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周泽 | 秘密审判“黎庆洪案”“保护伞”的“秘密”

2012年06月15日 01:40:04     秘密审判“黎庆洪案”“保护伞”的“秘密”   周   泽   本博讯 6 月 14 日讯   13 日下午休庭时,审判长宣布 14 日上午审理潘立新,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审理,要求除被告人潘立新的辩护人之外的其他辩护人不得到场。 在黎庆洪案中,潘立新被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受贿罪三宗犯罪。 我原以为 14 日上午法院审理完潘立新所涉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不让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下午开庭时,会让其他同案辩护人参与审理潘立新被指控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受贿罪。毕竟,潘被控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案被告人有关,至少对该犯罪的审理,应由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没我想到的是, 14 日下午开庭时,法庭不再审理潘立新。 下午休庭后控辩审三方交流沟通会上,我与杨金柱律师对法庭审理潘立新的案件未让同案辩护人参与,未让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潘立新进行发问,提出异议,要求法庭安排其他同案被告人对潘立新进行发问。审判长竟然说,潘立新的三个犯罪都涉及国家秘密!为此,杨金柱律师表示强烈不满:潘立新被指控为黑社会保护伞,与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的黎庆洪密切相关,必须接受黎庆洪的辩护人的询问,如果不让问潘立新,那他就要去北京去问最高法院的张军副院长。 潘立新原为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是黎庆洪案第一季的侦办组长,曾被黎庆洪控告在办案中对其勒索,要求黎家给两百万元律师费,其给找律师,说可以让黎家不涉黑。黎庆洪的妻子叶萍也曾告诉律师,潘立新也曾向其勒索财物。黎家没给钱,最后 ” 被涉黑 ” 。 起诉书指控潘立新的“犯罪事实”是: 2008 年 8 月 20 日 ,时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 ( 后任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 的被告人潘立新主要负责对开阳县黎庆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开展侦查。 2009 年 4 月,黎庆洪之妻叶萍 ( 另案处理 ) 经人介绍,找到自称是大律师的吕俭 ( 另案处理 ) ,为其家人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担任辩护律师,吕俭又通过陈鹏、邹晔 ( 均另案处理 ) 找到被告人潘立新,潘立新承诺不再追缴黎庆洪的涉黑资产、提前告知案件进展信息、在黎庆洪案件上关照等,达成协议后,被告人潘立新只扣押了 30-40 万元现金后即停止了对黎庆洪涉黑资产的追缴工作,并借用提审被告人黎庆洪之机,多次私下安排律师、家属与黎庆洪见面或通话,让吕俭等人拿到黎庆洪亲笔签名委托书,使黎庆洪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被转移隐匿;还多次为黎庆洪家属通风报信;不继续深挖、追查黎庆洪涉黑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009 年 6 月左右,吕俭等人在叶萍处获得 300 万“代理费 ” 的事情暴露后,被告人潘立新多次向吕俭传递案件信息,还将吕俭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技侦于段的消息,以及吕俭的通话内容通过邹晔告诉吕俭。在公安机关要传唤吕俭时,潘立新又提前将消息通过邹晔转告吕俭,试图使吕俭逃避打击。期间,为感谢潘立新,吕俭交给邹晔 70 万元,邹晔从中分 3 次拿出 12 万元送给了潘立新。 而贵阳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则记载了更充分的“事实”。—— 2008 年 8 月 20 日 ,时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 ( 后任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的犯罪嫌疑人潘立新主要负责对开阳县黎庆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侦查。 2009 年大约 10 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潘立新以查看黎庆洪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放的物品为由,借机向犯罪嫌疑人张学珍表示他是黎庆洪案件的领导,可以为黎猛、黎崇刚办理取保。张学珍将此信息转告给犯罪嫌疑人叶萍后,二人多次找到潘立新协商为黎崇刚、黎猛办取保候审,同时请潘立新把黎庆洪涉黑罪名抹掉,不要再收缴黎家的资产。潘立新借机向叶萍索要黎庆洪京扩山股份或付给其 200 万元,叶萍称要回去考虑。后由于叶萍没有满足潘立新的要求,潘立新便只答应考虑给黎崇刚、黎猛办取保候审,每办理一个叶萍付给潘立新 5 0 万元。为此,叶萍拿了 10 万元现金给张学珍,要张学珍转送给潘立新,张学珍自行购买了两条福贵牌香烟连同叶萍的 10 万元钱一起送给潘立新,潘立新为达到获取更多钱财的目的,只收下了张学珍的两条香烟     2009 年 4 月,黎庆洪之妻叶萍经人介绍,找到自称是大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吕俭 ( 经查无律师资格),为其家人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担任辩护律师,吕俭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陈鹏、邹晔找到犯罪嫌疑人潘立新, 4 人经预谋,吕俭承诺事后将拿出 300 万元给潘立新、邹晔和陈鹏分,潘立新承诺不再抓犯罪嫌疑人黎庆丽、不再追缴黎庆洪的涉黑资产、提前告知安件进展信息、在黎庆洪案件上关照等,达成协议后,犯罪嫌疑人潘立新明知黎庆洪名下有上亿元的涉黑资产,只扣押了 30-40 万元现金后即停止了追缴涉黑资产的工作;明知黎庆丽在黎庆洪涉黑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帮助犯罪嫌疑人黎崇刚外逃、多次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情况下,未对黎庆丽实施抓捕和打击处理,导致黎庆丽一直外逃。并借用提审犯罪嫌疑人黎庆洪之机,多次私下安排丁柯、张月进等律师、家属与黎庆洪见面或通话,让吕俭等人拿到黎庆洪亲笔签名委托书,使黎庆洪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被转移隐匿;还多次为黎庆洪家属通风报信;不继续深挖、追查黎庆 洪涉黑案件,造成黎庆洪涉黑案件漏罪、漏案、漏人、漏追缴涉黑资产、漏打保护伞等问题特别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犯罪嫌疑人吕俭等人以潘立新的承诺、疏通关系、组建律师团等为诱饵,采取通过潘立新拿到黎庆洪亲笔签名的处理其名下资产的委托书以及为黎庆洪家属通风报信等手段,骗得叶萍现金 300 万元。       2009 年 6 月左右,犯罪嫌疑人吕俭等人诈骗叶萍 300 万的犯罪事实案发后 ( 肖建生被抓),犯罪嫌疑人潘立新多次向吕俭传递案件信息,还将吕俭的手机被公安技术侦查部门控制的消息,以及吕险的通话内容通过邹晔告诉吕俭。在省厅专案组要传唤吕俭时,潘立新又提前将消息通过邹晔转告吕险,试图使吕俭逃避打击。为感谢邹晔、潘立新为其通风报信,吕俭送给邹晔 70 万元,邹晔从中分 3 次拿出 12 万元送给潘立新。 2009 年 2 月,犯罪嫌疑人潘立新将黎庆洪提押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审讯时,趁其他民警外出吃饭之机,以向黎庆洪推荐好律师、保证以后黎庆洪被判刑的期限就是已被关押的时间等为由,向黎庆洪索要现金 200 万元,被黎庆洪拒绝。后潘立新问黎庆洪是否欠王院林的钱,黎庆洪讲欠几百万元,潘立新叫黎庆洪写张欠条交给他,黎庆洪要求潘立新出示王院林的委托书,潘立新拿不出来,便立即打电话给王院林,讲黎庆洪不想写,让黎庆洪与王院林通话,黎庆洪确定是王院林的声音后,王院林要求黎戍洪写欠条交给潘立新,黎庆洪才答应写欠条交给潘立新,后因出去吃饭的民警回来而未写成。 2009 年 5 月的一天,潘立新再次将黎庆洪提押到刑侦支队审讯时,趁其他民警外出之机,要求黎庆洪分别写了一张借王院林 300 万元的欠条和买王院林的悍马车欠 1 35 万元的欠条共两张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潘立新。   据了解,潘立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所涉“另案处理”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被专案组违法抓捕,羁押一年多后被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而吕俭与陈鹏都曾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过。其中吕俭与贵阳中院院长赵军,曾在同期从贵州到海南的法院任职,又几乎在同期回到贵州。有过贵阳市中院工作经历,并与贵阳中院院长赵军有过同时期海南工作经历的吕俭,虽然不具有律师身份,却有很多人给介绍案件,而且收费不菲。 或许,贵州司法的乱局,才是本案中的“国家秘密”,才是法院对潘立新所涉犯罪不公开审理,并拒绝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法庭调查,不让其他辩护人对潘立新发问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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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军:中国经济再十年

张军:中国经济再十年 进入专题 : 中国经济    ● 张军          其实,经济学家很不善于谈论未来,也缺乏做预测的能力。不过,我今天还是选择了这样一个“朝前看”的题目,希望对中国经济的未来做一些探讨和展望。特别是希望知道,中国经济从现在到未来数年是否可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势头,增长主要依靠什么;如何才能在超越日本经济总量之后不断缩小与美国经济的距离,并最终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我也顺便讨论一下,达到这个目标大概需要多少年。            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何在            中国的投资有没有过多、过度,不能只简单地去看投资率是不是上升了,最好的答案在于投资是不是帮助了结构变化,是否加速了劳动力与资金跨部门和跨地区的流动与转移,是否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些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     我们知道,中国经济现有的增长能力主要还是因为我们能够利用高储蓄而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这是一个核心,其他的东西,比如开放与自由贸易、金融与企业改革以及教育的普及等,都是有利于资本的积累而不是相反的。不过,很多人对过快的资本积累还是忧心忡忡,担心快速的资本深化会拖累经济的增长。从理论上说,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资本积累太快,会导致投资的回报递减,阻碍经济增长。     我还记得,在2000年前后,海内外很多经济学家,包括我在内,对中国经济后续的增长势头都并不看好。为什么呢?因为那个时候我们看到资本积累的速度越来越快于它的产出速度,这样就导致年度的资本对GDP的比率,在1995年以来从1.6持续上升到 90年代末的 2以上。而且同时,GDP的增长速度一度有放慢的迹象。于是,在2002年我自己也发表了论文,认为资本的快速深化可能导致中国经济的增长出现长期下降的趋势。但是后来我发现,我们都错了,因为中国经济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平均而言不仅持续高速增长,而且我们看到中国经济真正的实质性的变化反而是发生在过去15年里的。这是有目共睹的。张五常先生甚至把这一时期称为真正的中国奇迹。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想一定是经济学家错了。     那么错在什么地方呢?我反思了许久,终于有所明白。被我们忽视的事实是,年复一年的高投资在事后却产生了长远和持久的回报,不断放宽着资本的瓶颈。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点并没有被更多的经济学家所重视。其实到现在为止,多数人还是认为,不改变高投资的模式,中国经济未来就不能持续增长。可能大家注意到了,纽约大学的卢比尼最近说中国经济2013年就要崩盘了,原因就是投资过度。还有,大家最近谈论较多的所谓消费不足,或者说劳动者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包括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似乎也都预示着我们的增长不再可持续。     我把持上述观点的人称之为结构主义者,因为他们把所有这些“结构变量”都看成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障碍。在我看来,用这些比例尺度来检验增长是否可以持续的做法是有很大的问题的。这些比例变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是会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变化而改变的。关于这一点,已故的哈佛大学教授库兹涅茨在上世纪60年代通过对跨国经验的研究就发现了。他指出,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化之间存在双向关系:经济增长会引起经济结构的改变,而结构的改变也会促进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当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之后,很多经济变量的原有比例关系就会出现改变,甚至包括今天特别关注的收入的分布状况也会出现改变。     库兹涅茨教授发现,收入的差距跟经济增长之间似乎呈现出一个倒U字形的关系。换句话说,收入的差距扩大往往发生在人均收入增长强劲的阶段。根据经济增长与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来考虑问题,我对中国经济未来的增长就没有那么悲观。我们需要调整的是看问题的时间尺度,把眼光放远一些,就会看到不同的东西了。当前的这些结构性变量(投资比例高、消费比例低、劳动收入占比下降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等)本身不应该看作未来增长的障碍,相反,今天的这些比例关系,恰恰是因为经济的增长引起了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的。     举个例子吧。统计上看,最近十多年以来劳动者的收入与GDP的占比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大多数人把这个现象看得很负面。但我们的研究发现,其实这个现象背后反映的是经济结构的良性变化。为了揭示这一点,我们做了一个测算,发现工业部门的劳动者收入占比是最低的,而农业部门最高,服务业介于两者之间。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农业是更加劳动密集型的。当经济增长引起农业的份额逐步下降而工业的份额上升的结构变化时,就会出现总体上的劳动者收入占比的下降趋势。可以肯定,将来随着服务业的份额在我们的经济中大幅度上升之后,劳动者收入的占比就会逐步上升了。所以这些现象是经济结构变化的结果,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如果我们计算一下各个省的劳动者收入占比,我们发现上海是最低的,而西藏最高。这就再次证明中国经济的结构变化是解释收入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结构的变化导致了我们今天看到很多占比关系的改变。只要我们不是静态地去看这些结构变量,它们就不是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的障碍。     过去15年,我们的投资的确比GDP增长得快,导致投资率较高,几乎占GDP的一半。这么快的资本积累是否必然导致投资回报的下降和投资无效呢?不一定!关键是要分析每年新增的投资用在了什么地方。其实你到中国各地去看一下就会明白,我们每年的投资大多数是在新增基础设施上的,其次是更新或替换旧的资本设施和设备的。对扩大和更新基础设施的投资,虽然短期看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回报,但中长期看却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它促进了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流动,也有助于吸纳更多的生产性资本的投资。所以,从中长期来讲它有助于明显改善投资效率和经济整体的生产率。     因此,中国的投资有没有过多、过度,不能只简单地去看投资率是不是上升了,最好的答案在于投资是不是帮助了结构变化,是否加速了劳动力与资金跨部门和跨地区的流动与转移,是否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些才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          如何有效提高人均资本水平          只要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和资金能够从低生产率的部门和地区向高生产率的部门和地区不断转移,我们整体的生产率水平和人均收入就会大幅度地提高。这就要求未来的政策鼓励生产要素在部门和地区之间进一步流动。     前面我已经讨论过,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依然需要资本的快速积累。这意味着快速提高人均资本水平,是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在经济总量上赶超美国的唯一途径。那么,在未来的数年,我们应该怎么做?怎么来提高人均资本水平呢?让我算笔最简单的账。中国跟美国在经济总量上目前大约是3倍的差距。具体来说,去年中国GDP的总量将近40万亿人民币,按当时的汇率来换算差不多是6万亿美元,美国的GDP去年是15万亿美元,我们其实是美国的40%左右,而在1978年的时候中国的GDP只有美国的6.5%。按照人头计算,我们去年是4400美元,相当于美国的1/11。但是因为中国的人口是美国的4倍,所以要赶上美国的经济总量,我们只需要把中国的人均GDP提高到美国的四分之一就可以了。     提高到美国的四分之一是什么意思呢?差不多就是提高到现在上海的人均GDP的水平。实际上,人均GDP的差距反映的就是劳动生产率的差距。所以,中国要能够把全国的人均GDP提高到上海今天的水平,就需要考虑如何提高全国的劳动生产率水平3倍以上,因为上海的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3倍。     怎样把全国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提高3倍呢?一种可能是,各地区的劳动生产率都提高3倍。但考虑到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已经很高,在很多制造业行业,其生产率水平与高收入国家的类似行业差距很小,所以在不远的将来生产率大幅度提高3倍的可能性不大。务实的方案是把希望寄托在生产率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生产率落后的那些行业,比如农业和服务业。     的确,中国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在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分布非常不均匀。不仅农业和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比制造业落后得多,而且总体而言,中西部地区的劳动生产率与沿海地区相比也显著落后。不仅同一个行业在中国的地区之间劳动生产率差距非常之大,而且在不同的行业之间生产率差距也非常大。比如说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要比工业低两三倍,服务业也要低40%。     这么大的生产率差距当然就会反映在人均GDP上。不可否认,中国的人均GDP在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动态来看,这些生产率的差距包含着未来人均GDP增长的一个源泉。因为只要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和资金能够从低生产率的部门和地区向高生产率的部门和地区不断转移,我们整体的生产率水平和人均收入就会大幅度地提高,而且这个提高的过程是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生产率水平与收入不断缩小的结果。因此,提高劳动生产率3倍以上的这个方案,从总体上来讲就要求未来的政策应该是鼓励生产要素在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进一步流动而不是相反。     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农业和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需要大幅度地提高。这个提高靠什么呢?前面我谈到,在相当长的发展阶段上,中国是要依靠提高人均资本水平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而提高人均资本水平就特别需要不断改善中西部地区物质基础设施的水平,需要加快落后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步伐,需要不断提升农业跟服务业的资本装备水准。按照这种方式来改善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助于缩小我们的收入差距。            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猜想            已经过世的著名经济史学家麦迪森先生曾经复原的数据显示,中国经济在1820年占全球28.7%,而200年以后,到2020年,中国经济如果能够回到25%以上的占比的话,我想这件事情对所有中国人来讲都是值得激动的。     最后我想来做一个简单的预测。可能大家都注意到了,最近国际国内关于中国何时成为世界上最大经济体的预测接连不断。而早在2003年,“高盛”就有一个预测说,中国经济的规模在2039年可以接近美国,2041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这个预测今天看起来是太保守了,因为它当时认为未来十年中国经济增长率会降低为大概5%,之后只能增长3%。显然,这是一个被证明是错了的预测。当然,它也没有估计到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化的速度。     实际上,尽管对投资过多的诟病一直不绝于耳,但中国经济在2003年之后的增长速度依然强劲,着实让很多经济学家汗颜。按照名义值计算,GDP每年增长14%。根据指数增长的“70法则”, 14%的名义增长率就使得我们的GDP总量每五年翻一番。扣除价格因素的GDP保持了9%以上的增长,经济总量基本上7年就翻一番。再加上人民币从2005年开始以平均每年5%的速度升值,结果, 2005年的时候我们就超过了英国的经济总量,2007年超过了德国,去年又超过了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根据“70法则”这样一个简单的原理来推算中国需要多少年能赶上美国,就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一个是经济在未来的增长速度可能是多少。要估计未来的增长速度,就要考虑“雪球效应”。经济总量越大,未来增长越慢,人均GDP越高,增长越难。前一个问题是自然规律,基数大了,增长率就会放缓。而后一个问题,即人均GDP越高增长越难,则是更重要的问题。中国的人均GDP超过了4000美元之后,未来还有多大的可能性能继续保持比较快(如7%-8%)的增长率,这对于我们预测未来中国何时赶超美国至关重要。     自从亚洲开发银行2006年提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之后,关于一个经济进入到中低收入行列之后,如何还能朝中高收入乃至高收入行列迈进的讨论开始多了起来。“中等收入陷阱”的核心问题是,一个达到了中等收入水平的经济是否还能在未来继续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率。预测中国经济未来的增长率,当然不可回避这个可能的陷阱。     现在经济学界似乎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的结构性问题,比如投资过度、消费不足、劳动收入占比过低、城市化率过小、收入差距过大、工业比重以及贸易依存度过高等等,很可能让中国跌入“中等收入陷阱”。那么,这些看法是否有道理?那些结构性的问题是否必然把中国拖入这个陷阱呢?     北京大学的蔡洪滨教授最近做了一个研究。他用跨国数据的回归来考察什么因素会影响一个国家能否成功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具体而言,他想了解,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达到了3000美元之后,什么因素会影响其接下来20年内是否进一步增长至15000美元。他的研究结果显示,以上我提到的所有的结构变量,在统计上都不显著,说明没有一个今天所看到的结构性因素能够决定一个经济能否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因此,他认为简单地看一个结构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甚至更简单地用一两个国家的经验说明某个结构因素的重要性,在学术上是站不住脚的,甚至还可能误导政策。根据他的分析结果,如果把中国当前的特征代进去,可以计算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之后的第20年,人均GDP达到15000美元的概率大概是64%。很容易推断, 20年内人均GDP从3000美元提高到15000美元, GDP的年均增长率是8%左右。     基于这样的分析,未来10-15年的中国经济可以保持7%-8%的增长率应该不算太离谱。那我就暂且接受这个结论。然后我们来做一个最简单的推算。假定中国经济未来平均增长8%,美国是2%,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保持3%的升值速度。另外,我们假设中国的CPI通胀水平小于5%,美国小于2%。这样的话,可以推算出中国在2020年之前就可以达到和美国一样的经济总量了。     如果我们假设未来 10年的头 5年,中国经济保持8.5%的增长率,后5年降至7%,那么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平均增长率是7.75%。假设美国头5年增长3%,后5年增长2%,那么美国未来10年的平均增长率是2.5%,人民币对美元每年升值3%,这样推算下来中国在2019年就赶上美国了。这其实就是《经济学人》年初的预测方法。     这些推算利用了我刚刚讲到的“70法则”。大家可能注意到了IMF前不久也公布了一个预测结果,当然它是用一套所谓购买力平价方法换算的结果,与按照现行的汇率换算不同。所谓购买力平价,就是假设一个美元在全球的购买力都应该是一样的。这样来换算,中国现在GDP的总量应该是比按照官方汇率换算的数据要高出一倍,差不多是12万亿美元的这样一个水平。所以根据他们的测算,中国去年的GDP实际上应该是11.2万亿美元,而美国的GDP则没有什么变化,15.2万亿美元。 IMF在它们的假设条件下预测,到5年以后,就是2016年的时候,中国GDP的总量就在19万亿美元的水平,而那时候美国是18.8万亿美元。这样的话,中国5年后就赶上美国了。到那个时候,中国经济的总量占全球的比重大概就差不多是18%了。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下去,到2020年的话,中国经济增长的总量按照购买力评价的换算结果,占全球应该是接近25%了。这是什么概念呢?已经过世的著名经济史学家麦迪森先生曾经复原的数据显示,中国经济在1820年占全球28.7%,而200年以后,到2020年,中国经济如果能够回到25%以上的占比的话,我想这件事情对所有中国人来讲都是值得激动的。就在前不久,美国的一个投资者告诉我说,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对全球而言其实有很多含义,比如说,我们做投资的就要考虑十年以后我们是买黄金,买美元,还是买人民币,这个当然是很不一样的。     所以中国经济能不能赶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这件事情的确值得我们想象。在英国即将出版的一本书的题目就叫《中国2020》,它试图让人们设想一下,十年以后中国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之后,全球的格局,包括外交、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会逐步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让我们期待吧!          张军 1963年生。“当代中国经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世界经济文汇》主编,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曾在伦敦经济学院、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以及联合国大学经济发展研究院(UNU-WIDER)等从事研究工作,担任国内外多种经济学期刊的编委或学术委员。致力于研究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增长,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数十篇论文。最近出版的著作包括《不为公众所知的改革》、《改革、转型与增长:观察与解释》以及《这样的故事最中国》等。            (演讲时间:2011年5月28日)    进入专题: 中国经济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学演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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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杨金柱点评贵阳小河案系列(每日编辑更新)

贵阳公安老虎凳的威力有多大?                                                    ——杨金柱律师评点贵阳小河案之三       被告人任某在6月10日的庭审中陈述:他被专案组用一个黑头套套到头上,带到一个度假村,侦查人员问:你是花梨帮的吗?答:不是。问:你是同心会的吗?答:不是。侦查人员说:“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也要把你磨成是。”       该案有多少被告人是被“磨成”花梨帮或者同心会的呢?         今天(6月11日)有两位被告人提到了贵阳公安的老虎凳。         被告人罗某上午当庭陈叙,他极度害怕被从看守所提出来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地下室。问为何害怕,他说因为那儿有老虎凳,边上摆着刑具,每回被提出看守所就心理压力极大。昨天的一位被告人也说过同样的话:被提出去之后心里极度害怕,只想快点回到看守所,回到看守所简直就像回到了家一样。           被告人梁某今天下午陈述:他被公安人员在下午4点钟左右被抓以后,第二天晚上12点钟左右被关进看守所,在公安局的讯问室呆了30多个小时,被磨了一天一夜。他陈述在老虎凳上被拷上背铐,左手现在还有伤痕,并多次抬起他的左手。他还说,他签字时没有看过笔录。         杨金柱当时问梁某,可以看看他左手的伤痕吗?他说可以。但杨金柱当时没有经过审判长同意,就站起来走了两步,结果被审判长制止退回到座位上。       斯伟江律师向审判长提出,控辩审三方一起看看梁某的伤痕,审判长同意,说休庭后再看。但4点钟休庭以后即开始控辩审三方对程序问题进行沟通,审判长忘记了这件事情。下次梁某出庭时一定要看一看。         梁某被关了4年,4年前的伤痕犹在,可见老虎凳的威力有多大?         本周五或者下周一就会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们理解贵阳同行的难处,对刑讯逼供问题,他们不好说话。但本案是涉黑集团犯罪,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和第二被告人黎崇刚要对所有涉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责,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杨金柱、周泽和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陈有西、朱明勇有权对其他涉黑被告人的供述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因为其他涉黑被告人的供述是第一被告人黎庆洪和第二被告人黎崇刚是否构成涉黑犯罪的证据。       杨金柱预测:即将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定会比较精彩。有最高院、最高检和司法部、全国律协的领导坐镇小河,相信审判长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杨金柱是一定要“闹庭”的。杨金柱早就说过,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杨金柱将严防死守辩护律师的法定辩护权利,寸权必争,决不退让。这一次,杨金柱也是这样向司法部、全国律协领导和湖南省律协领导表态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09d.html 贵阳小河案近十名被告人拒绝回答辩护律师发问泄露了天机                                         ——杨金柱律师评点贵阳小河案之二       三天庭审,法庭调查阶段从第3名被告人黎猛开始到今天(6月10日)下午对第33名被告人任某结束,共对31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调查。       6月8日和6月9日上午的法庭调查均顺利进行,十名被告人均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和辩护人的发问。       6月9日下午,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和他自己的辩护律师的发问以后,以身体不能坚持为由,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发问。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拒绝杨金柱律师的发问以后,接着上庭的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肖某某也照样划葫芦拒绝了杨金柱律师的发问。       今天上午,第三位上庭的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曾某曾经担任过黎庆洪的司机。曾某在回答了公诉人的讯问以后,不仅拒绝了杨金柱律师的发问,还拒绝了其他所有辩护律师的发问。       今天下午,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刘某、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蔡某某均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发问。   在被告人刘某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和其他所有辩护律师的发问以后,杨金柱向法庭怒问三点:       1、拒绝回答辩护人发问的被告人当中,被取保候审的有多少?   2、以身体原因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对他们进行治疗,治疗之后,再恢复法庭调查;   3、为何这些被告人只回答公诉人和他自己的辩护人的问题,而拒绝回答杨金柱和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其后,杨金柱律师阐明了本案被告人必须回答杨金柱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关的发问的理由:       本案是涉黑犯罪,起诉人指控第一被告人 “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系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应按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因此,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有权利对本案所有涉黑成员进行发问,查清本案事实。       杨金柱在阐明上述理由以后,郑重向法庭说明: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的发问,其供述不能作为对黎庆洪定罪的证据,黎庆洪不能对这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责。       杨金柱当庭向法庭提出以下建议:       一、所有因身体原因拒绝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在他们的身体恢复以后重新出庭接受杨金柱的发问;   二、对非身体原因拒绝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杨金柱将列出发问提纲,由审判长代为发问。       还有24名被告人上庭接受法庭调查,杨金柱不知道后面两天还有多少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的发问。       杨金柱在此郑重向法庭提出以下要求(明天将向法庭提出书面要求):待剩余的24名被告人接受法庭调查以后,法庭必须将所有拒绝回答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重新上庭接受调查。如果有病的被告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上庭,则法庭应当休庭,待他们身体恢复后再开庭。       一句话,哪怕只有一个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与本案有关的发问,除非法庭当庭明示其供述不作为指控黎庆洪犯罪的证据,否则,法庭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贵阳市中院、贵州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领导都在小河坐镇指挥。杨金柱的这一要求是否合法,是否正当,恭请你们评判!       杨金柱已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和湖南省律协坐镇小河的领导表示:如果杨金柱的这一正当要求被小河法院拒绝,为了查清本案事实,为了维护黎庆洪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杨金柱依法拥有的神圣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杨金柱不怕被审判长逐出法庭,也不怕被最高院张军副院长戴上“闹庭”的大帽子,不仅要“闹庭”,而且还要大闹特闹,不仅要“闹”到最高院首席大法官王胜俊院长那里,还要闹到中央政法委掌舵大佬周书记那里去,甚至要“闹”到中央政治局九常委那里去!杨金柱就是拼着律师不做,也一定要把这个庭“闹”到底!   杨金柱就不信这个邪:如此光天化日之下,无耻的公权力竟敢明目张胆地强奸法律! 作了20多年刑辩律师的杨金柱自称在刑事法庭上有一双火眼真睛,区区雕虫小技又岂能瞒天过海? 这么多被法院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发问,他们到底怕什么?这里面隐藏着什么天机?难道真的只有鬼知道?! —————————————————————————   特别说明: 1、审判长昨天下午和今天多次对拒绝回答杨金柱发问的被告人说: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的发问。杨金柱认为审判长的这一说话不妥,将专门写一篇博客和审判长商榷,本文不做探讨。 2、杨金柱已经对坐镇小河的湖南省律协领导和司法部领导表态,对审判长三天以来的庭审组织能力表示肯定。在结束庭审调查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后,杨金柱将专门写一篇博客对审判长的庭审组织能力进行客观评点,以便审判长更好地组织好本案的重头大戏—举证质证和辩论,展示审判长的风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08q.html 外地律师“被不用”退出贵阳小河案辩护彰显中国司法的丑陋                             –杨金柱律师评点贵阳小河案之一           经过大半年休庭之后,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6月8日开庭共有88位律师出庭辩护,除了黎庆洪的辩护律师杨金柱、周泽、黎崇刚的辩护律师陈有西、朱明勇和黎猛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张磊6位外地律师之外,法庭上已经见不到外地律师的身影。           非正常退出黎案辩护的律师已达23名,其中迟夙生律师、刘志强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名跨律师系上次庭审中被法院驱逐出法庭;王兴律师系上次庭审中由被告人黎猛亲属基于维护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解除委托;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薜荣民律师、王誓华律师、张颖律师、张锦宏律师、徐天明律师、高成律师、张培鸿律师、吴鹏彬律师、杨学林律师、周世峰律师、钟颖律师、周建平律师、刘洋律师、胡贵云律师等,则是在上次庭审休庭以后至此次开庭之前由被告人亲属委托后,蹊跷遭被告人“不用”而解除委托的。         小河法院有关负责人曾解释,他们没有做工作让被告人在休庭期间“不用”律师而解除委托。               为李庄案二季出庭辩护的著名刑辩律师杨学林6月5日在其博客中发表《贵阳案为何大规模解除辩护律师委托?》一文,现全文照抄如下:       昨天上午接到我的当事人蒙祖玖妻子的电话,说蒙祖玖从里边写了一张条子给了法院,解除了对我的辩护人委托。今天我又问了蒙妻,是否她亲眼看到那张条子?她说是亲眼看到的,是在法院的卷宗里。我请她去法院复印一张给我寄来,并且让她给我写一份解除委托的说明,以完善此案的手续材料。       我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是第二次了。第一次是去年的乐清案,我与北京律师张凯担任钱成宇的律师。我们依法取得钱成宇亲属的委托后,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成宇。钱成宇又在亲属签署的委托书上签了名,表示确认委托关系。同时,钱成宇表示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也委托我们为其辩护,并当面提前签署了委托书。       后来此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被解除委托了。亲属对此有异议,到办案机关去交涉。但是人家出示了由钱成宇亲笔签名的笔录,内有解除对我们委托的内容。据亲属称,一审宣判后,钱成宇当庭高喊委托我们为他上诉。可是二审法院又向亲属出示了钱成宇的笔录,内有不用我们的内容。最后斯伟江律师持亲属委托书去会见,终被阻挡在外。       这次贵阳案的被解除与乐清案有点不同。乐清案是律师还没有开始正式的辩护工作,就被解除了;而贵阳案是律师已经开始辩护工作了又被解除。       我是  2011年11月29日接受蒙祖玖妻子的委托,担任蒙祖玖的辩护人。第二天(11月30日)我到遵义看守所会见了蒙祖玖,他当面表示同意我为其辩护,并在其妻子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名,以表示确认。到小河法院查阅卷宗后,我向该院提交了《管辖问题的意见》和为蒙祖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2012年1月9日开始,我参加了在贵阳143厂礼堂的庭审。由于法庭调查阶段还没有审理到蒙祖玖,故我这几天的发言很少。不过我已经拟就了书面的“发问提纲”,包括对蒙祖玖的发问、对黎庆洪以及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我还准备了内容庞杂的书面“质证意见”;我还准备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至于书面辩护词,也已经基本准备就绪,打算根据庭审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庭审休息时我与蒙祖玖进行了交流,气氛融洽。他没有流露出丝毫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要解除委托的迹象。       就在离再次开庭还有四天的时候,我被解除委托了。当然不光是我一人,同案辩护人还有21位律师也在我之前被陆续解除。我无法揣摩蒙祖玖为什么要解除对我的委托,但是研究一下律师为什么会被当事人解除委托,是有必要的。       一是最常见的原因,即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不满意。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应当尊重。不论是律师真的没有尽责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意,还是当事人自认为其律师没有尽责,其对律师的解除委托,都是符合常理的。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恶化,无法支付后续的律师费用。这虽然不属于律师的责任,但是起码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当事人的辩护观点与律师的辩护观点产生了分歧,甚至于发生了重大冲突,而双方又无法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当庭解除对律师的委托。       四是当事人对案件前途悲观失望,打算破罐子破摔,放弃辩护了。       五是当事人追求速死,怕律师把他辩活了。(当然法院会指定)       综合上述五点观察蒙祖玖对我的解除,发现无法解释原因。一是不但没有发现蒙祖玖对我不满意的迹象,而且其至今未表示对我不满意;二是费用问题不是问题,我不但分文不收律师费,连飞机票钱以及其他差旅费都不收;三是我与蒙祖玖的辩护观点没有发生分歧;四和五对蒙祖玖来说不存在。他是想尽快出来,好好活着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蒙祖玖在马上就要开庭的时候,只用一张小纸条就把我给解除了呢?还有就是去年的钱成宇明明当庭要求我给他辩护,可是笔录上却显示不用我了呢?       恐怕只有鬼知道。             杨金柱非常纳闷的是,在这半年休庭期间,解除17名外地律师委托的被告人在法院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怎么会步调一致地解除外地律师的委托呢?         杨金柱在6月8日上午的庭审中要求审判长公布在半年休庭期间对16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名单,但被审判长拒绝。         如果解除17名外地律师委托的被告人都被小河法院取保候审了,这里面难道没有交易?正如杨学林律师所说的,那“ 恐怕只有鬼知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e08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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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被驱逐律师李金星评点贵阳黎庆洪案

2012年06月13日 04:10:04 被驱逐律师评点贵阳黎庆洪案     李金星:从小河法院黎庆洪案说起 —一名律师的万言书(一):论司法“黑手” 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又恢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国内、国际上引起了巨大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社会各届的关注。本案自一开始就争议不断,就遭到律师们的强烈的质疑,直至全国人大代表被气昏晕倒在地,当场被抬出法庭急救,最终引起国家最高层的高度重视。于是,本案出现了御史奉旨听审的现象。小河法院,不敢胡来了。     事情,似乎正在朝好的方向发展。作为一名律师,我确实希望本案能够尽量少受舆论的干扰,公诉人也好,辩护人也好,法庭也好,各方保持平静、理性,按照领导的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毕竟,这样一起案件,说老实话,够给国家丢脸的了,国家的脸面,国家对外宣传的那些和谐、人权口号,在一起又一起类似案件的冲击下,千疮百孔。这个国家,我坚信,是无论如何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但是,通过这几天的观察,我却发现,小河法院虽然体现了有限的进步,譬如对律师的当庭询问有所重视。但与此同时,问题也愈加严重,其一些作法,手段更极其恶劣,危害更极其严重,已经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个问题:如何看待辩护人被大规模的解除这一行为?据报道,黎庆洪一案许多外地的辩护律师被莫名其妙的解除。而据小河法院有关人士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和法院无关。天!小河法院太低估全国人民的智商了!被解除的这些辩护人,可是从全国各地过来义务为被告人辩护的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从上次开庭看,无论他们的辩护经验,敬业精神都当庭毫无疑问的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及旁听群众的高度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短短的几个月的休庭期间,为什么发生解除辩护人这样的惊天大逆转了呢?这背后,除了小河法院,还有谁,能够施以黑手呢? 我用了“黑手”一词。请原谅,因为这是极端恶劣的事件,只能用“黑手”一词。 是因为,我发现,那些解除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大多得到了取保候审的好处,虽然,这些被告人早就应当取保候审;是因为,我发现,被解除的辩护律师居然不能够当面和被告人进行核实!居然没有人通知他们!居然拿着委托书,无法进入法庭! 至此,“黑手”的交易,已经无所顾忌了。所谓光天化日之下,对法律的强奸,一边行龌龊之事,一边行收钱之举,大概也是如此。在黑手的直接运作下,动员、直接促成、胁迫解除辩护人,让被告人人“获得利益”已经宣告完成。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公开,所以说光明磊落是司法存在的价值。古代衙门尚高悬“正大光明”牌匾一块;但今日的小河法院,却以龌龊的“司法黑手”扬名立万!在小河,黎庆洪一案,道一声:周泽们,死心、心死即可。此处司法已死,诸位回家烧纸。 我斗胆问一句:不知,现场观摩的最高院领导们是不是导演?如果不是导演的话,是不是可以说句公道话?我斗胆问一句,贵州高院的孙华璞院长诸领导们,你们是不是导演?古代之为官,尚知“政者,正也”,你们敢说:不知悉、没安排“司法黑手”的交易吗,你们能够就此事,公开做个调查吗? 我是想告诉司法黑手的决策者们,你们愚蠢的决策,给国家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 动员、直接促成、胁迫解除辩护人而让被告人“获得利益”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件,从根本上讲,如此“司法黑手”的运作,破坏了国家法治的基础,完全颠覆了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极有可能把公开的审判变成独断的迫害!如此“司法黑手”的运作,把律师这一国家设立的辩护人制度推向被告人利益的对立面,明确给被告人传递了这样一种信号:解除律师能够得到实惠。同时,司法黑手如此明目张胆的运作,将把律师这一党和国家早已明确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人为的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这将从根本上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由于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案在国内和国际都长生了重要影响,也由于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公开斥责“无良律师、闹庭律师”,如此示范效应,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律师频繁被“解除”的现象:事实上,律师不用被架出法庭,而是直接被法庭之后的“司法黑手”推出了法庭已经屡见报端!北海案,如此,贵阳案,如此;临沂案,如此 ; 杨佳案,如此;吴英案,如此;乐清案,如此; 如此种种,足以从根本上摧毁我们通过总结“文革”血的教训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大踏步直接迈向“新文革”时代!这绝非害人听闻! 无以言表,临表涕零!庙堂之上,可有共鸣! 此为一名律师万言书之一。                                                                 伍雷                                                       二 0一二年六月十日 http://www.shouhuzhengyi.com/nshow.asp?ncid=19&nid=k9PF&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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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

      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是“闹庭”吗?               —–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副院长的第六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        你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说“ 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你在这里发明了一个新词:律师“闹庭”。     “闹”字在现代汉语中有褒义词“热闹”,也有贬义词“胡闹”、“无理取闹”。显然,你在这里所说的“闹”应该是指“胡闹”、“无理取闹”的“闹”。在你这位国家一级大法官的眼里,刑辩律师们在法庭上除了“胡说八道”之外,就是“胡闹”、“无理取闹”了。         在你的眼里,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律师们“闹庭”当以贵阳案“闹”得最凶。因为在贵阳案件的五天庭审中,20多位律师多次被口头警告,四位律师被审判长逐出法庭。         你应该知道,律师们在贵阳案件中“闹庭”的原因是为了抗议小河法院对该案的违法管辖。你也应该看到了律师们致最高法院要求改变该案管辖的公开信。         你应该是亲自过问了贵阳案件的。小河法院没有移送管辖而定于明天(6月8日)开庭,也应该是经过你亲自允许的。小河法院以此来证明你指责律师们“胡闹”、“无理取闹”的正确。     杨金柱现在问你:小河法院真的对该案有管辖权吗?到底是律师们在“胡闹”还是你和小河法院在“胡闹”?!         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小河法院管辖该案的背景:         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反将在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7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为嫌疑人达67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       2011年8月26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57人,罪名从8个增至27个;       小河法院就是在上述背景下管辖该案于2012年1月9日开庭审理的。         律师们认为小河法院违法管辖该案的理由如下:           一、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违反地域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确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是为了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方便当地群众旁听案件,是便民、节约司法资源和查明案情、发挥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统一。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并不在贵阳市小河区,涉案人员也都不是小河区人,由小河区法院管辖该涉黑案,既不利于法院就地就近调查核实证据,不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也不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案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名不正言不顺。       二、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立级别管辖的目的,是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广、处罚重,为保证办案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上述三类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上述三类案件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原则,是指最低级别管辖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不排除上述三类案件也可以由更高级别的高级法院或最高院管辖。       贵阳黎庆洪等人的涉黑案,在原先的审理中,被告人总计17名,涉嫌罪名8个,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完全是按照刑诉法第二十条之级别规定,确定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贵州省高院撤销原一审发回重审后,经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被告人人数由17人上升到57人,涉嫌的罪名也由8个增加到27个。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正常的逻辑,重新审理人数更多、罪行更多、刑罚更重的该涉黑案,无论如何,更应当由原先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降格由小河区法院审理,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难以保证审判质量,也与前期审理法院的级别明显背离,于理于情于规,都无法自圆其说。       三、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反发回重审的基本原则。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就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可以直接自己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何处理,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发回重审,是指发回原先进行了一审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再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原一审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因为原先的一审在事实、证据上存在着问题,只有由原一审法院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调查核实,才更有利于查明案情,也才叫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贵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州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案件的重新审理,只要是对黎庆洪等人进行有罪追究,就必须由原先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发现原有被告人还有遗漏罪行或还有新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在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一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合并审理。否则,发回重审这一法定程序,就会轮空,就是对省高院的发回重审程序的蔑视和无视,当然更是对法律规定明目张胆的篡改和违背。       四、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背撤回起诉的法定含义。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比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因此,重审程序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无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证据均清楚的有罪判决,二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上述三种以外的第四种情形,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的公诉案件,主动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同意,如李庄案第二季。由于检察院撤诉意味着不再追究,是一种事实上的无罪,因此,该情形在刑诉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又屡见不鲜。       撤回起诉的具体规定,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三百五十一条,该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由此观之,撤回起诉的法律含义,是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也就是说,撤回起诉的本质含义是指撤销案件不再提起公诉追究刑责。       贵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结果本应当是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该地司法机构在撤回起诉后却将案件交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另行起诉。那么,这种撤回起诉行为,就严重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原意,是一种赤裸裸的玩弄法律、规避监督的诉讼技巧的滥用,无论是增加罪名还是增加被告人,都不是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理由。其既想治罪于黎庆洪等人,又想逃避贵州省高院二审程序监督的意图,昭然如揭。这种为达到不当目的、肆意篡改法律、滥用撤诉权的违法行为,理当予以坚决制止。在彻底纠正的基础上,更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渎职责任。         同时,即便黎庆洪等人的涉黑案,确有遗漏罪行和新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原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经过补充侦查和变更起诉书,再将新的罪行、新的犯罪嫌疑人追加后由原法院一并审理,而不是撤回起诉后交由下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具体内容如下:“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因此,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另行交由下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违反,并非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而是非常故意和恶意的对法律的曲解和玩弄。对这种恶意的滥用撤诉权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明令禁止。       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黑案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常态。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黑社会组织犯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除了结伙组织方面的特征外,还必须表现在欺横霸市、非法垄断、牟取暴利、打砸抢夺、伤人杀人等不法暴力行为上,所牵连的犯罪,必然会有多种,否则,成立黑社会组织就失去应有的意义。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主犯,则要对下属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主犯的刑事责任就是多种犯罪、多人犯罪的并罚,刑事责任必然会非常重,通常情况下,无期、死刑是预料之内的判决。因此,涉黑案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的规定,在级别上就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涉黑案整体上的管辖权,随涉黑案主犯一起,落在了中级人民法院身上。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涉黑案,也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杨金柱现在问你:上述五点是律师们的“胡说八道”和“无理取闹”吗?       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8个罪名,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该案经过贵州省高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现在由17名被告人增加到57人,罪名由8个增加到27个,却反而降格到小河区法院审理。即使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中国人,也应该知道其中的猫腻是什么?         杨金柱强烈要求你阐明小河区法院管辖该案的合法性,以让国人知晓律师们的“闹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你置若罔闻,除了说明公权力的无耻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不知你以为然否?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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