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中国选举与治理 | 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

要完成从宪法到宪政的过渡,中国需要一套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并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须看到宪法制度对权利保障的作用,对制度改良形成自己的诉求并主动参与到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来。宪法和法律制度无疑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设计的,但是只有在人民积极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得到落实 内容提要:中国近年来的宪政发展呈现出两条路径:一条是以齐玉苓案为标志的官方路径,另一条则是以孙志刚事件为标志的民间路径。本文简要回顾两条路径所取得的主要宪政进展,并审视其成败得失,最后指出民间宪政路径的内在局限。如果国家制度结构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官员都将宪政作为对既得利益者的威胁,而非对所有人的权利保障,那么宪法将注定得不到落实;要真正落实宪法,人民自己还得站出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关 键 词:中国宪政;齐玉苓;孙志刚;司法审查;民间宪政 众所周知,就和法律不等于法治一样,宪法和宪政也是不能互为一谈的两回事。在经济和法治改革30年中,不同层级的立法者制定了众多法律、法规、规章,但是中国至今仍然面临着如何落实这些法律规范的问题。对于1982年《宪法》来说,理念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更大,因为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都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获得一定程度的实施,唯独“国家的根本法”却因为迟迟不能进入诉讼而至少得不到司法的实施,从而使中国长期陷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①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是最显然和最直接的原因,但也只是一个表层原因——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呢?至少从2001年最高法院对齐玉苓案的批复首次适用《宪法》开始,宪法学者一直在论证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是终究功亏一篑。事实上,不仅齐玉苓案后无来者,而且2009年最高法院自己终止了齐案批复的效力。②齐玉苓案的“短命”表明,司法审查的缺位本身只是宪法制度缺陷的现象而非根本原因;要纠正这种制度缺陷,只是靠几位开明、善意甚至锐意进取的法官或行政官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司法审查对于实现宪政是必要的,而宪政维护和促进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那么“人民自己”才是推动宪政进步的原动力。③在法治国家,人民可以在日常的非“宪政时刻”依靠有效的宪法制度保护自己;④但是在这套制度确立之前,人民在缺乏制度依靠的情况下没有别的选择,往往不得不用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换取基本生存的权利。 本文沿着两条路径,梳理并分析中国近年来的宪政发展。一条是以齐玉苓案为标志的官方路径,但是这条路径随着2008年底最高法院终止该案批复的效力而寿终正寝。另一条则是以孙志刚事件为标志的民间路径,民众首次通过网络等媒介工具强烈抗议地方官员的不当行为酿成的悲剧,进而将矛头指向严重歧视农民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制度。可以预见,这条路是艰难崎岖的,但是自2003年以来却取得了重大制度进展。本文简要回顾两条路径所取得的主要宪政进展,并审视其成败得失,最后指出民间宪政路径的内在局限。如果国家制度结构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官员都将宪政作为对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威胁,而非对所有人的权利保障,那么宪法将注定得不到落实;要真正落实宪法,人民自己还得站出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一、宪法死了抑或宪法万岁 宪法规范和现实之间的脱节或许在法治国家看来是令人吃惊的,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屡见不鲜的常事。事实上,中国古代法律或律令也面临和现代同样的实施困境。据说汉景帝一度废除肉刑,悉以鞭刑代之,但是这项人道主义敕令却因为狱卒滥用执行权反而导致更多的犯人被打死;直到皇帝亲自减少鞭数,严格规定竹鞭的形状和尺寸并禁止行刑过程中换人,情况才有所缓解。⑤问题在于,并非所有的执法都能变得像鞭子的尺寸那样具体,而法律内在的模糊和灵活必然给执法官以滥用执法权的充分机会,进而产生和法律本意相悖的结果。现实中的规则和书本上的规定不是一回事,吴思的“潜规则”一词形象概括了中国法律和现实之间的差异。⑥无所不在的潜规则不仅困惑了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朝代,也同样困惑着近30年的法律改革。在规定和现实脱节的意义上,宪法似乎确实是“死”了。 然而,中国宪法虽然至今处于“休眠期”,却并不意味着宪法失去了社会意义。许多人都为宪法实施的进展感到着急,但是这并不表明宪法在中国只是一个“门面”而已。即便短视自私的官员具有忽视或规避宪法的天然倾向,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开始认真对待宪法,因为宪法毕竟被设想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一位老人在百余街坊的支持下,手持《宪法》阻挡开发商雇用的黑社会强拆自己的房子,这动人的一幕足以体现宪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⑦确实,在缺乏制度支持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最后都难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位老人最后也没能保住自己的房子,但是本文的主旨正在于说明,即便宪法的实际影响看似微不足道,人民不断提升的宪法意识仍然在某些情况下发挥了关键作用。 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即便一部没有实施的宪法仍然可以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发挥一定作用。 第一,几乎所有政府都关心自己的形象,即使威权政府也不例外;这一点可以作为不证自明的行为假定,无须赘述。废弃宪法、过度滥权的后果必然是人民遭殃,进而导致大规模社会冲突和不满,最后社会目睹这些负面新闻的结果必然是损害政府形象。即便地方政府一直试图隐瞒贪污腐败、群体冲突、煤矿爆炸、环境污染、食品中毒等自己会被查究责任的负面事件,但隐瞒真相变得越来越难。事实上,网上几乎每天都能随意浏览到事关政府官员的负面事件。⑧如此频繁的报道必然对中央产生压力,促使其采取措施维护形象。 第二,政府官员并非完全是纯粹利己的自私动物。即便官员并不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并未完全脱离群众,因为每一个政权都要通过某种机制更新血液。例如,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就把一些平民出身、熟读经典的青年进入统治圈,从而维持了政府和社会之间哪怕是微弱的联系。今天,中国也有类似的程序从学界、商界等职业群体吸收有才能的人选,更不用说重要的法律和规章本身就是政府和学术界合作的产物,而后者比一般老百姓更熟悉法治先进国家的治国经验。不可否认的是,中央政府和社会精英至今仍然是宪法和法律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事实上,虽然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户村民1978年就私订契约打破“人民公社”桎梏,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小岗试验的合法性,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济改革。⑨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授权“民告官”的时候,平民百姓几乎没有听说过“行政诉讼”一词,而政府自愿制定该法以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1982年《宪法》本身是由宪法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的,⑩四次修宪逐步确立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与平等地位(1988年和199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1999年)、尊重人权和私有财产(2004年)等基本原则,而这些宪法进步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政府和学者之间的合作努力。2007年,国务院通过《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都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各级政府披露当地灾难并对故意隐瞒事故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11)因此,政府的自利性并不意味着执政党内部没有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动力;相反,对于偌大中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不乏能干、开明、负责并愿意促进国家法治的官员。(12) 最后,虽然政府到了实施宪法和法律阶段确实会变得吝啬得多,这并不等于说这些法律就完全失效,而只是说它们的实际效力被打上了法治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很大折扣。但是不论多么微不足道,这些法律多少还是产生了一定效果。如果法律主张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这些法律的存在至少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民提供了道德力量,并帮助中国社会清楚认识到公权滥用的错误。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民间宪政与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宪法或法律规范和他们实际利益之间的关联,并开始有意识地用宪法和法律保护自己。老人持宪抗拆的故事只是其中一例,许多处境类似的个人或家庭纷纷用法律手段挑战公权力行为。2007年夏,正值《物权法》通过之际,重庆“最牛钉子户”就成功迫使当地政府在公共压力下低头,并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因此,中央政府颁布进步的宪法修正案和法律之后,实施新规则的压力随之产生,好比政府和公民之间达成了一项新的契约,违背契约将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接受的。新法未必具备有效的实施机制,但是它代表了中国社会的道德共识,一般不允许走回头路。于是,一旦通过了一部新的良法,政府似乎进入了一条单行马路。今天,无论哪个统治者都不可能删除宪法规定的人权、法治、私有财产或任何受到普遍拥护的条款,而不激起媒体、学界和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应;(13)任何执政者都不可能取消行政诉讼、信息公开、程序正义或其它被普遍认为对于公民的法律保障至关重要的制度或原则,而只有在其能力范围内落实这些规定和机制;如果它们得不到有效落实,政府即被认为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及其修正案“虽死犹生”,对于今日中国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官方路径之兴衰 推动宪法实施的动力既可以来自民间,也可以来自政府。和民间宪政路径相比,官方路径成本更低也更有效,但是存在缺乏可持续性等根本局限。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在法学界可谓家喻户晓,无需赘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动之举不仅暗示了法院适用宪法的可能性,也激起了学界和社会的极大热情。然而,事后的发展并未能维持乐观的期望。法院不仅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步骤,在“宪法第一案”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可实施的宪法权利体系,而且一直消极回避宪法。事实上,自2001年之后,中国就没有再出现一个所谓的“宪法案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在宪法问题上取得任何进展。近年来,在某些平等权诉讼中,原告甚至在法院内外获得胜利,但这些案件没有一个是依据宪法而获得判决的。 例如在2004年的“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安徽省因在公务员考试中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受到起诉。原告张先著主张公务员录用标准侵犯了其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违反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芜湖中级法院虽然判决原告胜诉,拒绝录用的决定因“证据不足”违法,但是完全回避了宪法问题。事实上,安徽省高级法院行政庭的庭长似乎认为平等条款仅适用于法律的错误适用而非法律归类本身,因而不能适用宪法。(14)在1982年《宪法》制定初期,中国法学界确实有人坚持这种保守解读,但是至少近二十年来早已被抛弃。这项判决与其是维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不如说是体现了中国法院缺乏适用宪法的基本担当和知识积淀。 事实上,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刚一诞生便已夭折。然而,最高法院新任院长似乎对司法化的“名存实亡”还不满足;2008年底,最高法院下达的通知正式终止了齐玉苓案批复的效力,却连一句哪怕是敷衍的理由都没有。(15)事后看来,齐玉苓案的夭折是一点也不令人惊讶的,当时负责该案批复的始作俑者黄松有的落马已经为其埋下伏笔,(16)而宪法司法化开辟的官方宪政路径也随着官员仕途的没落而终止。 齐玉苓案批复的兴衰可以从司法改革的更大背景下得到理解。(17)自1999年以来,雄心勃勃的司法改革原本是要将原先过度政治化的法院职业化,进而使中国的法官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官”。(18)现在看来,司法改革确实改变了中国司法的政治化外观,军服、肩章、大盖帽换成了法袍和法槌,但是法官的思维似乎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更重要的是,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外部的司法环境几乎没有一点变化,尤其是政府和司法之间的控制关系没有任何变化。法官在院长的领导之下,院长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整个司法结构高度依存于政治权力,根本无力抵御政治干预,因而实际上无法履行《宪法》第126条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构和社会团体干预”的要求。在启动10年之后,看上去疲惫不堪的司法改革已经失去了动力和方向,再次走到了十字路口。10年之前,司法改革朝向职业化的共同目标;10年之后,最高法院却和少数学者联合起来提倡“司法大众化”,甚至回到延安时期的“马锡五模式”。实际上,这条路线的“改革”非但不可能真正让“人民”发挥更大的作用,(19)而且只能进一步削弱司法威信和职业化,加剧司法政治化并进而产生更大的司法不公。 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趋势以及齐玉苓案批复的个案命运证明,在缺乏民间意识和支持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的明文条款将继续保持“休眠”,而不会发挥实质性作用。毕竟,既然现代宪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保障只有在人民自己出面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效力。和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孙志刚事件不同,齐玉苓案的夭折只是在法学圈子里激起过一点涟漪,(20)而从来没有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产生任何争议。司法改革确实在法学界得到压倒多数的认同,但是在最高法院前任院长和少数法学家的推动下单兵突进,而并没有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没有人民的支持,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一旦遭遇既得利益的强大阻力便必然失败。 三、孙志刚事件与民间宪政的兴起 齐玉苓案体现的司法创意代表了制度改良的官方努力,而这类努力不但极其罕见,而且在没有人民的觉悟和支持下也难以为继。然而,这显然不意味着中国在过去30年没有取得任何宪法成就。从取消剥夺亿万农民自由的“人民公社”到建立承认农民基本自由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再到废除收容遣送并改革将农民捆绑在农业土地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户籍制度……中国人权状况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极大改观。更重要的是,推动这些改革的原动力并不是少数开明官员,而是宪法所要保护的普通男女老少。 在中国民众推动的这条宪政路径上,第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在齐玉苓案两年后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但是和前者不同的是,孙志刚事件不仅产生了持续的制度影响,而且还开创了民众、媒体、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互动维权模式。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本来是发生在广州收容所的一起滥用公权悲剧,但是经过媒体报道后影响迅速扩展到全国。民众通过媒体尤其是网络对孙志刚的个人悲剧表达了强烈的同情,对肇事者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并通过青年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共视线聚焦到造成这起悲剧的制度根源——收容遣送及其所服务的户籍制度。最后,社会抗议引起了中央高层关注;为了维持自身形象与统治合法性,中央不仅责令地方纠正错误,而且采取果断措施废除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并代之以自愿救助制度。 孙志刚事件不仅终结了一项剥夺自由和歧视农民的恶法,而且触发了一系列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公民维权事件,包括仍在持续的城乡户籍(21)、劳动教养、刑事正当程序和死刑复核(22)、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事实上,绝大多数这类改革可以被认为是“孙志刚模式”的产物,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共享了孙志刚事件经历的同样过程。孙志刚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三个连续步骤:一是旧制度造成的悲剧受到媒体披露,二是媒体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抗议,三是社会反响震动了中央并促使其采取纠正措施,甚至废除旧制度,形成新制度。不夸张地说,2003年之后的中国维权事业基本上是在“孙志刚模式”下展开的,而只要中国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和政治运行机制保持不变,那么中国式维权就跳不出孙志刚模式。 2009年底的唐福珍事件成为孙志刚模式的最新注脚,并有望借此催生新的城市拆迁制度。1990年以来,中国加速了城市化和城市改造进程,而土地公有制、不受控制的地方公权力和公正补偿原则的缺位等因素加在一起,为地方政府创造了过度征收和过度发展的巨大动力。(23)没有公正补偿,财产征收必然剥夺公民的基本生计,造成大量上访并成为群体性暴力冲突的首要原因。(24)2004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都表达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但是都没有明确要求以公平市价为标准的公正补偿。法律漏洞加上法律“没牙”,造成地方政府肆无忌惮地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剥夺公民财产的授权。(25)2009年12月23日,不人道的城市拆迁制度终于衍生了唐福珍自焚悲剧。(26)比孙志刚事件更进一步,手机现场记录的自焚视频很快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并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在北大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公众压力面前迅速启动了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程序,并很快出台了一份征求意见稿。(27)然而,由于征地拆迁直接涉及地方“土地财政”,正式修改草案迟迟不能出台。和收容遣送不同的是,旧的拆迁条例通过授权压低补偿、强制征收而产生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其修改必然因面临地方政府的强大阻力而困难得多。(28)虽然法制办一度表示倾向于规定公正补偿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人民并不直接参与中央和地方的博弈过程,因此结果尚难预料。毕竟,中国的地方政府承担着落实绝大多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重任,并对于落实程度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孙志刚模式能在征收拆迁领域推进到什么程度,目前尚难定论。 四、孙志刚模式的内在局限及其超越 虽然齐玉苓案所启动的宪法司法化尝试昙花一现,但中国宪政仍然沿着孙志刚事件开辟的民间路径持续发展。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到2009年的唐福珍事件,中国宪政就在这条崎岖之路上蹒跚而行。虽然本文的评价是总体乐观的,但孙志刚模式是否能继续引领中国的宪政改革并渐进消除造成社会悲剧的制度根源,却前途未卜、充满变数。 1.孙志刚模式的内在局限 即便孙志刚模式在现有制度环境下继续运行,它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宪政制度进步的代价极其高昂。尤其在如今各类社会悲喜剧和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的状态下,要产生足够的公共影响并触动中央采取任何行动,通常必须是惊天动地、人命关天的大案。孙志刚和唐福珍都是旧制度的牺牲品,他们用自己的生命为中国制度改良铺路,只有如此震撼人心的悲剧才足以激发中国公众的良知并带来有限的制度改革。事实上,就和人们对无所不在的贪污腐败早已见怪不怪,对触目惊心的审计黑洞已经呈现“审丑疲劳”一样,中国公众对于社会悲剧的“耐受度”也随着各地各式悲剧的频发而不断提高;放到今天或不久的将来,孙志刚乃至唐福珍事件都未必能激起当年的那种轩然大波。 其次,孙志刚模式的结局是高度不确定的。对于这一点,看看这个模式迂回曲折的运作方式就不难理解:先是必须存在足够震撼人心的事件,事件真相还必须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并产生足够强烈的社会反响,最后才有可能震动中央并促使其进行相关领域的制度改良,而中央政策不仅要纠正造成悲剧的特定政府或部门行为,而且还要为全国各地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在事件发生—社会影响—中央改革—地方落实这个漫长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的障碍都足以阻塞整个改革的链式反应。虽然悲剧事件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并不鲜见甚至每天都在发生,但恰恰是社会悲剧和群体性事件的常态化使得人民和政府都趋于“适应”、疲惫甚至麻木。媒体报道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压制,陕西渭南进京拘捕反映当地移民问题的作家谢朝平就是一例。(29)中央政府则可能感觉改革时机不到,或在地方压力下踌躇不前,或采取象征性改革姿态平息舆论,而实质性改革却被束之高阁;即便旧制度获得实质性改革,也会面临中国央地博弈中常见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地方政府和中央玩起“捉迷藏”游戏,新制度为人民带来的好处则难以落实下去。 事实上,早在孙志刚事件和唐福珍事件之前,收容遣送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就已经制造过不止一起死亡事件,但它们或者是没有被报道,或者是出于种种原因没有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或者是未能触动中央采取改革措施。在这个意义上,孙志刚事件对于制度进步的推动只是一次幸运的偶发事件,中央恰好在废除收容遣送的必要性上和社会基本达成共识,并和当年汉景帝规制竹鞭一样,采取了完全废除强制收容的清晰措施,从而没有为地方滥用自由裁量留下太多空间。但是在其他领域,即便中央政府决策已定,改革也未必能在各地收到同样效果。例如,至少自佘祥林案件以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是近年来各地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却有所回升,(30)而比佘祥林案性质更为恶劣的聂树斌案则至今没有得到纠正;(31)虽然最高法院明确要求重审,但是河北省高级法院却一再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以至受害人家属和律师交涉多年,该案仍原地踏步,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32) 归根结底,宪政进程中的不确定性是源于公民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在自由民主国家,任何层级的政府都主要通过周期性选举对其选民负责;相比之下,中国各级政府并不直接受制于选民压力,因而也不会感到有义务采取符合民意的措施。不仅政府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而且法律和政策本身就往往是出于保护既得利益;即便是纠正最公然的恶法也取决于一系列因素的复杂平衡,譬如政府官员的自我利益、公共形象以及改革停滞甚至倒退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等。这种左顾右盼的权衡必然是结果不确定的,并随着社会状况和领导个人特征而发生变化。虽然公众对唐福珍事件反应强烈,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却在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下迟迟不能出台,只是最近发生的又一起拆迁自焚事件才推动了变法进程。(33)事实上,变法的启动不仅没有延缓城市拆迁,而且促使对拆迁前景忧心忡忡的地方政府加快步伐,各地竞相违规“突击拆迁”,造成了比唐福珍事件性质更为严重的悲剧事件。(34)大多数这类事件发生在农村的事实也表明,即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功修改也不能改善农村征地拆迁的状况。虽然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同时考虑农村征地拆迁问题,但是农村变法进程很可能阻力更大,结果也更难预料。 最后,制度改革不仅面临政府阻力,更根本的是,中国公众的一般观念并不总是接受现代宪政原则。发生在刑事正义领域的两起案例提醒我们,民众对官员腐败和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未必能成为政治民主化的动力,却足以促成情绪化司法并使之丧失对法治的耐心和宽容。如果2003年的刘涌案显示民众对刑事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不强,那么2009年重庆“打黑”衍生的李庄案则表明民众的法治意识尚不成熟。对于习惯了政治运动风浪的中国民众来说,运动式司法或许具有一种天然的吸引力,将近半数的网民在调查过程中表示接受法学界争议激烈的李庄案判决。(35)这些案件表明,中国社会只是有条件地接受生命权或正当程序。公众对公权滥用的受害者尤其是弱势群体深表同情,但是对于已被媒体定性为社会公敌的刘涌或为贪官污吏辩护的李庄之流,他们并没有太多耐心守候公正审判所必备的正当程序。法院则过于孱弱,完全不足以抵御政治干预或社会压力。 2.孙志刚模式的超越 孙志刚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公众完全是一个被动的反应机器,只是对其密切关注的社会事件表达自己的情绪化判断。即使公众反应产生了一点实际效用并成功触动中央采取纠正措施,这些事后纠错也必然只是迟到的正义。在本质上,孙志刚模式不是改善防止公权滥用的制度能力,而只是提供了纠正程序的一种触发机制,而这种纠正机制本身不仅从预防角度来看必然姗姗来迟,而且完全不足以防止一个受制于公权滥用和腐败的陈旧制度安排不断产生的恶性错误。事实上,连中国公众都已经呈现出“审丑疲劳”。几年前,审计署报告揭露的资金违规现象还引来各界口诛笔伐,如今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却再难以引起公众的兴趣。(36)正如谚云,“抽刀断水水更流”;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人民自己需要站出来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并监督实施。 近年来,中国公共参与出现了更为积极的新势头,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于地方公共决策发挥更加能动的作用。在以下列举的三个例子当中,两个都是地方居民抗议当地政府决定可能严重影响其健康、安全或生活质量的环境保护行动,一个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针对地方和部门歧视而自发组织的平等保护行动。如上所述,乙肝歧视的受害者确实赢得了有利的司法判决,并成功促使中央政府取消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乙肝歧视,(37)但是普遍意义上的乙肝歧视仍然存在。例如在大学录取中,申请人在入学前仍然被要求进行体检,而乙肝就是体检项目之一,阳性检验结果仍然构成拒绝录取的依据。(38)只是在益仁平等非赢利公益组织的持续推动下,卫生部才最终决定取消教育和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39)这一次,公益组织甚至没有向法院起诉,尽管诉讼有时仍然被作为启动政策变革或实施有利政策的工具;既然法院对于守护宪法平等来说是靠不住的,那么更有效的办法往往是影响行政部门直接进行政策改革。 孙志刚事件四年之后,厦门发生了一起历史性公民维权事件,数千厦门居民来到市政府大楼前“集体散步”,抗议其在离市中心7公里不到的海昌建造PX化工厂的决定。(40)就在数月之前的“两会”上,厦门大学著名化学家赵玉芬教授领衔的一百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反对工程上马,但是没有成功;相反,当地政府要求反对者撤回意见、保持沉默,国家环保总局也对工程的环境影响作出了有利评价。看到精英们通过官方渠道的努力失败之后,厦门居民主动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自发组织到市政府门前“集体散步”,并最终成功迫使市政府放弃了工程计划。(41) 厦门“集体散步”之后,影响生活环境的地方决定在全国各地都激发了公民参与和抗议行动。例如厦门事件数月之后,上海市居民针对可能产生电磁波污染的磁悬浮列车工程诉诸类似行动,并成功迫使市政府中止工程计划。(42)2009年,广州市政府计划在番禺区建造垃圾焚烧厂,许多周边居民担心自己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因而就垃圾处理的替代方案进行辩论并在市政府举行大规模抗议。经过犹豫之后,广州市政府公开表示愿意考虑多数民意支持的替代方案。(43)这些事例表明,主动积极的公民参与可以更有效地限制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滥用公权力。无论是维护平等权还是环保行动都显示,一旦特定群体的重要利益受到严重伤害,就可能公开采取积极行动来保护成员自己的利益,并有效利用网络和传统媒介来放大自己的声音。(44) 然而,即使这些公民参与的成功事例也在很大程度上分享孙志刚模式的内在局限。事实上,厦门事件本身经历了十分曲折的发展过程;(45)事后看来,它的成功带有侥幸成分。更为根本的是,既然现有制度对其成功没有任何保证,厦门模式不可避免地缺乏可预期性和可复制性;它的成功只可能在上海、广州这些相对“文明”的地方复制,那里的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自由表达更加尊重,对于使用武力则更为克制。当然,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能显示同样程度的尊重和克制。虽然PX化工项目被赶出厦门,但是并没有离开福建,而是被迁移到漳州,而漳州政府重新包装了工程,并仔细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群众集会重演。(46)厦门事件一年之后,几乎同样的PX化工项目在人口更加密集的成都“上风上水”之地开工;当地居民模仿厦门“集体散步”,结果却截然相反:不仅没有说服成都市政府回心转意,而且组织者受到拘捕甚至定罪。(47)和孙志刚模式不同,厦门模式并不要求中央亲自干预,但是公民维权仍然面临同样的制度障碍。 五、结语——民间宪政的前景 中国宪政经验佐证了克雷默教授关于人民宪政的主题:如果没有人民积极参与制宪及其实施,宪法就不可能转化为宪政。(48)正如麦迪逊指出:“人民自己”才是自由的最可靠守护者。(49)一旦人民从政治舞台消失并把权利保障的任务完全委托给政府,他们很快会发现宪法就是一张废纸;事实上,在这样的社会,一部良法与其说是纠正不公的手段,不如说是掩盖不公的门面。中国最高法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失败验证了这一点:在缺乏人民支持的状态下,齐玉苓案注定不可能成为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宪法确实对保护人民权利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本文所示,这种作用带有极高的代价、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 中国经验同时证明,民间宪政论也带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规范意义上,人民当然是所有公权力的最高源泉,政府纯粹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如果政府实际上偏离了这个基本目的,那么一定因为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宪法框架出了问题。这个笼统的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无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人民如何才能守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呢?没有人民支持的司法审查本身显然是不够的,却不失为人民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一种具体机制。正如孟子两千多年前早已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50)而这正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在道义和制度约束下忠实执行法律的政府。在当今中国的日常公共生活中,无论是厦门“集体散步”事件等少数成功事例还是许许多多的失败事例都证明了一个共同点:没有适当的制度支持,人民的维权必然是“逆水行舟”,维权斗争艰难困苦、代价高昂,而获胜的可能性却微乎其微。虽然人民是所有正义事业的最终推动力,零散、孤立的抗议是不可能实现目标的;相反,抗议、游行、集会等维权表达方式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受到保护,尤其是周期性选举、为了争取选民支持而自由形成的政治团体、不同权力中心的相互制衡以及政治中立机构的司法审查。这些制度非但不威胁人民的政治和宪法最高地位,而且还为宪法体制下的民众参与提供具体内涵。事实上,既然是宪政,就只有通过受宪法约束的政府才能实现,因而民间宪政注定不可能是纯粹“民间”的,而只能是在人民推动乃至主导下实行的一种宪政。 要完成从宪法到宪政的过渡,中国需要一套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并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须看到宪法制度对权利保障的作用,对制度改良形成自己的诉求并主动参与到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来。宪法和法律制度无疑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设计的,但是只有在人民积极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得到落实。 注 释: ①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id=132344,2010年12月1日访问。 ③美国学者克雷默教授曾专门以此为题出版“人民宪政”学派的代表作,参见[美]拉里·克雷默:《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田雷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导言部分第1~8页。 ④See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vol. 2):Transform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 5-27. ⑤参见《汉书·景帝纪》、《汉书·刑法志》。 ⑥参见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部分。 ⑦包丽敏:《政府发出强制搬迁通知书,老人手持宪法进行抵制》,《中国青年报》2004年4月5日。 ⑧仅在2010年4月11~27日就发生了数起受到全国关注的重大事件,其中既有看守所和劳教场所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也有质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爆炸事件。具体事例参见洪启旺:《湖北两男子拍摄上访被送精神病院》,《羊城晚报》2010年4月11日;刘灏:《开封劳教所学员被“冲凉死”,3人目睹全过程》,《潇湘晨报》2010年4月13日;褚朝新:《唐山劳教者“骷髅死”,1.8米重70斤》,《新京报》2010年4月14日;钱昊平:《山东威海看守所一在押人员疑遭针刺死亡》,《新京报》2010年4月17日等。 ⑨参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 ⑩参见许崇德:《亲历中国宪法的发展》,《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9日。当然,学者是在政治指导下起草《宪法》,参见王汉斌:《邓小平亲自指导1982年宪法的起草》,《法制日报》2010年3月15日。 (11)例如2008年9月9日,山西襄汾县发生严重溃坝事件,地方官员试图瞒报死亡人数,结果事后遭到国家安监总局的调查,见杜宇:《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发生瞒报》,《南充晚报》2008年9月18日。 (12)例如中央编译局设置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几个确实锐意改革的地方政府曾经获奖,见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index5.html?no=1,2010年12月1日访问。 (13)例如201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改草案》,其中包括限制代表独立行使职能的条款,受到学术界和媒体广泛争议。然而,最终修正案并没有吸取社会意见,但是同时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实部分吸收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征求的专家意见,譬如坚持保留村委会的3年任期,尽管基层干部普遍要求将任期统一改为5年。参见张千帆:《村委会组织法修改须确保农民民主权利》,《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9月21日。 (14)参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5)同时撤销的其他司法解释都附有简单理由,同前注②。 (16)朱燕:《黄松有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新京报》2010年1月29日。 (17)参见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8)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原话,参见《高法公布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日报》1999年10月23日。 (19)参见张千帆:《司法大众化是一个伪命题》,《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6日。 (20)例如参见《法学》月刊2009年第3、4期刊登的争论,即便宪法学界内部也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1)例如参见《农业户口将逐步取消》,《新京报》2007年3月30日;《南京取消农村户口》,《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5日;《广州将试点取消农村户口,用身份证取代户口簿》,《南方都市报》2008年11月5日。 (22)参见刘炳路:《佘祥林蒙冤11载,有罪推定是祸首?》,《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23)See Fran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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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晓刚:不懂毛泽东,没资格谈宪政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133 次 更新时间: 2011-08-12 19:32:21 杨晓刚:不懂毛泽东,没资格谈宪政 标签: 毛泽东 宪政 ● 杨晓刚 题目是个简写,应该是:在中国,你不懂毛泽东,就不懂最高超的专制术;不懂最高超的专制术,你也有无法研究出最高超的制衡术来破解专制之谜,进而也就无法建立适合于国情的“限政”(宪政)体系。 宪政就是“限政”,就是保护国民权益避免黑帮化政府侵害国民权益。重点是利用制衡术来“限制”核心领导人的权力,令其不能成为“大独裁者”。以避免其祸国殃民,倒行逆施。根本上说,宪政就是官民关系学中的体制学中的宪政学。 宪政学应与目前的宪政法学相分离,宪政法学来源于西方法学体系,宪政学则需要有对西方宪政理念的充分认知的同时,还需要对东方历史和文化的充分认知,才能建立起合于“限政”理念,具有自身文化正当性,且合于国情,真正实现宪政理想的学说。宪政法学属于象牙塔里的象牙,宪政学则应走入民间,走入生活,走入文化,走入民族的内心。否则,就好像是曹操打马超,怎么也无法在沙漠中用沙子垒出城池。中国的社会也就永远也无法实现政治上的现代化了。好在这是一个智慧的民族,自己会解决自己的问题。在智者的点拨下,曹操不也终于在沙漠中用沙子垒出了城池嘛。 西方有谚:“王不应在人下,王应在上帝和法下”。“王不应在人下”,意味着,王的权力是不能过度限制的。在中国宪政法学界,有总理制和总统制的不同设想。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且邻国众多,情况复杂的国家来说,只有建立高效的行政核心反应力才行。我个人赞成美式的威权总统制。“限政”手法不能太复杂,只能用心在巧妙上。太复杂的制衡手段,一、会造成行政效率低下,部门林立。二、会影响民众对宪政的理解。越混乱的局面越容易出现集权者。也就是说,“限权”是要保证“王”(总统)的必要权力为前提的。那样才能保证“限政”本身的合法性。否则,一但“限政”体系与社会实际进程相矛盾,逼迫人们总想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致使宪政体系本身经常处于危险之中,那么当初的宪政设计理念就有问题了。你不给执政者以必要的权力,那么就无法追究他的责任。“限政”与“集权”;“制衡”与“反制衡”是矛盾的,是很考人的,好在这是中国人最喜欢、最擅长的事情。也惟其如此,才最有趣。 俗话说“历史是不能假设的”。历史是发生过的事情,你怎么假设它也不会再发生一回了,所以假设就没了意义,只是一堆谎言。而于宪政法学来说,它是要防最坏的人的,那就需要从最坏的人身上抽取手段、心态、思维方式。这些东西要是被坏人悟到了,再用之于民,后果将何以堪?为此就必须懂得毛泽东,这样你才有资格在中国谈宪政。你总不能拿着个捕鼠夹,翻着一本《抓兔子的技术手册》,去面对一头野象吧? 一个民族在大的灾难后需要反思,我们当然也需要做宪政上的反思,这种反思如能为民族提供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那才是最具价值的反思。检验一个宪政体系合不合于中国国情的根本标准,就是把毛泽东置换到核心领导的位置上,再来看毛泽东是否能破解掉全部“限政”措施。这是一件多么令人感兴趣的事。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全民都对此乐之不疲,那么何愁宪政理念不能深入人心,妇孺皆如?民族复兴亦在此一举。所谓智慧,往往就是走了思维上的捷径罢了。 把外国的宪政体系用之于中国,毛泽东会很快破解掉的。我所说的是有历史依据的,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体系和《宪法》及相关制度就是仿效外国的宪政法律建立起来的。结果根本没有形成对毛的丝毫影响,一切都被他很快的破解掉了。《宪法》成了一纸空文,国家被他搞得乱七八糟,他所使用的“反限术”依然为后来的领袖们所继承,至今,中国社会还无法实现政治上的现代化。 很多人老是提什么“人权问题”,以为牵一发而动全身,实际上,人权问题的思路是在把老百姓装入笼子里,免受野兽侵扰尔尔。人权只是“限政”思想的一个分支,是一种被动防护。直接假设最高统治者是坏人的“限政”思路,则最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可以调动各方力量,如法学、史学、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军事学等等全都参进来了,唯其复杂,才合中国这种高智慧民族的心里暗求。否则,一提“人权”,就会有人说,政府管不了老百姓,那天下不乱了吗?你若就此而说人家是“奴隶在替奴隶主找想”,只能快快嘴,不能动人心,因为中国人是负责任、有担当的民族,没谁愿意因一己之自由乱了天下。 宪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很简单,就是中国人原本很熟悉的制衡术,常见的如后勤财务工作中的现金、出纳和保管的关系就是一种制衡,再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间的工作关系也是制衡。西方宪政法学的制衡手段主要就是三权分立制衡;地方分分级制衡,割断层层任命的行政管理体系;通过总统选举和总统任期保证了总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等等,一说都明白。有人可能会问总统是民选的他还会专制?不对,总统是民选的,权力是迷人的。权力极具腐性,人一但学会运用权力,就会迷上的。当年,毛主席听说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下台,深为不解:为什么呢?为什么呢?枪杆子里出政权!你手下又是特务又是军队的,官员的职务也是予取予夺的,为什么会让几个老百姓一吵,就被炒鱿鱼了呢?这个人呀,这个人呀,满脑袋妇人之仁,成不了大事,不是真英雄…… 对于当代的中国人来说,理解西方的宪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很容易,大多的名词也都耳熟能详。真正的难点在于把握住毛主席的心态,他的手段,他的思维方式。宪政法学家们不愿意面对这个问题,称他为“克理斯玛”,也就是一种带有巫术色彩的神秘领袖。这种回避不是办法。外在的看,他也确实真的好厉害。整死了那么多的人,死后这么多年还有那么多人在崇拜他。其实,被他搞死的很多人中也有清醒的、明白的,他也并不是没有反对者的,体制外的不说,只说体制内的,比如刘少奇开七千人大会,当着全国的县委书记的面控诉他;彭德怀骂他;林彪的儿子想杀他;周恩来死后,老百姓在天安门广场上写诗诅咒他……可是至今他的头像还摆在天安门城楼上,印在我们的纸币上,尸体摆在广场上。我们不是一个愚蠢的民族,为什么被他如此的愚弄呢? 有位学佛的朋友说,他的上师告诉他毛主席在第七到第八层地狱里受罪呢,我说不可能!那么伟大的人需要新增一层地狱,也就是第十九层,只装他一个人。这只是说个笑话。我们没必要把他搞得那么神秘,他的智商也并不超人,他的手段也并不高明,都是古书上有的,最常用的就是有人总结的“剥葱法”。也就是孤立少数,争取多数,然后消灭少数,这样一层一层的做下去,最后就消灭了大多数。有位德国牧师从“法西斯”集中营里被解放出来,说:“当初, 他们抓共产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后来,他们抓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是雅利安人。后来,他们抓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来抓我,已经没人能为我说话了。 ”优秀的独裁者都是这么一套路子走出来的。如果这么说就太简单了,那么就要加上无耻与残忍。可这也不够,具备无耻残忍之心,懂得孤立打击别人的太多了,当年毛主席曾把这手绝活“手把手”的教给全国人民。可也只见一个个小的“毛泽东”,害及一方尔尔,从没有哪个真的做成 “毛泽东”。问题出在哪呢?真的像崇拜者说的那样,需要千年、万年才能出来这么一位嘛。还真还差不多。毛泽东有远远高于常人的一种能力,那就是尽察渊底之鱼的能力。他能看透人心,知道你想什么,你的需要,你的反感;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不只一群,而是所有人。从他的家乡人,到全国人,到全世界人。古人称此“不祥”,是反对追求这种能力,研究这种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如有不杀之心,那就是“圣人”;如有好杀之心,那就是“残贼”,也就是“残忍的大恶贼”,那将不知道会给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带来多么大的灾难。而圣人如孔子,那也不知会造福多少代人。别不服气,看看毛的文章,你就知道了,再复杂的理论,只要他懂了,他就能深入浅出的把道理说得让大家也都听得懂。 想破解毛泽东,是需要极高的悟性的,从这里入手很难。倒不如看他怕什么吗?西谚说:王应在上帝和法下。可我们的领袖不这样,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那他怕什么呢?他怕人心,大家都不认可的,他也不敢胡来,比如,毛泽东就不像斯大林一样,乱杀人,政局委员一听说斯大林叫他去见面,都要写遗嘱,回来回不来就不好说了。毛不是,他要群专,他要让大伙去害他,他还装好人,有时半拉半拽的,直劝大伙别那样对那个人。他最喜欢的就是这种状态,一是他不想担责任,二是他在大家的拥护中才能找到安全感。如果是大家都不想去做的事,他也没有办法。比如,刚进京的时候,有个管后勤的官员在给大首长们建房时,违规给自己也建了一套房子,毛把他叫来大骂,之后告诉手下的,把他拉出去枪毙。警卫人员大惊,看着毛身边的刘少奇和周恩来不知所措,刘、周也大惊,连忙怒斥那个官员,并保证严加处理,打个圆场。这种事,只要开个头,他就会上瘾。当时,民风已开,上上下下都有自觉的反封建意识,本能的感到不妥当,那他就没办法了。所以说“五四”以来的对国人启蒙教育是有大功的。可是他的腐败问题就没管好,延安时,有人提出来:为什么大家吃的这么差,毛主席却天天要吃一支鸡?陈云说:毛主席身体对我们的革命太重要了,他本不想吃鸡,可是为了革命,他不得不吃。江青拍的照片里就有一张,毛主席正揣着吃剩的半只鸡匆匆而行。那只鸡就是纣王的象牙筷子,纣王有了象牙筷子,就要配套,一点点一直到肉林酒海。毛在建国后生活也极不检点。为了怕大家说他,他还印发《金瓶梅》给大家看,引导大家都去坏,结果一坏起来就收不住了,一直坏到今,从上到下都坏透了。他最担心大家不服他,他特陶醉于人山人海之中,听着大家喊他万岁,看着报纸上他的话被加粗放大,他才高兴。当然,他也会不好意思的谦虚几句,但肯定不会下死命令去禁止的,相反,谁要把他的反话当真,那就会让他怀恨在心,他一定会想办法整死这个“不懂事”的人。 林彪案就很奇怪嘛,林的儿子想杀毛,毛当然会杀林一家了,可是照常理,他应像希特勒杀隆美尔似的嘛,暗杀后,说成是出什么事故了,然后再光荣葬礼。可他不,他偏要向全国说清楚他们之间的事。其实哪里有什么事,不过就是在他不想当国家主席时,林非让他当,拂了他的意,于是他就四处乱窜,找林的部下谈心,骂林(一点组织原则都不讲)。林当然知道了,搞得一家人紧紧张张的,他的儿子误判形势,以为毛要下手。其实,毛是要引林出手,再下手,因为当时找不到把柄。林的儿子年轻,压不住气,搞了点小动作,又不成功,林知道就晚了,以林的孤傲性情,那里受得了侮辱,于是就跑了,不想飞机失事。可怜呀,从白山黑水打到天涯海角的共和国元勋。毛不只把这种乱乱的事说出来了,甚至把《五七一工程记要》也公布开了,这给社会带来的震动将是何等的巨大?他不懂吗?他当然懂。但是,这件事打破了他对自己的崇拜,他原以为大家就该天然的崇拜他,如果大家不崇拜他,他活着也没意思了,他离不开权力,离不开众人的仰慕。 说这些,就是想找到大独裁者的弱点在那里,否则你如何限制这种人呀。他可以把法律打倒,把官僚体制打倒,不让学生上学,不让学者得安。但他是离不开人心的,古今中外的独裁者都如此。你不研究专制学,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宪政学家。宪政学家首先就应是一位驯兽师。 他那么搞怪害人为什么还会得人心呢?这涉及驭心术,说起来太幽暗。有部电影里,有个老教授被纳粹关了起来,他的女儿来救他,他大叫“警卫,我的女儿来救我啦!”把他打晕救出去,他又跳楼自杀了。一个人的人生观、历史观、价值观被改变了,是很难被改回来的。我们的历史课程大部分的观念都是颠倒黑白的,包括现在的。有很多喜欢自由主义的年轻朋友说,这个我知道,党史是谎言史。我指的不光是这个。你的很多观念都是非白即黑的,是错误的。这需要系统的扶正,不是三言两语就改变的。有个年轻的作家,他说只要给他几个小时,他就能改变一个人的世界观。那他太厉害。我是做不到。 毛主席他怕人心,也怕死,早年也挺勇敢,越老越怕,而且他特担心死后被人骂。没事看史书越看越害怕。中国的文人仇视专制暴君,是一路骂过来的,你活着时干不过你,但只要你一死就开骂了,这件事情对暴君来说就像符咒似的。杀掉一批,下一批起来,还是如此,改变不了这种局面,这是一种文化惯性,没有办法的。毛主席就想打破这种局面,去掘文化的总根子,发动“文化大革命”,破四旧、批孔子。实际上,就是想挣脱最后的文化惯性对他的束缚。他做到了“无法”,却不能做到“无天”。天道是依循自然事实得来的,是久经考验的规律,谁也改不了。毛主席打倒得了孔子,可他打倒不了孔子加在他身上的符咒。这也不是什么神秘的事,孔子就是尽窥人性之渊而不好杀的“圣人”。他所昭示就是人性本然,即使不信孔子的年轻人,也一定会面对那过去的血淋淋的事实深恶痛绝的。即使是无神论者,一句“这是要上史书的”,也会让他心惊胆颤!毛太清楚这个民族是怎样对待暴君、贪官、汉奸、卖国贼的。我们的民族就是这么过来的,史者炳笔直书;文人极尽能事,夸张戏说;曲艺界,让那些丑恶之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这就是文化惩罚,文化惯性。无神论世界里的斗争是极残酷的。即使是实现宪政了,这道文化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宪政措施当中最为有力的要件。他为什么不敢当皇帝,一怕国人警醒,二怕后世象袁世凯那样挨骂。在中国你不懂孔子,你同样是没资格谈宪政的。 有人说,把老毛放到美国总统的位置上待上三天,他就会完蛋。你太小看毛了,他会花样叠出的,但有一点,他绝不会直面大多数人的反对的。我不敢说平时的总统任期期间,美国会让他搅翻天,文化习惯的力量是巨大的,如果都不同意他所作的事,他一定不会去做。但一个再完整的宪政体制也是有露洞,在完美的人格上也会有人性上的缺点的,而这些必为其所察。宪政制度最薄弱的时期往往是在战后,领导人民胜利的领袖会有崇高的威望的。比如美国的开国元首华盛顿,比如小罗斯福。战争让他赢得全国性的英雄荣誉,会很多人崇拜他、效忠于他。他只要找借口去掉手下根深的和不听话的,换上根浅的和听话的。这样他就在自己的宪法赋予的权力体系内做大了,要注重的是这一过程是合法的,他是有权力任免行政人事的。之所以去掉根深的,就是要形成围绕自己的势力平衡(也是一种制衡术)。如果,整个行政和军事权力体系都效忠于他,那最终成就的权力将会是何等巨大的权力!在这种权力面前,法律、制度是个什么呀?打个电话,那边的议会就关门。难道还非要派出一个战斗小组去执行“斩首行动”吗?《宪法》只是他随意扯来扯去的小把戏嘛,再合理,再细,有意义吗?而且这一过程对国民来说根本就没有影响,国还是那个国,王还是那个王。舆论工具会对大家说打倒的那些都是坏人,想害王(主席或总统),“王”胜利了,大家就会为“王”欢呼的。一个独裁政权就这样悄然产生了,等大家发现时,一切都晚了。 罗斯福总统在新政期间,以异常凌厉的手段,制止了经济危机的漫延。人们在为这一胜利欢呼时,也习惯了他手段的凌厉。不听话的大法官被他换掉,国会也为他开出紧急授权,凡事可以“先斩后奏”。二战他领导自由世界的人民取得“反法西斯”的伟大胜利。再这种条件下,我们把他置换成老毛头。那么接着是“共产主义思想大清洗”,中情局怀疑谁有共产主义倾向就抓谁(麦卡锡时期就是这么干的)。接着引用当年自由主义者打倒神学时的言论,打出“让迷信远离理智,让生活更自由”口号,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文化大清理运动”。毁书、毁教堂的同时,抓学者,抓神甫。大家都向他表清白,示忠心。反正就是个玩呗。呵呵……搞到最后,美国会搞成什么样呢? 建国之初,我们的宪政体系就很完善了,如果毛能像华盛顿一样,当两届就下去,那么现在的中国会是什么样?最起码,也就无需我们在这里“手拿着钥匙,敲打厚厚的墙了。”可他利用干部队伍中居功自傲的情绪,先是把乘车的民主人士踢下车,接着打倒知识分子,随后,就把屠刀架向战友的脖子,想拔大毛,没想到人家也是这种文化氛围出来的人,哪个也不白给,斗来斗去,斗得中华大地血横流,他最后胜利了,也最后成亿人所指的独夫寡人。 老毛头早晚会像西欧洲眼中的希特勒,中国人眼中的桀纣一样。等到文艺作品一铺开,他的形象马上就会轰然倒地的。那是可以感受得到的历史必然。 现在这个老毛头留下的政治体制看起来是个迷魂阵。你只要抓规律辨名实,就可以看出它的玄机在哪里了,从它最弱处下手,就会破解掉困境了。官由上级任命,层层而下,这就是封建,法自君出就是旧社会。只有权为民所授,法自民出,而民从之,那才会是新社会。现政里保有一个基本完整的民主政体的框架。也就是人大机制,这个很好,本来是唬人玩的,但却是可以利用的。只要实现基层人大代表的普选,那么中国就真的民主了。另外,这里面有个很精巧的脱宪措施,本来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都己经自成体系了,但一个“党领导一切”,那么就又全统死了。有些人老是说党政分离,人家己经分离嘛。要的应是党政合一嘛,这样党所掌握的行政核心领导权就入宪了嘛,再把党的机构与行政机构合并,不就完成宪政政治了嘛。两条措施就可改变政体,一是人大代表普选,二是党政合一。 这套把戏是很精巧的,你说我专制,我哪里专制了?我也没搞终身制,世袭制。中央是精英共和,下面是党政分开,三权分立,民主国家有的我都有,你凭什么说我专制集权呀?以前看到两位民主人士的对话,二人相约,民主成功后,一定功成身退,很有意思。其实,你没抱着当领袖的心情不就没必要说这话了。现政想搞一党制,你就顺着它来呗。不要抱着推翻它的想法,它不搞一党制都不行,它一倒,天下大乱,边疆分裂,民族危亡,那不坏菜了嘛。最后,还须一位大英雄出来收拾残局,很可能又来一次轮回了。你怎么保证他不是“毛泽东”呀?你总不能在人家没专制时,唱反调吧,那你安的什么心呀?你等到他专制时,再去说什么,那不找死了嘛,这种事能做吗?以前是旧文化打倒了,新文化没立起来,民族没了自信,净看别人家好,谁厉害学谁,终于把盘绕在欧洲上空的幽灵给请来了,这回好,怎么地也送不走了。人家欧洲己经清空一片了,咱们这还死而不僵,驱之不尽,玩着局部有雨呢。不要急,慢慢来,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敌进我退,敌疲我打。不要来硬的,文明人才能创造出文明的新世界来。你觉得你什么都看清了,总希望像当年“五四”青年似的,那说明你还是有没看明白的地方。历史都快走一圈了,你的认识还是没上来。大树需要众多的人一起来慢慢摇。千人万人摇,再大的树也会伤根。重要的是达成社会共识,文化与宪政无缝对接,宪政与现政无缝对接。体制内有仁人义士,行霹雳之举更好,没有那咱就摇呀摇,慢慢来,时间越久,民间基础越牢,将来的宪政质量就越高,一年不行咱就十年,十年不行咱二十年,早晚会达成目的的,“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你玩的巧,咱们也不笨,拥护党,维护国家统一,爱党、爱国,支持一党制。总不能在无罪的情况下,被不知什么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还不许我唠叨一下吧? 有些人士也许是因为心太急了,爱国心切,所以就鼓吹什么“爱国有罪,买国有理。”不懂这是什么逻辑?国家与现政不同,与民族利益和民族自尊心却是有着直接关联,中国历史上朝代更叠多了去了,但中国就是中国。这个民族只有“卖国贼”,没有“爱国贼”的说法。小孩子家家乱说没关系,有影响的学者要检点自己,有些事是板上钉钉,拔出来也有钉子眼。民主国家间也有利益之争,没听说过哪个国家是以卖国主义做文化主流的。中华文明讲的是恕道,能原谅就原谅,“小德出入可也”,但原则问题是不动摇的。失大节者余处不足论。对制度有意见说制度的事,对组织有意见说组织的事,多费不了你几句口舌,国家、民族和文化,都是你说不起的。老毛头在文化上的影响早晚会被清算的,民族早晚会复性的,不要以为中国人是没脾气的。劝你一句,别太过分,否则你后悔时就太晚了,不管这个组织、这个制度存在否,你也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子上的,这个民族的文化习惯是记仇的。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毛泽东研究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040.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杨晓刚:为什么说只有“礼治”没有“法治”? 杨晓刚:不懂毛泽东,没资格谈宪政 杨晓刚:试论儒学中宪政概念的合法性问题 杨晓刚:让我们珍爱那个小依依 杨晓刚:与方绍伟先生谈儒家宪政问题 杨晓刚:最道德的市场机制 杨晓刚:再驳张维迎先生的市场制度最道德论 杨晓刚:试论儒家思想中的“诚” 杨晓刚:驳张维迎先生的市场制度最道德论 杨晓刚:鲁迅先生对道家思想的评价 杨晓刚:犬儒主义的哲学缺陷 杨晓刚:自由主义是宪政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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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曹思源:印度:落后国家走向宪政的表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非拉许多不发达国家相继独立。它们都面临着选择何种政治制度立国的问题。例如,中国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而印度选择的是宪政民主制度。 印度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从英国移植又吸收了本国文化传统,经过长期磨合形成的,它对印度独立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印度的社会、宗教、民族、语言、种姓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等矛盾异常复杂尖锐,但全国社会秩序基本上得以维持,统一的中央政令大体上可以畅通全国。在这些方面,政治制度功不可没。 20世纪90年代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之后,印度的发展愈来愈快,长期落后的印度经济终于崛起于世。经济增长率在2007年便达到9.5%,增长率排名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资料,对比1994年与2005年的数据,印度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已从36%降至27.5%。世界上许多学者都认为,未来十几年印度的发展速度将有可能超过中国。 此外,印度的犯罪率很低。在全球有统计的62个国家中,印度的犯罪率处于倒数第二。 印度大选被媒体称为“穷人的狂欢节”,因为此时是穷人表达民生诉求的最好时机。沿袭了几千年的种姓制度在近60年的全民普选中受到了致命的挑战,日趋瓦解。1997年7月当选总统的科·拉·纳拉亚南,成为印度历史上第一位贱民出身的总统。人数占优势的低种姓选民的参选参政,充分体现了宪政民主制度的生命力。 因此,印度堪称新兴国家中最完善的宪政民主体制范例之一,被誉为“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 一、 印度国情,与中国最为接近 印度和中国是两个接壤的亚洲大国。两国的国情颇为相似,或曰最为接近。因此,印度的社会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也可谓最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历史悠久 与中国一样,古印度也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距今都有5000多年 的悠久历史。公元前2500年至1500年之间创造了印度河文明。公元前1500年左右,原居住在中亚的一支雅利安人部落进入南亚次大陆,征服当地土著,建立了一些奴隶制小国,确立了种姓制度,婆罗门教兴起。公元前4世纪崛起的孔雀王朝统一印度,公元前3世纪阿育王统治时期疆域广阔,政权强大,佛教兴盛并开始向外传播。公元前2世纪孔雀王朝灭亡,小国分立。公元4世纪笈多王朝建立,统治200多年。中世纪小国林立,印度教兴起。1398年突厥化的蒙古族人由中亚侵入印度。1526年建立莫卧儿帝国,成为当时世界强国之一。从16世纪起,欧洲列强相继入侵这块土地。1600年,英国殖民者成立东印度公司,逐步在印度沿海建立殖民点,至1849年占领全境,英国政府接管东印度公司,直接统治“英属印度”。1947年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实行印度与巴基斯坦分治;同年8月14日和15日,巴基斯坦和印度两个自治领分别诞生;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成立共和国,为英联邦成员国。 (二)国土辽阔 印度雄踞印度次大陆,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在亚洲仅次于中国。 (三)人口众多 印度人口长期居世界第二,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密度一直高于中国。印度全国人口2011年已达12.1亿,预计2050年将超过中国而成为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 (四)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 印度和中国都是多民族国家。中国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占总人口90%。而印度则有300多个民族,人口比较分散。其中人数最多的印度斯坦族占全国人口46.3%左右,其他如泰卢固族、孟加拉族、马拉地族、泰米尔族、旁遮普族等,分别占总人口的8.6%至2.3%,更多的人数更少的少数民族分布于全国各地。 印度境内有180种语言、700多种方言,使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语言有33种。其中,宪法上承认的正式语言就有15种,讲印地语的人占人口总数40%。官方语言为印地语和英语。 印度是一个多教兼容的国家。约有80.5%的居民信仰印度教,其他宗教有伊斯兰教(13.4%)、基督教(2.3%)、锡克教(1.9%)。此外还有佛教和犹太教等,其信徒各占人口的1%左右。 总之,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宗教及多重文化背景的国家。 (五)建国前的经济基础十分落后 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前都经历过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经济基础都比较落后。且印度遭欧洲国家侵略始于16世纪初,比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要早几百年,灾难更为深重。印度独立前夕,它所面对的是一个100万人死亡、1300万人流离失所、宗教暴力的伤口依然血流不止的社会。 按照某种传统的理论观点,在一个人多地广、民族复杂、国民素质低、历史包袱重、经济基础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实行宪政民主的。然而,印度正是在这些条件下建立起了宪政民主制度,使自己最主要的弱点转变成了优势,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发展,以事实证伪了上述“传统”观点。 二、渊源于殖民地时代的宪政制度 英国在侵占印度的同时,也将宪政制度带到了印度。这套制度在英属印度政府时已具雏形。宪政制度的移植及其运行,必然会对印度人民宪政意识的形成产生深深的影响。与此同时,印度人民反抗殖民主义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也反作用于当时的政治制度,使外来制度有所变通和发展。 1885年12月28日,主要由印度社会上层人士和知识分子组成的民族改良主义政党印度国民大会党(简称国大党)在孟买宣告成立。该党既是印度民族利益和要求的代表,同时又带有近代欧洲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背景。 1919年12月23日,英属印度殖民政府迫于印度社会各界的压力,正式通过了《印度政府法案》。在这一法案中规定,“在印度政府的各个部门中逐步加强与印度人的联系,以使其自治体制日趋发展;旨在使帝国内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属印度进一步实现责任政府制度。” 印度国大党在1930年1月26日公布的《独立日誓词》中也指出,“我们认为享受自由、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并且具有生活必需品,才能生存发展,这是印度人民如同其他人民一样不容侵犯的权利。我们还认为如果政府剥夺了人民的这种权利,压迫人民,那么人民就有权变更这个政府,或者打倒这个政府。在印度的英国政府,不仅剥夺了印度人民的这种权利,而且把自己置于剥削群众的地位……”。 显然,殖民地的这种宪政需求是在反抗殖民政府与殖民统治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是一种被动与回应式的宪政需求。 在1939年8月1日做出的《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度土邦的决议》中写道:“印度国大党认识到:印度土邦人民拥有的、与生俱来的独立自治权利,并不亚于英属印度的人民……国大党认为,各位土邦王公也会乐意接受劝告,在保证给予他们的人民以完全公民权的同时,在他们的邦内,尽可能早日建立完全责任政府”。 总之,从这三个不同时间点上的决议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印度人民在对殖民宗主国的反抗与斗争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政需求的发展演变,他们已经慢慢地将一种回应式的宪政需求培育成为一种自发的宪政意识与需求。正如印度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在1939年的一项决议声明中指出的,“建立一个制宪会议是决定一个民主国家宪法的唯一的民主方法,而且任何一个信仰民主与自由的人都不可能反对它”。 如果说在沦为英国殖民地的初期,印度人民提出宪政需求是作为一种用来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与压迫的武器,那时的宪政需求纯粹是一种外压式的、被动式的宪政需求的话,那么随着斗争的深入,这种宪政需求的口号已经不断地深入人心,殖民地人民的这种宪政需求已经完全转变为一种主动的、自发的制度向往与需要了。这种宪政需求的转变,为印度人民在独立后迅速地达成共识,为宪法的平稳运行做好了舆论准备,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领袖的产生方式上,印度是一种宪政领袖与革命领袖重合型、宪政领袖与独立后国家第一代领导人重合型的领袖产生方式。印度的领袖以尼赫鲁为代表。首先,尼赫鲁是民族独立运动的真正的革命领袖,甘地更多的是起到一种精神领袖的作用。其次,尼赫鲁是一位具有宪政思想的宪政领袖。 尼赫鲁出身于一个欧化资产阶级家庭,他早年曾留学英国,深受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他从来就不讳言:“我的政治思想是我的阶级——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他崇尚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并公开宣称:“我相信议会民主和个人自由”,他说,“我是一个过分的个人主义者和个人自由的信仰者,以致不喜欢过分的组织化”。在制宪过程中,他受委托建立一个以他为首的专家委员会,并起草了一份文件,他在文件中强调:“独立自主的印度所有的权威、宪法的职能和政府机构的组成,都来自于人民的需要。保证全体人民获得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以及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等自由;对少数教派、落后的部族地区和被压迫阶级提供充分的保护”。 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尼赫鲁的宪政思想与宪政精神。 总之,印度的政治精英对宪政制度既熟悉又欣赏。因此,当英国和平地移交政权时,独立后的印度领导层也就能够顺其自然地继承并本土化地完善这套宪政制度。 三、1950年宪法及其影响 印度自1947年8月15日取得独立之后,用了两年多的时间从事制定宪法的工作。印度制宪会议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印度共和国宪法, 1950年1月26日宪法生效,同时宣告印度共和国成立。 (一)1950年宪法的要点 1950年的印度宪法一直沿用至今,截至2002年12月议会虽已通过86项宪法修正案,但从未发生整体推倒重来,制定“新宪法”的事。印度宪法共有395条,1000多项具体条款,是当今世界最长的宪法,它的中文译本长达12万字。 印度宪法虽长,其要点有三。 1、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部印度宪法赋予全国每个人以同样的公民权。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是印度公民并且年满18岁,都有权参加选举。 每个印度公民都拥有的基本权利,还包括言论、表达、信仰、集会和结社、迁徙以及选择职业和行业的自由。这些权利保护每个印度人,使其避免由于种族、宗教、信念、性别等原因而受歧视。在法院这些权利是要强制施行的。 2、政府 立法机构:印度的政体形式是建立在全体成年人选举权基础之上的议会制。行政机构就议会的决议和通过的法案向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负责。主权最终在人民。议会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 联邦院:联邦院的成员不超过250人,其中12人由印度总统指定,除此之外则由选举产生。该院不得被提前解散。联邦院议员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这些议员不是直接选举产生,而是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各邦分配的议席采用单一可转让选票的投票方式,由该邦立法议会议员选出;指定代表都是在文学、科学、艺术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专门学识或实践经验的人士。联邦院由印度共和国副总统主持。 人民院:人民院目前有成员545位,其中530位由各邦直接选举产生,13位由各中央直辖区选出。另外两位由总统指定,代表英裔印度人。如果不提前解散的话,人民院的任期自确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时算起为五年。人民院有自己选出的主持事务的官员——议长。人民院有权弹劾总统或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 行政机构:印度总统是国家元首及武装部队的统帅。总统由一个选举团选举产生,其成员来自议会两院和各邦的立法机构。总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他通常并不以自提议案的方式行使宪法权力。宪法上的行政权力归总理领导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对民选的议会负责。 副总统由议会两院议员联合选举产生。总统任命在人民院享有多数支持的人为总理。总统在总理的建议下任命各部部长。 总理只有在议会获得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其领导地位。 司法机构:印度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它是宪法的保卫者和解释者。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权力机关。每一个邦都设有高等法院。民法和刑法皆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印度是一个由若干个邦和中央直辖区组成的联邦。印度各邦皆有自己的立法议会,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另设次一级的议院。立法议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由本邦全体成年选举人选出的。各邦首脑称作邦长。邦长由总统任命,其在邦内行使的权力与总统在联邦政府内行使的权力通常一样。与中央政府相同,各邦也有自己的内阁,由首席部长领导,并对民选的邦立法机构负责。 选举委员会:选举机构是集中于中央的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机关,称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和控制所有的全国议会选举和邦立法议会选举的选民造册工作,并安排实施选举事宜。 3、媒体 印度全部新闻媒体均属于民办。没有任何官方主管部门对于媒体的编辑方针进行限制和干涉。 这种体制决定了印度媒体一向以思维活跃著称。他们抨击时弊、揭露丑闻,成为印度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种政治力量。对于监督政府运作,增加国家管理的透明度起着重要作用。在同业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新闻媒体,由于有了公信力和信誉度,因而在印度社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也非常大。 报纸和杂志在印度具有独立地位,均为私人和财团所有。截至2007年底,印度有35595种以上的报纸,每天用100种以上的语言发行,总发行量9900万份,居世界第2位。其中有150种是大型报刊。印度还发行近40,000种期刊。 “全印广播电台”(AIR)和“国家电视台”(DD)归于一个由著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团体经营,24小时通过卫星自由地向全国各地播放。 (二)1950年宪法的影响 印度宪法是一部相当完善的宪法,是印度民主政治的标志。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议会民主、新闻自由的宪政制度,同时规定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文化教育权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印度宪法主要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议会民主制度下,印度各党派为了争取权力,目标直接指向议会的议席多少,而不是通过抓枪杆子、笔杆子夺权。印度政党之多可谓世界之冠,根据印度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印度第一次大选时,全国政党总数为192个,2009年第15届大选时,参选政党达1000多,注册选民超过7亿,4.4亿人投票,投票率为60%。 印度普选制下的社会动员迅速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意识,拓宽了政治参与面,并使印度成为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国家。在大选中,印度民众始终保持了较高的政治热情,选举的结果基本上反映了民意。参加投票的比例一般都超过了60%。民众普遍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不仅逐渐扩大了社会各个层面民主体制的建立,使各级选举形成了制度;而且打破了印度传统社会中特有的封闭性和落后性,促进了社会的变革和开放。这无疑代表了社会的进步方向。 2、印度议会民主制把各种政治力量纳入了合法的政治斗争轨道,从而避免了大规模暴力革命的发生。无论政治风云如何变幻,从1952年至2009年,半个多世纪的历次大选从未中断。每一次选举都保证了国家政权的平稳更迭和政府组成的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民主政体对社会矛盾的缓解和调节能力。1989~1999年十年中,曾一度出现过政府更迭频繁,但这种不稳定并没有影响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没有影响国家重大政策的连续性,更没有导致中央政权垮台的局面。这一方面是因为具有较大弹性的民主政治体制有着保持政治基本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印度在国家的政治活动中较好地保持了文官治国和军不干政的传统。军队始终保持了对整个国家而不是个别政治势力的效忠,这是保持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力量。 从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来看,尽管国内的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的演变,民主政治经历了各种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但是它已在印度的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基,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新兴中产阶级的广泛认同,因为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与这种制度建立了利害关系,都想通过这种制度分享一部分国家权力。 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国家像印度这样复杂,有着这样多的种族,相互之间无法用语言交流;宗教和文化习惯千差万别;各地的地形、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大不相同。但印度却把自己最主要的弱点变成了优势。印度的办法是“多样并存的民主”。印度没有借国家团结的名义对多样性进行压制,却在制度安排中认可了这种多样性:所有的团体、信仰、爱好和意识形态都能和平共处、相互竞争。 这样做并非易事。印度不得不面对种姓冲突、不同语言团体之间权利的纷争、宗教暴乱以及分裂分子的威胁。尽管面对种种紧张与压力,但印度仍然是一个自由的多党制民主国家。 从圣雄甘地开始的印度领导人一直是民主的忠实倡导者,这一点对印度产生了很大积极作用。印度第一位也是在位时间最长的总理尼赫鲁用他全部的政治生涯向人们灌输民主习惯——那就是鄙视独裁者、尊重议会程序以及对宪法体系保持信心。 3、60年来,印度历经重重挑战但仍能生存下来并蓬勃发展,就是因为它找到了一个真理:如何在没有单一的权威的意识形态的情况下管理国家。举例来讲,印度允许所有宗教自由发展,确保没有任何宗教被国家赋予优势地位。 曾经有人预言印度实行宪政民主会导致国家各民族、种族大分裂,并乐观其“败”。但是,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人再认真谈论印度分崩离析的风险了。泰米尔纳德邦和米佐拉姆邦等边远地区的分离主义运动被一个简单的方法平静地化解:昨天的分离论者变成了今天的首席部长和反对派领袖。 不仅如此,印度的宪政民主绝不是少数人参与的游戏,它对劳苦大众最为重要。投票箱化解了种姓分化的潜在破坏力,低种姓中最卑微的人却能担任政府的高级职务。玛雅瓦蒂,一个“不可接触”的贱民女子,却三次作为首席部长统治着印度人口最为稠密的北方邦。 从更为广义的角度讲,选举广场的逻辑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团体可以支配其他人。在这里,只有选票可以决定权力的更替。    四、宪法的运行及波折 (一)宪政与分权 在民主制度的建立上,尼赫鲁是通过自己的巨大影响力,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通过开创先例的方式来建立民主的惯例与传统。从一定意义上说,印度宪法及宪政体制的巩固,应该得益于以尼赫鲁为首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宪法初步运行阶段的宪政精神与工作作风。 印度社会、民族、宗教、语言的高度异质性、复杂性,对于印度的宪政民主制度而言既是一个优势也是一个障碍。各民族、语言、宗教共存于由一块单一领土构成的国家里的事实,必然要求国家在进行统治时去商量、说服、谈判、妥协与整合,而尼赫鲁作为第一代领导人中的最高领袖,恰恰是一位注重协商与说服的宽容的领袖,一位反对政治暴力的领袖。他曾经在一次演说中说道,“我能容忍因错误的原因而发起的运动,但这些运动必须是和平的、非暴力的。如果我们想要为我们的国家谋取一个伟大的未来,我们就至少必须在这个基本原则问题上达成一致:即在政治领域中我们将实践真理,且以非暴力的手段。” 政治生活中的这种非暴力的精神的普遍存在,事实上为政治斗争双方的乃至多方的谈判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基础。1962年印度在中印边界战争中失败后,一些幕僚曾建议尼赫鲁宣布紧急状态,以帮助政府渡过难关。但尼赫鲁予以严辞拒绝,认为这种措施有违民主传统。 尼赫鲁很注重权力的制衡。他并不赞成将总理和执政党主席的职务合二为一,因为他始终认为同时担任这两种职务会互相干扰。1954年秋,他在连续担任了三年国大党主席职务后,不顾党内的盛情挽留,坚决辞去了国大党主席的职务。为了使宪政制度能够在印度得到巩固,担任总理职务后,他公开表示:“我不想让印度成为这样一个国家,千百万人对一个人惟命是从,我想要一个强有力的反对派。”在内阁会议上,他从不采取压制的方法,而是以说服的办法使反对自己观点的人接受他的意见。1951年前后,在他的努力下,国大党政府改变以往对共产党的压制政策,使共产党合法化,并反对一些邦取缔共产党的法令,使共产党成为印度的主要政党之一。 尼赫鲁在任时期一直保持着一种民主的领导方式,并把这种领导作风加以惯例化,最终形成了一种制度、一种传统。尼赫鲁本来完全可以以执政党和政治制度为代价,把权力高度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他本来可以运用平民主义的口号来取代这种正式的政治制度。而许许多多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的领袖就是这样做的,并导致他们的国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然而,尼赫鲁没有选择这样做,因此,自由代议制度得以在印度生根。 (二)民族国家的语言问题 印度的语言问题是这个民族国家建设问题的要素之一。在印度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语言问题作了回避,而独立后的20多年里,语言问题成了国家领导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语言问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确立官方语言的问题:在印度宪法第八表中列举了14种语言为官方语言,1967年信德语也被列入其中。印度宪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联邦官方语言为印地语,但在该条第2款又规定,在宪法实施后15年以内,一切使用英语的联邦官方场合仍然继续使用英语。因此按照印度宪法,在15年过渡期结束后到1965年1月25日为止,印地语将成为联邦场合使用的唯一官方语言。在过渡期间,印度政府推行了一种混合语言方案,即在学校中同时讲授英语、本地语和印地语,然而,这种混合语言方案还是遭到了一些邦的强烈反对,并认为这是大印度斯坦民族及印地语帝国主义式的扩张。1963年,印度通过了官方语言法案,印地语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唯一的官方语言,但英语继续被保留为一种用于联系的额外的官方语言。 第二,建立语言邦的问题:印度独立后,这一问题马上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52年讲泰卢固语的泰卢固族要求单独成立安德拉邦。1956年,印度通过了《邦重组法案》(the States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56),南方各邦的边界按传统语言地区进行重划,1960年,孟买邦一分为二,即现今的古杰拉特邦和马哈拉什特拉邦。此后,又陆续成立了一些语言邦,到1987年果阿邦(Goa)成为印度的第25个邦。 第三,少数民族语言地位问题:印度语言事实上按地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语言是印地语和英语;第二个层次的语言是语言邦的地区性语言;第三个层次的语言是列于宪法第八表中的没有任何官方地位的各邦的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的语言如果能列于第八表中,会产生象征性的好处和物质利益。因此,到1961年的调查中,共有1652种语言第一次被完全列入。 这样,宪法制定过程中曾经加以回避的语言问题,在宪法初步运行阶段便得到了较为彻底的解决。 (三)十九个月的紧急状态 自1966年尼赫鲁的女儿英迪拉•甘地执政时起,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就没有处理好。后来1975年她在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广播讲话中说:“我是否保有总理职位并不是重要问题。可是,总理是一个职权重大的职位,如果让那些并不以国家命运为己任,而仅为政治目的的人来把持的话,不论对民主主义或国家而言,均无益处。……在国家多难的时期,最重要的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及统一,而不是争权夺利。因此,为了阻止国家受到侵扰,我不得不采取这一断然行动。” 英迪拉•甘地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这除了在国家统一、建立民主与社会革命这三者之间关系上处理不当外,还有印度文化中个人权威主义传统的残余影响。她是一位具有很强的权力欲望的威权主义领袖。正因为她认为她的权力是来自于对她父亲的继承,因而在她看来权力也就成了她的私有财产,她就不惜代价用尽一切手段来保护她的这份“财产”。这导致的必然结果是1975年6月26日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她下令逮捕纳拉扬、德赛等反对党领导人,同时还实行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取缔印共(马列)和国民志愿团等26个组织。在实行紧急状态不久后,她又利用许多反对派议员尚在狱中的机会,连续通过宪法第38和第39修正案。 这里也暴露出印度宪法本身的一个弱点,即:印度宪法的修正程序过于简单,以致于政府和强势力量容易利用这种简单的修宪程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印度宪法第368条第2款规定:“在议会两院中之任何一院提出议案都可以作为修正宪法过程的起点。该议案在议会各院审议时,如有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并获得议员总数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即应送总统。总统同意后,宪法即应根据该议案进行修正。” 在印度这样一个新生的民主国家,过于简单的修宪程序以及频繁的宪法修正终于未能阻止英迪拉•甘地的威权主义的集权野心,第42修正案的通过就是这种修宪程序的一个恶果。 第42修正案是一条长达20页并涉及59条宪法条款的修正案,它于1976年12月18日由总统批准通过。这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保护英迪拉•甘地1971年议会选举以及她和她的追随者们未来的议会选举免于受到司法的挑战;加强中央政府对邦政府的权力,加强中央政府统治作为一个单一制度而非联邦制度的国家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防止社会革命法案——不管是用意真实的还是用以掩饰其威权主义目的的法案——受到司法审查的挑战;“修理”司法部门,以便使它在推翻英迪拉的政策时变得更加困难。这条修正案规定,议会通过增加、改变或取消的方式来修正宪法的权力应该没有任何限制,这一修正案本身不应该在任何法院以任何理由受到质疑,对基本权利修正部分的内容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总之,这是一条集专政独裁之大成的内容庞杂的宪法修正案。 在实行紧急状态后不久,英迪拉•甘地就感受到了来自民主思想已经深深扎根于其中的全国人民的压力。1977年1月,她宣布解除紧急状态,这样,在印度实行了19个月之久的紧急状态就结束了。3月,在全国进行大选,国大党惨败,人民党获胜,印度又重新回到民主轨道中了。 总之,国家统一、建立民主与社会革命之间关系的处理问题是印度宪法在初步运行时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正由于对这一结构性原则性问题处理不当,所以它成了导致宪政挫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过于柔性的宪法修正程序等变量要素的“合力作用”,终究导致了印度宪政挫折的发生。然而由于以尼赫鲁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建国之初开创的制度惯例与民主风气,所以即使在其女儿执政时期,印度的宪政民主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但印度人民终究可以在制度框架内,合法地把一位专制独裁的总理赶下台。 经历了1975~1977年间以紧急状态的实施为标志的宪政挫折,经历了1977年以德赛为总理的人民党政府取代英迪拉•甘地政府后,印度的宪政制度进入了一个巩固与深化阶段。 印度的宪政民主传统不能算是很悠久,但是通过第一代领导人的政策及自身努力,却创造出了这种宪政文化与传统。印度社会本是一个按社会等级与宗教信仰来划分的社会,因此它的政府就必须超越印度教,强调各个等级与各个宗教群体的团结。像印度这种多宗教的国家,只有实行世俗管理才能把各种政治力量以宪法的形式凝聚在一起,也才有助于消除影响宪政制度巩固的不利因素。 由此可见,在形成一个民族主义运动时对差异性与多样性的容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遗产。现在印度这种传统已经深入人心,正如反对党联盟“人民阵线”领导人J.P.纳拉扬在反对英迪拉•甘地政府时所做的那样,他一方面号召其支持者举行大规模游行;另一方面,他又号召军队、警察以及公务员在拒绝服从英迪拉•甘地的同时,遵守宪法。 印度之所以会以和平方式较为主动地、代价较小地走出宪政挫折,其间是有深刻原因的。在印度这样一个国家,由于第一代领导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把自己塑造成了一个民主制度的捍卫者、一位民主主义的领袖,而且整个印度社会也只接受这样一种具有民主精神的领袖,无论是整个国民还是历史都会很在意谁是独裁者谁是民主主义者。所以后来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不沿着前辈们开创的民主先例继续下去,否则就成了政治集团的历史罪人。 即使由于主观所好或由于形势所迫而实行了专制,有朝一日,这种逆流必将得到彻底改变。印度的紧急状态其实就是威权主义传统与民主政治潮流之间的冲突,当民主政治已经发展成为历史潮流时,威权主义必将无所逃遁。正如因德尔在英迪拉的传记中所写的,“事实上她要挽回已经失去的民主领袖的声誉。她也很在意自己‘在历史上的地位’,不愿意被后世看成暴君,摧残了由其父亲通过多年的身体力行悉心培植起来的印度民主制度。她也许希望通过赢得预计于1977年3月份举行的大选,既恢复民主又稳坐最高权力宝座;她也作好了心理准备,必要时失去大选、失去权力以使民主回归印度大地。就在去世前两个月,她还时时把民主的恢复挂在嘴边。” 五、 政党政治逐步发展成熟 印度宪政制度走向巩固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政党政治逐步发展成熟。 从印度独立到印度人民院1989年第9次大选之前的这段时间,国大党长期控制着印度议会(人民院)的绝对多数,独掌政权,因此被称为国大党一党独大制。但印度宪法和法律并不限制其他政党的存在及其谋求执政的活动,在一党独大的同時可以多党并存。1957年,印度喀拉拉邦出现了第一个共产党执政的邦政权。在西孟加拉邦,从1977年开始,左翼阵线连续执政28年,是印度执政时间最长的地方政府,其首席部长巴嗒,是印共(马)中央政治局委员。这种多党并存的合法状况,为印度独立以后长期保持政治稳定,并为印度最终实现从一党长期执政到多党交替执政的转变提供了法制环境。 纵观印度政党政治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48~1964年,尼赫鲁领导着国大党和印度政府: 由于国大党在英国殖民时期领导民族主义运动的卓越表现和尼赫鲁本人在印度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国大党理所当然地成为印度独立后议会中的第一大党和执政党。尼赫鲁及其领导下的国大党在印度独立以后单独执政了17年。 (二)1965~1988年,国大党继续执政,印度民主政治有走向专制的危险: 1964年5月27日尼赫鲁去世。不久,尼赫鲁的女儿英· 甘地当选为第三任总理。她采取以“消除贫穷”为核心的政治来动员占印度人口大多数的穷人。这将英•甘地推向了政治权力的顶峰。同时,她利用民众的支持,排除国大党的元老,代之以绝对效忠和维护她个人的官员;这些人同样在低一级上任命效忠于自己的人。致使原来国大党自下而上选举党的领导人的做法被自上而下层层任命党的各级领导的做法所取代。此举严重侵蚀了国大党地方领导人的民主基础。再则,为对付老一代国大党精英所组织的反对和指责,特別是纳拉扬领导的反对党于1974年组织全国性罢工,1975年6月26日英•甘地宣布全印度“紧急状态”,中止公民的民主权利,实行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逮捕了大多数反对派领导人。紧急状态持续19个月,英•甘地这一行动导致国大党支持率急剧下降和国大党內部加剧分裂。1977年大选惨败,使得国大党及尼赫鲁—甘地家族执政链条中断。 1984年的第8次大选中,由于英•甘地的遇刺,许多民众出于对其儿子拉•甘地的同情,同時也由于当时拉•甘地本人有“廉洁先生”的美誉,国大党以人民院403席,占总议席73.9%重新胜出。 (三)1989~2004年,印度一党独大体制的结束和两党制的雏形: 1989年,由于国大党在处理地区教派和外交事务上的失误,以及陷入“博福斯丑闻”,最终导致国大党在第9次大选中落败。印度政党政治进入国大党、印度人民党和全国阵线三足鼎立时期。在1989年12月至1999年4月的十年中,印度一共组织了八届中央政府,其中六届只执政了一年左右便倒台了,印度进入了比较短暂的政府频繁更迭时期。与此同时,多党制终于宣告了印度一党独大体制的结束。 1999年10月印度第13次大选中,以印度人民党为首的全国民主联盟在人民院543个竞选席位中占有356席。人民党及其联盟稳定执政,一直到2004年。 (四)2004年至今,印度两党制基本成功定型,民主宪政走向成熟。 2004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印度举行了第十四届人民院选举。以印度人民党为核心的全国民主联盟只赢得了人民院543个议席中的185席,而国大党及其盟党赢得了217席。根据印度宪法中的简单多数原则,国大党获得了联合其他党派组阁的权力。 2009年4—5月,印度进行第15届人民院选举。选举结果,由国大党领导的联合进步联盟获得262个议席,以十分明显的优势胜出,再次组成联合政府。印度人民党只赢得116席,为最大的在野党。 这样,经过50余年的长期发展,宪政民主制度经过了初期的不确定状态,在印度基本上算是根深叶茂了。多党竞争、胜者轮流执政,标志着印度宪政民主制度已经成功定型。 六、政治力量的多元化 印度多党竞争局面形成的具体原因在于政治力量趋于多元化。 议会民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选票政治。选举的竞争性使各种社会集团都在为获得政治权力去争取选民,即使是那些原来政治上消极或被排除于政治活动之外的社会集团也被动员起来卷入了国家政治,从而使印度成为高度政治化的国家。在这个由众多种族、语言、宗教、种姓构成的多元性社会中,不同的社会集团在争取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不断集聚并形成了各自的政治势力。长期以来,政治宗教化、种姓化和地方化已成为印度政治发展的显著特点。在印度当今的政治舞台上,代表不同宗教、种姓和地方种族的政治势力正在崛起并从三个方面使政治力量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一)印度教民族主义势力的崛起 在国大党走向坎坷的同时,具有民族主义和印度教教派色彩的印度人民党却迅速崛起。该党通过唤起广大民众对印度教传统文化的宗教热忱和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而赢得了政治上的支持,迅速发展壮大了自己的政治力量。该党在人民院的席位由1984年的2席猛增到1989年的86席和1991年的119席。在1996年的大选中,该党获得161席,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并组织了政府。在1998年的大选中,印度人民党获得179席,再次成为获得人民院席位最多的政党,与十几个小党共同组成了联合政府。在1999年的大选中,该党获得182席,第三次与其盟党组织了新政府。印度人民党在其成立后的最初几次大选中的得票率也反映了该党力量的增长和在选民心目中地位的提高。从第九次到第十三次大选,它的得票率分别为7.4%、1.5%、20%、25.5%和23.8%。 印度人民党在1998年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情况表明了该党在印度教徒中的支持基础正在不断扩大。该党不仅继续获得了高等种姓半数以上的选票,而且成了获得较低种姓选票最多的政党。该党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城市中有文化的印度教徒,但后来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的印度教徒中,都是获得选票最多的政党。在有文化的印度教徒选民中,其支持者最多。 印度人民党在民众中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越来越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印度教复兴思潮,一种新的印度教认同正在确立。印度教复兴主义的积极分子常常是成功的商人和官员,印度新闻界称他们为“身穿藏红色衣服的雅皮士”。90年代初其支持者越来越多地来自印度稳健的中产阶级印度教徒、商人、会计师、律师和工程师,以及来自高级文官、知识分子和新闻记者。 印度人民党利用这种思潮提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在政治方面,该党批评国大党压制民主和政治腐败,提出了“政治应以价值为基础”的主张。价值在这里具有很强的宗教色彩,意味着只有印度教的价值才是医治印度政治弊病的灵丹妙药。在经济方面,印度人民党批评国大党的面向西方的发展战略威胁了印度文化的生存,主张用圣雄甘地的社会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取代尼赫鲁式的社会主义。在文化价值观念方面,该党主张靠印度教文化的复兴实现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振兴。 (二)低种姓政治力量的觉醒 种姓制度在印度已经沿袭了几千年,至今仍然植根于印度社会之中。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神学基础。虽然印度教没有教会、教团和教阶等严格的组织形式,但是种姓制度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因此它们自然成为政治势力重要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斗争的工具。 在印度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宪法上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苦民众,也是两支人数庞大的选民队伍。据1991年的人口普查,表列种姓人数为1.38亿,表列部族人数6780万,两者之和达两亿多,占了当时全国人口总数的1/4 。 教育的普及、媒介的扩大和选举制度的实行,大大促进了低种姓政治意识的觉醒。他们越来越认识到政治权力的重要性,要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获得平等权利和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高等种姓和“大人物”逐渐失去了在政治上支配中、低种姓的能力。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较低种姓就已经通过政党政治的合法性成功地挑战了婆罗门等高等种姓在政治领域里的支配地位。70~80年代,在印度的北部和西部地区,中、低种姓要求分享高等种姓权力和地位的斗争也开始高涨。例如,在北方邦和比哈尔邦就出现了分别代表中等种姓和低等种姓利益的政党。 由于低种姓在人数上占有优势,因此很快就形成了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并能够在邦议会选举中获胜成为执政党。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低种姓青年积极参政并成长为颇具影响的政治领袖。从中央和各邦议会议员的社会、经济背景来看,政治权力正在从城市的高种姓手中转向农村的中、低种姓手中。低种姓作为一种政治力量的崛起,必然对其它表列种姓、表列部族等社会贫弱阶层产生示范效应。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低种姓的崛起和参政是印度民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会对未来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已经对沿袭了几千年的种姓制度构成了致命的挑战。最后彻底埋葬这一丑陋制度的必然正是这支力量。 如今一些不了解印度社会进步现状的邻国人往往还用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来描述印度“很落后”,殊不知,南亚早已旧貌换新颜了。种姓制度不仅自印度独立之后即被废除,而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变迁,对低种姓的歧视行为已经变“臭”,为人所不齿了。低种姓人群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譬如说,印度宪法规定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按其人口比例保留上大学和进政府机构工作的名额。这种“优惠”甚至发展到有可能被滥用的地步。据《印度时报》2011年6月26日报道:在印度德里大学招生环节中,爆出一些考生为获得学校录取而假冒“低种姓”的事件。 (三)地区政治力量的增强 印度政治地区化的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历史上的印度始终处于外族入侵和列国纷争的分裂局面,它几乎从未实现过国家的完全统一,因此也从未建立过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 英国殖民主义者声称统一了印度,但在约五分之二的领土上仍有数百个大大小小的土邦以独立或半独立的形式林立于次大陆。长期的王国林立和地区政治势力割据不仅使印度人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地区意识、种族意识和语言意识,而且也使印度的政治文化具有很大的多元性和分散性。 印度独立后,虽然名义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但是联邦政府为加强国家的统一而采取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作法,中央与各邦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印度政府在国内少数种族的强烈要求下,按照种族/语言的原则划分了各邦。这种划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种族之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助长了地区种族主义的发展和政党政治地区化的趋势。 印度的地区政党一般都是代表某一邦的地区利益或者是某一特殊种族/语言、宗教或种姓集团的利益,因此在地方上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某些邦,如泰米尔纳德邦、印控克什米尔和西北部地区的所有邦,全国性政党的力量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一些所谓的全国性政党,如,大众党(BSP)、平等党(Samata Party)、印共和印共(马)实际上也只具有地区特征。上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地区政党的实力和影响不断增强,有的在本邦建立了政权,有的成了邦内最大的在野党。从90年代以后的几次大选结果中,可以明显看出地区政党在中央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地区政党在人民院的席位从1991年的55席依次增加到1996年的110席,1998年的168席和1999年的222席。它们的得票率也从1991年的15.1%增加到1999年的23.6%。 地区政党势力的上升大大削弱了全国性政党的势力。由于地区政党在人民院获得的席位越来越多,全国性政党只有在地区政党的支持下才能上台执政。中央政府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政党对它的支持与否。这种情况大大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地区政党的依赖性和小党为了地区的利益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印度政治权力地区化和分散化的趋势不仅导致中央对各邦控制能力的削弱,而且可能使国家的一部分权力从中央向地区转移,形成邦政府权力坐大的情况。目前,在一些重大的国家政策,甚至对外政策方面,邦政府有了越来越多的发言权。中央和各邦的权力平衡正在被打破,印度中央高度集权的联邦体制有可能转变为真正的联邦制。 正是政治力量多元化的趋势导致了印度多党竞争的政党政治日益成熟和不可逆转。 七、宪政的活力 在宪政民主建设落后的国家,对于宪政民主制度了解不多、顾虑重重,往往有一种谈虎色变的落后意识。有些人误以为一搞宪政民主就会导致民族分裂、经济发展缓慢、引起社会动乱。而印度的现实恰恰否定了这种落后意识和误解。 如今,宪政民主体制已在印度的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基,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新兴中产阶级的广泛认同。印度的经验再一次表明,宪政民主体制具有较大的弹性,对缓解社会矛盾有较强的协调能力。通过宪政民主制度,各种政治力量纳入了合法的政治斗争轨道,避免了大规模暴力事件的发生。印度仰赖这样一种制度,得以通过事前的充分协商和社会各集团的利益诉求,使社会矛盾适度释放,不至于因长期积累酿成不可收拾的大动乱,从而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政府作为定期获得人民授权的公仆,也不得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折腾社会。在印度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中国那种针对千百万知识分子的“反右派”运动;在印度的宪政条件下,也不可能“高举三面伟大红旗”,胡搞大跃进、饿死几千万人;印度从来没有一个党、一个领袖能够亲自发动和领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导致整整十年的全国性浩劫及“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停摆十年。因此,宪政民主被各界视为印度长期发展的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天然完美无缺的。宪政民主的推行,难免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印度也不例外。在不尽人意的现实面前,倒退没有出路,出路就在于努力完善。民主制度本身,也是提高民主质量的最佳途径。正像美国大师杜威先生所说:“当民主有病时,加重民主成分便药到病除。”例如,印度民众对于尼赫鲁—甘地家族权威崇拜的传统,正是在多党竞争中才得以逐渐淡化。 由于开国领袖尼赫鲁在经济体制上偏好苏联模式,印度搞了四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导致庞大的国有经济长期效率低下,政府管制无孔不入。在苏联瓦解之后,通过艰苦的经济改革,印度经济才摆脱了旧的模式。从1991年开始,印度经济逐步从政府管制中松绑,在自由市场中翱翔。幸亏印度宪法从来就保护私有财产,并拥有较完备的法治体系,故私有经济的发展如鱼得水,没有体制性的障碍,没有“所有制歧视”问题。在印度国内,服务业和高科技领域生机勃勃的创新型私有企业正在逐步获得全球竞争力。目前印度私有企业产值已超过GDP的60%。 印度政府在“十五计划”中,将2002—2007年的经济增长率定为8%,已经完全实现。尔后,2008年增长率达到12.7%。后来同样是受到世界金融风暴的影响,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为6.1%,而印度为8.9%。 此外,印度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创造了诸多优势。 印度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2003年便已达到5%,远高于中国(2006年尚不足3%)。印度从幼儿园到高中,全部免费,公立大学有补贴,私立大学学费与世界各国相比也很便宜。印度高等教育规模在世界上名列第三。 印度全民享受免费医疗。国立医院不但基本治疗全部免费,而且治疗期间,还可以享用医院提供的免费食物。私立医院虽然要收费,但按照一般国际标准衡量,价格仍然是相对便宜的,以致于大批西方国家的患者不远万里前往印度求医,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印度经济改革的起步比中国晚了13年,印度经济和中国经济你追我赶,都在崛起之中。“龙象共舞”的图景已经成真。 然而,中印两国的崛起,在国际上的接纳程度却有很大的差别。全球“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却未闻“印度威胁论”。对于印度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不仅没有顾虑和猜忌,美国、日本和西欧国家还纷纷予以协助和鼓励。这究竟是为什么?待遇如此悬殊,关键究竟何在?说透了,就在“宪政”二字。 看来,宪政问题不仅涉及内政,而且涉及外交,涉及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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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杰:评秋风眼中的本土儒学与西方宪政

没有“权为民所赋”的既要限制公共权力又要保障个人私权的成文宪法,“宪政”二字从根本上是无从谈起的。然而,最近几年来,回到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有限资源里面,去寻找救国救民、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再一次成为学术文化界的一种时髦风尚。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出奇制胜的,是以儒家宪政主义者自居的秋风。   一、董仲舒的承上启下   2011年3月10日,《南方周末》刊登易中天的《 这样的“孔子”不离奇吗——与秋风先生商榷 》。以此为开端,该报随后又轮番刊登三篇长文——秋风的《走出概念牢笼,温情对待传统——与易中天先生商榷》(4月6日)、袁伟时的《 儒家是宪政主义吗?——简评秋风的孔子论 》(6月23日)、秋风的《 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敬答袁伟时老师 》(6月30日)——针对广大读者的常态智商和常识底线发起公开挑战,以至于该报资深记者黄秀丽在腾讯微博中写道:   “读了秋风老师在本报发表的《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十分困惑。里面提到孔子的学说有公民社会、宪政主义的因素,自己感觉类似从儒家的九牛中找到一毛与宪政‘影似’。如果秋风老师说的这种宪政性质的共治体制存在,那么提供的制度性资源在哪里?儒生能用哪些资源来限制绝对权力?”   按照秋风自己的说法,“经由对中国古典经、史之研究,我对中国历史初步形成了一个新的认知框架:孔子以来,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精神的儒家士大夫群体是抗衡专制的宪政主义力量。透过董仲舒的天道宪政主义规划,儒家构建了士大夫与皇权共治的体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宪政主义性质,并一直持续到清末。”那么,笔者倒是要问上一句:“董仲舒的天道宪政主义规划”,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呢?   秋风的答案是:“董仲舒非常简练地描述了汉儒所向往的治理结构:‘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万民确实应当服从君王,这是维持秩序之所必需。但是,君王决不是最高的,君王之上有天。秦始皇相信自己就是天。儒者则宣告,皇帝不是天,不过是‘天之子’,他必须服从天。更为重要的是,天意只有儒者能够理解,也只有儒者有能力提出政策方案,对上天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回应。由此,儒者就打通了进入治理架构的通道,从而对秦制发动了一次根本性改造。皇权退让,儒家士大夫进入治理架构内,汉承袭自秦的治理架构发生了相当重大的变化,而转换成为皇权与士大夫‘共治’体制。大体上,从董仲舒-汉武帝时代到晚清,正常状态下的治理架构均为‘共治体制’,尽管士大夫分享权威的程度不等,其间也发生过重大的波折、变化。”   然而,鲁迅早在《迎神和咬人》一文,就已经揭穿了秋风所谓‘正常状态下的治理架构’中极不正常的另一面:“报载余姚的某乡,农民们因为旱荒,迎神求雨,看客有带帽的,便用刀棒乱打他一通。这是迷信,但是有根据的。汉先儒董仲舒先生就有祈雨法,什么用寡妇,关城门,乌烟瘴气,其古怪与道士无异,而未尝为今儒所订正。”   摆放在中国历史文化长河里面进行定位研究,承上启下的董仲舒其实并不是一位纯粹的儒家,更不是所谓的天道宪政主义者;反而是一位综合利用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杂家、名家、纵横家、兵家、小说家等诸子百家共同创造的文化财富,却偏偏走向与汉武帝狼狈为奸地统一垄断国家话语权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共治合谋体制的天道专制主义者。他的《春秋繁露》一书对于传统文化的第一贡献,就在于把老子《道德经》所宣扬的形而上的天道天意,管仲、邹衍所宣扬的阴阳五行的天人合一;与孔孟儒学所强调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身份等级直接挂钩。用他的原话来说,就是“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与此相配套,董仲舒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二贡献,是用普遍人性中等同于绝对天理的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之道,进一步调整充实了把君臣、父子、夫妻之间天尊地卑、阳尊阴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男尊女卑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宗教神圣化的阴阳气场。只是这种宗教神圣化的阴阳气场,并没有因为“儒家士大夫进入治理架构内”而导致“皇权退让”,反而通过阳刚的皇权与阴柔的儒教狼狈为奸、相辅相成的阴阳配对,极大地强化了专制皇帝汉武帝的绝对统治权。借用袁伟时的话说,“独尊儒术的汉武帝也是不留情面的主儿,一句话就把董仲舒送进大牢,差点掉了脑袋!呵呵,宪政主义的影子在哪里呢?这样的‘共治’值几分钱?”   把三纲五常更加明确也更加极端地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天道专制主义的阴阳气场的,是致力于儒、释、道三教合流的宋代儒学——又称理学和道学——的代表人物程颢、程颐,尤其是他们的嫡传弟子朱熹。明朝后期,专门致力于愚民自愚、神道设教的儒学官绅,为了给“至圣先师”孔子连同他们自己,争取君王之师的“素王”地位,开始从官府到民间广泛提倡崇拜祭祀“天地君亲师”的礼教仪式。满清王朝的雍正皇帝顺水推舟,以帝王和国家的名义,正式确定了“天地君亲师”的天道专制主义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   1949年以后,中国传统的“天地君亲师”的天道专制主义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天尊地卑、阳尊阴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男尊女卑的既二元对立又一元绝对、既天人合一又政教合一的宗教神圣化的阴阳气场及价值体系;并没有因为新一轮改朝换代的暴力革命而化解根除,反而与时俱进地转换成为一个阶级绝对镇压另一个阶级的“阶级斗争为纲”。与其相配套的以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严格划线的户籍歧视制度,以及由此而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计划身份与计划经济,迄今为止依然保持着既二元对立又一元绝对、既政教合一又官商一体的身份等级和制度歧视,从而为合谋共治的特殊利益集团丧心病狂地垄断掠夺公私财产,提供了根深蒂固的价值共同体和制度共同体。   二、以天为本与以人为本   与中国传统社会以天道天意天命天理,以及等同于天道天意天命天理的天地君亲师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为本体本位不同;西方社会几千年来逐渐形成的,是另一种已经被全球化的人类共同体所普遍认同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这种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至少包括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如下内涵:   其一,主体个人在其私人领域和私有财产方面,必须拥有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权利。   其二,主体个人在甲乙双方之间,必须拥有以意思自治、自由自主为基本前提的契约平等、公平竞争的主体权利。   其三,主体个人在三人以上的公共生活领域,必须拥有以自由、平等——也就是意思自治、契约平等——为基本前提的自由表达、民主参与的主体权利。   其四,主体个人在国家政权及其制度建设方面,必须拥有以自由、平等、民主——也就是意思自治、契约平等、民主参与——为基本前提的“权为民所赋”的宪政共和、依法授权的主体权利。   其五,主体个人在国际交往与国际竞争过程中,必须拥有以自由、平等、民主、宪政——也就是意思自治、契约平等、民主参与、宪政共和——为基本前提的公私分明、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大同博爱的主体权利。   其六,主体个人在人与自然之间,必须拥有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充分享受健康美观、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以及由此而来的人天合一、情景交融的审美享受的主体权利。   基于这样一种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不难认定秋风对于中国传统儒家的全面误读。   在谈到孔子主张的所谓“以封建制对抗君主专制”时,秋风通过移花接木的概念偷换表示说:“封建的礼确实具有不平等的一面。孔子透过引入仁的概念,让礼所保障的自由和尊严平等地覆盖所有人,起码具有这样的潜能。这样,经由孔子,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人人当平等地享有自由和尊严的现代观念。”   在这里,笔者想要追问的是:《诗经·小雅·北山》中的大夫针砭周幽王政治弊端的经典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难道不恰恰证明周王朝的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君主专制之下的诸侯分封制度吗?“确实具有不平等的一面”的礼,经过孔子的潜能开发,既然已经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人人当平等地享有自由和尊严的现代观念”;董仲舒与汉武帝狼狈为奸地统一垄断国家话语权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共治合谋体制,不恰恰是对于孔子及其“现代观念”的颠覆败坏吗?所谓“董仲舒的天道宪政主义规划”,又是从何谈起呢?   在谈到孔子开创所谓的“公民社会”时,秋风先是表示说:“孔子整理六经,用以教授子弟,这些子弟多为庶民。孔子与弟子组成的社团系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间社团,是公民社会的滥觞。”但是,转眼之间,此前的“滥觞”就通过移花接木、偷换概念、自相矛盾、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转变成了这样一段话:“孔子组织的师徒共同体就是中国第一个现代社团。这是一个陌生人组成、存在于政府之外的社团。……孔子以后,儒生组成的公民社团就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   接下来,秋风又在“共治体制:宪政性质,但有重大缺陷”的小标题下解释说,儒生群体之所以能够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并不是因为他们坚守了“一个陌生人组成、存在于政府之外”的所谓“公民社团”;反而是因为他们按照“董仲舒的天道宪政主义规划,……打通了进入治理架构的通道”。也就是用所谓“只有儒者能够理解”的“天意”作为筹码本钱,主动与汉武帝达成狼狈为奸、相辅相成的共治合谋体制;从而通过对于私人办学的所谓“公民社团”的出卖背叛,赢得了专门替皇权帝制的统治集团充当“独尊”帮凶的垄断地位。儒生群体为了实现“独尊儒术”的权力野心和专制目标,必然会像当年的孔子不惜杀害少正卯那样,极力煽动皇权统治者针对本国本土的草根民众,以及被“罢黜”的其他非儒家的知识群体,实施阴阳相济、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甚至于残酷镇压。   应该承认,在儒生群体身上确实存在着秋风所说“对皇权有所妥协,但也有所抗衡,限制了皇权的暴虐”的正面现象。但是,在这样的“基本框架确实是皇权制”的“共治体制”中,是根本不存在“一定程度的宪政性质”的。道理很简单,所谓宪政,顾名思义就是宪法之政。没有“权为民所赋”的既要限制公共权力又要保障个人私权的成文宪法,“宪政”二字从根本上是无从谈起的。依据超人力的无法验证、无法量化、无法操作的“只有儒者能够理解”的所谓“天意”;而不是依据以人为本、人为设计的“权为民所赋”的成文宪法,来表现“限制绝对权力的意向和精神”的儒生群体,归根到底是反人道、反文明、反法律、反宪政的。   三、异化学术的拉郎配   在袁伟时的《儒家是宪政主义吗?——简评秋风的孔子论》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与农耕自然经济相适应,直至大清帝国,政权一般仅设置到县一级;县以下是宗族统治,与政权直接连结,形成中国特色的宗法专制制度,从宫阙到基层社会,基本骨架是儒家的三纲体制。这是一元化的专制社会,没有什么二元结构。”   而在事实上,“基本骨架是儒家的三纲体制”的“中国特色的宗法专制制度”,既是“一元化的专制社会”,更是典型的“二元结构”。也就是前面谈到的以天道天意天命天理,以及等同于天道天意天命天理的天地君亲师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为本体本位的天尊地卑、阳尊阴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男尊女卑的既二元对立又一元绝对、既天人合一又政教合一的宗教神圣化的二元结构和阴阳气场。返观历史,中国社会儒、释、道三教合流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最为顽固致命的病灶症结就在于这种二元结构和阴阳气场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周期性爆发。导致这种病灶症结的核心要素和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袁伟时与秋风所争论的所谓的“宪政主义”;而是在于主体个人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意思自治和自由自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意志。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经典叙述是这样的:   “甘受奴役的现象发生于整个中世纪,在德国直到三十年战争后还可以看到。普鲁式在1806年战败之后,废除了依附关系,同时还取消了慈悲的领主们照顾贫、病和衰老的依附农的义务,当时农民曾向国王请愿,请求让他们继续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否则在他们遭受不幸的时候谁来照顾他们呢?……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定,平等是有例外的。对于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来说,平等是无效的。”   以独立学者身份长期从事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翻译与研究的秋风,同时又是喜欢中国传统戏曲的一个人,他对于川剧的经典剧目《拉郎配》应该并不陌生。在该剧中,皇帝派遣钦差大臣到浙江钱塘挑选800名美女。书生李玉游学归家,途中先后被王员外、张卖打、钱塘县令拉去充当新郎,以至于闹到县衙对簿公堂。乱点鸳鸯谱的钦差大臣,当堂判定李玉娶民女张彩凤为妻,王员外和县令的女儿充抵800名之末数被送往京城。秋风穿越中西文化的阴阳时空,把来自西方现代社会的宪政制度与中国本土的传统儒学捆绑配对的相关文字,分明是一种现代魔幻版的异化学术的拉郎配。他之所以会有这样一种反常识、反理性的怪异表现,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自我规定的意志”而甘心“依附”于中国社会依然强大的既二元对立又一元绝对、既政教合一又官商一体的二元结构和阴阳气场。   从作为辩论双方的袁伟时与秋风对于传统文化中的二元常识的共同误读,笔者不得不承认:由《新青年》时代的北京大学师生胡适、蔡元培、刘半农、钱玄同、鲁迅、顾颉刚、傅斯年等人,共同发起的那一场整理国故运动,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方面所取得的正面成果,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此为删节稿。文载《经济观察报》,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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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王利平:民主宪政视野下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变迁

摘 要:本文秉持“中国问题世界眼光”的立场,基于民主宪政视野,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就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的执政理念变迁予以梳理,以期中国共产党能在世界民主宪政大潮中,赢得主动,乘风破浪,长期执政。 关键词:民主宪政 执政困境 执政理念 2008年9月1日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在《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为题的演讲中,告诫党内成员:“任何一个政党,无论实力多强、资格多老、执政时间多长,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 [1] 在广东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在充分论述了党和广东党组织9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之后,即大篇幅地告诫全省党员干部要清醒地看到问题、勇敢地面对问题、自觉地解决问题,他说:“在庆祝建党90周年的喜庆时刻,我们更要看到,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少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不要让鲜花掌声淹没群众意见,不要让成绩数字掩盖存在问题,不要让太平盛世麻痹忧患意识。”近日,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教授指出:“摆脱旧的党建理论思维的束缚”。本文秉持“中国问题世界眼光”立场,基于民主宪政视野,通过对历史和现实考察,就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的执政理念变迁予以梳理,以期中国共产党能在世界民主宪政大潮中,赢得主动,乘风破浪,长期执政。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困境的提出 (一)民主专政的困惑 中国共产党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后执掌国家政权,其执政理念多源于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后,解决了谁来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但就如何制约和更替掌权者未能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执政党仍面临因掌权者腐败而产生的“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执政困境。 2008年10月26日新华网载文《我国五年来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4525人有罪》,该报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说,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和再审刑事案件424万余件,平均每年递增2.75%。在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4525人,同比上升77.5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20万余件,判处罪犯160万余人,比前 五年分别上升27.41%和32.8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犯罪,判处罪犯10万余人,同比上升26.92%。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判处罪犯12万余人,同比上升12.15%,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犯8056人,同比上升1.87倍。危害生产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判处罪犯6659人,同比上升66.89%。” [2]从上述报道来看,官员已成为中国犯罪人数增长最快的一个群体,这一现象令人堪忧。 近些年来,官员外逃已屡见不鲜,数量呈增长趋势。在外逃官员中,基本存在贪腐问题,因政治问题外逃寻求避难者极为少见。因此,外逃官员一般都是将手中权力滥用极致,获取巨额利益后,逃往他国(或地区),逍遥法外。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3]就目前情况来看,外逃官员被捉拿归案者仍属少数,在巨大利益和较小风险之间进行比较,任何一位问题官员的首选必然就是外逃。 (二)民主宪政的启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到受到限制。” [4]现代政治文明揭示,民主宪政是限制掌权者滥用权力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它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强调民主、法治和人权。美国前总统布什在一次演讲中说道:“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5] 民主宪政在制度上不仅解决了谁来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如何制约和更替掌权者的问题,它促使人们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制约和更替掌权者,而非通过政治运动或暴风骤雨式的血腥革命,它崇尚宽容妥协,注重共赢共和,而非一权独大的专政,更非以暴易暴。上述人类社会经验法则同样适用于执掌国家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 世界民主宪政的历史揭示,任何一个政党欲长期执政,都要顺应世界民主宪政大潮,诚如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所言:“政党如风帆,必须顺着普选的方向操舟。” [6] 1831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访问美国。那个时候,世界上的民主国家还不到五个。然而,经过短短的考察后,这位民主的“先知”热情洋溢地指出,民主的趋势是“天意使然,事所必致”。到今天,在我们居住的这个星球上,只有不到五个国家不承认民主,其他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公开地宣称自己是民主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一百年前,孙中山先生用十六个字高度概括了人类社会的兴亡规律:“世界大潮,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一百年后,温家宝总理再次警醒世人:“人民的希望和意愿不可阻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当前,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伟大的改革事业,但其所推动的形而下层面的制度转型有赖于其形而上层面的价值转型,否则,在价值层面缺乏有力支持的情形下,单方面寻求制度层面的突破是不可能成功,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强调执政能力的提高同时,更需要执政理念的变革。政党的执政理念是其政治信念的核心,其体现政党的价值追求并决定政党的行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变革应以民主宪政为目标。 二、走出执政困境的历史考察——中国共产党1949年前的民主宪政诉求 (一)反对一党专政的民主宪政言论 1、主权在民是实现民主宪政的根本 1944年2月2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论选举权》,文章指出,公民有否选举权,是评判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主要的标准,真正的民主国家,人民都享有普选权:“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没有选举权,不能选举官吏和代议士,则这个国家决不是民主国家,决不是民治国家……凡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享有选举权。”文章指出,选举必须是真正的普选制:“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 文章强调选举不能规定什么资格条件:“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优劣、知识多少为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而也就只有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2、开放党禁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关键 针对一党独裁的危害,1946年3 月30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文章指出:一党独裁,遍地是灾。1944年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说:“各方面正在讨论这一宪政问题,我们很同意许多方面的意见,我们认为欲实行宪政,必须先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7]刘少奇指出,共产党及其军队“永远不会忘记革命的任务是争取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因此,“凡是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区域,只要可能的话,就不能不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不能不实行三民主义的政治,不能不建立抗日各阶级的统一战线政权”。如果不建立这种抗日民主政权,就不能赢得抗战的最后胜利。他说:“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污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刘少奇强调,敌后抗日民主政权,“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选择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 [8] 3、解除报禁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础 1945年3月31日《新华日报》发表《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文章指出:“在中国,提起‘新闻自由’真是令人啼笑皆非。据统计,国民党政府为管制报纸、通讯社、新闻记者及图书杂志出版事业、书店、印刷所和戏剧电影,颁布了二十九种特别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主张民主的中国报纸,就厄运重重,动辄得咎。”文章收集了许多材料,文章指出,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有无言论自由是判断民主还是独裁的重要标准:“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一个国家,如果其所统治的人民没有起码的说话自由,则其统治必属独裁。而以现时术语称之,则为法西斯的专制,断乎不能是民主。” 文章指出,言论出版限制使人民愚昧和无知:“十数年来,因为检查制度的树立,使报纸的使命,未能充分达成……报纸之所提供于国人的,几乎全国一致、千篇一律!”这种做法的“终极的结果,便演成人民的无识和不知”“使人民的脑子一型化、僵化硬化”。 文章号召人们不做懦夫,不做奴才,使报纸为民主服务,“我们要建设真正的民主政治,自由世界应从报纸能尽自己的责任、替人民服务、用公正的舆论来监督政府指导政府开始。” 4、西方经验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参照 1943年4 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短评《民主主义的利刃——美国的民主传统》,文章指出:“不论程度之深浅,美国是始终保有一种传统精神的国家,那传统就是民主。从华盛顿总统直到林肯总统,美国历次的战争,都是为民主而打的;美国目前所参加的世界反法西斯侵略战争,也就是为民主,应当是为民主。这原因一半是美国的立国是由于人民要求民主而来(独立战争);一半是从这个立国基础,使美国人得到一种体念,就是罗斯福总统对杰斐逊所下的评语:‘杰斐逊对于人类之所相信者与今日之所相信者同:彼与吾人同信人类有自治之能力;任何帝王暴君独裁者之统治人类,均不若彼等之自治。’这信念是美国两百多年民主政治的结论,不但是教训着美国人民,而且应当是全世界人类的教训。”毛泽东要求“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士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他应当对他遇到的每一个中国人谈论民主。美国官员应当对中国官员谈论民主。” [9]毛泽东强调中国人尊重美国人的民主理念,鲜明地提出:“我们并不害怕民主的美国影响,我们欢迎它。” [10] (二)陕甘宁边区民主宪政实践回顾 1、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民主实践揭示,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 早在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就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先后制定颁布了选举条例。对选举,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都非常重视,许多地方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训练班,认真组织,积极培训。各边区都印行了大量宣传品,仅晋察冀边区就印了100余种报刊,像阜平的《大家选》,曲阳的《民选》,定县的《民主洪流》等。各根据地还组织了成千个村剧团、宣传队和歌咏队,他们走村串街,宣传选举的重要性,如晋察冀边区的戏剧《选村长》,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说明选举的重要性。 在抗日根据地,人们想出了许多世界选举史上闻所未闻的投票方式。村选比较普遍的方式是红绿票法和豆选法,此外还有画圈法、画杠法、画点法、烧洞法、投纸团法、背箱子和举胳臂等。由于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尽最大可能保证选民行使民主权利,所以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很高。根据统计,陕甘宁边区1937年第一次选举中,参加选举的选民一般占选民总数的80%,差一点的地区也在半数以上。在1941年的第二次选举中,仅据曲子县的统计,全县选民共25175人,参加选举的为20223人,占80.4%;另据吴堡第六区的统计,全区选民3505人,参加选举的为2961人,占84.5%;总计全边区参加选举的选民占选民总数的80%以上。[11]截至1944年10月,抗日民主根据地人口共达九千万,都建立了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政府。边区人民通过民主实践证明只要有实行民主的决心,人民的文化水平低与不识字都不会变成不可克服的障碍。 2、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民主政权的实践说明,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并不是指一党包办,更非一党专政,而是确保社会各阶层共享政权。 1940年3月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提出:“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主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12]在“三三制”政权中,共产党虽处领导地位,但不是一党控制,更不是由共产党一党包办。董必武指出:“‘三三制’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 [13]谢觉哉指出:“‘三三制’是共产党约束自己的一个制度,人民不选或少选共产党员,共产党无权去要求他选或多选。但当选的共产党员若超过三分之一时,共产党就得辞去一些。为甚么要这样?因要革命须要有坚强的领导的党,而处于优势的领导的党,很容易走到把持包办。把持包办,不但广大人民不满意于当政的党,对党的本身,也很不利。党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其党必归于失败。” [14] “三三制”从1940年试行,到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普遍推行。1941年2月,陕甘宁边区按照“三三制”原则进行了普选,选举产生了各级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共产党人在这些结构中只占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属于各阶级、各党派、各民族中赞成抗日和民主的非党人士。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选举第二届参议会议长和常驻议员,选举边区政府主席和委员,选举结果,常驻议员9人中,党员有3人;边区政府委员18人,其中党员6人,都只占三分之一。 纵观历史,1949年前的共产党秉持民主宪政理念并积极地进行尝试,与当时正在执政的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形成鲜明对比,国民党在民主宪政的大潮中日益失去合法性,无法赢得大众认同,这便是小米加步枪的共产党之所以能赢得具有美式装备的国民党之根本原因。国民党逆民主宪政大潮,推行一党专政,最终失去大陆政权。 三、它国或地区走出执政困境的启示 ——越南革新和台湾转型 (一)越南革新考察 从1986年长征、阮文灵时期实行革新开放开始,越南的改革开放距今有25年,这里,将越南近些年来的改革情况介绍如下:[15] [16] [17] 1、事前将《政治体制改革报告》交全民讨论。2006年2月,越共中央公布10大政治报告草案,请人民公开提意见。 2、党的总书记及总理实行差额党内选举。2006年4月,越共十大会议召开,实行总书记差额选举,中央委员候选人自我推荐式选举。 3、国会493名代表,完全实行差额直接的民主选举 ,并允许非党人士参加竞选,接受选民质询,国会代表职业化,领取固定工资。2007年5月,越南5千万选民直选国会议员493名,从857名候选人(非越共党员超过100人,其中30人是自我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 4、国会有权对选举的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进行 “信任投票”,并向政府官员提出质询。 5、司法独立,越共最高法院可审理党的高级领导的腐败案件。越共中央完全不干预审判工作,认为司法独立是普世通用的原则,也是越南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 6、为避免“权大于法”,“党大于法”,排除政府官员兼职国会代表,越共规定,国会专职代表比例不得低于25%,排除兼职代表“既踢球,又吹哨”的弊端。 7、加强反腐,实行《阳光法案》,国会代表和政府官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2010年1月,越共中央11个部委去掉5个,3月,总理阮晋勇签署并颁布“申报财产”法令,从4月份起实施,国会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必须公布收入、财产及个人帐户、财务。据越南政府监察暑颁布2010年1号通知,从2010年3月16日开始,中央、各省市和各县机关、公立事业单位、政治社会组织以及军队和公安系统的副科长和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有申报财産的义务;须申报财産和收入的物件还包括国营经济集团、总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和经理部领导成员。按照规定,越共总书记都得按法律要求申报个人财産和收入。 8、在政治上逐步开放,解除党禁,允许多党制。2006年越南已出现了成熟的反对党。 2011年5月22日,越南举行了五年一度的国会选举。由6200万选民从827名候选人中直接选出500人进入国会这一越南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投票也于当日在63个省和直辖市展开。越共官方强调,鼓励无党派候选人及自荐候选人参与选举:在国会代表候选人中,约10%为无党派独立候选人,其余全部来自越共。827人中有15名自荐候选人,其余候选人均由各类组织推荐,包括官方的妇女协会或退伍军人协会等。所有候选人都已经过越南祖国阵线组织三轮审查,若要当选还需得到个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选民的认可。得不到工作单位和居住地50%以上民意支持的候选人直接出局。此外,地方代表在国会中的比重或将加大:中央推荐的国会代表候选人比例为22%,地方推荐的候选人比例为76.2%。值得注意的是,上一届大选中有12名中央推荐的候选人落选。本次选举结果最迟于6月初公布。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11年7月21日召开,届时国会将选举国家主席、政府总理等,并批准总理对新一届政府成员的提名。 (二)台湾转型观察 国民党去台湾以后,蒋经国先生吸取国民党在大陆丢失政权,连在野党都做不成的经验教训,主动顺应世界民主宪政大潮,推动台湾地区由一党专政向民主宪政转型,这样国民党即使下台也能体面在野,与其它政党和平相处,竞争掌权。 2008年3月22日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开票后,美国总统布什在给马英九的贺函中赞誉台湾是“亚洲和世界民主的灯塔”,这与蒋经国先生当年推动民主改革、解冻两岸关系,有绝对的关系;没有蒋经国先生奠定基础,台湾在国际间就不会有今天的地位与形象。 1972年蒋经国先生接任行政院长后,开启了16年的“经国之治”。1972年到1988年,成为台湾发展的关键时期。蒋经国先生担任行政院长6年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推动十大建设,他曾说过一句名言:“我们今天不做,明天就会后悔。”1986年3月,蒋经国下令成立“政治革新小组”。1986年10月7日下午4时,蒋经国先生接见美国《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发行人葛兰姆(Katherine Graham)女士及其友刊《新闻周刊》(Newsweek) 的记者,新闻局长张京育先生陪见。那是一个历史性的会面。经国先生沉稳地告诉外宾:“我们准备在制定国家安全法后,解除戒严,开放组党。”负责传译的马英九,一字一句审慎地翻成英文,马英九自己整个人感觉犹如遭电流通过般的震撼,他告诉自己:“我们正在改写台湾历史。”9个月之后,1987年7月15日,蒋经国先生公布施行“国家安全法”,同时正式解除台湾实施了38年的戒严。台湾脱离非常时期,回归宪政常态,终于迈出了一大步。马英九回忆到:“经国先生宣布解严后,各机关忙着制定‘国家安全法’。有一天新闻局长张京育先生来问我,‘到底将来管制的尺度如何拿捏?’几天后经国先生接见完外宾后问我:‘有什么事吗?’我就向他报告,新闻局在讨论这个问题,希望能请示一下。经国先生说:‘既然要解严,当然就是越来越宽,不能越来越严,我们绝对不能换汤不换药!’我就赶快告诉张局长,他听了很高兴。后来也印证了经国先生的谈话并非随兴所至。他说过‘时代在变、环境在变、潮流也在变’,那一次我很感动,因为他态度坚定,语气诚恳,一听就知道是真的要走向自由民主的大道,不是随便说说而已。” 蒋经国先生是一位前瞻、魄力的领袖,他曾说过:“权柄,很容易用它,难的是,什么时候不去用它。”他也说过:“‘蒋家人’不能也不会‘再做总统’。他还说过:”世上没有万年的执政党,即使被人民选下台,将来政绩好了,仍然可以再被选上。“ 1988年1月13日下午,蒋经国先生辞世,蒋经国逝世那天,台湾全岛鲜花销售一空,成千上万的台湾人自发街头列队向蒋经国致哀。1988年1月30日公祭当天,马英九父亲鹤凌先生奉派担任宣读祭文的工作,当他读到 “其任劳怨也,能忍人之所不能忍;其赴事功也,敢行人之所不敢行。呕心沥血者垂四十载,其所树立,实来者之典型。”这段文字时,现场多人啜泣落泪。20多年来,仅2240万人口的台湾,每年有100万人前往蒋经国暂厝的大溪凭吊。 [18] 四、走出执政困境的现实思考——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的执政理念变迁 (一)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公民人权 《尚书·五子之歌》有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古代社会统治者曾经有过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但古代社会统治者以民为本仅系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江山稳固,永保一族一姓的家天下。依据现代宪政理念,设立国家政权的根本目是为了保障人权,构筑人人能够在文明下生活的制度底线,政权合法性来源于执政者对制度底线的恪守和对人权保障的实现,人权和政权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后,在人权和政权关系的认识上曾经存在误区,某些时期(如十年文革)某些掌权者有过公然侵犯剥夺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的情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目标之一写进党的报告并载入宪法,倡导以人为本并注重民生,这是中国共产党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国民人权转变的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应该也必须超越古代民本执政理念,不应只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手段,而应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目的。不以人权保障作为目的的执政党最终必定要失去政权,苏东剧变就是最好的例证。苏东剧变给执政党的启示不是执政党如何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而是执政党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手段实现公民人权保障的目的,否则其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就会丧失。 (二)由重社会稳定转向重社会正义 考察人类历史,执政者无不强调社会稳定,靠什么方式实现社会稳定执政者各有其法,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靠国家暴力,通过政治高压达至社会稳定;二是靠宪政制度,让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从而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执政者靠暴力和政治高压只能实现短暂表面的稳定,最终无法跳出以暴易暴的历史周期率,而通过宪政制度,确保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才能实现社会长期内在的稳定。 社会各方共同认可的理表现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惟有社会各方服从宪法和法律,社会正义才能实现。一般来说,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优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 。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奉行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原则,稳定的目的是使社会各方面在其绝对领导下有序发展,但不以正义为基础的“稳定”必将导致无序,“稳定”甚而成为有些地方党政部门压制公民争取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大棒,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举报案及辽宁西丰诽谤案就是典型的恶例。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结果不是有序而是: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加,官民冲突日趋激烈,政府陷入严重的治理危机之中。 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为走出治理危机,其执政理念开始由重社会稳定向重社会正义转变。 (三)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强调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实行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直接控制,全体国人只服从于一个领袖、一种思想,最终酿致政治灾难——十年“文革”。正是在国家走向崩溃的边缘,中国共产党宣布改革开放,政治上为防止个人专断,开始强调法制的重要性,经济上放权让利,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经济生活。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开始由强调政治集权控制社会转向强化法律控权管理国家。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前提及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不能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民,而应是对最高统治者(包括执政党)权力的制约,最终树立起法律在国家的最高权威。中国共产党既应具有政治权威,又应受到法律约束,唯有如此才不会重回高度集权的老路。民主、法治与人权构成宪政的基本元素,它们不能仅作为政治的“化妆品”,而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更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的提出便是执政党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的开端。 (四)由重螺丝钉精神转向重公民精神 1、“螺丝钉”——改革前国家与公民关系回顾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 2、“钉子户”——改革后国家与公民关系观察 改革三十多年来,国家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 结语 目前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它不仅仅是一句政治口号,更是一项值得认真对待的政治主张,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向民主宪政转型的开始。从改革开放前强调专政的阶级斗争到改革开放中注重共赢的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是政治进步。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言:“观念可以改变历史的轨迹”。[19]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决定了其自身命运,也决定了国家命运,是到了中国共产党全面变革其执政理念的时候了,这是中国共产党民主宪政诉求的历史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历史大趋势的要求。中国共产党若能通过执政理念变革,成功转型为一个民主宪政制度下的执政党,以自己的理念和行为赢得公众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支持,经过开放的选举继续长期执政,我们国家将从根本上解决“如何约束权力”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败和“历史周期率”问题,这将是中国共产党的幸运,更是中华民族的幸运。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2008年9月8日第452期《学习时报》。 [2] 《我国五年来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4525人有罪》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05/2008-10/27/content_1455268.htm [3]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资料 http://www.qiao.info/economics/guangdongfazhanyinxingguangdongf.html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 《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http://www.xzlawyer.cn/news/Show.asp?id=1659 [6] 吴庚 :《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周恩来:《“人民真有发言权的国家才是真民国”——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1944年3月12日。 [8]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编:《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 [10]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编:《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 [11]宋金寿等编:《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2]逄先知:《毛泽东年谱–一八九三–一九四九》,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13]董必武:《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4]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际》,解放日报,1942年3月27日。 [15]《越南政改,远超中国》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76d0b71-e9d0-4b4c-9477-9bf500a4b480&itemID=db60abd0-d7f3-4ca4-8091-9ebd0088a0bf&user=10420 [16] 李永隆 顾长永:《越南政治体制改革之研究》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qqgc/article_2010100420946.html [17] 韦民:《越南政治改革的新态势》,摘自《学习月刊》2007年第11期。 [18] 马英九:《马英九回忆蒋经国:他解除戒严》 http://news.17ok.com/news/818/2009/0415/1051101_1.html [19]高希均:《观念播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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