”。以本人观察,不论基层干部还是普通农民,绝大多数人对家庭承包不以为然。农民也知道别的地方在搞“大包干”了,但并不认同。不少村民见到我就说:“你在党中央政策研究部门工作,要向中央反映一下,包产到户不能一刀切。我们这里经济发达,搞大集体就挺好。”在当时,烟台地区的上上下下,在反对大包干问题上相当一致。最终山东省委不得不通过调任新的地委书记,改组地委领导来强力推进大包干。秋收的时候还是集体,秋种则已经分户了,人们开始在自己的土地上种麦子。     大包干以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回家探亲的时候,关于土地承包仍然是议论的话题。不少村民有怨言,说上边不该一刀切分地,说人民公社制度本来也是不错的,政府不应该强迫改掉。当时,面对村民的抱怨,我没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我也不知道在我们这样的村子,土地是应该分户承包,还是应该继续集体统一经营。第二年我再回家过春节时,基本上没有人抱怨分地了,而且,谈到这一年的光景,话语间常常说起土地家庭经营的好处来。我问一些村民:“原来不是反对分地吗?”回答是:“人民公社搞习惯了,以为分开就不好。”我说:“如果现在要再搞回人民公社呢?”他们说:“那可不行!现在多好,粮食打得多,人也自由,再回到人民公社根本受不了。”     这个故事耐人寻味。如果片面强调分地的经验,就会坚持认为这些农民落后,需要教训甚至强迫,这就像一些地方提出的“逼民致富”。但如果全面审视这个问题,结论恰恰相反:在特定时间条件下,农民们也许真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或者说,不知道哪一种制度安排对自己最有利。但是,如果有了选择的自由,有了反复摸索和试验的权利空间,他们就会逐步清楚,就会做出正确的决定。精英理论的秉持者坚持以为,精英比农民更知道农民的需要,要设计一套制度让农民接受,农民不顺从就是落后保守的表现,需要强制就范。然而,实践却告诉我们,只要农民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有决策权力,他们很快会知道自己需要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正确”的东西,也不可以对于农民进行强制。因为,在没有被农民认同和选择之前,谁也不知道这样的制度是否正确、政策是否有效。不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农村政策方面出现的失误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不尊重农民的选择权利,甚至以种种听起来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剥夺农民的权利和自由。     改革的过程已经证明,人民公社制度是根本上不可行的制度设计。问题在于,这个制度的最初产生,也并非来自上层领导人的想象杜撰。同样,对于文革有直接导源作用的农村“四清”,本身也来自个别地区的工作经验。许许多多业已被证明错误的说法和做法,都是从一些地方的所谓“农民创造”中发现并提炼出来、进一步推广的。但是,从根本上说,问题并不是出在农民身上,而是出在上层领导,是上层在对待农民的态度和做法上出了问题。     这里的关键是,基层农村的“创造”本身需要甄别。有许多所谓农民创造和要求假借农民之名,是某种力量把农民“绑架了”。即便在个别地方,对于是否是农民的要求和创造还不能辨别,那么,只要有了根本上尊重农民的制度,那些强加到农民头上的做法和说法,虽然仍然难免产生,但是,起码可以保证那些坏的东西无法大规模地兴风作浪,甚至持久为害。     在大跃进过程中诞生的“人民公社”经验,也许对于个别地方的农民来说,未必是个错误,因为单就个别地方来说,未必搞不成 “人民公社”。现在仍然有个别村子还坚持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或者说,即便搞不成也没有关系,再改回来就是,如果农民尝到了苦头自然会自己纠正。问题在于,个别地方的“发明”被上层认定为“历史的方向”。这是第一个错误。实际上,“历史前进”的方向或者“历史的规律”是没有那么容易判定的。接下来是更大的错误,就是强制推进这些理念和制度设计,不准别的选择的可能存在。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农民外出就要被作为“盲流”严厉打击,就是“资本主义尾巴”,农民的身份自由被剥夺了。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公社甚至被认为实质上是“集中营”,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今天,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已经被废除,这种制度背后的思想理论基础或者说意识形态基础正在消解,但是还远未泯灭。     我们说农民具有伟大的创造力,也并不是说每个农民都有伟大的创造力。就农民整体来说,肯定是伟大的力量,因为这个群体的共同选择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这个所谓“方向”,是说如果不是农民的选择,历史根本没有别的方向可走,换言之,其他的方向必然是失败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知道什么是农民的选择?或者说如何知道这是农民作出的根本性选择?就特定时期来是说,也许农民自己也不知道选择什么,或者该做出怎样的选择。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把选择的权力交给农民,只要有了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在反复的试验摸索中,农民肯定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并且知道怎样满足自己的需要。     对农民来说,选择的自由何其重要,在反复的摸索中,能够纠正失误,找到正确的办法。个人的自由,包括身份自由、职业选择自由、迁徙自由、表达自由等,又是何等重要。有了这些自由权利,社会才能充满活力。这其实不是理论,而是生活常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民没有生产经营和从业自由,就不会有这么多从土地上走出来的千千万万创业家,就不会有从民工流动中成长起来的千千万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那么,是否可以设想,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自由权利的进一步增加和落实,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生活和公共治理中,也会有更多的精英从农民中产生,从土地上崛起。政治权利的扩展和充实所带来的政治清明,必将如同个人自由所带来的经济繁荣一样,焕发出勃勃生机。           四、亲民:领袖与体制考察          若干年来上层政治运作与农民的关系,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决定有关农民事项的政治议程中,农民自己却没有说话的机会和发言权,农民硬生生地被“代表”了,成为“政治”的陪衬,成为种种“说教”的聆听者和被迫接受者。现在,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些说教运动已经走向了反面。农民已经或者正在失去耐心。于是,我们看到,基层的若干所谓 “教育”、“学习”运动演变成了政府系统的自导自演、自说自话。发生这些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初步享有自由权利的农民已不再是过去的农民,或者说,是新的农民正在改变基层的政治生态。     现在的关键在于,需要建设一种体制,使得农民与政治的关系,建立在协调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权益保护的机制上。这种体制应该有这样的特点:第一,农民的利益要求能够顺利地进入政治过程;第二,政治生活的纷纷扰扰不将农民裹胁进来。比较理想的情况应当是,在高层政治活动中,比如代议机构内部或者党派之间,可能因为某些政策主张不同而发生争执,出现观点冲突甚至在政治场合出现不雅观的场面,但是,这并不影响普通民众的生活。上层政治家可以为了如何更好地贯彻民意而斗争不已,甚至频频换人,但民众依旧按部就班地工作生活。与此同时,由于有有力的利益表达机制,民众的需求能够通顺地被制度吸纳和反映。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在民众与上层政治之间,既有清晰的隔离带,也有很有效的沟通渠道,民众既能享受丰富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空间,又能够有效影响甚至主导政治领袖和政治生活。     不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底层的农民构成了基本的民间社会,但是,传统民间社会和现代民间社会显然在政治结构中的位势不同。传统的民间社会隔绝于国家政治过程,无法参加到政治过程之中,朝廷里的事情农民是无法过问的。而现代民间社会,依然独立于国家政治过程,但是却能够有效参与政治过程,或者说政治当局高层的活动是应该而且可以被基层干预和制约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社会”与“公民社会”的根本却别。在现代民主国家,在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格局中争斗其实也很激烈。然而,正是由于存在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利益冲突的协调过程才是均衡的、制度化的、良性的,其结果才成为温和的、可预期的。     经验显示,农民在不同时期的境遇,往往与领导人的“亲民”品格及其表现直接相关。因此,人们呼唤“亲民”的领导人的出现,敬重亲民的领导人。但是问题在于,“亲民”的领导人和“亲民”的政府并不是一回事。显然,有亲民的领导人很好,但是,有亲民的制度更好。领导者个人的去留是不断变化的,稳定的制度才是可以依赖的。而且,如果制度不亲民,会导致领导人无法“真正亲民”,因为会有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在充当他和“民”之间的障碍。根本上,亲民不应该是一种领导人的个人风格,而应该是政府的政治品格。这种品格从根本上不是来源于政治领导人的内心善良,而是来源于政治体制。如果一个政治体制的根基是建立在民众权力基础上的,民众利益表达在政治上有畅通的制度渠道,那么,这种政府必然是亲民的。因为是“民”的政府,自然会“亲”民。一般而言,民主政治条件下,领导者本人在重要政策议题上的个人风格并不明显,因为所有重要政策需要整合民意代表乃至社会公众的意见,政府领导者的个人作用并不是关键因素。但是,如果政府制度的本身缺乏民众根基,个人集权程度比较高,那么领导人个人的品格和良心才会显得非常重要。在集权或者是极权体制下,统治者个人的良心或偏好,对民众的命运影响很大,民众必然期待亲民的领导人。但是,这种领导人的出现就像古人所期待“青天”一样,是偶然的、缺乏制度基础的。范仲淹评价滕子京守巴陵郡的政绩,曾说他带来了“政通人和”,但事实上,只有“政通”才能“人和”,只有建立亲民的政治制度,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老子曾经说“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所以“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这显然是一种愚民政策主张。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政策历程,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口头上说农民当家做主,实则充满了愚弄。即便是晚近三十年中,仍有不少政策和观念在企图“训导”、“驯化”农民,试图固化农民的思想,甚至规制农民的需要。这样的政策思路实质上是“不以知治国”。要真正落实“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的承诺,最重要就是“以知治国”、开放农民的表达渠道和自由空间,真正建立起保障农民选择自由的制度体系。           五、“农民的终结”与农民工          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农民的终结”过程的集中体现。如果说,土地分户经营是农民在农村内部对于旧体制的抗争,那么,农民的流动则是农民对于城乡分割的身份歧视制度的挑战。正如美国学者苏黛瑞(Dorothy j.solinger)所说,是“中国农民为公民身份而战”⑥。     二元体制中农民的身份困境,在农民工出现以后被充分展露。在农村内部,或者说如果不外出,那么他们的身份困境经常被掩蔽,因为,周围都是制度上身份相同的农民。大家都一样,往往掩盖了制度的不合理。但是,当他们带着原来的身份进入城市,有了与城市人权利的比对,有了与城市体制的直接互动,这种不合理才突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工的权利状况就是全体农民权利状况的直接反映。     以“孙志刚事件”为转折,2003年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的种种歧视限制政策规定逐步取消。现在,在不少城市连暂住证也取消了,有的改为居住证,有的规定满足一定条件即可成为城市的市民。农民工的就业、工资、社保等方面的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和肯定。这些政策改善大大提升了政府在农民中的信任和威望。问题在于,这些经济权利需要政治保障。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村人怎样参与城市公共管理,既让这些新的移民能够认同城市是自己的城市,又让城市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倾听其利益诉求,这不仅关乎新移民的权利保护,更重要的是关乎城市乃至整个社会的新的政治整合。如果解决不好这一问题,将会带来社会的分裂和对立。这种对立本身是由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人为造成的,其对立后果也是政治性的。近两年,在广州、北京等地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也被称作“二代移民 ”的价值错乱,就凸显了这样的问题。     农民工难以市民化,不得不在农村与城市之间流动,这不仅凸显了制度的不合理,同时,也启发了农民对既有体制的不满,并且教会了农民如何反抗与斗争。流动是一所“大学”,使农民获得了新的生活理念、法律知识、维权艺术和组织实践。经验显示,回到村庄的外出农民是最有创造性的,不仅善于创业,而且也勇于和善于同地方政府谈判或组织抵抗。市场化和流动,其实锻造了一代新的农民。这是富于反叛或者说敢于表达的一代。作为一名政策研究者,笔者从二十几年前就开始关注和访谈大量农民工,今昔比照的一个强烈印象便是,农民工中出现了显著的代际差异。这种差异其实不做专门研究也可以从日常生活中发现。     所谓“代际差异”,即新生代农民工与父辈农民工,在自我认同、社会认知、政治态度、权利意识、就业选择、意见表达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归结起来看,新生代农民所体现的独立、自主、平等不同于父辈,更加具有进取性或者说进攻性。这是由他们成长的时代特征决定的,也是他们自身独特的社会处境决定的。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条件下,年轻的农民不仅有多种方式接触和了解城市,甚至对外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了解。他们观察问题的角度和标准已经有了国际的参照系。从他们自身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与农村夹缝中的人,自身定位模糊,不以城里人或农村人定位自己,却追求生活方式、物质享受和精神需求的升级。新生代农民工有明显的新特征:受教育程度高于父辈农民工,职业期望高于父辈农民工,权利意识和政治效能感高于父辈农民工,工作耐受力低于父辈农民工,对社会有失公平现象承受力低。他们在吃苦耐劳逆来顺受方面的品性则普遍不如上一代。从消极的角度批评,可以说是“富贵不知乐业,贫困难耐凄凉”。但是,换一种视角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是更加强调自己权利的,在他们身上出现了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和新的政治文化。这是一代全新的人,不仅代表了新的生活方式,也有新的社会认知,新的政治态度。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本身就昭示了农民命运的新开始。     新生代农民的生活观念与政治态度往往令人惊异。这从“民工荒”的问题上可见一斑。平心而论,现在沿海地区企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整体上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有很大改善。为什么那个时候的农民工趋之若鹜,而现在却出现雇工难呢?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老板对此甚为不解,甚至要指责现在的农民工过于挑剔、好逸恶劳。通常说的“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吃苦”,此话不谬,但是,这意味着什么却值得探究。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像父辈一样,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吃苦耐劳,在盘剥与歧视中忍气吞声。当谈起“民工荒”时,新生代农民工有自己的看法。他们不承认“民工荒”的存在,爆满的是火车,裁员的是企业,哪里有什么“民工荒”?更有甚者,直接说“民工荒”实属天经地义,是企业的报应。很多加工行业的农民工称工厂为“黑心工厂”。加工行业倒班是正常工作需要,但农民工通常都是连班倒,工资则长期在低水平徘徊。有农民工认为,“民工荒”实质为“奴隶荒”,对于奴隶般的生活,他们当然应该选择离开,不要指望他们像父辈一样继续做奴隶。这些言辞失于尖刻,但是,其中不乏深意。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工荒”算是一种变相的罢工。有的民工在网络上发出帖子,要“全国工人团结起来,宁可失业,不进血汗工厂”。可见,“民工荒”是农民工争取权利改变社会现实的觉醒。新生代农民工渴望生活与发展的选择权。新生代农民工正在重新审视农民的社会角色与位置,重新确认自己的权利。新生代农民工敢于挑战权威、挑战社会,而且敢于付出代价和牺牲。农民的新开始由此可见端倪。     孟德拉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考察法国农民的新生代时,就发现了新农民与旧农民的重要区别,他指出:“人们会禁不住地确认,归根到底,这种代际冲突是一种文明冲突。”⑦与旧农民相比较,新农民的态度与旧农民的意识存在根本的和全面的冲突,没有任何妥协的可能性。在孟德拉斯看来,这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并不是政治派别的冲突,但具有同样的政治性,因为它是意识形态的,提出的问题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孟德拉斯认为,这个群体的权利要求和原有的政治法律结构发生了冲突,他们的个人成功受到市场机制和经济权利的制约,于是,这就造就了他们崭新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实际上,这是世界观的冲突:一些人认为,道德和哲学的原则必须支配行动,现实应该服从观念;另一些人则认为,境况制约着行动,应当”“为行而知”。这两种态度蕴涵着两种哲学和两种理解世界的方式。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拉美国家移民二代的观察,也有类似的发现和论述。           六、农民的“新命”:公民化          就个体而言,当一个农民只要还是另类身份的农民,他在政治上就没有前途可言;从整体而言,当整个农民群体脱离了这种另类身份,则农民不再是农民,或者此农民不是彼农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民是注定没有政治前途的,或者说这种政治前途就是不再是农民。所以,农民的政治前景或者政治解放根本上就是农民作为一种另类社会身份的终结。这个终结的发生过程,根本的动力是农民自身的变化,准确地说是农民的公民化。     不论是农民工本身的变化,还是乡村内部农民的变化,都体现这农民这一群体的变化,意味着新一代公民的成长。通过这种变化,可以捕捉到新农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政治力量的悄然崛起。这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或者说公民社会奠定了广泛基础。在当下,我们已经可以处处感受到新生代农民的新变化。农民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比如,老一代农民对于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粗暴和严厉,基本上采取了理解和忍受的态度;但是,新生代则全然不同,不仅不能忍受工作的粗暴,而且公开指责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侵犯人权”,进而给予公开抵制。这已经让计划生育工作者感受到了新的困难。显而易见,新一代农民对于国家的态度正在改变。在他们那里,国家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基本瓦解,进入了“去政治”的时代。这其实不是脱离政治,而是一种新的政治态度。他们根本不理会过去那套“主义”、“道路”体系的话语逻辑。这并不是他们不关心政治,更不是他们不懂政治。相反,他们更加懂得什么是自己的“政治”。他们蔑视高谈阔论的“政治”,蔑视装神弄鬼、故弄玄虚的“政治”。他们已经容不得“政治”来忽悠自己。这是新政治的社会基础,也是新政治的希望所在。新生代的政治态度和行为,更加世俗也更加理性,对于国家政治生活提出了更多挑战,也蕴涵了更多的变数。     新生代农民更加务实,更加理性,更加崇尚自由和平等。他们对政府的理解其实建立在对现实生活的感受上。这包括非常具体的问题,比如付出劳动能否有合理的工资,能否及时足额拿到工资。如果劳动之后连工资都拿不到,那么,再好的政治宣言也等于零。类似的问题还有:进入新的工作环境能否有比较适宜的居住场所,而不是像猪狗一样的居住条件;子女能否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在父母的工作所在地接受教育;能否获得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能否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障,等等。实际上,这对政府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者大致均等化)的要求。这些其实就是他们实实在在的权利主张,是他们对政府态度的最重要考量因素。政治家提出了什么样的“崇高理想”和“响亮口号”,他们其实并不在意。     新生代农民的生活要求或者说权利主张,不论属于经济权利还是社会权利,其实都绕不开政治问题,即必须通过政治权利的落实来解决。新生代农民的成长,本身即为新公民的成长。不管在社会体制上是否被作为市民接纳,他们的要求和行为逻辑在本质上都是市民化的要求。这种市民化的要求根源于他们对于自由平等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植根于天赋人权,而不是基于国家的政策和制度给他们规定了什么权利。如果他们的这种要求得不到承认,他们就会本能地抵制和反抗这种制度和政策。     政治权利的核心则体现在农民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之中。笼统地说,农民与政府的互动方式可以分两类。一种是良性互动,他们的意志可以有效地反映于政府过程,有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也有有效的权利表达机制。这取决于政府是否真正是他们的政府,或者说,政府的权利是否真正来源于他们,政府是否能有效积极地反映他们的意愿。一种是非良性互动,他们不得不通过抵抗甚至一些破坏性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政府通过这些抵抗来知悉他们的要求,甚至通过他们的破坏性行动来调整政策和行为。我们看到,当下的政策改进逻辑中,就有一些非良性互动的特征。这个问题的演变方向也是两个。非良性互动或者向良性互动转化,或者是这些非良性互动因素不断积累,直至于爆发。要促使其由非良性互动向良性互动转化,其中的关键则在于政治民主。     就城乡发展来说,如何推进民主政治是个重大问题;就农民工来说,政治民主问题也同样突出。在城乡分割二元体制的夹缝中,农民工分外痛苦。这些离开了原来经济社会文化网络的群体,他们的权利维护和表达体系相对脆弱,他们很难参加所在城市社区的民主活动,又无法参加原来农村社区的民主活动,更缺少工会等组织机构,无法有效地表达利益要求。在新的城市社区,他们不仅需要建立新的社会文化认同,而且需要建立新的政治认同。这样,他们的行为和预期才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从社会文化的角度看,他们需要把这个新的地方认定为是自己的“家乡”,才会融入这个地方的生活。从政治的角度看,他们需要把流入地的政府认定为自己的政府,才会有良好的政治预期和政治行为。如果他们没有办法有效地参与监督这个地方的政府决策和运行,那么,他们就不会把这个政府看做是自己的,或者说无法建立新的政治认同。在缺乏政治认同的基础上,他们与政府的互动就有更多的不协调甚至破坏性。     解决二元体制不仅仅需要新的社会政策,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政策,也需要统一的政治体制,实现原市民与新市民政治权利的一致,二元体制的根本解决是政治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尽快实现选举权利的流动。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十数年而无法成为选民,这种原居民与新居民的分裂是政治性的。关于人口迁移中的选举问题,国际经验有很好的解决途径。中国的情况不论多么复杂特殊,只要认真研究探索,不难找到解决之道。           七、公民身份: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          现代民主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公民”。从西方18-20世纪的历史来看,公民身份的凸显和落实,乃是民众之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冲突博弈的结果,其中不乏诸多纷繁复杂的社会运动。马歇尔总结的西方“公民身份”的演变过程展示,“公民”这个包含了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三位一体”的概念,它所对应的三重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从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开始,逐步扩展到参与政治的权利(政治权利),直至二十世纪又逐步扩展到享有经济社会福利的权利(社会权利)。在18世纪,随着市民社会理念和现代公民自由概念的兴起,最先产生了公民权利(civil citizenshiP),意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财产自由的权利,通过法院机构来加以保障。19世纪,在追求公民权利的不断斗争之下,政治权利(Political citizenshiP)出现并取得长足进步,其含义在于参与政治的权利扩充,核心是普选权的实现,通过代议制机构来加以保障。最后,到20世纪,公民普选权落实,政治权利得到运用,在代议民主制下,自然产生了社会权利(social citizenshiP),即强调公民享受一定水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并通过教育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来加以保障。⑧     “公民”是无所谓乡下农民、或者城市市民的,公民在制度面前是平等的,他们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选择权利。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农民“公民身份”的追求体现于改革开放以来,追求经济发展和富裕生活的自由权利,从最初的“盲流”、“遣返”、“民工潮”,到现在的“民工荒”,他们用辛勤的双手实现了经济地位的改变和自由。不可否认,逐步健全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对农民参与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可能。然而,这种缺乏以政治权利为基础的“赐予”式的社会身份权利,是存在问题的。为什么城市政府更在意自己治下市民的教育、住房和养老等等问题,而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城市无法获得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教育,农民工住房条件无法保证,养老保障迟迟难以全国流动,等等……因为,对城市政府,农民既无法用手投票,也难以用脚投票,因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城市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和政绩并不来自这些人。而个体的、缺乏组织性的农民无法通过既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去反映和传输自己的正当利益,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高层政府。“政治权利”的缺失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可以预见,争取和维护政治权利,进而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将是未来农民发展的方向所在。如何实现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妥当和良性的渠道,那么激烈的斗争和博弈将不可避免。农民正在觉醒,他们在与既有制度的拉锯战中实现着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公民的转变。这种历史性的转变,正是“农民的新命”。           结语:农民的新命与农民研究的使命          政策变革的推动力量是什么,精英主义的解释疏忽了民众的力量。正如米格代尔指出的:“迄今为止,我们关于农民对外交往的模式的研究状况就是这样。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通用的变革模式认为,那些有足够知识的人导致了变革,经济学家则认为,那些有足够资金投入的人导致了变革。上述这些观点都没有意识到变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他们所考虑的那些因素只是在农村发展历史的某个片断上才有重要意义。他们的观点所以有这种不足,原因就在于他们过于相信个人是超历史和超社会的观点。”⑨本人认为,研究政治和政策的演变,根本是要关注农民的力量。现在,我们观察中国乡村的社会变迁和制度进步,必须从今天的农民身上寻找力量,寻求答案。     米格代尔曾经感叹:“农民为什么参与国家政治这个基本问题,几乎被近年来关于农民辛迪加和农会等的研究文献所忽略了。”10。其实,在今天的中国,这同样也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多年来,我们的研究都集中于双层经营、股份合作、专业合作、公司加农户、农业产业化等等经济议题,却鲜少从政治角度研究农民的权利表达,也很少关注农民对于国家的政治参与,似乎农民与政治的关系就仅体现在村庄内部自治上。确实,农民不会说那些朗朗上口的政治术语,但是,并不是他们没有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理解,更不是说他们没有自己的政治权利要求。新生代农民的表现,将会有什么样的政治后果,其实是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或者说是中国当前的重大问题。     在中国,农民研究并没有成为一门学科,农民研究也没有必要成为一门学科。但是,农民研究需要大力推进,需要多学科研究力量的汇集,才可能有所突破。中国现实的纷繁复杂和变化多端,让研究者目不闲暇接,甚至穷于应付。对于研究者来说,我们不仅需要学习既有的研究,而且需要走出既有的研究,否则就在既有的研究中淹没了自己。     尽管中国有历史悠久而数量庞大的农民群体,但是,从农民研究的进程和成果来看,西方显然走在中国前面。因为这种研究是与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进程相一致的,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先进,然后才有理论成果的产出。西方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民行动逻辑方面,也可以说集中于农民与政治社会变革的关系领域。如詹姆斯· 斯科特(James Scott)关于马来西亚农民的研究xi,波普金(Samuel L.Popkin)关于越南农民的研究xii,裴宜理关于中国农民的研究xiii,查尔斯·梯利(Charles Tilly)关于欧洲和东南亚农民的研究xiv,孟德拉斯关于法国农民的研究11,等等。在这个研究领域,有许多孜孜不倦并且卓有建树的学者,产生了许多经典。这些研究在探索农民的发展变化线索和规律方面,积累了众多成果,也对中国的农民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我们梳理、欣赏、评判这些研究成果的时候,一方面仰慕和赞赏,思想受到激发,另一方面,也难免有不解甚至不满,或者说却有更多的迷惑——今天的中国农民,究竟与中国的政治是什么关系?其命运变迁的路线到底指向哪里?联系中国农民的历史和现实,特别是探索特定制度文化条件下的农民问题,令人感到,理论何其苍白单薄,生活何其丰厚博大。     中国农民不同于欧洲农民,不同于拉美和南亚农民;现代中国农民也不同于古代中国农民,甚至改革前的农民也不同于改革后的农民。在这些新9变化面前,所有既往的理论并非无用,但往往缺乏解释力。尽管研究可以常有所得,但是,实际上却永远被问题所困扰,不仅因为既有问题还没有解决,更重要的是,现实社会本身的迅速变化总是超越了研究者的追踪能力和现有理论的解释能力。     中国的改革既是对农民的解放,又将农民身份的尴尬暴露无遗。农民问题凸显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困境。当下的中国社会和中国政治,正在孕育着巨大的深刻变化。我们不知道农民将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将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什么样的改变。有研究认为,中国的乡村社会正在出现失序甚至无政府状态,联系到社会财富的高度集中和政府本身的问题,这是一种不稳定征兆。那么,中国社会将如何演变,在这种变迁中农民将有何种表现,都需要持续的认真观察和探究。     中国农民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农民问题在中国的解决,就是中国农民的终结,也是中国农民 “新生”的开始。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中,借用黑格尔对人和历史的理解,认为自由民主制的社会使人获得了普遍的相互承认,人们“被承认”的需求获得充分满足,历史已达至目的地而将不再发生变化。作为中国农民,他们真正“被承认”的需要将怎么实现?而这对于更宏大的中国社会和中国政治又意味着什么呢?这正是我们的研究关怀所在。 进入 赵树凯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农民 身份转变 农民命运 社会转型 国家建构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与方法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41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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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 进入专题 : 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 浦兴祖       内容摘要: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多个地方出现了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但“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并不严谨准确,易引起误读、误解、误判,应称之为“公开自荐人”。这一现象虽无法律用语依据,但符合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公开自荐人”中可能存在四种动机,但普遍、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这一现象已显示出竞选的趋向,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我们应当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关键词:独立候选人 公开自荐人 被选举权 利益表达 竞选          如果沿循熊彼特的思路,把民主简化为选举,显然有失偏颇。但将选举视为现代民主政治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那肯定不为过。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民主选举的运作,离不开环环相扣、巨细相兼的既定程序,诸如有关选举机构如何建立、选民登记如何进行、候选人如何产生、选民如何写票投票、选举结果如何确认、选举过程如何监督等等一系列规定、规则、规范。没有公正的选举程序,便没有公正的选举结果。     规范候选人如何产生的程序,是选举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当人们较为“当真”地对待选举时,此项程序就必定会受到高度关注。去年以来,各方热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独立候选人”现象,正是彰显了这种关注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有关“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学理探索与学术争鸣,是十分必要的,它将为人大代表选举的健康发展、中国民主政治的继续前行,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故而,笔者不惴浅陋,试从概念、法据、动机、趋向诸维度对“独立候选人”现象坦陈愚见,祈盼方家指正。          概念:“独立候选人”,还是“公开自荐人”?          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自去年拉开帷幕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西、云南等多个地区,均有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百名以上。对此,一些学者与媒体称之为“独立候选人”现象,并很快引起热议,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亦做出了相应表态。     笔者以为,首先需要探讨一下“独立候选人”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其基本涵义是指“独立” 于政党以外的“候选人”。例如美国,选举总统、议员等公职,其候选人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分别提名。除此以外,间或还有“第三党”提出候选人,甚至也有个别人不依倚任何政党力量而成为候选人的。后者,通常称为“独立候选人”。而在事实上,美国尚无“第三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当选总统的先例。     在我国,“独立候选人”概念的使用,大约始于2003年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2011年起这一概念获得广泛传播。按照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我国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有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于县乡两级实行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存在代表推荐候选人,故而针对县乡层面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即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依照这种观点及其推理,容易导出以下结论:似乎所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成了“独立候选人”。那么,任何一次县乡直接选举中的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选区就都存在众多的“独立候选人”,举国之总数岂止成千上万。然而,这是否准确反映了人们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真实含意呢?否!     国内一些学者与媒体之所以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目的是为了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而非统称“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这是基本事实。须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在当今现实中是两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中,至多只包含了后者的个别人,其绝大部分则是被动地给推荐上的,有人更是几经“谦让”未果才勉为其难的。而后者,大部分因未获得推荐而被排除在前者之外。因此,如果将“独立候选人”界定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那就一方面把相当数量的未“公开申明争取当选”却“被动地给推荐上的候选人”也当作了“独立候选人”,另一方面又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以外的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给排除了出去。显然,这不符合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的初衷。     应该说,只有将“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戴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头上,才符合使用这一概念的初衷。但严格言之,这样“戴帽”是否恰当呢?笔者仍说“否”。理由是:一则,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刚刚站出来时,大都只是通过自荐希望其他选民先联名将其推荐为候选人。换言之,此时他们还不是“候选人”。更有甚者,其中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直至最后也未争取到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想而知,给这些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戴上“独立候选人”的帽子,恰当吗?二则,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法成为“候选人”时,其前提必定是已获得其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换言之,他们能够成为候选人,绝非仅凭自身“独立”争取使然,必须看到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对于选民联名推荐的依凭。同样可想而知,往这些“候选人”头顶上套一个“独立”的帽子,恰当吗?总之,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不是候选人时,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当“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选民依凭联名推荐而成为了候选人后,称之为“独立”候选人,均是不恰当的。一言以蔽之,笔者不能赞同以“独立候选人”的概念指称那些“公开申明争取当选” 的选民。     而且,“独立候选人”之“独立”,很容易引发某些人的误读、误解、误判。“独立于什么?!”会有人责问:“独立于现成体制吗?” “不!”我们当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很认同很依赖“现成体制”,首先就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试想,如果要“独立”于人大制度之外,他们还会“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争取融入人民代表大会,争取成为其中一员吗?“独立于党的领导吗?”“不!”我们依然可以回应:那些选民是以认同与信赖党的领导为前提而站出来的。试想,如果要“独立”于党的领导,他们还会依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规定,去争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进而成为党领导的人大中的一员吗?笔者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做出这样的回应。不过,为了尽可能避免误读、误解、误判,更为了防止个别人的曲解、盅惑、搅局,笔者也主张不使用“独立候选人”以及“独立参选人”、“独立自荐人”等概念。     那么,什么概念能恰当地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呢?众所周知,一个科学合理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准确而又简练地表明其所指称的某一类人群或事物的主要特征。事实表明,“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其主要特征是公开地、主动地自荐、参选,争取当选人大代表。据此,似可称他们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公开主动参选人”、“主动争取当选者”。更简练些,可称之为“公开自荐人”。其实,公开自荐、参选,主动争取当选的现象,早在1980年代初第一次县级直接选举中就已出现。1998年更有湖北农民姚立法公开自荐,如愿当上人大代表的事实。不过,当时尚未为他们概括出一个概念(称谓)。要是在今天,他们必定被称为“独立候选人”。不,更准确地说,应当被称为“公开自荐人”。     在此需要指出,现实中还有另一类“自荐人”。他们惯于在私底下诡秘地向组织或其领导人悄声“自荐”,甚至通过行贿,乞求安排个代表、委员当当,或者给个什么官位坐坐。他们同样是“主动”的、“自荐”的,不过,他们往往不敢光明正大地公开“自荐”。为了划清与这类人的界线,我们在指称“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时,切不可省略了“公开”二字,应当准确地指称他们为“公开自荐人”。          法据:“用语依据”,还是“精神依据”?          去年6月,正当人们围绕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众说纷纭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公开表态:“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尽管“法工委”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机构,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解释,也不能做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但这毕竟属于官方声音,且事关重大,自然就引起了许多人对于“独立候选人法律依据”问题的重视与思索。     笔者思索:法工委负责人在“谈话”中,依据什么而得出结论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独立候选人”有否法律依据?不难见到,“谈话”先是简要介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然后指出,“基于上述规定……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此处的逻辑一目了然: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就特定的行文语境看,前一个“独立候选人”是作为一个概念(法律用语)而讲的。故而,推理逻辑便成了:因为法律规定中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所以,“独立候选人”就“没有法律依据”。然而,这样的推理是否太过简单?以此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     为了作进一步辨析,不妨按照上述逻辑,作以下推理:因为法律中没有“吃饭”、“睡觉”、“逛马路”等概念(法律用语),故而,所有此类个人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试看,这样的逻辑是否很容易走向“庸俗法学”、“法律教条主义”!再回到政治领域。我们经常宣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美两国元首达成协议”,等等。请予核查: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规定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单一制”、“执政党”、“元首”这些概念(法律用语)吗?没有!统统没有!假若据此得出结论说,以上各命题一概“没有法律依据”,那是否离政治错误不远了?     可见,千万不能仅仅以法律上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判定某一事物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同样,也不能以法律上存在着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就简单地判定某一事物具有“法律依据”或“合法性”。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某些地方选举中,也说是实行“差额选举”。就其“差额选举”四个字,当然可从法律上找到相对应的概念(法律用语)。然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做法是硬把各方面条件欠缺、明显不可能当选的人塞进正式候选人名单,为的是与别人构成“落差”,以便确保特定的候选人当选。这种名为“差额选举”,实为“陪选”或曰“变相等额”的行为,不仅不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对法律的嘲讽!     诚然,为了认定某一人群或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寻找相对应的用语、条文(法之“形”)是需要的,但更需要重视的是富有实质意义的“法律精神”(法之“神”)。“法律精神”蕴含着法律所必须坚守的原则、理念、取向、目标等。其往往渗透于立法意图之中,融入于整部法律之内,需要人们从法律的整体或某些重要内容出发,经过正确演绎与合理感悟后加以准确把握。无疑,法之“神”重于法之“形”!必要时,对于法律上已经写着的那些“用语”或“条文”,也需要依据“法律精神”鉴别其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或者依据“法律精神”解释其实际涵义。当法律上不存在对应于某一人群或事物的概念(法律用语)时,则可以从“法律精神”的演绎推理中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而所谓“判定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重要的是判定其实质内容、主要特征具有法律依据与否。就“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而言,若能凭借“法律精神”判定其所指称的那些选民的行为特征——“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律依据,那就可以充分说服人。     众所周知,宪法和选举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等“法律精神”。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演绎:既然“被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那么,选民就有资格行使之;既然有选民希望通过行使被选举权当选人大代表,以直接参与当家作主,那么,他理应公开地主动地毛遂自荐,争取获得十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试想,假若他默不做声,选民们何以能得知他希望被提名?假若他不公开自荐,选民们何以能了解他的情况,决定是否要联名推荐他?可见,“享有被选举权”已内在地决定了选民有资格“公开申明争取当选人大代表”,即充当“公开自荐人”。换言之,人们完全有理由判定,“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所指称的选民“公开申明争取当选”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用语依据,而是更为重要的法律精神依据,因此是完全合法的!其实早在1995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乔晓阳、张春生,在其共同主编的著作中已经明确肯定“选民或代表可以自荐”【1】,他们当然找不到可以“对号入座”的“法律用语”,其所依据的正是从有关被选举权的规定中合理演绎与感悟出来的法律精神。此外,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也曾于2003年8月27日发表过一篇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说得何等地好呀!如果“公开自荐人”真能逐渐多起来,那么,“被动参选”、“被动当选”、“荣誉代表”、“哑巴代表”等现象就必定会少很多,我们的民主选举就必定会充满生机、活力、真实性,就必定会选出人民真正满意与信任的代表,从而就必定会获得亿万人民的由衷认同。     难以理解的是,1995年法工委负责人的观点、2003年人民日报的评论,还没有完全被人们所遗忘,却听到了又有法工委负责人发出另一种声音:“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已往错误观点的纠正,还是对已往正确立场的倒退?     笔者宁可相信,法工委负责人都熟知前述的理路,也认同“独立候选人”(“公开自荐人”)在实质上具有法律精神依据。只是鉴于某种复杂因素,才通过“谈话”,从概念(法律用语)角度强调了“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好在“谈话”未作进一步引伸,未明确做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的判词。然而,经媒体广泛传播,“谈话”在各地产生了不同影响。某些地方官员囿于其贫乏的法律知识,或许还加上高度的“敏锐性”,便以为“谈话”有所“暗示”,于是认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就是违法!既然“违法”,那就该禁止、打击、封杀!于是,那里便剑拔弩张,“独立候选人”惨遭围堵。而另一些地方的官员基于较好的法律素养,能理性解读“没有法律依据”的“谈话”,对“独立候选人”表现出了相对宽容、开明的态度,选举活动正常开展,少数“独立候选人”被列入了正式候选人名单,个别人甚至还当选了人大代表。看来,从理论上阐明“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的法律精神依据,提高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着实关系到地方选举乃至地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动机:利益表达,还是别有图谋?          “公开自荐人”大多是火一样的选民,用一个“热”字来描述他们,恰如其分。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另有一部分选民参选热情趋冷。这是县乡直接选举中一“热”一“冷”、“冷”“热”不匀之现实。“冷”的原由不在此剖析,仅指出一点:主要不是选民“文化水准低”、“民主素质差”,而是选举与选民的利益相关度低。【2】那么,“热”的背后有哪些因素?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参选动机是主因。     据说,有领导提出,对“公开自荐人”的动机要区分不同情况。这完全正确!不过,究竟如何区分与评析不同的参选动机,似可作进一步探究。笔者的初步思考是围绕以下四种可能存在的参选动机而展开的。     第一,利益表达。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日趋分化、社会结构明显分层;贫富差距扩大,官民关系复杂,所有这些均不同程度地唤醒公民的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以往是“权利等待利益”,如今则是“利益激活权利”。社区居民、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劳工、执业律师、教师学生等,为维护自身或所属群体的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其中有的主动拿起“被选举权”,成为“公开自荐人”,争取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表达利益。一个值得提及的情景是,近年来,有些“访民”在历经艰辛后,开始由上访路折回县乡选区,公开参选人大代表,说是“上访不如当代表”。     在笔者看来,“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动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化”大背景相吻合。利益表达大多朝向政治系统,以“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取向及政策内容”【3】,这就使利益表达转化为“政治参与”。当今中国,政治参与已成社会潮流。执政党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一是“扩大”,以顺应潮流;二是“有序”,需引导潮流。政治参与潮进入体制性渠道,则可控、有序;涌向街头、广场,则易影响稳定。人大制度是吸纳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主渠道,而政治参与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主动力。因此,旨在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选民“公开自荐”以期进入人大,是好事,应当支持。有人担心,“公开自荐人”尤其是其中曾经的“访民”一旦当选,会不会在人大内“大闹天宫”。殊不知,他们有利益诉求,或对政府有些意见,如此不正有利于人大汇集民意、监督政府吗?难道挡之门外,赶回上访路,一定就是好事?殊不知,无法无天、蛮横霸道的人,选民会选他吗?何况,人大内有整套的法定程序,代表能不遵守吗?倘若真有个别“大闹天宫”、胡作非为的,选民不可以罢免他吗?为什么要将“公开自荐人”视为洪水猛兽呢?其实,坚持依法办事,就不会失控、无序。怕的是违宪违法,尤其是官员!某地级市一选委会成员面对媒体声称:不准当地一名“公开自荐人”成为候选人,“理由”之一是,此人赴京上访过,还被拘留过几天。请问,宪法和法律规定“上访过,被拘留过的人”应当被剥夺或者停止行使被选举权了吗?应当强行阻止她进入人大渠道表达利益吗?笔者呼吁有关方面应对此类违宪事件表态、制止、追究,否则如何保障选举活动健康开展?     第二,参政志趣。有的“公开自荐人”对参政怀有较强的志向与兴趣,且自认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例如一些律师与大学师生。他们公开自荐,主要是从政治志趣出发的。有的想通过参选,“过把代表隐,尝尝政治的滋味”;有的希望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为推进民主政治、监督公共权力尽一份力量,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政治能力;还有的则试图以自身的参选行动测试一下人大制度的可行性、真实性,或者发现某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位参选热度颇高的“公开自荐人”明确表示,“经历一番,能推动制度完善”,“第一是发现漏洞,第二是找到解决办法,第三是推动完善。”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自我实现”为最高层次。依笔者愚见,似可从“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一视角,理解上述一些选民的行为。不管怎样,在一个充斥着功利、逐利、自利气味的空间里,尚有这样怀着参政志趣,为实现政治理想而公开自荐者,当属难能可贵,应当支持。其实,这些选民一旦当选代表,绝不可能光就“政治”谈“政治”,他们也会不同程度地进行利益表达。前文分析的是从“利益表达”走向“政治参与”,此处指出的是从“参与政治”走向“表达利益”。     第三,风头主义。笔者赞同一位领导的类似看法,相信通过公开自荐,试图引来选民瞩目,驳得几阵掌声的人,也是会有的。某高校就曾有一名大一学生,在参选时信口开河以讨好选民,甚至讲出相当偏激有害的话,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当他如梦惊醒、痛加反思时便说,其实我并无恶意,只是想出出风头呀!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公开自荐人”不易被选民推荐为候选人,更不易被大多数选民选为代表。退一步看,即便个别爱出风头的人如愿当选,也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而靠行贿悄然当上“代表”、“委员”的人中,有的就是为了大出风头,以此为经营生财平添无形资产。这类跑官买官的劣行才是需要高度警惕、严厉打击的。     第四,别有图谋。照一位领导的观点,“公开自荐人”中有人可能想推翻现有制度,追求西方那一套。从能够见得到的情况看,“公开自荐人”是要争取成为人大中的一员,融入现有制度,而不像是要推翻它,去搞西方制度。当然,很多事情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逻辑上讲,笔者不敢也不想完全排除有人会通过公开自荐,企图钻进现有制度内推翻现有制度的可能性。不过,笔者自我提醒:在阶级斗争早已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里,这种别有图谋的“可能性”千万不可高估,否则会重蹈当年覆辙。也千万不可将此“可能性”当作虎皮或棍子吓跑、打退正常的“公开自荐人”;如果强调“敌对分子”尚未绝迹,那么,岂止有人以“公开”声张的方式想钻进人大的肚子?同理,是不是也会有人靠行贿方式钻进人大、政协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报考公务员钻进各类党政机关的肚子?是不是也会有人靠入党钻进执政党的肚子?然而,过度的“联想力”可能会导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怀疑一切”或“扩大化”。还有两点:一、中国特色的现有制度,如能“当真”用好、用实、用足,优势渐显,绝大多数人民能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那极少数别有图谋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二、退一步讲,如果真有个别敢于以“行动”“推翻现有制度”的人,那就依法处置,岂非如烹小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开自荐人”中普遍的、主流的动机是“利益表达”,它带有明显的时代性、正当性。对于最后一类动机的估判,务须慎而又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公开自荐”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公开自荐人”的具体行为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获得支持而不应当遭到打击。所谓“动机”,可供分析,但决不能以“可能的动机”作为决定对待“公开自荐人”态度的依据。          趋向:渐行竞选,还是制止竞选?          “公开自荐人”的“利益表达”等动机,必定会转化为动力,推动他们去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一个选区、一个选举单位内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想“争取当选”,那么,“竞选”就难以避免了。所谓“竞选”,无非就是选举中的“竞争”,或曰竞争性的选举。     一般认为,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就会产生竞争,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竞争,进而上升为选择政治代理人的竞争。不错,虽然人们在认识能力或兴趣偏好上的差异,会产生对具体政策、具体行动方式的竞争,而在选择不同政策、方式的代表人物时,就可能形成竞选,但毕竟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对立、冲突,才是推动竞争,包括竞选的最为强有力的动力源。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加上公民利益意识、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以“利益表达”为动机的“公开自荐人”在今后的选举中会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明显。换言之,我们正在讨论的“公开自荐人”现象中蕴含着一个趋向: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竞选。对此,我们是顺应之,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逐渐推行竞选,还是回避之,制止竞选?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后,人们已逐渐习惯于理性地看待竞选,至少已很少听到“竞选姓资”一类的无知之语。因为人们多少知道了一点“斯大林曾表示可以搞竞选”,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搞过竞选”。人们也开始较为客观地承认竞选对于民主的价值。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房宁教授就指出,要“科学对待竞争选举制”【4】,他强调:“毫无疑问,选举,包括竞争性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5】之所以称得上“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在笔者看来,因为竞选具有它独特的功效,它能使各方参选者充分表明“我要当”的主动性,充分表白自己的政治取向与政策主张,充分表现自己各个方面的优势与风格,充分表达自己对选民的种种承诺。这样,选民才能有依据地在不同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才能熟悉当选代表,才能以其承诺监督之。同时,在“我要当”与“我选你”的互动中,易于激发参选者与选民的政治热情,提升双方的民主素养。其实,“竞争性”本该就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竞争”的“选举”,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选举吗?诚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没有进行竞争性选举,选举就可能变成推举。” 【6】     为此,“文革”结束后不久便有学者建议在中国推行竞选。当时的高层正深感“民主太少”【7】,对此建议自然是比较理解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竞选,但在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这实际上为竞选提供了空间,虽然它并不必然构成竞选;还规定“各党派、团体与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更是为竞选开了一个口子。事实是,紧接着的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不少高校学生采用了印发传单、出黑板报、张贴候选人照片、发表竞选演说等“各种形式”,进行自我介绍,有些学校一度出现了混乱。于是,1982年便将此规定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后来的几次修改选举法对此又有所微调,但选民仍普遍反映,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呆板、简略,千人一面,缺乏选择依据。由此,主张竞选的声音时有回响。不过,一些人只是从充分介绍候选人的角度看好竞选,其实,正如前文所述,它的优势并不仅止于此。何况,在经济领域已经引入“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政治领域应当和能够完全排除“竞争机制”吗?笔者注意到,中共十五大提出,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人事制度改革。人大代表选举算不算广义上的“人事制度”?去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上,强调五个或六个“不搞”,但没有“不搞竞选”。     现在,人们的忧虑是,推行竞选的条件是否已具备?推行后的利弊得失将会如何?     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国情所限: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竞选,还有缺乏民主意识,国大人多、地区间不平衡等。经济对竞选、对民主肯定有影响,但主要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人早就发问过:今天中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如一百多年前欧美一些国家?还不及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根据地?无需辩说,不言而喻。笔者认为,经济方面有两个因素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平等、自主、自由、竞争意识,从而有利于开展竞选、民主。二是,穷则思变也好,富而思进也好,当人们逐渐认清竞选、民主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时,参选、参政的动力就会增强。所谓“民主意识”,关键也在这里。为什么农民对村委会选举较之对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高?为什么高校教师选举职称评审委员会比选举区县人大代表的动力强?就在于利益相关性的差别。至于民众文化水准,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初期的文盲明显比今天多得多,然而那时照样选举——“扔豆子”、“点香眼”代替投票,抗战时还搞过竞选。至于国大人多,现在就普选国家主席与总理,当然不现实。先从村、乡镇、区县试行竞选,地就不太大,人就不太多。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就需因地制宜,条件相对成熟的,先走一步;反之,缓行一步。无需东南西北齐步走,无需全国上下一步到位。其实,所谓“国情”、“条件”,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总是辩证的。竞选、民主显然不宜急行军,但可小步分步试行,发现某些制约因素,倒也有利于推进国情条件的改善。     论得失,通常忧虑的是,竞选会不会让善于摇唇鼓舌的“乐辩士”、说客、骗子取胜?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西方国家的一系列弊端丑闻?会不会冲击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竞选、民主要以程序、规则作保障,并需开展必要的宣传动员,尽量增强选民的眼力。但即使一时受骗选错,也不必惊慌。所谓“选错”,必然是选上台的人损害了选民利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选民可能会依法罢免他!至少下次选举时选民会“吃一堑,长一智”,真正的“眼力”就这样在竞选实践中逐步增强。好在竞选、民主不是只搞一次。     正常的竞选与其他民主形式一样,决非放任无羁、为所欲为,更非拳脚相争、乱中取胜。有组织有法制有程序的政治行为,何以影响稳定?一些基层,如四川步云乡等,竞选活动曾有序推行,完全见不到因竞选而冲击了社会秩序。或许不可否认,某些基层会有个别人乘竞选而兴风作浪,破坏稳定。但,我们的法律不是有相当的力量吗?其实,偌大一个社会,不搞竞选时就无人寻衅滋事吗?人们可以发问:眼下一些地方出现的社会不稳定,主要是由竞选、民主所引发的吗?     竞选是西方先搞起来的,在它们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同整个民主政治一样,也是对人类的一大贡献,是属于全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正如罗伯达·达尔在论述选举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和通常一样,这里也会有利弊的权衡,一种制度使我们实现了某些价值,却丧失了另一些价值。”【8】是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由人而不是由神创造的,因此难免利弊相兼,需要的是权衡利弊,扬利除弊。众所周知,西方选举实践中确实暴露了诸多问题,突出的有“烧钱竞赛”、互相攻讦、舞弊、贿选等。不过,如果以此作为我们不可搞竞选的理由,那等于说,西方足球赛引发了球迷杀人纵火,我们就不可搞足球比赛了?或者说,一些国家在议会中上演全武行,我们就该废除代议机关了?我们难道不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吗?我们难道不能发挥自己的一些智慧,在竞选经费等方面有所“中国特色”吗?我们难道只能连西方竞选中的弊端也要一起捆绑过来吗?这是不是掉进了“照搬”的思维泥坑呢?其实,西方一些国家也在寻找克服竞选弊端的药方。比如,“现在,许多国家都对候选人或政党可以花费的资金数额及各种花费的途径进行限制。1883年的《英国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法》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9】又如,“法律正在设法将竞选开支和由此自然带来的腐败现象压缩到可以接受的地步,但多多少少有些难言之隐。”【10】     对于竞选最大的忧虑,可能就是担心造成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冲击。其实,竞选并非只为政党之间轮流执政所用,它同样适用于一个党内部的选举,如美国两党的总统预选。如果从加强党内民主考虑,我们党内的一些领导职务可不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开展竞选?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是否也可由两名或多名党员构成竞选?这样,在本党内竞选,自然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相反只会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外,一讲到竞选,有人就担心执政地位问题,这岂不是对一个坚持“三个代表”的大党缺乏自信?我们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的情况下都有信心搞竞选,如今成了统领全国的执政党,难道反而经不起“竞选”的考验了吗?这种过于缺乏自信的思想方法应当摒弃,重要的是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如若能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获得亿万人民的认同,还需担心竞选的挑战吗?     笔者坚持认为,所谓“独立候选人”(实为“公开自荐人”)现象已经显示出了“竞选”的趋向,这不是人们喜欢不喜欢、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而是一种客现存在的必然,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科学正确地对待之。          参考文献:     【1】乔晓阳 张春生.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86.     【2】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1—172.     【3】俞可平.政治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2.     【4】【5】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79、181.     【6】俞可平看政府创新.南方周末,2012.1.12.     【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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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 | 張榮恭建議 民進黨人士確應多去大陸了解

中國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張榮恭16日在台北表示,民進黨與中共之間能否建立正常化關係,關鍵在於民進黨有無勇氣調整“一邊一國”的兩岸定位,這不是僅靠交流溝通所可取代的。 針對近日三位民進黨中生代幹部赴大陸出席研討會,張榮恭說,應予正面看待。但是,比起民進黨於九十年代和大陸交流的情況,現在其實還未恢復十幾、二十年前的水準。當時,包括時任立委的謝長廷和任桃園縣長的呂秀蓮都訪問過大陸;民進黨的大陸事務主管也多次到大陸參訪。如今,鑑於大陸的快速發展與變遷,民進黨人士確應多多前去進行了解。 他說,台灣年初大選過後,民進黨已認知到兩岸關係對於其能否爭取執政的重要性,因而開始主張多與大陸交流溝通,這是好的發展。 至於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和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陳淞山建議民進黨,應把對海峽對岸的稱呼改為中國大陸,張榮恭表示,此為正確的主張。民進黨若願意作此改變,無疑是正確作法。但更重點的還是在於他們如何定位兩岸關係。 他提到,把對岸稱為大陸,是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規定來定位兩岸關係。就此而言,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殊無疑義;惟因一九四九年後兩岸現狀及雙方的解讀,兩岸有了“九二共識”及“求同存異”精神。這也是國共兩黨和解對話、兩岸人民和諧相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基礎;不可想像捨此基礎而能達成台海和平穩定。 熟悉兩岸事務的張榮恭表示,按照中共對台政策,只要民進黨人士願赴大陸參訪,應會受到歡迎,這有利於雙方增進了解,值得鼓勵。但是,如果民進黨不能調整兩岸定位,就無法像國民黨和中共之間那樣建立黨對黨溝通平台,那麼在民、共兩黨關係未能正常化的情況下,台灣選民仍難以信任民進黨一旦執政後,有能力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201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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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对平凡的人生深怀恐惧

“如果在三十岁以前,最迟在三十五岁以前,我还不能使自己脱离平凡,那么我就自杀。” “可什么又是不平凡呢?” “比如所有那些成功人士。” “具体说来。” “就是,起码要有自己的房、自己的车,起码要成为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吧?还起码要有一笔数目可观的存款吧?” “要有什么样的房,要有什么样的车?在你看来,多少存款算数目可观呢?” “这,我还没认真想过……” 以上,是我和一名大一男生的对话。那是一所较著名的大学,我被邀讲座。对话是在五六百人之间公开进行的。我觉得,他的话代表了不少学子的人生志向。 我已经忘记了我当时是怎么回答的。然此后我常思考一个人的平凡或不平凡,却是真的。 平凡即普通。平凡的人即平民。《新华词典》特别在括号内加注——泛指区别于贵族和特权阶层的人。 做一个平凡的人真的那么令人沮丧么?倘注定一生平凡,真的毋宁三十五岁以前自杀么? 我明白那大一男生的话只不过意味着一种“往高处走”的愿望,虽说得郑重,其实听的人倒是不必太认真的。但我既思考了,于是觉出了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这个时代,近十年来,一直所呈现着的种种文化倾向的流弊,那就是——在中国还只不过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阶段;在普遍之中国人还不能真正过上小康生活的情况下,中国的当代文化,未免过分“热忱”地兜售所谓“不平凡”的人生的招贴画了,这种宣扬尤其广告兜售几乎随处可见。 而最终,所谓不平凡的人的人生质量,在如此这般的文化那儿,差不多又总是被归结到如下几点——住着什么样的房子,开着什么样的车子,有着多少资产,于是社会给以怎样的敬意和地位;于是,倘是男人,便娶了怎样怎样的女人…… 二三十年代的中国,也很盛行过同样性质的文化倾向,体现于男人,那时叫“五子登科”,即房子、车子、位子、票子、女子。一个男人如果都追求到了,似乎就摆脱平凡了。同样年代的西方的文化,也曾呈现过类似的文化倾向。区别乃是,在他们的文化那儿,是花边,是文化的副产品;而在我们这儿,在七八十年后的今天,却仿佛的渐成文化的主流。这一种文化理念的反复宣扬,折射着一种耐人寻味的逻辑——谁终于摆脱平凡了,谁理所当然地是当代英雄?谁依然平凡着甚至注定一生平凡,谁是狗熊。并且,每有俨然是以代表文化的文化人和思想特别“与时俱进”似的知识分子,话时话外地帮衬着造势,暗示出更其伤害平凡人的一种逻辑,那就是——个时事造英雄的时代已然到来,多好的时代!许许多多的人不是已经争先恐后地不平凡起来了么?你居然还平凡着,你不是狗熊又是什么呢? 一点儿也不夸大其词地说,此种文化倾向,是一种文化的反动倾向。和尼采的所谓“超人哲学”的疯话一样,是漠视、甚至鄙视和辱谩平凡人之社会地位以及人生意义的文化倾向。是反众生的。是与文化的最基本社会作用相悖的。是对于社会和时代的人文成分结构具有破坏性的。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下一代,如果他们普遍认为最远三十五岁以前不能摆脱平凡便莫如死掉算了,那是毫不奇怪的。 人类社会的一个真相是,而且必然永远是一牢固地将普遍的平凡的人们的社会地位确立在第一位置,不允许任何意识之形态动摇它的第一位置。更不允许它的第一位置被颠覆。这乃是古今中外的文化的不二立场。像普遍的平凡的人们的社会地位的第一位置一样神圣。当然,这里所指的,是那种极其清醒的、冷静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能够在任何时代都“锁定”人类社会真相的文化;而不是那种随波逐流的、嫌贫爱富的、每被金钱的作用左右得晕头转向的文化。那种文化只不过是文化的泡沫。像制糖厂的糖浆池里泛起的糖浆沫。造假的人往往将其收集了浇在模子里,于是“生产”出以假乱真的“野蜂窝”。 文化的“野蜂窝”比街头巷尾地摊上卖的“野蜂窝”更是对人有害的东西。后者只不过使人腹泻,而前者紊乱社会的神经。 中国古代,称平凡的人们亦即普通的人们为“元元”;佛教中形容为“芸芸众生”;在文人那儿叫“苍生”;在野史中叫“百姓”;在正史中叫“人民”,而相对于宪法叫“公民”。没有平凡的亦即普通的人们的承认,任何一国的任何宪法没有任何意义。“公民”一词将因失去了平民成分而成为荒诞可笑之词。 中国古代的文化和古代的思想家们,关注着体恤“元元”们的记载举不胜举。 比如《诗经·大雅·民劳》中云:“民亦劳止,汔可小康。” 意思是老百姓太辛苦了,应该努力使他们过上小康的生活。 比如《尚书·五子之歌》中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意思是如果不解决好“元元”们的生存现状,国将不国。 而孟子干脆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而《三国志。吴书》中进一步强调:“财经民生,强赖民力,威恃民势,福由民殖,德俟民茂,义以民行。”民者——百姓也;“芸芸”也;“苍生”也;“元元”也;平凡而普通者们是也。 怎么,到了今天,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在民们的某些下一代那儿,不畏死,而畏“平凡”了呢? 由是,我联想到了曾与一位“另类”同行的交谈。 我问他是怎么走上文学道路的? 答曰:“为了出入头地。哪怕只比平凡的人们不平凡那么一点点,而文学之路是我惟一的途径。” 见我怔愣,又说:“在中国,当普通百姓实在太难。” 屈指算来,十几年前的事了。十几年前,我认为,正像他说的那样,平凡的中国人平凡是平凡着,却十之七八平凡又迷惘着。这乃是民们的某些下一代不畏死而畏平凡的症结。 于是,我联想到了曾与一位美国朋友的交谈。 她问我:“近年到中国,一次更加比一次感觉到,你们中国人心里好像都暗怕着什么。那是什么?” 我说:“也许大家心里都在怕看一种平凡的东西。” 她追问:“究竟是什么?” 我说:“就是平凡之人的人生本身。” 她惊讶地说:“太不可理解了,我们大多数美国人可倒是都挺愿意做平凡人,过平凡的日子,走完平凡的一生的。你们中国人真的认为平凡不好到应该与可怕的东西归在一起么?” 我不禁长叹了一口气。 我告诉她,国情不同,故所谓平凡之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不能同日而语。我说你是出身于几代的中产阶级的人,所以你所指的平凡的人,当然是中产阶级人士。中产阶级在你们那儿是多数。平民反而是少数。美国这架国家机器,一向特别在乎你们中产阶级,亦即你所言的平凡的人们的感觉。我说你们的平凡的生活,是有房有车的生活。而一个人只要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过上那样的生活并不特别难。居然不能,倒是不怎么平凡的现象了。而在我们中国,那是不平凡的人生的象征。对平凡的如此不同的态度,是两国的平均生活水平所决定了的。正如中国的知识化了的青年做梦却想到美国去,自己和别人以为将会追求到不平凡的人生,而实际上,即使跻身于美国的中产阶级了,也只不过是追求到了一种美国的平凡之人的人生罢了…… 当时联想到了本文开篇那名学子的话,不禁替平凡着、普通着的中国人,心生出种种的悲凉。想那学子,必也出身于寒门;其父其母,必也平凡得不能再平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不然,断不至于对平凡那么的慌恐。 也联想到了我十几年前伴两位老作家出访法国,通过翻译与马赛市名五十余岁的清洁工的交谈。 我问他算是法国的哪一种人? 他说,他自然是一个平凡得不能再平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人。 我问他羡慕那些资产阶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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