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

西蒙周 | 再改革

2012年03月12日 00:09:22        在改革开放将近34年的今天,在承前启后的十八大召开前夕,中国社会正以空前的声调,吹响再改革的序曲。       乌坎选举揭开序幕       序曲从去年底开始。广东省委省府从流血的乌坎事件中省悟,再采取传统的、笨拙的维稳手段去处理,只能暂时按下葫芦,却不能保证哪里不再起瓢。于是,一场真正一人一票的村级民主选举在乌坎顺利进行。3月3日至4日,乌坎人民以80%的投票率,选举出自己的村委会。省委书记汪洋说,乌坎选举其实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把《选举法》和《组织法》扎实落实,把这个村过去走过场的基层民主自治变成了实际的而已。       尽管汪洋刻意保持低调,但仍然掩盖不了乌坎选举的历史意义。汪洋的话,等同于承认现阶段中国有法不依、有规不做,才是造成民主进程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不再缺基本的制度和法律,但唯独最缺基于尊重法治精神的落实。对于宪法,对于宪法之下的各种法律,各方面缺少足够的敬畏之心,缺少依法办事的传统,缺少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公民意识,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公民意志经常莫名其妙地被混淆,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欠缺和薄弱,成为当今社会的最大弊病。       纪念南巡再掀高潮       再改革序曲的第二乐章,落脚于纪念邓小平南巡20周年。在乌坎选举引起全球关注的关键时刻,温家宝现身广州考察。名义上他在考察广东经济,实际上他却用了相当的篇幅大谈民主建设和改革开放。他说,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他还借用邓公的话说,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当前“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依然是改革开放”,而要做到这些,还必须“下定决心、鼓足勇气、毫不动摇、永不停顿”。     在密集纪念南巡20周年的一周内,当年的皇甫平、如今的周瑞金提醒当世,“改革已经到了猛击一掌的时刻”。新华社发表长文明确表示,以往主要是围绕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现在则要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改革。《人民日报》一篇《宁要微词,不要危机》的评论,震动海内外。文章借用中组部部长李源潮的话坦率直言,“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而在前李源潮3年前的原话中,后面紧跟着还有一句话:“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这些话发自由衷,振聋发聩,以理性的思维和态度容纳了民间改革的种种情绪和呼声,同时,更是对开年以来各界呼吁再改革的盖棺论定式的回应。       显然,改革已不容再被忽略,再被拖延。在即将迎来换届选举的十八大前夕,再改革已经逐渐凝聚成占据主导地位的共识,改与不改不再是讨论的话题,改什么、如何改、何时改,成为再改革序曲第三乐章的主题。       全国两会及时接棒       随即召开的全国两会及时接过了接力棒。两会上,广东代表团激情四射,意气风发。汪洋批评了种种急功近利的政治现象,呼吁中央将审批项目的权力更多地下放给地方。他说,改革要从党和政府开刀。目前政府放权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会触及现有的法律法规,他希望能得到更高层面的支持,“如果法律有障碍,我们一起去上访”。       省长朱小丹则明言,当前改革最大的阻力是既得利益格局,而政府自身改革的最大阻力也来自于政府自身,就是那种和科学发展和市场经济已经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行政权力配置结构和部门利益。他还说,革命革到自己的头上对政府是个考验,我们是真改革还是假改革,是口头上说改革还是实际上去促改革,这是一次很大的考验。       广东的两位重量级官员,将“改什么”做了十分明了的阐释。改革再出发,就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去革自己的命,就是要探索和解决“如何将权力关进笼子中”,就是要还回本属于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举权,还回本属于人民的公平、公正和正义。而打开改革大门的关键核心,则是在承认普世价值的前提下,中共必须带头完善改良法制,尊重法治和践行法治。       学者发言语重心长       来自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教授,在政协讨论会上曾当面向副总理李克强力陈政改的必要性,这段讲话因而被誉为两会最精彩的发言。       杨海坤说,我们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病是权力过于集中,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根本改变它。根据邓小平提出的观点,政治体制改革就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解决党和政府的关系,二是解决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当前要解放思想,继续对党和人大制度的关系、党和政府的关系、党和军队的关系、党和民主党派、党和司法的关系进行研究。总之,要研究权力如何制约权力。       杨海坤说,十八大应该将政改列为重点研究对象,他希望他的意见和期望,能被带到党中央。他最后特意提到,当年李克强的老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龚祥瑞生前讲过一句话:要把法治理想变成法律的现实,要靠我们这一代人去努力。       说者语重心长,听者肃然起敬。正像杨海坤的期望一样,海内外也热切期望身负重任的十八大,以及肩负继往开来重任的新一代领导人,能够拿出非凡的勇气,奏响再改革的第四乐章,摒除“改革到官为止”的旧有陋习,向自己守护的权力开刀,向一切故步自封和假改革开刀。       再改革,就是自己改自己,就是自己救自己!      上一篇: 执政党最需要学雷锋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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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成 | 与叶小文谈改革

叶小文是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正部长级),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两会期间,我与叶小文就改革话题进行了访谈。部分访谈内容发表在3月8日出版的《南方周末》上,以下是足本访谈,内容经过叶小文审定。 方可成:今年是邓小平南巡20周年,改革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您认为目前中国的改革力量跟过去比起来,是否在衰退? 叶小文:改革力量是不是在衰退,我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改革的紧迫感确实好像比原来淡薄了。改革都是逼出来的,是置之死地而后生,上世纪70年代末,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不改革开放是死路一条。现在的问题是,大家对这种紧迫性、这种压力的感觉不是很强烈。 不强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上层还是明显意识到了压力,基层的危机感也是有的,明显感到危机四伏——当然机遇也很重要,但危机明显是在增强的。 方可成:您认为改革的动力和阻力分别来自哪里? 叶小文:改革的动力,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也不是哪个政治家、理论家呼吁和设计就推动了的,而是被逼得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的时候,邓小平和其他理论家总结了大家的意愿,摧枯拉朽就起来了。 现在这样一个氛围不行,大家的紧迫感不够,要说动力不足,主要在这里。本身对于改革的分歧也很多。 方可成:最近人民日报的评论提出:宁可要不完美的改革,也不要不改革的危机。您是否认同这一观点?您认为改革如果难以推进,会有哪些危机出现? 叶小文:的确,危机逼出改革,不改革加剧危机。但危机不等于惊慌失措,不等于否定前面的成绩,大家确实应该在成绩上更进一步。比如“中等收入陷阱”、“低质民主陷阱”,很多陷阱摆在前面,一不小心就容易掉进去。一垮起来又不是没有先例,苏联一解体,哗的就垮了,快得很。所以,现在也同样,不改革开放是死路一条,必须要改的,已经没有退路了。 中国整个的发展阶段,已经到了艰苦的转型、攻坚阶段,到了一个搞得好能上去、搞不好很容易垮下来的阶段,还要加上外部的压力等等因素,有各种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挑战。所以要形成改革的共识,现在更需要理性地、深层地理解这种危机感和紧迫感。 方可成:许多学者都认为,现在地方上的改革难以深化,关键要有改革的顶层设计,也有人认为改革应该自下而上,您如何看待这两种意见? 叶小文:现在改革进到这个阶段,更多需要统筹安排。比如,我们现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是政治改革优先,还是社会管理优先?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他们认为,先经济、再社会、后政治;先发展、再分配、后民主,亚洲“四小龙”当年也是这么走的。这些需要宏观的理论顶层设计。 但是,真正的改革创造性和改革动力,一定是来自基层,来自下面的创造,那是设计不出来的。动力在哪里?你要善于把大家的、底层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新中国是农民用小车推出来的,当然是共产党的顶层设计带领大家,但是真的把全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但共产党后来又错误地调动了一次全民大跃进,就调错了。 所以,应该是二者的结合。过分强调顶层设计,那就等着上面设计吧,上面设计好了我们就改,那肯定不行。上面的设计一定是来自底下、来自对国情的深入了解,对人民需求的了解,然后很好地把人民组织起来、凝聚起来、发动起来,我主张二者的结合。 方可成:你认为是否有“中国模式”一说? 叶小文:所谓“中国模式”,这是看由谁来说,我们自己就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一种要在全世界成功地发展经济、走上坦途的模式,恐怕现在还为时过早。我们也只不过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很多东西没看明白,过早说模式就要让别人学,吹得太早。 中国当然要走自己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说“中国模式”在形成,但是说中国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已经走上了坦途,先别吹,太早了。 方可成:就改革的顺序而言,您眼中有无一个路线图? 叶小文;我觉得从总体上改革顺序要看对谁说。对群众要多讲:先经济,再社会,再政治,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不能急,中产阶级起来了,理性的思考多了,这样的民主才有质量,这是对下说的。 对上还真要有紧迫感,如果也这么说,那好吧,我们等着吧,那不行。在上面指挥的总要有预见性吧,走这一步就要看下一步。上面是看下一步的人,而下面就多看眼前这一步,把这一步走好。如果把上下一般说,每一个人都要看几十步,他自己这一步不走,怎么行呢?看几十步的人在上面呢,得看远一点。所以上下的说法是不一样的。 方可成:您说的上面要看远,是指看到政治体制改革嘛? 叶小文:那当然应该是的,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有这样的规律,经济一发展,民主的呼声就会强烈。对下面不能鼓吹多了,否则很容易“大民主”就会起来,农民还没吃饱饭呢,没吃饱饭先要民主,那种民主是低质的民主,搞不好是暴力的民主,是荒唐的民主,是“大民主”。加上现在互联网、微博的发展,“大民主”可以来得快得很。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加速放大过去的“大民主”,一不小心很快就来了。你也不能卡互联网,也卡不住。 这种形势下,我觉得还是站在什么位置说什么话吧。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这就是改革意识。 方可成:你对中国未来的改革,是悲观还是乐观? 叶小文:那肯定要乐观嘛,中国悲观下去就是死路一条,中国的改革没有退路。问题越多,挑战越大,越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关于作者 方可成 , 南方周末, 记者,专栏作者 理解和谈论我们身处的这个世界。 专栏 博客 豆瓣 新浪微博 Twitter 网易微博 向文章付费 请作者吃饭 您可能也喜欢: “改革中枢”能否重生 改革起航的关键时刻 访法国汉学家潘鸣啸 重观《小武》:明天你将成为谁的新娘?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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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 | 政改也有经验可循

政改也有经验可循   顾则徐     全国政协委员陶斯亮女士近日接受了《新京报》专访,虽然专访所谈的一系列问题是可以商榷的,但陶斯亮女士的谈话可圈可点的亮点还是很多。陶斯亮女士谈话最大亮点,我以为是在于“对于后面的改革,我认为重点应该是放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这一观点。虽然陶斯亮女士没有什么言论顾忌,但从我们平民的角度来说,能说出这样的话还是不容易,表达了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心声。   如果从泛义的角度来说,中国的改革实际是从鸦片战争之后就开始,已经有了一个半世纪左右的历史。在这一个半左右世纪的历史中,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经常被分割开来,先是集中在以经济改革为主要特点的洋务上,走不通了,又急剧地转为追求以政治改革为主要特点的革命上,文革后又是主要搞经济的改革,总是在极端之间震荡。一个半左右世纪以来的历史不乏可歌可泣的华章,也充满了惨痛,但历史并不能够得到理性、客观的总结。目前的中国,经济必须坚持改革已经没有任何疑义,它已经构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但政治改革在思想上还是纷乱无章,在行动上则阻碍重重。在今天,能够说出“重点应该是放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就已经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了。   文革后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特点并不能够谈上创造,而是在于部分恢复,也即部分恢复一些以往的经济元素和传统。农民承包种地是一定程度恢复租佃制度,就业放弃国家分配制度是恢复人口流动和自主择业传统,市场是部分恢复物资和商品自由交易的商业传统,股票是恢复曾经被取缔了的证券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也不过是恢复民国时期在上海等城市很好发展过了的产业,等等。正因为基本特点是部分恢复以往的经济元素和传统,所以改革开放之初起用的人才大多是老人,是那些熟悉和了解以往市场传统的人,1980年代的改革稳妥、健康而有生气,与主持改革的人才群体富有“经验”有着密切关系。   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改革被暂时搁置,因此,当今天试图进行改革时候,有经验的“老人”已经仙逝,几乎已经没有“经验”可循。经济改革的起步在于“恢复”,是有一定经验基础的,严格说来并不是真的摸着石头过河,但今天试图进行政治改革则没有了有经验的人才群体,倒真是要摸着石头过河了。比如陶斯亮女士所主张的“把竞争机制引入党内干部选拔,实现干部差额选举”,这在中共党内并不是什么没有发生过的事情,而是有着“经验”的。张申府是仅次于陈独秀、李大钊的中共创始人,又受陈独秀之命一手创建了中共旅欧支部,周恩来、朱德等旅欧中共党员都是他为主发展、吸收的,但他主要是个学者,个性骄傲,有摆老资格的风格,结果由他发展起来的党员们很不满意,要求平等,中共旅欧总支部有一些人甚至要开会差额“选举”,主张开除他党籍,而张申府则并没有对主张开除他党籍的党员有什么制裁。这是什么?这就是中共曾经有过的党内民主。今天中共党内经历过早期党内民主历史的人还有几个人呢?党内差额选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经历过的中共党员今天很难找了。没有经验,恢复传统就成了第一个吃螃蟹。   虽然中共一建立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但陈独秀等领袖对民主和对集中同样重视,决议之前党内有充分的民主,不仅言论,而且行动也自由,但一当形成举手通过的决议,言论还可以有自由,行动则必须集中,必须遵守决议,不愿意遵守集中原则的人可以自由离党。正因为早期中共有着很多的党内民主,才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生气勃勃,迅速成为中国第二大党,奠定了后来获取政权的历史基础。所以,政治改革仅仅从党内民主而言,并不是没有好的历史经验可汲取的。从中共建党以来总的历史来说,所第一擅长的便是搞政治,最擅长搞政治的政党走不出政治改革的路子来,是说不过去的。何况政治改革已经有了一个最重要也最难得的基础:人心所向,民心翘首以盼!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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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86 次 更新时间: 2012-03-12 09:18:52 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 进入专题 : 社会矛盾 法律机制    ● 汪习根       内容提要: 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欲标本兼治,就应当站在法哲学的高度,辩证施治:在情理法动态平衡中完善释法说理机制;以法律功能二元论为导引创设社会风险评估法律体系;依司法权特质区隔司法调解与非司法调解以优化法律判断路径;在“三位一体”新程序理念下重塑法律协作关系模式;奉执法之互动与人本理念强化民意表达释放机制。     关键词: 社会矛盾/法律机制/法制创新          世界各发达国家发展轨迹中呈现的经济水平与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规律,1中国也不例外。2当下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与急剧转型的双重作用下正面临着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与危机。在诸多矛盾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利益关系的顶端与末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场域,而官民矛盾被认为是当前中国最突出的社会矛盾。3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适时地回应与解决社会矛盾中理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对现有的危机管理制度和法治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探讨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机制成为法治秩序构建的当务之急。据此,本文立基于法哲学的辩证视角,通过审视现有法律制度,以探寻社会管理法制机制之创新之路。          一、在情理法动态平衡中优化释法说理机制          如何达致情理法三者的沟通与链接?一直是困扰法律界的一大难题。西方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之争延绵千余年,主要因为在这一关节点上纠缠不休所致。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情理法的关系早有精辟论述,但对其沟通机理的研究却不甚了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依靠法律权威,而单纯的法律规则主义因规则与社会沟通的法理缺失导致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断裂甚至异化、酿成社会不合作以至民众暴力抗法。而单纯的法律理想主义过于倾情于法律价值的抽象命题而缺乏形式理性的现实根基,使情理因其非文本化、非逻辑化而难以步入法律的现实王国。其实,“天理、国法、人情三概念,本质上是互相沟通而又相互矛盾的。三者互相沟通或同一之处,便是发现正确妥当的法律之标准。”4要沟通三者,首先必须科学地界定情理的法律意义、理性地确立其运行边界。与日常生活不同,法律视野下的“情”指的是反映社会大众意志而非个人利益的“情意”和表达主流法律理念的“情感”;“理”指的是被社会公认的原理、公理、定理和道理。应当摒弃的是法不容情语境下的情理,而不是作为法律意志构成的情理。而就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模式而论,情理需要借助于法律的规范性与准确性加以彰显,法律则以情理为渊源与依托。对情理的外化、固化、强化是法律的合法性前提。可见,情理是法律的实质内容,法律是情理的外在形式;情理是法律的优化基础,法律是情理的实现之道。民风、民俗、民情、民意与法律判断之间的兼容性与叠合度成为矛盾化解的一个逻辑始点。从实践理性上看,情理与法律的沟通机理依存于对情理的表达、发现与转化这三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如果立法是法律对情理的第一次官方表达,司法是在立法不能时对情理的第二次发现,那么,法律大系统对“社会人”而非“法律人”公意的还原则是情理向规则的根本转化。     情理法相互融合的内在机理预示着此三者之间进行外在沟通的制度化构建之必要与必然,而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释法说理机制则是一个基本的去路。释法说理机制的完善应当把握以下特点:(1)交涉性。在公共参与下弘扬说理的交互性与对话性,打破“说者”与“他者”之间的非平衡性,使政府、当事人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充分表达各自的道理与情感,最终形成能够证成合法性的命题。因为法理交流应当是双向多元的,释法说理的过程不只是自上而下的命令,民众也不只是被动的受众,而应当是在打破话语霸权前提下的平等交流和在相互制约下的理性言说。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公正性是以全体“剧中人”相互交涉的程度、范围与质量为基调的。而法治下的行政在本质上是一个对话与互动的过程,如美国于1946年制订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文规定了联邦行政机构在行使制规(Rule making)和裁决(Adjudication)权力时所必须提供的“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包括对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与程序所要求的描述、行政决定的程序与实体规则、机构所采取的政策及其解释、以及争议终审裁决中的多数与少数意见等。只有在知晓事实、法律以及将这两者连为一体的全部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最有效的沟通与交涉,从而确保结论依据的充分性与说理的可信度。(2)关联性。在事理上,探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真理性关联,以司法艺术的独有技艺复制生活并回归到真实生活,而非囿于剧场式的法律事实求证;在法理上,谋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在一体化,而非停流于法律形式主义的外在文字,而是立足于字里行间的法律精神并以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原则为一切司法的灵魂;在机理上,追求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逻辑关联性,强化推理的过程性与周延度、以理服人。就司法而言,“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5而对行政行为和执法而言,也概莫能外。所有公共决策和判断都必须基于科学的逻辑推理才具有广义的合法性,从而达到以具体的论证来说服相对方的效果。(3)程式性。释法说理应当注重表现形式与展开过程两方面的要求。宏观上看,它必须贯彻于法律实施的全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但是,在程序运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强化专门的释法说理环节并讲求形式化、标准化。可以考虑建立释法说理告知书制度,并分解为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分别进行。(4)法定性。这不仅是一个学术的共识,而且应当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其实,在一些国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6“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7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曾说:“没有哪一个单独的因素比公共机构不负说明决定理由的义务更为严重地阻碍过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了。”8“当事人有权知晓裁判理由”最早被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确立为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9该委员会强调应当给予相对方书面的裁判理由说明书。1957年,行政裁决与调查委员会进一步主张将裁判说理当成一项法定义务,因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程序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的最后一天知晓某一特定裁决作出的理由。如果缺乏理由,当事人声称他是恣意裁判受害者的言论便可以理解。”10这一要求被翌年通过的英国《法庭与调查法》第12条正式确认。(5)开放性。借助于网络平台、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等硬件设施,在划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边界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发布公共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并理解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便于在获得知情权的同时为行使公共参与权利奠定信息基础;说理的过程与结论必须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否则势必导致暗箱操作。英国在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以通俗的语言和一般的术语,说明其决定所判刑罚的理由”;在德国,“刑事诉讼上的对判决理由的宣示为强制性的规定”,11在公开的方式上分为口头当面宣读和裁判书面说明两类,并有严格的公开时限。释法说理机制最终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知晓公共权力行为的依据与理由以及其结论形成的逻辑理路,如果不告知受影响的当事方并向社会公开,便无法获得当事方的认同,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更不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律功能二元论构建社会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观念将法与刑相等同,认为“杀戮禁诛谓之法”。12在实践领域中,法的功能囿于惩罚、打压和禁止,长期以来强调治患于已燃,而忽视防患于未然,其结果不免导致治标而不治本的单一功能主义。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法律具有双重的功能,既能对已经发生的事态作出评判和处断,又可对尚未发生的事态进行预防与防范。孟德斯鸠曾言:“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13     对矫正主义之一元法律功能论偏重惩罚这种认识误区的纠偏,在社会矛盾化解领域的前提性举措就是要建立一套具有法律强制力和可操作性的风险评估法律机制。风险评估的类型除了可以通过GDP和成本效率量化表示的经济风险外,还应当着重包括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社会风险、导致国家权力合法性危机的政治风险和影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形象的国际风险三大类。对于任何一类风险,都应当建立起标准—次级标准—指标三级评价体系,使评估的内容细化,具有可适用性。同时,社会风险虽然与经济风险难以完全隔离开来,但是它是自成一类的独立系统,应当构建一套单独的评价标准,并对不同的风险标的进行分门别类的评估。以征地补偿纠纷为例,除了将征地纠纷按照性质、根源、强度划分不同类型以便区别对待外,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在社会成本之下,构建次一级的标准和具体指标并分别赋值。在征地纠纷社会风险评估标准构建中,相关次级标准和具体指标参数可分解为:第一,主观标准:被征土地使用权人可能获得补偿的满意度;这一标准又可拆分为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两个次级标准,而直接物质上的满意度又可分解为土地补偿、劳动权与地上附着物补偿14之认同度三个具体参数,间接精神利益则可分解为生活习惯与生活便利影响两个具体参数;第二,主体标准:利益关联方结构分析,包括利益正相关与利益负相关两个次级标准,它们又可分别拆分为利益方所涉及的范围、分布地域、人数规模、年龄与实际职业状况五个具体参数;第三,客体标准:可能引发纠纷的对象构成分析,细分为被征土地使用权人的心理预期与实际补偿之差异及其原因评价、法定补偿与实际补偿之差异及其原因评价两个具体参数。第四,比较标准:法律标准、社会标准与政府标准之比较,主要用以检测法律承受力、社会承受力与政府承受力三者之关系,并将以上因子代入经济效率之中进行比例测算,便可得知社会风险与经济效益究竟熟大孰小。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固然重要,但如若没有硬法的保障则不足以自行。其中的关键在于赋予这一机制以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风险评估法律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风险评估机制必须法定化。各级地方政府在项目上马前通常能够出具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该报告侧重于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应用前景、投资效益等旨在证明项目可行的内容,而忽略甚至回避项目的不可行性因素尤其是社会风险分析。因此,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报批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法定化的风险评估机制需要高效率的执行与实施机构作为执法主体。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设立单独的风险评估中心,也可以在现有的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内部增加风险评估这一特别的新型职责。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事风险评估的人员必须职业化、专门化和法定化以及可归责化。这样能够防止风险评估的形式主义: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时,如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机构和人员没有严格履行法定评估职责,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三,社会风险评估是一道必经的法定程序而非选择性事项。15非经风险评估,任何决策不得实施、任何项目不得上马。现有的项目评估往往偏重于经济风险的考量,这固然正确,但不能唯经济论,只有通过社会风险的综合评估才能实施。          三、以公权力特质为基点创构区隔与融贯互动的调解制度          调解在现代中国的命运可谓一波三折,充满艰辛。在建国初期,民事纠纷的解决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16到上世纪末,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删去了“着重调解”一词,调解日渐式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2009年进一步确立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无论是作为正义实现最后保障的司法判决,还是作为东方经验理性回归的司法调解,其目的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正义。其实,要社会矛盾化解,仅仅强调司法调解还远远不够,要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具体包括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综合调解四个层次。之所以将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称为“大调解”,是因为其整合调解资源的力度之大,调处矛盾类型的范围之大,推进建设覆盖的范围之大,以及采纳运用时间的跨度之大。17但是,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尚存在两个问题亟待厘清:一是如何对待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否有度?要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正视不同类型调解的法律性质与价值功能,在理论上认清不同种类调解的基本属性和价值偏好是不尽一致甚至完全不同的。社会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纠纷解决社会组织为依托,通过劝说、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是体现民间自治的调解形式;行政调解即依托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为基础,主要解决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体现政府管理的行政权运行形式;综合调解即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疑难、典型的社会矛盾进行集中调处,是体现党政联动的政治权力运行形式;而司法调解则是基于审判机关的严格法律程序所进行的调解,是一种司法活动而非像社会调解具有民间性、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性,也不具备综合调解的政治性或政党性。因此,应当将既有利于社会和谐、实现公正、维护人权,又遵循司法运行客观规律作为选择调解还是判决结案的最根本标准。这绝不是空谈!就司法本质特征与形式要件分析,司法对社会正义的实现主要仰仗于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与专业精致的技艺,所以,对社会矛盾的调处,不可只局限于司法调解,而是应当因时制宜、分类处理,在不同时期对调判关系进行不同定位并及时进行调整,比如在社会矛盾激化与尖锐期,就可以强调调解优先。而就司法资源总量而言,司法实现其使命的最基本方式依然是判决;站在法治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进行观察,亦应以判决作为司法解纷的基本方略。因为,司法调解在本质上是商谈理论的法律实践形式之一,做出和兑现有关命题的合理共识之诺言的是理论商谈,而做出和兑现有关规范的合理共识之诺言的是实践商谈;在实践商谈中,“具有有效性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18没有对规范合理性的共识,就不可能在司法上商谈成功。而较之于调解,判决对规范的依赖性以及判决本身的规范性显然要强得多。可见,规范适用的最基本方式是司法判决而非调解。从法律价值上讲,调解的核心价值在于秩序,而司法的最核心价值在于正义;调解与司法在定分止争的秩序价值上是一致的,但在对正义与公平的司法价值追求上则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错位。从法律实效上看,调解与司法的实际权威性与强制性这一本性存在某些不尽暗合之处。如果以调解取代判决,只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因此,司法调解应该有一个刻度和限度,而不能毫无节制甚或被当做司法行为之优劣评价标准。但是,这绝非意味着对司法调解地位的贬低或轻视,而是要实现司法调解与非司法调解的对接与融通,将司法调解置于社会矛盾处理大系统中进行科学定位,以便于更好更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     二是如何对待非司法调解?非司法调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应如何发掘?从本质上看,非司法调解是社会组织体自我维系与自我修复的有效方式,具有类似于环境的“自净”价值意义。社会组织的自治性、社会性和大众化,与纠纷的调解解决在社会心理、自治模式和行为方式上不谋而合。所以,如果司法调解应该有度,那么,非司法调解则是无度的。细言之,非司法调解消除了司法对规则的高度依赖性,而植根于参与者的共识之中。但是,当事人往往由于主观利益或客观理解上的不同而存在种种“判断的负担”(the burdensof judgment),进而造成了“合理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所以我们经常只能满足于“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而不是“受束共识”( qualified consensus) ,19即哈贝马斯所称的“基于理由的共识”(begruendete Konsensus),20亦即基于论辩各方所认可的同样理由的共识而后者正是司法调解而非民间社会调解的基础。既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理由可以达成重叠共识而非基于对规则理由的一致共识达成基于理由的受束共识,而社会矛盾各方的利益分歧又是如此的尖锐,那么,单靠立基于受束共识的司法调解就显得过于单薄。恰恰相反,非司法调解尽管不能违反法律,但可以动员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纠纷事实进行不同价值理解,并且在不同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这种“相同对象—不同理解—共同结论”的模式较之于“相同对象—共同理解—共同结论”模式,虽然并不理想,但更为大量地存在着且更为实际。可见,非司法调解具有基础性。如果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社会调解则是第一道防线,可以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而且社会调解程序简便、灵活多样,无需当事人交纳费用,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再则,它具有预防性与和谐性。除了承担化解纠纷的职能之外,还能够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和道德情感之维系,从而实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功能,有利于防止群体事件、恶性刑事案件、上访缠讼事件,防止因为矛盾扩散导致的经济、社会风险政治化,政治风险国际化。     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实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也不应当过度扩张司法调解,而是如何完善和拓展非司法调解。为此,首当其冲的是要重新进行价值定位。调解的价值不能局限于息事宁人的工具理性层面,而应当转变到保障公民权利的本体论上来认识。调解通过重新划定引起矛盾的各方利益的合理界限,最终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归复,从而区别于“和稀泥”和应付式执法。调解的执行力来源于对调解员及其调解活动的制度保障,而现有社会调解或非司法调解的立法效力位阶低下,有的调解形式的法律依据尚付之阙如。仅就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看,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为:“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对此补充为:“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一定文化水平”。其实,对不同区域和背景下调解员的文化程度不可也不必作出千篇一律的硬性规定,对那些确实德高望重、调解水平高的人士,即使文化水平没有达到高中毕业程度,也可以选聘为人民调解员。但是从总体趋势看,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应该有所提高。关于这一点,从该法第22条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见,调解员既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心理素质,又要知晓法律政策、掌握明法析理的技巧。而不达到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程度的人员显然是难以胜任的。而且,调解组织规模与人员数量的确定也应当与不同地区或组织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其职能分工也应该增强,逐步改变人员数量与素质结构,实现调解人员的正规化、规模化和年轻化。而从对调解的组织管理上分析,《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这里只是在宏观上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调解委员会分别进行行政和业务双重指导的组织构架。在这一抽象性法律原则下,必须着力解决好下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的原则与方式、范围与手段究竟有哪些?人民法院与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权力/权利配置与指导/协作模式以及具体操作机制究竟如何构建?两者之间的关联度与关联程序与效力究竟如何确立?这是在该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在调解实践中又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为此,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这一上位法从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层面人手,因地制宜地进行细化规范,强化非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议书并无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有两个问题尚需解决:一是对综合调解的法律效力与实际执行问题,应该明确规定为与社会调解一致;二是对非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之确认与续接问题,可以打通公证与司法两个渠道供当事人选择,而不是仅限于司法确认。对经过公证确认的有实体内容的社会调解协议,应当赋予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在程序理念创新下构建协作型法律实施关系模式          任何正义的实现都不能无视程序,程序与实体一样也具有实质意义而非仅有工具性价值。但是,单纯的独立的程序正义不应仅仅囿于西方那种“看得见的正义”,还应当在“看得见”的基础上使法律行为人“看得懂”和“看得透”,从而达到最佳的认同效应。此所谓“三位一体”的程序正义新思维。其内在根据在于,一切法律适用都应当同时达致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合效应。基于社会公平的正义观强调社会全体成员在机会、过程、规则和结果上获得公正、平等、均衡地对待,从而促进主体间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在面对社会给司法施压并大量挑战司法权威的背景下,司法如何维持独立品性与固有尊严,便成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如何互动的症结所在。     当事人对国家施行法律的权力运作过程如果不知情、不理解,势必导致对公共权威产生不信任和不满意,最终甚至不惜以不法的手段去维权,从而激化矛盾,甚至酿成为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实现程序之实质理性,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需要通过三种程序性方式来实现正义:(1)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源自于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它要求程序公开,无论是审判还是调解,其过程和信息都是透明的,既要给予当事人充分参与决定的过程,又要保证裁判者不偏不倚地对待两造。(2)看得懂的正义。司法的精英化和职业化使其成为专门的技术,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不可以介入此一职业。这是司法所特有的品性。但是这样也造成在司法语言与社会大众语言之间难以沟通的局面。因此,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活动在坚守技术性与精英性的同时,应当从司法作为一门社会生活艺术的理念出发,既来源于生活之纠纷,又高于生活之日常性,但更应当复制与回归真实的社会生活。于是,专门法律活动的大众化与专业化在语言、场景、行为三方面均需要建立起一个能够对接与融通的机制,这样才能被社会纠纷中真实的人所知晓与明白。司法裁判与调解用语既要符合法律规范与法律专业的要求,又不可晦涩难懂,而应当明确、通俗、易于理解,使当事人能够看懂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3)看得透的正义。从认识论上讲,“看得见”与“看得懂”是认识发生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还不足够使主体充分认同与接受认识对象。只有通过充分透彻的法律论证与严谨科学的法律推理,使当事人在认识的基础上认同、在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主观意识上的自觉、达到内在观念和外在观念的统一,才能凝聚成法律的内在说服力与公信力,进而推促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增强尚法信念。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所言: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可见,如果一味使用屏蔽社会的所谓精英言辞和繁复艰深的所谓专业推导,势必会将案中人拒之于法律的大门之外。而没有透彻全面的理解,就不可能在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架设畅行无阻的桥梁。     中国程序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但是,一直以来,存在过分强调分工而对协作与配合重视不够甚至轻视的倾向。其实,以是否能够真实地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的公正实现为根本依据,程序正义的实现应当在强调法律机关之间相互分工与制约的基础上探索系统内部之间及其与系统外部配合、协调的新思路,构建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为此,需要强调两个方面的协作联动:第一,公检法司四个国家机关之间的联动不仅在法律程序方面要协调配合,还应当在社会效果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程序外部的衔接。第二,国家机关与社会调解机构也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法院在从事司法调解的同时,对社会调解承担业务指导的职能,还可以将部分民事纠纷和轻伤害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社会调解;行政机关在进行分管领域行政调解的同时,应培育相关行业自治组织,鼓励组建行业调解机构,还可以将信访资源和社会调解整合起来,既减轻行政机关自身负担,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调解更应联合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诸种力量,集中处理重大社会矛盾,其处理结果又能够成为其他调解机构参考的政策性依据,避免不同调解机构在重大社会问题上出现调解结果的明显差异。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联动机制的构建,通过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的力量,最终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然而,对综合治理的学术阐释,法理学却退场了,这不能不是一个遗憾。          五、依人本化互动式执法新思维重构民意表达释放系统          法律的实施是执法者与守法者互动的产物。执法不能与执法侵权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而社会民众的法律执行观在压制型、命令式执法理念导引下出现误区:在民意表达方式上,不是通过温和而合理的方式,而是采取威胁或暴力抗法的极端方式来引起关注、给执法者施压,最终导致执法者与相对方关系的恶性循环。例如云南的孟连事件。21这已然成为当下的一个法社会学现象。由行政主体单向度指向行政相对人的命令式执法,固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在社会交往频繁、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冲突多样的现代社会里,这种方法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时常是维权不足、侵权有余。其实,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稳定是“有正当理由的稳定”,而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最终都殊途同归,强调民意共识和道德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基,而这正是通过反复的公共辩论来培植的。即通过公共辩护达到“广泛而一般的反思平衡”(wide and general reflective equilibrium),“这种平衡完全是主体间性的:也就是说,各个公民都把每个其他公民的推理和论据考虑在内了。”22因此,命令式执法需要与立基于以人为本的互动式执法相结合,使执法建立在充分的民意基础上,以修复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利与权利交互之间的断裂。     提升互动式执法的地位,主要通过构建民意表达机制来实现。早在三十年前,吾人就认识到:“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群众的意见,不外是几种情况。有合理的,合理的就接受,就去做,不做不对,不做就是官僚主义。有一部分基本合理,合理的部分就做,办不到的要解释。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要去做工作,进行说服。”23在法律实施中,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应当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之下,重心在于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为此,重新审视已有的民意表达方式并构建理性而系统的制度已刻不容缓。主要体现在:(1)重构听证。走出听证制度的误区,实现听证的普遍化与规范化。一切利益衡量的公正性都来自于利益方最大限度地真实地表达自身的利益并与他方进行利益的博弈,这是利害取舍的基本出发点,而政府成为这一利益博弈的直接裁判。为了获取客观利益信息并便于互动,听证应运而生。但是,流于形式的听证往往只会戕害听证的生命,导致社会主体利益的异化,形成对决策的不信任与不合作,种下矛盾的种子。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强化听证程序、扩大听证事项覆盖范围、增加听证参加人的数量、提高利益相关者所占的比例,尤其应当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必须邀请听证事项所涉范围利益主体双方—受益方与受损方参加,然后在这两者以及社会公众三方之间进行利益衡量;(2)强化协商。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的旨在弥补自由主义缺陷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24政府在作出强制性的行政指令前,通过就命令的内容与利益相关者进行高质量的沟通、协商,给予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增进其对指令的理解力和服从度。为此,要弥合决策层掌握的“民意”与真实的“民意”之间、决策层听到的“民声”与实际的“民声”之间可能出现的裂缝,构建平等的信息交换和利益表达机制;(3)民主谈判。谈判是面对面进行有序利益表达的有效方式。谈判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共同构成民主的完整体系。谈判民主广泛存在于公共领域,“当代政府公共治理与行政法出现了一种新的公私合作的动向,非政府主体也可参与公务,甚至可以承包某些特定公务,政府与非政府主体讨价还价,达成某种行政合同,实现政府利益与非政府主体利益的协调一致。”25因此,诸如公共服务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等涉及经济内容的协议,应当依靠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谈判才能达成。不仅如此,在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企业主与员工、自治组织体与组织成员之间也应当通过谈判民主的方式来保障相对弱势的被管理者、被命令者一方的话语权与表达权得以平等地行使;(4)间性克服。民间自治组织与官方权威机构之间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由于边缘设定而存在一定间隙,诸如信息共享、行为方式、决策过程与效力大小之类的边缘型问题都充塞于其中。而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官方机构,又都面临如何对待与接受社会大众信息的问题。为此,应该构建两个利益表达的引导机制:一方面,政府对自治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原则性、衔接性导引。公共治理理论主张先自治后他治,先社会后政府。因为自治组织通过多样、灵活、平等的参与模式,在处理公共事务上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优势。26但是,自治并不否认他治。相反,他治往往是自治的保障,而他治的最高境界并非直接干预与直接强制,而是以此为前提,通过与组织的对话和协作,共同完成社会治理的法律使命。另一方面,政府与民间组织对民众利益表达方式与手段选择的共同导引。如果说政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预警器,那么,信息回受装置就是这一大系统中的第一子系统,而信息装置的回收率、保真性、认可度又是衡量其质地优劣的三项最重要指标。其中,回收率是对民众利益纠纷信息的占有与获得的数量,即政府获取的信息占社会生活真实信息的比例;而保真性则关注信息的质量问题,指回收信息与社会实际信息的关联度,或者用反向失真率表征;认可度是指回收信息的方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为社会主体所认同。可见,信息系统的置放范围、比例选择、接受方法或所提供的表达方式是否具有代表性、民意性、公共性与科学性,就成为利益表达与信息交流成功与否的关键。法律历来就具有评价与指引的功能,通过设定行为模式尤其是正向激励与反向制约评价机制而鼓励、指示与约束公民进入法律通道表达诉求。          注释:     1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2009年中国人均GDP为4909美元。而在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以后,社会将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Database, World Bank, 1 July 2010。     2从地域看,上海和北京突破10000美元,7个省份在5000-10000美元之间,已进入经济社会能在短期快速发展的阶段;10个省份在3000-5000美元之间,处于城市化进程的突破阶段;12个省份在1000-3000美元之间,仍处于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起飞阶段。参见汪孝宗等:《哪个省的GDP“含金量”最高?》,载《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9期。     3参见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报告200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4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6转引自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页。     7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8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193页。     9Cf. 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1997,p106.     10同注9,第107页。     1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12《管子·心术》。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8页。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15对评估程序法定化问题,以征地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一法定程序必须包含风险评估环节。不过,可以以此作为风险评估的间接或概括式法定依据。     16谢觉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64年12月16日,参见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302/17/37285.shtml     17参见吴志明主编:《大调解:应对社会矛盾凸显的东方经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1页。     18德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2页。     19挪威哈罗德·格里门:《合理的退让和认知的退让》,载G·希尔贝克、童世骏编:《跨越边界的哲学—挪威哲学文集》,童世骏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5页,注3。     20前注19,挪威哈罗德·格里门书,第135页。     212005年以来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冲突逐步凸显,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反而简单地动用警力介入,致使经济风险升级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酿成2008年警民冲突的恶性事件。徐元峰:《云南孟连事件:干部作风深入一点,矛盾不至于激化》,载《人民日报》2008年9月5日;另参见新华网http://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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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那些“红色后代”委员们

  两会开幕以来,每当有一位身材微胖、戴着少将肩章的中年男子,出现在北京国际饭店的时候,记者们总会迅速聚拢过来。毛新宇委员来了。   作为开国领袖毛泽东唯一的嫡孙,毛新宇每年的提案都格外引人注目。但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位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副部长,2012年首次将提案视角从他的爷爷身上,转向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命题:反腐倡廉。   毛新宇说,他关注这个问题,既因为他是一名有近20年党龄的老党员,也是他作为领袖后代的责任:“在与腐败的斗争中,毛泽东的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主席的这些后代里,你能找出一个做官的、经商的吗?为什么没有?就是老人家的垂范作用。”   在十八大即将到来,中央领导集体即将交棒之际,毛新宇只是众多喜欢把家国命运联系在一起的“红色后代”政协委员之一。   凌孜,叶剑英元帅的女儿。聊起如何化解贫富差距时,这位全国政协委员说,共产党不能忘记了来时的路。“那时候拿着枪杆去闹革命,为的就是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让他们过上好生活。”   全国政协委员、维族政治家包尔汉的女儿伊丽苏娅最痛心的社会现实,是底层民众的上升渠道被堵塞。“改革虽不能操之过急,但我们也不能再等待了。”   这些“红色后代”,祖父辈曾经排除万难打下江山,他们自己也亲历过中国最坏的日子和最好的时光。他们身上的共同特征,注定了他们对当下社会矛盾、改革争论的体悟,比普通人来得特别。   “这个社会焦虑的,就是我们所焦虑的”   在外人眼中,因为有祖父辈们的恩泽,“红色后代”应该算是社会上颇为幸福的一群人:衣食无忧,一般还有个一官半职。但事实却是,他们的危机意识比谁都强烈。   全国政协委员、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原政委曾海生,是革命家曾山的女儿。这些年里,她的焦虑源于一系列代表性的社会事件,例如小悦悦事件,温州动车事故,蒙牛、双汇等知名企业食品安全危机。   “我不知道什么才是真的?发展的速度上去了,但发展的质量又如何?”在2012年提交的一份加强道德和诚信建设的提案中,曾海生如此慨叹。   社会道德之所以沦丧,在曾海生看来,责任不在社会而在政府。“主要是收入差距过大,很多人心理不平衡。”曾海生回忆,当年她在北大荒插队,一个月22块钱就已经很满足了,因为大家都差不多,一些老职工也不过30来块。但现在一些国企老总年薪却动辄上千万。“同样工作8小时,很多人会问,凭什么你拿那么多?”   大多数人没有分到“蛋糕”,这亦是“老知青”伊丽苏娅的观察。“农家子弟的上升渠道正在被堵塞,一个大学生毕业之后留在北京,就开始蜗居,很多人不结婚,也没房子,而且不敢要孩子。有了孩子,就会教育他,你不好好学习就去扫大街。”她有时会想,这是不是自己所经历的那个《劳动最光荣》的国家?   所以,“红色后代”们才有这样一个困惑:如果好日子只给了少数人,这不是跟革命的初衷背道而驰吗?我们的改革还算成功吗?   “28年的革命战争,祖父辈们哪个不是大浪淘沙活下来的。虽然后来在困难时期,工作上有失误,但老百姓也能理解,他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伊丽苏娅说。   但现在,“红色后代”眼中那个虽然穷,但没什么算计的日子,似乎一去不复返了。   “这好比咱们一家人,他可能做得不太好,比较笨,但心是好的。但如果换一个人,是为了把家人的钱弄到自己兜里去。那你是一种什么样情绪?”凌孜说,“那个时候,遍地都是雷锋式的人,今天你打着灯笼满世界找去。不是没有,少之又少。”   “不能忘记来时的路”   和所有普罗大众的感受一样,“红色后代”们承认,他们也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唯一不同的是,他们中的许多人亲历了这场惊心动魄的改革。   作为改革开放奠基人叶剑英元帅的女儿,凌孜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1979年改革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顺应了民意。当时老百姓没吃没喝,工农业到了崩溃边缘。   有一个细节,至今让凌孜难以忘怀。广东公安厅有次向叶剑英汇报:广东目前出现逃港潮,深圳、珠海这些沿海村里剩的都是老弱病残,能走的都走了。叶剑英听了就流眼泪了。   “出来革命几十年,现在一看,老百姓的生活比原来还惨,怎么能不痛心呢?”凌孜回忆,当时父亲没有说要抓这些老百姓,知道他们逃港纯粹为了生存。   强人推动,在“红色后代”们看来,只是改革成功的原因之一。最根本的动力,更来自整个社会。“当时感觉我们醒来就是早晨,看到其他国家的发展以后,我们就大有紧迫感。听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口号,我们是发自内心地振奋。”伊丽苏娅说。   如今,中国又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对于改革的争论如何处理,在“红色后代”们看来,可以从上一次改革中寻找经验。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叶剑英提议召开一次预备会议。在这个后来被叶剑英称为“党内民主典范”的大会上,大家畅所欲言,指名道姓的批评都如实写进了简报。   “假如没有那次预备会议统一思想,邓小平也出不来。有问题都需要端出来,讲出来大家就顺了。”凌孜说,另外,执政党有一个传统,就是出了什么问题,有个整顿巩固提高的阶段,现在最缺的是对过去30年的总结和反思。“哪些问题做得好,哪些地方走了弯路,究竟我们现在要改什么?都可以好好捋一捋。”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全国政协委员、陶铸之女陶斯亮认为,反腐是一个重要突破口,而如何反腐,她又首推从吏治开始。   医生出身的陶斯亮,接受媒体采访时打了一个比方:这就好比用干细胞去治疗癌症。“化疗能杀死癌细胞,但也杀灭正常细胞。但给你种植干细胞就不一样,让这个新生的健康的细胞来代替你这些不好的不健康的细胞,而不是同归于尽。”   她提议,把竞争机制引入党内干部选拔,通过差额选举保证每个干部,都像干细胞一样,是优秀的,健康的,逐渐去替代那些“癌细胞”。   毛新宇说,毛泽东时代几乎没有贪腐,就是因为老人家预见到会有糖衣炮弹的进攻。“老人家在七届二中全会时就强调,进京赶考不能学李自成,大家最熟悉的就是开国第一案——刘青山、张子善的案子,这说明主席深知腐败问题对党的危害。”毛新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事实上,因为“文革”给“红色后代”们留下了太深的阴影,不愿意看到暴力革命,是他们对改革共同的守望。   “不能搞多党制,也不能搞党内的派别。”伊丽苏娅说,没有哪个西方国家,在还没有完成现代化之前搞过一人一票选举的,而且他们把民主的理念用到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没有一个成功的,不是分裂就是战乱。我们中国乱不得。   但她也表示,虽然不能操之过急,可我们也不能再等待。“到底是不是可以成立像香港廉政公署一样的机构,司法审判是不是可以有更大的独立空间,这个可以探讨。”   建议向林书豪学习   政治体制改革或许尚需时日,但有一个问题,在“红色后代”们看来,可以立刻着手解决,那就是重建社会的道德诚信体系。而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最好是一把手可以先身体力行。   前总理李鹏的女儿李小琳,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给每个公民建立一份道德档案,以此来约束大家,让每个人都“知耻”。“官员应该比一般老百姓先行。”李小琳说,“你为人之师,你才能够是领导,最起码的德行都做不到,怎么当官呢?”   凌孜建议,这一点可以向林书豪学习。作为一名篮球迷,凌孜觉得,这位美国NBA的新天王身上,有着与其他体育明星所没有的气质。“明显是他扭转了局面,他却说这是球队的功劳。连支持别的队的球迷都为他鼓掌,可见他的亲和力有多大。”凌孜说,有一句话叫上行下效,你做出来了,你不用说,下边跟着就做了。   她印象最深的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毛泽东主席带领一批中央领导去到十三陵水库参加义务劳动,此后整个中国都掀起了一场义务劳动的热潮。   正是得益于祖父辈们的言传身教,“红色后代”们都认为,这是他们许多人虽已不在高位,却仍对这个国家抱有强烈责任感的原因。   曾海生说,自打小,父母就从来不会要求她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做什么。“退休之后,父亲很喜欢在小院子里种些东西,他喜欢带着小草帽上房顶摘丝瓜。”曾海生说,父亲的纯真以及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影响了她一生。   “1935年,他单独带队突出敌人围剿,后来全打散了。剩下老爷子一个人,从江西一路走到上海找地下党。但当时哪那么容易找啊?你说这个人就那么坚定,在那种情况下他都没有任何想法。”   曾海生当了5年全国人大代表,5年全国政协委员。有些提案她反复提了好多年。尽管结果不如预期,但她说,总有人要迈出这一步,“永远没人说,永远得不到重视。”   在曾海生看来,重建诚信,得从公务员抓起,因为他们一旦失信于民,国家基础和民族根基将坍塌。   贺龙的女儿贺捷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于党内的高干子弟,应更严格要求,“比如我们小时候,不能跟父母一起吃饭,自己吃食堂,父母吃得好一些。当然现在不一样了,但有更严格管理的方式。”   如何不失信于民,除了继承老一辈的革命传统,一些“红色后代”也觉得可以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经验。   据凌孜说,中央党校已经准备将《群书治要》引入课堂。这是一本由唐太宗李世民下令编辑的书,主要回溯了历朝历代执政的共同经验和教训。   “所有盛世都有共同经验,所有末日都有共同教训。这本书是一面镜子。”凌孜说,唐太宗能创造贞观之治,正是因为有魏征这样的大臣讲负面的意见,皇上就是听了难受但是爱听。但崇祯就是被贪腐包围了,看不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最后国家就坏了。“     (南方周末实习生宣柯吟、姚雪鹏对此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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