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张千帆 | 乌坎的启示

2012年06月04日 10:46:22        来到乌坎,见到好样的乌坎人,我心情很激动。今天路况不熟、交通不畅,从早上七点一刻出门,晚上七点三刻才到这里,本来准备放弃,但是想到乌坎人不轻言放弃,我也不能轻易放弃这个机会,现在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我首先要向乌坎人致敬,因为你们为中国民主史无前例地打开了一条新路。大家知道,最近全国各地很热闹,发生了很多事情,一会儿重庆高官跑到成都的美国领馆去了,一会儿山东维权人士跑到北京的美国使馆去了。这些事件为中国的宪政民主带来了一点转机,但都不是治理中国的正道。民主国家可以帮助中国实现民主,但是中国这么大,中国的事情最终还是要由中国人自己去做。治理中国的正道不在别处,就在乌坎,因为你们做了迄今为止中国人以为不可能做成的事情。你们作为一个集体在现体制内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村级自治,而且竟然成功了。这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     你们知道,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都是匍匐在地上做人的臣民。1949年有人宣布“中国人站起来了”,其实根本没这回事。是你们用自己的勇气和行动,第一次从地上站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至少正在站起来。我认为这个意义甚至大于1978年的小岗村。你们应该知道,安徽小岗的18户村民首先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搞包产到户,这在当时也是需要很大勇气的。但是小岗村只是一场经济试验,即使小岗经验后来在全国推行了,中国人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自由,但是政治上仍然是“爬行动物”。只有获得了政治自由,我们才成为真正直立的人。我要祝贺你们,你们是中国第一批真正意义的公民。你们为全体中国人树立了一个公民样板。     乌坎的意义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你们向全世界证明,中国人是有能力搞民主的。乌坎现在成名了,地球人都知道这里发生的事情。以前总以为“洋鬼子”欺负我们,是因为我们实力弱,其实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外国人之所以瞧不起中国人,是因为他们认为我们自私、懦弱、没有勇气、不能堂堂正正地做人。这样的民族是不可能实行民主的,因为民主需要参与,需要奉献,在中国更需要勇气,而这些我们似乎都不具备。但是你们用行动证明了,中国人是有争取民主的勇气的。     第二,你们向我们的政府及其它领域的精英们证明,人民是有能力搞民主的。早在清末民初的时候,梁启超就说过,中国“民智未开”,所以是不适合搞民主的。多少年来,我们的官员和知识精英都假定,人民是一群素质不高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教育和文化程度低,成了他们不搞民主的借口。你们向他们证明,民主和教育程度没有什么关系,哪怕不识字也是可以投票的,而且投谁的票,你们知道得很清楚。民主不是书本上的知识,只有在政治实践当中才能学会。我有不止一个博士学位,但是你让我选北京市海淀区的人大代表,我还真不知道选谁,因为大部分候选人都是内定的,一点不了解、不认识。你们许多人没有上过大学,但是已经成功选举了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最后,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你们向全体中国人证明,我们自己是有能力搞民主的。中国没有民主,吃亏的最后是全体老百姓。在你们选举自己的村委会之前,以前那个村委会就把你们的地卖了,利益在他们少数几个人中间瓜分。你们用行动证明,自己的利益只有靠自己起来争取,权利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而且争取权利不是那么可怕的事情。你们起来了,也成功了,至少一部分地会还给你们。所以专制很强大,但也不是不可战胜的,别把事情想象得那么可怕;民主很遥远、很艰难,但在中国也是可以成功的。只要齐心协力、超越恐惧,中国民主没有什么克服不了的困难。     我对乌坎了解不多,到这里来的一个目的也是为了学习了解更多的乌坎经验。就我所知,乌坎成功的经验至少有三条。除了村民们的团结和勇气之外,一是单位比较大。乌坎是一个少有的大村,有一万两千人之多,“人多力量大。”如果只是一个一两千人的小村,可能很难顶得住上级干预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规模适中的单位更容易实现民主自治。二是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发挥了有效作用,让外界及时了解乌坎发生了什么,让乌坎镶嵌在外部世界之中,这样政府打压就有所顾忌。我看你们有的网民很年轻,才十几岁,在微博上就很活跃,真是后生可畏,你们是乌坎的未来和希望。三是地方政府温和理性,广东省委的妥善处理功不可没,而村民也理性配合、进退有度、见好就收,形成了官民良性互动。这才是真正的值得推广的“广东模式”。     当然,我刚才说乌坎“成功”了,但是这个成功只是一个起点,远不是终点。据我所知,你们的问题尚未解决,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在漫漫民主路上有什么变数都还不知道。在此,我也向大家提三点建议。第一,要保持清醒和团结,不要斤斤计较眼前的私利,尤其不能内部分化,否则很容易被各个击破。第二,要继续和外界保持联系,让外界及时了解你们的状况和面临的问题;你们不可能一直处于媒体关注的焦点,所以需要主动和外界保持联系并通告情况,不只是在非常时期要利用网络,平常时期也要通过网络和外界互动。第三,要完善和扩大基层民主。你们现在已经成功选举了一个村委会,也选举了村民代表。要让村民代表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他们就是村民的“议员”。选好村主任固然重要,但是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误,一个人的民主毕竟是靠不住的。村民代表会议一定要发挥独立的议事和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乌坎民主。我听说你们已经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其中也包括召集村民会议的职能。这是很有价值的民主制度创新。     最后也要看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中国是不算正式国家权力的。如果你们不能选举自己的人大代表,政府里面没有一个能替你们说话的人,上级还是像以往那样敌视你们、防范你们,乌坎民主是不容易成功的。我听说去年的时候,你们选举基层人大的权利被取消了,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大家一定要争取补选的权利,让乌坎民主更上一个台阶。只有当基层人大有你们自己的代表,乌坎民主才能得到巩固。     各位,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在看着你们。乌坎民主只许胜,不许败,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一个乌坎,失败了就什么都没有了。大家要知道,你们不只是代表乌坎人而已,你们承载着中国民主的前途和希望。我相信,以大家的智慧和勇气,乌坎一定会成功,中国的宪政民主一定会到来!       上一篇: 宪法有用了,改革才会变好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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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宪法有用了,改革才会变好

张千帆:宪法有用了,改革才会变好 进入专题 : 宪法 法治 改革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良性改革需符合两条件          今年既是1982年宪法颁布三十周年,也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二十周年。这些年过去,“南巡”影响巨大,形成了今天所谓的“中国模式”,比它早十年的宪法却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我今天讲的主题就是在宪法基本上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改革是要出问题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回归宪法规定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让宪法真正运行起来。     “南巡”之后的改革,成就是显然的,但是问题也同样明显。一方面,大家都能看到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高速发展,政府的财力急剧扩张,从而也为官僚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20年来的经济改革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活力,但是也造成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包括资源的严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经济发展整体上给各级官员增加了寻租资源和寻租机会,并且不断刺激他们寻租的积极性。所以“南巡”之后的改革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张非常复杂的图景。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改革”一开始在中国是没有保留的褒义词,但是经过这20年,我们已经对它有所保留了。因为改革,尤其是在中国的改革,面临着一些很严重的困境。制度当中存在很多的弊端,这样的社会往往是迫切需要改革的。但是我们发现改革的难度、阻力实在太大,以至于我们对于一些比较长远的制度性改革根本都不去想,因为觉得没有可行性。     良性的改革不可行,而所谓“可行”的改革往往是非良性,甚至是恶性的改革。良性改革,也就是对这个社会有利、有好处的改革。未必所有的改革都是好的,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一个主题,当某些条件不满足的时候,改革可能不是越改越好,而是越改越糟。     良性改革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我认为至少要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这种改革必须允许平民大众、社会老百姓的参与,他们可以向政府表达他们的基本诉求,至少要能够对他们认为对自己利益有害的诉求说“不”,要能够抵制政府的一些有害政策或者是以改革的名义作出的政策。另外一方面是政府的政治精英、官员足够开明,欢迎大众的参与。如果态度不积极,至少能够宽容公民参与,并且在社会压力之下,为了能够延续长期执行,而自愿推行良性改革。     只有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良性改革才能进行下去。只有公民的诉求,但是政府坚决不让步,良性的改革也是无法进行的。我把从1978年到1990年之间的10年改革定性为“幸运的例外”,它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公民参与,但参与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它仍然发生了,问题是这种改革并没有能够持久下去。如果改革不符合我讲的这两种条件会怎么样?只有两种结果。改革不是越改越好,而是越改越糟。          两次改革一脉相承          有学者把我提到的改革的前十年和后二十年分为两个改革,认为这是本质不同的改革。我认为这两次改革是非常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的,这确实是在效果上极其不同的改革。我专门考察了从1978年一直到现在的中央文件,认为改革在整体方案上基本是连续的,现在的改革思路在1989年之前就已经提出,只不过在这短短10年时间内没有来得及全面展开而已。除了党政分离之外,我们没有发现改革的思路有根本的不同。“南巡”的意义就在于,它重新启动了原先计划之中没有来得及进行的改革。后二十年改革为什么和前十年改革如此不同?那是因为这两次改革是在完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进行的,但是这两次改革的目的和初衷,乃至于方案都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     我们现在所谓的政绩体制和G D P思维,正是今天饱受诟病的一种发展模式。政绩工程、政绩体制虽然造成了所谓的盲目发展,大量的拆迁征收和社会冲突以至于民间悲剧,但是这种体制显然不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的发明,事实上它甚至不是1949年的发明,这种体制在中国2000多年的专制统治下自古以来就有。     在政策方面,我们看到在今天发挥了很多作用的政策,例如分税制、国企改革、住房商品化导致高房价,所有这些在当代看起来非常有争议的政策,是在1992年“南巡”之后逐步形成和落实的。但是这些措施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就已经在酝酿的。所以在政策上,上世纪90年代之前和之后带有一种很显著的连续性。     这两次改革的问题也是大同小异的,就是两个字———腐败。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两次改革是连续的一次改革,所以我不倾向于把它分为两次改革,而是一次改革的两个阶段。为什么前10年的改革是良性或者至少看上去是良性的,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     首先一个很显然的因素是,改革起点很低。当时城市改革刚刚起步,实质性的改革主要限于农村。在城市,经济改革只是限于有限的放松,例如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有限的合法化。真正的国企改制尚未启动,所谓的“国企改制”是在到了邓小平“南巡”之后开始的。改革只是限于国有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让企业自负盈亏,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基本上也是在给企业和社会松绑,赋予私人以更大的活动自由,这样的一种改革必然在效果上是增加了社会的活力、民间的财富和人民的自由。所以说这个效果必然是比较好的。     当然,这是不彻底的国企改革,不是很有活力,业绩不是很好的国营企业在进行着有限的自主经营改革,工人的住房、医疗、教育这些基本福利还在维持着,所以当时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下岗、贫富差距拉大这些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问题。后一个因素也是非常不能忽视的,这就是在改革初期,领导人确实想改,确实希望把这个国家改好,而且他们也有信心和魄力来进行真正的改革。     一个理性的官员要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也是我们今天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良性改革要想持续下去,一定要有社会的适度参与,否则最后很容易半途而废。          分税制导致财富集中于政府          邓小平的“南巡”虽然没有具体提到中国的改革怎么改,但是奠定了以后的改革基调。     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奠定了改革的基调,当时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议。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今后要制定的政策,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分税制。另外要严格管理土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耕地是否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农民能否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设?这个问题很根本。1993年的决议把它否定了,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划为农地,那就好好地种地。农地用途不能随便转为工商业或者居民其他用途。如果是这样,那就是改革发生了倒退。     分税制导致的后果是中国增长的财富更多跑到了政府的钱袋子里,而不是百姓的钱袋子里。分税制要实现两个目标,并不只是要改变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的比例,同时还要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 D P)的比重,并且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合理确定”,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财政收入向中央倾斜。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政府财政收入飞速增长,这对于中国社会绝不是一件好事。分税制以地方分权始,最后以中央集权终。分来分去,最后中央集中了更大的财权。表面在制度上是地方分权试验,但是实际在效果上发生了中央集权。有人说这样对于地方好,地方高兴还来不及呢!但是恰恰是分税制遭遇了地方非常严重的抵制。地方没钱了,“三公”消费是不会压缩的,但是中小学教师要发工资,这些钱从哪里来?就要通过土地财政来解决。所谓征地,无非就是二次征税,再把负担施加到老百姓身上。这是分税制给我们带来的后果。     土地管理问题也很严重。1993年,中央已经下决心要在中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又下达通知,要切实保护耕地,规定了很严格的限制政策,除了国家征用之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现在所谓的“小产权房”仍然不合法,国土部强调要严厉整治小产权房。其实在哪里建房,公民有这个权利,为什么在农村建房就是小产权房,在城市建房就是大产权房呢?这主要是国家的用途管制。如果说在不影响耕地的前提下,农民自己建房甚至把房卖给城市居民,双方自愿交易,有什么不可以呢?但是这不行!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集体荒地也不得进行非农建设,所以这就把农民自主发展的空间都给限制死了,当然会造成大量的土地被荒废。一般的把农业用地转变为工商业用地,肯定是提高它的价值,农民从中受益。但是现在他们的自由被国家法律限制剥夺了,所以国家就要给他们补偿。因为这是一种所谓的“管制性征收”。中国在1994年修宪之后明确了补偿原则。有时国家可以不通过征用,通过限制去剥夺农民的权利。例如原本可以发展这块地产,但是因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比如说保护耕地,为了粮食安全,不让你自由发展,从而限制了你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构成了表面上的法律限制,但是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征收,所以叫做“管制征收”。国家需要予以补偿,但是现在国家没有给农民以任何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等于国家剥夺了农村和农民自由发展的权利。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二元结构到了1992年之后,被普遍误解为农村土地变成城市土地必须通过征收。所以地方政府很高兴,很大一部分G D P增长就是来自于城市化,城市化就必须经过政府征地,因为根据这种理解,农民不能进行城市化,农地不能随便变成非农用途。只有当政府决定城市化后,政府把地征过来,再以高价卖给开发商,这时才可以城市化。所以这种发展模式可想而知会产生什么后果了。     南巡重启了经济改革,强化经济主义发展战略。它的本质就是通过中央财政集权来挤压地方财政,集中国力办大事。用政绩体制,用G D P这套东西在某种意义上迫使地方政府带动城市化发展,所以各地官员只能诉之于土地财政,从土地财政中赚取差价来取代之前的各种乱收费,征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侵吞民财的最大黑洞。人民就不得不忍受高房价、高收费、低医保。这种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除了人的麻烦,在物质上还留下了钢筋混凝土、高速公路、高楼大厦等等,但是也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生态污染和资源浪费。          改革不应成为官员专利          2003年之后的“胡温新政”基本上继承了“南巡”的精神,通过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来纠正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方面是延续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又提出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原则,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但是总的来看,效果有限,并未能减缓各种官员积极的“改革”与“发展”的巨大惯性,因为“发展”对他们来说太有利了,“发展”的恶果愈演愈烈。有些后果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体现出来。     例如2009年底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之后,促使了房屋征收程序的改善。新的征收条例确实比原来大有改善,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没有解决土地财政的问题,所以征地拆迁的问题还是屡见不鲜。     分税制本来可以合理分离,本来可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实权分配来合理划分财权,中央、地方做了多少事就分多少钱,没有必要产生中央通过分税制挤压地方财政,造成“跑部钱进”、土地财政这些严重的后果。耕地制度保护可以实行很有效甚至很严格的用途管制,可以合理分配中国的居住工商业和农业用地。大家去其他国家看一下,所有的发达国家对这套东西管理得井井有条。不可否认,住房商品化之后,住房质量比以前的单位分房大大改善。但是房价有必要这么高吗?国企改制本来可以实行更有合理的改革方式,通过更加有竞争力的聘用制度,来培养更有技能的劳工队伍,而不是简单下岗。国企改制的很大一部分就是把城市的职工辞退了,用更多的劳工来做他们的工作。中国的经济落后,需要发展,但是经济发展可以在提高综合国力的同时改善百姓生活,增长老百姓的幸福指数,并且同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是片面追求G D P数字。最重要的是,干部可以考核,但是没有必要变成现在的政绩工程。     所以说,这两个阶段的改革在不同的环境下,得到的是不同的经济后果。本来是可以更好,但问题是当人民从改革的决策过程中彻底消失,改革几乎完全是官员等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专利,那么所有这些良好的愿望只能是空想。     中国今后向何处去?其实要解决中国今天的问题,答案并不难找。良性的改革必须有公民大众参与,而公民的政治权利只有通过宪法才能得到保障。只有让宪法规定的制度真正运转起来,中国的改革才能走上正轨。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法治 改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077.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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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关于教育部制定随迁子女学籍地高考政策的公民建议

2012年05月27日 23:18:27        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袁贵仁部长、杜玉波副部长就随迁子女在学籍地高考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部将于2012年上半年出台总体方案,并要求各地于年底以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教育部近期将要制定随迁子女在学籍地高考的政策,体现了国务院和教育部领导对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深切关怀,令人振奋鼓舞。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如下担忧,因而借此机会表达出来并提出我们的建议。     一方面,教育部曾表示,北京、上海等发达省市的高考改革难度较大:“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要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尤其要考虑影响原户籍居民的考生利益。我们担心,这种顾虑可能会加固发达省市在大学招生与考试方面的既得利益,忽视广大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教育部曾表示,将要出台的随迁子女高考“方案是相关的原则”,没有统一的取消户籍限制的时间和附加条件,时间表的“最后实现年限”似乎由当地政府决定。我们担心教育部所制定的政策可能不够明晰,或将权力授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如果全国统一政策不够具体明晰并缺乏强制执行力,那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能就会对随迁子女在学籍地高考设定苛刻条件,或者无限期拖延开放时间,致使数千万留守儿童和父母分居两地,数千万的随迁儿童读书难、上学难。如此,则涉及两亿多人口的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将迟迟得不到解决,显然不利于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担忧,我们特向国务院和教育部领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应当包含具体的时间表,明确规定各地实施时间的底限。我们认为,北京市推动教育平等的志愿者们提出的基本诉求是值得重视的,即2014年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允许满足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学籍地参加高考。需要重视的是,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已经刻不容缓;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省市的随迁子女人数众多,他们在学籍地接受教育并参加高考的权利尤其需要受到重视,因而这些省市必须及时出台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具体方案。如果延续不公正、不人道、不合理的高考户籍限制,必然会加剧广大随迁子女家庭的焦虑和不满,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应当包含具体计划,明确统一规定“随迁”、“学籍”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所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并要求学校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其学籍档案。我们认为,北京市推动教育平等的志愿者们提出的方案是合理的,即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资格年限不超过4年。教育部规定的高考条件应立足于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需要,而不是家长的财产拥有状况等其它不相关因素,否则必然加剧“高考移民”倾向。如果规定条件过于苛刻,则将在随迁子女当中产生新的歧视。事实上,就城市承载力而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目前的高中教育资源均供大于求,完全有能力吸收随迁子女就读,并允许他们在当地参加高考。     第三,教育部制定的高考改革方案应明确规定,在学籍地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按当地标准同等录取,以利促进和实现教育公平,并防止在分省命题体制下折合不同考试成绩带来的任意性和不公平。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宪法》和《教育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的重要使命,教育部所制定的政策有义务保证基本的公正与平等。过分保护既得利益实质上是对不合理、不公正与不平等的认可和维护,也是对数以千万计的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的漠视,是对近两亿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严重歧视。至于同等录取是否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高考移民”、加剧城市资源紧张,则是招生与考试体制改革时需要解决的长远问题。只要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考试,并在原则上平等招生,“高考移民”问题将自动消失。     第四,教育部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等正式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重视随迁子女家庭的需要和诉求。教育部的高考改革政策也应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改革方案过程中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意见,尤其是随迁子女家长的意见。随迁子女家长在所在城市长期工作并纳税,有权享受平等的公民待遇,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     第五,教育部所制定的高考改革政策应规定严格的执行力,并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裁量权。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教育部的基本职能包括“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领导“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因而制定政策一定要对各级教育主管机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并由教育部切实发挥监督实施职能。否则,地方政府很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压力,很难制定出公平合理的高考改革方案。     在制定具体方案过程中,各省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教育部的高考政策应规定随迁子女认定标准和改革时间表的统一底线,并明确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以防止地方部门拖延推诿。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随迁子女高考资格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我们期待,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将及时出台合理有效的随迁子女高考改革政策,严格监督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解决和完善随迁子女在学籍地高考的具体方案,切实推进教育与社会公平改革,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上一篇: 尊严是贯通中西的桥梁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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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宪法有用了,改革才会变好

2012年05月30日 18:09:47    摘要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启动改革必然会发生种种问题,因为这是一种失衡的改革。要让失衡的改革再走向一种合理的平衡,就必须让宪法最大程度地有效运作起来。      良性改革需符合两条件     今年既是1982年宪法颁布三十周年,也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二十周年。这些年过去,“南巡”影响巨大,形成了今天所谓的“中国模式”,比它早十年的宪法却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我今天讲的主题就是在宪法基本上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改革是要出问题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回归宪法规定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让宪法真正运行起来。     “南巡”之后的改革,成就是显然的,但是问题也同样明显。一方面,大家都能看到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高速发展,政府的财力急剧扩张,从而也为官僚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20年来的经济改革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活力,但是也造成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包括资源的严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经济发展整体上给各级官员增加了寻租资源和寻租机会,并且不断刺激他们寻租的积极性。所以“南巡”之后的改革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张非常复杂的图景。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改革”一开始在中国是没有保留的褒义词,但是经过这20年,我们已经对它有所保留了。因为改革,尤其是在中国的改革,面临着一些很严重的困境。制度当中存在很多的弊端,这样的社会往往是迫切需要改革的。但是我们发现改革的难度、阻力实在太大,以至于我们对于一些比较长远的制度性改革根本都不去想,因为觉得没有可行性。     良性的改革不可行,而所谓“可行”的改革往往是非良性,甚至是恶性的改革。良性改革,也就是对这个社会有利、有好处的改革。未必所有的改革都是好的,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一个主题,当某些条件不满足的时候,改革可能不是越改越好,而是越改越糟。     良性改革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我认为至少要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这种改革必须允许平民大众、社会老百姓的参与,他们可以向政府表达他们的基本诉求,至少要能够对他们认为对自己利益有害的诉求说“不”,要能够抵制政府的一些有害政策或者是以改革的名义作出的政策。另外一方面是政府的政治精英、官员足够开明,欢迎大众的参与。如果态度不积极,至少能够宽容公民参与,并且在社会压力之下,为了能够延续长期执行,而自愿推行良性改革。     只有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良性改革才能进行下去。只有公民的诉求,但是政府坚决不让步,良性的改革也是无法进行的。我把从1978年到1990年之间的10年改革定性为“幸运的例外”,它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公民参与,但参与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它仍然发生了,问题是这种改革并没有能够持久下去。如果改革不符合我讲的这两种条件会怎么样?只有两种结果。改革不是越改越好,而是越改越糟。      两次改革一脉相承     有学者把我提到的改革的前十年和后二十年分为两个改革,认为这是本质不同的改革。我认为这两次改革是非常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的,这确实是在效果上极其不同的改革。我专门考察了从1978年一直到现在的中央文件,认为改革在整体方案上基本是连续的,现在的改革思路在1989年之前就已经提出,只不过在这短短10年时间内没有来得及全面展开而已。除了党政分离之外,我们没有发现改革的思路有根本的不同。“南巡”的意义就在于,它重新启动了原先计划之中没有来得及进行的改革。后二十年改革为什么和前十年改革如此不同?那是因为这两次改革是在完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进行的,但是这两次改革的目的和初衷,乃至于方案都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     我们现在所谓的政绩体制和G D P思维,正是今天饱受诟病的一种发展模式。政绩工程、政绩体制虽然造成了所谓的盲目发展,大量的拆迁征收和社会冲突以至于民间悲剧,但是这种体制显然不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的发明,事实上它甚至不是1949年的发明,这种体制在中国2000多年的专制统治下自古以来就有。     在政策方面,我们看到在今天发挥了很多作用的政策,例如分税制、国企改革、住房商品化导致高房价,所有这些在当代看起来非常有争议的政策,是在1992年“南巡”之后逐步形成和落实的。但是这些措施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就已经在酝酿的。所以在政策上,上世纪90年代之前和之后带有一种很显著的连续性。     这两次改革的问题也是大同小异的,就是两个字———腐败。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两次改革是连续的一次改革,所以我不倾向于把它分为两次改革,而是一次改革的两个阶段。为什么前10年的改革是良性或者至少看上去是良性的,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     首先一个很显然的因素是,改革起点很低。当时城市改革刚刚起步,实质性的改革主要限于农村。在城市,经济改革只是限于有限的放松,例如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有限的合法化。真正的国企改制尚未启动,所谓的“国企改制”是在到了邓小平“南巡”之后开始的。改革只是限于国有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让企业自负盈亏,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基本上也是在给企业和社会松绑,赋予私人以更大的活动自由,这样的一种改革必然在效果上是增加了社会的活力、民间的财富和人民的自由。所以说这个效果必然是比较好的。     当然,这是不彻底的国企改革,不是很有活力,业绩不是很好的国营企业在进行着有限的自主经营改革,工人的住房、医疗、教育这些基本福利还在维持着,所以当时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下岗、贫富差距拉大这些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问题。后一个因素也是非常不能忽视的,这就是在改革初期,领导人确实想改,确实希望把这个国家改好,而且他们也有信心和魄力来进行真正的改革。     一个理性的官员要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也是我们今天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良性改革要想持续下去,一定要有社会的适度参与,否则最后很容易半途而废。      分税制导致财富集中于政府     邓小平的“南巡”虽然没有具体提到中国的改革怎么改,但是奠定了以后的改革基调。     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奠定了改革的基调,当时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议。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今后要制定的政策,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分税制。另外要严格管理土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耕地是否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农民能否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设?这个问题很根本。1993年的决议把它否定了,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划为农地,那就好好地种地。农地用途不能随便转为工商业或者居民其他用途。如果是这样,那就是改革发生了倒退。     分税制导致的后果是中国增长的财富更多跑到了政府的钱袋子里,而不是百姓的钱袋子里。分税制要实现两个目标,并不只是要改变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的比例,同时还要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 D P)的比重,并且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合理确定”,最后的结果必然是财政收入向中央倾斜。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政府财政收入飞速增长,这对于中国社会绝不是一件好事。分税制以地方分权始,最后以中央集权终。分来分去,最后中央集中了更大的财权。表面在制度上是地方分权试验,但是实际在效果上发生了中央集权。有人说这样对于地方好,地方高兴还来不及呢!但是恰恰是分税制遭遇了地方非常严重的抵制。地方没钱了,“三公”消费是不会压缩的,但是中小学教师要发工资,这些钱从哪里来?就要通过土地财政来解决。所谓征地,无非就是二次征税,再把负担施加到老百姓身上。这是分税制给我们带来的后果。     土地管理问题也很严重。1993年,中央已经下决心要在中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又下达通知,要切实保护耕地,规定了很严格的限制政策,除了国家征用之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现在所谓的“小产权房”仍然不合法,国土部强调要严厉整治小产权房。其实在哪里建房,公民有这个权利,为什么在农村建房就是小产权房,在城市建房就是大产权房呢?这主要是国家的用途管制。如果说在不影响耕地的前提下,农民自己建房甚至把房卖给城市居民,双方自愿交易,有什么不可以呢?但是这不行!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集体荒地也不得进行非农建设,所以这就把农民自主发展的空间都给限制死了,当然会造成大量的土地被荒废。一般的把农业用地转变为工商业用地,肯定是提高它的价值,农民从中受益。但是现在他们的自由被国家法律限制剥夺了,所以国家就要给他们补偿。因为这是一种所谓的“管制性征收”。中国在1994年修宪之后明确了补偿原则。有时国家可以不通过征用,通过限制去剥夺农民的权利。例如原本可以发展这块地产,但是因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比如说保护耕地,为了粮食安全,不让你自由发展,从而限制了你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构成了表面上的法律限制,但是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征收,所以叫做“管制征收”。国家需要予以补偿,但是现在国家没有给农民以任何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等于国家剥夺了农村和农民自由发展的权利。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二元结构到了1992年之后,被普遍误解为农村土地变成城市土地必须通过征收。所以地方政府很高兴,很大一部分G D P增长就是来自于城市化,城市化就必须经过政府征地,因为根据这种理解,农民不能进行城市化,农地不能随便变成非农用途。只有当政府决定城市化后,政府把地征过来,再以高价卖给开发商,这时才可以城市化。所以这种发展模式可想而知会产生什么后果了。     南巡重启了经济改革,强化经济主义发展战略。它的本质就是通过中央财政集权来挤压地方财政,集中国力办大事。用政绩体制,用G D P这套东西在某种意义上迫使地方政府带动城市化发展,所以各地官员只能诉之于土地财政,从土地财政中赚取差价来取代之前的各种乱收费,征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侵吞民财的最大黑洞。人民就不得不忍受高房价、高收费、低医保。这种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除了人的麻烦,在物质上还留下了钢筋混凝土、高速公路、高楼大厦等等,但是也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生态污染和资源浪费。      改革不应成为官员专利     2003年之后的“胡温新政”基本上继承了“南巡”的精神,通过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来纠正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一方面是延续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又提出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原则,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但是总的来看,效果有限,并未能减缓各种官员积极的“改革”与“发展”的巨大惯性,因为“发展”对他们来说太有利了,“发展”的恶果愈演愈烈。有些后果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体现出来。     例如2009年底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之后,促使了房屋征收程序的改善。新的征收条例确实比原来大有改善,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没有解决土地财政的问题,所以征地拆迁的问题还是屡见不鲜。     分税制本来可以合理分离,本来可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实权分配来合理划分财权,中央、地方做了多少事就分多少钱,没有必要产生中央通过分税制挤压地方财政,造成“跑部钱进”、土地财政这些严重的后果。耕地制度保护可以实行很有效甚至很严格的用途管制,可以合理分配中国的居住工商业和农业用地。大家去其他国家看一下,所有的发达国家对这套东西管理得井井有条。不可否认,住房商品化之后,住房质量比以前的单位分房大大改善。但是房价有必要这么高吗?国企改制本来可以实行更有合理的改革方式,通过更加有竞争力的聘用制度,来培养更有技能的劳工队伍,而不是简单下岗。国企改制的很大一部分就是把城市的职工辞退了,用更多的劳工来做他们的工作。中国的经济落后,需要发展,但是经济发展可以在提高综合国力的同时改善百姓生活,增长老百姓的幸福指数,并且同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是片面追求G D P数字。最重要的是,干部可以考核,但是没有必要变成现在的政绩工程。     所以说,这两个阶段的改革在不同的环境下,得到的是不同的经济后果。本来是可以更好,但问题是当人民从改革的决策过程中彻底消失,改革几乎完全是官员等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专利,那么所有这些良好的愿望只能是空想。     中国今后向何处去?其实要解决中国今天的问题,答案并不难找。良性的改革必须有公民大众参与,而公民的政治权利只有通过宪法才能得到保障。只有让宪法规定的制度真正运转起来,中国的改革才能走上正轨。             上一篇: 关于教育部制定随迁子女学籍地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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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认真对待尊严(一)

2012年05月21日 12:21:38   各位朋友下午好!我们今天是天则所第452次双周学术论坛,我们今天非常高兴请来了国内非常著名的宪法学家,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张教授这次跟我们谈的不是法学问题,而是宪政问题,这个宪政也不是一般的宪政理论,还是儒家跟现代民主、人权之间的关联。刚才我们几个在一起吃饭还在说,我说张老师这个研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思想史的价值,是一个法学家来研究中国儒家思想,而且不是把它作为一个反对的东西,而是作为一个要激活它,要让它进入中国法哲学和法学的体系的构造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对于我们来说其实既是法学发展,也是儒学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这个报告应该说在我们双周学术论坛的史上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报告。我们今天还请来了四位非常杰出的学者来做评议,按照我们惯例是张老师先讲一个半小时,之后是评议和讨论。          张千帆:     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做这个交流,感谢天则所尤其是秋风的邀请。天则所成果卓著,这已经是452次讲座了,向你们学习!之前有幸到这讲过,讲的是宪法,也是我的本行。如秋风刚才所说,今天我作为一个外行来看儒家到底是什么。虽然我其实是政治学出身的,对于这个领域也一直很有兴趣,但是在国内没有发表过太多这方面东西;国内大家知道我,也主要是从宪法的角度。但是此前用英文发表过儒家和墨家的东西,最早的一篇是发表在2000年的《中国哲学杂志》上。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断断续续关注这个问题,终于这次有机会出版了这本小书,其实是这些英文论文的汇集,或许读起来还有点翻译的痕迹,尽管是我自己的翻译,已经尽量在严谨的前提下做到通顺。书不厚,一共才六章,还不光是儒家,其中两章是讲道家和墨家。所以,在专门研究儒家的学者来看,也许是一个比较浅层次的思考,但是我的角度跟以往是不太一样的。我希望能建构一个儒家的核心概念,那就是人的尊严。     这个话题很广,可以从多个不同角度切入,我今天就从一个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因为我这个人比较关注中国社会现实。我看天则所也一直在关注吴英死刑问题,这个问题最近最高院有了一个答复,也是跟预期差不多,改判了死缓,死刑取消了,命保住了。我之前曾经把吴英案分成几个层次。最浅的层次是法学层次,就是吴英案的量刑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那一类特别严重的集资诈骗,以至于要判死刑?第二个层次是经济学关注的问题,这也是天则所作为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关注的问题,就是“集资诈骗”能不能成为一个罪,甚至成为死刑罪?这是值得探讨的。最后一个层次是哲学家关心的,即使前面两个层次不成问题,“罪大恶极”,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那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吗?换言之,我们如何对待人的生命?     这次我没有站在法学家这边,因为我不熟悉刑法和刑诉法,更没有站在经济学家这边,因为我觉得这要求很专业的知识,包括吴英的集资诈骗是不是应该构成罪?构成多重的罪?它取决样很多的经验和实证研究,我没有做这个研究。但是,我讲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怎么样对待人的生命?我个人的观点也许秋风知道,我认为儒家应该主张废除一切死刑,如果大家不同意可以进一步探讨;我知道历史上儒家并不是反对死刑的,死刑在我们国家源远流长,而且有各种“死法”,比现在死刑残酷的多得是。但是,我认为儒家要前后一致的话,至少应该坚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废除死刑。我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它是一个基本伦理。论证了这个之后,现在最高法院已经免死,我的任务基本完成了,下面就是天则所的任务了,那就是应不应该判罪?至于判什么罪,那是我的刑法和刑诉法同事的任务了。     我们不妨从吴英案谈起,而且为了讨论的缘故,别把她看成是一个无辜的不谙世事的年轻美女,就把她看成一个罪大恶极的诈骗犯;如果实在困难的话,把她想成一个又老又丑的极为阴险的黑老大,刑法上的罪名完全成立。这样人犯罪之后,应不应该判处死刑?我在博客上贴了一篇文章,从吴英案谈废除死刑,当时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我只是主张像儒家那样尊重生命,题中之意就是废除死刑。结果却遭来大量攻击甚至谩骂。为什么?我发现大家都非常同情吴英,非常同情美女,觉得她被判处死刑很可惜,但是不能容忍贪官污吏,可能也不能容忍像药家鑫、李昌奎这样恶性杀人的罪犯。所以,如果废除死刑的话,如何看待这些人?这些人是不是也要被免死呢?从中也引出一些其他问题,譬如我们的“无期徒刑”其实就是20年有期徒刑,监狱可能还不够牢靠,犯罪可能越狱什么的,如果他们出来之后继续杀人、行凶作,其他人谁来保护呢?是不是药家鑫免死,无辜者的权利就受到侵犯了呢?诸如此类,等等等等。     所以,我们还可以设想,不仅是对吴英,而且对于那些官员,盗窃了国家几十亿资产的贪官,或者是动不动“李刚是我爸”这类官二代、富二代,或者像李昌奎这样穷凶极恶的杀人犯。这些人都是大家深恶痛绝的。对于人格已经跌落到基本道德底线以下的这群人,我们该如何看待他们?如何对待他们?其实这是一个挺深奥的哲学问题,不是在网上像那些“愤青”们随便抒发一下情感就能解决的问题。它取决于我们对人的看法,吴英是谁?当然司法判决下来之后,她就是一个诈骗犯,似乎什么别的都不是,就是一个诈骗犯。这个标签写好了,贴在你脸上,你就是这个标签。药家鑫是谁?药家鑫是杀人犯,司法判决写的明明白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所以死刑。薄熙来是谁?薄熙来是一个贪官,这个基本已成定论。我想他应该是重庆历史上最大的一个贪官。这些人确实做了许多坏事,但难道就只是一个标签而已吗?他只是一个“贪官”或者“杀人犯”或者“诈骗犯”而已?     我想儒家的回应恰好截然相反。真正儒家会说,“吴英”是个大好人,“药家鑫”是个大好人,“薄熙来”也是一个大好人。什么意思呢?他们的本性原来是好的,只是他们的行为和他们尊贵的本性太不配了。我建议,如果在场有记者的话,不妨做一件现在没人做的工作。我在加拿大讲学的时候,有一位他们的法硕学生提醒我,中国正在变成一个“看笑话”(victimizing,和我们的“围观”差不多)时代。一个媒体报道出来,一大堆口水把故事里的作恶者淹没,众口皆曰“杀!”不是说杀能解决中国社会任何问题,而是因为那样痛快、解气!正是因为问题解决不了,大家都很郁闷,所以这些凤毛麟角不幸被抓获的体制的替罪羊成了大家泄愤的对象。我想很快,随着中南海的证据一点点挖掘出来、发酵出来,大家都在等待又一场宏大的“围观”、消费、享受。不过这一次不妨再做一点更深入的调查。如果你是一个记者,不妨拿薄熙来或者任何一个贪官——中国这种人很多,到处都是,随便拣一个,你把他的照片贴出来,从孩子的时候,他上小学甚至更早,那个时候他肯定看上去是非常无辜的纯真可爱的“小帅哥”,一直到他上大学、工作,一步步爬到现在这个位置,以至于现在成为这样一个外表很光鲜、内心很阴险的角色。你再问一问,“薄熙来”到底是谁?是现在这个薄熙来呢?还是上大学的薄熙来呢?还是那个坐在摇篮里的薄熙来呢?     我想不需要很深的“研究”,只要你可以平心静气看一看、想一想,最后的结论会验证儒家这个“性本善”的基本假设。人生来的本性是好的,是善良的——当然什么是“好”,就和什么是“恶”一样,可能需要很多解释,我们可以再探讨。我对它的解释是有价值,是珍贵的,是值得尊重的。但人性也不只是好而已,人性是有弱点的。如孟子所说,人很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如果环境不好,在他们后天的这种发展过程当中,他们的品性很容易问题,变得虚荣、变得贪婪、变得暴躁、变得懦弱,甚至变得凶狠。所以人的本性是好的,但是人的本性有弱点、有缺陷的,在这样一个不健康的环境下会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那么儒家给我们提出一个很基本的问题:什么是人?如何看待一个人?如何对待做事严重违背自己善良本性的人?     就跟你现在看薄熙来一样,他是一个病人,我认为他病得很严重,但是他原来是健康的,他小时候是健康的、纯真的,现在他得病了。面对这样一个健康的病人或者说得病的健康人,我们作为“医生”该怎么办?社会该怎么看待他?国家怎么对待他?只是去恨他们吗?只是从肉体上消灭他吗?或者只是惩罚,把它看成是他罪有应得,这就是社会正义吗?仅此就足以伸张社会正义吗?在某种意义上,这恰恰是不正义,不是吗?我们对病人通常会以一种同情的眼光去看,病人是不幸的;在我看来,“薄熙来”也是不幸的。这个已经不幸的人是不是还要接受进一步的惩罚,变得更加不幸呢?我觉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这是一类人,我们社会当中人格跌落到社会底线以下的这类人,对待他们得用刑罚。国家刑法是干什么的?无非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刑罚纠正这种状态。当然,法律底线是比较低的;在这个底线之上,大家可以自由行动,但是到这个底线之下,国法就不得不管,否则国无宁日。薄熙来、药家鑫乃至吴英是这类人。对于这类人我们怎么看待和对待,这是一个问题。     还有一类现象更加拷问我们自己的良心。像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两岁吧?被车轧了躺在路上,18位路人来来回回,竟然没有一个人出手相救。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小悦悦呢?小悦悦跟我是什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怎么样去平衡她的生命和我可能遭遇的风险?这样的例子是挑战儒家极限的,我认为当代的儒家或者新儒家应该站出来说一说。我们都知道孟子的经典例子:一个小孩不知不觉往水井那边爬,只要你是人,你就会情不自禁的有所触动,大多数时候会自然延伸为一种行动,你会上前一步把她抱起来,让她免于危险。孟子认为,这是仁心的自然体现。如果你看到这个孩子在爬,心里一点感觉没有,那么在他看来你就不是人了。“仁者,人也”,是人的共同本性,凡人皆有仁心。那么广东这18位路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在孟子眼里不是人了?可能事情还没有这么严重。在我发表书上第二章的时候,美国学者爱文河教授(现在应该在香港教书)审稿时特意指出,孟子所说的不是一种行动,而只是一种触景生情,一种心理上一种触动。我相信18位路人的心里是会有触动的,只不过不知道是什么考虑抑制了他们的行动。我看到媒体报道、讨论的时候,基本上是从南京彭宇案的角度来解释的,都怕事后遭到讹诈。但我认为这种解释不能替我们担当道德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在其他国家,哪怕是非常不发达、比中国贫困得多的发展中国家,这样的事情都不会发生。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我还在加拿大。地球人都知道了,中国人的脸往哪搁啊?别人不太好意思在我面前提,但是我知道他们都知道。中国这种道德状态怎么到了这个样子?当然是有一些客观原因,我也讲了彭宇案是一个因素,大家害怕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或许还有从众心理。但是即便如此,即便你搭手相救有可能遭到诬陷、讹诈,你就应该无动于衷吗?我觉得一个见死不救的民族是没有什么希望的,不管是以什么借口。     大家经常在讨论最近的薄熙来、王立军事件,秋风平时很关心儒家宪政,大家在讨论的时候肯定也在考虑中国今后民主宪政的前途,但是这样一个民族恐怕是不配享有民主的。为什么?因为救小悦悦或参与民主都是好事,而任何好事都需要一定的付出,你搭救小悦悦可能会有付出,可能会有风险;在我们国家,你行使民主权利更要付出。这种付出还不仅仅是在西方国家,西方人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就像他们没有彭宇案一样,救死扶伤当然是大家应该做的,出来选举也没有谁会打击报复。但即便在那里,还是有一大堆人不出来投票的。当然,我也不太好意思指责别人,因为别人会问我,你们有什么资格教训我们?你们有些人说西方民主这个不好、那个不好,你们自己的民主在哪里?但是我还是忍不住要问一句,你们既然有民主权利,为什么不出来行使呢?答案是,他们出来选举也是多少有点成本:周末要出来选举,可能懒觉睡不成了;本来要陪孩子玩儿,现在要出来投票。所以成本是有,虽然很小。在我们国家,成本高得多了。我想在座的都对宪政、对公益比较热心,但是大家有几个真正认真对待了去年的海淀区选举呢?即使有的话,我想也是极少的。不仅因为这个选举没有意义,这个成本是白花的,而且别人还会另眼相看,说不定还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我认为救人和选举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我们这个民族经过这么多年折腾之后,似乎都已经堕落为唯利是图、只进不出,不折不扣的理性人;万事都要利弊权衡、成本利益分析,很快就做出结论——不行动!小悦悦管我什么事?我如果搭救,我能够得到什么?恐怕什么都得不到,得到的可能是一大堆麻烦,就像彭宇惹上麻烦一样。如果我不救,至少没有这个风险。所以成本利益一权衡,结论很明显。     其实在今天,我们几乎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是吴英,都是广东的这18位路人。我这个“打击面”可能广了点,有时候为了简便或者表达有力的缘故,经常会以一种比较绝对的语气,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几乎每个人”,我希望在座的各个都是例外。但是我相信在我们一生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这一类让我们感到为难的事情,最后多多少少都因为这种浅层次的利益成本分析,而做出和这些路人同样的选择。     看看我们周围每天发生的那么多事情,学者们、比较善良的精英们多半会以一种同情心看待农民等这些弱势群体。他们确实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他们道德状况究竟如何呢?我相信也不好过于恭维。地沟油、毒大米、毒蔬菜、毒猪肉等各种各样的毒素,还有用皮鞋制造的胶囊,这些事情都是我们平民百姓做出来的。他们在做这些坏事的过程中,我想无非也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利弊权衡:我做这件事情会不会被逮着?不会被逮着,又能够帮助我节省成本,或者提高价格,当然就做了,不做才是傻瓜。其实你有什么必要制造毒蔬菜呢?现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家都知道太漂亮的东西不能吃,反而要吃被虫子咬过的蔬菜,因为虫子帮你检验过上面没有毒。如果菜上有几个虫眼,反而可以卖得更贵。他这么做,肯定是因为有利可图,但也只能骗人一时。然而,他们有错,我们就更好吗?那些农民为什么种有毒的粮食、有毒的蔬菜?因为我们的体制在歧视他们,把他们挤压到很狭窄的生存空间,而我们知道这一切仍然无动于衷。这就是我们为冷漠付出的代价。     在这些方面,我们验证了耶稣所说的“所有人都是罪人”。圣经讲,人生来都是要受苦,因为我们有原罪;女人分娩是一种受苦,男人的耕作也是一种受苦,“汗滴禾下土”,这都是上帝对于我们人类原罪的一种惩罚。现在我们可能不是那么原始的累了,不需要去耕作,分娩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打止痛针或者剖腹产,以前没有这种医疗技术是很危险的,所以现代科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人类这种原始的痛苦。但是,我们有没有摆脱苦和累呢?我想没有。现代文明人只是换了一种累法,这不只是我们智力上的累,而且是一种道德上的、良心上的累。你现在不做农夫了,升官了、发迹了,难道不累吗?中国的商人不累吗?中国的贪官不累吗?喝酒倒在酒桌上的有的是。薄熙来这样的省委书记不累吗?我们的总书记不累吗?我们总理比谁都累。中国人的问题在于,似乎我们今天已经不再感受到这种良心的累,好象只是剩下这种物质的累,喝酒喝得累、跑官跑得累,但总之还是累。一个民族作为一个集体失去了良心,我们会发现很多“原罪”会以原始的方式回来报复我们,所以一会儿毒胶囊、一会儿毒奶粉……当然,这一方面是中国法治不发达造成的,政府没有履行职责、积极查处,但是我想归根到底都是因为我们中国人彻底丧失了传统儒家的尊严感和耻感,或者也可以说是原罪意识,以至自食其果。     所以我觉得,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几乎每个活着的人都太漠视自己的良心。这本书的目的正是让儒家回来提醒我们,不要在良心上活得太累。当然,你说“我好像感觉不出良心有什么累嘛”,甚至升官发财还挺滋润,但是我们说,不知道累或者不觉得累未必是件好事情。我们都知道累过头怎么样?会过劳死。中华民族目前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我们正在濒临这种良心上的“过劳死”。现在是该回头、该警醒的时候了。       (未完)        上一篇: 如何重建尊严 下一篇: 认真对待尊严(二)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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