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法广 | 上海视窗: 宪政学者:“非法经营”不能成为限制言论的借口

此前,知名律师周泽接受刘福堂亲属委托担任刘的辩护人,并到海南省新康监狱司法医院会见了刘福堂,此后,但他连续几篇关于该案的博文均被封杀,他的微博也被禁言,可见该案背后政治力量之猖獗。 周泽认为,刘福堂对生态环保事业做出那么大的贡献;花费那么多的心血,付出那么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参与生态环保活动;写文章、出书宣传环保。现在被追诉竟然也是因为他对生态环保的付出!司法机关对刘先生的追诉,完全是对公众理性和良知的挑战。 刘的家人透露,刘福堂身体状况极差,主治医生当着她的面给法院等多个部门打了电话,希望将刘转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没有一个部门表示对此负责。官方也始终拒绝给他“取保受审”。 策略方面,周泽提出,该本案无论有什么样的复杂背景,无论是得罪利益集团还是其他有其他原因,都不用去考虑,“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周泽文章中回忆了会见刘福堂的一些细节。 说起自己的案件,刘福堂几度哽咽。老刘说,他以前犯过抑郁症,后来治好了。几个月来,他被关在封闭的司法医院监室里,无法接触外界和家人,没有阳光,又犯病了,有时会无法控制情绪,还失眼,睡不好觉,吃五六片安眠药都无法入睡,每晚都要起来在监室里走动。开庭前一天,他只睡了一个小时;开庭当天,他只睡了两个小时。 刘福堂说,自己一天都不想在司法医院呆了,他希望早点出去,有罪无罪都“无所谓”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撰文提出,刘福堂“非法经营案”,不需要是刑法专家,就知道这条指控是“无中生有”的,而这类无中生有的指控构成公诉权的滥用,其真实目的在于钳制公民言论”。 中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条文中,所谓“非法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张千帆认为,不难看出,第225条所惩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经营行为;作为刑法构成要件,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不仅要有违法动机,而且还得达到相当的经营规模,否则既不足以构成“情节严重”(更不用说“特别严重”),也不能构成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更谈不上其它规模更大的业务,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某公司在没有获得版权的情况下大批量复制图书并低价出售,或许构成“扰乱市场秩序”。但是按照龙华区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天地良心》等图书曾在淘宝网上销售14本,获款300余元”,还有私人之间的少量销售或赠书活动。请问如此小规模活动能构成“专营、专卖”吗?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吗? 刘福堂的人生经历显示,他根本没有“非法经营”的动机。作为公益事业的积极分子,他一直奔走于各种地方环保活动。他在任政协委员的时候,就因为积极履职而被视为“官场扫把星”,退休后依然是生态破坏者眼里的“麻烦制造者”。 闲暇之余,他总结自己多年环保维权的经验得失,本来对于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中国社会大有裨益,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式出版,自费印书不失为一种私力救济,也算实现了其著书立说的夙愿。即便书的内容有任何违法或自费印书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那也是属于新闻出版机构管的事情,轮不到公检法插手。 自费印书少不了花费,因而获得读者的自愿补偿也纯属人之常情,怎么就构成“非法经营”呢?如果说这点销售就是刘福堂的“非法经营”,那只能说明他“经营”得太失败了! 事实上,海口市龙华区检方,他们真的是要追究刘福堂这点微不足道的“非法经营”吗?执法机关什么时候变得如此锱铢必究起来?“毒大米”、“毒蔬菜”、“毒奶粉”、地沟油等真正的非法经营活动大行其道,他们为什么放着这些规模和害处不知大多少倍的非法经营不管,单单关心刘福堂这点小生意–如果构成任何意义的“生意”的话? 张千帆认为,常识告诉我们,公诉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龙华检方真正关心的不是刘福堂的“经营”,而是他长年推动地方环保的“异端”言论或行为,甚至也不能排除地方利益部门对其积极参与阻止毁林等多起生态公共事件怀恨在心,现在利用公诉“秋后算账”的可能性。 如此,则《刑法》第225条就成为公权私用、钳制言论的借口。对于此类表面上煞有介事、程序上完美无缺、实质上却别有用心的行为,法律上是有一个专有名词的,那就是“滥用职权”。 张千帆呼呼,既然“非法经营”的罪名显然不成立,刘福堂只能被宣布无罪,否则就坐实了龙华检方的公诉权滥用。 前天,周泽公布了刘福堂在10月1日通过监狱当局给龙华区法院,事实上是给操纵该案背后的官僚写的公开信,刘福堂在信中表示愿意以退出环保维权运动为代价,换取“公平公正处理”,信件更引起了环保运动支持者一片唏嘘。 在刘福堂自己印刷的书籍《天地良心》的最后,刘福堂在回答别人的疑问时,写道:“我敢拍着胸脯说:我的所作所为,对得起天地良心。” 周泽说,不知道追诉刘福堂的海南公检法人员,是否也敢拍自己的胸脯说,所作所为,对得起天地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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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胡赵精神与宪政转型研讨会在纽约举行(图)

10月5号,在纽约举办的“胡耀邦赵紫阳精神与宪政转型研讨会”,邀请欧美与中港台学者专家就当下中国形势、胡赵思想遗产、中国模式以及思想界的纷争进行讨论。 Photo: RFA 图片:哥大政治教授黎安友(紫荆摄) 研讨会由《纪念胡耀邦赵紫阳基金会》主办,分两天进行,讨论的主题包括:“当下中国形势”、“胡赵遗产对当今中国政治转型的意义”、“中国模式”、“宪政、法治、权威”,以及“文化反思与宗教自由”等。与会的近百位嘉宾来自欧洲、北美、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包括不同的年龄层、不同的经历和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教授杨帆表示,很多人习惯了过去三十年的形势,现在突然发生了变化,国内外现在空前活跃,对中国未来的发展都提出自己的意见。政法大学的课堂上也可以自由讨论,说什么的都有。 杨帆:“十八大现在经过这么长时间的酝酿,这是从来没有过的这么困难。说明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了。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历史的转折期。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基本上已经终结了。社会上其他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多。中国面临总调整,包括新技术、新的社会组织(如:网络新一代)、经济增长模式的转换。” 杨帆被称为新左派代表人物,他自己却不承认这个帽子。与会者开玩笑:他也在“转型”。 普林斯顿“中国学社”执行主席陈奎德肯定与会者所提出的“社会基层的变化、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根本”,同时认为中共高层各自有自己的政治利益、思想观念,不是铁板一块。 陈奎德:“从现代政治史上来看,转型的契机都是从当时的统治阶层,或者是执政党里面发生某种裂变开始的。因应时机,产生某种上下的互动,恐怕对中国将来的处境也比较有利。” 曾在中国政改办给鲍彤做过秘书的吴伟,回顾了当年赵紫阳关于改革的设想。研究语言分析的吴祚来把中共各时期的关键词拿出来,展示中共的倒退,指其越来越背离人类普世的语言。作家、出版人任彦芳指出,胡赵时代至少还是让大家说真话的,但是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一说真话就吃亏,说假话反而能够活的幸福。人们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想法,哥伦比亚政治学教授黎安友因此发出询问:上面只有受到来自下面的不可对抗的压力才可能改变,现在这种力量的对比是僵持阶段还是开始变化了呢?中国现在是不是到了谁也不怕谁的最危险的阶段? 在研讨会上发言的还有荣剑、黎鸣、陈彦、王书君、赵岩、洪朝辉、何岸泉、黄翔、一平、古川、余杰等。海内外不同观点的学者和专家难得在一起,在研讨会休息间隙仍三五成群聚在一起发表自己的见解。 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王军涛在会后评议时指出,研讨会从不同层面开阔了思路,但在谈论中国未来时,有的人似乎身居其外,觉得自己不重要。 王军涛:“我不是要表达一个良性判断,我是要改变历史的。我怎么改变历史就是未来。” 他并不想仅限于学术讨论,真正想与“行动者”对话。人们以行动完成的历史,自然能够改写政治理论。 此外,研讨会上的发言人和评议人对于中国未来的政治改革都提出自己的见解。请留意本台后续报导。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紫荆发自纽约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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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荐书>主权者的幽灵:施米特与魏玛宪政

施米特所提出批评的对象并不是自由的诸价值,而是在肯定这些价值的前提下,批评古典自由主义者没有认识到这些价值的紧张关系以及现代民主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危机,他关于总体国家、政治决断、民主同质性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国家主权和政治能力的强调,通过努力挖掘像民主、平等、自由、社会、国家等概念的深层含义,企图形成一个实质的民族意志,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一起来,区分同质者与异质者使国家免于分裂。     <北斗荐书>主权者的幽灵:施米特与魏玛宪政   荐书人/柯鸣谦(上海政法大学)        魏玛共和国自 1919 年 2 月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双重危机,与其说它是产自德国国内“强烈的”共和主义思潮,倒不如说它是由一场偶然发生的革命催生的。一方面,社会民主党最终的上台是靠镇压最初的革命集团:工兵委员会和斯巴达克派,因此,魏玛共和国并不是建立在所谓的“革命胜利”的基础上,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立在对革命的背叛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即使最终成立了一个共和制政府,并颁布了一套议会民主制的宪法,然而魏玛共和国在后世历史学家看来,始终是一个“没有共和主义者的共和国”。正如科佩尔平森在《德国近现代史》中写道:“这套制度(共和制)并不是产生于积极的共和主义分子的活动,而是由君主主义者集团的分裂所产生的消极情况形成的······共和国是能把派别分裂减到最少的一种形式。” 魏玛共和国在历史上只存在了不到 20 年的时间,它结束于 1934 年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纳粹独裁统治形成,西方民主共和政体在德国的初次尝试以失败告终。而本文所介绍的主角卡尔·施米特, 20 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公法学家,正是成名于魏玛时代,曾试图通过捍卫魏玛宪法来拯救共和国于覆灭,又因为其后转而投靠纳粹而名声狼藉。施米特以其对自由主义的猛烈批判而闻名,扬·维尔纳米勒在《危险的心灵》一书中引用齐泽克的话评价施米特:“就洞悉到后政治自由主义宽容的死结所在来说,施米特仍旧是关键性的,既是一个危险人物又是一个诊断专家。”若将其在一生中迈出的那错误一步搁置在旁,施米特最大的价值乃在于他为我们揭示了自启蒙以降,自由主义所发现的诸多价值概念(如自由、民主、平等)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以其保守主义的洞察力和现实主义的敏锐眼光,对现代议会民主制的内在结构提出挑战,他所提出的那些质疑,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无论是激进者还是保守者,都无法忽视。 因此,若要了解施米特的思想及其与魏玛宪政的关系,最好的方式就是阅读其原著。在国内的施米特研究中,首先是刘小枫所编的一套《施米特文集》,涵盖了施米特一生中的重要著作,本文要推荐的两本书一是这套书的第四本《论断与概念 —— 在与魏玛、日内瓦和凡尔赛的斗争中 1923—1939 》,二是在第一本《政治的概念》中所收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次是关于施米特思想的评论,“卡尔施米特研究文丛”这套丛书中收入的都是美国和德国学者对施密特的研究,另外在刘小枫主编的“经典与解释”涉及到施米特的有四本书,两本刘小枫选编的《施米特与政治法学》,《施米特政治的现代性》以及一本美国自由派学者麦考米克所写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一本德国学者迈尔所写的《隐匿的对话 —— 施米特与施特劳斯》。除此之外还有前文提到的德国学者扬·维尔纳米勒所写的《危险的心灵》,这本书主要研究施米特对战后欧洲政治思想的影响以及他对现代性和现代主义的继续批判,对施米特在魏玛民国时代的生活所述不多。 《论断与概念》是施米特生前自编的两本文集其中一本,这本文集中收入了施米特在 1923 年到 1939 年间的政论文章,涵盖了宪法、国际法、国际政治等领域,它的副标题叫做“在与魏玛、日内瓦和凡尔赛的斗争中”。施米特所做的斗争无一不是为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强化其国家能力与国际地位而努力,这符合施米特一直所追求的一种“质的权威国家”而不是形式上的“量的权威国家”。这种追求表现在他提出的,对魏玛共和国议会民主制的软弱及其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批判。 这本文集中的第七篇:《议会主义与现代大众民主的对立》。这篇文章是作为 1926 年发表的《议会主义的思想史状况》第二版的引言,在 Ellen Kennedy 评价这本书的一篇书评《施米特的 的历史语境》中说:“《议会制状况》乃属关涉首个德意志共和国的自由民主基本制度的争论······施米特旨在解释 ” 现代议会制度的基本内核 ” 确信已在商讨和公开性中发现它。只有依据这种认知,才能理解议会制度的危机,并着手议会民主制的改革。”而议会民主制度的危机,施米特强调,是在于现代大众民主的发展将论证性的公开讨论变成一种空洞的形式。原本以讨论与公开性为基础的议会制不是权力争夺的场所,而是意见交换之下真理的诞生地,并由此产生一批真正的政治精英。而失去公开性讨论的议会制则是一个架空了的议会制,其新的基础从哪里获得呢?在这篇文章中施米特运用到一个转换,即过去议会制中的“讨论”变成今天议会制中的“谈判”,谈判意味着对利益和权力的争夺和妥协,同时意味着原本在议会中应当独立的议员,如今却代表着各自党派和利益集团在议会中争权夺利,而不是代表选民和国家利益陈述观点、交换意见。这实际上触及了现代民主制度中的软肋:完美的形式无法承载实质的正义。议会变成了“隐秘利益的接待室”,而拉德布鲁赫说,议会是个剧院。这种情形在今天的民主制国家中愈演愈烈,而施米特与其同时代的德国法学家能在魏玛时期认识到这一点,却是“得益于”魏玛共和国内激烈的党派斗争和魏玛宪政自身的矛盾。 《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写于 1932 年,也就是希特勒发动国会纵火阴谋操控选举的前一年,施米特在本书中企图以最后的努力挽救魏玛宪政。他在后来 1957 年重印附言中写道:“当时的危机已经涉及到宪法的概念本身······本文是挽救总统制这一魏玛宪法的最后机会的绝望尝试。”“本文的核心命题······只有在修宪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够否定一个政党的合法性。”这个命题虽然在当时受到主流学者的抵制,但在二战后西德颁布的《波恩基本法》中吸纳了这一建议,即“不能给予根本违背宪法中自由民主原则的政党以议会平等,必须对其实行党禁。”刘小枫在《政治的概念》一书的编者前言里讲到人们常用“正当性对抗合法性”作为描述本书的标签,在这本书中,施米特所对抗的合法性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合法性概念,也就是一种纯粹程序上的合法性。在议会选举中争取到了 51% 的多数政党便获得了合法性,在一开始,所有政党都是基于一种机会均等原则得以进入议会。而获得合法占有政权的政党,同时也获得了三种巨大的政治奖赏: 1. 基于决定的运用, 2. 合法性的猜测, 3. 可立即执行性。“占有奖赏获得了一种决定性的政治意义,其毫无顾忌的利用成为党派政治的把持权力的当然手段。”而已经合法获得政权的政党也可以利用其合法性取消机会均等原则,阻止其政敌合法获得政权。本书提到的另外一点是魏玛宪法自我消解的合法性危机。施米特认为修宪的底线是不能触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一部宪法预定修宪的可能性,那么,它并不是想由此提供一种废除它自己的合法性的合法方法,更不是想提出摧毁它自己正当性的合法手段”,而魏玛宪法中第一部分的价值中立和功能主义的结构形式恰恰给那些企图攻击宪法的政党提供了一个摧毁其合法性的均等机会。一旦一个政党进入合法性的大门便在自己身后将这门关上。施米特呼吁总统启用宪法第 48 条赋予总统关于紧急状态的权力,来对威胁到宪法存在的政党实施党禁。因为总统与直接民主、实质权力一起构成了魏玛宪法的三个竞争立法者,总统拥有某种程度上正当的立法权。 但施米特的本书中的呼吁最终败给了现实,兴登堡总统不愿过多违背宪法精神,启用其紧急状态的权力,却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寄希望于希特勒能组建一个联合政党政府。兴登堡换来的结果则是希特勒依靠《授权法》通过各种法令以确立纳粹在德国的统治,包括《禁止新党建立法》,取消了其他政党进入议会的机会均等原则,《国家重建法》解散了所有邦议会,取消各邦自主权。而施米特本人从反感纳粹的态度转变为接受戈林的邀请,担任柏林大学的教授,并为纳粹的民族社会主义提供理论支持。 乔治施瓦布在他所著的《例外的挑战》一书的附录中为施米特被指责为一个机会主义者辩护,他指出,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到 3 月 24 日这期间德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授权法》的通过 —— 对施米特而言,比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更具深远意义。施瓦布认为,施米特的根本政治哲学乃是权力制定法律,而“国会的立法权被移交到行政部门,联邦国会事实上就正式放弃了它作为立法者的角色······因此,不能把施米特转而效忠于合法产生的新权威的行为描绘成具有机会主义的特性。”首先,这种说法十分牵强, 1933 年 3 月 23 日,国会以 444 票赞成, 94 票反对,通过“授权法案”,是在武装的纳粹党卫军的威胁之下通过的,仅有的 94 票反对全部出自不接受威胁的社会民主党人之手。《授权法》的通过确实产生了新权威,然而这一新权威的产生毫无合法性可言。其次,这种辩解其实是把施米特往更不利的境地推。因为,如果施米特投靠纳粹真的是从他的学说中找到依据,自然的从捍卫宪法转向独裁政权,那么施米特的学说则是在没有被歪曲的情况下(比如卢梭的公意说在被曲解在后来成为极权主义的鼻祖)就是危险而邪恶的。但我认为,施米特所提出批评的对象并不是自由的诸价值,而是在肯定这些价值的前提下,批评古典自由主义者没有认识到这些价值的紧张关系以及现代民主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危机,他关于总体国家、政治决断、民主同质性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国家主权和政治能力的强调,通过努力挖掘像民主、平等、自由、社会、国家等概念的深层含义,企图形成一个实质的民族意志,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一起来,区分同质者与异质者使国家免于分裂。 施米特被称为是“想要研究水利原理来解决烧到罗马城外的大火”,这是对他的褒奖,即使大火在当时没有扑灭,他对“水利原理”的研究却惠及今日。施米特所留下来的许多问题,比如,国家是一种规范主义的组织还是一种实质的权力?如果不存在普遍的平等,那么民主是否应该根据实质的不平等来区分同质者与异质者?政治在今天是已经沦为一种程序性技术性的管理方式?还是要区分敌我友之间的关系,认真思考权力的实际状态······这些都值得我们今天继续深思。 推荐书目:扬·维尔纳米勒《危险的心灵》   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和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   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   刘小枫等《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刘小枫等《施米特与政治的现代性》   麦考米克《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反对技术作为政治》   迈尔《隐匿的对话——施米特与施特劳斯》     (采编:陈芝;责编:陈芝)     您可能也喜欢: 订阅北斗 <北斗人,北斗文>与自己握手言和 | 北斗网 <开阳>“卍”与北斗 北斗应聘咨询专页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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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萧瀚:论官僚社会的宪政转型

萧瀚:论官僚社会的宪政转型 进入专题 : 官僚社会 宪政转型    ● 萧瀚 ( 进入专栏 )        作者按:本文应香港《二十一世纪》杂志之约而写,发在该刊今年8月号,现发表于此。      宪政观念在1990年代再度成为改革话语热词之后,宪政转型也成为学界相应的热议对象。但是,在讨论宪政转型的现实性之前,必须对中国社会有一个基本的政治学判断。换言之,中国的政治转型,为什么要在宪政问题上下大力,甚至要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宪政,而不是民主、法治、公民社会等任何其他议题?这当然并不是说民主、法治或公民社会不重要,而是说,宪政为何比它们更重要?厘清这个问题,是讨论中国宪政转型的基础,更是对宪政转型的可能性予以展望的关键。      一、官僚社会的源流与现实      无论东西方历史,任何一国的宪政转型都与其转型前的社会密切相关,有些国家的宪政转型成功率甚至完全取决于此前社会的状况。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以及当代的北非、中东,都有自己特殊的异于他国的本国国情,不了解其历史,不了解其国情,就无法理解其宪政转型的进路。在宪政转型的前夜,中国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国情?   金观涛、刘青峰两先生曾对195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有过一个精彩的政治社会学概括:   共产党的官僚机构比国民党大十倍,比传统一体化结构大一百倍。……到80年代初中国拥有4000万党员、2500万国家干部,这是历史上闻所未闻的官僚机构庞然大物。随着国家官僚网达到社会底层,近代以来不断萎缩的民间社会终于消失,50年代中国社会组织达到彻底的官僚化。 1   金、刘所指出的官僚组织的规模,现已达致更高的水平。根据官方数据,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截至2010年,中国公务员人数已达705万人。 2但这样的算法低估了官僚组织的规模,因为一则在事业编制占主导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部门并未实行市场化,其工作人员的收入依然有很大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来支付,二则事业编制的各部门由于其在各自社会领域的垄断地位,依然具有高度的行政化色彩。因此,程度极高的官僚社会依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特性。   这一官僚社会固然是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与发展出来的,但它有着更为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或者说,当代中国之所以会产生庞大的官僚社会,首先是因为有悠远的官僚政治历史传统。   远溯国史,可以看到,至迟从秦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官僚政治的传统。商鞅的《商君书》将官僚政治的统治基调与基本方法讲得十分清楚,而这些统治手段在直到今天为止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千年历史中的中国政治,一个显著特征是王权或皇权的逐渐增强。随着贵族制崩溃,西周以来形成的家产制政治历经千年逐渐被改造成以科考为依托的”皇权-士大夫”官僚政治。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百年中国饱经沧桑,家产制虽转化成党产制,但官僚政治部分不但几无改观,甚至固若金汤、变本加厉。目前中国问题,主要表现为官民对立,涉及一切领域,究其根本,在于党产官僚政治下,”铁打的权力,流水的官”造成的流动但连续的权有制抢劫、无所限制的寡头化伪公权,在侵犯人权方面长驱直入、无所掩蔽,制造无数人间悲剧。   无论古今,中国官僚政治的基础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前者解决钱袋问题,后者解决脑袋问题。古代的王是家族,现代的王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群体,目前是中共。中国官僚政治的两大支柱,一是土地权有制 3,古代是王权或皇权家产制下的权有制,当代则是打着公有制旗号的党产下的权有制;二是权力本位下的等级制。掌控了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后,官僚集团就掌握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权力本位的等级制观念则是服务于此的意识形态。在权力不受限制的地方,绝对不存在公有制,只有权有制。因一切涉”公”利益,都需要委托一批人代为管理,管理权如果无法置于公共所有人的最低限监控中,就必然导致腐败,因为管理者不会认为自己贪贿的利益是属于任何人的。然而,公共管理的监督成本很高,需要大众理性、持续地投入精力,同时,公共管理的成本与公共部门的规模成正相关系。”公共利益”的范围越大,制度设计越复杂,管理成本相应越高,管理难度越大,腐败可能性就越大,所需公共所有人投入的精力也越大。发达的公民社会,会以自治形式将专制社会好大喜功的庞大公共管理化整为零,使管理成本降低,难度减少,腐败也相应减少。而官僚社会则恰恰相反,监管成本奇高,而贪贿成本则极低–就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独立而是效忠于党派的司法体系也不可能公平地解决贪贿问题。   朱元璋和毛泽东都曾想根治官僚政治的这个痼疾,但他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分权,而是更极端的集权,结果民不聊生、官不聊生,官民均不聊生,且导致官僚政治反弹后使得原有的痼疾更加强固。官僚制只能改造,无法取消–任何社会都需要官僚制,改造的方式不是疾风暴雨的重锤,而是改变其基础。因此,土地权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改革,以及结束权力的暴力来源、结束其等级制组织形式以及结束其所依赖的大一统意识形态,是终结官僚政治与官僚社会的核心命题。   ”若无必要,勿增实体”,这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英国奥卡姆(William Ockham)的逻辑学法则,哲学史上称之为”奥卡姆剃刀” (Occam’s Razor)。在我看来,套用奥卡姆的名言,”若无必要,勿增公共,”这或许应该成为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制度领域的”奥卡姆剃刀”。这是大社会小政府的人性基础。政府与社会、个人都存在着权力与自由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增加,社会权、私权必受挤压,善治国家必然是私权和社会权发达,公权则由上述两者将其限定在必要限度内。任何国家都存在官僚制,是社会必需,唯有在公权力被垄断私化之地,才会配以效忠特定党派并具有自身非职业的私利益的官僚制,从而产生以侵犯人权为基本特征的官僚政治。   中国官僚政治的悠久传统与极权主义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因为它们都是以官僚机构为其核心的运行枢纽。古老的官僚政治配以现代科技,便是天然的极权主义–从而成就官僚社会。虽然自1970年代末以来,中国实行了部分经济领域的半松绑性改革,但与真正的结束官僚政治–官僚社会所需要的改革–还距离十万八千里。官僚集团在国人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人类生活最重要领域的决定性垄断地位,没有过任何根本性松动,甚至连松动的端倪也没有出现过。      二.官僚社会的症状      正常社会有正常社会的基本特征,病态社会也有病态症状,官僚社会自然亦有其基本症状,这些症状涵纳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领域,但集中于政治领域。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官僚社会应该是与公民社会相对的概念,因此,其症状也该是与公民社会相比较而言–当然,都是在韦伯(Max Weber)”观念类型”(ideal types)意义上的比较。   (一)流动性等级制   官僚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无处不在的等级制,其基本等级则是官僚阶层与被官僚阶层统治与管制的奴民阶层。官僚阶层内部也划分为无数等级,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就是官僚等级制最到位的概括;同时,被奴役的奴民阶层也在自己本阶层内模仿官僚阶层确立等级。这种等级制毒瘤不但弥散于所有领域–包括学校、医院、报社等任何部门,甚至连家庭也会形成严重等级特色的人际相处,父权制是其基本特征。不但官僚阶层奴役奴民阶层,就是奴民阶层内部大量依附于官僚阶层的奴民,也会利用这一依附关系创造有利于自己的等级制压迫关系。这种压迫关系根据其依附对象官僚的级别,甚至会常常延伸到官僚阶层内部,对级别不够高的官僚形成逆向压迫。由于意识形态效忠体系具有一定开放性,这种等级制具有极大的流动性特征,古代”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描述的是科举流动性等级制,而共产党体制下的流动性等级制则改科举为入党,作为基本的等级制门槛。   (二)资源的流动性垄断以及财富积累的抢劫性与分赃性   所谓流动性垄断,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流动性,指垄断者作为具体的个人,具有流动性,这是官僚职位的变迁所带来的;二是集团性垄断,此处垄断的根本含义是指相对封闭的集团性垄断,当代中国则是由共产党官僚集团所垄断;三是垄断领域的全面性,即垄断遍及所有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所有领域的资源,都在官僚集团手中掌控,民间能够分享的利益极其有限,而能通过市场公平交易分享的则更少。垄断导致了财富的积累方式,具有浓重的抢劫特性,以及依附抢劫、参与抢劫的分赃特性。   由于中共官僚集团的流动性垄断资源,导致了政治上独裁,经济上抢劫,文化上专制。只是出于有利于抢劫而一定程度上放开的市场,一方面只是从垄断中分一个小小的口子,另一方面替垄断作掩护,化明抢为暗夺,利用暴力政治的垄断地位收获市场的主要份额,进行寡头式分赃,因此并不具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性质。这就是秦晖先生所谓”化私为公–化公为私”的各种利益与财富的掠夺过程。 4   (三)私权无保障   由于中共官僚集团的垄断地位,尤其是其依托于暴力基础的政治经济文化垄断,使得立法行政司法通通笼罩于党权之下,因此,无论是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财富,还是利用官商勾结得来的非法财富,究其本质,都不具有制度保障性。任何人的私权安全都具有侥幸性,而不具有确定性。只是从概率上看,官僚集团及其依附者获得的各种利益,无论合法非法,都更能得到制度的一般性保护,而无权无势的奴民们的利益,则难以得到一般性保护。近20年来各地极端惨烈的血拆现象,便是私权不得保障最典范的实例。   除了直接面对伪公权的私权难以得到保障,私权难得保障的另一个特征,是私权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害,也很难得到来自伪公权的公平司法,私权受损者无以得救济。而且从官僚集团的统治利益出发,他们更乐见私权之间的相互损害,私权之间缺乏基本的相互尊重是官僚集团统治安全的重要保障。除了官僚社会的长期存在,私权缺乏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间社会自身严重缺乏自由精神,从而缺乏尊重私权的常识。   这种局面导致了未来中国民主化改革的困难,因为自由是民主之根,没有自由作为基础的民主,很难保障自由,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多数人暴政。缺乏私权观念的人群,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造就私权通过契约的自由而联合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是制约政府权力的主要来源。   (四)其他症状   其他症状都是派生于上述症状的并发症,例如,权力来源没有合法性,权力行使缺乏正当性,因此,以公共利益或任何公共之名行使的权力,都不具有公共含义的合法性。虽然政府施政在一些诸如路政、救灾、具体个案的司法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结果正当性,但权力的总体特性是非法的,其行使的程序也是非法的。再如,由于权力并非来源于非垄断性的选举制度,没有民主政治做依托,权力本质上集中于党权,因此,立法、行政、司法的分工不具有三权分立的特性,权力并未分立,即使其本身相互之间有微弱的制衡,也只是垄断集团自身的权斗–哪怕这种权斗的结果在有利于人民时具有一定正当性,但依然不是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制衡。   从上述三大症状中派生出来的各类社会并发症,难以一一归纳,但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全民腐败、社会道德全面沦丧的末世景象,整个社会丧失了正常健康的价值观、伦理观,因此,各种造假、损害环境、只顾私利罔顾公益的短期现象层出不穷、登峰造极。      三.宪政转型的几个难题      官僚社会的转型必有相应的难度,因此研究中国宪政转型的重要课题之一是如何认识其难度才能明白转型之困难及其克服之道。虽然在具体实践中未必能克服,但至少在明了需要克服的目标之后,行动更有针对性,既不至于因此气馁,也不至于盲目乐观。   (一)自治与联邦   中央政府能否成功地转型为宪政型政府,从长远眼光看不是最重要的。倒是以县级为基本单位的民主自治政治是否能成功,才是中国宪政转型的关键。大陆这样地域辽阔之地,不走联邦制道路,善治的可能性等于零,因为这是政治治理与经济财政双重问题所决定的。美国学者奥茨(Wallace E. Oates)在其《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一书中,通过对集权政府和分权政府以及联邦政府的财政研究后,得出结论,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是最合理的。 5其政治经济学路径的研究结论,与200多年前麦迪逊(James Madison)、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美国国父们所著《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政治学路径的研究结论,异曲同工。联邦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多中心联合,(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萧瀚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官僚社会 宪政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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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制约民主 以宪政推进民主

  构成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固然离不开宪政和民主,并且尽管两者比较,宪政可以誉为“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而民主如果离开宪政制约,并非没有走向专制的可能;但,必须看到,宪政也有它的短处,如美国宪法,本身就内含着遏制民主的一面,正如民主的正面意义如何评价亦不为过,最重要的一点,它可以通过定期选举,和平而非暴力地更换民众不喜欢的政府,更无论包括制定公共政策在内的各种公共事务,民众可以普遍参与。宪政与民主各有短长,并存在着相互龃龉的一面,由此构成政治秩序中的一种内在的价值紧张。   如何处理两者关系,它们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构成形态,这是政治秩序必要过问的问题。政治之“政”,是为事务,“治”则为治理。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无以离开权力,但权力本身及其运作亦必须秩序化;因此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是围绕权力展开而形成的,它本身就表现为以权力为中心的结构形态。如果权力延伸的两个维度:一,权力从何而来;二,权力如何运作;那么,前者显然与民主有关,后者即表现为宪政。主权在民的民主,重在解决权力的合法性;宪政作为对权力的配置与安排,重在显示权力的合理性。   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宪政所以比民主更重要,不仅在于宪政之弊小于民主之弊,亦如宪政之长大于民主之长。更重要的是,民主主要是在政治权力更迭时发生作用,宪政的作用则发生在权力存续期间的整个日常运作。一个有机的政治秩序,权力来源只是它的一个维度;但权力资源经由宪政配置则呈现为一个多维空间,比如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即是宪政对权力分配的结构形态。因此,由宪政与民主构成的政治秩序,是包含民主在内的宪政秩序。它以宪政命名而非以民主命名,盖在于宪政可以结构性地容纳民主(正如它以前也可以结构性地容纳君主),民主因其权力选择的单一性却无以容纳对权力做宪法安排的宪政。   承认宪政是一个权力框架,民主只是其中负责其权力来源的一个维度和因素,这样就摆正了它们两者的关系,即民主必须接受宪政的制约。前些年网络上有相传为小布什的一段讲演:“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哪怕这段话为假托,也很经典地显示了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身为民选总统的“我”,代表来自民主的权力,能够把它关起来的笼子,则是宪政和法治的一个隐喻。统治者,无论君主的,还是民主的,无不倾向于主权至上。17世纪初,英王詹姆斯一世要亲自审理一个案件,遭到当时大法官柯克勋爵的拒绝,当詹姆斯一世显示出自己至上的君主权威时,柯克大法官说: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在国王之上的还有上帝和法律。君主权力追求至上,民主权力也追求至上。人民主权就内含着主权至上的逻辑。但,这是权力自身的逻辑,不是限制权力的逻辑。在宪政框架里,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都无以至上,至上的只能是法律。任何性质的权力至上(如君主、民主、党主等)都是人治,只有把它们装在笼子里的法律和法律至上才是法治,即法的统治。   这是政治秩序的展开,当人民出于安全的需要,愿意组织政府,那么,正如美国开国先贤杰伊所说:“一个政府无论在什么时候组织和怎样组织起来,人民为了授予它必要的权力,就必须把某些天赋权利转让给它。” 民主过程体现的其实就是民众的转让,选票就是它的转让方式。但,真正给政府授权的其实不是民众而是宪法,是宪法对民众转让而来的权力进行分配,比如把立法权授予国会,正如把行政权授权总统,同时把司法权授予法院。假如总统越位,干涉司法,我们不能说民众没有授权,只能说宪法没有授予它可以介入司法的权力。对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可见即使主权在民,民也不是授权的主体。换言之,权力一旦形成,它服从的也不是民,而是宪法和法律。这一点很典型地体现在美国总统就职宣誓时的誓词上(它来自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总统誓言恪守宪法,显示的是国家主权对国家宪法的服从。   宪法从人民手中接过主权,与其说是对它进行“分配”,毋宁说是对它进行“限制”,这是二位一体的工作。主权一分为三,各有其空间和边界,谁都不能越雷池一步。这是宪政对权力的严格管制,其出发点是保障民众的个人自由。卢梭曾经这样嘲笑英国,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卢梭其实并不了解英伦,他说这话时,英伦并没有那么普遍的选举自由,但英国人的确享有相当广泛的个人自由。这样的自由,靠的是宪政而非民主。当我们说英国是一个老牌的自由国家时,它拜的是宪政之赐。但,如果不是针对英伦,卢梭的意思有其正确的一面。选举的结束往往便是暴政的开始,如其对举出的权力不进行宪法切割的话。麦迪逊在他致纽约人民的信中转引过杰佛逊的一段话:“政府的一切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归于立法机关。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凡是对此有所怀疑的人,不妨看看威尼斯共和国的情况!即使他们是由我们选举,也不会有什么益处。” 没有宪法分权,即使选举的权力亦不免为权力的专制。能够对专制进行有效控制的,唯有宪法。只是宪法是死的,写在纸上的,它必须激活为宪政,才能成为专制的克星。   以上所述,即问题的一半,以宪政制约民主;但,宪政的功能并非仅此,它还可以推进民主。如此表述看似矛盾,其实辩证。因为制约民主是就民主作为选举后的“权力”而言,推进民主则是指它作为民众拥有的选举“权利”而言。两者同为民主,但却是民主的两个方面。就美国宪法而言,选举民主本来就被纳入在宪法体系中,无论宪法第一条议员的选举和第二条总统的选举,宪法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但,宪法第二条中对总统的选举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举,而是各州先行选举选举人,然后根据他们的选票决定总统。应该说,选举人制度是当时宪法对民众和多数民主的不信任,因为当时若干州的选举人不是由民众举出,而是由州议会决定。民众无法参与总统选举,因此,选举人制度可以说是反民主的。它迄今维持不变,已饱受诟病。但,逆挽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宪法修正案不断用修宪的方式弥补了宪法第二条的缺陷。选举人制度固然没变,其技术弊端亦无从改变;但民众却广泛地获得了选举选举人的资格。   美国建国之初,选举不是全民的事,而是少数白人精英的事。他们有理性、有财产,因而有责任。无财产的白人、妇女、白人以外的非洲裔黑人和作为原住民的印第安人都没有选举权利,其中黑人在美国南方的身份还是奴隶。但,南北战争后,美国正是通过宪法修正案让选举民主有序扩展,以至形成今天的普选。这里不妨具体看看美国建国以来宪政对民主推进的一份时间表:   一,1870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是有色人种和白人同享政治民主。   二,1920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十九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是女性和男性同享政治民主。   三,1964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这是不同身份的人同享政治民主。   四,1971年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第二十六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由此可见,民主是一个扩展程序。在宪法修正案的推动下,除年龄因素外,美国业已实现了不分人种、性别、身份和宗教信仰的普选民主。   在宪政框架下推进民主,正如在宪政框架下制约民主;宪政不断扩大民主的权利,同时又制约着民主的权力。它既兑现了公民的政治平等,又不让政府的权力恣意任行。这就是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由此构成的政治秩序可以名之为“立宪民主制”。正如美国宪政学者斯科特•戈登所言:“立宪民主制,即大众享有对国家事务的政治参与权利,同时国家的权力又受到有效制约的政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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