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丽敏:茅于轼不帮助国家团结吗?
难道会因为他的立场和观点,因为他批评的尖锐,而对国家构成危胁?或者说,一个国家会因为一些知识分子既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亦不突破文明底线的言论而面临失控?这样的言论不仅杞人忧天,而且混淆视听。
Read MorePosted by Sandra Severdia | 4 月 5, 2012
难道会因为他的立场和观点,因为他批评的尖锐,而对国家构成危胁?或者说,一个国家会因为一些知识分子既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亦不突破文明底线的言论而面临失控?这样的言论不仅杞人忧天,而且混淆视听。
Read MorePosted by 老子到处说 | 4 月 5, 2012
希腊民众自发前往这位老人自杀的地方献花悼念。 当一位养老金被削减的高龄退休药剂师在希腊国会外自杀身亡后,抗议人士在首都雅典与防暴警察发生了冲突。 星期三早上,这名77岁的老人在雅典市中心宪法广场上自杀身亡。 希腊媒体说,该男子留下的自杀留言谴责政府在经济紧缩政策下将他的退休养老金削减至零。 一些希腊民众自发前往这位老人自杀的地方献花,也有网民在网上发起悼念活动。 周三晚上,数以千计的示威者聚集在国会大厦外抗议。 后来,示威者与警方发生冲突,一些抗议者向警方扔自制汽油弹,而警方则向示威者发射催泪弹。 为了削减巨额欠债,希腊政府实施了新的经济紧缩措施,令民众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不少人因此情绪低落,自杀人数亦有增加。 当局尚未公布自杀者的姓名,但希腊媒体称死者是季米特里斯·赫里斯图拉斯。 赫里斯图拉斯是一位退休药剂师,但在1994年已将药店卖掉。他自杀后遗下妻子和一名女儿。 雅典新闻说,赫里斯图拉斯是在当地时间周三上午九点在市中心的广场自杀身亡。
Read MorePosted by 五月三十五日 | 4 月 5, 2012
2012年04月05日 17:08:32 台海两岸隔开63年,语言文字有了些许区别,不过,就汉语言的基本表达方式来说,重合度还是相当高。于是,两岸就有了操作文字游戏的基础。 63年来,围绕两岸的现状和未来,在“一”、“两”、“国”、“区”、“制”等字,两岸究竟演化出多少排列组合的花样,难以统计清楚。不过,过往所有这些游戏,都是围绕“中”和“国”两字做文章,到了今年,岛内突然转向,执政和在野两党开始在“国”和“区”两个字较劲。 改口解释强词夺理 民进党代理主席陈菊,被称为“百变菊”,其意大概是指她身段和政策灵活,说话和做事机动。29日这天,百变菊在议会答询时,数次以“中国大陆”称对岸,而在以往,她提到对岸时则多称“中国”。有分析认为,陈菊称对岸为“中国大陆”,从说话者角度讲,她的潜台词就是将台湾与大陆并列,既然大陆属于中国,那么台湾也必然姓“中国”。再延伸开去,大陆和台湾该是物理学意义上的、一根电线串联下的并联关系。 但百变菊就是百变菊,转天,她就辩称,有时候称对岸“中国大陆”是很稀松平常的事,与立场无关,台湾也没有因此而改变,希望大家不要过度解读。民进党发言人林俊宪则表示,过去大家受“党国”教育影响,多少有些习惯用语,但这非关政治,民进党对对岸的正式称呼仍是“中国”,并没有改称“中国大陆”。 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身为民进党代理主席,而民进党的一贯宗旨又强调台湾是“独立主权国家”,陈菊却屡屡稀松平常地称对岸为“中国大陆”,这是否太过儿戏?反过来说,这是否也意味着民进党曾经标榜的“台湾国”,或者现在强调的“中华民国”,也只是稀松平常地说说而已?按照林俊宪的话来说,既然民进党成员受“党国”教育,习惯说“中国大陆”,这不正意味着两岸归属一个中国是历史的客观存在吗?既然历史如此,这些年来又未见过台湾重新“立国”或更改“国名”,那凭什么过去可说“中国大陆”,现在却要讳莫如深?民进党又是凭着什么将“中华民国”的“宪法”定义曲解为仅仅一个台湾岛? 认同“中”字是进步 以此分析,陈菊改口绝非一时口误,而是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的一次投石问路。民进党在阿扁执政时期,刻意模糊和忽略“一中”原则,强调“一边一国”,导致两岸关系水火难容。擅长操弄民意的民进党,虽最终实现了连任,却令台湾经济深陷泥潭,同时也把自己逼入了现实死角。国民党痛定思痛之下,重拾九二共识,在“一中”原则下,两岸经合大踏步跃进,台湾经济重新焕发活力。马英九的连任,使得民进党倍感将来翻身艰难,忧虑政治语境中的 边缘化趋势,并不得不反思两岸政策的取向。尽管民进党不愿承认,但阿扁时期模糊和拒绝“一中”,是事实;在野后逐渐靠拢“两个中国”,也是事实。对“中”字的认同,却证明了两岸同文同祖是浸透着骨血的铁的事实。相比过去,民进党至少从表面上看,已经有了愿意认祖归宗的意愿。这多少都是个进步。 话分两头。引出陈菊改口的,恰是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前段访京抛出的“一国两区”说。吴伯雄这一说法的核心是,强调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而是“特殊关系”,是两个地区之间的关系。伯公一番话,岛内起波澜。离开大陆前,他曾经专门解释,第一,“一国两区”早在20年前就是事实上的法律存在;第二,他所以再提起,是因为台湾很多民众对此已忘记,所以要提醒下;第三,台湾无意以此展开政治谈判。 伯公的这番解画,唯一的新意,是他公开说明“台湾无意以此展开政治谈判”,但画蛇添足的味道也很浓。既然“一国两区”是20年前的法律存在,要做一番提醒,那为何早不提醒、晚不提醒,不在岛内提醒、偏在北京当着胡总的面隔山打牛式地提醒?伯公越是强调“仅仅是提醒”,就越令人怀疑他“无意以此展开政治谈判”的结论是虚晃一枪。 伯公此番进京为马英九背书“一国两区”,事前是有备而来,事后故意引而不发任凭岛内炸锅,直到无可躲避,又做了这番有点自相矛盾的解释,这一切令人认定,“一国两区”说的抛出,一定有着深远宏大的政治背景。 北京态度较为积极 对此,吴伯雄倒是谈了一点。他说,“九二共识”就是存异求同,同的部分是“一中”原则,异的部分台湾希望透过现有的“宪法”法律基础,把人民关系条例说明白。“同的部分应该会越来越多,化解异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伯公的意思,应该是说通过强调“一中”的法律基础,强化固化两岸的“一中”共识,防止未来因执政者的人事变迁,再令两岸关系出现反复。同时,他也在暗示,如果北京接受“一国两区”,那么两岸“化解异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 对于“一国两区”,国台办上周回应了两点,一是认同吴伯雄的说法,说“这是长期以来台湾在法律层面对两岸关系所持的基本态度”,二是旧话重提,强调只要认同“一中”什么问题都可讨论。显然,北京对“一国两区”的态度,在有着较多积极成分的同时,落脚点则是双方可以为此谈起来。 至此,伯公抛出“一国两区”说的目的已昭然若揭,既然双方都可以谈起来,那要谈的是是什么不是很明显吗? 上一篇: 吴伯雄突抛“一国两区”说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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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让“名义法治”名实相副 进入专题 : 法治 唱红打黑 ● 梁治平 ( 进入专栏 ) 过去两年曾在中国社会、尤其是法律人中间激起轩然大波的李庄案,再次引发世人关注。而这一次,聚光灯下的主角不只是李庄本人,还有一手铸成李庄案的重庆“打黑”英雄,曾经总揽重庆市公安事务的王立军。因为这一改变,李庄的个人命运不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一度以轰轰烈烈的“唱红打黑”名世的重庆故事再次凸现,成为人们省思的中心。 实际上,历时两年、一波三折的李庄案,其深刻的时代意义也只有放在重庆故事乃至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才能够理解。 具体言之,镶嵌于重庆故事和中国政法体制中的李庄案,是我们观察和认识中国当代法治的一个窗口,透过这个窗口,我们可以了解法治在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 一 讨论法治问题,可以采取不同视角。视角不同,所见即不同,结论亦不同。因此之故,视角妥当与否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问题的自觉亦甚为必要。本文所取视角,可以称为现实的、内在的和开放的。由现实出发,不脱离具体社会及制度语境,即是现实的;尊重讨论对象,不以外部判准强加于彼,而以其自身标准判断之,是为内在的;最后,兼重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共通性,不囿于一时,不偏于一地,无闭塞之虞,则是开放之义。 基于上述立场,谈论当代中国的法治,首先要确定其基本制度上的依据,这种依据不但出现在执政党的基本纲领中,也规定在宪法上。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两年后,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一字不易地采纳了这一表述。它们提供了实行法治的规范性依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历经30年发展,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初具规模。这一法律体系,连同相应的法律机构和设施,为中国当代法治提供了物质的和制度的基础。在此语境中的法治,其规范性含义可以由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的一段权威表述来说明: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据此,法治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所谓“极大的权威”,应当理解为最高的权威,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而所谓“任何人”,不仅指个人,也包括机构、组织和政党。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序言),所有机构、政党、组织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条)。这些规范性表述毫不含糊地表明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即法律的至上性,而这一点,正是一般所谓法治的通义,是法治不同于人治的基本特征。就此而言,中国的法治,自始就是在世界之中。 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必须“有法可依”,为此,要建立“法律体系”,并依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予以完善。 三,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地实施和执行。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并被依法处置。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强调了法律的严格性,而且隐含法律自主之义,即法律独立于世,其实施不受任何其他势力影响和干扰。 四,司法机构(此处为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忠实于法律”。所谓“应有的独立性”,自应以满足“忠实于法律”,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为标准。而忠实于“制度”、“人民利益”、“事实真相”等要求,不用说,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而言。 如此界定的法治,在上述明示各条之外,还隐含另外一些重要内容,这些内容逻辑地包含在上述偏重形式的法治概念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一,法律之为法律,应当不同于行政命令等其他规范。它应当具有一般性,其产生须经由特定程序,而且要公开发布;所制定的规范标准应当合理,含义尤须明确;其内容也要前后连贯,互相配合,上下一致。 二,法律既立,其执行即成关键,而在这一环节,将行政行为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尤为重要。为此,应当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这同时也意味着,司法机构必须享有“应有的独立性”。此种独立性不能托之空言,而要有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机制来保障。 三,欲落实法治,有效发挥法律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之外,完备的律师制度必不可少,律师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此外,为培养法律人才,提升法律品质,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开展深入的法学研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规定法治原则的宪法,其本身也要切实可行,与宪法相悖的行为,包括抽象的立法行为,都应当被宣布无效。换言之,为维护法律至上的原则,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显然,在今天的中国,包含上述内容的法治并未完整和充分地呈现,但那只是说明,在中国,法治,即使是前引三中全会公报所讲述的法治,仍是一项尚未完成的事业,而要完成这一事业,不同程度地成就这些条件是必要的。因为,这是法治的逻辑,一个已经被当代各法治国家的制度实践印证了的逻辑。 二 回顾历史,上述法治观念的提出,在中国语境中包含了深浅不同的三重理由。 第一层理由直接出自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文革”中,法制荡然,社会秩序瓦解,人民生命、财产不保,文攻武治波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党政官员乃至中共领袖皆不能免。正是对这一惨痛经验的反思和总结,在中国共产党内促成了重建法制的共识。在当时的语境中,“法制”主要针对“人治”提出,为的是防止个人崇拜之下以言代法、因人废法和权力不受约束的现象。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进而肯定法律的权威性,主张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以及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都是基于这种考虑。 第二层面的理由与中国的现代化转型有关。2011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召开的记者会上,立法官员答记者问时就指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富强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社会一定是一个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社会、专业化的社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个人对自己的未来可计划而且可预测的社会。 这样一个社会靠什么来实现?要靠法律、靠法治。所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目标。” 这段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韦伯式论述,揭示了现代社会中法治的丰富内涵,其关注点不再局限于政治领域中个人专断的危害,而扩展到法律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上。这种转变反映了上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社会所经历的深刻变化,它没有否弃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法制/法治观,而是发展、超越和包容了前者。 实行法治第三层面的理由最深刻,也最微妙,涉及政治的正当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纲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转向现代化建设。这不只是“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还涉及国家治理方式的改变,政党角色的转变(“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甚至,执政党政治合法性的重新界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标举的“民主和法制”,实际开启了这样一种转变,公报所提出和推进的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法律在其领域中具有至上权威,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于法律,受事先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司法机关忠实于法律,并以此方式严格适用法律,逐渐成为后文革时期政治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渊源。李庄案和重庆故事之所以引发普遍关注和激烈论争,正是因为它们涉及这一最低限度的法治,关乎其真伪乃至废立。 三 在许多批评者眼中,名为“唱红打黑”的重庆故事,几乎就是“文革”的重演,这也是重庆试验之不可接受的根本原因。这种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也未尽确当。因为它忽略了重庆故事发生的“后文革”背景。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及其运用才变得格外重要。实际上,重庆的“打黑”自始就是一场法律展演,侦查、逮捕、起诉、抗辩、审判,以及法庭内外围绕这一系列事件展开的论辩,都是以法律的名义并且围绕法律的具体实施进行的。在这里,法律至少享有一种名义上的权威性,我们不妨称之为“名义法治”,这可以说是中国过去30年“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成就。这也是为什么,李庄案,而不是众多涉黑案件中的任何一宗,激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成为重庆官方及其批评者之间的必争之案。 作为一名涉黑案刑事辩护律师,李庄被指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等罪,这在重庆乃至中国特定语境中显得意味深长。如前所述,律师职业对于法治——即使是程序性的最低限度的法治——的建立和维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这个职业能否顺利发展,切实扮演其制度性角色,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与法治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李庄案讨论中广受诟病的刑法第306条,也是因为它对律师的歧视性对待而受到质疑。 撇开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对李庄案的批评,几乎完全集中在法律的形式的方面,尤其是涉及定罪的程序性环节。同样,批评者对重庆“打黑”行动的分析,也是以法律是否得到尊重、司法程序是否被遵守这些形式要素为基本点展开的。在批评者看来,重庆“打黑”的种种举措,包括对律师李庄的指控和审判,从暴风骤雨般的运动式手法,到政法委统一部署下的公、检、法协同办案(所谓“大三长”会议),到徒具表演形式的法庭审理,以及从举证手法到舆论造势的各种表现,虽然都是以法律为口实,其实与法治原则适相反对。而这个法治,根据本文的论述,不是美国式的或者欧洲式的,而是中国式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所确立的和明白宣示的,出于中国社会内在要求的,同时也符合一般法治国家最低标准的法治。 这种情形表明了“名义法治”的时代特征:法律体系初具规模,法律设施大体完备,法律话语充斥社会,法律受到名义上的尊崇,法治的拥护者和破坏者同时诉诸法律的权威。 不同的是,对前者来说,法律是他们唯一的武器,也是他们竭尽全力想要守住的“底线”;而在后者那里,法律不过是一个便于运用的工具,被用来达成当权者希望达到的任何目的。为了这些目的,法律经常被以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方式来运用。 在此过程中,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公开、明确的一般性规则支配,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得不到保障,能够带来稳定预期的社会秩序无法实现,所有这些,终将削弱当政者的政治合法性。 这就是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这就是中国的法治事业面临的困境。就好像中国的改革正在十字路口徘徊一样,中国的法治在经历了过去30年的发展之后,正面临两种力量的牵引和推动,也因此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一种力量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把法治原则落实到法律的运用之中,让法治不只是名义上的,而必须名符其实,坚实而不可动摇。另一种力量则止步于有名无实的法治,这样,既可以法律之名粉饰政权、打击异类,同时又可以在涉及其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不受法律制约,为所欲为。现实中,这两种力量从来都不平等:法治,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法治,也总是弱者的武器,因为,哪怕只是符合其字面意义的法治,对权力也能构成约束。 这也是为什么,无论组织还是个人,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把法律变成虚应故事,即使这些法律是由他们自己制定。尽管如此,“名义法治”为这两种力量都提供了活动空间:权势者固然可以奉法律之名,行操纵之实,并以这种方式维持其超法律特权,但即使是法律之名,对法律的操纵者也是一种约束,因为载于宪法的法治概念,连同所有公之于世的规则和程序,都可以被法治的拥护者认真对待。对后者而言,名义的法治可以也应当成为实在的法治。毕竟,中国社会需要法治,而法治也已经成为这个社会公认的原则,成为政治正当性的一项重要渊源。 观察和讨论中国的法治问题,重庆故事或者李庄案只是地方性或者特定领域的个案,在其他地方,其他领域,能够说明“名义法治”之下法治原则遭到蔑视和破坏的事例不胜枚举。事实上,时下因为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为所欲为而造成的种种乱象,不只对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且破坏了稳定的预期赖以维系的社会秩序,将社会生活置于不确定状态,并在社会公众当中引发了深刻的不信任感。 这种不信任感所针对的,不只是具体的官员和机构,还包括法律机构,而且是法律本身,甚至,是执政党的政治正当性。 这意味着,执政党要想顺利完成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转型,并在此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其合法性,获得国内人民的拥护和国际社会的认可,必须真正尊重法律,厉行法治,让名义上的法治,变成名实相副的法治。 进入 梁治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唱红打黑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908.html
Read MorePosted by 老子到处说 | 4 月 4, 2012
2012年 4月 04日 钉子户抗强拆,民主台湾遇挑战 (2) 记者: 木风 | 台北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 木风 台湾媒体密集报道 台北士林文林苑王家住宅遭到政府强拆的事件给台北市甚至整个台湾带来了一次突如其来的社会震动。它不仅让台北市政府和执政的国民党感受到巨大压力,措手不及,而且对台湾的法制构成了一次严重的挑战。事态还在发展之中,社会各方都在密切关注。 王家祖宅遭到强拆的事件发生后,台湾社会各界对这个事件的起因和责任,以及解决的办法展开了全面的讨论。 在对市政府和执政党的情绪化批评冷却之后,人们发现,这个问题的产生和解决要比人们估计的更为复杂和困难。 *谁之过?* 王家人这次失去了自己传承六代的祖宅显然损失巨大。他们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生活不便自不待言,仅仅是情感伤害就非外人所能充分体会。 论者普遍注意到,市府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失误。一是在案子持续数年期间没有跟王家进行充分的沟通,没有准确了解王家的立场。虽然这个都更项目涉及的住户中38户(占95%)都同意加入,但简单地依照“多数决”的原则就采取强拆措施不能令人信服。二是在强拆行动中,建商参与了警察的行动。王家还向记者提供了建商参与行动指挥的证据。舆论对公权力充当建商打手持非常负面的看法。三是,市府对“多数决”原则的使用也存在失误。 台大法律专家、名誉教授张麟征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指出,台湾宪法规定,“多数决”应用的对象是“共有物”,也就是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的居民,而不是“单独所有”的住宅的住户。 张麟征说:“当年核准都更的时候,王家(住宅)不在同一栋大楼里面。同一栋大楼里的住户可以用多数决来决定,强制极少数持反对立场的住户进行配合。但王家住宅是独立的,就是台湾人说的透天处。” 当然,参与讨论的人士也注意到,王家在这次悲剧发生过程中也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张教授说,王家曾经提出要求得到两亿台币的补偿,这让建商认为,王家并不是根本不愿意参加都更计划,而是在补偿数量上和建商有分歧。张麟征说,王家正确的做法是,尽早以书面形式向建商表明自己不愿意参加都更计划,同时作为独立住宅,王家的房子不应该和其他住户一起列入都更计划。 王家的父亲王广树告诉美国之音,关于索要数亿元补偿的报道有误。实际情况是,王家从这个都更计划一开始就持拒绝立场。王广树说,从2006年建商跟王家接触后,王家开过三次家庭会议,由于全家人对这个祖宅有着深厚的感情,决定不参加都更计划。 王广树说,建商为这个都更计划举行过几次公听会,但都没有通知王家,最后接触王家的时候他们已经做出了强拆的决定。 *解决王家问题困难重重*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 木风 王家祖宅被拆现场 无论错在哪一方,即成事实是,王家的百年祖宅已经变成一片废墟。王广树要求政府怎么把它推倒就应该怎么把它修建起来,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但是,这个要求看来不大可能得到满足。郝龙斌说,原地重建的要求涉及整个基地住户的权益,希望建商和所有住户共同协商。日前,市府发言人也说过,要在原址重建家园,没有法源依据。再说,建商已将计划修建的楼盘卖了出去,产权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很难恢复原状。 观察人士表示,市长郝龙斌已经表示可以会面王家人,但这种会面只是要了解王家的要求,市府只能够在权力范围为王家迁移它处提供可以接受的补偿而已。 *修法结果令人担忧* 目前台湾社会在王家老宅被拆事件上所形成的共识是:现行的都更法律需要修改。民间、学者、政府都持这样的看法。郝龙斌市长在4月4日宣布组成都市更新顾问小组,政治大学地政系教授张金鹗等六名专家参加,计划在一个月内给内政部提出一个修法草案。 根据各方已经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要点主要围绕着如何在都更过程中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问题。具体涉及提高都更过程的透明度,加强政府、建商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调整所谓“多数决”原则中“多数”的比例等。 许多专家感到不安的问题是“多数”的比例会做出多大的调整?淡大教授施正锋提出,“多数决”原则不能与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相冲突。施正锋对美国之音说:“百分比的问题是否有讨论的空间?人权的部分,尤其是财产权,是不应该用百分比来决定。这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会违背宪法的。” 图片来源: 施正锋 淡江大学教授施正锋 施正锋强调,修法工作应该着重全面保护公民的利益,从都更项目的确定到赔偿金额的确定再到征求住户的支持等各个环节全面体现尊重人权的精神。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指出,民主原则是多数决定的原则。如果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强调得过分,“多数决”变成了“全数决”,造成多数人服从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的意愿,这样就会导致都更的停摆,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台大教授张麟征对美国之音说:“你从华盛顿来到台北会发现它不是一个很美丽的城市,除了几条林荫大道以外,很多地方都是大量的破旧建筑与现代建筑并存,无论政府建筑还是居民住宅都显得破破烂烂。” 张麟征指出,台北市的都市更新任务很重,具有正当性,不应该因为王家事件而引起的修法最终导致更新工作无法进行。 刚刚加入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顾问小组的张金鹗教授也表示,台北市的老旧房屋占四成。如果这次修法不能很好完成,就有可能造成都更无法进行。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 木风 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成员陈虹颖 目前台北市已经批准的都更项目有124个,其中三个存在拒绝搬迁问题,共涉及33户人家。 此间观察人士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如何摆平保护个人权利与保护公共权益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士林苑都更项目对台湾的民主与法制构成了一个严肃的挑战。 对于修法工作是否能够较好地吸收各种合理的意见,特别是普通民众的意见,王家阵营并不乐观。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活动人士陈虹颖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的时候表示,郝龙斌市长现在忙乎着组织专家学者研究修法的事情,但至今还没有跟受害者王家接触过,来听取民众的意见。陈虹颖和王广树对修法结果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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