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中华民国早期的政治转型:1912-1924(中)

    中华民国早期的政治转型:1912-1924(上)   二、政治合法性的转变   在政治社会中,“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71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一种政治权威,解决的是“社会政治秩序何以持久”的问题。72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首推德国社会学家韦伯。韦伯认为合法性的基础有三个方面:传统的基础、魅力(卡里斯马)的基础和理性的基础。按照这三种合法性的基础建立起三种不同的统治类型,即传统型统治、魅力型(卡里斯马)统治和法理型统治。73在韦伯看来,真正的统治必须具有“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74   1912年清帝的退位,宣告了传统世袭制合法性的终结。同时也表明“寻找新的合法性基础的开始。”75在民国初年,“绝对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在广大的市民阶层对王权统治正当理由的否认,是掀起巨大的反抗王权的运动,最终导致人格化的国家权威无立足之地。这便迎来了以确定制度化国家为已任的宪政主义国家的产生,国家权威合法化的途径也因之发生重大变化。”76这种合法性的变化在民主宪政制度建设上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来源是民意,而不再是传统的天意。《临时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77民意最重要的表现是代议制。参议院、国会立法机关正是代表民意的机构。对此,《临时约法》、《天坛宪草》都规定了立法机构的职权。即使在袁世凯解散国会之后,无论是威权统治时期,还是准备复辟帝制,袁都承认国家必须存在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而没有延袭传统政治的做法。   二是统治权合法产生的方式是选举制,而不再是传统的世袭制。《临时约法》要求参议院由各地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而总统、副总统则是由参议院选举产生。78《国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国会两院议员分别由地方议会与选民选举产生。在民初众多政治精英的眼里,国家行政元首与立法机构的合法性来自于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参议院的合法性就受到人们的强烈质疑。湖北省议会指出:“查参议院向系各省军政府委员组织而成,不可视为人民代表机关”。79《时报》评论指出临时参议员“本系牵强凑合而成。其议员有由各都督派送者。有孙总统秘书员兼任者。有自由加入者。非出自民选,不足以代表民意。”80在众多压力之下,参议院自己也承认有必要依据《临时约法》重新改选。81民国早期历届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都是以选举的方式产生。1918年9月新国会选举徐世昌为民国新总统,10月冯国璋向徐世昌移交总统权力,双方至少在形式上遵循民主政治程序,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一次最高权力和平移交。   为了取得这种合法性,一些政治人物甚至是不择手段。1913年10月,袁世凯在镇压国民党人反抗之后,虽然持有绝对优势的军政实力,但为了获得当选正式大总统的合法性,所以对国会议员除威胁以外,还动用了贿赂、拉拢等柔性手段。821918年安福国会贿选与20年代的直系将军曹锟的贿选总统,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军阀对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认同,虽然他们尽可以诉诸武力夺取选票。83从批评的角度来说,这些都是非法的贿选现象。但是从积极方面来看,选票的价值受到了重视,民意的份量至少在形式上是不容忽略的。   虽然不能高估政治合法性转变的作用,但是与帝制时代的传统统治模式和1914年以后袁世凯的卡里斯马型统治比较,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历史进步,“在人们的心目中,宪法、国会、总统、内阁这些形式,以及选举、立法等程序已成为民主共和的象征与符号”。841916年反袁斗争胜利后,上海、南京、杭州、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的民众都举行了大规模的国庆活动,充分表达了共和制度的拥戴之情,以及从心理上对民主共和制度的拥护。“经过护国运动的宣传和实践以及对袁氏专制统治和帝制自为的切身体验,民众已把共和政体的存在与自己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85   三、政治参与的活跃   在民主转型进程中,政治参与是一个非常让人感兴趣的现象。政治社会学者一般认为政治参与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86政治投票与政治选举、参加政党与社团活动、政治表达是政治参与常见的途径与方式。87   民国早期政治参与最重要的政治现象是全国性议会选举的开展。全国共举行过四次中央议会选举与三次地方省议会选举。88第一次中央议会选举是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在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民意代表性遭到各省质疑后,临时政府遂决定依据临时约法第18条规定,在全国各省进行临时参议员选举,重新组织北京临时参议院。这次选举从1912年3月下旬开始,历时三个多月。89选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地方议会互选参议员。互选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整个选举过程不向外界公开。二是“公举”,即公开选举。这是一种选民间接选举议员的做法。当时直隶…省议会“召开选举会,当场举定员5人,计会外3员,本会2员。”90吉林也采用公举的方式,从12团体中选出了5名参议员。91“公举”扩大了选举范围,使候选人更具有代表性,一些媒体给予好评,认为“参议员公举,共和国之通例也”。即使一时难以实现直接选举,也应当由国民选出的代表间接公举。92三是两地选举,主要是蒙古、青海议员,部分选自本土,其余在北京的地方社团中选出。   第一届国会选举筹备工作开始于1912年下半年。9月5日,北京政府公布众议员选举日期令,规定在1912年12月10日举行初选,1913年1月10日举行复选。同年12月8日公布参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规定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的参议员选举于1913年2月10日举行,蒙、藏、青海选举会的参议员选举在1913年1月20日举行。93国会议员选举开始于1912年12月,直到翌年3月中旬结束。   在北京政府统一协调下,各地选举工作紧张开展。在竞选活动中,“政见多较空洞,不过主张内阁制或总统制、抨击政府或誉扬政府、炫耀已党或攻击他党、炫耀自己或攻击其他候选人。其选举方法,或开设夜塾,教授选民写候选人姓名;或预印候选人名片,以便选民携入选举场内摹写;或张贴海报、标语,吸引选民注意;或以报刊宣扬政见和已党候选人之长;或旅行各地,发表演说;或以各种优待方法(如免交党费),拉初选当选人入党。”94“投票有热烈与冷落之分;有的地区显得热烈,有的地区甚为冷落。大体言之,沿海沿江得风气之先,趋向于热心,内地省份,风气闭塞,反应冷落。”95两院议员选举历时近四个月,最后结束是在1913年3月各省参议员选出。第一届国会虽然惨遭两次非法解散,但还是相继召开三届常会。1916年11月30日国会作出改选第一班参议员的决定,但由于政局动荡,迟至1922年10月,才完成参议员的改选工作。   第二届国会选举从1918年5月开始,至7月结束。此次选举显著特点之一是贿选舞弊现象非常严重。皖系要人徐树铮直接插手选举活动,参加选举的17省,徐直接影响的就有13省。除了江西、浙江、江苏三省,地方首长几乎与之联为一气,控制选举。安福系派遣干员携款到地方各省,大肆运作。他们吸收党羽,凡是愿意加入安福系的,立即可以取得竞选补助费用,当选后每月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津贴。整个贿选费用不下千万元。96在腐化的形势下,也有一些出污泥而不染的理性行为。北京中央学会选举中,在一片贿选声中,工业家陈济华发起一个联欢会,邀请竞选者发表演说,令人印象深刻。97江苏苏州为了鼓励选民投票,每人发给两元路费。98有些地方非常热烈,如吉林众议员初选,“拥挤异常,且有将门窗玻璃挤碎者”。99有些地方投票人数稀少,浙江嘉兴县选举众议员,“白票及废票颇多。”100   1920年10月,总统徐世昌下令举行第三届国会选举,因遭到直系等地方实力派的反对,全国举行众议员选举的只有苏、皖、鲁、晋、甘、奉、吉、黑、新、蒙、青共11省区。参议员选举一直没有进行。1922年8月,第一届国会复会后,第三届国会遂告消亡。地方议会选举情况与北京国会选举基本相似。   从政治发展的视角来看,国会选举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参与的积极变化不少。   首先是政治参与主体的扩大。从历次国会选举法规定的条件与选后议员结构来看,选民基本上是工业、金融业资本家、绅商、教育新闻业者、小业主、中小官僚和农村地主、富农。最活跃的参与分子主要是新兴的市民群体,或者说是城市中崛起的中产阶级社会精英。101与此相似的是,美国在1820之前,选举权也是限于有产业的一部分人民的,或是地、或是房屋的所有者。102   其次是政治参与程度的加深。103民初选民人数急剧增长。由于选举条件放宽,平均每省150多万人,总数达到3400多万,比例超过当时中国总人口的10%。104第二届国会选举的选民比例进一步提高,达到总人口的15%,105远远超过清末谘议局的选民人数,那时全国选民不过170万,仅占总人口的0.4%,106丝毫不逊于欧美发达国家在早期民主化阶段的政治参与程度。英国在1831年选举制度改革前选民仅有50万,占全国人口(2400万)的2.1%,一直到1869年第二次改革之后,选民人数才接近8%。107美国在1840年选民人数才达到总人口的16%。108此外,还超过当时的印度,印度在1921年选举中央议会时仅有100万选民,1935年才达到中国1912年的水平。109一些地区的选民政治投票非常踊跃。奉天省奉天府与江苏省江宁县两地的投票率分别达到百分之六十及七十。110一些地方许多民间社团与志愿者也参与选举事务工作。一些选民在完成选举资格规定的纳税标准登记之后,才来到投票站投票,此时负责选举的官员仍然在恭候。111   再次是政治参与质量的变化。以往论著一般批评选举中出现负面现象,如贿选、冒名投票、行政干预、武力冲突等不时发生。而且“从一开始,中国民主就受到了媒体的负面报道。中国的记者与评论家抨击那些在学习西方民主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的腐败现象,并以此作为支持民主的公共精神见证。”112但这些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英国直到十七与十八世纪,议员依然是买卖品,又何以异于‘猪仔’?英国过去选举场中之黑暗龌龊,较中国民初有过之无不及。那都是宪政演进必经之过程。”113直至1885年,英国仍可贿买下议院议员席位。所以美国学者ErnestP·Yang认为与中国历史上其他时期相比较,代议制度与独立政党之间竞争性选举在民国初年(1912-1913年)几乎获得了支配性地位。114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届国会选举虽然贿选盛行,但是暴力事件却不多见,实属不易。而且还改革选区制度,以道为选举单位,消除了大选举区的弊端,与第一届国会选举以省为选举单位比较,有了新的改进。115   政党政治在民国初年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民国成立后,国内民气发扬,政党活动,非常发达。”116许多政党社团一经成立,人们就踊跃加入。1912年5月,共和党正式成立后不到半年,“除中南各支、分部有自制党证外”,仅总部事务所办理的党证“已达六万左右”,而要求加入者仍然很多,以至印刷厂印制党证“日制千枚,恒苦不足应用”,只得每天再增千枚。117同盟会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一日附者率数千”。118在35个有突出性党纲的政党中,均都主张振兴实业、普及教育、中央集权、种族同化、政党内阁、两党政治。与此同时,各主要政党的整合进程也在快速进行。1912年秋,北京政坛上出现了国民党、共和党、统一党、民主党分庭抗礼的局面。1913年5月,共和、统一、民主党三党合并为进步党,与国民党形成两党争斗的格局。在国会中对立的政党又分为激进派与保守派两种类型。激进派政党,“初有同盟会,统一共和党,继有国民党,嗣国民党因分裂而衰落,又有民宪党的出现。”119保守派政党,“最初有两个,一为统一党,一为共和党。到临时参议院后期,又有民主党的出现。正式国会时期,初有进步党,其后又有公民党和大中党。”120   袁世凯解散国会后,政党政治一度消失。袁死后国会重开,政党政治再现,并且显现出派系争斗的局面。主要政党为旧国民党系的宪政商榷会,旧进步党系的宪法研究会,以及宪法协议会等。此后宪法商榷会又分裂成政学会、益友社、丙辰俱乐部与韬园。1917年初,对德外交问题发生,韬园派与丙辰俱乐部、益友社各一部分,合组民友社反对对德断交,拥护总统黎元洪;而宪法协议会等11政团,合组中和俱乐部,以赞成对对德宣战为号召,拥护段祺瑞内阁。其他宪法研究会、宪政讨论会也都偏向内阁方面。北方新国会时期,国会党派主要有安福俱乐部、交通系、新交通系与研究系四大政团。南方非常国会主要政党有益友社、民友社与政学会。1922年8月,旧国会第二次复会,派系斗争更加激烈,大小政团已经达38个,在翌年贿选前夕,政团数目更超过50个。政党政治最后消亡是在1925年4月国会制度正式被废除。其实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在政党政治运行方面,已有相当改善。党派间的对立状况较前缓和,已经能够采取谈判、协商、折衷、让步的现代政治手段,处理利害冲突的立法问题。如十年制宪最后完成,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党派妥协的结果。   党争激烈一直是过去人们批评政党政治的焦点。各政党多有阴谋诡计,并使用恶言谩骂、挑拨离间、造谣构陷、人身攻击、暗杀、冤杀等卑劣手段。121在湖北、贵州、上海等地,党争甚至发展到动用武力。光复会首领陶成章因与同盟会领导人意见不和,1912年1月,同盟会沪军都督陈其美竟派人暗杀了陶。1916年国会重开后,党争愈演愈烈,12月8日在宪法审议会上爆发了研究系与益友社议员的肢体冲突,双方先后通电全国,互相指责对方。1918年9月,研究系要人,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长汤化龙又在美国被国民党人暗杀。1919年11月-1920年1月广州护法国会宪法会议也因对立党派意见冲突,大起争议而陷于停顿。   但是从政治发展的视角来观察民初的政党政治,所有这一切都属正常现象,美国等先进民主国家在政治发展进程中也出现过类似现象。华盛顿就曾经批评当时美国政党斗争的负面影响,认为政党“往往干扰公众会议的推行,并削弱行政管理能力。它在民众中引起无根据的猜忌和莫须有的惊恐;挑拨派系对立;有时还煽起骚动和叛乱。它为外国影响和腐蚀打开方便之门,后者可以轻易地通过派系倾向的渠道深入到政府机构中来。这样,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意志就会受到另一个国家政策和意志的影响。”122   现代政治社会学研究表明,政党政治的发展通常经过四个阶段。其中宗派期是第一阶段,此时“政治基本上只是少数人在为数从多的弱小而短暂的同盟和集团之中相互进行竞争,这此集团持久性很差,且无结构可言,通常只是个人野心的一种投影。”18世纪欧洲与美国许多政党团体都属于这种类型。123这种描述同样也适用于民国早期的政党政治。所以政党政治发展的状况并不是一些学者所称的畸变政治,124也不是导致民主化失败的主因,“宪法体制由于参与的分子热衷于派系斗争而耗尽了自身的活力。”125英美国家早期的政党政治主要也是派系政治。派系斗争是一种常态,而不是一种变态,它的缺点与不足,只是表明这种政治发展还没有进入制度化阶段。至于“一个政党不仅要有所主张,而且主张要与别党不同”,126这只是政党政治发展到成熟阶段的要求。而且民初两党政治雏形的出现,也从侧面说明了政治发展的特色。   政治表达自由也是民国初年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其中日益活跃的言论自由让人印象深刻。新闻界继承了清末以来反对政府管制言论自由的传统,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政府干涉。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曾暂定报律三条,为上海新闻界联合反对,指斥“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能承认。”127后来政府被迫撤销报律法案。媒体积极议政、批评政治人物、揭露政治内幕已是司空见惯。顺天时报抨击袁世凯“当道对于民国正道,悍然发挥野心,为所欲为。须知众心难散,视国事如秦越。”128袁世凯的作为就被论者斥之为中国历史上“游民政治”的继续,“袁世凯之用人,乃并男盗女娼者而亦用之……彼以为天下之人,殆无有不能以官或钱收买者。”129这一时期成为20世纪中国罕见的拒绝神化政治人物的年代。130   袁世凯死后言论自由继续发展,北京政府下令解除报禁,废除《报纸条例》,以“宣达民隐,提携舆论。”以后历届北京政府对新闻自由基本都能容忍。《申报》、《大公报》等全国性大报都设有政治报道与评论栏目,不断揭露北京政治的内幕。政治表达自由在地方政治中也很普遍,如安徽历任地方军民长官,“为民众及公团在报端为文批评、攻击、宣言驱逐之例,可谓所在多有。”131   政治抗议、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也是当时人们常用的表达方式。在选举活动中,各种政治抗议事件频频发生。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中,江西爆发了选举风潮。该省临时省议会“本是揉合新旧势力的过渡性事物,未经普选的合法程序”,132所以临时省议会从成立之初,地位就受到各种政治社会势力的挑战。在选举参议员时,恰好又发生了投票舞弊事件,于是激起公愤。江西各界,包括社会党、共进会、法学总会、南昌府议会、国民党、商务总会等,一致反对临时议会的选举。133同样的事情也出现在安徽,当时安徽省议会互选参议员的做法受到了各政党的通电反对。134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曾发生过女同盟会员唐群英为抗议临时约法漠视妇女选举权,率众冲击参议院的事件。135第一届国会召开之后,一些妇女界政治领袖也经常就选举权举行抗议活动。至于学界、新闻界抗议活动更是不胜枚举。1361922年第一届国会复会后,针对参议员换届选举与议会立法活动,北京知识界还分别成立国民监督选举团与监督议会团,希望革除金钱贿选与议会腐败的弊端。137   青年学生是以五四运动为标志,开始登上政治社会舞台,同时五四运动还标志着学生运动达到全国性规模,仅1922年重大学潮就有125次。138由于报纸的普及,学生很容易获知在大城市发生的五四、五卅事件等重大新闻。这种知识促进了学生中激进主义浪潮的发展。工运也开始出现,在河南新乡、滑县等地出现了许多工会与组织,工人们为提高工资与改善工作条件举行过多次罢工。“工会的出现,进一步增强了地方权力结构已经开始的多元化。”139“总的来说,大众激进主义的盛行,促进了各种社会参与活跃团体的增长。新的民众组织根本不同于在20年代以前建立的基本上是由社会权势人物掌控的团体。”140   工商资产阶级的政治参与在民国早期一直非常活跃。民国初年针对选举法中关于选举权的限制性规定。直隶商会在1912年10月底通电各地商会,指责参议院“如此剥夺商权,”此后“所有担负义务概不承认”。141同年11月初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工商会议,也上书请求修改选举法。商界郑重表示“联合要求选举权”,并以不纳租税对参议院进行威胁。14220年代以后工商界政治表达活动更加频繁。作为全国工商界领袖的上海总商会面对内战乱局,多次向全国发出反对战争,要求和平的政治通电。1922年国是会议在当时影响最大。1921年10月5日商会联合会在上海召开,17日教育联合会加入,称为“商教联合会”,主张在沪召开国是会议,至1922年3月,又有农、工、银行、律师、报界、省议会六种团体,扩大为八团体,3月15日在沪举行开会式,定名为“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1922年5月7日,国是会议在上海总商会开幕,出席者有来自14省区的35名代表。根据与会者的讨论,由张君劢执笔,写成《国是会议宪法草案》甲、乙两种。两种宪法草案均为联邦制宪法,专门增加国民教育与生计章。国是会议宪法草案未能实施,但是仍然对1923年宪法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1923年6月直系发动北京政变后,上海总商会与其他工商团体坚决抵制,甚至作出成立商人政府,宣布与北京政府决裂的大胆行动。   民国早期的政治参与仍然是一种精英参与,而不是大众参与。有学者认为:“实则民初的国会选举,有民主政治的外观,尚少民主政治的实质。人民在这次空前的大选中是茫然的,对政治有兴趣的只有极少数的优异分子。优异分子的造型是半传统半现代性的,他们有求变的观念,但自身的利益优先。”143“民国早期的政治仍然是一种传统类型的中国政治,因为能够发出合法政治声音的群体仍然是少数特定的精英人物。”144与此相似的,欧美民主国家在早期民主化阶段也是精英参与。在美国建国初期“民众的政治参与极为有限;政党组织松散而力量脆弱。宪法整个忽略了政党领导的可能性,党派也不具备组织选民与领导政府的能力。”145精英政治参与当然无论是参与主体的数量、参与质量的高低,都是无法与大众政治参与相比拟的。但是经验表明,在制度化水准低下的情况,大众政治参与往往会引发政治参与危机,导致政局混乱。14630年代德国魏玛共和国的历史也表明:“相信高度参与永远有利于民主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147   最后需要进一步指明的是,民国初年的精英参与更多地表现为中下层精英政治参与。国会议员选举制度表明,过高的选举标准容易产生上层精英代表,而过低的选举标准更容易产生下层精英代表。与晚清咨议局比较,第一届国会选举在年龄、财产、学历等方面的限制并不严格,相当宽松。所以通过特定选举制度产生的国会议员普遍年纪较轻、经历简单,多为来自中下阶层知识精英,具有浓厚的激进色彩。国会议员群体特点对民国初年制宪与宪政选择的影响不可低估。   四、政治文化的变迁148   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将政治文化解释为政治系统成员的行为取向或心理因素,即政治制度的内化。政治文化可以概括为政治认知、情感与评价,也可以表述为政治态度、信仰、感情、价值观与技能,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态度与政治文化属同义词,可以相互置换。149这种看法同时表明政治文化不包括经济社会结构与政治制度,也不包括政治学说与政治哲学。当然政治文化不等于政治心理学,它所指的政治心理层面,是指一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心理,是内化的政治制度。150关于政治文化类型划分的情况同样复杂。在这里主要借鉴两种政治文化类型作为分析工具。考虑到社会精英与大众在态度、价值、观念存在差异的事实,可以分为精英的政治文化与大众的政治文化。151从何种政治文化更有利于民主政治运作的角度,可以分为地域型、顺从型与参与型。152   民国早期政治文化的变迁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依旧是一种精英的政治文化,但是其性质已经从传统的依附型文化—或者说臣民文化—向依附-参与型政治文化转变。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国民取得了专门的输入取向和一组活跃的自我取向,同时其余大多数国民还继续适应于一种极权的政府结构和保持着一组相对消极的自我取向。”153   在政治取向层面,154首先发生的变化是政治认知取向。清末新政以来大批政治、知识精英专注民主政治,热烈讨论政治问题的现象,在民国初年达到了一个高潮。一个重要的表现是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热烈讨论。当时北洋政府主张国权主义,呼吁建立强有力的政府,赞成中央集权,反对联邦主义,要求总统制度。国民党主张民权主义,认同地方分权,要求内阁制度。进步党多持中间立场,主张国权与民权的调和,反对极端的地方分权,同意内阁制。155此外,一些民间人士也积极参与讨论。或是主张宪法应该关注少数民族的法律地位,或是强调宪法的效力,倾心“强力的宪法”,或是建议根据中国的国情,合理借鉴各国宪法的长处。156   新文化运动开始后,宪政主义在思想界的主导地位迅速丧失,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各种社会改造思潮不断涌现,政治认知呈现多元化格局。不过,“五四”以后,在俄国十月革命的激励下,“人们的兴奋点愈益移向苏俄和马列主义。兼具科学形式和人际激情的马列主义,以其大同理想和革命方略相统一的实践性魅力,吸引了急谋改造中国社会的‘五四’知识分子。”157以新青年杂志刊登的文章为例,明显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时期,1919年前,它的主要内容是以“科学”、“民主”为旗帜反对儒家伦理,其文章均以欧美思想文化为主导。1919年后,文章转变为宣传马列主义为主。158此外,“三民主义在新文化运动后期才最后成熟,并获得相当多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认同。”159马列主义与三民主义成为20年代知识界的主流认知取向。   其次是政治情感取向。民国初年社会各界对欧美民主法治思想的积极鼓吹是一个重要的标志。160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等国民党领袖都表示支持宪政,认为好宪法是立国的根本,共和政体的保障。梁启超在清末就是一个法治国论者。民国成立后,梁指出:“今之稍知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为要图。”161进步党国务总理熊希龄也宣称:“鄙人之政见可以简单言之者,则使中华民国为法治国是也……欲使中华民国巩固,非造成法治国不可。”162在这种形势下,原先比较封闭保守的地区,社会的民主气氛也活跃起来。市、镇民众关心党派问题,加入党、社者社会层面日益拓宽。163清帝退位后,党、社问题迅速成为北京居民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以至出现“遇有不相识者,问尊姓大名而外,往往有问及贵党者”的景况。164众多的党派、政治团体都对民主政治表达了诚挚的好感。在他们的宗旨、纲领、宣言中,纷纷表示“拥护共和”、“谋求共和”、“建设共和”、“促进共和”、“巩固民国基础”等。无论是同盟会、国民党、共和建设会等激进型政党,还是共和党、统一党、民主党等保守派政党,在称颂民主制度、认同共和主义立场上都是一致的。   但是在民主政治试验不断遭到挫败,国内政局动荡不安的情况下,人们对宪政民主政治日益失望,革命情绪不断滋长。张东荪提到中国政制问题就指出“人民方面,则厌恶国会的心理与对于代议制的怀疑却一天高深一天。”“断不能说已实行了十二年,却一年不如一年,等到满了五六十年,忽然大放其光明来了。……总之,说现在中国是假共和,是无论何人都一致承认的。”165顾维均在回忆录中也提到“(当时)我的同事们—有些是我的至交好友,有些亦曾在国外留学—一般地不像是能理解国会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必要部分,而且它的地位为宪法所保证。相反,他们把国会看作是令人厌恶的东西。”1661923年12月17日,在北京大学二十五周年纪念日民意测验中,关于信任国会问题的调查表明,相信者只有3票,不信任者666票。16720年代以后,“宪制第三第四次恢复又失败,对宪政幻想的破灭感是深刻而普遍的。”168   最后是政治评价取向。上文已经谈到社会大众对共和民主政治合法性的认同,有论者认为:“辛亥革命前,民主共和只是少数革命者的理想与目标,而辛亥革命则使这种理想成为现实,并进而使少数人的目标成为大众所认可的价值。”169具体到对宪政问题的评价上,民国初年的多数政治精英延续了晚清新政以来人们对宪政民主认同的主流看法,认为“国会者良政治之源泉。”170当时的激进派政党与保守派政党的纲领都主张政党内阁、两党政治。而主要的争论是对中国应该实行何种宪政制度模式的不同看法。   五四后一些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开始从阶级角度重新审视民主宪政,认为西方民主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民主,这种民主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为资产阶级经济和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并不能体现多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因此,他们开始否定英美宪政民主,要求无产阶级民主。而与此相呼应的是从20年代开始,孙中山、朱执信等国民党人士也开始否定英美宪政代议制度,鼓吹“直接民权”。孙中山从民国早期议会政治失败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中国今日要实行民权,改革政治,便不能完全仿效欧美。”他认为“年来俄国发生的一种政体,这种政体不是代议政体,是‘人民独裁’政体。……惟想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当然比较代议制政体改良的多。”1711923年1月国民党更是明确批评“现行代议制度,已成民权之弩末;阶级选举,易为少数所操纵。”在孙中山等人看来,真正民权是人民拥有选举、复议、创制、罢免等“直接民权”。而只有通过国民革命,打倒帝国国主义与北洋军阀,才能实现真正民权。   同样地由于议会政治在起步之初的信誉扫地,一些宪政主义学者的思想也不幸发生转折,开始怀疑并否定代议制度,章士钊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1922年9月,章士钊开始宣扬代议制不适合于中国。因为代议制本是西方工业国的政治制度,而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并不适合代议制。而且“国会代议制之在欧洲,亦为历史上偶然之事实,并非学理上天经地义之制度。”172章抨击各国议会政治,“实益倾于少数者之独裁政治。”而“议员对于社会改造之大问题,殆毫无智识抱负。”173   民国早期政治文化变迁中表现出两个显著特点。首先,政治认知上从一开始就出现“民主完美论”的看法。由于当时的政党政治文化不完全是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174它更多的表现出党派意识的极端对立、妥协意识的缺乏、敌对情绪的强烈,以及容易陷于意气之争和执迷于自己党派的利益,常常任意攻击诽谤对方,不时引发混乱的党争,忽略和影响了重要的政治事务。对此人们认为政党政治文化应该是两党对立、公平竞争。梁启超曾提出:“政党者,人类之任意的继续的相对的结合团体,以公共利害为基础,有一贯之意见,有光明之手段为协同之活动,以求占优势于政界者也。”175他反复申明,政党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国家利益是相对的,与本党利益相冲突者,未必与国家利益冲突。176还有人认为开国之初,各政党应该牺牲其权利,以政见为重。当国家面临危机时,又应该牺牲政见,以国家为重。177   其实这种认知是一种不了解实际政治的肤浅见解。即使在发达的民主国家,政党政治文化虽然表现出宽容、温和、妥协的一面,但是互相攻诘、利益争斗、黑幕交易也是常态,更不要说是在民主化的早期阶段。美国建国初期的众多政治领袖都对当时的政党派系斗争深恶痛绝,富兰克林认为:“政党相互谩骂不休,把一些最优秀的人物弄得四分五裂。”178但是麦迪逊等人却承认党争是一种正常的政治现象,它合乎人性,根源在于人们利益的差异。他还形象的比喻“自由于党争,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但是因为自由会助长党争而废除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的愚蠢。”179至今美国政党常常被批评为回避重大的问题,不能实现诺言,没有新的思想,不是引导舆论而是做舆论的尾巴。政党还是贪污腐化和治理不善的根源。180   其次,政治情感取向经历从“宪政万能论”到“宪政无能论”的转变。从清末新政以来,许多立宪派人士就认为“宪政主义已经成为医治中国各种顽症的唯一的灵丹妙药。”181这些政治精英的心态是“只要有了一个立宪国会,一切都是可以办到的。宪法一经制定,国会一经成立,失败误国的岁月将立刻一扫而光,财政竭蹶可以补救,国债可以偿还,军备可以扩充,国力将进而充沛。人民权利将被恢复。而多年来中国民族所蒙受的民族羞耻将被扫除。国家的威信将广被全世界。”182民国初年对宪政建设持盲目乐观与激进的情感取向仍然相当普遍。顾颉刚回忆说:“辛亥革命后,意气更高张,以为天下无难事,最美善的境界只要有人去提倡,就立刻会得实现。”183   在这种情感的指引下,人们很难容忍国会政治在实际政治运作中产生的一些弊病,尽管这些问题在同时代的民主国家已经是司空见惯。早在民国临时参议院时期,《申报》就针对参议员议事违规现象,曾经不止一次激愤地指出:“此参议院不如解散,岂足以代表民意?”184《大公报》更是不遗余力地批评参议院。仅在1912年7月份,它就连续发表了13篇评论,将参议员各种不良行为暴露无已。185正式国会成立以后,人们对议会政治的批评不绝于耳,同时也寄托了对民主政治试验的失望,认为各党“所争均无关政见,不过闹党而已。186此后“随着1916年后派别冲突的每一次循环,政治家立宪花招中的谎言明显增加,民众对民国政权的支持相应下降。最终结果是使自由共和国的观念信誉扫地。”187有学者在研究国会制度消亡时,特别指出:“由于代议制曾经被视为西方民主政治的体现,因而国会成了验证西方民主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对象。但这种‘尝试’显然是浅尝辄止。在不断有更新的‘样板’可供效仿的情况下,当时的政治家和一般国人很快得出了国会政治‘万万不能存立’的结论。”188   从经验的立场来看,“宪政万能论”或是“宪政无能论”的政治情感取向非常不利于现实的政治实践。经验知识的缺乏,使人们很难全面认识宪政民主政治,包括对民主政治客观作用的领会,对民主政治建设艰巨性的认知等。对此,曾任北京政府国务总理的颜惠庆在自传中检讨说:“在采用共和制政体中所表现出的急切心情和盲目热情,说明我们并不真正懂得,一个共和国不可能在一天或一年中就成功建立起来,而是需要经过几十年的教育和准备,因为各方面的进步,包括政治的进步,并非可以跳跃式来完成,而是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去完成。”189这样一旦遭遇挫折,人们就会容易丧失对民主政治的信心,转向支持开明专制或者其他类型的极权主义。   政治文化变迁中另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大众冷漠型政治文化。时人与今人都以当时广大民众不知民主为何物引以为憾。所谓“共和成立,国民对于国家的观念毫无热度可言,除各大报馆联合致电参议院外,余均寂寂无闻。可叹!”190因此,人们认为近代中国民主力量薄弱和民主化的艰难,与广大人民的政治文化的落后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相应的“国民程度”是实行民主政治不可缺乏的条件,这个条件不具备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政治。191其实并完全不是这样。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在广大选民个人对成年男子选举权开始感兴趣之前,这种选举权对美国政治只产生了较小的影响。自从革命战争以来,很大一部分选民对于选举漠不关心;除了偶而一次的州选举以外,参加投票者人数有限,仿佛乐意接受少数政治上杰出人物的领导。对于广大的乡村工匠和自给自足的农民来说,……政治是那些与之利害攸关而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所必需的经验的富豪们的事。”192在民主化早期阶段,出现大众冷漠型政治文化,是一种正常现象,它与民主政治的建立也没有多少必然的关联。   至今人们对民初精英文化的评价却没有多少积极的看法。其实正如上文对精英政治参与现象的评价,作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精英的关心政治并且态度积极,而大众则对政治较为冷漠和疏远。精英更倾向于参加投票、组成团体、甚至竞选官职。在政治信仰方面,精英有着较为确定、恒久的信仰,而大众的政治信仰则往往不甚明确,且漂移不定。193美国学者沃特·罗森堡姆(W.A.Rosenbaum)认为:“政治精英的政治价值、态度和行为最可能决定一个国家市民生活的主要政治风格和社会风气,决定系统对内外压力的反应,界定一国的重要价值,以及形成大众未来的取向和经验。”194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在政治发展阶段,精英政治文化的出现既合理,对社会变迁的促进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   ——————————————————————————–   71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筱娟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页。   72毛寿龙:《政治社会学》,第60页。   7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41-242页。对三种统治类型的详细阐述参见第242-283页。   74同上,第239页。   75LucianW·Pye,China:introduction,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Inc),1978,P122.   76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31页。   7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四条。   78同上,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79《鄂议会通告不认参议院》,《时报》,1912年3月15日。   80《北京人欢迎改组之参议院》,《时报》1912年4月19日。   81《南京参议院反对湖北发起临时国会各电汇编》,《时报》1912年3月24日。   82关于袁世凯收买议员的情况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国会》第127-128页。   83张朋园:《安福国会选举-论腐化为民主政治的绊脚石》,(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0期,1998年,第198页。   84朱英主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中师大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85王跃:《变迁中的心态-五四时期的社会心理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3页。   86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政治参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册》,储复耘译,王沪宁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0页。   87郑楚宣等编著《政治学基本理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9-112页。   88其中湖北、江西、江苏、山东、四川等11省在1921-1922年举行过第三届省议会选举。   89关于北京临时参议员选举的详细情况参见严泉《民国临时参议院研究,1912-1913》第三章第二节。   90《大公报》,1912年4月21日。   91《吉林选举参议员情形》,《申报》,1912年4月10日。   92《大公报》,1912年4月23日。   9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民国37年,第77-78页。   94许秀碧:“民国二年的国会-国会的背景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1977年,第88-104页。   95张朋园:《清末民初的两次议会选举》,《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九编民初政治(一)》,(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页。   96选举情况详细描述参见张朋园《安福国会选举-论腐化为民主政治的绊脚石》第183-193页。   97《中央学会第一部之联欢会》,《申报》1918年5月23日。   98《苏州》,《申报》1918年6月18日。   99《吉林》,《盛京时报》,1918年5月25日。   100《嘉兴》,《申报》1918年6月8日。   101学者陶鹤山将当时城市中新出现精英阶层,如中小资产者阶层称之为市民群体。参见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第32-36页。   102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下册》,张慰慈等译,郭旭、付俊等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53页。   103美国学者帕里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参与水平由方式、程度、质量三个变量决定。本文采用了帕里的政治参与程度、质量两个变量。参见MichaelRush,“PoliticsandSociety”,Prentices–Hall,1992,p111.转引自孔德元:《政治社会学导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1页。   104张朋园:《清末民初的两次议会选举》,《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九编民初政治(一)》,第10页。   105张朋园:《安福国会选举-论腐化为民主政治的绊脚石》,第160页。   106张亦工、徐宗勉:《近代中国对民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2页。   107数据来源参见龙天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议会和大众政治参与-一种政治现代化模式的剖析》表一、表二,刘宗绪主编《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   108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88页。   109JohnH.Fincher,ChineseDemocracy:TheSelf-GovernmentMovementinLocal,ProvincialandNationalPolitics,1905-1914.Canberra: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Press,1981,P270-271。   110美国驻华领事报告。转引自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九编民初政治(一)》)第48页。   111JohnH.Fincher,ChineseDemocracy:TheSelf-GovernmentMovementinLocal,ProvincialandNationalPolitics,1905-1914.,P225.   112同上,P224.   113罗隆基:《期成宪政的我见》,《今日评论》第2卷第22期(1939年11月)。   114ErnestP·Yang,PresidencyofYuanShih-K’ai,LiberalismandDictatorshipinEarlyRepublicanChina,TheUniversityofMichigan,1977,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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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南巡”二十周年反思

张千帆:“南巡”二十周年反思 进入专题 : 南方谈话 改革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一、引言——改革的条件和规律          1992年1月,邓小平先后巡视深圳、上海等地并发表“南巡”讲话,重新启动了八九事件后全面停滞的改革。此后十余年,中国朝野乃至世界各国对“南巡”的意义几乎是清一色的肯定。直到近年,“南巡”后改革的效果越来越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政府财力急剧扩张,城市化和基础建设规模不断膨胀;另一方面,“国进民退”、官僚腐败、强征“血拆”、贫富差距、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越来越严重。经济改革确实给中国社会松绑并带来活力,但同时也极大增加了官员的寻租资源并刺激官员的寻租积极性。改革的两面性致使少数左派精英和“草根”人士质疑改革的正当性,缅怀改革前的“平均主义”时代,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重新反思和评价“南巡”的意义,并探索中国今后的改革道路。     笔者曾撰文论证,“改革”未必是一个不证自明的褒义词。即便在不断通过政治与法治途径改革的民主国家,也完全可能因为政治精英和社会大众的认识偏差而发生倒退。在威权国家,由于社会大众不能通过周期性选举等机制迫使政治精英对自己负责,制度流弊甚多,社会迫切需要对大众有利的良性改革,但是恰恰在这样需要改革的国家,良性改革往往推行不下去,甚至上不了议事日程,从而使改革陷入无所不在的“可行性”困境。事实上,如果说良性的改革不可行,那么可行的“改革”往往非良性;换言之,改革未必是“改良”,而完全可能“改恶”。     纵观各国改革经验,一个国家的良性改革需要至少符合两方面条件。首先,改革必须是在社会大众的适度参与下进行的,平民百姓至少有权对损害自己利益的改革说“不”。其次,政治精英足够开明或“好心”,欢迎(至少容忍)大众参与,并在社会压力下为了长期执政利益而自愿推行良性改革。当然,也存在一种幸运的可能,那就是在没有任何实质社会参与的情况下,统治者自觉推行对大众有利的改革。这种幸运固然不是绝对不可能,但统治者恩赐的机会必然是十分难得的,而且很可能昙花一现。事实上,笔者认为1989年之前的中国改革基本上可以被定性为这种幸运情形,而“南巡”的必要性本身足以说明这种幸运的改革是难以持久的。     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就只能面临两个都不那么幸运的选择:或者不改革,或者改革,但是越改越糟。1978年之前,中国从农村到城市、从公社到国企,处处死水一潭。那时也不是没有贪官污吏,但是确实少,因为整个国家如此之穷,家家户户都生活在基本温饱的贫困线上,可贪的资本实在太少。当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即便在毛泽东时代也不例外。在“大锅饭”的背后,各级官员享受着只能靠特权才能接触的各式待遇。地方干部受上级领导的严格管束,但是对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乃至生死存亡却掌握着巨大的自由裁量。即便在计划经济一潭死水的表面之下,也还存在诸多可以利用的缝隙;在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这些缝隙甚至可以成为救命的生存空间。不要忘记,“大跃进”饿死了几千万农民,其中干部却寥寥无几;粮仓里的几把米在今天看来一文不值,当时却足以救活一家老小的性命。这就是一个小小的大队干部享受的特权!然而,改革前发生的种种“例外”只能说明一个规律:在一个威权国家,只要剩余任何可以攫取的机会、财富或资源,那么它们必然是占尽先机的大小掌权者的囊中之物;只不过在一个“一管就死”的穷国,这些资源如此之少,资讯又如此不发达,以至贫富差距看上去不那么触目惊心,而普通老百姓除了自己当月剩下多少工资之外几乎不知道这个国家实际发生的事情。     改革的目的正是打破死气沉沉的“大锅饭”局面,为整个国家的发展增添活力和动力。改革的主旋律是“放权”——中央给地方放权,政府给人民放权。改革的巨轮不可阻挡地转动起来,社会每个阶层都获得了更大的经济活动自由,社会财富随之滚滚而来,但是这样马上就引来了一个问题:政府放松管制,人民创造财富,但是财富归谁所有?在政治权力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改革前的“例外”就成了改革后的“规律”:人民的财富也许会增长,但是增长速度必然远远比不上政府官员和一切有能力接近并分享权力的既得利益集团。这是九二“南巡”奠定的基本格局,也是中国改革今后面临的难题。          二、良性改革如何可能          1.一次改革还是“二次改革”?     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的政治学教授吴国光曾提出“二次改革论”,认为1978~1989年和1993年至今的改革是在目的、性质、动力、结果都完全不同的两次改革(参见其“改革与‘二次改革’”,《二十一世纪》2004年6月号)。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政府官员对待两次改革的态度根本不同。1978年,以小岗村村民为代表的底层民众和中央改革精英联手推动于国于民有利的良性改革,却在各级地方遭遇“中梗阻”;各级官员对改革普遍缺乏积极性,甚至通过种种“对策”消极怠工,变相阻扰中央政策的实施。相比之下,1992年重新启动的改革却激发了各级官员前所未有的兴趣和热情;从征地到“旧城改造”、从招商引资到修桥铺路,官员俨然从改革的障碍摇身一变成为“发展”的动力。     为了验证改革阶段论,笔者专门查阅了历年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试图发现区分两次改革的不同执政思路。然而,虽然笔者也同意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应分为两三个阶段,而且不同阶段的改革动力和效果截然不同,但是除了党政分离之外,并未发现本质不同的改革思路或制度设计。因此,笔者的基本判断是1978年至今的改革在整体上是连续的,只不过到1989年尚未来得及全面展开国企改革等核心内容,而“南巡”讲话的主要意义在于重启计划中尚未进行的改革。当然,时过境迁,1992年至今的“二次改革”确实是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发生的,但是其目的与初衷和早先那场被中断的改革似乎并无本质区别。     首先考察近年来饱受诟病的“政绩”体制及“GDP思维”的由来,因为一般认为,政绩体制是造成“GDP思维”、盲目“发展”及征收拆迁引起的众多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这套自上而下的官员控制机制当然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并非1949年的独特发明,更不是“南巡”后体制的产物。事实上,早在1979年,中央组织部就发布了《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当然,那个年代的干部标准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成分,考核范围除了工作实际成效外,还包括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民主工作作风”等事项。但是到1983年,中央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规定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而重点是考核具体工作实绩,从此确立了工作成效在评估体系中的主导地位。1988年,中组部出台了极为系统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详尽规定了干部考核的程序和内容,工业产值、农业产量、基础设施投资、税收等数字化指标成为考核的必备项目。实施考核方案的“说明”将考核形式确定为“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参与的考核制”,最后由“主管首长对被考核者申报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由此可见,这套自上而下的政绩管理体制和以GDP为中心的发展思维早在1989年之前即已系统形成。     其次,1992年之后,中央相继通过了分税制、国企改制、住房商品化、耕地保护制度、农地征收制度和城市拆迁条例等现在具有争议的政策改革,但大部分措施是此前多年酝酿的结果,而非“南巡”后体制的首创。以分税制为例,1980年代早期,中央税收占国家税收比例和国家税收占生产总值比例连年下滑;1978~1982年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37.2%下降到25.5%。国家财政入不敷出,一直是中央领导的一块心病。早在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报告上,胡耀邦就提出要“适当调整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和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在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时任国务院总理的赵紫阳指出当时“面临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家财力不足,资金严重分散”,必须“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使它得到迅速的改变”。1987年,赵紫阳在中共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     虽然国务院到1992年才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企改革早在1980年就开始“企业自主权”试点。赵紫阳198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个基本思想直接体现于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1990年代中期确定的国企改革十六字方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可作为其基本精神的延续。九二南巡的主要遗产是彻底解决了改革的姓“社”姓“资”问题,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但是即便在这里也能发现1989年之前的遗迹,为市场经济辩护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早在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报告就已提出。     最后,两次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大同小异。譬如赵紫阳在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认:“在国家财政收入下降的同时,预算外资金却大幅度增加,由1978年的371亿元增加到1982年的650亿元,四年间增长75.2%。”预算外资金和1990年代兴起的各种“乱收费”曾极大增加农民负担,近年来则演变为各级“土地财政”。再如赵紫阳在198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当时流行的腐败现象:“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乱涨物价牟取高利,利用权力倒买倒卖紧缺物资,以及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有所滋长。”和现在的贪污腐败比起来,当时的“官倒”等“不正之风”当然算不上什么,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别无二致。当时的腐败额度之所以相对较小,也是因为改革才初步展开,可供官员寻租的机会有限而已。由此可见,不同阶段的改革不仅方案类似,而且问题的根源也是一致的。     2.为什么1978年改革是一场良性改革     虽然“南巡”重启的二次改革和1978年开始的改革具有显著的连续性,但是不可否认两次改革的效果存在质的不同。如今重读赵紫阳在1981年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感觉政府确实是在(至少是想)为人民做事,而且对自己的不足之处也直言不讳。这篇政府报告的题目是“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通篇都在谈论经济问题,但是基本上没有用GDP说事儿。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赵紫阳比较了1952年和1980年的数据:工农业总产值增长8倍、工业固定资产增长26倍,但是国民收入只增长了4倍,人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只提高1倍。他接着指出:“我国32年来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比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幅度低得多,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又大大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的幅度,我国经济建设的效益很不理想,人民生活的改善同人民付出的劳动不相适应。”这些话在今天听起来几乎令人感动,因为在后二十年的改革中不仅政府自己已经不说,甚至连绝大多数“主流”经济学家也绝口不提。     由于中央政府十分强调国民收入,1980年代初期的收入增长和工农业产值增长基本匹配。根据赵紫阳在1982年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第六个五年计划将工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设定为每年4%,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则每年递增4.1%。实际增长速度远比计划快,但是国民收入增长一直紧跟国内产值和财政收入增长。1979~1983年,工农业产值平均每年增长近8%,1984年更是比上年增长14.2%,但是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也都比上年增长12%。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五年中城镇人均收入平均每年增长近7%,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达13.7%。     为什么1978年肇始的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或至少让人们普遍感觉如此?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过“大跃进”和“文革”折腾之后,全国人民都几乎一无所有,起点和预期都很低,因而这样的改革会越改越好。尤其是城市改革刚刚起步,实质性改革限于农村,而广大农民早已被“人民公社”体制剥夺得一穷二白,真是好比“一张白纸,好写最新最美文字,好画最新最美图画”。他们(而不是城市工人)才是“失去的只是锁链”的无产者,几乎任何尚未失去理智的改革都不太可能使他们的境况更糟。农村改革只能走还权于民而非进一步集权之路,因为农民手里除了少量“自留地”之外,早已没有可被集中的财产。“人民公社”集中了几乎所有的土地,而在当时还不存在土地市场的情况下,乡村干部也不可能将土地作为可以变现的财富为自己牟利。土地无论在“公社”还是干部那里都没有价值,只有在农民那里才能通过劳动产生价值,而小岗村启动的包产到户改革正是将农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民手里,自然使亿万农民受益巨大。     二是这一时期国企改制尚未启动,国企改革限于完善扩大经营自主权、让企业自负盈亏以及有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城市经济改革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的合法化。(1988年宪法修正案最终对宪法第11条进行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农村改革一样,这种改革的本质也是给企业与社会松绑,赋予私人更大的经济活动自由,其效果必然是增添社会活力与民间财富。国企改革见证了改革的普遍悖论:经济活动自由度和腐败机会成正比;改革力度小、收效低,但是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也相对较小。那些缺乏活力、业绩不佳的国营企业虽然也在进行有限的自主经营改革,却还维持着工人的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福利,并未出现大规模“下岗”和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     三是在经历“文革”浩劫之后,这一时期的领导人对于侵犯人权与法治的“极左”路线有切肤之痛,因而真心推动利国利民的良性改革。在占据社会科学主流的理性选择理论看来,这个原因比较难以解释清楚,但是这种现象似乎成了一种“规律”:在中国近代,危机和挑战几乎总是会激励一代领导人蓄志改革。就和戊戌变法中的光绪一样,十年“文革”之后涌现出邓小平、胡耀邦、赵紫阳等一批励精图治的中央领导。在这种看似“幸运”的规律背后,或许是尚未泯灭的道德资源在起作用。无论是出于儒家治国理念还是共产主义信念,转型时期的领导人深切意识到自己的政治责任,真心要把国家治理好。对于邓小平这一代领导人来说,这也是他们自1949年以来三十年未能实现的夙愿。虽然1950年代一度经历了高速工业化发展,但是此后就一直陷于政治动乱之中。1978年之后,他们认为和平发展的机会终于到来。这种机会来之不易,因而不能匆匆十年就被另一场政治风波打断。          三、改革的局限与缺陷          1.未能启动的改革     高层领导的善意和魄力对于改革的启动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良性改革的巩固和持续显然是不够的。要让改革沿着良性的方向继续下去,改革本身必须获得制度化的政治动力。回到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条件,良性改革需要社会大众的适度参与,否则难以保证改革会沿着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方向进行下去。1978年的农村改革确实是由小岗村启动的,民间社会也存在着一定的改革呼声,但是总的来说,1978年之后的中国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民间改革呼声则不仅过于分散弱小,而且在民主政治和言论自由一直高度匮乏的社会环境下也未能发育成型。尤其是“文革”后的政府对社会运动一直采取高度警惕和压制状态,致使人民对于改革大政方针的确定几乎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在改革开始的头几年,因为有锐意进取的中央领导团体支撑着,这种状态还可以接受。然而,随着改革的继续进行,这种本质上的人治状态迟早难以为继。事实上,没有人民的参与,即便好的中央政策也很难推进下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现象在这一阶段也相当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适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议题。1987年10月14日,赵紫阳在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预备会上的讲话首次提出了“党政分开”:     (集权)体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是在频繁的政治运动中强化的,是与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现代化建设需要发挥各种组织和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把各种组织的正常秩序建立起来。战争年代的体制不能适应和平时期的需要,群众运动的体制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度集中的体制适应不了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     ……     党政不分使党委自己成了执行者,党政分开才能使党委真正具有监督的职能。为了提高效率,必须强化行政系统,但也唯其如此,必须加强监督。自己不能监督自己。你自己包揽了行政工作,就失掉了监督行政的资格。     党政分离的基本前提是党和政府存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赵紫阳认为党应该站在制定大政方针的超脱地位,政府则主要负责具体执行:“党是政治领导者,应当做政治领导的工作。分钱、分物、定项目、批条子,这些都应该是政府部门的日常事务。”因此,党政分开的好处就在于“可以使党处在超脱的、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地位,从而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根据这一定性,执政党的作用主要在于决策、监督和协调。问题在于,大政方针的制定权当然是高高在上,但只要不涉及落实就注定是一个清水衙门;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则不仅是繁重的义务,更是能在执行过程中给执法者带来寻租机会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党政分离的提法正击中了集权体制的要害,但本已高度集权的执政党是否甘愿退居二线、放弃巨大的利益诱惑、过清水衙门的日子?党政分离设想很好,但其可操作性显然是一个即便党的总书记也未必能决定的大问题。     在同年10月25日的中共十三大报告中,赵紫阳提出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其中关键首先是党政分离: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假如能按照上述设想实现党政分离,中国的执政模式将告别人治时代、进入法治时代。作为党政分离改革的配套,十三大报告还提出了中央和地方职能分离以及地方自治原则:“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要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逐步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做到地方的事情地方管,中央的责任是提出大政方针和进行监督。”和党政分离一样,这些主张是有远见的。党政不分的后果必然是央地不分,因为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自上而下的;党政不分意味着中央可以包揽一切地方事务,地方事事都得听命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党政分离则为央地分权和地方自治创造了空间,也提出了要求。党政分离之后,政府脱离了执政党的组织控制,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命令和服从,而是转化为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因而有必要界定各级党和政府的立法权限。虽然重大立法与决策必定是中央的职能,但是中国地方差异如此之大,中央政令“一刀切”显然是不合适的,地方应当对满足当地人民的改革需求享有自主权。在行使地方自主权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按照宪法规定接受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的地方人大监督。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和人大代议机制,各级政府的改革举措对相应管辖范围的人民负责。因此,要合理推进良性改革,首先要厘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界,实现党政和央地权力关系的法治化,并改革选举制度,让各级权力对选民负责。     可惜,十三大的政治抱负没有来得及实施,就遇到八九事件而搁浅。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否定了政治改革路线,奠定了以后的改革基调:“我们发现靠我们这老一代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于是我们推荐别的人,真正要找第三代。但是没有解决问题,两个人都失败了,而且不是在经济上出现问题,都是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问题上栽跟头。”之后的改革是在没有政改的大环境下进行的,而直觉告诉我们,政治和经济犹如改革的两翼,不能偏废。在政治改革完全停滞之后,经济改革必然走上权力失衡的歧路。     2.1992~2002年:改革的重启与定局     政治改革缺位必然意味着人民在整个改革过程中缺位,良性改革的第一个条件即不能成立。随着改革的推进,第二个条件也开始得不到满足,改革的性质、效果和趋势必然发生根本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并不需要假设领导人对改革的立场和期待发生本质转变;他们可能还是和以前一样期望改革为人民带来好处,但是一旦他们认准诸如“发展是硬道理”这样一个正确方向,而不在乎人民的实际感受、不欢迎人民的有效参与,那么看似良性的改革往往在效果上适得其反。朱基总理在任期间以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度和对贪官污吏绝不留情的铁腕作风著称,但是即便排除了官员对改革的层层险阻,也不等于改革本身顺应民意。事实上,如果1990年代还有官员抵制改革,那纯粹是“一根筋”没转过来的后知后觉者。一旦发“改革财”的窍门成为众所周知的常识,各级官员无一例外成为“改革”和“发展”的热烈追捧者。     “南巡”讲话本身并没有暗示具体的改革方向,而只是启动了这样一场前途未卜的经济改革。出于1990年代初期的国内外形势压力,经济改革的速度不只关系到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而是被提高到国体优越性和国际政治的高度。总书记江泽民在1992年10月的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指出:     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较量。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我们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快发展。如果我国经济发展慢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会遇到极大困难。所以,我国经济能不能加快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在此基调下,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从原计划的6%提高到8~9%。1993年,李鹏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五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5%,“争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平均每年实际增长5%左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实际增长4%~5%”。199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表明,农民上年的人均纯收入仅增长3.2%。虽然政绩考核制度和政府工作的GDP思维带有显著的历史连续性,但是即便对于GDP数字,新一届政府的权重分配也是和以往很不一样的,居民收入增长和国内(尤其是工业)产值增长之间的差距明显拉大。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之后十年的改革确定日程并拉开序幕。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分税制。虽然1980年代中期以后就没有再出现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但是《决定》还是将税制改革作为近期重点:“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财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在一个中央至高无上的单一制国家,“合理确定”自然意味着财政收入向中央倾斜。同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强调“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分税制从根本上扭转了这种趋势,中央财政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从先前的30%上下陡然上升到55%左右;财政总收入占国内产值的比例则先从1978年的30%以上逐年下降到1994~1995年的10%,而后逐年上升到近20%,财政收入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两倍。在“二次改革”过程中,中国增长的财富更多跑进了政府的钱袋子,而不是百姓的钱袋子。幸好,和西欧福利国家相比,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还不算高;在一个选举体制不足以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政府越富意味着百姓越穷。     近二十年来,直到唐福珍事件发生之前,社会对分税制的总体评价是正面的。毕竟,很难想象偌大一个国家几十年维持着原始朴素的中央单一税制,分税制当然是大势所趋。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某些学者称之为“中国财政联邦主义”的分税制竟然遭遇地方的顽固抵制,只是在经过中央强力施压和漫长的讨价还价之后才化解地方阻力。原因其实很简单——分税制在制度上是一次地方分权试验,在效果上则是一次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自然发生的中央财政集权;分税制以地方分权始,以中央集权终,中央实际上集中了更大的财权。当然,如朱基总理在其新书中指出,中央财政的相当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似乎地方应该“不差钱”。在一个民主机制不发达、选民无法保证官员对自己负责、政府财政的流向更可能是“三公”消费而非公共福利的国家,地方是否缺钱是一笔糊涂账。如果地方好好用钱的话也许确实不缺钱,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分税制的集权而非分权本质,转移支付本身就是中央集权的标志。更何况转移支付多采用项目资金的方式,不仅无助于解决地方政府的日常公益性开支,反而加剧了朱总理自己也承认的“跑部钱进”。     与此同时,城市和农村土地政策也大体确定了改革基调。1993年的上述《决定》指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重申了“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基本政策:“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     中国耕地资源十分稀缺,当然要妥善保护,因而耕地保护政策看上去是不可能错的。然而,在城乡二元体制尚未消除、农业的制度性贫困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强行禁止农地开发而不予补偿就等于剥夺了广大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权。更严重的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了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1990年代以来被错误理解为农地城市化必须首先经过政府征收,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实现交易。这样一来,强制征收成了城市化的必要条件;中国要发展,农村变城市,就必须经过征收。就笔者所知,这种制度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中国也借“发展”之路成为世界上最热衷征收的国家。在地方政府的强烈征地冲动下,耕地保护流于空谈。此后,征地和卖地成为地方政府的“最爱”,既能提高地方GDP,又能充实地方财政和官员钱包。惟一的缺憾在于,一旦政府和官员太高兴了,人民就会不高兴。     另一方面,耕地只是农地的一小部分,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农地的自由流转不仅是对农民财产的最大歧视,而且也极大限制了城市居民和工商业用地,导致城市土地供应紧缺和房价畸高。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终结计划时期的福利分房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和国企改制一样,住房改革也是为了“甩包袱”。国企改制确实有限程度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但是产生了一大批没有得到适当安置的下岗工人;住房改革则激活了房地产市场并从总体上提高了居住质量,因而本来是一件好事,却由于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给,并以“严格保护耕地”为由禁止开发农村“小产权房”,加上京、沪等大城市在工资、福利、教育等方面享受的各种特权聚集了大量人口,导致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广大居民长期承受着买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多重生活压力。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拆迁条例进一步为政府征收居民房屋提供了便利,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千千万万唐福珍式的悲剧,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以“发展”的名义发生的。     综上,在“南巡”讲话之后的十年中,重新启动的改革延续并强化了经济主义发展战略。在中央财政集权的挤压、征收制度的纵容、城市化“发展”战略的牵引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诉诸“土地财政”;政府从土地或房屋征收过程中赚取的巨大差价取代各种“乱收费”,成为地方政府吞噬民财的最大黑洞。如果说政府财政占国内产值比例的提升是“国进民退”的标志,那么正常预算之外的土地“二财政”成为政府掠夺社会资源的便利手段。在这一整套“发展”思维指导下,中国社会越来越向两个不可调和的极端分化。在中央财政比例提高的同时,地方财政受到挤压;在地方政府和官员通过“土地财政”大发其财的同时,人民在忍受着高房价、高学费和低医保,相当一部分人被迫流离失所、常年“上访”乃至诉诸自焚等非理性行为;GDP指数年年高歌猛进,人民的幸福指数却不见提高;经济高速发展留下了高速公路和高楼大厦,也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浩劫……     在很大程度上,当今中国正生活在“南巡”后十年确立的发展模式阴影下。2003年之后,胡锦涛、温家宝政府提出“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正是为了在延续改革的同时部分纠正这种发展战略留下的诸多后遗症,但是效果相当有限,并未能减缓各级官员积极推动的“改革”与“发展”的巨大惯性,而“发展”的恶果却愈演愈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延续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同时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新一届政府果断废止了收容遣送条例。虽然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当代中国式维权的主流模式,但这一模式存在民众只是间接参与、维权成本高昂而结果极不确定等根本问题。2009年底发生的唐福珍自焚悲剧是“孙志刚模式”的翻版。面对巨大的公众舆论压力,国务院废除了城市拆迁条例并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有所改善,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土地财政”问题,更没有改变经济改革单兵突进的权力失衡格局;虽然领导人曾在不同场合数度谈及政治改革,但是实质性的体制改良从未启动。               四、结语——政治体制决定改革效果          在政治改革和人民参与缺位的格局下,改革不仅未能越改越好、反而越改越糟的现象是很容易解释的。如上所述,“南巡”后启动的分税制、耕地保护、国企改制、干部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都是改革在第一个十年中酝酿的结果,为何在重新启动后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其实,所有这些改革原本都完全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分税制可以真正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配合理划分财权,而非实行中央财政集权并造成“跑部钱进”和“土地财政”;耕地保护可以实行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以最合理的方式重新分配中国的居民、工商业和农业用地,而不是单方面禁止农地流转,更不是把城市化绑在政府征地的战车上;都市改造可以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住房质量,而不是助长政府卖地赚钱并把老百姓赶出家园;国企改制可以实行更有竞争的聘用制度并培养更有技能的劳工队伍,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解聘并剥夺“下岗”工人的适当补偿;经济发展可以在提高综合国力的同时改善百姓生活并有效保护环境,而不是片面追求GDP数字;最重要的是,干部考核本来不需要变成“政绩工程”、滥征强拆、买官卖官的催化剂,而完全可以真正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然而,如果政治改革之路被完全堵死,人民从改革决策中彻底消失,“改革”完全成为官员等既得利益者的专利,那么所有这些良好的愿望都只能止于空想。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性质同样的经济改革纲领取得了完全不同的效果。     事实上,经济建设不仅是自1978年改革以来高度一致的政府工作重点,而且也是自1949年以来就一成不变的首要执政目标。无论是1954年周恩来总理的第一份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十年后他在“文革”之前所作的最后一个政府工作报告,都不折不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虽然这些报告不时穿插着“阶级斗争”或“世界革命”的政治话语,但是整体结构和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别无二致。即便“文革”期间(1975年)的惟一一份政府工作报告都念念不忘“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只不过在政治运动接连不断的毛泽东时代,执政党没有机会持之以恒地实现这些目标。1976年毛泽东去世、“四人帮”倒台后,中国终于迎来了和平稳定的年代。在很大意义上,1978年回到了1950年代初期,执政党终于可以心无旁骛搞建设了。1989年再次平息了可能的政治波动,“南巡”讲话奠定了中国此后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轨道。二十年过去,执政党不能再说没有机会实现其发展宏图,但是最后的“发展”结果却远不如1978年预期得那么乐观。我们可以设想,假如中国没有“大跃进”、没有“文革”的延误,我们很可能会提前看到这个结果。就在1957年,执政党掌权刚八年时间,官僚腐败现象就已经如此突出,以至“大鸣大放”一下子放出了洪水般的尖刻批评,其“反动”程度远超过今天国内任何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自由主义”言论;毛泽东本来想借知识分子的不满压一压党内实力派的气焰,看到这等势头只得紧急叫停,“大鸣大放”也就成了“引蛇出洞”。     和毛泽东相比,邓小平的最大功绩在于将这套没有机会运行的体制运行起来。如果说毛泽东是体制的摧毁者,为了维护个人权力和地位不惜发动“文革”整垮整个体制,那么邓小平则是体制的恢复者和重建者,而且他的遗产成功延续下来。在邓小平时代,中国真正按照这套体制的原初设计运转起来,但是这个体制本身对中国究竟好不好?毛泽东搞了一个“大跃进”,饿死了几千万人,事后全国上下尤其是中层干部普遍反对;邓小平“南巡”后奠定的发展模式则是让各级政府在现有体制下搞“小跃进”,受到各地官员的普遍欢迎。当代“中国模式”的奥妙正在于将政治和经济的逻辑结合一体,通过发明“地方GDP”指标等考核机制并鼓励和纵容官员寻租,把各级官员一起发动起来搞“改革”、促“发展”,动力十足、惯性巨大、不可遏制,但是代价也极其高昂。什么地方都要圈地、搞工程、拉项目,因为这些成了关系官员“乌纱帽”和钱包的产业链。如此上马的工程当然质量低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因为它们谋求的就是以最小的投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产出,从而最高效地将公共利益转换成个人利益,而工程、项目、“发展”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机会。问题在于,一个“大跃进”和众多“小跃进”的害处哪个更大?“大跃进”的灾难当然是巨大的,但是一个人的破坏能量毕竟是有限的;如今这么多人打着“改革”、“发展”的旗号一起搞破坏,破坏的潜能几乎是无止境的。     二十年前的“南巡”讲话把我们带到今天,今后中国的改革之路应该怎么走?这是当代中国人迫切需要探索的问题。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来源: 《领导者》杂志总第44期(2011年12月)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南方谈话 改革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制度分析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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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彻底消除招生歧视

作者: 杨支柱    标签: 高考改革 2012-03-03 08:45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据2011年10月24日法制晚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十五名学者及社会人士,联名致信国务院,呼吁取消高考和招生工作中的考生户籍限制。呼吁的主要内容记者概括为三条,第一,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由考生的户籍所在地改为学籍所在地;第二,督促教育部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高考方案,在近年内实现全国统一高考;第三,要求教育部研究制定平等的招生方案,促使部属高校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   随迁考生不能在学籍地参加高考而只能回户籍地参加高考显然是为了防止“高考移民”,而“高考移民”则是高招录取名额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分配不平等的产物。但是这样一来,虽然基本杜绝了利用高招名额分配不平等谋取特权的“高考移民”,却使得大量未成年的孩子不得不离开父母回户籍地读高中,以便参加那里的高考。参加高考的权利和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权利对孩子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迫使未成年孩子为了能参加高考而不得不离开父母的政策是残忍的。   张千帆教授等在呼吁信中说一旦统一高考试题“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将自动消失”,似乎暗示随迁子女在学籍地参加考试后仍然只能按户籍地的标准录取。这跟第三点建议“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是一脉相承的,因为在高考名额分配省际不平等的背景下统一高考不足以防止“高考移民”。   未成年孩子跟父母一起生活的权利确实更古老、更重要,但是“近年内实现全国统一高考”,再“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要等到什么时候呢?真的有必要将高招平等录取权的实现推迟到如此不确定的未来吗?在非户籍地工作的父母和他们的随迁子女能忍受这个遥遥无期的过渡期吗?须知他们感受到的不平等不仅仅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招生名额分配的不平等,而且是高中同班同学之间在录取上的巨大不平等,这样的歧视是铭心刻骨的。   为什么是促使“部属高校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而不是所有的公立高校?张千帆教授等显然考虑到了办学的经费来源问题,地方财政支持的学校需要平等对待本地考生,国家财政支持的学校需要平等地对待全国的考生。但问题是高校的经费来源真的那么黑白分明吗?地方院校有不少专项经费来自中央财政;部属院校的经费来自地方的比例就更高,而且校园或教职工家属区的土地无一例外地来自地方无偿划拨。这种经费来源的模糊性会使得张千帆教授等提出的改革方案陷入长期的扯皮中。   统一高考的主张还跟近年来呼声甚高的高校自主招生主张相冲突。譬如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熊丙奇就在微博上说,“多年来,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声音不断,但始终没有多大进展,主要在于我国的高考一直未能在打破集中录取上做文章,这导致高等教育本质上还是实行计划体制。为此,需要跳出传统的制度框架。以自主招生改革推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这既符合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高考改革的方向,也才能真正将公平平等的受教育权、考试权落到实处。”   就算最终实现了所有部属院校按总人口或18-22岁年龄组人口比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分配名额,就能按学籍地标准录取而不用担心“高考移民”了吗?未必。由于省属院校分布的不平衡和各地基础教育的不平衡,肯定会有“高考移民”到北京、上海等地考市属院校,到西藏、新疆等地考部属院校。因此随迁子女按户籍地标准录取仍然可能作为防止“高考移民”的措施坚持下来,随迁子女与同班同学之间录取上的巨大不公平仍将继续存在。   “高考移民”和高招的户籍歧视都是按地域分配招生名额的产物,而不仅仅是按地域分配招生名额不公的产物。只有彻底废除按地域分配名额,代之以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彻底消除招生歧视。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仅仅是总分面前人人平等,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完全可以加入合理的特定科目最低分数标准乃至品行、身体等方面的最低录取标准。无论是全国统一高考,还是各高校自行命题,都可以实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为了降低漏题的概率和提高出题的效率,我个人认为至少有必要对语文、数学实行全国统一高考。   几年前我和我的学生任星辉讨论过高招平等问题,那时我对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尚有疑虑,认为这样做会对来自新疆、西藏的学生不利,会加剧教育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在看来这个顾虑是错误的。给落后地区按其人口比例或学生人数比例保留名额,除了破坏公平竞争、滋生“高考移民”和拉大高校新生学习差距从而增加高校教师授课困难之外,对落后地区的教育和经济发展也有害无益。从落后地区大学毕业生毕业后的去向可以看出,落后地区上大学的孩子越多,意味着智力资源外流越严重。为了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决不能剥夺落后地区大学毕业生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的权利。   或许有人会说,不给落后地区保留一定数量的高考招生名额对落后地区的考生个人不公平,这种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尽管基础教育的省际差异是事实,但是得到保留名额实惠的主要是落后地区的社会上层。落后地区考生被一本高校录取的基本上集中在少数几个城市。这些城市的基础教育水平虽然不及北京、上海乃至岳阳、九江市区,但是却比湖南、江西、贵州、四川大部分农村地区强得多。乌鲁木齐、克拉马依、拉萨都早就有幼儿园了,中部和西南农村地区有吗?乌鲁木齐、克拉马依、拉萨小学老师的普通话也远比湖南、江西农村地区的小学老师标准。就像全国范围内的名额分配以照顾落后地区的名义为北京、上海户籍的学生谋取特权一样,所谓照顾落后地区弱势考生其实也只是按省界分配名额的借口,其动机恐怕是给落后地区上层社会谋取免于平等竞争的特权,其效果是维护落后地区上流社会的家庭利益。   我赞成中央财政加大对落后地区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但是盖房子要从打地基开始,发展落后地区的教育也要从幼儿园、中小学开始。只有提高落后地区幼儿园、中小学的基础设施质量和师资水平,才能为当地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劳动力,促进共同富裕。而当基础教育的水平提高后,当地考生在高考上的总体劣势自然也就逐步缩小直至消亡。   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也有类似的问题。我大女儿所在的中央民族大学幼儿园有许多少数民族幼儿,我看那些少数民族幼儿跟汉族高知家庭的幼儿相比各方面能力都毫不逊色,在能歌善舞方面反而比汉族孩子强。这些孩子跟我们湖南农村的汉族孩子相比,其享受的基础教育简直是天壤之别,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反而被国家政策认定为弱者从而需要特殊照顾!而真正弱势的山沟里的少数民族考生,因为太弱了,就是有照顾政策他们也无缘被惠及。跟按省分配名额相比,照顾少数民族的高招政策问题更大,因为它的根据实际上是血统论,骨子里认为少数民族孩子智商比汉族孩子低。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侮辱了少数民族所有的人,同时却为少数民族权贵谋取特权。   其他的照顾政策也大多有问题,例如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强化官本位,优秀运动员报考物理系降低几十分录取是牛头不对马嘴。由于照顾政策太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但凡破坏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做法,不管是显性的加分还是隐性的划分名额,我认为都应该受到平等原则的严格审查。       新快报2011年12月10日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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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新世纪周刊:穿越签证歧视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6日 出入境旧制惯性仍存,官民有别依旧,跟不上国人对便利的需求 财新《新世纪》 记者 曹海丽 叶逗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出入境的自由度大大提高,但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很多有频繁出入国境需求的中国人,经常为国境门槛所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近期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一些名人对“签证歧视”问题发表意见,护照和签证问题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说,中国人出入境的自由度大大提高。但和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面对全球化提供的日益增多的国际交往机会,很多有频繁出入国境需求的中国人,经常为国境门槛所困扰。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给予中国人落地签证或特例免签的便利待遇,可是国内政策和制度却构成障碍。上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中,有些条文甚至将这种障碍通过法律予以固化,引发种种批评之声。   很多人未注意到,自由地出入国境乃是迁徙自由的一部分,是一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改革开放至今,对中国公民的诸多出入境限制已大为放开,但很多体制惯性和政策尾巴依旧存在。   问题也不仅仅在国内的出境限制,还有别国的入境许可。各国对外国人进入本国国境从来奉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在自由旅行已成大势的“地球村”时代,中国护照受欢迎度还很低。在2011年“亨氏国际旅行自由度指数”(Henley Visa Restriction Index)的统计榜上,中国的排名在48个受统计国家中位列倒数第六位。   影响中国人出境便利还有一个因素,即“官民有别”。截至2011年9月30日,共有74个国家和中国签订过互免签证协议。但除了圣马力诺,其他国家的免签待遇,基本仅限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中国庞大的人口,以及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是中国公民难以获得免签待遇的重要原因。比如,美国在决定是否给予一个国家免签政策时,要考察在一定时间内,这个国家公民的滞留不归率多少、公民的诚信度如何。如果答案是负面的,就不能给予免签。故此,要让国人在国际上更受待见,除了政府的努力,国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样不容忽视。   ——编者   去尼泊尔参加制宪研讨会,已领登机牌,却被中国边检“扣下了,没去成”。原因是:尼泊尔可以接受中国公民落地签证,但是出中国边境还需要前往国的签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在2011年5月8日发的一条微博,讲述了他出国遭遇的障碍。他原以为,尼泊尔可以接受中国公民落地签证,便可以省去在国内办签证的麻烦而便利出境,结果被边检拒绝。 “很遗憾,因为在我们自己的海关(应为边检——编者注)遇到了预想不到的障碍,因而不能和你们一起参与这个非同寻常的时刻(指参加制宪研讨会——编者注)。”张千帆在微博中说。 张千帆的个人经历并非孤例。2011年春节前,某央媒员工小华(化名)和丈夫临时决定出国过节。由于时间紧,他们想去一个不需要签证或者可以落地签的国家旅游。咨询了旅行社的朋友后,他们被告知,有两个国家对中国因私护照免签:马尔代夫和毛里求斯;去印尼和斯里兰卡则可以落地签。 他们选择了斯里兰卡,并通过旅行社购买了机票。结果在换完登机牌过边检时,遇到了和张千帆同样的情况:因没有前往国签证或第三国签证而被拒绝出境。 小华说,她之前完全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并未事先咨询出入境管理局。她先前曾经有过一次持因公护照到新加坡落地签的经历,但她忘了这次自己拿的是因私护照,结果在出境前被拦住。 小华这时想起给自己在出入境管理局工作的朋友打电话求救。对方说原则上是不让出境的,但有时边防也可能网开一面。于是,小华使出浑身解数,眼看着边检人员就要被说服时,对方发现了另一个问题——小华先生的护照签发地不是北京。边检说,小华可以出去,但她先生走不了。结果两人只好双双退机票。 除了前述的落地签便利,一些国际性会议的承办国,往往会对参与人员,包括媒体记者给予特别的免签待遇。例如2011年底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南非政府就向所有注册成功的参会人士提供免签待遇。但是,同样因为中国国内的政策,这项便利难以惠及中国的非官方参会者。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出入境日益频繁,深为这种障碍所困扰。然而,新近的法律修订并没有改善的迹象。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八条规定,除了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外国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草案是在整合修订1986年实施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下称“两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此次立法是因为20多年之后法律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一是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对外国人签证、入出境、居留和就业的管理亟待加强和完善;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和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况突出;三是2006年颁布的《护照法》对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抽取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部分内容,需要修改“两法”以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与和谐。 显然,新法草案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问题。对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则基本沿袭现有制度规则。中国公民便利出境的障碍依旧。   出入境权变迁   政治因素决定政府赋予公民出入境权的程度,经济因素决定了人们对出入境权的现实需求。改革开放后,中国公民的出入境限制在不断减少,但障碍仍不少   新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这一表述与1986年《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所述“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并无太大差异。 在学者们看来,出入境的自由和权利,乃是迁徙自由的一部分。一直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国内的迁徙自由。实际上,跨越国境也涉及迁徙自由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国福认为,出入境权是指一个人自由离开和返回任何国家的权利。通常,这种权利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情况的影响和限制。规范出入境权要在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人权之间进行平衡。 许多国际文件都涉及出入境权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应该充分地不受歧视地享有出入境权。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此外,《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些中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也有相关出入境权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个政治性的宣示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尚未批准履行。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际法专家认为,出入境作为一种国家的属地管辖,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制度,这属于国内法规定的范畴。国际法上也没有更详细的对出入境的一般性规定。 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出入境政策。在分析各个国家对出入境权的规定差异时,刘国福认为,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都可以成为主导因素,其中政治和经济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政治因素决定政府赋予公民出入境权的程度,经济因素决定了人们对出入境权的现实需求。文明的政治制度促进对出入境权的认可和有效保护,相反,中央集权或者独裁的政治体制会否定出入境权。 从1949年以后中国出入境政策的变迁来看,对公民的出入境限制,自改革开放后开始不断减少。 1978年以前,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基本上处于被严格限制的状态,回国也要经过严格的层层审核。改革开放之后,出入境制度从基本禁止过渡到严格限制,逐步放宽。 1984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通知》,规定除了被禁止出境的中国公民,如果目的地国可能批准签证,无论其社会阶级出生、政治思想和家庭情况,均可批准自费出境。 1986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大大放宽了公民因私出国境的限制。只有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被劳教的人等五种情形,申请出国境不被批准。 此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必须提供境外邀请函、财政担保、单位证明和出境登记卡。公安部官员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当时技术能力不够,判别申请人是否属于“五种人”只能依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证明;由于当时经济水平不高,为保证公民出国境后的正常生活,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境外邀请函、财政担保等相应材料。 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交往的需求日益迫切。 2001年11月22日,公安部召开“2002年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会议”,宣布了六项改革目标。其中有四项是关于公民出入境管理,“按需申领护照”政策是改革的核心。 按需申领护照,就是只要有出国需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即可。 2001年,广东省的中山市率先进行了“按需申请”的试点。2002年,试点城市增加到了24个;2004年,扩大到中国80%的大中城市;到2005年则扩大到所有的大中城市。 但这项改革至今仍未涉及中国的小城市以及广大的农村地区。2006年12月29日,《护照法》生效前夕,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过答记者问透露,全国有231个城市实行公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按需申领护照。在这231个城市之外,申请人出国除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还要提供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出国劳务的,要提交劳务项目说明书。 刘国福教授认为,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担心按需申请护照的做法普及到农村以后,会使非法偷渡、非法出境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出去后不回来”。但这显然是一种户籍歧视。 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护照法》,并未对护照的申领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而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也未涉及此内容。简化中国公民申领护照的手续,从而增加出境便利的改革尚有很大空间。 同时,《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基本延续了当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限制出境的规定,对以前的五种不准出境的情形仅仅做了微调。 在刘国福教授看来,限制的多少,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在对待出入境问题上的价值取向:是偏向管制还是偏向公民的权利。国家对于公民自由出国的限制必须是合理、适当的,而且还应当有相应的程序保障以及救济制度。特别是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应当有更加清晰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程序制约,防止泛化和被滥用。   签证障碍   中国公民不能自由出境,去往可以落地签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政策没有调整   要出境,拿到护照只是第一步,最大的障碍还是签证。 对于中国人持因私护照去前往国办签证的待遇,很多人都有深切感受——首先需提交各种材料(不同使馆要求不同,大致包括财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其次排队时间长,以到美国使馆办签证为例,通常至少要三个小时,还得接受签证官对材料的审查和盘问,有时甚至是刁难,结果仍有可能被拒。 最近几年来,由于旅游和商务活动迅猛增加,不少使馆将签证服务外包给中介代理机构,后者收取一定的中介费。虽然节省了排队时间和面谈环节,但增加了成本。而且所需材料并未减少,有时通过中介机构甚至更麻烦。 一位有过多次出境记录的环保界非政府组织人士,2011年受邀去德国和奥地利开会。奥地利使馆要求在室外排队等候进入。那是一个冬天,她在寒风中排队两三天也没进去。排队的人多有怨言;保安说,别抱怨,这事能怪外国人吗?“人家都把你当穷人看。” 分析人士指出,发达国家对受理中国公民签证申请时设置种种严格的条件,拒签率高,主要原因是滞留不归者众,签证官会先推定申请者有移民倾向。中国申请人多,而每天签发的签证有限,拒签率相较其他国家就显得高。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也让发达国家对中国人保持警惕。 长期以来持中国护照到哪里都需要签证或通行证的现实,让很多国人沮丧。不少人想方设法拿美国绿卡或香港身份证,或加入他国国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旅行方便,不受签证之限。 但中国护照是不是到哪里都需要签证?其实不然。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给予他国免签或落地签待遇,并不必然需要有互免协议,一些情况下也有单方面开放。比如塞舌尔就向所有的国家免签开放。这些国家往往以旅游业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不会担心移民大量涌入或者偷渡,对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分歧也不太敏感。免签或落地签政策,可以促进当地的旅游业和经济发展。 “尽管我们常抱怨中国的护照是全世界最不好用的护照之一,但是如果你了解了一些签证的知识和政策,不仅帮你省钱,你还会发现签证挡不住中国人走向世界的脚步。”一位网名“行走40国”的旅游爱好者在其博客中透露,“而事实上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对中国的游客实行了免签证和落地签证,只是很多中国的初级驴友不太了解。” 免签,顾名思义,是不需要签证的入境方式。落地签证,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预先在出发地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时,可持本人护照或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特别入境许可证明,在抵达该国家口岸后再办理入境签证。因这种签证是在乘飞机等交通工具到达口岸(俗称落地)后获得的,所以称为落地签证。 免签证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公民的最高待遇;落地签次之,但仍优于提前签证。 按网友“行走40国”在博客中的介绍,他亲自去过和了解的对中国普通护照免签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斯里兰卡、俄罗斯(需跟团)、马尔代夫、毛里求斯、瓦努阿图、安道尔、贝宁、阿鲁巴、叙利亚、诺福克群岛、埃及西柰半岛、韩国济州岛。其中马尔代夫和叙利亚其实是落地签,但由于不收取签证费,被看做免签待遇。而他列举的落地签国家中,包括柬埔寨、尼泊尔、马来西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麦克罗尼西亚。这并非完整的列表。比如多数人熟知的泰国、印尼、新加坡也可以落地签。 但是,到底有哪些国家向中国的因私护照持有者给予免签和落地签,中国并无任何官方网站提供有关的信息。财新《新世纪》记者分别致电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领事司及出国签证处,对方均表示不了解。 目前相关的信息均来自个人的收集整理。不少网站曾转载一篇“中国因私护照免签落地签国家大全”,源自网络百科全书维基百科中的“中国护照”词条。其中一些信息和“行走40国”提供的并不完全一致,比如“行走40国”称贝宁和毛里求斯为免签,前者称是落地签。 显然,相关政府机构并无对国人出境便利的服务意识,他们更重视管理。对于外国的落地签或免签便利却因国内边检政策而受阻的问题,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人士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电话咨询时表示,出入境权是国家事权,国内法要高于国际法,其他国家的单方面国内立法不能影响中国的国内立法。 他承认,中国公民不能自由出境去往可落地签国家,主要是因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政策没有调整。如果他方向中国公民开放落地签或免签,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告知中方,照会主管机构,否则仍视同需办签证出境。而像南非气候大会的案例,免签属于特殊政策、临时措施,同样需要对方国家通过正式途径照会中国主管机关,边检才会放行。   互免签证“官民有别”   中国已经和74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这些国家多为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且只针对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其实,外交部网站上并非没有免签信息。截至2011年9月,中国已经和74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这些国家的完整名单在外交部的网站上有公布。 所谓互免签证,是有关国家之间以条约形式或依据国际惯例,事先为某种人员取得了凭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入境的法律认可,是由国际法预先给予的整体性的入境许可证明,而不是通常采用的对申请人个人审批的方式。 但是,细究这些和中国有互免协议的国家,多为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几乎没有西方发达国家。 不仅如此,这些免签协议,基本只是针对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者因公普通护照,基本不针对因私普通护照。 中国的护照和国际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但中国的特别之处在于,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即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副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政府部门副处级以下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持因私普通护照的公民无法享受上述免签待遇。 上述74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少数国家将条件放宽至团体旅游。此外还有一个国家对中国因私普通护照免签,即欧洲袖珍小国圣马力诺。外交部领事司的有关人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由于没有直飞该国的航线,需从意大利入境,中国旅行者仍需申请申根签证,因此这一免签协议形同虚设。 为什么互免协议中“官民有别”?外交部领事司有关人员私下透露说,从中方来说,当然希望能为更多的人争取免签,但这并不单方面取决于中方。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家法专家也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这不是中国单方面说了算的,“这是双方同意才能达成的协议”。 由于互免协议是对等协议,这也意味着,中方也只允许协议国的外交及公务护照免签入境。   争取免签国际地位   是否给予中国公民免签,是对中国综合实力的衡量   长期以来,公众对哪些国家可以向中国因私护照提供免签或落地签所知甚少。当然,从官方的角度,这种宣传意义并不大,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不论抵达国什么情况,都得凭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才能出境。 按照一个名为“亨利氏国际旅行自由度指数”(Henley Visa Restriction Index)的机构2011年的排名,中国的国际旅行自由度在4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倒数第6位,仅在伊朗、尼泊尔、黎巴嫩、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之前。这家机构将中国免签国家统计为40个。 刘国福教授认为,是否给予中国公民免签,是对中国综合实力的衡量。中国经济虽然发展很快,但人口基数很大,层次也很多,各种差距在不断扩大,包括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和人的群体差距。而外国在衡量是否给予免签待遇时,因为担心自己国家的经济、社会受到冲击,会考虑这个国家最贫穷群体的状况。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际法教授指出,一般西方发达国家在签证问题上对中国有两大顾虑:一是意识形态惧怕;二是对庞大的中国人口的顾虑。所以,免签的事情只能慢慢做起来。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和中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 有学者指出,争取免签就是在争国际上的地位。 比如,中国台湾地区便以免签为荣。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竞选连任造势活动中,就将台湾获得的免签国家数量作为政绩的一部分。他声称,在他任内,台湾获得的免签国家从54个增加到了124个。2011年12月22日,台湾更是获得加入美国免签证计划(Visa Waiver Program, VWP)候选地区的提名。 2011年11月,香港特首曾荫权也表示,已向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提出,希望美方可以给予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安排及取消双重征税。目前,持有香港特区护照的公民,只有前往美国属土关岛或塞班岛可豁免签证,到美国其他地方旅游、留学或工作,都要申请非移民签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已有143个国家及地区接受香港免签证安排。 当然,中国大陆要想获得西方国家的免签待遇,短期内暂无可能。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已经逐步放宽对中国公民入境限制,特别是为吸引中国游客而作出一些特殊安排。比如欧洲大部分国家向中国游客开放了团体和个人游,在签证办理程序上简化了许多。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也在一个月前的一次公开场合表示,将以缩短等候时间、延长签证面试工作时间、增加签证官员、扩大工作空间,增添面试窗口、延长签证有效期限等措施应对日益增多的中国申请者。 但中国公民出入境相关政策,没有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有人担心,如果允许中国公民自由出境到免签或落地签国家,可能会发生借道偷渡到他国的情况。 但事实是,偷渡都是在有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限制越严,偷渡越严重。对大部分公民来说,如果大陆的政策不调整,利用香港前往无需签证出境的第三国将是最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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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捍卫宪政院”:《法国与德国宪政》摘录

2011年12月09日 11:24:10        在1993年“光棍节”的那一期《世界报》,法国宪政院前院长巴丁特(Robert Badinter)发表“捍卫宪政院”一文,为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辩护:          在民主国家,当然只有议会才有权制定法律。……但是任何民主国家也不会有任何东西阻碍法官成为法律的源泉,而公民也完全有理由认为这对于自己是一件幸事。          议会是否错误解释宪法原则的问题会经常出现。在多数和少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只有法官才有权在两种相反的立场中作出决定。如果他的结论是支持议会少数派提出的主张,他究竟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多数派的权利呢?例如1989-93年间,(现在批评宪政院的)巴拉杜总理和其他少数派议员向宪政院提交了十次多数通过的法案,引用宪法序言里的原则。其中七次,宪政院部分或全部撤销了受挑战的法律。宪政院以这种方式接受了少数派提出的论点,它做的事情究竟是法律的呢还是政治的呢?          为了保证公民认为法律的宪法监督是对他有利的,我们只需要看看今天的欧洲。没有哪一个新的民主国家不创设宪政法院。战后的西德和意大利、后法西斯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共产政权崩溃后的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宪政法院制度。            上一篇: 黑砖窑是权力体制造成的道德灾区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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