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着石头过河

秦晖:中国不可能发生像东欧一样的剧变

21年前,苏联爆发了“八·一九事件”,这次政变虽然仅3天便以失败告终,却成为4个月后苏联解体的导火线。时至今日,仍有当许多人在讨论“中国是否也将步苏联后尘“这样的话题。适逢著名学者秦晖、金雁夫妇的《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修订版)》出版,在本书中,秦晖认为:虽然我们的改革也受到过东欧早期改革的启发,但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非常大,因此,中国与东欧的问题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以下是书中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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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正名社会主义宪政:“摸着宪法过河”

“摸着石头过河”这句名言,不仅是对过去三十年间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形象描述与比喻,同时也是改革开放能够取得成功的“秘诀”之一,被称之为中国发展经验与特点,其思想来源与实践价值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摸着石头过河”这句话最早由陈云提出。1950 年4月7 日,陈云出席政务院第二十七次政务会议。在发言中指出:物价涨不好,跌亦对生产不好。上月物价跌了百分之五,对此要先收后放,先少后多,使物价先跌后涨。要摸着石头过河,稳当点好。1951 年7 月20日,陈云在中共中央统战部讨论如何做好工商联工作的讲话中再次提出“摸着石头过河”的主张,强调工商联工作的办法应该稳妥,提出“毛毛躁躁而发生错误和稳稳当当而慢一点相比较,我们宁可采取后者”。之后,刘伯承也用过这句话。当时,张爱萍将军受命前去办军事院校,行前向刘伯承请教。说:“我给你六个字,可要牢牢记住,这就是:摸着石头过河!”。20世纪50年代初期是新中国刚刚建立,宪法秩序还没有确立,各种国家制度开始建立的时期,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很多工作都在摸索之中,故需要稳妥地开展工作,否则会引起社会震动与失误。因此,当时提出“摸着石头过河”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语境。    当时这句话主要针对工作方法而提出,还没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其价值还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实际上,1957年以后国家治理中非法治的因素起主导作用,1954年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精神逐步边缘化,领导人意志发挥着“实质性规范”作用。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中央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考虑总体发展思路与路径问题。于是,这一1950年代提出的主张又转化为改革开放的哲学与战略目标。1980年12月16日,陈云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开幕式上又强调,“我们要改革,但是步子要稳。因为我们的改革,问题复杂,不能要求过急。改革固然要靠一定的理论研究、经济统计和经济预测,更重要的还是要从试点着手,随时总结经验,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开始时步子要小,缓缓而行。这绝对不是不要改革,而是要使改革有利于调整,也有利于改革本身的成功”。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基于发展过程的稳妥性与改革进程相互平衡的需要,国家领导人也提出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以指导国家整体的改革进程。    “摸着石头过河”的评价与局限性    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基于改革的复杂性与推动工作的稳妥性,整体思路上遵循“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风险较低、容易实施且极为有效的改革哲学。三十多年来,正是通过“摸石头”,我们才跨过一条又一条的改革“大河”,取得了改革的成功,为世界提供了中国发展的经验。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随着时空的转换和社会的发展,为适应特定历史背景而产生的改革哲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原来具有的积极一面可能会逐渐消退,而消极的一面却越来越明显。“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也面临着历史局限性,特别在宪法与改革关系上这一政策带来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国家决策与改革思路上,目前仍依赖于频繁的“改革”“顶层设计”,习惯于“摸着石头”的方式推进改革,缺乏国家发展的稳定目标与方向性。在已经有具体制度设计,特别是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国家改革路线图的背景下,有时我们不愿意通过法治路径推动改革,宪法和法律在整个改革进程中未能成为主流的思想来源,“领导批示”“领导小组”等法治外模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出现了国家治理中的二元规则。30年经济改革成功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与宪法没有充分发挥“石头”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价值内涵被滥用,导致改革成本的提高。有些地方以“摸着石头过河”为借口,不顾客观规律,不计成本,大拆大建,盲目造城,不但劳民伤财,而且浑水摸鱼,趁机中饱私囊。有些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顾国家的核心利益与价值,摸着了一块对自己有利的“石头”,停下脚步,宁愿继续“在河里摸石头”也不愿“过河”。还有一些人已经“摸到正确的石头过了河”,却不愿与后面的过河之人分享经验,独占改革成果,忘记改革的目标是“共同富裕”;更有甚者,忘记了“摸石头”的目的是为了到达“彼岸”,摸着摸着就倒退回原来的“老路”上去了,坚持“左” 的一套,不愿意失去既得利益,表面上看似乎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质上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固守着保守、落后的观念与行为方式。    三是容易导致“改革”的庸俗化,无法为国家生活确定稳定而可期待的规则。改革是十分严肃的概念与话语体系,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那些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观念、机制、体制与制度是需要改进的。但是,任何一种改革都基于特定的价值与正当性的考量,如为什么改革,如何改革,哪些领域改革,如何保证改革的正当性,如何评价改革的效果等问题涉及改革本身的界限。其实,改革是需要论证的,需要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但片面理解“摸着石头过河”时,我们无法坚持改革的正当性,甚至出现以“改革”的名义破坏社会规则,民众通过所谓的“改革”失去了正当利益,所享受的实际利益不如改革前的状态。此时,改革者们希望民众为“改革”牺牲利益,等待更大利益。以假“改革”名义欺骗民众是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人人讲改革,每个地方都在改革,社会总体上都处于“改革洪流”之中时,社会规则将如何保持?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改革”本身的改革问题。如司法体制领域,我们已经延续进行了20多年改革,每五年颁布改革纲要,但民众是否满意这样的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是否真正得到了改革?答案是否定的,缺乏正当性的某些改革举措实际上破坏了正当的司法逻辑,在某些领域牺牲了规则。    四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滥用也带来了宪法虚无主义和人治的思维模式。实际上,1982年宪法为改革开放设定了明确的制度与程序保障。从国家的指导思想到基本制度,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的职权与运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30年来,中国根据宪法制定了240多件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过河所需要的“石头”的确不少,如我们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路线图”可以完成国家建设的基本任务,不必推动所有领域的改革,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和制度权威推动改革的进程,也许这种治理模式更加稳固并具有效率。但法治有时无法控制“改革”本身,人治的思维模式借“改革”之名重新抬头,甚至有些领域已经形成“以人治推动法治”的局面,甚至给人一种“法治正在倒退”的感觉。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这一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比如,有些人主张,中国应当“告别‘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式”,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架桥”或者“划船”过河;另外一些人则主张,我们已经“过了河”,没有必要继续“摸石头”了;另外还有些人怀疑当年的“过河”决定是错误的,认为中国根本没有“过河”的必要,因此主张原路返回。    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依然是“未竞的事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思路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在当下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摸着石头过河”的治国哲学对于国家治理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依然是必要的。问题在于,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我们既不能再“瞎摸石头,乱过河”,也不能踏步不前,徘徊犹豫,更不能因为受到挫折和阻力就退回到“老路”上去。我们的选择应该是,寻找更可靠、更稳定同时更安全的“石头”,设定改革的界限,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思考“过河”的路径。笔者的主张是,应该将“石头”明确为“宪法”,以宪政坚固宪法制度,顺着宪法过河,遵循宪政精神,实现从“摸着石头过河”向“摸着宪法过河”的飞跃。    何谓“摸着宪法过河”    所谓“摸着宪法过河”,就是指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所建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运行,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机制,设定改革的宪法界限,通过宪法和法律权威释放改革的红利。    首先,在现代社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国家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摸着宪法过河”可以保障“过河”的方式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次,宪法是“人权保障书”,“摸着宪法过河”不仅可以确保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安全“过河”的权利,让所有的公民共同决定“过河”方式、路径选择以及“过河”以后的“共同富裕生活”,保障每个人对国家生活的表达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因为,在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程序,“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国家存在的目的与价值观。    再次,宪法是社会共识的最高体现,具有社会整合机制。当国家在发展“岔道口”摸到不同方向的“石头”或在社会冲突面前面临选择时,宪法所建立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参与制度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等,可以将不同的阶层、职业、性别、年龄、种族、民族以及持有不同宗教信仰或政治主张的人整合在一起,通过利益的平衡寻求社会共识,从而确保国家平稳“过河”,保障国家的长期稳定。    第四,宪法是规则之治的基础与核心。在过去的三十年间,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这个领域的改革虽然不易,却可以在较少触动既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通过释放社会的力量进行“增量改革”。然而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间,我们将面对包括政治体制领域在内的更加复杂的改革。这些领域改革最大的特点是要对既有的政治权力、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强大的、具有权威的基本规则,有可能在“河里乱摸石头”,那就有可能被石头绊倒,或者因为众人争论不休发生内斗,掉进河里,失去“过河”的最佳时机。    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曾经提出,未来的改革不同于20年前或10年前的改革,需要的是规则性的改革,即使规则不对,也需要通过规则来修改规则。规则性的改革,就是未来的30年的社会发展不能完全依赖于“改革”思路,要树立法治思维,通过法治路径实现改革,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改革的法治化”。我们应该将“基于规则的改革”明确为“基于宪法的改革”,因为宪法是国家最为基本的规则,是所有规则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所谓“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依照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治国理政,在宪法的框架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如何“摸着宪法过河”    首先,要“摸着宪法过河”,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宪法权威,把思想统一到宪法上,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应当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动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转变,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习总书记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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